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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證土地管理部門正確、及時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違法者的法律責任,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和國家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據國家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土地違法案件,是指違反土地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應當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案件。
第三條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職責權限。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管轄
第五條土地違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管轄。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土地違法案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的除外。
第七條設區的市已實行土地監察集中統一管理體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所轄區內的土地違法案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的除外。
第八條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違法案件,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
第九條國家土地管理局管轄下列案件:
(一)國務院交辦的省級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或者其他案件;
(二)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法律、法規規定由其管轄的案件。
第十條有管轄權的土地管理部門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指定管轄,管轄權有爭議的土地違法案件,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一條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必要時,可以查處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交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查處,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其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
第十二條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交由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必要時可以督促辦理,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依法由其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不查處或者不及時查處的,可以發出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督辦通知書,必要時也可以自己依法查處。
第三章受理和立案
第十三條土地管理部門對上級交辦、其他部門移送和群眾舉報的土地違法案件,應當受理。
第十四條舉報案件要用書面或者口頭舉報方式,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口頭舉報案件,必須詳細記錄,經核對無誤后,由舉報人簽名或蓋章,舉報人舉報案件,應當盡量使用真實姓名;舉報人不愿意使用真實姓名并要求保密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尊重舉報人的意愿。
第十五條土地管理部門受理的舉報案件,發現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向舉報人說明,同時將舉報信函或者筆錄移送給有權處理的機關。
第十六條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土地違法案件后,應當進行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告知交辦、移送案件的單位或者舉報人。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違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立案:
(一)有明確的行為人;
(二)有違反土地法律、法規的事實;
(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
(四)屬本部門管轄和職責范圍內處理。
第十八條土地管理部門對在巡回檢查中發現的違反土地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立案。
