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社會經濟原理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論文摘要]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科學技術工作和經營管理作為勞動的重要形式,在社會生產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當前,我們要以一種發展的眼光看待勞動價值論,用的基本理論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從一個新的角度來看待的基本理論。本文闡述了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如何看待勞動價值論。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結合起來,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入分配。
一、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分配制度原理
我國現在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基本建立,經濟運行中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形式并存,與之相適應收入分配采取按勞分配為主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多種分配制度。
(1)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分配制度是由我國所有制結構的多樣性決定的:我國所處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生產力水平和公有制經濟的相互結合,決定了在公有制經濟中只能采取按勞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另一方面’由于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非公有制經濟與公有制經濟并存,共同參與創造財富,要求按生產要素分配。按生產要素分配,就是指各種要素都應根據其在再生產過程中所做出的貢獻的大小來參與收益分配,獲得相應的報酬。基于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現實,只有按勞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結合的收入分配制度,才是現階段唯一公平的分配方式,這種分配方式在形式上是平等的,因而也是公平的。在公有制經濟中,由于國家和集體是除了勞動以外的一切生產要素唯一的所有者,因此全體社會成員只能是勞動者而不能是其他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在這種情況下只能實行按勞分配,即按付出勞動量的多少來決定應該獲得的收入的數量。但是這種分配方式也存在不平等的一面,由于人的天賦、能力、所承擔的責任和風險、擔任的工作的難易程度都是不一樣的,對社會、生產做出的貢獻也是不一樣的,如果采用同一種分配方式同等的對待必然產生新的不平等。
(2)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分配制度,是由各種生產要素在財富的創造過程中所做出的貢獻決定的。馬克思曾經在《資本論》和《哥達綱領批判》等文獻中多次指出勞動并非一切財富的唯一源泉。現實的常識告訴我們僅僅有勞動者而沒有資本、土地等其他生產要素的參與,是不可能創造價值和財富的,在生產過程中三者缺一不可。對此馬克思曾經論述到:“沒有自然界,沒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就什么也不能創造。它是工人用來實現自己的勞動,在其中展開勞動活動,由其中生產出和借以生產出自己的產品的原材料。”此外,隨著經濟的發展,知識、技術、信息和管理才能等過去不被重視的要素在現代的生產和經營中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他們也要求參與分配。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指出,由于“消費資料的任何一種分配,都不過是生產條件本身分配的結果。”所以應該允許資本和技術等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參與分配,這樣有利于生產要素向更有效的領域流動,有利于技術進步的加快,有利于我國產業結構的升級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二、社會主義經濟中勞動價值的認識
隨著知識經濟和信息時代的到來,人力資本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大,人力資本創造的價值也越來越多,現代生產中體力勞動所占比重不斷降低、勞動復雜程度不斷提高的情況下,不少學者對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產生了懷疑。在這種新的時代背景下,我們該如何看待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
有的學者認為馬克思不重視腦力勞動,認為馬克思所說的勞動指的就是體力勞動。因而在知識經濟到來的時候他們提出:商品中所含的體力勞動的成分越來越少了,因而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也不再適用了,商品價值應該從由勞動和勞動時間決定變為由“知識含量”決定、由知識來計量。事實上,馬克思從來就沒有忽略過腦力勞動。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清楚地論述到:“每當人生產某種使用價值時就運用體力和智力的總和”,也就是說,無論是生產何種商品,都是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相結合生產的,只不過是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所占的比例不同罷了。由于馬克思所處的時代是體力勞動居于主體地位的時代.
