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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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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通過這份征求意見稿不難發現,房東應該根據新的要求來調整租屋管理方式。據業內人士介紹,其不同之處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注意一:房屋租賃須登記備案

      居住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30日內,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拔覑畚壹摇笔袌鲅芯坎坑嘘P人士表示,既強化了房屋租賃的系統管理,合理引導了租賃市場的規范化,也保護了租賃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在此之前,出租之后是否備案無關緊要。但新辦法實施之后顯然是行不通的。管理部門會要求房東限期整改,而對于置若罔聞者,將會受到處罰。

      注意二:當心觸及“群租”紅線

      在此之前,上海市曾嚴令禁止“群租”現象,但由于缺乏界定“群租”的標準,因此這種現象屢禁不止,不過新辦法將規定“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該“頑疾”將會被根治。這對房東來說,應該在出租之前了解承租人的數量,并根據房屋面積來初步估算會否觸及“群租”紅線。在估算時,如果居住使用人之間屬于父母子女關系的可適當放寬。

      注意三:規范轉租和續租

      《租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轉租中的一些不良行為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規定居住房屋轉租后,除接受轉租人繼續居住使用的以外,不得再進行轉租。因此房東如果發現自己的住房出現兩次以上的轉租,可進行制止。

      征求意見稿規定,居住房屋租賃合同對續租已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的,出租人在租賃期滿后不再續租的,應當提前1個月通知承租人,未提前通知的,租賃合同轉為不定期租賃,承租人可以在租賃期滿后繼續租住使用;承租人繼續居住使用期間,出租人需要解除合同的,應至少給予承租人1個月的寬限期。

      注意四:租金一年調整一次

      租金只能一年漲一次。居住房屋租賃的租金,原則上由合同雙方自行協商,并在合同中約定。但對租賃期間出租人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的問題將作出相應限制,《租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居住房屋租賃期限為一年或者一年以下的,租賃當事人應當一次性確定租金;一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調整一次。

      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答:是指出租人以口頭或訂閱局面合同的形式將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與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但旅館業的客戶出租和房屋場經營中的柜臺出租不屬于房屋租賃范圍。

          2、房屋租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1)房屋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2)出租人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及經出租人授權的處分權人或委托人。(3)出租人轉讓房屋的使用權,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作為對價取得房屋使用權與收益權。(4)租賃的標的系不動產,屬于合同約定的特定物,在租賃期滿后,承租人應當及時返還出租房屋。(5)租賃雙方應當簽訂書面的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履行登記備案手續。

          3、租房前應當了解哪些情況?

          答:(1)出租人是否有權出租住房,要看其產權證。(2)該住房是否有合法的出租文件,即《房屋租賃許可證》。(3)查看房屋的實際使用條件與狀況。

          4、個人在承租房屋時,如何防范租房陷進?

          答:(1)看出租房的產權證;(2)驗看出租人的身份證是否與產權證一致;(3)簽訂合同后,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5、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答: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下列房屋不能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權屬有爭議的;(5)屬于違法行為的;(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7)房屋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6、房屋租金由哪些部分構成?

          答: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投資利息、稅金、保險費、地租和利潤等。

          7、承租人是否能改變房屋用途?

          答:承租人需改變合同約定的用途的,應當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還應當符合《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住宅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其業主應當征得相鄰業主、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的書面的同意,并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設施,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8、房屋租賃期間產生的物業管理費用由誰承擔?

          答:承租人使用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氣、通信等費用,由承租人承擔;但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物業管理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房屋租賃合同

          9、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答:(1)審查主體資格;(2)房屋租賃的當事人應當訂閱書面合同。(3)就辦理登記備案手續。(4)對出租人提前收回房屋、承租人提前退租、續租以及其他影響租期的事項作出詳細約定。

          10、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基本內容?

          答:(1)當事人雙方的基本狀況。(2)房屋的概況。(3)房屋的用途。(4)交付日期。(5)租賃期限。(6)租金數額、支付方式和期限。(7)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8)房屋返還時的狀態。(9)轉租的約定。(10)違約的情形以及違約金的標準或計算方法。(11)爭議的解決方式。(12)合同的生效。另此,還要以約定添附物的處理、變更、解除合同的條件、送達與通知等。

          公房租賃

          11、什么是公房租賃?

          答:是指公房所有人或管理人將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的法律行為。

          私房租賃

          12、私有房屋出租人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答:出租私有房屋必須是出租人自住有余的房屋,產權必須明確。出租人必須是房屋所有人。共同有房屋出租的,須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書或委托書。產權不清、違章搭建或危險房屋、門窗不全缺乏安全設施、衛生條件差、出租人無合法資格或無管理能力的房屋不能出租。任何人不得直接將私有房屋出租全外國或港澳地區駐本市機構,必須由市房管機關指定的部門辦理租賃手續。

          13、私房出租應辦理哪些手續?

          答:(1)業主或人首先向公安派出所提交私房出租申請及產權證明、承租協議、治安承包協議書,公安派出所審核批準的,發給《私房出租安全許可證》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門辦理出租登記手續,頒發《私房出租許可證》。

          凡未辦理出租登記手續,無《私房出租安全許可證》和《私房出租許可證》出租私房的,一律視為違法出租,依法予以取締。

          14、私房出租人有哪些義務?

