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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福建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中明令禁止小單位甚至個人掛靠資質單位組織施工或實施工程監理,違者將被處以1萬元至3萬元罰款。
據了解,該管理辦法是對《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細化,主要是為了解決建設工程各方主體安全生產責任不夠明確,安全生產措施費用投入不足、使用不到位,安全生產行政監督管理力度不夠等問題。
《,辦法》中所規定的建設工程是指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擴建、改建、裝修及拆除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管。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和設備租賃、檢測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都應依法承擔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確保工程安全。
根據《辦法》,施工單位應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險。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及招標文件時,應當將意外傷害保險和安全生產措施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在施工合同中給予明確規定。
《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應對建設單位預付的安全施工措施費用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單位應制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措施費用使用管理制度,遇到施工現場防抗臺風、暴雨等緊急情況,方可根據實際發生費用向建設單位申請支付。《辦注》還規定,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企業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項目專職安全員不得同時負責2個以上的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暫停施工。
《辦法》明確,對施工現場的重大危險源,要實行登記建檔和報告制度,并采取相應措施監控。工程監理單位對危險性較大工程部位和施工環節未實施旁站監理的,或來做好旁站監理記錄的,將被處以3000元至3萬元罰款。
一、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砂漿)限期禁止城市城區(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工作是減少污染、降低能耗、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提高散裝水泥使用量,推動散裝水泥發展的一項重要政策措施,也是保證工程質量,提高建筑施工現代化水平,實現資源綜合利用,促進文明施工的一項重要技術手段,對于節能減排,造福社會具有十分重要意義,應大力推進我縣使用散裝水泥和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砂漿)工作。
二、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組織管理工作。縣發展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日常監督管理與征收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工作。
三、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的布點要符合建設規劃和環保要求,新建的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規劃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書;
(二)造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及生產工藝流程圖;
(三)國家規定的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資質審查的有關資料。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的資質申請后,按照《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第87號令)的有關規定予以辦理,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資質等級證書后,方可向社會提供預拌混凝土(砂漿)。
四、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必須是全部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散裝水泥,應對售出的預拌混凝土(砂漿)質量負責并出具產品質量合格證和試驗報告。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定期向縣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報送散裝水泥使用量,技術裝備、生產能力等方面的統計報表,并按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要求按時報送有關資料。
五、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核驗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的資質等級證書,禁止使用未取得規定資質的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砂漿)。
六、預拌混凝土(砂漿)的價格信息由縣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按月公布、生產、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參照執行。建設工程按預拌混凝土(砂漿)定額編制工程概算、預算進行工程決算。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的費用應列入工程造價。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投標人應將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費用列入投標報價。
七、三級(含三級)以上建筑工程施工單位不具備用散條件不準參加招投標,且在工程水泥總量中使用散裝水泥量須達到70%。
八、我縣城區規劃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或一次混凝土使用量達到或超過3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提倡使用預拌砂漿。自**年1月1日起要求建筑施工單位及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散裝水泥。**年起禁止城區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年實施城市施工現場禁止攪拌砂漿。應按照省、市“禁現”具體時間要求開展此項工作。
