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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觀調控的基本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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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觀調控的基本特點

      宏觀調控的基本特點范文第1篇

      ——以T市H區政府為例

       一、論文擬研究解決的主要問題及意義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國從整體經濟到實體企業的發展都面臨著巨大的競爭壓力和世界經濟形勢的風云變幻帶來的嚴峻考驗,出于保障經濟形勢平穩的需要,中央政府已經習慣于在宏觀層面對經濟社會發展進行各項政策調控,特別是在金融危機的特殊形勢下更會采取強有力的政策調控措施支持企業發展。在這一過程中,各地方政府如何結合地方實際情況,正確貫徹落實好中央宏觀調控政策,將其快速轉化為可操作的具體措施,從微觀層面直接幫助企業克服各種困難,創造和抓住機遇,使企業在確保生存的同時取得進一步的發展,成為擺在我們面前最緊迫和實際的課題。

      本論文試通過研究分析在金融危機形勢下,T市H區政府如何貫徹中央各項宏觀調控政策,采取符合自身實際的政策措施直接扶持企業發展,及其取得的經驗和效果進行概括總結,力爭具備一定的指導性。

      研究解決上述問題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在現實意義方面,一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我國經濟越來越融入世界經濟,全球性大范圍的經濟波動對我國的影響將越來越大,地方政府如何應對金融危機等特殊形勢,采取何種政策措施幫助企業保持良好發展態勢,將會成為我們必須面對的問題,對其進行研究總結尤其重要;二是中國幅員遼闊、國情復雜、地方差異巨大,中央政府的決策部署必然突出指導性和原則性。當中央宏觀調控政策逐級傳達到地方后,地方政府在實際落實上級指令的過程中,必然會結合中央宏觀調控政策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定適應自己區域特定情況的操作辦法,調度區域經濟,在金融危機等特殊形勢下直接扶持企業發展。那么,總結概括一套符合地方實際、適應地方政府操作的有效的直接扶持企業發展的操作辦法,現實意義十分巨大。

      在理論意義方面,我們可以發現,研究國家層面經濟調控政策的研究非常集中,而對地方政府如何在微觀層面扶持企業發展進行分析研究的不多,更沒有形成一套適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的地方政府扶持企業發展的相關理論。本文即嘗試從上述角度進行研究,力爭為相關理論的形成做出一些貢獻。同時,金融危機形勢下中央宏觀調控政策及其指導下地方政府扶持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很多是應對危機的非常舉措和直接干預手段,政企在金融危機特殊情況下聯系十分緊密,明顯有別于我們普遍倡導的政企分開等發展方向,由此將會引出金融危機形勢下對政企關系的重新界定。

       

      二、論文基本理論、核心概念及相關文獻綜述

      由于本文所研究的問題,必然從政府財政分配及其提供公共服務職能角度出發,因此本文以公共經濟學、政府經濟學、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等相關理論為支撐,并作為概念框架來分析。

      本文研究的基本范疇是由政府經濟學研究衍生的,具體指金融危機特定經濟形勢下地方政府如何從微觀角度發揮服務企業職能。核心概念包括:政企關系、地方政府、扶持企業等。

      通過有目的地查閱相關文獻,我們認為,國外與國內從宏觀角度研究把握政府與企業關系的文獻比較豐富,成果比較豐碩,特別是從宏觀角度研究分析社會轉型期如何理順政企關系的文獻很多。同時,結合地方政府職能和施政特點,從微觀角度研究其施政過程中如何具體為企業發展服務的文獻較少見,更少有對社會主義國家地方政府如何采取非常措施扶持企業發展的研究,沒有一套具備較強操作性的規范實施辦法,更沒有形成具備一定借鑒意義的相關理論及概念。對此,本文在克服相關文獻較少的困難,盡量搜集查閱相關資料的同時,更多地采用聯想推理、邏輯判斷、數字比較等方法對涉及問題進行原創性思考和分析研究。

         

      三、論文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創新

          本論文研究思路(邏輯進程)主要是:首先,概括總結金融危機形勢下國家采取宏觀調控政策的背景和方法。其次,結合上述背景分析,以T市H區政府為實例,綜合分析研究基層政府直接扶持企業發展所采取的各項政策措施的目的、實際操作辦法及其效果。最后,試歸納總結出具備一定借鑒指導性的、符合地方政府施政特點的金融危機等特殊形勢下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業發展的思路辦法。

      本文的研究方法,除經濟學基本方法論外,主要采取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方法、實證分析與規范經濟分析相結合的方法、歷史分析與邏輯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具體包括定量統計分析法、試驗方法等研究方法。對企業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實際困難進行調研,掌握企業需要政府提供的服務其生產經營的政策措施,并通過準確的統計數據分析,對企業在接受政府直接扶持后生產經營效果變化是否達到預期目標得出結論。

          本文具備以下特點:一是選題原創,比較符合時勢,具備較強現實意義,創新性總體較強;二是論文縱向跨度較大,從宏觀經濟走向、中央政府調控到地方實體企業發展形勢、地方政府措施都需要闡述,從政府經濟學相關理論到地方政府對促進經濟、服務企業的施政嘗試都需要分析研究,分析的層面、角度較多;三是研究方法涵蓋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四是以順應國家經濟快速發展形勢的有代表性的地市級行政區為研究實例,采用資料真實客觀、鮮活;五是提出觀點、得出結論在當前具有較強的借鑒性、實用性、推廣性。

       

      四、論文基本框架結構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選題緣由

      第二節 選題研究的目的意義和理論貢獻

      1.2.1選題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1.2.2選題研究的理論貢獻

      1.2.2.1金融危機特殊形勢下對政企關系的新界定

      1.2.2.2對地方政府落實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的操作辦法進行總結

      第三節 選題研究的創新點和下一步研究方向

      第四節 研究方法及整體架構

      第二章 政府與企業關系概述

      第一節 研究政企關系重要性

      2. 1.1 研究政企關系的理論意義

      2.1.2 研究政企關系的現實指導意義

      第二節 政企關系基本概念和理論

      2.2.1 政企關系研究的歷史脈絡和趨勢

      2.2.2 政企關系核心概念和基本理論

      第三節  我國政企關系特點

      2.3.1 我國政企關系的復雜多樣性

         2.3.1.1政府與國有企業的關系

         2.3.1.2政府與三資企業的關系

         2.3.1.3政府與中小企業的關系

      2.3.2 我國政企關系的發展變化性

         2.3.2.1改革開放前政企關系發展特點

       2.3.2.2改革開放后政企關系發展特點

         2.3.2.3金融危機特殊形勢下政企關系特點(比照美國凱恩斯主義)

