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個人所得稅論文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論文摘要: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已成為各收入階層關注的焦點。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因為目標定位不準確,征收模式未能適時調整,致使稅負確定、稅率設計不合理、稅制復雜,難以征僻,偷逃嚴重,淵節無力。本文對目標功能定位、征收模式選擇、稅率設計、征收管理這些個人所得稅的根本問題做了一些探討。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自1980年開征以來,收入增長異常迅速,1980年不足l7萬元,1985年突破l億元,1989年突破l0億元,1995年突破100億元,2000年達到660億元,為我國所有稅種中增長最快,最具潛力的稅種,在聚集財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但在運行中日益暴露出的稅制設計本身和征管方面的許多問題,也正嚴重阻礙著其功能的更大發揮,迫切需要從根本上進行改革。
一、目標功能定位
個人所得稅的目標功能定位是指一國個人所得稅在某一時期應主要發揮什么樣的功能作用,這是設計和改革個人所得稅的首要問題。個人所得稅有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兩大功能,因此,一國個人所得稅的目標功能定位又有三種選擇:
(1)以調節收入分配為主,只對少數高收入者進行特殊調節;(2)以聚集財政收入為主,對大多數人進行普遍調節;(3)同時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對中等以上的收入階層進行調節。對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功能定位的爭論正好形成以上三種觀點。筆者認為第三種觀點是適合我國國情的選擇。因為我國日益增大的GDP、GNP總額和個人所得在GNP最終分配中份額的不斷上升,表明_『居民個人的納稅能力日益增強,決定了個人所得稅應在解決財政困難,提高稅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為;日益擴大的個人收入分配差距又決定了個人所得稅必須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種目標功能定位進行稅制設計,必然規定較高的起征點,這便相應降低了高收入者的應稅所得額和適用稅率,從而將弱化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由于個人所得稅收人總額減少,政府沒有足夠財力轉移支付以保障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會加速貧富分化,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如果用開征社會保障稅或提高社會保障稅稅負的手段解決問題,則由于社會保障稅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稅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負擔,這比累進的個人所得稅更有礙公平,這一切正與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目標背道而馳。事實上,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就因為目標功能定位瞄準高收入階層,以公平收入分配為目標,便過分強調區別對待,為此選擇了分類征收模式。將個人收入劃分為l1個類別,設計了稅負不同、形式各異、扣除有別的稅率進行征收,結果使稅制異常復雜,加之征管基礎制度不完善,征管難以適應,避稅漏洞大開,偷逃行為輕易得逞,收入并不高的工薪階層成為最主要的負擔者,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卻游離在征管之外。而按第二種目標功能定位進行稅制設計,必然要對中、低收入者,特別是略高于貧困線的低收入者課稅,而對高收入者難以有效調節,既不符合公平原則,也不符合效率原則,促使一部分人陷入絕對貧困,既不能增加財政收入,又使大量高收入者負擔的稅款大量流失,聚集財政收入的目標同樣難以實現。因此,在現階段,我國個人所得稅目標功能定位只能以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為雙重目標,對中等以上收入階層進行調節。
二、征收模式選擇
從世界范圍看,個人所得稅有三種征收模式:分類征收模式、綜合征收模式和混合征收模式。分類征收模式就是將各類所得分門別類的劃分成若干種,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標準和方法征收。這種模式事實上是多個稅種的簡單集合,因而征收模式簡便,易管,也能對不同性質的所得實行差別對待。但這種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不能較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不僅不同項目間稅負不平,而且使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不納或少納稅,而使應稅所得來源單一、綜合收入少,但相對集中的人多納稅,易使納稅人改變所得項目名稱,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逃避稅收。還因為采用該模式,一般項目只能采用比例稅率,而使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存在明顯的累退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就應因為實行分項征收模式,上述問題非常嚴重。
綜合征收模式就是匯集和綜合全部所得,統一適用同一種超額累計稅率表進行的征收方法。這種模式能較好的貫徹量能負擔的原則,從橫向和縱向上對稅收負擔進行公平分配,比較合理,因而較發達國家廣泛采用,但對個人申報和稅務稽查水平要求高,需要年終匯算清繳,必須以發達的信息網絡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資料為條件,這無疑提高了征收成本。就我國目前的征管水平看,這種模式只能是我們長期的奮斗目標。
混合征收模式就是區分不同性質的所得,對一部分分類征收,對另一部分綜合征收,即分類征收與綜合征收相結合的征收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如果綜合分類范圍的劃分和結合搞得好,就能集中分類模式和綜合模式的優點,摒除兩者缺陷,達到簡便、易管、公平征收的目的。一般說來較優的結合是:大綜合,小分類,經常性、經營性所得綜合,非經常性、非經營性所得分類;相同性質的所得綜合,不同性質的所得分類;計算簡便的綜合,計算復雜的分類。很顯然,現階段,混合征收模式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必然選擇。事實上,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演變過程反映出這么一個規律:分類征收模式只是與單一居民收入和低水平的征管相適應的征收模式,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征管水平的提高,綜合征收模式是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最終要求,而混合征收模式是大多數國家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從分類征收走向綜合征收的必然過渡。
