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聽證制度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一、國外的預算聽證制度
財政預算是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重要經濟手段,是調控社會經濟資源分配的主要杠桿。在國外,納稅人特別關心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編制情況,因為那是政府在花“納稅人”自己的血汗錢,預算多少,如何使用,都關乎每個人的切身利益。
實行聽證是重要的公開形式。聽證制度最初源于英美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則。其基本含義有兩個:一是任何人不應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人在受到懲罰或其他不利處分前,應為之提供公正的申辯機會,其目的是保證司法公正。后來,這一原則推廣應到行政領域,形成了行政聽證制度。
聽證制度最初源于英美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則。其基本含義有兩個:一是任何人不應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人在受到懲罰或其他不利處分前,應為之提供公正的申辯機會,其目的是保證司法公正。后來,這一原則推廣應到行政領域,形成了行政聽證制度。
在國外,實行的是行政預算聽證會。通常,機構將其預算提交給審查機關,由其詳細對申請進行分析。審核機關,例如部門預算辦公室,便著手尋找更多的信息。這一步往往通過要求部門就特別需求作正式書面回答來解決,有時也采用非正式的形式。審查者——預算檢查員——準備一份對材料的分析并為聽證會準備背景材料。不一定非要召開聽證會,但它們能夠使預算官員和行政部門更好地理解機構申請和支持申請的理由。各機構也要為聽證會作準備。準備的深度各不相同,但認真準備對機構而言是明智的。可以估計審查者將提出的問題,并在機構的陳述中進行研究和答復。可以準備一份關于行動和策略的計劃。
聽證會本身是半正式的,很少記錄證詞。主管部門的首腦應主持會議,提出問題并了解預算申請。主要的預算官員參加表現得相當活躍。為了有助于整個過程,為行政首腦準備一些問題。機構提交一份聲明和相應的問題,或者審查完全通過提問和問題來進行。若不考慮采用的類型,機構應解釋其項目,特別是任何項目變動。提問者應對模糊觀點以及潛在的政治或管理問題進行詳細探究。聽證會的目的僅是為了獲取信息,利用這類討論會作出暫時性或最終決策是不恰當的,因為決策必須進行更多的思考。
美國的法律《國會的預算與財政管理》對聽證會和有關的報告作了具體規定:在為各個財政年度提出預算共同議案時,參眾兩院的預算委員會應當舉行聽證會,并應聽取國會議員、以及聯邦政府部門和機構、公眾人士和全國性組織的預算委員會認為適當的代表的證詞。美國聯邦政府,每年至少有四個預算聽證會。在正式開始聽證之前,一般要進行聽證會排演或模擬是一項標準操作。部門管理者承擔著諸如撥款委員會主席這樣的關鍵審查者的職責。在聽證會開始之前,已對棘手的問題進行了預計并作了相應解答。模擬聽證會能揭示缺乏說服力的理由,有處理問題時建立部門間的有效合作,并了解審查者觀點。模擬聽證會政治家助于預算官員決定在傳統的公開聲明中應討論和強調什么主題。
準備預算聽證會的關鍵是充分的調查研究,以避免或使聽證會上的意外情況減至最小。一個意外常使管理者看上去無知,并會使他們在回答其余問題時也顯得很糟糕。對以往聽證會和陳述的詳細研究往往能顯示出審查者認為是重要的方面。此外,在設想很難回答的問題時,對項目本身以及對項目的反應的審查是必不可少的。通常,預算官員和其他人(比如中心預算辦公室中的人)的密切關系,能夠成為智慧的重要來源。
關于聽證會的簡明書籍是有幫助的。一般而言,它們僅包括預計到的很難作答的問題或標準問題以及答案。它們可能包括對每一審查者觀點的簡要討論,但這些信息常常是一般性的知識。這些描述還可能產生誤導,引發不必要的困惑。
聽證會的問題有許多來源,包括審查者(比如一位參議員)、職員、顧客、甚至部門本身。問題有時完全根據部門提供的問題清單來設置。有時設置的問題是非常困難的,這樣部門便能夠以可能是最好的方式繼續記錄某一主題。機構和OMB的聽證會很少設置問題,但當友好的立法者想援助一個項目時,在國會聽證會上設置問題也司空見慣的。有時職員間關系相當融洽,其效果與設置問題相似。
聽證會上的表現往往會在審查者心目中勾勒出該部門的領導狀況。聽證會是部門塑造自我形象和營造對自身良好感情的一個機會。領導者將被披上公共安全衛士、科學家、政治家、環境保護者等外衣。在聽證會上的出色表現有利于避免對部門費時的和非善意的審查。
了解預算是在聽證會上留下好印象的最佳方法。了解有關知識必不可少,而知識又往往伴隨著好的有組織的表現。通常,為接下去更深入的問題提供機會的簡短的回答和恰如其分的表現最為有效。關注使人感到重要的主題沒有被忽視。管理者不了解某一細節是可以原諒的,此類數據在聽證會后常常被補充進記錄。但對管理者來說,不知道如何回答有關管理方向的問題,卻是不可原諒的。問題——甚至在細節上——常能被預計和回答或在聽證時被傳達。這一活動能給人留下深刻印象,并能建立信心。