九、縣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與質檢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和建設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做好各項協調服務工作。
十、預拌混凝土(砂漿)的運輸、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環保、交通、城市市容和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預拌混凝土(砂漿)攪拌運輸車和散裝水泥專用車輛發放特種車輛通行證,以保證其在城區內正常通行。
十一、建設單位(個人)在申辦規劃許可證之前,必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5元(袋裝水泥使用單位或水泥制品、預拌(砂漿)混凝土企業按每使用1噸袋裝水泥繳納3元專項資金)預繳專項資金由縣散裝辦征收。凡建設工程項目使用散裝水泥達不到70%的,預繳的專項資金不予退還。預繳專項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憑購買散裝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原始發票到縣散裝辦審核散裝水泥使用量和辦理退還專項資金手續,再由縣財政部門返還資金。
海口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海南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監督管理工作。
市計劃、建設、規劃、土地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對具體建設工程場址及其周圍地區的地震地質條件、地球物理環境、地震活動規律、現代地形變及應力場等方面進行研究的基礎上,采用地震危險性分析方法,科學地給出相應的工程規劃或設計所需要的有關抗震設防要求的地震動參數和基礎資料。其主要內容包括地震烈度復核、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參數確定、地震小區劃、場地及其周圍的地震地質穩定性評價和震害預測等。
本辦法所稱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國家及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制定或審定的必須達到的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動參數進行表述的抗御地震破壞的準則和技術指標。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管理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項目,不予批準。
第六條 下列建設工程和地區必須進行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根據省的有關規定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高于《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設防標準的生命線工程、特殊工程和其他重要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值Ⅵ度分界線附近8 公里區域的新建工程;
(三)占地范圍較大、跨著不同構造及工程地質單元的大中型企業和開發區。
進行過地震小區劃的地區,除有特殊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工程外,同一小區內的同類工程已進行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不再進行重復評價。
第七條 實施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評價。建設單位應當與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受委托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后,應當編制該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工程概況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要求;
2、地震活動環境評價;
3、地震地質構造評價;
4、設防烈度或者設計地震動參數;
5、地震地質災害評價;
6、其他有關技術資料。
(三)建設單位應當將評價報告按評審權限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
(四)建設單位持上述有關文件到市項目審批主管部門辦理立項審批手續。
第八條 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應當遵守《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技術規范(GP177411999)》。
第九條 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有關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報建手續。
第十條 無需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者《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對工程的抗震設計質量進行審查,并監督檢查其實施。
第十一條 凡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取得省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核發的相應資質等級許可證書后,方可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
第十二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在其資質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
禁止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超越其資質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禁止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
第十三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需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項目業主在編制工程建設計劃時,應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所需經費列入項目總投資預算,在工程建設前期費用中支出。
第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有關建設單位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不按照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或者不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專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改正,處1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或機構吊銷資質證書。
