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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 農村金融 國外農村金融
一個國家農村金融體系是否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能否使農村的資本要素得到最優的配置,直接關系到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金融成功的國家在農村金融市場有以下幾個比較突出的特點,我們應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并結合我國實情制定正確的農村金融發展規劃。
一、國外政策性金融支農特點突出且獨立性強
(一)政策性金融支農特點突出
針對農業生產中農業生產風險高、農業投資數額大、期限長、見效慢的特性,由此決定了農村金融運作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日本政府于1945年和1947年分別通過了創建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的相關法律,在金融體系運行過程中通過政府財政對合作金融組織運行及農村中的貸款提供各種補貼。在印度,政府和農村金融機構都為農民提供創業資本。通過對農民提出的創業要求由政府無償提供25%的原始資本,商業銀行提供75%的配套貸款,對農戶提供信息咨詢和技術培訓;對創業貸款形成的損失,政府還給予一定補償來積極鼓勵農民自主創業。
(二)國外農村金融機構獨立性強
國外的農村金融機構組織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而中國的農村金融機構很難做到這一點。我國農信社只是名義上的合作組織,在實際經營中官辦性質依然存在,其經營難免受到官方行政干預,難以履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為農業農民服務的宗旨,往往惡化農信社資產質量。而且農信社的利潤導向越來越明顯。
二、國外農村金融貸款模式微型化
發源于孟加拉國的Grameen bank的微額信貸被世界公認是扶貧到戶的最有效模式。所謂微額信貸(microfinance),一般指通過想低收入客戶、個體經營者提供金融服務、社會服務等,借以幫助貧困者增加收入、擺脫貧困的活動,具有金融含義和社會含義雙重含義孟加拉國鄉村銀行模式是一種非政府組織從事小額信貸的模式。孟加拉國鄉村銀行以小組為基礎的農戶組織,要求同一社區內社會經濟地位相近的貧困人口在自愿的基礎上組成貸款小組,相互幫助選擇項目,相互監督項目實施,相互承擔還貸責任。銀行根據借款人的需求發放無抵押的、短期的小額信貸,但要求農戶每星期分期還款。孟加拉國鄉村銀行在放貸的同時要求客戶開設儲蓄賬戶,存款金額達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必須購買孟加拉國鄉村銀行的股份,從而成為銀行的股東。印度政府通過一系列扶貧計劃構建了世界上最大的微額信貸體系,其中最為著名的是農村綜合發展計劃。最近十幾年,互助合作團體法案的頒布促進了互助合作團體的發展,微額信貸正通過銀行-自助團體聯系計劃,在政府及非政府組織的大力推動下迅速發展。
三、國外農村金融環境安全
(一)技術環境
國外金融對農村科技進步的成功支持主要表現在創造良好的支持環境,將固定資產投資作為支持的重點,對大型水利工程、農田基本建設、農村基礎設施和機械設備等的支持,增加支農金融機構的籌資渠道等保險和風險擔保。
(二)金融風險防范
日本農村金融對金融風險的防范,首先是政府直接參與建立了農業信用保證制度,對農協經營損失和債務進行補償;農協之間還協議建立了相互援助制度,即農協組織每年須將吸收存款的10%作為專項儲備,由農林中央金庫統一運用和管理,來提高農協組織的流動性;對于農協會員的存款方式實行強制保險,農協會員存款后不用支付任何保險費用,其儲蓄存款就自動成為被保險對象。
(三)監管環境
農村金融的監管由政府的金融監管廳負責,它監管金融組織的資金運用情況,確保其合規經營。而印度的農業保險卻比較健全和完善,形成了完整的體系。在這一體系中,由國家設立農業(政策性)保險公司,專為農作物生產、經營、加工等提供保險,農民無論是否擁有土地或是否負債,都可以申請加入農業保險。
四、結語
經濟發展,金融先行。在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程中,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必須立足我國國情,借鑒國外主要資本主義國家農村金融建設的成功經驗,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多層次、廣覆蓋”的農村合作金融體系,才能在農村金融市場形成有序競爭的局面,解決金融抑制的難題,突破農村經濟發展的瓶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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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對策
中圖分類號:F301.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1)36-0057-02
一、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基本理論
將產權的基本內涵和特征應用于農村土地(以下簡稱農地)問題的研究領域,就可以得出農地產權的相應概念。
這里所用的“農地”概念,是依照我國2003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對農村土地的定義,指的是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由此,在一般意義上農地產權就可以理解為,依附于農村土地而存在的各項相關財產權利的總和,它以農村土地為權利客體,所調節的是由于農村土地的存在和使用而形成的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行為關系,作為一種權利束,它包括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等各項權能以及由此形成的產權關系。
在明確了農地產權的含義之后,隨之而來的就是如何進一步規定和保護相應的產權機構和產權關系,這就是農地產權制度的含義。產權制度就是制度化了的產權結構和產權關系,它是一系列用以規定產權如何界定、如何運營和如何保護等等的規則與行為準則,是對不同利益主體相對于產權客體的經濟社會關系的調節。而農地產權制度,就是產權制度在農地資源上的具體應用,它來源于農地資源的稀缺性質,反映了社會對稀缺的農地資源合理利用的理性安排。
二、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1.農村土地產權主體模糊
