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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設計美學評價;技術美;形式美;模糊評價法
設計作為一種藝術性的造物活動,其本質是“按照美的規律為人造物”。愛美之心,人皆有之。雖然“美”并不是設計的唯一屬性和最終目的,但就設計成果而言,美的因素卻成為考察其優劣程度的標準之一。美是喚起和激發人的最高享受的心理狀態,它是人類設計、創造本質的最深刻反映。“美”的設計能使產品有效地使用,并給人以強烈的視覺沖擊和視覺印象,提升產品的審美體驗。美是抽象的,但同時它又是可感的。如何讓見仁見智的美學評價在產品設計中形成有一定參考價值的標準來指導我們的設計是一個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
一、設計美學評價標準體系的架構基礎
由卡耐基梅隆大學設計學院CraigVogel教授與工程學院JonathanCagan教授合作創立、并在《創造突破性產品》一書中推出的技術—形式定位圖,顯示了同一域的不同產品在技術和形式為軸的坐標系中的定位。根據他們在坐標體系中的不同方位,可以得出針對性的市場定位及驅動因素。由此得出結論:只有形式好技術含量高的產品才能從競爭者中脫穎而出。當今社會的消費者不但了解自己的境況,也了解可供選擇的產品。他們所尋求的是一種完整的、能夠體現自身價值和素質,并豐富生活的產品。形式與技術便成為我們在對產品進行評價不可或缺的必要條件。在形式—技術坐標體系的基礎上,我們可以將設計的美學理念融會其中,以此來作為的我們衡量產品設計的美學量化綜合指標及評價內容。
二、設計美學模糊評價標準的具體闡述及數學模型的建立
設計的本質是“按照美的規律為人造物”。工業設計是人類在現代大工業條件下按照美的規律造型的一種創新的社會實踐,是技術與與藝術形式的高度自覺。設計美則是建立在技術發展與形式創新基礎之上的一種藝術性的造物活動帶來的心理體驗。設計美學評價體系的建立,是為了在產品設計中探求技術美與形式美的完美結合并以此指導我們的設計實踐,在設計活動中追求感情與情境的訴求,讓消費者在產品使用體驗中,得到情感的熏陶和生命情感的體驗享受。
1.技術美。這里技術指的是產品的核心功能,即產品的使用功能、生產產品的材料和加工工藝、使用產品時涉及到的界面關系(如按照按鈕、屏幕、語音等提示進行操作)。技術美側重于理性,是產品設計中理智和推理的思維形態的表現形式。:
2.形式美。通常我們說到形式美,是指構成事物的物質材料的自然屬性(色彩、形狀、線條、聲音等)及其組合規律(如整齊一律、節奏與韻律等)所呈現出來的審美特性。本文將形式美定義為是能夠將美感與產品與服務中人機結合起來的造型,在視覺、感覺和聽覺等屬性間所呈現出來的審美特性,側重于感性、情感和靈感的藝術思維。
3.體驗美。體驗美指的是在產品使用過程中所體現出來的和諧的人—機—環境關系,合適的人機尺寸及友好溫馨的人機界面,親切的人性化關懷,合理完善的功能,及其外觀質量和外觀形態表現或傳達出一定的信息、表情或情感,在產品的多次同樣使用的記憶中所形成的經驗,所帶來的一種美妙體驗。或者說是技術與形式的結合度,在產品使用過程中所形成的總體審美體驗。在18世紀哲學家鮑姆嘉通(Baumgar-ten)首先提出了美學體驗這個詞并將其含義改變為感官的滿足或感覺上的愉悅,藝術作品是因為這個原因而產生的,即為了滿足人們感官的感覺。而在這里特指產品本身的在技術、人機理論及形式美學規律等方面的運用,對消費者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情感體驗的提升和挖掘,也就是說產品通過一系列的具體功能效用和人機工程上的易用性、安全性、和舒適性以及形式美學規律的探究,使人們在生理和心理感受到的愉悅體驗,從而在使用過程中產生某種共鳴。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人們所追求和期待的已由機械的、毫無生氣的物質滿足過渡到更具有生命情感的體驗享受。正如經濟學家約瑟夫·派恩和詹姆斯·吉爾摩在《體驗經濟》一書中指出:體驗經濟時代已經到來。顧客的需求不僅僅是產品或服務.他們還追求感情與情境的訴求。產品設計美學是探究提高人類生活品質的美學規律,其最終目的是要人類在科技文明的發展和現代工業生產技術不斷進步的平臺上,自由的生存和發展。設計不僅僅是為了生產、為了“物’的實現,而同時也使人類實現了諸多精神需求且獲取了很多美的心理體驗。
三、小結
產品設計是以產品這一實物形式呈現在人們面前的,它利用各種技術手段和藝術方法按照功用規律和審美的規律來創造。設計的獨特表現形式使美學這個主題更加廣泛、更加深入地介入了人們的生活。產品設計迫切要求人們正確認識產品的形式與審美的關系,用“美”的尺度,設計制造富有形式美感的現代“藝術品”——產品設計。本文以技術—形式坐標系為基礎,結合產品設計的美學準則,將產品設計的美學評價歸納為技術美和形式美以及體驗美,對設計評價標準指數型量化方法進行了初步研究,以期提高工業設計美學評價的科學性與可行性。社會在進步,人們的審美需求也在提高,設計師只有根據設計美學的評價標準,提倡人性化的情感體驗設計,從消費者的實際需求出發,才能適應瞬息萬變的經濟發展,立足于激烈的市場競爭大環境之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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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介民.現代工業設計概論(中英雙語)[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1995.
