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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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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制度改革范文第1篇

      關鍵詞:土地制度改革;兩田制;“生不增、死不減”模式;土地股份合作制

      中圖分類號:F30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1

      中國農地制度改革由集體所有為主體過渡到土地承包權為主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傳統的家庭承包制的弊端也漸漸凸顯。從此拉開了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序幕。

      一、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模式的發展

      1.“兩田制”改革模式

      “兩田制”是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家庭承包經營的前提下,將集體的土地劃分為口糧田和責任田(有些地方叫商品田或經濟田)兩部分,同時配套不同的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在山東推廣開來。“兩田制”是在均田承包制度下的外部規模經濟、集體和政府控制農業剩余產品較高的成本誘致產生的。 “兩田制”內化了均田制的外部規模效益,降低了集體和地方政府分享土地收益的交易成本,使集體收益直接與承包地租金掛鉤[1]。但是由于收益與成本的非對稱性,而土地使用競爭退出農業生產的農民成為制度交易成本的主要承擔人,因此公平和效率仍然無法達到平衡的狀態。盡管可以重新構造了土地關系的利益結構和權利義務結構,但是它仍然會帶來兩田比例和土地負擔問題。

      2.“生不增、死不減”改革模式

      “生不增、死不減”是指生兒育女增加的人口不再分自留地,婚嫁出的女兒和死亡的人口已分得自留地的不予減地[2]。1987年,該改革模式也在湄潭展開試驗。 “生不增、死不減”改革制度是為了穩定地權,使土地得以持續利用,避免由于調地的次數多,導致土地制度的個人化程度降低[3]。因為,只有穩定的土地使用權才會刺激農民的積極性,因此當前農村土地使用權制度改革最重要的就是要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但與此同時,這種改革模式也產生了農村內部土地分化明顯并且出現了大量脫離農村但卻仍然擁有農村土地的后果。要想改變這種不良后果,應建立農村土地承包進入和退出機制,通過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來逐步剝離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才能真正實現地權穩定的目的[4]。

      3.土地股份合作改革模式

      土地股份合作制屬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一種產權制度安排,也就是根據人口實施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前提下,遵循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進行農戶土地承包使用權的流轉。農戶土地承包權轉化為股權,農戶土地使用權流轉給土地股份合作制經濟組織經營。土地經營收入在扣除必要的集體積累以后,按照農民土地股份進行分配。土地股份合作制1992年在南海出現后,被稱作南海模式。進而出現了一些農村集體經濟收益迅速膨脹,土地的經營規模資產功能日益凸現。經過不斷探索,土地入股的的確取得了成功,通過土地承包權入股,用股權的形式確認農民對土地的自和擁有權。

      土地股份合作制不僅有利于明晰產權使農民真正成為經營主體;而且便于規范管理,使土地集體所有制得到強化;同時,有利于合理流轉促 進土地交易市場發育健全;除此之外,還有利于規模經營使農業走上集約化發展道路[5]。這也突破了分配上的平均主義,使集體與農民的分配關系更加明確;推進農村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使得這些要素更加優化地結合;促進了土地規模經營;便于土地合理規劃開發,也實現了我國保護耕地的迫切需求。與此同時,土地股份合作制也存在著問題,主要概括為四點:一是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戰略目標和指導思想問題,二是農民所有的土地股份權能否繼承、轉讓,各戶人口增減能否調整股權的問題,三是土地股份權如何界定分配到人的問題,四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立法的問題[6]。雖然還存在一定問題,但作為一種制度創新,它解決了我國農地產權不明確這一障礙,推進了農業的發展,建立起真正的股份合作經濟法人土地所有權,隨著我國農村的發展,在不久的將來,它也會成為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主要發展方向。

      二、結論

      在今后的創新中,筆者認為應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結合各地區經濟、社會、自然環境的實際情況,從農地產權資產化、價值化和貨幣化出發,提出并完善承包土地的物權性,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曲福田.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的理論探討[M].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1991:l5,78-88.

      [2]李富廣.正確理解“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J].中國土地,1995(12).

      [3]姚洋.集體決策下的誘導性制度變遷——中國農村地權穩定性演化的實證分析[J].中國農村觀察,2000(2).

      [4]張紅宇,李偉毅.人地矛盾、“長久不變”與農地制度的創新[J].經濟研究參考,2011(9).