      2.3.3 改善我國政企關系的途徑

      第三章 中央政府應對金融危機的宏觀調控政策分析

      第一節 中央政府宏觀調控的方式

      3.1.1 政府宏觀調控的歷史演變和現實必要性

      3.1.2 中央政府宏觀調控的方式

      3.1.3 中央政府宏觀調控的趨勢

      第二節 21世紀初全球性金融危機及其對我國企業發展的影響

      3.2.1 21世紀初全球性金融危機的到來

      3.2.1.1 金融危機的起因及發展趨勢

      3.2.1.2 各國應對金融危機的措施(政府直接干預經濟)

      3.2.2 金融危機對我國企業發展的影響

      3.2.2.1 金融危機對我國企業發展的不利影響

      3.2.2.2 金融危機也為我國企業發展帶來了機遇

      第三節 中央政府應對金融危機的宏觀調控政策

      3.3.1 金融危機形勢與我國保持經濟快速增長的背景分析

      3.3.2 中央政府應對金融危機宏觀調控的具體政策(財政、就業等)

      3.3.3 中央政府宏觀調控的效果及發展趨勢

      第四章 金融危機形勢下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業發展的實例分析—以T市H區為例

      第一節 地方政府施政特點概述

      4.1.1 地方政府施政環境特點

      4.1.2 地方政府施政方式特點

      4.1.3 地方政府落實中央政府宏觀調控政策的方式及效果

      第二節 T市H區區域發展背景概況

      4.2.1  T市H區區域發展的戰略定位和規劃定位(具備濱海新區特殊背景)

      4.2.2  T市H區區域快速發展的趨勢

      第三節 金融危機形勢下T市H區政府直接扶持企業發展的實踐

      4.3.1 金融危機對T市H區企業發展的影響

      4.3.2  T市H區政府貫徹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直接扶持企業發展的具體實踐

      4.3.2.1 扎實開展基層調研并制定落實中央調控政策的實施方案(從政府的經濟調節職能角度,結合區域發展規劃)

      4.3.2.2 不斷加大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力度(從政府經濟調節職能角度)

      4.3.2.3 努力擴大內需消費(從政府經濟調節職能角度)

      4.3.2.4 潛心打造促進企業長遠發展的公平環境(從政府市場監管職能角度)

      4.3.2.5 全力保障企業人員就業、分配和生活水平穩定(從政府公共服務、社會管理職能角度)

      4.3.2.6 利用政府優勢直接扶持企業發展(分為正常服務和特殊政策措施方面)

      4.3.3  T市H區政府落實中央宏觀調控政策過程中的特點和創新

      4.3.4  T市H區政府落實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的效果觀察

      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業發展措施的歸納總結

      5.1.1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業發展的遵循原則

      5.1.2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業發展的具體操作方法

      第二節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業發展相關問題展望

      5.2.1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業的發展趨勢

      5.2.2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業的相關理論研究

      結束語

      宏觀調控的基本特點范文第2篇

      關鍵詞:土地政策;宏觀調控;微觀規制;房地產;差異

      一、引言

      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經濟的干預主要是通過經濟政策(Economic Policy)來進行的。經濟政策是政府根據一定時期的國民經濟運行情況,為解決經濟運行中的問題和實現經濟發展目標而制定的各種措施和規定。從其范圍來看,可以分為宏觀經濟政策和微觀經濟政策,宏觀調控政策主要有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和國際經濟政策;而土地政策是為達到特定的國民經濟發展目標,政府部門制定和實施的與土地利用有關的政策措施和手段。

      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作為中央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重大戰略舉措,于2003年首次提出,目前很多學者也認為土地是宏觀調控的手段,國土資源部是宏觀調控的重要部門,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是我國特殊國情特殊發展階段的正確選擇。如盧為民(2008)在《土地政策與宏觀調控》中從土地的生產要素理論、土地的資產理論、土地產權理論和特殊體制背景下的特殊選擇等方面闡述了土地政策作為宏觀調控手段的理論依據,并設計了提高我國土地調控有效性的路徑[1]。尹鋒(2007)在其論文《土地政策的宏觀調控績效研究》中提到,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總體目標應該是:嚴格保護耕地,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和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增長;在此前提下,根據國民經濟冷熱的具體情況,適當微調年度建設用地的供應量和企業取得土地的成本,以調控投資增長的規模,實現物價穩定和國民經濟的穩定增長[2]。

      但從另一個角度,土地作為一種基礎而重要的生產要素,其供給量的有限決定了土地是稀缺資源。而稀缺資源的價值主要由需求決定,而土地的需求又是一種“引致需求”,宏觀調控的目的在于通過調節宏觀經濟總量和產業結構來實現對微觀主體決策的引導,進而影響到對土地要素的利用,所以宏觀經濟調控決定了市場對土地生產要素的需求,而我們不可能通過土地政策來調節宏觀經濟運行,畢竟宏觀經濟是一個龐大的系統,是眾多要素利用的市場行為博弈的結果,土地要素的利用只是其中一個。這兩者的差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二、宏觀調控與土地政策的差異分析

      1、內涵屬性差異

      宏觀調控主要是針對宏觀經濟的調控,是政府運用宏觀調控政策調節和控制宏觀經濟運行,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協調社會成員利益和增加社會福利、保持國民經濟平穩發展。現代社會經濟出現周期性波動是不可避免的,雖然理論上市場機制能夠自動調節經濟至均衡水平,但在經濟達到均衡之前可能需要經歷一個較長時期的經濟蕭條,意味著民眾必須付出這段時期的總體社會福利下降的代價[3]。因此,政府在必要時可以運用一定的宏觀經濟政策(如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國際經濟政策等)去調控經濟總量及其運行,以減少依靠市場機制調節出現時滯而產生的高昂成本。因此宏觀調控的內涵是調整宏觀經濟總量,但其作用的結果又必然會間接地影響到微觀主體的行為。而正是這種直接對象與間接結果的傳導才體現出宏觀調控的有效性,這也是宏觀調控必須有堅實微觀政策規制的原因。

      而土地作為一種基礎生產要素,土地政策指為達到一定的目標,相關政府部門制定和實施的與土地利用有關的政策措施,如土地利用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和土地稅收政策等。因此土地政策當屬于微觀市場的范疇,而對于微觀市場進行調節或干預屬于微觀政府規制(Regulation)范疇。從規制的本意來看,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權的職能部門以維護公眾利益為目的而實施的矯正和改善“微觀市場失靈”的活動,是政府對企業等微觀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所進行的限制或制約。因此作為一種基本的微觀制度安排,土地政策是對土地及其房地產業的結構及其社會經濟影響的直接的政府規定。

