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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和法律專業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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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和法律專業的區別

      法學和法律專業的區別范文第1篇

      前文已述,不當以《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課》的存在否定法通識課存在的意義;并談及了法通識課與部門法律課程的關系。指出法通識課與部門法律課程的基礎性和專業性的關系。于此進一步闡明基礎性與專業性不可互相取代的關系。商學院各教學系數量不同地開設了一些相關部門法律課,以服務于各專業人才培養的法律知識儲備之需。因此,必須闡明,已經開設了部門法律課,是否還有必要開設一門法通識課。這需要釋明法通識課與部門法律課的功能差異,從而表明彼此不可替代的教學地位。法通識課與部門法律課程都服務于法律知識的培養,這是相同的教學功能。但它們不應該互相取代,它們有各自的功能目標。相比較而言,法通識課服務于法律學習工具性目標,側重于培育學生形成對現行法規范形成全視角的概念性認識,初步具備學習法律知識的能力,形成找法、用法技能性知識能力。部門法律課則立足于專業學習需要,作為各專業人才培養的知識組成養分而存在,其內容依附于專業知識需要而各有差異。就知識構成而言,部門法律課程只介紹法律知識體系中一個局部。因此,部門法律課程教學是要培養學生與相關專業具有關聯性的法律規范,而不是為了培育學生學習法律的能力,也不立足于法律制度體系認知法律。這種功能上的差異,在教學上表現為要有效地推行部門法教學,應以法通識課為基礎。為說明這一關系,以作者所授《經濟法》課程為例。

      《經濟法》作為一門部門法,就其在我國法律制度體系的劃分中,以一個部門法而獨立存在。但由于非法學專業的教學不是專業的法學教育,以學習法律知識為旨,為非法學專業學生開設這門課程,并未按照法律制度體系的劃分確定學習內容,而在在“經濟法”這處標題下,劃入了民法、商法和社會法等部門法律類別的內容,這就要求學生對我國法律制度體系有前提性理解,才不至于在學習中犯方向性錯誤,更好地理解法律規則的內涵。同時,在具體教學中,大量法律術語的使用(這是任何部門法律教學無法回避的語言困境),學生必須有必要的知識儲備。否則,學生如果連“權利”、“義務”、“責任”、“訴訟”、“時效”這些最基礎的概念都無法理解,教學的展開幾乎寸步難行。非法學專業的法律教育當然不必要求學生深刻理解作為專業法學教育的基礎概念,但沒有常識的認識,法律的學習并不能實現服務專業知識的目的建構。即使一個簡單的法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產品質量法第二條第一款)一個沒有經過法通識教育的學生也難以準確地把握其內涵和適用。而一個有閱讀法律基本技能,受過法通識課培養的學生,卻很容易把握這個法條的基本內涵和適用方式和范圍。這可以說明,法通識課有部門法律課程不能取代的存在意義。

      二、法通識課的學科知識建構

      前文已述,立足于商學院的法通識課程,區別于現有的法律基礎課和法學通論課,是一門在內容上基于商學背景建構的新課程。要開設一門新的課程,兩個基本條件必須滿足:合格的教材與師資的保障。師資保障立足于商學院的人才制度,超出本文的論證。教材是教學得以展開的基礎。盡管一門成熟的課程,如果有有經驗和飽學的教師,即或暫時沒有教材,教師可以在教學過程中以教學手稿,一邊探索一邊完成教學,并在此過程中形成學科教學所需教材。但商學院不是專業的法律院校,沒有大量的專業法學師資儲備,難以實現這種沒有教材基礎的高素質師資需求。法通識課作為一門新課程,一旦開設將面向全校,不是一兩個教師能單獨完成,需要有一個教學團隊。因此,合格的教材,是教學必備的基礎性條件。因此要開設這門課程,必須有合格的教材。就現有市場上能夠尋找的教材而言,一本現存的,符合商學院教學實際的合格教材很難能找到。合格教材的獲得,必須通過商學院自身解決。立足于商學院商務人才培養目標,作者對商學院法通識課教學內容作如下簡要設計。

      法通識課以培養學生樹立基本法律意識,初步了解我國法律制度,具有理解和閱讀法律法規的基本能力,能一般地找法、用法為教學目標。基于這一目標,在教學內容上由三個部分組成:法基礎理論、法律方法和部門法律知識。法基礎理論為學生學習和理解法律知識作概念性準備。法學作為一門科學,有自身特殊的概念體系。了解基礎性概念,是入門的鑰匙。但是,由于法學理論發展的豐富,決定了其概念體系的龐大,一門通識課只能在內容上有所取舍。就入門學習必不可少的元概念進行學習。這些概念包括權利、義務,法的淵源和效力,以及涉及權利救濟的訴訟,等基本概念。“法律方法論是一門關于正確和公正地作出法律判斷的學說。”作為一門通識教材,不必系統地介紹和探究作為學說的法律方法論。但是,學習法律知識的目的是要樹立法治觀念,找法、用法。要做到遇事找法,要學會正確地應用法律。法律應用是一種判斷活動,是要斷定事實是否符合法律。將個案向規范提升,將規范具體化,使規范向個案下延,在此過程中形成特有事件的法律判斷,這是一個需要專業法律知識素養才能有效完成的行為,因此,專業的法律問題必須求助于職業法律人,“真正的法律服務工作仍然要靠專業的律師才能勝任。”通識課能夠承載的是,培養學生通過了解法律部門的基本知識,能夠初步具備對不同法律問題對應不同部門法,實現法律與事實的初步建構。并通過學習培養正確閱讀和理解法律條文和法律規范內涵的能力,正確適用可類比的相似案例的能力。