      土地承包制度改革范文第2篇

          [關鍵詞]農用土地 承包經營權 穩定的承包制度

          一、  目前我國土地制度的缺陷

          1、農民土地產權殘缺、模糊。自建立后,農民土地所有權與產權得到了分離,農民擁有了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和收益權,但卻始終沒有處置權和交易權。這使得他們只能在自己的土地上經營,決定耕作物的類型,獲取殘缺的產權收益。雖然現在我國法律和國家政策都主張延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期并以此來保護農民的土地收益,但實際上這種做法保護的只是一個殘缺的產權,農民仍無法獲得全部土地收益。況且,農民獲得的土地產權是國家賦予的,并非市場交易的產物或者說是農民與國家搏弈的產物,那么這就意味著國家對農民土地產權的侵蝕具有合理性,也使得集體對農民土地的侵蝕成為必然。

          2、重公平,輕效益,土地經營效益很低。[1]我國現行土地制度成功的實現了“耕者有其田”,極大的體現出公平的價值。但是,該制度也有不足:一是它忽視了農民的個體差異,即每個農民對土地的熱情和對土地的利用能力是不同的,一視同仁使得“種田好手”只能望著“撂荒戶”搖頭嘆息。二是它導致了一種細碎化經營,這種經營方式無法按照最優的方式配置土地,極大的阻礙了農業的規?;洜I和現代化進程。這直接使農業生產成本過高,農民蒙受著巨大的損失。

          二、 建立農地承包經營權的有償轉讓制度

          該制度是在保持農用土地集體所有基礎上,在農民享有長期承包土地權利前提下,通過賦予與農民交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完善農民土地產權,允許農民在承包期限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政策有償轉讓其土地使用權,實現土地優化配置,提高土地經營效率的一種制度安排。[2]

          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償轉讓制度,已經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和黨的十六大報告肯定和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可依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逐步發展規模經濟”,其中方式有“轉讓、轉包、入股、互換”四種(第三十二條)。在我國的物權法草案的用益物權一章中也規定了農地承包經營權的有償流轉制度。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建立真正的農地承包經營權的有償流轉制度是土地制度改革的必然選擇。

          首先,它完善了農民土地產權,確立了農民的產權地位。如前所述,在原來的下的農民土地產權經常受國家所有權的侵蝕,農民難以獲得完善的產權收益。而這個新制度的建立使農民在承包期內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進行土地交易,農民在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和支配權之外又多了一個“轉讓權”,使農民土地產權更完善。其次,它以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繼承了改革的成果,易于被接受,利于實施。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我國農民多年追求的結果,是對農村土地制度實行進一步改革的基礎。現在有的學者提出希望通過立法,建立一個多元化的農村制度。[3]其主張劃出一部分農村土地歸農民所有,這樣可以突破集體所有制框架更好的實現土地流轉,并且使土地有了更明確的主體,農民也由土地的接受者成為土地的實際所有者。農民由此可以在市場這只“無形的手”和法律這只“有形的手”的引導下實現土地利益的最大化。同時,還可以以強勁的所有權來對抗政府侵蝕農民土地的行政力量。對此觀點,我不能茍同。讓農民享有一定土地的所有權,也即允許農民對土地享有一定程度的私有,雖然不必然就等價于私有化,但這與我國的現行政治制度還是相悖的,將會引發對社會主義制度的強烈沖擊; 另外,在現階段,土地所承擔的社會福利和保障功能程度相當高,再加上農民人口比重過大、農村的社會保障機制尚未建立等各種因素的作用,任何企圖將土地私有化(或者相反,將土地收歸國有)的作法,都有將遭到農民的強烈抵抗,這種做法也很容易失敗,且失敗失之后代價高昂。

          其次,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建立,還實現了公平與效率的統一?,F存土地制度是選擇公平而犧牲了效益,造成土地經營效益低下,使農業成一個比較利益很低的一個行業,使農民的收入始終徘徊在較低的水平,也使得農戶關心的只是短期經濟效益而非長期目標,并不把土地當作長期發生作用的高效益投資領域。他們只愿意進行一種低水平的土地投入,這樣必然使自身的經濟實力也維持在一個低水平,再加上信息的不對稱,他們極易陷入盲目經營的境地,進而又會加劇對短期收益追逐,從而形成一個惡性循環,不能自拔。土地承經營權流轉制度通過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使土地向土地經營能力高的農民手里集中,解決了農民之間的個體差異問題,比如有商業經營能力的農民能專心從事工商業,有種田熱情和能力的農民能心滿意足的種好田,從而充分發揮土地的產權效益;更重要的是,隨之而來的土地集中能夠實現規模經濟,有利于農業的現代化,也有利于降低農產品成本提高我國農業競爭力。