          答:(1)負責查驗承租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及育齡人員計生證明;(2)填寫《私房出租登記本》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外來人口管理辦公室。(3)督促、帶領承租人于3日內到公安派出所或外來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辦理申報暫住手續,承租人離開時,申報注銷;(4)負責對承租人進行法制宣傳,發現承租人有違法行為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此外,房屋租賃人要繳納稅費,有:(1)合同印花稅,出租雙方各按合同金額的0.1%繳納;(2)營業稅及附加稅、房產稅、個人所得稅,由出租人按租金的收5%交納。(3)租賃合同備案費,100元/件。

          15、私房承租人有哪些義務?

          答:(1)持有合法身份證明;(2)育齡人員必須持有《上海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3)辦理暫住證;(4)外來在滬務工經商人員要按規定繳納城市建設費。(5)承租三個月以上的人員須進行衛生防疫檢查。

          16、什么是《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答:根據1998年11月27日滬公發(1998)291號文件《關于貫徹上海市外來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上海市對外來流動人員租賃房屋實行許可證制度。未取得《房屋租賃許可證》的房屋,不得出租給外來流動人員。如果申請此證,業主須向當地派出所提交 出租房屋申請表、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僉的房屋證明、身份證明或單位證明。

          房屋租賃程序

          17、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含義是什么?

          答:出于不動產的公示公信原則,便于國家對不動產的管理,在房屋租賃上法律設定了登記備案制度。房屋租賃合同未經登記備案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件》、《上海市實施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當事人在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后的15日內,雙方持合同及有關材料到房屋所在的區、縣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如果一方要求備案而另一方不配合的,要求登記的一方可持租賃合同到房地產登記管理部分自行登記備案。其具體程序是:

          (1)房屋租賃當事人在租賃合同簽訂后的15日內分別到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填寫《上海市房屋租賃登記申請表》,并提驗有關證件材料。

          (2)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受理后,在《租賃登記表》上提出審核意見。

          (3)符合規定的,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自受理房屋租賃登記申請之日起的5日內核發《房屋租賃證》。一般情況下,房屋租賃證的有效期限不超過2年。

          18、哪些合同須公證?

          答:《根據上海市公證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下列法律行為和文書,應當辦理公證:

          (1)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2)重點建設項目和大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3)國有企業的租賃、產權出售及拍賣;(4)房屋的贈與、抵押,外銷商品房的買賣、非居住用私房的租賃合同;(5)股票和其他詞句有價證券的贈與、繼承和滅失;(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

          城鎮廉租住房

          19、什么是城鎮廉租住房?

          答:根據〈上海市城鎮廉租住房試行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鎮居發最低生活保險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租金補貼或以低廉的租金配租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普通住房。家庭月收符合上海市民政部門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即每月280元的標準,并且已接受民政部門連續6個月以上的救助,家庭人均面積低于5平方米,并至少有1 人取得了上海市非農業戶口5年以上、其他成品戶口遷入2年以上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

          商品房預租

          20、商品房預租的含義是什么?

          答:是指房地產開發商在新建商品房未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前,與承租人簽訂〈商品房租賃預約協議〉,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數額預收款的行為。開發商預租商品房,應當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并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房地產中介服務

      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第二條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賃(以下簡稱房屋租賃)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租賃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定期分區域公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第八條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九條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并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未及時修復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

      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條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產、diyifanwen.com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十三條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1)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六條對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向租賃當事人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一致;

      (三)不屬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七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應當載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等。

      第十八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遺失的,應當向原登記備案的部門補領。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第二十條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系統,逐步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網上登記備案,并納入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記載的信息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

      (四)其他需要記載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不予辦理,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予以辦理,或者對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管理不當,給租賃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保障性住房租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賃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一、房屋租賃稅收征管工作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近幾年來,對于房屋租賃這一新興的行業,地稅部門有針對性地制定了一系列征管辦法,采取了許多相應措施,但在實際征管工作中仍存在稅收征管難、稅款流失大、措施方法落實不力等諸多問題和不足,按照實際房屋租賃市場的總體形勢和發展規模,房屋租賃稅收管理水平還相當滯后。其主要原因是眾所周知的“三難”,即納稅人難找、租金額難界定、稅款難征收,并具體表現在:

      1、稅法宣傳不到位,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

      以往進行的稅法宣傳,大多集中到企業單位、個體承租經營者,而應該被包含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擁有房屋個人等納稅人群體的宣傳教育往往被忽視,有相當一部分的房主及租賃房屋單位,根本不知道繳稅,特別是機關團體、行政事業單位,自認沒有經營行為,不關心稅法,也沒有納稅習慣,更談不上如實申報、依法納稅等法律義務。

      2、房屋管理制度不健全,無法源泉控管

      目前,房屋租賃綜合管理比較混亂,房屋管理部門相關的管理制度形同虛設,房屋租賃不經任何部門登記許可,也不辦理任何證件,只要租賃雙方達成協議,私下簽訂一張承租合同就可以現金交易,收入帶有很大的隱蔽性。面對這種情況,地稅部門根本無從管理,稅收在源泉上失去了控制。

