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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發展上海歷史文脈,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簡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保存、認定、利用、傳承、傳播等保護活動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新聞出版、規劃國土資源、經濟信息化、商務、工商、農業、衛生計生、民族宗教、知識產權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承擔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具體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和完善保護機構,加強專門人才培養和專業隊伍建設。
第六條 本市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方面的人士組成,為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決策咨詢意見。
第七條 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及其他相關社會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以及相關的學術交流、咨詢服務、權益維護等工作。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其他社會組織、公民、法人通過研究、收藏、展示、傳承、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
第二章 調查與保存
第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需要,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協調,并對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調查難以覆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具體方法和要求,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認定、記錄、建檔,建立健全調查信息共享機制。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收集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代表性實物,整理調查工作中取得的資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損毀、流失。其他有關部門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應當匯交給同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庫。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公開,便于公眾查閱。
第三章 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標準和程序。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從通過調查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中,遴選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向市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從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中,選取五名以上相關領域的專家,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標準和程序,對擬列入或者被推薦、建議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評審。
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經專家評審后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異議的,可以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書面提出。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核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在收到異議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并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重新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區、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分類保護與合理利用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不同狀況和特點,實行分類保護,對瀕臨消失的或者本市特有且歷史文化價值較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
第十九條 對瀕臨消失、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將其內容、表現形式、技藝流程等予以記錄、整理,編印圖書,制作影音資料,建立檔案等方式,實行搶救性保護。
第二十條 對受眾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培養后繼人才、扶持傳承基地等方式,實行傳承性保護。
第二十一條 對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能夠借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轉化為文化產品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傳統醫藥藥物炮制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扶持、引導、規范對項目的合理開發利用,實行生產性保護,使該項目的核心技藝在生產實踐中得以傳承。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應當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不得擅自改變其傳統生產方式、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瀕危原材料予以保護;鼓勵依法種植、養殖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開發、推廣、應用相關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中華老字號和上海老字號企業的傳統技藝,優先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加大保護和扶持力度,促進本市工商業文化的傳承與發展。