關鍵詞:語法翻譯教學法大學英語教學現實價值
一、語法翻譯法的形成及發展
語法一翻譯法最早是在歐洲用來教授古典語言希臘語和拉丁語的外語教學方法,到18世紀末和19世紀中期隨著現代語言作為外語進入學校課程開始被用來教授現代語言。
它可分為三個時期:18世紀上半葉,以外語譯成本族語為主要具體方法,內容偏重于機械背誦語法規則,其實用目的是如何了解外語。18世紀下半葉至19世紀末,以本族語譯成外語為主要方法,內容注意到了閱讀。其實用目的似是用外語表達本族語的內容。20世紀至今,在眾多學派的沖擊和促進下,語法翻譯早已吸收了許多學派的方式方法。
二、語法翻譯法的特點
語法翻譯法是通過先詳細分析語法規則,然后將這些語法知識應用在目標語、母語互譯的實踐途徑教授外語的方法。它的的語言學基礎是傳統語言學;心理學依據是官能心理學;哲學基底是惟理主義。其特點如下:
1.借助原“希臘—拉丁語法”的規則,形成了非常完整、系統的語法教學體系。
2.重視詞匯和語法知識的系統傳授,注重語言規則的歸納和列舉。大多數的語法翻譯課本中,教學大綱以語法知識點的順序編排,并試圖有組織、有系統地教授語法。
3.把第二語言教學看成是一種特殊的智力訓練,把教學看成是發展心理的一種特殊途徑。
4.強調不同語言的共性,強調第二語言學習中母語能力和翻譯能力的重要作用。考試形式自然是目的語和本族語的互譯。
5.強調閱讀和寫作,幾乎沒有系統地注重聽力和口語。
6.強調精確。
7.強調對書面語的分析,著重原文的學習。課文主要作為語法分析的材料。其語言教學模式是閱讀—分析—翻譯—講解—背誦。
三、語法翻譯教學法的現實價值
1.我國外語教學的實際情況決定了語法翻譯法的價值
(1)師資條件
大學英語教學量大、面廣,大部分的英語教學工作仍由中國教師完成。而他們中的大多數人是在國內學習英語的,即使有些教師有短時間到國外進修的機會,口語水平仍達不到接近母語的程度。語法翻譯法對教師的口語要求較低,采用其進行教學繞過了對教師的口語要求。
(2)傳統語文教學
語法翻譯法比較接近傳統語文教學,都注重字、詞、造句、閱讀、作文的訓練;都采用逐詞閱讀的方法;學習方法上都強調背誦,強調“熟能生巧“等等。因此,在傳統語文教學的潛在影響下,語法翻譯教學法的運用對于中國教師和學生來說得心應手和順理成章,易于操作。
(3)課堂規模
中國大學英語課堂規模大,在大的課堂規模中進行教學,語法翻譯法比較容易執行。學生在單位課堂時間學到的知識點多,教學效率高。
(4)學習方式
對中國學生來說,外語必須經過有意識的、系統的講解才能掌握。對他們而言,“語言十分復雜,有各種各樣的規則、繁多的句型、大量的習慣用法、困難的發音,這些內容很難在只重意思表達的課堂教學活動中為學生所自行掌握。只有通過有意識的反復練習才能達到自動化”。(5)學習動機
動機是制約語言學習的一個因素。對于大部分學生而言,他們既沒有出國深造的機會,在短期內也沒有與外國人進行交流的需要,他們學習外語的目的最大莫過于通過各類學歷、學力考試。英語考試內容重點總是放在語法、詞匯、閱讀理解和寫作上。在考試中要求的是百分之百的正確率。語法翻譯法強調語法規則、詞匯的記憶、句子在母語和目標語之間的互譯、目標語材料的閱讀,強調精確,因此在短期內要想通過一門外語考試,語法翻譯教學法不失為一種最有效的方法。
