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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物多樣性的內涵:它包括三個層次:生物種類多樣性(即物種多樣性),基因多樣性,生態系統的多樣性.
生物種類多樣性,基因多樣性,生態系統的多樣性三者關系:
(1)生物種類的多樣性是生物多樣性的最直觀的體現,是生物多樣性概念的中心。生物種類多樣性影響生態系統多樣性。
(2)基因的多樣性是生物多樣性的內在形式?;蚨鄻有詻Q定種類多樣性,種
類多樣性的實質是基因多樣性。
(3)生態系統的多樣性是生物多樣性的外在形式。生態系統發生劇烈變化時也會加速生物種類多樣性和基因多樣性的喪失.所以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根本措施是保護生物的棲息環境,保護生態系統的多樣性。
二、我國是生物種類最豐富的國家之一。其中苔蘚、蕨類和種子植物僅次于巴西和哥倫比亞,居世界第三。我國是裸子植物最豐富的國家,被稱為“裸子植物的故鄉”。
三、生物的各種特征是由基因控制的。不同生物的基因有較大差別,同種生物的個體之間,在基因組成上也不盡相同,因此每種生物都是一個豐富的基因庫。
種類的多樣性實質上是基因的多樣性。
四、我國是世界上基因多樣性最豐富的國家之一,特別是家養動物、栽培植物和野生親緣種的基因多樣性十分豐富,為動植物的遺傳育種提供了寶貴的遺傳資源。
五、每種生物都是由一定數量的個體組成的,這些個體的基因組成是有差別的,它們共同構成了一個基因庫,;每種生物又生活在一定的生態系統中,并且與他的生物種類相聯系。
某種生物的數量減少或絕滅,必然會影響它所在的生態系統;當生態系統發生劇烈變化時,也會加速生物種類的多樣性和基因多樣性的喪失。
因此,保護生物的棲息環境,保護生態系統的多樣性,是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根本措施。
六、造成生物多樣性面臨威脅的原因:
(1)生態環境的改變和破壞
(2)掠奪式的開發和利用
(3)環境污染
(4)外來物種的影響
七、被稱為植物中的“活化石”是銀杉;被稱為中生代動物的“活化石”的是揚子鱷;中國鴿子樹(珙桐)也是植物界的“活化石”。
八、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措施
1、建立自然保護區是保護生物多樣性最為有效的措施。我國現已建成許多保護生態系統類型的自然保護區和保護珍稀動植物的自然保護區。
自然保護區是“天然基因庫”,能夠保護許多物種和各種類型的生態系統;自然保護區是進行科學研究的“天然實驗室”,為開發生物科學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基地;自然保護區是“活的自然博物館”,是向人們普及生物學知識和宣傳保護生物多樣性的重要場所。
2、人們把某些瀕危物種遷出原地,移入動物園、植物園、水族館和瀕危動物繁育中心,進行特殊的的保護和管理;建立瀕危物種的種質庫(植物的種子庫、動物的庫)以保護珍貴的遺傳資源。
不過,作為對生物多樣性問題作出而誕生的現代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產生與發展,還是20世紀60年代以后的事情了。由于諸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保護生物多樣性領域的國際法的發展,經歷了由慢到快、由簡單變復雜、由零散到系統的過程。這個發展過程,根據其保護理念來看,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一、萌芽階段:利用價值保護
20世紀50、60年代之前,并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國際環境法;相應的,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國際法也處于萌芽狀態。這一階段的國際法主要是根據個別物種對于人類的利用價值(主要是經濟價值)提供保護,而對生物物種的內在價值、生態系統以及生物多樣性等方面則很少涉及。歷史上,野生生物的利用和保護一直被認為是國內法的事項,反映了各國對其自然資源的永久。不過,盡管國家擁有重要的利益,野生生物很長時間以來便是國際合作的內容。因為野生生物的活動范圍并不總是停留在某個國家的政治和地理疆界之內。例如侯鳥等在多個國家間遷徙的物種,其保護就需要進行國際合作。類似的,其棲息地橫跨幾個國家、或者位于國家管轄范圍之外的國際公域的非遷徙物種,其保護也自然需要進行國際合作。由此,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逐漸形成。
19世紀60年代開始,歐洲出現了早期的保護生物物種的國際條約,主要有1867年《英法漁業公約》、1882年《北海過量捕魚公約》、1886年的《萊茵河流域捕撈大馬哈魚的管理條約》、1902年3月《保護農業益鳥公約》、1911年《保護海豹條約》等[1]。通過這些生物保護條約,締約國通過談判分配了各種資源資源(主要是魚類以及海豹)的開發權,希望能夠達到某種可持續捕獲的水平。實際上,諸如海豹條約等早期的野生生物保護條約是最早反映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條約———即最大限度的可持續產出的概念。此后,很多環境主義者不斷呼吁要禁止對野生生物的商業性開發。
