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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根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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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根本方法

      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根本方法范文第1篇

      不過,作為對生物多樣性問題作出而誕生的現代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產生與發展,還是20世紀60年代以后的事情了。由于諸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保護生物多樣性領域的國際法的發展,經歷了由慢到快、由簡單變復雜、由零散到系統的過程。這個發展過程,根據其保護理念來看,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一、萌芽階段:利用價值保護

      20世紀50、60年代之前,并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國際環境法;相應的,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國際法也處于萌芽狀態。這一階段的國際法主要是根據個別物種對于人類的利用價值(主要是經濟價值)提供保護,而對生物物種的內在價值、生態系統以及生物多樣性等方面則很少涉及。歷史上,野生生物的利用和保護一直被認為是國內法的事項,反映了各國對其自然資源的永久。不過,盡管國家擁有重要的利益,野生生物很長時間以來便是國際合作的內容。因為野生生物的活動范圍并不總是停留在某個國家的政治和地理疆界之內。例如侯鳥等在多個國家間遷徙的物種,其保護就需要進行國際合作。類似的,其棲息地橫跨幾個國家、或者位于國家管轄范圍之外的國際公域的非遷徙物種,其保護也自然需要進行國際合作。由此,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逐漸形成。

      19世紀60年代開始,歐洲出現了早期的保護生物物種的國際條約,主要有1867年《英法漁業公約》、1882年《北海過量捕魚公約》、1886年的《萊茵河流域捕撈大馬哈魚的管理條約》、1902年3月《保護農業益鳥公約》、1911年《保護海豹條約》等[1]。通過這些生物保護條約,締約國通過談判分配了各種資源資源(主要是魚類以及海豹)的開發權,希望能夠達到某種可持續捕獲的水平。實際上,諸如海豹條約等早期的野生生物保護條約是最早反映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條約———即最大限度的可持續產出的概念。此后,很多環境主義者不斷呼吁要禁止對野生生物的商業性開發。

      在此背景下,國際社會通過了一些比較重要的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國際條約,如1933年《保護天然動植物公約》、1946年《國際捕鯨管制公約》、1950年《國際鳥類保護公約》和1951年《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等[2]413。

      例如,國際捕鯨委員會,最初是一個在成員國間分配捕鯨量的組織,現在逐漸轉變為禁止商業性捕鯨的機構。國際捕鯨委員會充分說明了當時國際野生生物法內的主要焦點,即如何在開發與保護之間進行適當的平衡。早期的條約很少考慮野生生物的保護問題,而是專注于如何在不同利益國之間進行資源的分配。隨著環境關注的日益提升,這些野生生物條約開始將其興趣由在締約國之間分配資源,轉變為實現可持續的開發水平,即“可持續產出”。不過,在很多情況下,實現生物資源可持續產出的努力并無法成功。有時候,國際條約締結的太晚,錯過了將種群保持在能夠可持續產出的水平上的時機。另外,關于可持續捕獲水平的準確估計,在科學上還缺乏充分的認識。而且,即使科學家發現了確定的數字,關于開發的政治壓力也是促使決策者確定不可持續的水平。在這一階段,保護生物多樣性國際法體現出三大特點:首先,除少數條約規定了現代意義上的環境保護手段和措施、具有真正的生態保護含義外,絕大多數公約所表現的是一種短期的功利主義,[2]28即:側重于保護漁業資源、海豹等經濟性的資源,或對某一物種經濟利益的保護,忽略了對其維護生態平衡的作用的保護;目的是為了保護相鄰國家間的經濟利益,而非保護環境。

      其次,這一時期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手段是不充分的,主要采取的方法是簡單的禁捕、禁采、禁伐。一般而言,“最通常的做法是禁止捕獲屬于某個特定物種的個別生物,而不考慮該物種的生存條件是否存在。”[2]235第三,它采用的是一種跨界解決方式,參與這些國際法的主要是與保護對象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少數邊界相鄰的國家。

      二、初步形成階段:內在價值保護

      二戰后,各國忙于戰后重建恢復經濟,世界經濟和國際貿易的發展規模也不斷增大,開始出現一些全球性的環境問題;各國對資源能源的不合理開發和利用也帶來了嚴重的危機。此時,環境科學和生物科學得以興起并迅速發展,其研究成果促使人們不斷深化對生物物種的內在價值的認識。所謂內在價值,是指自然界每一個有生命的或者具有潛在生命的物體都具有某種神圣并且應當受到尊重的價值。此時,人們已經認識到,各個物種之間內在價值是平等的;以是否可以為人類服務為標準來判斷生物物種資源的價值,本身就是一種物種的偏見。在這種背景下,一系列旨在保護生物資源的國際法律文件應運而生,現代意義上的保護生物多樣性國際法也開始正式形成和發展。在這一時期,國際社會依然締結了一些對物種的利用價值進行保護的公約和協定,但更多的國際文件開始側重于對生物的內在價值進行保護。例如,1973年通過的《瀕危物種國際貿易條約》(CITES公約)形成了一套詳細的、但也是比較復雜的管理制度,涵蓋數千種動植物。事實證明,這種類型的國際合作也是應對國際經濟活動(主要是不斷增加的野生動物和植物貿易)對生物帶來負面影響所必需的。盡管有旨在控制物種國際貿易的CITES公約以及旨在保護遷徙物種的多項公約,但是野生生物物種在很多地區還是出現了喪失的現象。

      有些是商業開發的原因,但更多的是棲息地遭到破壞的原因,特別是對那些遷徙物種。這就促成了1971年《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和1972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出臺。這些條約旨在為保護具有特別重要性的生物棲息地提供資源和政治意愿。除了上述國際條約外,比較重要的國際法律文件還有1968年《非洲自然和自然資源保護公約》、1973年《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1979年《野生動物遷徙物種保護公約》、1979年《歐洲野生生物和自然生境保護公約》、1980年的《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1986年《南太平洋地區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公約》,等等。這一階段,保護生物多樣性國際法的主要特點有:首先,在國際立法的指導思想上,重新認識了人與自然的關系,開始從最初的功利主義、注重保護對象的經濟效用轉向注意內在價值和其它非經濟價值。如1973年《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開宗明義,宣布“許多美麗的、種類繁多的野生動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統中無可替代的一部分,為了我們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須加以保護”。其次,保護手段日漸豐富。通常,這些公約不僅保護個別物種,而且會保護其棲息地,并考慮到可能影響該物種和棲息地的所有生態要素;同時,為了保護、保存、展出、恢復和利用各種保護對象,公約通常要求各締約國綜合采取法律、科學、技術、行政和財政措施等多種手段。第三,很多公約開始采用一種全球視角,將保護對象確定為具有人類共同利益的事項,號召所有國家、而不是少數與保護對象有直接利益關系的相鄰國家在全球范圍內進行保護。

      三、迅速發展階段:生態系統保護

      不過,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保護生物的國際法一直飽受“缺乏廣泛的戰略或政策”之詬病。在1972年和1992年之間,國際社會針對那些具有較大商業價值的特定物種或品種,制定了300多項專門的國際環境協定曾試圖減緩和扭轉生物流失的局面。但隨著生物多樣性的繼續流失,人們發現野生生物單行立法的方式不足以保護地球上的生物多樣性。而且,生物保護學家發現,過于保護某種珍惜動植物,會使決策者對其它形式動植物的保護。顯然,應當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20世紀90年代前后,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逐漸深入人心。