      法學和法律專業的區別范文第2篇

      法學本科教育首先是一種素質教育,法律人才的培養應當以素質教育為基礎是一種較少具有爭議的共識性觀點。從法律人才培養本身來說法律關系的復雜性和多樣性決定了法律人才必須具有廣博的人文經濟、社會歷史乃至哲學基礎和自然科學技術基礎。素質教育的法學教育觀解決法律人才知識結構和通識性基礎的塑造問題,從這點上說法律的博雅性與通識性決定了法學教育的素質教育屬性。從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實際來說,法學本科畢業后有相當比例甚至是多數并不直接進入專門的法律職業領域,而從事和法律相關甚至是不直接與法律相關的職業領域,通識性知識與思維訓練也就顯得十分必要。因此無論就法學本科教育培養的法律職業性人才的需要還是就與法律相關的非法律職業性人才培養來說,法學本科教育的素質教育屬性都是必須的。這里的素質教育性質涉及的是法學本科教育中培養法律人的堅實的人文社科、歷史哲學乃至自然科學技術等知識與理念,從而樹立起博雅性、通識性法律人才的觀點,避免單純的法律匠人式的法學教育[4]。至于其中的法律專業素質不應當是此處強調的法學教育素質教育之內容,法律專業素質培養需要通過其法律專業教育和職業教育屬性來體現。其次,法學本科教育的專業教育屬性是由法學專業的本科教育屬性所決定的。法學本科教育首先是本科教育,本科教育的特點在于其專業教育屬性,這種專業必然具有學科的特點,它既不同于單純的技能培養的職業教育(VocationalEducation)也不同于培養學術研究性的法學科研人才。法學本科學教育目標在于培養法律人才獨特的法律思維和處理法律疑難問題的綜合專業能力,這種綜合的專業思維與專業能力必然建立在對系統化的法學綜合專業知識體系的掌握基礎上,自我國恢復法學教育以來,法學本科教育在專業教育上的成績是顯著的,法學專業經過上世紀的幾次調整整合形成了較為規范的法學本科專業教育體系。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有些學者在強調當前法學教育存在主要問題是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關系的脫節與混亂時,在突出法學教育職業教育屬性特點時,沒有注意了法學本科教育不同于其他法律教育的特點即本科教育的專業教育特點,專業教育是法律職業專業技能的基礎,沒有法學專業教育談不上法律職業技能,這也是法律職業教育特點不同于其他職業教育的重要特點。本科法學教育的專業教育特點決定了法學教育的學科教育的系統性和知識性特點。最后,法學本科教育的素質教育和專業教育屬性最終必然要導向法學職業教育,法學本科教育的職業教育特點是由法學教育內在固有的特點所決定的。第一,所謂法學教育的職業教育屬性指的是法學職業教育是法學專業教育基礎上的法律職業能力的培養,是LawProfessionalEducation,而不是LawVocationalEducation。在這里沒有法律專業教育便沒有法律職業能力的培養,法律職業與其他職業的區別在于其法律職業的專門性,從這點上講法律教育不應該有技能型的職業教育,法學教育與醫學教育有相似共同之處,這是由法官與醫生職業的專門性所決定的。由于我國對法官職業定位上的偏差(定位于公務員)導致對法官專業性乃至整個法學教育的目標定位認識模糊。只有良好的專業理論教育基礎上才能培養法律人真正具有的職業法律表達能力、探知法律事實能力和法律思維能力。因為“法學教育的目標不在于填鴨式的知識灌輸和法條的背誦,也不在于對天文地理的簡單通曉。而在于培養法律人才獨特的法律思維和處理法律疑難問題的綜合能力”[5]。第二,法學職業教育重點強調的是法學專業教育的導向是法律職業能力的培養。從高等教育的一般原理來說,專業教育的導向并非都是職業能力培養,換句話說,專業教育并不必然與職業相對應,事實上許多專業并非都有其對應的職業,這也是本科專業教育與單純技能教育的區別所在,職業技術教育的所謂“專業“一定是也應該是對應具體的職業,其培養重點在于職業的勞動技能。而本科專業首先是建立在特定學科基礎上的,并不必然與特定職業對應,當然最終會是職業能力培養與提升的基礎。但法律職業共同體如法官、檢察官、律師等的專業性使法學專業教育具有其他非與專業性職業對應的專業教育不同的特點,即法學專業教育必須以法律專業性職業教育為導向。當然,法學職業教育導向并不意味著法律人才僅僅面向法律職業共同體,更不能理解為僅僅面向公檢法或法官、檢察官、律師為主的單一的所謂法律職業,但以法官、檢察官、律師為主的法律人當然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核心,當然是法學本科專業教育的核心價值取向之所在。事實上,世界各國法學教育模式無論區別多大,均強調法律專業教育基礎上的專業性職業教育。總之,法學教育既是通識教育,也是專業教育,更是職業教育,通識教育是前提,專業教育是基礎,職業教育是導向(目標),教育部法學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在制定法學本科教育的國家標準時將法學教育性質表述為素質教育、專業教育基礎上的職業教育,這種表述對我國法學本科教育性質定位是恰當的準確的。這種性質與定位下的法學本科教育既是理論學習,也是實踐培養,通過法學本科教育培養學生的法律表達能力、探知法律事實能力和法律思維能力。

      二、本科法學專業職業教育目標的多元化

      如果說整個法學教育的性質與目標定位為素質教育和專業教育基礎上的職業教育的話,那么本科的法學教育與其他形式的法學教育(如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和法律專業碩士)之間定位的區別又在哪里。這是思考本科法學教育特性的關鍵,恰恰在這一問題上法學教育界思考甚少,更是甚少在此基礎上提出針對性的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方案及其本科法學職業教育目標的實現。法學本科教育的特性的確是需要我們認真對待與思考的問題。我們認為法學本科教育的職業教育目標的多元化應該是區別于其他形式的法學教育(包括科學學位的法學碩士、博士與專業學位的法律碩士)特殊性之所在。多元化的法律職業教育是本科法學專業職業教育目標之所在。法學本科職業教育多元化是相對于對法學本科教育職業化教育目標的一元化而言的,在當前強調法學本科教育的職業教育屬性與定位的討論中,許多人把法學本科教育職業教育目標理解成法學本科職業教育應當定位于培養以法官、檢察官、律師為主體的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成員,進而認為“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主要是由法律職業的基本要求所決定的”[6]。以法律職業(法官、檢察官、律師)的基本要求來決定法學本科教育全部的指導思想下,出現了許多法學院本科教學中有意無意地以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來衡量法學本科教育成績的現象。傳統的法學本科教育與法律職業教育的脫節的確不利于法學本科人才的培養,但把本科法學教育本科人才培養與所謂的狹義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培養視為一一對應的關系,顯然也會損害法學本科教育的高等專業教育的基本屬性。如果把法學本科職業教育性質簡單地定位于對所謂狹義的法律職業教育共同體的培養,將會使法學本科教育的道路越來越窄。法律本科職業教育目標的選擇決定了狹義的法律職業共同體是法律職業教育的核心,但不是全部。簡單地一元化地把法學本科職業教育目標等同于狹義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培養將會把法學本科教育引入另一個歧途。構建以法律職業共同體為核心的法律人是整個法學教育的目的和意義之所在。實際上,“法律職業(legalprofessional)泛指以從事法律事務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特殊職業的總稱”[7]。事實上不同國家對法律職業和范圍界定也各異。廣義地說,“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如法官、檢察官、律師視為法律職業外,還把警察、會證員、法律顧問、立法工作者、法學教師及研究人員等法律工作者也納入法律職業范圍之中”[8]。任何一個職業共同體都是有其內核、結構層、表層以及相關聯的交叉的領域。法學本科教育作為法學教育的主體當然不可能只面對某個層次某些方面,盡管這些方面是其內核。內核的引導不能取代整個法學教育本身。法學本科職業教育目標的多元化、多層次化是由法學本科人才培養的社會需求、中國法學本科教育的現實和現代法學高等教育自身的特點所決定的。首先,從法學本科人才培養的社會需求上看,國家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元化。如果我們對這種多元化(應該說是多元化不應視為多層次)進行結構分析,這種需求至少有三個方面。

