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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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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法律制度

      環境法律制度范文第1篇

      完善的環境法規是保護休閑農業旅游環境資源的重要前提。我國已陸續出臺眾多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初步形成了以憲法中環境保護規定為基石,以環境保護法為核心,以環境保護單行法為主體,地方性環境法規不斷補充在內的休閑農業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為我國休閑農業環境開發建設提供重要保障。但隨著休閑農業的不斷發展,生態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現有的環境法規已不能適應發展需要。

      1.1指導思想滯后

      當前我國環境法律體系的立法目的為“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以服務社會建設為指導思想,在處理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之間的關系時,更多地關注自然資源的經濟屬性,法律天平向經濟傾斜,在如今與時俱進建設生態文明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背景下表現出相對滯后性。休閑農業歸根到底是生態農業、生態旅游,強調的是生態原則。環境法律在指導思想上的偏差,導致休閑農業開發中側重于對經濟利益的追求,不適應當前休閑農業發展倡導的保護生態、持續發展的理念。

      1.2農業資源產權不明

      而國家和集體概念抽象,其作為自然資源所有權的主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自然資源所有權主體虛位。休閑農業開發依托的土地、林木、河流等資源基礎雖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但其產生的利潤及產品歸承包經營人所有。這種經營形態一方面提高了經營者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極易造成國家、農民和經營者之間資源產權不明、利益不清。

      1.3涉農環境立法不完善

      在實體法上,環境法律存在重城市、工業,輕農村、農業的偏向,農村環境法律過于簡單。無論是《農業法》《環境保護法》,還是其他相關法律,并未體現農業農村環保的特征,與休閑農業有關的環境資源保護法律法規散見于各單行法和部門規章中,多以“暫行條例”、“暫行辦法”的形式存在,位階低,影響力不足,沒有一部真正意義上農村農業環境法律對休閑農業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全程予以指導和規范。在程序法上,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致使環境法律多原則性條款,可操作性差[1]。

      1.4執法監管體系不健全

      首先,管理效率低下。休閑農業資源與環境保護涉及土地、林業、水利、建設、旅游、環保等多部門,而當前環境法律并沒有明確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及職權范圍,這些部門在資源的管轄權上或多或少都有法律依據,在權利問題上寸步不讓,涉及相關義務則競相推諉,休閑農業發展形成了多頭管理、條塊分割的混亂局面。其次,執法不嚴,環境保護執法涉及多方利益,“重經濟發展,輕環境保護”的傳統由來已久,在休閑農業發展地方經濟的過程中,當地政府往往忽視可持續發展理念,在產業規劃布局時,并不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面對環境違法行為,視而不見,地方保護主義嚴重;更有甚者,為違法經營者說情護短,逃避法律制裁[2]。第三,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在監督對象上,幾乎所有的地方性農業生態環境立法都過多的維護政府權威和部門利益,管理者與被管理者在權利義務上具有不平等性;在監督方式上,往往只進行查處違法事件的事后監督,缺乏經常性、不定期的監督,且監督方式局限,側重于自上而下的監督,忽視公眾對環境保護的監督;監督效果不明顯,環境監督的結果往往會與經濟利益相沖突,在這種情況下,監督行為成了“走過場”,沒有發揮實質作用[3]。

      2休閑農業發展的環境法律制度建設之設想

      2.1立足生態文明理念,以可持續發展為休閑農業環境法規建設的指導思想

      人類文明的發展歷程表明,社會每發展到一個轉折點,就需要用新的法律理念來承接文明的成果。對于生態環境,不同的發展時期有不同的認識,其立法理念亦隨之變化。當前,我國全面倡導建設生態文明國家。因此,休閑農業環境法規建設首先需要改變以往重經濟輕環境的傾向,變“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立法目的為與時俱進的“生態文明”建設理念,確立可持續發展為休閑農業環境法規建設的立法目的。休閑農業開發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提供人與自然“對話”的體驗,將生態理念貫穿于休閑農業環境法規建設過程的始終,符合生態文明建設要求。

      2.2制定休閑農業發展的環境法規,讓環境保護工作有法可依

      當前,大陸休閑農業發展三十多年來,尚無專門的休閑農業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這與休閑農業作為我國朝陽產業的發展現實極不適應。因此,建立以可持續的生態理念為指導思想,涵蓋休閑農業自然資源利用、環境污染防治、生態保護三大領域的休閑農業發展的環境法規作為其綜合性、整體性環境保護的法律依據,是理論上和實踐上的需要,迫在眉睫。首先,有必要制定一部《休閑農業環境管理辦法》,立法目的定位為保護休閑農業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用于全面指導休閑農業資源環境建設,為全國各地休閑農業環境保護提供法源依據。首先,《休閑農業環境管理辦法》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1)資源產權規定。明確休閑農業生態資源公共產品屬性,產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受益人是特定區域內的人口或全民。明晰集體所有資源的合理使用、轉讓機制和收益分配。肯定全體社會成員的資源所有權主體資格,具有依法保護生態環境、對環境損害進行依法訴訟等環境權利。(2)管理范圍。休閑農業環境保護的范圍應是休閑農業所依托的環境基礎、所利用的生態資源和所承載的配套設施以及休閑農業所有參與人員的行為。(3)休閑農業項目開發、審批的實質條件。即休閑農業開發的準入條件和具體的規劃標準,包含土地、設施建設要求和申請人必備的資格等。(4)休閑農業環境保護規定。明確規定休閑農業環境管理部門的法律地位及職權,制定資源和環境保護的明文條款,明確規定所有參與主體的責任和義務。(5)問責規定。包含責任條款和問責程序兩部分。明確規定休閑農業資源環境破壞須承擔的責任,并建立問責程序機制,依法追求行為人的法律責任,維護法律權威。其次,《休閑農業環境管理辦法》的內容在包括管理范圍、資源所有權歸屬、資源開發審批制度、資源環境管理、責任追究等多方面的同時,需要制定詳細的可操作性配套制度措施和管理細則,避免出現模糊性條款。在環境污染防治方面,設立全程控制的原則,制定“源頭控制”的措施規定;在自然資源利用方面,強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增加資源有償使用內容,加強資源損害治理規定;在生態保護方面,圍繞生態中心原則,保護生態功能的穩定性和系統的完整性。尤為重要的是,加強環境訴訟程序法建設,建立休閑農業環境訴訟的正當程序是任何一項健全的環境法規必備的要素。通過建立休閑農業環境訴訟程序,逐步構建自力救濟與公益救濟相協調的環境糾紛處理程序法制,依法保障公眾環境權。最后,我國地域遼闊,各地資源環境狀況存在巨大差異。建立符合當地資源特點的地方性休閑農業環境法規建設,既是我國人口、資源、環境迥異的國情要求,又是完善休閑農業環境法規建設的必然要求。提倡地方根據當地休閑農業發展水平,在國家統一立法的指導思想和規定下,因地制宜,依法制定地方性休閑農業環境管理法規,切實指導解決本地區休閑農業發展存在的實際問題,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環境法規以增強執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2.3統一管理,完善休閑農業環境保護的執法監督體系

