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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險與商業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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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險與商業險的區別

      社保險與商業險的區別范文第1篇

          1. 看清除外責任,即哪些是保險公司不賠的。如有的醫療險規定:懷孕、流產等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發癥、腰間椎盤突出癥、視力矯正手術等不在理賠范圍內。再如有些醫療產品的保障僅限于社會醫保規定的范圍,但也有些保險公司推出的醫療險可以覆蓋部分自費。

          2. 選擇有保證續保的醫療險。在保證續保期內,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發生變化或上一年度發生理賠情況而拒絕續保,或因此而調整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范圍,從而可以避免出現“健康平時有保障、生病時反而失去保障”的尷尬。

          3. 看清觀望期和猶豫期。保險公司對住院醫療保險大都規定了一個觀望期。觀望期一般是在自合同生效日60天或90天內。在觀望期內發生醫療費用支出,保險公司是不賠償的。同時,消費者在收到保單后10天內為猶豫期,在猶豫期內,保戶可以提出撤銷保險合同,保險公司無條件退還全部保費。

          4. 盡量選擇整體計算費用給付的。許多醫療險都設立了分項責任的給付限額,超出限額部分不負責賠償。因此投保者最好還是選擇能整體計算費用綜合給付的,而不是按各個子項目分解報銷或補貼的產品。換句話說,前者是按被保險人整體實際醫療費用支付;而如果按每個項目分類報銷,除了要滿足每項的上限規定,還有一定報銷比例限制。

          社保不足,商業醫療保險補充

          主持人:那么這樣看來,購買津貼型的保險是一個比較好的辦法了,是這樣嗎?

          專家點評:是這樣的消費者可以購買津貼型醫療保險。津貼型醫療保險不僅對被保險人住院或手術期間發生的醫藥費作出補償,甚至對營養費也作出補償。如每住院一天可賠償100元;做了某項開刀手術可固定得到5000元賠償等。津貼型保險與社保沒有直接聯系,只要住院或者手術,保險公司就必須賠償,這種產品在市面上比較普遍。

          主持人:故事中大程和小程雖然第一次理賠時都拿到了理賠金,但是第二次小程卻沒能拿到,就是因為他們當時投保的類型不一樣:一個是報銷型的醫療險,一個是津貼型的醫療險,所以才會出現這樣的結果。

          專家點評:是這樣的,上面我也解釋過了,報銷型的醫療險是不能再重復報銷的,而津貼型醫療險就可以。

          主持人:那么投保津貼型保險,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專家點評:因為津貼型醫療保險無論你在治療中花了多少錢,賠付標準都是按照約定的進行。倘若你在多家保險公司購買,就可以獲得多家公司對你的賠償。但是這個約定的賠償金越高,您需要負擔的保險費也就越高,這個就需要大家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來設定自己的賠償金。

          總結:今天的故事中向大家介紹了報銷型醫療保險和津貼型醫療保險的區別, 假如說,我們有了社保作保障的話,為了讓自己的保障更全面,我們還可以考慮買商業保險。買商業保險的時候,就要考慮好它是屬于報銷型還是屬于津貼型的,這樣才能最大化地保障我們的權益。

          有醫保宜選“津貼型”醫療險

          目前醫療險主要包括報銷型和津貼型兩種。報銷型是指被保險人的合理住院費用按一定比例(一般為80%左右)由保險公司報銷,報銷額度以保險金額為限。津貼型合同則約定被保險人住院后,根據每日給付的住院津貼額和累計可給付的天數給付保險金。

          據有關人士介紹,報銷型醫療保險中,若被保險人已從社保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取得了賠償,保險公司僅給付剩余部分。社保不能報銷的醫療費(進口藥、特效藥、特護病房等),商業醫療保險同樣不能報銷。其作用是社保報銷后,在需按比例自付的那一部分進行相應的賠償。舉個例子來說明:

          王小姐,30歲,有社保并買了一份報銷型醫療保險。今年她因住院花去醫療費用共計8000元,其中3000元是社保不能報銷的進口藥。社保支付了4000元,保險公司最多只能支付社保可報銷范圍內的部分,即5000元-4000元=1000元。這對已有社保的消費者而言,顯然不太劃算。