      一是核心需求,即法律職業共同體尤其是狹義的全部法律職業共同體(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人員必須接受本科法學教育,如果做不到這一點,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需求的核心地位也都會動搖,國家社會在構建狹義職業共同體時的必要條件須是接受法學本科教育。從這點上說,司法考試必須以法學本科教育為起點,否則法學本科職業教育的命題和法律職業共同體對法學本科人才培養的核心需求地位都難以成立。

      二是對法學本科教育的普遍需求。在當代中國法學教育尤其是作為主體的法學本科教育擔負著法治國家、法治社會和法治政府建設的特殊使命,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建設需要的不僅僅是狹義的法律職業共同體人才,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的建設也不僅僅靠狹義的法律職業共同體。當今社會企業法務、政府法務、社會管理法務、行政執法無一能夠離開具有法律專門知識和受過良好法學本科教育的人才,從這種意義上說,國家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更加廣泛,這種更廣泛意義上的法律人的存在才真正是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所必需的,在一定意義上說,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建設水平更取決于社會對此類人才的需求,因此,普遍需求比核心需求對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的建設更具超越性的意義。這種普遍需求客觀上也要求本科法律人才培養與教育不能僅僅局限于狹義的法律職業能力的培養,而是在核心法律職業能力上的綜合性的法律能力與綜合素質的培養,這也是現代法律復合型人才培養的應然內容。

      三是國家社會對特殊法律人才的特殊需求也決定了法學本科職業教育目標是多元的。這種以某種特殊專門需求為導向的法律人才需求也是現代社會對法律人才需求的重要內容。如社會對某些國際化的專門法律人才、知識產權法律人才等。這種特殊需求的法律人才需要法學本科教育除了注意一般的職業法律人才具有的一般性知識能力素質之外,不需具有某些非法律專業的知識能力與素質,在法學本科人才培養中復合性人才培養有許多含義,其中也包含著多專業基礎上的法律專業或者說法學專業加其他某些專業,在這里雙專業、多專業法學復合人才培養也是法學復合性人才培養的題中應有之義。目前許多專業性高校開展的結合自身學校特色定位來培養合乎自身學校特點的復合法律人才對此類人才培養具有重要的意義。如外語院校法律專業強調外語加法律專業,工科院校辦知識產權法學等等,均是滿足了特殊需求的法律人才培養。其次,從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現實來說,本科法學職業教育目標也必須是多層次的。我國法學本科教育是法學教育的主體,專科職業院校法學專業目前生存的空間很小,法律專業碩士教育興起其規模有擴大之趨勢,特別是近年出現的法碩(法學)、法碩(非法學)使法碩這種專業學位的教學也十分復雜,但總體數量與法學本科教育相比還是十分有限,法學專業學位碩士數量增加使科學學位法學碩士數量也日趨減少。此種情況下,與法律專業碩士不同的法學本科教育定位必須重新認真思考,目前全國已有624家高校開設法學本科專業,法學本科專業所在的大學無論從類型、層次、地域上均千差萬別,在遵循法學本科普通高等教育規律基礎上,其特色與水平的定位必有差異,不同特色水平的高校所辦法學本科專業其特色定位、水平定位、服務面向定位也必有差異,因此在強調法學本科教育的職業教育(LawProfessionalEducation)性質定位的基礎上必須而且只能堅持職業教育目標的多元化,這是從中國法學本科教育現實選擇。一元化的本科法學職業教育將會使全國六百多所法律院系失去特色,也無法滿足國家社會對法學法學本科人才需求的多樣化的要求,法學本科教育將會越來越窄,最終脫離法治中國建設的需要。最后,從現代法學本科教育自身的特點與發展規律上看,學科交叉與融合也越來越成為現代法學本科教育的重要特點,這也決定了法學本科職業教育目標是多元化的。法學本科教育的特色構建是所有本科法學人才培養中的重大問題,高水平也許本身就是特色,但不可能要求六百多所院校都是高水平的,特色的構建就顯得尤為重要。當前我國許多單科性或單科性為主的多科性高校辦法學本科教育,其特色正是在于結合自身院校的特色學科來定位和構建,這就決定了這類院校法學專業學科特點必須與其他優勢重點專業學科相交叉相融合。目前許多不同類別高校法學院系組織起來形成不同類別高校法學教育分會在探討特色法律人才培養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如全國財經院校教育研究會法學教育分會每年討論同類院校中法學人才培養中的問題,構建財經院校法律人才培養特色,這樣既推動了法學本科教育水平與特色的提升,也推進了此類院校主干學科特色的打造與水平的提升。總之,法學本科專業與其所在學校其他特色優勢專業學科的融合與交叉也將是本科法學職業教育多元化的重要推動力。

      三、多元化本科法學職業教育的實現

      從法學本科教育的一般規律與我國法學教育的現實性出發是探討我國法學本科教育性質與目標定位的必然思路。循此思路要求我們必須堅持:

      一是本科法學教育職業化教育目標不能改變,多元化必須是法學職業教育的多元化,否則本科法學教育失去了導向性目標,沒有職業教育(LEP)的專業教育,就像沒有專業教育的素質教育不是高等教育一樣。二是狹義的法律職業共同體(法官、檢察官、律師)是核心需求,當然是法學教育核心目標,但不是全部。目前首先要做到的是實現法學本科教育是通往狹義法律職業的必要條件和唯一目標。三是建立在本科法學職業教育目標基礎上的一定是法學本科職業教育目標的多元化和可選擇性。不同類型、層次學校法學本科教育可選擇不同的職業化教育目標,各學校內部法學本科專業之內其培養目標也是可選擇的,多元化的選擇使本科法學教育職業化是多元的、多樣的,也才能更好地滿足國家社會對法律人才的多元化、多樣化的需求,進而推動法治中國之建設與法學教育之繁榮。對于多元化的本科法學職業教育目標之實現最為重要的是以下幾方面:一是關于人才培養目標的定位。本科職業化法律人才的多樣化問題是每個不同類層次、類型高校都須認真研究的問題,不同層次、類型高校要結合自身的層次、類型和服務面向定位與特點,從國家社會對本科法律人才需求出發來構建本科人才培養目標的定位。以廣東財經大學為例。我們在實施國家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時,適應多樣化法律職業要求,根據我校經管類院校的性質和辦學定位,以復合型、應用型法律職業人才為目標,以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區為載體,開展司法實務和企業法務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創新工作。(1)卓越司法實務人才培養。司法實務主要以培養滿足廣東乃至全國法治建設需要的司法實務精英人才為目標,強化法學理論教學改革,由知識單一傳授轉向知識應用和思維能力訓練并重。夯實學生的法學理論功底,強化實踐教學,提高學生從事法律職業所必需的尋找、運用法律的能力、認知案件事實的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表達能力、法庭審判的控制能力、法律文書寫作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等法律實踐技能。(2)卓越企業法務人才培養。結合廣東財經大學經管類專業的性質和法商結合的辦學特色,根據法學院畢業生的走向和廣東律師的業務特點,著力培養企業法務復合型法律人才,即在對學生進行系統的企業法律知識培訓的基礎上,突出訓練學生的非訴訟企業法律實務技能,如法律談判能力,合同的審查能力,法律風險的預測能力等,為廣東乃至全國的企業培養復合型法律實務人才。

