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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小企業 融資 稅收政策
一、前言
中小企業對我國經濟發展有一定的促進作用,因此,我國應該積極促進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以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對我國經濟的推動作用。然而,我國中小企業的經濟運行中,離不開融資,可是融資問題卻是中小企業所面臨的一大難題。我國中小企業在融資中存在較多的問題,需要我國政府采取有效的稅收政策以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問題,從而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的更好發展。
二、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現狀
目前,我國多數中小企業通過融資方式以確保企業經濟的有效運行,但是融資現狀不夠理想,具體能從以下兩個方面體現出來。首先,從中小企業融資情況看融資現狀。企業從成立到發展,再到成熟,需要經歷較長的時間,而在這一過程中,資金的支持是十分重要的,企業若是缺乏資金,將難以在市場競爭中立足。由于中小企業競爭能力較弱,因此其往往會選擇融資方式以獲取相應的資金支持。其一,內源融資成為我國較多中小企業融資的選擇之一,因其具有成本低和效益高的優勢,所以對成立初期和發展時期的中小企業而言,是重要的融資渠道。但是,中小企業倘若長期堅持僅依靠內源融資,則會影響企業的發展。其二,中小企業的外部融資分為直接和間接兩個方面的融資,但是無論是哪一種融資方式,對中小企業都存在較大的風險。其次,從中小企業融資特點看融資現狀。其一,具有階段性特點,中小企業從創立之初到成熟期階段,對融資需求逐漸增大,而融資風險卻逐漸降低,在成熟期以后,企業的融資需求逐漸減少,而融資風險卻逐漸增大。其二,中小企業所從事行業的不同,其融資方式也有所差別。總之,融資是為中小企業提供經濟支持的主要方式之一,然而中小企業在融資中存在較多的問題,但有效調整稅收政策可以較好的減輕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時所面臨的壓力,因此,我國政府要加強對稅收政策的調整。
三、我國中小企業融資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我國稅收政策對中小企業實現內源融資有不利的作用。中小企業通過內源融資方式所獲取的資金支持,主要表現在留存收益和折舊方面,而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方面,并沒有給予中小企業更大程度的優惠。我國對屬于高新技術產業的中小企業以及應納稅所得額少于六萬元的中小企業有較好的稅收政策優惠,但是對于不屬于這兩種情況的中小企業而言,沒有任何的優惠政策。其次,稅收政策的實施沒有更好帶動企業的外源融資。其一,我國小額貸款單位沒有得到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所以貸款單位存在一定的風險,這對中小企業而言比較不利于自身發展。其二,我國風險投資機構也沒有得到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這對風險投資企業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其三,我國稅收政策對融資租賃的支持力度不夠,從而導致中小企業在融資租賃時得到較少的優惠政策或者沒有享受到優惠。最后,我國稅收政策缺乏對信用擔保機構的大力支持。目前,雖然我國對信用擔保機構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但是其政策體系仍然不夠完善,進而導致我國多數中小企業的融資仍遇阻礙。
四、促進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稅收政策建議
第一,我國政府應該積極完善中小企業內源融資的稅收政策。首先,擴大我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中小企業范圍,以促進更多類型企業可以享有稅收優惠政策。其次,加強中小企業的資金積累能力。最后,加大政策優惠力度以及減輕中小企業的負擔。第二,積極完善我國中小企業的外源融資稅收政策,具體表現為:鼓勵風險投資;對債券融資給予優惠;鼓勵商業銀行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業務辦理;進一步完善融資租賃的政策;減少民間借貸的束縛。第三,促進我國擔保機構的更好發展,要積極給予擔保機構減免稅收的政策,與此同時,加強對我國西部地區的支持力度,以促進我國西部地區的中小企業快速發展。第四,增大我國中小企業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以加強對其他中小企業的扶持。第五,根據中小企業的發展周期制定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而有效調節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與風險之間的關系。第六,加強我國中小企業的管理服務體系的完善,有利于為中小企業提供有利的稅收環境。第七,采取稅收政策時要兼顧公平,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政策要一視同仁,進而給予中小企業以合理的政策,盡可能的促進中小企業快速發展。
五、結論
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對經濟發展有重要的促進作用,因而中小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對我國經濟增長有促進作用,所以要確保中小企業的持續發展。資金支持是中小企業發展的根本動力,而目前我國多數中小企業都面臨融資困難的問題,盡管我國采取了一些有效的稅收政策以盡可能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問題,但是其效果不是很理想。總而言之,我國應正確認識到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問題,進而通過有效借鑒其它國家的措施,以完善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稅收政策,從而促進我國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劉桔林.社會資本對中小企業集群融資的影響及實現機制研究[D].湖南大學,2012.