第十九條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應當填寫《土地違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經土地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立案。
第二十條土地管理部門立案處理的重大案件,應當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立案的案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指派承辦人,承辦人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承辦人調查取證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土地執法證件。
第二十二條承辦人可以向當事人、證人或者關系人提出詢問,并應當制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由被調查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并由調查人和被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三條承辦人在必要時,可以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員應當邀請有關組織或者人員參加,勘驗人員勘驗時,可以對物證或者現場進行拍照和測量。對勘驗情況和結果應當制作筆錄,由勘驗人員、見證人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參加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第二十四條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視聽材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陳述;
(六)調查筆錄和勘測筆錄;
(七)鑒定結論;
(八)其他。
承辦人必須認真鑒別上述證據,未經查證屬實,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二十五條經立案調查認定有違法行為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承辦人在案件調查結束后,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提出《土地違法案件調查報告》。
第二十七條土地違法案件應當由土地管理部門領導集體審議,但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審議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審議的成員簽名。審議中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筆錄,并將筆錄歸入案卷。
第二十八條經審議的土地違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認定舉報不實或者證據不足,未發現違法事實的,發出《撤銷立案決定書》,立案予以撤銷,重大案件的撤銷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二)認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發出《土地侵權案件行為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三)認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發出《土地侵權行為處理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四)認定當事人拒絕、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應當提請公安機關處理;
(五)認定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提出書面建議并調查報告有關證據,移送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處理,處理結果應當抄送移送案件的機關;
(六)認定違法行業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及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在土地違法案件調查處理過程中,承辦人、主管領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被調查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查處案件的。
承辦人員的回避,由主管領導決定;主管領導的回避,由案件處理機關的領導集體決定或者報上一級機關決定。
第五章送達和執行
第三十條《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土地侵權行為處理決定書》等作出后,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三日內送達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第三十一條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直接送交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簽收;本人已向土地管理部門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收,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拒絕簽收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送達的人員,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送達的文書留在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的住所或者收發部門,即視為送達。
