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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量刑調查報告在西方國家有160多年的歷史,我國開始于1989年,現在,已經有10多個地方法院實施這一制度。其理論基礎是刑罰個別化理論、教育刑理論和罪犯人權理論。在我國實施這一制度的前提是量刑程序與定罪程序分離,調查對象應當適用于可能判處所有刑罰的、所有未成年和成年被告人。調查的主體來看,應當由社區矯正機構進行量刑調查。調查的內容來看,應當包括個人情況、犯罪情節、犯罪前后表現、行為人的性格特征、家庭背景、教育環境、社區環境、幫教條件等8個方面。為了法官無須解讀冗長的文字就可以直接獲得所需的信息,調查報告應當簡短化和表格化,形成“量刑調查表”。
媒體曾報道,2007年4月19日,豐臺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故意傷害案。與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所長來到法庭,坐到公訴人邊上宣讀了一份“社會調查報告”,證明了被告人的一貫表現。“據了解,在刑事案件當中以“社會調查報告”的形式證實被告人的平時情況,并作為法官量刑參考依據,在本市尚屬首次。”①事實上,這并不“首次”,近年來,我國一些地方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借鑒域外經驗,進行了審前調查制度(有的地方稱“人格調查”或“品行調查”)的探索和嘗試。
所謂“社會調查報告”、“量刑引入社會評價”、“人格調查制度”,其標準的名稱是“量刑前調查報告”制度(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 report,英文縮寫為“psi”),為簡便起見,我們通常也可以稱其為“量刑調查”。如今天美國的量刑前調查報告由兩大部分組成,一部分為“犯罪人情況報告”,一部分為“犯罪行為情況報告”,其信息來自于被告人本人、被告人的家庭成員、被害人、其他與被告人經歷有關的重要的個人。兩個報告的具體內容包括:以前的犯罪和少年違法情況、犯罪行為的描述、被告人職業和工作歷史,被告人的從軍經歷、經濟狀況、社區居住期限、教育背景、和其他相關資料,吸毒史、濫用藥物史、心理和精神病史,被害人是否對其有傷害、被害人陳述一、被告人本人陳述、可能適用的量刑指南條款、被告人是否能夠適應社區生活,量刑建議。②以上兩部分情況,都將作為量刑時的參考。
量刑調查制度的存在有其深刻的理論基礎和現實基礎。
一、量刑調查制度的理論基礎
正如評論者指出,“法律講究的是以事實為依據,丁就是丁,卯就是卯,犯多大事就該承擔多大的責任。”③那為什么在西方國家會產生一種包括了很多與犯罪事實無關的因素的“量刑前調查報告”作為量刑的依據之一呢?這有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刑罰個別化理論
在資產階級思想啟蒙時期,作為刑事古典學派最具生命力和代表性的原則:罪刑相適應,在報應刑理念的支持下,要求刑罰應當與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大小相適應,要求有罪必罰,無罪不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而此處的罪,是指犯罪行為。報應刑建立在每個人的犯罪都是因為自己的自由選擇的前提下,認為犯罪是道德惡劣的表現;犯罪人個人應當承擔責任;應當承擔與自己行為相當的責任。這就是所謂刑事古典學派在犯罪行為哲學哲學觀念上的自由意志論、犯罪原因觀念上的道德原因論、犯罪概念觀上的行為論、刑罰責任上的個人責任論、刑罰根據和目的上的報應論。
但是,這一觀念的問題是,只認識到了問題的一個方面,因為每個人的犯罪都有社會的原因;個人不是完全有選擇自由的;犯罪也不一定是道德惡劣的表現,社會也應當承擔責任;犯罪概念只考慮行為而不考慮行為人的情況是不妥當的;刑罰的根據除了報應,還應當考慮預防。于是,19世紀中后期,刑事古典學派日漸衰落,刑事社會學派在批判古典學派之基礎上逐漸壯大起來。“應受處罰的是罪犯,而不是犯罪。”“矯正可以矯正的罪犯,不能矯正的罪犯不使為害。”④隨著李斯特這一著名的口號的提出,出現了刑事社會學派關于犯罪和刑罰的新觀念:犯罪行為哲學哲學觀念上的社會決定論(意志不自由)、犯罪原因觀念上社會原因論(而不是道德原因)、犯罪概念觀上的行為人論(而不是行為論)、刑罰責任上的社會原因論(而不是個人責任)、刑罰根據和目的上的預防論(而不是報應論)。
進入20世紀,無論是古典學派還是實證學派都意識到各自的理論不能很好的遏制犯罪、預防犯罪,所以都取對方之長。因此,現代各國在刑事政策上表現為一般預防與個別預防并重,報應主義與功利(預防)主義兼有,客觀行為與主觀惡性統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結合。在此基礎上體現刑罰的一般預防與個別預防。其中,刑罰的個別預防要求刑罰的個別化,要求刑罰應當與罪犯的個人情況相一致。
行為的社會原因決定論認為:“犯罪并非意志力的驅使,而是個人長期或暫時處于自然環境、道德條件下,內部、外部的因果鏈條使他們傾向于犯罪”,“任何足以使人類社會不誠實、不完全滿意的社會條件,都是引起犯罪的社會因素”,因此,社會和其他非個人意志因素對犯罪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各種人格的罪犯,則需要實施不同的處遇方案”。⑤
1898年法國學者雷蒙?薩雷伊在他的《刑罰個別化》一書中正式提出刑罰個別化理論。薩雷伊對刑罰個別化作了如下表述:刑罰個別化包括法律上的個別化、裁判上的個別化和行政上的個別化。所謂法律上的個別化是指法律預先著重以行為作為標準,細分其構成要件,規定其構成要件,規定加重或減輕情節等。所謂裁判上的個別化是指法官根據犯罪分子的主觀情況適用不同的制裁方式。所謂行政上的個別化指刑罰執行機關根據罪犯具體情況執行刑罰。刑罰個別化思想為近代實證學派所倡導,經過他們的努力得到了很大的發展,明確了以下兩個觀點:第一,適用刑罰應當以犯罪的個別預防為出發點;第二,刑罰個別化是根據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決定刑罰的適用。⑥
在我國,雖然在立法上沒有明確規定刑罰個別化原則,但立法體現了刑罰個別化的精神。例如,我國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這里所說的“刑事責任”,就包括了行為人的個人情況的內容。我國刑法第61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在這里,“情節”與“犯罪事實”是并列的,且“情節”前并沒有犯罪二字的限定,“情節”包含著反映行為人人身危險性大小的有關內容,如作案動機、一貫表現、悔罪態度等。因此,立法精神體現了刑罰個別化的意蘊。
刑罰個別化要求對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個人情況不同適用不同的刑罰,要實現立法上的制刑個別化、量刑個別化和行刑個別化,所以要對可能判處刑罰人進行量刑調查,以確定適當的刑罰。
(二)教育刑理論
刑事近代學派的犯罪與刑罰理念同樣包括了教育刑理論。
意大利憲法第27條第3款規定:刑罰不能有與人道相悖的處遇,必須以對被判刑人的再教育為目的。“教育為主”的處遇理念,自然引申出審前調查制度的必要性。因為教育的有效性要求“因人施教”,在每一個具體的犯罪案件中,行為人的人格特征、所處環境、平時表現、致罪原因等各有不同,只有通過細致而周密的調查,查明上述各種因素,才能幫助法官選擇最具有針對性的處遇措施,進而使矯正機構實施有效的教育和矯正活動。
自19世紀末的刑事近代學派提出教育刑理論后,便形成了20世紀50年代在歐美轟轟烈烈展開的重返社會或再社會化思潮。罪犯再社會化的思想,以使犯罪人順利地重返社會為刑事政策的基本理念。對于犯罪未成年人而言,強調再社會化理念尤為重要。未成年人之所以涉足犯罪,就是因為基本社會化過程中出現了問題,通過審前調查活動,弄清問題的癥結,對癥下藥,實施有效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才能幫助其順利完成社會化進程,成長為健全而負責任的社會成員,從而促進社會和諧及人類的可持續性發展。
但是,再社會化原則即指刑罰權的界限與行使,應以犯人再社會化的需要為依據,刑罰的宣告與執行應能作為犯人再社會化的手段。因此,唯有符合再社會化原則的刑罰,才是有意義而必要的刑罰,一切足以阻撓犯人再社會化之目的的構想的刑罰,應盡量避免。在一些國家或地區的刑法典或監獄法典中,明文規定了罪犯再社會化的原則。
罪犯再社會化是人的社會化的一種特殊形式。人的社會化是指個體在與社會相互作用中,將社會所期望的價值觀、行為規范內化,獲得社會生活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以適應社會、認識社會,從而達到改造社會,不斷完善自己人格之目的的過程。罪犯再社會化這一命題是在教育刑理論的基礎上引發出來的。行刑社會化要求針對不同人格和自身情況的犯罪人適用不同的刑罰和行刑方式,需要進行社會調查,以確定其需要獲得何種需要的知識和技能,需要從哪些方面進行人格完善。
(三)罪犯人權理論
