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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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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保護條例

      文化保護條例范文第1篇

      關鍵詞:歷史文化名城;文化遺存;保護;對策

      Abstract:Editor’s Note: Through reviewing two-year work experience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Ancient Cities, Towns and Villages’ Protection Regulations”, this paper is to briefly analyze work situations, problems and solutions in current protections of ancient cities in order to ensure better implementation of this regulations and protect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effectively.

      Key words:ancient cities;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countermeasures

      中圖分類號:G127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4144(2010)05-04(4)

      作者簡介:孫安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司副司長

      我國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8年7月1日實施到目前為止已經快兩年時間。這兩年的名城保護工作可概述如下:

      1《條例》實施后的形勢

      首先,該《條例》實施后,基本構建了我國一個比較完善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實際上是把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也納入了國家遺產保護的法律框架之下,使得我們能夠把《文物保護法》和《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要求加以具體化。另外,輔之以之前出臺的《城市紫線管理辦法》主要是針對歷史文化街區和保護建筑所提出的規定,還有一些技術性規范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和歷史名鎮名村評價體系等,這些規范性文件共同搭建了一個比較完整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框架。再者,我們基本形成了一個保護的技術支撐體系,在上世紀90年代建設部成立了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專家委員會,現在中國城市規劃學會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學術委員會和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這兩個機構在我國的名城保護工作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規劃學會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學術委員會偏重于理論的研究和學術探討,而城科會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則是主要把各個城市的領導組織在一起進行交流,相互學習名城保護方面的寶貴經驗。再有就是我們的不少規劃設計單位都相繼成立了名城名鎮研究所,我們的各大高校也開展了名城保護的教育課程。

      該《條例》實施以來,各地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積極性很高,目前又有16個城市在申報國務院公布的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圖1)。“十一五”期間國家對名城保護工作的投入也在加大,最近兩年,很多城市都獲得了國家的名城保護資金,這些資金的投入對名城保護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保護都做出了重大的貢獻。目前我們也加強了名城保護的監督工作,對于破壞名城保護的行為我們加大了處罰力度。對于較為嚴重的歷史文化名城中的破壞行為,我們都組織了專家進行調查和取證。結合我們推行的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住建部向37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派駐了規劃督察員。在未來3年,我們要向其余的國家歷史文化名城都派駐規劃督察員。規劃督察員派駐各城市之后,確實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廣州在保護范圍之內即將拆除歷史建筑的時候被督察員發現,西安在清真寺的保護范圍之內將要蓋建違反保護制度的建筑物時也被督察員及時發現和制止,這些情況還有很多,這里不一一列舉出來。還有許多地方在該《條例》實施之后成立了專職的名城保護機構。這些機構在名城保護工作中體現出來的作用都是不可估量的(圖2)。

      1.2《條例》實施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面臨的問題

      一是地方領導的保護意識亟待提高。名城保護工作關鍵在于領導的決策,很多地方的破壞名城保護行為和當地領導的決策有著直接關系。經濟發展當然要堅持,但是名城保護工作也不能忽視,如何處理好保護和發展的關系,是我們的城市領導需要深入研究的問題。

      二是配套法規的建設亟待完善。《條例》實施后,有些部門的規章需要做相應的修改與制定,例如《城市紫線管理辦法》是在2003年出臺的,《辦法》中的許多規定與《條例》產生矛盾,這些都需要及時的修正。從我們了解的情況來看,很多省一級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并未及時出臺。因為國家的《條例》出臺以后,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規定的較大的市都應該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的、具體細致的《條例》,而目前很多地方在這方面的工作比較滯后。

      三是管理與監督的力度亟待加大。一些地方破壞名城保護范圍歷史格局和整體風貌、擠占與拆除歷史文化街區、損毀歷史建筑的情況仍時有發生。究其原因是和我們國家自下而上的保護監管體制不完善有很大關系,為此群眾參與保護的意識需要提高,群眾參與保護的機制需要建立健全。如何激發群眾的保護熱情,如何有效的組織群眾參與我們的保護工作,這些問題都需要深入研究(圖3)。

      四是保護資金的投入亟待加大。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的道路、供水、排水、供電等市政基礎設施落后,歷史建筑年久失修,居住環境差,且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不能滿足人們日常生活的需要(圖4、圖5)。

      五是保護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亟待提高。一些保護規劃的內容不符合法規的規定,一些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制定、修改與備案工作滯后,一些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由于經費所限,沒有及時編制保護規劃,因而在保護整治中缺少必要的依據。

      2貫徹《條例》開展的主要工作

      總理在解釋法制精神時,引用了古人一句話:“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 (明代張居正上疏明神宗實行考成法所言)。所以在《條例》出臺以后,如何去有效地執行和貫徹條例精神與開展工作是最難的。

      2.1加強宣傳培訓,提高全社會的保護意識

      一是采取市長培訓班等多種手段,提高領導干部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意識。住建部每年都舉行市長培訓班,通過邀請行業知名專家的授課,來起到宣傳名城保護工作的作用,這種方法已經逐漸顯示出成效。

      二是繼續加強輿論宣傳,提高社會公眾參與保護的自覺性,明確和鼓勵社會公眾參與保護的機制和渠道。很多群眾都有對名城保護工作的自己的看法和想法,但是苦于缺少社會公眾參與保護的機制和渠道,很多有價值的想法得不到溝通和交流。

      2.2制定和完善相關行政規章和技術規定

      《條例》出臺以后相關的配套法規也要盡快抓緊出臺,各地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實施辦法》、《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管理辦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評估標準》、《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辦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備案辦法》等具體的相關規范制度都要求盡快出臺。

