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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結論,是證據的一種。證據是用來證明事實的,那么,有“證明事實”的法定義務的人,有提供證據的義務。
依據我國三大訴訟和仲裁、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分析司法機關內部鑒定機構的設置:
1、在刑事訴訟案件中,偵查機關和起訴機關有證明犯罪的法定義務,為了工作需要,可以設置內部司法鑒定機構。而人民法院是審判機關,我國實行的是控辯式訴訟,人民法院沒有證明義務,所以它沒有必要設置內部司法鑒定機構。
2、在民事、行政訴訟中,依據我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均實行當事人舉證制度,人民法院沒有證明義務,所以,它沒有必要設立內部司法鑒定機構。
3、在行政機關處罰的案件中,由于行政機關對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證明責任,所以,它可以設立內部司法鑒定機構。
4、在仲裁程序中,與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相同。
以上可以設立內部司法鑒定機構的單位,其鑒定機構的性質仍屬該單位的一個職能部門,行使法律和行政法授予的偵查、起訴權或行政管理權。他們在行使職權時,是為了證明犯罪或違法的需要,是代表國家的行為。該行為是為公行為,無需當事人的申請,也無需當事人承擔費用。這是與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本質的區別。
二、人民法院不應設立司法鑒定機構,包括內部和面向社會服務的機構。
1、從三大訴訟的法律規定來看,人民法院在審判程序中所處的位置是居中裁判,他沒有證明責任,所以,人民法院內部機構中,不需要設立司法鑒定機構。
2、由于法院所處的裁判位置,也不應當進行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因為,司法鑒定活動的結果是產生訴訟證據,而人民法院本身又是證據的認證者。那么,做為裁判的法官,面對出具證據的法院司法鑒定機構,他能怎么辦呢?只能是采信。由此失去了制約,必定產生腐敗。
3、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置是歷史的產物。20世紀八十年代,在舊的糾問式刑事訴訟審判方式下,由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非常少,人民法院為了保證案件質量,成立了法醫機構,后來逐步發展到全面的司法鑒定活動。這在當時,確實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但是,隨著訴訟制度的改革,隨著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建立、健全,隨著各專項司法鑒定機構的完善,人民法院內部司法鑒定機構已失去合理、合法存在的內核,它的使命已經結束。
4、關于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的性質。本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發[2001]23號文件形式下發的《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不是司法解釋,而是法院內部管理制度。與其他行業、單位的管理制度的性質是相同的,對外沒有法律效力,如與有關法律、法規相沖突是無效的。該規定第4條“凡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統一對外委托鑒定”。這是一種限定,嚴重違反了當事人意志自治原則,侵害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平等競爭權,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從事的就是經營活動,收取鑒定費用。此工作應當從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分離出去。在機構改革中,司法鑒定機構屬社會中介機構范疇。然而,人民法院利用其權利,這種權利即不是真正的審判權,又不是政府的行政權,而是利用審判權這種獨占性(這只能解釋為現階段的產物)進行壟斷。
三、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需要規范
什么是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
除司法機關內部鑒定機構因業務需要而進行的無償司法鑒定活動之外的其他司法鑒定活動,均為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
1、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和辯護人有質證及舉證權,所以,他們有提出司法鑒定權。那么誰來承擔這個司法鑒定義務,出具司法鑒定結論呢?當然不能是司法機關內部司法鑒定機構,只能是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這樣才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則。
2、在行政機關處理的案件中,與上一點相同,也應由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來承擔司法鑒定工作。