關鍵詞:金融業;稅收制度;稅制改革
文章編號:1003-4625(2008)04-0070-04 中圖分類號:F832.2 文獻標識碼:A
伴隨著金融業融入全球化的到來,中資金融業正逐步與外資金融業在同一個平臺上展開激烈競爭。作為影響市場競爭力的一個重要因素,現行的金融稅制逐漸暴露出諸多問題,制約了我國金融業市場競爭力的進一步提升,影響了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為此,政府必須提高在金融方面的宏觀調控能力,通過運用各種政策手段,為金融業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一、中國現行金融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中國金融領域中許多問題的發生與現行金融稅制的不健全有關。現行金融稅制存在的第一個主要問題是稅負偏高。目前在中國從事金融業務,主要涉及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具有稅收性質的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其中,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和教育費附加,從性質上說都屬于在交易環節征收的流轉稅。
(一)流轉稅負擔
不論從事何種金融業務,原則上統一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并按照規定的營業稅稅額附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1.營業稅稅率2002年為6%,2003年降為5%。
2.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因納稅人所在區域而不同,在市區的,稅率為7%;在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在其他區域的,稅率為1%。由于金融機構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者縣城、建制鎮內,所以實際適用稅率多為7%或者5%。
3.教育費附加統一按照3%的附加率征收。
印花稅則因交易憑據的不同,稅率和稅基都不盡相同。雖然與其他稅種相比,印花稅的稅率很低,但是它一般按照涉及的交易額(如貸款合同金額)全額向交易的雙方征收。所以,從貸方實現的營業收入和借方的借款成本的角度來看,印花稅也占有一定的稅負比例。
綜合考慮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和教育費附加,即使營業稅稅率下調至5%,一般金融業務的流轉稅綜合稅負也在5.5%以上。特別是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雖然目前已經降為2‰(最高的時候曾經達到5%。),但是與其他印花稅稅率比較仍然很高。這樣,金融機構從事證券買賣,既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又要繳納稅率相當高的印花稅。由于以下幾方面的原因,中國金融行業的流轉稅實際稅負會更高:
1.營業稅是按照營業額全額征稅,而不是按照凈額(即價差)征稅,更不是像增值稅那樣只對增值額征稅,即金融服務所消耗的購進貨物所承擔的增值稅稅額不能得到扣除。所以,實際上金融業承擔了營業稅和增值稅的雙重稅收負擔。
2.營業稅的營業額包括金融機構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因此,一些實際并不構成企業收入的代收費用,如證券公司為證券交易所代扣代繳的過戶費、開戶費等,也被計人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3.中國的一些金融機構,特別是有些大型商業銀行,資產質量比較差,不良貸款率比較高,但是營業稅原則上是按權責發生制的要求征稅的,因此,在滯收利息比率比較高的情況下,銀行對大量應收未收利息需用營運資金墊付稅款,銀行實際實現的利息收入所承擔的稅負就要比法定稅率高。雖然目前對此問題稅收政策上已經有所考慮(現規定:銀行2000年底以前已經繳納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經過批準,可以在以后5年之內沖減營業收入;2001年以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若在180天以后仍未收回,可以沖減當期的營業收入),但是問題并沒有完全解決。
對于證券交易業務,從部分國家征收證券交易稅或者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稅負來看,有些國家的稅負比中國的稅負略高。例如:英國對股票買方征收印花稅,丹麥對股票的賣方征收證券交易稅,稅率均為交易價格的0.5%。有些國家的稅負則比中國的稅負低。例如:法國對于在股票交易所或者柜臺交易的證券,按照交易額對買賣雙方征收證券交易稅:交易額在100萬法郎以內的部分,稅率為0.3%;超過100萬法郎的部分,稅率為0.15%;每筆交易可以減稅150法郎,且每筆交易稅額最多不超過4000法郎;對于在創業板上市的股票交易不征收交易稅。瑞士對于證券買賣征收印花稅,國內證券稅率為0.15%,國外證券稅率為0.3%(稅負由買賣雙方各自承擔一半)。比利時對于證券買賣征收證券交易稅,股票稅率為0.34%,債券稅率為0.14%(稅負由買賣雙方各自承擔一半)。中國香港和臺灣地區也對證券轉讓征稅:香港對股票轉讓征收印花稅,但是稅率已經從1997年的0.3%逐年降到2001年的0.2%;臺灣征收證券交易稅,且只對證券賣方征收,股票的稅率為0.3%,債券的稅率為0.1%。
各國對主要金融業務免征交易稅(增值稅),但在理論上和操作上對金融服務的增值額的確認存在困難的除外,這主要是出于減少對資本流動的阻礙方面的考慮。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商業銀行在稅制上的主要差異是在流轉稅制上。發達國家對銀行業普遍實行免稅或低稅政策,相比之下,我國商業銀行的流轉稅賦較重。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1)多數西方國家實行增值稅和商品勞務稅;(2)西方國家對核心金融企業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對出口金融業實行零稅率政策。我國商業銀行的營業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且購入資產增值稅不得抵扣,同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商業銀行實際承擔著雙重稅負。
(二)企業所得稅負擔
