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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運行,改善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的排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對城市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和大氣降水(以下簡稱雨水)接納、輸送、處理、排放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接納、輸送、處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網、溝(河)渠、泵站和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人自行投資建設用于本區域排水的管道、溝渠、泵站和污水處理設施。
第三條 城市排水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集中處理與分散處理相結合、污水處理與綜合利用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排水管理機構負責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環保、規劃、財政、公安、價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依法排水和保護排水設施的義務,對違法排水和損壞排水設施的行為有舉報的權利。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市的排水專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市排水專業規劃,組織編制轄區內排水專業規劃,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現有的排水設施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應當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原則逐步進行改造。
城市污水管網未覆蓋的區域以及再生水需求量大的地區,應當規劃建設小型污水處理廠。
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排水專業規劃,制定城市排水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等公共排水設施的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各區、開發區應當根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年度建設計劃,配套建設轄區內相應的排水設施。
第九條 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排水專業規劃將排水設施建設納入項目配套建設計劃,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前,應當征求市排水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條 排水設施的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并依法實行招標投標。
承接排水設施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十一條 排水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有排水管理機構參加的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現有和經規劃確定的排水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三條 在城市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內,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禁止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或者將雨水排入污水管網。
第十四條 向城市污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企事業單位、污水處理廠以及將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體的排水單位,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
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企事業單位以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向城市污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應當向市排水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部門在核發排污許可證前,應當就項目污水是否排入城市污水管網事宜征求市排水管理機構的意見。