聯合國《囚犯待遇基本原則》第5條規定:“除了監禁顯然所需的那些限制以外,所有囚犯應保有《世界人權宣言》和——如果有關國家為締約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所規定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聯合國其他公約所規定的其他權利。”人權事務委員會要求成員國在他們的報告中提供他們執行聯合國罪犯待遇標準的情況,參照聯合國制定和通過的一系列有關監獄管理和罪犯待遇方面的標準和規則,例如1955年在第一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上通過的《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就是其中之一,另外,還有《囚犯待遇基本原則》、《執法人員行為守則》、《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關于醫務人員特別是醫生在保護被監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方面的任務的醫療道德原則》等。
刑罰人道化思想體現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是指要把罪犯當做人看待,充分尊重其人格尊嚴,不體罰虐待罪犯,實行文明管理,保證其享有各項法定權利,切實關心日常生活并給予相應的物質保障。當代西方監獄學理論強調犯人的法律地位,認為應將犯人視為具有權利義務和責任的人,應保障犯人生活、學習條件和探視權、申訴權以及信仰自由的權利等。
實現這些權利要根據罪犯的不同情況對罪犯作不同的權利保障,而這也需要以量刑調查為基礎。所以,在美國,量刑調查是被告人應當知道的重要權利。關于量刑前調查報告的介紹,出現在有些社會組織網站“知道你的權利”(know your rights)的欄目中。可見,量刑調查制度,對于選擇適當的刑罰以使罪犯在行刑過程中的基本人權得到保障,同樣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量刑調查制度的起源和發展
量刑調查報告并非中國法官的創造,而是在西方國家早已有之。
早期“量刑前調查報告”的雛形起源于美國的1820年代,最初目的是為法院提供被告人個人的歷史和犯罪行為的信息以便于提高量刑的個別化。現代量刑報告制度開始于1840年代,它首先由波斯頓鞋匠約翰?奧古斯圖(john augustus,1841-1859)提出。奧古斯圖生于1785年,1859年7月21日于波斯頓去世,是一個著名的慈善家。他將他一生的智慧和勞動奉獻給了窮人和犯罪人。1840年代,他的是風行美國的戒酒運動的參加者。作為華盛頓戒酒總會的成員,他曾經致力于使男人戒酒,在他的家鄉波斯頓,他的主要的工作則是到法院要求暫停或者延遲給予刑罰,他說服法庭和警察局允許他支付罰金和提供友善的監管。在1841-1858年的20多年中,他不斷地來往于警察局和法院,保釋了近2000名犯罪人。⑦
他相信:“法律的目的是為了改造和阻止犯罪,而不是惡意復仇和報應”,他常出現在法庭的量刑聽證程序中。他花了大量的精力去確定哪些人是可以假釋的,為法官提供祥細的被告人“個人行為報告”。⑧今天,奧古斯圖被稱為“現代緩刑之父”,也被認為是現代刑罰個別化措施中假釋制度、量刑前調查報告制度、量刑建議制度、社區矯正制度的創始人。
奧古斯圖的努力導致了麻省于1878年頒布了美國第一部緩刑法,該法授權波斯頓市長指定警察作為緩刑監督官,當然這在1894年的紐約州法院和1916年的最高法院都曾經受到挑戰,兩個法院都認為法律并沒有授權法院延緩量刑。但改革的潮流不可阻擋,到1925年美國聯邦緩刑法出臺之日,美國大多數州已經頒布了緩刑法,而與之相配套的量刑建議、量刑調查、社區矯正制度,也已經在美國形成了完整的制度體系。
這些制度中的前提性制度是量刑前調查報告制度,因為對被告人的信息是運行其他量刑措施的前提。到1930年代,當年的緩刑監督警察的任務發生了變化,他們的調查任務不再僅僅為了調查是否應當處緩刑,而且要為整個量刑提供“量刑前調查報告”(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英文縮寫為“psi”)。經過多次改革,到1980年代,量刑報告在美國已經成了量刑的標準形式,有固定的表格。⑨
在美國紐約南區的一份量刑調查報告表格中,對量刑調查的具體內容作了祥細的要求⑩。根據這一表格,一個量刑調查表必須具備以下內容:a.犯罪行為:描述行為與法律規定中典型案件的差異。b.對被害人的影響:如果被害人是確定的,緩刑監督官舍以給機會讓被害人說明犯罪對其影響。c.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如果是共同犯罪,必須描述每一個其他共同犯罪人在案件中的作用從而確立本案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位。d.被告人對司法判決的妨礙:如果被告人曾經企圖影響政府的調查,或者有其他妨害司法公正行為,緩刑監督官將建議對該被告人課以更重的刑罰。e.認罪后的刑罰調整:因為認罪給國家的調查和審判節約了時間,作為一種獎勵,國家可以對其減輕處罰。 f.犯罪檔次計算:根據犯罪的嚴重程度,以《美國量刑指南》為依據,確定犯罪應當適用的量刑檔次。g.犯罪歷史:即在過去是否犯罪,過去犯罪對量刑的影響,根據美國聯邦量刑指南第四章解釋。h.犯罪人性格:這部分要求描述犯罪人的家庭情況和在社區的社會關系。i.藥物濫用:即在犯罪前有無藥物濫用的歷史及其具體情況,這個內容對量刑影響很大,美國國會曾經制授權聯邦監獄局,對于在聯邦監獄局接受過500小時戒毒治療的罪犯,可以減刑一年。j.身體狀況:包括罪犯是否有病、身體是否健康、醫療條件如何等。k.教育與技能訓練:緩刑監督官將與罪犯過去的教師談話,調查其是獲得某種文憑,緩刑監督官還將對其實際文化水平進行檢驗,不能證明受過高教育的人將接受一馬當先40個小時的培訓而且在監獄勞動中的報酬也相應減低。l.從業記錄:了解其職業和工作習慣,這對刑期的決定影響較小,但是其經歷中顯示其是否是一個敬業的公民,將會對量刑法官的印象產生影響。m.經濟狀況:即罪犯的債權債務情況,大多數犯罪將會導致罰金處罰,所有有罪的人都涉及到犯罪評估費和關押費,量刑法官了解這些情況以確定是處以一定的罰金還是一定期限的監禁。n.量刑選擇:根據情況,能否適用小時拘禁、社區矯正或者監獄關押。
英國緩刑制度與美國緩刑制度的形成有著驚人的相似之處。一般認為,英國的緩刑始于1876年,一名叫德赫福德的印刷工人向英格蘭禁酒協會教堂的主席埃利森建議,將該協會的活動擴大到警察法庭,向因酒精致罪的犯罪人提供幫助。這個建議很快被采納,警察法庭開始任命牧師監護因酒精致罪的緩刑犯,向他們提供幫助,并以慈善之心拯救他們的靈魂,從而使緩刑具有了社區矯正的意義。英國《2003年刑事司法法》規定:“法庭在判處監禁刑、社區刑時必須獲得判刑前報告,法庭有責任獲得并考慮判刑前報告,如果法庭認為沒有必要,也可以在沒有報告的情況下量刑。”在英美國家創設這一制度后,德、法、日等大陸法系國家也設立了這一制度。11
日本1948年《少年法》第9條規定:家庭法院調查少年事件時,“務須就少年、保護人或關系人之現狀、經歷、素質、環境等,運用醫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及其他專門知識,努力為之。”
2005年1月18日,作為韓國總統咨詢機構的“司法制度改革推進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司推委”)成立。司推委是一個為期兩年的臨時性機構。其2005年工作重點主要集中在法學院制度的引進與否和刑事司法改革的領域。一年來,司推委經8次委員會會議形成了諸多決議,其中與刑事訴訟相關的內容最終形成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目前正在國會審議中。法務部檢察方面主張使用現有的保護觀察官。而法院方面則認為,量刑是法院的固有業務,量刑調查官為法官的輔助者,因此量刑調查官應隸屬法院。司推委最終選擇了折中的方案,即量刑調查官原則上屬于法院,但在偵查程序中,保護觀察官可以進行量刑調查。12
在我國香港地區,為了對未成年犯罪人適用最適合他本人的矯正措施,法律要求法官在判決時要充分考慮青少年犯罪人的個性、體能、精神狀態等情況。在開庭之前,一般由社會福利署的工作人員先對違法青少年的有關個人情況進行調查,調查內容包括犯罪成因、身心發育狀況、情感類型、興趣愛好、成長環境、學業情況等,并起草調查報告向法庭提供。另外,香港還建立了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該小組由懲教署及社會福利署的專業人員所組成,專責就年齡介乎14至不足25歲的男性罪犯及14至不足21歲的女性罪犯的個案,向裁判官或法官提供關于判刑的綜合專業意見。專案小組成員通過研究法庭轉介的個案,在其后遞交法庭的報告中,推薦最適合的自新計劃供法庭參考,以協助對定罪的青少年罪犯作出判刑。13
在我國臺灣地區,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在少年法院專設少年調查官,其主要職責是調查、搜集關于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少年法院在接受移送、請求或報告少年事件后,應先由少年調查官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它必要之事項,提出報告,并附具建議。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參酌事件之性質與少年之身心、環境狀態,作出最合適的處分措施。14
1955年8月在日內瓦召開的聯合國第一屆防止犯罪及罪犯處遇會議上,各國代表及專家均認為:“實行個別處遇,應從人格之調查分類著手,必先根據精密的調查,由是進而決定個別處遇之方法,始便于分類收容。”這是規定量刑調查的第一個國際文件。
三、我國量刑調查制度的立法化設想
盡管量刑調查制度在我國尚未實現立法化,但有關的司法解釋涉及一些這方面的內容。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21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進行調查。”這被認為是我國第一次用司法解釋這樣的規范法律文件的形式確立量刑調查制度。