      基于對環境和生態系統的整體性、環境問題的綜合性等特點的認識,人們了結到針對個別的物種或棲息地采取的保護措施,并不能從整體上解決生物多樣性問題,必須改變傳統做法,另辟蹊徑。因此,他們呼吁制定一項廣泛的框架公約,以涵蓋威脅地球上生命形式多樣性的各種危險。通過保護生態系統的健康來保護生物多樣性,是一項全新的保護方式。盡管1940年《西半球》也承認生態系統保護的重要性,但是幾乎沒有認真實施過這方面的規定。28年后一項區域公約———《非洲自然和自然資源保護公約》也更加重視生態系統的保護。在全球范圍內,最初體現這種思想的是軟法文件,如1980年《世界自然保護戰略》和1982年《世界自然》。特別是《世界自然》,它是世界自然保護同盟(IUCN)紀念1972年斯德哥爾摩會議召開10周年所發起并促成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的一項國際法文件,也是是在人與自然關系方面進展最大也是最具創新性的一項國際文件。該措辭嚴厲,但它只是一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軟法文件。盡管如此,該也成為生物多樣性保護理念轉變的里程碑。最終,《世界自然》所蘊涵的廣泛的、整體性的保護理念體現在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中。從1984年到1987年,IUCN發起了第二輪的努力,它起草并完善了一系列可以被納入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條款。IUCN的建議條款集中草擬了全球為保護遺傳、物種和生態系系統層次的生物多樣性所需付諸的行動,特別是在保護區內外的就地保護措施,以及關于財務機制的詳細建議。但是,各國政府拒絕將IUCN的建議作為進行談判的基礎。盡管如此,IUCN的努力為吸引全球關注以及對生物多樣性的支持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一直到了1987年,聯合國環境署(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UNEP)意識到經過多年的努力,生物多樣性的消失不但沒有減緩,而且每況愈下,保護生物多樣性的行動迫在眉睫。于是,UNEP成立了一個特別工作組(adhocWorkingGroup)來調查是否有必要以及有沒有可能“制定一項綜合性公約的意愿以及可能的形式,以便使該領域的活動合理化,并解決其它可能處于該公約調整范圍內的領域的活動”(UNEP,GCRes.14/26.1987)。該項“包容性”(umbrella)公約(01)的最初目的是涵蓋當時及未來所有的環境保護與生物保護公約,為各種野生生物以及生物棲息地的國際條約提供協調的框架。

      該特別工作組小組在1988年的第一次會議所做的結論是既有各公約只提到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特定問題,并不能充分滿足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全面需求。當時已簽訂的公約,只涵蓋了一些國際重要的自然地點(如《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瀕絕物種的貿易威脅(如《華盛頓公約》)、某類特定的生態系統(如《濕地公約》)和某一種群的物種(如《遷移物種公約》)。當然,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區域性的自然資源保護公約和相關法律文件。不過,就算所有這些公約加起來,也不足以保障全球的生物多樣性。最終,特別工作組達成共識,統一現行的國際條約在政治上、法律上以及技術上都很難行得通,應當建立一或多個具有約束力的全球法律機制,特別是可以在既有公約之上建立一個新的框架性(framework)條約(2),以保護全球生物多樣性。在工作組活動期間,很多國家、特別是南方國家不愿意接受一項主要考慮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公約。發展中國家并不看好新的全球化條約的前景;而且他們普遍擔心,推動這樣一個“議程”會阻止他們通過利用自然資源,從而影響其社會和經濟的發展。相反,他們認為,該公約還應當考慮生物多樣性和生物技術的可持續利用問題。經過一個長期的爭論,發展中國家利用他們擁有豐富生物資源的事實,從發達國家取得了一系列讓步。這些讓步包括從發達國家獲得財政支持和技術轉移(如生物工藝和監測技術);有關管理生物工藝的議定書;承認當地保護生物多樣性的社團;規定在某種條件下允許國家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其遺傳資源所產生的各種利益。這種方法等于是讓發達國家的政府和公司承擔義務,將利用從發展中國家取得的遺傳資源而獲得的產品利益與它分享,發展中國家要求他們得到發展的權利,至少是他們的所有權。在草案中內容中,擁有豐富生物資源的發展中國家也成功地獲得了法律的認可,承認他們對自己的生物資源完全擁有權利。這些資源不再如同國際社會過去所認為的那樣,是全人類的共同遺產。正式談判開始于1991年,UNEP的工作組被改組為“生物多樣性公約政府間談判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NegotiatingCommitteefora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INC)。最終,談判被納入到1992年里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UNCED)的籌備活動中,被期望能夠在該次會議上開放簽署。在里約會議之前達成協定的壓力具有兩個效果。一方面,它促使各國盡快達成妥協并形成協議。

      另一方面,談判的達成很倉促,留下了一個若干條款相互沖突、而且含混不清的文本。最終文本在1992年5月22日,即籌備委員會會議的最后一天完成,供兩周后開始的里約會議開放簽署。根據《生物多樣性公約》第36條之規定,公約在第30個締約國(蒙古)批準加入書交存之日的90天之后(亦即1993年12月29日)生效。該公約沒有為保護生物多樣性提供具體的標準或者措施,它也沒有為最初設想的所有物種和生物多樣性法提供框架。不過,它確實涵蓋了地球上所有的生命多樣性,并為各國的保護努力提供了重要的指導。此后,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國際法也經歷了一個較為迅速的發展時期。從數量上看,這一階段,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國際法增長的并不是很多,但是幾乎所有的法律文件都體現了全新的保護理念,主要有1992年《波羅的海海洋環境保護公約》、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1995年《地中海生物多樣性特別保護區議定書》、1995年8月在紐約簽訂的《跨界魚類種群和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的養護與管理協定》、1999年《萊茵河保護公約》,2000年《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3年《非洲自然與自然資源保護公約》(修訂版)等。這一階段,保護生物多樣性國際法的特點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首先,以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為典型,各公約都奉行了綜合生態系統保護(IntegratedEcosystemProtection)的理念。即承認并重視人和生態系統以及生物多樣性之間存在的必然聯系,要求全面、綜合地理解和對待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及其各個組分、它們的自然特征、人類社會對它們的依賴,以及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因素對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的影響。其次,這些公約將生物多樣性的保育與持續利用、生物資源的獲取與惠益分享等看似沖突的問題之間找到了聯系的紐帶,在保護目標上實現了動態的平衡。而這種保護方法,也更容易達到預期的目標和效果。第三,它們遵循了一種全球解決的思路,要求將地球上的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作為一個整體來進行保護,而無論其政治邊界如何;同時,各國都有義務為了全球利益而保護在本國境內的生物多樣性。

      四、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發展趨勢

      綜上可見,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是為了適應國際社會應對日益嚴重的人類環境問題的需要而應運而生的,是現代國際法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必然產物。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產生條件至少有以下三個:(1)生物多樣性問題日益嚴重,已經危及到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2)現行國際法缺乏應對、解決這種問題的有效機制;(3)世界各國對形成了保護全球生物多樣性的共同政治意愿,并致力于發展有效的國際法律機制。可以說,沒有國際法的存在與發展,也就沒有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產生與發展。不過,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發展遠未達到成熟的地步。美國學者凱爾森曾指出:“一般國際法由于其分散化,具有原始法律的性質”。[3]如果說人類法律的起源與發展大致遵循著如下的軌跡:“原始習慣不成文習慣法成文習慣法(習慣法匯編)國家法”,那么現今的國際法尚處于世界水平的“習慣法編纂”時期———只不過,與文明之初的成文習慣法相比,它增加(或稱“吸收”)了更多技術化的成分———要真正達到高級形態的國家法,還有一段十分漫長的路程要走。從某種意義上講,就現代國際法自身的發展來說,“現今的國際法尚處于世界水平的原始法時期”[4]。國際法尚且如此,作為國際環境法最新分支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發展更是顯得薄弱,離達到基本滿足國際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不足之處,至少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法律規范發展不足。首先,構成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基礎并代表其發展方向的一些重要原則,如可持續發展原則、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代際公平原則等,尚未發展成為國際習慣法規則、而被國際社會采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法規范。其次,法律規范尚不完善。目前很多領域(如外來物種入侵防治等)缺乏有效的規則;已有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加以調整的領域,也因為條約形式更多地采用框架公約模式、內容上道德宣示重于法律強制,從而導致其保護力度有重大欠缺。可以說,目前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律關系的范圍及深度都無法滿足國際社會的需要。

      2.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雖已初步形成了一個體系,但這個體系本身并不完善,尚未形成一個層次分明、結構合理、內部協調統一的整體。而且,國際社會缺乏一個指導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發展的整體規劃,條約的發展仍以零星、分散是形式出現;現有的《21世紀議程》層次不夠,國際法委員會也缺乏這方面的相關職責,其關于發展國際法的方案由于只是軟法文件而只能對各國其建議作用。

      3.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國際組織機構不健全。國際社會缺乏一個具有強制力、可以保證各國平等參與、對國際生物多樣性事務予以監督協調的國際機構。目前的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生物多樣性公約》秘書處等都不足以承擔此重任。

      4.國際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監督、管理、激勵和制裁機制沒有形成。由于缺乏有權威的超國家機構,作為法律基本特征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強制力極其薄弱,甚至可以說可以說是剛剛萌芽,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人類的道德機制。