在此背景下,國際社會通過了一些比較重要的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國際條約,如1933年《保護天然動植物公約》、1946年《國際捕鯨管制公約》、1950年《國際鳥類保護公約》和1951年《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等[2]413。
例如,國際捕鯨委員會,最初是一個在成員國間分配捕鯨量的組織,現在逐漸轉變為禁止商業性捕鯨的機構。國際捕鯨委員會充分說明了當時國際野生生物法內的主要焦點,即如何在開發與保護之間進行適當的平衡。早期的條約很少考慮野生生物的保護問題,而是專注于如何在不同利益國之間進行資源的分配。隨著環境關注的日益提升,這些野生生物條約開始將其興趣由在締約國之間分配資源,轉變為實現可持續的開發水平,即“可持續產出”。不過,在很多情況下,實現生物資源可持續產出的努力并無法成功。有時候,國際條約締結的太晚,錯過了將種群保持在能夠可持續產出的水平上的時機。另外,關于可持續捕獲水平的準確估計,在科學上還缺乏充分的認識。而且,即使科學家發現了確定的數字,關于開發的政治壓力也是促使決策者確定不可持續的水平。在這一階段,保護生物多樣性國際法體現出三大特點:首先,除少數條約規定了現代意義上的環境保護手段和措施、具有真正的生態保護含義外,絕大多數公約所表現的是一種短期的功利主義,[2]28即:側重于保護漁業資源、海豹等經濟性的資源,或對某一物種經濟利益的保護,忽略了對其維護生態平衡的作用的保護;目的是為了保護相鄰國家間的經濟利益,而非保護環境。
其次,這一時期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手段是不充分的,主要采取的方法是簡單的禁捕、禁采、禁伐。一般而言,“最通常的做法是禁止捕獲屬于某個特定物種的個別生物,而不考慮該物種的生存條件是否存在?!保?]235第三,它采用的是一種跨界解決方式,參與這些國際法的主要是與保護對象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少數邊界相鄰的國家。
二、初步形成階段:內在價值保護
二戰后,各國忙于戰后重建恢復經濟,世界經濟和國際貿易的發展規模也不斷增大,開始出現一些全球性的環境問題;各國對資源能源的不合理開發和利用也帶來了嚴重的危機。此時,環境科學和生物科學得以興起并迅速發展,其研究成果促使人們不斷深化對生物物種的內在價值的認識。所謂內在價值,是指自然界每一個有生命的或者具有潛在生命的物體都具有某種神圣并且應當受到尊重的價值。此時,人們已經認識到,各個物種之間內在價值是平等的;以是否可以為人類服務為標準來判斷生物物種資源的價值,本身就是一種物種的偏見。在這種背景下,一系列旨在保護生物資源的國際法律文件應運而生,現代意義上的保護生物多樣性國際法也開始正式形成和發展。在這一時期,國際社會依然締結了一些對物種的利用價值進行保護的公約和協定,但更多的國際文件開始側重于對生物的內在價值進行保護。例如,1973年通過的《瀕危物種國際貿易條約》(CITES公約)形成了一套詳細的、但也是比較復雜的管理制度,涵蓋數千種動植物。事實證明,這種類型的國際合作也是應對國際經濟活動(主要是不斷增加的野生動物和植物貿易)對生物帶來負面影響所必需的。盡管有旨在控制物種國際貿易的CITES公約以及旨在保護遷徙物種的多項公約,但是野生生物物種在很多地區還是出現了喪失的現象。
有些是商業開發的原因,但更多的是棲息地遭到破壞的原因,特別是對那些遷徙物種。這就促成了1971年《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和1972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出臺。這些條約旨在為保護具有特別重要性的生物棲息地提供資源和政治意愿。除了上述國際條約外,比較重要的國際法律文件還有1968年《非洲自然和自然資源保護公約》、1973年《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1979年《野生動物遷徙物種保護公約》、1979年《歐洲野生生物和自然生境保護公約》、1980年的《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1986年《南太平洋地區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公約》,等等。這一階段,保護生物多樣性國際法的主要特點有:首先,在國際立法的指導思想上,重新認識了人與自然的關系,開始從最初的功利主義、注重保護對象的經濟效用轉向注意內在價值和其它非經濟價值。如1973年《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開宗明義,宣布“許多美麗的、種類繁多的野生動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統中無可替代的一部分,為了我們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須加以保護”。其次,保護手段日漸豐富。通常,這些公約不僅保護個別物種,而且會保護其棲息地,并考慮到可能影響該物種和棲息地的所有生態要素;同時,為了保護、保存、展出、恢復和利用各種保護對象,公約通常要求各締約國綜合采取法律、科學、技術、行政和財政措施等多種手段。第三,很多公約開始采用一種全球視角,將保護對象確定為具有人類共同利益的事項,號召所有國家、而不是少數與保護對象有直接利益關系的相鄰國家在全球范圍內進行保護。