我國在1989年蘇州市平江區的“少年刑事案社會調查制度”15以后,后來實行這一制度的有:青島市法院系統的“人格調查制度”16、合肥市中院的“量刑前人格調查制度”17、北京門頭溝法院的“社會評價報告”制度18、連云港市連云區法院“刑事案件審前調查制度”19、北京市豐臺區法院的社會調查報告”20
根據以上各地的實踐,我們可以列下表加以比較:
從以上表格可以看出,我國的量刑調查制度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從名稱來看,很不規范,表述不一。第二,從調查的適用對象來看,除了豐臺區法院以外,其他地方都只適用于未成年人。第三,從可能判處的刑罰來看,大多數法院沒有要求只針對輕刑,只有蘇州市平江區法院要求只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具有管制、緩刑的被告人適用量刑調查。其目的很明顯,是為了“由社區矯正機構根據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綜合調查情況及再犯可能性大小,提出是否對其判處非監禁刑罰進入社區矯正的建議。”21第四,調查的主體來看,有社區矯正機構指定工作人員、社區矯正工作機構、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各地沒有統一的機構和人員進行量刑調查。第五,調查的內容來看。家庭背景、個性特點、案件情況、自我認識這四個方面都是調查對象。但只有一個地區要求考慮“社區評價”(北京門頭溝法院),只有一個地我法院要求考慮“幫教條件”(蘇州市平江區法院),都沒有考慮酒精史、藥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診斷。而以上所有內容,恰恰都是量刑中要考慮的因素。
在我國實行的、有著各種名稱的“量刑前調查報告”是既符合現代刑法理念,具有科學的理論基礎。判決前調查報告,對于法官決定是否適用緩刑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對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進行規范化。
(一)量刑調查制度的前提
在我國,量刑與定罪程序是沒有分開的。從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章“第一審程序”的第一節“公訴案件”中,我們找不到一個“量刑”的字眼。在權威的教科書對法庭審判的闡釋中,也極少單獨提及量刑。實際情況正是這樣,我國的刑事訴訟在程序上對定罪和量刑根本就沒有作什么劃分。其主要表現是:
首先,對證據的審查在形式上并不明確的區分哪些是定罪的證據哪些是量刑的證據。其次,在合議庭評議和隨后的宣判中,定罪和量刑也是被捆綁在一起的;而且合議庭評議是處在外人不知的秘密狀態下的,即使先前法庭質證和辯論中即使存在過受關注的量刑問題,也很難知曉它們對量刑的影響力。關于英美法國家為什么要將量刑與定罪程序分開,我沒有看到有相關的國內文獻進行論證,英文文獻對此也未見論述:因為定罪與量刑完成不同的任務,牽涉到不同的人的參與,所以被認為自然而然的。
在這樣一個程序中,牽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這些品格事實是在定罪即判斷被告人犯罪事實是否成立時所禁止的。例如有關被告人平時自私、愛占便宜的品格證據,不應作為被告人犯盜竊罪的根據。22
在英美法中,可采性是指是否被允許在開庭或者審判中作為證據進入的性質或者狀態,指證據能否在事實的審理者面前暴露或者出現。也就是說可采性是指一項證據是否具有在法庭上提出并讓認定事實的法官知道的資格。如果一項證據根據證據法規定不具有可采性,則不能在法庭上提出,不能被事實的審理者看見和聽見,如果被事實審理者看見或者聽見,則相當于該證據具有了可采性。事實的審理者不僅僅指陪審團,也指庭審中的法官。因此,證據可采性規則產生的原因和陪審團有關,但是并不僅僅適用于陪審團審判,美國聯邦證據規則、各州證據法典適用于一切在法院進行的訴訟。
由于量刑調查報告中涉及的內容有很多是與犯罪無關的,但是又影響量刑的,而這些量刑情節如被告人的品格和習慣,容易在事實問題的判斷上造成事實認定者的偏見,所以,將量刑程序從定罪程序中分離出來,是保障法官既不會因為與犯罪無關的事實影響自由心證,又能適當量刑的前提。為此,我們應當將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定罪程序與量刑程序分開。在定罪程序中,確立品格證據制度,不允許品格證據進入定罪程序影響法官心證;在確定之后,進入量刑程序,量刑聽證時,應當提交包括了與犯罪無關的信息的量刑調查報告。
(二)名稱可以確定為“量刑調查”。
我國現有的多種名稱,有的只強調“社會評價”、“社會調查”,但實際上,這是不確切的,因為量刑調查報告雖然包括社會評價,但還要考慮的是家庭情況、性格特征、教育情況等內容,而這些情況不僅包括社會評價,還有一些與社會評價相反的,只有專業調查人士才能理解的情節。如家庭環境和吸毒史,這些是自身道德品質以外的因素,就吸毒而言,如果對此規定為犯罪,很多吸毒者最初是因為被欺騙、引誘甚至于被強廹吸毒,后來無法戒掉毒癮的人的行為作為犯罪處理。在生活中真正自己主動希望吸毒的是少數。所以對于吸毒者,各國法律往往把他作為治療對象而不是犯罪主體。而一旦吸毒后引起犯罪,不僅不是重點打擊的對象,恰恰應當通過治療其毒癮,才能真正防止各種可能由吸毒者從嚴的犯罪。但是,在這個問題上,社會評價卻可能是相反的,認為吸毒者品質很差,應當加重打擊。也有的叫做“人格調查制度”,但是除了考慮本人人格以外,家庭情況、文化水平、職業技能等是否有利于于選擇社區矯正,也是量刑要考慮的因素,“人格調查”只是這個調查的一項重要內容。
所以, “量刑調查報告”這個名稱比較合適,因為這一名稱能夠概括所有需要調查的內容,抽象的叫做“量刑前調查報告”或者“量刑調查報告”,不會出現以偏概全或者遺漏的情況。這也符合國際上的做法,英國、美國、加拿大等國家,都是叫做,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 report,即“量刑前調查報告”,英文縮寫為“psi”,但考慮到這個調查報告目的是為量刑,當然是發生在量刑之前,不必加上時間定語,就可以直接叫做“量刑調查報告”。
(三)調查對象應適用于可能判處所有刑罰的被告人
我國各地的量刑調查,除了豐臺區法院以外,其他地方都只適用于未成年人。量刑調查到底適用于什么人,要看調查的目的是什么。調查的目的是為了讓犯罪人得到適當改造,重新回歸社會。針對未成年人的量刑調查特別重要,但是,從理論基礎來看,成年人,同樣需要回歸社會,其存在的依據并無不同。因此,要在對未成年人實施量刑調查制度的基礎上,推廣到所以成年被告人。
如前所述,我國有的法院規定,量刑調查只適用于輕刑。其目的很明顯,是為了“由社區矯正機構根據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綜合調查情況及再犯可能性大小,提出是否對其判處非監禁刑罰進入社區矯正的建議。”23但問題是,量刑調查的目的不僅是為了考慮是否適用社區矯正。刑罰個別化在外延上包含:制刑個別化、量刑個別化和行刑個別化三個方面,而行刑個別化則是其中之一。在行刑方式上,矯正刑的執行,以受刑人的不同特點為根據,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執行,以適應矯正犯罪人的需要,即實現行刑個別化。如:將成年犯與未成年犯、累犯、慣犯與初犯、偶犯分別行刑,以免其互相感染,對少年犯予以高于成年犯的待遇,并予以特殊的教育、感化等等”24。“矯正刑又對人身危險性不同的受刑人以不同的方式予以教育、感化與矯正,從而實現行刑方式的個別化”25“科學界定分級處遇等級、規范分級處遇設置,完善分級處遇制度,增強分級處遇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26。
以上個別化措施說明,量刑調查報告不光是為是否進行社區改造提供依據,其任務要廣泛得多。另外,量刑調查的除了“提出是否對其判處非監禁刑罰進入社區矯正的建議”外,還要從量刑公正的角度,考慮對被告人刑罰的輕與重,這些因素可能根本就與“如何改造的”問題無關。
因此,量刑調查針對的對象應當是已經被定罪、可能判處任何刑罰人,而不能僅限于可能處輕刑的被告人。
(四)應當由社區矯正機構進行量刑調查
委托社會上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的退休老干部、團市委、街道司法所等民間機構擔任社會調查員進行調查,雖然有利于發動社會力量參與,體現司法民主化理念,但這種由一般公民進行的調查顯然專業性不夠,難以保障調查結論的科學性,也很難保證其公正性。比較而言,社區矯正工作機構進行調查更為合理。
從大多數國家或地區的做法看,審前調查大都是由一個專門的機構負責,而這一機構一般就是社區刑罰執行機構,因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植根于社區,在調查的開展上有著其他機構不具備的諸多便利。如英美的緩刑官的職責之一就是為法官提供判決前的報告,就對犯罪人適用監禁還是社區方案提出意見。英美國家的緩刑官雖然也是警察的一種,但是并不進行刑事偵查,而我公安機關的警察則是打擊違法犯罪為已任,不能與他們相提并論。
其實,從其具體職能來看,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也是不可取的。審前調查主要是一種人格調查、社會調查,同公安機關進行的刑事偵查在性質和內容上有很大的不同。從實踐看,公安機關著力于對案件的偵破和對犯罪事實的認定,因而對行為人人格狀況的考察普遍重視不夠,即便是考察人格狀況,也往往只重視考察那些法定情節,尤其是從重處罰情節,如是否累犯等,而對被告人的成長背景、一貫表現、犯罪原因等很少涉及。盡管有時為了偵破的需要,公安機關也會考察行為人的作案動機,但這種考察仍是淺層次的,并不會系統、深入地考察、分析犯罪的深層次原因。另外,公安機關作為偵查機關,是刑事訴訟中的的控方,由它進行調查,容易出現偏見和不公正。因此,公安機關難以代行審前調查的職責。