      5.各國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持續利用問題上的共同政治意愿與各國在政治、經濟利益上的巨大差異之間的鴻溝難以彌合,這從根本上制約著國際生物多樣性立法與實施朝著更高的方向發展。[5]

      面對這種局面,國際社會開始在各個方面進行積極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其中以《21世紀議程》中有關國際環境法的規定及其實施最為重要。《21世紀議程》第39章“國際法律文件和機制”提出了“評價和促進(國際環境法的)效力,以及通過各項考慮到普遍原則和所有國家的特殊不同需要和所關心問題的有效國際協定或文件,來促進環境與發展政策的結合”的總目標,并為此提出了8項目標和4個方面的活動領域。作為國際環境法的一個主要部門,生物多樣性國際法的發展自然也要遵循《21世紀議程》確定的目標和實施方案。結合《21世紀議程》所作的行為計劃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發展現狀,筆者認為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今后將在以下幾個方面得到較大發展:

      1.發展中國家參與生物多樣性領域國際立法與實施的作用不斷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也將會更多的反映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情況和不同需要,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成為發展中國家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有力武器,這亦是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突破其“瓶頸”、獲得新發展的前提;

      2.國際組織、特別是非政府組織、跨國公司和個人在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上的地位不斷得到確認和提高;

      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根本方法范文第2篇

      摘 要 新世紀初,伴隨我國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對野生生物物種繁雜性以及物種安全的保護日益增加。大陸存留野生生物物種的保護力度和范圍日益增加,但時至今日,仍然沒有一部關于生物物種特別是野生生物物種的保護性法律出臺,雖然各自然保護區均有一定的政策制度,但全國面上法律框架的欠缺,給我國的野生生物物種的保護帶來了一定的困境,所以著實應當從法律保障機制的建構方面對其加以探討研究,以促進相應法律保障機制的建構及完善。做到在保護我國等野生生物物種資源領域,有法可依。

      關鍵詞 野生生物物種保護 法治保障 運行體制

      中圖分類號:d922.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2)11-014-02

      時下環保領域,生物物種資源的安全已經占據相當大的篇幅和內容,成為研究者們重點探討的關鍵性問題之一,它不僅涉及生物物種安全保護,更是整個社會層面安全框架建構的重要的組成部件之一。野生生物物種資源的價值由其天然性所決定,破壞野生生物物種資源的生命鏈條,往往帶來不可逆的破壞性摧殘,是人類所犯下的重要罪行,并將直接阻礙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建構和完善。

      我國的野生生物物種資源十分豐富,但較之于國家人口數量的迅猛發展、對動植物資源的破壞性開采、其他地區動植物物種的入侵、國內外相關主體的狂采濫盜、生態總體水平的下降等諸多因素,野生生物物種資源面臨異常嚴峻的毀損。無論中央政府還是各地機關,都采取了一定程度的因應舉措,但這些孤立的措施,無法從根本上抵消時下野生生物物種的破壞所帶來的毀損。對野生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最后只能落在法律體系的框架內予以保障和解決。分析探討西歐、北美等地區對其野生生物物種資源法律保障體系機制,同時參照相關國際間的協同保護的有效事例和經驗,本文擬以建構及完善我國在野生生物物種保護方面的法律保障機制角度,探討相關保護的路徑,以期為我國的野生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起到添磚加瓦的作用。

      一、野生生物物種資源概述

      (一)生物多樣性及野生生物物種資源的概念

      針對生物多樣性的界定,學界存留有諸多不同的版本。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將其界定為所有來源的活的生物體中的變異性,這些來源包括陸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態系統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綜合體,這包括物種內、物種之間和生態系統的多樣性。f.a.bisby教授對其做如下界定,即地球上存在的生物的多樣性乃至變異性的概念。其中包括物種的多樣性、遺傳基因的多樣性和生態系統的多樣性。 那力教授認為其包含三方面界定:物種遺傳的多樣性、物種多樣性以及地域生態系統的多樣性。 筆者認同那力教授觀點。對于野生生物物種資源的內涵,筆者認為主要應由野生環境中的生物物種(動植物及微生物)及其遺傳邊緣物種組成。

      (二)野生生物物種資源的價值

      生態環境的安全保障,已經成為我們整個社會體制框架下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整個國家、社會及個人層面的安全保障有著重要的基礎性作用,沒有生態環境的安全,其他安全是沒有資格提及的,因為生態環境起著基礎性的保障作用。當然,該領域的研究和實踐,現在仍然處于一個新興階段,但其重要意義已經為人們所共知且認可。生態環境的不受侵害以及經濟發展的足夠保障,是我們國家整體安全的重要基礎性因素。

      學者將自然價值界定為文化價值、歷史象征、性格養成、科學支撐、生命審美等諸多類型,具有多樣性、辯證性等,亦即其帶有某種先天根本元素,縈繞于周遭,以維系環境秩序。筆者認為,野生生物物種價值,不僅可以通過某類物種直接被工農業所吸收而通過后續的經濟形式予以表現,同時還可通過維系生態和促成環境穩定發展提供相因應的選擇性價值表現,如調控氣候、維系進化、發展旅游、促進科研等。

      二、我國野生生物物種資源保護的現狀

      (一)我國野生生物物種資源保護的基本情況

      中國是野生生物物種資源大國,但同時又因為巨大的人口基數和密度等原因,人均而言,相對其他國家則較為貧乏。人口發展的高速度,加之對于環境開發的高強度,以及其他如其他地區物種的入侵、環境生態破壞等原因,我國目前的野生生物物種基本面不盡如人意。

      從法律的建構方面而言,我國現有法律體系框架中,最高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國家的資源配備以及利用保護做出了提綱挈領的規定,同時又通過其他具體的部門法規,對其加以細化性規定,相對而言,具有相應的可操作性。這些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細則》等。可以說這些法律法規的建構,已經在大體框架上有了一個雛形,對評價環境、保護自然區域、許可制度、免疫制度等方面有了較為分門別類的規定,較為初步的建立了法制化的軌道。

      在相應的具體舉措方面,主要有建立自然保護區以及規范和轉變開發方式等方針措施。

      1.建立各種自然環境的保護性區域,就地或異地保護瀕危野生生物物種。我國的自然保護區有以下三類: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具有重要經濟價值或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自然遺跡和自然景觀。到本世紀初,共計有1700余個,約13300萬公頃,面積占到了我國總面積的約13%。

      2.規范和轉變開發方式,以提升野生生物物種的繁殖功能。自本世紀初科學發展觀提后之后,以人為本,建構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社會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成為了我國建立和完善相應保護性區域的指導方針,同時,在其引領和要求下,通過各種法律和舉措的貫徹實施,相應保護區域內部的野生生物物種資源得到了綜合性和整體性的恢復,繁殖功能得到增強。

      (二)我國野生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律制定指導方式的誤差。在我國保護野生生物物種資源的法律法規之制定上,現行法律堅持野生生物物種的可循環理論,亦即其擁有不斷長成與繁殖等能力,進而保障其自身的更新循環。但是,該論點與生物物種資源多樣性的特點不相符合,進而催生出法律制定領域里對一部分生物物種予以保護,而對另一部分則沒有規定的漏洞,這種加之權衡的理念,不利于整體綜合保護野生生物物種資源,是對環境因素相互影響的忽視。理論認為世界是相互聯系的統一整體,任何事物之間都有其內在的聯系性,故在野生生物物種之間,這種關聯性也是存在,并不斷發揮相應功用的。前述理念存留的誤差,在理論面前,就是片面的。據此制定的相應保護性法律架構,很可能由于“蝴蝶效應”的連鎖反應,而最終引發影響面超乎尋常的巨大連動式反應,對于整體野生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而言,其破壞能力是明顯巨大的。同時這種理念也對于具體應用法律有著不良的指導作用,這種“保大頭、舍小頭”的方式,對于法律調節的實際功用,也是有不好的影響。 

      2.體制運轉領域的不足。保護野生生物物種的體制機制,涉及多個行政機關,多層政府部門。而我國時下采用的是綜合引領、分門管控的方式

      ,其固然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在相關部門之間的權力分配和運轉協調上,存在較為明顯的界定不足,使得整體而言缺乏應有的協調性。相關部門各自為政、多頭管理,不僅成本巨大,而且效果不明顯,往往還會出現管控的矛盾,效率低下。加之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再考慮到相關執法人員素質的參差不齊以及法律理念的不統一,最終造成該管控體系在具體應用領域的巨大缺陷和不足。