農村土地產權是農村土地資產的一切權力的總稱,由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分配權和處分權等多種基本要素構成。從法律角度講,農村土地產權作為一種法律權利,必然存在明確的主體和客體。然而,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恰恰出現了產權主體多元化的問題。這一點我們可以從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清楚地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則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屬于兩個以上農民集體經濟所有的,可以屬于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眾所周知,《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國法律法規體系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規作為“子法”,必須與“母法”保持一致。正是由于法律法規上的模糊,才最終造成了理論上本應該由單一組織代表農民集體行使農村土地產權,卻在現實中演變為多重部門共同代表農民集體行使土地產權。這就是典型的主體錯位和主體交叉的缺陷。
2.農村土地產權界定不明晰
農村土地產權界定模糊主要表現在4個方面:1)所有權界定模糊。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經濟組織,由于“三級所有”的廢除及行政區域變更,土地所有權究竟屬于鄉(鎮)、村還是村民小組并不清楚。2)土地使用權界定模糊。在過去二十多年的承包期中,由于土地使用權的頻繁調整使得使用權不穩定,這種不穩定不利于土地的管理和長期有效利用。3)處置權界定模糊。農民集體理論上享有土地的處置權,而實際上是不完全的,國家可以憑借行政力量從集體經濟組織取得對農地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鄉(鎮)政府和村委會不正確地行使土地處置權,侵害了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擁有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只能依據法律規定的形式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有的還要經過土地所有權人的審批,處置權能受到極大限制。4)收益權不明晰。表現為農民缺乏自主決定土地用途的權利。現行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農民有義務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這樣,農民的土地就只能用于農業生產,無法改變農民貧困的生活現狀。
3.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混亂,缺乏法律規制
長期以來,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的自發流轉在客觀上對農村經濟發展,農民集體組織財富積累,提高農民收入等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是,這種流轉在政策和法律上未得到明確認可。在雜亂無序和隱蔽狀態下進行,引發了諸多問題,一是集體土地隱形交易活躍,使耕地保護受到沖擊,隨意占用耕地并出讓、轉讓、出租、轉租用于非農建設,或者低價出讓、轉讓農村集體土地等現象層出不窮;二是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發無序流轉,導致政府難以有效控制建設用地供應總量,沖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市規劃的有效實施,使土地市場秩序受到嚴重沖擊;三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缺乏法律保障,交易不安全。由于法律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條件、用途、權益、程序等缺乏明確規定,難以依法進行土地登記。對建設投資者不利,還會波及到其他利害關系人,使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四是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關系混亂,由于缺乏法律監管與市場機制,土地的市場價值及資產資源屬性在流轉中不能得以充分體現,加之農村土地產權關系混亂,使得本屬于農民集體及農民的土地流轉收益難以得到法律的切實保障。
三、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建議
針對上面存在的問題,我們認為應該采取進一步的改革措施來完善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一)明晰土地產權主體
產權制度作為一種制度規則,確立了當事人的行為選擇,對不同當事人的行為進行約束。而其能否很好地發揮約束作用,關鍵是要做到產權明晰。因此,無論從政策、法律還是現實看,要在確保農民的利益不受侵害的同時實現農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就必須改革現行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框架,實行國土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和經濟所有權歸農戶所有的雙重產權結構。堅持國土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有利于形成一個土地資源有效配置的參照系,促使土地的國家產權逐步明晰起來,從而實現整個國土資源的有效配置;而經濟所有權是在默認土地國有或者全民所有基礎上的二級所有權。堅持經濟所有權歸農戶所有,使農戶成為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可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更好地發揮土地產權制度的內部激勵功能。
(二)構建我國農村土地使用權市場流轉制度
近年來,隨著農村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農民自發進行的土地使用權流轉日趨活躍,但從總體上看,這一活動存著流轉規模小、配置效率低,運作方式不規范等缺點,農地使用權市場化流轉仍臨諸多障礙:集體土地產權關系模糊不清,農地使用權流轉機制不完善,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緩慢等等不足。實行農村土地高效流動既是土地有效配置的要求,也是土地合理利用的保證。它的實現,不僅可以是土地所有者收益得到維護,而且有利于土地整體效益的提高。如前所述,根據我國國情,農村土地所有權流轉限于依法征用或征購,土地的出賣方式也不在法律保護之列,因此我們的注意力集中在農地使用權的流轉之上。
(三)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完善家庭承包責任制
1.土地永包制
在現行農地產權制度基礎上,重新確認本社區社員資格,確認后的社員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權。承包方法總的指導原則是打破現行農戶土地零碎化、一戶幾塊地、一塊地幾戶的格局,使土地盡量連片,而后實現農戶對土地的永久承包權。《承包法》雖然規定農地承包期30年、50年或70年不變,其暗含一個前提是最終還要變。這增大了農戶的預期不穩定感,使農民投資短期化。實行農民永包制能促使農民高效配制土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對保護耕地資源和合理利用土地,具有重要的意義。