三、當今科學技術工作和經營管理工作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
國民生產總值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生產效率的提高,這不僅僅是生產工人的勞動支出的增加,更多的是包括了科技工作者和經營管理者為了提高勞動生產率所付出的大量的復雜的腦力勞動。由于企業經營者的經營管理才能是企業能否生存和發展的關鍵、也是一個國家經濟實力能否大大加強的重要因素。這就要求我們對科學技術工作者企業經營者的經營管理勞動做出全面的評價,提出相應的激勵措施。科技工作者作為生產性勞動者,他們自身的勞動創造價值。
關于科技工作者的勞動的價值應該從以下兩個方面來考察:一方面,科技力的承擔者也被列在生產工人的概念下。“由此可見,馬克思把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經營管理者也看作是生產勞動者,從而也參與了價值的創造。而且由于科技工作者的勞動是一種復雜勞動,因此在同樣的時間內,他們可以創造出比一般勞動者更多的價值。另一方面,科技工作者的勞動在提高勞動生產率、增加企業的經濟效益以及創造社會財富中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科技工作者將先進的科技應用到生產過程中,不僅可以通過提高勞動生產率來增加產品的數量,還可以提高產品的質量。因而,在評價科技工作者勞動的價值的時候,不應該僅僅根據他們的復雜勞動創造的價值的多少來衡量,還要看到他們在創造社會財富中的作用。
關鍵詞:經濟法;社會整體利益;維護;國家干預
一、經濟法發展歷程簡述
經濟法部分概念來源于古代財稅法,但內核上與其有明顯區別。經濟法產生于資本主義社會發展逐步進入壟斷時期,壟斷性企業出現后開始操縱市場,使市場平衡遭到破壞,與此同時,社會公平問題陸續出現,如:資源分配不均、城鄉地區收入懸殊、社會財富和權力主要集中在少數資本家手中等等,社會矛盾不斷加劇,國家急需運用有效手段對這一系列問題進行調節,由此,經濟法應運而生,它充分體現了國家的經濟職能。中國經濟法誕生至今已有三十余年,三十余年間經濟法不斷發展擴充理論核心,出現了眾多說法不一的理論學派,但也在業界達成了不少共識。業界內學者普遍認為我國經濟發初步產生于建國初至改革開放這一時期,在這一階段中,我國經濟法吸收借鑒了許多其他國家的經驗出臺了很多經濟法規,其中,以前蘇聯法制建設的影響最為顯著,比如早期的計劃經濟體制。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國家積極推進經濟法建設,我國經濟法正式出現,不僅適應了我國經濟體制轉型的需要,還順應了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進程。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國經濟法進入飛速發展階段,彌補了其他法律在經濟領域的不足之處,并為21世紀初我國經濟法進入全面發展階段做好了鋪墊和基礎。
二、維護社會整體利益是經濟法的重要原則
經濟法能為正確的國家干預提供法律支持,能主動對社會經濟進行積極有效地干預。現階段,我國學界對經濟法的原則有多種觀點,綜合多家觀點,我認為經濟法原則應由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原則、公平與效率兼顧原則、國家適當干預原則構成。其中,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原則最為重要和基礎。從中國經濟法立法情況來看,很多經濟法立法都是為了追求社會整體利益,包括維護市場平衡,保證經濟領域的競爭公平性、削減貧富差距、城鄉差距。出于這一立法目標,經濟法立法內容不僅注意到了市場主體間的競爭公平性,還注意到了不同規模企業對市場秩序的不同影響力。小企業規避風險能力與大企業相比較弱、所獲得的優質資源與大企業相比較少、人力資源和組織形式較為薄弱、在發展過程中所承受的壓力較多且獲取信息與資本的渠道較為單一、有限,因而經濟法注重維護小企業與大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嚴格抵制大型企業對小型企業的“圍追堵截”現象,規制大企業對資源的壟斷及濫用市場優勢地位進行商品傾銷的行為,減少小企業被合并現象,鼓勵小企業充分運用政策優勢,蓬勃發展。過去在生產到消費環節中,市場機制和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導致消費者長期以來處于弱勢地位,侵權事情屢見不鮮,消費者權利保證沒有落到實處,隨著法治基礎的不斷完善,人們的維權意識有所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越來越受到國家的重視。為了較好地保障消費者權益,我國經濟法確定了生產經營者的相關義務和產品責任,填補在這一環節中的法律漏洞,規范生產經營者行為的同時使得消費者維權有路可循,有法可依。在宏觀調控方面,確保國家財政及金融體系的良性運行也是經濟法注重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原則的重要體現。種種做法有利于促進企業優化自身產品,提高產品質量,帶動全社會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
