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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指導和推動全區創建法治區活動(以下簡稱“創建活動”)開展,全面、客觀、公正地考評創建工作績效,根據國家、省、市、區開展創建活動的有關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部門、各單位、各鎮(街)創建工作的考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考評工作在區依法治區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區創建法治區活動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創建辦”)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考評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實效、
尊重民意和社會認可的原則,通過逐年滾動式考評,實現法治區創建目標。
第二章考評內容
第五條考評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創建活動的組織領導、工作措施和工作制度等;
(二)推進基層黨委依法執政能力建設、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堅持公正司法、加強經濟領域法治建設、加強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強化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律服務、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及建立健全法治監督體系等方面的措施和成效;
(三)依法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義務教育、安全生產、市容環衛、環境保護、醫療衛生及法律援助等民生問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措施和成效。
第三章考評方法及方式
第六條考評采取自查、抽查和年度考核的方法進行。
(一)自查。由各單位對照考核標準全面自查,自我評分,形成自查報告和年度創建工作總結,于每年年度考核前書面報區創建辦。
(二)抽查。區創建法治區活動辦公室加強日常工作檢查、指導,不定期對各單位開展創建工作的進展情況進行抽查,并把抽查結果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三)年度考核。按照創建工作考核標準進行考核,各部門、各單位、各鎮(街)等要按照考核標準的要求備齊創建工作檔案材料,接受統一檢查。
第七條考評采取實地檢查、聽取工作匯報、查閱檔案資料、征求意見以及區創建辦確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八條考評實行逐級考評。區創建辦對區屬各部門、各單位、各鎮(街)等進行考評,上述被考評對象自行組織對下屬單位的考評。
第九條考評依據《市香洲區創建法治區工作評估體系(試行)》,采用百分制量化評分。
第十條企業單位的年度考評采取申報制。各企業自行申報(須書面提交自查報告及創建工作總結),區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局負責考評驗收。
第四章考評結果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加分:
(一)被國家、省、市評為創建工作先進單位的,分別加5分、3分、1分,不累計加分;
(二)經創建工作聯席會議研究,認為應當予以加分的情形。此項分值為1-2分。
第十二條考評結果分為三個等次:優秀、達標、不達標。
全區各行政機關、政法機關、黨群組織、企事業單位、各鎮(街)及社區分別按考評分數由高到低排名,各類考評對象總數的前30%評為優秀等次;除優秀等次以外,考評分數達70分以上的評為達標等次;考評分數69分以下的評為不達標等次。
第十三條被評為優秀等次的,作為“創建法治區工作先進單位”,由區依法治區工作領導小組予以表彰和獎勵;被評為不達標等次的單位由區創建辦發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重新驗收,直至合格。
第十四條創建法治區工作考評結果列入全區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年終考核。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適用《政法機關創建工作考核標準》,合署辦公的黨政機關適用《行政機關創建工作考核標準》。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民辦高校的規范管理,引導和促進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教育部《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的規定,決定開展民辦高校和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20*年度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度檢查的內容