2.租賃制
租賃制是將家庭承包責任制中集體所有、家庭經營,改變為集體所有、家庭承租經營,將集體和農戶的關系有發包和承包的關系變為出租和承租的關系,將所有權和使用經營權的分離建立在租賃基礎上。村集體把土地租賃給農戶經營,農戶按年向村集體交納租金,農戶既可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耕種土地,也可將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轉租和抵押。租賃制使集體和農戶之間經濟關系變成了貨幣化出租和承租關系,與承包制相比,租賃制中的產權關系更為明晰。租賃期限一般較長(100年),土地使用期延長,給予農民較強的穩定感。這種經營方式不僅使土地使用效率提高,而且有利于土地有償轉讓,促進農地流轉。
3.股份合作制
股份制是社會化生產和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因而以股份形式參與土地產權關系和土地經營應視為土地制度深入改革的一種趨向。所謂土地股份合作經營,是指以土地入股,勞動力入股,資金入股和技術入股,承認農戶對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通過入股和合理確定收益分成,量化其價值,統一規化土地,統一開發利用,實行規模經營。農民以其占有的股權投資于合作制企業、農場和股份合作社。憑其擁有的股權參與收益的分配,并共同承擔風險,這樣易于實現土地集中,提高土地規模效益,合理利用農業資源,促進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使農業經營企業化,實現農業生產的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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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并沒有“農業產業化”之說;而國內自“農業產業化”一詞提出以來,引起了許多爭論。現在看來,我國學者絕大多數已經認同了這一提法,但對農業產業化內涵的界定則存在不同的觀點。
從我們收集到的文獻資料來看,對“農業產業化”概念和內涵進行探討的文章有20余篇。其中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有以下幾種:(1)農業產業化是農業產業鏈條化、系列化論;(2)農業產業化就是農業產業一體化;(3)農業產業化是建立一個新型的農業組織方式;(4)農業產業化是農業由不是一個典型的現代產業轉化為現代產業的過程;(5)農業產業化的真正內涵在于,它是一種能夠給有關利益主體帶來制度凈收益的新型交易方式或非市場制度創新;(6)農業產業化是指以某種或某幾種產品的生產為龍頭,將產供銷不同階段的服務企業以合同或協議的形式聯接起來,組成一個統一經營的綜合體。當前,對“農業產業化”一詞的界定不僅出現在學術性文章中,官方文件中也對其進行界定。十五屆三中全會《決定》中的提法是“農村出現的產業化經營,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的限制,把農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連成一體,形成有機結合、相互促進的組織形式和經營機制。”總體來說,不論上述各種觀點存在何種差異,但都將農業與非農產業的整合作為農業產業化的最基本的內容。以上各種觀點其實都是農業與非農產業的一體化的思想的變形。
但實際上,農業產業化和農業產業一體化并不是一回事。產業是近代、現代的概念,是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當農民從一個自給性生產者轉變為一個商品生產者時,農業生產向產業轉變。傳統農業只是一個生產部門,而不是產業。農業產業化的根本目的不外乎實現農業的現代化與提高農業的效益。而農業產業的一體化經營則是達到這一目的的一種手段。而且,這種手段并不是隨時隨地可以有用武之地的。發達國家之所以實行農業產業一體化經營,是因為其具有發達的工業化水平,具有發達的商品經濟和市場條件,具有現代化農業,具有完善的各種社會化服務體系,但我國還沒有這樣的基礎和條件。當然,實現農業的一體化經營,是提高農業效益的有效手段,也是我國農業的發展方向。
就內涵而言,農業產業一體化指的是產業系列化,實際上就是將農工商“捆綁”在一起;而農業產業化的含義是非常廣泛的。除了包含農業產業一體化經營的含義外,還包括農業經營體制的創新、生產方式的變更等內容,即是說不僅僅是指農業經營組織的創新,更多的是農業經營制度的變遷。
農業產業化的過程大致是:農業生產力水平的提高促進了社會分工的深化,而社會分工的深化一方面促進了生產的發展,另一方面當農民進入市場后,市場法則會引導其轉向農業專業化。社會分工越發達,社會協作也必然越發達。這樣,原有的協作關系或制度安排的協調功能就會弱化或失靈,并產生了對新的分工協作關系或制度安排的社會需求,提出了加強農業與其關聯產業之間聯系與協作或新的制度安排的客觀要求。在這個基礎上,就會產生專業合作社和專業公司等形式的水平(橫向)聯合和農、工、貿一體化的垂直(縱向)聯合。這兩種聯合相互交錯、結合,形成各種經營載體,組成了農業產業系統經營體制。從這個意義上講,農業產業化就是農業專業化和社會化的過程。
因此,農業產業化是在制度變遷的基礎上,農村勞動分工深化的必然產物,實質就是從傳統農業走向現代產業的過程。由于農業的專業化、社會化和一體化的發展,使作為傳統生產部門的農業發生迅速而深刻的變化。其一,投入農業生產中的農業自身的生產資料比重下降,現代工業提供的生產資料明顯上升。其二,農業產出中用于工業部門作為原料加工的比重有了明顯的上升。其三,國民經濟其他部門,包括工業、建筑業、運輸業、商飲業對農業的服務貢獻率也明顯地提高。這一傳統農業走向現代產業的過程就是人們所說的農業產業化。
可見,農業產業化的基礎和前提是農業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和社會分工的深化。我國農業正處在這個過程的初始階段。在這一階段,農業產業化的重點是促進農業分工不斷深化。由于我國的農業經營形式將長期以農戶經營為基本形式,因此,我國農業產業化近期的重點任務是促進農戶的專業化生產而不是其他。而且,在農戶分工深化以后,農民必然獲得利益,相應的市場自然可以產生。在農戶對服務的需求、追求增值利益的動機產生以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然會拉動為農業服務的產業以及農產品加工業的發展。當然,這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但如果在近期內拔苗助長,必將欲速而不達。現在有些地方已經出現由于政府強制推行所謂的“農業產業化”導致的嚴重問題。
二、農產品國際競爭力與中國農戶的專業化