      環境影響具有公共性、深遠性特征,其管理必須是規范化的統一管理。因此,休閑農業環境法規建設,首先要通過立法形式確立專門的休閑農業環境保護部門。通過在中央和地方設立“休閑農業環境保護專門委員會”,同時在休閑農業發展涉及的建設、水利、旅游等利益部門設立環保辦公室,配備環境專員,共同構成“休閑農業環境保護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在休閑農業開發、規劃、建設時,共同參與項目開發決策和環境問題探討,避免休閑農業發展過程中的利益沖突,提高管理效率。立法為源,執法為本。要使法律充分發揮保護農業資源和農村生態環境的作用,關鍵是加大休閑農業環境保護的執法力度。嚴格執法,依法追究環境破壞者的法律責任。同時加強環境保護執法隊伍建設,落實環境執法責任制,建立責任追究程序,對環境執法工作中失察失職的行為依法追究。通過加大執法力度,強化執法手段,從嚴從重,迅速、嚴肅處理休閑農業環境違法行為,制止環境進一步破壞。在休閑農業環境保護的法律監督方面,應采取“休閑農業環境保護專門委員會”主導監督,公眾積極參與的監督機制。通過設置獨立的監督機構,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監督方式和監督流程,并明確監督依據和監督權限,對休閑農業項目開發經營以及環境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有效監督[4]。同時充分利用公眾監督的巨大資源,建立民間環境糾察隊伍,積極發揮廣泛監督的作用,促進職能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發揮共同監督的整體效能,完善休閑農業環保的法律監督機制。

      2.4加強休閑農業環境保護教育,將宣傳教育工作納入法制軌道

      近年來,環保教育受到國家政策的不斷重視。1996年,《全國環境宣傳教育行動綱要》提出實施全民環境教育行動的長期規劃,環境知識開始在國民基礎教育中普及。但在世界范圍內看,我國全民的環境意識尚處于較低水平。針對休閑農業依托資源發展的產業特性,加強對休閑農業的環境保護,才能有效避免其對生態環境的累積性破壞。因此,通過實施環境保護教育,建立休閑農業環境教育制度,在制度上保障休閑農業景區的環保宣傳,提高休閑農業管理者、經營者、游客和當地居民環境保護的自覺性方是實現休閑農業良性持續發展的根本途徑。

      3結語

      環境法律制度范文第2篇

      [關鍵詞]企業環境責任;法律調節;承擔責任

      [中圖分類號]F279[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2-2880(2011)02-0080-03

      隨著環境形勢日益嚴峻,人們環保意識的增強,企業的環境責任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1972年聯合國在瑞典斯德哥爾摩召開人類環境會議發表了《人類環境宣言》,提出了人類在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時,也要承擔維護自然的責任和義務。企業環境責任的概念及企業環境責任法律制度問題也成為學者研究的熱點問題。從當前的環境狀況看,企業環境法律責任的實現與環境立法的目的、人們的期望之間還有很大差距,相關的環境法規還沒有較好地實現。企業環境法律責任的實現有利于改善我國的環境狀況、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企業節能減排、不斷提高治污能力,也體現了低碳經濟的要求。如何完善我國的法律制度,使企業的環境責任得以實現,不斷提高企業承擔環境責任的能力,成為當前重要而緊迫的問題。

      一、企業承擔環境責任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部分企業尚未盡到環境責任

      目前的環境形勢依然嚴峻,人們不難發現,企業和當前環境的惡化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例如《長江流域及西南諸河水資源公報》的數據顯示:我國近幾年向長江流域及西南諸河總的廢污水排放量還在逐年上升,但是上升的幅度已經下降。其中工業的廢水排放量在廢水排放量中約占2/3的比例。再如2009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環境保護部聯合國務院九部委開展了重金屬污染企業專項檢查,共檢查企業9123家,有2183家企業因環境違法被查處,此外還取締了231家企業,停產整治641家企業。由此可以看出,部分企業的環境責任還沒有較好地實現。

      (二)有關企業環境責任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首先,企業環境侵權訴訟制度還不完善。企業仍存在排污侵害環境、破壞市

      場公平競爭秩序的行為,違法行為同時會對排污權交易產生較大的影響。其次,對企業環境行為監督的法律制度還不完善,對企業的環境行為很難進行有效的監督。如現在綠色會計、綠色審計的法律制度還沒建立起來。

