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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資租賃開始日承租人會計處理要點
承租人在租賃期開始日的會計處理,關鍵要確定該日租賃資產成本和租賃負債的金額。在融資租賃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是租賃負債的重要組成部分。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兩部分。租金的本金部分是構成租賃資產成本的主要因素;租金的利息部分構成未確認融資費用。第一,承租人應當將租賃期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僅指屬于租金的部分)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此時,租賃資產成本由租金的本金部分構成,租賃負債由租金構成。第二,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第三,最低租賃付款額(租金部分)與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未確認融資費用的金額應等于租金減去本金,即利息。基本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 (本金)
未確認融資費用 (利息)
貸:長期應付款 (債務)
第四,如果發生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此時,租賃資產成本由租金的本金部分以及初始直接費用構成,租賃負債由租金構成。
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 (租賃資產成本)
未確認融資費用 (利息)
貸:長期應付款 (債務)
銀行存款 (初始直接費用)
以上可以看成兩個分錄:
基本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本金)
未確認融資費用 (利息)
貸:長期應付款 (債務)
初始直接費用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
第五,其余有關費用的處理方法同初始直接費用,對“未確認融資費用”的確認與攤銷沒有影響。這樣,上述基本會計分錄可以演變為多種形式,但基本會計分錄不變。
二、融資租賃開始日承租人會計處理運用
[例]2010年10月5日,甲公司由于生產經營需要,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一條生產線的融資租賃合同。合同主要條款有:租賃從2010年11 月1 日起,租賃期為4年;自租賃期開始日起每年支付租金300000 元, 期末支付; 該生產線的公允價值為900000 元;合同規定的年利率為10%; 甲公司無擔保的資產余值。甲公司在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 差旅費等10000元。甲公司不知道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編制甲公司在租賃期開始日會計分錄。
一是確定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甲公司不知道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因此應選擇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10%作為最低租賃付款額的折現率。最低租賃付款額=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擔保的資產余值=300 000×4+0=1200000(元)。計算現值的過程如下:最低租賃付款額(租金部分)的年金現值300000×(P/A,10%,4),查表得知:(P/A,10%,4)=3.1699,最低租賃付款額(租金部分)的年金現值300000×3.1699=950970(元),大于租賃資產公允價值900000元。根據孰低原則,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應為租賃資產公允價值900000元。租賃資產公允價值900000元就是租金的本金部分。二是計算未確認融資費用。最低租賃付款額(租金部分)與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即:未確認融資費用=最低租賃付款額(租金)-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1200000-900000=300000(元)。三是將初始直接費用計入資產價值。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10000元,應當計入租賃資產價值。四是甲公司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910000
未確認融資費用 300000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1200000
銀行存款 10000
租賃資產成本910 000元,其中,本金900000元,初始直接費用10000元。租賃負債1200000元,即租金。未確認融資費用=租金-本金=1200000-900000=300000(元)。
三、融資租賃資產擔保余值會計處理
融資租賃資產的擔保余值就是租賃各方事先預留的資產未來值。即:在合同簽訂時就已商定的余值,而不是在租期屆滿時,再討論確定的市場價值。租賃會計準則規定,承租人對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時,“如果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對租賃資產余值提供了擔保,則應計折舊總額為租賃期開始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扣除擔保余值后的余額”。還規定“承租人應當將租賃期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這兩條是矛盾的,存在不妥之處。因為若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而最低租賃付款額包含了擔保余值,擔保余值就折現計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了,那么應計折舊總額應該是租賃期開始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扣除擔保余值現值后的余額。因此不能直接從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中扣除擔保余值,只有將其折成現值后才可扣除。
基于上述理由,關于擔保余值的會計處理,方法有兩種:方法一:擔保余值不計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不構成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單獨設置“擔保余值”會計科目;“長期應付款”包含擔保余值。租賃期開始日的會計處理,在基本會計處理的基礎上,補充擔保余值分錄。借記“擔保余值”,貸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此時,租賃資產成本仍由租金的本金部分以及初始直接費用構成,租賃負債由租金以及擔保余值構成。方法二:擔保余值計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如果要將擔保余值計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可以進行適當的變通處理。設置明細科目“固定資產――擔保余值”,不得計提折舊,也就是該部分價值不會減少。其會計處理是,在基本會計分錄的基礎上,補充如下分錄:借記“固定資產――擔保余值”,貸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前例中,若甲公司擔保租賃期屆滿時,該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為20000 元,則租賃期開始日,甲公司會計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910000
擔保余值(或固定資產――擔保余值) 200000
未確認融資費用 300000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1400000
銀行存款 10000
若采用設置“擔保余值”一級科目進行核算的方法,可以使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更清楚地反映租賃資產成本,不會產生會計核算的混淆,會計人員更容易理解和掌握。
參考文獻:
一、舊準則債務重組會計處理的弊端