(一)超越其資質許可的范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第十九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出具虛假評價報告的,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 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 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 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 年6 月1 日起施行。
地震安全性評價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劃分為以下四級:
a) Ⅰ級工作包括地震危險性的概率分析和確定性分析、能動斷層鑒定、場地地震動參數確定和地震地質災害評價。適用于核電廠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主要工程;
b) Ⅱ級工作包括地震危險性概率分析、場地地震動參數確定和地震地質災害評價。適用于除Ⅰ級以外的重大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主要工程;
一、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1、完成6家建筑施工企業及*縣朝陽商品混凝土公司的資質年檢工作,新辦云南建豪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企業一家。組織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報考二級建造師,報考人員40人,二級臨時建造師過渡共35人。
2、在我縣組織完成了*縣建筑業各類技術工種培訓300余人。
3、完成建筑業總產值3.5億。
4、報建16工程,施工許可證簽發率100%,廉政合同簽訂率100%。
5、審核簽發施工圖審圖通知單14份。
6、完成了我縣7家燃氣換瓶點、燃氣器具經營點的經營許可證更換。
7、按照計劃完成了我縣900戶農村民居住房的重建和改建工程,省建設廳配套補助300萬元。
8、牽頭負責完成了由我局掛鉤幫扶的62戶5.12地震災害恢復重建戶。
9、計劃生育綜合治理達標。
二、主要工作完成情況
(一)繼續整頓規范建筑市場秩序
1、繼續加大對違法違規工程查處力度。按照省建設廳20*年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工作實施方案,采取市場巡查、集中整治、受理舉報等措施,對違法違規的各方責任主體,依法查處到位。
2、嚴格執行工程報建制度,依法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今年以來共審查報建工程16個(面積14.5萬㎡,投資額2.35億),施工合同備案16份,廉政合同簽訂16份,核發施工許可證16份。
3、根據《云南省燃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今年6月完成了我縣7家燃氣換瓶點、燃氣器具經營點的經營許可證更換,組織各燃氣換瓶點、燃氣器具經營點的從業人員進行上崗資格培訓,參加培訓人員14人。
4、嚴格執行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實施細則,依照該細則核發施工圖審圖通知單,今年以來共審查核發施工圖通知單14份。
5、加強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認真貫徹落實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不良記錄管理辦法》和《云南省建筑企業及項目經理業績信用管理辦法》,對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嚴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將受處罰的企業及專業人員在建筑交易信用網上公布,記入不良信用檔案。
6、繼續抓好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一是認真貫徹落實《*縣人大常委會關于清理拖欠民工工資工作的審議意見》(水人大發[20*]32號)精神,加大清欠工作力度,強化宣傳。對新開工工程,嚴格實行保證金制度,不交納保證金不允許開工建設,對建設單位資金不到位的工程,不辦理報建審批手續。
(二)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市場競爭力
1、加強教育培訓,全面提高從業人員素質。積極開展一線操作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與鑒定。今年以來,完成了*縣建筑業各類技術工種培訓300余人,組織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報考二級建造師,報考人員40人,二級臨時建造師過渡共35人。
2、嚴格企業年檢制度,強化資質動態管理,促進管理水平提高。根據省建設廳《關于開展20*年度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縣應檢企業7家,實際參加年檢企業7家,經審查合格企業7家。同時,新申報云南建豪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企業資質1家。今年有5家省外企業進入*施工,都辦理了入滇許可證。全縣建筑業企業完成建筑業總產值3.5億元。
(三)加強建筑行業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保證綜治達標。
建筑行業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系統工程,抓好綜合治理,是流動人口計生工作管理的重要環節。今年以來,建設股高度重視建筑行業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按縣政府與我局簽訂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目標責任書的要求,認真抓好落實。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利用召開行業管理會議的機會宣傳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要求各施工企業必須按計生部門的要求,加強管理,不準使用無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外地農民工。
第一條為促進我市造價咨詢服務業發展,提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規范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行為,根據建設部令第107號《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及《河北省建筑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的中介機構必須具備相應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第三條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應經編制、審核、批準簽發等工作程序。各程序應由具有資格的相關專業人員擔任,經注冊造價工程師簽證后生效。該流程文字資料應和咨詢成果文件一并存檔。
第四條造價咨詢企業應根據合同約定,公正、誠信、獨立、客觀地開展造價咨詢工作。