      二是人才培養方案的課程體系設置問題。多樣化的人才培養目標必須需要在培養方案課程設置中在強調法學本科教育一般規律基礎上要體現其各自的特點,這就需要對課程體系進行系統思考。首先,目前確立的14門核心課程是否是從法學的職業教育性質定位來設置的,是否過分地突出了法學專業教育的特點,目前許多法學專業對傳統核心課程教學內容進行改造,突出課程中的實踐實驗教學環節就是試圖克服此類課程中職業教育理念缺乏的現象,不僅如此,法學本科專業是否必須不顧其他專業定位整齊劃一地進行14門核心課程的教學,相比其他專業如應用經濟學、工商管理類本科專業法學類專業核心課程過多、學分過大也是不爭的事實,也為許多特色院校廣為詬病,核心課程的幾次修改成為各個法學二級學科利益博弈的結果,甚少考慮本科法律人才培養變革現實需要,這的確是教育部法學類專業教指委應當反思的問題。正如有學者指出的“現在許多核心課程的設置并沒有按照這種培養思路和教育規律進行設置,而是成為標榜某一分學科或部門法是否重要的標志。這種狀況造成的結果是很少考慮這些核心課程對培養高素質法律職業人才有哪些實際作用”[9]。法學專業公共必修課程和專業核心課程的學分比例過大,再加上必須的通識選修學分的安排,使專業選修學分過少,客觀上使法學職業教育目標多元化難以實現。

      法學和法律專業的區別范文第3篇

      關鍵詞:發展形勢 特點 誤區 教學模式

      《關于加強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01]4號)指出:“按照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要求,為適應經濟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挑戰,本科教育要創造條件使用英語等外語進行公共課和專業課教學。對高新技術領域的生物技術、信息技術等專業,以及為適應我國加入WTO后需要的金融、法律等專業,更要先行一步,力爭三年內,外語教學課程達到所開課程的5%-10%。暫不具備直接用外語講授條件的學校、專業,可以對部分課程先實行外語教材、中文授課,分步到位。”中國經濟的成功入世,使中國的法律體制和法學教育成為日益關注的焦點,同時,法學雙語教學也成為高校的重要研究課題。

      一、法學院校所面臨的雙語教學發展形勢

      隨著國際化和文化多元化發展進程的加快,社會迫切需要大量既有豐富的法學知識,又精通外語的法學人才,他們必須能夠熟練地運用和處理法律文書,甚至還要獨立面對國際法律案件,很多法律術語、條款都源于西方法律,有些書籍為英文原版,而外語作為一種語言介質起著關鍵性的作用。21世紀,法學院校面臨著培養高端國際法學人才、并以此提高自身價值的嚴峻挑戰。再者,“入世”以后,我國的經濟和文化融入世界的步伐加快,與世界其它國家的交往和貿易往來更加密切和頻繁,產生摩擦在所難免,因此,迫切需要大量既能夠運用外語又精通國際法律規則的專業人才。

      二、法學雙語教學的特點

      (一)專業性

      法學的產生是以法律的產生和發展為前提的。法學是以研究法律和法律現象為對象的社會科學。法學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名詞、術語專業性比較強,而且文字艱深,詞匯量大,這就要求雙語教師準確理解這些術語;另外,法律語言文體特殊,這就要求雙語教師對法律書籍的漢英版本進行對照學習,掌握法律文書的文體風格和特殊語言,努力達到專業水平。

      (二)實用性

      法學是一門實踐性比較強的學科,許多法律法規和法學原理都是從實踐中得出來的。目前的大學英語教學實際應用性不強,不少高校法學專業的英語教學仍限于單詞的解釋和語句的翻譯,忽視了對學生實際應用能力的培養,部分學生雖然通過了國家英語四級和六級考試,卻仍然無法用英語自由地表達,難以進行日常交流,更談不上用英語進行法律事務的交流,大學課程與社會需求之間的脫節如果不能及時解決,將會影響或抑制學生、大學、乃至社會的發展,目前,大學英語教學和法學專業雙語教學之間的關系成為一線教師探索的熱點。

      (三)時效性

      “法律是一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是一定社會意識形態的反映,法律信息的內容則是這一特定歷史條件下的法律現象、法律觀念和法律意識的總和。在傳播和利用法律信息時,如果離開了對特定的歷史條件的分析,就不能正確地揭示法律信息的內容實質。”(《法律信息特性及其傳播》,周黎明,武漢大學圖書情報學院,《圖書館論壇》,1999年3期)法律信息的這一特征決定了法學研究的時效性,因此,法學雙語教學的內容更為復雜,不僅要對國內外的立法、司法、執法本身進行動態研究和學習,而且要對其相應的英文術語和表達方式的變更進行不定期的學習,這無疑給法學專業雙語教師增加了挑戰。

      (四)跨文化復雜性

      法律體系龐大,內容涉及面廣,既包括國內的也包括國外的,既有國家的也有地方的,法律事務的處理往往涉及到不同文化、語言、行政管理體系和法律法規的交織,思想和語言上的溝通成為法律事務中一個舉足輕重的部分。

      三、目前雙語教學模式誤區分析

      雙語教學源于雙語現象,《朗曼應用語言學詞典》中對“雙語教學”的解釋為:“The use of second of foreign Language in school for the teaching of content subject”,即:能在學校里使用第二語言或外國語并旨在進行學科教學的運作方式。但對雙語教學實施的過程和雙語使用的比例并沒有規定。就我國大學雙語課程實施情況而言,雙語教學主要有兩種形式:聘請外國教師或本國教師使用外語教材用外語進行教學;使用外語教材,以中文授課。目前,我國許多院校將雙語教學中第二語種(主要是英語)的使用程度作為雙語教學模式理想化或先進性的評判指標,這一指標從根本上來說不符合國際范圍內所談論的雙語教學的初衷,但是由于師資力量薄弱,學生外語水平有限,且學生在日常交往中主要使用母語――漢語,對外語的依賴性極小,加之師生對于雙語教學還要經過一段時間的探索和適應過程,因此我們不妨將上述評判指標作為階段性標準,以后再根據中國國情和雙語教學進展狀況實施階段性的計劃。此外,各大院校的教學特點、課程特點和培養目標也有很大的差別,因此還必須因地制宜,找到適合自身的雙語教學模式。