中國的金融企業原則上同其他企業一樣繳納稅率為25%的企業所得稅。金融企業所得稅制的不合理,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偏高,導致金融企業所得稅名義稅負過重。中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25%的稅率于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而這些年來各國、特別是中國周邊的發展中國家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普遍呈現出下降的趨勢。中國的稅率雖然略低于一些經濟發達國家,但是已經高于俄羅斯(24%)、新加坡(22%)等經濟發展中國家或者新興工業國家。再者,多數國家對于包括證券交易利得在內的長期資本利得,通常區別于普通所得而適用較低的稅率,而中國對證券交易所得等資本利得統一按照普遍所得征稅。
2.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限制較多。按照國際稅收慣例,與企業經營有關的支出和費用都允許在所得稅前如實扣除,但是中國現行所得稅制度對于許多支出項目規定過嚴,例如允許稅前扣除的壞
賬標準過嚴。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的,可以沖抵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收未收本金則按照有關壞賬損失認定的規定據實在稅前扣除,即原則上應收未收本金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可以據實在稅前扣除。金融行業經營風險較大,及時核銷逾期不能收回的壞賬,對于保障金融企業的抗風險能力有著重要意義。貸款本金3年不能收回才能作為壞賬核銷,不符合金融企業防范風險的要求。
(三)個人所得稅負擔
個人所得稅從兩個方面影響金融業務:
一是對個人投資者從事金融產品投資所實現的收益征稅。中國對個人的儲蓄存款利息和對從事證券(不包括國債)投資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按照1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對證券轉讓所得則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一部分投資收益征稅,另一部分投資收益不征稅,本身有失稅收公平,會扭曲投資流向,影響資本配置效率。
二是對金融企業的職員的工資、薪金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由于中國個人所得稅從總體上看已經存在諸多不適應,如45%的最高邊際稅率偏高,分項征收,稅前扣除項目少(許多國外比較通行的扣除項目都沒有設立),扣除標準偏低(工資、薪金所得每月2000元的扣除標準),從而已使個人所得稅稅負總體偏高。在國內,金融行業的工資水平比較高;與國外同行業相比,中國金融企業的職工人數偏多。因此,工資成本是影響金融行業競爭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個人所得稅稅負偏高間接地提高了金融行業的人工成本,從而影響了金融行業的競爭力。 、
中國現行金融稅制存在的第二個主要問題是金融稅收覆蓋面偏窄,一些金融業務或者收益并沒有納入征稅范圍,有些稅收措施欠公平,稅收政策也不能適應金融創新的發展步伐。其主要表現是:
1.對金融衍生產品征稅管理滯后。
現行稅制對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稅規定僅限于期貨和股票期權方面,對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是否征稅沒有規定,即便是現有規定也欠規范。由于規定不足,必須耗費大量精力對每種新的金融衍生工具是否征稅以及如何征稅一一進行調查研究,以做出補充規定,致使稅法缺乏應有的嚴肅性與一致性。管理滯后帶來的另一個問題是對新興業務扶持力度不夠。稅收政策跟不上金融創新的腳步,做不到扶持政策先行,稅收對金融業務的調控與政策導間作用自然難以發揮出來。
主要表現在:(1)對一些新保險品種的征稅問題還沒有明確的政策取向,如投資聯結保險這一類新險種的分紅收益,目前還未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這與銀行儲蓄利息所得要納稅相比較,顯得不夠合理。(2)涉及金融租賃公司的稅收政策,主要包括三項不利于融資租賃業務發展的具體規定:一是實際具有投資性質的融資租賃業務不能享受正常投資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投資抵免政策);:二是在確定營業稅稅基的時候,租賃公司所承擔的外幣利息允許從收取的租金收入中扣減,而所發生的本幣利息則不能扣減;三是回租業務過程中存在相關交易稅的重復征稅問題(如不動產回租會涉及征收兩次營業稅)。(3)隨著信托市場的規范和發展,科學地制定與信托業務特點相適應的稅收政策是當務之急。
2.證券資本利得沒有全部納入征稅范圍。
目前中國對轉讓股票所得(這是常見的資本利得的一種形式)征稅的情況是,在股票交易環節不論盈虧都要征收較高的流轉稅,企業轉讓股票取得的所得按照普通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轉讓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的規定顯然有違稅收公平。此外,個人買賣證券投資基金暫免繳納個人所得稅。
3.金融機構之間的往來沒有納入營業稅征稅范圍。
目前,在內資銀行的利息收入中,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所占的比例都很大,有些銀行甚至超過50%,對這部分收入不征營業稅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這也是導致一些銀行資金運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關于中國金融稅制改革的初步建議
稅收和金融都是宏觀調控的重要杠桿。金融稅制改革事關大局,牽一發而動全身。以公平和規范為基本目標,以促進金融業和國民經濟的發展、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符合國際慣例為基本原則,從稅收制度、稅收政策和稅收管理等方面入手,重點改革完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等稅種。
(一)降低銀行業的營業稅稅負,擴大征收范圍
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為了避免產生大的震動,銀行業的營業稅稅率可以在2003年降至5%的基礎上,繼續逐步調低。在銀行業的營業稅稅率進一步調低的基礎上,可以考慮對所有的貸款業務均按照利差收入征稅。同時,對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征收營業稅。這樣做既可以規范稅收制度,又可以有效地促進銀行提高資金的利用率。雖然降低營業稅稅率會減少一部分稅收,但可以規定銀行用少繳的這部分營業稅金補充資本金,從而提高銀行的抗風險能力。其次是要變更稅種。根據國際金融稅制的情況,我們應在長期稅改規劃中逐步用增值稅替代流轉稅,以期減輕稅負,促進公平。改征增值稅后,金融業因受利率下調因素影響而多負擔的很大一部分老存款利息支出能夠扣除,大幅度減小了計征稅基額度,金融業整體的實際稅負將有所降低。此外,流轉稅改增值稅還可以使我國金融稅制進一步與國際接軌,便于國有商業銀行與國際大銀行在經營績效等方面進行比較。