2.語法翻譯法的優越性決定了其自身的價值
(1)其強調的語法有利于外語學習
Canale和Swain認為交際能力應該包括語法能力、社會語言能力、話語能力和策略能力。
“有效的語言教學不可能完全脫離語法”。
就連倡導交際法的Wilkins也認為:學習的第一階段可側重rulesofgrammar,第二階段偏重rulesofuse。
廖巧云做的調查顯示,不涉及語法教學的交際法對大、中學生是行不通的,語言基礎知識不過關的學生雖然努力學了四年,但進步甚微。
可見,“語法恐怕不是要不要的問題,而是在外語教學中如何把語法教學擺在恰當位置上的問題。”足見語法教學的重要性。
語法翻譯法強調語法、詞匯學習,其好處如下。
①語法翻譯法有完整的語法體系,這一體系有利于學習者較快、較好地掌握目的語的整個結構。建立在“希臘—拉丁語法”規則上的英語語法體系有利于外語學習者認識目的語的形式、不同的詞類、句子組合等,有利于學習者掌握這一體系。
②通過有限的語法能夠生成無限的句子,這是語言的生成特征。人們可以記憶有限的語法規則,卻無法記憶無限的句子,而教授語法知識正是“授人以漁”。
③盡管語法本身不等于語言,但它總結了語言本身的規律,可以幫助學習者了解語言。
④有利于學習者打好語言基礎,在注重讀寫譯的同時,為聽說能力的提高提供保障。口語表達必須具備兩個方面的條件,即潛在的表達素質和實際的產出能力。潛在的表達素質是一個量的積累,實際產出能力則是運用所積累量的技能問題。作為口語表達的說,如果缺少一定的詞匯和語法結構,也就是相應的口語表達素質,往往開不了口。聽,當然也需要一定的詞匯和語法結構,我們常說的聽不懂,關鍵的問題就是詞匯量不夠和語法不清。可見語法翻譯教學法在培養學生綜合表達能力方面,仍具有有效性。
(2)實現母語和外來語間的對比
成年人學習外語跟兒童不同。成年人的腦海里已經蘊涵了龐大的母語參照體系,他們必然要利用其母語知識去類推、理解、把握外來語。
在母語和外語有差別的地方,學習者的母語知識會干擾外語,而在母語和外語有相似之處時,母語則會對外語學習有積極的幫助。這個過程叫做語言遷移。在兩種語言相似之處,遷移起正面作用,而在有差別之處,遷移便起負面作用。
語法翻譯法通過比較二者在語言上的特征,有利于學習者在學習英語時利用漢語正遷移,排除負遷移的影響,引導學習者在向目的語迂回靠攏的過程中減少盲目性,少走彎路,提高學習質量。
(3)和其它教學法相得益彰
在今天的外語課堂上,語法翻譯教學法依然很活躍,許多老師仍然普遍采用英譯漢或漢譯英的練習方式,也結合課文講解必要的構詞知識、語法知識、詞匯用法和典型的句型結構這些方法比較有實效,與其它教學法交替使用可以活躍課堂氣氛。而語法翻譯法也正好彌補了其它教學法的不足。
參考文獻:
[1]桂詩春.應用語言學[M].長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
[2]冷潔.從社會、文化和民族性角度看語法翻譯法盛行中國的原因及對我們的啟示[J].基礎教育外語教學研究,2003,(2):20-24.
[3]廖巧云.交際教學法的應用:問題與思考[J].山東外語教學,2002,(6):21-24.