聽證會是一項有某些禁忌的游戲。部門官員意識到他們有兩個管理者——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但部門官員不能對行政首腦的預算提出異議,盡管他們希望得到更多的支持。如果核心預算辦公室或機構認為該部門不遵守已建立的行政部門政策,那么部門領導或其他政治雇員便會被解雇。但在一些情況下,核心預算辦公室或機構從政治策略的考慮出發可能并不希望部門違背立法部門的愿望,將預算提高到行政部門規定的水平之上。每種情況必須被單獨加以考慮。此外主管部門不應當同意向客戶的壓力讓步。主管部門應當對的有的人負責;因此,向某一客戶讓步意味著偏袒。它也承認施加壓力可能取得成功。與此相反,主管部門精心組織語言,表示他們希望聽取民眾的建議,并且會依照有價值的建議行事;主管部門的確接受好的建議,但只根據建議的內在價值決策。由于這項禁忌,壓力沒有什么影響,不會被公開接受。
聽證會結束后,預算分析人員仔細地復核他們的記錄并重新考慮提案和其他材料。來自行政首腦的指導也被加以考慮。通常審查者會通過書面或電話形式詢問一些附加問題。接下來部門預算辦公室著手準備其最終的分析和建議。主管部門的首腦就預算作最后指示。指示的內容取決于行政首腦的管理模式。有的人將整個責任交與預算辦公室,其他人仔細地審查申請。通常,行政管理面臨的時間壓力不允許其對申請作長時間的、詳細的審查。一套指示信息通常包括:1.機構申請概要;2.預算辦公室的建議;3.行政首腦上一年度有關預算意見的概要;4.預算辦公室的附加建議;5.初步預算(州和地方政府必須平衡);6.政策問題概要。
二、焦作市實施的部門預算聽證
河南省焦作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提出的“公開透明理財、科學民主決策、規范預算管理、提高資金效益”的總體要求,將進一步深化和完善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列為工作重點之一。經過充分醞釀和準備,2004年3月23日下午召開了首次部門預算聽證會,市水利局、衛生局、司法局和焦作大學四家即將提交市十屆人大一次會議審議的部門預算舉行了局內聽證和社會聽證,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以提高預算編制的規范性和科學性。
1.會議組織情況。會前焦作市財政局專門就舉行聽證會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認真研究,由于時間較為倉促,與規范的聽證會程序相比,本次預算聽證會未能提前30天向社會公眾告知聽證會的內容、時間、地點和程序,沒有聘請相關專家,沒有接受社會公眾的參加申請。參會人中僅限于財政局副科級以上干部、預算單位代表,各會計站站長和財政局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單位、社區中聘請的10位社會財政監督員,因此辦能稱為準意義上的預算聽證會,是一次益嘗試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1.聽證的透明度不高。有些部門在舉行聽證時,親自遴選聽證代表,遴選后不及時向社會公布,公眾在聽證會后才能通過報紙零星得知個別代表名單,根本無法在聽證前與聽證代表進行交流。聽證透明度、公開性不高,聽證的科學性和民意基礎將受到質疑,決策的社會認同度和支持率就會大打折扣。
2.聽證的公正性不足。首先,政府主管部門既是聽證會的組織者,又是聽證會的主持人,還是價格的決策者,其中立性和客觀公正性得不到充分彰顯。其次,聽證代表的產生存在著主觀性、隨意性和傾向性等局限,給人留下內部操作的嫌疑。第三,價格決策機關在最終決策定價時,對聽證代表的意見不予采納,又不給予必要的解釋和說明,給人一種在價格決策中聽證可有可無的印象。
3.聽證的平等性缺位。聽證資料往往只提前幾天送到聽證代表手中,聽證代表掌握的信息資料不充分,短時間很難了解一些行業生產經營的真實情況,致使在價格聽證中消費者、經營者雙方話語權事實上的不平等,甚至出現消費者“虛位”現象。
4.聽證內容不規范。聽證會往往單純就是否漲價、為什么漲價問題進行辯論,而對企業經營管理水平、職工工資福利水平等一些關鍵問題則往往忽略,導致聽而不證,或證而不力,聽證會成為一般性討論會、漲價會,甚至為某些不合理漲價提供合法外衣。
二、相關建議
1.聽證的組織、主持與價格決策分離,保持聽證的公正與中立。可以類似仲裁委員會的運作方式,選定若干名各個領域的專家學者,建立聽證主持人專家學者庫,然后再結合聽證領域,選擇各界、各消費層代表組成聽證委員會。由價格主管部門委托聽證委員會主持聽證,聽證機構根據聽證結果提出聽證意見,提供主管部門作為價格決策的重要參考。
2.建立聽證代表人制度,彌補聽證的平等性缺位。首先,擴大聽證代表范圍,保證聽證代表的廣泛性。其次,各類代表的產生應有公開、公正、合理的程序。政府代表、經營者代表可分別由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指定,專家代表從不同行業、專業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消費者代表要由消費者推選產生。聽證代表應在聽證前2個月產生并及時予以公布。第三,對消費者代表應具有的代表能力和代表職責作出相應規定。