      2、政策目標差異

      宏觀調控的結果會影響到微觀主體的行為決策和產業結構調整,但宏觀調控的對象卻并不直接針對具體的行業和部門,否則宏觀調控就等同于微觀規制。作為微觀市場調節的土地政策的目標卻是直接針對具體產業,如政府通過土地的收購、儲備并有計劃地投放市場,增強其對土地及房地產市場的調節;通過用地結構調整以抑制商品房價過快增長和控制相關產業用地需求。土地投資在固定資產投資中有著重要地位,也就是通常的“地根”,且在土地投資之后還會帶來一系列的其他投資,如工業用地后的廠房、機器設備投資,商住用地后的房屋建設、設備購置等投資,還有高速公路、鐵路、機場建設中的大量材料等。同時社會發展存在著許多不公平的因素,如地區發展差異、城鄉收入水平差距、中低收入階層住房困難、農民被征土地補償等問題。國家通過土地政策維護公民權益,加大對廉租、公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土地供應量以保證低收入群體的基本居住,這些土地政策都可為社會公平與和諧發展起到促進作用。

      另一方面,現代經濟學也論及宏觀調控的目標主要是經濟持續增長、物價穩定、充分就業和國際收支平衡。而實施微觀土地政策的目標是實現土地資源配置效率、保障居民居住條件的改善、促進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推進社會公平穩定。因此兩者的目標差異是顯而易見的。

      3、實施措施差異

      政府實行宏觀調控政策的前提條件是由于宏觀經濟不穩定性、公共物品供給的有效性不足、負的外部效應等所導致的市場宏觀失靈。故而在通常的論述中,宏觀經濟調控的措施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外貿政策、產業政策等,這些政策手段要相互配合、協調一致,并且必須把握好政策的時機和力度,這體現出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綜合性和間接引導性的特點[4]。而實施微觀土地政策的經濟學依據是由于政府對一級土地市場的壟斷、對稀缺土地資源的過分競爭(招、拍、掛形成“地王”頻出)而導致的地價高漲、房地產市場信息不對稱、開發商市場壟斷、流動性充足而帶來投資性需求劇增等原因所造成的市場微觀失靈。故而微觀土地政策主要有土地利用規劃、用途管制、供地計劃、房地產價格規制、房地產稅收調整等,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直接強制性的特點。

      三、宏觀調控下土地政策的制定建議

      透過以上分析,作為微觀規制的土地政策只能作為調節微觀市場的工具之一,不能參與代替宏觀調控政策。其根本原因表現在:①特有的土地出讓制度為地方政府青睞“土地財政”創造了條件,而這種對“土地財政”過渡依賴,導致地方政府不斷突破每年的用地計劃,使得中央政府的土地政策難以落實;②對高GDP增長率的盲目崇拜和對經濟規律的認識不清,導致地方政府對經濟增長率盲目崇拜,并采取簡單有效的方法―鼓勵投資,尤其是房地產投資來刺激短期經濟增長,這樣的過熱投資定會引起國民經濟的波動;③土地政策的制定依靠突擊治理和整頓,缺乏長期性和持續性,其自由裁量權比較大,往往是某個部門就能隨時出臺,這樣不利于市場主體形成穩定的預期,對宏觀經濟運行的基礎環境有很大的影響。因此,若要土地政策切實產生作用,為宏觀市場運行提供一個長期穩定的微觀制度環境,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考慮:

      1、明確土地政策目標定位

      國家的宏觀調控有其明確的目標,作為微觀范疇的土地政策就是要協助實現宏觀調控的目標而不是對沖或削弱宏觀調控。在土地政策與宏觀經濟的關系中,后者對前者的影響是主導,而土地政策對宏觀調控的作用機制只能是協助。比如早在2006年3月國務院發出的《關于加快推進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通知》中就指出,“過度投資導致部分行業產能過剩的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鋼鐵、電解鋁、電石、鐵合金、焦炭、汽車等行業產能已經出現明顯過剩”。很明顯,產業建設生產離不開土地,那么國家有調控政策,并且一些產業用地也已列入禁止供地目錄,為什么這么多過剩行業仍能順利建設投產?直到今年,國家還在調控鋼鐵、電解鋁、焦炭等的產能。可以說明,這么多產能的擴張,土地是先行,而這個閘門如果地方政府能真正嚴格“把守”,這會對宏觀調控是一個促進,反之會削弱宏觀調控的效果。

      2、把握好土地和房地產政策的力度

      市場有其自身的運行規律,政府應盡量少用行政手段和短期強硬手段來壓制市場。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合理的必要干預,可以實現宏觀經濟長期穩定發展的目標。同時要看到政策的長期效果,盡可能讓房地產市場本身發揮調節作用。2006年-2010年的很多政策中均有關于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明確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數量和比例、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等的論述,而2011年1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再次提出安居工程建設、住房用地供應、稅收調整等措施,說明以前的政策并未真正落到實處。再如違法用地和囤積土地這兩個長期存在的問題,雖然政府明白長期存在但卻沒能從根本上加以制止,國土資源部近期的嚴厲約談才表明整改的力度,顯得力度很大,而這卻只會給市場造成利用行政力量強制打壓的不利影響。這里的焦點就在于長期以來積累的問題想在某個時點通過政策來強制一次性扭轉,必定會造成宏觀市場的非正常波動。

      參考文獻

      [1] 盧為民.土地政策與宏觀調控[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26.

      [2] 尹鋒.土地政策的宏觀調控績效研究[D].復旦大學博士論文,2007.9:10.

      宏觀調控的基本特點范文第3篇

      關鍵詞:宏觀調控 市場經濟 目標

      一、宏觀調控的內涵和意義

      在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一方面國家要把市場能夠解決的經濟問題交給市場去處理,包括供求關系、物價變化等,都需要通過市場來調節,以保證正常的市場運行;另一方面,由于市場自身的缺陷性,政府必須采取適當的手段加以干預,來彌補其缺陷和不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的宏觀調控,主要有以下特點:

      第一,從根本目的上來說,國家宏觀調控是為了更好的滿足全社會人民的物質文化需要,以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從而保證了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和國民經濟平穩健康的運行。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分配不公、貧富差距過大的現象普遍存在,因此,國家應采取必要的宏觀調控手段,在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的同時,保證收入分配的公正和平等。

      第二,從調控的社會經濟基礎來講,它不能取代市場機制的作用,而是在市場機制發揮良好作用的基礎上,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可以說,國家宏觀調控是在市場機制成為整個社會資源基本的配置作用的基礎上進行調控。壟斷的出現勢必會對市場機制有所影響,這就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壟斷行為進行處理,以保證市場機制的健康發展,保護公平競爭。