第二十四條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相關的場所和實物,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區域空間規劃的,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相關專業管理部門制定專項保護規劃。
第二十五條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用,應當以尊重其原真性、文化內涵及自然演變進程為原則,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態和文化風貌,不得歪曲、貶損、濫用。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通過與文化產業發展相融合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第二十七條 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所產生的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依法予以保護。
第五章 傳承與傳播
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包括個人和團體。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參照執行本條例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的規定。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向社會公布,并建立代表性傳承人檔案。
第二十九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知識和技藝傳授、藝術創作與生產、展示、表演、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提供相關產品和服務;
(三)取得傳承、傳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動相應的報酬;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其他權利。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
第三十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或者補充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從愿意承擔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義務,具備開展保護工作所需人員、設施、場地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中,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程序,認定該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愿作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保護義務。
第三十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研究;
(二)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提供相關產品和服務;
(三)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其他權利。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定并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與傳承計劃,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二)收集、整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資料、實物,對有關資料、實物、建(構)筑物和場所等予以保護;
(三)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活動;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結合市民文化節、文化遺產日、傳統節慶和民間習俗活動,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成果,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氛圍。
鼓勵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區域、商業營業場所、公園、綠地等具有展示空間和條件的公共場所,對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給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檔案館、青少年活動中心、工人文化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應當根據各自業務范圍,有計劃地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研究、收藏、展示、傳承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機構,設立展示和傳承場所,舉辦公益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活動,研究、收藏、展示、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整理、翻譯、出版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文獻、典籍、資料等。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采取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融入相關課程,或者與特色課程相結合、開設校本課程等方式,向學生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參與學校開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課程。
利用財政性資金開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公共文化設施或者展室應當為學校開展教育活動提供服務和便利。
第三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其他地區具有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在本市傳承、傳播,并與本土文化融合發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 本市應當設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組織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補助等。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相關規定,設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屬于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申請預算經費。