3.公開聽證材料和聽證過程,提高聽證的透明度。其一,申請漲價的部門和單位提出的申請材料,不僅應包括調價方案、近三年經營狀況,更應有企業管理水平、職工工資福利等方面的材料。其二,應在舉行聽證會的2個月前通過媒體、網絡等方式公布經營單位的申請材料,特別是調價方案以及成本核算數據,讓消費者代表和其他各界代表有較充裕的時間去研讀相關材料,聽取消費者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其三,加大新聞媒體的介入力度和公眾的參與程度,讓社會公眾充分了解價格聽證情況,同時也便于公眾對各方面代表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其四,聽證會大多數代表的意見和消費者的意見,應該在政府的決策中得到尊重和比較充分的體現,應該作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最終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
4.規范聽證內容,提高聽證質量。在聽證內容方面,應按4個步驟進行聽證,層層遞進:其一,審計人員介紹審計情況,聽證代表聽取和分析企業財務審計情況,認定企業是否存在虧損。其二,分析虧損的原因,認定虧損性質,區分政策性虧損與經營性虧損,并采取不同對策。其三,在企業經營管理和職工工資福利都得到社會認可的情況下,就彌補虧損問題進行聽證,除了漲價,還有沒有其他合理選擇,如果需要調價,就調價幅度進行聽證。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和依法申請聽證的行政處罰當事人。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負責本部門的聽證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與勞動行政執法機構為同一機構的,應遵循聽證與案件調查取證職責分離的原則。
第三條勞動行政部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根據國務院的規定,較大數額罰款的聽證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條聽證由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案件調查取證人員、當事人及其委托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參加。
第五條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從本部門的下列人員中指定一名聽證主持人、一名聽證記錄員:
(一)法制工作機構的公務員;
(二)未設法制機構的,承擔法制工作的其他機構的公務員;
(三)法制機構與行政執法機構為同一機構的,該機構其他非參與本案調查的公務員。
第六條聽證主持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和地點;
(二)就案件的事實或者與之相關的法律進行詢問、發問;
(三)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或者批評;
(四)中止或者終止聽證;
(五)就聽證案件的處理向勞動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提出書面建議。
第七條聽證主持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將與聽證有關的通知及有關材料依法及時送達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
(二)根據聽證認定的證據,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作出判斷并寫出書面報告;
(三)保守與案件相關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聽證記錄員負責制作聽證筆錄,并承擔前款第(三)項的義務。
第八條聽證案件的當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申請回避權。依法申請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回避;
(二)委托權。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參加聽證;
(三)質證權。對本案的證據向調查人員及其證人進行質詢;
(四)申辯權。就本案的事實與法律問題進行申辯;
(五)最后陳述權。聽證結束前有權就本案的事實、法律及處理進行最后陳述。
第九條聽證案件的當事人依法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時參加聽證;
(二)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
(三)遵守聽證秩序。
第十條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享有與當事人相同的權利并承擔相同的義務。