第三十二條《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土地侵權行為處理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后,作出決定的機關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并將履行情況記入《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處理)決定執行筆錄》。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期滿后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部門提出《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連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作出的土地侵權處理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又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期滿后被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土地管理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未經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程序,但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罰決定確有錯誤的,可以責令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關重新處理,也可以自己依法處理。
第六章查封
第三十六條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繼續施工的設備、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發出《查封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被查封的財物,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加封條,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三十七條土地管理部門在對繼續施工的設備、建筑材料進行查封時,被查封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查封人或者成年家屬到場;被查封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的,不影響查封程序的進行,對被查封的設備、建筑材料,查封時必須造具清單,被查封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交被查封人一份。
第三十八條被查封的設備、建筑材料,查封人可以要求被查封人負責保管。因被查封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查封人承擔,被查封人拒絕保管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保管。保管費用由被查封人支付。
第三十九條被查封人抗拒土地管理部門實施查封的,或者被查封人隱藏或者轉移已被查封財產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七章結案
第四十條承辦人在案件處理完畢后,應當填寫《土地違法案件結案報告》,經土地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結案。
第四十一條承辦人在案件結案后,應當將辦案過程中寫成的文書、圖件、照片等,編日裝訂,立卷歸檔。
第四十二條重大案件和上級交辦的案件結案后,應當將下列文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一)《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土地侵權行為處理決定書》;
(三)《土地違法案件結案報告》。
經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附人民法院判決書副本。
第四十三條土地違法案件的罰沒財物和追回的贓款和贓物,由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收繳。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土地違法案件查處期間,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停止為當事人辦理用地和土地權屬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的文書格式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規定。
第四十六條鄉級人民政府查處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違法占用土地的案件,參照本辦法執行。
關鍵詞:土地利用;協調度;協調度模型;咸寧市
