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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資融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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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資融券論文

      融資融券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融資融券;證券;券商;市場;業務轉型

      1.融瓷融券即將拉開序幕

      2006年1月。中國證監會出臺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該辦法將于2006年11月1日施行。在該辦法中。提出了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有關規定。首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明確符合條件的券商Ⅱ丁以進行融資融券業務,并提出券商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風險控制指標。據悉,證監會機構部也在擬定《證券交易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該辦法將爭取在今年上半年。

      2006年2月22日中國證券業協會在京召開了融資融券業務專題研討會,中國證券業協會副會&黃湘平表示。目前積極推動融資融券業務已具備有利條件。融資融券業務相關規則正在制訂中,并建議先IPO融資,再推股票質押融資,融資對象首選上證50指標股。而近期上交所也在不同場合印證融資融券業務將成為近期工作重點,由此可以確定融資融券業務的展開已經進入實質性準備階段。

      融資融券業務的展開對證券市場長期穩定的發展有重要作用,國際成熟資本市場都將此作為重要的交易輔助手段,對活躍市場,開拓新的資金來源,強化價值投資理念,發展衍生產品市場等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對處于轉型中的國內證券市場,其重要的作用在于促進證券業務轉型,增加市場資金供給,消化擴容壓力以及提供更多的交易創新手段等。融資融券業務的展開意味著未來國內證券市場股指期貨、備兌權證、券商新型理財產品、銀行中間產品等金融衍生產品具備推出的基礎,有助于構建成熟資本市場,對市場構成的長期利好

      2.融資融券交易簡介

      融資融券存在于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的證券市場,是成熟證券市場的基本功能。簡單地說,融資就是由券商或者其他專門的信用機構為投資者購買證券提供融資。而融券就是做空機制,客戶可以從證券公司或者其他專門的信用機構借來證券賣出,在未來的某一時間再到市場上買回證券歸還。

      3.融資融券交易的特點

      (1)融資融券交易具有財務杠桿效應。投資者通過向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擴大交易籌碼,可以利用較少資本來獲取較大的利潤,這就是信用交易的財務杠桿效應。

      (2)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中存在雙重信用關系。第一層次的信用關系存在于投資者與券商之間;第二層次的信用關系存在于券商與證券金融公司或金融市場中資金、證券的擁有者之間。

      (3)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以現貨交易為原則。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從交割方式角度來講,其交易方式與現貨交易基本一致。融資交易成交后,買賣雙方都必須及時結清交割,在交割時買賣雙方都以現款或現貨進行交割。

      4.融資鼬券交易的運作模式

      融資融券在世界范圍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以歐美、中國香港為代表的分散信用模式。由券商等金融機構獨立向客戶提供;二是日本、韓國、中國臺灣的集中信用模式,成立專門的證券融資公司,向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或通過券商或直接向客戶提供。

      對于我國融資融券可能采用的模式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應采用集中授信的專業融資公司模式。在我國券商多數信用等級較低的情況下,應考慮成立專門金融機構,對券商進行統一的凈資本管理和集中授信。這一方面能有效控制融資融券風險;另一方面也能突破證券公司自有資金限額,擴大融資量,將社會合規資金順利引入股市。

      第二種觀點則認為,應采用市場化的證券公司直接授信模式。理由是,在目前分業管理條件下,靠一個專業融資公司推動信用證券交易難度大;證券公司實施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和集中交易,能控制融資風險。此外,該模式還能引入競爭機制,有利于提高融資敬率,增強證券公司的盈利能力。

      根據對監管層此前文件的解讀,國內融資融券參考美國模式的可能性很大。這是一種一步到位的做法,同時也遵循國際上融資融券的主流。

      5.證券業面臨業務轉型機遇

      融資融券業務展開對證券業提供了重要的業務轉型機遇。國內證券公司長期以來以傳統經營模式經營。傭金、自營投資等為主要的收入來源,融資融券業務的展開為證券公司提供新的業務平臺。

      融資融券業務有利于增加股票市場的流通性。據研究。美國和日本的信用交易規模占證券交易金額的比重為l6%一20%,在臺灣,這一比例甚至高達40%。即使我們按照較低的15%推算。以05年上證日均大約75億的成交金額為基數,該制度推出后。上證日均成交金額

      將提高到88億元。

      我們對美國證券行業1980一2003年收入結構進行分析后發現,美國信用交易的保證金貸款收入占手續費收入的38%左右。業內人士認為。考慮到國內券商融資成本、融資渠道、風險控制能力及投資者結構等因素與國外的差距,預計融資融券業務為國內券商帶來的凈收人大致可達到手續費收入的20%。以去年兩市31099億元的A股總成交金額計,并考慮融資融券業務帶來的增量交易金額4665億元,預計融資融券業務可為券商帶來息差收益28.6l億元。因此,僅傭金和息差兩項每年就可為券商帶來近50億元的收入。

      此外,融資融券業務除了可以為券商帶來數量不菲的傭金收入和息差收益外,在各類金融產品創新日益活躍的同時,交易方式和產品創新機會大大加強,券商的業務種類逐步增加,將會有著越來越多的收入來源。而《證券法》的修改為創新類券商相應的拓展業務打開了大門。依托融資融券業務能有效整合券商經紀業務、自營業務(做市商)以及理財業務,有利于拓寬券商的盈利模式,通過將融資融券業務合法化、規范化,可以有效降低金融風險,對證券市場的穩定有積極的作用。

      6.融資融券業務展開對市場構成長期利好

      融資融券在當前情況下,其更重要的意義在于給證券市場開拓新的資金來源,增強證券市場的活力。如何活躍直接融資市場,平衡直間接融資結構,化解金融系統風險是政府部門一直想解決而沒有解決的問題,而股票市場的活躍是擴大直接融資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

      國內證券市場主要的資金供應來源為國內居民儲蓄轉證券投資、社保、保險、基金、QFII以及部分民間資本投資,作為政府主要資金的銀行業基本未參與到證券市場資金供給方面。融資融券業務的展開一個重要的信號是銀行業將通過該項業務間接提供資金進入到證券市場,銀證混業經營將成為現實,而最重要的是該項業務的展開是打通貨幣市場聯結資本市場的有效工具,銀行業和證券業將形成雙贏的局面。

      融資融券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證券公司;融資;融券

      融資融券交易是境外證券市場普遍實施的一種成熟的交易制度,是證券市場基本職能發揮作用的重要基礎。融資融券交易機制具有提高市場流動性、緩沖市場波動、發現市場合理價格的積極作用,是完善證券市場機制,優化金融市場資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徑。我國融資融券業務的逐步開展,對推動我國資本市場向更高層次的發展、提高投資者參與市場的積極性并促成券商經營模式的轉變、增強證券公司盈利能力具有顯著意義。

      一、融資融券的含義及特征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中的定義,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的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人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并由客戶交存相應擔保物的經營活動。根據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中的規定,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并賣出的行為。融資融券交易的特征有:雙向交易、保證金與杠桿。融資融券結束了我國A股市場只能進行單邊交易的格局,為投資者提供了賣空渠道,改變現有盈利模式和市場結構。同時保證金模式為投資帶來杠桿效應,當然也帶來相應的風險暴露。