          因此,有關專家介紹,對于已經有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人來說,除了購買重疾險外,不妨搭配一些與社保理賠不沖突的津貼型醫療保險,彌補自己的患病就醫損失。這樣的組合也許更為合適。比如你買的是100元/天的住院補貼附加保險,那么住院期間就是每天拿100元的補貼;如果在三家保險公司都買了100元/天的住院補貼保險,那么你住院后就一共可以得到300元/天的津貼。而不論你治病花多少錢,也不管你已經在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賬戶中報銷了多少費用。

          相關鏈接:

          健康險的理賠應當如何辦理

          從理賠給付的角度看,各保險公司一般開辦的健康險主要有醫療費用報銷型和醫療補貼型兩類。由于這兩類險種的保險責任和理賠給付方式不同,因此,客戶出險后來保險公司辦索賠應該注意的問題也有區別。

      社保險與商業險的區別范文第2篇

      如何應對“銀潮”?如何規劃未來的老年生活?清華大學養老金工作室對這一課題開展了較為系統的調查研究;而1929年始創于上海、現今中國保險市場上經營時間最長和品牌歷史最悠久的中資壽險公司——太平人壽,在以商業養老保險彌補社會養老缺陷方面,亦做出了有益實踐。他們的分析和探索,值得各方借鑒。

      近日,保險業唯一一名來自基層營銷一線的“十”代表、現任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市場總監、太平人壽四川分公司區域總經理文菊田向《投資者報》釋疑“商業養老險”熱點問題。

      《投資者報》:面對養老問題,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作用有何區別?

      文菊田:首先,社保是社會保障的基礎,體現的是社會公平,其特點是“廣覆蓋、低保障”,僅能滿足人們最低的生活需要;商業保險解決的是人們個性化的養老需求,可以針對不同的個體需求提供相應的解決方案,并可自由選擇。

      其次,社保養老分為兩個賬戶,一是統籌賬戶,二是個人賬戶;商業保險只有一個個人賬戶;個人交納的全部費用都進入個人賬戶,未來可以支取多少養老金,保險合同都有明確約定。

      再次,社保是強制性的,交納后不可以“退保”和提前支取;商業保險的前提是自愿投保,客戶在購買后可以提出保單貸款及解除合同,同時還可以自己設定領取養老金的時間,最早的可以在投保一年后就領取,逐年還有遞增。

      總之,商業保險與社保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能夠靈活地滿足不同的個體需求。

      《投資者報》:養老保險什么時候購買最合適?

      文菊田:按國家規定,社會養老保險從參加工作的第一月就應該購買了。一個人的職業生涯一般只有30年左右,退休后的養老生活還有20年左右,因退休后除了養老金,基本沒有其他收入來源,所以,退休后的收入需要在我們退休前就要儲備夠,晚年生活才能更從容。

      基于這一點,《社會保險法》要求每個職工參加工作時就一定要由單位和個人分別出資購買社保。但是,社保只能解決我們最基本的養老需求,個性化和差異化的養老需求只能由商業保險來滿足。

      購買商業保險應該在個人或家庭進入財富自由拐點后(財富自由拐點是指家庭收入大于支出),就一定要購買。另外,準備養老金越早準備越輕松。以10萬元為一個養老金單位來說,用5年準備,每年需準備兩萬;用10年準備,每年需準備1萬;用20年準備,每年只需準備5000元;用30年準備,每年只要準備3300元。所以,身處老齡化社會,我們的養老準備應該越早越好。

      《投資者報》:養老保險應該買多少?

      文菊田:對于應該購買多少養老保險,有一個計算公式:保險金額=必備項-已備項。必備項包括退休后到終老的全費花費,包括生活開支、醫療護理、旅游度假、終老費用等。已備項就是指已擁有的用于養老的存款、可預期的退休金、可折現的固定資產等。簡單來講,就是用必須花掉的錢減去已有的錢,所得到的數字就是你應該擁有的保險金額。

      根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詳細匯總資料計算,2010年我國人口平均預期壽命達到74.83歲,比10年前提高了3.43歲。在《中國可持續發展總綱(國家卷)》提出,預計到2050年,中國人口的平均預期壽命可以達到85歲。如果按65歲退休計算,我們至少應該為自己準備20年的花費。當然,購買養老保險要量力而行,一般用家庭年收入的10%~20%購買保險是比較合理的,隨著收入的增加和需求的變化不斷增加保險金額。