      三、對我國野生生物物種資源的法律體系建構方面的思索

      (一)完善立法體系

      必須從國家戰略的高度對其予以認知,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著力從生物多樣性、生物物種資源保護領域,全局立法,整合各種規劃或通知,提升相應規定的規格。從國家保護生物多樣性與物種的意志出發,不僅從理念上轉化現行立法,同時從實際行動中完善現有法律。如果沒有這樣一種戰略高度的理論支持,很多立法將是無本之木,很多制度、機制以及措施都將難以順利推行,公眾在這方面的保護意識也不會得到確立和強化,因此,我國亟須出臺和實施生物多樣性抑或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國家戰略。

      (二)完善現有的野生物種登記制度

      目前對于國內的野生生物物種資源的登記制度,其推廣面僅僅及于很少一部分,還有相當多的物種沒有列入登記目錄。這對于總體的保護、科研、運用相關資源是十分落后的。更不用提及某些(類)生物物種業已被他國(地區)予以搶注的現實。故,必須加快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野生生物物種資源的等級保護制度,運用科學的方法對境內現有的各類(種)野生生物物種資源予以登記造冊,為日后的科學研究、產業發展、保護區的建立和完善等提供基礎性的指標。同時對相應登記管理機關在職能分配、操作規程、程序設計等方面,予以明確界定。

      (三)構建完善的國家生物物種資源利益補償機制

      《憲法》規定,國家是境內野生生物物種資源的所有權擁有者。該規定必然引起權益不平衡的問題。國家不能面面俱到的予以處處保護,故必然存在個人非法利益同公共利益的競合,而最終受損害的也必然是野生生物物種資源本身。 只有構建完善的國家生物物種資源的利益補償機制,使得相關利益主體在保護資源方面有共同取向,受損害方的補償轉化才能夠成為可能和現實,最終有利于調動各個主體的保護積極性。例如政府可以通過向開發主體征收相關稅收或者費用的方式,藉此建立相關利益補償機制。當然,這種征收的種類、數量等具體規定性還是需要依賴法律的明文表述。

      四、小結

      野生生物物種資源屬于人類共有,對其的保護,國家必須建立統一完善的法律體系框架,唯有如此方可建構和完善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和諧社會,也對人類的開發、利用自然予以規制,共同保護我們現有的野生物種資源。本文側重從相關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領域,提出了膚淺的認知,以期起到拋磚引玉之功用。為保護我國的野生生物物種資源,保護中華民族賴以繁衍生息的生態環境盡綿薄之力。

      注釋:

      [日]中川淳司.生物多樣性公約與國際法上的技術規限.環球法律評論.2003年夏季號.

      那力.國際環境法.科學技術出版社.2005年版.

      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根本方法范文第3篇

      關鍵詞:自然保護區;生物多樣性;就地保護;貢獻

      Abstract: The nature protection area construction protects the biopersity most efficient paths. By the end of 1993, our country altogether established various types nature protection area 763, total area 66,180,000 hm2, approximately composed the land area 6.8%. This article in summarizes in our country nature protection area construction achievement foundation, outlined the nature protection area to each kind of natural ecosystem, the wild biology, the domesticated species, the wild blood relationship to plant and the idioplasm resources conservation present situation, including has constructed the nature protection area for protection biopersity various components quantity, the area, the distribution and the management; Has appraised the nature protection area to the biopersity various components protection effect; Has analyzed the existence question and proposed that strengthens measure which the biopersity protects.

      key word: Nature protection area; Biopersity; Protection; Contribution

      1. 前 言

      一般而言,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措施分為“就地保護”(in situ conservation)和“遷地保護”(ex situ conservation)兩種方式,前者是主要措施,后者是補充措施。普遍認為,生境的“就地保護”是生物多樣性保護最為有力和最為高效的保護方法。就地保護不僅保護了所在生境中的物種個體、種群或群落,而且還維持了所在區域生態系統中能量和物質運動的過程,保證了物種的正常發育與進化過程以及物種與其環境間的生態學過程,并保護了物種在原生環境下的生存能力和種內遺傳變異度。因此,就地保護在生態系統、物種和遺傳多樣性三個水平都是最充分、最有效的保護,它是保護生物多樣性最根本的途徑。

      就地保護措施就是建立自然保護區,通過對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有效管理,從而使生物多樣性得到切實的人為保護。自然保護區建設在全世界得到普遍的推廣,至l993年,全世界已建與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關的自然保護區8619個,面積達79226.6萬hm2,約占全球土地面積的6%[1]。中國自然保護區始于l956年建立的廣東鼎湖山自然保護區,經過近40年的努力,全國已建立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763個,總面積6818.4萬hm2,約占國土面積的6.8%[2],其中,與保護生物多樣性有關的生態系統類和野生生物物種類自然保護區717個,面積6607萬 hm2。中國自然保護區建設對生態系統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和遺傳多樣性的保護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2. 中國自然生態系統的保護現狀與評價

      中國自然生態系統分為森林、草原與草甸、荒漠、內陸濕地和水域、海洋和海岸等5個類型[3],已建自然生態系統類自然保護區共433個,面積4703萬hm2。

      2.1 森林生態系統的保護

      森林生態系統是陸地上生物多樣性最為豐富的生態系統。中國地域遼闊,森林類型很多,分布很廣,森林面積13370萬 hm2。據研究,我國陸地生態系統共分27大類460個類型,而森林生態系統就占了16大類,約185個類型[4]。我國森林生態系統的保護工作開展最早,50年代和60年代建立的自然保護區多半是森林生態系統類型。至1993年底,全國共建立森林生態系統類型自然保護區371處,面積1429萬hm2;另建有森林生境野生動、植物物種類型自然保護區l80個,面積337.8萬 hm2。兩者面積合計1766.8萬hm2,占全國森林總面積的13.3%。森林生態系統類型保護區的建立不僅有效地保護了大量的森林資源,更重要的是保護了各種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森林生態系統,在科學研究和改善生態環境方面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我國已建的森林類型保護區不僅數量較多,為全國自然保護區主體;而且分布較廣,遍布全國所有林區和生物地理區域,代表著各種森林植被類型。比較典型和重要的有:保護寒溫帶針葉林的黑龍江呼中保護區;保護溫帶針葉、落葉闊葉混交林的黑龍江豐林、涼水保護區,保護暖溫帶落葉闊葉林的遼寧白石砬子、醫巫閭山,河北霧靈山,河南老君山等保護區;保護亞熱帶落葉、常綠闊葉林的河南雞公山、安徽馬宗嶺等保護區;保護亞熱帶常綠闊葉林的安徽古牛降、清涼峰,福建梅花山,江西井岡山,湖南公山、壺瓶山,廣東鼎湖山,廣西大明山,四川縉云山,云南哀牢山,西藏察隅等保護區;保護熱帶雨林、季雨林的云南西雙版納,海南尖峰嶺、白水嶺、五指山等保護區。此外,我國還建立了一批保護山地森林垂直分布帶譜的保護區,如吉林長白山、陜西太白山、湖北神農架、貴州梵凈山、云南高黎貢山、哈巴雪山等自然保護區。我國森林類型自然保護區已初步形成全國性網絡,具有一定的基礎,但與我國森林資源和森林生態系統多樣性保護的要求相比,尚有一定差距,雖然自然保護區面積已占森林面積的13.92%,但與我國林業用地面積相比,僅占林業用地面積的6.72%。在保護區分布方面也尚有不合理的地方,如亞熱帶常綠闊葉林分布比較集中的福建、湖北、浙江、廣東等省,自然保護區面積與其森林資源擁有量還不相適應,有待加強。此外,大興安嶺林區和黃土高原、太行山地區水源涵養林區的自然保護區建設也有一定差距。