      二、發達國家或地區融資融券市場發展狀況

      (一)美國融資融券市場發展狀況。20世紀60年代,在美國證券賣空交易開始發展成為大量日間交易的、由專業機構服務的市場。華爾街上許多龍頭公司不僅獲得了跨越式的利潤增長,而且激起了1929年崩盤及以后一系列的蕭條之后大量極佳的投資機會。飛速發展的經濟燃起了華爾街上的證券投資熱情,大量的個人投資者和退休基金沖進了市場,許多公司利用股價的上漲而發行混合型證券,如可轉換債券,有的公司利用上漲的股價作為資金而參與市場并購浪潮,也帶動了套利交易的發展和AmericanDepositaryReceipts(ADRs)的流行。

      20世紀70年代早期,由于期權交易的繁榮和B-S期權定價公式在資本市場上的廣泛運用,以及基于期權的股票借貸行為管理,使得賣空交易得以進一步發展。另外,在供給面上,70年代美國證券托管銀行開始為保險、公司投資組合和慈善基金提供證券出借服務,很快法律也允許養老金參與證券賣空來獲得更高的收益。到了80年代中期,美國大部分的機構投資者都使用賣空交易,證券賣空也已經完全制度化。1980~2007年紐約交易所客戶信用交易融資余額由1470億美元增長到39787億美元,年均復合增長率12.5%。美國采用的是分散化的信用交易模式,也是典型的市場化融資融券模式。由于美國有發達的金融市場、貨幣市場和回購市場,因此美國對信用交易主要依靠市場因素,對券商的借貸關系并不積極主動地干預,采取了市場化的授信模式。美國《1933年證券交易法》規定了市場化的授信模式,券商可以向任何一家合法的聯邦銀行借款借券。縱觀美國融資融券的悠久歷史,融資融券制度為完善美國金融市場、長期穩定市場波動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市場化的分散信用交易制度下,金融機構間的合作優勢也得到了很好的體現;從證券公司的角度來看,融資融券業務的穩定發展給證券公司提供重要的利潤來源;但是關于賣空交易,仍然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待于完善。

      (二)日本融資融券市場發展狀況。日本于1951年推出保證金交易制度,保證金率及相關的管理由大藏省進行。1954年日本通過了《證券交易法》,在規范了之前的買空交易的同時,又推出融券賣空制度。很快又成立了日本證券金融公司,專門負責提供信用交易的資金。這標志著日本的賣空機制正式確立。1960年,日本規定允許證券金融公司向客戶提供債券交易融資,這成為證券金融公司發展的一個新的里程碑。70年代中期以后,隨著債券市場的發展,債券交易融資規模一直不斷上升,使原本占主導地位的股票融資交易發展呈下降趨勢,80年代末跌至最低。90年代后融資融券交易占市場總交易額的比例一直在20%左右。在1997年、1998年和2001年,日本又分別對信用交易規則進行了大量的修改,雖然日本股市一直低迷,但是融資融券的比重一直比較穩定,而且個人投資者占信用交易的比重呈不斷上升之勢。

      日本是典型的集中授信模式,由于日本金融體系上的主銀行制度,為防止銀行資金在證券市場中可能的滲透性,日本實行了以證券金融公司為主的專業化授信模式,日本《證券交易法》專門規定了集中的授信模式,日本現在主要有三家證券金融公司,即日本證券金融公司、大阪證券金融公司和中部證券金融公司,這三家公司在日本信用交易市場中處于完全壟斷的地位,他們提供股票抵押貸款、股票融資和債券融資等方面的融資融券服務,而券商在信用交易中的主要功能是作為中介客戶融資融券,并且可以從證券金融公司得到融券資金或借款。日本融資融券發展歷史也較為悠久,由于采取了政府專門監管下的專業證券金融公司經營,從而避免日本主銀行體制可能帶來的過分滲透。另外,債券的融資融券交易是日本的一個特色。

      (三)香港融資融券市場發展狀況。1994年1月,香港的融資融券機制正式出臺,聯交所推出受監管的股票賣空試驗計劃,選擇了17家總市值不少于100億港元及流通量不少于50億港元的股票進行賣空,采取類似美國的報升規則,規定其只能以不低于當前最優價的價格賣空。1996年3月,聯交所推出一項修訂計劃,增加可賣空股票的數目至113只,并取消賣空的報升規則限制。1998年9月,限制賣空規則又被恢復,同時規定豁免此規則限制的情況。香港證券市場的成熟度較高,其融資融券的主要模式是分散的信用模式,具有信用交易辦理的券商可以利用自有資金或銀行抵押貸款為客戶提供借貸資金。香港的授信中介是中央結算公司,它提供自動對盤系統對賣空交易進行撮合成交。中央結算公司建立了股票借貸機制,首先選擇可供借貸的證券,建立借貸組合,然后提供給信用交易辦理券商,再由券商提供給投資者融券服務。中央結算公司在融資融券交易中具有較強的中介和管理作用,但并不直接向投資者服務,而是由券商向投資者提供服務,所以,香港市場是一種分散化的市場授信模式。

      三、融資融券業務的推出對證券公司的影響

      (一)融資融券業務推出的積極影響。一是信用交易的推開將增加證券公司的利息收入。在融資融券業務推出的初始階段,證券公司利用自有的資金及證券,通過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直接從中收取利息;而在此后,隨著證券金融公司的介入和“分散信用”模式的推進,證券公司可以從更大規模的交易中賺取利差。因而,融資融券業務的信用交易為證券公司增加了新的盈利渠道。據相關資料顯示,美國融資融券業務所帶來的利息收入約占證券公司全部營收的15%左右,日本、臺灣等國或地區的融資融券業務所帶來的利息收入也占到全部營收的10%左右。從我國內地開展試點以來的情況看,若以8%作為融資融券的統一利率水平,日交易額為1000萬元,每年250個交易日,則融資融券業務每年可帶來2億元的利潤,若以6家試點證券公司及另外5家參與試點聯網的證券公司凈資本的20%為融資融券年交易規模計,則每年可帶來約30億元的利息收入。

      二是融資融券業務促進了證券交易活躍,將增加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傭金收入。在融資融券業務推出之前,我國證券市場一直都是“單邊市場”,缺乏有效的做空機制。當行情出現持續下跌時,投資者則紛紛遠離市場,證券公司傭金收入也隨之大減。融資融券業務的推出,在為市場提供做空機制的同時,還可與股指期貨相配合,為投資者提供更為完備的套期保值渠道,能夠降低投資者參與市場的風險,提升投資者參與市場的積極性,極大地吸引了場外資金進入市場交易。因此,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的傭金收入也必然增加。特別地,在行情看跌時,若沒有融資融券這一做空機制,交易活躍程度將受到較大沖擊,但利用融資融券工具,投資者可以將融入的證券先賣出,在價格下跌后再買人證券用于償還以實現盈利。因此,交易的活躍程度將不會受到顯著影響,從而證券公司的傭金收入也將得到較大保障。

      三是融資融券業務推動投資者專業性程度的上升,將增加證券公司的中間業務收入。由于融資融券業務要求投資者對市場行情能有較為準確、全面的把握。因此,投資者在作出并執行融資或融券決策前必然會尋求相關專業建議,這將給證券公司為投資者提供更專業、優質的咨詢服務創造新的契機。同時,證券公司在融資融券業務中還可提供專業的財務顧問服務、資產管理服務等,這些中間業務的提供也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證券公司的中間業務收入。