在我國目前正在開展的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中,基層司法行政機構是實際上的工作主體,當然,由于立法不健全等原因,當前的社區矯正工作存在執法主體與工作主體相脫節的不正常現象。我們可以以現有的司法行政機構為基礎,構建專門的社區行刑機構。將來可通過立法形式,賦予基層司法行政機構審前調查的職能,由該機構的專業人員進行調查。
(五)量刑調查報告包括的具體內容
在我國已經有的、不同地區的量刑調查報告中涉及到了家庭背景、個人特點(包括個人經歷、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況、自我認識、社區評價、幫教條件6個方面的的某些內容,其實,這些內容都應當是量刑中要考慮的因素,因為以上情況都會影響刑罰的輕重、刑罰個別化的具體措施,也會影響教育的方式,還會影響人道對待罪犯的具體方式,至于幫教條件,則影響社區中能否使某一種刑罰方式變成現實可行問題。所以,以上內容,都應當是量刑調查報告的內容。在美國紐約南區的一份量刑調查報告表格中,其內容實際上也涉及到了上述6個方面27。
參考以上內容,量刑調查的目的有兩個方面,一是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從寬或者從嚴處罰的理由。這些原因在犯罪學上整體概括為家庭、學校與社會環境的原因及在個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查清楚適合何種處罰進行教育改造的條件,才能達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權的雙重目的,而與此相關的條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現、家庭環境、社區環境、社會評價和容忍度。以上內容有些既是從寬或者從重處罰時框考慮的理由,也是是否適合某種刑罰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兩者同時要考慮的因素。綜合起來看,應包括以下方面:
1、個人情況。包括具體年齡、受教育程度、健康狀況、生活經歷,以及案發前的身份和社會經濟地位,如是在校學習還是務工、務農,是否有輟學、流浪等情況。
2、犯罪情節。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關系、被害人是否有過錯,以及犯罪的目的、動機、手段,等等。
3、犯罪前后表現。包括平時的一貫表現、有無違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為、犯罪后的認罪、悔罪態度等。
4、性格特征。尤其要注意是否有生理和心理疾病(包括精神病)、吸毒、酗酒、賭博、早戀、網癮、夜不歸宿等不良表現,是否接觸不良的閱讀物、光碟、網站等,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現的人進行交往,等等。
5、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員的構成,監護人的職業、收入、健康情況,父母的個性與和睦情況,父母對孩子的管教情況,等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父親或母親去世、父親或母親被判刑入獄以及父母離異等情況;父母是否存在對孩子虐待、體罰或管教不當等情況;父母是否具有賭博、酗酒等不良行為;父母之間是否因感情不和而經常發生吵罵、廝打現象;等等。
6、教育環境。包括學習成績如何,對學習、對老師的態度,是否有退學、逃學等情況,學校管理秩序如何,學校是否重視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是否存在歧視差生、體罰學生等現象,學校周邊環境如何等等。
7、社區環境。包括家庭遷移的情況、所在社區的治安秩序好壞、鄰里是否和睦、社區評價等等。
8、幫教條件。這是一種現實的考慮,由于緩刑的適用還要在具體的地區具有可行性,所以不得不考慮這個問題。
判決前調查報告的內容要求簡明扼要,它能夠在較短的時間里讓法官捕捉到重要的信息,所以,調查報告的簡短化和表格化是它的一個趨向,目前,在一些國家和地區通行格式化的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不再是敘述性的文字,而是經過精心設計的標準化的表格,法官無須解讀冗長的文字就可以直接獲得所需的信息。
參考文獻:
①北京法院首將道德表現納入量刑參考,北京晨報,2007-04-20,。
②the 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 and report(psi),h. michael.,/thepresentencereport.htm,2007.
③婁獻忠:“一貫表現”不宜作量刑參考,揚子晚報,2007年04月22日。
④轉引自陳興良:《刑法的啟蒙》,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63頁。
⑤[意]菲利:《實證派犯罪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24頁。
⑥轉引自陳興良著:《刑法的人性基礎》,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24頁。
⑦ john augustus,famousamericans.net/johnaugustus/,2008-6-1.
⑧ origins of probation and parole,law.jrank.org,2007-8-8.
⑨the history of the 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 report,/pubs/psi/psireport.html,2002.
⑩understanding the federal pre sentence investigation report by: michael g santos, /forums/showthread.php?t=271,2001-10-28。
11 李恩慈,論緩刑的矯正制度,載《中國刑法學年會文集》(2005年度)第一卷:刑法制度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724頁。
12李太薰:韓國刑事司法改革的動向和展望,法制日報,2006.5.25.
13 李恩慈,論緩刑的矯正制度,載《中國刑法學年會文集》(2005年度)第一卷:刑法制度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724頁。
14 李恩慈,論緩刑的矯正制度,載《中國刑法學年會文集》(2005年度)第一卷:刑法制度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724頁。
15袁定波:少年刑事案社會調查制度需完善,2007年04月24日,法制日報。
16青島法院對少年審判施行“人格調查制度” /news/2003-05/22/content_523655.htm2003-05-22,新華網山東頻道。
17黃勇:合肥 人格調查辟出維權新路,中國青年報,2003-11-27。
18北京門頭溝法院對未成年人量刑引入社會評價,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07/07/content_3185213.htm,2005年07月07日
19連云區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全面啟動刑事案件審前調查制度,jgjy.gov.cn,?2007-4-11。
20王 琪:豐臺法院量刑參考案前表現,民主與法制時,2007-4-30。
21袁定波:少年刑事案社會調查制度需完善,2007年04月24日,法制日報。
22黃士元 吳丹紅:品格證據規則研究,《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1年第4期。
23 袁定波:少年刑事案社會調查制度需完善,2007年04月24日,法制日報。
24 邱興隆:《刑罰的哲理與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8頁。
25 邱興隆:《刑罰的哲理與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頁。
關鍵詞:留守學生;心理問題;調查報告
中圖分類號:G63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2-1578(2012)11-0036-02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越來越多的家庭夫妻雙雙離開故土,外出務工。據有關資料顯示,全國現有流動人口已超過1.8億,而因父母雙方或一方外出打工而形成的由父親或母親一方撫養的“單親家庭”、由祖父母或親戚代為撫養的孩子,在各地農村則多達數千萬。不可遏止的外出務工潮造成農村許多孩子短期或長期失去了直接監護人,形成了諸多事實上的“單親家庭”或“隔代教育”現象。
