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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宏觀調控 市場經濟
市場經濟條件和計劃經濟條件中宏觀調控的差異何在,存在以下幾點意見:
1.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宏觀調控和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宏觀調控存在諸多差異,研究,識別和利用不同的是從根本上改變計劃經濟下宏觀調控體系的劣勢,建立一個符合客觀規律的新型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和控制系統必要的條件。
一方面,控制和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宏觀調控是指在不同的時代背景下,在計劃經濟的背景下,資源的調配,經濟運行之決策完全由政府掌握,一切經濟運行無法按照自身的發展規律運轉,不能決定自身的發展方向,所謂的計劃指令和激勵制度,也主要是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和精神性管理指令。大多數企業事業單位,要么是要服從的計劃指令,以政府的指令為方向,否則就不會受到政府重視,發展不起來,地位也會受到影響,企業自身的經濟下降也必然的。在這種經濟制度現狀面前,可以說計劃經濟中宏觀調控只能是行政手段為主導,優先考慮,或完全遵循行政手段調控經濟,企業本身無任何自由發揮的空間。在計劃經濟背景下,國家也好,政府也好,宏觀調控的措施的一般都是是政府制定宏觀調控政策,按照政府頒布的分層計劃指令下屬單位接受政府的計劃指令下級單位執行計劃指令。另一方面,在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和計劃經濟條件下宏觀調控的條件下孕育而生的。具體的原因在于市場經濟計劃經濟下的宏觀調控和控制的直接區別點在于在宏觀經濟容易導致市場發展不均衡,但從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本質區別來看,這是兩個不同的經濟體制,經濟運行機制有根本的差異,導致宏經濟不平衡的原因有差異,也是導致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和計劃經濟下宏觀調控差異的根本原因。
2.市場經濟和計劃經濟條件中宏觀調控的具體功能的不同。市場經濟條件下宏觀調控和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宏觀調控的條件下產生的具體原因不同決定了實際行動上的差別。雖然在兩種經濟環境下,宏觀調控是糾正和防止宏觀經濟失衡。但是,在計劃經濟時期,宏觀調控本身的解決的方案和計劃的實施往往容易片面,進而會導致宏觀經濟調解力度不到位,市場發展失衡。由于計劃經濟的本質是政府主導,所以宏觀調控主要是彌補政府管理漏洞,彌補自身缺陷。
3.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和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宏觀調控和控制的系統不同。在現有的基礎上,不同的條件下,宏觀調控是經濟運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政府本身享有有無限的經濟自由,政府掌握實施宏觀調控并不需要單獨的立法授權,因為政府宏觀調控措施所憑借的行政手段,即使用直接調控措施,也是經濟的綜合控制的一部分,不需要特別單獨的立法。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在實施宏觀調控措施和控制是,需要相關的法律法規授權來提供制度支持,法律是先決條件,更是是宏觀調控和控制系統的關鍵環節,該系統基于現有的條件,在市場經濟和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宏觀調控存在明顯的差異,這些差異總體上來說,是指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征服所面臨的問題都不是在計劃經濟的宏觀調控和控制系統的改進,但向計劃經濟的宏觀調控和控制系統的根本改革,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的運作,建立新型的宏觀調控體系。