      (三)國內統一的排污權交易市場尚未形成

      由于排污權交易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監管制度的缺陷,我國統一的排污權交易市場難以形成,進而導致現有監管機制的運行效率不高。此外,企業參與國際碳排放交易將會促進排污交易制度建設,推動我國排污交易市場的建設。但是我國不是京都議定書規定的可以進行直接碳交易的國家,因此還不能進行直接的碳交易。但是我國具有巨大的碳交易的潛力,可以間接與發達國家進行碳交易。目前我國企業可以通過參加CDM項目與發達國家進行碳交易,但是我國現在碳交易CDM項目的開發上還很不足,還沒有發揮出碳交易的促進作用。

      二、強化法律對企業環境行為調節

      (一)加強法律對企業環境行為調節的必要性

      1.有利于克服政府調節的失靈

      由于企業環境行為存在外部性,包括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很難發揮市場對環境資源的優化配置。這就需要政府的依法干預,政府干預的手段主要包括經濟政策和法律手段。由于作為經濟政策執行者中的人具有追求權力、個人利益、政治歸屬感等特性,使得經濟政策的執行主體很難有效地執行經濟政策,從而導致政府干預的失靈。而法律對執法主體具有較強的約束力,對經濟行為的調節具有較高的穩定性和規范性,相對于經濟政策更能克服政府對企業環境行為宏觀調節的失靈。

      2.有利于促使企業承擔環境法律責任

      為了促進低碳經濟,保障國民經濟能穩定運行,強化法律對企業環境行為方面的宏觀調節十分必要。現在對企業環境行為的調控多為行政法規與民事法規等,對企業環境行為的激勵措施不足,對企業環境行為監管的效率低。把宏觀調控和微觀管理兩種方法綜合起來去規制企業的環境行為,會更好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促使企業自覺承擔環境責任。為了更好提高對企業環境行為調控的效率,發揮政府這只看不見的手的作用,應強化經濟法規對企業環境行為的宏觀調節。

      (二)加強經濟法規對企業環境行為調節的理論依據

      從法與社會的關系來看,經濟法對環境關系的調整是源于社會的需要。從法律責任制度的出現到確定,都是源于社會的需要。自然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和社會物質財富的源泉。我國的自然資源相對短缺,如我國人均擁有淡水資源約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已經接近國際公認的嚴重短缺水線。環境的惡化不僅會影響到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還會影響到人們的生存和發展。環境問題已經成為了一個公共的社會問題,它關系到社會整體的、長遠的利益。根據馬克思的基本觀點,法既執行政治職能,也執行社會公共職能。注重社會本位、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是法律解決環境問題的基本思路。社會本位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又都是經濟法干預經濟的重要原則。可見,經濟法在宏觀層面進行干預企業的環境行為,有利于企業環境責任的實現。

      從法與經濟的關系來看,完善經濟法規對企業環境行為的調控是法與經濟基礎相適應的需要。法律作為上層建筑,應當適應經濟基礎的需要。隨著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環境問題成為人類社會物質生產各個環節必須考慮的一個新的因素,在生產環節,要依法排污、治污;在銷售、消費環節,人們推崇綠色產品。可見環境問題已經滲入到了生產、消費、國內銷售、國際貿易等各個環節。社會物質資料的生產和再生產,由于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而發生了變化。為了維護社會總的經濟效益,又兼顧社會各方經濟利益公平,需要經濟法對環境關系從宏觀上進行適度調節。

      三、增強企業環境法律責任的對策

      (一)強化宏觀政策的調控作用

      1.加強對企業的綠色信貸、財政支持、稅收等方面的立法

      目前我國對企業環境行為的調控主要是通過稅收、財政、信貸等手段對企業的行為進行間接調控,對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的企業是通過經濟政策進行引導的。如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循環經濟促進法》的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發展循環經濟的目標責任制,采取規劃、財政、投資、政府采購等措施,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為了加強對環境的保護,我國已經出臺的《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意見規定:各商業銀行要將支持環保工作、控制對污染企業的信貸作為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內容;根據環保部門提供的信息,嚴格限制污染企業的貸款。

      經濟政策的效力是低于法律效力的,為了更好地建立公正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通過市場手段進行優勝劣汰,應當加強宏觀調控法律建設,充分發揮法律的調控作用。

      2.完善宏觀調控的配套措施

      為了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及發揮碳交易對我國統一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推進作用,應進一步完善企業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研發項目上的綠色信貸、財政支持等配套措施,例如給予開發CDM項目與發達國家進行碳交易的企業以綠色信貸、稅收等方面的支持,從而激勵企業去主動承擔環境責任。

      (二)完善綠色會計審計監督制度

      1.依法強化綠色審計監督的必要性

      對企業違法行為的監督,僅僅靠環境監管部門的監管是不夠的。完善綠色審計法律制度能夠促使企業依法進行有關的經濟活動,能更好地監督企業的環保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環保項目的收支是否真實完整等,從而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此外,自然環境是有價值的,是商品或潛在商品,其價值可以用貨幣進行計量,自然資源的資本性質,使得把企業環境行為有關的費用納入企業的會計核算體系成為可能。隨著自然資源資本重要性的日益突出,綠色會計制度的建立,會使健全綠色審計法律制度顯得更加必要。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才能更有效地發揮出綠色審計的監督作用,而我國的《審計法》中尚無專門的關于綠色審計的規定,所以確立綠色審計法律制度意義重大。

      2.推進綠色審計法律制度建設

      一方面要加快綠色審計法律建設的步伐,給綠色審計提供法律依據;另一方面還應確保綠色審計法律能得以有效實施。在完善的綠色審計法還沒有出臺以前,首先要保證現行審計法律規范能夠有效實施。例如《審計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但是《審計法》并沒有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接受審計機關調查的,不提供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等情況時應當承擔的具體法律責任。沒有規定具體法律責任的部門法是不健全的,部門法本身也是很難有效實現的。因此,首先要完善現行審計法律規范的可操作性,以保證《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能有效實施,同時有步驟、有計劃地推進綠色審計法律制度的建設。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視角下的企業環境侵權訴訟制度構建