3、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由于人民法院是居中裁判者,又是訴訟的組織者,同時也是證據的認定者。所以,對需要司法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到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做鑒定,而不能委托自己內部的司法鑒定機構。如果法官貽于組織,當事人和訴訟人也可以自行委托,法院應當移交全部案卷資料。
4、對非訴活動,由于當事人有證明自己主張的義務,故當事人或人可以到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委托,取得司法鑒定結論。
四、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的主管機關,應統一于司法行政機關。
論文關鍵詞 檢察機關 民事執行活動 法律監督方法
近些年來,在檢察機關受理的民事申訴案件中,不服法院民事執行裁定或者反映法院民事執行違法問題的案件數量在不斷增多。這種情況也充分地突出了民事執行活動的執行難、執行亂問題,并且已經成為當前社會急需解決的一個問題。作為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機關,則需要提高認識,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以上情況進行積極地法律監督,以保證民事執行活動的有序、公正、公平進行。但是,在長期的實踐中,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發揮效率并不好,監督人員在監督過程中,出現嚴重的監督力度不足、違反規定等行為,對維護檢察機關形象、保證民事執行活動的有序進行產生了極其不利的影響。因此,檢察機關必須認識到自身職能的重要性以及進行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職能的必要性,同時積極分析自身在法律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便為提出更好、更有效的法律監督方法奠定堅實的基礎。
一、民事執行活動中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的必要性
我國是依法治國的國家,但是在法律的健全與完善工作中還有待加強,尤其是對于民事執行活動,更需要提高重視,強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使其能夠全面監督民事執行活動,以保證其公平、公正、順利完成。具體來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效避免民事執行活動執行主體怠于執行的問題。我國民事執行活動中的執行主體多數為法院,法院在民事執行活動中的權利是很大的,相比之下,當事人的權利救濟手段則顯得尤為缺乏,一旦執行主體在活動執行過程中,未能夠完全按照相關程序辦事,那么對當事人的權益是不利的。所以,檢察機關在此起到監督、審查、約束等作用,對民事執行活動的執行主體進行全面的監督,以避免出現執行主體怠于執行的問題。
2.補充法院內部監督職能的不足之處,起到外部監督作用。法院自身也具有一套內部監督管理機制以監管執行主體的執行行為。但是,隨著我國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一些地方法院的內部監督管理機制并未能隨之變化,依然沿用傳統的內部監管機制,這樣的內部監管機制已經不再適應新時期法律的發展,對提高民事執行活動的效率也是不利的。因此,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一方面,法院應該積極完善自身的內部監管機制,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職能,來進行外部的監督工作,以便保證民事執行活動的順利進行。
3.約束民事執行活動執行主體,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我國法律在民事執行方面的模糊性規定,是導致民事執行活動在執行過程中,存在著嚴重的執行難、執行亂的問題之一。除此原因之外,執行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的干預等,也是造成執行難、執行亂問題的影響因素。針對這些問題,檢察機關需要發揮其法律監督的職能,對執行人員在民事執行活動中出現的違法、不合乎規定等行為進行監督,并通過適當的手段進行制止與改正,保證當事人的權益不受侵害。
二、民事執行活動中檢察機關存在法律監督不力問題
我國檢察機關對民事執行活動負有法律監督的職能,但是在實際監督過程中,卻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其監督效率依然還有待加強。
1.檢察機關工作人員法律監督意識薄弱。長期以來,群眾都認為檢察機關多數處理刑事案件,對民事案件的關注度并不高。在這種認識下,一些檢察機關的監督執行人員也放松警惕,忽視自身的監督職能,同時,檢察機關在處理自身與法院關系過程中,采取保守態度,未能全面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導致在法律監督職能執行中存在認識不高、力度不足的問題。
2.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方法單一、時效性較差。受到思想觀念以及個人能力的影響,很多地方檢察機關的監督人員在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普遍采用抗訴方法。抗訴雖然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較為常用的方法,但是并不是適用于對所有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工作。另外,抗訴是屬于事后監督,其時效性還有待提高,對當事人權益的保護力度也不高。因此,檢察機關未能結合實際情況與相關法律法規,對法律監督方法進行適當創新,也是影響監督效率的一大問題。
