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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一:“法不責眾”。幾年前,退休干部老李承包了某村棄管多年的一個荒山果園,與村委會簽訂了為期20年的承包合同。在投入數萬元資金加精心管理后,老李的果園第二年收入就達5萬余元。對此,部分村民眼紅了,要求收回果園遭到老李拒絕。于是,全村有五十余人在“法不責眾”觀念的蠱惑下,強行闖入果園,哄搶水果1萬余公斤,損壞果樹六百余株。事后,認為“法不責眾”的村民受到了治安拘留和罰款處罰,并賠償老李的全部損失。
點評:果真“法不責眾”嗎?回答是否定的。一方面,法律不會因為違法者人數極少而嚴加懲處,也絕不會因為違法者人數眾多而放寬尺度。按照我國《民法通則》《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行為人要分別承擔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民事侵權責任、治安拘留和罰款的行政違法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另一方面,“眾”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從局部來看,參與者似乎人多勢眾,但與法律所保護的整個主體相比,在任何情況下都是極少數的。因此,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一經查證屬實,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誤區二:“媒人不挑擔,保人不還錢”。賈老漢一向為人隨和,樂行善事,只要左鄰右舍有困難,他都樂于幫助,在社區里是一位有威望的老者。2011年6月,朋友小王做生意要貸款5萬元,便請賈老漢擔保,他毫不猶豫地在擔保書上簽了名。誰知小王生意場上失利,無力按時償還貸款。2012年11月份,在有關部門的監督下,賈老漢只好以擔保人的身份代替小王償還了全部到期貸款。
點評: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就應由保證人履行或承擔連帶責任。《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媒人不挑擔,保人不還錢”是一個有違法律的誤解。
誤區三:“父債子還”。2011年6月,薛某向信用社貸款5.8萬元,貸款期限至2012年12月止。今年1月,薛某突發疾病去世,生后遺有老舊樓房2間。還款期限屆滿后,信用社將薛某之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還款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信用社與薛某簽訂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現薛某死亡,被告作為其唯一的繼承人,應在繼承父親遺產的限額內,為其清償債務。最后,法院判決被告以其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返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點評:“父債子還”是天經地義還是有前提條件?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債與其子無關。《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根據這一規定,如果“父”遺留下來的債務超過遺產,“子”完全可以選擇放棄繼承從而不必替“父”償還債務。即使“子”選擇了接受繼承,他也只以繼承的遺產為限對“父”生前所欠債務負償還責任。在“子”用“父”遺留的全部財產來償還債務后,無論債務是否已清償完畢,“子”都沒有法律義務用自己的財產來繼續清償,任何人都不能要求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的范圍之外用自己的財產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當然,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輩還債,這種“父債子還”的誠信美德應予支持、提倡。
誤區四:“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已故的石老太原有兩兒一女,均已成家另過。近些年,老人的兩個兒子不履行贍養義務,日常起居照料均由其女兒承擔。2011年底,老人被查出胃癌晚期。了解病情后,老人想把自己的一處房產遺留給女兒。兩個兒子知道老人的想法后,以“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為由堅決反對。無奈,石老太為女兒辦理了遺囑繼承公證書。今年1月老人辭世后,她的兩個兒子與女兒為爭奪其遺產而鬧上法庭。法院根據石老太女兒出具的遺囑公證書等相關證據,判決她的遺產由女兒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