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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場地治理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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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場地治理技術

      污染場地治理技術范文第1篇

      關鍵詞:污染場地 治理 經濟政策

      中圖分類號:X5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7)01(c)-0071-03

      污染場地治理修復問題正日益受到關注,并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化,場地治理修復需求正逐步得到釋放,污染場地修復的政策和資金機制問題日益成為場地修復的瓶頸。因此,該文從經濟政策和資金機制的角度對現狀做了梳理,并針對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針對性的政策建議。

      1 污染場地管理相關的政策分析

      1.1 法律法規及管理政策

      受到多種歷史因素的影響,我國環境保護領域雖然也高度關注環境污染治理問題,但是一直將關注的焦點放在到水和大氣方面上,對土壤污染問題相對忽視,特別是在當前《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已經出臺,在社會背景下得到廣泛的實施,土壤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仍然沒有得到相應的制定,對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優化開展產生了不良影響。現階段我國土壤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形成體系,分散在不同類型的法律法規中,并且只存在原則性的規定,無法對污染場地治理和土壤修復提供科學的指導。

      縱觀我國土壤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在農業環境保護方面的《農業法》《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等相關法律條款中有所涉及,主要目的是希望能夠合理控制農藥、化肥等過度使用造成的土壤污染問題。

      防治“三廢”污染的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適用于合理預防和治理廢氣、廢水以及固體廢棄物不合理處置可能形成的土壤污染問題。

      土壤保護本身的有《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主要用于土地管理和再開發。

      除了在上述相對零散的法律法規中涉及到的部分土壤污染的法律規定外,我國相關環境保護部門針對場地污染治理需求也出臺了相應的意見,希望加強對場地污染治理工作的規范,如在2004年環保局經過系統研究簽發的《關于切實做好企業搬遷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保部2008年的《關于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以及2012年由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的《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四部委的聯合通知主要針對工業企業場地變更利用方式,變更土地使用權人時所要開展的環境調查、風險評估、治理修復等工作做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是目前推動工業污染場地修復的主要法規依據。

      此外,在污染場地治理工作開展較早的地方,如沈陽、重慶等地,對污染場地治理修復法規政策也進行了一些地方上的探索。沈陽市環保局、沈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經過聯合分析和研究后共同印發《沈陽市污染場地環境治理及修復管理辦法》(試行)、重慶市人大常委頒布的《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這些地方法規都在不同程度上彌補了當地在污染場地治理方面法規政策的不足,對于指導污染場地工作開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也為其他地方乃至全國的污染場地法規制訂提供了先行經驗和范例。

      在重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主要針對土壤修復問題做出了明確限定,在第三十二條中提出應該進一步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方面的保護,并結合實際需求建立更為完善的調查、檢測、評估修復制度,保證土壤修復工作的順利推進。環保部正加緊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預計將在2016年頒布出臺。近年來,國家真正認識到土壤污染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土壤污染修復工作方面的專門法律研究和制定已經受到重視,這對推動污染場地修復、規范修復市場將起到巨大作用。

      1.2 污染場地標準

      1.2.1 質量標準

      在質量標準方面,我國在1995年對土壤環境質量控制要求制定的《土壤質量環境標準》是當前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中能夠參照的最權威標準,在評價和修復污染場地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土壤質量環境標準》的制定時間相對較早,受到當時社會發展情況的影響,在制定質量標準的過程中主要集中在農田土壤環境質量控制方面,與當前以工業污染場地修復為主的情況存在較大差異,已經無法滿足新時期場地污染治理的實際需求。

      其他土壤環境保護質量標準還包括《展[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標準(暫行)》以及在2014年7月份廢止的《工業企業土壤環境質量風險評價基準》和《食用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評價標準》等,但是這些標準一般都是針對專門問題提出的,所以適用性偏低,無法滿足普遍性的場地污染治理需求。如《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標準(暫行)》就是針對展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控制提出的,一般僅適用于展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價項目,缺乏普遍適用性。

      但是居住類的項目目前還沒有制定科學合理的使用土壤質量評價標準,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在將工業用地轉變為居住用地的過程中,沒有相契合的質量標準進行參考,對居住用地項目進行選址的過程中也缺乏相應的質量標準支持,造成在污染場地修復實踐標準使用的不確定性和任意性,也造成地方環保部門的監管依據不足,甚至難以開展,居住用地的土壤使用安全存在隱患。

      1.2.2 技術導則

      在2014年2月,國家環境保護部正式頒布了《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4)、《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HJ 25.2-2014)、《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2014)、《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HJ 25.4-2014)以及《污染場地術語》(HJ 682-2014)。對污染場地治理修復程序、方法和術語進行了規范,對場地修復調查、監測、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技術選擇等環節提供了具體、可操作的技術指導,對污染場地修復工作的規范和評價提供了依據。

      1.3 與經濟刺激有關的政策

      目前我國尚未出臺專門的污染場地修復經濟政策,已有的與經濟刺激有關的措施也比較分散,與經濟刺激有關的政策有如下方面內容。

      政策日期單位主要內容有《關于組織申報歷史遺留重金屬污染治理201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備選項目的通知》,日期2012.2.14,發改委對于原責任主體屬于地方企業的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總投資30%的補助,對于原責任主體屬于中央下放地方企業的項目給予高不超過總投資45%的補助。《湘江流域重金屬污染治理實施方案》(2012―2015年),時間2012年6月27日,湘政辦“十二五”末,重金屬企業數量及重金屬排放量比2008年減少50%,經過治理,力求2015年鉛、汞、鎘、砷等重金屬排放總量在2008年基礎上削減70%左右,“十二五”期間完成項目856個,總投資505億元。《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日期2012年11月27日,環保部、工信部、國土資源部、住建部提出了對城鎮工業企業污染場地進行管理方面的基本工作任務有:對污染場地的土地用途加以規范有:對污染場地的土地流轉問題加以控制;嚴格排查污染場地;對污染場地的土地流轉工作進行科學管理;積極組織開展污染場地的治理和修復工作;嚴格進行環境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管理;防范場地污染;以“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確認責任主體;強化保障;加強組織領導等。《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日期2013年3月27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成立專項資金,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支出及其他相關支出。