三、迅速發展階段:生態系統保護
不過,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保護生物的國際法一直飽受“缺乏廣泛的戰略或政策”之詬病。在1972年和1992年之間,國際社會針對那些具有較大商業價值的特定物種或品種,制定了300多項專門的國際環境協定曾試圖減緩和扭轉生物流失的局面。但隨著生物多樣性的繼續流失,人們發現野生生物單行立法的方式不足以保護地球上的生物多樣性。而且,生物保護學家發現,過于保護某種珍惜動植物,會使決策者對其它形式動植物的保護。顯然,應當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20世紀90年代前后,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逐漸深入人心。
基于對環境和生態系統的整體性、環境問題的綜合性等特點的認識,人們了結到針對個別的物種或棲息地采取的保護措施,并不能從整體上解決生物多樣性問題,必須改變傳統做法,另辟蹊徑。因此,他們呼吁制定一項廣泛的框架公約,以涵蓋威脅地球上生命形式多樣性的各種危險。通過保護生態系統的健康來保護生物多樣性,是一項全新的保護方式。盡管1940年《西半球》也承認生態系統保護的重要性,但是幾乎沒有認真實施過這方面的規定。28年后一項區域公約———《非洲自然和自然資源保護公約》也更加重視生態系統的保護。在全球范圍內,最初體現這種思想的是軟法文件,如1980年《世界自然保護戰略》和1982年《世界自然》。特別是《世界自然》,它是世界自然保護同盟(IUCN)紀念1972年斯德哥爾摩會議召開10周年所發起并促成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的一項國際法文件,也是是在人與自然關系方面進展最大也是最具創新性的一項國際文件。該措辭嚴厲,但它只是一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軟法文件。盡管如此,該也成為生物多樣性保護理念轉變的里程碑。最終,《世界自然》所蘊涵的廣泛的、整體性的保護理念體現在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中。從1984年到1987年,IUCN發起了第二輪的努力,它起草并完善了一系列可以被納入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條款。IUCN的建議條款集中草擬了全球為保護遺傳、物種和生態系系統層次的生物多樣性所需付諸的行動,特別是在保護區內外的就地保護措施,以及關于財務機制的詳細建議。但是,各國政府拒絕將IUCN的建議作為進行談判的基礎。盡管如此,IUCN的努力為吸引全球關注以及對生物多樣性的支持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一直到了1987年,聯合國環境署(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UNEP)意識到經過多年的努力,生物多樣性的消失不但沒有減緩,而且每況愈下,保護生物多樣性的行動迫在眉睫。于是,UNEP成立了一個特別工作組(adhocWorkingGroup)來調查是否有必要以及有沒有可能“制定一項綜合性公約的意愿以及可能的形式,以便使該領域的活動合理化,并解決其它可能處于該公約調整范圍內的領域的活動”(UNEP,GCRes.14/26.1987)。該項“包容性”(umbrella)公約(01)的最初目的是涵蓋當時及未來所有的環境保護與生物保護公約,為各種野生生物以及生物棲息地的國際條約提供協調的框架。
該特別工作組小組在1988年的第一次會議所做的結論是既有各公約只提到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特定問題,并不能充分滿足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全面需求。當時已簽訂的公約,只涵蓋了一些國際重要的自然地點(如《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瀕絕物種的貿易威脅(如《華盛頓公約》)、某類特定的生態系統(如《濕地公約》)和某一種群的物種(如《遷移物種公約》)。當然,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區域性的自然資源保護公約和相關法律文件。不過,就算所有這些公約加起來,也不足以保障全球的生物多樣性。最終,特別工作組達成共識,統一現行的國際條約在政治上、法律上以及技術上都很難行得通,應當建立一或多個具有約束力的全球法律機制,特別是可以在既有公約之上建立一個新的框架性(framework)條約(2),以保護全球生物多樣性。