      商業養老保險作為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已成為家庭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資產。家庭資產一般用于滿足人們消費需求和財富傳承需求,所以應該準備得越充分越好。

      社保險與商業險的區別范文第3篇

      關鍵詞:大病保險;屬性;供給;發展策略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36-0086-03

      大病保險是社保、衛生機構在國家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之外為參保職工和城鄉居民在商業保險公司進行投保的補充醫療保險,其保障范圍包括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線以下部分、統籌基金個人自付部分、統籌基金封頂線以上至某一約定部分總和的一定比例,其險類包括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和新農合三種大病醫療保險。①截至2011年,中國城鄉參保人數達12.95億,人口覆蓋率95%,三項醫保最高支付限額均達相應人群年均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萬元。②但是,在醫療費用不斷上升的情形之下,基本醫保還難以解決群眾因大病承擔的重負,難以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這樣,大病保險就成為減輕大病患者醫療負擔的重要制度安排。那么,大病保險的屬性是什么,應該如何供給,發展策略是什么,是本篇文章想要解決的問題。

      一、大病保險的屬性

      大病保險的屬性,可以從其商品屬性還是社會保險屬性、公共產品還是私人產品來分析。準確把握大病保險屬性,是有效組織生產,達到資源配置最優的前提。因為,當公共產品或具有明顯外部特征的產品通過市場競爭進行生產時,效率就會顯得低下,同時也有失公平。私人產品由公共部門進行生產或銷售時,同樣也會產生效率和公平的問題。

      大病保險是商業保險還是社會保險屬性,可從兩者本質特性的區別來分析。從性質來看,大病保險是由政府部門制定大病保險的籌資標準、報銷范圍、最低補償比例以及就醫、結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過政府招標選定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從這里可以看出,大病保險是不以盈利為目的,不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和商業保險有本質區別;從建立基礎來看,大病保險基金是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或額度作為大病保險資金,而不是商業保險自愿投保,以合同契約形式形成保險基金;從參保對象來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都必須辦理大病保險,解決絕大多數勞動者的醫療保障,而不是商業保險的對象投保人一般只要自愿投保并愿意履行合同條款即可,解決一部分投保人的醫療費用問題;從資金來源來看,大病補充保險的資金從根本是看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面分擔,而不是商業保險的資金只有投保人保費的單一來源。因此,本人認為,大病保險屬社會保險的范疇,是基本醫療保險功能的拓展和延伸。

      大病保險是公共產品還是私人產品屬性,可從兩者判斷標準來分析。根據公共經濟學理論,公共產品或勞務是這樣的產品或勞務,即每個人消費這種物品或勞務不會導致別人對該種產品或勞務的減少,公共產品或勞務與私人產品或勞務具有顯著不同的三個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費的非競爭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凡是可以由個別消費者所占有和享用,具有敵對性、排他性和可分性的產品就是私人產品,否則,就為公共產品,而介于二者之間的產品為準公共產品,準公共產品具有私人產品或公共產品某些特性,但不是全部。大病保險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因為凡是擁有基本醫療保險的群眾都要求投保大病保險,不存在誰付款誰受益問題,產品的所有權在政府。大病保險也具有受益的非排它性,這是因為某人發生大病,報銷醫療費用,并不影響其他人發生大病后得到醫療費用補償效用。大病保險還具有消費的非競爭性,因為,誰生病了都可以得到醫療費用的報銷,并不影響其他人醫療消費。大病保險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效應,對緩解百姓“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從以上分析看來,大病保險完全具有公共產品的三個標準,因此,大病保險屬于公共產品。

      二、大病保險的供給

      對于公共產品的生產銷售,通過市場競爭進行將不可避免地出現“免費搭車者”,從而出現休謨的“公共的悲劇”,難以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這是市場機制本身不能解決的難題。正如上面分析,大病保險是惠及民生的工程,存在巨大的正外部效應,是公共產品。大病保險任由商業健康保險提供,會造成其供給不足,生產效率較低,不能有效體現公平,需政府出面彌補這種“市場缺陷”,因此,大病保險由政府來組織生產和銷售,這正是目前中國大病保險采取的政策。但是,由政府組織生產銷售,并不意味一定要由政府親自來生產和銷售,有些產品,比如國防、警察等,必須由政府生產銷售,但有些產品,象深圳試行的城管外包,政府只需制定產品標準、價格等,委托給商業企業進行生產銷售,政府購買產品和服務。這樣,中國大病保險供給方式采取了,由社保、衛生機構制定大病保險的籌資標準、補償標準、服務內容、價格等,通過招標的方式委托商業保險公司生產銷售。