第五條市建設局委托市工程建設造價管理站負責全市造價咨詢管理工作。
第二章業務操作
第六條造價咨詢企業應收集和整理下列資料:
㈠類似項目的各種技術經濟指標和參數;
㈡同期項目所在地的人工、機械和材料市場價格,特別是造價管理部門的指導價格;
㈢同期有關設備、構配件、成品或半成品市場價格,運輸、倉儲等費用行情;
㈣同期有關進口關稅、保險費率、匯率和銀行貸款利率等情況;
㈤同期類似項目的設計、供貨、施工合同價格和結算價格;
㈥委托人按約定提供的項目相關技術經濟文件;
㈦同期國家或地方政府建設和經濟政策變化或調整情況;
㈧其他相關資料。
第七條概算
㈠概算編制應控制在已批準的設計方案估算內。
㈡概算編制應收集和按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資料:
.批準的設計方案及估算;
2.各類設計文件:
⑴初步設計總說明及各專業設計說明;
⑵初步設計圖紙;
⑶工料規范說明。
3.第六條所列相關資料。
㈢概算編制步驟和內容應包括:
1.根據初步設計編制概算;
2.對初步設計提出調整和優化的意見和建議;
3.出席相關會議,介紹說明概算編制方法,并根據評審和設計修改意見調整概算。
㈣咨詢人在概算調整后應編制完整的設計概算文件,其內容為:
1.封面及目錄;
2.扉頁:包括項目編制單位的行政及技術負責人、編制人,單位資質證書編號等。要求專業證章、簽字齊全;
3.編制說明;
4.總概算表或概算匯總表;
5.單項工程綜合概算表;
6.單位工程概算表;
7.工程量和工、料數量匯總表;
8.主要建筑安裝材料耗用表;
9.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概算表;
10.分年度投資和資金流量匯總表。
第八條預算
㈠預算編制應控制在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內。
㈡預算編制應收集和按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資料:
1.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和概算文件;
2.施工圖設計項目一覽表、各專業設計施工圖、設計說明和工料規范;
3.第六條所列相關資料。
㈢預算編制步驟和內容應包括:
1.根據設計施工圖編制預算;
2.對設計施工圖提出調整和修改的意見或建議;
3.出席相關會議,介紹說明預算編制方法,并根據會議決定內容或設計修改意見調整預算。
㈣咨詢人在調整預算后應編制完整的施工圖預算文件,其內容為:
1.封面及目錄;
2.扉頁:包括項目編制單位的行政及技術負責人、編制人,單位資質證書編號等。要求專業證章、簽字齊全;
3.編制說明;
4.總預算表或預算匯總表;
5.單項工程綜合預算書和各專業單位工程預算匯總表;
6.建安工程費等單位工程預算書及費用匯總;
7.工、料數量匯總表;
8.主要建筑安裝材料耗用表。
第九條工程量清單
㈠工程量清單編制應首先完成如下工作:
1.收集有關招標項目造價基礎資料;
2.了解建設項目的現場自然條件和施工條件情況;
3.熟悉達到國家規定設計深度的、完整的并經過審查合格的施工設計圖紙及其說明等技術資料。
㈡工程量清單編制步驟和內容應包括:
1.確定編制范圍及工程量計算規則;
2.對工程量清單提出調整和修改的意見或建議;
3.出席相關會議,介紹說明工程量清單編制方法,并根據會議決定內容或設計修改意見調整工程量清單。
㈢咨詢人在調整工程量清單后應編制完整的工程量清單,其內容為:
1.封面;
2.總說明;
3.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
4.措施項目清單;
5.其他項目清單;
6.主要材料(設備)清單。
第十條預算控制價、最高限價
㈠最高限價不應超過已批準的計劃投資額。
㈡預算控制價編制應收集和按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資料:
1.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和概算文件:
2.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及有關要求;
3.施工圖設計項目一覽表、各專業設計施工圖、設計說明和工料規范;
4.第六條所列相關資料。
㈢預算控制價編制步驟和內容應包括:
1.根據招標文件、設計施工圖圖紙、工程量清單等編制預算控制價;
2.對設計施工圖提出調整和修改的意見或建議;
3.出席相關會議,介紹說明預算控制價編制方法,并根據會議決定內容或設計修改意見調整預算控制價。
㈣咨詢人在調整預算控制價后應編制完整的預算控制價文件,其內容為:
1.封面及目錄;
2.扉頁:包括項目編制單位的行政及技術負責人、編制人,單位資質證書編號等。要求專業證章、簽字齊全;
3.編制說明;
4.工程項目總價表;
5.單項工程費匯總表和各專業單位工程費匯總表;
6.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表;
7.措施項目清單計價表;
8.其他項目清單計價表;
9.零星工作項目計價表;
10.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
11.主要材料(設備)價格表;
12.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預算控制價計算表;
13.最高限價確定表。
第十一條工程量清單報價
㈠工程量清單報價應按以下依據進行編制:
1.《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
2.國家、省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項目劃分及計價辦法;
3.招標文件及補充通知和答疑紀要;
4.圖紙、變更;
5.施工現場條件、施工組織設計;
6.市場價格或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人工、材料、設備、機械市場價格信息;
7.企業定額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計價依據;
8.其他相關資料。
㈡工程量清單報價編制步驟和內容應包括:
1.應根據招標文件及其補充通知、答疑紀要、設計施工圖圖紙、工程量清單等編制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
2.應對設計施工圖提出調整和修改的意見或建議;
3.出席相關會議,介紹說明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編制方法,并根據會議決定內容或設計修改意見調整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
㈢咨詢人在調整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后應編制完整的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文件,其內容為:
1.封面及目錄;
2.扉頁:包括項目編制單位的行政及技術負責人、編制人,單位資質證書編號等。要求專業證章、簽字齊全;
3.編制說明;
4.工程項目總價表;
5.單項工程費匯總表和各專業單位工程費匯總表;
6.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表;
7.措施項目清單計價表;
8.其他項目清單計價表;
9.零星工作項目計價表;
10.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
11.主要材料(設備)價格表;
第十二條工程變更
㈠咨詢人應做好工程變更引起的工程量變化和價款增減計算審核工作。
㈡審核工作前,咨詢人應收集并驗證工程變更資料。其內容為:
1.發包人發出的工程變更指令;
2.設計單位提供的變更圖紙及說明;
3.承包人的變更實施方案;
4.工程變更價款申請程序和時效。
㈢咨詢人收到工程變更價款報告后,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予以審核。工程變更在確認后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咨詢人可予以提醒。
