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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工薪階層;證券投資;投資策略
工薪階層是以較為固定的勞動報酬為主要收入來源的經濟群體。寫作論文隨著收入的增加和金融市場發展的成熟,作為社會經濟群體中最大一部分的工薪階層有了投資證券的經濟條件和現實需求。因此,基于各類證券品種的特點和證券投資的風險分析,研究工薪階層的證券投資具體策略問題,對于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和工薪階層資產的增值都有較大的現實意義。
一、工薪階層證券投資的經濟條件
(一)工薪階層的收入現狀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工薪階層的收入逐年增加。據統計,2005年我國城鎮居民收入增長速度超過8%,工薪階層繳納個人所得稅占個人所得稅總額的65%。以北京市為例,2004年工薪收入在7.44萬元以上的共有74.95萬人,占到工薪項目納稅人數的10.5%。“工薪階層都是低收入者”的觀念已日益被淡化。收支相抵后盈余的增加使工薪階層的抗風險能力同步增強,具備了進行證券投資的經濟條件。
(二)工薪階層的理財現狀
2005年底,我國金融機構人民幣各項存款余額高達28.72萬億元,增速為18.95%,遠遠超過國內生產總值9.9%的增速,其中城鄉居民的儲蓄余額也劇增到14.11萬億元。高儲蓄的現狀直觀反映了當前工薪階層仍以儲蓄為理財的主要方式,但是儲蓄的低利率使之無法為工薪階層帶來較高的收益。大量調查表明,工薪階層已經不滿足于單一儲蓄的理財現狀。然而,工薪階層的特點使其無力進行大額的房產或實業投資,對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不熟悉、投資專業知識相對缺乏也將他們擋在證券投資的大門之外。
二、工薪階層證券投資的主要產品
工薪階層收入有限,風險承受能力相對較小,因此投資的主要目的是在確保安全性的前提下獲取一定的收益。寫作畢業論文目前,我國適宜于工薪階層證券投資的工具主要有:債券、股票、基金。
(一)債券
債券是經濟主體為籌集資金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的債務憑證。按照發行主體的不同,分為政府債券(又稱國債)、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在我國目前的證券市場上,公司債券的數量很少,金融債券多一些,最多的是國債。金融債券和國債的信用度都非常高,而金融債券主要是由機構投資者買進,因此適合于工薪階層購買的主要是國債。國債是由國家發行償付,因此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認為最安全的投資工具,但是收益也是各種債券中最低的。國債的發行價格和利息支付方式比較復雜,但是國債的利率也是根據銀行利率制定的,其收益率一般都要比同期的定期存款利率稍高,并且國債的利息收入是免稅的。因此國債作為個人投資的渠道,要優于定期存款。對于收入較低、抗風險能力差的工薪階層,債券的收益比較穩定,變現能力也比較強,風險不高,是一種適合工薪階層投資與儲蓄雙重目的很好的理財工具。
(二)股票
1990年l2月上海證券交易所的開業,中國開始出現股票投資,股票投資者獲利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利用價格差;二是紅利。在現階段中國股市,個人投資的獲利渠道主要是類似賭博的利用價格差投機。按照經濟學的觀點,決定股票價格的最根本因素是市盈率,但是經常炒股的人都知道,價格和漲幅最高的股票往往和市盈率沒什么關系。現階段的中國股市還不規范,對于工薪階層來說,由于多種因素使之投資股票存在許多劣勢。對于個人投資者來說,可用于研究股市的時間很少,因此,股票投資風險較大,很難把握。雖然股票投資是個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項目,但對于工薪階層來說,投資股票必須謹慎,適合于有相當的閑置資金、風險承受能力較強者。不過參與股票投資,切忌不可將絕大部分資金投資股票。
(三)基金
基金產品主要有股票型基金、債券型基金、保本型基金三種。
股票型基金是最主要的基金產品類型,以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作為主要投資對象,其股票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總規模的40%。股票型基金的主要功能是將大眾投資者的小額資金集中起來,寫作碩士論文投資于不同的股票組合。這種以追求資本利得和長期資本增值為投資目標的特點決定其受股票市場波動的影響較大。股票型基金在所有基金類型中風險最大,同時收益率最高,適合那些追求較高收益、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工薪階層投資者。經常炒股的工薪階層可以考慮將部分資金投向股票型基金。
債券型基金是一種以債券為主要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基金基本上屬于收益型投資基金,一般會定期派息,具有低風險且收益穩定的特點,適合于想獲得穩定收入的投資者。保本型基金是一種半開放式的基金產品,在存續期內一般不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管理該類型基金的基金公司通過擔保和穩健的投資風格,在一定的投資期間內為投資者提供本金安全的保證,同時通過其他的一些高收益金融工具的投資,為投資者提供額外回報。在市場波動較大或市場整體低迷的情況之下,保本型基金為風險承受能力較低、同時又期望獲取高于銀行存款利息回報的中長期投資者,提供了一種低風險同時又具有升值潛力的投資工具。由于保本基金的結構和運作原理的關系,保本基金在股票市場牛市中難以跑贏大市,但它卻是熊市中的理想避險品種,適合于喜愛投資憑證式國債之類產品的投資者。
三、工薪階層證券投資的風險與原則
(一)工薪階層證券投資的風險
作為工薪階層,絕大部分收入來源于薪金,且薪金增長幅度較低。對于工薪階層來說.安全性是第一位的,只有在安全性和流動性都得到滿足的前提下,投資才是明智的。投資有風險,個人理財的各個渠道也具有風險,寫作醫學論文只是風險的特點與各種投資工具的類型有關。作為工薪階層,投資于證券市場,必須首先了解各種風險的存在。雖然各種投資品種的風險不同,但是各種投資工具具有一些共性的風險特征,包括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和經濟環境風險。
1.市場風險。任何市場中都存在風險,只是各種市場的風險特點不同。以股票市場為例,在1997年的香港金融危機中,如果沒有國際炒家的投機活動,香港股市也不會有那么史無前例的波動。雖然香港最終戰勝了國際炒家,但畢竟付出了巨大的代價。2001年以來中國股市的低迷使無數股民損失慘重。
2.利率風險。利率是經濟發展的晴雨表,也是許多投資工具利率制定的依據,例如債券、股票、基金等。在利率較低時,債券、定期存款的利息也很低;當利率上浮后,原來那些固定利率的投資工具的利率可能低于現實利率,導致相當的損失。
3.流動性風險。流動性指資產的變現能力。債券、定期存款的變現能力很強,利息損失很小;股票的變現比較隨機,股價的波動比較頻繁,變現的損失也不確定,但一般變現的損失比較大;至于其他的理財工具也同樣具有一定的變現損失。
4.經濟環境風險。經濟景氣的時候,投資的收益高漲,股票、基金、部分期貨,甚至貴重金屬都會升值,但是債券就要貶值。
(二)工薪階層證券投資的原則
1.保障生活需要原則。日常生活需要支出的,如家里有小孩要準備上學費用,可以預留現金以備一段時期的生活支出,如果五年后有固定的支出,可以做五年期的長期投資,例如債券、基金等。理財的收入歸根結底還要用于生活支出。
2.量力而行原則。工薪階層投資要保證資產安全,須根據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來選擇適宜的投資品種。對于一個高級管理人員來說,如果其家庭現時收入和長期收入預期很高,而且還有相當的一筆閑錢,那么可以考慮做投機性強風險大的項目。但對于一個普通員工來說,其家庭現時收入和長期收入都比較穩定,沒有多少閑錢,節余的錢主要用于后段的子女教育和養老醫療,那么這個人就只能謀求安全性高、收益穩定的投資項目。
3.合理規劃原則。每個人的收入是長期的,收入也是長期的。確定一段時期的財務目標可以使個人能夠積累資金,滿足將來的資金需求。
四、工薪階層證券投資的策略
(一)抓住時機。低價買進策略
“機不可失,時不再來”這句話在工薪階層證券投資中尤為重要。寫作職稱論文每一個時機的到來,都包含在政治形勢的變化、經濟發展趨勢、收入水平的升降、消費心理的變化等信息之中。因此,時機的把握需要投資者具有多方面的知識并充分發揮個人的智慧,以及高度的投資敏感性。如果時機把握不準,就會給投資人帶來很大的損失。對于個人投資者來說,何時買進是關鍵的投資策略。就購進時機而言,不外乎于證券行市景氣時進場或于證券行市低迷時進場兩種情況。在證券行市景氣期,此時是短線投資的良機。投資人若想搶短錢、賺差價,便可值此即時進場。不過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投資報酬率較高,但風險也較大,原因是上述景氣指標反應到證券市場需有一段時間,況且投資人個個都會依此原則性的做法去操作,人人看漲,需求增加,可能最終落個“買高賣高”的結局。證券市場低迷時,人們深受“便宜沒好貨”價值觀念的影響,常有“追漲不追跌”的投資習慣。其實,證券行市景氣循環受周期影響,有繁榮一定有低迷,卻可能是最好的時機,關鍵在于證券市場景氣低迷時是否大膽進入,以逆向操作的方法運用時勢。
(二)分散投資。一“石”多“鳥”策略
投資與投機最大的不同在于“戒貪”。它要求投資者把資金分散在股票、債券、基金或存于銀行等多種投資渠道。對于同類型的投資品種,也要采取分期限、分產品等適當分散的策略。根據不同的變現情況,注重長短期品種的結合,在收益率有所保證的情況下,適當提高投資的流動性,進一步降低投資風險,提高變現能力。這可借鑒傳統的投資“三分法”,雖然其收益不可能大,但可以減少風險并獲得相應的經濟收入。
(三)深入研究。領先一步策略
個人投資想盈多虧少,就必須在審時度勢、捕捉商機上高人一籌。很多人風潮一起就很快跟隨追漲,當然可能賺上一筆。但想大賺一筆,就必須主動先人一步尋找信息,挖掘商機,并對此作出科學合理的分析與判斷,才有可能使自己在投資市場的搏殺中處于主動地位。
(四)高低組合。成本平均策略
工薪階層投資者在將現金投資為有價證券時。通常總是按照預定的計劃根據不同的價格分批地進行,以備不測時攤低成本,從而規避一次性投入可能帶來的較大風險。如果在證券投資中投入了未來有既定用途的資金,則更應傾向于風險較小證券的投資,如國庫券等。
(五)按需而變,時間分散化策略
根據投資有價證券的風險將隨著投資期限的延長而提高的原理,建議工薪階層在年輕時家庭收入較少、消費支出水平普遍高于經濟收入水平時,由于風險承受能力也較強,可以考慮進攻型的理財策略,比如將其資產組合中的較大比重投資于股票;而隨著年齡的增長將股票的投資比重逐步減少,主要購買各項平衡型基金或其他較為穩定型基金,并加重債券投資的比重;到老年階段,應該以投資收益有底線保證的國債為主,盡量少選風險大的激進型證券,以避免養老費用的損失。
(六)委托理財。借“雞”生“蛋策略