      3、出租房屋產權界定困難,數量、收入難以確定

      房屋租賃涉及到社會的各個角落、每個有閑置房屋的房主,租賃的房屋始終是一個變量。工作中,我們經常會遇到找不到房主、個人不提供真實租賃合同、一些出租單位實際將取得的租金收入用作“小金庫”或抵頂相關費用而不入帳、不申報等行為,為地稅部門鎖定納稅人以及對其租金收入界定帶來極大困擾。

      4、地稅部門執法力度體現無對象,剛性執法無從談起

      按現行稅法,承租人沒有代扣代繳義務。因沒有剛性法規作保證,而經營者往往都不是房主,以至于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在實際征管中顯得無計可施,造成了稅收執法的極大困擾,無形之中助長了不法行為的擴張和蔓延。

      5、稅制老化,稅負不平、負擔過重

      老化的稅制下,按租金收入與按房產原值兩種方法計征的稅負明顯不平,稅收政策不配套。用于生產、經營的房屋租賃綜合稅率高達27%?34%,涉及到的應稅稅種多達8個,公安、房產部門還要收取其它各種費用。納稅人稅負的繁重和不平,是房屋租賃行為產生偷逃稅現象的內在根源。

      6、征管人力不足,各方面物質條件、配置不到位

      租賃房屋遍及城市、鄉村的每個角落,除主要街面用于生產或經營以外,用于居住的租賃房屋連房管部門也沒有確切的底數,稅收管理員人力本就有限,何談嚴管、細管。稅務機關的執法物質要件,已經跟不上不斷發展、日漸錯綜復雜的房屋租賃市場。

      二、加強房屋租賃稅收征管的對策

      在新的發展歷史時期,地稅部門應該樹立創新的工作思維,采取新的征管措施,徹底解決受到長期困擾的“三難”問題,全面提高整體征管質量和水平。

      (一)積極爭取市政府的大力支持,為實現相關部門的密切配合、聯合管理奠定基礎

      今年,歷史機遇突現:吉公辦字[20*]2號《轉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公通字[20*]8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兩個文件的出臺,使各個部門聯合管理租賃房屋成為可能。為充分借助這一契機,有效堵塞漏洞,深入挖掘潛在稅源,全面加強房屋租賃稅收管理,地稅部門應該主動爭取地方政府給予大力支持,特別是要建議市政府能制定并出臺地方規章,以便于房產、公安、工商和地稅等部門聯合、協調開展工作,共同規范管理房屋租賃市場。完全可以說,國家、省、市這三級政策文件和地方規章,就是聯合管理的法律依據、協同執法的尚方寶劍。

      首先,我們應建議市政府牽頭,溝通、協調租賃房屋管理主要涉及到的地稅、房產、公安和工商等部門,對各自職責進行明確,達成一致后,形成聯合管理辦法。以政府令的形式頒布辦法最理想。這個地方規章應該按照部門職能,以提高整體行政效率為原則,實現分工合作,進一步強化地稅、房產、公安和工商等部門的配合,爭取實現信息共享。政府令應明確的主要內容是:第一,對于房管部門通過房屋備案制度掌握的信息,應該無償、準確、及時提供給地稅部門;同時,要求房管部門的產權管理處和地稅部門實現信息聯網、數據共享。第二,工商部門辦理(法人)營業執照、公安機關在辦理暫住戶口登記或《暫住證》時,應首先查驗當事人是否有《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發現應辦理而未辦理的,告知當事人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并按月將信息反饋給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由此,房產部門可以把既有的“租賃房屋登記備案制度”落到實處;公安部門可以進一步加強對流動人口管理和戶籍管理,通過控制案源,強化社會治安;地稅部門可以實現依法征稅,增加有效經濟稅源。通過相應部門的協調運做,在達成各自工作目標的同時,也會逐步規范房屋租賃市場的綜合管理。

      (二)用創新性思維,制定、實施相應辦法

      走出去,學習并借鑒經濟發達地區的管理經驗,制定符合本地實際、具有較強可操作性的房屋租賃稅收管理辦法,聯合房產、公安等部門協同作戰,逐步實踐,大膽探索。待運作一段時期以后,將落實過程中體現出來的漏洞和不足進行針對性的修改、完善。重點應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確定計稅依據,徹底解決“三難”中租金難界定的問題

      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是征稅的計稅依據。對能夠提供真實租賃合同的納稅人,地稅機關將據此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應納稅額。經地稅機關確認,對出租合同中租金明顯低于市場同類房屋租金標準,或者不能提供真實租賃合同、申報的租金收入不實的,地稅機關可以委托房產評估部門對其租金收入予以評估,以評估結果作為計稅依據定率計征應納稅額。房產評估部門所評估的租金收入與納稅人提供情況或納稅申報相一致的,評估費用由地稅機關支付;否則,由納稅人承擔。但最好是協調本地政府物價部門制定并頒布《房屋租賃市場指導租金》,地稅機關據以計征稅款。

      2、確定綜合附征率,切實解決“三難”之一的稅款難征收中的內在、本質問題

      對帳目健全的法人或其他組織這部分納稅人,能查實征收的繼續實行查實征收。對公民(自然人)即個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納稅依據的這部分納稅人,稅務機關可按照“擴大稅基,增加稅源,普遍征收,合理負擔”的原則,以實際調研和多方測算為根據,結合本地經濟發展狀況,依照每百元租金收入有一定的稅金含量實行定率征收,即采用適當的綜合附征率計征。在這里,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要嚴格明確限定“自營”、“融資聯營”等特殊租賃房屋的條件。確定綜合附征率,是需要納入政府令的重要內容之一。