      依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有發生在流通領域或盈利領域的不正當競爭才會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制裁。但是我們應當看到,企業環境責任的實現是有利于促進企業排污權交易的。鑒于企業違法排污的行為對企業的生產成本影響之大,當企業違法排污的行為破壞了公平的競爭秩序時,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把企業違法行為納入到其調整的范圍之內。

      首先,企業違法損害環境的行為可以看成是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具有不確定性。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對象是違反商業道德的行為,這就表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對象的外延具有不確定性。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觀念的改變,人們對不道德的行為的范圍也會發生變化。違法破壞環境的行為,也是損害子孫后代利益的行為,損害人類福祉的行為,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不斷增強,破壞環境、違法排污的行為,也開始被人們認作是不道德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合法權益具有社會性。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保護合法的誠實經營者,還保護利益受到侵害的、不直接參與交易和競爭的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

      其次,企業損害環境的行為可能會對同行業的企業造成實際的損害。

      企業通過違法排污、不當降低治污成本的方式降低成本,不僅損害了自然環境,還侵害到了同行的合法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權。例如,我國的化工企業,很多都是在進行低層次的生產,治污費用對企業是相當敏感的。企業不履行環境責任,對同行經營者造成了巨大的競爭壓力。此外,依據規定可以實行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例如《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規定:“對實現水污染物達標排放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體。可以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在二氧化碳排放的問題上,我國十一五規劃綱要規定十一五期間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可見企業違法排污的行為還必然影響到其他企業的正常的排污,侵害到其它企業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周柯.生態環境法論[M].法律出版社,2001.

      [2]朱曄.經濟法概論[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

      [3]張守文.經濟法學 [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4]漆多俊.經濟法學 [M].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

      [5]張春平.綠色審計:為綠色經濟保駕護航》[J].中國管理信息化,2010(2).

      [6]李珍.論綠色會計制度的建立[J].現代經濟信息,2009(22).

      環境法律制度范文第3篇

      【關鍵詞】:環境稅 法律制度 完善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8809(2010)05-0292-01

      當今世界,隨著工業化步伐的加快,各種各樣的環境問題層出不窮,環境污染已危及到人類的生活。我國相關部門必須加強環境方面的建設。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環境稅稅種。盡管車輛購置稅、燃油稅、消費稅、資源稅、關稅、出口退稅等現行稅種考慮或部分考慮了環境保護,但調節力度相對較小,缺乏完善的環境稅法律制度。因此,立法部門應當完善環境稅法律制度,從而更好地保護我們的環境。

      一、環境稅內涵的界定

      盡管各個學者對環境稅有不同的定義,但總體上看來,關于環境稅的內涵有三種理解,其中包括狹義的環境稅,廣義的環境稅和泛義的環境稅。

      狹義的環境稅僅指環境污染稅,即國家為了限制環境污染的范圍、程度,在污染物向自然環境排放的最后階段對其征收的特別稅種。環境污染稅又可以包括水污染稅、大氣污染稅、固體廢棄物稅等。廣義的環境稅除了包含狹義的環境稅之外,還包括自然資源稅和生態保護稅。

      泛義的環境稅是指不僅僅包括為環境保護目的而設置的各種刺激型稅種,也包括了為籌集環境保護資金而開征的收入型稅種,同時還包括調節納稅人環境保護行為而征收的一系列稅收,無論作者使用“環境稅”一詞,還是“生態稅”一詞,其含義也仍然如此。

      筆者比較贊同泛義說,因為狹義說和廣義說都不能很好的體現環境稅的目的,環境稅最主要的目的是保護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且狹義說和廣義說的范圍都相對較小,有很多能體現環境稅目的稅種都沒有包括進去。要想環境稅的內涵更準確,筆者認為應采納泛義的環境稅內涵。

      二、完善環境稅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外部性問題的解決方法

      談環境稅必然要涉及到“外部性”理論,它的含義是,人們的一些經濟活動的成本不能反映到物品的價格當中,但卻利用了社會公共的成本。環境資源是公共物品,人們在使用的時候就會濫用這種資源,因為利用環境資源的成本沒有表現在物品的價格中,環境污染問題是典型的“負外部性”活動,會對社會產生不良的影響,而市場經濟卻不能很好的解決類似的問題,當市場調節失靈的話,政府就得把外部性成本內化到生產成本中去,征收環境稅就是其中一種比較好的方式,但目前我國沒有完善的環境稅收法律制度,因此我國必須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從而更有效的保護環境。

      2、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解決方法

      環境問題的出現其中有市場的原因,也有政府的原因。市場在調節環境問題時會出現失靈的現象,此時政府就會出來干預,相應地,當政府干預失敗時,市場則會出來調節環境問題,但筆者認為完善環境稅法律制度是解決環境問題一個比較有效的手段,環境稅法律制度則既能解決市場調節失敗,又能解決政府干預失敗。一方面,征收環境稅可以使外部性成本內部化,促使企業改進生產技術降低污染成本,另外政府通過環境稅收專款專用到治理環境污染和保護生態建設中去,從而解決市場失靈問題。另一方面,環境稅的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必須依法進行,政府通過環境稅法律制度來規制環境問題,反過來,環境稅法律制度也約束了政府的行為,避免政府部門的為所欲為,從而解決政府失靈問題。

      三、完善我國環境稅法律制度的建議

      筆者在第一部分談到環境稅的概念,認為環境稅定義應當采納泛義說,環境稅應該包括資源稅。現行資源稅的法律制度還很不完善,不能很好地保護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因此完善資源稅的法律制度還是意義重大的。

      首先,應當確定資源稅的立法理念,資源稅的征稅目的是為了保護自然資源的開發,保證人們不要隨意的浪費自然資源,形成一個保護自然資源的意識。政府通過征稅來調節自然資源的供給和需求,達到自然資源在市場上合理配置的目的。