山西新聞網 山西日報
《太原理工大學學術道德規范》近日下發,重拳出擊規范學術行為
本報訊《太原理工大學學術道德規范》近日下發。《規范》對全體在校師生學術行為作出嚴格規定,明確要求導師以身作則,對學生進行學術道德規范教育,如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發表或撰寫學術論文、學位論文有弄虛作假、抄襲剽竊者,除對學生進行處理外,還將根據責任大小對導師做出相應處罰。
文件要求教師加強自律,嚴謹求實,絕不弄虛作假,同時導師作為研究生學位論文審查的第一責任人,要對學生論文負責任。研究生在學期間署名指導教師姓名(不論第幾作者)的學術論文原始稿件,必須經過指導教師審核同意。凡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發表或撰寫學術論文、學位論文有弄虛作假、抄襲剽竊者,除對學生進行處理外,根據指導教師負有責任的大小,給予通報批評、暫緩招生、取消導師資格等相應處罰。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術活動因學術道德問題被他人訴諸法律,指導教師和學校將積極配合查清事實。如指導教師和學校無過錯,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同時,文件分別對老師、學生的抄襲與剽竊、捏造與篡改、偽造學術經歷、不當署名、濫用學術信譽等學術道德不端行為作出明確處罰規定。違反學術道德規定的學生,情節輕微者,可給予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延緩答辯、取消相關獎項和取消申請學位資格等處理;嚴重違反學術道德、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對已授予學位的學生,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判定,對授予的學位予以撤銷。違反學術道德的教師,情節輕微者,給與警告、通報批評、記過、中止項目并責令其改正;對情節嚴重者則要給予降職、解職、辭退或開除等,并要求其終止項目,收繳剩余項目經費,追繳已撥付項目經費,在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申請。違反學術道德特別嚴重而觸犯法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同時,在人事錄用、專業技術職務晉升、學位授予、項目審批、考核評估、科研獎勵、評審或推薦評審優秀成果之前,必須認真調查候選人遵守學術道德的情況,有明顯違反學術道德行為者,實行一票否決。 (李林霞)
[英文摘要]:
[關鍵字]: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法律分析
[論文正文]:
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發端于1970年代的美國,是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或資產集合(在法學本質上是債權)出售給特設載體(SpecialPurposeVehicle),由SPA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分離和重組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并增強資產的信用,轉化成由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擔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證券,銷售給金融市場上的投資者。在這一過程中,SPV以證券銷售收入償付發起人的資產出售價款,以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償付投資者所持證券的權益。資產證券化是融資過程,也是融資方式、金融工具和金融發展趨勢[1]。
東南亞金融危機之后,具有直接融資和表外融資等優勢的資產證券化在亞洲資本市場發展迅猛,形式也漸趨多樣。日本、韓國、泰國、菲律賓、新加坡、中國香港及臺灣地區都積極利用這一金融工具為本地經濟服務。我國自1990年代起,成功進行了珠海機動車輛收費、中遠集團航運收入、中集集團應收款證券化等資產證券化離岸操作,開始我國的資產證券化[2]。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國家開發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分別成為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這標志著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在中國正式啟動。
國家助學貸款是一種國家貼息的、國有銀行承辦的、適用于普通高等學校經濟困難學生的無擔保貸款,它集政策、福利、教育、金融為一體,是一種以信用方式提供的個人教育消費信貸。2001年-2004年以來助學貸款余額在我國個人消費信貸中所占比例為0。4%-0。5%,與個人住房貸款以及汽車信貸、信用卡消費貸款共同構成我國個人消費信貸“一個大頭,三個輔助”的格局[3]。因此,在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探索前進的過程中,國家助學貸款是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并且呈現出自身鮮明的特點。
一國家助學貸款的法律基礎及其現實困境
(一)國家助學貸款的法律基礎
1。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
受教育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國家積極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條件和機會,通過學習促進身心發展,以獲得平等的生存和發展機會的基本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規定了“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表明受教育權是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是國家的義務和責任。具體到高等教育方面,《反對教育歧視公約》(1960)第四條要求締約國“使高等教育根據個人成績對一切人平等開放”。《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一章第九條規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