      3、推行使用“房屋租賃稅收管理專用發票”,依法約束租賃雙方涉稅行為

      本專用發票必須由地稅機關統一負責印制、填開和管理。使用中,一律采用“機打票”,手工填開無效。房主不能提供專用發票的,承租人可以拒繳租金,并向地稅機關舉報,由地稅機關依法處理。對不能出示專用發票(專用發票中單獨設計一聯,交承租人留用、備查)的承租人,地稅機關對其計算所得稅時,其支付的租金將不予扣除,全額計征所得稅。同時還要規定,承租人不得接受其他任何代替專用發票的收款憑證。

      4、要求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據其經濟活動實施稅務管理。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務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為房屋租賃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是地稅機關依法對其實施稅務管理的前置法律程序。然而,謝旭人局長于2003年12月17日簽署的國家稅務總局第7號令,即20*年2月1日起施行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其中的第二條:“……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資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筆者認為,這個“除外”值得商榷。毋庸置疑,租賃房屋不屬于這些列舉范疇。個人出租用于生產、經營包括居住房屋,是涉稅金額較大且頻繁發生的應稅行為,盡管在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也并未找到明文依據,但實際工作中還是應該為房屋租賃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否則,納稅人的申報、納稅以及地稅機關的接續管理、相應執法就都是沙灘樓閣,甚至是一個致命的空白點。而且,房屋租賃稅務登記的主要內容最少應該包括:納稅人姓名、稅務登記代碼、房屋地址(居住社區)、租賃性質(用于生產、經營或居?。?、發證日期、證件有效期限等等。

      (三)采取一系列的征管措施,落實新辦法

      研究、制定好辦法重要,能否有效落實并取得預期的成效更為重要。實際工作中,應該緊緊圍繞上述三個新辦法動腦筋,用行之有效的征管措施,保障其付諸實踐,確保創新之花結出豐碩之果。在此,可以結合實際工作,從兩個方面考慮實施:

      1、地稅機關直接征收,其他部門配合

      首先,是摸清底數。建立檔案,登記造冊,并將全部數據輸入計算機,建立稅源檔案,徹底解決房產戶籍管理不清、底數不清、房主不清的老大難問題。一是普查。出動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在市區內分樓號、房號、門市商家名稱,逐街、逐樓、逐門、逐戶進行普查登記,將相關資料認真詳細登記造冊。建立健全基礎建設,夯實工作基礎。二是確認。將已經形成的名冊或名單梳理、匯總后,交房屋產權部門,由該部門對各戶房屋的房主給予確認,并負責提供房主姓名、身份證號等相關情況。三是鎖定。聯系公安部門(戶籍管理部門或派出所),根據房屋產權部門提供的資料,確定各房主的身份、行止去向等情況,實現房主由隱蔽性向具體化的轉變,確保“隨找隨見”,并告知其承擔的相應責任。對于房主身份一時難以確定的情況,可以借助社區,長期調查直到徹底摸清。通過廣泛清理,要對市區內的出租房屋的總戶數有清晰、準確的掌握。從根本上解決“三難”之一的納稅人難找問題。

      第二,要求制定并明確稅收管理檔案和臺帳的登記的相關事項。主管地稅機關、區域責任稅收管理員都要建立稅收管理檔案和征收臺帳,其相關內容應包括:一是出租房屋的座落地址。二是房屋產權人姓名(以房屋產權證為準),身份證號,工作單位,居住社區。有委托代管人的,要載明受托代管人的上述資料情況。三是所出租的房屋購買時的發票、購買時間。四是租賃合同:承租人姓名,月(季、年)租金額,租賃期限,企業名稱及法人代表姓名。五是房屋所有權人出租房屋的申報、已納稅情況、征收方式(查實征收或核定征收)。此項工作由地稅機關印制表格,免費提供給房屋所有權人進行填報并簽字蓋章,稅務征收機關據以存檔管理,作為加強稅收征管的依據。

      第三,將出租房屋納入正常管理。主管地稅機關要向房主下達《納稅問詢通知書》,對其在規定時間和地點辦理納稅事宜、履行納稅義務進行詳細告之。然后,強化納稅申報。房主到地稅部門辦理納稅事宜時,稅務管理人員要宣傳有關房屋租賃業的政策、法規,明確要求其進行納稅申報,同時告知相應的罰則和罰額。對實行定率征收管理辦法的,要制定“定率征收表”,而且要專門設立一個納稅人簽字的欄目,以此確保地稅機關占有執法依據,也便于分清征納責任。

      第四,堅決跟進,啃硬骨頭。對采取上述辦法程序仍不到地稅部門辦理納稅事宜的,在可以提前介入的同時,還要充分發揮公安部門駐地稅大隊的功能。由其查處的案件,除補稅外,必須進行相應處罰,而且要形成制度。通過必要的監督和公安部門司法保障體系的威懾,加大執法力度,用震懾減少偷、抗稅行為,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實解決“三難”中稅款難征收的問題。