三、稅率設計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設計應是該稅種目標功能要求的最集中表現,稅率形式又決定于征收模式的選擇,同時作為“經濟聯合國”的重要成員,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水平、檔次、級距的設計既不得不考慮與國際接軌,又不能脫離我國家庭觀念強,家庭總收入比個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納稅能力的實際,而覆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其最高稅率又不能不與企業所得稅稅率相銜接。
我國個人所得稅混合征收模式的選擇決定廠其稅率形式在總體上分為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形式,綜合征收項目適用超額累進稅率,分類征收項目適用比例稅率。合理的比例稅率,應在不進行費用扣除的情況下,按超額累進稅率的實際平均稅率設計。因此,個人所得稅稅率設計的核心問題是超額累進稅率的設計。根據上述約束條件,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的設計應以家庭為基礎申報單位,遵循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寬稅基,低稅率,大級距,少級次”改革的思路,將我國居民按家庭收入水平劃分為低收入、中等收入、較高收入、高收入、最高收入五個層次,分別按規定稅率超額累進征收。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對中等以上的收入階層調節目標功能的要求,對低于標準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部分確定零稅率,既為對低收入家庭的免征,又為其他各家庭的扣除標準、對高于標準中等收入家庭收入、低于較高收入的家庭收入的部分以5%的稅率征收;對高于較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10%的稅率征收,對高于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20%稅率征收,對高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35%稅率征收。這種設計因各類家庭的劃分標準必然要隨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物價水平的變動而適時調整,但各檔次稅率可以長期保持不變,因而既能適應經濟變化又能穩定負擔政策。
四、征收管理
個人所得稅有效的征收管理既是其正確的目標功能定位,切合實際的征收模式選擇,合理的稅率設計的結果,也是真正實現其目標功能,充分發揮征收模式優勢,正確貫徹稅率所體現的負擔政策的保證條件。因為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效率低下,致使個人所得稅既對個人收入分配調節無力。有資料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的45%來自工薪所得,而真正的高收入群體卻游離在征管之外,又使大量收入流失(同一資料還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實際征收的稅款不足應征稅款的1/2)。究其原因,一是現行征管辦法對個人收入的隱性化、非貨幣化、現金交易、私下交易束手無策,納稅人的真實收入難以掌握,扣繳制度無從落實,二是沒有明確的自行申報制度,難以進行稅源監控。為此必須:
(一)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征收基礎制度
1.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即“個人經濟身份證”制度。將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稅務編碼。個人從事的各種與個人所得稅有關的活動,不論收入還是支出,均在此編碼下反映,這些信息應能從社會方方面面匯集到稅收部門進行集中處理,迅速準確的掌握納稅人的收入狀況。
2.強行推行非現金收入結算制度,減少現金流通,廣泛使用信用卡和個人支票。同時,將個人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工資外發放的各種補貼、津貼、有價證券,以及其他各種福利,必須折價計人工資表中,以使納稅人的真實收入“透明化”。
3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結合存款實名制的實施,對個人存款,金融資產,房地產以及汽車等重要消費品實行登記制度,以使納稅人的各項財產收入“顯性化”,以防將收入與財產進行分解和分割而偷稅。
(二)建立科學的預扣預繳稅款制
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制是世界各國已經成熟的征管經驗。這種制度要求對綜合所得必須分項按月或按季、按次預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扣預繳一般應比實際繳納的稅款多,以促使納稅人年終申報。為避免年終匯算清繳時退稅面過大,應對應稅項目采用不同的預扣預繳辦法,如對工薪所得可按目前的征管方法按月預扣預繳,對經營所得以當期實際應繳稅款數或上年實際數按月或按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以其收入總額按一定的預扣率按次預扣預繳。總之,應在堵塞偷逃漏洞的同時,盡可能簡單易操作。
(三)推行雙向申報制度
雙向申報制度是關系綜合征收或混合征收成敗的重要條件。所謂雙向申報制度,是指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和其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筆所得的詳細情況分別向稅務機關申報的征管制度,其目的是在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之間建立起交叉稽核體系,加強稅源監控。這種方法為世界各國所采用。考慮到我國現有征管能力還不能接受所有的納稅人申報,應規定只有年收入達到一定標準的納稅人才必須申報,但所有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的一切應稅所得,不論是否達到納稅標準,都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不僅申報應扣稅額,還應申報與納稅人相關的其他主要資料信息。之所以這么規定,是因為這種交叉稽核制度的關鍵應在于支付者。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制;稅制模式;免征額;征收管理;改革措施