      2.3充分發揮城鄉規劃對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的調控作用

      保護規劃是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要把保護規劃納入城鄉規劃的制定與實施體系之中(當前重點抓好保護規劃的編制與備案等工作)。

      要充分利用城鄉規劃管理的多種手段,針對不同保護層次,研究制定針對性強的保護政策,采取不同的規劃管制措施。因為《條例》中并沒有涉及具體的名城保護的工作方法和手段,這些具體的實施手段和工作方法都需要從城鄉規劃管理中去尋找,通過我們的用地建設許可,規劃用地許可,建筑工程許可等方法從不同的角度予以規劃管理,才能有效、切實地做好名城保護工作。

      2.4開展名城名鎮(村)保護狀況評估檢查

      今年我們要做的一項重要工作就是對名城名鎮(村)保護狀況進行評估檢查。由我部會同國家文物局,組織專家對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狀況進行評估檢查。我們就可以通過專項評估檢查,總結經驗,對于保護工作做得不力的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提出整改建議,對于破壞特別嚴重的名城,提出列入瀕危名單的建議。

      2.5逐步建立保護檔案和保護動態監管信息系統

      按照歷史文化名城申報時的歷史文化遺存情況,以及城市總體規劃中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有關內容,建立遺產保護檔案和動態監管信息系統,對遺存保護狀況和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見圖6)。之前的110座歷史文化名城在申報稱號的時候都填寫了大量歷史遺存的材料,但是通過近幾年對這些材料的整理和核對工作,我們發現許多城市的歷史文化遺存與申報材料有很大的出入,這種現象一是說明了在我國城市化進程中,許多歷史文化遺存都遭到了極大的破壞,二是說明當時的申報材料不夠準確。鑒于這種現象,住建部開始建立歷史文化名城檔案,一是起到信息收集作用,二是為將來的監督工作提供參照,住建部今年已對36個城市開展了規劃動態監測,其中三分之一是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南京、杭州、蘇州、無錫、保定、泰安等)。

      2.6推進規劃督察員、專家參與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與監督

      我們的目標是在將來的三年內,這種規劃督察員制度能覆蓋100多個城市。除我部派駐各地的規劃督察員外,各省也應該逐步建立派駐規劃督察員制度,這樣才能保證名鎮名村也能受到監督。為此我們必須明確督察員、專家在申報考察工作、保護規劃編制和審查、瀕危名錄確定、保護狀況評估、監督檢查、宣傳培訓、名城保護范圍內建設工程監督的各自責任和作用。這種制度的建立,對名城保護的破壞行為直接起到震懾作用。

      2.7做好《全國“十二五”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設施建設規劃》的編制工作

      首先對國家《十一五》規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調查,主要是配合國家發改委對專項資金使用的情況做全面的了解,確保專項資金真正落實到位,真正用在名城保護領域中。其次在此基礎上,做好《十二五》規劃的編制,利用好國家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專項資金,切實發揮保護真實歷史遺存的作用。

      文化保護條例范文第2篇

      關鍵詞:《雷斯法案》;野生植物保護;統一立法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1-0263-03

      一、2008年《雷斯法案》修訂的背景及主要內容

      美國的野生動植物保護法——《雷斯法案》(lacey act)獲得美國國會通過,其主旨是通過立法保護野生動植物,禁止非法獲得、加工、運輸和買賣野生動物、魚類和植物貿易,禁止對野生動植物貨運文件作假。該法案在經過1969年、1981年、1988年的三次修改后,2008年5月22日美國農業部動植物檢疫局根據國際林產品貿易形勢所需對《雷斯法案》進行了新的修訂。它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點:

      (一)重新修訂了“植物”的概念

      2008 年之前的《雷斯法案》主要保護對象為魚類和野生動物,有關植物的條款規定很窄,僅限于美國本土、并列入《瀕危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或者任何州法律的物種,這是該法案的一個不足之處。新《雷斯法案》重新修訂了“植物”的概念,將植物的范圍由“瀕臨滅絕的動植物”擴展到“瀕臨滅絕的動物和整個野生植物及其產品”。

      關于植物范圍的規定主要在新法案第1條第(f)項中:第(1)小項規定,植物或者植物種群包括植物界所有野生組成部分,包括根莖、種子、組織部分和相應制品,以及所有不管是天然起源還是人工起源的林木;第(2)小項規定,“植物”概念不包括普通培育植物(除了林木)和農作物,不包括用于實驗室或田間研究的基因種質資源的科學標本,不包括用于移植或者更新的植物;第(3)小項規定,如果這些植物屬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名錄,或者屬于《瀕危物種法》所規定的瀕危或者受到威脅的物種,或者依據任何一州法律屬于受保護且瀕臨滅絕的本土物種第(2)小項不適用。

      (二)擴充了“取得”的概念

      1981年雷斯法案將“取得”(taken)一詞定義為“捕捉、殺害、或采集”。① 因此,關于植物的取得就只包括“采集”。新《雷斯法案》第一條第(j)項中規定,取得(taken和taking)是指捕獵,捕殺,或采集,針對植物而言,還包括收割、采摘、采伐、搬運等。此外還規定了“取得行為”——“取得”魚類、野生動物或者植物的所有行為。“取得”一詞概念的擴張意味著該法案除了對植物采集行為進行約束外,也對其他的行為進行了約束,同時將取得野生植物的所有行為也納入了該法案規定,擴大了植物保護的范圍。