如果有比較可靠的富有投資經驗的合資伙伴,也可以嘗試將資金托付于其進行投資。現在全世界投資渠道、投資工具越來越多樣化,多種信息收集做到準確、及時、全面將更加困難,收集成本也越來越高,因此個人投資在市場上很難立于不敗之地。因此,委托他人進行投資,或購買受益憑證,或給建共同基金,也是投資成功的一種策略。
(七)理性審視。風險轉移策略
對風險大、收益高的項目,不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可向負責該項目的富有實力的投資方進行投資,讓出部分收益,轉移投資風險。寫作工作總結如通過申購投資基金的辦法,可將部分投資風險轉移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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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措施
一、世界各國資產證券化的一般風險因素
(一)交易結構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是通過建立一個嚴謹、有效的交易結構來進行的,論文其融資的成功與否及其效率高低與其交易結構有著密切的關系。其基本交易結構由原始權益人、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簡稱特殊目標載體)和投資者三類主體構成。從理論上說,只要參與各方遵守所確立的合約,該結構將是一種完善的風險分擔的融資方式。但是,由于不同國家對資產出售有著不同的法律和會計規定,這一方式將面臨結構風險。具體包括:
一是交易定性風險。指根據相關法律,有關部門可能認為發起人與SPV之間的交易由于不符合“真實銷售”的要求,而將發起人在破產前與SPV所進行的交易行為確定為無效交易,使破產隔離安排失效,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
二是收益混合風險。指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與發起人兼服務人的自有現金流相混合,導致SPV在發起人破產時處于一般無擔保債權人的地位,從而給證券投資人帶來損失。
三是實體合并風險。指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從屬機構,其資產、負債與發起人的視同一個企業的資產、負債,在發起人破產時被歸為發起人的資產、負債一并處理,從而給證券投資者帶來損失。
(二)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也稱為違約風險。信用風險產生于資產證券化這一融資方式的信用鏈結構。畢業論文從簡單意義上講,信用風險表現為證券化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時支付而給投資者帶來損失。在資產證券化的整個交易過程中,投資者最依賴的兩方是資產支持證券的承銷商、投資銀行和代表投資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受托人。在合約到期之前或在可接受的替代方接任之前,任何一方對合約規定職責的放棄都會給投資者帶來風險,具體包括:
1.承銷商風險。承銷是投資者對資產組合惡化采取的主要防范手段。例如,在應收款支持的融資中,承銷商能直接以其支付行為影響有關潛在資產合約的執行。因為承銷過程的中斷不僅可能導致對投資者的延期支付,而且可能引起整個結構信用質量的下降。所以當應收款支持交易被結構化以后,承銷商在招募說明書中應根據歷史經驗對拖欠、違約及索賠給出相應的說明。
2.受托人風險。雖然受托人的經營狀況不直接影響由應收帳款組合所帶來的現金流量,但它卻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該資金收妥后的安全性以及該資金轉給投資者的及時性。所以大多數交易有嚴格的規定,按投資者的要求對受托人的經營狀況進行控制,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能為投資者提供實質性保護,但是他們并不能完全消除管理不當的可能性,而這正成為造成風險的潛在因素。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有關評級公司已經采取了附加措施以提醒投資者注意這種潛在風險。
(三)可回收條款風險
指發行人和持有者之間合同的條款之一是發行人有權在債券到期前,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券。如果在未來某個時間市場利率低于發行債券的息票利率時,發行人可以收回這種債券,并以按較低利率發行的新債券來替代它。短期贖回等于是由發行人在行使一種期權,以便按更為有利的條件對債務進行再融資。從投資者的角度看,提前償還條款有三個不利之處:
首先,可提前償還債券的現金流量的格局難以確定。其次,當利率下降時,發行人要提前償還債券,投資面臨再投資風險。第三,債券的資本增值潛力減少。以住房抵押擔保證券為例,它屬于固定收入證券的一種,但是卻包含一個提前償還條款。住宅所有者難以預料的提前償還風險使投資者面臨再投資風險,并使其原本的資產負債管理計劃落空。
實際上,抵押擔保證券的現金流動時間安排上的不確定性比公司債券和市政債券要大,因為行使提前償還一筆抵押貸款的期權不單純依賴于現行市場利率,它還依賴于每個房產主面臨的特定經濟和非經濟因素。例如,房產主遇到遷移或房屋轉手時,可能會提前償還貸款或者當房產主發現了對自己更有利的二次融資可能性,提前償付也會發生。一般用存續期這一指標來衡量提前償還。存續期是以各支付期的支付現值為權數對支付期加權平均,存續期縮短了則說明發生了提前償還。
(四)利率風險
證券化產品作為固定收益證券的一種,具有和其它固定收益證券類似的各種風險,利率風險就是其中一種。具體而言,證券化產品的價格與利率呈反向變動,即利率上升或下降時,證券化產品的價格就會下跌或上漲。如果投資者將證券化產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證券到期前價格的變化不會對投資者產生影響;如果投資者可以在到期日前出售證券,那么利率的上升會導致資本損失,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市場風險,也稱為利率風險。利率風險是證券化產品市場上投資者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證券價格對市場利率變化的敏感程度取決于證券的特征,如證券的成熟、證券的息票利率、利息支付的頻率、本金分期攤還的速度、債務工具當前的收益率、證券中含有的選擇權等。在其它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證券化產品的息票利率越高,其價格對利率的變化就越敏感。證券化產品的到期期限越長,其價格相對于利率的變化就越敏感。利率水平越低,證券化產品的價格相對于利率的變化就越敏感。
(五)資金池的質量與價格風險
按照JackM.Guttentag的觀點:銀行具有低估甚至忽略以小概率發生的重大損失事件的傾向。按照該心理定律,忽視低概率、高損失事件,源于人的非理性。人們長期預測能力非但不能隨證券化進程而提高,反倒有進一步短視的傾向,結果使金融市場存在更大的波動和不確定性。因此,在資金池的構建方面,要嚴格評估資金池的質量,警惕發起人將不良資產以良好資產出售,以防人們對風險資產定價僅依據對市場短期的看法,由此而產生低定價的可能,導致實際利潤率曲線低于市場要求的利潤率曲線形成缺口,而且缺口不斷增大,不僅可能給投資者帶來損失,最終還可能引起金融危機。
同時,資產證券化如果定價不合理,就會產生價格差。這種價格差的大小取決于市場正確識別證券化工具價格水平的能力,也就是說,市場需要時間來評價它的價值和風險。應該意識到新工具、新市場中的低定價問題是有代價的,因為新金融工具或市場通常由于存在為合理定價積累經驗的成本,而比成熟市場效率低下,這種學習成本導致低定價交易,會引起近期或未來的虧損。因此證券化等新興市場上存在實際利潤率曲線低于市場要求利潤率曲線的情況。總之,經驗不足導致新產品在初始階段定價偏低,該階段大量風險積累起來的可能引發風險。
此外,證券化的風險還包括發起人回購資產的道德風險、發起人弱化對出售資產管理的道德風險、信用增級和流動性支持的風險等,這些風險處理不當,將會危及整個金融體系。
二、中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特殊風險因素
(一)政策風險
政府在資產證券化形成、發展過程中始終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稅收、利率、監管、投資者保護等)。資產證券化的初期多是政府主導,政府政策的風險不可低估。
比如說,資產證券化本質上體現了財產信托的關系,加之我國現存的法律障礙,所以我國現階段多采用財產信托模式。但是,目前模式沒有嚴格的法律定位,是由政府審批形式推動的,民間模式屬于“球”,面臨較大政策風險。
(二)法律風險
通過財產信托創造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屬于典型私募產品,不適用我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在相關法律沒有正式出臺之前,它的身份并不明確。而且,沒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能很好地規范各參與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收益歸屬,降低操作風險及提供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動性。此外,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沒有建立,這也為資產證券化帶來了法律風險。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因此合同法對債務人已采取了“通知主義”,為資產證券化明確了轉讓的法律條件。但是,資產證券化資產池一般較大,項目繁雜,逐一通知債務人在實踐中既不經濟也不可行。
(三)流動性風險
目前,中國證券化信托產品發展的一個重要限制是流動性問題。證券化產品流動性不足就會要求較高的流動性貼水,大大增加證券化的成本,這就跟證券化“把不流動的資產轉化為高流動的證券”的初衷相去甚遠。因此,提高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是中國資產證券化突破模式的核心問題之一。
三、防范我國資產證券化風險的措施
雖然資產證券化可能會遭遇各種各樣的風險,但它是近年來世界金融領域最重大的和發展最快的金融創新,它不僅是一種金融工具的創新,而且是金融市場創新和金融制度創新。它對一國的投融資體制、信用機制、資源配置方式、風險管理和金融監管等金融結構各個方面都產生了深遠影響,并極大地促進了一國金融結構的調整和優化。因此,我們并不能因為害怕風險而放棄這種優質的金融創新,完全可以在總結我國資產證券化探索中的實踐經驗和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通過構建良好的資產證券化環境和提高監管質量來防范風險。
(一)構建良好的資產證券化環境