(二)對金融衍生工具征稅
1.對于保險業帶有投資收益性的險種,可以考慮將投資收益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
2.調整融資租賃業務的稅收政策,為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提供一個公平的稅收環境。在制定和實施與投資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時,建議將具有投資性質的融資租賃視同固定資產投資,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如固定資產投資抵免政策)。對融資租賃業務征收營業稅的時候,應當取消對本幣融資的歧視,即允許租賃公司的本幣利息支出同外幣利息支出一樣在計征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營業稅時沖減租金收入。對于回租業務,應當針對其業務特點調整稅收政策,以消除多重征稅問題。
(三)調整個人所得稅
1.目前發達國家普遍對個人從事證券交易所取得的資本利得征稅,只是在征稅方式和負擔水平上存在差異。從中國證券市場的現實情況看,在規模和技術上已經具備了對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征稅的條件,可以對證券交易的資本利得征稅。在稅收政策上,應當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線投機。因此,可以考慮對長期投資者的所得實行較低的稅率,對短期投資者的所得按照一般所得征稅。
2.將現行的按月、按次分項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模式改為國際通行的按照年度和綜合收入征收為主、按次分項征收為輔的模式;制定合理的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此類項目應當充分考慮納稅人及其贍養人口的生存與發展的基本需要;適當降低稅率,最高邊際稅率可以考慮定為40%。
(四)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
借鑒國際經驗,為了減輕證券交易中交易環節的稅收負擔,可以考慮在適當時機進一步降低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稅率,直至取消證券交易印花稅。
(五)取消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為了簡化、規范稅制,平衡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費負擔,建議取消目前僅對內資企業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由此而減少的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和教育資金可以通過規范的、符合國際慣例的其他稅種(包括中央稅和地方稅)籌集。將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征稅范圍擴大到外資企業的主張似不可取。
(六)規范和加強對金融創新和部分貸款項目的稅收支持
一是借鑒國外對金融衍生工具稅收的相關規定,設立金融衍生工具征稅項目,根據已出現和即將出現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形式和特點,確定具體的征稅對象、征稅環節和適用的稅種、稅目、稅率和征收方法。二是制定銀行金融創新業務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促進創新業務。比如對銀行業開辦新的中間業務可以免征營業稅,對新的結算業務及其改造投入予以稅收政策優惠。三是對不同業務實行差別稅率,如對農業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或降低營業稅。
(七)改革和完善銀行呆賬準備金的稅務處理方式
根據國際慣例和稅收中性原則,結合我國銀行業的實際,建議做以下改革:首先,按照貸款五級分類提取呆賬準備,并且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其次,由銀行根據貸款五級分類標準計提的專項準備免繳所得稅,以鼓勵銀行及時、足額計提專項準備,并以專項準備核銷呆賬,建立起符合國際慣例的呆賬準備金制度。再次,改革銀行貸款損失認定辦法,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加強財政稅務部門和銀行監管部門的相互配合,對貸款損失超過專項準備的部分,由銀行監管部門認定貸款損失是否屬實,稅務部門根據銀行監管部門的認定給予相應的稅收減免。
(八)減少銀行抵貸資產處置過程中的稅費
鑒于以資抵貸的企業多數經營負擔重、還款能力差,減免不良資產清理過程中的稅費,既可以減輕企業負擔,又有利于減少銀行的貸款損失。建議由人民銀行、財政、稅務、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協商,減免處理抵貸資產過程中向銀行收取的評估費、變現損失、稅收、繳費等費用。
(九)完善稅制,加強征管
針對現行稅制的不健全,一方面要進一步完善現行稅法,明確有關概念,堵塞征管漏洞;另一方面,要加強對銀行交易征稅問題的研究,如銀行常設機構的判定,利息來源地的判定,征管依據的確定,探索相應的征管技術與方法,以避免國家稅收的流失。
此外金融企業稅收政策調整需要妥善處理好的兩個相關問題。
(一)稅負偏高
1.流轉稅負擔。用來分析和評價對經濟增長起到明顯作用的其中一個稅種就是流轉稅。然而,企業稅收負擔的關鍵在于,無論企業有無利潤,都需要交納增值稅等相關的流轉稅。究其原因,還是與我國采取的稅收制度有密切的關系,而這種體系恰恰是以流轉稅作為重點稅種。目前營業稅是中國金融業流轉稅中的主體稅負。盡管1994年以來我國的營業稅歷經數次改革,但目前金融業流轉稅制仍然不是很完善,很多企業,還未來得及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便已經消失,其主要原因如下:
(1)稅負偏高。
①營業稅。對于金融業來說,營業稅還是其納稅的主要稅種。從2001年起,經國務院批準,我國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稅率從2001年起,將原有的8%的營業稅稅率,每年下調一個百分點,直到2003年為止下調到5%。但下調后的營業稅稅率還是要高于我國國內其他行業的稅率,尤其是同樣為經營銀行業務的郵政儲蓄,按“郵電通信業”稅率3%征收稅率。這樣就導致金融銀行保險業的稅負要比郵政儲蓄的稅負高很多。