三、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特殊性
(一)多樣的調整手段
經濟法用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調整手段是多樣的。獨特之處在于它同時使用私法、公法兩種調整手段,經濟法注重緩和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的沖突,不僅僅致力于對私權利的維護,同時致力于對公權力的制衡,削減公權力被濫用的現象,使得公、私權利能夠被合理協調使用,從而促進經濟的平穩健康發展,社會整體利益得到維護。
(二)獨特的維護路徑
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路徑具有獨特之處。經濟法理性假設:必須將保護社會整體利益無條件放在保護個人利益之前,因為,社會整體利益是不是社會成員利益的簡單相加,而是全體社會成員個人利益的有機統一,只有在保障社會整體利益的前提下憲法及法律才能充分發揮作用、職能保障人自身的權利。由此可見,其主張的維護路徑同公法、私法有明顯區別。公法、私法在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方式上有很大差異。公法作為政府組織出臺的法律體現了它是政治國家層面的的法,它要求適用的人運用刻意的方式自發為公共利益服務,而私法屬于市民層面的法律,它允許社會成員努力實現自身利益,只通過對個人行動的巧妙限制促使其行動對社會利益有益。
四、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方法策略
(一)強化經濟立法以及運行宗旨
經濟法早期是為了有效彌補市場經濟的漏洞、克服市場失靈、緩解情況而出現的。市場調節自身具有自發性、盲目性和滯后性,市場調節的這些缺陷導致起極容易造成社會經濟波動和優質資源浪費,特別是在大型項目的建設規劃上表現地尤其明顯,單純的市場機制無法適應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這需要我們對經濟法的立法尤其重視,積極去適應當今時代千變萬化的市場情況,盯緊市場動向,隨時立法,跟緊時事隨時修訂,保證其在運行過程中的有效性。同時,明確強調立法宗旨,使得經濟法在運行過程中能完全圍繞維護社會整體利益這一宗旨展開,保證其根本目的的實現。
(二)強化經濟法對社會整體的調節
經濟法對社會整體的調節主要運用了宏觀調控的方法。需要政府根據經濟運行方向合力運用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發揮職能,合理分配社會財富及資本,積極優化落后企業,合理扶持小企業,吸納外來優秀投資,鼓勵消費,鼓勵市場擴張。保持宏觀調控的正確方向,保障市場秩序。促進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
(三)完善責任制度
當部分民眾或團體損害了社會整體利益時,應依照法規對其進行嚴厲懲處和判決,這一手段對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具有積極作用。經濟法促進了相應責任制度的建立,督促國家使用民事、刑事責任等對民眾加以約束,并建立能強制制止民眾或團體危害社會整體利益事件的機制,不僅如此,還促進責任形態的行成,確保其他部門法律能有效實施。
五、結語
如今,我國經濟增長幅度較快,伴隨著經濟體制深化改革的不斷進行中,社會不穩定因素逐漸增多,各類矛盾逐漸凸顯。并且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深入,我國社會經濟所面臨的挑戰會只增不減,需要國家把控時事,積極規避風險,出臺相應對策,盡最大可能發揮經濟法及其他法律部門的作用和功能,維護社會整體利益。
[參考文獻]
[1]盧代富.經濟法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J].現代法學,2013,04:24-31.
[2]霍旭.中國經濟法發展歷程研究[J].鄂州大學學報,2015,05:8-10.
[3]王超.經濟法基本原則探討[J].法制與經濟,2013,03:15-16.
[4]王雪瑩.對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探索[J].時代經融,2017,02:286-294.
【Key words】parker sociological theory; The central plains martial arts culture; The development research
引言