1.建立健全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體系。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剛剛起步,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不同,目前并沒有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只是以《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操作規則》、《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登記與托管結算業務操作規則》為依據,所以,需要盡快制定《資產證券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SPV的法律地位、性質、行為能力、證券發行、二級市場轉讓流通、投資主體、證券化資產的真實出售、破產隔離,以及相關的會計、稅務、土地注冊、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確的規定。只有這樣。才能使資產證券化業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規范運作、降低風險。
2.選擇信用高、實力強的金融機構作為SPV。SPV是資產證券化中的特殊機構。要順利實施資產證券化,就必須盡快建立相對比較穩定的SPV,其業務主要是發行資產證券,并向發起人購買基礎資產和向投資者派發證券收益。目前,SPV主要應考慮有全國性的大銀行和自信實力雄厚的大企業上來設立。另外,從國際經驗來看,在SPV設立過程中應有一定的政府背景,這樣不僅有利于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等級,降低運作成本,更有利于開拓資產證券化市場。目前可以由政府出面組建國有獨資公司形式的SPV,也可以在政府的擔保下由發起人自行設立SPV。
3.建立完善的信用評級、增級制度與評級中介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和增級機構是資產證券化的主體要素。首先,對于目前國內現有的一些金融機構,如會計事務所、評估事務所等,政府應當出臺相應的規章制度,規范他們的運作,杜絕信用評級工作中的道德風險的發生。其次,政府可以出面設立一家專業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服務的機構,或者通過政府特許的方式,選擇一家或幾家國際上運作規范的具有較高資質和聲譽水平的金融中介機構參與到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服務中來。
4.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營造資產證券化的市場基礎。近年來,我國保險業、基金業發展迅速,如果能夠在進一步放寬對保險資金、養老基金、醫療基金等社會資金運用的限制,對于資產證券化的順利推行無疑是一個強勁的推動。
5.加強國際合作,打造資產證券化的國際渠道。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時間短、經驗少,目前國有銀行缺位、中介機構缺乏影響力的情況下,不進行國際合作與交流是不明智的。在這方面,可以考慮從國外聘請資產證券化方面的高級專業人才,與資產證券化經驗豐富的外國投資銀行和中介機構合作,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抽出部分資產進行打包,面向國際投資者出售等。通過這些合作方式,使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走向國際市場,從而降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加速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進程。
(二)強化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
資產證券化銜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其涉及部門眾多。而我國財政部、央行、銀監會、證監會等如何形成合力,達成共享利益、共同監管的局面,這是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至關重要的因素。
1.監管理念
(1)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動態博弈。凱恩斯對金融創新的動因提出了規避管制的理論解釋:金融創新主要是金融機構為了獲得利潤而回避政府的管制所引起的。許多形式上的監管,實質上等于隱含的稅收,阻礙了金融機構從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動和利用管制以外的利潤機會。因此金融機構會通過創新來逃避政府管制,而當金融創新可能危及金融穩定與貨幣政策時,金融當局又會加強監管,新的管制又會導致新的創新,兩者不斷交替,形成一個相互推動的過程。從博弈論觀點來看,金融機構與監管當局好似蹺蹺板上做游戲的雙方,他們不斷地適應彼此,形成“管制——創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創新”的辯證形式,共同推動金融深化和發展的過程。
(2)激勵相容。金融監管成為金融創新動因的重要條件是激勵相容、鼓勵創新的監管理念。監管應當是符合和引導、而不是違背投資者和銀行經理利潤最大化目標的實現。也就是說,監管者應當參照金融機構的經營目標將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和市場約束納入監管的范疇,應用這兩種力量來支持監管目標的實現。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已很好地詮釋了這一點。在制定過程中,委員會始終尊重和重視來自銀行業界的聲音,幾易其稿。同時,對于內部評級方法又提出了以評級為基礎的方法和更為復雜的監管公式方法,以供不同風險管理能力的銀行使用。
(3)風險導向性的審慎監管。英語論文風險導向性的審慎監管強調動態和更富靈活性的監管,提高監管的風險敏感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引人內部評級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強資本充足率的市場敏感性。同時,委員會賦予了各國監管當局更多的操作靈活性,在資產證券化的認定上注重經濟內涵而非法律形式,這就使得監管當局更能適應資產證券化的動態發展。在第二支柱中,委員會提出監管當局可以視風險轉移程度對資本重組要求進行靈活調整等方面都體現了風險導向性的監管理念。
總之,巴塞爾系列協議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演進歷程清晰地反映了國際金融監管理念從常規性監管到資本充足監管再到風險導向監管的演變,體現了當前國際監管領域激勵相容的發展趨勢。對于我國目前逐步推進中的資產證券化,其監管層面不僅應在資本充足上參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一些處理方法,更應在監管理念上逐漸向國際先進的監管理念靠攏。
2.監管的主體和目標、方式和內容
(1)監管主體和目標。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機構,美國為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監管目標為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市場的形成和發展。在資產證券化監管方面,以評級公司的眼光看待資產證券化中的問題,應重點履行兩種職能:一是對信息披露監管;二是對虛假、欺詐行為處罰。目前美國資產證券化監管上有兩種趨勢,一是市場增長快,已成為一個重要的融資渠道,監管機構支持這個市場的發展;二是有濫用此種融資工具的風險,如EN.RON,監管機構更注重加大審查力度。根據現階段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需要,央行、銀監會和證監會是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最主要機構。發改委、財政部、國資委等各負責相應監管職責。銀監會對銀行類金融機構和信托等非銀行內金融機構負責監管;保監會對保險類金融機構負責監管;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負責監管。證券化品種的流通凡是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的,可由央行金融市場司等部門負責監督;在交易所或柜臺進行的,可由證監會等部門負責監督。監管目標是保護投資者利益,以促進市場的形成、發展和完善。
(2)監管方式和內容。在監管方式上,美國、13本和韓國均為市場為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實行注冊登記制。美國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主要采取案架注冊(SHELFREGISTRATION)的方式,在總的交易項目案架注冊后,對以后每一筆的發行交易不再審查。在發行階段重點審查交易結構及各種合約關系、資產組合方面的技術性指標,投資人認為實質性的信息均要披露,監管機構審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發行后的監管主要是報告制度,一般是半年付息,半年披露一次信息。如發生虛假、欺詐等行為,SEC專門有一個執行部門(人員數量上2倍于其他部門)負責執行。我國資產證券化監管方式也應該是市場為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就目前的實際看,實行注冊登記制尚有困難,可以實行審批或審核制。
在監管內容上,美國SEC主要監管信息披露,在監管資產證券化方面表現了高度的靈活性,有效地結合了法律的規定要求和實踐的需要。如確認ABS的“證券”屬性,將資產證券化活動納入證券法監管范疇;修改SPV的“投資公司”定性,簡化相應的監管要求等。我國監管的內容包括主體資格的認定、證券化品種、交易結構的審查、資產池技術性指標的審查、各種合約關系結構的審核等,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審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與及時性。信用是滲透于資產證券化全過程的,并在證券化中起著基礎作用(沒有信用評級、信用增級,資產證券化就失去了大部分的光輝),因此,中國資產證券化制度創新的關鍵一環就是創建良好的信用環境,包括良好的個人信用環境和政府信用環境。
參考文獻:
[1]萬解秋,貝政新.現資學原理[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
[2]徐勇.資產證券化,企業融資新途徑[J].投資與證券,2003(1).