農產品國際競爭力是指國家生產的農產品滿足國外消費者需要的能力,它反映了國家農業比較生產力的水平。當前,我國即將加入WTO。一方面,這對我國農業產生沖擊,尤其是在大宗農產品方面。另一方面,也為立足于國際市場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通過比較優勢的發揮進軍國際市場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機遇。我國的農業產業化的推進必須在這一特定背景之下進行。因此,當前我國農業的產業化進程也會表現為國際化進程。由于深化農戶的專業化分工是我國農業產業化過程中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因此如何立足于國際市場深化農戶的專業化分工便成為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
自改革開放以后,我國農業的綜合生產能力大大提高,增強了我國對農產品的有效供給能力。但與之不相稱的是,我國農業的國際競爭力并沒有得到相應的提高,相反,在世界經濟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我國農業國際競爭力卻呈現出下降的趨勢。我國農業國際競爭力低下固然與諸多因素有關,但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國未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充分發揮自身的比較優勢。我國為了保障糧食安全,長期強制性地要求農戶種植糧食,而對附加值高、能增加就業、提高農民收入的畜牧業、水產業、經濟作物的發展卻沒有予以相應的支持。這在糧食主產區體現得尤其明顯。
根據競爭優勢理論,要素條件是決定產業競爭力的基本因素。我國要素條件的基本狀況是土地資源短缺、勞動力資源豐富、知識和技術存量低、資金緊張。在加入WTO后,我國應該揚勞動力資源之長補其他要素之短。為此,我國應將有關的國內支持措施由完全為糧食安全服務轉變為發揮比較優勢并兼顧為糧食安全服務。
雖然我國已經呈現出了農業企業化經營的趨勢,但是從整體來看,仍是以農戶經營為主的。因此,促進小規模經營的農戶的專業化分工是基本的任務。從我國近年的出口狀況來看,中間產品(主要包括畜產品、水產品、蔬菜、水果、茶葉、藥用植物、稻草秸稈及飼料等)是我國的主要出口商品,占農產品出口額的比重一直在50%以上,具有較強的競爭力。消費者導向型產品是我國第二大出口農產品,占出口份額的30%左右,其中大部分產品(主要包括肉類、水產品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蔬菜及水果制品、雜項食品、飲料、酒和醋、煙草及煙草代用品的制品等)具有競爭能力。大宗農產品(主要包括谷物、油籽、棉花等)是我國出口最少的農產品,基本不具有競爭優勢。從要素的配置狀況來看,具有較強競爭力的中間產品及大部分消費者導向型產品為勞動密集型產品,其競爭優勢的獲得與發揮比較優勢密切有關,因此應當鼓勵農戶利用當前的勞動力優勢生產這些產品。
三、建立和完善促進農戶專業化分工的支持系統
農業產業化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面非常廣泛,只有在完善的支持系統的作用下才能保證不斷向縱深推進。由于單個的農戶與大市場之間存在不可逾越的鴻溝。因此,在農戶經營為基本經營形式的我國,建立完善的農業產業化支持系統,為農戶提供全面、周到、有效的服務是至關重要的。農業產業化的支持系統包括基礎設施支持系統、金融支持系統、管理系統(包括政策法律支持系統和社會倫理支持系統)和經濟市場支持系統、人力資本支持系統、科技系統、社會化服務系統等。建立和完善促進農戶專業化分工的支持系統,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政府
一般而言,政府的作用可以概括為計劃、協調、組織和調控。政府的具體作用包括:(1)加大對農業的投入,改善農業生產基礎條件和市場經營設施條件,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做到四通——通路、通電、通水、通訊;(2)建立和培育完善的市場體系和服務體系,為商品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條件;(3)抓好農業產業化的組織工作,包括指導組建多種形式的產供銷中介組織,提供市場信息,指導制定發展計劃,協調科技服務,依據市場法則指導產品市場價格,保護公平競爭等。
在借鑒國外的經驗和考慮我國國情的基礎上,我國當前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政策體系。(1)要適應產業化發展需要,建立科學的土地流轉制度。(2)出臺支持農業產業化的財政、稅收和金融政策。(3)制定有利于形成全國統一的農產品大市場的政策、保護市場的政策、市場管理政策等。(4)制定發育中介組織的政策,幫助農戶走向市場。(5)建立農業產業化示范區,以示范區向周圍輻射,并提供成功的經驗。
世界上許多國家在加速農業產業化的進程中都制定了有關法律,我國應當認真學習和借鑒。為保證農業產業化經營規范有序地發展,應在各地經驗和地方法規基礎上,研究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如供銷合作社法、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法、農產品市場公平交易法、農產品民間運銷及壟斷法、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條例等,從而為公平公正競爭、合理分享市場交易利益,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2.商業性金融力量
目前,針對農村、農業和農民進行貸款的主要是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而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面臨著虧損掛帳的老大難問題,為消化不良資產,當前的貸款趨于嚴格。因此,應當保證農村的存款資金必須貸到農村而不能流入市場,不能貸給鄉鎮工業建設項目和城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農村信用社縣聯社營業部的儲蓄存款也要回流到農村,以滿足農民生產、生活和農業結構調整對資金的借貸需要。另外,要擴大國家銀行的大農業貸款份額,增加信貸資金對農業的投入。在信貸資金的投入、資金安排、計劃管理等方面向農業傾斜。值得指出的是,當前要特別重視對農戶進行直接貸款。
3.企業
在實踐中,股份合作制、企業化經營等都使得農業開發的力度和速度有明顯提高,特別是企業投入資金來搞基礎設施建設最近更受到關注。企業投資要考慮資金利潤率,是有償投入。應積極穩妥地推進和完善集體宜林“四荒”使用權拍賣政策,拍賣后的使用權允許繼承、租賃和轉讓;鼓勵國內外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到農村獨資或合資開發農業。建立企業等營利性開發主體介入農業發展的激勵機制,提高他們的積極性,有助于農業產業化。在交通、信息等農村基礎設施的投入上,今后應當運用市場經濟的手段,改變傳統的、單一的投資體制,實現農村基礎設施產權、投入多元化,利用政策導向與利益傾斜來吸引企業投資。
4.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包括氣象部門、水利部門、科研部門和學校等。這些事業單位由于提供的服務是帶有一定的知識含量的,因此在技術產品市場化運營的今天,為鼓勵這些部門積極參與農業開發,應允許其根據它提供的服務最終分享一部分收益。根據其提供的服務的性質,決定是否由國家對這些部門進行扶持和補貼。目前,許多科研部門實行企業化運營,對這些部門實行改制是必要的。應將一些事業單位重新定位,對具有企業化運營性質的,要堅決把有關業務分離出去。