      (三)增設了植物報關制度

      2008年修正案在院法案第3372條中增設了植物報關制度。該制度分為進口植物申報、相關植物制品申報、例外條款、審核、報告和法規的頒布。法案要求2008年12月15日之后進口到美國的野生植物及其產品,進口商在每次船運進口植物或林產品時都要提供基本申報,填寫“植物及產品申報單”。

      (四)增設了涉及植物的違犯犯罪類型

      除了持有、運輸或出售等違反各州法律或者規章,或者外國保護植物法律的行為之外,另外規定:任何盜伐、盜挖植物行為;任何從公園、森林保護區或其他官方保護區取得(“taking”)植物行為;任何從官方指定地區取得植物行為;任何沒有獲得官方許可或者與官方許可相背而取得植物行為都是被禁止的。

      (五)增設了處罰類型

      該法案對“不知情”而從事被禁止行為,且履行了“應有的主義責任”的進口商,規定了罰金、沒收貨物等民事處罰;對“不知情”而從事被禁止行為,而沒有履行“應有的注意責任”的進口商,規定了刑事輕罪罰款或監禁、沒收貨物;對于“故意”從事被禁止行為的進口商,規定了刑事重罪罰款或監禁、沒收貨物。

      二、從美國修訂的《雷斯法案》看中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中的問題

      (一)法律對野生植物與野生動物的保護不均衡

      導致野生植物與野生動物保護力度不均衡的主要原因有兩個:

      1.《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層級較低

      從下圖中可見,中國野生植物保護的立法主要集中于野生植物保護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還未通過關于野生植物保護的法律。而《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作為野生植物保護的一般立法,是一部由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行政法規的效力處于法律之下,國家沒有將《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上升為法律,使其相對于《野生動物保護法》來說降低了一個層次。《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立法級別低,必然影響其的執行,這樣很容易在執法者以及普通民眾中產生重視野生動物保護,而輕視野生植物保護的意識,從而導致對野生植物與野生動物保護力度的不均衡。

      2.野生動植物保護的分開立法模式導致野生動植物保護的失衡。美國《雷斯法案》主要針對鳥類和野生動物進行立法,后來又將植物納入到其調整范圍內,而且逐步擴展植物的范圍,保護力度高度集中且越來越嚴格。中國采用分開立法模式的目的是有針對性的對野生動物和野生植物進行保護,但是,在實踐中對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存在很多的相似性,比如自然保護區制度,分級保護制度等。因此,我們沒有必要將二者分開立法,因為它們本就是密切聯系的兩類野生生物。

      (二)《條例》規定的野生植物范圍狹窄

      文化保護條例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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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大數據時代,每個人都通過各種各樣的設備將自己的信息上傳至互聯網。無論是手機、汽車、可穿戴設備、家庭路由器,還是遍布城鄉的監控網,都記錄下你的活動、交往、健康和娛樂信息。對于充分占有這些信息的企業和組織來說,你就是無可遁形的透明人,在大數據時代里裸奔。 歐盟數據保護立法史

      2015年12月15日,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通過了《一般數據保護條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GDPR),以歐盟法規的形式確定了對個人數據的保護原則和監管方式,這將真正保護大眾,令其避免陷入裸奔尷尬。

      歐盟的數據保護歷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紀90年代。歐盟1995年通過了《數據保護指令》(即“95指令”,全名為PROPOSAL FOR A COUNCIL DIRECTIVE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IN RELATION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為歐盟成員國立法保護個人數據設立了最低標準。

      在20年前制定“95指令”時,互聯網還沒有廣泛被大眾使用,個人數據的收集及處理只是限定在用戶名、地址及相對簡單的金融信息等。

      但隨著互聯網飛速發展,24小時實時在線的移動互聯網和社交應用,使人們每天的生活乃至地理位置信息都成為暴露的對象。“95指令”中包含的訪問權(即用戶有權訪問他們的信息并且修改不當的地方,目的是確保信息的正確性)已經不能滿足用戶的需求,用戶轉而尋求對個人數據的控制權。

      互聯網新技術的發展和用戶控制需求的變化,使“95指令”為代表的傳統數據保護框架亟待重大更新。

      歐盟第一次修正努力始于2002年。歐盟在當年7月12日的《隱私與電子通訊指令》(Directive on privacy and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Directive 2002/58/EC)中,詳細規定了通信和互聯網服務商需要采取適當的措施,保證通信和互聯網服務的安全性;禁止在未征得用戶同意的情況下存儲和使用用戶的數據;服務提供商應該保障用戶的知情權,如告知用戶所收集的數據及進一步處理此類數據的意圖和用戶有權不同意等。

      這一次個人數據保護修正的內容確定了未來互聯網個人數據保護的基本原則,但是在具體操作層面還較為粗略,也缺乏明確的違規懲罰措施。

      2009年11月25日,歐盟對個人數據保護措施又進行了一次重要修正,通過了《歐洲Cookie指令》(EU Cookie Directive,DIRECTIVE 2009/136/EC),并確定其于2011年5月25日在歐盟正式啟用。

      《歐洲Cookie指令》的核心內容,是對電子商務中Cookie的使用加以規范和必要的信息披露管理。

      Cookie是互聯網常用的用戶跟蹤和識別技術。用戶在使用瀏覽器進行網站內容瀏覽時,網站可以在用戶電腦本地存放Cookie以識別和記錄用戶的登錄、瀏覽和購買信息。

      盡管Cookie可以被用戶手工操作關閉,但對于絕大多數非IT背景的用戶來說,如果網站在未明確提示下使用Cookie記錄相關信息,用戶是毫無察覺的。

      2002年的《隱私與電子通訊指令》要求網站告知用戶啟用Cookie及如何刪除或作廢Cookie,但絕大多數網站都會把這部分內容放置在用戶注冊時必須“同意”的用戶協議中,而協議內容幾乎沒有用戶真的會去完整閱讀。