      (一)認識誤區:雙語教學≠外語教學

      法學雙語教學必然涉及英漢雙語的學習,其中涉及的最重要的問題之一就是如何正確看待英語語言和法律教育的關系,以及如何將法學雙語教學與大學英語教學區別開來,也就是說,首先要明確法學雙語教學的目標。教育部最新制定的《大學英語課程教學要求》中提出,大學英語的教學目標是培養學生的英語綜合應用能力,特別是聽與說的能力,使他們在今后工作和社會交往中能用英語有效地進行口頭和書面的信息交流。可見,大學英語教學側重培養學生的基礎聽說讀寫能力。而法學雙語教學并非通過語言課程來實現語言教育的目標,而是通過學校教育中提供的法學教育資源來達到幫助學習者掌握兩種語言的目的。它的目標是培養既有法學專業知識,又有雙語表達能力的法律職業人才,而不是單純的外語人才。

      (二)操作誤區

      A. 機械英漢翻譯式教學:即,教師在朗讀或翻譯專業英文教材,或采用英文教材,教師完全使用漢語進行教學,違背了雙語教學要求達到雙語學習目的的初衷。

      B. 傳統語法點教授教學:沿用了傳統的大學英語教學舊習,容易導致以教師為中心,即以教師講解為主的傳統教學模式,側重語言的學習,但忽略了專業知識的學習。

      C. 聽說讀寫能力培養不均衡:多數高等院校現有的教師中,外語水平和專業教學能力有較大差異,大多從事法學專業教學的教師英文水平有限,尤其表現在口語表達能力和聽力上,因此在雙語教學過程中易導致過分注重法律文獻閱讀和寫作能力的提高,忽略聽力和口語交流能力的提高。

      四、對法學專業雙語教學實施的建議

      雙語教學的實施是一項系統工程,要考慮到教材的選取、課程的設置、師資的配備、教學方法的選擇等各個方面,并將其合理匹配,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

      (一)教材

      我國雙語教育專家王斌華教授在全國部分省市雙語教學論壇上的講演中指出,雙語學習的問題之一在于“學生沒有始終閱讀‘原汁原味’的英語。我國的英語教材大都是經過剪裁、加工或詳細注解的。長期大量閱讀經過人為剪裁、加工或詳細注解的課文,使得我們的學生始終停留在語言學習性閱讀的層面,沒有進入語言應用性閱讀的高度。”王斌華教授曾將現有雙語教材分為:國外引進教材、國內出版教材、學校自編教材和翻譯的教材,但這些教材良莠不齊,或脫離我國社會環境,或脫離學生的認識水平,或出版的各級教材不配套,可見,在教材的編寫和出版方面我們還需下很大的功夫。

      法學雙語教材的編寫和審定應堅持嚴格、準確、系統、全面的原則,兼顧法學專業性、實用性、時效性和跨文化復雜性的特點。好的教材是開展法學雙語教學的重要前提之一,各高等院校在教材的選用方面也要精挑細選,堅決杜絕概念模糊、語言應用有錯誤及沒有配套資源輔助的教材,應注重各個等級的教材之間的連貫性,避免學習中出現斷層現象,有條件時可自行開發適合本校課程設置和教學特色的雙語課本。

      (二)課程設置

      法學專業雙語課程的開設應與國際接軌,這是由經濟全球化決定的。法學院校應在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等課程中先行推動雙語教學,待教學成熟后可拓展至其它課程。在實施過程中,宜采用以點到面的方式,可首先開展小規模示范課,如:以選修課、公選課等形式授課,經過經驗總結后再進一步調整課程的設置,逐步加大雙語教學的力度。

      (三)師資

      目前,我國雙語教學還處于實驗階段,雙語師資嚴重短缺,理論上說,雙語教學可以由精通英語的法學專業人員來承擔,也可以由進修過法學專業并獲得相應學位的英語專業的教師來承擔,或聘請法學專業的外籍教師授課。但條件是,在雙語教師資格審定方面要有一定的標準,在本校師資力量不足的情況下,可實施外聘,內外結合、增進交流、統一課件、加強對雙語教師的培養和監管力度、鼓勵和支持法學專業的教師進修英語(尤其是增強口語交流和聽力能力)或英語專業的教師兼修法律課程并為他們設置一些考試、不斷壯大法學雙語師資隊伍,也可增加校內法學專業老師和英語專業老師間的互助,通過教師間的相互授課和學習達到提高語言和專業水平的目的,節約資金和時間。

      (四)教學方法

      在授課過程中,應轉變觀念,避免傳統的以教師為中心、以課本為中心和以課堂為中心的單一灌輸模式,注重教與學的互動,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和積極性,綜合運用講授、案例、研討等教學模式達到在學習專業課程的同時掌握語言知識的目的。由于多數高等院校處于雙語教學的實驗和探索階段,而雙語教學對于教師、學生和學校來說都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因此,可以采用階段式的教學方法。逐漸加大課堂應用外語的比例,逐步提高學生專業英語的認識和應用能力。

      第一階段采用英文滲透教學方法,即在正常的法學專業學科教學中適當穿插使用英語。包括一些常規的課堂用語、名詞術語等,并適當輔以漢語解說。讓學生掌握一些專業詞匯,培養學生的英文閱讀興趣,為以后的深入學習打好基礎,英文使用量宜在10%―15%。

      第二階段采用英漢交替法,即交替使用中英文兩種語言,或以中文為主,在理解中文的基礎上適當用英文補充;或以英文為主,在教學的同時適當輔以中文解釋和說明。這一階段是雙語教學的主要過程,也是學生掌握雙語知識的主要過程。雖然經過第一階段的滲透教學過程,學生的專業英語接收能力已經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第二階段的教學也應該是漸進的,課堂上的英文使用量在50%左右為宜。

      第三階段主要采用純英文教學方法。即在某門課程中選擇一定的內容,用一定的時間進行純英語的專業學科教學。對于法學專業來說,一般可以選取某個章節或某個案例進行示范教學。這個階段是對專業學生英語能力的強化訓練和全面提升,讓學生真正感受英文環境,提高學生使用英語的能力。根據我們現在的實際教學狀況,這部分內容占總課時量的比例不宜過大,以每學期6―8個課時為宜。這三個階段的雙語教學可根據學生的英文水平分班分級同時開展,以必修課和選修課結合的方式,力求達到因材施教,循序漸進。

      參考文獻:

      [1]T.朗曼.朗曼應用語言學詞典[M].香港:朗曼出版社,1988: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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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王旭東. 關于“雙語教學”的思考[EB/OL].(2002-02-26)省略.