      2.2荒漠生態系統的保護

      我國荒漠面積約192OO萬hm2,占國土面積的30%左右[6],主要分布在西北內陸地區和青藏高原。主要類型有草地荒漠、典型荒漠、極旱荒漠以及高寒荒漠。我國荒漠生態系統類型自然保護區建設始于1983年建立的新疆阿爾金山自然保護區,到1993年底,全國共建立此類型自然保護區7個,面積3006.7萬 hm2;另建有荒漠生境野生動、植物物種類型自然保護區7個,面積560.2萬hm2。兩者面積總計3566.9萬hm2,占我國荒漠總面積的l8.58%。其中比較典型和重要的有:保護原始高寒荒漠生態系統和珍稀野生動物的新疆阿爾金山自然保護區;保護高寒荒漠2.3 草原與草旬生態系統的保護

      、高寒草甸和珍稀野生動物的西藏羌塘保護區;保護極旱荒漠生態系統的甘肅安西自然保護區,等等。我國已建的荒漠生態系統類型自然保護區雖然數量不多,僅占保護區總數的1%,但面積很大,占全國自然保護區總面積的45%。這些保護區的建立對維持和改善我國西北地區的自然環境、保護野生動物和植被資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荒漠地區自然條件惡劣,荒漠生態系統十分脆弱,一旦破壞,很難恢復,特別是西北地區將是21世紀我國能源和經濟建設的重點區域,因而當前更要注重荒漠類型保護區的建設,盡可能多地劃定一些保護區。另外,由于荒漠保護區面積大,難以封閉管理,因而要采取特別措施,加強對已建保護區的管理,禁止在保護區亂捕濫挖野生動、植物資源,特別要阻止保護區內非法采礦活動。

      2.3 草原與草旬生態系統的保護

      我國草原資源十分豐富,現有草地約17300萬hm2,占國土面積18%[5],主要分布在東北西部、內蒙古、黃土高原北部、西北地區以及青藏高原。草原類型主要有典型草原、草甸草原、荒漠草原和高寒草原4大類。我國草原和草甸自然保護區建設起步較晚,發展也較緩慢。至1993年底,全國共建立草原與草甸生態系統類型自然保護區14個,面積 137.8萬hm2;另建有草地生境野生動、植物物種類型自然保護區2個,面積4.4萬hm2。兩者面積共計142.2萬 hm2,約占我國草地面積的0.82%。其中比較典型和重要的有:保護草甸草原的黑龍江月牙湖、吉林腰井子等保護區,保護典型草原、草甸草原和沙地疏林草原的內蒙古錫林郭勒保護區;保護干草原生態系統的寧夏云霧山草地保護區;保護山地草原和草甸的新疆天山中部鞏乃斯草甸、金塔斯山地草原等保護區。我國擁有廣大面積的干旱和半干旱地區,草原與草甸生態系統類型眾多,并孕育了比較豐富的生物多樣性。然而,已建的草原與草甸生態系統類型保護區不僅數量偏少(僅占保護區總數的2%),而且面積也很有限(亦僅占保護區總面積的2%),有些典型的草原和草甸生態系統至今尚沒有建立自然保護區。另外,從草地資源保護的角度看,現有保護區也遠遠不能滿足我國草地資源保護與持續利用的要求。

      2.4 內陸溫地和水域生態系統的保護

      內陸濕地和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和沼澤。我國湖泊、河流眾多,主要分布在長江中下游平原、東北三江平原、青藏高原、蒙新地區和云貴高原;沼澤主要分布在東北山地、三江平原和川西若爾蓋高原等。內陸濕地和水域總面積3800萬hm2,占國土面積的4%。我國內陸濕地和水域生態系統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始于70年代后期,目前已建自然保護區16個,面積91.6萬hm2;另建有內陸濕地和水域生境的珍禽、候鳥、水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64個,面積675.4萬hm2。兩者面積合計767萬hm2,約占我國內陸濕地和水域總面積的20%。其中,比較典型和重要的保護區有:保護原始沼澤生態系統及珍禽的黑龍江洪河保護區;保護高原濕地的貴州草海保護區;保護湖泊生態系統和珍禽的內蒙古達賚湖、吉林查干湖、云南茨碧湖、瀘沽湖等保護區;保護河流生態系統的海南文瀾江、四川通江諾水河等保護區。濕地生態系統具有滯納洪水、抗旱排澇、凈化水質和調節氣候等功能,并且還是許多珍禽和水生野生動植物的重要棲息與繁衍場所。但濕地生態系統也具有脆弱易變的特點,易受自然條件制約和污染影響。目前,由于鄉鎮工業污染日益嚴重,許多湖泊和河流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甚至影響到人體健康。因此,應加強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區的建設,而目前濕地類型保護區的數量和面積都偏少。我國河湖眾多,類型豐富,流域面積在100km2以上的河流有5萬多條,面積在1km2以上的天然湖泊有2800多個,此類型保護區的發展潛力很大。2.5 海洋和海岸生態系統的保護

      我國瀕臨太平洋,擁有豐富的海洋資源,近海水域縱跨暖溫帶、亞熱帶和熱帶,有渤海、黃海、東海和南海四大海區。面積達470多萬km2。大陸岸線長達1.8萬余km,近海有5100多個島嶼。我國近海因地域差異形成許多不同類型的生態系統,如河口、港灣、紅樹林、珊瑚礁、島嶼和海流等多種生態系統類型。到1993年底,我國已建立海洋和海岸生態系統類型自然保護區25個,面積37.8萬hm2;另建有海洋野生動、植物物種類型自然保護區31個,面積336.3萬hm2。兩者面積374.1萬hm2,分布于從鴨綠江口到北侖河口的海岸沿線和近海海域。其中,比較典型和重要的保護區有:保護珊瑚礁生態系統的海南三亞、臨高角等保護區;保護紅樹林生態系統的海南東寨港、青瀾港,廣東內伶仃島——福田,廣西山口、北倉河口、福建龍海等紅樹保護區;保護海涂濕地等保護區;保護島嶼生態系統的海南萬寧大洲島、浙江南麓列島等保護區。我國是一個海洋大國,近海海域面積相當于陸地面積的l/2,隨著海洋國土意識的不斷加強,對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將逐年增加,海洋環境的污染也日益加劇。與其要求相比,海洋和海岸生態系統類型自然保護區建設存在較大差距,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面積上都有待于進一步發展。

      3.中國野生生物物種的保護現狀與評價

      中國是世界上物種資源最豐富的國家之一,動植物種類約占全球動植物區系的10%左右。由于我國特殊的地理環境和氣候條件,特別是自第三紀后期以來,我國大部分地區未受冰川覆蓋的影響,保存了許多在北半球其它地區早已滅絕的古老孑遺種類,特有種、屬也很豐富。加強中國野生生物資源的就地保護將對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護作出巨大貢獻。我國野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建設始于60年代,在80年代得到充分發展。至1993年底,全國共建立野生生物類自然保護區284個,面積1904.1萬 hm2。國務院公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257個動物種和類群以及國務院環委會公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中354個植物種的大多數都已得到有效的就地保護。

      3.1 野生植物的就地保護

      我國已建立野生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70個,面積104萬hm2。其中:

      ——保護珍稀瀕危植物的代表性保護區有:保護原始水杉林的湖北利川、湖南洛塔保護區;保護洪桐的湖北星斗山保護區;保護銀杉的廣西花坪等保護區;保護桫欏的貴州赤水、四川金花、鄰水等保護區;保護金花茶的廣西防城上岳保護區;保護蘇鐵的四川攀枝花、云南普渡河保護區;等等。

      ——保護珍貴用材樹種的代表性保護區有:吉林白河長白松保護區;福建羅卜巖楠木保護區;福建三明格氏栲保護區;等等。

      ——保護珍

      貴藥用植物的代表性保護區有:黑龍江五馬沙駝藥材保護區;廣西龍虎山藥材保護區;等等。雖然絕大多數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已在自然保護區得到保護,但由于有些物種種群不集中,在保護區內的種群量比較有限,而種群的相當部分散生在保護區之外,這些種群極易遭受威脅,應以建立自然保護點的方式加強對保護區外種群的就地保護。有些經濟藥材植物極易遭受人為破壞,即使在保護區內,也遭到偷采偷挖,如人參、杜仲、天麻等植物,對此,需要采取特別的保護措施。此外,以往的植物就地保護比較偏重于大型木本植物,常常忽視對草本及灌木植物的保護,而草本植物往往因生活強度弱,對環境改變特別敏感,常因人類影響而更易走向滅絕。在今后的保護區發展規劃中,應注意這些方面。