      《歐洲Cookie指令》則要求網站在用戶初始使用時網站必須關閉Cookie的使用,直到用戶明確同意啟用Cookie時才能開啟此功能。

      《歐洲Cookie指令》是《隱私與電子通訊指令》的重要補充,它一方面強化了用戶的知情權,讓用戶對網站收集、存儲和跟蹤用戶信息有了清晰明確的了解;另一方面,指令也對網站生成、使用和管理以Cookie為核心的用戶個人數據提出了完整規范的管控要求,以避免網站濫用或以不夠安全的方式操作與存儲用戶個人數據。

      最重要的是,在互聯網世界中有著除Cookie以外的眾多不規范甚至非法收集跟蹤用戶數據的技術手段。《歐洲Cookie指令》劃清了對用戶個人數據合法操作與非法操作的界限,讓歐盟管控互聯網并進行個人數據保護有了明確的依據。

      歐盟內各國信息化主管部門隨后也以此為標準對本國的網站以及移動應用進行審查。

      以英國為例,在Cookie合規性檢查之前,英國排名前50的網站只有12%遵照《歐洲Cookie指令》的要求,在網站上彈出窗口或在指定的頁眉頁腳提供Cookie信息確認提示或信息說明。而法國和德國的前50大網站則全部不合規(根據TRUSTe2012年10月的統計報告)。

      盡管歐盟在不同階段通過了不同的數據保護修正指令,但是這些修正內容還是架構在1995年頒布的《數據保護指令》基本框架之上。歐盟希望能夠有一個全新的完整框架用來代替20年前構建的、已經不能適應移動互聯網時代需求的陳舊框架。 嚴厲的新法規

      新的個人數據保護框架終于誕生了。2012年1月25日,歐洲議會公布了《一般數據保護條例》草案并希望在歐盟內部盡快三讀通過。

      這個條例草案的內容預示著個人數據保護管理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條例甚至通過制定詳細的管理規范,使其具備了在企業內控和合規管理方面的可操作性,適用對象也從歐盟內的企業擴展到向歐盟用戶提供互聯網和商業服務的所有企業。

      在《一般數據保護條例》長達206頁的文件中,我們可以看到一些關鍵的變化:

      從地域/國家劃分轉向基于數據內容劃分

      傳統的立法管轄權通常是按照國家/地域進行劃分的。但在本條例中,數據保護約束同樣適用于向歐盟居民提品或者服務,甚至只是收集或監控相關數據的非歐盟企業和組織,而與這些企業和組織所在位置無關。

      換句話說,非歐盟的企業和組織向歐盟用戶提供服務,哪怕是免費的服務,也需要嚴格遵從歐盟這份數據保護條例的要求。

      這就開了一個獨特的先例:法律管轄范圍不是嚴格按照國家/地域劃分,而是按照數據的分布來認定。

      由于互聯網上數據分布本身也是在動態變化的,這還意味著法律管轄范圍也有可能按照數據的遷移而不斷變化。

      所以,雖然是歐盟的數據保護條例,但卻有可能應用到全球任何企業身上。

      進一步嚴格的內控和監管

      企業和組織在對個人數據進行操作時,必須記錄所有的操作流程和步驟。換句話說,企業必須建立個人數據操作監控記錄機制,以備政府和相關監管機構檢查。由于條例是全歐盟內部統一的,所以大型跨國公司可以使用一套標準的監控記錄機制對歐盟內所有國家的分公司進行監控和管理。

      對于個人數據被廣泛使用的情況下,例如個人數據被公共機構或團體使用、被超過250名雇員的企業使用、或者個人數據在特定目的下被持續和系統地收集監控,那么進行數據處理或控制的企業或組織應該任命有專門數據保護知識的數據保護專員(Data Protection Officer, DPO)。

      DPO的任職期限至少為兩年并可連任,任命過程應該是透明的,向公眾及監管機構通報其姓名及詳細的聯系方式。

      DPO會確保企業遵從個人數據保護條例的規定,并在企業發生個人數據操作違規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當發生嚴重的數據泄露時,條例要求公司及組織第一時間通知相關國家監管機構,并把數據泄露的數量、方式、渠道以及可能的影響范圍上報。

      如果數據泄露會對數據所有者(用戶)產生負面影響,公司及組織也必須毫不延誤地通知數據所有者(用戶)以便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影響。

      英國寬帶服務提供商TalkTalk在2015年曾多次出現用戶數據被黑客竊取而沒有及時上報,在條例生效后,TalkTalk這樣的行為預計會被處以接近懲罰上限的巨額罰單。

      數據保護的前瞻性要求/最簡化原則和數據操作的告知權

      條例把數據保護作為基本要求,強制企業在業務設計初期就必須考慮。

      這包含了兩方面的要求:第一,在設計新的業務系統、業務流程和服務時,處理個人數據的環節就必須按照條例要求的方式進行構造。企業還必須提供相關信息證明自己滿足了上述要求。