②印花稅。對金融行業所擁有的資產也要收取相應的印花稅。盡管我國目前的印花稅稅率比較低,但也會構成一定的稅收負擔。對于海外的一些其他國家,采取的大多都是減少營業稅的收取或者是征收一些低稅率的相關稅種,以此來減少對其國內金融業發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2)重復征稅。由于我國實行的流轉稅制度是增值稅與營業稅并行的稅收制度,對金融業實施營業稅制,而對工商、制造等行業實行的是增值稅制,因此流轉稅制并未統一。我國對提供勞務的企業以收取營業稅為主,對銷售貨物企業以收取增值稅為主。而對于主要從事經營活動需繳營業稅的企業來說,所購進的項目已繳納的增值稅不能得到抵扣,而且增值稅是按17%的稅率進行征收,這就更加重了金融行業在稅收方面的負擔。
2.企業所得稅負擔
(1)我國法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偏高。目前,我國對于居民企業的征收稅率為25%。對于我國的金融企業來說也和其他類型的企業一樣繳納同稅率的企業所得稅,尤其是對于證券交易征稅也是按照統一的普遍所得來征收。雖然我國的稅率略低于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但是仍然高于俄羅斯、新加坡等經濟發展中國家或新興工業國家。與此同時,中國對運輸和郵政等企業單位推出相應的優惠政策正在逐步地實施,但實際我國的金融類企業和其他類企業相同都繳納企業所得稅。這種稅率在金融業方面反映較高。
(2)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限制比較多。根據我國現在實行的所得稅的相關稅收制度來看,對于一些支出的項目的規定還過于嚴格。比如:對于銀行業的壞賬準備金提取的稅務處理是按照規定對壞賬準備資產的期末余額以百分之一的比率進行計提,對這部分計提的資金是可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減除。而對于金融企業的壞賬核銷來說符合規定的部分,應該先沖減已經扣除過的壞賬準備金,也就是之前計提的資金。在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前是允許其對不能被沖減掉的部分來扣除的。當前中國的金融行業還存在著較大的經營風險,而對于這部分壞賬核銷來說,若能及時地進行核銷,才能有效地保障中國目前金融市場的抗風險的能力。必須在逾期滿三年才可以計入呆滯貸款,即作為壞賬來進行核銷。這樣的規定在操作上給企業帶來了不便。如果錢款收回,而且這一部分已經沖銷,就要將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稅制不合理
1.金融稅制覆蓋面窄。
(1)我國征收營業稅的領域并沒有將部分金融企業之間所形成的往來業務或者收益納入到征稅范圍中。隨著中國金融業的不斷進步,金融范圍內的一些業務如:銀行之間相同體系內的聯合性質的合作、銀行與銀行之間的拆借業務以及所需要資金流動的業務也在日益增多。目前,由于營業稅的征收領域還未將該部分資金流動加入到其范圍之內,所以金融業的相關企業就有了一定的空間來避稅。
(2)對于一些金融企業中進行租賃業務的公司所實行的稅收政策不夠完善,應享有相應優惠政策的企業并未享受其應有的政策,比如一些進行融資租賃類的企業其具備投資性質;如果企業想要對不動產進行再次回租,也要繳納營業稅,這樣的重復操作也加大了稅收負擔。
2.金融稅制重復征稅嚴重。嚴重的重復征稅導致了我國金融業稅制不合理。不但體現在依據全部營業額來收取營業稅出現的兩次收取稅費所產生的稅收壓力,而且還體現在:
(1)再次對不動產進行回租的企業需要繳納兩次營業稅;
(2)金融類企業在扣除相應的企業所得稅后所獲得的凈利潤,在股東以其他形式獲得利潤分配時,其個人所得稅還應由其利潤獲得者繳納。同時對于支付給職工的勞務報酬及薪金工資,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也對個人又一次征收了個人所得稅。我國的金融類的企業雙重稅收包袱多數由這些重復性的征稅引起,與此同時,這也使我國企業的革新及發展受到了嚴重的阻礙。
3.稅制不規范,存在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從營業稅的稅制來看,在新型金融業務的稅收政策上,每個國家都會對相關業務進行扶持,然而在我們國家,對該項新型業務所進行的扶持優惠政策基本屬于欠缺項目。從而導致了中國在金融產業的離岸業務受到了嚴重的阻礙。
二、深化改革,推動金融業稅制改革
(一)穩定稅負
1.降低營業稅稅負。在我國未來的金融機構發展過程當中,還應進而降低我國金融業稅率,比如營業稅,用這樣的方式來減輕我國金融行業所承擔的稅收負擔,更好地體現我國金融業在國際金融業上的競爭力,使其能夠達到與建筑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等稅率一致的標準。可以采取逐步降低的措施。
2.對金融業之間往來業務征收營業稅。這不僅有利于維護統一性的稅收政策,提高銀行業資金的利用效率,還有利于對偷逃稅款的漏洞進行有效防治,也有利于內資與外資金融企業的稅負公平。
3.調整金融租賃業營業稅政策。在一些特殊行業中的稅收政策應當進行相應改變和革新,例如針對回租行業的相關特點,我國稅收監管部門應根據其行業的特殊情況進行改變,以使其重復性征稅的局面得到改善;針對那些通過融資的方式進行租賃業務且具備投資性質的企業,要使其享受到等同于固定資產投資時所享受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二)優化稅制,加強征管
1.對金融衍生品征稅。我國可以在相應的稅種中(比如營業稅、增值稅等稅種),確立金融衍生品的相關涉稅的稅目。根據其產品的性質和特點,來確定其具體的征稅對象、稅率、適用稅目、計征的方式,并設置相應的低稅、免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2.對投資者買賣證券所獲得的價差收益進行征稅。目前,中國證券市場還處于非規范化階段,證券市場上仍然有很多不規范的甚至是違規行為的存在,稅收的征管水平還處于較低的水平,要對我國證券市場征收資本利得稅時機尚不成熟。在我國證券市場不斷發展的同時,現應選擇適當時機對資本利得稅進行收取。
3.進一步推進增值稅改革,簡化相關稅率。2013年,我國已將部分現代服務業和交通運輸業的“營改增”試點推向了全國,郵政業和鐵路運輸業也于2014年1月1日被正式納入了范疇。這樣看來,金融業“營改增”的步伐已漸行漸近。要適時推進我國金融業的增值稅改革。可以分三個階段進行,首先是在金融業“營改增”政策出臺之前,要全面分析其對金融機構各方面的影響,做出前瞻性的預測,制定全面細化的實施方案;其次,在金融行業的“營改增”的政策出臺后,做好各項準備工作;最后,對正式實施之后的跟蹤工作的運行情況,進行進一步的審核。
4.加強稅收征管。目前我國金融業的納稅現狀是稅收負擔嚴重,如果想對這一現狀進行改善,就要對稅收制度進行完善,制定嚴格的征管制度,更好地防止稅收征管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可按如下方案執行:
(1)抓好分類管理的落實;
(2)加強金融類行業所得稅相關稅前的扣除項目的管理;
(3)加強金融類行業計稅收入的管理;