      (二)融資融券業務推出的潛在風險。融資融券業務對證券公司帶來的潛在風險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融資融券業務的操作風險。主要指證券公司在動用自有資金或者證券為投資者融資融券過程中由于市場行情判斷措施所引起的風險,例如股票上漲誤判為下跌時,錯誤融出資金。這種風險主要是由于證券公司對此業務的研究不夠深入以及相關人員對市場行情判斷出現較大偏差產生的,是一種或有損失。理論上講,如果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業務量充足,則其資金的融入融出和股票的融入融出可以實現動態平衡,因此在整個業務的發展過程中實現股票風險和資金風險的自我對沖。但在我國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試點期間,由于只允許證券公司利用其自有資金和證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因此,證券公司很難具有充足的資金和股票規模,同時其研發能力和研發素質較發達國家相關機構相差甚遠,因此潛在的操作風險較大。

      二是證券公司的流動性風險。融資融券的信用交易特征具有放大證券交易量的效應,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所需資金主要是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當資金向客戶融出時,在一定時期內就被客戶所占用,在現階段,由于證券公司從外部獲取的資金規模有限,且期限有嚴格限定,因此隨著融資融券業務規模的不斷擴大,如果到期資金被客戶大量占用,而證券公司無法擴展其他有效的籌資渠道,將會造成資金流動性風險。

      三是客戶的信用風險。信用風險的發生主要是由于客戶在其賬面損失超過繳納的保證金后由于實施違約行為而產生的風險。在融資交易中,證券公司以自有或籌措的資金提供給客戶使用,希望獲得相關的利息和手續費收入,客戶則希望通過融入的資金獲取股票市場中的收益,證券公司和客戶是在承擔巨大風險的前提下獲得這種利益的。如果證券市場出現大規模的下跌或投資者操作出現失誤,通過信用融入資金的投資者將會遭受超過保證金數額的虧損而不履行還款協議,因此證券公司將存在可能無法追回巨額款項的可能。

      除此之外,融資融券交易對證券公司的內部風險管理是一次考驗。作為一項新業務,其推出必然會對證券公司內部風險管理體系形成沖擊。若證券公司不能對內部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及時有效的完善,則可能對證券業的健康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四、完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對策建議

      一是戰略上要充分重視融資融券業務。由于融資融券業務無論是對整個資本市場,還是對證券公司的經營模式、經紀業務競爭格局和投資業務、營業收入等都有相當的正面影響,因而,證券公司必須在準確把握其風險的基礎上,從戰略高度對此業務予以重視。

      二是證券公司應努力提升核心競爭力并積極尋求外源性融資擴大自身規模。對于非試點證券公司,由于營業網點相對較少、經紀業務規模小等原因,應形成具有自身特色并以此提升核心競爭力的規劃;與此同時,積極實施股份制改造,尋求外部融資并選擇合適的時機實現首發上市,同時大力拓展經紀業務的規模和質量,搞好綜合投融資業務,并據此轉變自身的經營模式,為融資融券業務的大規模展開創造堅實基礎。

      融資融券論文范文第3篇

      論文摘要:本文針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在全流通的前提下從法律層面、銀行政策層面、證券政策層面和企業層面分析了企業股權質押融資的可行性,提出了解決企業融資擔保的新設想。

      現代商業銀行經營傳統信貸業務的重要條件之一,是要有良好的社會誠信體系,如果商業銀行對于客戶的誠信體系無法作出正確的判斷,則往往需要客戶提供額外的保證來提升銀行的信心。目前,在我國,由于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還不夠完善,商業銀行在開展信貸業務的時候,很少發放純信用的貸款,一般均需要企業提供一定的融資保證,如抵押、質押、擔保等。因此研究當前我國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的保證體系,探索更多的保證途徑一直是銀行和企業追求的共同目標。2005年開始,我國證券市場開始了股權分置改革,上市公司的股權全流通終于由一種設想成為現實,這次改革的影響是深遠而廣泛的,不僅在證券市場上,而且在銀行融資層面也將產生巨大的影響,這就是全流通使得擁有上市公司法人股的企業股權按市值質押成為可能,股權質押將成為企業到銀行融資的新途徑。

      一、當前銀行信貸保證體系的缺陷

      當前,我國銀行的融資體系是伴隨著金融改革的深入而逐步形成,由于信貸管理機制的不健全和誠信體系建設的滯后,我國的銀行業曾經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在此背景下,銀行系統為了提高資產質量,減少損失,對企業的信貸門檻不斷增高,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求企業提供更多的保證措施。在經歷了近十年的磨合以后,目前,我國的信貸保證體系基本上是以擔保為主、抵押為輔,信用融資對于大部分企業來講,僅僅是一種理論上的存在。從實際操作中反映的情況來看,這種常用融資保證存在著以下幾個明顯的缺陷:

      1.企業可抵押資產偏少。目前企業在抵押形式的融資中遇到的一個普遍問題是可抵押資產偏少,這一現象在一些三產企業、高科技企業和中小企業中尤其顯得明顯。三產企業的特點就是固定資產偏少,流動資產較多;高科技企業往往是無形資產較多,固定資產則專業性很強,抵押率很低;許多中小企業往往以租賃廠房設備等辦法起家,幾無可抵押資產。對于銀行的抵押政策來講,往往是占地面積越大、廠房或營業用房越大者較容易獲得信貸支持,這一政策無論是與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還是我國經濟政策的設計初衷(低投入多產出)是不相符的。就無錫市來講,至2006年末,無錫市企業的固定資產凈值僅為1617億元,按對折計算,在正態分布的情況下,理論上僅能為810億元銀行信貸提供抵押。由于企業的不平衡性,最終可用于抵押的560億也不到,這對于近3200億銀行融資規模的無錫市來講,依靠固定資產的抵押來解決的信貸融資的保證是不現實的。

      2.內部關聯擔保的政策壁壘。在抵押不足的情況下,擔保是解決銀行信貸融資的無奈之舉,由于擔保作為一種或有負債隨時會轉變為真實債務,因此外部企業一般均不愿意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這種情況下,企業集團或家族內部的關聯擔保成為許多企業的首選,這種手續方便的擔保在一定時期曾得到企業和部分銀行的一致“歡迎”。但由于目前社會財務監督機制并不健全,這種內部關聯擔保往往只能起到形式上的擔保,對降低信貸風險的作用并不大。因此,銀監會在2005年聯合證監會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明確規定禁止銀行向上市公司提供關聯擔保的信貸融資,同時,銀監會對于非上市公司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并要求各商業銀行限期清理。這一政策基本上堵住了企業通過關聯擔保獲得銀行信貸支持的途徑。

      3.外部相互擔保的風險。在內部關聯擔保存在的同時,還存在著一些單個企業之間的相互擔保。在內部關聯擔保被禁止之后,集團企業、家族企業之間的相互擔保比重也在逐步增加。從單筆業務來看,外部擔保的風險比內部關聯擔保要小一些,但從金融穩定的角度看,一旦某個企業出現財務危機,如果僅僅是內部關聯擔保,那么問題往往會限制在一定范圍內。而如果是外部相互擔保,通過擔保鏈的傳導,象多米諾骨牌一樣,財務危機會迅速擴大,由點到面,影響更多的企業,對于整個銀行系統來講,受到的損失往往還大于內部關聯擔保,對于地方經濟而言,更是不言而喻。2005年以來,江陰市少數集團企業因突發財務危機而引發的擔保企業倒閉破產風波就是最好的例證。