文化行政管理、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發展文化產業的單位和個人,符合國家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方向的,在申報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時,應當予以支持。
單位和個人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第三十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公共文化設施,或者在公共文化機構內設立專門展室,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承、交流場所和傳承基地建設。
第四十條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后繼人才,予以重點扶持和培養。
教育部門應當支持和引導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通過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業或者課程,建立教學、傳承基地,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培養專業人才;將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傳承相關專業列入職業教育獎勵專業目錄,實施學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具有一定專業技術水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申報專業技術職稱。
第四十一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捐贈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實物和保護資金等方式,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接受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實物捐贈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登記入庫、管理使用等制度,妥善保存。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開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志愿服務活動。
第四十二條 對做出顯著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評比表彰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鼓勵公民學習、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技藝,對表現優異的后繼人才給予適當資助。
第四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相關部門履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職責情況,納入對其績效考核的內容。
第四十四條 本市建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情況的定期評估制度。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三年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
經評估,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或者保護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或者保護單位資格,并予以重新認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未及時采取搶救性保護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違反法定條件或者程序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代表性傳承人的;
(三)挪用、擠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非物質文化遺產特點和申報原則基本特點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的特點是不脫離民族特殊的生活生產方式,是民族個性、民族審美習慣的活的顯現。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表現手段,并以身口相傳作為文化鏈而得以延續,是活的文化及其傳統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過程來說,人的傳承就顯得尤為重要。
截至20xx年,我國共有昆曲、古琴藝術等26個項目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羌年、中國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等3個項目入選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成為世界上入選項目最多的國家。
申報原則
關鍵詞:歷史文化名城;遺產保護規劃
中圖分類號:C912.8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144(2011)-01-27(7)
2008年國務院頒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來,《條例》的落實工作得到不斷深化,各項制度化建設在有序進行。《條例》頒布兩年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規劃司組建了歷史名城處,開展了一系列圍繞制度建設的政策研究,并取得初步成果。2010年年初,《歷史文化名城申報標準及申報文本要求》文件正式下發,為各地積極開展的申報名城、保護名城等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標準和指導。同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辦法》、《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管理辦法》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等政策研究專題均已經通過專家評審并公布了征求意見稿。在地方層面,圍繞《條例》的深化落實也做了大量的工作,積累了不少有價值的經驗。整體觀察2008年到2010年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領域,《條例》對處于城鎮化快速發展背景下的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起到了統領作用,《條例》頒布前出臺的諸如《紫線管理規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標準規范》等規范性文件都在陸續進入修改的程序,各類制度建設的加強無疑將使我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向前躍進了一大步。與此同時,全社會保護規劃實踐的認識也在繼續不斷提高,各方面社會力量也逐步在保護工作中顯示出不容忽視的作用和影響。