      2 污染場地修復市場基本發展現狀

      由于污染場地的修復工作存在一定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因此,污染場地的治理研究已經得到了發展,但是污染場地修復和治理仍然是政府部門需要高度重視的、工業企業搬遷后必須解決的重點場地房地,也是產開發工作難點。同時,受到居民健康意識進一步的影響,我國污染場地修復項目也呈現出逐漸增多的發展態勢,專業性的場地修復企業逐漸出現,對我國污染場地治理和修復工作的發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現階段,由于在污染場地治理方面強制性法律法規存在嚴重缺失,并且場地修復工作機制也沒有得到明確的限定,因此,土壤修復市場尚未得到真正的激活,造成我國土壤修復工作表現出較強的地域性特征,大部分項目由污染企業內部或者當地環保部門進行處理,統一的場地污染治理和修復市場尚未形成。此外土壤修復產業項目具有較高的集中度,也是發展現狀中較為重要的問題,絕大多數項目集中在幾家大型企業中,其他幾百家中小企業只接到了少數訂單,甚至還存在部分企業無法接到項目訂單的現象,這就對企業發展以及市場良性運行產生消極影響。

      3 污染場地修復資金機制

      3.1 國際污染場地修復資金機制

      3.1.1 美國“超級基金”

      20世紀80年代,美國政府部門設立了“超級基金”,為無法確定責任主體或者能夠確定責任主體但是責任主體無力承擔費用的污染場地治理提供了相應的保障。1996年,美國政府對“超級基金”的資金規模進行了適當的拓展,從最初的16億美元增加到85億美元,“超級基金”保障能力得到進一步提升。而從1982―2013年的30多年時間內,美國社會上共計有1 320塊污染場地進入污染控制清單中,然而受到高昂治理費用的影響,最終完成治理的僅有200塊左右,雖然數量看似相對較低,卻已經是全球領先水平。此外,美國也嘗試組織開展棕色地K治理循環貸款基金示范試點,有效增強了治理資金的持續性。

      3.1.2 德國土壤污染基金

      德國在場地污染治理方面投入的經費相對較多,環境責任基金體系也較為龐大,具有更為廣闊的覆蓋面,并且土壤污染基金是這一基金體系中較為重要的組成部分。一般來說,德國土壤污染基金主要用于對土壤污染的責任主體無力承擔修復責任、多主體之間無法有效確定責任的情況下承擔土壤污染治理工作。

      現階段,德國每年大約會在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中投入16億馬克,另外還包含一部分政府部門的直接財政補貼、稅收優惠政策以及優惠性貸款等。

      3.1.3 日本“指定援助法人基金”

      日本在土壤污染治理基金的建設方面積極借鑒美國和德國等國家的經驗,結合該國實際情況創設了指定援助法人基金,即在相關法律條款的限定下向制定區域內無過失購入污染場地但是無力承擔治理資金的土地所有者提供相應的治理資金援助。日本“指定援助法人基金”主要由4個部分所構成,即國家預算、向產業界組織和個人收取的費用、各級地方政府的配套資金以及土地所有者自己承擔的資金。

      3.2 國內污染場地資金機制

      現階段,我國污染場地的修復尚未得到系統管理,因此沒有構建與明確合理、權責一致的資金機制。

      我國前期場地土壤修復工作中的場地基本上以工業用地為主,除了少部分國家試點的修復場地之外,這些被修復的場地主要位于老城區的中心地段。房地產開發價值相對較高,并且由工業用地轉變為城市建設用地后產生了良好的溢價收益,場地修復費用僅占溢價收益的小部分,因此,場地修復工作往往在商業利益的作用下自發運行。

      當前我國在礦山和農田污染場地修復方面開展的項目相對較少,但是在當前城市內部污染場地已經得到基本控制的情況下,對礦山和農田的修復必然會逐漸提上日程。就修復資金機制來說,由于在礦產開發時,已經提取了礦山修復保證金的費用,可以作為礦山修復的一個來源,但對于年代久遠的廢棄礦山和無主礦山的修復還依賴于財政的投入。

      農田由于其本身經濟產出十分有限,目前農田污染的治理費用主要依靠政府財政撥款,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對治理費用進行了明確規定,提出我國各級人民政府應該在財政預算工作中對這部分資金進行合理安排,借以支持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工作,加強生活污水和廢棄物處理工作,促使土壤污染防治和農村工礦污染等情況得到了改善。

      4 當前我國污染場地治理修復工作中面臨的主要問題

      現階段對我國污染場地治理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可以發現,我國污染場地治理修復面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點。

      一是法律法規缺失。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復法規缺失,土壤污染的法律責任主體以及污染者在治理過程中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問題尚未得到明確的限定,嚴重局限了土壤修復產業的順利發展。

      二是資金渠道單一。土壤修復項目資金以政府支持為主,造成資金缺口較大,在缺乏穩定資金投入和技術投入的情況下無法在短期內取得良好發展成效。

      5 污染場地治理修復的經濟政策建議

      對于目前面臨的污染場地修復中存在的問題,從經濟政策的角度提出以下3個方面政策建議。

      5.1 建立多資金來源的“土壤污染治理基金”

      “土壤污染治理基金”的建立應該由政府部門牽頭,探索多渠道資金來源,如中央財政劃撥專項資金、結合土壤污染情況向企業增收差異性的附加稅;地方政府實施配套投資;向加工或者消費含有持久性污染物品的企業或者個人征收相應的消費稅;由污染場地的責任主體承擔部分治理和修復費用;向固體廢棄物持有者征收差別化費用;向土壤修復企業征收一定比例的稅費;向土地修復過程中出現的增值出售盈利征收相應稅費。

      5.2 出臺財稅政策為土壤污染治理提供良好的支持

      基于當前我國土壤污染治理的實際情況,要想進一步提升治理水平,還應該針對具體的問題出臺適用性較強的財稅政策。其一,針對直接造成場地污染的企業應該征收一定的污染附加費;其二,向加工或者使用含有持久性污染物品的企業或者個人征收相關消費稅;其三,對于間接造成土壤污染的企業征收低水平的污染附加稅;其四,向從國外進口有害固體廢棄物的企業或者個人征收一定的環境稅;其五,對積極從事污染治理和修復工作的相P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或減免政策支持。這樣政府部門結合上述5點制定科學合理的稅收標準,能夠為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優化提供良好的支持。