在工作組活動期間,很多國家、特別是南方國家不愿意接受一項主要考慮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公約。發展中國家并不看好新的全球化條約的前景;而且他們普遍擔心,推動這樣一個“議程”會阻止他們通過利用自然資源,從而影響其社會和經濟的發展。相反,他們認為,該公約還應當考慮生物多樣性和生物技術的可持續利用問題。經過一個長期的爭論,發展中國家利用他們擁有豐富生物資源的事實,從發達國家取得了一系列讓步。這些讓步包括從發達國家獲得財政支持和技術轉移(如生物工藝和監測技術);有關管理生物工藝的議定書;承認當地保護生物多樣性的社團;規定在某種條件下允許國家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其遺傳資源所產生的各種利益。這種方法等于是讓發達國家的政府和公司承擔義務,將利用從發展中國家取得的遺傳資源而獲得的產品利益與它分享,發展中國家要求他們得到發展的權利,至少是他們的所有權。在草案中內容中,擁有豐富生物資源的發展中國家也成功地獲得了法律的認可,承認他們對自己的生物資源完全擁有權利。這些資源不再如同國際社會過去所認為的那樣,是全人類的共同遺產。正式談判開始于1991年,UNEP的工作組被改組為“生物多樣性公約政府間談判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NegotiatingCommitteefora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INC)。最終,談判被納入到1992年里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UNCED)的籌備活動中,被期望能夠在該次會議上開放簽署。在里約會議之前達成協定的壓力具有兩個效果。一方面,它促使各國盡快達成妥協并形成協議。
另一方面,談判的達成很倉促,留下了一個若干條款相互沖突、而且含混不清的文本。最終文本在1992年5月22日,即籌備委員會會議的最后一天完成,供兩周后開始的里約會議開放簽署。根據《生物多樣性公約》第36條之規定,公約在第30個締約國(蒙古)批準加入書交存之日的90天之后(亦即1993年12月29日)生效。該公約沒有為保護生物多樣性提供具體的標準或者措施,它也沒有為最初設想的所有物種和生物多樣性法提供框架。不過,它確實涵蓋了地球上所有的生命多樣性,并為各國的保護努力提供了重要的指導。此后,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國際法也經歷了一個較為迅速的發展時期。從數量上看,這一階段,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國際法增長的并不是很多,但是幾乎所有的法律文件都體現了全新的保護理念,主要有1992年《波羅的海海洋環境保護公約》、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1995年《地中海生物多樣性特別保護區議定書》、1995年8月在紐約簽訂的《跨界魚類種群和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的養護與管理協定》、1999年《萊茵河保護公約》,2000年《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3年《非洲自然與自然資源保護公約》(修訂版)等。這一階段,保護生物多樣性國際法的特點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首先,以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為典型,各公約都奉行了綜合生態系統保護(IntegratedEcosystemProtection)的理念。即承認并重視人和生態系統以及生物多樣性之間存在的必然聯系,要求全面、綜合地理解和對待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及其各個組分、它們的自然特征、人類社會對它們的依賴,以及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因素對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的影響。其次,這些公約將生物多樣性的保育與持續利用、生物資源的獲取與惠益分享等看似沖突的問題之間找到了聯系的紐帶,在保護目標上實現了動態的平衡。而這種保護方法,也更容易達到預期的目標和效果。第三,它們遵循了一種全球解決的思路,要求將地球上的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作為一個整體來進行保護,而無論其政治邊界如何;同時,各國都有義務為了全球利益而保護在本國境內的生物多樣性。
四、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發展趨勢