留守的孩子們除父親或母親沒有外出而親自撫養的以外,絕大多數是由他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這些隔代直系親屬來撫養,由于祖孫兩輩之間年齡相差懸殊,無論是認知代溝還是心理代溝都比較明顯,這就使得這部分孩子的家庭教育成為了問題。他們的臨時監護人對他們只能提供必要的生活上的幫助,而對其人格的培養與心理的引導則明顯力不從心。這些孩子由于在家缺少必須的約束與管理,在學校又沒有很好的有針對性的教育管理,在社會上又缺乏必要的關愛機制,使得孩子們往往很容易受到社會不良現象的影響,思想上和行為上出現問題往往得不到及時的排解,于是出現諸如內向、孤僻,不合群,不善與人交流,脾氣暴躁,沖動易怒,早戀等不良行為,甚至出現違法犯罪。據統計,近年來全國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其中,留守少年犯罪占青少年犯罪總數的70%左右。留守少年的心理問題已經成為影響學校教育工作成效甚至影響社會安定的重要問題之一,必須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尤其是我們這些教育工作者的高度關注。為了準確把握農村初中留守學生的心理現象,有針對性地加強學校管理,促進學生身心的健康成長,我們設計了一份《中學生心理健康綜合測量量表》,于2012年4月28日對我校三個年級共423名學生(其中184名為留守學生)進行了問卷調查,并對非留守學生和留守學生的心理問題調查情況進行了分析和比較研究。
1.問卷項目
(1)你夜里睡覺時,是否總想著明天的功課·
(2)老師在向全班提問時,你是否會覺得是在提問自己而感到不安·
(3)你是否一聽說“要考試”心里就緊張·
(4)你考試成績不好時,心里是否感到不快·
(5)你學習成績不好時,是否總是提心吊膽·
(6)考試時,當你想不起來原先掌握的知識時,你是否會感到焦慮·
(7)你考試后,在沒有知道成績之前,是否總是放心不下·
(8)你是否一遇到考試,就擔心會考壞·
(9)你是否希望考試能順利通過·
(10)你在沒有完成任務之前,是否總擔心完不成任務·
(11)你當著大家的面朗讀課文時,是否總是怕讀錯·
(12)你是否認為學校里得到的學習成績總是不大可靠的·
(13)你是否認為你比別人更擔心學習·
(14)你是否做過考試考壞了的夢·
(15)你是否做過學習成績不好時,受到爸爸媽媽或老師訓斥的夢·
(16)你是否經常覺得有同學在背后說你的壞話·
(17)你受到父母批評后,是否總是想不開,放在心上·
(18)你倆在游戲或與別人的競爭中輸給對方,是否就不想再干了·
(19)人家在背后議論你,你是否感到討厭·
(20)你在大家面前或老師提問時,是否會臉紅·
(21)你是否很擔心叫你擔任班干部·
(22)你是否總是覺得好像有人在注意你·
(23)在工作或學習時,如果有人注意你,你心里是否緊張·
(24)你受到批評時,心情是否不愉快·
(25)你受到老師批評時,心理是否總是不安·
(26)同學們在笑時,你是否也不大會笑·
(27)你是否覺得到同學家里去玩不如在自己家時玩·
(28)你和大家在一起時,是否也覺得自己是孤單的一個人·
(29)你是否覺得和同學一起玩,不如自己一個人玩·
(30)同學們在交談時,你是否想加入·
(31)你和大家在一起時,是否覺得自己是多余的人·
(32)你是否討厭參加運動會和文藝演出會·
(33)你的朋友是否很少·
(34)你是否不喜歡同別人談話·
(35)在人多的地方,你是否覺得很怕·
(36)你在體育比賽輸了時,心里是否一直認為自己不好·
(37)你受到批評后,是否總認為是自己不好·
(38)別人笑你的時候,你是否會認為是自己做錯了什么事·
(39)你學習成績不好時,是否總是認為是自己不用功的緣故·
(40)你失敗的時候,是否總是認為是自己的責任·
(41)大家受到責備時,你是否認為主要是自己的過錯·
(42)你在參加體育項目比賽時,是否一出錯就特別留神·
(43)碰到為難的事情時,你是否認為自己難以應付·
(44)你是否有時會后悔,那件事不做就好·
(45)你和同學吵架以后,是否總是認為是自己的錯·
(46)你心里是否總想為班級做點好事·
(47)你學習的時候,思想是否經常駐開小差·
關鍵詞 審前社會調查 人身危險性
中圖分類號:C913.5
文獻標識碼:A
未成年人由于其身心各方面均處于發展不成熟時期,生理、智力、心理以及社會經驗等發展之間尚未平衡。同時由于刑罰個別化、未成年人再社會化、教育刑理論的進一步深入人心、審前社會調查制度在各國被普遍施行,并已成為世界通行的少年司法原則之一。但是由于我國對此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審前社會調查的內容也是各有特色,沒有統一的標準,作用也是不盡相同。本文基于此,提出關于審前社會調查的內容,希冀對這一制度進行規范。
一、 審前社會調查制度概述
審前社會調查是指法院聘請社會調查員在開庭前去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學校、社區或村委會、家庭進行調查,了解其家庭狀況、學校情況、居住環境及平時表現、犯罪原因及犯罪后的悔過情況等,然后制作成調查報告,在法庭審判時提請法院,以求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又稱《北京規則》)第16條規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輕微違法行為的案件外,在主管當局作出判決前的最后處置之前,應對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環境或犯罪的條件進行適當的調查,以便主管當局對案件作出明智的審判。”為了貫徹該公約的規定,我國最高司法機關相繼出臺了司法解釋,認可了這種社會調查制度。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21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控辨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進行調查。”這可以看作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社會調查制度的基礎。我國很多地區有社會調查辦法(試行)的規定。
二、我國現存的審前社會調查形式
目前,社會調查員采取的調查方式主要有制定填寫式表格,發給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監護人或所在單位如實填寫;或根據調查對象的不同,采取談話、觀察、電話、書信、委托等方式進行調查;或不定期地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訪談,會見被告人的父母或所在單位的領導,深入學校、社區了解未成年人的平時表現,等等。現行的審判實踐中,審前社會調查多體現為審前社會調查表。豍大部分社會調查都著重于對被告人基本情況、家庭成員情況的了解,被告人平時表現、家庭成員、被害人及其家屬、所在單位或學校及相關組織的意見、所在村(居、社區)、社區矯正基層機關的意見。同時沒有忽視對被告人個性特點和被告人家庭經濟情況,但是卻忽視了被告人犯罪中以及犯罪后的表現。
三、審前社會調查內容的考量因素
(一)審前社會調查的目的。
我國的社會調查制度要實現的目的應當是多方面的,不應僅局限在庭審時期,主要包括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的啟動和每個訴訟階段的處理提供參考。
1、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啟動刑事司法程序,立案偵查后采取何種強制措施、是否移送審查,移送后是否提起公訴,是否不,審判后如何量刑、如何執行等,社會調查的結果都應當是重要參考之一。
2、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每一個訴訟階段,都應當將司法轉處作為重要原則之一,以減少未成年人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的可能,盡量減少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停留的時間。社會調查的結果是公檢法機關在各自的訴訟階段找準感化、教育點,挽救未成年人的重要依據為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實現預防與懲治犯罪相結合的目的提供參考。
四、對我國審前社會調查內容的建議
(一)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
1、對未成年人的姓名(確定被調查人是否就是犯罪嫌疑人)、年齡、性別(女性可能容易沖動、偏重感情、不善于預料未來、不能有效控制自己等心理特點與女性的周而復始的月經活動有關,從而導致女性在月經期間容易犯罪)、住址、受教育程度、健康狀況(被調查人是否患病會對其犯罪活動影響很大,可能因為身患絕癥鋌而走險)、生活經歷,以及案發前的身份和社會經濟地位,如是在校學習還是務工、務農,是否有輟學、流浪等情況。
2、對未成年人性格特征、興趣愛好、智力能力等情況以及交友情況。尤其要注意是否有吸毒、酗酒、賭博、早戀、網癮、夜不歸宿等不良表現,是否接觸不良的閱讀物、光碟、網站等,是否與具有不良表現的人交往,等等。
(二)未成年人的生存環境及其日常交往范圍。
1、家庭背景的調查。家庭是我們出生后接觸的第一也是最多環境,因而對未成年人的影響最為重大,包括家庭成員的構成,家庭成員的關系,監護人的職業、收入、健康情況,父母的個性與和睦情況,父母對孩子的管教情況及教育方式,等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完整,父親或母親被判刑入獄以及父母離異等情況;父母是否存在對孩子虐待、體罰或管教不當等情況,父母是否具有賭博、酗酒等不良行為等等。
2、學業情況及學校環境的調查。包括學習成績如何,對學習、對老師的態度、師生關系如何,是否有退學、逃學等情況,學校管理秩序如何,學校是否重視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是否存在歧視差生、體罰學生等現象,學校周邊環境如何等等。