[論文關鍵詞]金融創造信用內需外匯儲備
[論文摘要]美國金融危機迅速蔓延并成為百年不遇的世界性金融危機。本文透過危機重新對金融創新,信用,我國經濟增長和外匯儲備進行審視,建議我國應繼續加大金融創新,增強信用,擴大內需,積極為我國巨額外匯儲備尋找出路。
美國的金融危機迅速演變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機,這次金融危機由次級抵押貸款引起,從住房抵押貸款者償還不起到期債務到貸款機構的信用危機并迅速蔓延到全球,波及的范圍之廣,程度之深都是空前的。這也使我們不得不審視我們國內,有沒有不足和需要改進的地方。
一、應當辯證看待金融創新
次貸危機與金融機構過度利用金融衍生品,過度使用金融創新相關。次貸危機的爆發并演變成世界性的金融危機為全球的金融創新蒙上了一層陰云,在我國也有人士提出,金融創新理應減緩步伐,甚至更有人認為股指期貨不宜推出。
金融創新的最初推出主要是為了應付利率和匯率波動所引起的越來越多的風險,而在金融創新存在的幾十年間,金融創新也成為很多企業和金融機構規避風險和進行套期保值的工具。金融創新還在拓展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范圍、加強利率的經濟杠桿作用以及推動金融自由化等方面具有積極作用。
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并不在于金融創新本身,而在于忽視對金融創新要素的嚴謹把握。各貸款機構為了能在激烈的競爭中取勝,盲目的降低貸款條件,甚至推出“零首付”“零文件”等貸款方式,在這種情況下,本來不可能借到錢的“邊緣貸款者“也被蠱惑進來。金融危機說明美國的金融創新和衍生品市場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泡沫,杠桿使用過度。但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金融創新還非常落后,金融工具明顯不足,金融市場嚴重落后,缺乏套期保值等金融衍生品市場。我們應該鼓勵更多的金融創新,而不是遏制它。
在金融創新的發展過程中,我們應加強監管。金融衍生品可以用來規避風險,起到套期保值的作用,但也可以被一些人用來投機和套利。監管層要加大對市場的監管、金融機構風險的控制以及金融創新產品的審核。我們有必要借鑒這次危機的教訓,對金融創新進行重新審視。我們既要看到金融創新的積極作用,也要對其負面效應有一個清醒的認識,以便在推動金融創新的同時,最大限度地防范由此帶來的金融風險。
二、樹立信心是市場穩定的關鍵
金融危機也可以說是信用危機,小到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倒閉,大到世界性的金融危機,都使信心劇減,信心的喪失又進一步加大金融危機。我國07年證券市場的繁榮可以說是廣大股民的信心支撐的,使證券市場在短短一年多的時間里從2000點漲到了6000點,而當前我國證券市場的低迷的狀況也是市場信心極度缺乏的印證。在金融危機中,重塑市場信心非常重要。在這次金融危機的歐洲一些國家開始把金融機構國有化,美國政府也大量買進金融機構的優先股,這都是為了重塑市場的信心。銀行信用破產了,儲戶不再信用銀行,就連銀行也不再信任銀行,銀行信用已經到了沒有辦法運作的程度,如果任由其繼續,整個金融系統會因信息不足而全面崩潰。這時政府只能以國家信用擔保,以國家信用來代替銀行信用來重塑市場信心。美國這次金融危機從根本上說就是政府的過度縱容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而我國正進行市場化改革的金融行業要吸取教訓,堅持走中國特色的社會主意道路。
三、擴大內需是經濟增長的出路
內需、出口和投資是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而我國目前投資和消費占GDP的比重進一步下降,凈出口的貢獻率依然很高。大量低價廉價商品的出國,致使其他國家尤其使美國低價占有了我國大量的財富,還帶來了如貿易摩擦等一系列的問題。美國是我國最大的出口國,歐洲是我國的最大貿易伙伴,一旦美國和歐洲的經濟增長放緩,必然會帶來我國出口的減少,影響我國經濟的增長。如果消費不能相應補上,內需不能擴大,帶來的是經濟增長的放緩,以及制造業的破產和失業群體的擴大。我國內需不足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收入分配政策不合理,財富向少數人集中。遵循邊際效用遞減規律,高收入者的邊際消費傾向比較低,再加之刺激消費的政策力度不夠,致使居民把大量的收入存入銀行作為養老金、醫療費用以及子女的教育費用。我國的社保系統還比較落后,廣大農村幾乎沒有任何社會保險,致使廣大居民“養兒防老,攢錢防老”的觀念不能改變,使很多人不敢花錢,不敢消費。
我國應鼓勵銀行系統包括政策性銀行通過小額貸款對自主創業居民的支持,提高廣大城市居民的收入;鼓勵農村居民到城市務工,提高廣大農村的收入。通過稅收等機制縮小貧富差距,增加居民收入,大力提高中低收入群體的消費水平,從根本上提高廣大居民的消費能力。努力開發新產品,滿足不同社會層次的多樣化的需求。加快建立現代市場體系,形成便捷高效的流通網絡,大力發展流通市場,方便居民消費。進一步完善各項消費政策,尤其是調整消費稅制等方面的政策,鼓勵并方便居民擴大消費。大力增加“為全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和公共資源”方面的支出,完善教育和衛生等公共服務。抓緊建立健全全民社會保障制度,適度增加財政在社會福利方面的支出,尤其是要加緊農民工的醫療和養老保障體制建設,推進農村養老保險和合作醫療建設。
四、積極為萬億外匯儲備尋找出路
我國外匯儲備的增長是迅速的,2006年突破1萬億美元成為世界上第一大外匯儲備國,目前已經將近2萬億美元。在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我國外匯儲備的保值問題。
持有外匯儲備就等于放棄了相應的投資和消費需求,具有較高的機會成本。我國擁有大量的美元儲備,在目前美國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如果投資于美國國債,收益率低于膨脹率,大量外匯儲備帶來的不是收益而是損失。如果不投資于美國國債,美國政府籌集不到大量的美元救市,帶來的是經濟危機甚至是貨幣危機,對擁有大量外匯儲備的我國可能損失更大。外匯儲備的增加使我國政府被動加大基礎貨幣投放量,影響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基礎貨幣的增加通過乘數效應的放大效應而增大了貨幣的供給,使通貨膨脹的壓力過大,我國過去一段時間的通貨膨脹就是外匯儲備激增引起的。
我國應積極為我國萬億外匯儲備尋找出路。例如,購買海外石油及其他稀缺資源,參股收購相關海外企業;盡可能購買有助于培育國內自主創新的海外次核心技術,先進設備;在香港設立基金,高薪聘用世界頂級人才,有計劃的潛心安排對重要領域跨國企業包括跨國金融機構的參股收購,以逐步改善我國的貿易結構與質量;與正在崛起的中國地位相適應,逐步擇機增加黃金儲備;支持國內居民對外金融理財與投資,以鼓勵“藏匯于民”“藏匯于企業”;同時我國應積極鼓勵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走出去”,從簡化境外投資審批手續、放寬用匯限制、提供信貸支持等方面,創造一個良好的政策條件,支持有條件、有實力的企業擴大對海外的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轉移部分富余產能和富余資金。
金融危機是令人可怕的,但更可怕的是固步自封。前車之鑒,后事之師,我們應該透過金融危機看到我們的不足,為以后的發展指明道路。
參考文獻
[1]謝太峰,美金融危機留下哪些教訓?人民日報海外版,2008年10月10日
國際公認只有居民家庭的年收入與房價之比為1:6左右時,住房的有效需求才能形成。但在我國,兩者之比大約為1:20甚至1:30,普通工薪階層僅依靠儲蓄,只能望樓興嘆。抵押貸款這一被譽為十九世紀房地產金融中的蒸汽機,在當今世界上也越來越成為發展中國家推動本國房地產金融發展所備受關注和歡迎的工具。目前,我國的不少城市都開辦了住房按揭業務隨著業務量和影響面的擴大,"按揭" 在實踐中亦暴露出不少法律問題,且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按揭仍存在不足之處。本文將著重論述保險業介入我國按揭及抵押債權證券化的可能性。
一、按揭
(一)按揭的起源及定義
所謂"按揭",譯為英文即mortgage.在現代英美等國,mortgage通常在兩種意義上使用:第一,泛指各種類型的物的擔保,從這一意義上來看,質押、留置、財產負擔以及按揭擔保皆屬mortgage的范圍。第二,作為物的擔保的一種類型,而與質押、留置、財產負擔等物的擔保形式相并列,它是指通過設定人對與特定財產有關的權利的移轉,而擔保特定債權的擔保形式。本文討論的mortgage是指后一種意義上的Mortgage.亦有學者認為,"按揭 "一詞是從我國香港傳至大陸的,它是英語中"mortgage"的廣東話諧音。筆者較傾向于第二種觀點。
對按揭的定義,多見學理解釋。近代意義上的按揭,在英美法中主要是指房地產等的不動產抵押。美國傳統詞典解釋為“抵押給予債權人臨時的、有條件的財產抵押,以此作為履行責任或償還債務的保證”。
香港李宗鍔法官在《香港房地產法》(注一)中指出,"按揭(mortgage)是屬主、業主或歸屬主將其物業轉讓予按揭受益人作為還款保證的法律行為效果,經過這樣的轉讓,按揭受益人成為屬主、業主或歸屬主。還款后,按揭受益人將屬主權、業主權或歸屬主權轉讓予原按揭人".李曙峰亦在《抵押與擔保》(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出版)一書中指出,"根據1899年Santley. V. Wilde一案,簡單說,按揭 (mortgage) 就是轉讓物業權益保證償還債務。房地產按揭就是房地產按揭人把其對房地產的業權轉讓(convey)給債權人,以作為償還債務或履行責任的保證,一旦所保證的債務或責任得到償還或解除后,債權人應把房地產的一切權益再轉讓給按揭人。"