      政府委托商業保險機構經營大病保險,政府和商業保險機構之間體現的是委托關系。委托的執行會出現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大病保險主要會產生道德風險。對于受托方(商業保險公司)來說,他必須按照委托方(政府)的要求,做好承保和理賠工作,不能對客戶的風險進行逆選擇,但商業保險公司由于其商業性質,有可能在經營過程中,過分考慮自身的利益,不按政府的規定生產銷售,出現合理賠款不賠、服務不佳、經營不好就甩給別的保險公司經營等問題。大病保險是一項民生工程,辦得好壞牽涉到社會的穩定,民族整體身體素質的提高及經濟的發展,政府不允許這些問題出現。理論上講,在信息完全對稱的條件下,政府不需出臺政策,只要價格合理,政府就可以使保險公司最有效率工作,但在不完全市場的條件下,政府不能觀察到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保險公司易產生道德風險,政府需采取一些激勵懲罰措施,對經營不好,信用不佳的保險公司要有市場退出機制。正是這樣的原因,政府應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的監督管理,消除信息不對稱出現的道德風險。

      政府委托商業保險機構經營大病保險,其經營好不好,與大病保險的定價是否科學有很大的關系。按照馬克思政治經濟學理論,大病保險的價值是商業保險機構進行生產銷售勞動價值的總和,包括價值的轉移部分和價值的增值部分。也就是說,大病保險的價值除了能補充經營的成本外,還要有合理的利潤,也就是社會平均利潤,若定價過低,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虧損,他們將失去經驗持續性的基礎,也打擊商業保險機構的積極性。若定價過高,利潤過大,老百姓的福利將會減少,商業保險機構也失去改進服務,提高生產效率的動力。大病保險定價的主動權在政府,政府應該采取科學的方法和手段,根據被保險人的分布狀況和醫療費用上漲的現實,科學確定大病保險服務標準和產品的價格,既不讓百姓流失福利,也要給經營方留有成長的空間。

      大病保險的市場價格由政府在對商業保險機構招標的過程中來確定。市場價格可以高于政府價格,也可以低于政府價格,市場價格圍繞價值上下波動。商業保險機構要遵循市場規律,要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不能進行惡性價格競爭,不要隱性降低價格,從現在各家保險公司報表中,目前這類業務的經營是虧本的,說明市場競爭過度。政府應規范市場競爭行為,使商業保險機構主要進行服務競爭,讓商業保險機構知道,只有服務做好了,才能競爭到大病保險項目,只有效率提高了,才能有比平均利潤更高的超額利潤。

      三、大病保險發展策略

      做好大病保險是商業保險機構的責任,更是各級政府的責任。大病保險采取委托生產的經營模式,能兼顧公平和效率。但是,商業保險機構是趨利的,是以利益最大化開展各項活動,政府應規劃大病保險的生產和銷售,監督商業保險機構行為,積極有序發展大病保險。

      1.要堅持運轉的政府主導。大病保險是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配套的公共產品,是基本醫療保險功能的拓展延伸,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正外部性。開展大病保險要堅持政府主導的原則,政府應在考慮當地人口分布、醫療價格上漲、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后,統籌制定籌資的方式、補償的程度、服務的標準、產品的價格等,使大病保險市場適度競爭,不斷提高商業保險機構服務水平和經營效率。

      2.要堅持經營的可持續。商業保險機構的經營要體現穩定性、可持續性,這集中體現在產品的定價上面。政府要根據服務的內容,在合理確定產品價值的基礎上,使市場價格在價值上下合理波動。建立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合同期限可以三至五年。政府要制定科學的籌資水平,健全招標機制,規范招標程序,依法進行招標。讓商業保險機構在補償經營成本后,除了能獲得社會平均利潤外,還能提高保障水平,降低大病患者負擔,實現互助共濟,可持續發展。