第十一條勞動行政部門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可以用書面形式告知,也可以用口頭形式告知。以口頭形式告知應當制作筆錄,并經當事人簽名。在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的同時,必須告知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期限,即應在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接受勞動行政部門告知后三日內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經口頭形式提出的,勞動行政部門應制作筆錄,并經當事人簽名。逾期不提出者,視為放棄聽證權。
第十二條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聽證的機構接到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申請后,應當立即確定聽證主持人和聽證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送達聽證通知書。聽證通知書應載明聽證主持人和聽證記錄員的姓名、聽證時間、聽證地點、調查取證人員認定的違法事實、證據及行政處罰建議等內容。
勞動行政部門的有關機構或人員接到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申請后,應當立即告知本部門負責聽證的機構。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進行。對于公開舉行的聽證,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先期公布聽證案由、聽證時間及地點。
第十三條聽證主持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參與本案的調查取證人員;
(二)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的人員;
(三)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聽證公正進行的人員。
聽證記錄員的回避適用前款的規定。
聽證主持人和聽證記錄員的回避,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十四條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宣布聽證紀律、告知當事人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二)由案件調查取證人員宣布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理由;
(三)聽證主持人詢問當事人、案件調查取證人員、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并要求出示有關證據材料;
(四)由當事人或者其人從事實和法律上進行答辯,并對證據材料進行質證;
(五)當事人或者其人和本案調查取證人員就本案相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
(六)辯論結束后,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第十五條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由聽證記錄員制作。聽證筆錄在聽證結束后,應當立即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摘 要】現代民主在于經營和發展的政治參與,而這種參與是民主和法治的基石。公民參與行政聽證會作為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已經成為世界各國行政程序法的核心。雖然在不同的國家對于聽證的定義、范圍、形式和程序的具體規定是不同的,但是從行政程序,聽證制度的要求來看,體現的精神的角度是一樣的,即通過建立一個開放的、合理的程序,把形式合法適當的行政行為呈現給對方,以避免造成不良影響或不公正的結果,這是為了實現行政公平和公正這一崇高的價值目標。
【關鍵詞】聽證制度;行政程序;現狀;完善
在制度改革中,聽證制度的貫徹執行,不僅使政府的行動有利于法治,以防止專門行政主管部門謀取不正當利益,也有利于雙向溝通和民主參與,消除官民信息不對稱造成的不信任。聽證制度,體現在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監督和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行政法原則,也已成為世界各國政府行政行為的現代化、科學化和民主化的重要標志。在此基礎下,為了使我國行政聽證制度的順利發展,發揮其積極作用的管理,我們從文件的當前狀態,聽覺系統來分析,找出不足,提出改進建議。
一、行政聽證制度的法理淵源
由于行政權力本身具有擴張性和侵略性,如果沒有制約,較易損壞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需要探索一種方式來控制行政權力。任何行政權力的行為,都需要必要的程序來保障,一方面可以避免武斷和專制發生,減弱不利影響,另一方面也能給予相對人程序性的權利,因此設計一個行政隸屬關系的聽證會制度,有利于維護各方之間的平衡,制約濫用行政權利,通過程序來實現實質正義的司法需求。