      地稅機關直接征收,有利有弊。有利的是,執法力度可以切實發揮,腳步塌實,見效明顯;不利的是,僅僅是尋找納稅人這一項工作便將大量分化一線征管力量,稅收成本將大幅度增加,還有等等客觀限制,在當前稅收收入任務繁重、征管改革深入推進的情況下,未免顯得得不償失。

      2、實行委托代征,地稅機關配合

      地稅機關也可以考慮委托相關“源泉部門”或社區管理部門代征稅款。鑒于一些地區社區的建設水平和管理水平還很不完善,可以委托房屋管理部門代征。但委托代征同樣有利有弊。有利的是,因其產權單位直接掌握房屋產權人相關的信息資料,“先天”上方便解決“納稅人難找”的問題,還可以避免一些其他直接征收的弊端。但委托代征的弊端是,代征單位有可能“搭車”收費,即借助稅收剛性向納稅人收取該部門日常收取的費用,引起納稅人的反感,不利于融洽征納關系;另外,也有可能產生“二道稅務局”等一系列問題。因此,地稅機關必須要預防為先、防微杜漸,堅決杜絕類似現象的發生。

      這首要體現在委托代征協議書的內容上:一是要明確委托代征的法律依據,依法建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法律關系。二是要明確適用納稅人以及征收范圍的界限。三是要按國家規定標準,在協商后明確委托代征手續費的比例、支付方式和前提條件。四是規范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內容,主要包括:地稅機關的業務培訓、為代征工作信息化建設提供軟、硬件支持的義務,業務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的權利等等。五是工作中具體涉稅業務事項的銜接和辦理,以及相關票證、發票的領購和傳遞等項事宜。六是對代征單位的剛性約束。如在辦公地點懸掛《委托代征證書》;不得再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代征各項稅費;完稅證要按照城市行政區劃、依屬地原則開具;稅款按相應級次入庫;不得擅自減、免、緩征稅款;不得挪用稅款;不得在代征稅款中坐扣手續費;要設立稅款專戶,僅限用于稅款的征繳、結算;要按照地稅機關要求的時限、額度結繳稅款;解繳稅款時,要按相應額度、級次填寫《代征稅款報告表》等等。稅務檔案管理應妥善保管代征資料:法律責任:終止委托代征法律關系的情形及其需要辦理的相關手續;因違法、違章或工作失誤,造成損失的責任追究及法律賠償問題等等。最后,雙方法人代表簽字,頒發委托代征證書。

      具體工作中,地稅機關要指派職能部門監督、指導委托單位作好房屋租賃稅收的日收工作。委托單位需要開展的工作是:負責向出租人下達《房屋租賃納稅通知書》,并受理納稅人的《房屋租賃納稅申報表》,同時負責填制應由納稅人簽字的《房屋租賃稅收定率征收表》,計征稅款。同時,應要求委托單位建立《房屋租賃出租人登記清冊》,登記《房屋租賃稅收征收臺帳》,并按照要求,每月將相關報表及有關數據及時傳遞給地稅機關。委托代征實施以后,地稅機關絕不是無事可作,期望委托代征包打天下,更不能就此高枕無憂,造成代征單位的孤立無援,而是要進一步加強與代征單位的配合,充分發揮出委托代征的實際功能。地稅機關要站在制高點,懷有前瞻性,專門制定內部的《租賃房屋稅收征管暫行辦法》,明確征管流程以及主管地稅機關和區域責任稅收管理員的工作目標和相應責任,印制并分配相關表證單書,與代征單位等部門建立起暢通的信息溝通及傳遞渠道,把委托代征作為前沿陣地,建立起大后方的全方位保障系統,使得委托代征充滿生機和活力。尤其是對已下達《房屋租賃納稅通知書》,但仍不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拒不繳稅的納稅人,地稅稽查局和公安局駐地稅經偵大隊要依法嚴肅查處。

      (四)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全民納稅意識

      宣傳工作至關重要,甚至直接關系到房屋租賃管理的成敗。我們應該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等新聞媒介,包括網站信息平臺,大力加強房屋租賃管理及其稅收征管的宣傳工作。以通告或公告等形式,廣泛周知廣大市民,房屋租賃稅收是關系千家萬戶的大事,是稅收調節經濟、縮小貧富差距、維護社會穩定、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的重大的新舉措,爭取用浩大的輿論聲勢達到街談巷議的效果,并通過引導老百姓的關注,增強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意識。同時,還要采用靈活有效、切合實際的宣傳方法,不僅在宣傳月中宣傳,還要長期、有針對性地利用好中介機構、中介信息欄目,如:廣告欄張貼宣傳單、板報一日一題、媒體曝光典型偷稅案例等各種方式,擴大社會影響面,使全民都懂得稅法,樹立稅法嚴肅性,建立協稅護稅網絡,引導、教育納稅人自覺履行納稅義務,以此大力爭取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結合,不斷促進源泉控管。

      (五)鼓勵舉報,重罰、重獎

      地稅機關要鼓勵全體市民監督房屋租賃納稅人依法納稅,調動社會力量的積極性。要廣泛公開舉報電話。地稅機關在為舉報人保密的同時,從嚴、從重及時查處。經查實納稅人有偷稅行為的,予以重獎,并堅決兌現獎金。