4.在市場經濟和計劃經濟條件中宏觀調控和經濟之間的關系,二者是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的。自由的市場經濟,和政府主導的計劃經濟不同的條件下,調控手段是不同的,政府的宏觀調控是采取行政手段,通過對市場主體的直接干預,達到調控經濟運行的目的,這決定了政府干預享有充分的自由,和市場主體的經濟自由被剝奪是此消彼長的。
5.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宏觀調控和監督,對指令是政府給予行政處分。因此,宏觀調控是政府對國民經濟的直接干預微觀經濟單位的實現,在計劃經濟的宏觀調控在本質上是強制性的。
關鍵詞:宏觀調控法;社會政策;區分又兼容;社會維度
一、問題的提出:我國宏觀調控法與社會政策的關系
研究宏觀調控法與社會政策的關系,首先得從法律與政策的關系入手。政策和法律是既聯系又有區別的兩個范疇。政策與法律都是國家意志的反映,但是二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法律具有嚴肅性、穩定性,法律中的權利必須得到保障,有權利則必有救濟;法律中的義務必須得到履行,有義務必須有責任;法律頒布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而政策則具有靈活性、不穩定性;出臺政策也具有隨意性,不必經過嚴格的程序。政策與法律分別適用于不同的社會事務,不能互相代替,但可搭配使用。正確使用政策與法律,使二者各得其所,就能加快實現社會管理目標。理論上有關政策和法律的關系非常清楚,但是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是在我國執行政策與法律的過程中,往往出現政策大于法律、地方政策優先于國家政策、下級政策優先于上級政策的非正常現象。
二、宏觀調控法與社會政策的關系厘定:區分與兼容
(一)區分:兩者的資源配置機制和作用領域不同
我國宏觀調控實踐中出現的宏觀調控與社會政策之間的混同,使兩者的獨立性和有效性受到嚴峻的挑戰,必須對其進行區分。
宏觀調控是市場機制內的一種制度安排,它是在尊重市場作為資源配置根本手段的前提下,圍繞著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對市場失靈進行的校正。沒有市場機制就沒有宏觀調控,或者說宏觀調控只有在完全競爭市場中才起作用。社會政策是“政府用于福利和社會保護的政策,特別是有關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和住房的政策。圍繞著國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展開,以公平公正為核心理念,強調權利的一致性和利益的公平性。
宏觀調控與社會政策有著不同的資源配置機制,也有著各自發揮作用的領域,相互配合但不可替代。住房蘊含著開發商的成本,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屬于一種商品,可以交易;同時,住房又是一國國民不可替代的必需的生活資料,是一種保障性質的商品,在人權的層面上是不可交易的。住房的商品性和保障性、交易性和不可交易性的雙重屬性,決定了單純通過市場調節不能保證國民的居住權,因為市場調節只承認購買力,不承認居住權。這也決定了房地產市場的混合性。單純以市場競爭為資源配置機制的宏觀調控措施不能解決住房商品性和保障性之間的矛盾,必須要有類似于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等社會政策與之匹配。在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資源配置中,配置原則首要不是按照價格,而是按照需求條件。而我國的住房改革過分強調了我國房地產行業的產業發展功能,將其幾乎完全交給了市場,完全忽視了其保障性的社會功能。
(二)兼容:對兩者獨立性的保障
從某種意義上說,宏觀調控與社會政策都是責任主體運用資源區化解或防范風險的措施。兩者相互獨立但往往交織在市場經濟的各個領域,必然涉及一個配合的問題。正如前文論述,缺乏社會政策配合的宏觀調控是失靈的。但改革開放30年來,宏觀調控與社會政策的混同尤其是社會政策被宏觀調控消解的情形非常普遍。在房地產調控中,當2007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因開始注重住房保障政策而被譽為政府宏觀調控思路轉變的標志性事件時,值得思索的是:早在1998年,政府就已經意識到住房保障這個問題,國發[1998]23號文明確規定,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購買、租賃市場價商品住房,確立了以經濟適用房為主多層次的城鎮住房供給體系。為什么沒有實施的社會政策也就談不上獨立性,如何才能保障社會政策的獨立性,協調其與宏觀調控的關系?