市排水管理機構為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企事業單位辦理接入城市排水管網手續時,應當查驗環境保護部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或者準予試生產的證明。
第十六條 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情況說明(含企業經營范圍、水量、污水處理工藝等);
(三)排水設施平面圖;
(四)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市排水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
(三)已按照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
(四)已在排放口設置專用檢測井。
重點排水戶除符合前款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對水質、水量檢測的能力和相應的檢測制度。
對各類施工作業臨時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除符合第一款條件外,應當修建預沉設施。
第十八條 城市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排水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市排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申請,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因建設施工需要向城市污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臨時排放污水的,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市排水管理機構根據排水狀況具體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九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后,應當及時到市排水管理機構辦理接管手續。
市排水管理機構應當對接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止發生錯接、漏接、不接等情況。
第二十條 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許可的內容排放污水。
排水單位和個人需要變更排水狀況時,應當提前15日向市排水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經批準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一條 在汛期或者發生排水設施冒溢等特殊情況時,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排水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質排入排水設施的,應當立即報告排水管理機構和環境保護部門,并采取應急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或擴大。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向城市污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企事業單位、污水處理廠以及將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體的排水單位的排水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和檢查;市排水管理機構負責對其他排水單位和個人的排水水質、水量以及污水管網內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和檢查,并建立相應的排水監測檔案。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水質、水量監測和檢查工作。
市排水管理機構和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定期互相通報監測信息。
第四章 排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四條 公共排水設施由排水管理機構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可以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維護單位,并逐步實行市場化運作。
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人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五條 維護責任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制定維護計劃和檢查巡視制度,對排水設施進行養護維修,保證排水設施安全運行。
第二十六條 排水設施因破損等原因發生冒溢等事故時,維護責任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采取有效措施,盡快恢復排水設施運行,并及時向排水管理機構報告。
搶修排水設施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不得阻撓。