近三十年中國城鎮化歷程表明,受特殊國情的約束,中國城鎮化進程呈現出明顯的不同于其它發達國家的兩階段特征。第一階段是城鎮化數量擴張階段。自1990年代中后期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步伐不斷加快,中國城鎮化也進入高速發展期,投資、產業在城鎮的集中和城鎮化基礎設施的發展等,直接帶動了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也帶動了人類歷史上罕見的大規模人口流動。但是由于中國城鄉二元體制和城鄉利益沖突等原因,農民工長期處于流動狀況,無法擺脫農民身份融入城市,難以獲得充分享有城市公共資源的權利,與城市社會之間存在著相當大的隔膜。第二階段是城鎮化的數量擴張和質量提升階段。在此階段,一方面要繼續促進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另一方面要穩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為農民工融入城鎮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文化環境和輿論環境,清理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各種限制性、歧視性規定,讓農民工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使農民工由流動人口向市民徹底轉變。
整體上看,當前中國正處于由人口大規模流動為主要特征的第一階段過渡到以農民工市民化為主要特征的城鎮化發展的第二階段,農民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城市融入的需求已經非常強烈。在此背景下,相對于農民工的現實需求,他們在農村擁有的土地(承包地和宅基地)功能也正在發生轉變,轉變的方向是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已經開始弱化,而資產功能正在增強。但是相關的土地制度安排卻遠不能適應土地功能轉變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土地資產的充分發揮,進而影響著農民工城市融入進程。因此,創新土地制度,建立完善的農村各類土地流轉市場和退出機制、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土地權益,提高農民工的土地財產收入,對于加快推進中國城鎮化進程,促進農民工群體擺脫流動狀態真正融入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農民工群體特征及土地功能的轉變
一方面,農民工已經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的重要推動力量,并且正在逐步演變為工人階級的主力軍。但是由于城鄉居民在戶籍、就業、醫療和養老保險等方面存在的制度差異,轉移到城鎮就業的農民工長期處于流動狀態,尚未完全融入城鎮社會,享受不到與城鎮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從事的也多是條件差、報酬低和福利待遇少的工作。另一方面,相當一部分農民工還沒有完全脫離土地。因此可以說,農民工既屬于城市,又屬于農村,是一個處于城鄉兩種文化之間的邊緣性社會階層。
土地承擔著農民工的生存、就業和養老等在內的社會保障功能:作為最基本、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土地是農民可靠生活資料來源和生存保障;如果農民工在城市中失業還可以重回農村耕種土地(理論上講如此,但實際上第二三代農民工雖然存在這種可能性,但真正愿意和能夠回去種地的概率非常小),土地承擔著失業保險的功能;農民工老年喪失勞動能力后,可以將土地承包出去換取收入,土地承擔著養老保險的功能。由于土地的兜底性社會保障,農民工不愿意徹底放棄土地。外出就業農民工在無暇進行耕種時,他們一般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處置承包地:由于種地成本提升導致農業效益較低,有些農民工覺得無利可圖就直接把土地棄耕拋荒;將承包地留給家庭里的婦女、老人耕種,農業的弱質性和農村的弱勢地位進一步加劇;許多農民工以較低價格甚至零價格將承包地租給村內外自己的親朋好友等熟人耕種,大多不會簽訂正式合同,承租關系很不穩定,從而導致承租人只顧眼前利益,對承包地長期投資的積極性缺乏,耕作較為粗放。以上幾種外出務工農民工對土地的處置方式,導致中國本來就十分緊缺的耕地資源處于閑置、浪費或低效利用之中。
近些年來,隨著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的快速推進,農民工權益保障工作逐步得到加強,面向農民工的基本公共服務也不斷取得新進展,特別是隨著農民工進城務工日趨穩定、土地對于農民工的保障功能也正在弱化。農民工城市融入可以分為經濟、社會、文化心理三個依次遞進的層面,其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是經濟層面,只有具有一定的穩定收入,農民工才能形成一種與當地人接近的生活方式,從而具備與當地人發生社會交往,并參與到當地社會生活的條件,接受并形成新的與當地人相同的價值觀①。按照上述邏輯,作為農民工城市融入的最基本條件,必須保證農民工經濟收入與當地城鎮居民收入大體相當,不過當前僅靠農民工在城市的務工收入是不夠的,同時必須提高農民工在農村的經濟收入特別是財產性收入。
但是由于現行土地制度還面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深層次問題,承包地和宅基地作為農民工最重要和最主要的財產,并沒有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浪潮為農民工帶來更多的增值收益,土地的財產尚未完全釋放。應當從增加農民工收入、促進農民工城市融入的現實需求出發,探討如何進一步完善和創新農村土地制度,保護農民工土地財產權益,探索承包地和宅基地等農村資產要素資本化機制,創造條件讓更多農民工獲得源于耕地、宅基地和自有房屋的財產性收入,為農民工收入穩定增長提供最基礎的制度保障。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與農民工現實需求相一致,土地的功能正在發生轉變,其社會保障功能已經開始弱化,而資產正在增強。
各地對農民土地資本化、財產化的探索
成都:還權賦能。成都作為城鄉統籌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于2008年率先在全國啟動以“確權頒證”、“還權賦能”為核心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一是“確權頒證”。成都市以實現農村資產資本化和建立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農村產權制度為目標,在全市范圍內開展農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確權頒證工作,進一步明晰了農民承包地、宅基地以及集體建設用地的權屬,從法律上確認和保障了農村集體與農民之間以及村民之間的利益關系,保障了農民權益,為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作用在農村的有效發揮、促進城鄉生產要素自由流動奠定了基礎。二是“還權賦能”。“還權賦能”是成都市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核心,其中包含著兩個方面的含義:還權,即不但要把農村集體土地的農戶使用權、經營權還給農民,而且要把由此派生出來的轉讓權也還給農民;賦能,即賦予農民產權以更為全面和多樣的權能②。三是“交易平臺建設”。市場是實現產權交易優化資源配置和確保權能得以實現的有效手段和必經之路。成都市在基本完成“確權頒證”工作后,搭建了農村產權交易平臺,以促進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的自由流動和優化配置,帶動土地資產的流動、集聚、資本升值,激活沉睡的農村資源,將農地潛在的土地權益變成現實的資本,變成農民的收入流。③