中國大陸的按揭,指不能或不愿一次性支付房款的購房人將其與房產商之房地產買賣合同項下的所有權益抵押于按揭銀行,或將其因與房產商之買賣合同而取得的房地產抵押于按揭銀行,按揭銀行將一定數額的款項貸給購房人并以購房人名義將款項交由房產商所有的行為之總稱。中國大陸的按揭,必須有銀行介入,并且按揭銀行介入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房地產交易的完成。(注二)
(二)中國大陸按揭的法律特征及涉及法律關系
現階段,中國大陸的按揭所涉及的法律關系一般有四個,即:
1、按揭人(購房人)因購房和房產商產生的房屋買賣關系;
2、按揭人因支付購房款向銀行貸款而產生的借貸關系;
3、按揭人(抵押人)將所購房屋作為按約向銀行(抵押權人)償還貸款本息的擔保所產生的抵押關系;
4、房產商為保證按揭人清償貸款與銀行產生的保證關系。
在一些做法中,按揭法律關系并包括按揭人按銀行指定的險種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而產生的保險關系,及當按揭人不能按約定向銀行償付本息,則由房產商按原房價的一定比例回購按揭房屋所產生的房屋回購關系。
可以看出,按揭包括購房人、房產商及按揭銀行三方主體。按揭銀行既是借貸關系中的貸款人,又是保證關系中的被保證人。房產商既是按揭人的保證人,又是房屋回購關系中的回購人。
二、住房按揭與保險
(一)住房按揭風險分析
按揭風險可能源于房產商的欺詐行為,或房產商經營不善,無法按期交樓,及交樓質量不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導致的購買人要求解除合同,甚至購房人因失業、殘疾或主觀原因無法按期償還借款等因素。且貸款銀行多為專業銀行的房地產信貸部門,其資金來源主要是儲蓄存款,基本上屬于短期資金來源,而住房按揭貸款期限一般較長,五至三十年不等,金融機構因此存在著銀行以短期資金負擔長期貸款的風險,即流動性風險。由于我國房地產按揭起步較晚,樓市缺乏穩定性且抵押物評估及樓宇拍賣等方面存在不足。
以上原因致使銀行在減少付款首期和延長貸款期限方面裹足不前,嚴重影響了購房人的積極性,不利于推動房地產業甚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
(二)西方保險業介入住房按揭的經驗
在西方發達國家,保險公司(機構)是房地產金融市場的一個重要主體,它包括官方的保險機構和私人的保險公司,前者實際上經營政策性保險業務,后者則經營商業性保險業務,它們在房地產保險市場上,主要開展三個方面的業務:一是為房地產業辦理財產保險;二是為抵押的房地產辦理抵押保險;三是為房地產金融機構發放抵押貸款辦理貸款保險。
美國既有官方的保險機構,也有私人保險公司,共同構成按揭保險,房地產保險業高度發達。作為官方的保險機構有聯邦住宅管理局和退伍軍人管理局,前者承包經其認可的任何私人金融機構向居民發放的住宅抵押貸款,借款人出現違約時,由聯邦住宅管理局承擔保險責任;后者專門為退伍軍人從金融機構獲得住宅抵押貸款提供保證或保險。除此以外的其他抵押貸款,一般由私人保險公司(如美國抵押貸款公司)提供保險。
加拿大1945年頒布了《國家住宅法案》,據此成立了加拿大抵押貸款和建房公司。該公司為官方保險機構,制定了金融機構發放住宅抵押貸款的一些具體規定,并對符合規定的住宅抵押貸款提供保險。在借款人最終無力償還的情況下,該公司負責賠償損失。
澳大利亞根據國會通過的《住房貸款保險法》,1965年成立了住房貸款保險公司,作為購房居民在存款不足的情況下引導放款商發放住宅貸款的手段。由于有了貸款保險公司的保險,放款商就可以在沒有任何風險的情況下按照慣例的借款價值比率發放貸款。日本"人壽保險金融系統"作為住宅貸款擔保系統為住宅抵押貸款提供擔保。英國住宅抵押貸款主要由保險公司作保,通過保險公司保險的住宅抵押貸款要占所有住宅抵押貸款的80%以上。(注三)
由于保險公司的參與介入,推進了這些國家住宅金融市場的發展,為居民住宅消費提供了政策上的便利,并鼓勵和刺激了住宅消費,促進了房地產住宅市場的發展。
(三)我國房地產保險現狀及解決方案
目前,我國房地產保險品種幾乎僅限于抵押住房保險,這是購房者按照貸款銀行的要求向保險公司投保的一種保險,抵押的住房在火災等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中所遭受的保險責任內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賠付,這實際是購房者花錢保障銀行的利益,公眾對這種單一品種的房地產保險反映冷淡,不少消費者認為住房作為一種不動產不可能丟失,所以,其風險很小,且銀行是受益者,要投保也該由銀行來支付保費,個人沒有投保的必要。這種由險種單一而引致對房地產保險的片面認識嚴重地制約了對房地產保險的需求。(注五)
近期商品房按揭保證保險已逐步替代抵押住房保險,并為越來越多的銀行所接受。商品房按揭保證保險是指由保險人承擔商業信用中的信用風險的一類新型財產保險業務。權利人要求保險人擔保債務人或買方信用的保險屬于信用保險;被保證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由保險人擔保被保證人信用的保險屬于保證保險。日常通稱信用保證保險。購房者只需交納少量的保費購買商品房按揭保證保險,在購房者由于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市場風險等原因造成傷殘、疾病、失業等后果,收入流中斷不再具有償還貸款能力期間,保險公司便可代替購房者向銀行歸還這段時期的貸款本息,化解了購房者的房屋被低價拍賣的風險。一些論著因保險合同出現“第一受益人”字眼,將該保險歸為財產保險,引入《保險法》有關受益人僅限于人身保險的規定,得出《抵押住房保險合同》不符合《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越俎代庖的結論,此觀點有待商榷(注六)。實際上,銀行因為有了保險公司的還款保證而較大幅度地提高貸款與房價的比率,例如在美國、日本,得益于房地產信用保證保險,貸款與房價比率可以高達95%,這使首期付款額下降到普通居民的承受能力之內。
筆者認為,需要運用商業銀行法律規避型創新的相關理論,開發新的險種以降低銀行貸款風險,進而減少購房人首期付款及供款負擔,促進房地產業發展。借鑒國外經驗,可以考慮以下險種:
1、住房抵押貸款壽險
住房抵押貸款壽險是購房抵押貸款與人壽保險相結合的一個險種,其與住房信用保證保險密不可分、彼此互補,是ING(荷蘭國際集團)模式(個人住房融資與壽險聯合運營機制)的核心。ING模式要求購房者購買相應年期和金額的人壽保險作為貸款的抵押,在這種機制下,一方面購房者每月僅需支付貸款的利息,人壽保險期滿后其保險金恰足以清償貸款本金,經濟負擔大為減輕;另一方面,又保障購房者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導致身故或傷殘時,其家庭其他成員可使用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金繼續按期歸還貸款,直至本息歸還完畢,確保貸款提供者的債權,不會因借款人中途遭遇不幸以至喪失還款能力而出現貸款無法收回構成風險。且由于保險公司介入,ING模式不要求第三方(即房地產開發商)作為保證人,購房者在購買失業保險及房屋損失險、醫療保險后,壽險公司的風險亦大為降低,可以看出, ING模式對于購房者、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和房產商均有重要意義。
2、房地產產權保險
產權保險的標的是房地產產權,產權保險的保證人向購房者保證其所購房屋是完全合法的,保證其房屋無其他債務的牽連,即沒有任何別人再擁有此房屋的任何部分,對此房屋的任何部分有任何訴訟或糾紛時,房地產保險公司承擔一切風險。
產權保險增加了房地產交易的可信度,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在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發育初期,產權保險彌補了管理、信息與法律上的不足,可起到激濁揚清、規范市場的作用。
3、房地產質量保險
由房地產開發商向保險公司投保質量險,當商品房發生承包責任內的質量問題,可直接由保險公司向購房者承擔賠償責任,這樣既確保了購房者的利益又可提高房產商的信譽,保險公司對建筑工程質量的有力監督也可促進住宅工程質量的改進,保險公司本身也可借此開拓一攬子保險業務。
4、建筑工程險
對于樓花按揭貸款,為防止來源于房屋質量嚴重不合格等風險,銀行可要求房產商投保建筑工程險。
三、住房按揭證券化
(一)證券及住房按揭證券化的可行性
所謂證券,是一種記載財產所有權的有價的書面憑證,故而又稱為有價證券。證券發行人是債務人,在依法發行證券后必須履行其一定的義務,如定期發放股息及紅利、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等。證券持有人是債權人,持有證券這種有價的書面憑證就意味著享有處理財產的權利。綜合來看,證券可以看作是經濟學意義上既具有法律屬性,又具有在市場上進行轉讓并要求獲得相關的權益回報等特性,它反映了一定的經濟關系中人們對債務和財產的權屬關系。(注四)
一種資產是否能夠證券化,主要取決于證券化的成本與收益之間的關系,只有收益大于成本,才適宜證券化。而決定這種資產證券化成本高低的關鍵因素在于資產的信用、還款條件和期限的長短。住房按揭貸款以住房為抵押品,配合保險公司相應保險,其安全性較強,符合證券化資產必須是優質資產的內在要求。在美國,住房借貸抵押公司證券享有"美國政府贊助機構"所發行證券的待遇,被人們視為"美國政府機構證券"而走勢堅挺,被評為AAA級證券。兼之住房按揭貸款債權這種資產具備了信用特征簡單、還款條件明確、期限長、評估費用低等特點,因而其易于證券化。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近幾年的迅速發展,市場規模日益擴大,現已形成了以深圳交易所、上海交易所為核心,A股、B股、債券等的交易體系,并且培育了一批具備從事證券承銷、發行的大型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這也為住房按揭貸款證券化創造了良好的主體條件。
