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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安全管理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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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安全管理應急預案

      校園安全管理應急預案范文第1篇

      【摘要】學校安全工作是全社會安全工作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它直接關系到青少年學生能否安全、健康地成長,關系到千千萬萬個家庭的幸福安寧和社會穩定。高等教育大眾化,給教育工作者提出了許多新的課題,其中高校安全管理越來越引起各級領導的重視。針對高等職業院校安全管理的特點,要建章立制,規范管理;配備機構,落實責任;宣傳教育,增強意識;檢查考核,務求實效。

      【關鍵詞】校園;安全;管理

      校園安全管理包括環境安全管理、設施安全管理、衛生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治安安全管理、活動安全管理等內容。在安全管理方面,高等職業院校不同于普通本科院校的特點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第一,生源層次的多樣性。目前,我國高等職業院校招收的學生大多年齡較小,文化素質偏低,安全知識匱乏,安全意識較差。第二,與本科院校不同,高等職業院校校內實習、實訓教學比例較大,校外實習、實訓時間較長。由于操作過程中的健康安全隱患較多,使實踐教學組織過程中事故出現的機率增大。第三,高等職業院校中多數學校是近年來新舉辦或經中專升格組建,學校內部管理還處于不斷探索和完善過程中,管理者安全管理意識較差。

      1 建章立制,規范管理

      校園安全管理是一項長期、復雜、艱巨的工作,要想建立起安全管理的長效機制,首先必須在提高對校園安全管理工作認識的基礎上,制定好校園安全管理制度體系。

      校園一般性安全管理制度的內容應包括:安全管理的目的、范圍、管理內容、檢查制度、評價標準、責任追究等。對于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內容應包括:對突發性事件后果的預測、辯識、評價;應急各方的職責分配;應急處置行動的指揮與協調;應急處置中可用的人員、設備、設施、物資、經費保障和其他資源,包括社會和外部援助資源等;在發生突發性事件時保護生命、財產和環境安全的措施;現場恢復;應急培訓和演習規定、法律法規要求、預案的管理等。

      在編制應急預案時應進行合理的策劃,做到重點突出,反映出本學校的主要重大事故風險,并合理地組織各類預案,避免預案之間相互孤立、交叉和矛盾。預案的分類有多種方法,最適合高等職業院校組織預案文件體系的分類方法是按預案的適用對象范圍劃分為綜合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預案3個層次,以保證預案文件體系的層次清晰和開放性。

      綜合預案是學校的整體預案,從總體上闡述學校的應急方針、政策,應急組織結構及相應的職責,應急行動的總體思路等。通過綜合預案可以清晰地了解學校的應急體系及預案的文件體系,更重要的是可以作為學校應急處置工作的基礎和“底線”,即對那些沒有預料的緊急情況也能起到一般的應急指導作用。

      專項預案是針對某種具體的、特定類型的緊急情況,如火災、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的應急而制定的。專項預案是在綜合預案的基礎上充分考慮某特定危險的特點,對應急的形式、組織機構、應急活動等進行更具體的闡述,具有較強的針對性。

      現場預案是在專項預案的基礎上,根據具體情況需要而編制的。它是針對特定的具體場所(即以現場為目標) ,通常是對該類型事故風險較大的場所或重要防護區域所制定的預案。現場應急預案的特點是針對某一具體現場的特殊危險及其周邊環境情況,在詳細分析的基礎上,對應急處置中的各個方面做出具體、周密、細致的安排,因而現場預案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對現場具體處置活動的指導性。

      2 配備機構,落實責任

      針對校園安全管理工作的長期性特點,學校在配備組織機構過程中,應將各部門的職責中加入安全管理責任內容,以使安全管理工作時時有人管、處處有人抓。為使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能夠統一協調進行,學校要成立校園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領導小組的組成應包括學校領導班子成員、保衛部門、衛生部門、學生管理部門、教學管理部門等。環境、衛生安全管理辦公室設在衛生所,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辦公室設在保衛處,設施安全管理辦公室設在后勤處,活動安全管理辦公室設在學生處。學校安全領導小組要定期、不定期對校園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

      在落實責任過程中,要明確安全管理的主要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同時還要明確協管部門與協管責任人,使管理組織與責任體系構成網絡,不留死角。

      3 宣傳教育,增強意識

      一是組織新生進行安全常識和安全法規制度學習。新生入學第一周,學校要請消防部門、衛生防疫部門、學校安全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安全常識學習,系統教會學生防范常識、常用設施設備使用方法和自救常識等知識;組織學生觀看有關事故案例教育影片,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組織學生學習國家的有關法規和校內規章制度。