當然,在現實工作中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所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周干峙院士在2009年9月中國城市規劃學會年會上指出,當前時期規劃工作的困惑和難題主要有兩個,一是行政干預過多,二是土地開發機制混亂,城市用地開發實際上常常由開發市場主導,開發規劃隨著“市場”轉。因此,舊城改造的壓力一直很大,對歷史文化名城的破壞性建設現象時有發生。這種問題已經困擾我們多年。
當前我國正處于城鎮化快速發展、經濟結構調整、增長方式轉變的關鍵時期,2010年1O月剛剛公布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建議》中再次明確提出文化事業大發展和大繁榮的重大課題,這將意味著包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在內的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也正面臨重大的發展機遇。對于保護工作者來說,及時總結才能不斷提高。本文將重點圍繞《條例》的深化落實,對名城保護規劃及相關工作內容進行簡要的經驗總結和進行審慎地反思。
1、名城保護工作的制度化建設
2009至2010年是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的制度化建設關鍵之年。依照相繼出臺的《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名城的保護進入了一個有法可依的軌道。在《城鄉規劃法》和《條例》統領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著手對已有的法規和部門規章進行系統梳理,構建起比較完整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基本法律法規體系,使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管理、規劃編制得到更好的系統化和規范化,使《城鄉規劃法》、《條例》的嚴肅性得到了加強。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司對于一系列重要的部門規章有機會地展開前期的課題研究,下面我們列舉完成的兩項重要的政策研究課題。
1.1 《歷史文化名城申報標準及申報文本內容研究》
《條例》頒布施行后,城鄉規劃司為了使申報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工作做到有章可依、使審查的行政工作更加透明,委托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名城所開展了《歷史文化名城申報標準及申報文本內容研究》(以下簡稱《研究》)。《研究》以建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申報的具體評估要求,規范名城申報工作,加強政策引導,推動地方政府積極展開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為目標;把堅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正確導向性作為研究的核心,著重強調把對名城認識的全面性,對歷史文化街區質量的重視,對保護管理措施的有效性作為評價名城的重要價值標準。
《研究》從真實性、完整性、歷史文化價值的獨特性、管理的有效性出發,依據《條例》第七條的四個方面“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筑集中成片、保存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城市的歷史文化特色價值”和保護管理措施要求分層次地進行深化、細化,對歷史文化名城進行定性、定量的綜合性評價。《研究》中提出的基礎數據內容和要求為名城保護管理信息化和建立備案制度奠定了基礎,向提高管理有效性的方向邁進了一大步。此外,《研究》還對申報文本內容與形式進行了做出了研究,這樣可以使名城申報、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也有利于促進申報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在進行行政決策工作中確立正確的保護思想和工作方向,在保護和整治的行動中采取正確的保護方法和措施。
1.2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管理辦法》
保護規劃的實施及監督管理是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的重要保障。《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管理辦法》(本節簡稱《管理辦法》)的研究遵循“以《條例》為基準,適當擴展和延伸”的基本原則。《管理辦法》研究針對目前規劃審查缺乏,難以保證規劃質量和可操作性:跟蹤監督及瀕危確定缺乏,對命名后過度開發或破壞沒有控制等主要實際問題,重點在審批及備案管理要求、實施及保護措施管理、保護監督管理及瀕危評定等方面進行深化。《管理辦法》還對監督管理中的一些關鍵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思考。《管理辦法》提出建立多管齊下的長效監管機制,以及完整的瀕危管理要求。
與此同時,中規院名城所等機構還有多項直接針對政策制定的科研課題,包括《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辦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標準規范》等均在同步開展,《條例》頒布后名城保護工作的制度化已經成為一個顯明的趨勢。
2、地方層面落實《條例》開展的保護工作
《條例》的頒布實施從總體上極大地促進了地方的保護工作。地方結合落實《城鄉規劃法》和《條例》的要求,制定深化落實《條例》的各項實施細則、保護管理規定和辦法,編制保護規劃,成立保護管理機構,開展對歷史文化名城及歷史街區的各項保護與整治工作,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推上了一個新的臺階。
2.1 積極申報歷史文化名城
在過去的兩年中,盡管經濟危機的陰影尚未消散,但國內文化產業、旅游產業的發展卻是逆勢而上。2009年年中國務院出臺了《文化產業振興規劃》,進一步堅定了地方政府對文化產業和旅游業發展的決心。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地方對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的申報工作表現出極大的熱情,向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 報要求的城市數量是空前的。