      第二,當系統、流程和服務包含了個人數據被共享的多個不同級別時,默認的缺省選項必須是共享內容最小的選項――不共享任何內容,這就是數據保護的最簡化原則。

      另外,數據操作的告知權在條例中也進行了嚴格限定。數據操作者(企業或組織)在收集和使用個人數據前必須向數據所有者(用戶)明確告知數據的收集內容和使用方式,并且需要獲得數據所有者的明確同意。條例不認可任何形式的“缺省同意”,對于企業基于大數據的業務創新,這可能成為一道沉重的枷鎖。

      數據所有者(用戶)的個人數據刪除權

      數據所有者的個人數據刪除權,(有時也被稱為“數據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也在條例中明確提出。當數據所有者(用戶)撤回自己向企業或組織授予的個人數據使用權時,相關企業或組織必須立即無條件刪除所有的個人數據。

      換句話說,當一個歐盟居民要求刪除自己的新浪微博賬號和相關內容時,新浪微博必須無條件刪除微博賬號內的所有信息并不得保留其他備份。

      數據刪除權并不像大眾想象的那樣清晰且易于執行。

      對于一個大型企業來說,用戶信息往往分布在從營銷、銷售、客服乃至財務和供應鏈等多個系統中,甚至還會存在于一些excel文件中。一旦需要把某個用戶的數據完全刪除,就要依靠一套數據同步機制確保刪除沒有遺漏,這是非常困難且成本高昂的操作。

      對于面向公眾的互聯網企業,這個問題就更為復雜了。

      以新浪微博賬號刪除為例,盡管微博賬號已經刪除了,但是搜索引擎如Google或百度,還存在著原賬號的搜索鏡像數據。搜索引擎是否有義務配合把所有相關的搜索數據一并刪除?

      巨額的懲罰上限

      條例中最吸引眼球的就是巨額的懲罰上限。

      盡管條例中規定違法的懲罰金額由成員國自行確定,但懲罰上限確是處于歐盟立法中相當高的水準:對于不太嚴重的違法,罰款上限是1000萬歐元或前一年全球營業收入的2%(兩值中取大者);

      對于嚴重的違法,罰款上限是2000萬歐元或前一年全球營業收入的4%(兩值中取大者)。如果是Google或者Facebook這樣的公司按照全球營業收入罰款,那就是幾億甚至幾十億美元的罰單。

      《一般數據保護條例》和“95指令”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效力。歐盟的“指令”(Directive)是需要各成員國據此在本國立法并加以執行的,所以“95指令”和后續的各個修正指令是不能直接應用到各成員國的。

      而“條例”(Regulation)在通過之后,立即在整個歐盟范圍內生效,無需在各成員國內立法確認。這一點恰恰是歐盟希望以統一的標準推進個人數據保護所要達到的效果。

      不過,考慮到歐盟各成員國內部的文化、經濟發展和習慣的差異,歐盟允許各成員國政府就條例出臺一些補充規定,以適應本國特殊的數據保護需求。 對遏制創新的擔憂

      《一般數據保護條例》草案的出臺,直接震動了向個人提供互聯網服務、同時大量收集用戶個人數據的互聯網巨頭們。歐洲和美國的行業組織提出警告說,條例中嚴格的數據保護約束將極大阻礙數據的商業價值挖掘,并將給企業帶來相當大的額外成本。

      以Google、Amazon和Facebook為主的美國互聯網巨頭們,在獲知草案內容后組成了龐大的游說團,在布魯塞爾歐洲議會總部所在地展開了曠日持久的院外游說活動。

      Google和Facebook等企業希望推遲草案的通過時間,甚至修訂草案的內容,以便現存的互聯網用戶信息收集和使用方式能夠持續下去。

      歐洲議會曾就《一般數據保護條例》草案收到超過4400份修正意見,數量之多為歐盟立法修正案中所罕見,而其中大部分修正意見來自于美國互聯網企業。

      目前看來,相關公司的游說并未取得顯著效果。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已經率先通過了《一般數據保護條例》。預計2016年初,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和歐洲理事會(European Council)將批準通過該條例,兩年過渡準備期后,《一般數據保護條例》將于2018年正式生效,并成為歐盟數據保護法的核心框架。由于《一般數據保護條例》增加的數據保護要求和實施的復雜性遠高于原先的“95指令”,對于中大型企業的業務調整和IT系統改造來說,兩年的過渡準備期,時間并不很充裕。

      未來歐洲的大數據時代,有可能在《一般數據保護條例》的約束與引導下走上一條與美國有較大差異的道路。一方面,企業自由收集、分析和管理用戶信息的權限將會被嚴格限定和監管,大數據所帶來的創新空間會受到明顯約束;另一方面,嚴格的個人數據保護所帶來的額外成本、復雜的數據使用授權(尤其是跨企業數據共享)和政府過度監管的風險,也會讓企業的信息資產管理的運營成本顯著增加。而美國在個人數據保護上采用相對寬松的管理理念,保證信息能夠充分地自由流動,有可能給企業帶來更為靈活與廣泛的大數據創新空間。

      文化保護條例范文第4篇

      關鍵詞:歷史村鎮;鄉土建筑;調查研究

      中圖分類號:TU9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144(2010)02-37(5)

      作者簡介:金浩萍 昆明市規劃編制與信息中心 國家注冊規劃師

      高雪梅 昆明市規劃編制與信息中心 總工程師 教授級高級規劃師

      李洪武 昆明市規劃編制與信息中心 助理工程師

      昆明建城歷史悠久,自公元前三世紀初,楚將莊蹺入滇建立古滇王國,唐永泰元年(765年)南詔國“開拓東境”筑拓東城,雖歷經1200多年的拓展變遷,古城格局仍依稀可辨。1982年,昆明被國務院公布為第一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以來,當地政府逐步建立起“文物保護單位一歷史文化街區一保護建筑”三個層次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特別是2000年以來,加強昆明主城范圍內的歷史文化街區與歷史建筑的保護工作,昆明市政府批準了昆明文明街歷史文化街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紫線,同時對主城內62幢歷史建筑進行掛牌保護。