      5.3 加大PPP模式推廣力度,積極引入民間資本

      PPP模式具體可以稱之為“政府-企業-合作”模式。政府和企業雙方建立相應的合資公司,來組織開展經濟合作,并且企業在政府部門的支持下獲得相關項目的長期特許經營權或者項目收益全,而政府部門借助企業的配合也應該積極引入更為專業、先進的技術和資源,進而促使場地污染和土壤修復治理工作取得良好的發展成效。例如:我國政府在湖南湘潭的重金屬污染整治工作中就嘗試引入了PPP模式,促使政府部門與土壤污染治理企業永清集團進行合作,共同成立了合資公司,促使工業場地污染治理和土壤修復工作得到順利推進。在完成修復工作后還將原污染工業場地打造成為多功能的生態新城,永清集團在土地交易盈利中獲得了豐厚的治理收益。

      參考文獻

      污染場地治理技術范文第2篇

      一、充分認識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高度重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環境保護工作的決策和部署,不斷加大工作力度,在開展土壤基礎調查、完善相關制度規范、強化污染源監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撐能力、組織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試點示范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和有益實踐,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環境面臨嚴峻形勢。目前,我國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不容樂觀,部分地區土壤污染嚴重,在重污染企業或工業密集區、工礦開采區及周邊地區、城市和城郊地區出現了土壤重污染區和高風險區;土壤污染類型多樣,呈現出新老污染物并存、無機有機復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徑多,原因復雜,控制難度大;土壤環境監督管理體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會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識不強;由土壤污染引發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和逐年增多,成為影響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意義重大。土壤是構成生態系統的基本環境要素,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是構建國家生態安全體系的重要部分,是實現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時期環保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環保部門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進一步增強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擺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統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實解決突出的土壤環境問題。

      二、明確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四)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建設良好人居環境為總體目標,以農用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場地環境保護監管為重點,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機構和人員,增強科技支撐能力,拓寬資金投入渠道,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夯實工作基礎,提升管理水平,切實解決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環境問題,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環境保障。

      (五)基本原則。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土壤污染治理難度大、成本高、周期長,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須堅持預防為主;要認真總結國內外土壤污染防治經驗教訓,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實行防治結合。

      統籌規劃,重點突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法律法規、監管能力、科技支撐、資金投入和宣傳教育等各個方面,要統籌規劃,全面部署,分步實施。重點開展農用土壤和污染場地土壤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結合各地實際,按照土壤環境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土壤污染防治對策和措施。農村地區要以基本農田、重要農產品產地特別是“菜籃子”基地為監管重點;城市地區要根據城鎮建設和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以規劃調整為非工業用途的工業遺留遺棄污染場地土壤為監管重點。

      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土壤是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資源,關系到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群眾健康。防治土壤污染是各級政府的責任。各級環保部門要在同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認真履行綜合管理和監督執法職責,積極協調國土、規劃、建設、農業和財政等部門,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六)主要目標。

      到20*年,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基本摸清全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初步建立土壤環境監測網絡;編制完成國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初步構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規等管理體系框架;編制完成土壤環境安全教育行動計劃并開始實施,公眾土壤污染防治意識有所提高。

      到20*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系,出臺一批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規,土壤污染防治標準體系進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土壤環境監測網絡進一步完善;土壤環境保護監管能力明顯增強,公眾土壤污染防治意識顯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全面實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學研究深入開展,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示范項目取得明顯成效。

      三、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點領域

      (七)農用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以基本農田、重要農產品產地特別是“菜籃子”基地為監管重點,開展農用土壤環境監測、評估與安全性劃分。加強影響土壤環境的重點污染源監管,嚴格控制主要糧食產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強化對農藥、化肥及其廢棄包裝物,以及農膜使用的環境管理。對污染嚴重難以修復的耕地提出調整用途的意見,嚴格執行耕地保護制度。積極引導和推動生態農業、有機農業,規范有機食品發展,組織開展有機食品生產示范縣建設,預防和控制農業生產活動對土壤環境的污染。

      (八)污染場地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結合重點區域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污染場地特別是城市工業遺留、遺棄污染場地土壤進行系統調查,掌握原廠址及其周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種類、污染范圍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場地土壤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

      建立污染土壤風險評估和污染土壤修復制度。對污染企業搬遷后的廠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進行開發利用的,環保部門應督促有關責任單位或個人開展污染土壤風險評估,明確修復和治理的責任主體和技術要求,監督污染場地土壤治理和修復,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別是改為居住用地對人體健康影響的風險。

      對遺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環境問題,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治理并恢復土壤使用功能。加強對化工、電鍍、油料存儲等重點行業、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土壤污染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區域性或集中式工業用地擬規劃改變其用途的,所在地環保部門要督促有關單位對污染場地進行風險評估,并將風險評估的結論作為規劃環評的重要依據。同時,要積極推動有關部門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并按規定程序組織審查規劃環評文件;對未依法開展規劃環評的區域,環保部門依法不得批準該區域內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負責修復和治理。

      造成污染的單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發生變更的,其所承擔的修復和治理責任,依法由變更后承繼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承擔。變更前有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責任。

      造成污染的單位已經終止,或者由于歷史等原因確實不能確定造成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關人民政府依法負責修復和治理;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負責修復和治理。有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責任。

      四、強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九)搞好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的統一部署,加強溝通協調,有效整合資源,強化質量管理,落實配套資金,確保調查的進度和質量;在搞好調查成果集成的基礎上,組織對調查成果的開發利用,服務于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做好數據、文件、資料、報告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確保萬無一失。

      (十)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抓緊研究、制定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污染場地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并組織好實施。組織制修訂有關土壤環境質量、污染土壤修復、污染場地判別、土壤環境監測方法等標準,不斷完善土壤環境保護標準體系。鼓勵地方因地制宜,積極探索制定切實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標準和政策措施。

      (十一)加強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把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納入先進的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制定土壤環境監測計劃并組織落實。進一步加大投入,不斷提高環境監測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省、市三級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定期公布全國和區域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壤環境保護隊伍建設,加大培訓力度,培養和引進一批專門人才。制定土壤污染事故應急處理處置預案。編制國家和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規劃應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內容,并提出具體的目標、任務和措施。

