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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消防工程 檢測 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擬訂的《消防改革與發展綱要》,《綱要》提出 “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允許建立一些、服務的中介組織,向業主提供消防產品認證、消防設施維修、消防法律和咨詢、企業內部消防管理等方面的服務,并接受消防監督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在各地消防監督機構的精心指導下,一個新的行業----電氣消防安全檢測行業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廣大企、事業單位從不了解這個行業到逐漸的接受了這個行業;從被動接受檢測到主動聯系要求檢測。
一、存在的問題
(一) 消防安全檢測機構的風險主要表現在:
對隱患判斷失誤,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所提供的整改措施對受檢單位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有可能被受檢單位;在檢測的過程中,由于檢測人員的失職引發事故,對受檢單位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一些檢測機構的不規范的操作,導致上述風險一旦發生,就有可能使經過各地消防監督機構和電檢從業人員長時間培育的電氣消防安全檢測工作停滯甚至直接導致這個行業的崩潰。
(二)檢測人員不合格
一個檢測機構的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的程度上取決于人員的素質和水平。作為從事消防安全檢測的人員,應該具有比較豐富的基礎理論知識和防火的專業知識;同時,作為直接從事檢測的人員,應該具備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識。有些檢測機構為了降低成本,基本不聘用有豐富專業技術經驗的高級工程技術人員,而檢測人員招聘的都是一些只具有基礎電氣知識的人員,根本沒有進行系統的電氣消防安全檢測技術培訓。
(三) 檢測儀器不能滿足消防安全檢測的要求
電氣消防安全檢測服務的主要技術特點是對隱患進行“點對點”的檢測,如果沒有相應的儀器設備,可以說,檢測毫無意義。有些檢測機構就是在不完全配備或沒有配備儀器的情況下開展檢測工作的。象這樣的檢測質量是可想而知的。并且,由于這些檢測機構的儀器不配套,投資成本低,檢測的服務價格低,使檢測市場進入了一種無緒競爭狀態,也嚴重影響著新的檢測技術引進和開發工作。
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機構要進行規范化建設
(一)制度健全
電氣消防安全檢測機構必須制定基本的管理制度如儀器收發制度,檢定印、證管理制度,數據核驗制度,報告簽發制度,儀器設備的檢定制度,檢測規程等。
(二)人員合格
電氣消防安全檢測機構的人員的任職資格必須達到相應的標準,如受教育的程度、理論基礎、實際的工作能力等。檢測機構應明文規定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任職的資格條件,應明確規定高層、中層管理人員必備的資格條件以及從事技術檢測的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并按照相應的條件聘用各個崗位的人員。
(三)儀器配套
檢測機構的儀器配備,必須能滿足現階段各檢測項目的要求,同時提供相應的檢測能力的分析報告和實物證據。并且要跟蹤和引進新的技術手段。如電氣消防安全檢測主要圍繞“過熱型”和“放電型”火險隱患開展檢測工作,從事消防安全檢測的機構配備的儀器應能滿足對上述兩種類型的火險隱患的檢測,配備的基本的檢測儀器應包括紅外熱成像儀和超聲波漏電探測儀。
三、關于加強對電氣消防安全檢測機構行業管理的建議
(一)、規范電氣消防安全檢測單位基本要求
凡從事電氣消防安全檢測的單位,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必須成立專門的檢測機構,并有上級主管部門出示的機構證明;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有專業檢測設備和專業檢測技術隊伍及管理人員;具有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或關于收費的批復意見;有固定辦公地點、房屋設施及通訊工具;檢測單位必須在職能、財務、人事等方面與公安消防機構完全脫鉤。
(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人員要求
1、從事電氣消防安全檢測單位必須具有滿足檢測需要的技術隊伍和管理人員。其中,安全專業的高級工程師不應少于2人,工程師不應少于4人,助理工程師不應少于3人,管理人員不應少于3人。在各地設立的檢測分支機構,高級工程師不應少于1人,工程師不應少于2人,助理工程師不應少于2人。
2、從事電氣消防安全檢測的專業人員必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勞動局核發的電工操作證,其中高壓操作人員不少于3人;
3、電氣消防安全檢測單位管理、技術和操作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消防安全知識和實際檢測能力,并不斷提高檢測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三)、電氣消防安全檢測設備要求
從事電氣消防安全檢測單位必須具備如下設施、設備:檢測電氣線路虛接、松動、過熱等早期火災隱患的紅外成像儀、超聲波檢測儀等必須的檢測儀器;對電氣線路與設備進行熱安全評估檢測的測溫儀;檢測電氣線路與設備絕緣、接地狀態的儀器設備;為檢測建立數據庫、為用戶建立電氣線路及設備安全運行檔案的計算機設備;電氣檢測操作時使用的基本工具;從事電氣檢測人員的勞動保護用具用品等。
電氣消防安全檢測機構以“體系完善,制度健全,人員合格,儀器配套”為總體要求,不斷提高檢測質量和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為廣大企、事業單位防范電氣火災,是可以做出更大的貢獻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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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黃金印, 傅智敏, 張兵. 消防專業教學改革探討[J]. 武警學院學報, 2004, 20(2): 64-67.