第二十七條 因公共排水設施搶修或特殊維護作業需暫停排水的,排水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告知沿線排水戶,并且盡快恢復正常排水。
對生產、生活可能造成嚴重影響的大范圍暫停排水,應當報經市或者區人民政府批準,并通告。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公共排水干線管道兩側各5米內和支線管道兩側各3米內進行施工作業,影響排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與維護責任單位商定保護措施,并由維護責任單位監督實施。
第二十九條 因建設工程需要改變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排水管理機構批準,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禁止下列損壞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向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傾倒垃圾、糞便、渣土等易堵塞物;
(二)將油污(油煙)、施工泥漿直接排入排水設施;
(三)向排水設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
(四)堵塞排水設施;
(五)擅自占壓、拆卸、移動、穿鑿排水設施;
(六)擅自向排水設施加壓排水;
(七)損害排水設施的其它行為。
第三十一條 污水處理廠排放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并接受排水管理機構和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
污水處理廠應當安裝進出水流量計和在線監控裝置,并與排水管理機構和環境保護部門的監控中心連網。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罰款;造成排水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城市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不將污水排入污水管網的;
(二)將雨水排入污水管網的;
(三)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
(四)超過城市排水許可證規定的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
(五)違反城市排水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
有前款第(一)、(二)項行為的,處以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四)、(五)項行為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造成排水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向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傾倒垃圾、糞便、渣土等易堵塞物的;
(二)將油污(油煙)、施工泥漿直接排入排水設施的;
(三)向排水設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的;
(四)擅自在公共排水設施防護范圍內進行施工作業,影響排水設施安全的;
(五)堵塞排水設施的;
(六)擅自占壓、拆卸、移動、穿鑿排水設施的;
(七)擅自向排水設施加壓排水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三)、(四)項行為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五)、(六)、(七)項行為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排水單位違反水污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盜竊、損壞排水設施或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排水設施維護責任單位不及時清淤或搶修,造成排水單位或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主管部門及排水管理機構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主管部門及排水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市轄三縣的城市排水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的《合肥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6號)同時廢止。
城市排水系統的作用1、從環境保護方面講,排水工程有保護和改善環境,消除污水危害的作用。而消除污染,保護環境,是進行經濟建設必不可少的條件,是保障人民健康和造福子孫后代的大事。
2、從衛生上講,排水工程的興建對保障人民的健康具有深遠的意義。
一、基本現狀