中原武術文化隸屬于中原文化,是七大武術文化中的一枝獨秀,中原文化與荊楚文化、巴蜀文化、南文化、嶺南文化,三晉文化、燕趙文化、京派文化并駕齊驅,中原武術文化以太極拳系和少林拳系為主導,以中原文化為載體,其衣缽是中國傳統文化,并依托中國傳統文化的傳播為實現手段,目的在于弘揚中國傳統武術文化,繼承中原武術文化的優秀傳統,發展以登封的少林拳系和焦作的太極拳系為兩個中心,以“走出河南”、“遍布全國”、“發展國際化道路”為基本點,以堅持挖掘中原優秀武術文化、堅持重視少數民族傳統武術發展、堅持落實大武術觀思想、堅持打破武術門戶壁壘,走和諧、統一、創新、可持續發展的中原武術文化道路,意在完善中國武術文化的內涵與深蘊,促進中原武術文化資源的健康發展,掃除中原武術文化發展道路上的阻礙與弊端,吸收風格迥異的武術文化,形成獨一無二、匠心獨運的發展新途徑,提升中原武術文化的核心競爭力,健全中原武術文化發展的新路子,這就需要結合新的社會學理論來豐富中原武術文化的實踐。
1帕克社會學理論
美國著名社會學家之一的RobertEzraPark(1864~1944),曾依據社會成員行為上相互作用的方式,將社會的發展階段分為四個遞進的部分:“競爭階段、沖突階段、調節階段、同化階段。〔1〕”RobertEzraPark文明于二十世紀初興起的芝加哥學派,該學派主要由芝加哥大學的E?伯吉斯(ErnestBurgess)、R?E?帕克(RobertEzraPark)以及其他城市社會學家所組創,這一時期美國面臨著經濟危機,國際地位空前下降,面對“內憂外患”的窘迫經濟,芝加哥學派創始人著名社會學研究家帕克等提出:社會經濟的發展面臨著四個發展階段,因此,社會的發展亦如此。
2 中原武術文化的發展
中原武術文化作為中國傳統文化發展中的一顆璀璨珠寶,以技擊性為其本質,囊括武術中的氣功、養生、導引、拳械等,彰顯中國文化的無限魅力,引誘武術愛好者的無限遐想,推動研究者們的跨文化研究。以社會學家帕克的社會發展理論為主,中原武術文化的發展亦經歷百家爭鳴的競爭階段,矛盾顯現的沖突階段,溫文爾雅的調解階段,穩步前進的同化階段。黑格爾哲學是這樣闡述這一過程的:“自然、社會、精神世界是不斷變化發展著的,變化發展是有階段性的,但總體趨勢是向前不斷發展著的,處在不斷運動之中,這一運動的動力就是矛盾。〔2〕”這一量變產生質變的過程符合馬克思唯物辯證法的發展觀點。
2.1 競爭階段
所謂“競爭”: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四版解釋“競”是爭逐,比賽。源自屈原《離騷》:“眾皆競進以貪婪兮,憑不厭乎求索。”《商君書?錯法》:“功賞明,則民競于功。〔3〕”
“爭”是爭奪,競爭。《韓非子?說林下》:“爭肥饒之地。”《史記?高祖本紀》:“上問左右,左右欲擊之。〔3〕496”競爭即是個體或群體爭逐勝利或者比賽戰勝對方的心理需要和行為活動。哲學家大衛?休謨曾語:“高尚的競爭是一切卓越才能的源泉。”對于中原武術文化而言,其核心競爭力在于登封的少林拳系和焦作的太極拳系,相對于其他六大拳系,其雖表現出絕對性的優勢,但由于起源于道教圣地武當山的武當武術文化,形成以太極、陰陽、五行、八卦為技法原理,同時配合吐納、呼吸形成獨具特色的養生文化健身術,武當的武術文化曾遠赴海外進行匯演,頗具競爭力,可與中原武術文化一爭高下;此外,發源于峨眉山的巴蜀武術文化,起源于戰國,形成于宋朝,亦稱峨眉武術,依托峨眉生態養生健身文化,廣納儒、道、佛等宗教文化新理念,兼具民俗、民風、地理環境,呈現出匠心獨運、內外兼修的峨眉武術特色,亦欲中原武術文化爭芳斗艷;形成于清末的形意拳系,技擊原則上講究先發制人,主動進攻,硬打硬進,適合于實戰,傳播較快,曾衍化出心意六合拳,以河北滄州武術文化為載體,依托當地武術文化資源,形成形意拳系,其競爭力不可小視;依托開拓務實、內外兼修、剛烈勇猛的嶺南文化形成的南拳拳系,亦是七大拳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南拳以廣東、福建為中心,結合當地丘陵多、盆地少、平原地帶稀缺的地理資源,以技擊為主要特點和原則,創新與傳統相結合,既不背離傳統武術技擊的本質,又外加新的元素充實,使得南拳形成具有當地地理特色的南拳武術文化;以東、西、南、北、東南、西南、西北、東北八個地理方向命名的八卦拳系,實乃是八卦掌為主要拳法,行拳時要擺扣步走圓形,拳路表現為直線來回往復,動作簡單,招式簡樸,短小緊湊,剛猛有勁,注重太極、八卦原理,手眼身法步,精神氣力功,風格獨特,內容充實。綜上所述,中原武術文化的發展競爭力空間廣泛,其競爭力的提高是需要過程的。
2.2沖突階段
隨著國內傳統文化的發展,武術文化也受到了沖擊,中原武術文化進入沖突階段在所難免,所謂沖突”:“沖”根據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四版解釋為向,對著。源于《山海經?海外北經》:“有一蛇,虎色,首沖南方。〔3〕50”“突”意義為急速地向前或向外沖。源自于《三國志?魏書?武帝紀》:“馳突火出。”《三國志?吳書?吳主傳》:“知有科禁,公敢干突。〔3〕384”沖突即是以打敗對方為主要目的的直接的激烈交鋒,中原武術文化的沖突包含內外兩個方面,一方面,以七大拳系文化為發展標準,中原武術文化的核心內涵就是少林與太極,中原武術文化登上中國傳統文化的龍椅寶座,成為國門對外開放的一面旗幟,面臨的困難重重,這就包括對其他六大拳系武術文化的競爭,去其糟粕,取其精華。例如,面對國家體育總局下發的相關文件通知,全國各地爭相建設自家武術文化,刮起傳統武術節的舉辦,如雨后春筍一般,旨在加強人們對本地代表武術文化的信仰與認同感,提升本地武術文化的知名度,這對中原武術文化的沖擊是不可度量的,窘境的出現,中原武術文化開始與異型文化相沖突,問題暴露甚多。