2。政府有責任幫助公民完成高等教育
約翰斯通(D。BruceJohnstone)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擔理論認為,根據“誰受益,誰付款”的原則,高等教育的各種成本應由學生本人、學生家長、納稅人、政府以及社會慈善機構共同承擔[4]。該理論符合高等教育產品的準公共產品屬性,并能在很大程度上解決政府面臨的高等教育財政危機。我國從1989年開始實行大學收費制,每學年學費由最初的200元漲到如今的4000?10000元。漲幅近10倍于居民收入的增長。此時,只有確立合適的資助制度,才能避免高校收費剝奪來自貧困家庭的學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1世紀的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動世界宣言》指出應積極為一些特殊目標群體的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便利條件”,“特殊的物質幫助和特殊的教育解決辦法,可以幫助這些群體克服在接受和繼續接受高等教育方面所遇到的障礙”[5],我國政府也提出了“不讓任何一個學生因貧困而失學”的政策目標。為了幫助經濟困難的大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我國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于1999年應運而生。
3。國家助學貸款中各方的法律關系
在我國現行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中,貸款學生與銀行之間是借貸合同關系,屬于法律上的合同之債。該合同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學校是介紹人,與學生關系密切的自然人(學生家長、輔導員或班主任等)是見證人。介紹人、見證人并非擔保人,因此在法律上與貸款之債并無直接聯系。
由于政府在該貸款體系中只是提供貼息等優惠政策,而貸款按銀行的商業貸款模式運作,學校和銀行均未得到授權而成為行政法上的行政主體或被委托的組織,因此政府并未與學生形成任何行政法律關系。
2004年,政府對原有國家助學貸款政策進行了調整,設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財政和高校各承擔50%,分擔銀行風險,促進助學貸款。該專項資金在國家助學貸款關系中具有一定的擔保功能。
(二)國家助學貸款政策面臨的困境
1。貸款規模發展緩慢,結構失衡
我國自1999年實行助學貸款政策以來,截至2005年2月,相關部門累計審批國家助學貸款96億元,涉及學生115萬人。雖然在總體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相對于貧困學生的人數和貸款需求來說,其規模還是太小。2004?2005學年,全國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中來自貧困家庭的學生約263萬人,其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有122萬人。2004年,全國有80萬名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實際發放人數為35萬人;申請貸款金額為140億元,實際發放貸款金額為57億元。同時,國家助學貸款投入的地區結構不平衡。經濟發達地區國家助學貸款的投入情況較好,例如浙江省獲貸學生數達到高校經濟困難學生數的90。16%,而西部地區在這一指標上遠遠低于平均水平,青海省僅有30%的經濟困難學獲得助學貸款[6]。
2。國家助學貸款的政策性要求和商業銀行的經營目標之間的矛盾
國家助學貸款作為商業銀行的一項授信業務,受到市場運作規律的制約。助學貸款的資金來源是銀行吸收的存款,銀行的營利性和安全性目標要求貸款的發放必須遵循信貸資金運動的基本規律。因此,銀行審慎風險管理和給予困難學生足夠的信貸支持之間存在沖突。雖然國家助學貸款的政策能夠帶來好的社會效益、培養優質的潛在客戶,但是由于成本高、利潤薄,手續煩瑣,貸前、貸中、貸后都需要耗費大量人力,相對于其他貸款管理成本高,嚴重影響了銀行開展這項業務的積極性。
3。貸款風險大,違約率高
助學貸款市場是信息不對稱市場。高校通過核實相關文件資料來確認申請貸款學生信息的真實性,但是不能到生源地實地調查。銀行無法了解貸款學生的真實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在選擇發放助學貸款的對象時存在逆項選擇。另外,由于學生就業的流動性大,銀行很難掌握學生畢業后的去向,我國的個人征信體系又很不完備,這又使助學貸款有著一定的道德風險。同時,由于助學貸款的還款期限(4?6年)較短,大學生就業率走低,收入水平不高,導致目前國家助學貸款違約現象極為普遍,廣州、北京、上海等地國家助學貸款的不良貸款率高達20%?40%。面對困境,國家助學貸款如何“突圍”成為當前的熱點議題。
二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的結構模式及法律環境
助學貸款是各國高等教育財政中最復雜、最具爭議、經常被誤解然而又可能是最重要的問題,在高等教育公共政策議程上越來越受關注[7]。美國的高等教育助學貸款體系最為發達,不僅資助主體多元,而且資助形式多樣。其中,斯坦福貸款約占美國助學貸款總額75%。該貸款依托于政府的再擔保來提高助學貸款的信用等級,進而通過助學貸款資產證券化實現在二級市場的流通來規避不良貸款的風險,因而其運作極其成功,貸款違約率低至5。4%。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國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的同時,探索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模式相信對解決當前助學貸款市場面臨的困難有所裨益。