      其次,擴大征收范圍。資源的形態多種多樣,目前,我國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只針對幾種資源征稅。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我國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七大類。根據我國的國情,應當將水資源、森林資源和草場資源納入征稅范圍,來解決我國目前很嚴重的缺水問題和森林、草場資源的生態破壞問題。等時機成熟時,再將其他的資源納入資源稅的征稅范圍。

      再次,確定稅率。對所有的應稅資源應提高稅率,并適當拉大稅檔之間的級距,也就是考慮資源在開發過程中對環境影響的不同程度實行差別稅率。通過提高稅負和運用差別稅率強化國家對自然資源的保護與管理,防止資源的亂采濫用。

      最后,完善計稅依據。筆者比較贊同從價計征,資源產品的市場價格經常變動,從價計征可隨價格的變動改變資源稅的數額,使政府能分享企業的利潤或分擔企業的損失,如此資源的所有權能得到更公平的實現。

      從以上可以看出,我國完善環境稅法律制度非常有必要,環境稅既能解決市場失靈又能解決政府失靈的問題。我國環境惡化日益嚴重,我們要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吸取這些國家的教訓,完善環境法律制度。只要不斷去完善我國環境稅法律制度,科學發展觀就能更好地踐行,才能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保護和改善我們的生活環境。

      參考文獻:

      [1]陳少英.論我國稅法體系的生態化.東方法學,2010(4).

      [2]李媛琛.淺議我國環境稅的立法.金卡工程,2010,(4).

      [3]陳少英.生態稅法論[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4]陳少英.公司涉稅法論[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5]李慧玲.環境稅費法律制度研究[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

      環境法律制度范文第4篇

      論文摘要:環境稅是解決環境問題的一種重要的經濟手段。我國現行環境稅費制度存在諸多弊端,未體現資源環境的稀缺性和價值性,難以達到預防污染、保護資源的目的。為有效發揮環境稅的調節作用,需要以生態理念為基礎,體現可持續發展的思想,以環境友好的方式來設計我國的環境稅法律制度,依法確定環境稅稅種、稅率、納稅人、征收征管規程和優惠政策等。

      當前,人類環境正遭受日益嚴重的破壞和威脅———氣候變暖、大氣污染、資源枯竭等。從經濟學上講,環境污染是市場經濟體制下外部不經濟的典型表現,為了克服這一市場機制的缺陷,西方主要發達國家開始求助于環境稅,希望通過稅收手段達到保護環境資源的目的。現代法治社會中,我國已明確規定了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環境稅作為集政策性、技術性、經濟性以及法律性于一體的強制性手段,也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目前專家學者們從經濟角度對環境稅的研究已經很多,但是如何通過法律來構建和保障環境稅收體系卻研究甚少。本文將對環境稅法律制度作以粗淺的探討。

      一、構建我國環境稅法律制度的政策性基礎

      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的《關于環境與發展的里約宣言》曾呼吁:“各國應制定關于污染和其他環境損害的責任和賠償受害者的國家法律”,“考慮到污染者原則上應承擔污染費用的觀點,國家當局應該努力促使內部負擔環境費用。”許多經濟發達國家據此先后建立起有關防止污染,保護生態環境的專門性稅法[2]。我國在《環境與發展十大對策》中指出:“各級政府應當更好地運用經濟手段來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中國21世紀議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充分運用經濟手段,促進保護資源和環境,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的戰略中指出:“按照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國家將著手研究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補償收費政策和環境稅收政策。”雖然我國還沒有專門的環境稅,但是,根據這些政策性要求,已在相關稅種中規定了一定的環保稅收措施。

      如今我國已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正式成員國,遵循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和規則的要求完善國內的法律制度是我國必須履行的一項國際義務。根據《GATT》第2條的規定,締約方可以在國民待遇的基礎上,按照自己的環境計劃自行決定對進出口產品征收各種旨在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目前許多發達國家已有專門的環境稅,而我國在此卻是空白。結果可能會導致那些易于造成環境污染的外國產品輕易進入我國,而我國企業的產品進人別國時則會面臨征收環境稅的境遇,這對我國非常不利[3]。為遵循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和規則,也為保護我國的生態環境以及企業利益,環境稅立法應提到日程上來。對此,我國在《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中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如:“推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價格、稅收、信貸、貿易、土地和政府采購等政策體系”;“運用市場機制推進污染治理”;“經濟綜合和有關主管部門要制定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財政、稅收、金融、價格、貿易、科技等政策”等。這表明,我國也十分重視環境稅等經濟手段在保護生態環境中的重要功能。

      “政策與法律的制定和執行是一個連續體,而不是兩個孤立的階段。政策發展后,法律即應隨后而至,法律法規是政策在制定實施并取得良好效果后的歸宿。”這些政策性的要求為構建我國的環境稅法律制度提供了支持。

      二、我國環境稅費制度的問題分析

      我國現行的稅制中,涉及環境保護內容的措施散見于某些稅種的規定中,包括資源稅、消費稅、城建稅、車輛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稅、關稅等。如:在消費稅中將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列入征收范圍,并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在企業所得稅中規定了保護環境、治理污染的獎勵措施,例如《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五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這些規定的確起到了改善環境的作用,但是,稅收手段在環保中的效用性卻沒有很好地體現出來。