另一方面,以中原武術文化為主體,從整體而論,傳承的速度落后于發展的速度,導致傳統的中原武術開始流失,繼承者青黃不接,導致門派難以為繼,從部分著眼,中原武術中的個別拳種隨著習練人群的減少而消亡,生命殆盡。比如,原屬于中原地區的查拳、梅花拳等拳種,因區域習練人口的減少,外加人口流動性較多,武術傳承人開始消失,這帶來的后果就是這一部分武術文化未得以保留;然而,歷史上遺留下來的門戶派別之見,使得各個派系來往較少,龍爭虎斗相對較多,門派自家規矩的束縛和羈絆,外加派系之間的不和諧,加速了少數門派的瓦解,流失了寶貴的中原武術文化資源,中原武術文化發展面臨著改革,推動中原武術站在了變革的風口浪尖,如何去挽救和挖掘指間遺失的中原武術文化,彌補中原武術文化這一寶庫,成為了擺在中原武術文化發展炙手可熱的瓶頸。
2.3調解階段
面對中原武術文化在社會上發展的沖突階段,如何調節自身的武術文化資源,發揮自己的優勢,是這一階段的主要任務和重點。“調解”:“調”根據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四版解釋為協調、調和,源自于《史記?歷書》:“陰陽調,風雨節。”《漢書?食貨志下》:“以調盈虛。〔3〕82”“解”意為調解、排解、和解。源自于《戰國策?趙策三》:“為人排患、釋難、解紛亂而無所取也。”《史記?項羽本紀》:“項王、范增疑沛公之有天下,業已講解,又惡負約,恐諸侯叛之。〔3〕187”調解一詞即為協調、調和,統一規劃穩定的發展環境。中原武術文化的發展需要官方組織的宏觀調控和民間組織的自救,圍繞這一基本任務,官方和民間在這一階段舉行合作對話,手拉手共同協作,挖掘中原武術優秀文化資源,健全和完善發展武術文化資源的寶貴途徑,在1985年的全國武術挖掘整理活動中,河南省挖整組積極配合響應國家口號,整理發掘優秀拳種資源178種之多,豐富了中原武術文化資源,隨著全國武術整理接近尾聲,河南省挖整組于1990年繼續貫徹落實國家體育總局武術研究院的精神,承辦少林國際武術節,舉辦太極武術錦標賽,這一舉措使得中原武術文化內容變得多姿多彩,在中國武術文化中重新站穩了腳跟。在坊間,民間武術組織的成立、社會組織團體的成立、武術學院的興辦思潮均為中原武術文化的發展再續了香火,挽救了像萇家拳類似的武技,武術學院的興辦以及高校中武術專業的設立,為中原武術的發展提供了后備資源,為中原武術文化的可持續、健康提供了契機,特別是社會組織團體的依法成立,使得武術這一民間“俗”文化確立了合法地位,明確了新的標準,走上大雅之堂,邁進官方的視野,正如2008年北京奧運會上太極拳表演賽的巧妙開賽,為武術走出國門,傳播四大洋、五大洲奠定基礎,中國優秀的武術文化太極發源于中原武術文化,也不失時機邁向武術成功的殿堂,經歷著異樣文化的洗禮,促進了自身武術文化的建設,夯實了中原武術文化建設基礎,然而,這僅僅是九牛一毛,是微不足道的,在中原武術文化的開發建設中,擁有認可異國他鄉文化的認知思維,這是發展自身優勢必不可少的利器。
2.4同化階段
中原武術文化資源的官方“無形之手”和民間“有形之手”的完美結合,有效促進中原武術文化的自身建設,為中原武術文化的遠播提供充足的驅動力,僅有驅動力這只機翼是很容易夭折的,創新這一機翼的迫切需要則是刻不容緩。中原武術文化進入同化階段,所謂“同化”:“同”根據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四版解釋為相同,一樣。源自于《論語?衛靈公》:“道不同,不相為謀。”《商君書?開塞》:“有法不勝其亂,與無法同。〔3〕383”“化”即是變化、改變。源自于《莊子?逍遙游》:“北冥有魚,其名為鯤??????化而為鳥,其名為鵬。”《韓非子?五蠹》:“鉆燧取火以化腥臊。〔3〕152”同化即是事物雙方共同做出改變,朝著實物美好的一方面不斷發展前進。著名哲學家皮亞杰的“同化”理論就是對這一階段完美的詮釋,他認為:“同化即是對事物雙方所獲得現有信息進行交換,前提是毫無保留,并認知現有的思維模式,對其進行創新以達到互利,促進雙方共同發展。〔4〕”自1840年以來,船堅炮利的西方打開中國大門,使得沉睡的中國有機會開眼看世界,增加了中西文化得以碰撞、交流的機會,“土洋”體育之爭更是淋漓盡致彰顯中西文化之差異,民國初期,政府派出一支運動團去參加奧林匹克盛會,但由于中西文化等差異,中國運動隊僅作為演出形式,匯演了中原武術文化中的太極拳,獲得一致好評,這說明中原武術文化擁有走向世界大舞臺的機會,但遺憾的是仍然需要吸收西方“競爭力”為主的文化;發展中國傳統“中庸”文化,借鑒于此,中原武術文化在走向世界、走出國門的道路上,需要發揚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天人合一”、“自強不息”、“和諧統一”、“剛健自強”等精神,吸收西方充滿探索的人文主義精神,充實中原武術文化的內涵,創新中原武術文化發展途徑,做到皮亞杰所陳述的“同化”要求,這樣才能賦予中原武術文化新生機、新生命,為中原武術文化的臺階式發展夯實基礎,這就需要豐富少林與太極發展的新路途,充實其技擊內涵,完善品牌效應,做到“中西結合”、“兩架文化”馬車并駕齊驅,借西方文化外衣,推動中原武術文化的新發展。
3結論與建議
3.1結論