(一)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的結構模式
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是將貸款債權銷售給私有資本持有者,使之成為在私有資本市場上具有投資價值的資產,為助學貸款體系提供更多的資金并使之具有流動性,從而分散違約風險。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過程涉及的范圍很廣,除了高等教育發展狀況、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發育情況、外部政策及法律制度的完備之外,各專業機構分工合作至關重要。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的基本參與主體和交易結構模式的設計如圖所示。
1。由發起人組成國家助學貸款資產池(AssetPool)
發起人分析自身的融資需求,確定符合條件的助學貸款成為證券化的客體,組成國家助學貸款資產池。在結構上,由于國家助學貸款均以學校為單位在新生入學后統一辦理,因此在資產種類、利率、期限、到期日等方面具有同質性,有利于對其資產風險進行重組和配置[8]。在形式上,參與國家助學貸款的商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對助學貸款均使用語言規范、條款清楚、書面材料完備的合同,便于對資產實行有效的管理。
為了避免地域經濟波動或衰退影響債務人履行債務,組成資產池時應盡量選擇資產債務人的地區分布相對廣泛的資產。一般來說,助學貸款的債務人畢業后工作地點分布較廣,更符合對證券化資產來源上的要求。
2。組建具有政府信用的特設載體(簡稱SPV)
要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最重要的是要使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風險相隔離。當發起人破產清算時,證券化資產不作為清算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流按交易契約由SPV擁有,并支付給投資人,從而降低風險,保護投資人利益。SPV是資產證券化中必不可少的重要載體,SPV既可以由發起人建立也可以由第三方組建。
國家助學貸款帶有政策性和公益性的特征,對SPV的獨立性和穩定性要求頗高。設立有政府信用的、國有獨資公司形式的、以經營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為其惟一目的的SPV,能夠保證其良好的信用,解決由銀行、信托公司設立SPV時容易產生的利益沖突問題。而且,通過政府組建SPV既能推動銀行在組成國家助學貸款資產池時加強內部管理、實現標準化,又能規范與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相關的各中介機構的運作。
3。通過實現真實出售(TrueSale)破產隔離(BankruptcyRemote。
如上所述,破產隔離實現)是SPV的本質要求。否則,發起人破產時,SPV可能會沒有足夠的現金流支付給破產者,從而導致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的目標落空[9]。發起人將證券化資產轉移給SPV通常可以采用出售和擔保融資兩種方式。各國法律和會計制度中所要求的真實出售,是指發起人出售給SPV的資產以及由這些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權益必須是有效的,資產池中的資產能夠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移出,SPV對證券化資產擁有完整的控制權不會被歸入發起人的破產財產。由于真實出售能夠改變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因此它在破產隔離的實現上比擔保融資更為徹底。所以在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中只有實現真實出售,才能實現已經證券化的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隔離。
4。信用增級(CreditEnhancement)
SPV對國家助學貸款資產池中的資產采取信用增級手段,使其所發行的證券獲得更高的資信評級,這有利于降低融資成本、吸引投資者,是一種為了確保證券順利發行與募集而設計的附加擔保制度[10]。信用增級包括外部信用增級和內部信用增級。外部信用增級是指外部第三方提供的信用增級工具。在國外的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實踐中,政府往往充當擔保的角色。我國可以在現有的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基礎上成立專門的政策性機構??國家助學貸款擔保基金,為助學貸款提供擔保。內部信用增級常見的方式是建立優先/次級結構,即對優先級證券本息支付先于對次級證券的支付,在付清優先級證券本息之前對次級證券僅付利息,在優先級證券本息支付完畢后才支付次級證券的本金。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也可以通過這種結構安排,使優先證券的風險在很大程度上被次級證券吸收,達到信用增級的目的。
5。對國家助學貸款證券進行發行評級,安排證券銷售。
SPV請信用評級機構進行正式的發行評級,向投資者公布評級結果,準備法律文件和辦理法律手續,由證券承銷商負責向投資者銷售證券。SPV從承銷商處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再按國家助學貸款買賣合同中的價格把發行收入的相應部分支付給發起人。至此,發起人達到了通過國家助學貸款進行融資的目的。
6。進行資產管理,償付證券權益。
SPV收取、記錄證券化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收入,并存入托管銀行的收款專用帳戶,首先用于償付投資者持有的到期證券權益,不得用于任何紅利分配或進入破產,未到期的現金流按資產風險輔助安排處理。償付了證券權益后,SPV向貸款證券化過程中聘用的各類專業機構支付費用。之后,由國家助學貸款資產池產生的收入若有剩余,則按SPV與發起人之間的約定進行處理。至此,整個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過程完成。