      究其根本原因,是在我國還沒有形成專門的、獨立的環境稅,專門的、獨立的環境稅是應該體現環境價值的,是以環境保護為直接目的的。環境資源的效用性和稀缺性決定了環境的價值性,而進入市場交易則是其價值得以實現的社會基礎。同時,環境資源又具有公共性,單憑市場機制不可能使公共物品的生產和利用達到社會所需要的最佳狀態,低成本甚至無須成本的自由取用方式必然驅使市場主體基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盡可能多地占用資源,同時又肆無忌憚地向環境排污,這就需要國家公權力的介入,通過稅收杠桿的調節作用,對污染環境的行為和自然資源的市場流動及合理配置進行干預。因而,環境稅體現的應該是環境的價值。可是,現行涉及環保內容的稅種并不是以環境價值為基礎的。以消費稅為例,它的設立主要為調節消費結構,抑制超前消費需求的,不是直接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相關稅率(稅額)在最初確定時并未充分考慮到這些產品的消費所產生的環境外部成本。因此它沒有把容易給環境造成污染的消費品納入征稅范圍,如煤炭和其他一些大氣污染源等。這就決定了我國當前的稅收政策不可能像國外直接以環保為目的的環境稅那樣,在控制環境污染、保護自然資源方面取得顯著的效果,它只能對環境保護起到微弱的補充性的作用。

      除了含有環保內容的相關稅制外,我國還將收取排污費作為控制污染的主要經濟調節手段。我國《環保法》規定“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根據規定收取排污費”;“征收的超標排污費必須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一方面,對排污活動收費必然加大排污者的財務負擔,從而促使排污者為減少排污費開支而減少排污,另一方面,收取的排污費可以用來治理污染。這似乎起到了有效防治污染的作用。但是,換個角度考慮,排污收費制度實際上是承認了污染的不可避免,并讓污染者以“付費”的形式取得了污染環境的合法身份,使得排污者心安理得地認為是花錢買污染,而不采取其他預防性措施控制污染。這是建立在“污染不可避免”的認識基礎之上,采取“命令—控制”模式治理污染的模式,是典型的“末端控制”思想的體現。而環境稅是基于庇古的“外部效應內部理論”,使企業承擔環境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促使企業改變生產方式,預防污染的產生。顯然,排污收費制度與環境稅的精神是相悖的。那么,我國就應加快環境“費改稅”步伐,通過立法的方式開征專門的環境稅,以充分發揮稅收在環境保護中的調節作用。

      三、環境稅法律制度之構建

      一些發達國家都將稅收等經濟手段作為保護環境的一項重要措施,將環境稅引入其稅收體系。經過不斷的發展,已由分散的、個別的環境稅發展為比較完善的環境稅收制度體系,并且被廣為運用,效果良好。實施比較成功的有美國、荷蘭等國家。如美國通過其完善的環保立法,形成了一套相對完備的環境稅收政策體系,其環境稅大致有十類,即氯氟烴稅、形成“超級基金”的稅收、形成漏油責任基金的稅收、形成地下儲藏罐泄漏基金的稅收、形成廢棄礦井再利用基金的稅收、對空氣污染課征的稅收、開采稅、高耗油車稅、煤炭稅、環境收費,此外,美國聯邦和州法律中還規定了環境稅收優惠政策;荷蘭政府為了控制污染、保護環境,同時也為了籌集環保資金,推行了各項環境稅收政策,其稅種主要包括燃料稅、能源調節稅、鈾稅、水污染稅、地下水稅、廢物稅、垃圾稅、噪音稅等,環境稅的收入主要用于環保支出,由荷蘭環境部來負擔掌握,實行專款專用。

      根據控制污染、保護自然資源的現實需要,借鑒國外環境稅制度的成功經驗,并結合我國目前的稅收制度和稅制改革的趨勢,對我國環境稅法律制度作如下構想。

      (一)環境稅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1.以生態理念為基礎

      稅收活動是國家參與社會產品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稅收收入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因此傳統的稅法更多關注的是稅收對經濟增長和財政收入的作用。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環境稅則是要在維持生態系統平衡的基礎上促進經濟發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中講到“倡導生態文明”,“強化環境法治”。這就要求我們構建環境稅法律制度時,不能僅考慮到經濟發展,“而更應該關注人們賴以生存的生態自然環境,牢固樹立環境本位的思想”,“從生態利益的角度”出發來建立有利于環境和資源的合理的稅收結構。正如國外正在進行的以保護生態環境為理念的環境稅收改革那樣,把稅收負擔“從經濟產品轉移到環境破壞方面”;“從有益于社會經濟發展方面,如就業、投資等,轉移到那些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方面,如污染、資源耗竭和浪費等”。從而構建一種以生態理念為基礎、體現環境價值的環境稅法律制度。

      2.體現可持續發展戰略

      目前,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都將可持續發展作為其制定政策、法律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可持續發展是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理論,其實質是要求“經濟的持續發展既不能忽視環境的制約因素,更不能建立在破壞自然資源的基礎上”,“在發展中落實保護,在保護中促進發展,實現可持續的科學發展”。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推行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為保障,因為“制度是一個社會中的游戲規則,更規范地說,它們是為決定人們相互關系而設定的一些制約”。環境稅是要通過稅收制約破壞環境資源的行為,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途徑之一。因而環境稅法律制度在稅種的設置和納稅環節的選擇、稅率的設計,以及環境稅收的專款專用和補償等方面,要符合可持續發展的思想,使環境稅能為可持續發展的實現發揮引導作用。

      3.以環境友好的方式調整稅制

      《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提出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互惠共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再一次提出“環境友好型社會”。《綱要》的這一規定將對我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產生良好的影響,推進環境法制向環境友好: 型方向發展。環境稅法律制度也需要在生態文明理念下,體現人類對環境的“友好”,以一種“環境友好”的方式調整環境稅制。例如對一些容易造成污染的產品和行為征稅,從而降低污染、減少資源使用量,使生態環境得到改善。

      (二)環境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1.稅種

      基于我國還沒有專門的環境稅,在稅種的設計上,應立足于開征各種環境稅(主要是對污染物和污染行為征收污染稅,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征收資源稅),同時從保護環境的角度出發,完善現有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相關稅種。