伴隨著中國銀行業融入金融全球化時代的到來,中資銀行正逐步與外資銀行在同一個平臺上展開激烈競爭。作為影響市場競爭力的一個重要因素,現行的金融稅制逐漸暴露出諸多問題,制約了我國商業銀行市場競爭力的進一步提升,影響了我國銀行業的健康發展。為此,政府必須提高在金融方面的宏觀調控能力,通過運用各種政策手段,為銀行業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本文主要就如何為銀行業創造一個公平、高效的外部稅收環境,有效發揮稅收政策的宏觀調控作用進行一些探討。
一、銀行業稅制現狀分析
(一)我國銀行業稅制現狀現行的金融稅制中,涉及我國銀行業的稅種共計14個,包括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其中,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為國內銀行業的主體稅種。在我國商業銀行上繳的全部稅項中,營業稅和所得稅合計占比達90%左右。近十幾年,國內銀行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稅率的發展變化如下表:
(二)國外銀行業稅制簡況國外銀行業經過數百年的發展,大多實行了混業經營,業務范圍大大超越了開始時僅有的存貸款業務,而且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中間業務已構成其收入的重要來源。為了支持銀行業的發展,國外一般是以保證整個經濟鏈條的完整和盡量減少稅收產生的超額負擔及保持稅收中性為目的。從國際范圍來看,歐洲國家一般不征收流轉稅,而征收稅率較低的印發稅或登記稅;意大利、德國選擇部分業務征收營業稅;韓國實行金融業0.5%的營業稅稅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大多數國家對金融企業不征收營業稅而征收增值稅,實行增值稅(VAT)和商品勞務稅(GST)制度,他們將金融服務項目細分為貨幣結算、存款業務、貸款、金融擔保、票據和股票交易、期貨、期權、人壽保險等二十七類,針對不同的金融服務確定不同的征稅制度。
二、我國現行銀行業稅制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稅種結構不合理,銀行業整體稅負偏重
從營業稅的征收來看:一是作為商業銀行主營收入的貸款利息收入要以其全額計算營業稅,而且還要以其計征的營業稅為稅基,交納教育費附加及城市維護建設稅,其綜合稅負達5.5%,明顯高于3%稅率的交通、建筑、郵電等行業;二是銀行交納營業稅是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在企業效益普遍低下,銀行資產質量較差的情況下,一方面造成表內應收利息越來越多,過高的營業稅稅率使銀行墊款交稅的資金越來越多,另一方面虛收的應收利息日后能夠收回的比例很低,不可避免地出現銀行實際上墊付稅金或借款交稅的情況。另外,從所得稅的征收來看:現行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制過多,進一步加重了銀行業所得稅的實際稅負。比如稅法規定,金融企業不能在稅前提取壞帳準備金,對應收未收利息逾期180天以上、應收未收本金3年以上的才能在稅前據實扣除,這對防范金融風險十分不利。與國際銀行業比較,我國銀行業營業稅和所得稅均處于較高水平。以銀行業較為發達的美國、日本為例,美國銀行業實行累進稅率的所得稅制度,最高稅率為39%,平均稅率為35%,不需繳納營業稅;日本銀行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為30%,也不征收營業稅。而我國所得稅稅率為33%,加上5%的營業稅,按照美國研究中國經濟的著名專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計算方法“(營業稅及附加所得稅)/利潤水平”計算,目前我國銀行業的總體稅負(營業稅及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在65%~75%之間,大大超過美日銀行的稅負。
(二)內外資銀行兩套稅制,稅收負擔不公平
從流轉稅看,目前,對一般性貸款利息收入全額征稅,對外匯轉貸款按利差征稅。從表面上看中外資銀行的政策是一致的,但因中資銀行的業務主要以人民幣貸款為主,外資銀行以外匯轉貸款為主,所以,外資銀行的實際稅負要遠低于中資銀行。從所得稅看,中外資銀行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稅率不同。根據目前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優惠規定,絕大多數外資銀行都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并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而中資銀行一律適用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2)稅基不同。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在計稅工資、職工福利費、捐贈支出、業務招待費、利息支出、壞帳損失、固定資產折舊等方面的扣除規定都有所不同,外資銀行的稅收扣除比中資銀行寬松,從而造成兩者實際稅基上的差異。(3)外資銀行可享受再投資退稅。外資銀行將從本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還其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40%的稅款。此外,在其他稅種方面,兩者交納的稅種數量、稅種內容或稅負也有差別。如中資銀行除交納房產稅外,還要交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而外資銀行則免征。
(三)功能發揮不充分,支持金融創新的力度不強
隨著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金融衍生工具在我國的應用將愈來愈廣泛,銀行的業務創新也將愈來愈多。但目前我國稅收政策的創新卻未跟上金融業務創新的步伐,缺乏對新興金融業務的稅收優惠扶持,難以有效發揮稅收對金融業務的調控和政策導向作用。例如,衍生產品稅收政策僅覆蓋部分產品,其他產品稅收政策未得到明確。再如,離岸金融業務是以外向型經濟為主的國家和地區拓展國際貿易、搶占國際市場的制高點,由于這項業務風險大、前景好,各國在稅收政策上一般都予以扶持;而我國對這一新型金融業務的稅收優惠力度不大,且涉及離岸業務營業稅問題的相關規定變動頻繁,影響了離岸金融業務的正常發展。
(四)沒有充分考慮到銀行支持經濟的功能作用,缺少銀行在支持國家產業政策調整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銀行作為特殊的經濟主體,既要考慮自身的發展,同時還承擔著一部分政策性負擔和社會目標,尤其在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扶持弱勢產業方面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比如加強對農業的信貸投入、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等。但是,國家在制定稅收政策時并未充分考慮到這方面的因素,沒有制定銀行支持國家鼓勵產業方面的優惠政策,因此,也制約了銀行對這些產業支持的積極性。