      法學和法律專業的區別范文第4篇

      關鍵詞:專門院校;專業法學人才;課程設置;課程改革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2851(2011)03-0066-02

      目前,我國高等學校的法學專業設置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專門的政法類大學,如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等;二是綜合性大學里的法律系或法學院,如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等;三是以專門院校里的法學院系,如吉林大學法學院、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等。通常政法類院校是以培養法律應用型人才為特色的,綜合性大學以培養理論型人才為特色,而專門類院校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應該與其他院校有所區別,體現自身的特色,即要培養出專門、專業法律人才。本文僅就專門院校專業法學本科課程改革談本人之粗淺看法。

      一、專門院校法學本科專業課程改革的意義

      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高等學校要辦出特色,要提高教育質量。高等學校要有特色、高水平,這不僅是國家發展的要求,是未來發展的趨勢,也是高校自身的選擇。從現實情況來看,我國法律人才為數眾多,但高層次、高素質、專門法律人才短缺卻尤為嚴重,培養法學專才已成為大勢所趨。專門院校法學專業本科課程改革意義重大,主要表現如下:

      (一)專門院校法學專業本科課程改革是《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的要求。《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要求“高等教育承擔著培養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現代化建設的重大任務……到2020年,高等教育結構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鮮明,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整體水平全面提升……。”《綱要》還要求:“……著力培養信念執著、品德優良、知識豐富、本領過硬的高素質專門人才和拔尖創新人才。”要培養高素質法學專門人才和拔尖創新人才,專門院校專業法學本科課程改革是當務之需。

      (二)專門院校法學專業本科課程改革是合理配置法學教育資源。據不完全統計,全國1000余所普通高校中已有650余所設置了法律院系或法律專業。《2009年北京市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北京市2008屆本科畢業生畢業半年后失業或離職量最多的10個專業,占本科失業量的44.0%。失業或離職者最多的5大專業依次是:法學、工商管理、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英語、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其中2008屆法學類本科畢業生就業率為79%,遠低于當年本科畢業生的平均就業率(88%)。專門院校法學專業如果不根據現實的需要、改革課程設置,只能造成法學教育資源的巨大浪費,加劇法學專業大學生就業負擔。

      (三)專門院校法學專業課程改革是市場經濟的需求。筆者由于職業的關系每年都能接觸到來自專門院校法學專業的學生,感觸頗深:建筑大學法學專業的學生分不清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醫科院校法學專業的學生不懂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財經院校法學專業的學生竟搞不清中國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的區別……可想而知專門院校法學教育的失敗。而在司法實踐中,這一現象也比較突出:稅收案件中法官、律師不懂增值稅發票;建筑糾紛中法官、律師不懂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醫療糾紛中法官、律師不懂醫療常識……社會急需專門、專業化的法律人才。而專門院校對專業法律人才的培養有著得天獨厚的條件,專門院校的法學專業要揚長避短,走專門化特色化的法律專才培養模式,改革現有課程設置。只有這樣專門院校的法律專業才有生存的空間與市場的需求,滿足市場經濟對法學專業大學生的需求。

      二、專門院校法學本科專業課程設置存在的問題

      (一)法學本科課程設置不合理。專門院校法學本科課程設置應當考慮到社會對專門、專業法學人才的實際需求。不少專門院校的法學課程開設沒有專業特點,基本上是人家開什么可我們就開什么課程。沒有對專門院校的法學課程的開設進行可行性分析,致使已開設的課程比較混亂,沒有做到與法學專業的融合與銜接。以財經院校法學專業為例,法學專業的課程設置基本上照搬、照操政法類、綜合類大學的法學課程體系,其結果,專門院校培養的學生法學不僅基本功底不及其他政法類及綜合大學,專門、專業法學知識也沒有凸顯出來。一方面,造成了法學專業的大學生就業困難,另一方面社會對專業法學人才的需求也沒有得到滿足。

      (二)專業基礎課程內容所占學分或課時的比重明顯偏輕。要做到專門院校法學專門化,專業基礎課程的開設尤為重要。以財經院校為例,要打造特色財經法學人才,財經類基礎課程應該納入學科基礎課程當中。比如,財經院校應當把宏觀經濟學、微觀經濟學、管理學、財政學等學科納入學科基礎必修課程范圍之內。設想在沒有開設金融學、會計學、稅收學等學科基礎課程或在所開課程學時嚴重不足的情況下,給學生開設金融法、會計法、稅法等課程,只能使學生掌握的法律規范與經濟學理論相脫節。

      (三)專門院校專業法學課程嚴重缺失。專門院校的法學專業,應當將本專業的法學課程作為開課的重點,開全專業法學課程。這樣培養出來的學生才可能凸顯專業特長,又可使法學專業符合本專門院校的特點,滿足于本專業的法律需求。但在實際上,各專門院校對本行業的法律課程重視不夠。以財經院校為例,目前財經院校中,體現財經法學特色的財經類課程的設置比較混亂,沒有一個科學的、統一的財經類法學課程類別劃分。各院校雖都開設財經類法學課程,但課程類別各不相同,有的為必修課、有的為選修或任意選修課,還有的為必修與選修相結合。同時財經類課程在教學時間的安排上隨意性較大,財經類核心法學課程開設時間較晚,大部分學校在第三學期才開始安排此類課程。財經類課程沒有結合相應的法學課程開設。

      三、專門院校法學專業課程改革對策

      (一)準確定位本專門院校的專業法學本科人才培養目標

      專業人才的培養需專門院校應該在辦學過程中準確定位,一是學校類型定位。學校要根據區域、行業的需求,選準自己的定位。二是辦學層次定位。如財經院校法學專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非常熱門,許多高校都爭辦這個專業,競爭非常激烈。在這種情況下繼續保持特色和優勢,就要做到人無我有、人有我強。三是在辦學規模上要考慮把資源集中到學生培養、提高質量上。學科建設始終是學校的龍頭,學校如何保持優勢的特色學科,是學校特色非常重要的內容。以財經院校為例,財經院校的法學專業應當注意在經濟、管理的學科交叉中尋找特色,凸顯優勢。