      3.要有效管控醫療風險。經營大病保險業務主要風險是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和醫療供給方的誘導需求,后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對于醫療風險管控,首先要建立聯合辦公機制。從專業上來講,社保機構專業人員充足,從事醫療保險風險控制多年,有較高的專業技術力量和較為豐富的經驗;從市場角度來說,社保機構掌握醫院的大部分病源,風險控制措施影響力大;從社會影響方面來說,政府利用其有利地位,對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更為方便。保險機構在政府主導下,將政府的行政方式和保險機構市場化的靈活用人、收入分配和激勵機制及專業經辦能力相結合,實行“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利益機制,充分調動社保機構風險控制積極性,利用社保平臺進行風險控制。其次要開展醫院巡查及醫療行為監控工作。選派專職醫保審核醫生,針對醫療保險費用產生的過程進行全方面審查、稽核,并聯合醫保局相關人員對各等級國有醫院、民營醫院實地審核病歷等。審核醫生通過專業化醫學知識,將高收費、分解收費等不合理醫療費用清單及審核結果反饋至當地醫保局及定點醫院管理部門,商榷后形成最終扣款結算數據,對于情節嚴重的醫療機構將暫停或取消其定點報銷資格。最后要推行付費總額控制。在加強對醫院監督檢查的基礎上,推行付費總額控制,利用利益激勵機制調動醫院降低醫療成本的積極性,減少醫療供給方的誘導需求。

      4.要不斷提升專業服務能力。商業保險機構要建立專業化的組織機構,充分發揮在精算定價、服務網絡方面的專業優勢,建立單獨財務核算體系,提供業務、財務、信息技術等支持;要加強專兼職隊伍建設,增加培訓機會,不斷提高理賠工作效率,提供“一站式”服務;要建立有醫學背景的健康管理隊伍,不斷豐富健康管理服務內容,幫助參保人群提升健康水平,幫助其預防疾病、少得病,減少基金支出。

      5.要提供大病保險發展的公共政策產品。首先,應建立大病保險管理信息平臺。大病保險是公共產品,一方面和基本醫療保險相連接,另一方面和商業保險機構相連接。有些信息政府不能提供給商業保險機構,但沒有疾病發生率等信息,商業保險機構不能對大病保險精細化經營,因此,政府應將兩方面結合起來,建立信息管理平臺,糾正信息偏差,加強實時監控,規范商業保險機構、醫療機構和被保險人行為,使市場成為有效市場。其次,保監會應對承保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實行動態監控,對服務質量、隊伍建設方面作出要求,建立大病醫保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對經營大病保險商業保險機構給予減免保險監管費等政策的支持,對惡性競爭等行為進行處罰。最后,要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建立以參保人滿意度為核心、同行評議為補充的醫療服務行為評價體系,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參保人滿意度為核心的商業保險機構考核辦法,加大對違約、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不斷提高醫療機構和商業保險機構的服務質量。

      參考文獻:

      [1] 陳文輝,梁濤.中國壽險業經營規律研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

      [2] 李玉泉.中國健康保險市場發展研究報告(2010)[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10.

      [3] 裴光,徐文虎.中國健康保險統計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9.

      [4] 趙立新.德國日本社會保障法研究[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

      社保險與商業險的區別范文第4篇

      不論是政策文件規定,還是行政法規的條款,均涉及到工傷傷殘與工傷死亡賠償,這項賠償必然是因人,即公民的健康權、身體權,即不可避免要涉及對主體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這里筆者試通過以工傷死亡賠償規定與行政法規這小小一角,來分析討論我國目前的精神損害賠償之弊端。

      一、我國政策文件的工亡賠償規定:

      1994年《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工資制度改革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如下:

      三、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批準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

      取消1986年對病故后一次性撫恤金最高數額不得超過3000元的規定。

      四、本通知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在轉換到社保制度前,大部分的事業單位,一般尚未參加社保“四險”(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險、失業險、工傷險,由于生育險與養老險一并參保,故大多稱“四險”)中的工傷保險,因此基本上一起執行這個的規定,即工亡的賠償為:1、一次撫恤金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2、喪葬費20個月。

      二、我國現行社保法規及地方社保文件對工亡賠償的規定:

      (一)、《成都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成府發[1996]45號文1996年3月19日