(二)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的法律環境
資產證券化是一定市場經濟條件下,綜合各項法律制度的新型融資工具。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的結構模式,既是經濟過程也是法律過程。在支持資產證券化的環境中,法律制度的作用具有根本性意義。
1。與國家助學貸款合同相關的法律問題
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的法律關系主要是通過合同這一法律行為來建立的,因此其法律關系的內容體現在一系列合同上[11]。銀行與貸款學生簽訂的助學貸款合同確立了發起人??銀行享有法律保障的收取應收款的權利,是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文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下列三種情形下不得轉讓:(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按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因此,發起人如果將來欲將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應當在訂立助學貸款合同時做出有利于未來轉讓的設計。只有明確該債權的轉讓條件,發起人才有可能將應收款匯集成國家助學貸款資產池,出售給SPV,進行證券化。目前的國家助學貸款合同對此還未作特別設計。
2。與SPV設立、資產轉讓相關的法律問題
在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的結構模式設計中,SPV采取國有獨資公司的形式。這是因為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證券法》規定“證券業、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所以我國承擔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不能作為SPV的控股公司。而根據我國《公司法》關于國有獨資公司的規定,政府設立SPV基本具備現實操作性,不存在法律障礙[12]。
要實現資產轉讓,必須首先確認債權的可讓與性。國家助學貸款屬于個人信貸,我國《商業銀行法》并未允許商業銀行轉讓其信貸資產,只有根據關于商業銀行業務范圍的授權性條款,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以規章的形式賦予商業銀行以資產證券化為目的向SPV轉讓信貸資產的權利,才能實現資產轉讓。
我國《合同法》關于債權的轉讓采用的是通知轉讓原則,這大大節約了貸款證券化的支出成本。但是,國家助學貸款的債務人分布地區廣泛,流動性大,為了便利操作,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案件的規定》:在指定的媒體上債權轉讓公告即視為履行了《合同法》規定的通知義務。
3。與破產隔離、真實銷售相關的法律問題
在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結構模式設計中采用“真實出售”來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這是因為我國尚無法律對SPV的性質作特別規定,普通企業之間自行借貸是被禁止的,所以擔保融資的風險較大[13]。我國在立法上還沒有關于“真實銷售”的規定,但在會計準則上有相關處理方法可以參考,例如財政部《關于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從事應收債權融資等有關業務處理的暫行規定》。為了明確發起人的表外融資的操作標準,有必要在設計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模式時,對發起人資產轉讓意圖、資產價格、追索權、回贖權、剩余利潤抽取等做出規定,規范資產真實銷售的操作,避免交易被界定為擔保融資。
4。與國家助學貸款證券發行相關的法律問題
在我國,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受《證券法》的調整,《證券法》未規定的,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的發行和交易由法律和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在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模式中,SPV是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載體,不同于股票、公司債券以及政府債券的發行。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條件下,還無法明確該證券的屬性和法律適用問題[14]。從利用現有證券監管體系的角度出發,修改《證券法》,把資產支持證券納入其調整范圍,是降低立法成本、切實可行的做法。
另外,國家助學貸款證券發行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存在《證券法》的適用問題。由于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是以資產信用為基礎的,如果將《證券法》中關于信息披露的標準用于該證券,可能會使發行人公開與證券化無關的一些公司資產結構、治理結構、公司決策信息等內容,投資者并不能根據這些信息了解該證券化資產本身的情況。而適用《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中關于銀行資產狀況和風險的信息披露要求,能夠加強對銀行的市場約束,有利于投資者了解與證券化有關的信息,增加投資者的購買動力。
5。與信用增級相關的法律問題