      3.2 野生動物的就地保護

      在284個野生生物類保護區中,有214個為野生動物類型,面積1800.l萬hm2。其中:——保護陸棲哺乳動物的代表性保護區有:保護大熊貓的四川臥龍、唐家河,甘肅白水江、陜西佛坪等16個保護區;保護金絲猴的陜西周至、西藏芒康等保護區;保護東北虎的黑龍江七星粒子保護區;保護亞洲象的云南南滾河保護區;保護長臂猿的海南壩王嶺保護區;以及陜西牛背梁羚牛保護區,海南大田坡鹿保護區等。

      ——保護水生哺乳動物的代表性保護區有:湖北長江新螺段和天鵝洲兩白暨豚保護區;廣西合浦儒艮保護區;新疆布爾根河貍保護區;遼寧大連斑海豹保護區等。

      ——保護以爬行動物和兩棲動物的代表性保護區有:浙江尹家邊揚子鱷保護區;廣東惠東海龜保護區;新疆霍城四爪陸龜保護區;江西潦河大鯢保護區;遼寧蛇島保護區等。

      ——保護珍禽及候鳥的代表性保護區有:黑龍江扎龍、吉林向海、遼寧雙臺河口、江蘇鹽城、西藏申扎、云南會澤、甘肅尕海等鶴類保護區;山西運城、山東榮城、新疆巴音布魯克等天鵝保護區;山西龐泉溝、蘆芽山等褐馬雞保護區;陜西洋縣朱鹮保護區;江西鄱陽湖、青海青海湖鳥島、內蒙古達里諾爾、甘肅蘇干湖等侯鳥保護區。

      ——保護珍稀魚類和其它珍貴水產資源的代表性保護區有:黑龍江呼瑪河、遜別拉河保護區;福建宮井洋大黃魚、長樂海蚌保護區;遼寧三山島海珍品保護區;廣東海康白蝶貝和海南臨高白蝶貝保護區;等等。我國野生動物資源就地保護已取得很大成就。但仍有相當數量的野生動物種處于瀕臨滅絕的危險之中,如華南虎、東北虎、白頰長臂猿、白掌長臂猿、朱鹮、赤鶴等種群數量均在100只以下。而且以往的保護主要集中在珍稀瀕危動物種,而忽略了一些常見野生動物種的保護,繼而使這些種類也走向瀕危,如黃羊、狼、黑熊等。另外,以往的保護偏重于脊椎動物,特別是大型哺乳動物,而忽視了無脊椎動物,如昆蟲、貝類的保護。對水生動物的保護也重視不夠,這些物種都是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該得到重視。

      4. 中國遺傳資源的就地保護

      遺傳資源是指馴化家畜動物、栽培作物的品種資源及其野生親緣種。我國農業歷史悠久,遺傳資源極其豐富。隨著外來品種的引進、推廣和高產品種的種子專業化生產,使家畜和作物的遺傳多樣性發生深刻的變化,我國特有的一些地方性古老、土著品種已逐漸消失。隨著自然生境的不斷縮小,一批農作物野生親緣種正遭受生存威脅,有些已經消失。這些野生親緣種對改良作物品質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應當得到有效的就地保護。在我國已建的自然保護區中,以遺傳資源為主要保護對象的不多,主要有:保護栽培果樹野生親緣種的新疆鞏留野核桃保護區、塔域巴旦杏保護區等;保護野生花卉資源的湖北保康野生臘梅保護區、黑龍江老山頭荷花保護區等;保護淡水魚類種質資源的江西鄱陽湖鯉鯽魚產卵地保護區等。遺傳資源保護是生物多樣性保護的一個重要方面,受到國際社會的日益關注。中國是世界作物的重要起源中心之一,據統計,在我國栽培的600多種作物中有237種起源于本國。而我國在遺傳資源就地保護方面差距較大,甚至尚未起步,很多工作有待于開展。例如,我國是水稻的起源地之一,分布有3種野生稻,但至今尚未建立野生稻生境自然保護區,隨著農業開發,野生稻生境將日益縮小,不久將會消失,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遺傳多樣性的保護與利用已成為國際性關注的熱點,在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中,遺傳資源的保護與利用是一項關健內容,涉及到國家的利益。因此,加強遺傳資源的保護是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戰略問題,應給予特別的重視,在自然保護區規劃中,應十分重視遺傳多樣性的就地保護,力爭多建立一些保護區。

      5. 結 語

      我國生物多樣性就地保護已取得很大成就,但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還有一定距離。隨著《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生效和實施,對生物多樣性的就地保護將提出越來越高的要求,中國是該《公約》的締約國之一。我國政府已將生物多樣性保護列為90年代和21世紀環境保護工作重點,制定并公布了《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在《中國21世紀議程》中也將生物多樣性保護列為重點項目。為了切實加強生物多樣性的就地保護,國家計委已委托國家環保局編制《1994 - 205O年中國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該規劃目標在2000年,全國自然保護區總面積達國土面積10%;到 2050年達國土面積l5%。然而,真正實現此項宏偉目標還須付諸十分艱巨的努力。

      參 考 文 獻

      國家環保局.《1993年全國環境狀況公報》公布.中國環境報,l994年6月4日.

      薛達元,蔣明康.中國自然保護區類型劃分標準的研究.中國環境科學,1994,14(4):246-251

      陳靈芝主編.中國的生物多樣性椣腫醇捌潯;ざ圓擼本嚎蒲С靄嬪紓?993

      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根本方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生物多樣性水生植物水生動物

      中圖分類號:G633文獻標識碼: A

      貢湖灣濕地保護區生態修復工程位于無錫太湖的南岸線,東起大溪港、西至許仙港、南至太湖、北至環太湖高速公路,是無錫市重要的水源地,該區域有4個水廠。貢湖灣在上世紀60年代以前,水生態系統處于良好狀態;上世紀80年代,水生態系統開始崩潰;90年代至本世紀初,健康水生態系統徹底崩潰,所有物種要么是人工投放的物種,要么是耐污物種,并成為典型的藻型湖泊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是自然的財富,也是自然界得以生生不息的根本。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不僅在于物種多樣性的保護,還在于生態系統多樣性的保護和遺傳資源多樣性的保護。濕地動植物資源保護和恢復過程中,不應該簡單考慮某一種或幾種動植物品種數量,而應考慮到整個生物鏈,并提倡首先恢復濕地生境,通過棲息地的改善,幫助種群數量的增加。因此,實施貢湖灣濕地保護區生態修復工程,進行綜合治理,改變湖區的嚴重污染狀況,改變養殖造成的雜亂面貌,逐步恢復水體自然生態,是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迫切需求。該項目生物多樣化的改造措施主要從水生植物和水生動物兩個方面進行恢復。

      一、水生植被恢復措施

      1、沉水植被恢復的措施:沉水植物在水生生態系統中的地位不可替代。沉水植物給水生動物提供更多的生活棲息和隱蔽場所,由于整個植株都生長在水中, 沉水植物光合作用產生的氧氣全部釋放到水體中, 增加了水體的溶氧量, 促進了有機污染物和某些還原性無機物的氧化分解, 從而凈化水質,同時,沉水植物的幼嫩部分又可供水生動物攝食,從而改善整個水生生態系統。

      1.1生長床-沉水植物移植技術:在沒有淤泥或淤泥很淺的地方使用。為解決沉水植物深水條件下由于透光性不足而不能生長的困難,本工程運用沉水植物生長床為沉水植物的生長創造條件。 沉水植物生長床分浮力調控系統、植物及生長基質、深度調節系統以及固定系統四部分。浮力調控系統:主要包括浮球組和浮力竹節組兩部分構件。植物及生長基質:主要包括沉水植物、生長基質及承泥竹節。深度調節系統:主要通過浮球與沉水植被生長床體之間的連接線長度來調節生長床體深度。生長床體四角與浮球的連接線上有精度到mm的刻度,以保證生長床體可隨試驗所得透明度數據精確調節深度。固定系統:主要包括浮球與浮球之間,浮球與沉水植物生長床之間,生長床內部之間以及沉水植物生長床定位構件。

      1.2淺根系沉水植被恢復措施:土壤-植株復合體直接拋植,或用無紡布包裹種植土和植株根部,拋擲入水中,根部沉入水底,植株起初借助包裹內的種植土生長。適用于底部漿砌或無軟底泥發育的水系,單生沉水植物以及因苗源緊張采用扦插法種植的沉水植物,如黑藻、伊樂藻、竹葉眼子菜等,對水深沒有要求。