      (十二)開展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試點示范。根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組織有關部門和科研單位,篩選污染土壤修復實用技術,加強污染土壤修復技術集成,選擇有代表性的污灌區農田和污染場地,開展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試點。重點支持一批國家級重點治理與修復示范工程,為在更大范圍內修復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積累經驗。

      (十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機制。地方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保證投入每年有所增長。中央集中的排污費等專項資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土壤污染防治,保證資金逐年增加并適當向中西部地區傾斜;地方也應在本級預算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我部將協調中央財政部門視情況對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給予資金補助。財政資金重點支持土壤環境監測、污染場地調查與評估、土壤污染防治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設。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土壤污染防治。

      污染場地治理技術范文第3篇

      關鍵詞:工業污染場地;環境調查

      經濟社會發展,環境污染問題卻越發突出,面對這種現狀,對區域經濟結構進行調整,一些存在較大污染的工業企業搬離市區,應對日益嚴峻的城市污染問題。這些污染企業原來的用地,被開發成建筑用地建設了住宅小區等。這些工業企業場地存在很大污染,這就需要對工業污染場地加強相應的調查與研究,采取措施解決,提高工業場地污染治理的效果,以保證居民生存的質量。

      1.工業污染場地的分類

      1.1無機物污染

      無機物污染是工業污染結構中重要的污染類型,非常常見,主要是指土壤環境滲入無機物而造成污染,使原來的土壤地質環境被打破,不斷釋放一些有毒有害物質,對居民的身體健康造成很大威脅。如重金屬Co、Pb、Cu、Cd等都是常見的無機物污染物,皮革制造、化工企業以及冶煉行業等制造業是引發重金屬污染的主要企業。

      1.2有機污染

      有機物污染也是一種重要的污染類型,造成有機物污染的主要原因是土壤環境中有機物進入,并和原來的離子發生絡合反應,形成絡合物,對土壤結構,理化性質造成很大影響,如農藥、環芳烴、苯環產物等是主要的有機物污染來源,有的有機污染物自身存在很大毒性,如苯環產物,這種物質隨著時間的推移,會有很多次生有毒有害物質向外釋放,對環境的安全造成很大影響。如油漆涂料、農藥生產、電子產品等諸多行業都是造成有機污染的主要行業。

      1.3復合型污染

      除以上污染類型之外,在綜合化治理污染過程當中,復合型污染治理難度非常的高。所謂復合型污染,主要是指場地當中污染物的類型有兩種及兩種以上,而且污染物的含量以及分布規律比較差,在治理上,需要和區域模塊充分結合,進行不同應用結構劃分,有效治理工業污染場地。當前很多工業污染場地,污染類型都屬于復合型,而且多數污染物之間常常出現協同和拮抗作用等,這樣一來,使得土壤污染結構越發復雜化,在整理過程,具有較大的難度,處理工作也十分復雜。

      2.工業污染場地環境調查工作內容

      2.1第一階段

      對工業污染場地環境開展相應調查,第一階段的工作是有效采集前期資料,這是基礎工作的重要內容,任務是對工業污染場地,污染類型情況充分了解與掌握,對場地當中的污染現狀做出準確判斷。第一階段工作并不是采集污染場地的樣本,只是依照現場相關信息,進行可操作性有關判斷,倘若污染場地于新的建設要求相符合,之后再進行相應的調研工作,在實際調查工作當中,主要應用收集相關基礎資料,或者深入現場開展踏探以及通過走訪進行相應的調研。收集基礎資料,是對區域經濟發展資料進行翻閱,了解和掌握區域過去企業的性質和類型以及企業的生產規模與持續時間等,這對場地評價可操作性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現場踏探工作主要是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組織,深入現場開展調研,對污染場地植被生長現狀以及空氣環境等展開詳細的調查。走訪形式是對區域居民進行相應的走訪調查,通過走訪,對廠區過去的企業實際情況有一個更加全面的了解與把握,與第一階段采集的綜合數據充分考慮,對區域環境是否具備重新利用價值做出準確判斷。

      2.2第二階段

      在對工業污染場地是否具備利用價值確定之后,便需要進行第二階段污染場地調查工作,此時需要進行結構性采樣,來對場地污染物實際種類和含量情況等充分明確,獲得相應的數據,更好地指導后期治理工作,在實際應用時,這一階段工作主要包括初步采樣以及詳細采樣兩方面工作內容,前者將工業污染場地進行各個柵格區域劃分,并在柵格區域合理的對樣品進行采集,一般采樣點進行5~10個樣品采集,并對采集的樣本合理編號,送到實驗室開展化驗工作。通過化驗獲得相應數據,了解掌握該區污染物的含量,與國家要求清潔點相符合進行數據對照,并對不確定因素進行分析,區域數據必須要與基本要求相符合,便不再對這類區域開展相應的調查。而與國家有關要求不相符合的建筑區域,還需要開展更加詳細的采樣調查工作,適當增加采樣點,對污染物的深度影響范圍和程度展開詳細調查,并通過有效的措施進行應對,提高治理效果。

      2.3第三階段

      第二階段,數據調研工作完成之后,便需要開展第三階段的調研。在此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補測基礎情況,與第二階段樣品采集過程當中,受到人為因素和保存環境因素影響,造成的一些失誤,會造成檢測結果失效。這就需要在第三階段開展補測工作,更好的保證數據分析結果的精準性,并充分考慮第二階段調研數據,針對工業污染場地實際情況予以詳細的風險評估,依照需要對場地開展詳細的測量,獲取全面精準的數據,保證監測結果的精準性。

      3.工業污染場地環境調查工作存在的問題

      3.1評價標準有待完善

      在客觀評價工業污染場地污染現狀時,必須要在相應的評價標準下科學規范的進行。當前在一些區域污染現狀評價過程當中,主要根據GB15618-1995《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進行評價,這類標準主要是評價農業用地污染監測,然而,對于工業污染場地應用時,僅僅可以作為參考,無法進行區域環境監測。工業場地污染物類型呈現不斷增多的趨勢,不僅要進行常規污染物監測,同時結構當中還有一些揮發以及半揮發有機物存在,倘若僅僅針對土壤污染物含量開展相應的監測,會對結果的精準性造成不利影響。同時,復合型污染物成為當前污染物的主要類型,過去應用的傳統監測標準,無法全面綜合地進行權重分析。一些企業在開展污染物檢測過程中,常常應用單因子污染鑒定方式檢測污染物現狀,很多污染物生成時,還衍生出其他類型的污染物。如有的污染物對土壤造成污染時,會有絡合物形成于土壤中,這些衍生物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非常大,但是相應的評價標準卻比較缺乏,影響評價結果的客觀性。