(一)以賬面價值為計量屬性一是給債權人操縱利潤提供機會。當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或以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在重組過程中做出了讓步,發生了重組損失,卻又不能計人債務重組損失,債權人就可能通過其他方法來彌補該損失。二是不符合一致性原則。債務人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將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人營業外支出,但對于債權人收到債務人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以債權的賬面價值為基礎確認接受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對于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接受的非現金資產之間的差額不作重組損失,這違背了一致性原則。
(二)重組收益確認問題2001年準則規定債務重組收益直接計人債務人的所有者權益項目。判斷債務重組收益是否直接計人債務人的所有者權益項目,要看其經濟實質。從本質上說,債務重組收益屬于交換資產而產生的收益,而債務重組業務并非企業的經營性業務,只是偶發性事件,因此,應歸屬于非經營性損益,列作營業外收入。另外,按照稅法規定,債務重組收益屬于企業的應稅收益,須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資本公積是企業所有者投資的一部分,具有資本的屬性,而債務重組收益并非資本的增值,將債務重組收益確認為資本公積,一是混淆了收益與資本的界限,二是不能客觀反映債務人的經營成果。
二、新準則債務重組會計處理的創新
(一)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屬性新會計準則對計量屬性做出了重大調整,不再強調歷史成本為計量屬性,全面引入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在新債務重組準則中指出,當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或者以債務轉為資本清償某項債務的情況下,規定以非現金資產和股份的公允價值計量。
[例1]甲公司欠乙公司購貨款35萬元,由于甲公司財務發生困難,與乙公司協商以其生產的產品償還債務,該產品公允價值20萬元,實際成本12萬元,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17%,乙公司收到甲公司抵債的產品作為庫存商品入庫,乙公司已對該項應收賬款計提了5萬元的壞賬準備。會計處理見表1:
舊準則下乙公司存貨入賬價值=350000-50000-34000
新準則下庫存商品以公允價值計量為200000元,這樣乙公司的資產不會虛增66000元。
(二)重組收益確認問題新準則規定將債務重組的收益和損失均計入當期損益。在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時,債務人的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債權人對債務重組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因為債務重組意味著債權人的讓步,債權人出現重組損失是必然的,損失的確認使債權人的權益合理化。同時在稅收方面,債務人的重組收益應繳所得稅,債權人的損失可以少繳所得稅。
承例1,對于甲公司,舊準則下債務重組收益計入資本公積196000=新準則下的營業外收入116000+(主營業務收入200000-主營業務成本120000),新準則規定債務人以存貨抵償債務視同銷售處理,其收益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計人營業外收入屬債務重組收益,另一部分構成營業利潤,這兩部分收益計入利潤表是合理的,甲公司增加收益同時會增加所得稅6468元(196000×33%)。對于乙公司,確認了債務重組損失66000元,可以抵減部分所得稅21780元(66000x33%),相對舊準則中“債權人不能確認損失,而只能把損失計入到債務重組資產”的規定是一大改進,使債權人的利益合理化。
(三)完善“或有應付金額”的會計處理按新準則規定,在以修改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時,對于債務人而言,應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債權人而言,應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權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人當期損益。如果涉及或有應收金額,債權人不應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另外,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金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
[例2]2004年1月1日,甲公司從銀行取得年利率10%,3年期貸款100萬元,現因甲公司財務困難,于2006年12月31口進行債務重組,經協商,銀行同意將到期日延長至2008年12月31日,年利率降至7%,免除積欠利息30萬元,本金減至80萬元,利息按年支付,但附有一個條件:債務重組后,若甲公司2008年有盈利,則年利率回復至10%,若無盈利,仍維持7%的年利率。(假設2008年無盈利)。
(1)或有應付金額不確認預計負債,會計處理見表2。對于甲公司,重組后長期借款的入賬價值為80萬元,并確認營業外收入50萬元,對于銀行,重組后貸款的入賬價值為80萬元,并確認營業外支出50萬元。(2)或有應付金額確認預計負債,如前例,似設2008年甲公司盈利的概率為55%,會計處理見表3。本例涉及或有負債,應確認預計負債2.4萬元(80x3%),由于甲公司2008年無盈利,故應將預計負債轉入營業外收入。對于銀行賬務處理不變。
三、新準則會計處理問題及改進思路
(一)債務重組收益的確認債務重組對債務人而言是確認收益,能增加債務人當年的利潤。對于無力清償債務的公司而言,一旦獲得債務全部或部分豁免,其收益將直接反映在當期利潤表中,可能極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水平,削弱會計信息質量。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為使其子公司扭虧為盈或融資配股的需要,通過債務重組為控股上市公司注入優質資產,通過債務豁免產生巨額利潤,從而操縱上市公司利潤。為此,建議根據債務重組收益金額不同,直接或分期計入企業損益。金額較小的債務重組收益直接計入當期損益;金額較大的債務重組收益分期計入企業損益。
關鍵詞:非貨幣性;交易;會計處理
2006年,財政部了《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對1999年《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易》進行了修訂,新準則的和實施,使中國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和國際準則實現了“實質性趨同”,把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基礎由賬面價值更正為公允價值,并按照國際會計慣例對會計信息的生成作了更科學更嚴格的規定。本文就新舊兩準則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處理的異同作以下分析:。
一、非貨幣交易及非貨幣易資產的定義及判斷標準
一般情況下,非貨幣性資產主要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預付賬款、工程物資、再建工程及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而非貨幣易與貨幣易的界定遵循了會計的重要性原則。即如果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占換人資產公允價值比例低于25%(含25%),則視為非貨幣易;反之,如果這一比例高于25%(不含25%),則視為貨幣易。
二、新舊會計準則對非貨幣易業務處理的異同
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準則與舊的非貨幣易準則相比,在對換入資產入賬價值計價基礎和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益的確認等有較大區別,主要表現為:
1、換入或者換出資產價值判斷標準:
在舊準則中,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價,且不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易不確認損益。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易中,收到補價一方應確認損益,且損益僅以收到的補價所含的損益為限。而新準則明確規定,非貨幣易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時,以公允價值計量。兩個條件為:一是該交易具有商業性質;二是換入或換出資產至少兩者之一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不滿足兩個條件之一時,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不管以何種基礎計價,不核算收到補價所含收益或損失的確認,而是確認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直接計入損益。