(一)認識上不斷深化。我縣城區的老排水系統均在九十年代初期前建設,至今有20余年歷史,城區以為界劃分為南北2個排水分區,即:以北和以南,排水管網約40千米,主要排水口52個,縣城現狀排水系統為截流式雨、污合流制,沿主要道路建設有若干排水涵管和溝渠,排入截污干管,部分區域直排入和。過去由于縣城規模小,人口少,人們缺乏環境保護意識,更沒有建設雨污分流管網體系的概念。隨著城市建設的逐步擴張,城市人口的急劇增加,城區排水問題日益凸顯,縣委、政府及有關部門逐漸認識到排水系統建設的重要性,并引起了高度重視,經過積極探索和有效治理,縣城排水管網體系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縣政府于2010年委托南昌大學設計研究院編制《縣城排水工程專項規劃》,該規劃對縣城排水工程建設具有指導性意義。
(二)重點實施了一批排水工程。近幾年來,縣政府實施了、等河道的綜合整治工程,改造了河道,維修加固了河堤,加強對兩岸截污干管的維護,著重對城區建材街內澇、金蓮山西段等積水路段排水改造,實施了11條小街小巷排水系統優化改造,提高了污水收集率,改善了縣城人居環境。縣污水處理廠建成于2009年11月,一期工程2010年已建成并投入運行,沿河道兩側鋪設截污干管3.4公里,日處理污水能力可達1萬噸。工程遠期設計規模4萬噸/天,近期規模2萬噸/天。目前按日處理2萬噸土建建成,1萬噸設備安裝運行。截止2012年底,縣污水處理廠日處理污水9093噸,出水水質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B標準。污水處理廠的建成和污水管網的建設,從根本上遏制了生活污水直排對水體的污染。
(三)加強了排水監管。縣建設、城管、環保等部門通力協作,強化了對居民小區、施工工地管涵、污水管網的管理,明確了責任,落實了措施,收到了成效。加強對新建住宅小區的驗收管理,確保新建排水設施符合規劃要求。對小區內排水設施不完善,小區內排水系統接入市政管網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堅決要求開發商進行整改,特別加強了對全縣工業企業的排污監管,凡是涉及排污的企業基本上都實現了達標排放。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監督管理乏力。城區排水系統的規劃和實施脫節,未形成長效管理機制,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如一些商住小區開發商自修自建排水管網和化糞池,缺乏科學設計,既沒有施工圖,也無竣工圖,實施中往往偷工減料,盡量縮小管線長度、管徑和化糞池容積,導致排水系統達不到排水和處理要求。由于多種原因,我縣未制定城市排水管理辦法,對部分工地施工毀壞排水設施造成污水四溢現象缺乏執法根據。縣級相關職能部門在城市排水系統管理上未形成合力,存在相互推諉扯皮現象。城市管理力度不夠,有些單位沒有重視配套設施建設,加上少數居民環境意思淡薄,任意傾倒污水、垃圾,污染道路,堵塞下水道。
(二)污水收集率低,處理區域面積狹小。現有的污水管網輻射范圍有限,部分區域的污水未能排入污水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主要有沿河區域、以、、以大道兩側居民區、里至農民巷老居民區等區域的污水未排入污水處理廠,其余各鄉鎮城區均無污水處理設施。
(三)牡丹亭電站橡皮壩蓄洪水位過高對城區排水排澇造成不良影響。牡丹亭電站又設在縣城下游方向,因牡丹亭電站橡膠壩抬高水位,造成上河邊路(噴霧器廠旁)和下河邊路(中山橋旁)兩個溢流口標高較低溢流井在雨季時河水倒灌入截污干管,造成污水處理廠無法正常運營,同時,因河水的倒灌,導致城區雨水不能及時排出,造成城區發生內澇現象。經觀察,近兩年來進入雨季,因河水水位過高,河水都會多次從溢流井倒灌入截污干管,造成污水處理廠無法正常運行和城區發生內澇現象,為此,我局在上河邊路(噴霧器廠旁)的溢流井溢流口安裝拍門并提高了下河邊路(中山橋旁)溢流口標高作為應急處理,但仍然無法完全解決河水倒灌的問題。
(四)設施建設滯后。由于歷史形成的原因,老城區排水管網未實現雨污分流且排水設施較為老舊,排水管渠主要為蓋板和部分砼圓管,部分老管網設計標準較低,特別是部分小街小巷仍然依靠明溝排水。隨著我縣城區擴展,老城區的部分管網管徑過小,排水能力不足的問題日益突出,對老城區的排水系統進行改造的需求日益迫切。例如,建材一條街箱涵因匯水范圍過大,同時因截污干管截流,造成排水緩慢淤積嚴重,造成建材一條街丁字路口區域內澇時有發生;建設銀行下方排水箱涵塌方多年,卻因各方面原因遲遲未進行修復。
(五)資金難以保障。資金缺口一直是制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瓶頸。長期以來,由于多方面原因導致領導和部門關注地面上的建設多,而對地下排水管網體系建設重視的少,關注不夠,致使資金投入嚴重不足,難以保證城區排水管網體系建設順利推進,特別是對老城區排水系統改造需對現有的道路進行開挖,難度大,成本高,民生影響大,建設資金緊張。
(六)新建污水設施未能發揮作用。經取樣檢測表面,截污干管內污水COD濃度波動異常,疑似存在河水滲漏點,導致污水處理廠進水濃度低;伯堅南大道、建材一條街等污水處理廠配套支管在建設時因不注重與老管道、老水溝的銜接,造成配套污水支管并未能將沿線污水全部收集,新建污水管網潛力尚待發掘。
三、對策與建議
加強城市排水管網建設,著力完善雨污分流系統,實現污水深度處理與再生回用,是有效控制污水排放,保護水環境,形成城市水系統健康、良性循環的必由之路。近年來,隨著我縣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城市規模不斷擴大、不斷惡化的氣候環境和極端的天氣越來越頻繁,導致老城區內澇積水現象越來越嚴重,解決老城區內澇積水問題越來越嚴峻,為提高我縣污水廠進水溶度,解決老城區內澇和積水現象,結合我縣現有的排水體系,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隨著我縣城市人口的急劇澎漲及工業企業的快速發展,生產、生活廢水的產生量逐年增加,未經處理的污水直排將嚴重影響城市居民生活質量,必將會給我縣和河下游地區帶來諸多負面效應。因此,縣委、縣政府要進一步加強領導,強化分工與管理,明確部門主體責任,將城區排水管網建設納入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在進行縣城基礎設施建設時,應充分重視污水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同時,建立專門的排澇設施管理機構。各級各部門要深化認識,用科學發展觀來指導城區排水管網系統建設實踐,把此項工作當作一項重大的民生工程來切實抓緊抓好。只有如此,建設成宜居的才不會是一句空話。