中圖分類號:F3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25-0005-04
引言
土地利用已成為人類與經濟社會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最直接方式。我國人多地少,且土地資源質量分布不均。為滿足社會經濟發展對土地資源的需求,就需要在協調土地資源利用與社會經濟發展之間尋找兩者之間的平衡點,實現土地資源、經濟、社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所以,學界對于土地利用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進行了相關研究,通過對土地利用與經濟社會發展協調度的評價,明晰土地利用是否處于協調狀態,為制定土地利用規劃提供了重要的參考依據,為經濟社會快速持續發展做出科學指導。
隨著咸寧市城市規模的擴展,用地需求也越來越大。以2004―2013年為研究時間段,以土地利用結構、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三個因素,建立土地利用與經濟社會發展協調度評價指標體系,對咸寧市土地利用與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進行協調度分析,提出咸寧市土地利用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調控對策。
一、數據來源和研究方法
(一)數據來源
咸寧市經濟社會發展數據來源于2005―2014年《咸寧市統計年鑒》和《咸寧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土地利用數據來源于2004―2013年咸寧市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數據和《咸寧市統計年鑒》。
(二)研究方法
協調度是度量系統內部要素和系統之間在發展過程中彼此和諧一致的程度,是協調狀況好壞程度的定量指標。協調度低說明系統內部要素和系統之間的協調無序;反之,則表示系統內部要素和系統之間的協調有序。協調度是反映土地利用結構與經濟社會協調程度的重要指標。為更全面而準確地反映土地利用結構與經濟社會協調程度或整體功能的大小,有學者還引入協調發展度的概念,協調發展度是度量和評價區域內系統或系統要素之間協調狀況好壞與發展程度的定量指標。
二、評價模型的構建
(一)建立評價指標體系
分別從土地利用結構、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三方面選取相關指標。土地利用結構指標包括人均土地占有量、耕地比例、林地比例、園地比例、其他農用地比例、居民點工礦用地比例、水利設施用地比例;經濟效益指標包括地均國內生產總值、人均城鄉居民儲蓄余額、地均財政收入、人均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社會效益指標包括人口密度、人均城市道路面積、居民消費水平、市區人均綠地面積、農民純收入。
(二)數據標準化
對數據進行標準化處理,采用指數化處理方法,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即當X為正效應時:
Sj為第j項指標原數據值,Smax為原數據指標最大值,Smin為原數據指標最小值。
(三)指標權重的確定
指標權重確定的方法有多種,如德爾斐法、層次分析法、熵值法等,這里采用熵值法進行指標權重確定。
(四)土地利用與經濟社會發展協調度評價函數構建
設{x1,x2,x3...xm}描述土地利用結構,{y1,y2,y3...ym}描述經濟效益,{z1,z2,z3...zm}描述社會效益的指標。
那么,土地利用結構函數為:f(x)=Wix′i
式中,Wi為土地利用結構指標的權重;x′i為土地利用結構指標標準化值。
同理可知經濟效益函數:g(y)=Wjy′j,社會效益函數 h(z)=Wzz′k。
土地利用與經濟社會發展協調度的計算公式如下:
上式中:C為土地利用與經濟社會發展協調度,λ為調節系數(λ≥2),本研究中選取λ=2。
(五)協調度等級評價標準
城市土地利用與經濟協調發展過程就是城市自然社會經濟綜合協調、交互脅迫的發展過程,其實質就是兩者相互作用、相互脅迫,由低級協調共生向高級協調發展的螺旋式上升的過程。在一個演化周期內,整個系統將經歷低級協調共生、協調發展、極限發展、螺旋式上升4個階段,采用均勻分布函數法擬定協調度的等級及劃分標準(如表1所示)。
基于此,引入協調發展度模型:D=C×T (3)
式中:T為土地利用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度的綜合評價指數,反映土地利用與經濟發展的整體水平,計算公式為:
T=α×f(x)+β×g(y)+χ×h(z)(α,β,χ為權重) (4)
三、實證研究
(一)研究區土地利用和社會經濟發展概況
咸寧市地處長江中游南岸,湖北省東南部,湘鄂贛三省交界處,素有“湖北南大門”之稱,是南下北上的主要通道。
根據《咸寧統計年鑒》和咸寧市土地變更資料,2013年咸寧全市土地總面積975 149.92公頃,其中農用地為830 954.14公頃,約占土地總面積的85.22%;建設用地70 437.54公頃,約占土地總面積7.22%;其他用地190 543.3公頃,約占土地總面積7.56%。農用地中耕地和林地比例較大,耕地199 247.38公頃,約占土地總面積的20.43%;林地543 860.45公頃,約占土地總面積的55.77%。
近年來,咸寧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呈現出較快發展的趨勢。2013年,咸寧市生產總值為872.11億元,按可比價計算比上年增長10.6%。三次產業結構比例為18.7∶48.5∶32.8。全年固定資產投資953億元,增長28.9%。常住人口248.5萬人,城鎮化率47.5%,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8 581元,增長9.9%。全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8 480元,增長13%,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進一步縮小。