截止到2010年年底,有16個城市進入到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申報程序,申報數量之多申報時間之集中是1982年公布首批國家名城以來從未有過的現象。這些城市包括:陜西省佳縣、湖南省洪江市、四川省會理縣、江西省瑞金市、新疆維族自治區伊寧市、江蘇省宜興市、山西省太原市、安徽省桐城市、浙江省嘉興市、江蘇省泰州市、新疆維族自治區庫車縣、山東省蓬萊市、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廣東省中山市、河北省蔚縣、云南省會澤縣等。
從申報城市的情況看,申報城市能夠不同程度地反映出不同地域的歷史文化特色和傳統風貌,確實應當采取及時措施,積極地加以保護。但不無遺憾的是,不少地方在1980和1990年代、甚至于最近10年,將較高價值的歷史地段以發展地方經濟和改善居民生活為名拆毀掉了,或者為了發展文化旅游,采取了不當的改造和整治手段,破壞了文化遺存的真實性、完整性和生活延續性的原則,使歷史文化價值大打折扣。一些城市過去的建設已經使高品質的歷史文化街區遭受了嚴重破壞甚至蕩然無存,現如今希望能夠用實際的保護行動加以挽回,從中也令人深刻地意識到文化遺產是無法再生的資源。歷史文化街區是承載歷史文化名城價值和特色的關鍵載體,歷史文化街區的數量和規模固然重要,但街區的品質才是關鍵中的關鍵。從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熱潮中可以看到,認識保護文化遺產的意義并不困難,但提高對文化遺產價值的認識,加強對正確保護方法的學習才是當前刻不容緩的任務。
2.2 保護實踐的一些進展
隨著系統保護和依法保護理念的深入,地方越來越重視保護立法工作。越來越多的省市陸續出臺或修訂相關的保護管理規定、保護條例、實施辦法、技術導則等地方性保護法規和技術規范,一些省市逐步成立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專門管理機構,特別是隨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更大范圍的城市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地方的文化遺產保護的管理水平得到了大幅提高。
歷史文化街區是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的重要環節,中國名城保護近30年的實踐證明,歷史文化街區是名城保護的重點,有無完整和一定數量的歷史文化街區既是成為申報名城的基本條件,也是保護名城的基本要求;同時,歷史文化街區始終是名城保護的難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與整治工作牽一發而制千鈞,存在著認識上、方法上、政策上的諸多難點需要破解:同樣,歷史文化街區也是名城保護的亮點,越來越多的名城意識到保護好歷史文化街區是彰顯城市特色和提高城市綜合競爭力的重要方面。因此,歷史街區保護是實施名城保護與衡量保護實效的核心問題。
2.2.1 北京舊城保護
北京舊城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有了進一步的深化,雖然對舊城保護的方法依然存在著比較大的爭論,但在什剎海地區、南鑼鼓巷地區、前門鮮魚口地區和大柵欄地區多種模式的實踐探索取得了多種經驗,由此,北京市政府在2007年開始的“修繕、改善、疏散”的政策,也開始發生微調,提出了“疏散、修繕、改善”的新思路,既是針對北京舊城保護核心矛盾的一種更加明確的政策指向,同時反映出政策對落實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新的風險的考量。
在北京舊城保護諸多研究與實踐當中,清華大學吳良鏞院士領導的科研團隊以“北京-2049”為題拓展北京舊城保護方面的研究,從更大的空間范圍和更加長遠的時間跨度上,對北京舊城的保護與發展進行分析研究,所提出的“積極保護、有機更新和整體創造”舊城保護思想值得關注。
2.2.2 蘇州平江歷史街區
蘇州平江歷史街區是蘇州古城內保存最為完整、規模最大的歷史街區,是我國最早開始保護的歷史街區之一。自2003年實施街區保護以來,堅持“政府主導、漸進改善、永續發展”的保護思路,貫徹了正確的保護理念與方法,建立了街區保護實施與管理的機制。由于街區的保護整治在歷史風貌保護、社會結構維護、實施操作模式等方面采取了正確的方法,受到專家和社會的共同認可。2009年蘇州平江路被評為首批中國歷史文化名街。
平江街區保護實施的主要經驗在于:一是探索新形勢下街區保護規劃的編制重點,以解決街區自身的問題;二是在歷史環境整治中以正確的保護理念決定和指導保護工程技術;三是堅持“政府主導,專家領銜、社會參與”的實施合作模式,以此貫徹正確的政績觀和保護觀,構建和諧的社會環境,促進遺產保護的廣泛共識。
從總體上看,越來越多的地方政府逐步認識到,歷史文化名城的稱號不僅僅意味著一種榮譽和文化資源,更重要的是一種責任。越來越多的地方政府的發展觀念在逐漸轉變,從以往單純將歷史文化遺存視為包袱,到現在將其視為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是一種公共利益和公共資產,對其進行保護與合理利用是建設和諧社會和實現科學發展的重要工作內容。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是歷史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面和條件,應“強調對舊城和村鎮的更新,不能大拆大建和大撤大并,要采取有機更新的辦法,避免各種利益驅動的改造活動及其所帶來的建設性破壞,才能夠實現歷史傳承、經濟繁榮、環境適宜與社會和諧的目標。
3、配合名城申報的規劃實踐
3.1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受城市總體規劃修編或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申報等力量的推動,新一輪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修編和編制工作在全國推開,這些城市包括了寧波、保定、荊州、桐城、北海、太原、伊寧、佛山、中山等。我們觀察到,新一輪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修編和編制工作,依照《城鄉規劃法》、《文物保護法》、《條例》擴大保護范圍和保護對象(城鄉統籌、工業遺產、20世紀遺產、歷史建筑等),對如何協調文物保護規劃(尤其是大遺址、古城墻、文化線路等)和解決開發壓力等方面,在理論方法和實施操作層面展開了具有一定深度的探討。
3.1.1 《北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該規劃實踐的特點在于重新審視北海保存較為完整的中西合璧特色的老城區,通過研究分析其城市起源、自身的發展演變、歷史文化遺存狀況,及與中國近代城市發展史、同期同類型城市在城市功能、形態、風貌等方面的比較,認識到北海老城的歷史文化價值不僅在于保存有歷史建筑集中連片的“歷史文化街區”,更重要的在于它是近代通商口岸城市的珍貴實例。其城區范圍區別于傳統中國城市明確的城墻圍護,是開放生長的濱海地區近現代商埠格局的范例。在這個認識基礎上,進而對其城市歷史格局的整體保護、展示和風貌延續做出保護規劃,重在表現出這座歷史城市發展脈絡清晰、演變時段完整、要素保存完好的寶貴特點。這個規劃有力地支持了北海市申報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工作。可喜的是,2010年11月初,國務院批復北海成為我國第111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