綜上可見,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是為了適應國際社會應對日益嚴重的人類環境問題的需要而應運而生的,是現代國際法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必然產物。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產生條件至少有以下三個:(1)生物多樣性問題日益嚴重,已經危及到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2)現行國際法缺乏應對、解決這種問題的有效機制;(3)世界各國對形成了保護全球生物多樣性的共同政治意愿,并致力于發展有效的國際法律機制??梢哉f,沒有國際法的存在與發展,也就沒有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產生與發展。不過,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發展遠未達到成熟的地步。美國學者凱爾森曾指出:“一般國際法由于其分散化,具有原始法律的性質”。[3]如果說人類法律的起源與發展大致遵循著如下的軌跡:“原始習慣不成文習慣法成文習慣法(習慣法匯編)國家法”,那么現今的國際法尚處于世界水平的“習慣法編纂”時期———只不過,與文明之初的成文習慣法相比,它增加(或稱“吸收”)了更多技術化的成分———要真正達到高級形態的國家法,還有一段十分漫長的路程要走。從某種意義上講,就現代國際法自身的發展來說,“現今的國際法尚處于世界水平的原始法時期”[4]。國際法尚且如此,作為國際環境法最新分支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發展更是顯得薄弱,離達到基本滿足國際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不足之處,至少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法律規范發展不足。首先,構成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基礎并代表其發展方向的一些重要原則,如可持續發展原則、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代際公平原則等,尚未發展成為國際習慣法規則、而被國際社會采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法規范。其次,法律規范尚不完善。目前很多領域(如外來物種入侵防治等)缺乏有效的規則;已有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加以調整的領域,也因為條約形式更多地采用框架公約模式、內容上道德宣示重于法律強制,從而導致其保護力度有重大欠缺??梢哉f,目前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律關系的范圍及深度都無法滿足國際社會的需要。
2.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雖已初步形成了一個體系,但這個體系本身并不完善,尚未形成一個層次分明、結構合理、內部協調統一的整體。而且,國際社會缺乏一個指導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發展的整體規劃,條約的發展仍以零星、分散是形式出現;現有的《21世紀議程》層次不夠,國際法委員會也缺乏這方面的相關職責,其關于發展國際法的方案由于只是軟法文件而只能對各國其建議作用。
3.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國際組織機構不健全。國際社會缺乏一個具有強制力、可以保證各國平等參與、對國際生物多樣性事務予以監督協調的國際機構。目前的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生物多樣性公約》秘書處等都不足以承擔此重任。
4.國際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監督、管理、激勵和制裁機制沒有形成。由于缺乏有權威的超國家機構,作為法律基本特征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強制力極其薄弱,甚至可以說可以說是剛剛萌芽,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人類的道德機制。
5.各國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持續利用問題上的共同政治意愿與各國在政治、經濟利益上的巨大差異之間的鴻溝難以彌合,這從根本上制約著國際生物多樣性立法與實施朝著更高的方向發展。[5]
面對這種局面,國際社會開始在各個方面進行積極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其中以《21世紀議程》中有關國際環境法的規定及其實施最為重要。《21世紀議程》第39章“國際法律文件和機制”提出了“評價和促進(國際環境法的)效力,以及通過各項考慮到普遍原則和所有國家的特殊不同需要和所關心問題的有效國際協定或文件,來促進環境與發展政策的結合”的總目標,并為此提出了8項目標和4個方面的活動領域。作為國際環境法的一個主要部門,生物多樣性國際法的發展自然也要遵循《21世紀議程》確定的目標和實施方案。結合《21世紀議程》所作的行為計劃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發展現狀,筆者認為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今后將在以下幾個方面得到較大發展:
1.發展中國家參與生物多樣性領域國際立法與實施的作用不斷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也將會更多的反映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情況和不同需要,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成為發展中國家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有力武器,這亦是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突破其“瓶頸”、獲得新發展的前提;
2.國際組織、特別是非政府組織、跨國公司和個人在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上的地位不斷得到確認和提高;
【關鍵詞】生物多樣性保護;重要意義
我們生活的自然界極其復雜且色彩繽紛,其根本在于生物的多樣性。生物多樣性不僅是自然界形成與進化的重要基礎,也為人類的生存與發展提供物質與環境方面的保證。生物多樣性主要包括遺傳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多樣性。生物多樣性是人類寶貴的生產、生活資源,它一方面維持自然生態平衡,保持人類的生存環境,另一方面為人類提供了食物、藥物和工業原料等。
1.孟家崗林場生物多樣性現狀
孟家崗林場植被構成是以柞樹、白樺、黑樺等先鋒樹種為主的的天然次生林和以針葉樹種為主的人工純林,植物群落和生物物種較單一,對保持生態系統的穩定不利。近年來,林場注意在天然林、人工林冠下更新紅松、云杉以及在采伐跡地更新水曲柳、落葉松等混交林,特別加強了對高保護價值森林的保護。林場屬于七星峰東北虎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的相鄰林區,優越的地理位置和氣候條件給野生動物創造了良好的繁衍生息的環境,主要的林副資源有山野菜,如蕨菜、薇菜、廣東菜、刺龍芽、黃花菜年貯藏量可達15000千克;中藥材,如刺五加、五味子貯藏量可達20500千克。食用菌,如木耳、蘑菇年貯藏量可達5050千克;果品,如山葡萄、山里紅、榛子、核桃、松籽年貯藏量可達55150千克。各種野生經濟植物有著蘊藏量大,分布廣泛,純天然、無污染的特點,有著巨大的開發利用價值。林場分布各種森林昆蟲200余種,林內經常可見狍子、野豬、熊、鹿、野兔、松鼠、雉雞等20多種野生動物出沒。
2.生物多樣性保護存在的問題
2.1森林資源逐步減少
孟家崗林場大部分森林資源是20世紀70年代營造的,經過了幾個輪伐期之后,林場可采資源在逐漸減少,這樣給本施業區內生物多樣性帶來重創,野生動植物生存的空間越來越小,分布呈縮小狀態。
林場山地為完達山系西麓余脈,僅在部分山脈與平原交匯處存在小面積間歇性積水型沼澤類濕地,在施業區內呈零星分布,濕地總面積僅有74公頃,濕地水域面積不穩定,部分濕地在枯水季節經常極度缺水,只有在較大溝系周圍濕地的水草比較豐茂,近年來已常見野鴨類水禽出沒,隨著濕地保護力度的進一步加大,林場的濕地將逐漸恢復和擴大。
2.2人類活動的加劇,使物種滅絕的速度在不斷加快
人類的衣食住行與野生動植物密切相關,但由于近些年以來,亂捕濫獵、無組織的亂挖濫采的現象時有發生,使轄區內的森林資源、野生動植物遭到破壞,進而使生物多樣性受到普遍威脅。另外,人類對環境問題認知的盲目造成環境污染、氣候變化,如從殘余農藥在食物鏈中的富集、工業廢氣、廢水、廢渣的大量排放,到人們生活垃圾的堆積等等。環境污染使得許多陸地和水體不再適應野生生物的生存。從而使物種滅絕的速度在不斷加快。
由于林木和濕地涵養水源、調節氣候、保持水土等生態功能減弱,導致生態環境惡化,生態調節能力越來越小。雖然林場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護生物多樣性,但由于一部分人對森林、濕地和野生動植物的各種功能和價值,尤其是生態價值給人們帶來的間接價值還缺乏全面了解,對保護人類生存環境的重要意義認識不足,過度破壞利用資源來換取暫時經濟利益的行為仍在繼續,如不采取更加有效的保護措施,該施業區內的生物多樣性的破壞將直接威脅人們的生存。
2.3法律和制度的不合理,不嚴密,加劇了生物多樣性喪失
目前,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依然薄弱,法律法規不健全,雖然有《森林法》、《野生動植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都是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而言,在采集、運輸、收費等方面沒有具體規定,法律和制度執行不力、不嚴,加劇了生物多樣性的喪失。
總之,如果生物多樣性被破壞,人類賴以生存的地球將不再適合人類生存,一旦生物多樣性水平降低到一定水平,當其不能有效地改善環境的時候,人類將面臨很難逆轉的生存災難。