      (二)優化課程結構,強化法學專業特點

      以財經院校為例,財經類院校應該根據各自的人才培養目標,適當調整適合本校的必修課、限選課和任選課的比例,使課程結構既科學、合理、相對穩定,又具有一定的彈性。因此,應細化大專業下的小專業,體現財經特色的課程設置,重新整合專業方向課,以突出財經類法學的優勢。將限制性選修課作為專業方向課的學校,應增加其總的學分和學時,在總量上提升財經類法學專業方向課的比重。

      (三)合理設置課程體系及開課時間

      為了培養法律專才,專門院校法學專業課程應當有別于專門法律院校。筆者認為,專門院校法學專業課程可分為通識課程、法學基礎課程、法學專業課程三大模塊,這三大模塊中又按照重要程度分成選修課、必修課等,開課的次序、時間應當本著先一般通識課、后法學基礎課、最后到專業法學課程這樣的程序進行。具體對策如下:

      1.通識課程

      通識課程是指按照教育部的規定,不分院校、專業,所有高校必須開設的課程。比如,思想道德修養、軍事理論、體育、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基本原理、中國近代史、哲學、政治經濟學、外語、計算機等。對法學專業而言,為了給后續的法學教學打下基礎,法學基礎理論、中國法制史、也應當列入通識課程范疇。專業院校的法學專業應當將這些通識課程劃分為通識必修課和通識選修課,思想道德修養、軍事理論、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基本原理、中國近代史、哲學、政治經濟學等都可作為學生的通識選修課;而法學基礎理論、外語等則應作為通識必修課。同時對通識必修課和通識選修課必須規定必修的學分。除外語、計算機課可在以后學期根據需要繼續開設外,其他全部通識課程均應當在大學一年級修完。

      2.法學學科基礎課

      專業院校法學專業的學科基礎課除了要開設法理學、憲法、中國法制史、刑法、民法、商法、知識產權法、經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14科核心課程外,還應開設司法文書、外國法制史、律師法、法官與檢察官法等課程。這些法學學科基礎課也可以分成必修課和選修課。可將法學專業的14科核心課程作為必修課,其他課程作為選修課,同時對必修課和選修課必須規定必修的學分。全部法學基礎課程應當在大二全學年修完。

      3.專業法學課程

      如果說專業院校中通識課程和法學學科基礎課程設置沒有差異的,那專業法學課程將是打造法學專才的核心與關鍵。各專門院校完全可以根據市場經濟對本行業、部門法學人才的需要,設置法學專業專門化的課程體系。以財經院校為例,財經院校的法學專業應當開設并強化財經特色,以經濟生活中主要法律規范作為課程開設的重點。可將經濟法律規范劃分為經濟組織法、宏觀調控法、市場秩序法、經濟管理法、社會保障法等。作為經濟組織法內容包括公司法、各種企業法等。作為宏觀調控法,包括財政預算法、稅法、價格法、金融法等。作為市場秩序法主要包括產品質量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等,作為經濟管理法包括會計法、合同法等。作為社會保障法包括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每一部分又可根據本院校的實際情況再做細分。比如,金融法,內容可含銀行法、票據與結算法、擔保法、保險法等。這些課程也可分為專業必修課、專業選修課。這些課程授課時間應當安排在大三及大四第一學期。其他院校可以結合本專業法學的實際需要選課、開課。

      當然,專門院校要培養出專業法學人才,對策及措施還有很多,比如,論文寫作和實習環節。論文寫作應要求寫本專門院校相關行業法律論文,醫學院校法學專業的學生畢業論文就可以圍繞醫療法,而建筑大學的法學專業則可以建筑法為方面來確定選題撰寫論文。畢業實習也應當有針對性的到醫療、建筑公司等單位實習……這樣就能比較好的將所學專業與實踐有機、有效的結合起來。

      市場經濟的發展需不僅要一批具有一定法律理念、精通和熟悉市場經濟法律專業知識的復合型法律人才,更需要既通曉本行業、專業知識又懂法律的法律專才。專門院校法學本科專業可利用自身的學科優勢定位法學人才的培養目標,而目標的實現重在課程設置的改革。

      參考文獻

      [1]蔣悟真,張西道.財經院校法學本科課程設置及改革研究――以江西財經大學為例[J].山西財經大學學報,2008(3)

      法學和法律專業的區別范文第5篇

      關鍵詞:法律專業 雙師型 教師隊伍

      嚴格意義上,“雙師型”教師隊伍的建設并非在傳統的高等教育領域,而是在職業教育中提出的,但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以及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社會對應用型人才需要迅速增加,在非基礎研究教育領域,對大學畢業生的知識運用能力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大學生專業技能逐步向實用化轉變。社會需要和學生能力衡量標準的變化促使高等教育教學方法與手段也要適應這一變化,僅就專業課教師隊伍的建設而言,也應逐步向“雙師型”看齊,這對于解決大學生重理論輕實踐的問題有重要意義。

      一、對“雙師型”教師的定義與理解

      我國較早提出“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是在1998年,原國家教委在《面向21世紀深化職業教育改革的意見》中提出了職業學校要加強“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的要求。目前高校中對教師的任職要求首先是取得教師資格,這是一個教師所應達到的最低要求。當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還有具備教育教學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對于“雙師”的概念,有許多不同的理解。從“雙職稱”概念(講師+工程師)到“雙證書”概念(教師資格證+職業技術資格證),再到“雙能力”概念或叫“雙素質”概念(即教學教育能力和實踐動手能力),人們對雙師型教師的理解逐漸全面和深化。①但不管從哪個角度理解,所謂的“雙師型”教師的概念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才有意義,這就是當前高校重理論、輕實踐的背景。一些院校結合自身實際,提出了自己的雙師型教師的標準:如天津工程師范學院“雙師型”教師指既能講授專業理論課,又有一定實踐經驗(即具有所教專業相關的社會職業崗位經歷、資格或能力)的教師。就本人理解,雙師型教師的基本標準不應該局限于對證書的要求,而應該重在能力的要求,作為高校教師具備教師資格這是法定必備條件,這是雙師型教師當中的“一師”,但衡量的另一個標準應以實踐能力為宜,因為如果以證書為標準,則會使教師陷入為獲取證書而努力的局面,證書的獲得與能力的運用有著巨大的差距。

      專業師資隊伍建設和發展關系到大學生的基本能力的培養。這些教師既要有從教的資格,是教育教學的骨干,具有與從事教育工作相適應的理論水平和能力;又要有職業經歷和實踐技能,能夠及時掌握行業發展動態和行業最新技術,熟悉和精通相應專業的技術和業務,因此應該給予高度重視。