3.1.2 《太原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太原這座歷史城市在從1980年代開始,在申報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道路上一波三折。早期城市決策者擔心獲得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桂冠會成為城市發展障礙的 正確理念和方法。
4.2文化遺產保護的國際交流活動
2010年5~10月我國成功舉辦了上海世博會。展示、論壇與活動是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三大組成部分,三者都圍繞“城市,讓生活更美好”這一世博會核心主題展開,歷史文化保護與展示是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在保留有大量近現代工業遺產的世博園區,歷史文化保護與展示的內容隨處可見。展示主要是各展館舉辦的關于城市歷史文化的展示,如捷克布拉格城市案例館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范例、以“古城保護與更新”為主題的蘇州案例館等。論壇有“城市更新與文化傳承”主題論壇、“中國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與開發”論壇、“城市歷史文化建筑的功能再造”論壇、上海石庫門遺產保護與文化傳承論壇、俄羅斯館舉行。城市環境的和諧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視頻會議等。此外,園區還開展了各項與城市歷史文化保護與傳承有關的活動,如各項以歷史文化為主題的國家館日活動、表演等。這些內容豐富、引人入勝的展示、論壇與活動借助世博會這一特殊平臺,組成了一次難得的國際歷史文化保護交流與合作的盛宴,其作用和影響相信極其廣泛和深遠。
早在2005年,我國山西平遙古城與法國普羅萬市締結為友好城市,首開兩個世界文化遺產城市合作交流之先河,中法雙方還共同發表了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平遙?普羅萬》宣言。繼2008年4月浙江烏鎮中法文化遺產保護論壇和2009年7月中法世界文化遺產平遙古城保護與發展研討會之后,2010年10月,首屆中法文化遺產保護交流活動周在平遙舉行。交流活動包括梁村、西寧堡生土建筑保護和創新工作營、梁村中法建筑與城市遺產保護聯合設計成果展覽等,中法兩國專家在文化遺產保護、文化旅游產業發展等領域展開廣泛的交流。
4.3 媒體和民間人士在歷史文化保護中的作用
隨著近年來中央和地方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視,各類媒體對歷史文化保護的報道、關注也在逐漸加強,同時也對各類威脅保護的不當開發建設活動形成了強大的社會輿論監督。“南京老城南”和“天津五大道”便成為社會的焦點。
2006年16位學術界和文化界著名人士曾吁請停止對南京老城南的最后拆除。2009年4月底,29位南京當地學人再次聯名簽署題為《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告急》的信函,對在金陵古城內僅存的幾片歷史街區啟動的大規模改造工程提出批評,認為:“再這樣拆下去,南京歷史文化名城就要名存實亡了!”新華社主辦的《隙望》雜志兩次報道了南京老城南的事件,引起社會和專業界的關注和議論。
而天津五大道擁有1920~1930年代建成的英、法、意、德、西班牙等不同國家建筑風格的花園式房屋2000多處,其中風貌建筑和名人故居有300余處,被公認為天津市最具特色的建筑文化景觀。2008年開始的“聚客錨地”開發工程使五大道核心保護區的大量珍貴歷史建筑、傳統建筑相繼面臨滅頂之災。2009年5月,10位文化遺產保護界著名人士,聯名簽署《關于整體保護天津五大道歷史文化街區的緊急呼吁書》,對“聚客錨地”工程提出質疑,呼吁立刻停止對天津五大道歷史文化街區的破壞。
兩個事件都驚動了中央政府,相關部門立即展開調查,及時制止了拆遷活動。這是文化遺產幸運的一面。但從另一面我們也看到,在文化遺產保護領域地方政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還有很長的道路要走。
此外,2009年由中國文化報社、中國文物報社聯合主辦了“中國歷史文化名街”評選。評選活動不僅有專家評審,還有網上的公眾投票環節。媒體積極參與到歷史文化保護活動的組織中,充分喚起了公眾認知歷史文化價值、積極參與保護的熱情。2009年6月選出了第一批“中國歷史文化名街”,包括北京國子監街、平遙南大街、哈爾濱中央大街、蘇州平江路、黃山市屯溪老街、福州三坊七巷、青島關、青州昭德古街、海口騎樓老街、拉薩八廓街等。2010年,第二批“中國歷史文化名街”揭曉,包括了無錫市清名橋歷史文化街區、重慶市沙坪壩區磁器口古鎮傳統歷史文化街區、上海市虹口區多倫路文化名人街、揚州市東關街、天津市和平區五大道、蘇州市山塘街、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昂昂溪羅西亞大街、北京市煙袋斜街、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古街歷史文化街區和福建省泉州市中山路。從兩批名單的比較中可以發現,在這項由媒體發起、專家和公眾廣泛參與的社會活動中,除了一些已經很知名的歷史文化街區外,第二批開始將一些有歷史文化價值、但保護整治行動尚未展開的歷史文化街區納入,或許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對這些城市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多多少少起到促進的作用。
[本刊訊]為紀念中國第七個“文化遺產日”,將文化遺產保護與城市化發展相結合,7月7日,由中國文物學會、天津大學和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聯合主辦的“首屆中國20世紀建筑遺產保護與利用研討會”在津召開。會上,來自天津、上海、北京、武漢、南京、廣州、西安、沈陽、重慶、長沙等10余個城市的近60位專家代表,交流了在20世紀建筑遺產保護上的成功經驗。
2005年《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筑保護條例》實施以來,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筑保護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建筑文化遺產保護成果位居全國前列。截至目前,天津市依據“保護優先、合理利用、修舊如故、安全適用”的原則,對746幢114萬平方米的歷史風貌建筑實施全方位的保護,逐幢建立保護圖則和安全檔案,為歷史風貌建筑“修舊如故”提供適用的技術和材料,使261幢58. 71萬平方米歷史風貌建筑得到修繕。其中,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方式,陸續對82幢7. 7萬平方米的歷史風貌建筑進行整理。整理后的溥儀舊居靜園作為國家三A級旅游景區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累計接待中外游客超過76萬人次;常德道民園西里在整理后引入多家創意單位,引導周邊形成層次多樣,業態豐富的文化創意聚集區;利用歷史風貌建筑設置的梁啟超紀念館、故居紀念館、電力博物館等文化設施,吸引大量海內外游客;2011年10月,慶王府修竣運營,累計接待消費和旅游人數突破2萬人次,成為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筑保護利用新亮點和高端服務業新坐標,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同時,一宮花園地區歷史風貌建筑保護項目獲得了2011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居環境范例獎”。