      二是在課堂上時刻提醒學生提高相關的安全意識、遵守安全制度的教育,使安全管理貫穿教學過程的始終。如在進行實驗、實習、實訓、體育和課外活動前,指導教師必須講解安全注意事項。同時,課外學生輔導員必須時刻提高對安全教育重要性的認識,把安全教育長掛嘴邊,經常深入學生公寓檢查安全情況,講解安全的重要性,在節假日和寒暑假前要進行安全教育。

      三是堅持每年度開展重大事故應急演練活動。重大事故應急管理需要進行經常性的演練,以檢驗學校應急預案實施的有效性,提高學生在重大事故發生時的應急處理能力,提高學生職業安全素質。

      四是經常利用宣傳板、校園網、校報等校內媒體宣傳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在對校內外環境進行經常性監測的基礎上,適時有關預警信息,做到有備無患。

      4 檢查考核,務求實效

      校園安全管理應急預案范文第2篇

      一、檢查內容

      1、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責任是否落實。

      2、滅火器是否按照規定配置,產品是否合格,分布是否合理。

      3、室內外消防通道是否暢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指示標志位置是否準確并能夠正常使用。

      4、用電行為是否規范,用電線路是否整齊規范,有無私搭亂接及超負荷用電情況,有無使用違章電器行為。

      5、實驗室危險品管理是否落實工作責任,責任到人。是否建立危險品管理應急預案。

      6、是否開展重大危險源安全專項整治活動。危險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是否登記造冊,存儲數量、存儲地點是否科學合理。

      7、實驗室內供水管線、采暖設施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周邊煤氣、天然氣管線是否存在泄漏等安全隱患。

      8、其他未提及方面請參照《東北電力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

      二、檢查時間及總結報告

      校園安全管理應急預案范文第3篇

      精細科學設計 有序有效實施

      北京教育學院教授 李雯

      應急疏散演練是中小學幼兒園安全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提升學生安全教育實效的有效途徑。對于如何設計和實施應急疏散演練,中小學幼兒園急需科學、明確的規范來指導實踐演練活動。《中小學幼兒園應急疏散演練指南》對于應急疏散演練的各個環節、步驟提出明確的指導性意見和規范性要求,對于中小學設計和實施應急疏散演練有重要指導作用。

      《指南》按照演練準備、演練實施和演練總結等三個階段,對中小學幼兒園應急疏散演練活動的全過程進行系統、清晰的規定,既明確了精細、科學的方案設計,又突出了有序、有效的實施過程。

      《指南》從制定演練方案、成立演練組織結構、演練前安全教育、演練前師生身體狀況問詢檢查及其他準備工作等五個方面,明確了中小學幼兒園在演練準備階段需要完成的各項任務,特別是對于制定演練方案和成立演練組織機構這兩個方面的關鍵工作進行了細致的界定。在制定演練方案部分,明確規定了制定演練方案的依據、演練方案的各個內容要素和設計演練方案的幾點具體要求;在成立演練組織機構部分,明確規定了應急疏散演練領導小組的人員構成、工作職責和領導小組下設的若干專項工作小組的具體任務。

      《指南》按照中小學幼兒園演練實施的實踐過程,分避險科目、疏散科目兩個方面,明確了中小學幼兒園在演練實施階段需要完成的各項任務。這些不僅明確了每個環節做什么,而且明確了在哪里、誰來做、用多長時間等,對演練活動的具體操作規范和標準進行了精準、精細的闡述。

      總體來說,《指南》對于指導和改進中小學幼兒園應急演練活動有重要意義,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能夠提升中小學幼兒園應急疏散演練活動設計的規范性和科學性;二是能夠提升中小學幼兒園應急疏散演練活動實施的有序性和有效性;三是能夠最終落實中小學應急疏散演練活動的實效性,提高學生的緊急逃生和安全自護能力。

      解讀2

      有序迅速開展應急疏散演練

      吉林省教育廳學校安全處處長 盧林

      學校安全是做好學校各項工作的基礎、前提和保障,安全教育又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礎。安全教育是一項終身受益的教育,同時又具極強的實踐性。通過安全教育,培養學生安全素養,切實提高安全避險能力,則是安全教育的重要目的。做好應急疏散演練,正是提高安全避險能力的有效途徑。《中小學幼兒園應急疏散演練指南》的,為學校做好應急疏散演練指明了方向。

      編制依據是《指南》的法律依據;目的意義強調了應急疏散演練的靈魂是:發生緊急情況時,有序、迅速地安全疏散,確保安全。《指南》明確了適用范圍,強調了“精心準備,科學組織;著眼實戰,注重細節;明確目標,循序漸進;立足實際,務求實效”四項基本原則。從演練的準備階段、實施階段、總結階段等全過程提出了具體、明確的要求。