          三、 穩定土地承包制是必要的前提條件

          土地問題一直是農民最關心和最敏感的話題,不管農村土地制度有什么樣的多小的變動,哪怕只是提法上的改變,農民都會在瞬間做出反應。正因為此,土地制度的穩定與否對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著很大的影響,進而也決定了農業經濟能否得到進一步發展。

          從實踐上看,當前的家庭承包責任制是我國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成果,它以最好的方式實現了集體經濟,并且通過充分發揮農民積極性使集體經濟不斷發展壯大。家庭承包責任制是集體經濟的載體,動搖了它就動搖了集體經濟,你可以改變它的規模卻不能改變它的內在機制——激勵、約束乃至無需監督??梢哉f家庭為主的農地承包責任制是穩定農村的基本經營體制的基石。

          另外,建立和實行農地承包經營權的有償流轉制度是為了盡快實現農業生產經營的現代化和規?;?,而這一切都有賴于農村生產條件的根本改善和生產力的提高??陀^上講,這也要求穩定的土地承包關系。若土地的承包關系經常變動,其導致的不良后果是顯而易見的。除去其將推翻家庭承包責任制這個飛躍性成果,阻礙整個農村生產力的提高之外,更直接的后果是會加劇農民對短期利益的追逐,只是關心短期經濟效益而非長期目標,并不把土地當作長期發生作用的高效益投資領域,使農業始終徘徊在一個比較利益偏低的領域。與此同時,會使農村的尋租行為更為嚴重。比如,基層干部用行政手段調整土地名義上是在解決一些人地矛盾,實際上這其中為許多鄉村干部提供了謀取私利的途徑。

          因此,穩定的土地承包關系是農村改革與發展的前提,是建立土地流轉機制的前提。有了這個前提,就可以讓農民進入長遠投資領域,加強農地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農地的肥力,就可以使土地流轉機制產權清晰,管理規范,符合市場規律。并且,以此為契機,可以發展適度的規模經濟,解決農業比較利益偏低、農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的深層次矛盾。穩定的承包制度使農民對土地有了穩定的預期,同時又不妨礙在各種條件成熟時啟用土地承包權的流轉和集中,無論土地今后有償轉讓給誰,土地如何增值,承包者對自己承包的土地均享有應得的收益。如今,在市場取向的推動下,廣大農民已自發地行動起來,在那些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農民正以各種形式進行轉讓和轉包。在若干年前,一些地方政府根據形勢的發展,采取更為積極的措施保護農民的利益,許多地方把土承包期延長至50年,甚至70年。有些地方出臺了“增人不增地”的政策,在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同時,實行土地的有償使用,對集體收回的農轉非、棄耕撂荒的土地不再平均分配,一律實行招標發包。[5]“增人不增地”切斷了新增人口與土地之間的鏈條,這就勢必產生一股向外的推力,刺激一些農戶不再依戀有限的土地,而去開發非農資源或從事非農產業。為了在公平與效率、穩定與流動間建立一種均衡,不少地區還實行了“兩田制”,即把耕地分為“口糧田”和“責任田”或“承包田”。前者承擔社會保障功能,人人有份,后者劃方成片,引入效益原則進行適度競爭,由農民根據能力投標承包。“口糧田”只能負擔農業稅:“承包田”則實行有償使用,除向國家交農業稅、向集體交承包費外,還負擔政府的定購任務?!皟商镏啤钡膶嵤?,促進了耕地所有權的流轉,促進了耕地和勞動力的合理組合配置,解除了從事非農產業的“農民”的后顧之憂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中出現了諸如“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收入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他人”等等關于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規定,物權法草案中也在第一三一、一三二等條文中做了敘述,這對于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建立向前跨了一大步。但是,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中,農地經營權的流轉被人為的增加了成本,如第七條 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要經“政府部門批準”等等;物權法草案中就整個承包經營權只用了十二條,具體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更只有區區數語。這里面似乎透露出國家對建立農地承包經營權有償流轉制度有所保留,并不想真正的放開去搞。國家既想保證農民的承包權,避免他們輕易的失去它,又想改變小農經濟的狀況,發展產業化、規模化的農業經濟——國家在這個制度的設計上的確面臨著兩難,保守還是放開?[6]看來目前國家是著重考慮國家利益,采取了保守的態度,也因此在立法上為該制度的全面的真正的建立設置了障礙,前文所述即是例證。再比如,物權法草案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中規定流轉的方式有“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四種,舍棄了“抵押”這種方式,原因是國家考慮到銀行對于農村的情況非常不熟悉,并且從未開展過這類業務,若在立法中加以規定勢必會給銀行帶來極大的風險,因而“抵押”沒有出現在法條中。 其實,任何一個制度的真正建立都有一個過程,一個從狹隘到開放,從稚嫩到成熟的過程?,F在我國的農地承包經營權有償流轉制度已經在立法中有了自己的位置,盡管在細節上還有所欠缺,在配套制度上還不完善,但我相信它定會在穩定中走向成熟,我國終將建立起真正的農地承包經營權有償流轉制度。

          注:

          [1]白呈明,《走出農地所有權困境的現實選擇》,當代法學2002,9.