3.生物多樣性保護措施
3.1建立保護區,加強物種保護
孟家崗林場位于中溫帶濕潤氣候區,雨熱同季,屬大陸性季風氣候,根據該地氣候條件及物種分布現狀,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加大保護力度,把保護、科研、資源開發和生態旅游相結合,達到可持續發展。主要加強保護區建設,尤其是各種瀕危物種的保護,針對林場施業區資源現狀,合理劃分生態保護類型,使森林、草地、水生態等生態系統基本達到良性循環,從而提高生態系統的自我調控能力。
3.2因地制宜,建立生態管護,減少資源采伐利用
通過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在本施業區內,加大生態管護區面積,抓住此次林業改革的有利契機,進一步保護森林資源,削減木材采伐產量,加大資源保護力度,調整生產力結構,加大林區多種經營生產,通過以林養林、以工養林、以副養林,實現逐步過渡。
一、生物多樣性的意義和價值
生物多樣性的價值是巨大的,人類從生物多樣性中得到了所需的全部食品、許多藥物和工業原料。物種為人類提供了食物的來源,作為人類基本食物的農作物、家禽和家畜等均源自野生型。野生物種是培育新品種不可缺少的原材料,特別是隨著近代遺傳工程的興起和發展,物種的保存有著更深遠的意義。物種是多種藥物的來源,隨著醫學研究的深入,越來越多的物種被發現可作藥用。
生物多樣性的生態價值也是巨大的,它在維系自然界能量流動、物質循環、改良土壤、涵養水源及調節小氣候等諸多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生物多樣性也是維持生態系統平衡的必要條件,某(些)物種的消亡可能引起整個系統的失衡,甚至崩潰。豐富多彩的生物和它們所賴以生存的無機環境共同構成了人類賴以生存的生物支撐系統。同樣,千姿百態的生物也給人以美的享受,是藝術創造和科學發明的源泉。物種多樣性對科學技術的發展是不可或缺的,如仿生學的發展離不開豐富而奇異的生物世界。甚至,人類文化的多樣性在很大程度上起源于生物及其環境的多樣性。
二、生物多樣性的現狀
隨著環境的污染生物多樣性正遭受著前所未有的毀滅破壞,目前世界上每小時就有一個物種消失。這是地球資源的重大損失,因為物種一旦消失,就永不再生。消失的物種不僅會使人類失去一種自然資源,還會通過食物鏈引起其他物種的消失。據估計,地球上生物約在3000萬種以上,但至今有案可查的僅150萬種,經人類研究或加以利用的則更少,只占其中一小部分。無數的動植物在人類還沒認識它們之前就隨著原始森林的砍伐、污染、圍湖、填海等原因提前從地球上消失了。如果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人類將面臨能否繼續以其固有的方式生活的挑戰。生物多樣性的研究、保護和持續合理利用亟待加強,刻不容緩。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國際社會逐漸意識到保護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性,并制定了一系列的國際公約。
我國是生物特別豐富的國家,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國的生物多樣性也長期遭到破壞。致使中國成為生物多樣性受到嚴重威脅的國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采取各種措施,對生物多樣性進行保護,但是,面對全球范圍內的生物多樣性危機,僅僅依靠政府和有關組織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全體國民的重視尤其是對青少年的教育。
三、我國中學生物多樣性教育的現狀
在我國現行的基礎教育中,與生物多樣性教育相關的教材有九年制義務教育課本《生物》、《科學》和高級中學課本《生物》等。但是,在這些本應該包含生物多樣性教育的教材中甚至連生物多樣性這一詞匯都很少出現。盡管這些教材中都設置了生物與環境、環境保護、保護珍惜生物等章節,但作為業已引起國際社會廣泛關注的全球環境問題的熱點,生物多樣性的內容并不突出,青少年,作為國家的未來和希望,缺乏這方面的教育和認識,對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性將缺乏了解和認識。這對今后深入開展保護工作是不利的。雖然現行的基礎教育課程存在這方面的不足和缺陷,但是我國在保護生物多樣性方面所取得的成績是有目共睹的。我國政府于1993年1月15日批準了《生物多樣性公約》,成為世界上率先批準該《公約》的少數幾個國家之一。鑒于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作為中學生物教學,應該把生物多樣性教育納入正式課程。
四、如何在教學過程中滲透生物多樣性保護意識
1、在中學生物學必修課中,通過生物多樣性相關章節進行生物多樣性教育。在初中生物學教材第一冊緒論中有這樣一節內容,標題為形形的生物。當老師上課引用自然界中各種珍惜動植物來解釋這一現象時,不妨引申出生物多樣性這一概念,使學生對生物多樣性有一個初步的認識,為以后的進一步講解埋下伏筆。這一教學思路同樣業可以運用在高中教材的緒論中,當然其深度和廣度應有所差別。同理,在講到生物的遺傳和變異,遺傳變異對生物的意義時,也可以適當引申生物多樣性特別是遺傳多樣性的內容。另外,由于地球生物多樣性是由地球上所有的生物――植物、動物和微生物共同構成的。