3、居住環境的調查。包括家庭遷移的情況,所在社區的治安秩序好壞,鄰里是否和睦等等。
4、職業環境的調查。很多未成年犯罪人可能早已輟學參加工作,因此對于其工作環境的調查也是不可缺少的一方面,著重調查與同事的關系和工作表現。
(三)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實。
法院要與偵查、檢察機關進行協商,允許社會調查員查閱相關案卷,了解未成年人在犯罪中的表現,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關系、被害人是否有過錯,以及犯罪的目的、動機、手段,等等。
(四)未成年人在犯罪后的表現。
犯罪后的表現包括是否有悔罪表現,認識到自身行為的危害性,或者是否得到被害人或近親屬的諒解。未成年被告人在實施犯罪后,尤其是在被偵查機關抓獲后表現各異,有的是因為不懂法或一時沖動而實施了違法犯罪,被逮捕后非常后悔,主動承認錯誤并愿意積極悔改;有的是“幾進宮”,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毫不在乎,沒有任何悔改之意;有的犯罪后還心存僥幸,不但不認罪,而且百般抵賴。因此,實施犯罪后的表現反映了未成年被告人不同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也體現了改造程度的難易。它們對于法官量刑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是不可缺少的調查項目。
(五)社會調查員應采取的措施。
社會調查員對相關原始材料進行梳理、分析,得出的概括性調查結論,然后依據調查結論提出針對性的處理意見,同時為了防止實際調查中出現特殊情況,還應當允許社會調查員發揮主觀能動性對一些內容進行靈活和必要的調整或補充。
青少年犯罪已成為世界性的嚴重社會問題,與吸毒販毒、環境污染并稱為三大公害之一,已成為黨和國家密切關注的主要社會問題之一。做好關于未成年人審前社會調查,完善審前社會調查的內容,對降低未成年人犯罪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馮衛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前調查制度探討.少年司法,2007(01)
[2]劉東明.試論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會調查的主體.少年司法,2008(06)
[3]陳海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冷思考.海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9(2)
[4]王東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前社會調查制度研究.青少年犯罪研究,2010(09)
[5]卞建林.訴訟法學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年12月版
[6]宋偉民.人身危險性基本問題研究.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4月
[7]王富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研究.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年4月
關鍵詞 媒介素養 主體性意識 媒介暴力 高層信息活動
我國提出“媒介素養”教育是上個世紀末的事情。隨著中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媒介的發展已經形成為一個無所不包的龐大組織,這個組織現今演化為我們生存的外部空間影響著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現在中國也面臨著西方至今仍十分頭疼的“媒介生存問題”。從眾多的事實來看,國內青少年的“媒介生存問題”十分嚴重。過去一些研究部門也做了相關的社會調查,但某些調查所得結論的樂觀傾向與現實暴露出的問題的嚴重性有很大出入。比如2004年9月中國社科院媒介新聞與傳播研究所媒介與青少年發展中心了《中國7城市青少年互連網使用狀況及影響報告》,這份報告得出一個結論:上網對大部分孩子有好處。①但是2005年中國青少年網絡協會的《中國青少年網癮數據報告(2005)》指出目前中國青少年有網癮比例達13.2%,另有13%的青少年存在網癮傾向,而且數字還在成增加趨勢,如果這個數據是基于科學設計的調查結果,那么這個比例確實讓人懷疑“上網對大部分孩子有好處”這類調查的結論。為什么調查之間的結論存在如此之大的差距?筆者不得不懷疑調查的實際操作的科學性。2003年9月至12月,西安市某高校和西安市的一家主流媒體開展了一項以“當代大學生媒介素養”為主題的問卷調查,調查報告發表在2004年第五期的《新聞記者》中題為《象牙塔里看媒介――西安大學生媒介素養現狀調查》。通讀這份調查后,筆者發現該調查的問卷內容和結論都有一些可供商榷之處,因此想借分析此項調查問卷的具體內容為今后類似調查的問卷設計提供些許參考。
一、調查問卷對象構成分析
該項調查采取統一問卷、隨機抽樣的方法,由調查員在各大高校隨機發放問卷、被調查者現場填寫。共發放問卷500份,回收有效問卷453份,有效問卷回收率為90.6%。此外,該調查的對象專業構成情況為理、工、農醫類分別占29%、16%、5%,文科占42.68%(其中新聞專業占被調查總人數的10.8%),其他占7.4%;調查對象所在年級的構成狀況為大學一年級占10.3%,大學二年級、三年級分別為65.5%,17.8%,四年級占總樣本的6.4%。從該調查的對象構成來看,以文科為主將近半數,其中有相當一部分調查對象本身的專業就是新聞專業。此專業的學生接觸各種媒體的機率顯然高于其他專業的學生,接觸媒體的態度也較為理性,而且對調查的目的有專業性的分析能力,若要調查均衡的媒介素養現狀應避開或最大限度減少此專業的人數。文科專業的學生由于其專業特點即知識獲取和研究路徑主要以查閱資料為主,因此對媒介,尤其是網絡的使用在很多情況下是在查閱資料的先行目的下展開的,但行為前的動機在行為過程中能否貫徹始終是另外回事,這很可能導致該項調查問卷信度偏低。另外從對象的年級分屬來看,二年級竟占了65.5%,這個比例過大,很讓人聯想到,問卷的發放者可能貪圖方便將大部分問卷給了熟知的人群。而我們知道熟知人群對于調查有著順應性的特點。綜上所述,此項調查的對象設置存在較大紕漏。
二、調查問卷內容分析之一:“大學生接觸媒介的動機”
接著我們分析此項調查的具體內容設置。調查共設置了四項內容,每項內容分別設計了若干細目,其中第一項內容是調查大學生接觸媒介的動機。調查的形式是提出“您接觸媒介的實際需求是什么”這一問題,以不定選的方式給出答案。調查結果可以用下表顯示。
根據以上的統計,調查者得出的結論是:大學生接觸媒介具有明確的目的性,在接觸媒介的過程中呈現一種積極地利用媒介資源的狀態,主要著眼于自身的完善與發展,體現出較強的理性色彩。
誠如調查者所認識到的,媒介的社會功能對于不同的社群往往產生不同的影響。對受眾接觸媒介動機的調查,是衡量受眾在媒介前主體性意識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但筆者對該問題的調查方式及由此得出的結論很難茍同。由上述表格我們可以發現,“了解社會”和“了解生活資訊”是被選最多的項均超過50%,“學習”項也是被選較多的項,達到43.7%,而“尋求娛樂或刺激”、“忘記煩惱”、“消磨時間”等項均未超過25%。這些選項的設置本身并沒有不妥,但是卻忽略了大學生特殊的心態和看問題的思維方式。比如“了解社會”項,絕大多數的大學生都有了解社會的強烈的要求,尤其是現在,就業的壓力使大學生認識到和社會保持密切接觸的必要性。但是這種由于對前途的擔憂而形成的一種意識很有可能轉化為一種潛意識,以至他們的問卷選擇極易受到這種潛意識的左右,而并沒有認真比對實際情況。媒介是學生了解社會的一個最便捷的工具,當他們面對各種媒介時很可能將“了解社會”做為一個合法理由前置于媒介所導致的不良影響。另外“了解生活資訊”也是個頗有爭議的選項。現在一些大學生將網上購物,下載手機鈴聲,在線觀看大片以及在一些時尚期刊里搜索與時尚有關的訊息等都等同于“了解生活資訊”,通過調查者得出的樂觀結論來看,這些媒介專家很可能將“了解生活咨詢”片面的理解為他們所認為的理性的方面,比如大學生心理健康問題、如何處理學習與娛樂的比例問題、如何認真對待早戀問題等。而這種對概念分向理解的可能性并沒有被調查者察覺。 “尋求娛樂或刺激”、“忘記煩惱”、“消磨時間”等項均未超過25%,這個結果也是讓調查者得出樂觀結論的一個重要根據。筆者想指出的是,大學生是一個特殊的群體,他們有著強烈的自尊心,有著較高的自我定位意識,在這樣的情況下,有相當一部分調查對象很可能有意識地隱去了真實但并不光彩的想法,比如接觸媒介是為了“尋求娛樂和刺激”、為了“忘記煩惱”、為了“消磨時間”等等。因此,筆者認為這樣的問卷細目設置很可能導致極低的問卷效度。
三、調查問卷內容分析之二: “大學生的媒介接觸行為”
該項調查的另一項內容是調查“大學生的媒介接觸行為”。其中有這樣一個問題“大學生最喜歡的媒介是什么?”調查方式和前項一致,結果如下表。
筆者非常驚訝,調查者竟從上述表格中的調查結果輕易得出以下結論:當代大學生在媒介的選擇上還是體現出較高的文化水平,尤其是因特網中選率為27.9%,成為僅次于電視的受大學生青睞的媒介,足見大學生對這種高知識水平媒介的駕馭能力。