      3.2調查周期較長

      在上文中已經提及,在對工業污染場地環境調查過程當中,主要的階段包括三個,各個階段工作內容存在很大不同,必須要分段進行相應的調查,能夠有效確保調查工作的科學有序開展。消耗很多時間成本,特別是面對一些嚴重的污染問題,或者工業場地當中存在很多污染物,需要投入大量的勞動周期。第二階段也就是初步采樣于詳細采樣階段內容非常繁多,在完成初步采樣之后,需要多次采集相關樣本,并展開全面,綜合性的評估工作,并進行多次數據補測,使工業污染場地環境調查應用周期不斷延長,結合過去的工作經驗進行工業污染場地環境調查,有的調查周期能夠達到五年之久,由于較長的調查周期對于工程建設工作形成很大影響。另外一些污染場地區域是長時間遺留問題,開展多次數據調查工作,會使調研費用大幅增加,政府部門對調研活動進行精心組織,撥款卻存在周期性,無法確保相關費用及時的撥付,對后續工作開展也形成很大限制。

      3.3樣品分析成本較高

      在樣品鑒定機構選擇過程當中,應當對國家統一規定的機構進行選擇,同時還應當選擇經過CMA認證試驗室,對于樣本數據展開詳細分析,綜合性的進行研究檢測時,應當合理的進行處理,如進行過篩烘干,稱量干重,分裝樣品等。對于工業污染場地環境調查工作而言,由于需要大量的采集樣本數據,極大地增加了樣本采集消耗時間,而且近年來,污染場地污染物種類呈現不斷增加趨勢,處理樣品過程步驟也變得越發繁瑣,導致成本投入不斷增加。為了更好地控制相應的成本投入,一些企業會利用對樣本采集數量進行減少的形式來控制成本投入,這樣一來極易引發污染區域分析數據結果不準確,導致后續修復工作,需要更多的成本消耗。

      3.4調查工作重視程度較低

      隨著近年來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在工業污染場地環境調查工作當中,相應的應用體系也在逐步完善和提升,但是在工業污染場地環境調查工作實際依然存在很多問題,特別是調研方式以及統計調研數據方面沒有明確相應的模板,數據調研的完整性,導致制訂后續方案過程當中,難以將科學的依據提供出來,還有很多企業不重視工業污染場地環境調查工作,導致調查工作停留于表面,雖然投資成本減少很多,然而對后續施工卻造成很大影響,衍生出很多土地污染問題,這就需要投入更多的資金進行修復,使企業經濟損失進一步增大。

      4.工業污染場地環境調查工作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4.1完善評價標準

      借助科學合理的評價標準,可以更好地保證評價結果精準性,為制訂修復方案提供更加科學的參考,在工業污染場地環境調查工作當中,必須要按照土壤環境評價標準進行,我國各地有著非常大的土壤性質變化,地區的不同,土壤當中各種元素存在很大的含量差距,對國家土壤環境評價標準統一的進行制訂,卻無法適應于各個地區土壤具體狀況。所以國家環保部門,應當鼓勵各省市區與自身實際充分結合,考慮環境污染特點以及土壤天然背景值,對于生態系統安全,社會發展現狀以及經濟可承受能力,還有對人體健康方面的影響,綜合性的全面考慮,并對土地使用功能予以充分分析,對地方土壤環境評價標準自行制訂,推動地方性土壤環境評價標準出臺,更好地推進工業污染場地環境調查工作順利進行。

      4.2構建動態調查模式

      加強動態調查模式構建,有效控制和減少工程調研周期,使場地利用價值進一步增強。目前在場地調查工作當中,我國依然處于摸索階段,對于工業場地環境調查工作認識的還非常膚淺,特別是對于一些污染物的遷移分布沒有充分的了解,投入工業污染場地污染物調查的技術手段還十分有限,所以應當認真遵循分階段方式對工業污染場地開展詳細的環境調查工作,同時樣品采集以及分析也是工業污染場地環境調查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確保數據獲取的精準性,全面性,才能進一步增強其法律效力,在完善的步驟實施下,對工業污染場地環境調查報告認真書寫,才能為后續工作的有效開展提供全面的數據參考。但是分階段調查模式需要投入很長的時間,而且成本投入也非常的大。伴隨當前科學技術不斷發展,實時測量技術與設備也獲得了巨大提升,如便攜式x射線熒光儀和PID、GC/MS等在工業污染場地環境調查當中發揮的巨大的作用,同時還有地震波、鉆孔技術、電子技術等實時地球物理探測技術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利用這些技術手段,可以更好地開展工業場地污染物環境調查,保證調查工作實效。

      4.3做好場地水文地質調查

      對場地水文地質情況展開充分的調查和研究,可以更加全面掌握場地污染情況,為后續修復方案確定提供有效的指導,針對一些嚴重污染的場地,如果單單依靠水文地質資料的收集,無法保證場地調查工作需求,必須要深入現場,對土壤及地下水樣品展開全面收集與分析,并對場地水文地質情況展開詳細調查,獲取全面詳實的信息數據,為相關工作提供參考。

      4.4加強相關人員的技能培訓

      對有關技術人員強化技能培訓工作,可以使其操作能力得到進一步增強,調研工作開展過程當中,必須要科學合理的有序進行,而且還應當對相關技術人員加強培訓,提高其綜合技能與素養,滿足工業污染場地環境調查工作需要。

      5.結語

      在工業污染場地環境調查工作當中,應當對評價標準不斷完善,通過動態調查模式應用,控制和減少調研周期,加強水文地質調查,并擴大工作人員培訓工作,及時解決工業污染場地調查過程當中各種問題,保證調研結果精準性,這對提高場地復用價值有著積極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張建忠,工業污染場地再開發利用的思考與建議[J].環境保護與循環經濟,2019,39(7):55-57.