      4.金融創新杯水車薪。在抵押和擔保難以解決問題的情況下,通過金融創新開發出新的金融信貸產品則成為新的途徑,如近幾年各銀行推出的保理業務、倉單質押、擔保公司等。但這些業務的開展也由于受到各種情況的制約,實際效果并不理想,其總的業務量占全部信貸業務比重的10%還不到,所起的補充作用有限。保理業務受制于債務人的資質,銀行的選擇面并不多;倉單質押受制于質押物的品種、公共倉庫和第三方監管等,不僅選擇面不多,而且企業成本增加;而擔保公司模式僅僅是銀行風險和收益的同步轉移,擔保公司對被擔保企業風險把控條件和費率的高要求也是很多中小企業難以滿足的。在對融資企業風險產生與發展潛質的衡量上,擔保公司更多地看重風險的產生,而非企業的潛在生命力,這是與我國擔保公司現有的整體素質不高和整個市場發育不成熟有密切關系的。

      由此,現有的銀行信貸保證體系所面臨的困難是客觀存在的,開辟新的融資保證途徑已經成為各銀行和企業新的共同的愿望,而全流通背景下的股權質押則成為一種全新的選擇。

      二、股權質押的定義及作用表現

      股權從經濟意義上講是一個統稱,既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也包括股份公司的股權或者股票。而股權質押,簡單而言,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股權質押屬于權力質押的一種,從法律上講,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最早出現在西方國家,于上世紀七八十年代開始流行的MBO(管理層收購)或者反收購時得到了充分運用,企業管理者為了獲得企業的控股地位,通過向金融機構質押所擁有企業股權的方法來購進股權,這種模式在西方創造了大量總經理變成董事長的成功案例。在我國,股權質押幾乎同時出現于企業的生產經營領域和企業的MBO領域,但做成這些案例的往往是一些有著外資背景的投資公司,國內銀行參與的比例非常低。受政策限制,這些股權質押絕大部分是以股權對應企業的凈資產為基數,按一定比例給予融資額度,其發揮的作用有限。

      在香港,股權質押曾經創造了許多經典的經營案例,如榮智健收購中信泰富、包玉剛收購九龍倉等,這些收購過程中,收購方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均通過股權質押的辦法得到了銀行的大力支持,但與目前大陸實行的以凈資產為基礎的融資方式不同,這些股權質押額度卻是以企業的股價為基礎來進行測算的,其融資額遠遠大于前者。

      三、可流通法人股權質押的可行性分析

      我國推出的股權分置改革,對于廣大上市公司的股東企業來講,是一個全新的機會,但在全流通條件下這些股權是否可以質押,法律和政策層面是否存在障礙,銀行是否接受需要進一步的分析論證。

      1.相關法律規定。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或者地區對于股權質押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法國的《商事公司法》,德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法》,日本的《有限公司法》和《商法》均對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股權質押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目前,我國的法律對于股權質押的定義雖然不是很明確,但并不影響股權質押業務的開展。我國《擔保法》第75條第2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第78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從這兩個條款可以看出,《擔保法》沒有明確股份或股票出質的主體,但結合我國其他相關法律的習慣表述,我們可以確認,只有涉及到股份有限公司才會使用“股份和股票”的概念。所以,雖然嚴格意義上講,我國的《擔保法》并沒有對股份公司的股權質押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無論是銀行、證券公司或者企業均已把《擔保法》的條款認可為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從法律上講,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并不存在法律障礙。

      2.銀行的相關政策規定。對于商業銀行是否允許開辦股權質押融資業務,相關規定目前已經比較清晰。《商業銀行法》第42條規定“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押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以此可以確認,《商業銀行法》雖然沒有具體規定股權質押貸款,但在42條對股權質押進行了認可。

      而《貸款通則》第9條第5款規定“質押貸款,系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者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由此,結合《擔保法》可以確定,商業銀行是可以開辦股權質押融資業務的。銀監會公布的“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10章僅僅對開辦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業務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但沒有涉及其他類型企業的股權或股票質押貸款,由此基本可以確認商業銀行開辦其他類型企業的股權或股票質押貸款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并不需要經過行政許可。

      3.證券管理部門的政策規定。目前,我國證券管理機構對股權質押的規定只要集中在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專門出臺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具有較強的操作性。但對其他企業的股權質押融資規定不是很明確,目前僅僅依靠《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流通股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暫行規則》、《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但相關規定中均沒有明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非證券公司企業是否允許或者不允許質押其所持有的股票。但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一章第八節第3項第13款規定較明確“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或者設定信托”為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項,需要對外披露。

      由此可以認定,對于上市公司的股權被質押,證券管理層面持認可態度。

      由此可以確認,雖然我國目前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條文對股權質押進行明確的規定,但從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的條文中可以確認,持有上市公司股權的企業,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作質押從銀行獲取融資這一行為,在法律或者業務管理上并不存在障礙。

      四、可流通法人股權質押的優缺點

      對于擁有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而言,股權質押相對傳統的抵押而言有著較強的優勢。即便在全流通之前,雖然只能按持有上市公司股權所對應的凈資產進行抵押,但由于目前我國企業的資產中往往流動資產大于固定資產。所以企業即便按股權對應的凈資產抵押得到的融資額度,也遠大于按固定資產抵押獲得的融資額度。但由于當時的法人股無法在市場上流通,轉讓也很困難,銀行即便取得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也無法迅速變現,因此,銀行對于股權質押融資的興趣不是很大。在全流通以后,上市公司母公司持有的股票逐步取消了限售限制,這一最大的障礙解除后,銀行能夠在需要的時候可以通過證券市場把質押的法人股迅速變現,因此,全流通為企業融資保證創造出了全新的途徑,其優點是很明顯的:

      對銀行來講,該擔保方式最大的優點是流動性和變現能力強。相對于固定資產抵押和外部擔保,可流通的法人股權質押一旦需要,企業或者銀行均可通過在證券市場上出售一定的股票來獲得現金流,雖然涉及到需要通過證券交易所的登記和對外披露,但相對處置固定資產或者向外部擔保主張權利來講,這種方式要容易很多。

      對企業來講,該擔保方式最大的優點就是放大了融資額度。相對于原來按凈資產計算的質押方式,按股價計算的質押融資方式能較大地放大融資額度,按2007年前上證A股中報平均市凈率5.85倍計算,假設原來按凈資產計算時融資額為凈資產的70%,按股價計算時融資額為股價的30%-50%,融資額也能放大為原來的2.5倍—4倍,如與固定資產抵押的融資額度相比,則將放大7-15倍,按現在企業融資中固定資產抵押不到30%計算,股權質押融資基本可以替代原有的外部擔保融資方式。以無錫轄內的江陰板塊為例,僅僅A股市場14家上市公司大股東所持有的股票,按其市值計算達600多億,如果被用來作為股權質押,即便按30%計算,200億的保證額度基本可以解決這些股東公司的全部銀行融資,其作用將相當明顯。

      對金融穩定來講,該融資方式最大的好處就是切斷了企業之間的相互擔保鏈,有效防范了企業財務風險引發的相互擔保危機,避免了一個企業出問題而引發一堆企業出問題的多米諾骨牌效應。而且,在證券市場的外部市場監督下,公開、透明的運作方式不僅有利于銀行加強對企業監控,能進一步增強企業的責任心,即便出了問題,單一企業的問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處理起來比多個企業方便的多。