      (六)分兩步走,征收范圍可以先設定在生產或經營的出租房屋

      這納稅人收入高、代表性強、雖然難啃但見效大。對個人出租用于住宅的房屋的納稅人,可以只對前述“普查”中需要調查的資料進行儲備,暫不征稅,待條件成熟時再行征稅。

      (七)發揮計算機功能,實現規范化管理

      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北京房屋租賃合同范本標準版一

      出租人(甲方): 證件類型及編號:

      承租人(乙方): 證件類型及編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區(縣) 街道辦事處(鄉鎮) ,建筑面積 平方米。

      (二)房屋權屬狀況: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權證/ 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 其他房屋來源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證書編號: 或房屋來源證明名稱: ,房屋所有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購房人)姓名或名稱: ,房屋(是 / 否) 已設定了抵押。

      第二條 房屋租賃情況

      (一)租賃用途: ;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居住人數為: ,最多不超過 人。

      (二)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乙方應在訂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內,將居住人員情況報送房屋所在地的社區來京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本合同變更或者終止的,乙方應自合同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5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區來京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辦理登記變更、注銷手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居住人員發生變更的,乙方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日內告知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居住人員中有外地來京人員的,甲方應提供相關證明,督促和協助乙方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居住人員中有境外人員的,(甲方 /乙方)應自訂立本合同之時起24小時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住宿登記手續。

      第三條 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年

      個月。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房屋交割清單》(見附件一)經甲乙雙方交驗簽字蓋章并移交房門鑰匙及 后視為交付完成。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按照原狀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乙方繼續承租的,應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書面 / 口頭)續租要求,協商一致后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條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總計:人民幣 元整(: )。

      支付方式:(現金/轉賬支票/銀行匯款),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 。

      (二)押金:人民幣 元整 (: ) 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賃押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余部分應如數返還給乙方。

      第五條 其他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

      租賃期內的下列費用中, 由甲方承擔, 由乙方承擔:(1)水費(2)電費(3)電話費(4)電視收視費(5)供暖費(6)燃氣費(7)物業管理費(8)房屋租賃稅費(9)衛生費(10)上網費(11)車位費(12)室內設施維修費(13) 費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與房屋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如乙方墊付了應由甲方支付的費用,甲方應根據乙方出示的相關繳費憑據向乙方返還相應費用。

      第六條 房屋維護及維修

      (一)甲方應保證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證遵守國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規約。

      (二)租賃期內,甲乙雙方應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

      1、對于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轉租

      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在租賃期內將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并就受轉租人的行為向甲方承擔責任。

      第八條 合同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遲延交付房屋達 日的。

      2、交付的房屋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 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達 元的。

      3、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5、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損壞并拒不賠償的。

      6、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第八條第三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有第八條第四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將房屋恢復原狀或賠償相應損失。

      (二)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 日通知對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甲方還應退還相應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應按 標準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含附件一:房屋交割清單中文件《房屋附屬家具、電器、裝修及其他設備設施狀況及損賠表》、《其他相關費用交接表》;承租人和出租人身份證或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出租人(甲方)簽章: 承租人(乙方)簽章:

      委托人 : 委托人:

      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房屋租賃合同范本標準版二

      出租人(甲方):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

      通訊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西四環中路16號院7號樓16層

      郵 編: 100039

      承租人(乙方): 審核備案編號: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租金托收銀行: 公租卡賬號:

      移動電話: 固定電話:

      工作單位:

      工作單位通訊地址:

      工作單位郵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京政發〔2011〕61號)、《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號)、《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京建住〔2009〕525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 公租房項目

      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區 號 號樓 單元 號(以下簡稱該房屋)。建筑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 租賃期限及交付

      (一)房屋租賃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36 個月。

      (二)甲方應于房屋租賃期起始日3日前,即 年 月 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方交付該房屋前,乙方應支付首期租金、押金和其他相關費用。交付房屋時,甲乙雙方應現場交驗,并移交房門鑰匙、購電卡和燃氣卡及詳見《物品交接清單》等相關物品(屬甲方所有),雙方確認無誤后在《入住驗收表》及《家具租賃清單》(見附件三)上簽字蓋章。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視為交付完成。

      第三條 租金

      (一)房屋租金標準: 元/建筑平方米月。

      R月 季 年房屋租金合計:人民幣 元(大寫: )。

      甲方可提供家具給乙方使用,R月 季 年家具租金合計:人民幣 元(大寫: )。

      R月 季 年 房屋租金和家具租金總計:人民幣 元(大寫: )。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R月 季 年收取,每個繳租期按 R月 季 年計算。

      乙方須在甲方指定的托收銀行辦理公租卡,并通過公租卡繳納租金等。

      (二)乙方應在每個繳租期最后一個月25日前(如果按月繳納租金,則為每月25日前)將該房屋的下一繳租期租金存入公租卡內。甲方可委托第三方承擔繳期通知及定期催繳工作。乙方退租時,甲方自上一繳租期乙方已繳租金數額中按退租當月實際居住天數核減,剩余租金無息退還乙方。

      (三)乙方逾期繳納租金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補繳并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月租金(季、年租金應折合為月租金)的萬分之三收取違約金。經甲方確認應繳租金和違約金數額后,乙方應到甲方指定的繳款地點補繳租金和違約金或乙方將租金和違約金直接存入公租卡,由銀行劃扣。乙方逾期繳納租金超過3個月或累計三次逾期繳納租金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繳拖欠的租金和違約金。