1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1.1稅源隱蔽,難以監控
個人所得稅在我國被人們看作是“中國稅收第一難”,其根本原因是個人收入多元化、隱蔽化,難以監控。這主要是因為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國民收入的分配格局較過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最明顯的特點是國民收入分配向個人傾斜,使個人收入來源渠道增多,收入水平顯著提高,收入結構日趨復雜。目前個人收入除工資、薪金可以監控外,其他收入基本上處于失控狀態。許多隱形收入、灰色收入,稅務機關無法監控,也監控不了,造成個人所得稅實際稅源不清,加之納稅人多、面廣、分散、流動、收入隱蔽等,且主要是現金直接支付,可能無帳薄、憑證可查。在這種情況下,稅務部門很難掌握其真正稅源,以致大量的應稅收入悄悄地流失掉了。
1.2公民依法納稅意識難以樹立
我國公民依法納稅的觀念淡薄,從客觀上看是由于我國過去長期以來,一直實行低工資制度,人們的工資用于生活必需品支出后,所剩無幾,沒有納稅的資金來源,因而無納稅的條件和意識。隨著分配體制的改革,人們的收入水平越來越高,除基本生活費用外,收入剩余較多,但人們仍沒有樹立起納稅意識,加之稅收處罰的力度和稅收宣傳的深度遠未適應新的經濟發展的需要。西方國家普遍采取嚴格執法、嚴厲懲處的措施,以威懾違法者。而我國目前的稅收征管對偷、逃稅款的行為雖然也有處罰措施,一般按偷稅金額處以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與發達國家相比,罰則過輕,同時在稅收征管中還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往往以補代罰,以罰代刑,致使法律威懾力不強,僅僅觸及違法者之皮毛,難以起到懲戒作用。客觀上拉大了稅收征管與自覺納稅之間的距離。從主觀上看,由于個人所得稅是個人掏錢交納的稅種,屬于直接稅,稅負不能轉嫁,納稅人納稅以后必然導致其收入的直接減少,受經濟利益的驅使,人們得過且過偷稅漏稅的情況時有發生。這種畸形的觀念對于加強稅收征管、推行依法納稅無疑是一個極大的障礙。
1.3稅制模式難以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在稅制設置上某些方面缺乏科學性、嚴肅性和合理性,難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發揮其調節個人收入的要求,也是造成稅款流失的重要因素之一。
2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目標與原則
2.1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現階段目標
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目標是:適應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完善稅制,提高稅收征管水平,重視實現調節分配和財政收入職能,更有效地發揮個人所得稅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積極作用,逐步將個人所得稅建設成為主體稅種。
2.2個人所得稅制改革應遵循的原則
(1)調節收入分配,促進公平。
促進公平應是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的首要原則。現階段,我國社會收入分配不公的問題已經很突出。我國政府目前確有必要盡快制定相關政策并采取各種措施,加大對收入再分配的調節力度。從理論上說,個人所得稅在收入再分配方面有著突出的作用,所以理當成為調節收入的主要手段。
(2)與國際慣例接軌,適當考慮國情。
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必須改變現行稅法中不符合國際慣例的做法,通過與其他國家稅法的國際比較及參考各國的成功經驗等,全面與國際慣例接軌。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接軌并非意味著“全盤西化”。改革必須適當考慮我國國情,要與我國現階段的收入水平和征管能力相適應,同時體現一定的超前性,使改革的先進性和稅法的穩定性有機地結合起來,建立既向各國普遍做法靠攏,又具有中國特色的個人所得稅制。
(3)重視發揮財政收入職能。
從所得稅的職能角度看,財政收入職能是基礎,也是發揮調節作用的必要前提。只有稅種收入規模達到一定程度,才能較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分配的作用。
3如何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
3.1從稅制上看應減少稅率級次,擴大級距
我國應大大地削減稅率級次。在減少級次情況下擴大級距的經濟涵義并不在于簡化稅制,其在稅負公平及增加財政收入方面的意義是深遠的。首先,我們把最低收入級距列為第一級距。處于較低收入的納稅人數目是大多數,遠多于高收入納稅人的數目。這樣,如果第一級距的寬度相當大,足夠覆蓋大多數較低收入的納稅人,從公平的角度考慮,由于大多數人的個人收入波動不足以越過這一級距,從而使不公平現象消失。從財政收入角度來看,由于這一級距相對擴大,而其稅率下降幅度較小,從而總財政收入將可能增加。從最高級距來看,由于最高收入級距的納稅人比例和稅收收入相對都比較低,而且收入增多多是低收入階層,而高收入階層增加收入較難,因而,這一級距的級距寬度和稅率的較大程度的變動對總稅收收入的影響將因為納稅人比例相對較小而減弱。所以,此級距下限可以較大幅度下調或上升,以適應效率、公平原則,而不太影響總稅收收入。稅率可以較大降低,以體現效率原則,同時高累進稅率又能進一步體現公平原則。
3.2建立有效的個人收入監控機制
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款流失嚴重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稅源不清。因此,抓住稅源的監控是管好個人所得稅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在這方面我國可參照美國和澳大利亞等國家的方法,實行“個人經濟身份征”制度,即達到法定年齡的公民必須到政府機關領取身份證或納稅身份號碼,兩證的號碼是一致的,并終身不變。個人的收入及支出信息均在此號碼下,通過銀行帳號在全國范圍內聯網存儲,并和稅務機關征稅聯網,稅務部門直接通過其銀行自動扣稅,使每人的每一筆收入都在稅務部門的直接監控之下。同時,也要求每個單位都要在銀行開戶,并且,每一筆收入和支出都要在銀行轉帳。這樣,就可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有效的稅務監控機制,促使公民必須依法自覺納稅,使偷稅漏稅沒有可能,逐漸形成人們的自覺納稅意識。