      在昆明,數量最多、文化內涵最豐富的鄉土建筑,主要分布在昆明遠郊地區的歷史村鎮中。昆明是一個多民族聚集的地區,這里的鄉土建筑蘊涵著豐富多彩的民族、民間、民俗文化,反映出歷史村鎮的發展歷程。保留至今的鄉土建筑,大多分布在經濟欠發達的歷史村鎮中。隨著城市化快速進程、現代新昆明的建設和新農村建設伴隨的建設大潮,如何保護好這些鄉土建筑遺產,是當前文化遺產保護中不可忽視的重要問題。

      2006年開始,昆明市政府在友好城市瑞士蘇黎世市老城保護專家的大力支持下,分3次陸續開展了“歷史村鎮和鄉土建筑”調查與研究工作。重點調查范圍為昆明遠郊地區、市域范圍內歷史文化遺產。

      1 開展歷史村鎮、鄉土建筑遺產普查

      在當地政府規劃、建設和文物主管部門的大力支持下,“昆明與蘇黎世友城合作?老城保護項目組”對昆明行政轄區內的1市、5區、7縣的歷史村鎮、鄉土建筑遺產進行全面、廣泛的調查。除東川區外,昆明各縣(市)、區都有大量歷史村鎮、鄉土建筑遺產留存(圖1)。這次普查以鄉土建筑遺產較為集中的區域――歷史村鎮為調查單元,對昆明的17個歷史村鎮、歷史街區進行實地走訪和調查。提出亟待重點保護的歷史村鎮、歷史街區名錄,并完成了工作報告。

      我們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調查工作:

      1.1 詳盡的基礎資料

      基礎資料的詳盡程度決定了歷史村鎮、鄉土建筑遺產調查工作的效果和質量。應提前獲得所調查區域的地形圖(1:500)或衛星圖片,這對初步劃定保護范圍和確定建筑保護類別提供了基本資料和工作的可能性。深入實地進行訪談調查,與當地相關政府部門、村民座談,收集第一手資料;通過收集、閱讀、分析整理相關文獻資料,了解歷史村鎮的歷史沿革、自然地貌、民俗特色等,這有助于分析和評估歷史村鎮、鄉土建筑遺產的歷史價值。

      1.2 細致的調查

      應在了解現存建筑的總體規模、整體風貌特色的基礎上,對歷史村鎮的村落格局、鄉土建筑布局格局、自然環境以及主要民族、姓氏情況等方面進行調查,并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傳統鄉村文化遺產等方面進行調查和整理。同時,應在片區內對所有建筑進行調查,并按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中對建筑的分類方式,把現存建筑劃分為“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建筑”、“歷史建筑”、“與風貌無沖突建筑”和“與風貌有沖突建筑”四類,并在圖紙上用不同色彩進行區分和標志。在此基礎上,應列出“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建筑”、“歷史建筑”的保護名錄。詳細調查每一幢鄉土建筑的建筑規模、詳細地址、建筑風格、建造年代、建筑結構、建筑高度和層數、現在與原有用途、產權歸屬、設計施工等方面的情況,并對建筑質量、歷史價值等進行初步評價。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應借助衛星圖片和鳥瞰照片,繪制每棟鄉土建筑的第五立面(即屋頂平面圖)、建筑的首層平面圖、村鎮的街巷及開敞空間格局等。這些基礎工作的完成,對下一步確定保護原則、保護規模和建筑的保護整治方式等內容做好前期準備工作。

      1.3 確定保護名錄

      應對所調查的歷史村鎮、鄉土建筑等級劃分和評估,分析和評價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以及周邊環境保護情況。綜合相關因素,在此基礎上確定保護名錄。2006至2007年開展的調查工作,為上報國務院審批的《昆明市總體規劃修編(2008―2020)?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題》中重點保護歷史地段和村鎮名錄的提出,提供了有力的技術支持和科學依據。

      2 分步編制保護規劃

      在我國現行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中,保護規劃的編制分為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2個層次;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又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層面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層面。按照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中相關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主體明確為所在地縣政府組織,但由于規劃實施的主體,可能來自政府、房地產商等,若保護規劃過于強調細節則無法實施。因此如何編制一個具有可操作性、切合實際的保護規劃,這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在還沒有確定保護投資主體的保護規劃中,我們究竟應編制一個怎樣的規劃對歷史村鎮保護控制?我們建議在國家現行規范的基礎上,再進行分層次編制和審批。即將保護規劃分為3個層次:

      2.1 控制性保護規劃

      在沒有投資主體的保護規劃中,建議先期編制《控制性保護規劃》,主要用于確定保護原則和保護目標、保護范圍、核心區范圍、建設控制區范圍和風貌協調區范圍;同時,確定重點保護的建筑,即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建筑和歷史建筑。相當于總體規劃,確定保護規劃的剛性原則和核心保護內容,而對于建控區和協調區則有一定的彈性空間,這有利于在下一步實施中增加可操作性。

      在我們的調查中,示范性地編制了《安寧市祿裱村保護規劃》的部分內容,初步劃定了保護范圍、保護層次以及需重點保護的村落格局、節點等內容。(圖2)