㈣工程變更引發的價款變更申請,咨詢人應根據發承包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計量、計價;發承包合同沒有約定的,咨詢人應按照下列辦法確定:
1.工程量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綜合單價應按下列辦法確定:
1)工程量清單報價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工程量清單中已有的價格確定;
2)工程量清單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參照類似價格確定;
3)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與發包人協商后確定。
2.由于工程量清單的工程數量有誤或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適當價格,經與發包人協商后確定。
3.如果發包人自行采購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數量發生變化,該材料(設備)所對應的綜合單價均應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經與發包人協商后確定。
第十三條工程竣工結算
㈠咨詢人應收集并驗證工程竣工結算資料,內容應包括:
1.招標文件;
2.總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及其補充協議;
3.工程勘察成果相關文件;
4.設計變更圖紙及說明;
5.工程簽證單;
6.工程竣工圖紙;
7.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計劃;
8.涉及工程造價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9.主要材料匯總表;
10.發包人供料、設備明細表;
11.發包人付款明細表;
12.工程的計劃工期和實際工期;
13.工程質量計劃目標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14.其它有關工程造價調整的有效證明文件。
㈡咨詢人收到工程竣工結算申請后,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對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變更款和工程索賠款等做出最終審核,出具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報告,內容應包括:
1.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占地面積、總建筑面積、層數、結構型式、開竣工日期、質量等級和批準概算等;
2.工程項目涉及的設計人、施工總承包人、主要專業分包人和施工監理人的單位名稱;
3.工程竣工結算審核的依據、分析結果及其審核意見;
4.竣工結算書與審核結算書對比表(限政府投資項目);
5.《工程造價審定單》(見附樣5)。
第三章工程造價咨詢管理
第十四條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工程造價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十五條咨詢人提供造價咨詢服務,必須與委托人簽訂由市造價站監印的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合同中應明確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標的、收費標準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等條款。
第十六條咨詢人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應編制咨詢規劃和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加蓋咨詢成果專用章,并由執行咨詢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概預算員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第十八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唐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材料到市造價站辦理備案手續后方可在唐執業。
第十九條外埠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進唐開展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應按《*市外埠進唐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市建設局[2006]122號)規定到市工程建設造價管理站辦理進唐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工程造價咨詢收費應參照執行《*市工程造價咨詢收費服務標準》,由當事人雙方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一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完成咨詢業務后30日內,應按《*市工程造價咨詢質量管理實施辦法》(市建設局[2002]117號)進行咨詢成果文件備案。不備案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二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注冊資本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確立之日起30日內,到市工程建設造價管理站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執業、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不執行相關計價規范性文件、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并將處理結果在有關媒體上公示。
第二十四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關于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執業、從業人員違法、違規咨詢行為的投訴,應當及時受理,核準事實,取得證據,依據相關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依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38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41條進行處罰。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建設工程計價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依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07號)第20條進行處罰:
(一)違反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
(二)有意抬高或壓低預算控制價幅度超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