(二)科學規劃,分步實施。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依據縣城排水工程專項規劃,加大城區排水管網建設,一是對截污干管滲漏情況進行排查和處理,對截污干管及其進水管污水進行分段抽樣檢測,清理截污干管淤泥并進行閉水試驗,排查滲漏點采取修補措施。二是采取有效措施將直排的污水導排至污水管網。一方面將瑞香東路南側小溪內的直排污水引入截污干管,另一方面將伯堅南大道、建材一條街等污水處理廠配套支管兩側的老居民區的直排污水引入污水支管。從而真正發揮新建污水管網的作用,擴大污水收集范圍,提高污水處理廠進水COD濃度。三是實施一批排污、排澇管網建設項目。建設勝利路排水干管,對勝利路西側原來排入建材一條街的雨水、污水沿勝利路分流,減輕建材一條街排水箱涵的壓力,緩解該區域內澇問題;建設北面河、陶園城區域污水管網,將直排入及污水引入市政管網;同時接順漂塘路、金蓮山大道金瑞華庭區域等市政斷頭管網,將斷頭管網的污水接入污水處理廠。四是要切實搞好分期治理。由于舊城區已形成了比較固定的合流制排水體系,加之房屋密度大,改造民生影響大,要在近期內完全改造成分流制排水體系難度很大、耗時長、成本高,因而,對縣城排水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嚴格以《縣城排水專項規劃》為指導,分不同區域采取不同的方法進行建設和改造。對規劃合流區域內的老城區排水管網應以棚戶區改造及道路改造為契機,盡可能實現雨污分流。對規劃為雨污分流區,而實際建設采取雨污合流管網的建成區(如陶園城、金蓮山大道西段等區域)應分步分片進行雨污分流改造。對縣梅國北路等新建區域要以高標準、高起點為原則,實現規劃和建設一步到位,形成較為科學和完善的雨污分流系統。
關鍵詞: 污水處理費;征收監管;運營模式
衡水市位于河北省的中南部,屬子牙河水系。由于氣候干旱,地下水超采嚴重,形成巨大漏斗區,屬于嚴重缺水的重災區。衡水市處于滏陽河、滹沱河流域中下游地區,隨著上游地區經濟的快速發展,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驟然增加,造成下游水污染日趨嚴重。為此,我市1998年底開始投資興建第一座日處理污水10萬噸的污水處理廠,同時開始探索污水處理費收費運營模式。
一、衡水市市區現行的污水處理費征費運營模式調查
(一)開征城市污水處理費。衡水市于1999年組建了隸屬于衡水市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費稽征大隊,開始在衡水市市區范圍內征收污水處理費。但舉步維艱,收效甚微。污水處理費收支狀況嚴重失衡,入不敷出,而我市財政補貼能力有限,致使建成的市污水處理廠處于擱置休眠狀態。
(二)起草收費辦法。2005年,衡水市市委、市政府在國家和我省尚未出臺相關污水處理費征費法規的情況下,經過多方調研,大膽探索,抱著用理論聯系實際,用理論指導實踐,用實踐檢驗理論的科學態度,審時度勢的率先起草了《衡水市市區污水處理費收繳辦法》,我們依據《辦法》開展收費,也把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反饋到制定《辦法》的政府法制部門,以便到期后修訂完善。該辦法現已成為我國各地制定污水處理費征收政策的可借鑒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成立收費機構。2005年,我市依據《衡水市市區污水處理費收繳辦法》,成立了全國第一家城市污水處理費專門征收管理機構――衡水市污水處理費稽征所。我所的成立,創新了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模式。[KG(005mm]
一是收費權與經營權分離。以前是污水處理廠自己收費自己支配,收費手段單一,對于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用戶,污水處理廠沒有相應的行政職能和行政權力,執行力度不夠,造成少交、漏交、不交的現象非常嚴重,收繳的污水處理費遠遠不夠運營成本。成立污水處理費稽征所以后,統一由我所行使收費權,充分運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使衡水市的污水處理費征收額連年創新高,不僅滿足了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還有力的支持了衡水市的城市管網設施建設。[KG)]
二是監督管理權。很大一部分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是由自來水公司、節水辦等單位隨水費或水資源費一并代征代收。以前沒有明確收費的主體部門,都是由自來水公司、節水辦的上級單位和財政部門監管,而上級單位只讓代收污水處理費,而不核撥費用,還有污水處理費宣傳不到位,和用戶解釋不到位,造成群眾不明白,不理解,認為這是搭車收費,亂收費,造成了自來水公司搭人、搭錢、搭功夫,還干活不落好,嚴重影響了自來水公司自身的水費收取,職工費力不討好,怨聲載道,收費積極性不高,這就造成了收費不到位,監管難到位的現象。《衡水市市區污水處理費收繳辦法》里明確了由衡水市污水處理費稽征所負責衡水市區的污水處理費的具體工作。這也賦予了我所對污水處理費收費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能。我所依據規定,積極跑辦,落實了代收手續費問題,積極幫助自來水公司收費系統升級改造,這樣就理順了和代收單位的關系,簡化了收費程序,方便了群眾繳費,也加強了收繳監管力度,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是強化宣傳,樹立環保理念。成立了專門的收費機構,職能與原污水處理企業分離,增加了職工收費壓力,增長了職工的收費熱情和積極性,人人爭當宣傳衛士,讓“誰污染,誰付費”的意識深入人心,讓市民普遍建立起人人都是污染者,人人都應承擔繳費的責任和義務的觀念。