      [2]李雪俊,工業污染場地修復技術、現狀及展望[J].河南科技,2019(16):147-149.

      [3]張麗芬,污染場地環境調查現狀及存在問題探討[J].環境與發展,2018,30(8):31-32.

      [4]武華梅.某工業污染場地重金屬健康風險評估研究/2018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科學技術年會論文集(第三卷)[C].2018.

      污染場地治理技術范文第4篇

      【關鍵詞】棕地;再開發;融資

      中圖分類號:TU984.11+1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棕地治理與再開發在國內法律、環境保護、城市規劃和房地產開發等領域得到了廣泛關注。目前國內的研究集中于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土壤環境保護、土地污染治理和再開發相關立法研究[1];第二、棕地再開發與土地利用、城市規劃和城市經濟的密切關系[2];第三、微觀層面的棕地再開發項目評價方法研究[3]。對棕地修復和在開發過程中的融資的研究則相對較少。本文分析了美國主要的棕地修復和再開發融資形式,討論了其對中國的借鑒意義。

      本文涉及“超級基金”場地和“棕地”等與污染場地相關的概念。超級基金是美國聯邦政府為清理有毒有害場地而設立的。至2013年9月,超級基金場地為1389個。棕地在美國則指的是存在或可能存在污染的場地。在英國等歐洲國家,棕地概念更加寬泛,可以指的是僅被閑置但未必存在污染的場地。但最根本的,這些場地都是曾經被利用過的土地,法律規定在再利用之前必須經過評估和審查,只有在確保這些場地達到某個可接受的環境和健康風險標準后才能再開發。相對于在“綠地”上的開發,這給土地開發增加了一個環節,給再開發過程中的評價、規劃、融資、建設和管理各個環節都帶來了很大的影響。本文為了論述簡便起見,多處采用了棕地這個最寬泛的概念來指代污染場地。

      超級基金的建立、使用和場地再開發

      198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綜合環境響應,補償及責任法案(CERCLA)。由于該法案規定通過對化學品和石油產品征稅建立起一個超級基金,用于污染場地的識別,評估和修復,因此也被稱為超級基金法。美國環保署根據該法案負責實施超級基金計劃。

      超級基金稅源一是原油和石油產品,征稅對象為美國進口的原油和石油產品以及美國境內使用或用于出口的原油。二為化學品,只要是在美國銷售化學品的化學品制造商、生產商或進口商都需要繳納該稅。三為企業環境稅。從1980年超級基金法頒布開始征稅,到1995年停征,十五年間超級基金征稅總額達到130億美元。據統計到2004年,投入到超級基金的總資金量達到270億美元,包括超級基金稅130億美元,向污染責任人追索的35億美元,35億美元利息,以及來自一般稅收的70億美元。2013財年,美國環保署年度預算為83億美元,其中有13.6億美元來自于超級基金。

      超級基金場地清理耗資巨大。據統計每個場地的平均清理成本達到2700萬美元。其資金使用方式有三種。第一種方式是直接使用該基金直接開展清理工作,聯邦政府承擔大部分清理費用,場地所在州承擔10%的清理成本和100%的運行維護成本。第二種方式是強制要求企業進行清理,稱為強制(或執法)融資,這種情況下,土地所有人,運營人,廢物運輸方和生產方都受超級基金法所定義的“嚴格的、共同的和各有的、以及可追溯的責任”的約束。他們被稱為“潛在責任方”,必須承擔清理責任和資金。第三種方式是環保署先清理再向企業追索。2013財年,環保署要求相關責任方承諾約16億美元來支付超級基金場地污染清理費用,包括用于場地調查和清理的12億美元,用于回補環保署已支出的2.92億美元清理費用,以及向環保署支付的0.93億美元監督費用[4]。

      超級基金項目的首要目標是進行場地污染清理以保護環境和人群健康。直到九十年代,美國環保署才開始考慮超級基金場地修復后的再利用的問題,并于1999年開展了試點。1999-2002年,環保署向七十多個社區提供了每項不超過十萬美元的資金來支持超級基金場地再利用評估和公眾磋商活動。目前已有數千英畝的修復后的超級基金場地得到重新開發。但需要強調的是,超級基金項目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除了少數無法追索責任方只能利用超級基金支付清理費用之外,主要清理費用由責任方來支付。無論重新開發與否,超級基金場地修復所需資金或來自基金本身或來自污染責任方的原則沒有改變,因此前期的修復成本不列入再開發項目的成本。

      棕地再開發融資手段

      相對于超級基金場地,棕地污染程度輕但數量要大得多。據美國環保署估計,全美的棕地超過45萬個。典型的棕地包括廢棄的輕重工業設施、廢品拆卸和處置場地、化工廠、加油站等。這些棕地上存在的污染物可能包括各種化學物質和重金屬。如果污染物如果得不到治理,達不到一定的環境質量標準,法律是不允許再開發這些場地的。

      然而早期棕地的再開發遇到不少困難。第一、場地調查,評估和污染治理的綜合成本較高,顯著增加了土地開發成本和周期;第二、很多棕地位于經濟不振的地區,開發之后的經濟回報不確定,使得資金籌集較為困難,對開發商吸引力不大;第三、過于嚴格的法規阻礙了棕地的再開發。如前所述,超級基金法定義了幾種“潛在責任方”來承擔對污染土地進行清理的責任,并授權美國環保署可以強制要求任何潛在責任方來支付污染場地清理費用。而這里所謂的潛在負責方可以包括當初并沒有造成土地污染的現有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至于這些潛在責任方之間將來如何分擔責任,則是他們自己之間的事。這就造成了大量的訴訟,那些小企業和小業主通常處于不利地位。因此開發商在不清楚場地污染狀況的情況下,對于開發可能存在污染的場地避而遠之,寧愿開發未經過開發的綠地。這就造成了大量棕地繼續閑置,設施銹蝕頹敗,所在社區經濟發展乏力,難以創造就業機會[5]。

      然而棕地再開發的效益也是很高的。大多棕地位于城鎮地區的工業區或者居民區,周邊基礎設施較為完備,存在地產和就業市場,具備良好的區位優勢。美國政府和社會意識到了超級基金法過于嚴格的法規在某種程度上也上阻礙了污染場地的治理和再開發,也認識到了棕地再開發能帶來的顯著社會和經濟發展效益。因此,從九十年代開始,聯邦政府、州和地方政府出臺了一系列的法規,財政措施,各種計劃和項目來鼓勵棕地治理和再開發[6]。