任何的認識或理念,最終都要通過具體的法律操作規則來實現。在人們對經濟發展只有片面認識的情況下,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是保障宏觀調控和社會政策雙重獨立性的有力武器。而我國卻沒有做到這一點。宏觀調控和社會政策分屬兩個獨立的系統,應該有兩個獨立的法律系統對兩者的獨立性加以保障。但是,宏觀調控缺乏基本法,至今在程序、責任以及救濟制度上都遠遠沒有實現法治化;社會法剛剛起步,一部《勞動合同法》在實施中出現許多問題。同時,宏觀調控與社會政策的兼容關系要求宏觀調控法與社會法之間應有所兼容,宏觀調控法從理念和制度上都應該兼顧社會政策對它的影響。因此,從宏觀調控法完善的角度講,必須將兩者兼容的理念貫穿于宏觀調控立法始終,從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角度對宏觀調控法進行新的解讀。
三、賦予宏觀調控以社會的維度
任何法律問題首先是社會問題。宏觀調控和社會政策之間區分與兼容的關系要求宏觀調控的法律制度設計要考慮社會政策的影響,建立宏觀調控法與社會政策之間的兼容機制,因此應賦予宏觀調控法以社會的維度,對宏觀調控法進行新的解讀和更新。
例如,德國學者認為,在資源日益稀缺和環境壓力日益增大的情況下,應增加經濟穩定法的第五大目標——“生態標準”或“綠色標準”;美國的《充分就業與平衡增長法》第11條規定“適度考慮國家的優先利益”的內容應包括國家的資源與環境利益。而我國也有學者提出:“在宏觀調控目標上,既注重經濟發展,又注重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與社會和諧,既注重內部均衡,又注重對外均衡。”這隱含著宏觀調控法對社會因素的吸納。 “十一五”規劃提出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要求建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的發展模式是對現實的迫切回應,資源環境問題的解決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近年來,環保部門地位的提升為其參與宏觀調控提供了政治保障。“綠色金融”、“綠色財稅”的成功實踐也為法律制度的設計提供了可操作路徑。將環境資源目標納入宏觀調控法目標之中,是發展的趨勢和可行的選擇。
四、小結
宏觀調控法與社會政策之間既區分又兼容的關系,給我們分析宏觀調控有效性不足提供了一種分析路徑,同時也啟示我們從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角度對宏觀調控法進行解讀,值得我們反思和考量。(作者單位:蘭州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一、 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的對比分析
1、理論基礎 兩者都以國家干預理論作為其理論基礎。所不同的是市場管理法所依據的是直接干預理論,而宏觀調控法則是間接干預理論。市場經濟是以市場作為對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商品經濟,市場有著及時性、靈活性等特點,能有效地促進市場競爭,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但又有著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如自發性、盲目性等,市場主體為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會采取不正當的競爭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壟斷、貧富懸殊等社會不正義問題,這些是市場自身無法克服的,也正是國家干預的根源所在,國家依法干預市場活動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壟斷、抑制貧富差距擴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場經濟必須確立政府的干預。市場管理法和宏觀調控法正是基于這樣一種理論而產生,而區別就在于:市場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預為理論依據,而宏觀調控法以政府間接干預為理論依據。
2、側重點 市場失靈是國家干預的根源,但現代市場經濟理論和實踐表明,國家干預也并非沒有缺陷,政府干預的失靈(如過度干預、濫用干預權等)同樣會妨礙交易的正常進行,政府規制的失敗,就要求必須確立對政府干預的規范,其中包括約束政府干預經濟的權力,規范政府干預的行為,從這一方面來看的話,筆者認為對市場管理法來說,它著重強調的是對市場主體一方行為的約束,通過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的約束,維護市場的競爭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觀調控法則更加注重對政府干預行為的約束,以確保政府的宏觀調控權的正當行使。所以,筆者認為,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市場管理法側重于確立政府干預,宏觀調控法側重于規范政府干預,但只是側重,兩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敗的雙調整基礎上才能有效發揮其作用。
3、調整方式 由于兩者所依據的理論基礎存在差異,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調整方式的差異,市場管理法通過國家對市場的直接干預來實現其職能,它通過運用行政命令,規章制度之類的公權力直接干預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進行規制,如通過制定和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依法嚴禁市場主體在交易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為市場主體交易行為確立一個直接的、強制性的選擇標準。宏觀調控法通過國家對經濟活動的間接干預實現其職能,從而間接影響市場主體經濟行為的選擇,由此可看出,它為市場主體所確立的是一個間接的標準,具有可選性,如通過體現法律規范特點的一些經濟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稅收政策等,明確向市場主體傳達一種信息,哪些市場交易活動因符合國家經濟政策而受到鼓勵,哪些不符合國家經濟政策而受限制等。