      (1)污染稅。污染稅是根據污染物排放量或有污染的產品的數量征收的一種稅。它主要是調節污染行為,控制污染物的產生,是一種最能體現環境稅本質的稅種。具體的內容包括:對廢氣排放征收的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對廢水排放課征的水污染稅,對垃圾排放課征的垃圾稅。二氧化碳稅是根據油、煤炭、天然氣、液化石油等燃料中的含碳量而征收的一種稅目,目的是抑制產生二氧化碳的燃料的使用,促使釋放二氧化碳的企業改變生產工藝和流程,采用清潔生產方式。二氧化硫稅是對排放到空氣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征收的一種稅,是為了督促生產者采用污染控制措施減少二氧化硫的釋放,進而轉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水污染稅以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經營者及城鎮居民排放的含有污染物質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為課征對象。垃圾稅不僅是對企業排放的工業垃圾征稅,而且還應對家庭排放的生活垃圾征稅,改變只象征性地征收衛生費的做法,為收集和處理垃圾而籌集一定的資金。總之,征收污染稅的意義在于促進企業和個人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刺激企業提高資源利用率、使用節能生產技術和清潔工藝,把排污量降到最低。

      (2)資源稅。資源稅是對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行為征收的一個稅種。我國目前的資源稅是以資源的銷售量或使用量為計稅依據,以土地、耕地、礦產資源等部分資源為征稅對象的。從保護自然資源的角度看,這種模式是不合理的。資源稅應從保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促進或限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角度重新設計,體現資源的稀缺性和實際價值性。首先資源稅應盡可能涉及所有應該給予保護和節約的資源,如水資源、森林資源、土地資源、海洋資源、動物資源等。如果考慮到目前的征收管理能力還不足以對所有資源征收資源稅的話,至少應當將目前高消費比較嚴重的可再生資源,如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等納入征稅范圍。其次是將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由銷售量改為開采量,而不論是否從資源開采中獲利。這可使企業開采后而無法銷售的或自用的資源也成為應稅資源,增加企業的成本壓力,改變其不計成本濫采濫伐的粗放式生產經營模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開采和浪費。

      (3)完善消費稅。現有稅收體制中的消費稅的職能是調節消費結構、抑制提前消費。在當前我國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時期,應以生態的理念,對消費稅的職能進行重新定位,使其在環境保護方面發揮充分的作用。將對環境容易產生影響的產品征稅,引導消費者改變消費方式,減少對環境不友好產品的消費使用,倡導健康消費、綠色消費,提高產品和服務的利用效率。完善消費稅的基本思路有:將電池和餐飲容器、塑料袋等一次性產品納入征稅范圍;為減輕大氣污染壓力,可考慮增設煤炭資源消費稅稅目,對清潔型煤炭則免征消費稅;將汽油和汽車類征稅項目分離出來設立獨立稅種,實行含鉛和無鉛汽油的差別稅率,抑制對含鉛汽油的消費;在農業發達地區征收化肥和農藥稅等。

      2.稅率

      稅率是衡量稅負高低的重要指標,是稅法的核心要素。因而環境稅稅率的設計是至關重要的。筆者以為,應注意以下幾點。其一,稅率往往是相互沖突的目標和利益集團之間妥協的反映,那么,環境稅率的設計應遵循公平、效益原。一方面要達到控制排污、保護自然資源的目的一方面又不能抑制社會生產,為治理污染付出過高的代價。其二,環境稅的稅率不能高度統一。因為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自然資源的分布量不同,環境污染的程度不同對清潔環境的要求不同,因而環境稅稅率的確定應從各地實際出發,將各方面因素結合起來考慮。其三,環境稅的稅率要適時調整。環境稅的稅率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所需資金不斷調整具體的環境稅稅目的稅率。主要依據是治理污染的技術不斷提高,用于改善環境的成本就會降低。體現了稅賦與污染相適應的公平原則。其四,應實行定額稅率。基于廢物排放的特點以及稅制的簡化、便利原則,環境稅的稅率結構不宜過于復雜應盡量采用定額稅率,如荷蘭除燃料稅外均實行定額稅率美國、瑞典等國都采用定額稅率。

      3.納稅人

      納稅人是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主體。建立環境稅收法律制度,必須要將納稅人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依據我國環境稅稅種的設計,納稅人的范圍大體包括:實施污染環境行為、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或個人;開采、利用應稅自然資源的單位或個人;消費列入環境消費稅范圍的消費品的單位或個人。

      4.征收征管

      環境稅的征收征管制度直接關系到環境稅實現的有效性,因而在這一制度的設計上必須處理好幾種關系和問題。

      第一,處理好環保部門與稅務部門的關系。環境稅是以污染環境和破壞資源的行為等為征稅對象的,它需要對排污種類、數量、濃度以及資源的開采量等進行測定,具有一定的技術性和專業性。這種特殊性決定了環境稅收不能像傳統稅收那樣僅由稅務部門就可以獨立完成。它必須由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其專業技術進行監測,為稅務部門提供各種資料,然后由稅務部門計征稅款,并對納稅人進行監督管理。因此,環境稅收應實行由環境保護部門和稅務部門發揮各自的職能,相互配合、相互監督的征管機制。第二,處理好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對環境稅的征收管理應堅持充分發揮中央的宏觀調控職能,同時又有利于調動地方的積極性的原則。在征收方法上,可以采用源泉扣繳、定額征收法和自然申報法進行征收。納入中央財政的環境稅收主要用于全國性跨區域、跨流域的環境治理及其他影響人類可持續發展的人類生存環境的環保工程的投入;地方獲得的稅收收入用于本區域生態環境保護開支。第三,做到專款專用。環境稅收一定要做到專款專用,只能用來治理污染、改善環境及其他促進可持續發展的環保事業。

      環境法律制度范文第5篇

       