      早在1995年美國環保署就啟動了多個棕地倡議、項目和伙伴合作關系。2002年1月,美國政府通過了小企業責任減免和棕地復興法,簡稱棕地法。該法被視為超級基金法的一個修正案。其主要意義是將大多數棕地與列入“國家優先名單”的超級基金場地區分開來,澄清了那些沒有造成土地污染的土地所有者的責任,并向棕地評估和清理提供資金。棕地法的通過,為棕地的大規模開發奠定了法律基礎,并且推動了州一級項目的開展。聯邦政府多個部門都提供棕地相關資金支持。據統計,2013年共有22個聯邦部門(含部、署下的局或辦公室)提供五十余種形式的貸款、贈款、貸款擔保、稅收減免,以及三十多種技術援助可用于棕地項目再開發[7]。絕大多數州也提供類似的融資工具。這些激勵手段吸引了私營部門、開發商、非營利部門和社區的參與,取得了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可用于棕地項目再開發的融資形式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貸款和貸款擔保:如聯邦住房金融局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房貸款;小企業管理局提供的大型不動產投資貸款;住房與城市發展部提供的社區發展貸款擔保。

      撥款:如環保署提供的棕地評估和清理撥款;商務部經濟發展局向經濟不振地區基礎設施和建筑再利用所提供的撥款;住房與城市發展部提供的社區發展和低收入住房贈款。

      稅收激勵:如低收入住房稅收授信;歷史風貌恢復稅收授信;與節能和可再生能源項目結合的減稅措施等。

      分析以上美國聯邦政府各部門和各州給棕地開發提供的融資支持,可以發現如下幾個特點:

      第一、根據棕地開發具體需求和特點,提供了多種融資工具,包括撥款、貸款、貸款擔保以及稅收減免和授信等。

      撥款和低息貸款是棕地項目的重要資金來源。如環保署提供的棕地評價和清理撥款計劃,可為場地評價和清理各提供20萬美元的贈款。這兩種撥款計劃面向州和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機構和其他半政府實體、州立法機構建立的政府部門、再開發機構、非盈利機構和印第安人部落等。撥款可用于場地調查、評估、公眾參與、再開發規劃、購買環境保險、具體清理施工活動、監測等費用。而環保署的另一項循環貸款基金的運作方式是向申請人提供資本金來建立一個資金池,面向棕地清理項目提供低息、無息貸款或贈款來開展棕地清理活動。貸款償還之后可向其他棕地項目再提供貸款以保持一個長效資金機制。每個申請人可向環保署申請不超過一百萬美元的循環貸款基金。

      對收入稅或物業稅提供稅收減免也是重要的棕地項目的的融資工具。如1997年開始實施的棕地稅收激勵法案允許在棕地上進行開發的業主在當年納稅時將環境治理相關費用從應稅收入中扣除。這樣就通過降低凈收入的數額從而間接減少了所需要繳納的收入稅。另一項減稅措施是稅務授信。如住房與城市發展部1986年就開始實施的低收入住房稅收授信計劃可以和棕地開發很好的結合起來。根據該計劃,如果投資建設住房的開發人能夠滿足一定的條件,政府就給予一定的稅收授信。低收入住房的開發人(同時也是納稅人)可獲得相當于建房成本9%稅收減免。稅收授信的優點一是在建設前就可以獲得,降低了低收入住房的融資債務負擔;二是相對于前述通過降低應稅收入來間接減稅的措施,稅收授信是一種直接的減稅方式,減稅幅度也更大。

      第二、鼓勵跨部門合作,將棕地治理與經濟發展和區域開發緊密的結合起來。許多棕地區域是老的工業區,由于技術進步和市場轉移等因素,這些工業被淘汰了,所在地區經濟發展不振,亟需投資和發展來解決收入、就業和其他社會經濟問題。同時,這些地區位置較好,基礎設施相對完善,相對于綠地開發配套基礎設施開發成本較低,開發后地產價值較高,能為政府增加稅基,增加就業。這樣美國聯邦政府各相關部門的經濟和區域發展計劃和棕地開發有了很好的結合點。如住房與城市發展部向社區一級提供的撥款要求將棕地再開發規劃與交通和住房規劃緊密結合起來;商務部經濟發展局向經濟蕭條地區提供撥款支持經濟發展規劃和實施以及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交通部提供不同形式的撥款鼓勵在交通規劃以及交通設施建設和升級中合理考慮棕地開發。

      第三、鼓勵各種融資工具的組合使用。通過聯邦政府不同部門之間,聯邦政府和州、地方政府之間的合作來降低前期開發投資,降低建設成本是棕地項目成功的重要因素。很多項目在融資設計時把適用的稅收激勵和授信手段,專項資金支持,以及對棕地的直接資金支持打包。這樣棕地開發所包含的場地評估和準備、基礎設施建設,公共和商業地產開發各環節都有可能獲得外部資金支持或優惠條件,降低債務負擔、融資成本、建設和運營成本。如建于1920年的密歇根州的渥太華街電廠早已廢棄,所在地區較為衰敗。地方政府在再開發融資中,充分利用了環保署棕地評估和清理贈款、州政府贈款、棕地稅收授信、稅收增量融資、歷史風貌恢復稅收授信等融資手段。重新開發后,該電廠的老廠房成為所在城市老城區復興的標志性建筑,所在城市Lansing已成為美國中西部的保險業中心。

      美國棕地再開發融資方式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目前我國土壤環境立法正在進行之中,但已利用土地不經過污染調查和治理就不得再利用應當是該法的一條基本原則。在此原則下,棕地再開發前期投入調查和清理的資金投入將成為項目融資的重要考量因素。2011年1月國務院批復了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規劃重點之一針對土壤污染中的重金屬污染問題。中央政府在這一規劃實施過程中,向地方報審的一些項目提供30%的直接撥款支持。目前中央政府尚有其他一些專項資金和手段可能用于支持棕地修復,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國債等。但總體而言,國家提供的棕地修復資金體量較小,種類不夠豐富,且只能起到引導作用,無法支持修復過程中所需的大量資金和資源投入。