      《指南》就是應急疏散演練的教學大綱,中小學幼兒園進行應急疏散演練應嚴格遵循《指南》的各項要求。同時,要注意處理好以下關系:一是處理好有序和迅速的關系。應急疏散演練的核心是有序、迅速,目的是確保安全。有序強調約束、規律,是動態的,應急疏散決不能發生擁擠踩踏。迅速即速度快,確保疏散演練既安全有序又有效快速。二是處理好實戰與目標的關系。應急疏散演練的最終時間目標一般是2分鐘左右,這需要通過常態化的演練來實現。演練要立足實戰,模擬地震、火災、校車事故等,通過實戰循序漸進地實現目標。三是處理好演練頻次與常態的關系。《指南》要求中小學每月至少要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幼兒園每季度至少要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應急疏散演練從根本上講,應常態化。通過常態化的應急演練,真正做到熟能生巧、以不變應萬變。

      《指南》就是安全教育實踐環節的教學大綱。要使參加演練的廣大師生嚴格按照《指南》的各項要求,結合實際,精益求精,切實收到實效。通過應急疏散演練,牢固樹立安全意識,切實提高安全能力,確保廣大師生的生命安全。

      解讀3

      強化管理夯實校園安全工作

      北京石油學院附屬小學校長 肖 英

      《中小學幼兒園應急疏散演練指南》的頒布,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中小學生、幼兒健康成長的關注,是對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意識的強化。《指南》針對目前學校可能存在的危機進行預設,并指出避險和疏散的具體流程,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現實意義。

      《指南》凸顯以下幾個特點:

      一、實。《指南》的編寫突出一個“實”字。時間就是生命,應急疏散演練重在實戰,事故發生時在最短時間內能有序、迅速地安全疏散是關鍵。《指南》內容全面,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如第五部分演練準備,《指南》列出演練階段應包括:制定演練方案,成立演練組織結構,演練前安全教育及其他準備工作。特別是在制定演練方案時,關于場所等的具體安排更是翔實具體,操作性非常強,包括如何保證應急疏散場所的安全性、如何維護應急疏散通道的暢通、如何科學制定應急疏散路線、如何規范應急疏散用語、如何完善應急警報信號、如何科學規定疏散時間、如何制定應急演練次數等。學校應針對這些要求,進一步完善演練方案,重視對演練效果及組織工作的評估和總結,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務求達到實效。

      二、細。《指南》的編寫凸顯一個“細”字。如在制定演練方案時,分別針對地震、火災、校車事故有不同的演練要求,把演練分為避險項目和疏散項目,細化了每一個項目的要求,如《指南》要求,疏散引導組在第一時間趕到指定位置(樓梯口、轉角處、樓門口等)引導疏散,指揮學生保持秩序,控制速度,逐次疏散。同時視實際情況可喊“大家注意腳下,防止滑倒;保持秩序,不要擁擠;注意保護頭部,小心墜物;有人摔倒了,大家小心;不要向回跑、不要撿東西”等提示語。這些對一線教師具有很強的指導性。

      我們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原則,按照《指南》要求營造全校教職員工關心和支持學校安全工作的新局面,從增強師生安全意識、強化學校安全管理入手,夯實安全工作,切實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解讀4

      科學規范演練為學生安全保駕護航

      北京市西城區福州館小學黨委書記、校長 王玉芬

      教育部印發《中小學幼兒園應急疏散演練指南》,為中小學幼兒園組織應急疏散演練工作提供了科學、規范、全面、具體的指導,為強化師生安全意識和應急避險能力,促進學生平安健康成長,提供了有力保障。

      《指南》以相應的法律法規為依據,為中小學幼兒園制定應急疏散演練應急預案、組織應急疏散演習的科學性和規范性提供了保證,讓我們基層學校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基本原則中,《指南》從“精心準備,科學組織;著眼實戰,注重細節;明確目標,循序漸進;立足實際,務求實效”四個方面為學校組織者提出了具體而明確的要求。任何演練都要有計劃、有準備,演練方案要科學合理,實際演練要保證安全,演練結束要及時總結,要循序漸進不斷提高目標,這是組織好演練的基礎和保障。

      《指南》不僅有明確的要求,最讓學校受益的還有具體的指導。如從演練準備階段:如何制定演練方案,演練方案應包括哪些具體內容;演練組織結構應該有哪些,主要職責是什么;演練前的安全教育應講哪些;演練前應選擇怎樣的疏散場所,對疏散通道、疏散路線、疏散用語、警報信號、疏散時間以及演練次數,都有明確而具體的要求和細致的指導,非常有利于學校對照指南修改和完善自己的演練方案。