3.1.1中原武術文化的發展歷經競爭階段、沖突階段、調解階段、同化階段,所面臨的每一階段的任務是有所區分的,這就需要一切從實際出發,具體問題具體對待。
3.1.2中原武術文化的發展所面臨的每一階段的任務不盡相同,出現的弊端也不一樣,這就需要重視處理好發展和建設這一矛盾的關系。
3.2建議
衛生部原副部長孫隆椿、衛生部規劃財務司副司長劉殿奎、衛生部醫政司原司長于宗河、吉林省衛生廳黨委書記李殿富、衛生部醫政司副司長趙明鋼、青海省衛生廳副廳長劉魁、上海申康醫院發展中心副主任諸葛立榮、北京市衛生局副局長郭積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主任楊榕等領導出會。
來自全國各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領導,醫院院長及基建、后勤管理部門的負責人,相關領域的專家和學者及專業技術人員,各有關科研院所(校)負責人,相關企業代表共700余人參加了會議。
孫隆椿副部長在講話中指出,本次大會以“健康城市與未來醫院建設和發展”為主題,非常有意義。今年是我國“十二五”規劃的開局之年,是衛生工作的基礎之年,也是深化醫改攻堅克難的關鍵之年。隨著國家衛生事業發展及重點建設領域規劃目標的確立和實施,以及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和新醫改的穩步推進,新時期我國醫院建設迎來了嶄新的發展機遇與挑戰。而本次大會能為我國新時期醫院的建設和發展起到積極地推動和促進作用,為大家抓好醫院建設工作提供有效的借鑒和幫助,也衷心希望醫院管理研究所以“全國醫院建設大會”和《中國醫院建筑與裝備》雜志為平臺,在努力做好會議組織和學術交流的同時,加強醫院建設的問題研究,積極倡導科學建設理念,大力推進各類新技術、新方法、新裝備的推廣應用,為促進醫院科學、經濟、高效建設目標的實現做出新的更大貢獻。
會上,衛生部規劃財務司副司長劉殿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主任楊榕、國家發改委社會發展司醫改三處處長田佑中發表了主旨演講。
大會通過主題論壇、新技術及裝備專業展示、現場答疑、對話交流、經驗介紹、廠商推薦等特設環節,著力為廣大醫院建設者和管理者提高醫院建設及科學管理水平提供專業化的學術交流與服務平臺。大會分為主題論壇和展覽展示會兩部分。有50多名演講者作報告,其中,5名相關主管部門領導介紹了我國醫改和“十二五”規劃對醫院建設提出的新要求,11位來自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德國、日本等國家的專家介紹了國外的醫院建設理論、經驗和技術。
主題論壇的內容包括“創建健康城市與衛生改革對醫院未來發展建設的定位要求及影響”、“綠色醫院建設理念的創新與實踐”、“數字、智能型醫院建設與醫療服務品質和管理效率提升”、“節能型醫院建設中高新技術、產品的有效應用與價值體現”、“生物凈化工程建設與現代化潔凈醫院的創建與打造”5個方面。論壇期間,衛生部醫政司副司長趙明鋼、北京市衛生局副局長郭積勇、上海申康醫院發展中心副主任諸葛立榮、北京大學人民醫院院長王杉、深圳濱海醫院籌建處主任葉炯賢、中國中元國際工程公司醫療建筑研究院總建筑師黃錫、建設部建筑智能化技術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張文才、四川大學華西醫院副院長張偉、清華大學建筑學院教授林波榮、上海同濟大學機械工程學院教授沈晉明等領導和專家作了主題演講。
中建國際設計顧問公司醫療事業部高級咨詢顧問徐勤生、RTKL國際有限公司副總裁王愷及來自TFP Ryder Healthcare的保羅?貝爾等專家、美國HKS國際建筑設計公司、日本三維集團等企業代表就行業內關注的問題與參會者進行了交流和探討。
主題論壇還另辟分會場,邀請數位業內專家與醫院代表一道,就醫院建筑新技術、新材料應用和醫用氣體工程建設與應用展開了積極的探討和交流。
大會還開設了4500m2的展區,有68家企業參展。有多家大型企業參與其中,如CCDI集團、長春鑄誠集團、重慶海潤節能研究院、富美家材料公司、江蘇華迪凈化公司、山東亞華電子公司、山東新華醫療等,他們為創建綠色醫院提出了很多建議和建設方案。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開幕式上還公布了由衛生部醫院管理研究所、中國衛生攝影協會、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師分會、中國建筑學會建筑攝影專業委員會主辦,《中國醫院建筑與裝備》雜志和《建筑創作》雜志承辦的“人文醫療?魅力建筑――首屆中國醫院建筑攝影大賽暨醫院老照片征集活動”的評選結果。此次活動共評出一等獎2名,二等獎3名,三等獎6名,優秀獎46名。孫隆椿、于宗河、諸葛立榮分別為一、二、三等獎的獲獎者頒獎。
關鍵詞:合同;情勢變更;不可抗力;商業風險