四是全市統一謀劃,統一管理。現在,衡水市區正在建設第二座和第三座城市污水處理廠,由一個部門單位統一監管收費,收費額全部上繳財政專款專戶,再由財政部門分配到幾家污水處理企業共同使用,避免了各個污水處理廠的職能重疊,收費范圍界定不清,多頭收費,浪費人力、物力等資源浪費現象。
二、衡水市市區現行的污水處理費運營模式暴露的問題研究及建議
(一)法制建設有待進一步完善。隨著國家對環保產業的重視,尤其是對各省市的污水處理行業加強了監督監管,繼衡水市政府2005年了《衡水市市區污水處理費收繳辦法》以后,2008年,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建設廳聯合印發了《河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管理辦法》。2013年,國務院頒布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三十三規定了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而《河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是城市污水處理費為經營性收費,由污水處理企業自管自用。《衡水市市區城市污水處理費收繳暫行辦法》規定的是暫定為行政事業性收費。這就暴露出了《條例》與《辦法》打架的問題。應盡快完善征繳污水處理費的規章辦法。根據下位法服從上位法、老法服從新法等原則,河北省和我市應盡快修訂《辦法》,使污水處理費的征費標準統一,征費依據統一。以有利于開展污水處理費的征繳工作。
(二)污水管網建設嚴重滯后。我們的收費依據是指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繳納污水處理費。而我市排水管網設施還不完善,一些偏遠地區還沒有建設排水管網設施,還有一些地區尚未形成排水網絡全覆蓋,這就給我們的收費征繳帶來了麻煩和困擾。一是急需加快推進城市污水管網設施建設。把城市管網向城市邊緣地帶延伸,形成排水管網無縫隙全覆蓋。二是促進中水回收利用。政府部門應當制定可行政策和使用中水的價格優惠政策,必要時可以強制要求新建、改建、擴建企業同步鋪設中水回用管道,充分的、合理的利用中水。既有利于城市環境建設和節約水資源,又極大地促進了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工作,增收的征費資金又能很快的投入新的城市排水管網設施建設,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環機制。
(三)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模式及收費性質。各地污水處理費收費運營模式和收費性質存有差異,有的是由自來水公司、節水辦、市政排水部門代收,有的是由污水處理企業自收自用,還有的成立專門機構監管征收,收費性質也分為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性兩種。我們認為各地的經濟發展狀況各不相同,各地污水處理費征管部門應加強溝通與交流,總結各地的成功經驗,可以通過組織研討會,現場會的形式搜尋適合當地發展的污水處理費運營模式,避免盲目的行政干預“一刀切”。
四)健全污水處理費的使用體制。經濟的快速發展,致使我們的城市都在建設第二座、第三座,甚至更多的污水處理廠,現行的模式都是由污水處理企業向財政部門申報運行費用,然后由財政部門核撥運行費用。企業想多要,財政想少給,就會形成矛盾,也容易滋生權錢交易腐敗現象。一是需要逐步健全污水處理費的使用機制,根據污水處理企業運行狀況,制定考核目標,統籌兼顧,合理安排使用。二是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政府應根據“專款專用”的原則,將其專項用于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維護和項目建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節約用水的規定,從四個方面抓好落實。
1、落實建設項目節水“三同時”制度。即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今后新、改、擴建項目,先向水務部門報送節水措施方案,經審查同意后,項目主管部門才批準建設,項目完工后,對節水設施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則供水企業不予供水。
2、大力推廣節水工藝,節水設備和節水器具。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項目,項目主管部門在批準建設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水許可時,以生產工藝達到省規定的取水定額要求為標準;對新建居民生活用水、機關事業及商業服務業等用水強制推廣使用節水型用水器具,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通過多種方式促進現有非節水型器具改造,對現有居民住宅供水計量設施全部實行戶表外移改造,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供水企業和用戶承擔,對新建居民住宅要嚴格按照“供水計量設施戶外設置”的要求進行建設。