嘉興:兩分兩換。所謂“兩分兩換”,就是按照“土地節約集約有增量,農民安居樂業有保障”的要求,以“農業生產經營集約、農村人口要素集聚,提高農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為目的,將宅基地與承包地分開,搬遷與土地流轉分開;以承包地換股、換租、換保障,推進集約經營,轉換生產方式。以宅基地換錢、換房、換地方,推進集中居住,轉換生活方式。④嘉興通過“兩分兩換”把農民分散、凝固的生產和生活資料通過流動市場的力量實現了價值增值,增加了農民財產性收入,解決了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賦予了農民進城的資本,實現農民生產和生活方式的轉換,從而使城市化和工業化同步;通過城市化和社會轉型來進一步推進經濟的轉型和發展,從而實現經濟社會的統籌發展和城鄉統籌發展。不過,嘉興“兩分兩換”政策并不具備普適性,其之所以能夠成功開展,是由當地獨特的經濟環境決定的―經濟發展水平較高,能支撐起較高的社會保障體系,且農民的非農業就業率高。
雖然“兩分兩換”政策在嘉興取得了成功,但是其“土地換社保”的政策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質疑:一是“土地換社保”政策所換來的大多是單一的養老保險,保障水平低且層次淺;二是“土地換社保”政策僅僅解決了農民生存問題,而很難解決農民未來的發展問題;三是社會保障是政府應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不能讓處于弱勢群體的農民來有償“購買”;⑤四是政府將本該由被征地農民直接以貨幣形式獲得的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強制性地作為社會保障費予以繳納,剝奪了被征地農民自由安排自己財產的權利。
重慶:地票制度。所謂“地票”,就是將閑置的農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公益公共設施用地等農村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而產生的建設用地指標。按照“占補平衡”原則,通過“地票”交易,轉讓給有建設用地需求的對象。其基本做法是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和擬用于城鎮建設的地塊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復墾,最終實現項目區內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理工作。⑥
地票制度最大的特點是通過市場交易實現城鄉建設用地空間上轉移、價值上放大,克服了農村建設用地地宗交易存在剪刀差的缺陷,地票價格的高低直接與拍賣價格掛鉤,與級差地租無關⑦,無論是靠近城市的郊區土地,還是偏僻的遠郊區縣的土地,都有可能獲得大體相當的土地價格。在這樣的制度條件下,地票制度為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創造了條件,堅定了在城鎮務工多年的農民工轉戶進城的決心和信心。轉戶農民工在地票交易中變現農村土地財產,實現帶著財富與尊嚴進城,提高進入城鎮后的生活保障水平和未來發展能力。
從本質上講,地票制度只是國土資源部實施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政策的一個升級版本,尚處于試點階段,同樣存在一定的爭議和分歧。但是,地票制度作為中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項重大創新,為我國農村土地的市場化改革提供了一個示范,實現了農村建設用地遠距離、大范圍置換,一方面農村閑置土地有序退出,解決農村建設用地浪費問題,激活農村要素市場,使固化的土地資源轉化為可以流動的資本;另一方面,城市建設用地有計劃增加,解決城市建設用地緊張的矛盾,有效調劑了中心地區與偏遠地區、發達地區與落后地區的建設用地空間分布,促進土地集約利用和優化配置。
促進農民工城市融入的土地制度創新
繼續深化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創新。一是要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產權的確權頒證。產權界定比產權所有形式更為重要,產權的界定對資源的配置及使用效率起著決定性作用,是一切產權制度安排有效性的根本前提。因而,確權頒證是土地產權制度創新的基礎。二是積極探索農村土地產權實現形式。在確權的基礎上,要賦予農民清晰而完整的土地產權,保障農民擁有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完整權能,探索農民以轉讓、出租、入股、抵押和擔保等實現土地產權的具體形式,以最大化農民的土地財產價值。同時,提高農民保護土地產權的能力,降低農民保護土地產權的成本,最重要的是要提高農民的談判能力。
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截至目前,尚沒有十分完善、得到普遍認可而且能夠有效保障農民利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退出制度。因此,要允許農民帶地進城,要繼續探索農民工進城落戶后依法處置承包地的有效形式,任何人不得強制收回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此基礎上,要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提高農民工土地流轉收入。一是要加快土地流轉服務平臺建設。培育和發展為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的各類服務中介組織,開展土地流轉的供求登記、信息、土地評估、政策咨詢、信用擔保等服務工作,以降低土地流轉成本和風險,提高流轉效率。二是要提高農民土地流轉收入。要在土地流轉的基礎上推進土地規模化經營,繼續加大政府對規模性經營主體(如農業大戶、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的財政補貼力度。