      關鍵詞:旅游資源 可持續發展 立法 完善

      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旅游已逐漸成為人們追求更高生活水平的需要,但伴隨著旅游業發展和旅游資源的開發,生態環境日益遭到破壞,旅游資源環境保護的問題開始受到人們重視。通過對旅游資源環境的保護,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確保自然環境免遭破壞,為人們留下頤養身心的場所。但當前我國旅游資源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相對薄弱,存在客體類型重疊、保護客體多元化,管理機構重疊、部門利益沖突嚴重,立法缺失、相關制度不完善和執法意識欠缺等諸多不足,造成實際工作中,無法對旅游資源開發做到合理監管和有效保護,本文主要就完善旅游資源保護法律制度的建設,談幾點思路:

      一、確立生態旅游法律地位

      生態旅游是一種以可持續發展為基本原則,以實現旅游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強調權利義務一致的旅游。具體來說,是強調在為游客提供欣賞、學習和環境教育的旅游享受的同時,對旅游地經濟、社會和文化負責,保護旅游賴以開展的生態、社會及經濟環境的旅游理念。它充分體現了科學發展,是未來旅游業發展的方向。我國應當學習國外先進經驗,通過建立生態旅游認證制度、生態評價評估制度和生態旅游環境審計標志制度對生態旅游法律地位作出界定,為生態旅游發展提供保障。

      (一)生態旅游認證制度

      2000年11月在紐約制訂的國際生態旅游認證原則性指導文件((莫霍克(MOUONK)協定,讓生態旅游認證制度得以在世界范圍內推行。但我國在這一方面仍未建立有自己的標準體系,建議可以采取向國外權威認證項目如綠色環球21國際生態旅游標準等申請認證,然后在實踐和研究的基礎上逐步建立適合國情,能在國際上產生重大影響的標準體系。

      (二)生態旅游評價評估制度

      生態旅游的評估一般集中在生態旅游活動所帶來的影響上,包括環境、經濟、文化、社區、倫理和資源等方面。對于當前我國旅游資源現狀,應當主要包括生態旅游對環境的整體影響、生態旅游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狀況、生態旅游中環境破壞的控制程度等。

      (三)生態旅游環境審計標志制度

      環境審計主要是對各級政府、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執行國家環境法規情況、制定的環境政策和措施、環境管理制度執行的有效性和執行程度進行監督評價,揭示反映其中存在的問題,同時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修正其不足,使新的環境政策更具規范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生態旅游也應當通過環境審計機制,來促進生態旅游的規范化,保護旅游環境資源。

      二、規范旅游資源環境開發

      旅游資源環境開發與保護存在密切聯系,從源頭上決定著保護的力度與效果,從法律角度可以考慮建立旅游資源開發許可制度、旅游資源開發使用擔保制度、旅游資源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旅游資源預警及監測制度和旅游資源輪休制度,來規范旅游資源環境開發:

      (一)旅游資源開發許可制度。目前我國在森林資源的許可制度方面已較為完善并取得積極的效果。但是旅游環境開發許可制度方面仍然是空白。建立旅游資源開發許可制度,通過設立行業準入機制,將不適格的主體排除在外,可以從源頭上對旅游資源環境進行保護,同時也可為自然保護地社會性收費制度的建立創造條件。

      (二)旅游資源開發使用擔保制度。該制度即通過一定機制,由旅游資源開發人或其他人,為旅游資源開發人的開發行為提供一定程度擔保。如果在開發、利用過程中造成了旅游資源環境損害,則權利人有權就擔保部分優先受償,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旅游資源開發行為中的巨大法律風險,保護旅游資源環境。

      (三)旅游資源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環境責任保險既和環境保險有關,又和責任保險有關,建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可以有效地增強責任人的抗風險能力,補償受害人的損失,為有效修復遭受破壞的旅游資源環境提供保障。

      (四)旅游資源預警及監測制度。在環保部門的統一監管下,利用環保部門已經建立的環境預警機制和監測網絡,對旅游資源進行專門的監測,及時、準確地搜集旅游資源信息,并且通過報告制度將其上報有關主管部門。

      (五)旅游資源輪休制度。由于旅游資源受季節的影響比較大,旅游資源環境本身就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屬于生態圈的一部分,在開發利用的過程中,建立旅游資源輪休制度,可以使旅游資源得以“休養”,恢復生機。具體可以采取限制進入旅游區、對旅游資源采取養護等方法,來實現輪休的目的。

      三、健全法律救濟機制

      旅游資源環境開發過程中難免會產生一些損害,所以需要通過建立旅游資源開發侵權國家補償制度、旅游資源開發損害懲罰性賠償制度和旅游資源開發區域原居民環境侵權公益訴訟制度來實現對權利主體權利的修復與補償。同時這一制度還能夠對開發者的行為構成有效制約。也體現了公眾參的原則。

      (一)旅游資源開發侵權國家補償制度。國家補償是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運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經濟支撐。國家(政府)作為社會的主要管理者有責任也有義務保護人民群眾所賴以生存的環境,這也是政府允許合法排污與監控、預防違法排污生產活動所必然引發的環境污染對價。此外,對于一些特殊環境侵權行為或侵權主體無法得到確認時,采取國家補償的方法,能夠最大程度上抵消環境侵權帶來的不良影響,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旅游資源開發損害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旅游資源開發中,開發商被經濟效益所驅使,會從事一些盲目、非理性的破壞性活動,給旅游資源環境帶來甚至不可恢復的破壞,其侵權后果難以估算。因此應適當引入開發損害懲罰性賠償制度,并將賠償用于旅游資源環境的修復和保護。

      (三)旅游資源開發區域原居民環境侵權公益訴訟制度。通過賦予旅游資源開發原居民以訴訟權利,使其能夠提起環境侵權公益訴訟。該制度的建立,可以避免因民事訴訟制度中關于利益不相關的主體不能提出訴訟的限制性規定,而必須作大規模制度改造的成本。還可以避免權利主體過于泛化,出現濫訴的情況。

      四、完善《自然保護地法(草案)》

      人大環資委于2006年初頒布了E1然保護地法(草案)(征求意見稿),體現了我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建設的進一步完善,但還是有值得探討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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