      特別是演練實施階段,從避險科目、疏散科目兩方面,從宣布演練開始到結束,一步一步做什么、怎樣做,對師生的要求、各個組織機構的分工,甚至口令說什么、怎么說,演練過程中要提醒學生什么,都非常具體地寫了出來,給基層學校提供了一個非常翔實的范本。

      縱觀整個《指南》,既有明確要求,又有具體做法;既有科學規范的要求,又有全面細致的指導,為中小學幼兒園更有實效地開展應急疏散演練,提高演練實效和學生自我保護能力,提供了一個實用、操作性非常強的指導性、服務性文件。

      解讀5

      提高學校應急演練效能的“及時雨”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副研究員 徐美貞

      學生安全一直是黨和政府十分重視和關注的問題。《中小學幼兒園應急疏散演練指南》的印發,對中小學幼兒園的安全工作提出了更具體化、可操作化的要求,為廣大師生的安全提供了一道堅固的屏障。

      《指南》是教育行政部門指導和評價學校應急疏散演練活動效果的基本準則。長期以來,由于缺乏應急疏散演練標準,各地各校的演練內容、演練水平參差不齊,質量難以保證。有些不規范的演練既浪費時間,浪費精力,還使部分師生把演練當兒戲,產生了懈怠情緒,違背了通過演練提高師生防范能力的初衷。有了應急疏散演練指南,教育行政部門不僅可以以此來指導和規范學校的安全演練內容,同時,可以把《指南》落實情況作為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切實提高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指南》是中小學幼兒園提高應急疏散演練活動質量的重要指導。近年來,學校安全工作雖然日漸受到重視,但是許多學校的安全工作還停留在經驗類模式上。無論是學校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還是一線教師的安全實踐,都缺乏成熟的標準和指南進行參照,大家往往都是根據以往的工作經驗開展學校安全工作。這樣的工作方式,往往缺乏科學性和實效性。《指南》對應急疏散演練的準備階段、實施階段、總結階段全過程提出了明確要求,學校按照這些要求,不僅能保證應急疏散演練活動的科學性,也能保證演練活動的有效性。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實現了從經驗式管理向專業化管理的轉變,提高了學校安全工作的規范性。

      總之,《指南》是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專業化的重要保障,在提高學校安全工作水平中具有基礎性、先導性和全局性的作用。它的制定與頒布是一項意義重大、影響深遠的工作,是提高當前學校安全工作效能的“及時雨”。我們期盼著《指南》為師生的生命安全保駕護航。

      解讀6

      多方面具體規劃布置應急演練

      北京市西城區教委保衛保密科科長 楊興瑞

      《中小學幼兒園應急疏散演練指南》以國家出臺的幾項重要的安全事故條例、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為藍本,將法規中的條文具體化為富有指導意義的操作指南,從幾個方面對疏散演練的步驟進行規劃布置,把這項工作的操作過程落到實處,從而成為一本實用性強的疏散演練工作手冊。

      《指南》對演練實操的準備階段和實施階段做出了具體指導,對演練準備階段的指導工作非常細致周全,對保證演練順利開展的各種客觀因素做出周密部署。首先,對演練場所的安全要求。演練場所要通風開闊,沒有安全隱患,疏散通道禁止不暢,教室與實驗室、宿舍等逃生出口要禁止堵塞。其次,落實組織人員職責,提高對演練安全的保障。《指南》要求建立由相關校領導負責的演練組織構架,并將組織機構分設成組織協調、宣傳報道、疏散引導、搶險救護等各個小組,分配專人負責,明確各組分工。再其次,對參與人員的宣傳教育。通過多種方式使參與人員明確疏散演練的步驟和方法,熟悉疏散程序、信號、路線、順序等,有針對性地組織師生掌握避險、撤離、疏散和自救互救的方法、技能。

      在演練實施過程中,《指南》重點對參與者在避險與疏散操作時的方式方法給予了充分指導。第一,避險實施階段的安全要求。避險過程中,參與者要充分理解信號提示,聽從指揮,根據險情特點做出相應的避險動作。第二,疏散實施階段的安全要求。風險發生暫停后,參與者要根據指揮信號從疏散通道迅速撤離,根據所處位置的不同,選擇安全可靠的逃生路徑。

      總之,“生命不保,何談教育”,各級各類的學校領導干部要牢固樹立“一崗雙責、黨政同責、齊抓共管”的安全意識,充分發揮校園安全宣傳教育主陣地的作用,從小讓孩子樹立安全意識,培養良好的安全行為。

      解讀7

      建立機制注重實戰增強安全意識

      北京市第十九中學校長 余曉靈

      北京市第十九中學特色部主任 吳寬宇

      《中小學幼兒園應急疏散演練指南》對應急疏散演練的準備階段、實施階段、總結階段等全過程提出了明確的指導性意見和規范性要求,具有以下特點:

      《指南》要求應急演練建立機制、長效發展。《指南》要求中小學每月至少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幼兒園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在校生較多的城鎮、中小學農村寄宿制學校要適當增加應急疏散演練的次數。在實踐中,應急疏散演練應該與學校升旗、課間操、大型聚會活動相結合,明確學生活動的集合程序、集合時間、集合路線,在每天的活動中提高學生應急意識,養成學生疏散習慣,建立應急演練長效發展機制。

      《指南》要求應急演練注重實踐、著眼實戰。《指南》要求演練立足于模擬緊急事件發生時的真實情景,要著眼于提高學校應急指揮人員的指揮協調能力、各部門的應急處置能力和師生的應急避險與自救互救能力。實踐中,各學校要結合不同的事故類型(包括火災、地震、校車事故)、不同的天氣狀況(如晴天、陰雨天、冰雪天等)、不同的事故地點(如宿舍、教室、實驗室、集體活動地點等)模擬緊急事件的真實情景,既要確保各個環節沒有遺漏,又要簡潔明了便于學生掌握,提高學生應急自救能力。

      《指南》要求應急演練立足自身、不斷完善。《指南》要求應急演練結合學校自身實際,及時整改存在問題,務求達到實效。實踐中,各學校要結合本校學生規模、校舍布局、單體建筑特點和室外空曠場地等具體情況開展應急疏散演練,并聘請專業人員診斷演練的各個環節,及時解決演練中暴露出的問題,不斷提高本校的應急疏散水平。

      總之,《指南》立足于提升應急疏散演練的實際效果,能指導學校通過實戰型應急疏散演練進一步增強師生安全意識,提高逃生自救能力,在發生緊急情況時能夠有序、迅速地安全疏散,確保師生的生命安全。

      解讀8

      讓師生樹立“我要安全”的意識

      天津市教委保衛處處長 趙 璞

      《中小學幼兒園應急疏散演練指南》在提升中小學幼兒園組織和管理應急疏散演練方面具有較強的政策性、指導性、規范性和操作性。

      《指南》強調“明確責任”的原則。應急疏散演練是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內容,編制依據中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所以,校長(園長)是落實《指南》各項規定的第一責任人。《指南》在演練準備階段中強調,建立演練機構并落實,演練指揮部及組織協調組、宣傳報道組、引導疏散組、搶險救護組、后勤保障組的職責和工作內容,都做出了詳盡的規范。

      《指南》強調“準備工作要細”的理念。《指南》對演練準備階段的工作做出大量的規范:制定演練方案,強調了7項要求;建立演練組織機構,規定了指揮部和5個專業組的職責和工作內容;演練前宣傳教育;演練前師生身體問詢檢查;其他準備工作等。力求做到詳盡無失,最終目的很明確,就是要求學校在此基礎上,根據學校實際,拓展準備工作內容和具體措施。

      《指南》強調“靈活機動”的原則。《指南》規定,應急疏散演練可與學校升旗、課間操、集體活動等相結合。在就餐、午休時間和夜間疏散演練,是要求學校在各種時間和地點進行演練,包括在放學等時段進行,有利于學校處理好演練與教學等工作的矛盾。

      《指南》強調學校要“積淀安全文化”的理念。在演練實施階段,規范了避險科目和疏散科目的7項工作內容,包括各類人員在科目中的臨險態度、指揮口令、規范動作、處置辦法,涉及安全知識和技能等。學校可通過大量的演練工作,培養師生的安全文化意識,培養師生的安全行為習慣,改變傳統安全管理模式的自上而下、師生是被動的服從,從而使師生樹立“我要安全”的意識。

      解讀9

      基層教育部門應加強學校演練指導

      浙江省教育廳校園安全管理處 潘偉川

      《中小學幼兒園應急疏散演練指南》明確了學校開展應急疏散演練的具體規程和要求,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對于提升學校應急疏散演練的組織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現就基層教育行政部門如何指導學校貫徹落實好《指南》談幾點想法。

      一、加強對學校應急演練預案科學性的評估。學校應急演練預案是否科學、是否符合學校實際是保證演練成功、達到既定目標的基礎。實踐中,應急演練預案和實際操作“兩張皮”、應急演練預案成為“紙上畫畫,墻上掛掛”的擺設現象還是比較多的。有的應急預案設置得不科學,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過程中難以起到保護師生生命安全的作用。為此,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學校應急演練預案制定工作的指導,學校在根據自身實際制定演練預案后,應邀請消防、公安、防震減災等相關部門的專家,對演練預案的有效性、科學性進行評估,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定期修訂預案,使預案真正符合“實戰”需要,科學指導“實戰”。