多元化宅基地資本化的實現形式。要在農民自愿的基礎上,逐步突破現有政策的制約,盤活農村宅基地,積極探索宅基地資本化的多元實現形式。一是農民宅基地換房,即農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規定的置換標準,換取小城鎮內的一套住宅,遷入小城鎮居住;二是地票制度,讓農民在地票交易中變現農村宅基地;三是積極探索宅基地的抵押方式,甚至條件成熟后允許宅基地自由買賣。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切實保障農民利益。農村土地制度深層次改革激活了數量巨大的社會“沉睡資本”,引發了各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結構分配問題,從而導致一系列問題,如公權嚴重侵犯私權、農民在利益分配上少有發言權、其土地財產權一定程度上被漠視等等。在今后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中,要以維護和增進農民利益作為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保證農民對于土地交易的參與權和分配權,將土地增值收益歸還于農民,讓新一代的農民工子弟挾土地資產貨幣化的財富進入城市成為市民,從而整體提升人的城鎮化水平。
【注釋】
①田凱:“關于農民工的城市適應性的調查分析與思考”,《社會科學研究》,1995年第5期。
②宋修偉,江娜:“確權賦能,讓農地‘活’起來”,《農民日報》,2012年8月17日。
③黃寶連,黃祖輝等:“產權視角下中國當前農村土地制度創新的模式選擇”,《經濟學家》,2012年第3期。
④王,郭錦輝:“‘兩分兩換’:嘉興探索優化土地資源”,《中國經濟時報》,2009年10月15日。
⑤周虎城:“不能用‘土地換社保’來摒棄政府責任”,《南方日報》,2012年2月26日。
⑥李旺君,王雷:“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利弊分析”,《 國土資源情報》,2010年5月21日。
內容摘要:城鄉一體化是改變城鄉二元結構、縮小城鄉差距、促進城鄉協調發展的重要戰略舉措。本文從城鄉一體化的含義、科學內涵、問題研究、思路和改革措施、城鄉一體化內容和實現城鄉一體化對策等幾個方面來闡述了城鄉一體化在我國現階段應該發展的方向和應該把握的方法,保證我國城鄉一體化健康向前發展。
關鍵詞:城鄉一體化 關系 對策
城鄉一體化理論的含義和實質
城鄉一體化的基本含義是:按照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調整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實現城鄉資源共享、人力互助、產業互補,逐步實現城鄉工業一體化、市場一體化,以工業化帶動城鎮化,最終實現城鄉一體化。同時大力推動制度創新,逐步建立起有利于廢除城鄉二元結構的現代農村制度,給農民真正的國民待遇,建立城鄉互動、體現公平、良性循環、共同發展的一體化體制。實質是體制一體化、城鎮城市化、產業結構一體化、農業企業化、農民市民化。
城鄉一體化的主要內容
(一)空間一體化
城市和鄉村是兩種典型的社會經濟活動的空間組織形式,城鄉經濟社會本身就包含著空間經濟社會活動的含義。城鄉空間一體化主要表現為以提高城鄉經濟社會組織化程度為核心,強化城鄉空間聯系,優化城鄉空間結構,努力形成城市現代化、農村城鎮化相互融合、協調發展的城鄉空間形態。一般說,城鄉空間結構是由點(城鎮等點狀設施)、線(交通等線狀設施)構成的拓撲結構。要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城鄉空間一體化,必須研究點和線如何布局,如何緊密相聯,即如何解決城鎮體系與交通體系的空間構建問題。形成科學合理的大中小城市與小城鎮的配置,形成通暢便捷的城鄉交通網絡連接,不僅有利于促進城鎮繁榮,而且能從根本上破解“三農”難題,達到城鄉優勢互補、協調共進的預期目的,因此,調整和優化城鄉空間布局,對實現城鄉空間一體化至關重要。
(二)人口一體化
這是指城鄉人口自由遷徙,相互對流,城市人口社區化(擴散化)和農村人口城鎮化,城鄉人口享有同等權利、同等待遇的過程。這意味著城鄉居民流動和居住不受戶籍限制,取消各種對農民的歧視性政策。城鄉居民共享三大文明的成果,這是實現城鄉一體化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目前,城鄉人口流動趨勢是,城市人口根據自身發展的需要和享受鄉村田園生活的需要,從城市遷住郊區或鄉村,這是大城市現代城市化的發展趨勢,盡管這種趨勢在目前發展中國家表現得并不明顯,但會隨著時間推移,隨著社會生產力發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而不斷發生變化。西方發達國家許多城市市民向郊區化擴展則是個明顯的證明。我國東部一些沿海城市居民也已開始出現了這種趨向,中心城市人口郊區化擴散明顯加快。
(三)經濟一體化
城鄉一體化的一個很重要的表現為經濟一體化。經濟一體化是指發展城鄉經濟應遵循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進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實現相互融合,協調發展。經濟一體化是城鄉一體化的基礎和前提,決定著城鄉一體化的發展進程和實現程度。
(四)生態環境一體化
生態環境一體化就是要將城市與農村生態環境統一納入到一個大系統中考慮,全面治理,徹底改變城鄉生態現狀,努力形成城鄉生態環境高度融合互補、經濟社會與生態協調發展的城鄉生態格局,讓城市與農村、人類與自然生態和諧相處。城鄉一體化離不開生態一體化,生態一體化是城鄉一體化進程中最為重要的內容之一,這對于推進城鄉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對于我們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來說,要凈化城鄉環境,實現城鄉生態一體化,必須破除把經濟與生態環境對峙起來的舊觀念,破除把城市與鄉村對立起來的舊格局,這需要城鄉形成共識,雙向努力,強化城鄉生態功能,以保全生態系統為重心,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對環境保護的實現機制,健全城市、鄉鎮、農村生態環境協調體系,加速推進城鄉有機融合的生態系統建設。
(五)市場一體化
我國社會主義統一市場包括城市市場與農村市場兩大組成部分。所謂城鄉市場一體化就是要消除城鄉市場分割的局面,讓城鄉市場緊密相連,融為一體,確保各種商品和服務、資源可以在城鄉之間得到順暢流動,滿足城鄉居民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市場一體化作為一個過程,既是某一地域內城鄉諸要素日益優化組合的過程,也是城鄉發展協調度、融合度日益提高的過程。在經濟社會高度發展,市場化改革不斷深化的今天,城鄉市場聞的聯系及其相互作用日益加強,城鄉市場向一體化方向發展是一種必然的大趨勢。
(六)社會一體化
經濟、社會、人口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城鄉一體化理所當然也應包括城鄉社會一體化。城鄉社會一體化就是要求城鄉社會事業協調發展,確保城鄉居民在居住、就業、教育、醫療和文化衛生等方面享受同樣待遇,最大限度地縮小城鄉差別,使高度發展的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達到城鄉共享。社會一體化是城鄉一體化發展最重要的價值趨向和理念。推進城鄉社會一體化,關鍵是在城市社會事業不斷發展、居民文明程度不斷提高的同時,必須著力加快農村社會事業的發展。如果說農村經濟與城市經濟發展差距大,那么農村社會事業發展與城市差距更大。目前城鄉教育事業、醫療衛生事業、城鄉居民社會保障水平的差距仍呈擴大的趨勢。分區域看,我國城鄉社會發展差距越往西則越大。