聽證制度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國家,而聽證會是此項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起初它是正義司法活動的一個必要程序,而后司法的聽證被逐漸應用到立法領域,當立法機關制定有關法律,需邀請各方提出相關看法,以作為立法審查的一個重要參考標準。接著20世紀開始,政府的行政權不斷膨脹,政府權力與公民權之間逐漸失去平衡,此時急需一種保障機制來調節行政權與公民權之間的關系,聽證會制度開始在行政領域被正式運用,聽證會的目的,在于監督行政權,讓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時,遵循客觀,公正,合理的原則,避免行政的隨意性,同時,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另外,美國法律中的正當程序原則也與聽證制度有著密切的聯系。正當程序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對公民個人自由或公民財產作出不利決定時,及時通知當事人并聽取公民的意見,給予對方充分陳述自己的立場和意見的機會,并使當事人各方的決定告知聽眾。在美國,正當程序原則不僅適用于司法訴訟,也延伸到行政程序。這對于發展聽證制度是一項有效激勵。聽證制度也已經成為美國的一部分,它執行憲法義務,也保護公民的憲法權利。
二、行政聽證制度的現狀
(一)法律體系不完善
目前我國的行政聽證制度并不完善,這和諸多因素有關。首先,我們應該從行政聽證制度的根源缺陷進行分析。第一,缺乏憲法基本法律行政聽證制度支持。 “憲法”第27頁上只是規定國家機關應當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但沒有規定聽證制度程序合法性的原則,所以,行政聽證制度缺乏憲法的支持。第二,缺乏特殊的聽證會法律和法規。中國現在聽證會制度的許多法律和法規比較分散,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對聽證制度進行統一,嚴重影響了行政聽證制度功能的發揮,導致在中國現行的行政聽證系統進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房屋拆遷和其他領域的實際操作中,具體應用程序是不規范的,而且各種法律、法規的立法出現混亂、沖突的現象,嚴重影響了行政聽證制度的應用。
(二)行政處罰聽證程序適用范圍窄
從中國現行法律來看,聽證會的范圍過于狹窄。行政聽證制度只適用于行政與立法,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確定,環境影響評價,行政執法,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處理付款及其他行政行為。有關法律、法規等抽象行政行為并不適用于行政聽證。可見,中國目前的行政執法聽證制度范圍比較窄。另一方面,現行行政聽證制度范圍已不能適應當下經濟快速發展的狀況和復雜多變的社會和文化發展的需要,中國的行政聽證制度的法律規定,沒有與時俱進,缺乏必要的靈活性,難以適應在今天的社會。
(三)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主持人缺乏獨立的法律地位
在法律上,行政聽證主持人通常是指有權參與到行政聽證過程中,享受相應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的參與者,行政聽證中主持人在行政聽證會中及其重要的角色,影響聽證的公正性。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行政聽證制度具有準司法性質,這就要求行政聽證主持人保持中立的立場。英國的自然公正原則的規定,“任何人不得做有涉及到自己的案件的法官。”行政聽證主持人應保持中立,以避免行政相對的人對聽證制度的公平、公正性產生懷疑。然而,中國目前的行政聽證會系統主要是由內部的行政人員組成的,在實際操作中,行政聽證的主持權力和決定權是由行政機關下放到其機關內的執行人員的手中,完全由行政機關掌握,行政聽證主持人的狀態不是獨立的,而是高度依賴的,從而使行政聽證活動中可能只考慮有關行政機關的利益,使行政聽證會名存實亡。
三、我國行政聽證制度的完善
(一)當務之急在于完善正式聽證制度
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行政處罰法的聽證會已逐漸成熟,但聽證程序的規定仍然是簡單粗暴的,并不能滿足實際操作的需要,不能完全發揮聽證會基本的保護公民的權利。因此,完善聽證制度的當務之急是改善現有的正式聽證會。主要是對聽證會的當事人、參與者,方法和具體程序作出詳細規定,使聽證制度規范,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和可執行。這樣做將不僅有助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也有利于聽證制度的健康發展。因為聽證制度從國外進化的角度來看,它基本上是從正式到非正式的,從復雜到簡單的過程改進,如果有沒有正式的聽證制度運行良好,非正式聽證會甚至整個聽證制度的形式將名存實亡。
(二)健全違反聽證程序的救濟制度