      目前國內的另一種操作方式是在土地招拍掛時就將土壤污染治理成本列入開發成本,要求開發商必須實施污染土壤治理方案,治理達標之后才能進行地產開發。這種方式較為適用于地產市場活躍、地價較高,環境監管較為嚴格的城市。

      借鑒美國經驗,對于棕地治理的思路如下:

      第一、土地污染應當得到治理或者風險得到控制,避免對生態環境和人群健康造成重大威脅。政府部門在監管的同時,應具備足夠資金儲備用于土地污染治理。

      第二、土壤污染治理較為昂貴,要保證棕地再開發項目具備足夠的財務可行性,應當將治理和再開發結合起來。純粹的治理而不考慮將來的開發,則很難激發市場力量來大規模的開展棕地治理。

      第三、政府可針對棕地再開發提供各種融資支持手段,除了直接提供資金外,合理降低棕地出讓價格,減免棕地開發項目稅務負擔也是可行的方式。

      參考文獻:

      [1]吳衛星,棕地再開發中的環境風險規制-武漢長江明珠小區土壤污染事件的法學追問,南京大學法律評論,2012, 2 :246-256

      [2]劉明香,關欣,國外棕地治理對我國城市閑置土地利用的啟示,經濟研究導刊,2013, 8: 71-73

      [3]郭鵬,梁燕華,朱煜明,基于組合權法的棕地再開發多層次灰色評價,運籌與管理,2010,5: 129-134

      [4]美國環保署超級基金網頁:epa.gov/superfund

      [5] WorldBank,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in Policy and Regulatory Frameworks for Brownfield Site Management, September, 2010

      [6]美國環保署棕地網頁:epa.gov/brownfields

      [7]USEPA, Brownfields Federal Programs Guide, 2013 version, 2013

      英文標題及摘要

      US Experiences on Financing Brownfields Redevelopment and Lessons for China

      Yang Ning, Shen Tiyan

      School of Government,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Abstract: Brownfields remediation and redevelopment is an important issue for most cities where old industries existed. This paper analyzed various financing tools that are being used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se financing tools incorporated brownfields redevelopment into revitalization of economically depressed area. Various grants, loan and tax incentives effectively helped lessen debt burden at early stage of project development, and reduce costs for financing and project development. These experiences and lessons are beneficial to urban renewal and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hina.

      作者簡介:

      污染場地治理技術范文第5篇

      一、當前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存在的問題

      一是法律法規缺失。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土壤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分散在《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復墾條例》、《農藥安全使用標準》等不同法律法規中,對土壤污染防治的規定不系統,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細則和有威懾力的責任追究條款。

      二是監測水平滯后。多數地區缺乏土壤監測必備的儀器和人員,尤其是基本農田和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等重點區域存在監測站點布置過少、監測項目少、監測數據流通信息不暢、專業技術人員缺乏等諸多問題。

      三是修復技術不成熟。我國現有的土壤污染修復技術大多數仍處于實驗階段,有些還只僅適用于實驗室的小規模實驗,與工程的實際推廣尚有一定的差距。同時,現有修復技術成本較高,修復設備與藥劑大部分仍然依賴進口。

      四是防治資金短缺。土壤污染防治對資金的需求量很大,目前主要由政府買單。而政府財力的相對有限性使防治資金的來源受到很大局限。尤其對于無主的污染場地,由于其大多數位置偏遠,開發利用價值不大,地方政府配套資金積極性不高,中央資金的杠桿作用難以有效發揮。同時,目前我國土壤治理修復的商業模式尚未形成,社會資金進入相對困難。

      二、發達國家的經驗借鑒和相關建議

      自上個世紀以來,美國、丹麥、英國、德國、日本等國家圍繞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檢測、治理、防控、資金、懲治等諸多環節,建章立制、標本兼治,逐步形成了較為完整和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如美國設立了污染場地管理與修復基金即“超級基金”,并以這一基金為核心,制定了全面有效的污染土地管理框架。針對責任方建立了“嚴格、連帶和具有追溯力”的法律責任,即不論潛在責任方是否實際參與或造成了場地污染,也不論污染行為發生時是否合法,潛在責任方都必須為場地污染負責。丹麥在2000年就頒布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并建立了全國統一的土壤污染數據庫,實現資源共享。同時設立了土壤檢測點,對土壤進行長期實時監測,進行動態管理。英國早在上世紀90年代初就建立了污染土壤暴露風險評估導則,制定了詳細的土壤污染指導性標準,并逐步形成和完善了基于風險的污染地塊管理框架體系,有效地保證了土壤污染防治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借鑒發達國家經驗,針對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現狀,建議:

      1.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制定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并相應配套各類法規細則,構建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為土壤污染防治和治理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2.全面開展土壤環境質量普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土壤環境質量普查,摸清底數,并建立全國土壤環境質量數據庫,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3.編制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和實施計劃。在全面摸清底數的基礎上,編制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和實施計劃,明確各級政府和機構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并根據不同區域土壤環境狀況,按照輕重緩急,統籌規劃,分步實施。

      4.建立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將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列為常規環境監測內容,建立起完善的土壤監測網絡,制定科學的定期監測制度,長期、動態、實時地對土壤及其生態環境進行監測,并定期公布全國和區域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5.拓寬防治資金投入渠道。一是按照“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對土壤污染實行永久性的污染責任追溯制度,土壤污染者除了要承擔受害者的賠償責任外,還應承擔土壤修復費用。二是建立專門的土壤污染資金保障機制,成立類似美國“超級基金”的“土壤污染治理基金”,主要用于解決找不到責任者或責任者沒有實施修復能力的土壤污染的管理和修復,保證土壤污染防治資金來源的穩定。另外,政府還應進一步加大對土壤污染治理的科研開發、企業的清潔生產、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等方面的資金扶持力度。三是完善市場機制,引入社會資金進行土壤治理修復。

      6.加強防治技術人才支撐。一是制定土壤修復企業準入制度,引導行業有序規范發展。二是加快相關人才培養和設備研發。一方面在各大高校增設土壤修復等方面的專業,加大專業土壤防治人才的培養力度;另一方面相關科研部門要加快土壤污染治理設備、原料等研發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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