(二)協調度評價結果與分析
1.評價指標體系構建和權重確定
(1)數據標準化,運用公式(1)將土地利用結構、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三個指標里各個指標數據標準化,除了居民點工礦用地和人均城市道路面積為負效應外,其余皆為正效應。
(2)根據熵值法確定評價指標的權重(如表 2所示)。
2.協調度評價結果分析
(1)結果
采用表2 的數據,根據公式(2)至(4)測算得出咸寧市2004―2013年的土地利用結構評價分值、經濟效益評價分值、社會效益評價分值和總協調度C 值,綜合評價指數體系T、協調發展度D,確定每年度的協調度結果(如表3和下頁圖所示)。
(2)分析
第一,從總體狀況來看,2004―2013年咸寧市土地利用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度D值總體呈增長趨勢,這是由于咸寧市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同時,土地利用水平提高,土地利用結構不斷優化,從而使得土地利用結構、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發展逐步協調。2005―2006年從嚴重失調到瀕臨失調,這是由于2005年開始咸寧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建設用地效益提高;2007―2013年一直保持平穩上升,從瀕臨協調到良好協調。這說明隨著咸寧市城市化發展,土地利用結構處于越來越合理的階段,加之咸寧市經濟社會發展迅速,三者互動效應逐漸加強,使得協調程度越來越穩定。
第二,2004―2013年咸寧市土地利用結構評價分值呈先下降后增長的趨勢,總體從2004年的0.4781增長到2013年的0.6251,其中2004―2008年呈下降趨勢,這是由于隨著城市化發展速度加快,城市用地的結構和布局隨之發生變化,咸寧市的人均耕地比例從2004年的0.21259%下降到2008年的0.1982%。園地從0.0306%下降到2008年的0.0303%;其他農用地比例從0.0692%下降到2008年0.0687%;居民點工礦用地比例則從2004年的0.0366%提高到2008年的0.0378%;林地比例從2004年的0.4276%提高到2008年的0.443%;說明這一階段隨著城市建設用地的擴張,土地利用結構發生了改變,建設用地過快增長導致耕地等農用地面積下降過快,土地利用結構不合理,因而其評價分值從2004年的0.4781直接下降到了2008年的0.1714。2009―2013年土地利用結構評價分值則一直平穩上升,說明隨著咸寧市城市化的持續發展,土地利用結構中的各個指標逐漸達到相應的平衡,土地利用結構逐步趨向合理。
第三,2004―2013 年咸寧市經濟效益發展水平一直逐年穩步增長,其評價分值從 2004 年的0.0151增長到2013年的1.000,呈快速增長趨勢,這是因為咸寧一直致力于經濟的發展。其地均GDP從2004年的2.1 萬元/ hm2提高到2013年的8.94萬元/hm2;人均GDP從2004年的7 402元/hm2提高到 2013 年的29 408元/km2;地均財政收入從2004年的1 505元/ hm2提高到2013年的8 399元/hm2;人均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從 2004 年的2 360元提高到2013年的10 812元,提高幅度非常大;人均城鄉居民儲蓄余額從2004年的0.38萬元/人提高到2013年的1.51萬元/人。可以看出,地均GDP、人均GDP、地均財政收入、人均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人均城鄉居民儲蓄余額等指標都在逐年增長,經濟結構發展逐步變得合理,因此從2004―2013年咸寧市經濟效益評價分值一直持續增長。其中,2010年土地經濟效益評價分值快速上漲,是由于借助于武漢城市圈“兩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的開展和鄂南經濟強市建設重大戰略的實施,使得整體水平大幅上升。
第四,2004―2013年咸寧市社會效益評價分值總體呈明顯增長趨勢,其評價分值總體上從2004年的0.1282快速增長到2013年的0.8582。雖然其中也有小幅波動變化,但增長趨勢明朗。2004―2010年,社會效益評價分值一直處于0~0.3的低值區,但2010―2013年社會效益評價分值持續上升,到2013年達到了0.8582,這是由于自2011年以來,咸寧市致力于建設生態宜居城市,使得社會生態總體水平大幅上升,因而社會發展成效顯著。
四、結論和建議
(一)結論
2004―2013 年,咸寧市土地利用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度D值從2004年的0.0474增長到2013年的0.8605,總體處于平穩上升的趨勢。這是由于城市化的持續發展,咸寧市強化土地管理力度,實現工業進園的制度,大力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改外延式擴張為內涵式發展,控制了耕地向建設用地轉變的速度,加上招商引資的效應,GDP增速較快,社會經濟結構不斷調整并逐漸趨于合理,土地利用效益逐步提高。
(二)土地利用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調控建議
【關鍵詞】動力固結法;加固;飽和土地基;使用條件
0.引言