      1.3深根系沉水植被恢復技術:容器育苗種植法:種植區水的透明度不夠或種植后要立即有效果的,可將沉水植物先栽種在營養板或缽中,培養高狀的植株后種植。菹草、黑藻以芽苞越冬,可在每年3-4月撈取芽苞,撒播在種植水域。其它還有懸袋種植法、沉袋種植法等。

      2、挺水植被恢復措施:挺水植被的恢復需要做平整處理,并進行水下地貌塑型,造成一個整體相對平整、局部高程有起伏的水下地形,有利于淺灘濕地的恢復。并且通過先鋒植物的引入,改善群落環境,逐步構建以蘆葦群落、荻群落、菰群落、蓮群落、香蒲群落以及黃花水龍為主體等水生植物鑲嵌群落。

      3、扎根浮葉植被恢復措施:浮葉植物對水質有比較強的適應能力,它們的繁殖器官如種子(菱角、芡實)、營養繁殖芽體(莕菜蓮座狀芽)、根狀莖(莼菜)或塊根(睡蓮)通常比較粗壯,儲存了充足的營養物質,在春季萌發時能夠供給幼苗生長直至到達水面;它們的葉片大多數漂浮于水面,直接從空氣中接受陽光照射,因而對湖水水質和透明度要求不嚴,可以直接進行目標種的種植或栽植。菱以撒播種子最為快捷,且種子比較容易收集;但要注意初夏季節移栽幼苗效果不好。莕菜的種子較大,發芽率高,但在水較深的區域種植成苗率比較低,種植主要采用移苗方法。金銀蓮花于深秋季節在莖尖上能形成一種特化的肉質蓮座狀芽體,到了秋冬季節植物體這種芽體便掉落在湖底越冬,來年春天可以萌發生長成新的植株,因此在秋季采集營養芽進行撒播比較適宜。睡蓮通常是在早春季節萌芽前移栽塊莖,同時也可以移栽幼苗甚至已經開花的植物體,成活率都很高。睡蓮開花季節長,在太湖地區從4月底可以持續至11月份,是很好的水生植物恢復與景觀配置材料。浮葉植物區布置在挺水植物外緣,與挺水植物區相銜接,栽種的覆蓋率低于30%為宜,栽種的植物品種主要為睡蓮、黃花莕菜、萍蓬草、金銀蓮花等。

      二、水生動物恢復措施

      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根本方法范文第5篇

      關鍵詞:生物勘探;管理制度;現狀

      文章編號:978-7-5369-4434-3(2012)03-137-03

      一、南極生物勘探概念的界定

      在歷年的南極條約協商會議上,成員國都一致的認為,對南極生物勘探給出一個確切的定義,這對于南極生物勘探的研究以及對其進行有效的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然而,生物勘探定義以及任何諸如生物勘探的相關術語的定義在國際上還沒有達成一致的共識。但是,一些國家提交的工作文件中還是給出了生物勘探的定義。

      英國在2002年提交的會議文件中是這樣定義生物勘探的,生物勘探是指對動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具有商業價值的生物化學物質和遺傳資源的開發活動。[1]新西蘭在《生物多樣性戰略》中認為,生物勘探是指為了尋求商業上有價值的化合物、物質或遺傳資源而進行的生物物種的探尋活動。[2]在歐洲共同體的背景下,生物勘探是指為了從自然界獲取在經濟上有價值的遺傳和生物化學資源而進行的必要的探尋活動。[3]南非在2004年生物多樣性法令這樣定義生物勘探:為了商業或是工業利用,包括系統化的研究、采集以及對資源的搜集,或是為了研究、開發、使用的目的而對資源的提取,從而進行的任何研究、開發或使用本土生物資源的活動。[4]

      基于以上的分析,筆者認為,南極生物勘探是指在南極這個特定的區域內,為了商業、工業利用或者科學研究以及其他目的,而進行的對各種有價值的動物、植物、微生物以及生物化學物質和遺傳資源而進行的探尋活動。

      二、南極生物勘探現狀分析

      生物勘探作為一個非常重要且不斷引起人們關注的產業,已經從區域延伸到了南極大陸及其附近的海域。這個全球性的產業涉及生物資源多樣性的研究與實驗,這些生物資源包括植物、動物、微生物以及具有商業價值的生物化學物質和遺產資源。

      從南極生物所依存的區域來看,可以劃分為陸生的、海生的以及內陸水生的三大類。通過分析數據發現,在南大洋海洋環境下的生物占到了56;在陸生環境中的生物占到了34,僅有4的生物來自于內陸水生環境中,還有4的生物在所有的環境中都有存在,最后的2的生物存在于陸地和海洋環境之中。[5]

      從南極生物的類型來看,細菌和微生物占到了整個陸生環境生物種類的39,酵母菌和梅毒占到了37。其它的植物和禾本種占了7,真菌和苔蘚占了4,淡水藻類占了2,藍藻細菌占了2,其他生物合計占了9。與陸生環境中的生物數據相比較,海洋環境中生物類型的數據主要源于捕獲的磷蝦。在海生環境中,磷蝦占到了60,魚類和其它的無脊椎動物占到了10,海藻類占到了10,海綿和背囊動物占到了7,細菌占到了6,其他的海洋生物占了7。[6]

      從南極生物(遺傳資源)的用途上來看,遺傳資源最大使用領域是藥品和生物技術產業,它占到了遺產資源用途的23,食品和飲料產業占了20,分子生物學和生物技術占了18,工業用途占了12,化學加工占了11,化妝品和個人護理用品占了6,水產養殖和農業占了6,培養物保藏和圖書室占了3,環境補救的使用占了1。[7]

      從參與南極生物勘探國家的數量來看,參與生物勘探的國家越來越多。目前參加生物勘探的國家主要有澳大利亞、南非、阿根廷、美國、日本、韓國、瑞典、挪威等。究其原因:一些國家是因為具有先天的地理優勢,因而在南極生物勘探上顯得比較活躍,這些國家主要有澳大利亞、南非等;另外一些國家雖然距離南極非常遙遠,但是它們距離北極比較近,這樣可以利用在北極的科考經驗,比較容易的在南極進行相應的勘探活動;這些國家諸如瑞典、挪威;還有一些國家,雖然在地理和經驗上不具有先天的優勢,但是這些國家經濟發達、科技先進,再加上國內資源短缺的驅動,也使這些國家投身到南極科考以及生物勘探的活動之中來,這些國家有韓國、日本等。

      從南極生物勘探的現狀來看,生物勘探的對象主要是微生物,進行生物勘探的國家主要是發達國家。進行這種微生物的商業開發,需要雄厚的經濟實力和先進的科學技術作為后盾,因此,發達國家在生物勘探上就具有了明顯的優勢。因而導致的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利益沖突就尤為明顯。因此,建立一種公平且有效的南極生物勘探管理制度就非常迫切。

      三、南極生物勘探管理制度現狀分析

      在目前的國際法律制度框架之下,還沒有一個具體的且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來對南極生物勘探進行有效的管理。但一些學者還是提出了一些管理南極生物勘探的設想。第一種設想是利用南極條約體系中與生物勘探有關的法律制度而對南極生物勘探進行管理;第二種設想是對南極生物勘探活動進行許可或認證,通過授權這樣一種形式來對生物勘探活動進行約束;第三種設想就是在南極條約體系之外專門建立一種規束南極生物勘探的政策制度。下面來詳細的分析這三種設想,以尋求一種最佳的管理南極生物勘探的政策制度。

      第一種設想是利用南極條約體系中與生物勘探有關的法律制度而對南極生物勘探進行管理。主張這種觀點的是一部分南極條約締約國。這些國家認為,南極條約體系是一個獨一無二的管理體制,它具有廣泛的授權,能夠對南極環境及其生態系統進行保存、保護和管理,它們亦指出,南極條約體系對于成員國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它幫助成員國找到了處理已經暴露出的各種缺失和問題的應對方案,而不是指望其他的一些國際組織,比如說聯合國,它們處理的具體事務可能與南極獨特的環境不相關或是不恰當。一些參與國補充道,南極條約體系有一種傳統,那就是以一種前攝的方式去處理問題,具體表現為在問題產生之前,先對它們進行預測并作出相應的方案。因此,他們認為,這種前攝的方式在解決南極條約體系下的生物勘探問題方面也將發揮積極的作用。