      2.2 控制性詳細規劃

      在明確了實施和投資主體后,應在《控制性保護規劃》所確定的規劃原則和保護內容的基礎上,進一步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規劃范圍內的土地用地性質、確定人口和建筑容量(即建筑密度、容積率等)、確定道路紅線和建筑退距原則,以及進行建筑高度和視廊控制、交通組織、空間景觀、公共設施布局、市政工程設施等。

      由于國家現行的相關法規、報批程序等并沒有“控制性保護規劃”這一層次的保護規劃,根據《昆明城市總體規劃(1996-2010)》有關內容,當地縣區政府在沒有投資主體的情況下,已于2008年組織編制了相當于“控制性詳細規劃”層面的《官渡古鎮保護規劃》和《晉城古鎮保護規 劃》,用以指導歷史村鎮里的民房修建和建控區內的小型新建項目。

      2.3 修建性詳細規劃

      在保護規劃項目進入到實施階段時,可以開展《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這一時期的重點是對歷史村鎮的重點地段和空間景觀的保護與整治設計,包括建筑物的保護與整治方式的確定,建筑物和公共空間整治設計方案,綠化配置和環境設施、市政設施等的具體布置和設計概念的明確。(圖3)

      2003年,昆明市政府對文明街片區的保護更新,采取了政府主導、企業運作的方式,由市、區兩級政府投入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地產公司保護更新街區建筑。在這樣的背景下,由區政府和企業共同組織編制了《文明街歷史街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和《文明街歷史文化街區紫線劃定方案》,并于2006年得到批準。目前,文明街片區保護更新項目已實施了3年。在諸多原因的背景下,同樣不得不面臨著修改、調整的問題。在劃定文明街紫線時,政府和編制單位考慮到成片保護街區,將核心區劃得過大(甚至包含城市道路),而2008年國家出臺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對街區的核心保護區提出不得新建、擴建的規定;同時,投資方也對原有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內容提出了新的設計理念,這樣使原有規劃的實施進入了一個進退兩難的境地。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是剛性的、具有法律效應的,但作為規劃管理和規劃編制單位則應該具有一定靈活性,在歷史村鎮和鄉土建筑的保護面臨各種新情況和新問題的情況下,如何采用適宜的方法解決這些問題,是我們規劃工作者值得思考的問題。

      3 建立完善的保護機制勢在必行

      3.1 法律法規不完善

      3.1.1 法律、法規方面

      1982年,國家開始對歷史文化名城進行保護,2002年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明確提出了歷史文化村鎮的概念,2008年國家和云南省政府先后出臺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云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條例》,將歷史村鎮的保護列入了法制軌道。1995年頒布、2004年修訂的《昆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雖先于國務院和省政府出臺相關保護條例,但與現行的上位條例相比,缺乏配套村鎮、街區保護方面的內容。

      與此同時,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云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條例》中,雖然提出了對歷史建筑的保護和維修方面的規定,但是沒有界定什么樣的建筑是歷史建筑,也沒有界定歷史建筑的法律地位(即申報、批準程序)。因此,在對歷史建筑,也就是鄉土建筑保護維修方面的規劃管理帶來了一些操作層面上的問題。

      3.1.2 管理方面

      目前,從國務院層面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歷史建筑的保護和管理,是由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2個部門進行管理;到地方上也就由相應的政府規劃(建設)、文物部門進行共同負責。這樣的管理體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鄉土建筑的保護不是十分有利。

      文化部門掌握文物建筑的信息(保護范圍、建控區范圍)、規劃(建設)部門掌握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歷史建筑方面的信息,在管理方面出現多重交叉和信息不完全對稱的情況。不同部門對同一文物建筑、鄉土建筑的維修要分別提出意見,分別召開專家論證,不僅延長了項目報批時間,也浪費大量的人力物力。這樣,往往會出現職責不清、管理有空白點的情況。借鑒瑞士蘇黎世的經驗,應該在規劃局(一級局)的架構下成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局作為二級局,這樣理順歷史文化遺產管理機構設置。

      3.2 保護政策不配套

      3.2.1 面對城鎮中的歷史村鎮不同維修主體和利益相關人(政府、地產商和私人房主),應制定相應的保護政策

      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鄉土建筑遺產往往位于城鎮老城中心,具有很大的商業價值。因此,私人房主、企業和地產商對鄉土建筑的保護有著很高的主動性。但是,由于保護政策的缺失,也使鄉土建筑的保護進入兩難境地。通常現在還居住在城鎮老區的住戶,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對歷史建筑進行較好的維護,而當地政府沒有相應的維修經費補助政策,資助私人按照歷史遺產保護要求維修老建筑。以政府牽頭、企業運作的方式對歷史村鎮進行保護更新的項目,往往政府只是提出保護鄉土建筑的剛性要求,對歷史城鎮中的新建建筑的高度、密度和建筑風格提出諸多的限制條件,而沒有相應的鼓勵政策。如異地經濟平衡政策,即對同一企業的其他用地的開發建設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這樣就能夠避免開發企業在歷史村鎮地塊的過度開發。例如增加建設控制區建筑高度、增設歷史建筑地下空間和不協調的附屬建筑等。

      3.2.2 面對農村實行的“一戶一宅”政策,應制定有利于街區保護和農民利益的保護政策

      在歷史村落中,作為鄉土建筑的所有者――農戶也同樣提出改善居住條件的需求。按照農村現行“一戶一宅”政策,若不拆除宅基地的民居,就不會獲得新的宅基地:也就是說,農戶要么拆除鄉土建筑,要么放棄房屋所有權。這樣導致了很多的歷史建筑被迫拆毀重建。