3、調整農業結構,建設節水型高效農業。推廣抗旱,優質農作物品種,推廣工程措施,管理措施,農藝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結合的高效節水農業配套技術,農業用水逐步實行計量管理,總量控制,實行節獎超罰的制度,適時開征農業水資源費,由工程節水向制度節水轉變。
4、啟動節水型社會試點建設工作。突出抓好水權分配,定額制定、結構調整、計量監測和制度建設,通過用水制度改革,建立與用水指標控制相適應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大力開展節水型社區和節水型企業創建活動。
二、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
1、嚴格限制自備井的開采和使用。我市已被省政府劃定為深層地下水嚴重超采區,今后除為解決農村飲水困難確需取水的,不再審批開鑿新的自備井,市區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井,要于年底前全部關停;對于公共供水不能滿足用戶需求的自備井,安裝監控設施,實行定額限量開采,適時關停。
2、貫徹水資源論證制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與當地水資源條件相適應,并進行科學論證。項目取水先期進行水資源論證,論證通過后方能由項目主管部門立項。調整我市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空間布局,切實做到以水定產業,以水定規模,以水定發展,確保用水安全,以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支撐經濟可持續發展。
3、做好水資源優化配置。鼓勵使用再生水,微咸水,汛期雨水等非傳統水資源;優先利用淺層地下水,控制開采深層地下水,綜合采取行政和經濟手段,實現水資源優化配置。
三、加大污水處理力度,改善水環境
1、根據《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現有入河排污口進行登記,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檔案。此后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在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合理設置。
2、積極推進城鎮居民區、機關事業及商業服務業等再生水設施建設。建筑面積在萬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小區及新建大型文化、教育、賓館、飯店設施,都必須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沒有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在用大型公建工程,也要完善再生水配套設施。
3、足額征收污水處理費。《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已于年月日正式實施。要加大污水處理費征收力度,為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提供資金支持。
4、加快城市排水管網建設,要按照“先排水管網、后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原則,加快城市排水管網建設。在新建設時,必須建設雨水管網和污水管網,推行雨污分流排水體系;對現有,要在城市道路建設的改造的同時,對城市排水管網進行雨、污分流改造和完善,提高污水收水率。
四、深化水價改革,建立科學的水價體系
1、利用價格杠桿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逐步提高城市供水價格,不僅包括供水合理成本和利潤,還要包括戶表改造費用、居住區供水管網改造等費用。年生活用水價格為元/立方米(含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下同)。年每立方米達到元左右。
2、合理確定非傳統水源的供水價格。再生水價格以補償成本和合理收益原則,結合水質、用途等情況,按城市供水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要非傳統水源的開發利用進展情況,及時制定合理的供水價格。
3、積極推行“階梯式水價(含水資源費)”電力、鋼鐵、石油石紡織,造紙、啤酒、酒精七個高耗水行業,從年起實施“定額用水”和“階梯式水價(水資源費)。”水價分三級。級差為1:2:10。工業用水的第一級含量,按《省用水定額》確定,第二、三級水量為超出基本水量10(含)和10以上的水量。
五、加強水資源費征管和使用
1、加大水資源費征收力度。征收水資源費是優化配置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的重要措施。全市范圍內使用自備井(農村生活和農業用水除外)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含南水北調基金)。水資源費(含南水北調基金)主要用于水資源管理、節約、保護工作和南水北調工程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2、加強取水的科學管理工作,全面推動水資源遠程監控系統建設、智能水表等科技含量高的計量設施安裝工作,所有自備井都要安裝計量設施,實現水資源計量,收費和管理科學化、現代化,規范化。