      (四)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動態調整。租賃期內,甲方可根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政策調整一次租金,并與乙方簽訂補充協議,明確租金標準及租金總計,乙方應按調整后的租金數額繳納租金。

      (五)乙方如符合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申請條件,可在入住后按北京市相關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房屋租金(不包括家具租金)補貼,并在足額繳納租金后領取補貼。

      第四條 押金

      (一)甲方交付該房屋前,乙方應按簽訂合同時的1個月租金(季、年租金應折合為月租金)向甲方繳納押金。實際押金數額與合同第三條第一款中房屋租金和家具租金合計相同。

      (二)租賃期內,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時向甲方支付相關費用的,甲方有權從押金中扣除乙方應承擔的費用,并及時通知乙方。甲方從乙方押金中扣款后,乙方應自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后10日內將押金補足。乙方逾期未補足押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押金的萬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逾期3個月以上仍未補足押金或繳納違約金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繳違約金。

      (三)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押金在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租金、相關費用以及乙方應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后,剩余部分無息返還乙方。

      第五條 相關費用

      租賃期內涉及房屋使用的各項費用中,物業服務費按照本市相關規定由甲方承擔;水費、電費、燃氣費、供暖費、電話費、上網費、電視收視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由乙方承擔的費用和甲乙雙方約定應由乙方承擔的 х 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房屋維護及維修

      (一)租賃期內,甲方應使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家具家電、設備設施處于安全和適用的狀態,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并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設備安全,對于乙方裝修和增設的其他設施設備等甲方不承擔維修義務。由甲方承擔維修義務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家具家電、設備設施出現損壞時,乙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壞擴大,并及時通知甲方維修或更換。因乙方未采取適當措施或未及時通知甲方維修致使損失擴大,損失部分應由乙方承擔。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二)租賃期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該房屋進行裝修或改變房屋結構和內部設施,不得添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設施。如乙方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墻體結構,拆改給排水、供電、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改動墻面、地面、天花板,更換櫥柜、灶具、衛浴設備等,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責任,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拒絕恢復原狀或拆改、損壞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賠償相應損失。

      (三)甲方或甲方委托機構對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家具家電、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或維修時,乙方應予以積極協助,不得拒查、拒修。如因乙方拒查、拒修等原因導致房屋不能及時檢查、維修而造成的損失或發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四)乙方須愛護使用、保管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家具家電、設備設施,在住房設計及建設標準限定的范圍內合理使用。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家具家電、設備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可由甲方負責維修,由乙方承擔維修和材料費用或按照市場價由乙方予以賠償。對于該房屋及其附屬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不承擔責任。

      乙方拒不承擔相關費用或不予賠償的,甲方有權從押金中予以扣除。

      第七條 日常管理

      (一)甲方應保證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應執行當地公安消防、市政市容及綜合治理等有關規定,并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機構的監督檢查。乙方對所承租房屋內的消防安全負責,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如乙方承租房屋內發生火災,由引起火災責任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損失。

      (二)租賃期內,乙方應愛護小區內的共用設施設備。乙方損壞共用設施設備的,應按同類物品的市場價格賠償,乙方拒不賠償的,甲方有權從押金中予以扣除。

      (三)租賃期內,乙方應愛護小區環境衛生,禁止亂拋垃圾、雜物,不得私自占用或使用樓梯間、走廊通道、大堂、公共門廳、屋頂等共用部位。乙方占用上述共用部位的,甲方或甲方委托機構可向乙方下發限期整改通知單,整改期限屆滿乙方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權自行處置。

      (四)租賃期內,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機構的入戶核查、租戶信息登記、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如果乙方故意拖延、拒絕接受核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五)租賃期內,乙方承租房屋只能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員自住,不得利用房屋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改變房屋居住用途、規劃設計用途,不得將房屋分租、轉租、轉借他人。

      (六)租賃期內,乙方不得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以及其他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為,并保證遵守國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區的管理規約。違反相關規定和約定的,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七)乙方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內其承租家庭成員發生變化的,應在10日內書面告知甲方。

      (八)租賃期內,乙方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資產等情況發生變化的,乙方應根據本市相關規定如實向申請所在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報。

      第八條 房屋騰退

      (一)租賃期滿后,乙方如需繼續承租,應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住房保障部門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甲方與乙方按新的租金標準等條件約定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乙方不符合承租條件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滿時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暫時不能騰退的,經甲方同意,可給予乙方2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甲方有權按照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測定的同區域市場租金收取租金。過渡期屆滿后乙方仍不騰退該房屋的,按本合同約定租金的2倍收取房屋使用費。甲乙雙方其他權利義務仍按本合同執行。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10日內,乙方應按照原狀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家具家電、設備設施并騰退。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家具家電、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現場交驗,結清租金、押金、其他費用及違約金和賠償金,同時乙方向甲方移交房門鑰匙、購電卡和燃氣卡等相關物品,雙方確認無誤后在《退房驗收表》及《家具租賃清單》上簽字蓋章。