          [2]王利明,《物權法專題研究》(下),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p714.

          [3]解安,《關于我國農地制度多元化的構想》,甘肅社會科學,2003,3.

          [4]石紀虎,《論農村土地物權立法的社會環境》,求索,2003,5.

          [5]許經勇,《中國農村經濟改革研究》,金融出版社,2001 p164.

      土地承包制度改革范文第3篇

      在大環境的影響下,“土地”成為新近以及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的“關鍵詞”,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宏觀所所長黨國英也空前忙碌起來。境內外媒體的頻繁約訪讓他應接不暇,偶有抱怨之余,他還是盡其所能認真、嚴謹地為來者解讀國家新一輪農村改革方案對土地、農村、農民可能產生的影響。因為這種關注,是他作為一名長期研究農村問題的學者所希望看到的。

      土地流轉與農村改革潮流相符

      “土地流轉”并非新詞,但其真正引人注意還是在最近幾年。按照專業解釋,土地流轉指的是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但是作為土地制度改革中一項關鍵內容,土地流轉在實際操作中的應用范圍與限制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

      那么,現在土地流轉改革的時機成熟么?現有環境下,放開產權,會不會出現很大的問題?

      作為農業經濟學研究學者,黨國英主要業務專長就在于農村制度變遷問題研究。自1997年開始,他先后發表《中國農村社會權威結構變遷與農村穩定》等一系列論文,對農村改革方面的一些問題進行論述。對關于土地流轉的一些擔心,黨國英首先從土地流轉與農村改革的經濟發展大背景講起,予以解釋。

      在我國,農村改革從開始,或者說,從搞承包制開始,這是毋庸置疑的。在這個過程中,解決了農村的溫飽問題。但是,解決溫飽之后,單單依靠土地承包制度已經無法進一步提高農民收入,也不能促進農村經濟發展。“這就需要與農村改革和其他的配套措施。使得城市化步伐有所加快,使農村的規模經營的水平有一定的提升。使得農民的生產方式發展根本的變化,使得他們實際有效工作日延長,這樣才可能提高他們的收入,才可以縮小農民和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

      黨國英講到,農村改革開放30年,解決了中國人的吃飯問題,還大大豐富了人們的生活,這是一個奇跡。但是,這個奇跡發生的過程,也可以分為兩個階段。以上世紀90年代初期為界,此前中國農業獲得快速發展;之后,我國農業領域資本投入在增長,勞動投入和土地投入卻在下降。第二個奇跡之所以引人關注,是因為這一奇跡的產生不僅是勞動力投入的結果。制度在其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改革開放進入第30個年頭,更應根據新形勢,調整農村土地制度等相關制度,以確保改革的輪子持續滾滾向前。

      2006年,《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提出了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的目標。隨著“十一五規劃”的制定,18億畝耕地紅線正式成為土地管理與宏觀調控的國策?!?8億畝”,成為一條底線,也是一條分水嶺。各界對土地流轉與耕地面積的擔憂,也隨之增加。

      在黨國英研究的過程中,“傾聽”也是他獲取信息的重要方式。上網傾聽百姓對的困惑和期待,通過調研知曉廣大農民對政策的需求,都讓黨國英的研究更加有的放矢。通過不同渠道,他發現,社會各階層對土地流轉規范性問題多有不解,也是他特意在不同場合,對“土地流轉”的必要性和作用加以闡釋。

      黨國英解釋道,現有法律也允許農民流轉,農民的土地可以承包地,在農民之間可以出租、轉讓,甚至可以無償由別人使用、轉包,也就是說現有的政策并非不可以流轉,而是要在現有基礎上加強土地流轉工作,進一步促進流轉。黨國英將之歸結為兩個方面的問題,其中之一,就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流轉,的確是現有法律給予它很多限制,這種限制不利于盤活土地的存量,不利于有效利用耕地,所以要在農村集體擁有建設用地上要做一些改革,使流轉的范圍和方式有一個積極的變化,讓集體擁有的建設用地成為真正的一種市場化的要素。建設用地起來已經被一些企業,乃至被一些個人在使用,這不存在兩極分化的問題。