3.3提高稅務征管人員的素質,改善征管手段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公民個人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交納個人所得稅的人數會越來越多,在目前人們還沒有完全樹立自覺納稅意識、全國還沒有建立自動監控機制的條件下,要求稅務機關充實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力量,培養一批忠于職守和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的征管人員,加大個人所得稅的檢查力度,完善舉報制度,進一步健全個人收入申報制度和代扣代繳制度,而且,要把工作的重點放在落實代扣代繳的稅源控管上,主動爭取稅源比較集中的單位的支持和配合,加大稅法的宣傳、輔導和培訓的力度,使納稅意識深入人心,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3.4加大違法的處罰力度,嚴厲打擊偷逃稅款行為
1.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立法的模糊性。
該方面主要表現在:
1.1針對計稅依據合理性規定的模糊性(計稅依據,也稱計稅標準,或者簡稱稅基,是指根據稅法規定所確定的用以計算應納稅額的依據,亦即據以計算應納稅額的基數。計稅依據是征稅對象在量的方面的具體化。參見張守文:稅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48)。在轉讓股權的情形認定中,有一種是“明顯偏低”的情形,法律并沒有對何謂“明顯”做出確切的規定。
1.2對法條中“正當理由”的模糊性。國稅函〔2009〕285號第四條第二款提出了“正當理由”這一概念,但哪些情況屬于“正當理由”相關機關并沒有做出更加細致的解釋,這就造成各地稅務機關對該涵義的理解不一樣,各地在實際的處理當中也不一樣。
2.難以核實計稅依據。
在股權轉讓的程序中,股權變更登記為最后一道環節,自然人股權轉讓往往事前不主動告知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在收到工商部門的股權變更資料辦理稅務登記時才知曉,因此,個人股權轉讓具有隱蔽性和價格隨意性的特點,如果轉讓雙方簽訂虛假合同來避稅的話,稅務部門往往無從查證,執行起來也比較困難。
3.代扣代繳制度存在執行困難。
相關制度雖然規定了股權轉讓受讓方有代扣代繳的義務,當轉讓方、受讓方所在地、被投資公司所在地不一致時,三方稅務機關管轄權有待進一步明確,如何具體操作也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另一方面,扣繳義務人也很難了解到納稅人股權轉讓部分的計稅成本和合理稅費。
4.股權轉讓稅收前置條件立法缺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盡管如此,實務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時并不以辦理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完稅、免稅或不征稅手續為前置條件,不辦理一閃各手續同樣可以變更股權登記。
二、完善我國個人股權轉讓所得稅征收的建議
1.加強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配合。
企業因股權結構變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股東股權變更手續,涉及個人所得稅征收范圍的,應當先到企業主管地稅機關辦理涉稅事項企業主管地稅機關按規定辦理征稅(或不征稅)手續,涉及征稅的開具稅收完稅憑證,出具意見并加蓋公章,企業持該證明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把取得稅務部門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的證明作為辦理股東股權變更的前置條件。稅務機關密切關注企業的變動情況,及時與工商部門聯系,督促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自然人股權變更情況表,依法納稅,辦理變更稅務登記。通過這個途徑,稅務機關就可以在第一時間掌握自然人股權轉讓信息。
2.提升立法層次,完善立法信息。
目前我國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法規停留在規范性文件層面,在總結各地征管實踐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應著手制定具體的征管方法并將其上升為部門規章。在現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可以增加要求提供股權轉讓協議的規定,以方便基層部門的征收執行。
3.制定合理的計稅依據。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比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剛也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或者可以參考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可以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如果納稅人不認可主管稅務機關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應當將相關證據提交給主管稅務機關,帶認定屬實后,再采取另外的合理核定方法。
三、結語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差別課征;量能征收
個人所得稅,始創于英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歷史,它是對個人獲得的各種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個人所得稅將成為我國稅收體系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稅種,其收入占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越來越大;在組織收入與調節社會、經濟方面的作用將越來越明顯。但在現實的經濟發展情況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因為經驗不足,存在稅款流失嚴重,稅收政策不合理等,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個人所得稅的流失,將會對我國稅收制度、財政體制的進一步改革與完善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這里就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改革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發展現狀
我國最近一次對個人所得稅的調整,是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據了解,本次修正是自1980年9月10日個人所得稅法通過以來的第五次修正。