      二、督促學校加強應急演練預案學習和模擬演練。基層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督促學校抓好應急預案的學習,各崗位人員要熟悉發生突發事件時各自的工作職責。在演練開始前要指導學校進行“紙上談兵”,通過口頭或模型模擬演練,使參與演練人員都能熟悉自己的工作崗位和各時間節點的工作任務。學校在開展演練前要加強對學生的教育,讓學生明白各警示信號的意義、牢記各自的疏散路徑和要求,教育學生在演練時不能嬉鬧,確保安全疏散。

      三、積極組織開展應急演練觀摩活動。基層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指南》的要求,定期組織多種類型和形式的應急演練觀摩活動,提高學校應急演練的規范性和有效性,提高學校的安全應急水平。教育部門要重點指導學校針對易造成師生群死群傷的火災、地震、校車事故等領域開展演練。

      解讀10:

      定期開展演練提高自救自護能力

      中國教育學會中小學安全教育與安全管理專業委員會名譽理事長 鄭增儀

      教育部日前印發了《中小學幼兒園應急疏散演練指南》,這是對廣大中小學幼兒園如何應對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的及時、具體的指導,也充分體現了教育以人為本、安全高于一切的理念。每所學校都要拿出具體方案,實實在在地定期開展應急疏散演練,進一步提高全體師生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面對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提高逃生和自救、自護的能力。

      校園安全管理應急預案范文第4篇

      關鍵詞:農村學校管理策略

      學校管理是管理者通過科學管理、目標管理、質量管理、民主管理等手段,培養和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師資隊伍,最大限度地激發全體教職工的責任心、積極性、創造性,并不斷地協調內部結構,增強凝聚力和驅動力的過程。

      一.農村學校管理存在的問題

      1.在教育理念上重升學不重育人。一是高度重視優質中學的升學率。只有把更多的畢業生送進優質中學,這所小學在社會上才有美譽度和生存空間。二是把學校的功能定錯了位。認為學校就是—個加工廠,只有生源好才會加工成好產品,把學校的教學質量和在社會上的美譽度歸結為生源的質量,因此而大搶優質生源。

      2.在教學管理上重教學不重科研。目前,在小學的教學與科研的關系上,出現了一些極端。一是,根本不要科研,只關注分數,只要能提高分數的,哪怕是笨重的戰術,都無所不用到極致。二是為搞科研而搞科研。科研只立項不研究,只評比不應用,只用于應付上級檢查;搞科研完全成了走過場走形式,完全沒有任何實際效果,不但沒有促進教學,有時候甚至是擾亂正常的教學秩序。三是,一些學校的科研組織只是行政性的,成為學校領導為平衡人際關系而設立的虛機構。

      3.在校園文化及教師管理上重制度不重人文關懷。一是只重視控制和約束,而輕視培養與規劃。過分強調制度的約束性、規范性、控制性,過分強調服從性、計劃性、統一性,最終可能損害學校組織成員在工作過程中的自由度,導致學校只重視眼前所謂“從嚴管理”的形象,而對備課創新、課堂創新、作業創新等質量要素產生負面的影響,這必然影響教師主體精神與創造潛能的發揮。二是在教師使用與管理上,只注重教師的業務水平,而忽視師德建設,忽視對教師個人成長及價值實現的人文關懷,久而久之,必然形成重業務、輕師德的畸形發展的教師隊伍。

      4.在校園安全管理上重突擊不重長遠。近幾年,各地學校相繼發生一些危及師生生命安全的事件,特別是在一些重大的自然災害面前,學校成為重災區。實踐證明,多數安全事故的發生都不是偶然的,而是由一些不安全隱患發展而造成的。而其中最大的問題是,很多學校平時忽視安全教育,只是在災害發生之后進行亡羊補牢式的安全教育,把本應該注重于平時的安全教育當成一項臨時突擊工作來做,這樣必然會釀成校園安全管理的苦果。