      第三,從調控的范圍來看,所有的社會經濟活動都被市場的經濟關系聯系起來,從而國家通過宏觀調控對市場運行的間接影響,以達到對全社會經濟活動的控制。同時,將國家、集體以及個人的物質利益相協調,使局部利益和集體利益都得到了兼顧,將市場范圍內的經濟關系聯系起來,相互作用,協調各方利益不受損害。

      第四,從調控的對象上看,國家的宏觀調控是通過對總需求、國民收入、物價水平等經濟變量的控制,通過一定的傳導機制,作用于市場機制,以對經濟總量的控制,影響市場主體的行為,從而達到宏觀調控的預期目標。

      第五,從調控的過程上來說,為達到預期目標的宏觀調控應該是一個連續不斷的作用過程,由此可以看出國家宏觀調控具有動態性。

      二、宏觀調控的手段

      (一)行政手段

      這是依靠行政機構,通過下達命令、指示、規定等行政方式來調節經濟活動,以達到宏觀調控目標的一種手段。因為計劃手段、經濟手段的調節功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當計劃、經濟手段的調節都無效時,就只能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行政干預是我國目前普遍采用的調控手段,尤其當國民經濟重大比例關系失調或社會經濟某一領域失控時,運用行政手段調節將能更迅速地恢復正常的經濟秩序。

      (二)經濟手段

      是指政府在價值規律的基礎上借助于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主要通過出臺一些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進行調控。

      財政可以反映出國家、集體、企業、個人以及中央與地方的利益關系,我國的財政作用主要集中在幾個方面:第一是促進總量的平衡,通過稅收和國家預算,直接影響消費總量和投資總量,調整經濟發展的速度和結構,以保證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平衡;第二是針對不同的產業政策和地區發展情況來實行不同的稅率標準;第三是發揮財政稅收對國民財富進行再分配的職能。

      金融是由貨幣流通和信用兩部分組成,所以金融政策也包括兩個重點:一是貨幣政策,二是信貸政策。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于發展,金融、銀行在經濟穩定與發展中所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在發展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對銀行、金融的要求也越來越多:首先,隨著投資資金由政府撥款向銀行信貸的轉變,要求銀行籌集更多的資金以發揮間接融資的優勢;其次,要求銀行從根本上改變對企業實行管理監督的做法,更好的為活躍經濟創造條件;最后,要求銀行通過信貸計劃、金融政策、匯率利率等手段建立金融控制體系,加強宏觀金融調控的作用。

      (三)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指政府依靠法制力量,通過制定和運用經濟法律法規來調節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以達到宏觀調控目標的一種手段。通過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規范生產經營者的活動,保證經濟運行的正常秩序。

      法律手段的內容包括經濟司法和經濟立法兩個方面:經濟立法主要是由立法機關制定各種經濟法規,保護市場主體權益;經濟司法主要是由司法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制度、程序,對經濟案件進行檢察和審理的活動,維護市場秩序,懲罰和制裁經濟犯罪。

      除此之外,政府的宏觀調控應建立在市場經濟運行的基礎上,政府與市場之間應保持一種恰到好處的平衡狀態,在保證市場發揮作用的前提下進行有效的調控措施。所以,政府在運用和協調各種調控手段的同時應遵循客觀的經濟規律,制定的發展政策應與市場機制相銜接,在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礎上滿足其需要,在運用行政、經濟、法律手段的同時,要講究科學、適度,以保證市場機制的基礎性調節作用為前提,簡介影響經濟行為,從而達到宏觀調控的預期目標。

      三、結語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市場機制是有效配置資源的基礎,政府針對宏觀經濟的波動運用各種手段和政策進行調節,以保證經濟的平穩運行。宏觀調控是政府干預經濟的行為,對市場資源配置的自由性、滯后性進行彌補。宏觀調控就像是“有形的手”,首先要明確政府在市場經濟中所起到的作用,其根本還是要遵循客觀的市場經濟規律。而市場經濟則像是“無形的手”,只有將“有形的手”和“無形的手”相結合,才能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與繁榮。

      參考文獻:

      [1]黃伯平.行政手段參與宏觀調控:實質、特征與原因[J].中國行政管理, 2011;10

      宏觀調控的基本特點范文第4篇

      [關鍵詞] 行政手段;調控機理;RFID農戶結算卡系統

      [中圖分類號] F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863(2013)02-0026-05

      一、引言

      我國小農戶面臨著日益突出的與大市場對接難的問題,[1]它使農民陷入“小生產和大市場”之間的決策困境,并引發了糧食安全隱患。糧食宏觀調控機制在發揮重要作用的同時,也暴露出市場功能的作用不斷弱化、調控政策的保障力和執行力下降的趨向,以及政策調整的步伐滯后于糧食形勢、市場化形勢、宏觀調控形勢發展等突出問題。[2]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以來的宏觀調控雖然發生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之后,但是行政手段卻沒有像主流經濟理論昭示的那樣淡出宏觀調控,反倒是一再被倚重。[3]吳能全等通過模型分析了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行政干預不僅無法達到政府干預的目的,甚至會產生更大的背離,進而提出了一個基于市場交易的間接干預方式,試圖通過信貸杠桿解決糧食購銷市場中的信息與激勵問題。[4]但由于沒有解決發揮信貸杠桿作用所需要的充分信息問題以及相關法律與規制的完善問題,因此它仍難以解決我國糧食宏觀調控中的行政手段運用偏多、副作用較大等問題。

      本文在分析行政手段參與糧食宏觀調控機理的基礎上,著重對實際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及原因進行深入分析,并從既已研發并取得初步試點成果的RFID農戶結算卡系統(以下簡稱農戶結算卡系統)出發,對行政手段參與糧食宏觀調控的信息化對策等進行重點探討。

      二、行政手段參與糧食宏觀調控的機理分析

      行政手段參與糧食宏觀調控是指通過行政系統、行政層次、行政區域中的一些主管單位及其所屬職能部門與國有糧食企業對糧食價格等異常波動現象進行直接調節與相關環境治理的活動總稱。其產生與發展的基本機理是對糧食市場機制與宏觀調控的缺陷進行矯正。設Xi為糧食宏觀調控的主要指標值,如糧食與農資等價格、種糧收入等;Hi與Li為市場自身調節與非行政手段調控所事先設定的Xi閾限值,則行政手段參與糧食宏觀調控Y可以表示為:

      Y=Xi[Li,Hi]