情勢變更原則是債法中關于合同之債效力的重要原則。在合同因情勢變更不能正常履行時,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變更或解除合同常常是處理雙方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一個有效方法。目前,情勢變更原則已為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法律所確認。我國自改革開放以后,對情勢變更原則的研究也逐步展開,不少學者在這方面發表了有價值的研究成果,在實踐上也進行了有益嘗試,并得到了司法解釋的肯定,但我國法律對此尚無明文規定。因此,加強對情勢變更原則立法問題的研究,對減少合同糾紛,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情勢變更原則的概念及其沿革
情勢變更原則是大陸法的用語,英美法上將解決情勢變更問題的原則稱為“合同落空”。所謂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關系消滅前,由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作為該合同基礎的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不能預見的變化,如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將會產生顯失公平的后果,因而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責任的原則。
情勢變更原則的產生和發展是一個曲折的歷史過程。按照通說,自羅馬法以來,并無所謂情勢變更原則。傳統的法律思想固執契約嚴守原則,堅持純粹形式主義的合同觀念,認為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合意訂立,在履行過程中,無論出現何種客觀情況的異常變動,都不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恪守合同信義,嚴格履行合同義務。這種法律思想與情勢變更原則的立法精神是格格不入的。一般認為,情勢變更原則起源于12、13世紀的注釋法學派著作《優帝法學階梯注解》,其學說被后人稱為“情勢不變條款說”。按照這一學說,假定每一個合同都包含有一個默示條款,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作為合同基礎的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情況應繼續存在,一旦這種情況不復存在或發生重大變化,應準予變更或解除合同。至16、17世紀,“情勢不變條款”得到廣泛應用,在各個部門法中,凡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法律行為,均有“情勢不變條款”的適用。但到18世紀后期,由于“情勢不變條款”被無節制地適用,損害了法律秩序的穩定,于是受到法學家和立法者的嚴厲批評并被逐漸摒棄。進入19世紀,先后興起的歷史法學派和分析法學派都極力貶低“情勢不變條款”理論的價值,“情勢不變條款說”幾乎被完全排斥了。
在大陸法系國家,情勢變更原則最終得到確立,并在審判實踐中被廣泛適用,是上世紀20年代以后的事情。進入20世紀,人類歷史經歷的兩次世界大戰和數次嚴重經濟危機的打擊最終促成了法律思想的轉變。第一次世界大戰后,由于長期戰爭的影響,西方國家的經濟遭到嚴重破壞,通貨膨脹、貨幣貶值、市場情況劇烈變化導致財產關系危機,許多合同因其基礎和環境的改變而無法依約履行。法院面臨大批不能依現行法律或先例裁判的案件。在這種情況下,理論界和實務界主張改變立法精神,尋求一種新的理論以彌補法律不足。于是,歷史上的“情勢不變條款”理論又被重新提起,并在此基礎上產生了情勢變更原則的各種學說,有些學說逐漸被法院采為裁判理由,產生一系列運用情勢變更原則變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責任的判例。為避免重蹈歷史上情勢變更原則被濫用的覆轍,許多國家開始結合實務中的判例,吸收相應的情勢變更原則學說進行立法。如,1940年的《希臘民法典》、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和1977年的《匈牙利民法典》都有情勢變更原則的規定。至此,情勢變更原則在大陸法系國家的地位最終得以確立。
英美法系國家起初也無情勢變更原則,而是同大陸法系國家一樣堅持絕對合同理論。合同一經訂立即可產生當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變革,“法律不足”的現實同樣擺在英美法系國家面前,使傳統法律觀念產生動搖。英美法系國家開始逐步放棄絕對合同理論,并提出“合同落空原則”。所謂“合同落空原則”,是指合同訂立后,由于發生意外情況,致使合同當事人訂約目的無法實現或履約顯失公平,當事人可變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責任。筆者認為,這種“合同落空原則”實際上體現了大陸法系上情勢變更原則的立法精神,它與情勢變更原則都是為情勢變更案件的處理尋求理論依據。若僅就立法目的、適用條件、法律效力等方面來說,兩者并不一致。一般認為,“合同落空原則”正式確立于1903年英國上訴法院對著名案例克雷爾訴亨利一案的判決。在此案中,被告亨利租用原告克雷爾房屋觀看英王愛德華七世加冕典禮后的游行,后因英王生病,游行被取消,被告以此拒付租金余額。英國上訴法院審理認為,雙方訂立合同的目的是觀看游行,此為合同存在的基礎,既然游行被取消,合同目的即落空,合同便告終結,雙方的義務應予解除,因此判決被告無須支付租金余額。此后,美國效仿英國的判例,開始采用“合同落空原則”處理案件,并進一步在立法中對這一原則進行明確規定。如,1933年的《美國合同法重述》第288條規定:“凡以任何一方應取得某種預定的目標或效力的假設的可能性作為雙方訂立合同的基礎時,如這種目標或效力已經落空或肯定會落空,則對于這種落空沒有過失或受落空損害的一方,解除其履行合同的責任。”