隨著市場經濟改革的深化,我國有關證券法律體系日趨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公司法》、《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法規為按揭證券化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自1999年起,日本國際協力事業團(網址: jica.org.cn )就住宅金融改革支援調查向我國提供技術援助,由人行及建設部協辦,該調查歷時兩年,日前的《中國住宅金融制度改革支援調查》終期報告認為,我國住宅金融制度改革應從建立住房市場階段開始,逐步進入引導住房市場階段。它建議:通過對住房公積金階段性的根本改革,形成政策性住房金融,同時,擴大商業性住宅金融與確立風險管理體制,并建立抵押與擔保制度。據此,在第六次中國住宅金融制度改革課題研討會上,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局長謝平透露,我國住房貸款證券化的有關政策將于今年出臺,商業銀行有望在年內發行第一批住房金融債券。(注七)
(二)日本信托型房地產抵押債券證券化的操作程序
1、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住宅貸款專業公司(以下二者統稱"住宅貸款債權人")將其持有的適合于信托的住宅貸款債權匯集成一定數額后,信托給信托銀行,并同時締結信托契約。在積累債權時,對貸出時間、利率和擔保等條件類似的住宅貸款債權進行分類選擇。
2、信托銀行根據住宅貸款債權信托契約,從住宅貸款債權人手中取得債權證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同時發給住宅貸款債權人受益權證書,以證明其擁有信托契約上的受益權。從這時起,受益權就為住宅貸款債權人所有。
3、住宅貸款的債權人將受益權分為兩類,在信托期內歸還本息的受益權(第一受益權),由本人作為受益人保存受益權證書;在過了信托期以后歸還本金的受益權(第二受益權),則通過將受益權證書賣給第三人的辦法流通債權以便于受益人籌措資金。把受益權一分為二是為了防止第二受益權受讓人的資金運用效率下降,避免業務復雜化,并以此提高住宅貸款債權信托的商品性。
4、根據前述委托事項,住宅貸款債權人把債務人按約定日期支付的本息,寄給信托銀行。在一般情況下,債務人每個月都支付同等金額的利息,并償還少量本金(特別在貸款初期,在應償還的本息中利息比重較大)。受益人如通過他人接受償還的信托債權本金,則不利于資金的運用和簡化業務手續。
5、信托銀行在托收貸款中扣除手續費、信托報酬之后,對第一受益人(住房貸款債權人)支付債務人所償還的本金和紅利后,再對第二受益人支付紅利。
6、信托期結束后,信托銀行對第一受益人交付信托所剩的本金,并以此換取收益權證書,對第二受益人交付按時價變現的本金,并以此換取收益權證書。以上兩種類型的房地產抵押債權證券化過程,從設計發行的方式看基本上是一致的,只是信用加強的方式和交易方式有所不同,但其實質都在使房地產抵押債權經證券化后能夠流動起來,從而有力地推動了房地產金融市場的發展。
結束語
相信保險業介入住房按揭及按揭證券化的實現對于緩解我國目前住房供求矛盾、解決開發商業住宅銷售、促進房地產及金融(包括銀行、保險)的繁榮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由于保險業介入住房按揭及按揭證券化要求銀行、保險及證券行業的密切合作,可以預期,不久的將來,綜合經營信貸、保險、證券等金融業務的金融集團亦可能應運而生,金融行業將面臨新的挑戰和機遇(注八)。
注釋:
一、《香港房地產法》商務印書館香港分館,1997年5月第7版
二、《住房按揭法律問題研究》第三章第一節《中國大陸的按揭之涵義、法律特征及所涉法律關系》
三、《銀行法律實務》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26-27頁
四《住房按揭法律問題研究》第六章第一節《證券及證券化》
五、尹晨:“保險業能為啟動房地產業做些什么?”載《住宅與房地產》,1999年第2期
六、貝政明《保險公司不能越俎代庖——再談抵押住房貸款保險合同》
七、房產之窗新聞《謝平:住房貸款證券化政策有望年內出臺》
引言
2003年,大慶聯誼因虛假陳述被股東告上法庭,哈爾濱中院正式受理此案,并在國內首開了虛假陳述證券侵權案件共同訴訟實踐的先河。但大慶聯誼案件在選擇共同訴訟方式起訴的過程中遭遇了眾多尷尬。
該案在立案后被要求分拆成幾十個小案子來審理,案件遲遲不能開庭。該案的律師之一宣偉華律師將其登記的381人的訴訟團分成兩個案子,107人的訴訟案和274人的訴訟案,分別于2003年1月27日和2月17日立案,前者成為中國司法史上第一例共同訴訟證券欺詐民事賠償案件。2003年2月21日,哈爾濱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將381位原告細分成每10人或20人一組進行訴訟,即這兩個案子要分拆成38個或19個案子。對訴訟方而言,這意味著需要重新提交更多的訴狀,交納更多的訴訟費用。那么,共同訴訟一方的人數是否有上限?其人數是由法院決定還是由提起訴訟的一方決定?若由法院決定,劃分人數的標準是什么?多少人一組為合理?由于原告分布在大江南北,怎樣推選訴訟代表人才合適?
我國就解決虛假陳述證券侵權糾紛采取的是共同訴訟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003年分別頒布了《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受理通知》)與《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審理規定》),明確指出,“對于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采取單獨或者共同訴訟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團訴訟的形式受理”,并且,共同訴訟應當采取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形式予以受理。自此,一場關于共同訴訟與集團訴訟的爭議就此展開。有的學者認為,就我國目前證券市場的現狀而言,證券侵權案件應當采用共同訴訟的方式,發達國家所采用的集團訴訟方式不符合我國國情 ;有的學者認為,可以采用共同訴訟的方式,但應當采取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而非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有的學者認為,應當采取集團訴訟的形式予以受理 。在這三種觀點中,采用集團訴訟的觀點呼聲最高,許多學者對最高人民法院采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觀點提出了批判性的意見,并呼吁在證券侵權訴訟領域盡快建立集團訴訟制度。
對集團訴訟制度最成功的運用是美國,其在諸如大規模侵權和證券法領域等眾多部門都發揮著主導性的作用。但即便集團訴訟制度在美國的法律體系中確實行之有效,我們也必須采取非常謹慎的態度來嘗試著把美國的經驗移植到其它國家,尤其是我國這樣一個公司股權結構相對集中的國家。
一、共同訴訟之現狀與困境
在我國,共同訴訟的典型運作方式是代表人訴訟制度。 “代表人訴訟又稱群體訴訟,代表人訴訟是由共同訴訟發展而來的,本質是共同訴訟,而非一種訴訟形式,是解決群體糾紛的訴訟制度的統稱”。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4、55條規定了代表人訴訟的制度,確立了起訴時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和起訴時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兩種模式。依據《審理規定》第14條的規定:“共同訴訟的原告人數應當在開庭審理前確定”,即證券欺詐民事賠償案件應當采取的是起訴時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一)共同訴訟之要件及程序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共同訴訟必須滿足以下幾個要件:
1、當事人人數眾多。無論是起訴時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還是起訴時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其對人數眾多規定的標準下限一般為10人。
2、訴訟請求性質相同、抗辯理由相同或者對于各成員都能成立。之所以要求此要件是因為如果諸多成員各自提起的請求或者抗辯的事實和理由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就無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即使推選了代表人進行訴訟,也不可能同時代表全體成員的利益。
3、訴訟代表人合格。合格的訴訟代表人必須是該案的利害關系人,代表人與被代表人是處于相同訴訟地位的當事人,由法定程序登記的權利人推選或者由法院與參與登記的權利人商定,或者由法院指定;訴訟代表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訴訟行為能力,能夠充分、正確實施其代表行為,善意地維護被代表人的合法權益等。
共同訴訟一般要經過以下幾個程序:案件的受理、公告 、登記權利 、代表行為的實施及其限制、裁判的執行 。
由于共同訴訟在立法上僅有兩個條文的規定,其中相關的理論基礎和具體程序未付闕如,使得共同訴訟制度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有所降低,從而對其便利訴訟的功能之實現形成了阻礙。
(二)我國采納共同訴訟的特殊原因