      Y=0 00

      Li≤Xi≤Hi

      這一函數表明,行政手段是否要進行糧食宏觀調控應當由Xi與Li、Hi值來確定。當 Li≤Xi≤Hi時,糧食宏觀調控的指標值在其合理的閾限范圍內,糧食宏觀調控的行政手段沒有必要或必須放棄;當XiHi時,糧食宏觀調控的指標值超出其合理的閾限范圍,則進行必要的糧食行政調控。也就是說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以及糧食宏觀調控的經濟手段與社會化手段等作用,只是當他們失靈或存在致命缺陷時才進行行政干預(參見圖 1)。

      圖1 行政手段參與糧食宏觀調控示意圖 根據操作目標與政策工具的不同,可將糧食宏觀調控中的行政手段細分為以下四類:(1)通過產業規制、貿易規制與市場秩序規制等對糧食企業的市場準入與過程進行監管;(2)對耕地、資金等生產要素進行直接控制;(3)對糧食宏觀調控調控對象與主要指標進行直接干預;(4)對糧食宏觀調控部門及委托的國有企業執行情況進行行政監督。(詳見表1)。

      資料來源:作者據黃伯平“行政手段參與宏觀調控:實質、特征與原因”(《中國行政管理》,2011年第10期)及相關材料整理。

      由于影響我國糧食安全的因素異常復雜,且某個社會性事件引起的糧食價格上漲等情況會與糧食供應鏈牛鞭效應結合產生糧食需求與價格的連鎖反應,因此有關部門只有對農資供應、糧食生產、流通與消費的各環節進行一體化考慮才能收到良好的系統調控效果,即某環節的調控效果會因另一環節的不利影響而大打折扣,如農資價格上漲會嚴重影響托市收購對農民增收的影響。因此行政手段參與糧食宏觀調控涵蓋從田頭到餐桌所涉及到的所有供應鏈環節(參見圖 1)。由于作為一種外部性的直接控制,行政手段并不直接指向產生問題的本質,只能是應急之策、治標之策。所以,行政手段往往是在其它手段失效時才選擇實施,且當糧食宏觀調控形勢較為緩和時,應盡量減少行政手段的使用,并努力通過其它手段來彌補行政手段的不足。要做到這一點,必須充分發揮行政手段在糧食宏觀調控制度完善、微觀規制與跨部門信息共享系統建設等綜合治理方面的促進作用,以期從本源上優化糧食市場機制與宏觀調控的環境條件,有效減少行政干預。因此筆者認為,行政手段參與糧食宏觀調控不能僅僅界定為平抑糧食市場異常波動,還應包括糧食宏觀調控綜合治理等內容,例如糧食宏觀調控制度、法規、微觀規制及跨部門信息共享系統建設等。

      三、行政手段參與糧食宏觀調控的實際問題及原因

      (一)行政手段參與糧食宏觀調控的突出問題分析

      1993年我國糧食統銷政策正式宣告結束,但不久就出現了波及全國的糧食銷區庫存緊張、糧價暴漲等現象。隨后相繼出臺了“米袋子”省長負責制等行政性糧食宏觀調控舉措(參見表 2),出現了隨著糧食市場化的不斷推進,行政手段參與糧食宏觀調控的地位與作用得到明顯強化、行政干預所帶來的副作用大日益顯現等方面的態勢。這里著重從2004年以來最具有代表性及影響力的行政手段參與糧食宏觀調控方式——糧食最低價收購來說明。

      1.糧食最低價收購的實質是政府基于微觀規制的行政干預。

      從2004年開始,我國實行了糧食最低價或托市收購政策。它主要指國家在糧食主產區,委托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簡稱中儲糧總公司)等按政府事先確定的最低收購價收購農民的余糧,其基本出發點是形成“政府調控市場、市場形成價格、價格引導生產”的良性機制。但從實際操作上來講,其實質仍是政府基于微觀規制的行政干預。其主要表現是:1)實施最低價收購的地區、品種、價格、標準、時間、程序等由政府統一確定;2)國家對執行最低價收購的主體實行最嚴格的準入制度——通常僅有中儲糧總公司一家,且所涉及的貸款發放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專門負責、高額成本費用大多由國家財政特別列支等又進一步剛化了這種準入性;3)收購糧食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屬于國家,負有看管責任的有關糧食企業通常是按政府要求對所儲糧食進行定點、定時、定量、定品種與價格范圍的定向拍賣;4)中儲糧總公司負責托市收購的量往往超出區域收購總量的一半。據報道,從2006年6月1日到9月30日,中儲糧河南分公司共收購托市小麥362.5億斤,占河南省當年小麥產量的63%,遠遠超過往年50%以內的商品率水平;而中儲糧總公司在全國范圍內共收購814億斤小麥,占全國小麥產量的40%。糧食最低價變成了事實上的國家保護價,形成了實質上的市場壟斷和不公平競爭;5)國家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條例對實施過程與結果實施仔細而嚴格的多種行政檢查,但糧食收購企業的尋租行為等仍然屢禁不止。

      2.糧食最低價收購啟動的頻度高、副作用大

      表3可以看出,2004- 2008年期間,托市價格制定得并不高,只有部分糧食品種啟動了預案。2009-2011年國家大幅提高了托市價格,其中2009年提價幅度最大,各品種的最低收購價格水平均提高了15%左右;糧食最低價收購啟動的頻度也明顯增高。每每啟動預案都會對農民利益保護等產生一定的促進作用,但同時也帶來了不可小看的副作用。2006年9月30日,國家“托市收購”結束,這時市場糧價仍徘徊在最低收購價附近,但從11月中旬開始,不少地方糧價大幅走高。這種情況使得政府又不得不采取與最低價收購剛好相左的迅速平抑糧價的做法,而這時離最終低價收購結束還不到2個月的時間。為此糧食最低價收購扭曲了糧食的真實市場價格,令市場供需信號紊亂,弱化了原來糧食市場價格的形成機制,它極可能在托市的同時又埋下了人為刺激糧食漲價的隱患,從而使我國糧食經濟呈現出越來越多的非內生性特點——過分依賴行政手段等。