據天津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同志介紹,未來五年,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筑保護工作將重點從六個方面著手:一是依據新修訂的《天津市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風貌建筑保護條例》,建立保護新機制。二是完善歷史風貌建筑監管“一張圖”,建立“事前預控、日常監管、事后嚴查”的保護網絡,確保監管無盲區;簽訂消防安全承諾書,將消防監管納入歷史風貌建筑保護監管范圍。三是多渠道開展整修,全面提升歷史風貌建筑質量和功能,完成100幢嚴重損壞歷史風貌建筑的修繕,實現全市歷史風貌建筑結構安全零隱患。四是按照天津市委、市政府整體戰略部署,推動建設“四區四線”,打造天津特色的歷史風貌建筑保護利用體系。“四區”包括:五大道歷史文化博物館區、解放北路歷史文化區、一宮花園歷史文化區、泰安道英式文化商業區。“四線”包括:五大道名人故居景觀線、歷史紀念景觀線、解放北路金融歷史文化景觀線以及意式商業文化景觀線。五是整理、規范和普及歷史風貌建筑保護修繕專有技術,完成《歷史風貌建筑修繕工藝技術手冊》的編制,建立高素質的修繕人才隊伍,形成天津特色的保護技術體系。六是編輯出版《天津通志·歷史風貌建筑志》、《20世紀中國建筑遺產大典》(天津卷———歷史風貌建筑部分)等歷史風貌建筑專題圖書和《一樓一世界》系列叢書,同時開展歷史風貌建筑保護講座走進校園、走進社區活動,使保護知識深入人心。
一、條例實施的基本情況
(一)風貌區概況。區有路-路和龍華2處市級歷史文化風貌區。在市公布的398處優秀歷史建筑中區有90處,總建筑面積37.9萬平方米,其中花園住宅52處,公寓17處,新里7處,宗教4處,其他10處;區域內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3處,市級文物保護12處。路-路歷史文化風貌區(區段)位于本區湖南、天平街道范圍內,占地4.4平方公里。區域內有保護建筑82處(占全區的90%);花園住宅1336棟,建筑面積65.7萬平方米;公寓120棟,建筑面積24.1萬平方米;新里1147棟,建筑面積50.2萬平方米。該風貌區是目前花園洋房數量最多、最集中的區域,其建筑匯聚了世界各國的建筑精華,呈現出不同時期的建筑藝術風格,具有深厚的人文歷史底蘊,是人民的寶貴財富。
(二)保護情況。從本區保護建筑的使用、保護現狀看,保護得較好的主要有3個特點:一是保護建筑的使用性質、內部設計使用功能較為一致,未遭擅自改變(破壞);二是所有人或使用人重視建筑保護,保護規劃、日常管理、使用和修繕等工作制度規范;三是所有人或使用人獨立使用或合理利用保護建筑。保護得較差的主要原因:一是“”中遭受歷史性破壞;二是建筑年久失修,維修資金不落實,修繕保護不當導致對保護建筑的結構性破壞;三是多戶合用或多次改變建筑用途,導致建筑的使用性質、設計功能性破壞;四是新老建筑混雜、違章搭建等,造成保護建筑的環境景觀性破壞;五是在城市大建設、大發展中,部分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無限制開發,造成風貌區的整體風貌開發性破壞。
(三)主要做的幾項工作:
1成立由區主要領導任組長的風貌區保護與開發領導小組,負責對風貌區的保護和開發,已啟動了路20號項目和建業里保護搬遷工作。2成立了“路—路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專項課題組,對條例實施進行立法后的評估,起草了路—路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條例等。3積極探索保護建筑使用與利用和保護置換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已完成了風貌區保護性控制和修建性詳控規劃編制工作。4建立風貌區綜合執法隊和巡查共管的保護機制。加強了風貌區保護管理和查處的力度,取得了較明顯效果。5加強基礎資料工作。完成了風貌區房屋類型、保護要求、產權性質的“二表三圖”制作,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6加強條例宣傳、監督的力度,組織人大代表執法檢查和進行專題調研,促進政府實施最嚴格的保護。
二、條例實施的績效評估
(一)績效
《條例》作為全國第一部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其頒布實施后,取得了十分明顯的社會和經濟效果:一是各級領導更加重視對風貌區和保護建筑的保護工作,有利于依法實施最嚴格的保護制度。二是使依法保護工作更切合實際,明確了政府和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等各自的權利義務、作用職責,使風貌區和保護建筑的規劃、管理、保護、利用工作有法可依,有力地促進了城市建設與社會文化的協調發展。三是使得風貌區和一批具有歷史文化保護價值的建筑在近幾年的城市大建設、大發展過程中得到“搶救”性保護而免遭隨意拆除、毀壞等厄運,其保護作用逐漸凸顯。四是使市民對風貌區和保護建筑的保護認知度逐漸提高,使保護工作有了更廣泛的社會群眾基礎。
(二)條例中一些條款和程序規定有待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條例》頒布實施使保護工作有了比較系統全面的法律依據。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風貌區和優秀建筑的保護需要也逐漸有所變化,《條例》設計上的不足和缺陷在實踐中開始顯現:
(1)關于保護建筑身份定位和管理體制的問題。《條例》中有關條款的設計和程序規定,在具體的貫徹實施中存在著政府部門職責不清、職能交叉的現象。《條例》第2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8條所規定的保護管理行政主體和適用法律上就出現了混亂,使得政府職能部門在管理、執法中常常陷于“無法可依”和違法行為難以及時、有效處理的尷尬之中。如淮海中路1285弄7號上方花園受損建筑的處理就是個非常典型案例。因該建筑同時具有保護建筑和文物的雙重身份,使得政府主管部門房地局和文化局在執法主體和適用法律法規上無所適從,市、區兩級政府相關的職能部門多次召開協調會,分析研究、商議處理方案,前后共7個多月時間,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此案作為市區縣文物執法案,其執法中遇到的相關法律法規條文間的矛盾,很值得我們在立法中思考。
(2)關于專項保護資金、修繕費用的問題。《條例》關于保護專項資金的籌集、設立和使用、監管,由于缺少具體可操作的程序性規定,致使資金籌集、使用范圍、申請審批和監管等諸多問題難以實際操作,保護管理工作成了“無米之炊”。另外,居住在保護建筑的老干部較多,并享受政府規定的租金減免政策,因專項保護資金未設立、使用,管理部門每年用于保護建筑的維修費用匱乏,使得日常保護管理、修繕工作很難維持。
(3)保護建筑的調整、改變和合理利用、開發難度較大。《條例》規定,因保護需要可以恢復、調整、改變或者承租人搬遷及解除租賃關系。但是在實施中阻力很大,或是條例規定的補償安置標準滯后,缺乏可操作性,或是承租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再加上風貌區地處黃金地段,動遷戶對補償安置要價太高,使搬遷及解除租賃關系的工作困難重重。如建國西路建業里等搬遷基地,由于缺少配套性政策,使得原來設計的法律條文很難得到貫徹執行。
(4)保護建筑修繕的資質和專業管理人員問題。《條例》規定保護建筑修繕應有相應資質的專業設計、施工單位實施。但是條例沒有對“相應資質”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使得在實際操作中沒有合法的依據;保護建筑的日常維修、保養都是由物業公司進行,而物業公司至今沒有一家有相應資質,如何申報和評定資質,需要有相關的條文、配套性政策或實施細則;條例實施后,市、區兩級房地、規劃管理部門的銜接、分工和職責不夠清晰,保護規劃、管理與開發利用還缺乏工作協調機制和專業管理人員。