(七)制度一體化
這里的制度也包括體制,制度一體化是指凡涉及城鄉關系和城鄉發展的重大制度,必須體現社會公平、公正。做到城鄉統一。包括制度導向統一,要求統一,權利統一,預期目標的統一。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的基本理論,制度是內生的,并且是決定經濟發展、經濟績效的首要因素。城鄉經濟社會的發展,實質上是城鄉兩個系統的經濟、社會、人口、空間、生態等諸基本要素交融與協調發展的過程,而這種交融與協調都與制度相聯系。
城鄉一體化發展中的差距問題研究
(一)收入差距
城鄉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近幾年逐漸擴大,其中發展很不平衡的直接而重要的表現是農民增收遲緩、城鄉收入差別過大。2003年城鄉居民收入比為3 23 1,2004年稍降A3 21 1但是這還不能反映城鄉居民生活的實際差距。首先目前統計農民收入是根據戶籍來進行的,少數高收入的非村民掩蓋了多數種田的真農民。其次,農民純收入中包括生產資料的費用,扣除后生活費用只剩下純收入的65%。最后,城市居民享有各種住房、醫療、教育、交通以及公共產品等,農民享受不了。
(二)生活差距
2009年中國農村經濟綠皮書指出,目前中國農村居民生活消費水平落后城鎮居民至少十年,并且城鄉居民生活消費水平
差距一直處于擴大狀態。城鄉居民生活消費支出從1978年的2.68:1擴大到了2008年的3.07:1。2008年,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為3066元,城鎮居民該項支出則為11243元。中國農村消費當前仍處于相對較低的水平,主要耐用品消費擁有量偏低。2007年,每戶農村居民擁有的洗衣機、移動電話量不足城鎮居民的一半。農村居民衣著消費也偏低,2008年其人均衣著消費支出為212元,不足城鎮居民的兩成。此外,農村居民住房條件也有待改善,近千萬農村住戶人均居住面積不足10平方米。
(三)教育差距
在城市90%以上的初中畢業生可升入高中或職校,教育質量也高于農村,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遠遠多于農家子弟,而在農村有不少優秀學子即使考上大學也難以承受巨額學費的負擔,有一半以上的初中生沒有機會上高中,甚至有些學生因家境貧困而失學。這種日益擴大的城鄉教育差距,將影響今后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四)社會保障差距
中國城市失業保險覆蓋率已達71%。而農村幾乎為0。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已基本實現應保盡保,而農村除部分省市外,尚未建立低保制度。城市除部分個體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外,養老保險已基本實現全覆蓋。而農村除了“五保戶”外,基本沒有養老保險。
(五)公共產品供應差距
公共品的投資主體是政府。無論是城市公共品還是農村公共品,政府都要承擔應有的責任。目前我國城市公共品提供體系相對完善,而農村公共品提供體系則相對滯后。一些農民被迫自掏腰包建基礎設施,這無形中又減少了農民的收入,降低了他們的消費能力。
城鄉一體化進程的思路和改革措施
(一)深化城鄉流通體制改革
要堅持放開農產品價格和購銷的改革方向,不能因為市場上農產品價格的正常波動而影響改革的進程。要針對農產品價格波動的深層次原因,加快農產品宏觀調控體制的改革,盡快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的農產品宏觀調控機制。要建立和完善農產品保護價制度和風險基金制度,進一步完善國家農產品儲備和調控體系。在工業品方面,要積極開拓農村市場,把農村市場的開發視為城鄉經濟全面發展的動力源泉。要建立相對穩定的城鄉流通環節和流通渠道,減少不必要的流通環節,按照城鄉一體化的要求,保證城鄉物資交流渠道的暢通。
(二)深化城鄉產權制度改革
按照十七大提出的有關要求,通過推行股份合作制和租賃、兼并、拍賣等改革措施,達到明晰產權,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目的。農業經營體制改革的核心是搞活土地經營機制,在穩定家庭聯產承包制的基礎上,按照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活使用權的原則,建立土地使用權流轉機制。允許農戶依法有償轉讓土地使用權,鼓勵以土地使用權人股的辦法,興辦股份合作農業企業,促進農業規模經營。
(三)深化城鄉戶籍制度改革
現行城鄉分割的戶籍管理制度,嚴重限制了城鄉人口流動和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已成為阻礙城鄉一體化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之一。因此,深化城鄉戶籍制度改革已勢在必行。我國的戶籍制度改革,必須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可以分為兩步實施。首先要允許農民進入小城鎮和中小城市落戶,允許持地方“藍印戶口”的人在農村城鎮之間遷移;其次是國家逐步取消城市居民的一些特殊待遇,改革勞動用工、住房和社會保障制度,為城鄉人口和勞動力合理流動創造條件。改革的總目標是按照國際慣例,建立全國統一的以身份證管理為主的一元戶籍制度。
(四)深化行政體制改革
要改革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起來的,以直接管理為主要職能的縣、鄉行政管理機構,轉變政府職能,使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改革的核心是解決長期存在的政企不分、條塊分割、城鄉分割問題,協調管理部門對城鄉經濟實行一體化的間接管理。農業部門應從過去單一管生產環節轉到統一管理,協調農業產前、產中、產后環節。縣鄉政府則應集中精力為不同所有制、不同經濟形式的企業提供服務,并進行宏觀的管理。
(五)設計社會激勵結構
通過社會激勵結構的調整節約城鄉合作的交易成本,形成導致工農合作、城鄉互促的激勵和治理機制。為此,需要加快發展農村工業化,實現中國工業化的良性發展,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打破城鄉市場的分隔,實現生產要素的市場化流動: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加強農村地區小城鎮的交通、供水、供電、通信、文化娛樂、教育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用設施建設,逐步形成現代化的開放式交通運輸網絡和信息網絡,為城鄉聯系提供高效率的活動平臺;加強農村勞動力教育培訓,提高勞動者素質,為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非農產業轉移提供能力條件,也能為外來企業、鄉鎮企業提供本土化的勞動力;政府通過各種優惠政策吸引外來企業到農村地區建廠。可采用政府貼息貸款和一定形式財政補貼。增加企業技術改革投入,通過減稅或特殊行業免稅政策吸引城市工業先進的技術、設備、優秀的人才向鄉鎮企業轉移。
參考文獻:
1 夏安桃.中國城鄉協調發展研究綜述[J]人文地理,2003(5)
2 坤明,嘉興,全面實施城鄉一體化戰略[J]今日浙江,2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