此前,個人所得稅法曾于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6月29日修正過四次。1980年9月10日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并同時公布實施。該稅法統一適用于中國公民和在我國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員。至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制度開始建立,在建立初期它起到了調節居民收入和實現收入的公平分配。1993年10月31日,修正案規定,不分內、外,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于中國所得的非本國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此舉不僅增大了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象同時也擴展了財政收入。1999年8月30日,開征了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的開征促進了居民消費和拉動內需的增長,提高了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2005年10月27日,修改了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金額由800元增加至1600元,同時可以在稅前抵扣個人繳納的社保費用以及住房公積金等。起征點的提高以及費用扣除范圍的加大,緩解了工薪階層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壓力。2007年6月就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調整問題授權國務院作出規定,為國務院決定減征或停征利息稅提供法律依據。自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不斷發展走向完善,并一直發揮著積極的調節作用。
二、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存在的問題及影響
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可避免地會造成個人收入的差距,這是市場經濟的缺陷。征收個人所得稅正是政府宏觀干預的手段,是政府調節貧富差距的主要措施。盡管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一直都在發揮著積極的調節作用,但仍然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一)單一分類所得稅制產生的不公平問題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按應稅項目分類征稅。由于不能就個人全年各項收入綜合征稅,難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同時對個人收入調節力度不夠,影響了個人所得稅調節作用的發揮。在實際征收中,工資薪金所得占了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60%以上,未充分發揮其應有的調控作用。另一方面在實際操作中,容易造成收入項目定性不準確或難以定性的問題;容易造成納稅人有意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類型收入間進行轉換,多次扣除費用,以達到逃稅和偷稅的目的,且現行稅法中僅規定11個征稅項目,過于簡單,未能涵蓋經濟生活中的所有個人收入。
(二)稅率設置的不公平
具體表現在:
第一,工薪所得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邊際稅率達45%,在這種高邊際稅率、多檔次的累進稅率結構中某些級次的稅率形同虛設,并無實際意義;
第二,工薪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同為納稅人的勞動報酬所得,但兩者適用的稅率形式和實際的稅收負擔卻存在較大的差別,由于勞務報酬所得的適用稅率為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時,還要實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數時候勞務報酬所得的稅負重于工薪所得;
第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與其他各項應稅所得適用的稅率又不相同,這不僅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復雜性,而且違背稅收公平原則。
(三)費用扣除簡單,標準統一,未能體現稅收公平原則
2008年3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將我國居民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額定為2000元。這個免征額對中國的任何一個居民都是一樣,看上去似乎是公平的,實際上并不公平。因為人們的生存條件及社會保障有很大的差異,例如,對農民的免征額是2000元,對國家職工的免征額也是2000元,對農民來說這是不公平的。因為國家職工有良好的社會保障,有穩定的醫療福利等,個人收入是實實在在的凈收入;而農民的就業保障、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障等制度仍不是很健全,落實情況也不是很好,加上已辦妥養老保險的一些農民因為戶籍而產生轉移難等問題,讓能享受這一塊稅前扣除費用的人數又大大減少。另外,一個養活三個人的個人所得,與一個只養活自己一個人的個人所得,實際上就有很大的差異,但所得稅的免征額卻是一樣的,所以這是公平中存在的不公平。不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與個人生計以及家庭撫養有關的項目均未能考慮在內,其公平性也就無從體現。
(四)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一些政策不合理
外籍人員從三資企業取得的股息免稅,而中國公民取得的股息要征稅;計稅工資不全面;部分免稅項目已難以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形成了稅收漏洞以及個稅申報方式的急待改革等。
由于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以上問題,帶來了如下一些影響:
第一,個人所得稅款的大量流失。
稅收流失是目前中國稅收領域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規模巨大的稅收流失中就包括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流失。在我國,偷逃個人所得稅的手段五花八門。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高收入者隱瞞、虛報納稅所得;各種形式的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無法統計;實物工資無法貨幣化、實際工資與名義工資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此等等的做法,由于沒有一個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及自行申報制度,以致個人所得稅款的大量流失。