因此,在新準則中是采用賬面價值還是公允價值計價,對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的判斷是關鍵。
2、新準則與舊準則會計處理的差異
(1)在不涉及補價的條件下
新準則:若以公允價值計價,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公式為:
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若以賬面價值計價,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涉及損益,則
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舊準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涉及損益。 公式: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此時與與新準則賬面價值計價結果相同。
例1:A、B兩公司出于生產經營需要,經協商,A公司決定以賬面價值為9000元、公允價值為10000元的甲材料,換入B公司賬面價值為11000元,公允價值為10000元的乙材料,A公司支付運費300元,B公司支付運費500元。A、B兩公司均未對存貨計提跌價準備,增值稅率均為17%。對A公司業務處理如下:
分析:該交易具有商業實質,且甲、乙材料公允價值是可靠的,應采用公允價值計價。 會計分錄:
借:材料──乙材料 103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1700
貸:材料──甲材料 9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1700
銀行存款 300
營業外損益──非貨幣易損益 1000
B公司:借:材料──甲材料 10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1700
營業外損益──非貨幣易損益 1000
貸:材料──乙材料 1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700
銀行存款 200
即A公司確認1000元非貨幣易收益;B公司確認1000元非貨幣易損失。
(2)在涉及補價的條件下
Ⅰ 支付補價的的情況下,新準則: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的情況下,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公式:
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按照賬面價值計量的情況下,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涉及損益。公式:
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而舊準則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涉及損益。
公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Ⅱ收到補價的
新準則: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的情況下,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公式:
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按照賬面價值計量的情況下,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涉及損益。公式:
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舊準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所含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并計算補價所含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公式:
收到補價應確認的損益=補價-(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支付相關稅費
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補價-應確認的收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Ⅲ 在同時換入多項資產的情況下
不管是否涉及補價,基本原則是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按不同計量方法算出的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總額按比例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新舊準則對換入多項非貨幣性資產入賬價值的分配原則一致。
三、非貨幣易披露方面的差異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的新會計準則,包括1項基本會計準則、38項具體會計準則以及相關應用指南,強化了為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提供決策有用的會計信息的新理念。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以下簡稱新準則)相對舊準則更為嚴謹、清晰,它在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可取內容的同時,也結合我國企業的實際情況和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較大的調整,將進一步規范我國企業經濟活動和推動市場經濟的合理有序發展,可以正確地進行企業的固定資產核算,提供真實會計信息,對企業中固定資產的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一、新固定資產準則的主要變化
1、固定資產的界定
舊準則對固定資產的定義是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較高。新準則對固定資產作了如下界定: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經營管理而持有或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有形資產。其中出租的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及其設備類固定資產,不包括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后者屬于企業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屬于固定資產。而舊的會計準則則沒有固定資產年限的規定,卻從固定資產的經濟實質上定義固定資產,無論是單位價值較高的界定還是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定位,本身就帶有很大的主觀性,完全是“形式”上的,并不符合經濟實質。取消價值標準這一變化利于企業會計人員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合理判斷、確認固定資產。
2、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
(1)外購的固定資產。新準則規定外購的固定資產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企業受到稅務機關退還的與所購買的固定資產相關的增值稅款,應當沖減固定資產的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借款費用準則》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而舊的固定資產準則下的增值稅應該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這與國家推出新的稅務規定,關于在東北三省和中部部分城市施行增值稅的抵扣規定是相關的。這樣有利于企業降低稅費。
(2)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新準則規定投資者投人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在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不公允的情況下,按照該項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而舊的會計準則規定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新增的約束條件給企業在固定資產投資轉出業務中的舞弊減少了可能,新的準則實施后可以有效地控制這種行為。