三、民事執行活動中檢察機關存在法律監督問題的成因
由于法律本身的高度模糊與操作性的缺失,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發揮陷入困難境地。
1.相關機關對法律條文理解不一致。一些檢察機關與法院相關部門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理解的不一致,制約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發揮,主要表現在對“審判活動”一詞的理解上。一些人認為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范圍是從審判活動開始,一直到民事執行前為止,所以檢察機關對民事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能是一種越權行為。這種理解顯然是錯誤的。執行是審判活動的最終環節,也是最為重要的一個環節,它也是在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范圍之內,所以,檢察機關應該對其進行有效監督。
2.檢察機關監督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檢察機關在發揮其法律監督職能過程中,并不能只使用單一的抗訴方法,應該結合實際情況,創新法律監督方法,以提高監督效率。但是,受到監督人員素質的影響,監督方法遲遲得不到有效創新,對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效率,尤其是事中監督的效率更是難以提高,成為制約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發展的及執行障礙。
3.檢察機關內部制度不完善。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發揮,需要在一定的內部制度約束下進行,但是,檢察機關內部制度也存在著一定的不完善性,造成法律監督程序較為混亂,監督行為較為隨意,嚴重缺乏專業性與權威性,造成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效率難以提高。
四、民事執行活動中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方法
在民事執行活動中,檢察機關發揮法律監督職能,應該以“依法、同級監督、有限監督”為原則,監督民事執行活動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的情況,從而促進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同時也有效保護民事執行活動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宣傳工作。國家相關法律賦予檢察機關以法律監督的職能,因此,檢察機關需要提高對自身職能的認識,并加強宣傳力度,構建對外信息交流平臺,使法院相關部門、人民群眾等都能夠認識到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并通過積極溝通,促使各個部門對相關法律條文理解一致性的提高,從而為法律監督職能的有效發揮奠定基礎。
2.完善檢察機關內部管理制度。任何部門都需要完善的管理制度來約束工作人員工作。因此,檢察機關也應該結合檢察機關的實際工作狀態與智能,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以此來約束法律監督人員依法行使法律監督職能。同時,在監察機關內部也應該構建完善的人員素質培養制度,從而增強法律監督人員依法監督的意識,促進其專業技能、創新能力、職業道德、法律素養等綜合素質的提高,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有效發揮提供人力資源基礎。
3.多種法律監督方法創新運用,保證法律監督效率。我國憲法將檢察機關的地位規定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也就是說,檢察機關可以運用各種法律監督方法,對民事訴訟(包括民事審判活動與民事執行活動)實施法律監督活動,從而保證法院民事執行活動的合法性。因此,檢察機關的相關法律監督人員必須提高認識,積極創新法律監督方法,并針對不同情況,將各種法律監督方法綜合運用,以便提高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效率。
(1)抗訴:抗訴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中最為常用的一種方法,也是一種事后監督方法。它主要是指在法院民事審判活動結束判決生效后,針對民事執行過程中的不合法行為、證據不足行為、法律錯誤行為、違反法定程序行為等進行法律監督,以保證民事執行行為的公平、公正與合法。但是,在實際抗訴中,一些法院并未理會檢察機關的抗訴行為,而是選擇強制執行,因此,在民事訴訟法律中需要明確規定“凡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執行”,以保證檢察機關抗訴的有效性。另外,抗訴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對審判過程進行監督,容易出現監督質量與效率低下的問題,還需要檢察機關進一步研究。