實踐證明,情勢變更原則是用來處理社會經濟情況劇變問題的有效制度,并已成為排除情勢變更所產生的不公平后果的普遍準則。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及合同法的倫理化,情勢變更原則日益顯出其重要意義,尤其對經濟飛速發展、社會環境瞬息萬變的當代,更是一項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制度。
二、對我國情勢變更原則的立法建議
我國進行情勢變更原則立法,主要涉及立法方式的選擇和立法內容的設計兩方面的問題。
(一)立法方式
世界各國關于情勢變更原則的立法主要有四種不同方式:其一為特別民事立法方式,即在民事特別法中規定情勢變更原則。這種立法方式一般只適用于特定的歷史時期或特定事件。德國1924年的《第三次緊急租稅命令》、1925年的《抵押權及其他請求權增額評價法》和1952年的《法官契約協助法》等法規是這種立法方式的代表。其二是將情勢變更原則概括為法律條文,規定在民事基本法中,作為一條法律原則。依此立法方式,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不限于特定歷史時期或特定事件。如,意大利1942年《民法典》第1467條規定:“如果長期履行、定期履行或分期履行的合同,因為某種非常的不可預知情況的出現而致一方當事人難以履行,則義務人可以終止合同。”其三為單行立法方式,即在債權債務法等單行法律中規定情勢變更原則。如,前南斯拉夫1978年頒布的《債務關系法》第133條規定:“因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或合同已顯然不再符合當事人愿望,按照一般人的看法認為在變化了的情況下,繼續合同效力是不公平的,可以解除或變更合同。”其四為判例,主要是指英美法系國家。
現在我國進行情勢變更原則立法,主要目的在于進一步健全合同法律機制,充分發揮法律為經濟服務的功能,正確處理因情勢變更而產生的民事糾紛,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并不是為解決特定歷史時期的特定事件,因而無須采用特定立法方式。從長遠來看,應在修改《民法通則》或制定《民法典》時,增加情勢變更條款,將情勢變更原則法典化,使之成為一條普遍遵循的法律原則。但從現實情況看,無論是《民法通則》的修改還是《民法典》的制定都尚需一定時間,況且對情勢變更原則還需要更深層次、更具體細致的研究和探討。因此,現階段實現情勢變更原則法典化,時機尚未成熟。目前,最適宜的辦法是采取單行立法方式,在修訂《合同法》時,增加規定情勢變更原則。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應結合實務中的典型案例,對《民法通則》中的有關原則(主要是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和《合同法》中的有關規定作出擴張性解釋,為司法實踐提供法律依據,實為權宜之計。
(二)立法內容
綜觀各國立法,情勢變更原則的立法內容主要有三項:一是情勢變更發生后,受不利影響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變更合同。如,原民主德國《國際商事合同法》第295條第1款規定:“為達到合同目的所必不可少的,從而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形成合同的基礎,并為當事人所不能控制的那些情勢,如果根本上發生了變更,且如當事人知道此變更當初就不會訂立此合同,則受到這種變更不利影響的當事人有權向另一方建議按照已變更的情勢合理地調整合同。”二是當事人有權單方終止或解除合同。如,意大利1942年《民法典》第1467條的規定。三是賦予法院或仲裁機關干預合同關系的“公平裁量權”,規定當事人可通過法院或仲裁機關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希臘1940年《民法典》第388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在考慮到善意的規則和商業慣例的情況下,訂立了雙務合同后,如情勢因不可預見的原因發生變更,而由于此種變更,使合同義務的履行變為對義務人過分艱巨,則義務人可請求法官裁量將義務酌情減少至適當程度,或者解除全部合同或其未履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