(一)辦學方向
1、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
2、黨團組織建設、思想政治教育及安全穩定情況;
3、按照章程開展活動、決策機構和校長履行職責情況。
(二)辦學條件
1、領導和機構配備情況;
2、師生比例、教師的資格、學歷和職稱情況;
3、校舍面積、教學儀器設備及圖書的數量和使用情況。
(三)教育教學與行政管理
1、教學組織機構、教學計劃落實、規章制度建設情況;
2、學校規劃和工作計劃、廣告和簡章的刊播及備案、安全和衛生管理情況;
3、教師聘任手續的辦理和教師業務管理情況。
(四)財產與財務管理
1、財務人員的配備及財務人員的資格情況;
2、財務管理及監督制度、固定資產管理、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及備案情況;
3、開辦資金到位及學校經費使用情況;
4、教師社會保障落實情況。
(五)辦學質量與效益
1、畢(結)業生合格率、資格證書取證率、畢業生就業率;
2、辦學積累用于改善辦學條件情況;
3、校容校貌情況。
二、年度檢查的程序
(一)民辦學校到廳民管辦領取或從*教育網下載《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及其他有關材料;
(二)民辦學校自查,并于3月31日前向廳民管辦報送年檢材料;
(三)廳民管辦組織審查年檢材料,進行實地檢查;
(四)教育廳作出年檢結論,年檢結論公告。
年檢期間,我廳可以根據情況,要求民辦學校提交其他補充說明材料及有關文件,要求有關人員說明情況。實地檢查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現場考察、召開座談會、隨機訪談等方式,被檢查學校需準備書面材料和相關的文件資料。實地檢查的學校名單和時間另行通知。
三、民辦學校應提交的材料(包含報省民政廳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材料)
(一)學校自查報告(按照年檢內容提交報告一式三份);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一式三份,下載《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
(三)信息披露材料紙質及電子文本(下載《20*年度工作報告摘要》);
(四)財務會計報告并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一式三份,財務會計報告下載《民辦非企業單位財務報表》);
(五)《民辦學校基本情況登記表》(下載《民辦學校基本情況登記表》);
(六)《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副本;
(七)《收費許可證》(非學歷教育機構報收費項目、標準備案材料)、招生簡章備案材料;
(八)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四、檢查結論
檢查結論分為年檢合格、年檢基本合格和年檢不合格三種。年檢結束,在《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檢結論戳記。民辦學校更換《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應當保留原有年檢記錄。年檢結論在*職業與成人教育網上公布。
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確定為“年檢基本合格”;情節嚴重的,確定為“年檢不合格”: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辦學許可證、印章或者財務憑證的;
(三)本年度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規定進行活動的;
(四)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
(五)無固定辦學場所、現有凈資產低于省民辦學校設置規定的最低標準或者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的;
(六)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審批、登記,修改章程未按規定核準備案的;
(七)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擅自變更、增設辦學地點的;
(八)未按照規定招生簡章廣告的;
(九)財務制度不健全,資金來源和使用違反有關規定的;
(十)抽逃資金或者侵占、私分、挪用民辦學校資產的;
(十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十二)資產未按規定過戶到學校名下的;
(十三)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師合法權益的;
(十四)非法頒發或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十五)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十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或年檢的;
(十七)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一、創新舉措,服務臨海臨港產業做大做強