4、調整對象 市場管理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管理市場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關系,即市場管理關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市場主體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法查處中所形成的市場交易管理關系,主要存在于微觀經濟領域,具有直接性、強制性等特點。宏觀調控法的調整對象,指的是國家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進行調節和控制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即宏觀調控關系如財政關系、金融關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觀經濟領域,具有間接性,選擇性等特點。
5、調整范圍 市場管理法以市場管理關系為其調整對象,其主要發生在國家規范市場主體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的過程中。從其體系結構來看,市場管理法的內容主要包括市場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等。宏觀調控法以宏觀調控關系為調整對象,而宏觀調控關系涉及國民經濟運行的全部過程,包括財政關系、金融關系、產業關系、計劃關系等。體系結構方面,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財政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產業法律制度、計劃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無論從兩者的調整對象還是體系結構來看,宏觀調控法的調整范圍都要比市場管理法的調整范圍寬泛。
6、調整方法 在關于兩者的調整方法上,筆者認為:市場管理法由于國家直接干預市場主體的競爭和交易行為,直接涉及市場主體的個體利益,市場管理權的不正當行使會對其利益造成損害,同時也為了防止有關行政機關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場主體利益而采用“合法”的形式損害相關主體利益,所以市場管理法的調整方法只能使用單一的法律調整手段,以維護和保證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而宏觀調控法則是通過對市場的間接干預來影響市場主體的經濟選擇行為,具有一定的誘導性,選擇性,而且其涉及面廣,貫穿國民經濟運行全過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為主,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為輔的調整方法,但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的運用必須在法律確定的宏觀調控框架內進行。
二、市場競爭與宏觀調控的關系
在討論兩者關系之前,筆者認為應先談一談市場競爭與宏觀調控的關系,因為市場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進和維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所以,在一定層面上,市場競爭與宏觀調控的關系可以反映出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的關系。市場競爭作為市場經濟的作用機制是與宏觀調控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場競爭是宏觀調控的基礎。競爭首先是市場的競爭,沒有市場,宏觀經濟調控就沒有了對象和基礎,就失去了運作的機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觀調控不立足于市場,則是一種盲目的,形而上學的調控,就會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根本所在,要發展市場經濟關鍵是鼓勵和維系市場競爭。另外,宏觀調控還受到市場競爭的制約,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對社會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是市場,它是第一性的、基礎的。只有在市場調節無法起作用的領域,才有必要實施宏觀調控,凡是市場可以競爭的,就沒必要進行宏觀調控。此外,宏觀調控的目標要通過市場競爭來實現,因為市場競爭是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促進國民財富增長的基本途徑。
其次,宏觀調控是市場競爭的條件。西方資本主義世界市場經濟發展的實踐已充分證明,市場經濟不是放任自由主義經濟,它內在地要求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國家通過對市場運行進行調控,可以克服市場波動和大起大落,保證經濟運行穩定,而市場主體也只有在穩定的市場環境中才能進行公平、自由的市場競爭。宏觀調控還對市場競爭范圍及競爭目標進行調控,規定在哪些范圍可以競爭,哪些范圍不允許市場競爭,那些競爭是無所謂的、無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勵的。此外,由于市場主體是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體,市場競爭必然會導致貧富差距的擴大、部分市場主體競爭的不自由,而這些問題是市場競爭自身無法解決的,宏觀調控的實施可以有效的緩解這些問題,實現社會實質正義。