(2)檢察建議(糾正違法的通知):并不是所有的民事執行活動都適合采用抗訴的法律監督方法,在此,就需要檢察機關運用檢察建議的方法以完成法律監督的工作。檢察建議是一種要求執法法院民事審判糾正錯誤的方法,它通過合理建議與充分探討,促進執行法院對民事執行活動進行合法更改。另外,一旦法院民事執行活動的失誤較大,如,違法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執行行為等,則需要檢察機關發出糾正違法的通知,以督促法院按照相關法定程序及時糾正錯誤,并經過法院審查核實后,應該撤銷違法的執行活動,以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執行現場法律監督:以上幾種法律監督方法都是在民事審判結束后對民事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缺乏對執行過程的有效法律監督。因此,檢察機關創新法律監督方法,提出執行現場監督的方法,即是對一些較為重大的民事案件(如涉及到國家財產或者社會安定等案件)的執行現場進行法律監督,這不僅是監督執行過程的合法性,同時也是對執行結果進行法律監督,以保證民事執行活動的合法進行。
檢察機關在發揮法律監督職能過程中,必須注重對監督人員綜合能力的培養工作,同時還要注重對法律監督方法的創新工作,根據實際情況,針對不同的民事執行活動,靈活運用各種法律監督方法,從而保證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充分發揮,也保證民事執行活動的合法完成,避免出現損害當事人權益的事件。
一、固定資產、辦公用品范圍
1、符合下列標準的列為固定資產: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
(二)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2、日常辦公用品及其它:油墨、文具、紙張及業務書籍資料等。
二、財產物資的采購
1、固定資產的購置,由需用庭室(含科、隊)填寫《財產物資購置審批表》,報分管財務院長審批,需政府采購的由司法行政科按政府采購程序辦理;不需政府采購的1000元以內由司法行政科科長審批,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由分管財務院長審批,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報請院長審批,1萬元以上報請院長辦公會議審批后由院有關人員組織公開采購;
2、辦公用品采購。
日常必需辦公用品,1000元以內的由使用部門報請司法行政科科長審批,購買1000元以上2000以下由使用部門報請分管財務院長審批,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報請院長審批,1萬元以上報院黨組審批,由司法行政科統一采購;
非必需辦公用品,100元以上由使用部門報請分管財務院長審批,由司法行政科統一采購;
庭室購置辦公用品,100以內由司法行政科長審批,超過100元的由分管院長審批,可自行采購也可由行政科采購,憑審批表報銷;
3、本院內部無法自行印刷的文件資料、法律文書仿本和信封信紙等由司法行政科統一到政府定點單位印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大批信封、大宗印刷等必需報請分管財務院長審批,2000以上1萬元以內報請院長審批,1萬元以上報院黨組審批,由司法行政科到政府采購定點單位印制。對送印項目及費用,應加強內部管理,完善送印、結算等審批手續;
4、業務書籍資料的購買均需經分管院長審批,經辦公室登記后按財務報銷制度執行。
三、日常維護及管理
1、辦公用房的養護、維修,500元以下由司法行政科負責實施;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報分管院審批;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報院長審批;1萬元以上報院黨組審批,并報請審計部門審計,憑審計結果付款;其他部門不得擅自改建、拆毀,不得損壞房屋的結構及形態;
2、其他設施的養護、維修,500元以下由司法行政科負責實施;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報分管院審批;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報院長審批;1萬元以上報院黨組審批;由司法行政科負責實施;
3、電腦日常維護。電腦維護由使用人提出申請,經網管員審核,費用在500元以內的由辦公室主任審批,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報請分管財務院長審批,超過1000元的報請院長審批,由辦公室負責實施。
4、本院所有公物由司法行政科統一管理(電腦日常管理由辦公室負責),并由司法行政科負責對固定資產造冊登記及編號,定期進行檢查。日常的養護、維修由司法行政科負責實施,其它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毀或出借;
5、辦公設施由使用人到行政科登記,本著誰使用誰保管的原則。各庭室隊不得擅自與各庭室隊之間及外單位發生物資有償轉送、對調關系、必要時經財務分管領導同意方可進行,并到行政科作好注銷登記,必要時院里可對有關庭室隊保管使用的物資進行調劑使用;
6、辦公設施需報廢的,須經院財務分管領導同意,并由司法行政科統一報財政有關部門批準核銷,方可在固定資產賬表和清單中予注銷;
7、辦公設施(含贊助的)及業務書籍資料,所有權歸院部,各部門及個人只有管理、使用權,調離本院或部門崗位變動,應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因失職或私用致使辦公設施及業務書籍資料損壞、遺失的應負相應責任;
8、工作人員對領用的辦公用品應節約使用,不得浪費,不得將辦公用品挪作他用;
【關鍵詞】醫療欠費 醫療事故費 規避 處理
一、醫療欠費和醫療事故費形成的原因
醫療欠費和醫療事故費形成的原因比較復雜,既有社會對醫院的影響又有患者的因素以及醫院管理不善和醫保結算差額等諸多因素。