      二、農村學校管理問題的應對策略

      1.樹立“以人為本”的學校管理理念。人本管理不同于“見物不見人”或把人作為工具和手段的傳統管理模式,而是在深刻認識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作用的基礎上,突出人在管理中的地位,實現以人為中心的管理。歸根到底,建構和諧教育必須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學校管理中也要體現“以人為本”,意味著一切應從人出發,充分依靠和重視人,調動和發揮人的主動性、創造性和積極性,關注人的生存和發展。這也暗示著在學校管理活動中,管理者必須轉變視角,從視教師和學生為“物”轉變到把其當作具有鮮活生命的人,從他們的實際出發,尊重其身心特點、權利、人格和個性需要,對他們充分關心、理解和信任。在人的主體意識不斷覺醒的當代社會,面對人的主動自覺的發展、豐富多樣的個性以及強烈的自我實現傾向,我們應把學校管理真正立足于人,把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貫穿始終。學校管理應重新認識教師和學生在高中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教師和學生應當直接或間接參與學校管理的決策。學校可以成立多種以教師或學生為主體的組織機構,實行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充分發揮教師和學生在學校管理中的積極作用。與一般管理不同的是,學校管理不僅要強調人是管理活動的主體、核心和動力,發揮組織成員的積極性和參與精神、突出人在管理中的中心地位,而且要在實施管理的過程中,完成受教育者自我成長和自我教育的管理目標。從而學校教育中的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則是把管理的目標定位在育人上。因此,學校管理的理念必須是充分人性化的,必須依托于“以人為本”這個根本出發點。傳統的學校管理基本上是按照垂直管理的模式,由校長行使家長式的管理權威。而現代意義的學校管理,則大多數是按照行政職能和科層管理模式,由上一級根據權限向下一級實施控制和管理。而在以人為本的學校管理觀念中,管理者首先必須是教育者,而教育者自然也是管理者,因為教育與管理的惟一對象和終極目標是學生和學生的成長。所以,以人為本的學校管理必須體現“以教育為本”、“以學生為本”、“以教師為本”和“以服務為本”這樣四個相互關聯、相互促進的管理理念。

      2.積極弘揚、確立、發揮教師和學生在教與學過程中的主體地位和作用。其一,注重轉變教師的教育觀念。突破狹窄的專業教育觀念,從而加強基礎教育、拓寬專業、增強學生適應性;突破單純的知識傳授觀念,注重素質教育特別是文化素質教育;改革傳統的教學方法,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更加重視學生獨立學習能力和創新能力的培養。其二,注重教師的能動性和創造性。教師的教學個性和教學風格應變講授式、封閉式教學為靈活式、開放式教學,強凋教學過程的多樣性、豐富性和個性化;評價教師的教學過程應重在教師設計和實施中的創造性程度和個性化水平;衡量教學效果的好壞應重在學生主體性的發展、主體人格的提升、學習能力的提高以及個性品質的優化。

      校園安全管理應急預案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預防和妥善處理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中小學校全日制在籍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及教育教學期間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處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預防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保障學生人身安全,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舉辦者、學校、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責任。

      對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處理應當及時、公正、合法。

      第二章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工作的領導,組織、督促、協調本轄區內有關部門做好中小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制度。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的具體辦法和應急預案;組織對教師進行師德和安全知識培訓;會同房產部門做好中小學校危房認定工作;加強對中小學校人身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學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事故預防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中小學校向保險機構辦理校方責任險。保險費用不得向學生收取。義務教育的校方責任險費用由學校舉辦者承擔。

      第六條公安機關應當維護中小學校治安秩序,及時查處危害校園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城區中小學校門口臨街的,應當設置人行橫道、交通信號燈或者減速標志;在中小學校學生上學和放學時,應當安排交通警察在事故多發或者交通擁擠的地段巡查。農村中小學校靠近公路的,應當在學校出入路段設置提示標志。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中小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設施的監督檢查,預防火災事故發生。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中小學校的教育設施、生活設施以及食品和飲用水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學校做好衛生工作,預防中毒事故發生;組織和督促有關醫療單位和專業防治機構做好中小學校學生傳染病、常見病的預防控制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學校周圍環境的保護,防止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和電磁波輻射等污染源對學校造成污染。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應當督促有關單位采取措施進行處理或者限期治理;對學校受到嚴重污染的,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九條財政、質量技術監督、建設、城管、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工作。

      中小學校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維護學校周邊環境安全。

      第十條中小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和消防設施有強制性標準的,應當符合強制性標準;對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學校舉辦者應當及時維修、改造或者更新。

      第十一條中小學校應當做好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制訂安全管理制度、學生住宿管理制度、食品衛生和食堂管理制度,安排安全保衛人員或者聘請保安人員,對外來人員進行有效證件登記。

      第十二條中小學校應當組織教職員工學習法律知識和安全知識,增強教職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責任感。

      中小學校發現教職員工患有傳染病、精神病或者有不良行為不適宜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或者報教育行政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安全知識教育,增強學生自我預防和保護的能力。

      中小學校教職員工發現學生攜帶兇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者從事危險活動的,應當及時收繳或者制止,并予以告誡。

      中小學校發現或者獲知學生擅自離校、曠課、重大生理心理異常等可能導致人身傷害事故的情況時,應當及時告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并協助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四條中小學校應當依法管理校園內教學和師生生活中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禁止學校采購、儲存、使用其他非教學和生活必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五條中小學校發現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設置警示標志或者停止使用等防護措施,并及時報告學校舉辦者維修或者更新。