第二,工資薪金實行的超額累進稅率以及其它比例稅率難以實現對收入的有效分配和調節。
我國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率級距過多,最低稅率、邊際稅率的規定均過高,從而導致在吸引高端人才方面功能偏弱。對高收入者征收高稅,這看起來似乎公平。可是,很多發達國家的實踐情況表明,對于那些高收入的企業主,高稅率于他們幾乎不起作用,因為他們以公司為依托,有豐富的避稅手段和方法。那么高稅率對誰有用呢?它只對那些企業中的職業經理人和專業人士有用,對那些只依賴薪金收入的高職人員有用。而這些人是任何行業和地區都最為短缺的人才,過高的稅收政策減弱了他們的重要性以及壓抑了他們的積極性。
同周邊國家(或地區)如新加坡和我國香港的最高稅率只有20%左右相比,我國的稅率最高達45%確實太高了。與此同時我國對資本財產性所得實行比例稅率,不僅稅負輕,稅收調節力度也受到限制。因此,現行這種稅率結構在實際執行中難以實現對收入分配進行有效調節的政策目標。
第三,費用扣除簡單,造成了個人所得稅事實上的橫向不公平。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采用單一、簡單的費用扣除標準,并沒有考慮個人具體的負擔能力。如老人的贍養費用、子女的教育費用、住房、公益性捐款以及夫婦一方工作單獨負擔家庭費用等情況。舉例而言,對于有相同收入的一對夫婦撫養一個小孩,但在一對夫婦有二位老人要贍養且老人沒有任何經濟能力的情況下,其實際所得就遠遠低于另一對夫婦,可是他們卻要納相同的稅負。馬克思說過:“試問按公道來說,能不能指望一個每天賺一角二分錢的人繳納一分錢和每天賺十二塊錢的繳納一元錢那么容易?按比例來說,他們每人都交出了自己收入中同樣的一份,但是這一捐稅對他們生活需要的影響程度卻完全不同。”因此,按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這一費用標準扣除后的征收,并不能實現納稅能力越高納稅越多這一目的,造成了事實上的橫向不公平,有違稅收的公平負擔原則。
第四,缺乏完善的征收體系,征管難度大,稅收征管效率低是稅款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
由于我國納稅人的納稅觀念淡薄,且多年計劃經濟體制下長期對稅收的排斥,加上我國稅收征管方面存在的種種漏洞,使那些先富裕起來的人中,不少人不僅沒有成為納稅大戶,反而成為逃稅、偷稅的典型。
三、完善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構想
(一)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型稅制結構模式
實行分類與綜合所得稅制,是對某些應稅所得,如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實行綜合征收,采用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與其他的應稅所得則分類征收,或對部分所得先分類征收,再在年終時把這些已稅所得與其他應稅所得匯總計算。對已經繳納的分類所得稅額,準予在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內抵扣。這種征稅制度,兼有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之長,既能覆蓋所有個人收入,又能避免分項所得稅制可能出現的漏洞,還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公平征稅原則,比較符合我國目前的征管水平。
(二)改革個人所得稅稅率體系
在征稅對象既定的情況下,稅率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國家財政收入的多少和納稅人稅收負擔的輕重,反映了國家和各個納稅人之間的經濟利益。根據我國國情,建議對綜合征收采用超額累進稅率,以達到公平稅負的目的;對分項征稅可采用比例稅率,對超過一定數額的部分采用加成征收,以達到既組織收入,又公平稅負的目的。
在統一各類應稅所得適用稅率的基礎上,減少稅率級次,降低邊際稅率,以減少稅制的復雜性和納稅人偷漏稅的可能性。參考美國及世界其他國家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勞動所得和經營所得應采用相同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級次可削減為3~4級,最高邊際稅率也應向下作適當調整。順應世界稅制改革“低稅
率、寬稅基”及稅制簡便的浪潮,盡可能與國際稅制改革接軌。
(三)根據純所得的大小量能課征,實現稅收結果公平
在所得稅法理論中,公平包含差別課征和量能征收二層含義。差別課征是實現個人所得稅法橫向公平的要求,它一方面要求區分納稅人的婚姻、撫養人口、年齡和健康等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另一方面,要求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稅收政策,適用不同的稅率;量能征收是實現個人所得稅法縱向公平的前提,它要求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當繳納數額不等的稅,納稅能力強的多納稅,納稅能力弱的少納稅,無能力的不納稅。只有承認納稅人的差別,量能課征,個人所得稅法才有生命力。
不可否認,“家庭撫養人數的多寡以及老人、盲人的有無,在同一所得階層中會成為影響納稅能力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應當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婚姻、年齡、贍養人口等情況以及住房、醫療、教育等費用,在實行有差別的生計扣除、家庭扣除和社會扣除后,根據純所得的大小量能課征,實現稅收結果公平。
(四)完善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修改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制度
完善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外籍人員與專家享受“國民待遇”,取消以往一些不合理的差距待遇,重點保護中低收入階層,建立起能夠覆蓋個人全部收入,綜合考慮納稅人的生計、贍養、教育、殘疾等費用扣除,自行申報納稅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稅制。選擇以家庭為納稅單位,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再匯算清繳的個人所得稅申報制度。同時積極推進稅收信息化建設,實行居民身份證號碼和納稅號碼固定終身化制度,有效監控納稅人收入來源,降低征管成本,努力做到應收盡收。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不僅為國家積累資金、調節收入,緩解社會分配不公,而且在社會安定團結等方面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在經濟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和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的形式下,我國公民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顯著提高,個人所得稅法與時俱進的修改、完善,更有利于減輕中低收入者的稅賦負擔,促進消費和拉動內需。這不僅是我國稅收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更是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器”作用、積極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參考文獻】