      筆者認為,南極生物勘探所涵蓋的一系列問題并不能在南極條約體系下得以有效的解決,因為南極條約體系下所制定的各種法律制度設計的初衷并不是為了解決南極生物勘探的問題,這可以從這些政策制度的目標或管轄范圍可以看出,例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目標是為海洋建立一種法律秩序,以便利國際交通和促進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資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以及研究、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從這個目標中,我們不難發現該公約對南極洲附近海域的生物多樣性有所保護,但根本無法規制南極洲地區陸地環境下的生物勘探活動,即使該公約對南極洲附近海域的生物多樣性有所保護,但從規范南極生物勘探活動的迫切要求來說也是遠遠不夠的。再看《生物多樣性公約》,該公約的目標是按照本公約有關條款從事保護生物多樣性、持久使用其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遺傳資源而產生的惠益;實現手段包括遺傳資源的適當取得及有關技術的適當轉讓,但需顧及對這些資源和技術的一切權利,以及提供適當資金。該公約的范圍是:(a)生物多樣性組成部分位于該國管轄范圍的地區內;(b)在該國管轄或控制下開展的過程和活動,不論其影響發生在何處,此種過程和活動可位于該國管轄區內也可在國家管轄區外。[8]這樣的目標和范圍,在一定程度上有鼓勵人們開發生物多樣性的嫌疑,對于脆弱的南極環境而言,意味著一種災難。

      第二種設想是對南極生物勘探活動進行許可或認證,通過產業授權這樣一種形式來對生物勘探活動進行約束。當前,由于南極條約體系下各種政策制度對生物勘探活動監管的模糊性,所規定的義務并不旨在解決生物勘探和生物技術研究和發展的細節,因此可能無法提供一個一致的做法。基于此,產業授權可以在南極條約體系下為確保南極生物勘探活動的有序進行提供一種途徑。產業授權是對一個活動進行評估的過程,往往由一個獨立的機構按照事先存在和商定的準則進行。一個成功的授權是授予某種形式的認證。認可和認證可能是公共的(即國營),或在由政府指令、非政府組織、行業機構或獨立評審企業推動的私人倡議的形式。[9]產業授權可以在存在或是缺乏有約束力規制措施的情況下都獲得實施。這也可能僅是一個臨時解決辦法,因為它不能阻止未來必將出現的新的措施的發展。

      筆者認為,產業授權作為一種目前在南極條約體系下對生物勘探活動疏于監管的情勢下的一種應急措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作為一種過渡性措施,它在規束生物勘探相關的具體活動上,有利于平衡不同群體的利益需求。正如梅麗莎?韋伯所說的“產業授權提供了提高工作和環境標準,并與現有的法律義務,社會規范和技術的最佳做法相一致的一種手段”。[9]

      第三種設想就是在南極條約體系之外專門建立一種規束南極生物勘探的政策制度。在這個制度的論證上,伯納德?赫伯論證較為新穎。他將南極生物作為一種公共物品,分別在《生物多樣性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及南極條約體系下詳細論證了南極生物到底是一種國家公共物品還是一種全球公共物品。從而得出了兩種南極生物勘探政策制度的選擇:1.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這種政策在實質上等于沒有政策,它允許對南極有價值的生物和遺傳資源進行不計后果的使用和開采。2.根據人類共同遺產的原則,應當將南極生物勘探作為一種“全球公共物品”,針對此逐步設立一套獨立的政策制度。

      然而,伯納德?赫伯也認為,跨國公司的政治決定將最終決定南極生物勘探政策制度的本質,該政策制度將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強國的影響,這些強國同時是世界上政治和經濟的領頭羊,也是南極條約體系的成員國。這些國家對于這個問題的回答也可能是不同的。考慮到最近經濟全球化趨勢的不斷的加大,政治多邊主義的萎縮,對人類共同遺產原則逐漸減少支持,很多的征兆都在表明自由放任的制度對于南極作為一個自然保護區而言將是一種威脅,唯有建立有效可行的南極生物勘探政策制度,才能夠從根本上約束不同主體的行為,實現南極資源的可持續利用。[10]

      四、南極生物勘探管理制度的建立

      目前,無論是從南極條約體系在南極生物勘探管理上的現狀,還是南極條約協商會議締約國在南極生物勘探管理上的立場,都表明建立一種專門的規制生物勘探的管理制度勢在必行。因為我們很清晰的看到,在南極條約體系下,針對生物勘探的管理而存在的許多模糊與不確定性甚至是管理上的空白,已經嚴重影響了南極生物勘探產業的發展,從而導致的結果便是無序的生物勘探活動給南極生態環境帶來嚴重的影響。在歷年的南極條約協商會議上,“生物勘探”都成為會議熱議的話題,如何更加有效的約束南極生物勘探活動,更是與會方關注的焦點。然而,在筆者看來,目前,建立一種廣泛的約束生物勘探活動的管理制度已經具備了相應的條件。

      (一)南極生物勘探管理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據

      南極生物勘探管理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南極條約體系下的各條約、公約協定等。主要有南極條約、馬德里協定、南極海洋生物資源保護公約、南極海豹保護公約、南極海豹保護公約等。

      南極條約作為約束南極活動的靈魂條約,它的一些規定對于生物勘探制度的建構具有引導作用。例如,南極條約第一條規定“南極應只用于和平目的”。在第二條下,締約成員大會同意在南極科學考察的自由原則,以及為了以上目的的合作。第三條第1條概括了締約成員大會同意追求這一目的的具體的措施。它規定:為了按照本條約第二條的規定,在南極促進科學調查方面的國際合作,締約各方同意在一切實際可行的范圍內:(a)交換南極科學規劃的情報,以便保證用最經濟的方法獲得最大的效果;(b)在南極各考察隊和各考察站之間交換科學人員;(c)南極的科學考察報告和成果應予交換并可自由得到。

      馬德里協定中也有對于生物勘探制度建立起直接指導作用的規定。例如,該議定書第三款第二項設立了一系列環境原則,包括(a)規劃和從事在南極條約地區的活動應旨在限制對南極環境及依附于它的和與其相關的生態系統的不利影響;(b)規劃和從事在南極條約地區的活動應避免:(c)在南極條約地區的活動應根據充分信息來規劃和進行,其充分程度應足以就該活動對南極環境及依附于它的和與其相關的生態系統以及對南極用來從事科學研究的價值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預先評價和有根據的判定。

      此外,其他的公約中都有類似的關于生物勘探管理的規定,這些規定對于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南極生物勘探管理制度可以提供很好的法律支撐。

      (二)南極生物勘探管理制度建立的理論基礎

      南極生物勘探管理制度建立的理論基礎主要有兩個方面的來源,一是歷年南極條約協商會議中一些文件中的觀點;二是一些學者的學術著作的觀點。對于前者,文件中就南極生物勘探是在南極條約體系下管轄還是內國管轄還是建立新的政策制度進行管轄,都有宏觀的分析和評價。對于后者,這些觀點主要有:詹森? 戴維斯的從靜態管理到主動控制論;梅麗莎?韋伯的產業授權論;伯納德?赫伯是從財產法的角度論證建構南極生物勘探政策制度的可能性。

      (三)南極生物勘探管理制度建立的實踐基礎

      目前,南極生物勘探存在廣泛的實踐基礎。最顯著的例子就是,每年的南極條約協商會議對南極生物勘探這一活動的推進,出現的結果便是南極條約體系下針對南極生物勘探的管理不斷增強,針對生物勘探的許可不斷增多,于此同時針對生物勘探方面的知識產權的授予也在不斷增加。因此,相比較以前南極生物勘探活動無序進行的狀態而言,當前實踐中的一些做法必將會對理論上的完善或制度的建構提供有益的參考。另外,一些國家諸如南非、新西蘭、美國等國家都建立了在本國區域內的生物勘探管理制度,這些制度為南極生物勘探制度的建構可以提供很好的借鑒。

      參考文獻:

      [1]第26屆南極條約協商會議研究報告.南極生物勘探.第1頁。

      [2][3][4]第32屆南極條約協商會議研究報告.概念、術語與定義,一個綜合的分析.第5頁。

      [5][6][7]第31屆南極條約協商會議工作報告.南極生物勘探的一種修正,包括南極生物勘探數據的對比.第3頁;第4頁;第5頁.

      [8]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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