我國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不得采用集團訴訟的形式受理。之所以如此規定,根本原因在于美國的集團訴訟制度不適合我國國情。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美國的集團訴訟適用于我國證券市場侵權賠償案件,目前至少存在以下兩大障礙:
1、市場條件欠缺。我國證券市場尚未走完初創階段,相對于美國的成熟市場仍屬于新興市場,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股本構成缺陷。一方面,我國證券市場國有股占主導地位,國有股超過了市場總股本的一半,幾乎任何一家上市公司都包含了相當的國有資產。雖然國家采取措施進行國有股減持,但國有股的減持剛剛起步并且遠未結束,采用私有制前提下的集團訴訟方式進行民事賠償,很可能動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另一方面,國有股在市場上不能流通,這與股份全流通的美國成熟市場有著本質區別。第二,在新興市場里區分投資者的損失哪部分屬于市場風險所致,哪部分屬于證券侵權行為所致非常困難。第三,投資主體缺陷。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人以自然人為主,這與成熟市場以投資基金為主有重大差異。自然人缺乏理性,他們既是侵權行為的受害者,也是侵權行為發生的推波助瀾者,其投資損失中有多少屬于投機成分所致,有多少是侵權所致,這也比成熟市場更難界定。
2、法律條件不具備。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所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制度,法院并不因代表人訴訟而獲得對其他未提起訴訟的人的管轄權。即我國采用“選擇加入”機制,從起訴到判決后,權利人都可以在時效范圍內加入原告方而適用該判決或者裁定,這與美國集團訴訟的“選擇退出”機制有著本質區別。若采用集團訴訟方式,在我國沒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只能就適用法律中存在的問題做出司法解釋,無權創設法律性質的規范。
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就為何不采納集團訴訟方式做出了如上解釋,理論界對此問題的討論依然激烈。多數群體仍在不斷呼吁采用集團訴訟,其中也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
二、集團訴訟之特點與啟示
(一)集團訴訟的要件和程序
提起集團訴訟需要滿足以下幾個要件 :一是集團人數眾多(numerosity) ;二是該集團成員具有共同的法律問題或事實問題(commonality);三是集團代表的請求或者抗辯是集團成員中具有代表性(typicality)的請求或抗辯 ;四是集團代表之代表行為具有適當性(adequacy),以公正、充分地保護集團成員利益。
集團訴訟一般要經過以下幾個程序:一是確認程序(certification) ,即法院對被作為集團訴訟提起的案件進行審查,判斷其是否符合集團訴訟的要件。 二是集團確認的告知程序(notice),目的是給予不出庭的集團成員和不具名的集團成員以正當程序規則的保護。 三是和解程序(settlement),法院對和解協議的正當性進行充分審查,從而判斷集團代表人或其律師是否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 四是集團成員的選擇退出程序,簡而言之,“默示參加,明示退出”。
(二)集團訴訟在美國的特殊土壤
集團訴訟在美國的發展離不開美國特定的法律和社會環境。1966年《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的修訂、美國法院的獨特地位、獨特的律師收費制度等因素對集團訴訟在美國的推廣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1、1966年《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的修訂。修訂后的民訴規則第23條奠定了美國集團訴訟的基本制度,其最大的貢獻是明確規定了所有類型的集團訴訟判決均約束集團成員,并制定了一些確保法院公平審理案件的程序內容。 自此以后集團訴訟在美國得到廣泛的應用。
2、美國法院的獨特地位。美國法院在美國社會和政治生活中占據特殊地位,美國社會與其他國家的一個重要區別是,美國各式各樣的社會問題最后都會通過法院解決。這些爭議在其他國家,主要是通過立法和行政方式解決。例如在我國的證券市場領域,證券監管模式仍以證監會行政監管為主。
3、獨特的律師收費制度。集團訴訟在美國的成功離不開美國所采納的獨特的律師收費制度。依照美國的律師收費制度,首先,敗訴的集團代表不需要承擔對方的律師費,所以提起集團訴訟的原告無需擔心敗訴后支付對方律師費的風險;其次,敗訴的集團代表不需要向自己聘請的律師支付律師費,即美國采勝訴報酬費制度;最后,律師勝訴時的律師費從被告支付的賠償金中支付,集團成員無需自己支付律師費。通過以上設計,集團訴訟更象是一次風險投資行為,其中集團代表基于自己的受害而提供訴訟機會,集團律師作為風險投資人投入時間和精力。訴訟收益由雙方按約定比例分享,訴訟費用由作為風險投資人的律師承擔。
4、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集團訴訟在證券糾紛領域的成功運用與美國公司的股權結構密切相關。美國大公司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是集團訴訟案件集中出現在證券法領域的根本原因所在。可是這種持股模式在世界上其他大多數國家中是非常罕見的。如在我國的證券市場,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總量市場總股本的三分之二,股權高度集中,且在市場上不能流通,這與股份全流通的成熟市場有著根本區別。
(三)集團訴訟之優劣
集團訴訟在美國一直富有爭議。集團訴訟究竟是一種高效的司法管理措施,還是一種實現社會價值的訴訟方式,是效率還是公平,美國司法界至今仍未達成共識。支持集團訴訟的人士認為,集團訴訟具有許多優點,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節約司法資源,方便法院解決爭議。這一優點在集團訴訟中是非常明顯的,法院通過集團訴訟同時解決眾多集團成員的請求,避免每個集團成員分別起訴給法院所帶來的壓力。集團成員通過集團訴訟一攬子解決問題,可以避免先訴者獲得足額賠償,而后訴者無法公平地獲得賠償。被告也可以通過集團訴訟一次性地解決爭議,從而免于多重懲罰和疲于應訴。
2、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小股東在受到侵害時,通常由于請求金額與所花費用極不相稱而放棄訴訟,集團訴訟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重要途徑。通過集團訴訟,可以避免每個人單獨起訴所重復支出的費用,更為重要的是,集團訴訟使得原告有機會與被告處于平等的地位。
3、遏制大公司的違法行為,補充政府監管的不足。這一優點具有更深層次的意義。集團訴訟對大公司和大股東們具有威懾作用,它通過將眾多小額索賠演變成大額訴訟,將本來沒有威脅的個人訴訟變成大規模的侵權訴訟,獲得了足以對抗大股東的實力,從而起到制約、遏制大股東的作用。集團訴訟同時還可以補充政府監管的不足。當政府部門由于種種原因,比如權力不充分、工作量太大或者其他任何理由而懈怠行使職權時,集團訴訟提供了一種讓人滿意的救濟方式。
盡管集團訴訟存在以上眾多優點,但從一開始到現在,反對集團訴訟的呼聲從未停息過。歸納而言,其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集團訴訟剝奪了個人訴訟權。反對者認為,集團訴訟剝奪了個人自行起訴、自行支配訴訟的權利,它消滅了不知道集團訴訟正在進行的集團成員的訴權。這些成員無法選擇退出,因為他們不知道集團訴訟,因此也沒有參與分配,但他們對被告的訴權就這樣消失了,這違反了法律的正當程序。
2、集團訴訟濫用司法資源。反對者認為,如果沒有集團訴訟,訴訟根本就不會發生。許多小額訴訟在理論上盡管存在,但由于金額太小,當事人根本就不會起訴,因此,集團訴訟不是減少了訴訟,而是制造了訴訟。集團訴訟制度縱容一群律師挑起訴訟,占用法院資源,而被告在集團訴訟的壓力下,不得不支付高額的賠償金。
3、律師通過集團訴訟賺取高額律師費。許多律師在尋找各種機會提起大規模的集團訴訟從而獲得高額的律師費,他們并不關心原告的損害,甚至不考慮訴訟是否合理。被告所支付的高額賠償金大部分都流入了律師的腰包,集團成員所能獲得的寥寥無幾。
三、共同訴訟與集團訴訟之間的博弈
(一)共同訴訟對比集團訴訟
對比而言,共同訴訟與集團訴訟的差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共同訴訟采取的是當事人自行提起訴訟,或以“明示同意、默示反對”的原則加入訴訟的方式。而集團訴訟采取的是“明示反對、默示同意”的原則。集團訴訟判決的擴張力比共同訴訟要廣。
第二,集團訴訟的判決直接適用于未明示將自己排除于集團之外的成員,而共同訴訟的判決則是對未登記的權利人有間接的擴張力,即在權利人獨立提起訴訟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適用原共同訴訟的判決和裁定。
第三,共同訴訟中代表人的選任是由其他當事人明確授權產生或由人民法院與多數人協商決定。而集團訴訟一般是由首先提起訴訟的原告作為代表人,其他人也可以請求擔任,由法院根據訴訟請求的代表性和保護其他集團成員利益的角度出發最后確定集團代表。
第四,共同訴訟中,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等,必須經過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而集團訴訟中的代表根據自己的判斷為全體受害人的利益進行訴訟活動,其行為一般無需經過其他受害人的同意。只有當集團代表與被告達成和解協議時,應當通知其他集團成員,并需取得法院的同意。