摘要:就地下管線綜合規劃與管理中所遇到的管線同步建設、重復開挖道路、合理利用地下空間、管線間距控制、檔案管理等問題介紹了一些具體的做法,從而做到在有限的空間內合理布置所有管線,做好客觀控制及管理市政管線的工作。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城市道路下的市政管線也日益復雜。由于各市政管線多數未能和道路同步施工,使城市道路二次開挖現象非常嚴重,不但影響人們的日常生活,也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費,不便于各管線的綜合管理。同時,地下管線隊伍的擴大,使原本有限的地下空間變得異常擁擠,如何在有限的空間內合理布置地下所有管線,如何宏觀控制及管理這些市政管線一直是困擾規劃、設計單位及業主的難題。現針對以下幾個問題,把在實際工作中的一些做法做一介紹。
1道路施工中的管線同步建設及避免二次開挖道路問題
對于新建道路,應本著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將各地下管線鋪設完后再修路,但這只是理想狀態,實際上除了排水管線基本上能保證與道路同步建設外,其他管線不是條件不成熟,就是道路施工工期不允許,不能提前鋪設,這就給道路的二次開挖埋下了隱患。為了盡量減少道路的二次開挖采用了如下做法:
1)在道路開工建設前做好管線綜合,召開各地下管線單位協調會,通報道路建設計劃安排,要求各管線單位根據道路建設情況提報管線建設計劃,使有條件建設的管線在道路開工前完成,對于那些沒有條件建設的管線,要求其按規劃在沿路主要部位(如道路交叉口、小區入口等處)預埋過路管,以減少日后反復開挖路面的現象。
2)各管線要完成所有過路管道需要很長時間,而且還要相互之間不斷協調、溝通,才能順利完成,如果道路工期十分緊,而且該道路等級較高的話,就應該另外采取措施了。
國外及國內某些大城市利用綜合管溝來解決這一難題。綜合管溝的設置對城市各管線的長期建設、分步擴容以及日常維護非常有益。這種做法對交通特別繁忙、不允許隨時開挖路面及地下空間特別狹小路段尤其有利,可使管道布置更加合理緊湊,節約利用地下空間,減少建設投資總額,避免對城市基礎設施的重復破壞。但是綜合管溝也有弊端:一次性投資大,各管線的主管單位不同而很難協調,管溝內部的通風、防火、排水等問題很難妥善處理且其斷面尺寸也很難預測,這些問題大大限制了綜合管溝的利用。
這里所用的方法是在道路交叉口及路上每隔一段距離建設一座“涵洞”,這個“涵洞”不是為排水用的,而只是為了防止各管線在鋪設過路管道時二次開挖道路,穿越管線用的,如電信、電力、給水、煤氣、有線電視等管線需要穿越道路的,就可以利用這些涵洞,而不用破路。現在即墨市在一些新建道路上已經采用了這種做法,效果不錯。
2充分利用有限空間,合理布置地下管線
目前地下管線種類較多,許多管線性質相同而主管單位不同,這就給管線的綜合規劃、管理帶來許多不便,如通訊電(光)纜、有線電視電(光)纜同屬弱電管線,但主管單位不同,分別屬于網通、電信、聯通、鐵通、移動通信、廣播局等單位,還有部分軍用光纜,倘若按照主管單位不同分別布置管線的話,將占用大量地下空間,而且也不便于規劃管理,既然上述管線均為傳輸信號之用,埋深均較淺,而且所用管道材料基本相同(¢100pvc管或6孔混凝土塊),因此可以通過弱電管溝的形式來解決這一問題,管溝形式見圖1。
具體做法如下:
1)各管線單位提報管線建設計劃。各管線單位根據各自的需要,結合道路建設情況,提報管線建設計劃,其中包括所需管孔數目、技術要求等。
2)由規劃部門根據城市發展需要確定管孔總數,請專業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并組織施工;根據預算及各單位申請的管孔數協調好各主管部門資金、管理等有關事項。
關于弱電管溝的一些參數可以做以下控制:一般將管溝寬度控制在1.5m以內(含基礎寬度)以便控制管位,管溝厚度控制在0.60m以內(含基礎厚度),管溝覆土按規范取0.70m,這樣弱電管溝埋深小于1.30m。考慮到弱電管溝的檢查井一般較大及施工時與其他管線的相互影響,弱電管溝與其他管線水平凈距離至少為2.0m。
3管線間距的控制
管線間的水平間距比較容易控制,一般情況下都能滿足要求,垂直間距問題就比較多,一般來說,從上至下管線順序依次為電力管(溝)、電訊管(溝)、煤氣管、給水管、熱力管、雨水管、污水管,電力管(溝)一般深為1.2m左右,弱電管溝深為1.3m,因此將煤氣管、給水管覆土控制在1.4m左右,而將雨、污水管覆土控制在1.6m左右,這樣雖然可在高程上使各管線基本相互錯開,但對于那些管徑較大的管線來說,還是有可能互相影響的。若管線在高程上相碰,則遵守“壓力管讓重力管、小管徑讓大管徑、支管讓干管”的原則。
規范要求一般市政管線之間的最小垂直凈距為0.15m,個別管線如電力管溝與其他管線最小垂直凈距為0.50m,但這在實際工程操作時很難做到。一般管線垂直凈距大于0時即可施工,但特殊情況應采取相應措施,如對于排水管道之間凈距大于0且小于管道基礎厚度的情況下可采用管道加固措施。因此在市政管線綜合規劃時,除電力管線同熱力及燃氣管交叉時最小垂直凈距爭取控制在0.5m外,其他管線綜合規劃時的管線最小垂直凈距大于0即可。
在實際工程設計或施工時有些管線很難避開,如雨、污管線因受各因素制約而無法相互錯開時,則做成交叉井形式,將污水管線直接穿過交叉井,而雨水管線在井中斷開,交叉井的尺寸應盡量大些,且宜做成沉底井,以防止淤積,并利于日后疏通養護。
若壓力管道與排水管道交叉無法避開時,可采用4個彎頭繞開,從排水管道上方走,但當給水管道與排水管道交叉,給水管從重力管上方走而覆土不夠時,可從排水管下方走,但應盡量避開在污水管道接口正下方穿,且給水管需做鋼套管,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長度每邊不少于3m,套管兩端應采用防水材料封閉,以免水質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