(一)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醫院要對那些打架刺傷、交通肇事、重大車禍、急危患者、突發重大傷亡事故、自然災害、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等等危急情況要開通綠色通道,要發揚人道主義救死扶傷的精神,對其進行先檢查、治療,后收費措施,但這些發生的相關醫療費用往往在事故責任沒明確前而無人負責清算,從而形成醫療欠費和醫療事故費。
(二) 醫療糾紛已經演變成常規的“醫鬧”。現在有些患者以醫療糾紛及對某個醫療環節不滿為由借機尋事,動輒上告法院或尋找媒體曝光威脅,其目的就是想減免醫藥費或想得到賠償,而醫院為保護名譽,減少麻煩,往往會以減少醫藥費息事寧人;還有些惡意欠費在醫療活動中也時有發生,患者入院時使用虛假的個人信息登記 ,待當患者病情穩定或康復好轉后,逃之夭夭;還有的患者因家庭因難難以支付巨額醫療費用而逃離醫院。
(三)醫院的管理不善也是造成醫療欠費和醫療事故費的一個因素之一。醫院因結算信息系統管理不完善,不能對造成欠費的患者及時催交,相關科室又不能及時掌握患者的收費情況,以及醫技科室對患者的檢查費、治療費等費用錄入錯誤,待發現時往往造成患者結算出院而無法追回從而形成的醫療欠費和醫療事故費。
(四)醫保政策理解不準確也是造成醫療欠費和醫療事故費的一個因素之一。醫院如果沒掌握好當地醫療保險中心的相關規定以及考核辦法結算,沒及時向醫生宣傳學習醫保政策,也容易造成實際結算時發生差額。
二、醫療欠費和醫療事故費的規避方法
為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以及為保障醫院的收入能及時實現,應該采取規避的方法如下:
(一)降低各項醫療費用、規范醫院的醫療行為
醫院應廣泛開展和加強醫德醫風教育,以“為民健康,從我做起”,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為起點,認真執行醫院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醫院的診療常規及操作流程,進行合理的常規檢查、合理的常規治療,合理的對癥下藥、合理的進行收費,嚴格禁止濫開大處方藥品、亂做大檢查、亂使用高值衛生材料和亂收費現象的發生,從而達到以降低醫療成本,而又為患者治好病為理念,改善服務態度,提高醫護服務質量,為患者提供安全優質服務管理;規范醫療操作流程并嚴格執行,減少醫療事故,避免醫療糾紛發生;完善和規范醫療事故、醫療糾紛處理程序;對待住院的患者,也應采取盡早盡快確診,,縮短患者的住院時間,加快床位周轉,減少醫療費用發生;醫院還應組織全體醫生不斷學習現行醫保政策,正確掌握理解醫保政策,從而避免醫療欠費和醫療事故費的發生。
(二)加強住院預交金的管理,實現時時監控費用
醫院應當在給患者辦理入院手續、收取住院預交金時應根據患者病種不同而收取不同金額的住院預交金。對有關的檢查、治療、用藥等環節實行先付費、后消費的方法,保證患者住院治療不受影響,如遇特殊情況未能交足預收費,應在患者住院后立即通知相關科室,盡快督促患者入院后補交;對于急診患者入院搶救的,要盡快聯系患者家屬催交欠款,預防搶救治愈后,患者離開。其次,患者在住院期間應有預警系統,實現時時監控費用。為減少各種欠費,臨床醫生和科室必須掌握患者經濟情況,對于經濟狀況較差患者,在檢查用藥上盡量注意節約;;完善住院一日清單制度,讓患者能夠了解每日各項費用發生情況,對于下發的患者催款通知書要真正落到實處,科室應積極配合督促告知患者本人盡快補交醫療費;對沒有領導批準的欠費,要實行問責制,誰經辦誰負責,患者所欠醫療費用金額要從科室收入中扣除,對于惡意拖欠醫療欠費和醫療事故費者,有能力而又屢次催款不還的,醫院則應加強法律意識,采用法律武器,通過法律途徑,討回欠款,維護醫院利益,想盡一切辦法降低醫療欠費和醫療事故費。
(三) 配備專職清欠人員,及時收回醫療欠費和醫療事故費
醫院應當配備專職的清欠工作人員及時向出院的患者及其親屬以及相關人員發取欠費催繳通知書,通過打電話、登門等多種形式進行清理與追討欠費,對于經過審批的欠費,按照患者的還款計劃定期準時追繳,確保欠費的及時收回入賬。
(四)加強醫院內部管理,規避醫療欠費和醫療事故費發生
醫院應逐步加強完善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各個收費環節管理,建立各崗位責任制,稽核制度,實行相應的考核機制、獎罰制度,明確崗位職責。逐步完善醫院結算信息系統,對于漏收、錯收現象,做到早發現、早處理,減少醫療欠費和醫療事故費的發生。
三、醫療欠費和醫療事故費的規范化處理
如何正確處理醫療欠費和醫療事故費問題,新《醫院會計制度》做出了明確規定。
(一)提取“壞賬準備”,核銷陳年欠款
根據新《醫院會計制度》的規定,每年度終了,醫院可根據規定的采用余額百分比方法計提壞賬準備,核銷陳年欠款。
(二)建立醫療風險基金
第1條本合同當事人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名稱:xx業主委員會
代表人:業主委員會主任xxx
聯系電話:
受委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企業名稱: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根據《物權法》、《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伴海山莊物業服務事項達成共識并訂立本合同。
第2條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類型:別墅、連體住宅
座落位置:xxx旅游度假區xx路。
占地面積:62504.2平方米。
建筑面積:約34000平方米。
第3條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和使用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使用人均應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項