      “土地流轉的方向是確保農民的土地財產權。”這是黨國英涉及這一問題時一直強調的。土地流轉放活之后,一個城里人可以租幾千畝,甚至上萬畝的地,他自己不耕作,雇傭原地居民在耕作,這樣就出現住在城里人是“大地主”,如果政府不去強制規定,這種情況是不容易發生的,有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推進所謂的“規模經營”,通過各種政府的權力資源,因為農民懵懵懂懂,他們很有可能把這塊地轉別人手中,出現“大地主”。我們國家的確很大,的確有一些地方政府會搞這樣的事,恐怕要有一個提前的考慮。

      黨國英說:“只要管住規劃,流轉將有利于保護耕地,不會對耕地構成威脅。”同時,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中關于土地流轉的政策,主要側重于非建筑用地方面。在建筑用地方面土地流轉已經政策不斷成熟的農村改革過程中,這樣的探索不啻為對農村改革三十年來的一種肯定。

      在這個過程中,既不能冒進,也不能等到把所有的配套措施都搞成熟了再施行。黨國英講到:“很有可能在放開產權時做一些工作,使得法治環境可能會暴露出自身的問題,再反過來去改變法治環境,可能在某一問題上,這個方面走得快了,另外一個方面問題就出現了,但是社會的進步就是這樣一個,多種因素反復交錯,反復影響的過程,現在在農民土地流轉方面,我們進行一定程度的推進,但是有一些問題突出了,再去解決其他的問題?!?/p>

      不要把私有產權看成是“為非作歹”的一件事

      2008年9月30日,在即將召開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之際,深入土地承包制的“發源地”安徽鳳陽小崗村考察時,指示土地承包將“長久不變”。從“長期不變”到“長久不變”,反映的是國家對土地承包制的鼓勵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進。在這一環境下,土地“永包制”再引熱議,“永包制”與土地私有的論爭也不斷。

      黨國英,正是土地“永包制”提出第一人。

      早在1997年,黨國英曾論述“永包制”問題,其時曾一石擊水。時至今日,十年之后,“土地制度改革”已成為流行詞匯,全社會都在關心這一問題,過去一直急迫呼吁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黨國英,卻在熱潮中冷靜下來。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之后,黨國英撰文《推進農村改革的12個挑戰》,其中很大篇幅落墨于此。在文中,他將自己的擔憂和呼吁歸結為幾個要點:“改革要搞,勢在必行,但要守住幾個

      原則,第一,要講公正,不要把改革變成少數人侵害農民長遠利益的機會;第二,要講效率,不要在微觀機制上降低土地資源的配置效率;第三,要講國家糧食安全,要守住18億畝耕地的紅線?!?/p>

      在研究土地制度的過程中,黨國英不但關注、研究中國歷史上的,同時著重研究了外國的土地制度和。他發現,即使在外國,對農民的私有土地也有很多制約。因此,在這一問題上,不能把私有權看成絕對私有,而公與私的界限也在模糊。

      在經濟學中,將物品分為將公共品和私人物品,公共品需要搞共有財產,私人物品則為搞私人產權,黨國英用經濟學角度對這一問題進行分析時指出,“這當然只是一個總的說法。其實公共品當中有一些我們也未必就一定需要公共所有。”

      就土地問題而言,黨國英一直主張總體要實行多元化的土地制度:“該國有的可以國有,該集體所有的就集體所有。在一定歷史時期,該私有的又可以私有。”黨國英注意到,北京2008年建設用地招拍的時候,就有一個人以住房開發的名義拍到一塊地,他就相應地享有這塊地70年的使用權。而現有法律規定,70年后,合同繼續延續,如果這個人蓋了房子以后,轉給新的房屋主人,這些業主對土地的使用權也是永久性的。黨國英認為,“其實,按照我們自己的理解,我們現在的城市土地已經有私人所有的某種性質,所以,這個時候,你將城市土地是國有地,其實這個國有產權是被名義化的,真正使用權是長期由私人所有,按照馬克思的說法,這樣的使用權在經濟意義上看的話,其實具有私人的性質,看一個所有權,不僅僅要看它法律上的意義,還要看經濟上的意義。”