      第十三條 職工因工死亡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三十六個月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喪葬補助費,標準為六個月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撫恤金,直至失去供養條件時為止。

      1998年1月7日以成府發[1998]2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成都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將上述規定發放標準提高為:

      1、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按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供養親屬撫恤金每年7月1日起按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額的一定比例進行調整。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個月的標準發給。因工致殘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在享受因工傷殘退休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金額標準的50%發給。

      (二)《鐵路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鐵道部1998年1月1日試行)

      第二十五條 凡屬職工因工死亡,各鐵路局(集團公司)、部屬總公司均應向部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呈報書面工亡保險待遇申請報告及有關證實材料,經部審核批復后,發給親屬《工傷(亡)撫恤證》,并按照以下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按上年度全路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

      (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發給死者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上年度全路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其他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20%發給,孤寡老人和孤兒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每月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上年度全路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所在地撫恤金金額的,差額部分可以補足。

      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供養直系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全路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個月。符合第二十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20個月發給。低于所在地補助金金額的,差額部分可以補足。

      (三)《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第375號令 (2004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2003年1月10日

      工傷補償或意外傷害補償

      用人單位招用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期間,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屬于因工負傷或因工死亡的,由市社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商業保險公司按以下規定執行:

      工傷致殘程度經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一級至十級的,根據其工傷時的年齡和傷殘程度給予2萬元以上、36萬元以下的一次性工傷補償。

      因工死亡的,按下列項目和標準給予一次性工傷補償:

      1、醫療補助金,標準為死亡時上一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2、喪葬補助金,標準為死亡時上一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3、因工死亡補助金,標準為死亡時上一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0個月。

      4、因工死亡人員有供養直系親屬的,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標準為死亡時上一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40個月。

      無單位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期間,發生意外傷害致殘或死亡,在按規定作出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后,由市社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商業保險公司支付1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一次性意外傷害補償。

      三、撫恤金與政策型工亡補助金、死亡賠償金的屬性

      根據上述政策文件、地方社保文件以及國家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對比來看,兩者之間的區別在于:

      1、主體有所區別:因公死亡的主體一般講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而政策型工亡一般是企業職工;

      2、因公死亡的范圍遠遠大于工亡,對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因公死亡實際上包括犧牲、執行公務中遭遇自然災害、車禍與事故、公務中病亡等等諸多情形,而對于企業職工的工傷,必須是“生產工作的時間”和“生產工作區域內”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才能認定工傷(勞社廳函〔2002〕143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如何理解《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有關內容的答復意見),當然也包括工作崗位上的病亡等情形在內。

      3、計算的基準依據不同(相對社保型工亡一次性補助金而言,如果事業單位也參加社保工傷保險,這種區別將不存在):因公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算基準為“本人生前月工資”;社保型工亡一次性補助金的計算標準為“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或“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注:《工傷保險條例》)”,行業社保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計算標準為“上年度全路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注:《鐵路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由于行業與行業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職工與職工之間工資多寡差異較大,因此社保采用了同一地區或同一行業采取同一標準的模式,這樣相對公平。但從補償幅度講,社保幅度要大于政策文件規定的幅度。明年1月1日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最高可達60個月,這就遠遠超過了1994年《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工資制度改革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規定的20個月,加上喪葬費,最多可多出26個月,高達65%.

      對于因公死亡的“撫恤金”與政策型因工死亡的“一次性補助金”從屬性上講實際上是一回事,即因公(因工)死亡的補償。

      從實際發放操作來看,從事人事勞資管理部門、社保機構以及他們的從業管理者,均認為撫恤金與工亡補助金的發放的對象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他們習慣認為,撫恤金與工亡補助金死者的親人都有份,隨之產生了一個問題,即這“份”是多少,是均分還是有所區分?由于缺少政策依據,最后多數人接受“遺產假說”的觀點,即將此看作為“準遺產”,按我國《繼承法》的規定辦理來處置分配“撫恤金或工亡補助金”。

      這樣的作法基于兩個主要原因:一是,撫恤是國家福利待遇,是國家給死者家屬的關愛,是精神安慰而不是賠償;二是,減少不必要的紛爭,化減矛盾,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單位領導與管理者的工作難度。