第4條本物業小區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5條本物業小區共用設備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
第6條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7條附屬配套建筑和設施及構筑物的維修、養護與管理。包括:物業管理辦公經營用房、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及設施、配電房等。
第8條公共綠地、公共場所內的花木、公共場所內的建筑小品的養護與管理。庭院內的綠地、花木可以應業主要求給予適當管理。
第9條公共環境衛生管理。包括:公共場所、場地的清掃保潔及垃圾的收集。
第10條協助公安部門維護小區公共秩序。
第11條進一步完善物業檔案管理。
第12條按照《維修基金管理使用辦法》的規定做好小區維修基金利息及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13條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可以委托乙方實施,但委托方要承擔一切費用。
第14條規勸制止業主、使用人違反《伴海山莊管理規約》和業主委員會決議及物業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15條委托管理期限為二年。自二〇xx年x月x日起至二〇xx年x月x日止。
第四章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16條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
1.代表和維護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監督業主、使用人遵守《伴海山莊管理規約》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議和物業管理有關規定;
4.檢查監督乙方物業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5.審議乙方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維修財務預算及決算;
6.查閱本小區物業檔案資料(與物業公司內部管理有關的資料除外);
7.向業主籌集或續籌維修資金,審定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
8.監督公共建筑、共用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及經營用房的使用情況。
(二)甲方義務
1.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將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乙方;
2.保證業主、使用人遵守、執行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遵守《伴海山莊管理規約》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議和小區物業管理制度,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及其他費用;
3.協助乙方開展物業管理工作,完成和實現物業管理各項管理目標;
4.當業主、使用人不按規定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時,協助乙方催交; 5.協助乙方搞好社區文化和社區服務工作。
第17條乙方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合同有關約定制定物業管理實施方案并實施管理;
2.編制物業管理年度管理計劃、編制維修基金使用計劃及預決算報告;
3.編制共用設施設備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
4.依照本合同和市物價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5.負責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6.規勸制止業主、使用人違反物業管理規定及《伴海山莊管理規約》的行為;
7.有選聘專業公司承擔專項工程的權力;但不得將物業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人;
8.當業主、使用人裝修房屋時,與其簽訂《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9.依法向業主、使用人追繳欠交的物業管理服務費。
(二)乙方的義務
1.履行本物業服務合同并依法經營;
2.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使用人的監督;3.接受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4.對本物業的公共配套設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使用功能。如需擴建或完善配套項目,須經甲方同意并報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5.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定時向業主公布維修基金及其利息使用管理情況;
6.向業主、使用人提供優良生活工作環境,搞好社區文化和社區服務;
7.發現違法行為要及時制止并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8.定期對房屋設施設備狀況進行檢查,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和險情;