      當然,股權質押也存在一個明顯的缺點,作為質押物,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隨著企業的經營狀況以及市場等多種因素而不斷變化的。即便在質押融資時按30%—50%計算,一旦遇到股市的巨變其質押的股票價格迅速貶值帶來的風險是巨大的。而且,股市的價格并不完全取決于企業自身的經營,各種外部因素甚至簡單的謠傳也能導致股價的異動,屆時,企業要么增加更多的抵質押物,要么降低融資額度,而一旦到了需要拋售股票來歸還銀行融資的地步,很容易陷入一個惡性循環。因此,如果要推行股票質押,無論是對銀行來講還是對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來講,都將是一個全新的挑戰。

      五、股權質押融資實現的基本條件

      對于股東用上市公司股權質押進行融資的流程,目前各方面均沒有明確的規定,綜合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做法,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幾個部分:股東向股東大會提出申請——股東大會批準——股東向銀行提出股權質押申請——銀行通過審批——引入證券公司作為第三方監管——在證券交易所登記——對外股權質押公告。當然在上述流程框架內,銀行在許多地方還可以進行創新,例如股權質押期內融資品種、額度和次數的設計等,整個流程的核心是股東大會的批準、銀行的審批以及質押融資機制的建立與完善。

      對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無法實現股權在資本市場的迅速變現和流通,很難實現股權質押,但在成熟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并不是沒有可能。成熟的市場經濟條件首先具備良好的社會誠信體系和會計監督體系,能確保對企業的股權及其對應的凈資產進行真實性評估,其次是擁有較為完善的第三方股權登記和交易機構,一個有形的產權登記和交易市場。在上述幾個基本條件具備的情況下,銀行根據企業股權的凈資產情況,接受其股權質押是有可能的。而在當前的條件下,非上市公司實現股權質押的可能途徑是以其股權質押給擔保公司或者其他企業,以此來獲得對方的融資擔保,但擔保公司對質押股權的再融資效能必須具備足夠的評估能力,并能在相關法律框架內有效處分所質押的股權。因此,加快我國股權融資立法和建立股權融資的多元化平臺是很重要的,也是大勢所趨。

      全流通條件下的股權(股票)質押,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是一種常規的融資方式,而在我國還是一項在探索中的全新的融資保證方式,它對于我們國家有效化解現代企業制度下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問題,無疑是一條新的有效途徑。當然我們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不可能一帆風順,但只要各方共同努力,這種新的融資保證方式必將在我國的經濟發展中發揮出特有而積極的作用。

      融資融券論文范文第4篇

      內容提要: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它通過巧妙的設計,將流動性差的資產轉化為流動性好的債券,借以融通資金。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的發育不完善,融資渠道比較狹窄,尤其體現在房地產融資渠道多年來的單一性上,這造成了兩個尷尬的境地,一是房地產資金籌集進入一個瓶頸狀態,二是銀行長期背負巨額的不良資產。“121”文件的出臺更加使房地產銀行貸款的途徑縮水,資本市場不得不創造新的金融工具以適應趨于惡劣的投資環境。房地產證券化就無疑是拓寬房地產融資渠道的一個新的工具性創新,隨之邇來的將帶動整個市場和體制的創新。房地產證券化就是將房地產投資直接轉化為證券形態,它包括抵押債權證券化和項目融資證券化。國外房地產發展的經驗表明摘要:房地產證券化是發展房地產市場最為有效的手段。我國房地產業的發展不容樂觀,筆者認為房地產證券化作為突破房地產融資的瓶頸目前狀況,帶動整個資產證券化的良性運作,是值得提倡的一種金融創新,但于經濟環境、法律框架等方面的限制,我國實施資產證券化業務還面臨許多障礙。本文旨在對房地產證券化作粗淺的探索的基礎上,以期拋磚引玉。

      摘要:房地產資產證券化房地產證券化房地產立法

      [關鍵字]:房地產資產證券化房地產證券化房地產立法證券化法律法律分析

      一、前言

      資產證券化源于70年代美國的住房抵押證券,隨后證券化技術被廣泛應用于抵押債權以外的非抵押債權資產,并于80年代在歐美市場獲得蓬勃發展。90年代起,資產證券化開始出現在亞洲市場上,非凡是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以后,在一些亞洲國家得到迅速發展。資產證券化(包括不良資產證券化和房地產證券化)是近30年來世界金融領域最重大和發展最快的金融創新和金融工具,是衍生證券技術和金融工程技術相結合的產物。通俗地講,資產證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使之成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據以融資的過程。目前在我國存在大量的可用于資產證券化的資產,例如房地產基礎設施的建設、房地產抵押貸款等。資產證券化尤其使房地產證券化在我國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我們應當充分把握這一機會,在拓寬溶資渠道和完善資本市場的同時,建立良好的政策法律環境和投資環境。2003年6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即“121號文件”,以控制房地產信貸風險,其中的核心內容有摘要: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銀行貸款,其自有資金應不低于開發項目總投資的30%;商業銀行發放的房地產貸款嚴禁跨地區使用;商業銀行不得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用于繳交土地出讓金的貸款。這好比把造成銀行不良資產的緊箍咒轉嫁給了房地產開發商,使房地產融資渠道單一的窘境雪上加霜。加快房地產證券化的發展以激活資本投資市場勢在必行,啟動相關的專項探究和政策法律的探究也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房地產證券化的含義、性質和特征

      (一)房地產證券化的含義和性質

      以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為代表的房地產證券化最早出現于上個世紀70年代的美國。房地產證券化(RealEstateSecuritization),是指把流動性較低的、非證券形態的房地產的投資轉化為資本市場上的證券資產的金融交易過程,從而使投資人和房地產投資標的物之間的物權關系轉化為有價證券形式的股權和債權。主要包括房地產抵押貸款債權的證券化和房地產投資權益的證券化兩種形式。房地產投資權益證券化即商業性房地產投資證券化。

      因為證券化本身就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而且目前也沒有有關資產證券化的權威法律定義,所以理論界對房地產證券化的理解也存在著很大的分歧摘要:

      有的學者認為房地產證券化是指通過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進行融資的活動,包括直接或間接成為房地產上市公司,從而使一般房地產企業和證券相融合,也包括一般上市公司通過收購、兼并、控股投資房地產企業等形式進入房地產業,從而使上市公司和房地產業結合,發行股票或債券。這種觀點意味著房地產證券化,既可以解決開發企業流動資金不足的新問題,又可分散房地產開發投資的風險。有的學者認為房地產證券化是指房地產開發項目融資的證券化,即以某具體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投資對象,由投資方或開發企業委托金融機構發行有價證券籌集資金的活動。

      實際上,房地產證券化產生的背景及實踐表明,房地產證券化是指房地產投資由原來的物權轉變為有價證券的股權或債券,是指房地產投資權益的證券化和房地產抵押貸款的證券化,而并非房地產開發企業發行股票或債券的籌資活動,也不是房地產開發項目融資證券化。

      房地產證券化實質上是不同投資者獲得房地產投資收益的一種權利分配,其具體形式可以是股票、債券,也可以是信托基金和收益憑證等。因為房地產本身的非凡性,其原有的融資方式單一,房地產證券化是投資者將對物權的占有和收益權轉化為債權或股權。其實質上是物權的債權性擴張。房地產證券化體現的是資產收入導向型融資方式。傳統融資方式是憑借資金需求者本身的資信能力來融資的。資產證券化則是憑借原始權益人的一部分資產的未來收入能力來融資,資產本身償付能力和原始權益人的資信水平被徹底割裂開來。