在外部信用增級方式中,政府擔保是國外助學貸款證券化中通常采用的方式[15]。但是我國《擔保法》規定國家機關不能作為保證人,因此不可能直接采用政府擔保。在當前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中設立了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可以在此基礎上成立國家助學貸款基金會這樣的政策性機構,專門負責助學貸款的擔保,降低違約風險,提高資產信用等級。
在內部信用增級方式中,超額擔保方式(指SPV向發起人支付的價款小于貸款證券化價值)并不適用于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模式,這是因為根據《破產法》,超額部分應列入發起人的破產財產,這樣就不能實現破產隔離。因此,建立優先/次級結構是目前法制環境下較好的選擇。
突破國家助學貸款的困境,建立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模式,需要有完善的法律環境。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過程中除了上述的主要法律問題外,還旁及與之相關的稅收處理辦法、信用評級的標準、程序等等,在此未能盡述。但從以上分析已可發現,我國當前的法律體系中已存在有利于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發展的因素,同時也有一些法律障礙和立法空白,有待于調整和完善。總之,改善法律環境,審慎發展助學貸款證券化“二級市場”,有利于推動銀行開展助學貸款業務,增加我國高等教育的非公共基金收入來源,緩解教育資源短缺的狀況,從而為公民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機會。
注釋
程荃(1975?),女,安徽滁州人,暨南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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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德納認為,智力是多元的,不是單一能力,而是一組能力,包括語文智能、音樂智能、邏輯-數學智能、空間智能、肢體-運作智能、人際智能、內省智能、自然觀察智能等。多元智能理論堅信每個受教育者都是獨特的,都以個別的方式對人類的文化做出有價值的貢獻。
一、多元智能理與教師的觀念轉變
多元智能理論倡導“以個人為中心”,包含以下幾層意思:1)學校教育必須以學生為本,學校教育的每項改革必須以學生的學習和發展為最大效益;2)所有學生都有能力學習,具有多元智能和不同的發展潛質,學校教育應為每一個學生提供均等的發展機會,建構一種可選擇性的教育以適合不同學生的不同潛質、不同學習方式和不同發展需求;3)學校教育必須以合作的方式和家庭、社區建立密切的關系,以保證學生有機會獲得廣泛的學習與發展經驗,使學生的學習與自身的生活建立真實而完善的聯系。這就要求我們看待課堂教學的目光要開闊,要有意識地從小學生發展的水平和特點考慮課程設置和環境的創設,認識到完整的課堂結構應包括課前預習、課堂教學和課后的拓展延伸。
在對學生的評價方面,基于對學生的智能結構和智能發展特點的了解,要注重從多元智能的各個方面對他們給予綜合的、全面的評價。從評價方式上,要有意識地在日常生活和活動中觀察學生的活動內容、活動方式、活動范圍等,通過多重渠道,采取多種形式,在不同的實際生活和學習情境下進行。教師應從多方面觀察、記錄、分析和了解每個學生的優點和弱點,并以此為依據設計和采用適合學生特點的課堂教學方式。課堂教學應該從以集體教學為主,個別和小組教學為輔向以個別和小組教學為主,集體教學為輔的教學形式的轉變。這對于習慣用一種方式、一刀切觀點來看待孩子智力的老師來說,是很不容易的。
二、多元智能理論與教師的角色定位
小學生正處于創造能力形成和發展的關鍵時期,應有效利用學生的智能潛力,最大限度地提升學生的創造能力。多元智能理論要求教師要從知識的權威者轉變為學生學習的指導者、支持者,學習的合作者與伙伴。這一角色的轉變,使教師由舞臺的主角變成了幕后的導演,對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應從傳授知識的嚴師轉為學生學習的引導者,由教學任務的執行者轉換為課程資源的開發者,由教學效果的檢查者轉換為學生發展的評價者,由知識占有者轉化為學生學習成果的分享者,建構教學雙主體之間的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的新型的、民主的、合作的師生關系。教師要點燃學生學習的熱情、探究的欲望,了解每一個學生的個別差異;敏銳、耐心與機警,關注學生發展,隨時幫助學生解決偶發事件,創設與學生發展相適宜的環境,幫助學生了解自己,發展學生的自主性、創造性。
三、多元智能理論與教師的行為轉變
對學生智能的培養首先應關注智能間的和諧性,而不是優勢方面,無視和諧發展的智能開發是野蠻的開發、甚至是對學生和諧發展的侵害。但有些教師過分關注學生的考試成績,忽視學生的能力培養,將教學質量等同于及格率、優秀率等干巴巴的數據和指標上。以分數見高低,論英雄,分數才是硬道理。為了追求分數甚至不擇手段。對學生進行分類,教育教學中關注優等生,忽視甚至歧視差等生成為一種普遍的現象。不顧學生的感受,課堂教學重結論、輕過程,把教學過程庸俗化到無需智慧努力,只需聽講和記憶就能掌握知識的那種程度,培養了一大批“掌握”了知識卻不思考知識、詰問知識、評判知識、創新知識的“好學生”,曾被口誅筆伐的“盯、盤、補”又沉渣泛起。而學生探索新知識的經歷和獲得新知識的體驗則被棄之如敝履。學生的情感、態度、精神、意志、價值觀、責任感等都被排斥在外。這種以犧牲學生的健康、幸福和終身發展為代價換取來的分數和成績,帶來的不僅是對學生的身心極大的傷害,甚至可以說是我們民族的不幸和災難。
四、多元智能理論與和諧課堂構建
長期以來,我們的教育以培養傳統的學業智力為中心,導致課程結構過于單調,課程內容過于局限,教學模式過于統一,評價方式過于僵化。素質教育不應只發展學生的傳統意義上的課業學習智力,而更應重視發展學生的多元智能。
首先是培養學生學習的興趣。興趣可以通過培養產生,并且可以發展為愛好。小組自主探究活動在學生發展上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小組自主探究活動跟全班集體活動相比增加了選擇性和自主性,活動的材料是開放的,能滿足學生多方面、多領域的需要。小組自主探究活動中富含大量的問題情境,包含了很多探究的機會。學生對活動伙伴了有了選擇的機會,也擁有了協調與同伴關系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