[1]劉劍文,主編.《財政稅收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一)課稅模式采用分類所得稅制
在分類課稅模式下,屬于同一個納稅人的各種不同類型的所得,如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所得等都要以各自獨立的方式分別納稅。雖然這種課稅模式具有源泉扣繳、課征簡便、能夠在不同的領域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等優點,但在實際的運行過程中卻暴露出更多的缺陷。
1.現行稅制中起征點的設計不僅未起到照顧低收入者的作用,反而成為避稅的重要途徑。
2.對于不同類型的所得來說,同一筆所得通過改變取得收入的次數,不但使扣除額發生改變,而且可以調整其適用的稅率,扣除額和適用稅率的變化均會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發生改變,由此產生更多、更大的稅收漏洞。
3.納稅期限的不同規定,為納稅人在不同項目之間轉移收入,逃避納稅義務提供了可乘之機。
4.現行的分類課稅模式不能有效發揮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稅率結構對于經濟的自動穩定作用。
就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成本與收益的對比來看,現行分類所得稅制模式的征收效率也比較低。
(二)費用扣除標準不合理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實行的是綜合扣除方式,采用定率扣除與定額扣除相結合的方法。但在一些具體問題的處理上,既不符合個人所得稅的國際慣例,也與我國的實際情況相脫離。
1.費用扣除標準的規定對納稅人的各種負擔考慮不夠周全,對凈所得征稅的特征表現得不太明顯。納稅人的家庭情況千差萬別,婚否、教育子女及贍養老人的多寡都是影響家庭開支的重要因素。而且隨著教育、住房和社會保障等領域改革的不斷深入,個人負擔的相關費用也將呈現出明顯的差異。顯然,現行稅制并不能真正按照納稅人的負擔能力,貫徹稅收的公平原則。
2.費用扣除的確定忽略了經濟形勢的變化對個人納稅能力的影響。在通貨膨脹時期,個人維持基本生計所需收入也會相應增加,而現行稅制中尚未實行費用扣除的指數化,費用扣除標準長期不變根本無法適應經濟狀況的不斷變化。
(三)稅收減免項目過多、過濫
我國是世界上個人所得稅減免項目最多的國家之一,而且各種形式的減免稅政策既不規范又不完善。各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管經驗表明,優惠項目越少,納稅人越是難于偷漏稅,從而簡化征管工作,使稅務部門能夠更有效地分配征管力量,提高總體征管能力。因此,大量稅收優惠項目的存在不僅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大難度,而且對于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的進一步提高產生了極為不利的影響。
(四)稅收征管不力
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除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不嚴密之外,在征收管理上也存在~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公民納稅意識淡薄,不能自行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報應稅所得項目和數額,并如實填寫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扣繳義務人出于多方面的考慮,有時也會出現納稅申報不真實,甚至瞞報、不報等問題;稅務機構——稅務師事務所處于剛剛組建、發展階段,稅務水平嚴重滯后于客觀形勢的需要;計算機在稅務部門的應用還僅限于會計、統計領域,稅收征管尚未形成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現代化征管手段,社會協稅護稅功能不強;稅務部門的稽查力量較弱,尤其不能有計劃、有重點地對高收入階層進行專項稽查。征管方面存在的這些問題既不利于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有效運行,也制約著個人所得稅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總而言之,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一些弊病和各種問題,最終在稅收功能上表現為兩大缺陷:
1.現行個人所得稅的財政功能不強。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個人所得稅的絕對額和相對額均保持較快的增長速度,而且其逐年遞增率遠遠高于稅收收入和國內生產總值,個人所得稅制組織收入的作用逐步得到強化。同時,我們還應該看到,無論是個人所得稅的絕對額,還是其占稅收收入和GDP的比重,都還很低。僅以1997年為例,個人所得稅收入額為259.93億元,其占稅收收入和GDP的比重分別為3.25%和0.35%。而人均收入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通常在10%以上,如亞洲國家的這一比率平均水平為12.7%,非洲國家為11.4%。因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大大低于發展中國家的正常水平。而且有學者指出,以我國1997年的人均GNP水平為基礎,按照國際上正常的統計規律推算,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應占稅收總額的10.07%,而我國目前還不足其1/2.由此可見,個人所得稅組織財政收入的功能還非常弱,征收的潛力依然很大。這也是人們普遍認為,個人所得稅是我國最有發展前景稅種的重要線由。