      由于我國法律長期以來基本不支持精神損害或者精神損失賠償,至今也沒有任何法律明確地直接規定民事精神損失賠償(除原侵犯肖像權外)。而行政法規、政策規定根本就更不可能涉及此精神損失賠償。對于“撫恤金或工亡補助金”制定政策者理論上是將此納入了精神賠償范圍,但未明確表述,而在實際操作上卻按“遺產”借《繼承法》而完成。從法律角度上講,由于是政策規定,因此“撫恤金與工亡補助金”本身不具有法律屬性,是在發放操作中人為的賦予了“繼承法屬性”,至此我們無法繼續討論下去。但現實民商問題中,日益出現了大量的“死亡賠償金”、“死亡補償金”的歸屬紛爭,由于沒有法律規定,不少當事人之間發生訴訟,迫使人民法院作出裁決。

      到了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終于公布了法釋〔2001〕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作了司法解釋應當說它不具有立法功能或造法權,但它占據具有我國法律組成部分的屬性優勢,目前司法解釋造法情形日益增長。該《解釋》不但公開承認了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與賠償,而將“死亡賠償金”與“殘疾賠償金”人為地歸入了精神損害賠償之列。該《解釋》這種確認固然有它的合理性,但如果簡單將“撫恤金或工亡補助金”也視為精神損害賠償之列是不妥當的。該《解釋》公布施行前,《民法通則》對人身傷害撫慰金賠償制度沒有作出規定,此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家賠償法》等陸續制定了賠償死亡補償費或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但是,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理,這些規定顯然不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而且上述撫慰金賠償制度只規定了致人死亡和殘疾可以適用,對于一般傷害,無法以此救濟。該《解釋》確立其他情形的精神撫慰金賠償,對上述法律、法規未予提及的身體權也予以精神損害賠償保護事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由于“死亡賠償金”與“殘疾賠償金”兩者是因民事侵權行為而致,因此該《解釋》使用了“賠償金”,雖然,前面所涉及的“撫恤金或政策型工亡補助金”沒有加害人和加害行為,而兩者與“撫恤金或政策型工亡補助金”實質屬性是一樣的,根據該《解釋》精神,“撫恤金或政策型工亡補助金”也屬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觀點為大多人事勞資管理者所接受。

      四、存在的弊端及解決思路:

      既然我們認為“撫恤金或工亡補助金”的法律屬性屬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在“撫恤金或工亡補助金”發放時可能出現:

      1、“撫恤金與政策型工亡補助金”的發放對象:

      既然是精神損害撫慰金,那么直系親屬都要享有,死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是,而死者的兄弟姐妹、岳父母、老人公婆等也是直系親屬,是均分還是有所區別,這些都會形成家庭親屬之間的紛爭,甚至嚴重爭斗損害事件,其弊端十分明顯。

      “撫恤金”的對象應當是死者的配偶、子女與父母。“撫恤金或與政策型工亡補助金”不屬于遺產范圍,不能依據《繼承法》的法定順序確定對象,否則將導致第二順序對象適用繼承;其發放不能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執行。

      此外,精神損害不可能像財產損害那樣以價值予以損失大小認定,人的精神利益不可能在質或量上等于任何質或量的物及金錢。精神損害賠償不但具有補償性,而且還具有撫慰性,甚至于撫慰性重于補償性,因此,“撫恤金與政策型工亡補助金”沒有必要采用均等發放尺度。對于一次性“撫恤金與政策型工亡補助金”,假設某一死者的父母健在并享受國家離休待遇,而其配偶下崗、子女未成年,此情形下政策文件應做出相應的具體規定,使“撫恤金與政策型工亡補助金”有所傾斜、切實充分體現國家撫慰、關愛。

      2、“社會保險型工亡補助金”的賠付對象:

      對于1994年《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工資制度改革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規定的一次性撫恤金,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福利待遇范疇。而社保文件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是因參保單位向社會保障機構交納了工傷保險費而獲得的賠付。參保實質上具有國家行政法規確認的一種商業性的投資屬性,因此它并不是福利性的,也不具有國家撫慰的屬性,而我國現在尚未對工傷險作強制性參保規定,參加了工傷保險才能獲得由社會保障機構給予的賠付,未參加自然不能得到賠付。因此,社會保險型的工亡補助金不具有精神損害賠償屬性。如果說,其社會保險型的工亡補助金由全體直系親屬獲得,這相當于參保單位為全體直系親屬買了保險,一旦巨額賠付發生,將會發生不必要的紛爭,其弊端十分明顯。