      和其他資產證券化相比,房地產證券化的范圍更廣,遠遠超出了貸款債權的證券化范圍。貸款證券化的對象為貸款本身,投資人獲得的只是貸款凈利息,然而,房地產投資的參和形式多種多樣,如股權式、抵押式等等,其證券化的方式也因此豐富多彩,只有以抵押貸款形式參和的房地產投資證券化的做法才和貸款證券化相似,其他形式的證券化對象均不是貸款本身,而是具體的房地產項目。所以房地產證券化包括房地產抵押貸款債權的證券化和房地產投資權益的證券化兩種形式。

      房地產抵押貸款債權的證券化是指以一級市場即發行市場上抵押貸款組合為基礎發行抵押貸款證券的結構性融資行為。

      房地產投資權益的證券化又稱商業性房地產投資證券化,是指以房地產投資信托為基礎,將房地產直接投資轉化為有價證券,使投資者和投資標的物之間的物權關系轉變為擁有有價證券的債權關系。

      房地產證券化的兩種形式一方面是從銀行的角度出發,金融機構將其擁有的房地產債權分割成小單位面值的有價證券出售給社會公眾,即出售給廣大投資者,從而在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用以再發放房地產貸款;另一方面是從非金融機構出發,房地產投資經營機構將房地產價值由固定資本形態轉化為具有流動的證券商品,通過發售這種證券商品在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

      總之,房地產證券化是一種資產收入導向型融資,以房地產抵押貸款債券為核心的多元化融資體系,泛指通過股票、投資基金和債券等證券化金融工具融通房地產市場資金的投融資過程,包括房地產抵押債權證券化和房地產投資權益證券化。其宗旨是將巨額價值的房地產動產化、細分化,利用證券市場的功能,實現房地產資本大眾化、經營專業化及投資風險分散化,為房地產市場提供充足的資金,推動房地產業和金融業快速發展。它既是一種金融創新,更是全球性經濟民主化運動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房地產證券化的特征

      1、基礎資產的法律形式是合同權利。無論是房地產抵押貸款債權的證券化還是房地產投資權益證券化,在證券化過程中,基礎資產都被法律化為一種合同權利。

      2、參和者眾多,法律關系復雜。在整個證券化過程中,從基礎資產的選定到證券的償付,有眾多的法律主體以不同的身份參和進來,相互之間產生縱橫交錯的法律關系網,其涉及面之廣是其他資產證券化所不能及的。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的借貸法律關系,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信托關系,SPV(特設機構)和原始權益人的資產轉讓關系,SPV和證券承銷商的承銷關系,還有眾多的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而產生服務合同關系等等,一個證券化過程中,有著多種多樣的法律關系,牽涉國家方方面面的法律規定。任何一個法律規定的忽視都將影響證券化的實施效果。

      3、獨特的融資模式。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體現在融資結構的設計上。房地產證券化的核心是設計出一種嚴謹有效的交易結構,通過這個交易結構來實現融資目的。另一方面體現在負債結構上。利用證券化技術進行融資不會增加發起人的負債,是一種不顯示在資產負債表上的融資方法。通過證券化,將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剝離改組后,構造成市場化的投資工具,這樣可以提高發起人的資本充足率,降低發起人的負債率。

      4、平安系數高。在由其他機構專業化經營的同時,投資者的風險由于證券化風險隔離的設計,只取決于基礎資產現金流的收入自身,非以發起人的整體信用為擔保,并且和發起人的破產風險隔離,和SPV(特設機構)的破產風險隔離,SPV或者是為證券化特設一個項目一個SPV,或者對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實行專項管理,SPV的經營范圍不能有害于證券化,對基礎資產的現金流收入委托專門的金融機構專款專戶。這種獨特的設計降低了原有的風險,提高平安系數。另外,證券化的信用級別也不受發起人影響,除了取決于自身的資產狀況以外,還可以通過各種信用增級手段提高證券化基礎資產的信用級別,降低風險,提高平安性。而且,房地產證券具有流通性,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流通,提早收回投資,避免風險的發生。

      5、證券品種多樣化,適合于投資。房地產證券本身就根據不同投資者的不同投資喜好設計了品種多樣摘要:性質各異的證券,有過手證券,有轉付證券,有債券,有收益憑證,等等。

      6、政策性強。房地產證券化之所以起源于美國,是和美國政府的推動功能分不開的。眾所周知,美國是崇尚市場機制的國家,但和其它經濟金融部門相比,房地產市場是美國政府干預較深的一個領域。一方面通過為抵押貸款提供保險和發起設立三大政府機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聯邦住房抵押貸款公司以及政府抵押貸款協會參和到證券化業務中來,直接開展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交易,并通過它們的市場活動來影響抵押貸款市場的發展。另一方面它則通過制定詳盡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引導市場的發展摘要:美國政府調整了法律、稅務、會計上的規定和準則,包括通過《稅收改革法案》;以FAS125規則替代FAS77規則,重新確定了“真實銷售”的會計標準;通過了FASIT立法提案等等。所以,房地產證券化市場受政府政策導向影響大。

      三、海外房地產證券化的立法體例

      海外房地產證券化的法律規定,從體例上看,可以分為分散立法型和統一立法型,這兩種體例跟各自的國情是緊密聯系的。

      (一)分散立法型國家的法律規定。

      1、美國有關房地產證券化的法律規定。

      美國是最早進行房地產證券化的國家,在法律制度方面積累了非常豐富的經驗,其主要立法有摘要:1933年的《證券法》、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在房地產投資信托方面,應當說,《投資公司法》和1935年《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約法》、1940年《投資顧問法》,都成為日后投資公司經營房地產投資信托業務管理規則的基本框架。《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FAS125)、《轉讓、提供金融資產服務及債務清除之會計處理》。兩法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改變過去對“真實銷售”只“重形式輕實質”的缺陷,該法還對房地產證券化中的會計報表及其報表合并等新問題作了具體規定,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在地產投資信托方面,正式開創了REIT。

      2、英國有關房地產證券化的法律規定。

      英國自1987年開始發行按揭支撐證券,在抵押貸款市場,通過證券化的資產建立出借機構。例如國家房屋貸款有限公司、私人抵押有限公司。英國的抵押支撐證券通過建筑保險、人壽保險和抵押賠償單進行組合。銀行、機構投資者和海外投資者是英國證券化市場的主要投資者。在法律方面,英國1986年《建筑團體法》中“適宜抵押公司”指導建筑團體發行抵押支撐證券;1991年《流動資產咨詢注解》鼓勵建筑團體在抵押支撐證券市場的投資;1989年2月《貸款轉讓和證券化準則》由英格蘭銀行頒布,起到了宏觀調控和監督的功能;此外《有關統一國際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1986年財政支付法》、《1974年消費者信用法》、《1989年公司法》、《披露草案42》和《披露草案49》,在眾法之間既有鼓勵房地產證券化也有約束的功能。

      3.采用分散型立法的國家和地區還有法國、德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和我國香港地區。

      (二)統一立法型國家的法律規定。

      1、日本有關房地產證券化的法律規定。

      日本的房地產證券化起步于80年代中后期,當時在法律上還存在著諸多限制,致使該產品無法在市場上廣泛開展,直到1997年金融風暴后,日本金融市場受到重擊,在殘酷的現實環境催迫下,1998年通過《非凡目的公司法》,并于2000年修正為《資產流動化法》,至此,才為日本證券化市場的全面開展掃清了法律上的障礙。此外,在日本推動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同時,我們仍然不能忽視以下法律在證券化中的功能摘要:《抵押證券法》、《抵押證券業規制法》、《信托法》、《信托業法》、《特定債權事業規制法》。這些法相較《資產流動化法》來說,雖然更分散,但仍然具有補充適用的價值。