      3.對糧食最低價收購的執行主體監督協調難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承擔著最低收購價糧食收購、信貸償還、儲存保管與委托拍賣等責任。由于它的庫點相對較少,因此在托市政策執行過程中,絕大部分的收購任務由受委托的一大批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共同完成,這使得政策的責任主體與實際任務完成主體分離。中儲糧公司不僅要開展收購業務,還要監管其委托的收購企業;不僅要控制好收購中的各種風險,還要妥善處理好自己與委托方的關系,以及公司政策性業務與增值性業務之間的平衡協調。中儲糧的每個直屬庫平均要管理數十個委托收購庫點,而且很多鄉鎮級的延伸庫點比較分散,易出現托市收購糧的監管真空,從而為腐敗提供了可乘之機。有鑒于此,2010年,除中儲糧外,中糧集團、華糧集團、中紡集團也委托收儲夏季小麥,但又出現了市場上一度哄抬小麥價格現象,因為收儲有國家財政補貼,多收糧食意味著獲得更多收益。于是糧食最低價收購的執行主體不管是多還是少,都存在著難以進行有效監督、協調等問題,而應對的常見辦法,則是出臺更多的監管措施,使最低價收購呈現出更多的價格管制特征。

      (二)行政手段參與糧食宏觀調控問題的原因分析

      1.種糧收入的長期偏低嚴重制約著市場機制的增強。

      種糧農戶所涉及的產權激勵,首先表現為產權制度健全賦予農戶使用耕地的排它權收益,其值的大小取決于耕地流轉時的流轉費或租金。其次是與排它權密切相關的交易權,主要表現為廣大農戶所種產品的市場交易收益。由于糧食生產、經營與調控間廣泛存在的信息不對稱,以及小農戶與大市場之間的矛盾問題等始終沒有得到解決,我國種糧農戶的交易權沒有得到有效的體現與保障。2002年迄今出臺的一系列以免稅與補貼為核心內容的反哺農業政策,如全面取消農業稅等雖彌補了一些不足,但仍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種糧農民收入偏低的問題。因此如何提高并確保種糧農民的收入,并借此可持續地保障糧食安全就成了糧食宏觀調控的重要指針,而當一些經濟手段難以產生有效效果時,行政手段就成了糧食調控的最后選項。

      2.我國糧食安全的突出個性制約著宏觀調控經濟手段作用的發揮。

      2004-2011年我國糧食連續八年增產。可就在同期,出現了數次較大幅度的糧食價格大漲大跌現象[6]。面對這種十分復雜并帶有應急性的糧食價格波動現象,著眼于經濟手段作用發揮的一般性糧食宏觀調控,往往難以收到如期成效。主要表現在我國糧食宏觀調控所涉及到的政府部門眾多,在目前法規基礎相對薄弱、糧食產供銷管理脫節現象一直沒有得到較好解決、國內外糧食行情復雜多變,以及跨部門共享的糧食調控信息系統欠缺的情況下,常規性的糧食風險基金、糧食專項儲備、經濟政策等糧食宏觀調控工具往往會錯過最佳的調控時機。即使把握好了時機,也會因這些經濟手段的固有不足及可能的運用欠當而難以收效。雖然政府直接干預糧食市場或價格同樣會面臨著信息不對稱及資源配置的低效率問題,但由于政府部門能找到一個處理效率與租金抽取兩難沖突的解決辦法,因此在糧食安全與農民增收壓力巨大的情況下行政手段被越來越多地用于糧食宏觀調控。

      3.行政手段參與糧食宏觀調控的重心有偏差。

      平抑糧食價格異常波動往往是沒有辦法的辦法,故可以理解為行政手段參與糧食宏觀調控的下策,而上策則是通過糧食市場化改革開放方案的頂層設計以及信息等支撐條件的改善,有效促進糧食市場流通的優化,并借此降低行政手段直接平抑糧食價格異常波動所帶來的巨額成本。以《2010年小麥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及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5.31%為例,國家在收購環節對執行最低價白小麥政策的臨時收儲企業給予的各種財政補貼為每年0.054元/kg,相當于最低收購價的12%,如考慮后期集中競價銷售階段發生的支出,我國最低收購價格政策強制介入的財政成本會更大。但令人遺憾的是政府往往重視了針對糧食價格異常波動的糧食宏觀調控,而忽略了比它更重要的糧食宏觀調控環境治理。其主要理由為,我國糧食宏觀調控的政策文件較多,內容過于粗放,且經常處于變化狀態,容易產生理解與執行方面的短視性、偏差或隨意性,而業內普遍看好且又非常基礎的《糧食法》卻因涉及的多方利益難以協調等而遲遲沒有出臺[7];有調控部門對各類糧食企業所收購的糧食數量、質量、品種、時間、地點、物流等信息掌握不準,對各類糧食企業是否按有關調控要求進行儲運、吞吐等信息掌握不及時,從而使有關調控政策的針對性與快捷響應性顯得十分缺乏。

      四、基于農戶結算卡系統推廣視角的行政手段參與糧食宏觀調控對策分析

      從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有效解決行政手段參與糧食宏觀調控的問題需要從行政手段平抑糧食異常波動本身,以及糧食宏觀調控環境治理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從上面所說的最低價收購來講,則主要是對其產生的條件及所處的環境進行綜合治理,如通過更大力度的農民種糧直補與信息化建設等增強糧食市場機制與宏觀調控能力等。而在這里,則主要從農戶結算卡推廣視角對學術界探討相對較少的跨部門信息共享對策等進行分析。

      農戶結算卡系統,即《農戶結算卡示范管理系統》是由國家發改委批準立項的國家級重大研究課題,其基本目的是通過農戶結算卡實現全社會的糧食流通信息采集,準確掌握試點區農戶糧食交易數量、市場價格行情、糧食流向等信息;通過采集數據的處理及交換,為有關部門實行精確的糧食宏觀調控,以及農戶按商品糧數據發放種糧補貼等提供準確依據等。2010年,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糧食局與奔牛鎮人民政府等在江蘇省常州市奔牛鎮范圍內進行了該項目的聯合試點,并于夏收夏種期間取得了初步成效,主要表現在:農戶結算卡項目初步試點的效果喜人,能真實反映糧食生產與流通的基本數據,農戶結算卡項目客觀公正,能夠充分發揮各種惠農補貼的促進作用,農戶結算卡項目真實可信,能夠為糧食宏觀調控提供及時、準確的動態信息農戶結算卡項目涵蓋面廣,有助于形成全方位的為農服務體系。[8] 而在這里筆者更感興趣的是,農戶結算卡系統有助于從信息化角度促進行政手段更多參與糧食宏觀調控的優化,具體表現在:

      1.農戶結算卡系統使行政手段參與糧食宏觀調控更好地建立在發揮而非削弱市場作用的基礎上

      雖說現行的農戶結算卡僅包括農戶耕地、播種面積、品種結構、計劃交售數,以及實際交售的數量、質量、時間、地點、對象、價格、貨款、財政補貼等情況,但隨著人們的意識提高與有關作用的日益顯現,農戶結算卡所能承載的信息可以涉及農戶產前、產中與產后三個領域。農戶產前領域信息包括農業機械、化肥、水利、農藥地膜等農業生產資料需求信息;農戶產中領域信息包括具體種植與相關服務等需求信息;農戶產后領域信息包括農產品產后加工、儲藏、運輸、營銷及生活消費品等需求信息。從而形成糧食宏觀調控及相關服務部門充分了解并有針對性地滿足農戶需求的“眾星拱月”效應,有助于增強農戶參與糧食市場競爭的動力、能力,進而能使行政手段參與糧食宏觀調控更好地建立在發揮而非削弱市場作用的基礎上。

      2.農戶結算卡系統有助于行政手段參與糧食宏觀調控的多環節協同

      由于農戶結算卡能準確掌握農戶交售糧食的數量、質量、價格、時間等具體數據,因此能真正地按圖 1所要求的那樣進行一體化的糧食生產調控、流通調控與消費調控,特別是有利于做到按農戶交售糧食的數量與質量進行財政直補等,并借此改變“種糧收入長期偏低嚴重制約著市場機制的增強”的不利格局,從有關條件的創造上促進糧食宏觀調控效果的改善(參見表4)。

      注:①根據糧食流通信息化解決方案[9]與有關調研整理而成。

      ②種糧農戶的能力與相關部門服務成正比。

      3.農戶結算卡系統有助于行政手段參與糧食宏觀調控缺陷的矯正

      防止糧食宏觀調控多主體難以協調的關鍵是實時、準確地掌握我國糧食收購情況,包括收購主體、對象、價格、品種、數量、質量、地點、貨款、補貼與進度等。由于通過農戶結算卡系統能快捷有效地掌握我國糧食生產與流通的總體情況,以及國有糧食企業實際收購、儲存、銷售及地區分布等情況,因此它有助于行政手段參與糧食宏觀調控缺陷的矯正,從而為政府統籌考慮糧食收購、價格調控與行政監督等奠定重要的數據基礎。

      五、結論與建議

      我國行政手段參與糧食宏觀調控呈現出非降反增之勢,相關負影響也日益明顯,需要從行政手段平抑糧食市場異常波動本身,以及相關綜合治理等方面進行協同努力。由于農戶結算卡系統可以使行政手段參與糧食宏觀調控更好地建立在發揮市場作用的基礎上,有助于行政手段參與糧食宏觀調控的多環節協同與缺陷矯正等,為此理應得到國家有關行政部門的高度重視。但令人遺憾的是,農戶結算卡系統項目因涉及到的多部門難以協調而致使進一步試點過程中的每斤稻谷2分錢補貼沒有落實等而被中止,進而影響了對有關農戶種糧、售糧等年度(一年兩季)數據更為重要與必要的掌握。為此建議國務院把農戶結算卡系統的進一步試點與推廣作為改進行政手段參與糧食宏觀調控的重要事項來抓,并盡快落實期間所涉及到經費撥付,以及相關軟科學研究、政策配套調整與建設等費用開支;由發改委牽頭對既已試點的農戶結算卡項目情況進行全面總結、深度挖掘與系統提升,形成我國農戶結算卡項目的推廣規劃,并在此基礎上優先考慮對分散在公安、財政等許多部門的土地面積、農戶住址、身份證等農戶信息進行整合式管理,以方便農戶結算卡項目的實施及其對行政手段參與糧食宏觀調控的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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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觀調控的基本特點范文第5篇

      一、政府經濟職能的轉變

      我國政府宏觀調控模式有效運行的條件之一就是解決它將對“什么”發揮作用,即宏觀調控的對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政府經濟職能發生了顯著的變化,即由計劃經濟時以對微觀經濟為中心的調控轉變為以對宏觀經濟為中心的調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政府經濟職能的這種轉變具有以下特點:

      (一)我國政府經濟職能“定位”的恰當性。我國政府經濟職能不是原來計劃經濟時期那種完全拋棄市場的作用,政府壟斷性的調控,而是市場和政府職責合理分工,二者職能互補。市場和政府都是配置社會資源的工具,凡是市場配置資源能發揮作用的地方如效率、競爭力、活力等市場都發揮作用。同時,由于市場又不是萬能的,凡是市場失靈的地方,政府應充分行使其職能,主要表現為:(1)市場機制既無法控制宏觀經濟總量平衡又無法控制經濟的周期性波動和通貨膨脹等同題。制定和執行宏觀調控政策是政府的經濟職能之一;(2)公共物品具有“消費的非排他性”和成本高、效益低等特點,這使以價格機制為核心的市場機制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失靈。這樣,提供公共物品是政府的經濟職能之二;(3)經濟活動產生的“消極外部性”,即對他人產生不利影響,將部分成本強加于他人而無需支付代價,如企業造成的環境污染等。僅靠市場機制無法吸引企業自覺控制污染,消除消極的外部性。政府應責無旁貸承擔排除經濟外部性的職能,這是政府的經濟職能之三:(4)人所共知,雖然市場機制能有效解決效率問題,但不能解決社會公平問題。調節社會分配,縮小收入差距是政府的經濟職能之四。(5)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在于法律規范的保障。因此,建立法律體系,維護市場秩序是政府的經濟職能之五。這五項基本政府經濟職能是政府與市場相互配合、協調互補的產物,表明政府經濟職能“定位”的恰當性。

      (二)政府經濟職能“定位”的科學性。經濟的發展有其內在規律性,人們遵循其規律就會成功。否則,就會遭到懲罰。掌握經濟規律的關鍵是正確處理市場與政府對經濟發展相互作用的關系。這一點已為中外經濟發展的歷史所證明。在我國計劃經濟時期,由于我們完全忽視市場的作用,一味強調政府的作用,政府的經濟職能無所不包,其結果使我國國民經濟幾乎崩潰。以來,特別是十四大以后,我們逐步突破計劃經濟的樊籬,實行市場經濟,轉換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市場和政府二者協調作用,使我國國民經濟高速、健康發展,取得了巨大成功,世人矚目。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初期,一些國家接受亞當·斯密的自由放任思想,把政府僅僅置于“守夜人”的地位,弱化政府經濟職能,完全讓市場來調節經濟的運行,其結果造成了20世紀30年代“最深刻、最持久、最廣泛的資本主義世界經濟危機”。于是,各國紛紛拋棄自由放任思想,而接受凱恩斯的經濟干預思想,政府由“守夜人”轉變為積極“干預者”,強化政府職能,經濟活動由政府來調節,削弱市場機制的作用,其結果再一次導致了20世紀70年代資本主義國家經濟的“滯脹”。為此,各國紛紛總結經驗,積極探索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采取了政府和市場相結合的“混合型”經濟模式,充分發揮政府和市場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協調作用,促進了經濟的發展。綜上所述,中外政府在探求政府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的作用,即合理確定政府經濟職能時,都因沒有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職責關系而產生失誤,這充分證明了我國政府經濟職能“定位”的科學性。