行政聽證程序是對行政行為的審查監督,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在行政執法中,對違反法定程序的有關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分別作了相應的補救措施。違反聽證程序在實踐中,有兩種情況:第一,沒有舉行聽證會,第二,聽證會的聽證程序違反了法律。對于前者,應注重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通過聽證會,如果沒有聽證會,應該召開聽證會,然后將處理的結果理應被送回聽證會裁決或判決,而對于后者,審查應著眼于在聽證會上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如具體行政行為確實違反了法律規定,在聽證會過程中指定的情況下,應撤銷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裁決或判決的內容執行。因此,利用建立的聽力證系統,但也相應地滿足修改和改進其隨附的法律要求。
(三)打造高品質,更獨立的行政聽證主持人隊伍
聽證主持人的獨立地位和權力,對聽證過程和效果有直接的影響。聽證會主持人必須有公正的性格,熟悉法律,具備行政領域的相關經驗,且通過特定的程序或規范的進行檢查,以確定其是否有資格獲得聽證會主持的權力,并且聽證主持人應該形成獨立的系統,而不是從事與聽證不相關的工作,他們不應該是受行政機關直接控制的下屬機構。目前,中國尚未建立專業完善的聽證會主持人系統。法律法規也沒有涉及對聽證會主席的資格的相關闡述。此外,在實踐中,行政機關也沒有固定的聽證主持人,在聽證中,主持人只能提出處理建議,也沒有權力作出行政決定,這種情況是很難保證客觀、公正的聽證會,甚至有可能會導致聽證的工作流程流于形式主義。
(四)適當擴大聽證參加人的范圍
在中國有權參加聽證會的主體仍然狹窄,以行政處罰法聽為例,按照規定,有權參加聽證會的,有主要研究者和外指定的聽證主持人,還有當事人。但從其他國家的有關做法可以看出,為了滿足公眾聽證會和全面的要求,許多國家都有擴大了范圍篩選人員加入聽證機構的趨勢。
總之,任何一種制度或法律在一個國家的實現程度,取決于在國家層面對這種法律和制度的需求程度。聽證制度在中國的發展,從無到有,也反映了這一推論的正確性。目前,伴隨我國法律制度地不斷健全,我國行政聽證制度也將得到不斷發展完善,在具體操作實踐中,我們也期待行政聽證制度能發揮實際的作用,監督行政權力,保障行政權更合理地實施,這同時也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具體要求。
參考文獻
[1] 王名揚.英國行政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
[2] 王名揚.美國行政法(上卷)[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2011.
格式合同又稱之為定式合同、標準合同,是指為了重復使用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擬訂的條款,且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而訂立的民事合同。格式合同最主要的特征在于其條款的不可協商性,即使用者預先將自己意志表示為文字,與之締結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只能對之表示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而無與之就合同的個別條款進行協商的余地。格式合同的另一特征是雖然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由于雙方的經濟實力、社會地位等存在很大差別,導致經濟地位不平等。
一、格式合同的缺點
(一)違背了契約自由原則
合同訂立的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就是契約自由原則,它包括當事人享有是否訂立合同的自由,選擇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以及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而格式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對提供方提供的合同,不論是其形式、內容,都只能表示全盤接受,沒有選擇的可能。
(二)容易產生不公平的條款
在格式合同中,由于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地位懸殊,處于強勢地位的一方,經常要求對方接受一些不公平的條款。諸如限制對方的權利,加重對方的義務,而減輕自己方的責任等。
二、格式合同存在的意義
(一)提高了生產效率
使用格式合同,合同提供方減少了與每個締約人協商的過程,加快了交易進程,尤其適應于大規模的生產交易,極大地提高了生產效率。
(二)節約了交易成本
由于格式合同其提供方可以反復使用,節約了個別交易的時間成本以及反復磋商的附加費用。
(三)適應了現代科技發展的需要
隨著科技的發展,采用數據電文方式訂立合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歡迎,尤其是異地交易,借助于網絡十分便捷,而格式合同正是適用應了這種要求。
三、《合同法》對格式合同的規定