傳播學研究表明,受眾對不同媒介的選擇受到其受教育程度的制約。文化程度越高的受眾越傾向于選擇印刷媒介。因為學識較高的受眾在閱讀印刷作品時更能發揮主體性意識,更能理性的處理信息;而稍縱即逝的影像媒介相比之下較能打動文化程度較低的受眾,原因是這類媒介信息的接受方式趨向于娛樂化,在接受過程中理性容易被忽視。至于網絡的雜亂紛呈,更容易讓人迷失,各種各樣的信息,呈現方式的眼花繚亂,泛娛樂的總體趨勢讓大部分的青少年沉溺于其中。2005年,上海師范大學心理系顧海根教授對上海8所大學3970名大學生進行調查,結果顯示網絡成癮率高達12.9%,據有關部門統計2005年退學大學生中有80%是因為沉溺網絡荒廢學業。血淋淋的現實實在很難讓筆者認同“足見大學生對這種高知識水平媒介的駕馭能力”這樣的結論。大學生作為高等教育的接受者,處在學識的儲備過程中,應該更傾向于接觸對主體性要求較高的印刷媒介,但是調查的結果顯示有超過一半以上的調查者更樂意接觸對主體性要求較低的電視媒體。我們都知道,現在電視節目娛樂化的傾向極為嚴重,很多大學生都是沖著娛樂節目奔向電視的,收看新聞、關注熱點時事的收看目的所占的比例恐怕很少。每個大學都有藏量豐富的圖書館,書籍和期刊的收錄基本上是完備的,可是調查的結果顯示只有15%的大學生相比其他的媒介而言更喜歡書刊。這種調查結果實在很難讓人認同調查者的樂觀結論。
四、調查問卷內容分析之三:――“大學生對抵御媒介暴力影響的自我評價”
媒介批判能力是衡量媒介主體性意識的一項重要指標,這項指標包括受眾關于媒介對人、對社會的影響這些深層次問題的認識程度以及受眾對傳播內容的鑒別能力。因此從對媒介的社會角色和媒介的暴力影響的認識等方面來調查大學生的媒介批判能力是可行的方向。但是可行的方向必須配備準確的細目設計。該項調查針對此內容,設置了三個問題,其中第三問是:大學生對抵御媒介暴力影響的自我評價如何?調查的結果如下表。
既然表明是 “自我評價” ,說明調查的結果與事實可能存在著差距。那么在下結論的時候就要謹慎的考慮這些因素。但調查者卻僅憑著這“自我評價”得出了“大學生對大眾傳媒中諸如暴力等內容具有一定的抵制能力”的結論是有待商榷的。媒介的暴力并不是具像的,它對人的影響潛移默化。抵制媒介暴力的唯一有效利器就是培養受眾的“主體性意識”。“主體性意識”意味著一種高層信息活動,鄔教授在著作《信息認識論》中指出:“人的高層信息活動對低層信息活動存在兩個重要作用:一是導向。即人的高層信息活動總是從自身的活動的目的、要求、性質和特點出發對低層信息活動加以規范和引導,以便把低層信息活動納入為自身服務的軌道;二是抑制。即高層信息活動迫使低層信息活動減少盲目性、自由度,從而保證更為積極自覺地服從高層信息活動。” ②高層信息活動是一種處理信息時自覺產生的批判意識,一旦受眾形成了“主體性意識”,那么高層信息活動就會有效起到抵御媒介暴力的作用。而受眾主體性意識的具備并不是一個簡單的自我認定過程。我們可以借助于學者魯賓的理論來了解這個復雜、長期的過程。魯賓認為個體的媒介素養能力可以由三個模式來認識,即“能力模式”、“理解模式”和“知識模式”。③所謂的“能力模式”側重于對媒介信息的解讀、認知過程;“理解模式”指受眾了解媒介信息在制造、生產和傳播的過程中受到了來自文化的、經濟的、政治的和技術等力量的牽制作用;“知識模式”則指了解媒介產生社會功能的知識體系。這三個模式直接指向三種能力,理解媒介的能力;理解信息的能力;理解媒介傳播信息的能力。三種能力的全面具備才有資格被認定形成“主體性意識”,而這三種能力的形成需要主體長期的積累,但目前中國的高等教育還未設置系統的媒介理論指導課程,因此多數大學生目前的媒介素養尚處于一種萌芽和自發狀態遠談不上成熟、完善。這種不完善、自發的狀態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在面對媒介暴力時容易受其不良影響,或者不能有效地辨別信息。
在主體性意識形成之前,海量的信息會使脆弱的受眾處于被異化的境地。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信息需要的異化。所謂“信息需要的異化”是指 “主體性意識”形成之前,受眾將處于被信息支配的處境,對信息的需要偏離正常的狀態,進而抑制主體性的形成,受眾日益淪為“信息動物”。一旦淪為“信息動物”,受眾根本沒有媒介暴力的意識,何談抵御媒介暴力。這項內容設置的最大問題就在于假設了一個可能并不存在的先驗前提即設定了大學生主體性意識的存在。很可能因為缺乏系統的媒介素養教育,部分大學生根本沒意識到媒介暴力的存在,那么對于問卷的這項內容的回答就失去了理性的判斷能力,根本不足以作為結論的依據。前提尚且不能肯定,結論又從何談起。
五、結論
對于如何設計一份合格的問卷,研究者不僅要了解調查問卷在理論上的結構模式,更要注意問卷在很多細節問題上可能存在的“隱患”。就本文對西安大學生媒介素養現狀調查的問卷分析來看,該問卷首先暴露出來的問題就在于忽視了問卷的細節。其中第一項關于“大學生接觸媒介的動機”的調查,由于調查者在設計細目時只沿循了自己的思維軌跡從而忽視了調查對象在細目選擇時可能產生的復雜心理,進而得出與事實可能存在偏差的結論。
另外我們在設計問卷時還要注意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調查者在分析問題時,細目的調查數據只是一個參考,并不能作為結論的唯一依據。正是由于研究者將細目的調查數據作為了結論的唯一依據,才使得研究者得出了“大學生對大眾傳媒中諸如暴力等內容具有一定的抵制能力”的結論。
此外對于研究者來說,還有一個問題也容易被忽略:只有全面了解自己研究領域的基礎理論,才能更準確的理解每項調查數據的實質性內涵。在西安大學生媒介素養現狀調查中,正是由于忽略了“不同受眾對媒介選擇受其教育程度制約”這一傳播學上非常重要的理論事實,從而使得研究者根據表面的數據結構對“大學生的媒介接觸行為”得出了一個輕率的結論。
媒介素養現狀的實踐調查是我們研究媒介素養問題及系統開展媒介素養教育的事實依據,只有確保調查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嚴肅性,才能真正有助于國人認清問題,切實的解決問題。而問卷的設計則是關乎調查客觀與否的核心所在。通過對《象牙塔里看媒介――西安大學生媒介素養現狀調查》的問卷分析,我們可以看到一份問卷建構的偏頗,會嚴重影響研究者對問題的認識,使調查結論偏離事實。
注釋
① 《中國青年報》,2003年9月22日。
關鍵詞:市場經濟;青少年;性道德;養成教育
近年來,世界范圍內的青少年早戀、流產、墮胎、性犯罪等現象與以往相比明顯增多,已成為全球性的社會問題。不光給青少年自身的身心發展帶來很大危害,對于整個社會的道德風尚以及社會的安定、和諧、發展都埋下隱患。產生這種社會問題的原因很多,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具體情況也不盡相同,但性道德養成方面的教育缺失或不足是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針對我國目前青少年性道德的現狀,試圖對青少年性道德養成教育過程中的某些問題進行探討,以期對當今青少年性道德養成教育工作有所幫助。
一、青少年性道德養成教育刻不容緩
(一)性道德養成教育是保證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的需要。當今社會由于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青少年的營養狀況比以前大大改善,再加上外界環境的不良信息的刺激,導致青少年發育提前。據有關專家測定,當代青少年生理發育普遍提前,提早進入了青春期。據有關資料顯示,男孩初次遺精的年齡比l960年提早了2年左右。而上海l964年l2—13歲的女孩,出現月經初潮的占15%,l985年已達57.9%,15歲女孩已達96.95%。筆者于2004年對徐州某一私立中學初一女生作了調查,女孩的月經初潮平均年齡是13.1歲。與此同時,青少年的性心理尤其是性道德發展卻嚴重滯后于生理發展。青少年對與性相關的責任、義務等沒有清楚的認識。往往對生理上的變化更多是好奇,在這種好奇心的驅使下,再加上本來這個年齡就缺乏自制力等原因,容易做出一些超出他們年齡應當做的事情。因此,對青少年進行性心理特別是性道德教育,對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發展是至關重要的。
(二)性道德養成教育是填充性道德領域真空狀態的需要。近年來,商品經濟的飛速發展,在提高人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新的問題,其中最突出的問題就是人們的道德滑坡,特別是人們關于性方面的道德滑坡,這種現象在青少年中更是明顯。造成這種滑坡的原因很多,其中社會公認的性價值標準多元化、實際上缺失化,即所謂的“性道德真空”是其主要原因。在傳統經濟社會,經濟形式是以家庭或家族為單位的。適應這種需要,傳統的道德規范尤其是性道德規范也是為這種家族經濟服務的。它不光得到社會普遍認可、接受,社會還賦予其政治和法律的意義。而商品經濟條件下,以家庭為依附關系的經濟形式已不復存在,因此傳統性道德規范也就自然喪失了其政治和法律的后盾,并且正變得日益不適合社會需要。再加上以往我們對傳統道德規范打擊、排斥過于強烈,近年來又受西方20世紀六七十年代性解放、性自由觀念的影響等原因,導致人們特別是青少年性道德標準多元化以至缺失化。傳統性道德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而適應新形勢的新的性道德標準又尚未確立,使得目前在性道德領域出現了混亂或多元化狀態,即所謂“性道德真空”。而一個健全的社會是需要一種主流價值規范的,因此對青少年進行性道德教育,對于建構一個適應新時期要求的性道德規范體系有重要意義。