(5)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使用功能的情況比較嚴重。《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不得擅自改變保護建筑的使用性質、內部設計使用功能。但由于多戶合用的使用現狀,使用人擅自違章搭建或改變保護建筑的使用性質和設計功能,使得保護建筑的損壞情況比較嚴重。如淮海中路1610弄4號逸村保護建筑被違法拆除毀壞,肇事者事后雖受到罰款210萬元和恢復建筑原狀的處罰。但是作為真實的優秀歷史建筑和文物已經不復存在。對此違法行為,條例的處罰標準顯得太輕,對處“重置價”一到三倍的處罰,又沒有作明確規定和解釋,在實際操作中難以設定優秀建筑“重置價”。
(6)保護建筑的基礎資料工作還不夠完善。由于有些保護建筑文史檔案資料不全或不正確,出現保護建筑的實際情況與現有檔案資料不相吻合的情況,給保護建筑的認定、保護管理與開發利用工作帶來不少困難。
三、建議
1加快條例的修訂、完善和出臺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和政策規章。《條例》作為第一部風貌區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其頒布實施,為本市風貌區和優秀建筑的依法保護工作指明了方向。但是,任何法律制度的設計制訂都有其相對的局限性,條例也不例外。條例實施中所碰到的問題、難點,是制度本身還是非制度的管理體制、執行中的問題。要從立法后的績效評估,從法律制度上思考,從而加快條例的修訂、完善和制定出臺實施細則和相配套的政策規章。
2處理好條例與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條例》的設計(修訂)要充分考慮到上下、左右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如文物、物業、拆遷等法規。另外,與現行的一些規劃工程技術標準的銜接配套,如防震防臺、消防等。建議保護建筑的身份定位要便于管理執法;保護建筑的交易要有所限制;承租人搬遷及解除租賃關系要有具體明確的可操作的條文;專項保護資金設立、使用要有硬性的規定等。
3積極探索保護建筑的保護利用途徑。《條例》應當增加有關保護利用及可操作性的相關條款(原僅有“合理利用”的原則一句話)。沒有開發的保護,不會有生命力。要總結吸取前期保護利用的經驗教訓,如新天地、路等保護開發利用的成功經驗,專題研究保護置換工作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結合保護建筑類型分布、結構性質、人文歷史等特點,提出保護利用的規劃方案,使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機結合。對一些目前還沒有認定的保護利用的規劃方案或尚未申報認定的優秀(保留)建筑,不要急于開發利用,要在政府的指導下,有專家把關,讓有資質的專門團隊來做保護工作。
4多渠道籌集和落實專項保護資金。《條例》應當在原有條文基礎上,具體明確政府每年財政預算應當安排一定比例(按保護建筑面積和財政增幅)的保護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的硬性規定。要市場化運作,積極探索多渠道籌資的途徑,發揮外資、社會民間資金參與保護或投資。通過對保護建筑的開發利用,將滾動產生的收益用于保護建筑的日常保護管理。同時,政府在保護工作中要提供財力支撐,合理使用好保護專項資金,對保護工作出色的要給予一定獎勵,避免“鞭打快牛”的現象,確保日常保護管理工作持續健康地進行。
5盡快理順保護管理執法體制。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明確職責,落實組織機構和專業人員,規劃、房地、文化等相關政府管理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溝通,形成合力,加強對保護建筑的規劃、管理及執法工作。風貌區的保護管理執法要有綜合、快速執法的措施,對擅自改變保護建筑使用性質和功能的違法裝修、違章拆建、破墻開店等行為要有嚴厲處罰的法律條文,確保及時有效地發現、制止和查處。
一、鄉村旅游區(點)的開發,必須經縣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符合湖南省《鄉村旅游服務經營基本條件》中的規定條件,并辦理營業執照、價格登記證、稅務登記證等證照。對未經批準擅自開發鄉村旅游景區(點)及其門市部的,由工商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予以取締。
二、各景區(點)、旅游停車場、旅游購物場所、演藝場所其經營者必須執行政府指導價,實行明碼標價,不得欺客宰客。對違反規定的,由物價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產品。對于制造、出售假冒偽劣、摻假使假旅游商品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餐飲場所必須達到消防安全要求和國家衛生安全標準,不得亂搭亂牽電線,不得亂倒亂潑、亂扔亂丟、亂排亂放生活污水、垃圾。達不到消防安全的,由消防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令停產停業并處罰款;未達衛生安全要求的,由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等處罰。
五、在古城內占道從事民族工藝品、照相、河燈經營活動,必須經縣風景名勝管理部門批準。民族工藝品的經營者必須按照統一規劃,進入南邊街“民俗文化旅游產品街”經營;對違反規定占道經營的,由縣城區景區管理行政執法局按照《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處罰;屬無照經營的,由工商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予以取締。
六、在虹橋中路天王廟至永豐橋路段經營的餐館,臨街面必須保持特色風貌,保持一店一品,形成食品特色;必須做到店內經營,不得亂搭亂建,非法設置廣告;違者,由縣城區景區管理行政執法局根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處罰。無證經營的,由工商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予以取締。
七、未經批準,在景區(點)內非法從事宗教活動的,由縣宗教事務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宗教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八、各景區(點)、文化演藝場所等必須使用由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正規門票,嚴禁使用自制的門票,推廣實行稅控機打印發票。對于違反規定使用自制門票,不向稅務部門申報的,由稅務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進行處罰。
九、按國家規定實行傭金制,即景區(點)傭金只返給旅游行程單、委派單、導游證等三證齊全正規的旅行社,額度不超過20%,實行旅游傭金公對公,體現在財務報表上。對違反國家規定,采用高額回扣不正當競爭,嚴重擾亂旅游市場行為的,由工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以商業賄賂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