(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固定資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第一,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第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否則,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新準則第十二條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定,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在涉及補價時,按公允價值和不按公允價值入賬兩種方式區分。而舊準則則對換入的資產不區分是否按公允價值入賬,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
(4)債務重組取得的固定資產。新《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第十條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這就是說,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取得的固定資產,應以其公允價值入賬,而舊準則則是以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入賬。
3、固定資產的后續計量
(1)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新準則規定企業應至少每年年終對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折舊政策及凈殘值進行復核。如果預計凈殘值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而舊準則只規定了企業應當定期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新準則重新定義了預計凈殘值,規定預計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并處于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理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理費用后的金額。即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是現值的概念。與舊的概念相比,新的預計凈殘值的定義強調了現值,也就是說在確定預計凈殘值時其金額應為折現值,在企業出售某項固定資產時,應復核該資產的預計凈殘值。
(2)固定資產的減值。舊準則規定如果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企業應當按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并計入當期損益,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壽命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價值又得以恢復,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價值恢復后的賬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壽命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因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而調整固定資產折舊額時,對此前已計提的累計折舊不作調整。而新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的減值是指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理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中的較高者。如果發生了減值,企業應該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3)固定資產成本的后續支出。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是指固定資產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費用等。舊準則規定,后續支出的確認原則為: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如延長了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或者使產品質量實質性提高,或者使產品成本實質性降低,則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其增計金額不應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新準則取消了后續支出的確認原則,規定固定資產發生的后續支出的確認原則與初始確認固定資產的原則相同,第一,該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第二,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固定資產發生的后續支出只要符合這兩個條件,則應將其計入該項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反之則不能。
二、新固定資產準則解析
1、固定資產初始計量變化的解析
(1)外購固定資產變化的解析。新準則第八條規定: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是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以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計入當期損益。在新準則下,如果超過了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價款(如分期付款購買固定資產),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在賬務處理時應按所購固定資產購買價款的現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應支付的金額,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新準則還明確規定,對于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要按照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2)存在棄置義務固定資產變化的解析。新準則規定,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棄置費用因素。如固定資產存在棄置義務的,應在取得固定資產時,按預計棄置費用的現值,借記“固定資產―預計棄置費用”科目,貸記“預計負債―預計的固定資產棄置費用”科目。在該項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棄置費用計算確定各期應負擔的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預計負債―預計的固定資產棄置費用”科目。
2、固定資產后續計量變化的解析
(1)固定資產折舊計提變化的解析。新準則規定,企業應對所有的固定資產進行計提折舊,只有已經計提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這樣,固定資產折舊的范圍是以企業對資產是否確認作為計提折舊的范圍。另外,新準則對取得的固定資產從何時開始計提折舊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只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并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新準則還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主要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2)固定資產減值變化的解析。新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規定: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在新準則的規定下,只有確認減值損失時,按確認的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以后期間,即使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大于其賬面價值,也不得轉回,不用作賬務處理。