三、 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的關系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市場管理與宏觀調控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兩個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經濟運行層面發揮著各自的作用,兩者有所側重,各有分工。而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關系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中也在不同的經濟層面發揮著各自的作用,市場管理法主要存在與作用于微觀自治領域,而宏觀調控法主要立足于、作用于政府的宏觀調控活動,但兩者是密切相關的。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的關系,筆者認為主要表現于以下幾個方面:
1、兩者是辯證統一的關系。從作用機制的外在表現來看,市場管理法的目的是通過規制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創造自由的,穩定的市場秩序,其根本是促進市場競爭的。市場競爭是一種自由競爭、公平競爭、有序的競爭,而市場管理法的目的就在于為市場主體創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維系一個良好的競爭秩序,其外在的表現為促進市場競爭。而宏觀調控法則通過對市場競爭的范圍、競爭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限制和規定,外在的表現為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市場競爭。從這一視角看,兩者是對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國家實施宏觀調控的一個根本目的是為了實施和組織更好的市場競爭,而且從兩者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揮的作用這兩方面看,二者是統一的,都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要手段,都是為了保證國民經濟能持續、穩定、健康、快速的發展,所以,二者又是統一的。
2、宏觀調控法以市場管理法為基礎宏觀調控法的功能在于保證宏觀調控目的的實現及調控的合法性。而市場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進和維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場競爭。從其內容來看,宏觀調控法所確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必須依靠市場管理法所維系的市場競爭來實現。宏觀調控法所要實現的和維護的市場獨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場管理法在微觀層次的作用的發揮,并且市場競爭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觀調控法的目的之一。宏觀調控法要實現產業結構優化,離不開市場管理法,尤其是反壟斷法,因為反壟斷法所要規制的就是一種不合理的、非法的產業結構,它所維持的自由競爭是實現產業結構優化的根本途徑。此外,由于上文所分析的宏觀調控對市場競爭的依賴性所致,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綱領,它的制定必須依賴由市場管理法所維護的市場競爭所反饋回的信息來進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調控,所以,宏觀調控法的制定和實施應以市場管理法為基礎。
3、市場管理法以宏觀調控法為條件市場管理法所維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場競爭必須以宏觀調控法所確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作為其最終目標,為市場競爭指明了發展方向,避免了盲目、無謂的競爭。宏觀調控法創造和維護市場主體的獨立、平等、自由和秩序,為市場管理法所追求和維系的自由競爭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有利于實現最優化的市場競爭。宏觀調控法要實現的產業結構優化的目的,為反壟斷法提供了指導和條件。此外,宏觀調控法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法律文獻,也為市場管理法的制定和實施提供了指南。
四、反壟斷法在我國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
反壟斷法在一些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被奉為“經濟憲法”,是同其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密切相關的。在我國,反壟斷法雖然尚未出臺,但其制定和頒布已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這里,筆者想結合上文就反壟斷法在我國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來簡單談一談自己的認識,筆者將從市場競爭和宏觀調控兩方面談起。
【關鍵詞】政府調控;房地產市場;中央銀行
文章編號:ISSN1006―656X(2013)06 -00045-01