      二、政府宏觀調控行為的轉變

      所謂政府宏觀調控行為就是宏觀調控主體——政府為了實現其經濟職能而實施的行為。一般有三種形式:一是強制,即政府依靠法定的強制力實現其經濟職能的行為,如行政命令等;二是獎酬,即政府通過給予各種經濟主體(公司、企業)一定的經濟利益的方式來使其自覺接受政府的調控,進而實現經濟職能的行為,如產業政策和部分財政及金融政策等。這些政策的實施不是靠強制性的行政命令而是政策本身所含有的經濟利益,經濟主體為了得到經濟利益而自覺貫徹執行政府的這些政策,即接受獎酬;三是輿論,即政府通過輿論宣傳作用把其意圖施加于經濟主體實現經濟職能的行為,如政府對經濟主體進行的各種精神獎勵等。這些精神獎勵(輿論)只是一種榮譽的稱謂同樣不具有強制性,它們的實施同樣靠經濟主體的自覺接受。由于我國實行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政府宏觀調控行為發生了重大轉變:即由計劃經濟時期單一性的強制向以獎酬和輿論為主兼顧強制的轉變。這種政府宏觀調控行為的轉變具有以下特點:

      (一)政府強制的弱化。就是指政府依靠強制實現其經濟職能的程度弱化。最突出的表現就是政府運用指令性計劃這一行政命令調控經濟活動的減少。據有關部門統計,農業生產在1985年就已全部取消了指令性計劃,在農產品方面,1984年國家收購和調撥的商品只有糧食、棉花和某種中藥材等10種;工業生產中,政府實行指令性管理的產品已由1980年的120種,占全國工業總產值的45%,減少到1994年的33種,占全國工業總產值的4.5%。在社會商品零售總額中,政府定價僅占5%,在農業出售的農產品總額中占12%,在工業企業銷售的生產資料總額中占18%.以上表明,政府的強制在數量、范圍等方面出現了弱化的趨勢。另外,政府強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其效力的強弱大大受市場的制約,因為,市場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動以市場規律為準繩,一切行為均以獲取利益為目的,為了利益可以置政府強制——行政命令而不顧,最近一段時期,各種走私活動的猖獗以及其他各種“有禁不止”現象的存在都是政府強制在市場經濟大潮中失靈的佐證。

      (二)利益是實施政府宏觀調控行為的基礎。政府宏觀調控行為是否有效取決于三種宏觀調控行為所含利益在多大程度上被經濟主體吸收。如果利益所產生的誘因足以吸引經濟主體自覺接受政府宏觀調控行為,這表明政府宏觀調控行為產生了效力。反之,其無效或效力弱化。就強制而言,雖然,可以憑借自己法定的強制力迫使經濟主體服從,如企業接受政府的指令性計劃。但是,如果強制——指令性計劃不能使企業因認真貫徹執行指令性計劃而得到滿意的經濟利益,那么,就會出現“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情況。強制因經濟主體按市場規律,追求最大經濟利益而效力減弱。就獎酬性和輿論而言,因自身沒有強制力,經濟主體是否接受這一行為完全取決是否有利可圖,這就決定了利益是獎酬行為的重中之重。目前,嚴重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基礎設施建設,其特點是投資大、效益低,一般經濟主體不愿投資建設。針對這種狀況,政府實施了諸如優惠產業政策、金融政策、稅收政策等一系列獎酬,通過在資金、稅收等方面的優惠,使經濟主體的經濟利益得到保證,吸引它們投資建設,實現國家產業結構的調整,突破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另外,政府有關部門也開展一系列精神文明活動,授予一些經濟主體諸如“雙文明單位”、“消費者滿意單位”的稱號。通過實施這些輿論,使經濟主體意識到榮獲這些榮譽稱號對于提高自己的知名度,開拓市場具有重大意義。因此,積極參加政府開展的精神文明活動。經濟主體參與這一活動的過程就是貫徹執行輿論的過程,也就是輿論發生效力的過程。

      (三)市場交換是實施政府宏觀調控行為的方式。如前所述,利益是經濟主體是否接受政府宏觀調控行為的前提,而通過什么方式把政府宏觀調控行為和經濟主體之間連接起來,也就是說以什么為中介把政府宏觀調控行為所含的利益被經濟主體吸收進而實現其效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個中介只能是市場交換。政府用宏觀調控行為所含的利益與經濟主體的服從相交換,進而達到交換雙方的目的,即政府由于付出一定利益而換取了經濟主體的服從,使宏觀調控行為發生效力;經濟主體則因服從宏觀調控行為而換取了利益,達到了作為一個經濟人的目的。由此可見,即便是強制,如果不把其實現效力的方式建立在與經濟主體進行交換的基礎上,那么這種強制的效力,在一定程度就會因經濟主體無利可圖而消極服從、弱化或化為烏有。如前所述,社會上大量存在的“有禁不止”現象就是政府強制失靈的突出表現。對于獎酬和輿論,其效力是否實現或效力的強弱則完全取決于它們所含利益與經濟主體服從二者之間市場交換是否成功成交換效果的好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優惠招商引資政策(獎酬),吸引了大量外資,促進了我國經濟建設的發展。這是由獎酬所含利益與外商之間成功進行交換的結果。也是政府獎酬成功案例之一。而最近一段時期,有些政府部門開展的亂評比活動(輿論),各種榮譽稱號多于牛毛,遭到了企業的抵制。其根本原因就是這些評比活動僅僅是為了某些部門謀取利益,導致這種輿論行為不含經濟主體所需利益因素,無法與企業進行交換。這也是政府輿論失敗的案例之一。

      三、政府宏觀調控關系的轉變

      所謂政府宏觀調控關系是指政府與經濟主體間內在的本質聯系。這種關系一經形成便具有長期穩定性。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宏觀調控行為的關系是二者互為前提,宏觀調控行為必然導致一定的宏觀調控關系;穩定的宏觀調控關系又產生相應的宏觀調控行為。在計劃經濟時期,政府采取行政命令等強制行為實現其經濟職能;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則采取以獎酬和輿論為主,強制為輔來實現其經濟職能。因此,政府宏觀調控關系相應也發生了明顯轉變:即由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向服務和被服務的關系轉變。這種宏觀調控關系具有以下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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