9.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物業服務企業退出時按照《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內容向甲方移交相關資料和設施設備。
第五章物業管理服務質量及標準
第18條依據國家、山東省和日照市有關規定,制定本物業管理服務質量及標準。具體內容如下:
(一)房屋及共用設備管理
1.小區園區、房屋幢號、戶號有明顯標志,設有引導方向平面圖、指路牌和引導牌。
2.物業管理人員按要求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3.進一步完善房屋檔案資料,包括按幢、戶立檔,設備圖紙、檔案資料齊全,設備臺帳記錄清晰,便于查閱。
(二)共用設施管理
1.小區內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完好,并按原設計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設施設備齊全,運行正常。
3.保持道路暢通。
4.污水排放暢通,溝道無積水。
5.危險部位標志明顯。
(三)綠化及養護管理
綠化有專人養護和管理,對綠地、花木等定期澆水、施肥、除蟲、修剪、清除枯葉。
(四)環境衛生管理
1.小區內環衛設施完善,設有果皮箱、垃圾箱等保潔設施。
2.道路、公共綠地、公用場地,保持清潔。
3.雪后及時掃凈小區內道路積雪;雨后及時清理污水。
4.公共場所發現亂堆、亂放、亂貼、亂畫現象及時制止或處理。
5.發現小區內有亂搭亂建的現象及時勸阻。
(五)社區秩序維護
1.小區內實行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嚴禁脫崗。
2.值班人員統一著裝,熟悉轄區情況,工作規范,責任到人,相片公示,有值班巡邏記錄,各項管理措施落實。
3.進一步完善小區內的監控工作,監控設備完好,監控畫面盡量保持清晰;無特殊情況監控資料7天有效。設施設備的完善、改造
(六)消防
1.消防系統標志明顯,設備完好,可隨時啟用。
2.配備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七)公共文體娛樂場所原則上僅對小區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開放。
第六章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19條物業管理服務費
(一)依照日照市物價局的批復,住宅房屋,乙方按業主房產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70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二)業主轉讓物業時,須交清轉讓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20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更新費用,按國家有關文件執行。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21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六條甲方義務的約定,使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解決。
第22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約定,未按合同約定標準管理物業,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第23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清退。
第24條乙方不按規定和甲方審定的計劃使用維修基金,或將維修基金利息挪作他用的,甲方有權制止。
第八章附則
第25條本合同期滿前二個月甲乙雙方應就續簽合同事宜進行協商。
第26條雙方可以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但是補充協議須經業主大會討論通過并經甲乙雙方共同簽字蓋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7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8條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報請物業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功時雙方同意:
(一)由日照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29條其他約定:
1.加強對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2.為維護公眾、業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燃氣泄漏、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突發事件,或因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業主、使用人人身傷害、死亡和財產損失的,甲乙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代表人: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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