21世紀開始之初,隨著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開放和支持政策的實施,中國房地產市場迎來了發展,近十年間,國內各個城市的房價都在呈幾何形式上漲,翻了一倍有一倍。但是由于房地產的畸形生長,導致了房地產的泡沫經濟的出現,依長遠來看,這樣的發展不利于國家的整體發展。畢竟由于房價的持續上升,對買房的人們帶來了很大的經濟壓力,使社會產生動蕩,不利于國家的長治久安。而且現在的房地產市場的不法行為層出不窮,只是依靠市場經濟手段來進行調控的話,無法有效的遏制房地產市場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這時候必須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只有發揮出政府的貨幣職能、監管職能等,才能夠保證國內房地產的持續健康平穩地發展。
一、政府加強對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必要性
(一)這是由房地產市場在國家經濟中的地位所決定的
通過近十年來的發展,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主要力量之一,而且成為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關系到人們收入能否增長和國家經濟能否健康發展。而且與房地產產業相關的產業越來越多,已經成為了一個產業鏈,所以政府必須加強對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
(二)房地產市場發展不健康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所決定的
房地產市場的畸形發展,導致房價的不斷攀升,使國家大部分居民都沒有足夠的能力來購買房屋,導致社會的不穩定,更加劇了社會的兩級分化,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發展。房地產的過快發展,使國家經濟發展出現泡沫化,而且建造房屋需要很多的原料、能源,易對環境造成破壞和污染。越來越多的企業將注意力都投放在房地產市場中,導致其他產業的資金投入減少,阻礙了其他產業的發展,讓國家經濟得不到全面的發展【1】。
(三)由市場經濟調控的缺陷所決定的
宏觀調控的主要目標如下: 促進經濟健康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保持國際收支平衡。市場經濟的調控手段不是萬能的,它有著本身所固有的缺陷,市場具有自發性,即生產經營者是以追求利益為主和不正當的經濟行為;盲目性,即生產經營者自身無法掌握所有的社會信息,也沒有能力對經濟變化趨勢進行控制;滯后性。因此市場手段在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的同時,需要加強。國家宏觀調控
二、政府對房地產市場采取的宏觀調控措施
(一)政府宏觀調控的行政手段
(1)建立健全政府對房地產的宏觀調控體系
房地產市場不單單只對國家土地產生影響,對房地產相關產業,如建筑在建造過程中所需要的水泥、鋼筋等產業,裝修時所需要的家電產業、家具產業等都會受到影響。所以政府在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宏觀調控時,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調控體系,始終堅持以市場經濟手段為主,國家宏觀調控手段為輔來對整個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這樣可以減少因國家干預而對房地產市場產生沖擊,是房地產市場的價值忽高忽低,避免中國經濟出現泡沫經濟或倒退發展。房地產市場對于傳導國家政策起到中介作用,這就決定著國家必須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監控,可以設立一個完善的監控體系,根據房地產市場所反饋過來的信息來對政府出臺的宏觀調控進行調整,讓政府能夠更好地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讓房地產市場更加持續健康平穩地發展。
(2)加強對房地產價格的控制,制定合理的購房政策
政府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成功模式來制定科學合理的購房政策。如將房地產開發商劃入國家宏觀調控的手段中去,讓他們只負責為人們開發不同檔次的住房,以滿足不同收入人們的買房需求。對于經濟收入并不充裕的家庭可以給予他們一些財政補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他們的經濟壓力。但是對于新買的住房在5年內不允許進行買賣,這樣可以減少房地產市場上的投機行為,使房價可以得到穩定【2】。
(二)國家的經濟手段對房地產市場制定科學合理的稅收調節制度
國家可以通過對不同檔次的住房采取不同的稅收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房地產的畸形發展。如政府可以對開發商品適用房的開發商可以減免一些稅收,而對于建造奢華高檔的住房的開發商征收較高的稅,國家可以應用這些所得稅來支持其他有益于人們的住房建造項目。而且國家也可以先對發達城市進行房產稅試點。這樣就可以發揮市場經濟對房地產市場的首要調節作用,減少房地產市場上的投機行為。國家也要加強對二手房交易的控制,可以對二手房征收房屋交易稅,讓房地產市場更加持續健康平穩地發展。
三、政府調控措施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
(一)可以有效的遏制房地產市場投資過快的勢頭,讓投資金額有所回降。
(二)有利于對房地產企業結構進行優化,可以合理的進行土地開發,減少對土地資源的浪費。
(三)可以有效的緩解因房地產信貸和商品房價的快速增長給國家經濟和人們生活所帶來的危害。
四、結語
基于房地產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房地產市場在近幾年的過快發展所引發的房地產畸形成長給國家經濟所帶來的危害,還有市場調節功能本身所固有的缺陷,都要求國家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應用宏觀調控中的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遏制房地產市場投資勢頭過快的趨勢;讓房地產企業結構進行優化;有效的緩解因房地產信貸和商品房價的快速增長所帶來的危害。讓房地產市場更加持續健康平穩地發展。