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加強旅館業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保證旅館業業的合法經營和旅客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此暫行規定。
第二條:凡在**市范圍內經營的旅館的均按本暫行規定管理。
第三條:開辦旅館,必須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筑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如在居民住宅樓內開設旅館,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小時的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小時的非燃燒體樓板與住宅分隔開,安全出口必須與住宅部分隔開,獨立設置,禁止與居民共用同一出入口及通道。
第四條 用于經營旅館業的房屋如因增設第二安全出口而改動墻體結構的,在施工前必須經房產部門安全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確認為合格后方可施工。未經房產部門檢測擅自改動墻體結構,特別是外窗改為出入口的必須恢復原狀。
第五條:申請開辦旅館,必須在開業前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經市公安局審查并核發《特種行業治安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領取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后方準開業。
經批準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合并、遷移、改變名稱、變更負責人,應當到市公安局和所轄派出所辦理變更登記,三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
遷移經營地址的,必須在符合經營條件的情況下重新辦理經營手續。對未經消防、房屋質檢、公安等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遷移經營地址的,以無證經營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堅決予以取締。
第六條:經營旅館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令和旅館從業人員治安職責、承擔保障旅客人身財產安全和防止發生違法犯罪活動的責任,要建立健全各項安全制度和從業人員治安崗位責任制。
第七條旅館接待旅客必須憑旅客的居民身份證或工作證、介紹信以及足以證明身份的證件進行登記,登記簿存留三年以備查驗,對無證件的旅客必須由公安機關指定的旅館接待。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表。
第八條 旅館應設置旅客財物保管柜、箱或保管室保險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對旅客寄存的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旅館必須懸掛與證照相符的牌匾(店名),否則按工商法律、法規從重處理。對不符合市容、市貌標準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旅館從業人員的治安職責:
一、嚴格執行住宿登記驗證、會客、寄存等項制度,積極做好防盜、防火、防治安災害事故工作。
二、發現違法犯罪分子,被通緝的罪犯和攜帶違禁物品的人員及其他形跡可疑人員要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積極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對由于經營業主不履行登記和情況報告職責導致在旅店內發生殺人、xx、吸毒、等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業主或經營人員的刑事責任,并對旅館予以查封,由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條:旅館內嚴禁存放旅客攜帶的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物品。
第十一條:旅館內嚴禁進行、賭博、吸(扎)毒、傳播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二條:旅館內嚴禁酗酒鬧事、大聲喧嘩等妨害公共秩序和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第十三條:嚴禁旅館業業主或從業人員沿街拉客到旅店住宿,違者將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是旅館業的治安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旅店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協助旅店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培訓,維護旅店的治安秩序,依法懲辦危害治安和侵犯旅客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分子。
第十五條: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應出示證件,旅店工作人員必須積極協助。
第十六條:對違反第五條規定開辦旅館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從重給予處罰。
對未經登記私自開業,無照經營和不符合“一戶一照”標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堅決予以取締。
對無照經營的,地稅部門要嚴格依照稅收征管法律、法規從嚴從重處罰。
第十七條對租借房屋無證照從事旅館經營活動的,公安、工商等職能部門要將查處情況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房屋所有人要立即停止為其提供經營場所,對拒不按要求停止出租行為,繼續為其提供經營場所的,視為直接參與非法經營,按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旅館工作人員違反第九條、第十三條之規定,公安機關可給予警告或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屢次違反規定的,公安機關要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取締。
第十九條:旅館違反安全規定經指出不加改正的,公安機關可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責令其停業整頓。旅館負責人在旅館內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其經營的旅店已構成犯罪活動場所的,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外,應繳回其《特種行業治安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違反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規定對有關人員給予處罰,情報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旅館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的,由消防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責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自即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