      文化保護條例范文第5篇

      【關鍵詞】:避風港規則 通知刪除 明知應知 主動審查義務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應用,網絡用戶已經習慣于從網絡上獲取大量的免費資源,他們通過網絡服務商的搜索功能、鏈接服務等方式獲取他們所需的資源。此時,就給著作權的保護帶來了巨大的沖擊。如果給著作權人過多的保護,就很可能遏制網絡技術的發展;但如果對著作權人給予較少的保護,則會使直接侵犯版權的行為在網絡上大量發生。我國網絡服務商的避風港規則,為雙方建立了新的利益平衡機制。“雅虎案”作為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實施后的涉及避風港規則的第一案,也必然凸顯出它的價值所在。

      一、雅虎案案情

      2007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十一家國際知名唱片公司聯合起訴雅虎中國侵犯音樂著作鄰接權案,判決雅虎中國刪除鏈接并賠償21萬元。判決做出后,就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各方所持的觀點不同。一方認為,根據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雅虎中國已經斷開了唱片公司通知函中所提供的具體的侵權網絡鏈接地址,而該通知函中涉及歌手和歌曲名稱因沒有提供具體網絡鏈接地址,不符合法定的要件,應認定為無效,雅虎中國就沒有履行的義務。另一方則認為,雖然唱片公司提供的通知函中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但是面對數以萬計的侵權網絡鏈接,要求唱片公司提供所有的侵權鏈接地址不切實際,并且雅虎中國的音樂頻道作為向網絡用戶提供音樂服務的營利性專業網站,為侵權錄音制品提供侵權鏈接搜索的同時,制作了系統的搜索結果和分類模塊,應知侵權的存在,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于對避風港規則的不同理解,而產生了不同的觀點,顯然有必要對避風港規則加以分析。

      二、網絡服務商的免責條款:通知刪除

      根據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網絡服務商在收到權利人發出的符合避風港規則要求的書面通知函后,要立即對侵權內容采取刪除或者斷開的措施,并應立即通知上傳該內容的網絡用戶。如果網絡用戶發出符合避風港要求的反通知書時,網絡服務商可以恢復被刪除或者斷開的內容,并且第十四條對通知函的內容也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此外,網絡服務商如果符合第二十三條但書中的規定,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內容侵權的,應該不受避風港規則的保護。該免責條款的規定存在一些問題:

      (一)對通知書具體內容的規定,可操作性較弱。法條中規定要求權利人提供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所有名稱和網絡地址,對于當今的網絡世界,每天都會有數以百萬計的網絡用戶上傳侵權內容,如果要求權利人提供每一個網絡地址,這是不現實的。然后網絡服務商可以通過它們所擁有的技術措施來過濾侵權文件。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千禧年數字版權法》(簡稱DMCA)的規定,該法案并沒有對侵權通知的內容做出嚴格的硬性要求,只要求通知列舉出代表性的作品名單即可,而無須提供全部的侵權內容。DMCA的規定可操作性較強,值得我國借鑒。

      (二)通知合格與否對于避風港規則的影響。根據我國的規定,如果權利人發送的通知符合通知書內容的規定,網絡服務商立即刪除或者斷開侵權內容,就可享受避風港的免責保護。 轉貼于

      三、網絡服務商的責任認定:“明知或者應知”的適用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中規定“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此規定是對避風港規則的限制,使得網路服務商在采取措施之后,并不必然的受到避風港規則的免責保護,一旦其具備了明知或者應知的條件,也將承擔侵權責任,它是對美國“紅旗標準”的吸收與借鑒。對“明知或者應知”不作限制,就會大大增加網絡服務商的責任,而減少權利人的責任;如果未作嚴格的限制,則網絡服務商將被夾在權利人和網絡用戶之間,既要積極地審查可能的侵權情形,又要顧及網絡用戶中相對服務對象的權利,因為一旦錯刪網絡服務商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樣就有悖于避風港規則所追求的價值。

      四、網絡服務商的主動審查義務

      我國沒有規定網絡服務商的主動審查義務,對于其是否應承擔主動審查義務各方觀點不一。對于網絡服務商來說,他們不愿承擔此項義務,理由是網絡用戶數量非常龐大,并且每天傳輸的資源也是非常巨大的,如果要求其承擔主動審查義務,必將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從權利人,面對每天都有數以百萬計侵權發生的網絡世界,權利人的力量顯得微乎其微。在這一情況下,就需要賦予網絡服務商一定范圍內的 主動審查義務,既不過分加重網絡服務商的責任,也可減輕權利人的責任,從而盡可能的實現二者的利益平衡。

      對于主動審查義務的適用,我國可以借鑒歐盟指令的有關規定,對于一般性的審查義務予以免除,但是對特定的審查義務負有主動審查義務。特定的審查義務指的是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條件下的審查義務。因為網絡服務商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進行主動審查具有可操作性,網絡服務商一方面具有技術方面的優勢,另一方面只需要在自己的網站內負有審查的義務。

      五、結語

      避風港規則一方面為權利人提供非常及時、簡便的救濟方式,使其無須經過訴訟就可以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另一方面,又保護了網絡服務商的利益,通過履行特定的義務,使網絡服務商對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不需承擔責任。盡管,目前避風港規則還存在一些問題,但是隨著我國立法的不斷完善,必將達到權利人與網路服務商之間最大化的利益平衡,從而促進社會文化事業的不斷發展與進步。

      【參考文獻】

      1. 梁志文. 數字著作權論—以《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為中心[M]. 知識產權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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