(3)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變化的解析。新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發生后續支出時,其確認原則與初始確認固定資產的原則相同,即該固定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的計量。發生的后續支出只要符合以上兩個特征,則應將其計入該項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同時,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不符合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在賬務處理時,可按已經確認的固定資產后續支出借記“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應當終止確認,按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對不符合確認條件的后續支出,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執行新固定資產會計準則對企業的影響
1、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
新固定資產準則的實施,會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產生影響。如對棄置費用的處理,由于新準則規定,在處置固定資產時,要考慮棄置費用,并且預計凈殘值要以現值入賬。這一規定,無疑會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產生一定的影響。新的固定資產準則將固定資產預計的處置費用以折現金額計入固定資產入賬價值,將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后續支出確認為固定資產,會使固定資產的計量結果增大,導致企業資產結構發生變化,從而使長期資產投資比重提高。固定資產計量結果增大,同時預計凈殘值強調現值,結果會使企業各期計提的折舊額增加,導致各期的支出費用增加,最終使企業的收益水平即所有者權益金額降低。上述情況的發生,與舊準則的計量方法相比,會影響到企業資產負債表上固定資產的各期的賬面價值。固定資產前期的賬面價值會增加,相關的費用也會增加,最終導致前期的賬面利潤減少,遞延到以后各期。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這一改變可以為企業帶來資金時間上的價值。
2、對企業經營成果的影響
新固定資產準則的實施,對企業經營成果的影響,實際上就是對企業利潤表的影響。新準則的很多規定都會影響到企業的利潤表的反映情況。例如,按照新準則的規定,從2007年開始,所有的上市公司以前計提的“固定資產跌價準備”以后將不能沖回,只能在處置相關資產后,再進行會計處理。這一政策的實施,截斷了上市公司大玩調節利潤的把戲。所以以前不管什么原因計提了大量減值準備的企業,不在這最后的關頭沖回減值,那么企業的這部分“隱藏利潤”將再也沒有機會浮出水面。企業一旦開始大量沖回以前計提的減值損失時,同期的利潤必然會上漲。眾所周知,公允價值運用的前提是要存在活躍的公開市場,但由于我國對于許多資產的交易尚未形成活躍公開的市場,對于公允價值的確定也缺乏統一的認識,因而企業極有可能針對不同資產的折舊年限和折舊率,通過控制公允價值來調節各項資產的入賬價值,從而調節其折舊費,以實現調節利潤的需要。
3、對企業現金流量的影響
按照新準則的規定,對于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當捐贈方未提供有關憑據時,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存在活躍市場的,應按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入賬。而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確定取決于未來現金流量、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折舊率等幾個因素。對于這幾個因素,企業往往在計量時,也只能采用估計的方式來確認,那么根據估計的未來現金流量、使用年限、折舊率的不同,每期計提的相應的費用也不同,從而影響到現金流量表上的數據,當然也為企業操縱利潤提供機會。
融資租賃資產入賬價值的核算
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將租賃期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借記“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科目,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貸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科目,并將兩者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借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如果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在租賃開始日需要經過安裝才能投入使用,那么,應先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安裝完畢交付使用時,再由"在建工程"科目轉入"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科目。
在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應當采用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否則,應當采用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作為折現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和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均無法知悉,應當采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
例1.某運輸公司于2008年1月1日與偉豐租賃公司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租賃合同規定:租賃標的物為50臺貨運汽車,租賃開始日為2008年1月1日,租賃期為4年,某運輸公司從租賃開始日起每年年初支付租賃金250萬元,租賃合同規定的年利率為10%;50臺貨運汽車在2008年1月1日的公允價值為850萬元,租賃期滿后50臺貨運汽車,其所有權轉移給該運輸公司。要求,根據有關資料計算租賃貨運汽車的入賬價值和未確認融資費用,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1)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250×4=1000(萬元)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250+250×2.4869=871.72(萬元)租入資產入賬價值=850(萬元)(850<871.72)
(2)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8500000
未確認融資費用 1500000
貸:長期應付款-- -應付融資租賃款 10000000
初始直接費用和履約成本的核算
初始直接費用,是指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直接歸屬于租賃項目的初始直接費用,如印花稅、傭金、律師費、差旅費等,應當計入租賃資產價值。發生初始直接費用時,借記“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履約成本,是指在租賃期內為租賃資產支付的各種成本,如技術咨詢和服務費、人員培訓費、維修費、保險費等。履約成本在實際工作中名目較多,應根據具體內容分別進行核算。發生屬于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技術咨詢和服務費、人員培訓費、維修費、保險費等應予以遞延,分期攤入各期費用或計入當期費用,借記“長期待攤費用”、“預提費用”、“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例2.擬用例1資料,如果某運輸公司于2008年1月1日與偉豐租賃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時,以銀行存款支付印花稅4.8萬元,傭金2萬元;1月20日以銀行存款支付人員培訓費3萬元,計入當期管理費用。要求,根據有關資料計算租賃貨運汽車的入賬價值和未確認融資費用,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1)支付印花稅、傭金時:
借:固定資產--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68000
貸:銀行存款 68000
(2)支付人員培訓費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