      中小學校舉辦者撥付的維修資金,學校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或者占用。

      第十六條中小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勞動、實習、考察、社會實踐和其他集體活動,應當注意與學生的生理、心理狀況相適應,并采取安全措施。對已知有特異體質或者疾病的學生,應當特殊照顧。學校組織校外活動需要租用交通工具的,簽訂合同時,出租方應當提供駕駛員駕駛資格和交通工具的合法有效證件。

      中小學校組織學生進行對抗性體育活動前,應當提出安全要求,并采取防護措施。

      禁止中小學校組織學生從事教育教學活動以外的商業性活動。

      第十七條發生臺風、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嚴重環境污染事件,可能危及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安全時,學校應當采取臨時應急安全措施,保護學生人身安全,并及時報告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八條中小學校教職員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履行崗位職責;不得違反工作規程和其他有關規定,不得擅離工作崗位,不得有侮辱、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傷害學生的行為。

      第十九條中小學校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學校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攜帶兇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入學;不得進行危險游戲;不得從事斗毆、擅自攀爬等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動和其他不良行為。

      第二十條中小學校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制止學生攜帶兇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入學;做好學生上學、放學的安全工作;學生有不良行為的,應當告知學校;學生有特異體質的,應當向學校提供書面診斷證明或者書面報告。

      提倡中小學校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一條為中小學校建設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施工,保障工程質量。學校舉辦者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其進行驗收,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不得交付使用。

      為中小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提供場所、設施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活動場所和設施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標準。

      為中小學校提供與學生人身安全有關的產品與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所提供的產品與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質量、衛生標準或者安全要求。學校采購時應當查驗產品標簽、說明書、質量合格證或者服務提供者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小學校門前及其兩側五十米范圍內設置集貿市場、流動攤擔或者堆放雜物;不得依傍學校圍墻搭建建(構)筑物。在學校周圍從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商品生產、經營、儲存活動,或者架設高壓電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與學校保持安全距離。

      第三章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處理程序

      第二十三條在教育教學期間發生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及時救護受傷害學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及時告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相關保險機構。

      屬較大傷害事故的,城市的中小學校應當在二小時、農村的中小學校應當在十二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告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屬重大或者群體性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立即報告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一小時內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派人趕赴學校,指揮事故處理,維護學校秩序。

      第二十四條在教育教學期間發生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保存相關證據,并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調查。

      在教育教學期間以外發生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取證。

      第二十五條對在教育教學期間發生的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處理,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書面請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調解解決。

      進行調解的,應當邀請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代表、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人員參加。調解應當實事求是,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則。調解結束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由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代表和調解人員簽字或者蓋章。調解時限從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因不可抗力或者公共衛生事業造成的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資金處理。

      因學校的過錯發生的重大、群體性傷害事故,校方責任險不足以解決的,由學校舉辦者解決。

      第二十七條受傷害中小學校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不得擾亂中小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二十八條在教育教學期間發生的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處理結束后,學校應當將事故發生和處理的有關情況在十五日內書面報告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中小學校舉辦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處理;造成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由學校舉辦者承擔民事責任。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中小學校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處理;造成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由學校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責任。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中小學校教職員工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處理;造成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由學校承擔民事責任;學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可以依法向有責任的教職員工追償。

      教職員工實施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造成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由其個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中小學校學生、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遵守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造成學生本人或者他人人身傷害事故的,由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學校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為中小學校師生提供的場所、設施、產品、服務不符合質量、衛生、安全標準或者安全要求造成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由提供場所、設施的單位、個人、或者產品提供者、制造者、服務提供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湖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中小學校門前及其兩側五十米范圍內設置集貿市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請人民政府決定搬遷;流動攤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城管部門取締;堆放雜物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清除;依傍學校圍墻搭建建(構)筑物的,由建設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在學校周邊從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商品生產、經營、儲存活動,或者架設高壓電設施的,由環境保護或者公安等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情況復雜處理不了的,報請人民政府決定限期搬遷或者拆除。

      第三十五條中小學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未及時救護受傷害學生或者未采取措施導致事故擴大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處理,對事故擴大造成的損失由學校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中小學校和受傷害學生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造成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中小學校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完全由中小學校的過錯造成事故的,學校承擔全部責任。學校有部分過錯的,學校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責任。

      對事故發生當事人均無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公平責任原則,由當事人適當分擔經濟損失。

      第三十七條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范圍為就醫治療的支出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費用。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范圍除上述費用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以及繼續治療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范圍除本條第一款費用外,還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其他合理費用。

      賠償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同時違反治安管理法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給中小學校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三十九條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中小學校,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經依法批準舉辦的全日制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特殊教育學校;

      (二)人身傷害事故,指由于外因造成人的死亡、肢體殘疾、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以及其他影響身體健康的損傷;

      (三)學校舉辦者,指出資舉辦中小學校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組織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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