隨著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在當前社會的各領域和行業中,各種技術和理論的水平都得到了大幅提高,尤其是在當前的建筑行業中,隨著建筑行業的發展,在建筑工程的施工中施工技術和施工設備以及施工材料都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同時還涌現出了大批更加先進的施工技術和施工材料以及施工設備,而隨著這些技術和設備在當前建筑工程中的應用使得現代建筑的質量和性能都得到了大幅度提升。在現代的建筑工程中,動力固結法就是加固飽和土地基中最常用的方法,該方法不僅能夠提高基礎工程的施工效率和質量,而且還能夠為國家和社會節約大量的能源資源。然而動力固結法加固飽和土地基卻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就目前動力固結法加固飽和土地基的實際情況而言,其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這些問題主要是由于對動力固結法加固飽和土地基適用范圍的分析不夠透徹。而為了提高動力固結法的實用性,還必須要加大對動力固結法加固飽和土地基適用條件的分析研究力度。本文從場地工程地質條件出發,對動力固結法的深入分析研究,然后對動力固結法加固飽和土地基的使用條件進行了詳細闡述,希望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效果,使同行相互探討共同提高,進而為我國今后的基礎工程施工應用動力固結法時起到一定的參考作用。
1.場地工程地質條件
處理場地為海灘海濱區的一個大水塘,后經平整場地回填而成,場地土層條件自上而下大致為素填土 主要為開山土回填而成,由塊石、砂、砂頁巖等組成,結構疏松,稍濕~濕,厚l17~415m;o淤泥主要由粘性土組成,厚4~6m,最厚達1213m;礫混粘土 含2~30mm的棱角石英礫砂,可塑,稍密~中密,濕,厚016~413m;1/4強風化泥質砂巖夾頁巖。場地內存在兩種不同類型的地下水,一是賦存于填土及淤泥層中的上層滯水,鉆探期間測得水位主要為此種類型的地下水,初見水位埋深約211~513m,穩定水位埋深約015~317m,主要由大氣降水及海水補給,水量一般;另一類是賦存于強風化泥質砂巖夾頁巖中的孔隙潛水,其富水性較差,水量不豐富。
2.現場試驗設計
在建筑的基礎工程中,為了能夠充分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性能,并且為后續的工作提供可靠充分的數據,在施工之前進行現場試驗設計就顯得尤為重要。在現場試驗過程中,為了確保數據的準確性,通常會選擇具有代表性的兩個試驗區進行施工之前的現場試驗設計。在進行現場試驗時,都采用動力固結法進行基礎工程的加固,并且對試驗過程中各組所得出的各種數據進行詳細的記錄,從而才能夠使后續施工能夠有所依據。在現在試驗設計過程中,為了充分對實驗數據進行充分的應用,還應該進行一些列的后續處理工作。強夯采用80t履帶式吊機,夯錘重15t,錘直徑215m,采用自動脫鉤裝置。夯擊擊數是根據以下條件綜合確定的,最后兩擊的平均夯沉量不大于100mm;夯坑周圍地面不發生過大的隆起;不因夯坑過深而發生起錘困難。
3.試驗結果分析
3.1孔隙水壓力變化分析飽和軟粘土在夯擊荷載作用下將引起超靜孔隙水壓力的迅速增長,超靜孔隙水壓力增長和消散的大小及速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應了軟粘土加固效果的好壞和強夯加固的有效影響范圍,并且可用超靜孔隙水壓力的消散情況來控制夯擊相鄰遍之間的間歇期。超靜孔隙水壓力隨時間、深度及距主夯點水平距離的典型變化曲線,其中w1-1測點埋深511m、至主夯點水平距離211m,w2-1測點埋深511m、至主夯點水平距離419m,w3-1測點埋深716m、至主夯點水平距離718m。由圖中曲線變化情況可以看出,動力排水固結法處理軟土地基,其孔壓的增長和消散具有其獨特的規律性:
(1)單擊夯能大,其強夯加固的影響范圍亦大且孔壓增長快、增幅大,但消散較慢。相同能量下,后一遍孔壓的增幅大于前一遍孔壓的增幅,且消散較慢。這是因為在前一遍夯擊時土體表面己形成一硬殼層,因而由動荷載反復沖擊及上覆土層形成的附加壓力使孔隙水壓力不斷增大,淤泥受到一定程度的擾動,滲透性及觸變性變差,孔隙水不易排出的緣故。(2)同一遍夯擊淺層孔壓增幅大于中、深部孔壓的增幅,說明素填土的孔壓在外界動荷載的作用下變化大,而淤泥質粘土在相同載荷作用下變化小。(3)由于設置了良好的水平及豎直排水體系,在動荷載反復作用下,素填土土體內產生一定程度的破壞并形成裂隙,其滲透性有所提高,因而淺層孔隙水易排出,而塑料排水板貫穿整個淤泥層,在強夯中動荷載反復沖擊形成的附加應力起作用,即相當于增加了靜載荷,使得孔隙水通過豎直排水體排出地面,從而使軟土地基孔隙水壓力明顯低于初始靜壓值。(4)試驗區各遍間歇時間內,孔壓消散至少達到了80%,因此在具體施工時,還可適當縮短間歇時間,這就是以信息化指導施工。
3.2加固效果檢測分析在強夯施工前后分別對兩試驗區進行了土的物理力學試驗、載荷試驗、重型動力觸探、靜力觸探和十字板剪切等試驗檢測項目。S1區和S2區加固前后土的物理力學試驗典型結果。 2個試驗區經動力排水固結法處理后,土的物理力學性質均得到了明顯改善。S1區和S2區表層土載荷試驗表明,加固后S1區的地基土承載力特征值達到200kPa,地基土變形模量為1114MPa;S2區的地基土承載力特征值達到198kPa,地基土變形模量為1112MPa。滿足工程要求。S1區和S2區填土層重型動力觸探(N63.5)試驗結果填土層經加固后其承載力和壓縮模量得到了大幅度提高。
關鍵詞:同地質條件濕陷性 處理方法效果對比
中圖分類號:F407.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引言:
1.1濕陷性黃土在我國和全世界大面積存在,對其上部的建筑實體具有很強的危害性,其處理方法和手段多種多樣,總結不外乎四種:一、整體置換,二、夯壓、擠密,三、樁基穿透,四、水浸法或化學加固土體。其中,夯壓、擠密的處理方法在工程實踐中應用的最為廣泛,其中在國內方法簡單的處理手段就有強夯法、土或灰土擠密樁法、柱錘沖孔夯擴法等,對某一地質條件來說,技術、經濟、時間等綜合效果最好的方法可能只有一種是最佳的,但對不同的施工環境條件,該方法在實施過程中可能受到各種各樣的制約,這就不得不考慮采用不同的手段來處理同一問題,達到同樣的處理目的,以下就上述處理方法在同地質條件下不同施工環境情況下的應用及其方法的優缺點、效果及適用性作一簡要探討。
2工程實例:
南水北調中線某段工程,坐落在約7.5米厚的濕陷性土層上,濕陷性土層在平面上分布均勻,失陷系數0.028-0.039,屬非自重濕陷性黃土, 地質條件差異小,采用的處理方法為:強夯法、土擠密樁法。其中,土擠密樁法根據成孔工藝又分為:導桿式柴油錘錘擊沉管成孔法、振動沉管成孔法、柱錘沖孔成孔夯擴法和機械洛陽鏟成孔錘擊夯擴法。穿透法為水泥粉煤灰碎石樁(CFG樁)法。