      中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時隔三十年,農村又一次走到改革舞臺的中心。農村改革關乎改革全局,無論是土地、勞動力等要素時常的改革,還是建立全國統一市場。保障糧食安全的改革,離開農村,離開城鄉協調,改革不可能進行下去。當下正值全球性金融危機此起彼伏、全球經濟增速放緩的關鍵是期,啟動和刺激內需是我國應對危局、轉危為機的關鍵所在,而農村正是內需有待開墾的處女地,通過改革使農村土地、宅基地等資源貨幣化,可以有效地增加農民收入,促使農民從土地上走出來,促使資本向農村流動,從而提高7億農民的收入。

      在這樣的大環境的影響和相關政策帶動下,經歷了30年風雨歷程的農村改革進程,將以怎樣的姿態繼續向前發展?根據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的精神,黨國英就這一方面的有關問題進行了分析。

      中華兒女:現階段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跟過去相比有哪些有利因素?

      黨國英:我們和過去相比有幾個有利的因素。一,國家規劃的能力比較強,比如說基本農田和農地政府有規劃,這樣的農地的價值,如果要交易市場價格會很低,不至于成為投機的對象,當然我只說法律如果落實得好,不容易成為投機的對象。二、農民的幾項社保工作搞得比較成功,一個是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第二,是農村醫療保障。這些措施造成,農民不至于因為天災人禍,特別是因為家里人得病而賣地,我說的“不至于”是相對而言,我們現在這個保障程度還不是很高這是事實。我們進一步進新型合作醫療的發展,推進農民社會化養老,更好地去做農村的最低生產保障這項工作,基本上可以防止農民因為日子沒有辦法過,而把地賣掉。

      中華兒女:大家都知道,雖然30年來我們農村改革開放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是同時我們也深知未來深化改革的艱難。您在《推進農村改革的12個挑戰》一文中列出了未來一個時期農村改革方面需要重視的12個問題,那么歸納起來,我們將會面臨的風險主要有什么?

      黨國英:我認為三種情況可能會造成風險。第一,如果我們的城市開放程度還不夠,二元體制還不能打破,會給土地流轉帶來問題。第二,害怕地方政府強制去搞規?;洜I。第三,農村社會保障沒有進步。這三種情況下,就會帶來土地新一輪改革的風險。當然,這三個條件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我自己希望,隨著這三個條件的改進,土地流轉市場可以隨著這三個條件的變化而去深入改進。

      前不久有網友向我提問時,用的人稱是“你們”“我們”,我則跟他講,不是“你們”、“我們”,而是“咱們”。

      中華兒女:在繼續推進的道路上,我們將怎樣保證土地流轉的公平公正?

      黨國英:概括地說,限行關于農村土地的法規有這樣的特點:在法規的抽象意義上看,農民擁有強度很高的土地財產權,但是從實際經濟關系看,地方政府和村集體的掌控者卻有強度很高的土地控制權。正是由于這個特點,地方政府的實際權力被放大了。

      如果從制度上解決這個問題,不論是城市土地還是農村土地,我認為總的思路應該是“放開產權,關注規劃”。

      同時,幾大措施要在現有基礎上繼續跟上,一個是城市要向農民開放,解決農民戶籍問題;農村的社會保障水平要提高,譬如新型合作醫療、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化養老等問題。我一直強調一句話:土地流轉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不要浪漫,不要過激,不要為政績去搞強制。

      中華兒女:新的對農村經濟的長期發展將起到怎樣的作用?