1.改進外煤進口和錨地過駁作業邊檢服務。積極支持大唐火電廠進口電煤和建立外煤集散地,主動服務鼎信、海和等重點企業開展海上過駁進口鎳礦業務。與市港務局引航站建立實時通聯制度,第一時間掌握進口外煤、鎳礦船舶進出港動態,實現船舶候檢“零等待”、“零滯港”。加強海上巡查監護,督促錨地過駁作業船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同時加強與涉海部門的協作、加大航道清理力度,保障國際航行船舶通航安全。
2.創新活水魚出口通關模式。立足活水魚出口船舶數量急劇增長和“快進快出”的工作需求,推行海上流動辦公,現場辦理證件,簡化辦事程序;積極協調口岸各查驗部門,實行入出境合并查驗模式,同步檢查入出境船舶,一次性辦妥入出境手續,保證新鮮活水魚第一時間出境。
3.探索推行誠信管理模式。根據《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ISPS規則),引入誠信管理,實行量化計分、分類服務,誠信度較高的外輪修造船廠和出入境船舶,以廠方和船方自管為主,盡量減少巡查驗證時間,同時根據經營情況和遵章守法情況給予差別化待遇,調動和激發船方、業主自管的積極性。
4.建設大唐區域勤務中心。推進邊檢勤務模式改革,推行“一體化執勤、一站式服務”,加快大唐區域勤務中心改造工程,達到“功能齊全、設施先進、管理規范”的標準,同時進一步優化警力配置,提高執勤效能,賦予“巡查監護、快速處警、執法辦案、證件辦理、法制宣傳”等職能任務,輻射周邊12個對外作業點,進一步為企業節省運營成本、促進企業增長增效。
二、優化環境,促進臺經貿交流合作往來
5.全力服務口岸對臺貨運直航。根據船方為節約成本、避開節假日在臺灣港口卸貨而支付的高額加班費用、通常安排節假日在港口裝貨的實際情況,全面推行“假日勤務”和“夜航服務”便民措施,在節假日和夜間科學調整警力,增派勤務班次,確保直航船舶在工作日抵達臺灣,縮減船方、業主經營成本。
6.支持港區建設臺輪維修基地。研究出臺相關監管和服務措施,進一步方便臺輪進港維修,推動福安賽江加快成為臺輪維修基地。規范在臺輪上服務的中外籍船員的管理和服務,探索研究人船分離查驗模式,為服務員工提供出入境通行便利。
三、以人為本,打造口岸文明行業示范窗口
7.取消邊檢證件收費。取消辦理《登陸證》和《登輪許可證》、《停留許可證》、《往來港澳小型船舶證明書》、《搭靠外輪許可證》等證件的工本費,減輕企業單位負擔。
8.打造“全天候”報檢服務。堅持口岸365天工作和24小時服務制度,公布值班員姓名及預約聯系電話,保證任何時候均能在5分鐘內到達窗口現場,確保出入境手續隨到隨辦、出入境船舶隨到隨檢。充分發揮“網上報檢室”的功能,依托國際互聯網實現網上證件辦理、移泊申請、咨詢投訴、船舶預報、業務預約等功能,確保手續隨到隨辦、證件隨到隨領,必要時提供送證上門服務。對于已辦妥預檢手續的出入境船舶,到港后即可裝卸貨物、上下作業人員。
9.簡化出入境檢查手續。對臺航線直航定班輪免收《船員物品申報單》、《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出境自查報告表》,將每日每航次申報《船員名單》調整為每月第一次出境或入境申報。繼續實行所有中國公民(含港澳臺及華僑)出入境免填登記卡。放寬船員家屬及作業人員登外國籍或港澳籍船舶限制,方便船員家屬會親和作業人員工作。提供全國聯網查詢本人出入境記錄服務,方便群眾就近查詢。
10.開設邊檢“緊急救助通道”。積極回應服務對象的特殊需求,必要時采取專人查驗、登輪人證對照、優先辦理聯檢手續等措施,特別是對急癥重傷船員,在船舶未辦理入境邊防檢查手續或已辦妥出境邊防檢查手續的情況下,允許其離船接受治療,并給予力所能及的幫助或救助,事后為其補辦出入境手續。
四、嚴密管控,創建平安和諧有序通關環境
11.健全聯勤聯動工作機制。推進“三三管控”機制建設,加強與邊防支隊、海警第一支隊的溝通聯系,適時開展聯合處突演練,強化口岸應急處置能力;深化與市公安局國保支隊、海關、海事局的聯勤協作,健全“聯防、聯治、聯巡、聯辦、聯處”工作制度;加強與公司、船務公司、碼頭、船廠的溝通協作,規范邊檢信息員、協管員隊伍的管理使用,完善群防群治網絡,形成以邊檢部門為主、相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口岸安全防控體系,推進口岸“大管控”格局建設。
12.加快信息化手段的應用。積極運用DMS系統,實時掌握口岸船舶出入境動態,同時深化與海事局建立的信息協查機制,第一時間聯系協查可疑船舶,派遣邊檢信息員現場核查,將口岸管控延伸至船舶航行全程。加快電子口岸系統建設,積極推廣應用電子證件。依托“全球眼”監控系統的移動偵測報警功能,實現自動報警,豐富遠程閉路監控手段。運用巡查車載監控探頭,與遠程閉路監控系統互為補充,實時傳輸一線官兵執勤畫面,形成對港區現場、執勤執法的立體監督體系。
13.實行彈性勤務派遣制度。根據港城澳、下白石、牛頭山、三沙等對外作業點的邊檢業務量,整合各執勤業務科警力資源,科學安排出入境檢查勤務,派出兩班或多班勤務,及時辦理邊檢手續,確保不因邊檢原因而影響船舶正常出入境。
五、培樹典型,塑造忠誠可靠的邊檢隊伍
14.固化執勤官兵服務定式養成。嚴格對照部局《邊檢標準化服務手冊(2.0版)》和《執勤執法標準化規程》相關要求,嚴密組織勤務。落實部局《邊檢執勤崗位基本業務能力標準》及考核實施辦法,督促各崗位執勤官兵通過日常學習、每月考核的方式,不斷強化業務能力。組織執勤官兵到兄弟邊檢站參觀學習,交流工作經驗,促進共同提高。
15.強化立體監督體系建設。依托現場督察和視頻督察等方式,加強對一線檢查員的現場督導。深入開展執法規范化工作,健全完善邊檢行政案件法制審核把關和個案監督機制,嚴格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