(五)銀行呆賬準備的稅務處理方式不合理
在呆賬準備的稅務處理方面,國際通行做法是要求銀行按照貸款五級分類提取呆賬準備,并且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而我國的有關稅法規定:金融企業按提取呆賬準備資產期末余額1%計提的部分,可以在稅前扣除;金融企業發生的呆賬損失,按規定報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應先沖抵已在稅前扣除的按1%計提的呆賬準備,不足沖抵部分可據實稅前扣除。而實際上,由于1%的呆賬準備金遠不能涵蓋我國商業銀行的實際風險,而確認呆賬損失程序繁雜,往往造成銀行不得不為其部分貸款損失納稅,從而加重了銀行的稅收負擔。
(六)重復征稅問題
由于一些歷史原因,我國銀行業的信貸資產質量較差,不良貸款率較高,銀行為了清收不良貸款,收回了大量的抵貸資產,但在收回和處置抵貸資產的過程中,由于缺乏科學合理的制度安排,造成對銀行抵貸資產的處置課征雙重交易稅:在收回抵貸資產的過程中,銀行作為資產交易的一方,要支付交易所應支付的稅金;在處置過程中也要作為交易的一方支付稅金,造成對銀行重復征稅。
三、對我國現行銀行業稅制進一步改革的設想
(一)降低銀行業的營業稅稅負,同時調整征收范圍
鑒于我國目前難以對銀行業征收增值稅的現實,同時考慮到對地方財政的影響,可采用逐步降低營業稅稅率的辦法,在2003年降至5%的基礎上繼續調低。在銀行業營業稅稅率降低的情況下,可考慮對所有的貸款業務均按利差收入計稅。同時,改進權責發生制的計稅方法,按照貸款類別分別采用不同的計稅方法,以切實解決虛收稅款的問題。另外,對金融機構往來軋差收入征收營業稅,這樣做既可以規范稅收制度,又可以有效地促進銀行提高資金的利用率。
(二)統一并降低銀行業的所得稅,實現中外資銀行的稅負公平
一是建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制度,中外資銀行均采用統一的計稅依據和稅率。二是企業所得稅稅前的扣除項目應當與國際通行的財務、會計準則銜接,不合理的稅前扣除規定應當修改。原則上,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支出和費用都應當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對于工資和壞帳核銷等對金融企業影響較大的扣除項目,應當進行適當調整,計稅工資的規定應當取消,壞帳核銷標準應適當放寬,呆帳準備金的提取要按五級分類標準進行,以爭強銀行抗風險的能力。
(三)取消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為了簡化、規范稅制,平衡中外資企業的稅費負擔,建議取消目前僅對中資銀行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由此減少的資金可以通過規范的、符合國際慣例的其他稅種籌集。
(四)規范和加強對金融創新和部分貸款項目的稅收支持
一是借鑒國外對金融衍生工具稅收的相關規定,設立金融衍生工具征稅項目,根據已出現和即將出現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形式和特點,研究確定具體的征稅對象、征稅環節和適用的稅種、稅目、稅率和征收方法。二是制定銀行金融創新業務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促進創新業務發展。比如對銀行業開辦新的中間業務可免征營業稅,對新的結算業務及現代化的改造投入予以稅收政策優惠。三是實現不同業務實行差別稅率,如對農業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或降低營業稅。
(五)改革和完善銀行呆賬準備金的稅務處理方式
根據國際慣例和稅收中性原則,結合我國銀行業的實際,建議做以下改革:首先,按照貸款五級分類提取呆賬準備,并且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其次,由銀行根據貸款五級分類標準計提的專項準備免繳所得稅,以鼓勵銀行及時、足額計提專項準備,并以專項準備核銷呆賬,建立起符合國際慣例的呆賬準備金制度。最后,改革銀行貸款損失認定辦法,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加強財政稅務部門和銀行監管部門的相互配合,對貸款損失超過專項準備的部分,由銀行監管部門認定貸款損失是否屬實,稅務部門根據銀行監管部門的認定給予相應的稅收減免。新晨
(六)減少銀行抵貸資產處置過程中的稅費
鑒于以資抵貸的企業多數經營負擔重、還款能力差,減免不良資產清理過程中的稅費,既可以減輕企業負擔,又有利于減少銀行的貸款損失。建議由人民銀行、財政、稅務、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協商,減免處理抵貸資產過程中向銀行收取的評估費、變現損失、稅收、繳費等費用。
(七)完善稅制,加強征管
針對現行稅制的不健全,一方面要進一步完善現行稅法,明確有關概念,堵塞征管漏洞;另一方面,要加強對銀行網絡交易征稅問題的研究,如銀行常設機構的判定,利息來源地的判定,征管依據的確定,探索相應的征管技術與方法,以避免國家稅收的流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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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國家及地區的稅收政策
(一)香港相關稅收政策
香港實行簡單稅制,征收稅種較少(主要為直接稅),稅率水平也較低。其稅收可分為直接稅、間接稅兩大類,直接稅主要包括薪俸稅、利得稅、物業稅等。1、利得稅。利得稅為納稅人為其在香港經營業務取得的利潤所繳納的稅款,相當于世界各國的企業所得稅。適用于法團的稅率為16.5%,適用于法團以外的人士的稅率為15%。2、薪俸稅。薪俸稅是納稅人為在香港工作所賺取的收入所繳交的稅款。政府會對薪俸稅納稅人提供各種免稅額,扣除免稅額后會按一個累進的征稅率征稅。目前個人免稅額為HK$108000,已婚人士免稅額為216000港幣,子女免稅額:第一輯第二名子女每名30000港幣,第三至第九名子女每名15000港幣,供養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為30000港幣,單親人士免稅額108000港幣,供養兄弟姐妹免稅額為30000港幣,傷殘收養人免稅額為60000港幣。累進辦法為:超過HK$108000的首個40000元稅率為2%,次個40000元稅率為7%,第三個40000元為12%,余額為17%。稅法還規定,薪俸稅的最高限不超過薪酬總額的15%。即如按上述累進稅率計算的應繳稅款高于薪酬總額的15%,則納稅人只需繳納薪酬總額的15%作為薪俸稅。這一政策對高薪人士起到積極的挽留作用,這部分人主要是一些高級專業人士和貿易、投資、金融方面的頂尖人才。此外,非居民股息收入和利潤匯出免征預提所得稅。鼓勵了大批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股票經營者、經紀人移居香港或作長期、短期居住,極大地帶動了香港第三產業特別是商業、旅游業的增長。