      在高等職業技術領域,2005年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高等職業(高專)院校師資隊伍建設的意見》指出,高職高專院校要抓好“雙師型”教師的培養,使他們既具備扎實的基礎理論知識和較高的教學水平,又具有較強的專業實踐能力和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學校在職務晉升和提高工資待遇方面,對具有“雙師”素質的教師應予以傾斜。這是教育部對高職高專教師的要求,對于一般的本科院校教師,這種要求是否適用?這需要結合不同學科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就高等教育法學專業而言,“雙師型”教師這一標準應該是同樣適用的。以下試從法學教育的特點和現存問題論述建設雙師型教師隊伍的作用與意義。

      二、法學學科教育的特點與存在問題

      如我們所知,美國的法學教育設在研究生階段,是一種單純的職業教育,主要培養律師;日本的法學教育的時間較長,其法律教育主要培養法律職業人員。相對而言,如今中國的法學院系已有五百多個,中國法學教育的數量發展是非常驚人的,近30多萬法學院系的學生在校。②培養學生的目標也大體相同,主要培養的學生通過統一的司法考試,去充實法官、律師及檢察官隊伍,或者從事專門的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整體上法學教育的本質屬性,是以實施素質教育、傳授法律知識、訓練法律思維、造就高級法律專業人才為內容。法律專業的學生培養基本標準,要求學生具有扎實的法學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能夠分析與解決法律問題,這就要求開設法學專業所要求的全部核心課程,有一定數量的合格專業教師和辦學條件,作為一門實用學科,要求學生有很強的動手能力。而非以單純的理論形態出現,其目的主要不是為了完善自身的理論體系,而是為了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各種問題。“從法學總體來看,是一種人類在解決法律問題中形成的經驗……法律知識的真諦是經驗而不僅僅是知識”。③

      但從目前就業市場反饋的信息可以看到,在我們大學中所傳授給學生的課程內容很多已經不符合實際市場需求,造成許多法律專業大學生畢業后面對一些實際操作卻無法上手。說明許多高校的法學專業很少考慮到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很少考慮社會的實際需求,成為單純的理論知識傳播。許多法律專業畢業生進入社會后,面對實際問題和具體案件時,卻不知如何著手。在接待當事人、查閱卷宗、調查取證、接觸法官、法律文書寫作等方面,學生沒有操作過,就不知如何面對。教師單純的講解教科書上的知識已不足以解決學生畢業后適應社會的能力問題。這些問題的出現是與在法學教育上一直注重理論方面的教學,缺乏法律操作技能傳授有重要的關系。許多法律專業的教師雖有豐富的理論知識,但自身不參與法律實踐,不了解法律實務,缺乏在實務中的豐富體驗,就很難培養出了解法律實務、掌握法律實務知識的人才,很難把法律理論生動而適用地傳授給學生。

      法律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沒有經過法律實踐是無法真正學好法律的,法學教育的真諦應當是使學生學會如何去學會和使用法律。現在大多法學院校都在進行課程改革,如推行案例教學法、觀摩審判、法律診所法、模擬審判等,開設實踐性、技術性強的法律運用課程,如律師訴訟技巧、商務法律實用、非訟處理、談判技巧等課程。培養目標和教學手段的變化給法律專業課教師提出新挑戰,要想上好每一門具有實踐性的專業課,單單準備教案、按照教案教學已經不能滿足需要,這就要在法律專業課教師隊伍中培養“雙師型”教師。

      三、法學教師“雙師型”師資隊伍的建設途徑

      法律專業的“雙師型”教師與高校其他專業的“雙師型”教師有所區別,因為在我國可以從事法律職業的自然有其特殊要求,如果從事律師執業,需要取得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并通過實習取得執業證才可從事法律服務;如果從事法官檢察官,也一樣要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才可以取得法官和檢察官資格,因此如果以職業資格證來衡量“雙師型”法律專業課教師的條件,其條件更高。事實上,很多法學院校的一部分教師很多都是兼職律師,一些法官和檢察官也被法學院校聘請為兼職教授,法學教師“雙師型”特征越來越明顯。

      綜合現在具備理論知識與實踐技能的人群,可以看出,今后培養“雙師型”教師隊伍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一)鼓勵教師在取得本專業講師以上資格證書的前提下,參加各種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現在最主要或是最權威的法律類職業資格就是號稱“中國第一考”的司法考試,通過司法考試,意味著對一個法律學習者綜合知識能力的的承認。其他的法律資格類考試還有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以及具有法學本科學歷的人申請取得基層法律工作者資格等。鼓勵不應該只限于口頭,可以采取對獲取“雙師型”教師資格的教師采取報銷考試資料費、差旅費和一次性獎勵,在晉職評優中優先考慮。

      (二)應該明確,取得法律行業資格僅是具備實踐能力的開始,還要支持這些教師進入社會積極參加各類法律實踐活動。法學院的管理者應改變這種觀念,認為法學教師在律師事務所從事兼職律師是個人的事,很可能會為了律師執業而影響教學任務,從而持反對或是壓制態度。如前所述,法律專業的教師如果不能將所具備的知識運用到實踐中,又如何能教會學生對法律知識的運用?因此在不影響教學的基礎上,應支持教師的法律實踐活動。

      (三)創造條件為專業課教師參加各類法律知識與技能的培訓。每一次國家有重大法律文件的出臺,各個地方都會組織法官檢察官律師參加新法的學習,專業課教師也應積極參加,在學習與培訓中掌握新法的運用細節與技巧。這也是知識運用能力提高的一個重要途徑。此外還可以選派專業教師以脫產或半脫產形式,直接在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實行掛職實踐鍛煉,在耳聞目睹中提高實踐能力。

      (四)聘請法官、檢察官、律師為兼職教師。在法學院的學生教育中,“法官進課堂”、“檢察官進課堂”、“律師進課堂”是許多高校所采取的手段,這當然也能夠成為提高學生實踐能力的一個手段,但由于這三類主體進課堂的形式大多是采取講座的方式進行,具有短期、暫時性的特點,所以未必取得良好的效果。為了有一個穩定的又具備豐富實踐的教師隊伍,可以采取聘請這三類主體成為兼職教師的方法,目前許多高校也都有類似做法,如作為“客座教授”出現。這些人在社會上是各自行業的骨干力量,進入高校則成為有豐富實踐經驗的“雙師型”教師,對提高大學生能力的培養起到一個重要作用。

      總之,社會經濟建設對法律專業學生的能力要求越來越高,高校為滿足這種需要也要進行自身培養方式和培養能力的轉變,這一轉變就是要提高教師隊伍的建設,而“雙師型”的法學專業課教師隊伍的建設就是一個重要方面。只有不斷提高教師理論水平和實踐水平,加強“雙師型”的師資隊伍建設,才能滿足高校法學專業教學質量提高的要求。

      注釋:

      ①劉勇.論結構型“雙師”教師團隊建設[J].中國職業技術教育,2007年10月11日,第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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