      社保險與商業險的區別范文第5篇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社會制度的不斷完善,居民對于醫療服務及保障制度的要求也日益增加,因而對于各國政府來說如何解決居民醫療保障問題就成為了公共衛生政策中亟待解決的問題。而如何在現行的保障制度之下,逐步完成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的銜接與融合,也成為了未來我國醫療保障制度探索的方向。

          二、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各自的特點

          (一)社會醫療保險的主要特點

          (1)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與我國當前的生產力水平相適應,即處于“低水平”下。現行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籌資比例已經大幅降低,因此只能提供最為基本的醫療保障。

          (2)社會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很廣,也就是要盡可能的使所有的單位及企業加入。而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范圍就包括中央、省屬單位、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等。

          (3)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保費籌集,是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的。

          (4)社會醫療保險具有“統賬結合”的特點,即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行將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

          (二)商業醫療保險的主要特點

          (1)通過資源整合、風險集中的方法,來達到共同分擔由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目的。

          (2)通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簽訂合同、締結契約關系的方式,來達到雙方履行權利及義務的目的。

          (3)作為一種特殊商品的醫療保險,可以根據社會不同需求產生的不同險種來開展業務,市場可以調節其供求關系,其特點是靈活自由,可以適應社會的多層次需求。

          (4)醫療服務供求雙方處于并不對等的地方,供求雙方的聯系完全是被市場所調節的,經常會出現“市場失靈”的情況。

          三、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在實踐中的幾種混合模式

          盡管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各具特點,兩者目的不用、各有區別,但在實際中世界各國大多會將兩者結合,主要有三種不同的混合模式。

          (一)社會醫療保險為主、商業醫療保險為輔的模式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目前的通用做法,是將商業醫療保險作為社會醫療保險的補充及附加形式。社會醫療保險制度一般是通過社保稅進行籌資,覆蓋勞動者及其家屬;而作為公共衛生的補充形式,商業醫療保險覆蓋的主要是未加入社會醫療保險的居民,同時還會對公共衛生服務體系中并未包含的服務項目進行負擔,這一模式大多被歐美國家所采用。

          (二)商業醫療保險為主,社會保險為輔的模式

          商業醫療保險在這種醫療體制架構之下處于主導的地位,并且被允許占據整個醫療保險市場。而社會醫療保險則只是作為一種補充,為不愿或無力保障的人群所建立,如低收入者和老年人等。其主要不足之處是,無法參加社會保險同時又無能力參加商業保險的人口不能得到任何形式的醫療保障。

          (三)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并存的模式

          商業醫療保險在此種框架下,是以替代公共醫療保險的形式存在的。居民自主選擇參加社會醫療保險或者投保商業醫療保險,因而形成的模式是兩種制度各自獨立運行。人們的付費能力決定了商業保險提供的保險服務,付出的代價與服務是對應的。而社會保險的覆蓋對象則是參加商業保險之外的人群,因而其提供的醫療服務待遇是取決于公共衛生資源的水平的,這一兩種體制并行的模式主要被一些中低收入國家所采用。

          四、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融合的對策及建議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兩者相互融合的實質,就是要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在保障體系中的基礎保障作用,與此同時要大力發展商業保險對于社會保障體系的補充作用。因而要采取一定的對策,確保二者平衡發展,具體如下:

          (1)政府必須明確社會保障政策,給予商業醫療保險以充分的發展空間,同時加大與商業保險公司的合作,來幫助支持他們發展商業醫療保險事業。

          (2)要從整體上把握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發展策略。可以針對當前社保體系制定短期、中期以及長期的規劃和目標,同時要依據所制定的發展規劃,對社保制度的整體組織結構、運營方式和業務品種等方面進行全面的整合和統籌。

          (3)合理的劃分政府與市場的作用,明確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空間。要從我國國情的實際情況出發,使得社會醫療保險覆蓋基本的醫療保障需求,對其制訂合理的封頂線及報銷比例,也就是承擔有限的保障責任。而針對基本醫療以外的屬于市場范疇的醫療保障需求,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由商業醫療保險自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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