參考文獻:
[1] 盛新華. 對我國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思考[J]. 時代金融.2011.5
為了使我國經濟進入良性、高效的發展軌道,必須把市場經濟和宏觀調控進行有效的結合,才能不斷地促進經濟的發展,達到雙贏的局面。1.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職能是制定社會和國家發展的目標和完成目標時的方向和所需方法。宏觀調控是為全局尋求一個發展目標,如果沒有目標,則如同一盤散沙,不能充分發揮市場經濟的作用。有了目標,則可以有效統籌全局,保證市場機制的順利進行。另一方面,政府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可以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保證經濟活動的公平合理。2.因市場經濟有一定的缺陷和局限性,所以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容易導致資源分配不合理。在這種情況下,宏觀調控就充當調節者,對市場經濟進行合理引導,對資源進行合理分配。市場經濟很主要的特點就是公平的競爭和發展的高效率,而收入的差距是產生競爭的主要動力。差距過小不會產生競爭,差距過小的情況下就不會有前進的動力,但如果收入差距過大則會加劇貧困的擴大,對市場經濟會有負面影響。所以兩者合理結合對經濟發展有著重要影響,兩者不可偏頗一方。3.宏觀調控可以支持市場經濟的發展。在現階段,經濟的不斷發展需要合理的經濟體系和公平的競爭秩序。因此政府可以通過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各種經濟行為。國家的宏觀調控是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等有關部門互相協作和監督實施的。我國的宏觀形式存在的問題比較多,而市場經濟還需要不斷發展和完善,所以市場經濟和宏觀調控的合作還需要不斷磨合和發展。政府要加強其在市場中的地位并與各部門協調來完善調控體制促進市場經濟的高速、良性發展。
二、宏觀調控對經濟結構的作用
我國的經濟發展雖然一直處于平穩的上升狀態,但不可忽視其中出現的問題。比如最近比較嚴重的鋪張浪費、公費私用、年終突擊花錢等。政府在不斷改善財政支出結構、使財政支出能更好地改善民生,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在財政政策方面要加快結構性減稅的步伐,促進企業的發展并大力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
(一)宏觀調控對經濟結構的內在作用
首先地方宏觀調控一直在向民主化、法制化、程序化方向發展,這是地方穩定發展的基礎和保障。由于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和發展要求不相同,所以國家宏觀調控的政策和目標很有可能與當地政府的發展要求不符,這屬于正常現象,另外不同的地區在對宏觀調控的要求中也存在差異。根據不同區域的特點,國家也會提出相應的發展策略,比如:發展沿海,中原崛起,支援西部等戰略方針。為了使區域經濟有良好的發展,政府將區域發展政策上升到國家戰略。另外宏觀調控的高效性只有將區域發展建立在區域優勢上時才可以充分體現出來。由于中國各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所以政府在經濟欠發達地區使用帶動經濟增長的體制,推動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快速穩定發展,減小各區域的貧富差距,促進中國經濟整體的發展。其次,由于近年來,經濟發展上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和通貨膨脹日益加劇,凸顯出了宏觀經濟失衡的趨勢。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應重視供給管理,并促進宏觀經濟政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政府應進一步加強對供給管理的力度。利用多種政策手段調整區域經濟結構,轉換宏觀調控方式。在宏觀調控的過程中,必須重視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供給效應及其對經濟發展的重要影響作用。
(二)宏觀調控對我國經濟結構的調控作用
首先,政府在調控供給管理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其原因是供給管理的直接對象是勞動者和生產者,而政府直接對生產者和勞動者進行管理。另外地方政府不能對需求管理發揮作用,導致區域政府與中央政府不能發揮良好的協調作用,當區域經濟處于比較快的發展速度時,政府為了協調各個區域和諧發展,則會控制區域政府的投資與發展。而當經濟發展較緩慢時,政府為了保證各個區域均衡發展,則會采取措施鼓勵區域政府投資發展。中央政府與區域政府屬于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中央政府可使用強制手段對區域經濟進行管理。所以在區域政府投資發展較快或較慢的情況下,政府都可以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其次,市場需求和消費需求是內部需求的兩大方面。市場需求與消費需求應合理結合起來,但就目前的經濟發展來看,地方政府在調節內需時不注重消費需求,其原因是刺激消費者需求在彌補地方政府內部需求的同時會對市場需求和經濟增長造成不確定的影響。消費者的收入狀況是影響消費需求的關鍵因素,但當消費者在經濟增長的情況下,也不一定對本地市場的經濟有促進作用。因為消費者在消費的過程中不一定在本地消費,就算在本地消費,也不一定購買本地企業的產品,這種情況對內部需求沒有調控作用,還會造成資金外流。
三、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