3各種方法的適用范圍與優缺點:
3.1強夯法:基于擠密方法的豎向擠密類型,根據該場地的地質條件選擇3000-4000KN.m的夯擊能進行處理,有效處理深度7-8米,就地質條件來說適用于整段工程,但該方法對附近村莊建筑物的震動影響較大,不適合于距離村莊距離小于400米的地段,該方法簡單、效果明顯,施工速度快,造價低,是首選的處理方法。
設計采用單點夯擊能3000-4000KN·m,夯點間距3.65米,第一遍6.5米,單點夯擊次數10-12擊滿足最后兩擊平均夯沉量小于50mm,第二遍夯點間距3.65米,位于第一遍夯點之間,單點夯擊次數不少于10擊滿足最后兩擊平均夯沉量小于50mm,最后一遍夯點壓1/3錘直徑,單點3擊。兩遍之間間隔時間不少于1周。最后經質量檢測,地基土在7-8米深度內的濕陷性全部消除,處理效果非常顯著。
3.2土擠密樁法:
3.2.1導桿式柴油錘錘擊沉管成孔法:基于擠密和置換同時作用的方法,擠密屬于沿深度范圍的橫向擠密,就地質條件來說適用于處理深度小于9米的地段,原因在于當處理深度大于9米時出現拔管困難,且該方法噪音大,對附近村莊居民的影響較大,不適合于距離村莊距離小于100米的地段,同時不適合于地基土飽和度大于65%的地段,該方法簡單、效果明顯,施工速度快,但造價較高,是處理方法的第二選擇。
該方法根據該場地的地質條件選擇樁徑400mm,樁長8.5米,樁間距1.2米,有效處理深度8-9米,有效成孔深度8.5米,采用隔樁成孔,用專用夯實設備孔內每填高100mm厚經含水量調整到最佳含水量±2%的粉質粘土用350Kg夯錘落距800mm夯擊一次,直到樁頂標高并封樁頂,在一周后進行已成樁中間樁的施工,施工工序同前。該方法施工完成后進行了樁體及樁間土的濕陷性檢測,濕陷性全部消除,處理效果非常顯著。
3.2.2柱錘沖孔成孔夯擴法:基于擠密和置換同時作用的方法,擠密屬于沿深度范圍的橫向擠密,同時樁底以下一定范圍(一般1-1.5米范圍)加固擠密效果也很明顯,在擠密樁體的同時可對樁間土進行二次擠密,對成孔難度大的地段可進行套管跟進成孔,擴大了使用范圍,就地質條件來說適用于整段工程,該方法設備和施工方法簡單、直觀、效果顯著,缺點是施工速度慢,造價高,是處理方法的第三選擇。
該方法可處理深度可達10米以上,根據該場地的地質條件選擇樁徑400mm,樁長9.5米,樁間距1.5米,有效處理深度10米,采用隔樁成孔,用成孔夯錘在孔內每填高400mm厚經含水量調整到最佳含水量±2%的粉質粘土,夯錘落距1000mm夯擊一次,直到樁頂標高并封樁頂,在一周后進行已成樁中間樁的施工,施工工序同前。該方法施工完成后進行了樁體及樁間土的濕陷性檢測,濕陷性全部消除,處理效果非常顯著,特別是樁間土的水穩定性與處理前相比有非常顯著的改善,且在垂直方向均勻,擠密效果很好。
3.2.3振動沉管成孔法:該方法與柴油錘錘擊沉管法相似,基于擠密和置換同時作用的方法,擠密屬于沿深度范圍的橫向擠密,同時樁底以下一定范圍(一般1-1.5米范圍)加固擠密效果也很明顯,在復打反插擠密樁體的同時可對樁間土進行二次擠密,處理深度較錘擊沉管法大,最大處理深度可達18米,但該方法震動噪音都較大,對附近村莊居民的影響較大,不適合于距離村莊距離小于200米的地段,同時不適合于地基土飽和度大于65%的地段,該方法簡單、效果明顯,施工速度快,但對電的依賴性高,造價較高,用發電機非常不經濟,是處理方法的第四選擇。
該方法可處理深度可達18米,根據該場地的地質條件選擇樁徑400mm,樁長12.5米,樁間距1.5米,有效處理深度12.5米,采用隔樁成孔,用成孔夯錘在孔內每填高1000mm厚經含水量調整到最佳含水量±2%的粉質粘土,用振動沉管反插擠密回填土,直到管加壓并錘頭電流值達到120A時停止,直到樁頂標高并封樁頂,在一周后進行已成樁中間樁的施工,施工工序同前。也有局部地段因地基土含水量較大,采用碎石進行下部回填,上部采用碾壓粘土封頂的方法,該方法施工完成后進行了樁體及樁間土的濕陷性檢測,濕陷性全部消除,處理效果非常顯著,特別是樁間土的水穩定性與處理前相比有非常顯著的改善,且在垂直方向均勻,樁間土與樁體回填土的擠密效果均較好。
3.2.4機械洛陽鏟成孔錘擊夯擴法:基于擠密和置換同時作用的方法,擠密屬于沿深度范圍的橫向擠密,同時樁底以下一定范圍(一般1-1.5米范圍)加固擠密效果也很明顯,在擠密樁體的同時可對樁間土進行擠密,但擠密效果主要是擠密樁體所用錐形錘的錘形和重量、落距等因素形成的夯擴效應對樁間土的影響,對機械洛陽鏟的成孔垂直度要求較高,主要是置換作用,所以要求的置換率較高,導致經濟性降低。根據該場地的地質條件選擇樁徑400mm,樁長7.5米,樁間距1.0米,有效處理深度7-8米,就地質條件來說適用于整段工程,該方法簡單、造價低、施工速度快,適用于高壓線下及大型設備無法到達的區域,缺點是施工質量難以保證,效果主要是置換,樁周土擠密效果差,只能部分消除濕陷性,是處理方法的無奈之舉。
該方法可處理深度可達20米,根據該場地的地質條件選擇樁徑400mm,樁長7.5米,樁間距1.0米,有效處理深度7.5米,用機械洛陽鏟隔樁成孔,用重量約800Kg的夯錘落距不小于1.5米在孔內每填高300mm厚經含水量調整到最佳含水量±2%的粉質粘土,夯2錘,直到樁頂標高并封樁頂,在一周后進行已成樁中間樁的施工,施工工序同前。該方法施工完成后進行了樁體及樁間土的濕陷性檢測,樁間土的濕陷性未完全消除,但剩余濕陷量在設計允許范圍內,樁體的檢測未出現濕陷性,處理效果較明顯,特別是樁間土的水穩定性與處理前相比有非常顯著的改善,且在垂直方向均勻,樁體回填土的擠密置換效果優于樁間土的側向擠密 。
3.3水泥粉煤灰碎石樁法:基于穿透濕陷性土層的方法。該方法主要是通過置換并穿透濕陷性土層的方法來減小土層的附加壓力,通過樁體將上部荷載傳遞到下部濕陷性土層的方法來減小地層的濕陷性影響。該方法設備簡單、施工速度快,適應性強,缺點是造價高,對電和混凝土的依賴性強,效果主要是置換,樁周土基本沒有擠密效果,不能消除樁間土的濕陷性。
該方法可處理深度可達30米,根據該場地的地質條件選擇樁徑400mm,樁長21米,樁間距1.4米,樁體混凝土強度C20,施工順序為隔樁跳打,在一周后進行已成樁中間樁的施工,施工工序同前。該方法不需進行濕陷性檢測。該方法適用于處理因地基土含水量較大,飽和度較高、擠密法無法成孔的地段采用。