      土地承包制度改革范文第4篇

      一、土地向集中統一經營轉型

      國有農場創建之初采用土地集中統一經營的生產方式,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由于指令性生產計劃和缺乏激勵約束機制,這種生產方式逐漸僵化和失去活力,甚至造成農場普遍性的長期虧損。改革開放后,農墾參照農村家庭聯產承包制,在國有農場推行“大農場套小農場”的農業雙層經營體制,結束大面積虧損的同時,部分農場將全部土地包給職工經營,農場的生產經營職能迅速退化,利潤主要來源于收取土地承包費(租金)。國有農場這種“土地承包制”造成兩個突出問題:一是打散了國有農場作為一個市場主體的耕種收、產加銷一體化的農業生產經營體系;二是農場區域內產出的農產品所有權不是農場的,而是家庭農場或租地農民的。不生產經營產品的農場,從根本上淡化了企業屬性,農場的銷售額僅是統計口徑意義上的,利潤實質是支出節余。隨著水肥一體化技術的大力推廣,甘肅省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在所轄農場適時總結和推廣“三大一化”和“三統一化”農業生產經營方式,這是農墾顯著區別于農村的先進大農業生產方式。2010年開始,條山農場率先將承包土地的職工向勞動密集型果園轉移,并出臺政策保障轉型后的職工收入不低于前三年的平均收入,低則農場補差價,高則歸職工所有。收回的土地按照“大條田、大農機、大產業、水肥一體化”標準,由農場農業公司種植全程機械化的訂單加工馬鈴薯,或由種子公司發展全程機械化的玉米制種產業。隨著土地承包制向土地集中統一經營的轉型,條山農場形成了林果、馬鈴薯和制種玉米三大支柱產業,成功轉型為利潤上千萬元的農業企業。轉移到果園崗位就業的職工在農場技術統一指導、銷售統一協調下,實現收入翻番。2012年開始,黃羊河農場通過土地流轉方式,將職工承包的土地以兩倍多的承包價收回,由農場食品公司、種子公司發展全程機械化、易加工的甜糯玉米和制種玉米,由項目團隊種植全程機械化的訂單加工馬鈴薯,農場實現了銷售收入、利潤翻番,并成為甘肅農墾利潤最高的農業企業。黑土洼農場、金昌農場等土地資源豐富的農場在向土地集中統一經營模式轉型過程中,經營利潤也邁上千萬元臺階。在收回承包地統一經營、向“三大一化”農業生產經營方式轉型過程中,甘肅農墾切實保障職工收入不降低,堅持土地集中連片,發展易于全程機械化、易加工的產業。如今,甘肅農墾70%的耕地實現了全程機械化、規?;拇筠r業生產方式。

      二、經營向供應鏈管理模式轉型

      部分農墾企業(包括農場和二三產企業)主要以承包式經營模式經營管理企業,對外承包以合同為約束,對內承包以薪酬考核為約束。這種經營模式阻礙著農墾企業現代生產經營機制的建立,也是農墾企業難以提高市場競爭力、難以做大做強的主要原因。承包式經營模式存在三個突出問題:一是普遍采用以利潤為關鍵指標的考核方法,將經營利潤指標層層分解至二級、三級、四級企業,導致產品生產經營職能層層下移,分散了企業資源,經營管理職能被大幅度壓縮和弱化,很難向外發展,也難以融入激烈的市場競爭;二是以利潤為主要考核指標,必然會造成企業內部利益分配不均、短期行為以及急功近利等問題。借鑒國資國企改革發展經驗,集團公司適時提出了“發展百億元集團、打造一流現代農業企業”的奮斗目標。依據對標管理原則,要求農場公司努力向現代企業必須具備的六個標準看齊,并按供應鏈管理模式劃分企業內部資源。向現代企業的六個標準看齊,一是陽光透明的集中統一采購;二是流水線式的大生產(對農業企業則是全程機械化種植、工廠化養殖等);三是為滿足客戶多樣化需求的準時制生產;四是智能化、標準化、全自動流水線式的倉儲物流;五是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制度;六是專業化的大營銷格局。按供應鏈管理模式劃分企業內部資源。對主要采用承包式經營模式的企業,要嚴格按照采購、生產加工和銷售三個供應鏈環節劃分企業內部資源,合理設置企業組織架構,強化企業本部經濟調控手段,強化市場營銷職能,整合銷售資源,形成大采購、大營銷格局;對從事種植生產加工的專業化項目團隊或分子公司,以產品質量、產量和成本進行考核,強化專業技術和工匠精神。

      三、企業向市場營銷型轉型

      土地承包制度改革范文第5篇

      論文摘要:以家庭承包制為基礎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形式越來越不適應農村經濟市場化發展的要求,股份制作為我國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是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形式改革的目標和方向,但實現這一目標需要通過多階段的過渡性形式。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實現形式的改革必須首先滿足土地產權明晰,以及集體組織內經濟與行政職能分離這兩個前提條件。農村集體產權的明晰在現有制度條件約束下,只能是相對明晰,但這種相對明晰的產權也能滿足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形式從承包制向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的遞進演變中的產權要求。

      0 引言

      以家庭承包制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現階段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這種形式在解放農村生產力,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成功典范之一。但隨著農村經濟的市場化發展,要求土地作為一種市場資源在流動中實現優化配置,要求農業經濟以組織化的形態參與市場競爭。雖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形態上具有成為市場化組織的基礎,并且也符合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這一基本制度要求,但以家庭為基礎的分散經營體制使集體經濟的組織效能難以發揮,因此,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這一基本制度前提的情況下,尋求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新的實現形式就變得十分必要。