      2、韓國有關房地產證券化的法律規定。

      韓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主要出現在1997年金融危機之后,這之前基本未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也沒有制定相關的法規,而僅答應離岸資產的跨國界證券化。金融危機爆發后,韓國的金融業暴露出許多新問題,在嚴格的金融監管下,韓國的金融機構都在盡力通過提高資本充足率來改善它們的平安性,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性變得更加突出。隨著金融改革和調整的深化,韓國政府希望通過證券化的方式來清除不良貸款,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對整個社會的沖擊。于是在1998年7月就頒布了《資產證券化法案》,該法從立法預告到法案生效,歷時僅2個多月。

      3、采取統一立法型的國家和地區還有印尼、馬來西亞、泰國和我國的臺灣地區。

      四、我國推行房地產證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國房地產證券化的發展目前狀況

      房地產證券化是當代經濟、金融證券化的典型代表,是一國經濟發展到較高階段的必然趨向。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金融業發生了重大變化,一直占據金融業主導地位的銀行業面臨著挑戰,而證券化卻在競爭中得到了迅速發展,成為國際金融創新的三大主要趨向之一。在金融證券化浪潮中,房地產證券化成了金融銀行業實踐結構變化和新的國際金融工具創新的主要內容之一。我國目前對于房地產證券化還處于研討和摸索階段。

      1、房地產抵押債權證券化的發展目前狀況

      房地產證券化從銀行金融機構的角度看,表現為金融機構出于單純的融資目的,將其擁有的房地產抵押權即債權分割成小單位的有價證券面向公眾出售以籌集資金的方式。由此形成的資金流通市場,稱之為房地產二級抵押市場。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抵押債權證券化的發展尚為一片空白。主要表現為摘要:(1)抵押貸款的規模很小。拿中國建設銀行來講,該行房地產信貸部所經辦的抵押貸款業務僅占到房貸部貸款總額的10.7%,占總行貸款總額的比例還不到1%。由于沒有相當規模的抵押貸款積累,抵押債權的證券化便難以推行;(2)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市場只有一級市場還不存在二級市場。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市場結構單一,仍處在放貸一還款的簡單循環階段,由此決定了抵押貸款資金的流動性差,抵押貸款市場尚需進一步發展。

      2、房地產投資權益證券化的發展目前狀況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資本證券市場的不斷形成和發育,房地產投資權益證券化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發展,并成為我國當前房地產證券化發展的主體格局。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摘要:(1)房地產股票市場的發展。我國目前股票市場的上市公司中,幾乎80%左右的企業,其從股票市場上發行股票籌集來的資金均有一部分流入房地產業。有條件的房地產企業,除了可以在深交所和上交所辦理一定的手續上市外,還可以在NET和STAQ兩個場外交易所系統上市。這都為房地產融資業務的進一步擴展創造了極為有利的條件;(2)房地產債券市場的發展。我國目前的債券市場上,為房地產開發而發行的債券已有兩種摘要:第一種是房地產投資券。第二種是受益債券。如農業銀行寧波市信托投資公司于1991年1月20日向社會公開發行的“信托投資收益證券”,總額達1000萬人民幣,期限為10年。主要投資于房地產和工商業等項目。

      (二)我國推行房地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房地產證券化的必要性

      (1)有利于提高銀行資產的流動性,釋放金融風險。由于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期限比較長,而商業銀行資金來源以短期為主,因而產生了由于“短存長貸”引發的流動性新問題。雖然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占全部貸款的比例不到4%,資金也比較寬松,流動性沒新問題。但是,由于業務發展的不平衡,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發展最快的建行,其余額占全部貸款金額的比重已超過9%,參照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業務還有很大的增長空間,銀行資產的流動性風險逐漸顯現出來。房地產證券化有利于釋放由此產生的金融風險。

      (2)有利于拓展房地產業資金來源,構建良好的房地產運行機制。目前,我國商品房空置量已超過7000萬平方米,積壓其上的國有商業銀行貸款已超過2000億,再加上新建的商品房,要想全面啟動房市,約需要3500億元的巨額資金。這樣巨大的資金缺口僅靠我國現有的住宅金融支持是遠遠不夠的,而推行房地產證券化,直接向社會融資并且融資的規模可以不受銀行等中介機構的制約,有助于迅速籌集資金、建立良好的資金投入機制。

      (3)有利于健全我國的資本市場,擴大投資渠道。房地產證券化作為重要的金融創新工具,給資本市場帶來的重大變化是融資方式的創新,將大大豐富我國金融投資工具,有利于增加我國資本市場融資工具的可選擇性,房地產證券化可使籌資者通過資本市場直接籌資而無須向銀行貸款或透支,同時其較低的融資成本有利于提高我國資本市場的運作效率。

      2、房地產證券化的可行性

      (1)我國已經具備了進行房地產證券化的良好經濟環境。從整個國家的宏觀經濟基礎而言,我國經濟運行狀況良好,金融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為房地產的證券化創造了一個穩定的大環境。

      (2)我國已經初步具備住房抵押貸款一級市場的雛形。眾所周知,住房抵押貸款是最輕易進行證券化的優質資產之一,其原始債務人信用較高,資金流動性穩定,平安性高,各國的資產證券化無不起源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而我國隨著住房貨幣供給體制逐步取代住房福利供給體制以來,住房抵押貸款不斷上升,已經初步形成規模。據統計,1998年底,商業銀行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只有514億元,到2000年,這一數字已迅速增長到3306億元,兩年中增長了5倍多。

      (3)我國房地產市場體系和證券市場體系初具規模。首先,國家金融政策的適當調整和完善,使我國房地產市場已發展成為包括房地產開發、住房金融、保險等多方位、功能齊全的市場體系;其次,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幾年的發展逐步走向成熟和規范,證券市場監管力度正在加大,法規體系逐步形成,證券管理、證券交易條件日趨完善,也積累了一些的發展證券市場的經驗,為實行房地產證券化提供了較好的金融市場基礎。

      五.我國房地產證券化的立法體例探索

      眾所周知,金本位體制崩潰以后的金融體系,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因而完全可以這樣斷言,沒有法律,也就沒有整個金融體系。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對于金融創新的積極功能是主要的,也是重要關鍵的。

      我國有關房地產證券化的實踐十分少見,新華信托推出的住房貸款項目的資金信托,頗有點房地產貸款證券化(MBS)和房地產投資信托(REIT)相結合的特征。2003年國內第一支住宅產業基金,“精瑞”房地產信托基金的啟動無疑又是一大開拓。從目前的趨向以及必要性考慮,房地產證券化在不久的將來必然會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的一種重要融資方式,因此這方面的立法應當先行。在立法體例方面,是將房地產證券化的各個環節集中起來統一立法還是將各個環節提出來分散立法?目前學界還存在著爭議。筆者認為,我國應當仔細考察國際上兩種立法體例后面的深層因素。