格式合同是一把“雙刃劍”,既有積極意義,又有消極作用。從總體上看格式合同是積極的、進步的。正因為如此,經營者按照商事慣例而采取格式合同從事交易活動,是為我國《合同法》所明文予以確認的。但為了維護公平,保護弱者,《合同法》對格式合同從以下三方面予以限制:
(一)采用格式合同的,合同提供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二)明確規定了格式合同的無效情形,即格式合同若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于合同無效情形的,或者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條關于免責條款無效情形的,或者提供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四、引入聽證制度的可行性
雖然《合同法》對格式合同進行了必要的規制,但由于《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定義不明確,在適用上有一定困難。另外,它側重于事后的維權,而老百姓出于經濟能力、維權成本的考慮,很少選擇訴諸法律維護自身權益,因此法院受理的有關案件也不多。可否考慮在格式合同訂立之初,讓廣大消費群體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共同協商格式合同的內容,這樣可以維護各方特別是處于弱勢的消費者的權益。筆者認為,引進聽證制度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聽證”是國家機關在做出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決定之前,給各方提供發表意見、提供證據,對特定事項進行質證、辯駁的法律制度,是公民廣泛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重要途徑。聽證制度事實上是一種法制程序設計。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是自然公正原則對公正行使權力的基本要求。公開聽證的最大魅力在于它彰顯了“程序正義”的法治理念。強調程序的公開和透明,對格式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的“獨斷專行”具有很好的限制作用。
五、我國聽證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
聽證制度自引入我國以來,已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不論是調整鐵路票價,還是決定一些公共產品(水、電)的價格,甚至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都通過聽證會的形式,傾聽普通百姓的心聲,其社會意義不言自明。但是,每次聽證會的結果都是“逢聽必漲”,在某種程度上已經異化。許多地方的聽證會討論的已經不再是漲不漲價,而是漲多少的問題,這有違聽證制度的本來意義。
(一)聽證會參加人員的設置不夠科學
聽證會的目的就是要集思廣益,既要考慮提出聽證要求的部門的利益,也要尊重廣大消費者的意愿,以維護他們的切身利益。然而,有的地方的聽證會大多由政府主管部門舉辦,參加人員的名額分配比例也由主管部門說了算,缺乏一定的選擇標準,真正代表普通消費者利益的與會者比例小,聲音弱,其意見很難被采納,這有違聽證制度集納民意的本意。因此,只有聽證會的與會人員具有足夠的廣泛性、代表性,聽證制度才能起到溝通的作用。
(二)聽證會召開程序的設置不夠科學
實行聽證制度,就是廣泛地聽取各方面意見,從而證明決策者做出的某項決策是否正確。這就要求與會人員應該對聽證事項有必要的了解,他們不僅僅代表其個人,而是作為某一利益群體的代表參與聽證。這就要求設計一套規范的機制,確保聽證會廣泛收集所在利益群體的民意。為此,與會人員事先應該了解聽證的內容,并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準備。但是,這些程序上的基本要求目前還沒有得到保障。
(三)聽證結果的法律效力缺乏剛性制約
因為聽證會本身并不決策,它僅僅是決策機關在進行決策前的一種征求意見程序,那么,與會人員在聽證會上提出了什么意見、對決策者的最終決策是否產生影響,應該是召開聽證會的根本目的。但是,現在各部門舉辦的聽證會都有“作秀”的嫌疑,僅僅是決策部門為自己的決策披上了一件“民主”的外衣而已。
六、利用聽證制度對格式合同進行規制的設計
鑒于聽證會存在以上一些問題,在采取聽證制度規制格式合同時,可由政府部門、行業代表和消費者代表一起,共同協商格式合同的內容,切實維護好各方的利益,特別是處于弱勢的消費者的權益。具體程序設計,可以借鑒深圳市經過16年的探索,總結出的“六公開原則”:
第一,通過媒體公告,將聽證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事先向社會公開;
第二,公開聽證代表的姓名、單位和聯系方式;
第三,公開申請聽證方的聽證方案;
第四,公開聽證過程,通過媒體直播等方式讓市民了解聽證會的全過程;
第五,公開信息反饋渠道,通過媒體,將價格主管部門的通信地址、聯系電話、網站等全部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