      1 現行土地所有制形式存在的缺陷

      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現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應該說,以建立家庭承包制為核心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作為中國漸進式改革的開端,是一項偉大的制度創新,對激發和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概括起來,現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實現形式的缺陷主要包括:①農村集體中土地產權模糊與委托——關系顛倒導致集體土地產權主體虛置。②農村集體組織中行政與經濟復合的職能干擾了土地經營中經濟目標的實現。③農村集體組織經濟職能弱化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為“偽經濟實體”。

      2 農村土地所有制變革形式分析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實現形式改革的原則包括:

      2.1 土地產權明晰原則農村土地產權的殘缺是現行農村土地制度的基本缺陷,也是導致現行農村土地所有制實現形式一系列缺陷的根源。產權明晰是一切有效率的經濟制度確立的基礎,而最終所有權的明晰又是有關產權的其它權益明晰的基礎。產權作為一組權利束存在分解的可能,因此也存在著依附于各分解權利的利益主體多元化的可能,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最終需要以產權的最終所有權來約束。因此,農村土地集體產權的明晰的關鍵是土地最終所有權的明晰。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杈明晰的相對性在于集體概念的相對性。集體的存在及屬性取決于其成員的組成,當成員發生變化時,會引起整體或局部的集體范圍或屬性的變化,因此,集體處在一個相對的動態調整過程中,這使集體所有權最終歸屬的確立出現困難。因為,所謂集體所有權其實來自對其成員所有權的集合,當集體成員發生變化時,集體所有權勢必也發生變化,比如對退出集體組織的成員是否允許將其所有權帶走,對于新增人口(新生兒、婚嫁等)是否給予所有權,因此,集體所有權也會處在相對的動態調整過程中,而所有權的穩定性又是產權明晰的必要條件,這就使集體所有權的明晰變得復雜和困難。因此,絕對化的所有權歸屬在集體中是不可能的,在集體中最終所有權的明晰只能是相對的。農村土地最終所有權的相對明晰在于:一方面,集體土地最終所有權屬于其成員必須明確,并且不因其成員變化而改變集體所有權這一基本性質,以維持土地所有權的相對穩定性;另一方面,在一定時期和范圍內,集體土地最終所有權在其成員間的歸屬是可以調節的,以滿足集體成員調整所有權結構的要求。在現行農村土地制度條件下,土地最終所有權的相對明晰是可以實現的。 轉貼于

      2.2 市場化原則公有制實現形式的選擇實質上是要使公有制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市場經濟要求各經濟主體自主決策,自負盈虧,而經濟活動中的行政干預是與市場經濟的要求相違背的。因此,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在建立有效的實現形式時,必須使其成為真正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濟主體,這就首先必須實現現行農村集體組織經濟和行政職能的分離,改變現行農村集體組織村社合一的狀況。另外,強化集體組織的經濟職能,克服現行集體組織“偽經濟實體”化問題,也是農村集體組織成為經濟主體的一項重要內容。

      2.3 制度變遷與社會保障系統相互協調的原則制度變遷的成功不僅取決于有效降低新制度與舊制度沖突引起的內部成本,還取決于有效降低新制度引起的社會成本。周其仁認為中國農村改革取得成功的經驗在于:“改革同時兼顧新產權合約及其執行和保障系統之間的互相配合,避免產權創新孤軍奮進?!币虼?,在進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實現形式的制度設計時,必須充分考慮滿足新制度執行的社會約束條件的可能性,實現新制度與社會保障系統的協調。另一方面,社會保障系統應有意識地實現支持新制度的自我變革,為新制度的執行創造條件6就現有的社會保障條件來講,第一,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實現形式的變革必須限定在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本框架內;第二,農村土地對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在短期內不可替代,新制度設計中必須考慮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第三,國家的土地管理政策在短期內難以改變,新制度的設計及運行應該考慮規避政策風險;第四,目前工業化與城市化進程還不具備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完全吸納能力,新制度設計必須考慮由其引起的非農勞動力轉移的社會接受能力。

      2.4 因時因地制宜原則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實現形式的路徑選擇,其最終實現股份制目標的過渡階段的多少和時間的長短,取決于農村經濟發展的市場化程度和當地社會保障支持系統的成熟程度,而我國區域經濟發展呈現嚴重的不平衡格局,這就意味著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實現形式改革上不可能采取全國統一的“一刀切”式的舉措。衡量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實現形式優劣的標準不在于其形式上的先鏈程度,而在于其對當時當地經濟發展要求的適應程度。應鼓勵因時因地制宜,努力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多種實現形式。

      3 農村土地所有制發展路徑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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