第五,在共同訴訟中,律師的作用是輔助權利人進行訴訟。而在集團訴訟中,整個訴訟進程基本上是由律師驅動和主導的,甚至連集團訴訟本身也是律師通過其“選定”的合格當事人而發起的。
(二)共同訴訟的局限性
首先,和集團訴訟比較而言,我國的共同訴訟還沒有能夠真正地發揮其群體訴訟的功能,或者說其在程序設計上就沒有能夠明確做出群體訴訟的功能定位。就證券欺詐侵權案件而言,采用群體訴訟的方式是要侵權人“吐出”其因欺詐而獲得的非法金額,從而實現對受侵害人的私權救濟。因此,群體訴訟在確定其適用范圍時,著眼于某一具體群體糾紛的解決,而不是其中具體的當事人。我國的共同訴訟制度在其適用時,仍然固守傳統共同訴訟當事人的理論基礎,力圖通過權利登記程序固定當事人的范圍,而不是確定“群體”或者“集團”的范疇。美國集團訴訟制度的規則設計,是從解決糾紛出發的,所以其在確定相關的制度構架時,受到原有規則的限制并不明顯,而我國的共同訴訟制度屬于規范出發型的制度,盡管此制度的出現也是為了適應群體糾紛的解決,但其仍然不能突破原有的基本理論構架,直接束縛了其功能的發揮。
其次,共同訴訟的公告和權利登記程序在實踐操作中會給法院和當事人造成很大的負擔。共同訴訟的公告程序與美國集團訴訟的通知程序其功能是不盡相同的。 一方面,由于證券侵權案件小額多數的特點,眾多中小投資者由于各種主觀的、客觀的原因,可能并不會向法院進行權利登記,因此,共同訴訟保護小股東的制度功能就難以發揮;另一方面,雖然通過權利登記確定了當事人人數可能在案件審理階段起到了便利訴訟的作用,但這恰恰限制了其作為群體訴訟的功能。
再次,法院在共同訴訟程序中對代表人訴訟行為的監督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這一點與我國民事訴訟程序中傳統的職權主義色彩不相吻合。目前,對代表人行為的監督主要依靠被代表人, 而在小額多數的證券侵權糾紛中,作為被代表人的中小股東往往沒有動力,也沒有能力監督代表人的訴訟行為。證券欺詐侵權案件所涉及到的不僅僅是投資人個體的私益,還需要注意對社會公益的保護,因此,法院應當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最后,代表人的選任采取明示授權的方式在實踐中難以操作。由于證券侵權訴訟涉及的當事人人數眾多,如果就代表人的選任要進行明示授權的話,在意見不能統一的情況下,必然會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新的糾紛,使得代表人不能順利產生,對訴訟程序的順利開展形成障礙。實踐中,明示授權的方式也有流于形式的危險。
四、共同訴訟抑或集團訴訟——我國司法實踐的艱難選擇
(一)我國是否可以引入集團訴訟
美國集團訴訟四十年的經驗表明,集團訴訟總體而言是一種成功的法律制度,尤其在解決證券糾紛領域取得了重大成效。我國能否引入美國的集團訴訟制度?這不是法律技術層面上的問題,而是一個制度配套問題。我國是否具備運用集團訴訟的土壤?相關配套機制能否建立?
我國的具體國情與美國不同,在美國的法律制度和社會狀況中運行良好的機制,放到我們國家中就未必可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出臺《審理規定》的時候也正是基于這一方面的顧慮才否定了集團訴訟在我國的運用。如今三年過去了,雖然只是短暫三年,證券領域卻發生了重大的變革。2004年1月31日,國務院《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積極穩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股權分置改革在證券市場上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著。
“股權分置是指中國股市因特殊歷史原因和特殊的發展演變,中國A股市場的上市公司內部普遍形成了兩種不同性質的股票,即非流通股和社會流通股,這兩類股票形成了同股不同價不同權的市場制度與結構。” 股權分置是我國特有的產物,是我國證券市場建立初期,改革不配套和制度設計上的局限所形成的制度性缺陷。由于股權分置,上市公司的股權被人為地分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非流通股股東持股比例較高,約為三分之二,造成“一股獨大”現象,容易使流通股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作為制度性缺陷,股權分置扭曲了證券市場定價機制,三分之二股份不能流通客觀上導致了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規模相對較小,股市投機性強,股價波動較大;股權分置還導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礎,客觀上形成了兩類股東的利益分置”。 股權分置問題被普遍認為是困擾我國股市發展的頭號難題。
股權分置現象也是我國證券市場與美國股份全流通市場的本質區別,是最高人民法院無法引入集團訴訟的根本原因之一。但如今,這種現象已經逐漸得到了改善。2005年4月29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標志著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正式啟動。如今,持續一年的股權分置改革已經初見成效,中國資本市場逐漸擺脫了長期困擾市場的“老大難”問題,并開始向著規范化的方向健康發展。
除了證券市場的重大變化以外,我們的社會結構也正在發生著重大的變化。國家慢慢退出生產領域,更加關注于社會管理和服務領域;企業慢慢專攻于經營領域,逐漸剝離提供社會服務職能的醫療、住房等實體。社會正在重新組合,原來由企業、單位、社區解決的問題逐漸推給政府和社會,法院自然不能作為局外人,也需要為社會和政府排憂解難。因此法院需要建立新的訴訟機制,解決好社會中出現的新問題,諸如證券欺詐、環境污染、土地征用、教育收費等等。
最后,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行,我們開始出現一支受過良好教育、素質較高的法官和律師隊伍,這為我國引入集團訴訟制度奠定了良好的的組織基礎。
因此,在我國可以考慮引入集團訴訟制度,這是由經濟領域的變革所決定的。證券市場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決定了我們必須采用更加經濟、有效、公正的方式解決糾紛。引入集團訴訟只是一個時機問題。在引入新的制度之前,我們應當進行充分的思考,提供最基本的配套機制,才能使集團訴訟在我國良好地運行。
但我們需要明確指出的一點是,引入集團訴訟并不是對美國集團訴訟制度的照搬照抄。集團訴訟之所以區別于我國的共同訴訟,是因為其在立足于解決群體糾紛本身、保護中小股東利益、保護社會公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功效。這些是集團訴訟制度設計的優點,具有合理性,是我國應當借鑒的地方。無論是稱作“引入集團訴訟制度”,還是稱作“中國特色的共同訴訟制度”,其做法都是對目前制度中的不合理因素進行改革,改革的方式既要參考集團訴訟的成功經驗,也要立足我國的現實國情。
(二)引入集團訴訟制度應當處理好的幾個問題
引入集團訴訟制度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進行,一是修改民事訴訟法或制定單獨集團訴訟法,使得證券領域適用集團訴訟方式具有法律依據;二是直接在證券欺詐案件中引入集團訴訟制度。總之,在借鑒集團訴訟機制成功經驗的過程中,應當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1、制定具體明確的訴訟規則。美國集團訴訟的成功經驗離不開具體明確的訴訟規則。我國在改革共同訴訟、引入集團訴訟成功機制的過程中,其首要目標是要建立一套規范集團訴訟的可操作性的規則,指引法院和訴訟當事人進行訴訟。根據這套規則,法院和當事人可以預見集團訴訟的整個程序。最基本的,這套訴訟規則應當包括提起集團訴訟的基本要件包括哪些,達到這些要件的標準是什么,進入集團訴訟的程序包括哪些,法院和當事人在每個程序中充當的角色具體是什么等等。
2、不求完美,只求平衡。集團訴訟也有自己的一些缺陷,如“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方式有違正當程序之嫌。但我們不能因為這些缺陷就否定引入集團訴訟的可能性。“問題在于,我們的著眼點是在于建立一套完美的概念主義理論體系,還是在拓寬原有理論構架的基礎上以解決問題為中心,我們需要在此二者之間做出制度性的選擇。” 每種法律規則都存在著一定比例的缺陷,如果增加一點點缺陷比例而能實質性地降低費用比例,這種規則就有可取的價值。法律不求盡善盡美,只要求平衡即可。 為了能推進集團訴訟,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缺席集團成員控制訴訟的權利;在計算集團損害時,不可能準確計算出每個集團成員的損害金額。但通過集團訴訟,集團成員可以更加有效地取得救濟,被告的賠償金額可以更有效地分配給集團成員。
3、制定相應的律師收費制度。引入集團訴訟的同時必須明確,集團代表敗訴時不需要支付對方律師費,我國當前的《民事訴訟法》對此尚未做出規定。同時還需要認可勝訴報酬費協議。勝訴報酬費協議是否有效目前還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果法律未做規定,律師無法從勝訴金額中獲取律師費的話,就只能向集團代表索取律師費,這必將阻礙集團訴訟在我國的運行。
4、加強法院對訴訟代表人的監督。如前所述,我國現有的共同訴訟制度對訴訟代表人的監督是不夠的,這在一定程度上與我國傳統的職權主義不符。我國法院在改革共同訴訟的過程中,有必要也有可能加強其對訴訟程序的監督和控制職能,諸如在案件是否必須作為代表人訴訟進行的認可、適格代表人的選任、代表人的代表行為、和解協議的公正性等方面發揮其職權干預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