3.4水浸法或化學加固土體法:基于通過預先固結或充填化學材料的方法。該方法的原理為通過管路或鉆頭將化學漿液注入土體內,通過化學漿液與土顆粒膠結并充填濕陷土體的孔隙,提高土體的孔隙比來消除地基土的濕陷性;水浸法對處理自重濕陷性場地的處理效果明顯,但不能完全消除,對處理非自重濕陷性場地的處理效果不明顯,該方法簡單、直觀、造價低,缺點是施工速度慢,對周圍環境要求高,對處理深度較大的場地不適用。
4結束語:復合地基處理技術在土木工程施工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對某一種地質條件來說可能在設計時考慮最經濟、工期短且質量容易控制的方案,但對于線路性工程來說,跨越地域廣、施工條件千差萬別,設計的處理方法要與實際施工環境相適應,綜合應用各種可能手段來處理同一問題,充分發揮各種施工處理方法的優勢,達到了處理目的的統一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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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閆明禮等.多樁型復合地基設計計算方法的探討.巖土工程學報.2003.25(3)
第二條 在我省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一)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區和建制郊區;
(二)小城市、縣城、建制鎮的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工礦區為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開征土地使用稅的工礦區,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區和建制郊區所轄經濟落后的農村是否列入征稅范圍,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小城市、縣城、建制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征稅的具體區域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的范圍和稅額計算征收。
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應以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納稅人持有縣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依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納稅;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暫按納稅人據實申報、市縣稅務機關核定的土地面積納稅。
第五條 濟南市、青島市、淄博市按大城市的標準征稅;棗莊市、濰坊市、煙臺市、濟寧市、泰安市、東營市按中等城市的標準征稅;威海市及縣級市按小城市的標準征稅。
第六條 我省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適用幅度為:
(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二角至四元。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市政建設和經濟繁榮程度等狀況,將所轄地區的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額幅度和年平均稅額,制定相應的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劃分土地等級應本著既區別對待又盡量從簡的原則,大城市分為四至六個等級;中等城市分為三至五個等級;小城市分為二至四個等級;縣城分為一至三個等級;建制鎮、工礦區不劃分等級。
年平均稅額,由省財政廳制定和調整。
第八條 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區、建制郊區所轄的農村及個別城市的區政府所在地,經濟比較落后,執行城市稅額標準有困難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標準。
貧困地區和其他經濟落后地區需要按《條例》規定降低最低稅額的,必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除《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免稅土地以外,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二)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三)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四)民政部門興辦的福利工廠用地;
(五)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第十條 納稅人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給予減免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縣(市、區)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和管理。
土地管理機關應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山東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