(二)新加坡相關稅收政策
新加坡的稅收體系較為簡單,其整體稅賦水平較低,在亞太地區僅高于香港。主要的稅種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消費稅。新加坡實行區域征稅,即納稅人的海外收入不需納稅。此外,新加坡政府根據不同的企業總部類別采取了有針對性的稅收優惠措施,比如,差別稅收政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股息紅利和預提稅免稅政策、加速折舊的優惠政策以及增值稅或商品勞務稅的優惠政策等。具體政策如下:
1.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自2010年估稅年度起所得稅稅率調為17%,且所有企業可享受前30萬新元應稅所得的部分免稅待遇:一般企業前1萬新元所得免征75%,后29萬新元所得免征50%;符合條件的起步企業前10萬新元所得全部免稅,后20萬新元所得免征50%。
2.個人所得稅稅率規定。居民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收入總額扣除費用、捐贈和稅務減免后的所得。適用稅率為0%-20%的超額累進稅率。具體規定如下:首個20000新元免稅,隨后的10000新元、10000新元、40000新元、80000新元、160000新元、320000新元及以上的稅率一次分別為3.5%、5.5%、8.5%、14%、17%、20%。
3.地區總部的稅收優惠。來自國外的各項所得按1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而不是適用普通的22%的稅率,期限為3年~5年;對于達到地區總部最低要求的公司,經跨國公司與新加坡經濟發展局協商,還可獲得更為優惠的一攬子獎勵,包括適用更低的所得稅稅率。地區總部獲得擁有股權的海外附屬子公司或有關企業的紅利可免繳公司所得稅,該公司若將其轉給區域子公司或匯入新加坡總部也不增加任何稅項。
4.全球總部的稅收優惠。跨國公司如果將其全球經營總部設在新加坡,則享受更多的稅收優惠,根據各自經營狀況及與新加坡經濟發展局協商的結果,按0.5%或10%的稅率納稅,期限為5年-20年。
5.金融與資金管理中心的稅收優惠。向新加坡以外的關聯企業或聯屬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金融與資金管理中心,對其向境外提供有關服務所得按10%征收所得稅,對其提供的某些高附加值服務所得按5%的稅率征稅,對其向境外支付的利息免征預提稅,期限為5年-10年。
各地區建立私募股權投資中心的政策建議
(一)在各地稅務機關設立專門機構進行專業化管理
由于各地的特殊性,建立獨立的專業稅收征管機構對各地發展尤為重要,有利于各地稅務機構業務銜接和對各地企業的管理。各地應建立完善的稅收收入分配制度并設立獨立的內部稅務部門,負責對各地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上報,在各地稅務部門建立以行業稅收管理為單元的組織構架。按照“典型行業統一管理、專屬類型專門管理”的思路,針對各地需重點發展的私募股權投資產業,在稅收部門內部分設相關行業管理單元,從而進行專業化管理。
(二)稅收政策方面配套改進
我國的多數稅收政策都是國務院頒布的暫行條例,有些條例很容易與現實脫節,鑒于這種時效性的缺失,國家不得不繼續頒布一些“政策”作為補充,因此我們應當在各地以特殊稅收立法的形式,將稅收優惠制度固定下來,并采取“聯席會議制”,針對各地的實際問題和需求,定期召開(不超過季度)“稅收溝通聯席會議”,解決在金融創新尤其是私募股權投資創新中所遇到的新型稅務問題,提升稅制創新機制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創新。總體上我國各地應著力建設稅收簡單、稅種較少且稅基窄的地方稅收體制,使法律法規完善且與國際發達國家接軌,提升我國在私募股權投資方面的國際競爭力,鑒于香港的私募股權投資43相關稅收制度的發展成熟度及其和內地的高關聯度,建議各地應當借鑒香港現行稅收政策制定優惠政策:
1.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香港公司利得稅相當于企業所得稅,其中無限公司稅率為其凈利潤的15%,有限公司為其凈利潤的16.5%。目前各地爭取企業所得稅減按15%征收,這一點的優惠基本與香港持平。
2.調整個人所得稅。為吸引金融方面的高端人才,需要制定合理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吸引并留住高端人才與吸引知名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是相輔相成的。根據各地新區的具體情況,可以采用兩種方式對人才進行稅收優惠:首先,提高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由于高端服務業基本上都是取得高工資收入的人員,因此為吸引高級人才從事高端金融,可以適當降低此類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目前香港地區的薪俸稅免征額為108000港元,建議各地私募股權投資中心設定至少100000元人民幣的免征額;其次,在采取累進征收標準的基礎上,設定最高15%個人所得稅稅率標準。參照香港稅負水平實行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其繳納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款超過應納稅所得額20%的部分,實行先征后退,有效的降低入駐總部企業高管的稅賦負擔,以吸引高端總部企業入駐。#p#分頁標題#e#
3.調整金融業營業稅稅率和稅基。目前,我國對金融業征收的營業稅占整體稅負中的很大一部分。雖然,金融業營業稅率已降至5%,但如加上城建稅、印花稅和教育費附加,一般綜合稅負也在5.5%以上。而國際上對金融業的主營業務一般免征流轉稅,證券交易稅和印花稅等也設置了較高的起征點,實施低稅率,且只對賣方征收。未來建議各地降低企業營業稅稅率至3%,或者根據企業業務性質給予一定的營業稅稅收優惠年限,如在企業將全球總部或地區總部遷至各地私募股權投資中心的最初5年免征營業稅等。另一方面,可以調整稅基,嘗試由目前按照銀行貸款業務營業額全額計征營業稅改為按照營業凈額計征。
4.免征非居民股息收入和利潤匯出預提所得稅,對于非居民股息收入和利潤匯出,免征預提所得稅,從而吸引大批跨國企業地區總部、股票經營者、經紀人移居各地或者長期、短期居住,帶動各地形成高端金融人才優勢,為形成全球私募股權投資中心提供人才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