      甲乙雙方在《退房驗收表》及《家具租賃清單》上簽字蓋章后,視為乙方騰退其承租房屋,如該房屋內有未經甲方同意而遺留的物品,視為乙方放棄所有權,甲方有權自行處置,并且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九條 合同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租賃期內,乙方可自愿退出公共租賃住房,解除租賃合同,但應提前2個月告知甲方。乙方退房后,如再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重新按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程序辦理。

      (四)乙方在租賃期間死亡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經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標準的,可在重新簽訂公共租賃住房合同后,繼續承租該房屋。

      (五)租賃期滿前,乙方未提出續租申請的,合同到期后自行終止。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改變房屋居住用途或規劃設計用途的;

      2.將房屋分租、轉租、轉借他人的;

      3.利用房屋從事經營活動的;

      4.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5.違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

      6.連續3個月以上(含3個月)在承租住房內居住不滿30天的;

      7.家庭成員在本市獲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或購買、受贈、繼承、租賃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

      8.被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的;

      9.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10. х 。

      (七)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條 違約責任處理

      (一)甲方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該房屋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從無法正常使用該房屋之日起至甲方履行維修義務后每日按月租金(季、年租金應折合為月租金)的萬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二)甲方交付的房屋嚴重影響乙方安全、健康或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賠償乙方相應損失。

      (三)甲方有權采取下列措施追繳乙方拖欠租金、押金、違約金及其他費用:

      1.通報乙方及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從乙方或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員的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2.通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從乙方或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員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住房補貼賬戶中直接劃扣;

      (四)租賃期滿、合同解除或過渡期滿后,甲方收回房屋,乙方拒不騰退房屋的,甲方有權收回購電卡、燃氣卡或通知電力公司、燃氣公司暫停購電卡、燃氣卡的有效期。

      (五)乙方拖欠租金、押金、違約金及其他費用或拒不騰退房屋的,甲方可將乙方及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員的不良行為通報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或乙方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民政等政府部門,也可通過有關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六) х 。

      第十一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

      抽油煙機、灶具在租期內的清潔維護由承租人自行負責。燕保京原家園項目采暖是采用燃氣壁掛爐采暖;燕保青秀家園項目采用的是集中供暖。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二、三)一式 2 份,其中甲方執 1 份,乙方執 1 份。

      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通訊地址發生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書面告知甲方,因乙方原因致使相關文件不能郵寄送達的,文件退回之日視為該文件已經送達。

      出租人(甲方)簽章:

      承租人(乙方)簽章: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承諾書

      承 諾 書一

      本人及共同承租家庭成員承諾:

      保證在租賃期間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期限支付租金及其他費用。如逾期支付:

      1. 甲方通報乙方及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后,乙方本人及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員同意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應繳的租金、違約金等各種費用。

      2. 甲方通報住房公積金中心后,乙方本人及共同承租家庭成員同意從其公積金賬戶和住房補貼賬戶中扣除應繳的租金、違約金等各種費用。

      本人及共同承租家庭成員愿意嚴格遵守以上承諾,并承擔違反承諾的責任和后果。

      承 諾 書二

      乙方本人承諾:

      租賃期滿、合同解除或過渡期滿后,乙方及時騰退房屋,乙方拒不騰退房屋的,甲方有權通知電力公司、燃氣公司,暫停購電卡、燃氣卡的有效期。

      承諾人簽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銀行扣收協議

      公共租賃住房租戶委托扣收協議

      為滿足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戶繳納租金的需求,同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范雙方業務行為,甲乙雙方基于簽訂的本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則,就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代扣相關事宜達成本協議。

      第一條 乙方應提供甲方指定的銀行借記卡作為租金代扣的銀行介質。乙方提供的個人賬戶,應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并應遵守關于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相關管理規定。乙方提供的銀行卡賬戶戶名應與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戶名保持一致。乙方持有的銀行卡受銀行相應的銀行卡的管理制度的約束。

      第二條 乙方同意甲方采用銀行代扣的方式扣收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等款項??凼盏目铐椏傤~種類包括三部分:租金、押金、違約金。其中,租金是按R月 季 年扣收,每個繳租期按 R月 季 年計算,乙方須在每個繳租期25日前(如果按月繳納租金,則為每月25日前),按照本租賃合同的要求,將租金足額存入乙方扣款賬戶;押金及違約金均按照甲方提供的扣款信息進行代扣。乙方若對扣收的金額、方式等有異議,應聯系甲方進行處理。

      第三條 在每個租金扣收日,乙方應保證代扣的銀行賬戶的可用余額充足且賬戶狀態正常,如果出現賬戶狀態不正?;蛸~戶變更,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導致的代扣的銀行賬戶可用余額不足或者賬戶狀態非正常而造成的扣收失敗,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 乙方若因自身原因需要變更代扣的銀行卡(賬戶),應及時通知甲方,并與甲方重新簽訂本協議。由于乙方未及時通知而導致的代扣失敗,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條 如乙方因甲方或銀行系統差錯、故障或其他原因獲得的不當利益,甲方有追索相應金額的權利。

      第六條 在本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滿終止且不欠繳租金、違約金等金額的情況下,本合同自動終止。但協議終止并不能消除因終止前的交易所帶來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七條 本協議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釋,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監管政策;法律或監管政策無明文規定的,可適用通行的金融慣例。

      第八條 甲乙雙方如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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