      采用分散型立法體例的國家和地區中,美國最早從事房地產證券化,其目的是為了解決銀行住房貸款資金不足的新問題,由于它是一個全新的課題,只能通過“摸石頭過河”的方式,出現一個新問題就出臺或修改一個規則,最終通過不同的法律形成了對房地產證券化的規制,因此不存在統一立法。而且美國是一個崇尚金融創新的國家,統一立法可能會給房地產證券化產品的創新設置太多條條框框,分散立法以及美國的衡平法傳統更注重的是事后評價,因此可以給金融創新創造條件。英國則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國家,成文法在其法律體系中處于次要地位,所以它們更多地是判例法或者至多是單個成文法對房地產證券化進行規范。澳大利亞和我國香港的立法傳統受英國的影響很深,分散立法就是一個表現。至于德國、法國等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由于證券市場并不十分發達,非凡是德國,銀行屬于“全能銀行”,銀行流動性新問題并不是很嚴重,因此沒有進行房地產貸款證券化(MBS)的動力;至于房地產投資信托(REIT),由于大陸法系沒有信托的傳統,對信托缺乏具體規定,因此這方面的規定基本空白。可以說,房地產證券化在這兩個國家只是一個配角地位,統一立法的成本要大于效益。

      采用統一立法體例的國家和地區中,我們可以發現一個共同的特征,即這些國家和地區都處于亞洲,立法的時間都發生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后,盡管在這之前,一些國家也曾從事過房地產證券化的實踐,但真正促使這些國家下定決定統一立法的,還是由于金融危機暴露了金融機構的流動性風險,為了鞏固國家的金融平安,大力發展資產證券化勢在必然,而制定統一的資產證券化法案,對于房地產證券化的操作和規范運行是必要的。

      由此可以得出我國房地產證券化的立法體例摘要:統一立法型。理由在于摘要:

      1.我國有大力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客觀要求。我國金融機構的處境并不樂觀,一是銀行不良貸款的比例很高,二是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太低,不符合《巴塞爾協議》8%的要求,應當說,我國沒有出現類似于亞洲其他國家的金融危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信用的存在,但隨著市場化運作的日益深入,假如銀行的處境再沒改觀的話,爆發金融危機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發展資產證券化是大勢所趨,而進行統一立法我們就不會碰到法、德存在的立法尷尬。

      2.統一立法有利于參和者更好地操作。房地產證券化是一個新生的事物,參和者的水平參差不齊,采取統一立法,可以使房地產證券化的過程一目了然,便利于實踐中的操作。

      3.分散立法實際上成本更高。房地產證券化的環節非常繁雜,涉及到的法律部門很多,假如對原有法律部門進行一一修訂,那花費的立法成本肯定很高。衡量之下,不如把這些環節集中在一起統一立法。

      4.統一立法,我國有后發優勢。前面提到了很多統一立法型的國家和地區,它們的立法能夠給我國借鑒,當前我們關鍵的是如何把這些規定同我國的具體實踐結合起來,實現法律的本土化。須指出,統一立法并不否定其他一些法律對房地產證券化的規制,究竟統一的法律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涵蓋房地產證券化的所有過程,所以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日本還是我國臺灣地區,在其資產證券化法案的一些條文中,都明確指出可以適用某某法,這種規定可以避免重復立法,保持立法的簡潔性,值得我國借鑒。

      融資融券論文范文第5篇

      一、資產證券化的過程

      1.資產的原始權益人對自身資產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將流動性較差但能帶來穩定現金流量的存量資產如應收帳款、住房抵押貸款等或未來能帶來穩定現金流量的合同或項目進行剝離,出售給SPV。

      2.SPV將從不同發起人處購買的資產“開包”,組合成資產地。這些資產地內的資產采用真實銷售的方式從原始權益人處購入,與原始權益人進行了破產隔離,即它不屬于原始權益人破產清償財產的范圍。

      3.SPV將資產地內的資產進行結構性重組,設計成各種期限不等、利率高低不一的證券。

      4.進行證券信用增級。信用增級有多種方式:(l)破產隔離。由于實行破產隔離,使證券化的資產與原始權益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開,投資者不受原始權益人信用風險的影響。(2)賣方信用增級。一是直接追索權,即SPV對資產遭到拒付時有權向原始權益人追索;二是資產儲備,即原始權益人持有證券化資產之外的足以償付SPV購買金額的資產儲備;三是購買或保留從屬權利,即由原始權益人向SPV提供一筆保證金。(3)第三方信用增級。即由信用較高的金融擔保公司提供擔保。

      5.進行發行評級。SPV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對ABS進行發行評級,并對外。投資者據此對投資風險進行判斷。在信用增級之前,SPV已聘請信用評級機構進行過初步評級。

      6.進行證券銷售。SPV發行的證券可采用包銷或委托銷售的方式由證券承銷商負責銷售。由于ABS進行了信用增級,已具備較高的信用等級,因此能以較好的條件售出。

      7.SPV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向原始權益人支付購買價格,向聘用機構付費。

      8.實施資產管理,建立投資者應收積累金。原始權益人或其他受委托的公司作為服務人對證券化的資產進行管理,負責收取、記錄由該資產產生的現金收入,全部存入設在受托管理機構的SPV收款專戶,建立投資者應收積累金。SPV向服務人支付服務費用。

      9.還本付息。到了規定期限,由托管機構將積累金撥入付款帳戶,對投資者還本付息。由證券化的資產產生的收入扣除本息、支付各項費用之后,若有剩余,按協議在原始權益人和SPV之間進行分配。

      二、適合證券化的資產種類

      從理論上講,大多數流動性較差但能夠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量的資產經過特別組合后都能證券化。從美、日等國家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看,適合證券化的資產主要有:

      1.住房抵押貸款。住房抵押貸款是銀行貸給購房者的以所購住房作抵押的應收款項,期限較長,流動性很差,但能產生穩定的現金流。美國、日本資產證券化的實踐都是從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開始的。

      2.應收帳款。應收帳款一般沒有利息收入,期限很短,是否能產生現金流量取決于債務人的信用和支付能力。所以對單個應收帳款而言,其現金流量是不確定的;但對一組應收帳款而言,由于大數定律的作用,整個組合的現金流卻呈現出一定的規律。因此應收帳款可以證券化,并成為信用中下的企業融資的重要方式。

      3.汽車抵押貸款和其他消費貸款。

      4.高速公路收費、版權專利費等項目。這些項目能夠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量,以此為償債擔保發行的債券,也是ABS的一種形式。這種方式在美國已有了廣泛實踐。在我國,1995年鐵道部門利用年收入超過300億元現金流量的“鐵路建設基金”作為償債擔保發行的鐵路建設債券就類似于這種類型。

      三、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的特點

      l.資產證券化是一種表外融資方式。因為原始權益人對被證券化的資產采取真實銷售的方式出讓給SPV,因此,根據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25號的規定,只確認現金的增加、被證券化資產的減少和相關損益,而不確認負債。這種融資方式有利于保持原有負債比率,有利于維持原有的財務杠桿比,為企業再融資提供了便利。

      2.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結構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設計出一種嚴謹有效的交易結構,如多種資產支撐一種證券或一種資產支撐多種證券或多種資產支撐多種證券,有多個當事人參與。這樣有利于提高ABS的安全性,以吸引投資者,提高ABS發行的成功率。

      3.資產證券化是一種低成本的融資方式。由于信用增級技術的應用,使ABS具有較高的信用等級,因此,票面利率一般較低。

      4.資產證券化使籌資者匿名融資成為可能。由于ABS的到期清償只與被證券化的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有關,從而只需向投資者提供該資產的相關信息,而不必提供企業其他方面的信息,有利于保護企業的財務秘密和商業秘密,尤其為資信等級較低的企業融資提供了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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