2、在選修、研究性課程和知識講座中進行生物多樣性教育。通過選修課、研究課和講座等形式進行生物多樣的知識教育會收到一定的效果。通過互聯網、書刊和教學影片等各種媒體收集到教學素材,通過組織整理,再運用現代化的多媒體教學設備進行教學,這樣的教學生動,直觀,可以使復雜深奧的科學概念變得通俗易懂。也可在老師的指導下,讓學生自己去探究生物的多樣性,進行研究性學習。應組織學生開展課外興趣活動,進行野外調查、參加競賽等。
3、把生物多樣性教育滲入與其有關的科目中。在我國的基礎教育課程設置中與生物多樣性相關的課程除了生物學之外還包括地理、自然常識、綜合理科,在有些省市還包括環境教育。在這些課程中滲透生物多樣性保護意識,可以使生物多樣性得到更廣泛的重視和認識,從而達到更好的教育普及效果。
這個國際紀念日的確立,說明生物多樣性問題已經引起各國政府的廣泛關注。生物多樣性保護與持續利用已成為人類與環境領域的中心議題。
什么是“生物多樣性”?
生物多樣性(biological diversity 或 biodiversity)是指地球上的生物(包括動物、植物、微生物)在所有形式、層次和聯合體中生命的多樣化,包括生態系統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和基因多樣性。生物多樣性是地球上生命經過幾十億年發展進化的結果,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這一概念反映了基因、物種和生態系統的相互關系:基因是物種的組成部分,物種是生態系統的組成部分,也是生物多樣性的中心。生物多樣性作為地球上各種生物賴以長期存在、繁衍、昌盛的基礎和社會財富的源泉,已越來越受到人類的重視。
生物多樣性為什么如此重要?
人類從生物多樣性中得到了所需的全部食品、許多藥物和工業原料。物種為人類提供了食物的來源,作為人類基本食物的農作物、家禽和家畜等均源自野生物種。野生物種是培育新品種不可缺少的原材料,特別是隨著近代遺傳工程的興起和發展,物種的保存更有著深遠的意義。
物種是多種藥物的來源,隨著醫學研究的深入,越來越多的物種被發現可作藥用。
物種資源能提供大量的工業原料。自然界的動植物能提供給人類所需的皮毛、皮革、纖維、油料、香料、膠脂等各種原料。
以上的例子是人們所熟知的直接價值,而間接價值也非同小可。
物種多樣性對科學技術的發展是不可或缺的。仿生學的發展離不開豐富而奇異的生物世界。生物多樣性是維持生態系統相對平衡的必要條件,某個(些)物種的消亡可能引起整個系統失衡甚至崩潰。
生物多樣性的間接價值主要與其功能有關:固定太陽能、調節水文、防止水土流失、調節氣候、吸收分解污染物、貯存營養元素并促進養分循環和維持進化過程等方面都與生物多樣性間接相關。許多目前認為無足輕重的物種,可能有著重要的價值。
椐估計,地球上生物約有300萬-1000萬種以上,但至今有案可查的僅150萬種,經人類研究和加以利用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很多物種還沒來得及定名就已滅絕。
不同類型的生態系統面積的銳減,無法再現的基因、物種和生態系統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消失。如果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人類將面臨能否繼續以其固有方式生活的挑戰。生物多樣性的研究、保護和持續合理利用亟待加強,刻不容緩。
由于中國是人口最多的國家,而且80%人口分布在農村,對生物多樣性具有很大的依賴性。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和龐大的人口壓力給生物多樣性造成很大影響,致使中國成為生物多樣性受到嚴重威脅的國家。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列出的640個世界性瀕危物種中,中國就占了約25%共156種,形勢十分嚴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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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締約國,又是多種生物的起源中心。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工作,己列入政府議事日程,尤其是近年環境保護、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并重方針的實施,有力地推動了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進程。
面對全國范圍內的生物物種危機,這些努力無疑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全體國民的重視和對物種棲息地的持續改善。
作為普通公民,我們能為生物多樣性保護做些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