(三)性道德養成教育是保證社會安定、和諧的需要。近幾年我國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趨勢,我國每年刑事案件幾百萬起,其中青少年犯罪就占了大約50%。一項調查表明:從14歲開始犯罪人數逐漸增加,l5—18歲是犯罪的高峰,約占犯罪青少年總人數的69.7%,而其中涉及性犯罪占了很大的比重。況且,伴隨性犯罪、婚前、未成年人等問題而來的還有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如計劃生育和國民素質問題,性疾病的傳播與控制、婚姻家庭等諸多問題。其中AIDS的威脅是全世界都關注的問題。據WHO報告,絕大多數AIDS病人及感染者處在l8—45歲年齡段。l998年世界新感染HIV人數為580萬,其中l5—24歲的青少年占一半。截至l998年6月,全球3400萬感染者中50%以上是青少年。我國云南省宏州民族醫學院對皮膚科門診病人為期4年半的血清抗HIV檢查,8例陽性病人全部是18—25歲的青少年。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他們的道德素質狀況直接決定我國未來的國民素質和在世界民族之林的地位。因此,青少年的性道德教育是關系社會安定、和諧的一件大事。
二、青少年性道德養成教育的內容
(一)加強個人道德修養,塑造理想人格。所謂性道德,即是人們關于性方面的道德,它的高低是由人們的道德水平決定的。因此,性道德養成教育的根本是加強青少年的個人的道德修養,塑造理想人格,即“修身”。而傳統性教育僅僅局限于性知識的教育,涉及性心理和性道德的很少。西方對青少年性教育的經驗和教訓可以給我們提供借鑒。西方社會20世紀六七十年代由于“性革命”思潮的影響,青少年早戀、婚前、性犯罪、少女流產等問題相當嚴重,他們針對這種現象向青少年傳授性知識,希望消除他們對于性的神秘感。事實證明,這種生理性的性教育沒能從根本上解決青少年的性問題。因此,他們吸取教訓,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主要加強性道德教育,這被認為是治本之舉。事實也證明的確如此:據美國《新聞周刊》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發表的一項民意調查指出,認為發生婚外是羞恥的占62%;而根據芝加哥大學于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的性調查,對婚外,美國人多視為例外,而不是常態,有75%的丈夫和85%的妻子都說他們從未有過婚外。中國儒家文化歷來提倡“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認為“修身”是個人立身處世乃至“治國平天下”的基礎。時代雖然不同了,“修身”的內容特別是關于性方面的內容可能有許多不同,但是其中對于性的理性認識是不會變的。人與動物的性的不同之處在于人對于性是有理性的,它不光是男女兩個人之間的事情,它還具有社會性和倫理性,它是與責任、義務、榮辱等聯系在一起的。因此,青少年在性問題上,應保持嚴肅、認真的態度,嚴守道德規范,正確認識由于性而帶來的倫理責任與義務。在遇到外界不良刺激的時候,能夠用理性去分析外界的誘惑,使內心無邪念而歸于善。能夠做到自尊自愛,堅守,自覺維護個人的尊嚴和家庭的穩定。
(二)樹立正確的愛情現、婚姻觀。樹立正確的愛情觀和婚姻觀也是當前青少年性道德養成教育的題中之義。伴隨性自由觀念而來的就是青少年對于愛情觀和婚姻觀的錯誤認識,他們視愛情和婚姻為兒戲。現在青少年早戀現象非常嚴重。北京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32.8%的學生認為高二以后沒有異性朋友會被同學瞧不起,另據廣州市穗港澳青少年研究所最近對廣州市青少年的婚戀狀況的調查數據表明,在中學時期就談戀愛的就占19.5%,其中15歲及以下就戀愛的競有3.7%。有31.1%的學生不僅認為“性解放”、“性自由”是“現代文明的標志、完全可以接受”,而且認為“這是人類愛情發展的必然結果”
,有21.9%的學生認為婚前是“可以理解的”,55.9%的學生認為婚前“只要相愛,毋須指責”,甚至有5%的學生認為“只要兩人愿意、沒有愛情也行”。很顯然,這些青少年對于愛情和婚姻沒有清醒和正確的認識,因此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愛情觀和婚姻觀至關重要。所謂愛情,是指一定社會經濟文化狀態下,兩性間以共同的生活理想為基礎,以平等地互愛和自愿承擔相應義務為前提,以渴求結成終身伴侶為目的,而按一定道德標準自主地結成的一種具有排他性和持久性的特殊社會關系。“’從這個定義中可以看出,愛情并非兩個人的私事,它是以一定的責任、義務為前提的,以婚姻和組織家庭為目的,是受一定標準約束和規范的,是一種社會性的關系。有了愛情不意味著就可以有性的行為,必須等到締結婚姻之后。在締結婚姻之前,男女雙方要學會克制自己的感情,對自己和對方負責。就像列寧所說的:“克己自律不是奴隸主義,即使在戀愛上也必須克己自律。”而婚姻是指兩性基于當時社會制度或風俗公認的結合而形成的夫妻關系“婚姻是家庭的基礎,而愛情又是婚姻的基礎。因此,婚姻家庭道德的第一個要求便是“當事人雙方的相互愛慕應當高于其他一切”(《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75頁)。其次,婚姻應當有公證,在我國目前的合法締結婚姻的方式就是到民政部門正式登記結婚,其他婚姻形式不承認。再次,夫妻雙方必須忠實于婚姻,自覺維護和增殖夫妻雙方的愛情,一切婚外情、婚外戀都是違背這一要求的。最后,堅決捍衛一夫一妻制,反對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理論和事實都已證明一夫一妻不光適應現在的社會,它也必定是未來社會的婚姻模式。正如馬克思所說的:“它必將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就像它過去那樣……我們可以推想:它還能更加完善,直到達到兩性間的平等為止。如果由于文明將繼續進步,一夫一妻制家庭在遙遠的將來不再能符合社會需要的話,那就不可能預言它的后繼者將具有什么樣的性質了。”
(三)弘揚符合時代要求的新觀。中國傳統社會也提倡和弘揚觀念,但那只是片面針對女性的,實質是鉗制女性婚姻自由的思想枷鎖。女性絲毫沒有追求愛情和婚姻自由的權利,她們的婚姻實質是包辦買賣的婚姻。傳統觀顯然早已不適應現實社會的需要,應該建構一種新的適合時代要求的觀。它不光針對女性,同樣適用于男性。觀在當今社會非但沒有過時,反而在當今這個婚前日益增多和少女懷孕、不安全流產事件的頻發,性病、愛滋病肆虐的時代尤其重要。新觀對于青少年來說,主要要求他們嚴肅對待和珍惜自己的童貞。童貞是指不濫用不成熟的感情,維護自己的尊嚴,保持身心的純潔。蘇霍姆林斯基在給女兒的一封信中這樣寫道:“那些追求,而且在思想上也不想成為真正男子漢的小伙子是無知的,隨意在不負責任的感情的海浪中嬉戲的姑娘也是無知的。”童貞對于每個人,尤其是青少年有著非常重要的價值,不光能使他們保持良知與身體的純潔性,保持情感與心理的完美性,還能使他們有發展人格和學業的充分空間。保持性純潔更能給人以健康,這是人類以生命的代價換來的經驗。就連曾經倡導性自由的美國,也掀起了大規模的性純潔教育活動(又稱禁欲教育)。
三、青少年性道德養成教育的途徑
最終代表人類進步和文明高度發達的不是原子彈和經濟指數而是道德指數。青少年是未來的主人,因此青少年性道德養成教育是關系未來社會能否安定、和諧的大事,因此需要學校、家庭、社會、國家多方形成合力,共同完成。
(一)學校層面。學校是青少年性道德養成教育的主陣地,因為學校的任務不光是教書,更應該是育人。學校在青少年性道德教育方面應努力做到:首先,應構建青少年性道德教育的課程體系。應把性道德教育納入德育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衛生保健教育及法制教育的課程體系,逐漸完善課程的內容和評價標準。學校應從戰略上重視青少年的性道德養成教育,配備專業的、優秀的教師擔任該課程的教學,并把該課的考核標準作為青少年平時道德測評和評優的重要依據。其次,在性道德養成教育的過程中,還應注重方法。應靈活采用多種方法,如教師可以利用班會、辯論會、討論會等形式組織學生一起討論,以達到集體教育的效果。由于在討論的過程中,學生真正參與進去,親身體會,況且最終的討論結果是絕大多數同學的意見,具有權威性,因此,往往效果較好。對于個別有早戀傾向的學生,教師應找其談心,做好心靈疏導工作,一定要尊重學生的自尊心,替學生保密。再次,在性道德教育的過程中應注重分層教育。青少年的年齡段一般認為是13—25歲,這其中既有未成年人又有成年青年,因此針對不同年齡段進行分層教育是很必要的。如對小學高年級男女生進行互尊互愛的教育;對初中生在性生理、心理知識教育的基礎上,進行自尊自愛、自我保護、珍視童貞的教育;對高中生進行性道德、性法制教育;對大學生進行愛情觀、婚姻家庭觀、價值觀、審美觀等教育。
(二)家庭層面。家庭的性道德養成教育也不容忽視,畢竟家長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家長面對處于青春期的青少年,不應對性教育問題避而不談。在主動給孩子講授性生理知識的同時,應當主要給孩子灌輸性道德觀念。應給孩子講自己年輕時遇到的性的困惑,幫助孩子走出疑團。還應給孩子講授正確處理男女兩性問題的道德規范和原則。應主動關心、體貼孩子,及時發現孩子在性方面的問題和困惑,及時和老師溝通,配合老師共同解決好孩子的問題。同時,家長平時要注重自己的言傳身教,在愛情、婚姻方面要忠貞,給孩子樹立一個良好的榜樣,并且努力給孩子營造一種快樂、和諧的家庭氛圍。
(三)社會層面。當今青少年性問題如此嚴重的很大的一個原因是社會不良傳媒信息的影響,因此,社會為青少年性道德養成教育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至關重要。首先,應對大眾傳媒市場加強整頓和指導,使它成為宣傳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道德觀的陣地。善于利用大眾傳媒的多種形式向社會特別是青少年群體提供有益的信息。堅決抵制和屏蔽不良信息,幫助青少年形成正確的性道德觀念。其次,社會還應培育和營造一個健康、積極的輿論氛圍,對于社會上流行的不良以及危害青少年身心和道德健康發展的人和事進行監督和譴責。古今中外的歷史證明:一個成熟的社會是需要一種成熟的社會輿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