2.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分配上還存在嚴重缺陷。從功能上來看,個人所得稅由于采用累進稅率,在收入分配方面具有獨特的作用。當前,我國居民貧富懸殊,收入分配不公問題依然很嚴重。有關資料顯示,1995年我國的基尼系數為0.445.基尼系數大于0.4表明收入分配差距偏大。不難看出,在我國收入分配問題比較突出的條件下,需要不斷加大個人所得稅對居民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而目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規模和完善程度都與其本身調節功能的有效發揮存在很大的差距。不僅如此,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在經濟穩定方面所起的作用也非常有限,與所得稅在穩定經濟中的應有作用還有相當的距離。
所以,不論是基于組織財政收入、振興國家財政的需要,還是出于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縮小個人收入分配差距以及保持經濟穩定方面的考慮,都要求對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進行改革和完善。
二、進一步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政策思路
(一)適時采用綜合課稅模式
從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演變來看,英、美。日等國大體上經歷了一個由分類課征到綜合課征的發展過程,將某一年度內的各項所得匯總后,統一按規定的累進稅率計算征收所得稅。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民經濟高速增長的同時,收入分配也呈現出新的特點。在國民收入分配過程中,不僅形成收入向居民個人傾斜的分配格局,而且個人收入來源的渠道和形式也呈現出多樣化的特征。在按勞分配、按資分配、按勞動力價值分配與福利性分配等多種原則并存的條件下,個人所得具有現金收入、實物收入、有價證券收入等諸多形式;在來源上分別表現為工資、勞務報酬、股息紅利、財產轉讓等多種渠道。所得形式和來源渠道的多樣化,無疑會給所得性質的鑒定帶來一定的困難,進而加大稅收征管成本。而且,所得分類分項的含糊不清將直接影響納稅人的扣除額和適用稅率,稅負分配的苦樂不均對個人納稅的積極性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分類所得稅制現存的各種弊端,只有通過實行綜合課稅模式才能得以有效克服。此外,實行綜合所得稅模式還能同個人保險、醫療以及教育制度等其他領域的改革相配套,有利于對個人的各項費用進行適當、合理的扣除,提高居民個人的納稅積極性。當然,綜合所得稅制的實行需要以發達的信息網絡和全面可靠的信息資料為依據,隨著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實行、納稅人申報意識的增強、計算機網絡的建立和健全以及稅務部門征管和稽查水平的提高,實行綜合個人所得稅制將具備現實可能性。
(二)健全費用扣除制度
在個人所得稅制建設中,費用扣除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與其他稅種相比,按照純收入征稅是個人所得稅最為顯著的特征。因此,也就有必要對有關的項目進行必要的扣除。一般來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部分:一是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生計費,二是為取得收入所必須支付的有關費用。就前者來看,允許納稅人扣除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生計費目的是保證勞動力的再生產,在制度規定上應因時、因地。因人而異。為此,需要在適當的時機實行費用扣除指數化,根據每年的通貨膨脹率和收入水平對扣除標準進行適當的調整,以保障納稅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并允許物價指數和生活水平偏高的地區,生計費適當上浮,做到因地而異;逐步根據納稅人的婚姻狀況、年齡大小、健康狀況、贍養老人及撫養子女的多寡確定相應的扣除標準,同時考慮社會各項改革所引起的個人負擔費用差異。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隨著教育體制改革的日益深入,近年來各類學校的教育收費也在不斷增加,為了促進人力資本的形成和高素質人才的培養,對有子女接受學校正規教育的納稅人,應允許其將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費用作為特殊項目予以扣除。對于取得收入所必須支付的有關費用的扣除主要是為了將納稅人取得收入所消耗的必要費用和支出扣除掉,如財產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可采取據實列支的辦法進行扣除。
(三)減少稅收優惠
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有些原來確定的減免稅項目和未列人應稅項目的收入,應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資本利得等應列入應稅項目;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取得高收入者,也應當對其來源于這些領域的所得與其他所得一并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強化稅收征管
完善的稅收制度,需要通過強有力的征管來保證制度的有效運轉。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為此,需要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加大稅法的宣傳、輔導和培訓力度,嚴厲打擊偷漏稅行為,盡快提高全體公民依法納稅意識,為依法治稅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對稅務部門而言,更應強調從嚴治稅。目前,堵漏增收的潛力依然很大,稅務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制定針對性措施,嚴查細管,減少和防止稅收流失。
2.在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基礎上進一步采取相應的配套措施。目前,我國已經實行了儲蓄存款實名制,對于控管收入來源、防止個人所得稅收入的流失具有重要意義,但要保證儲蓄實名制作用的有效發揮還需要做好與之有關的配套工作,如嚴格身份證辦理等等。同時,建立銀行、證券、房地產、期貨等部門定期向稅務部門報送個人在儲蓄、證券期貨交易和轉讓不動產等方面收入信息的有關制度。
3.規范稅務工作。實行綜合個人所得稅制,需要不斷地強化個人的納稅申報,而稅務制可以把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緊密地聯系起來,因而對于個人所得稅制的有效運作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稅務在我國還是一項新的嘗試,國家稅務部門應監督、指導稅務活動的正常開展,稅務的行業管理機構也應加強對工作機構的監管。在稅務機構內部,要逐步引人競爭機制,公開招聘優秀人才,調整人員結構;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稅收政策和具體措施也會相應調整,因此,稅務人員應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