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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飛速發展與城市化進程的日益加快,各項建設項目的土地需求量日益增加,土地利用的供需矛盾與結構性矛盾顯得更加突出。必須以可持續發展的眼光來正確看待兩者的關系,在具體實施中要做到對兩者有效的協調與銜接。本文通過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鎮規劃差異的對比,提出了兩者銜接的方式。
引言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飛速發展和我國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各項建設項目的土地需求量日益增加,尤其是耕地面積的迅速減少,使土地利用的供需矛盾與結構性矛盾顯得更加突出。為了加強對新經濟形勢下我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科學、可行的修編,土地管理部門在全國范圍內先后部署并開展了兩輪總體規劃編制工作,特別是加強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鎮規劃的銜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鎮土地規劃在用地分類、編制體系及審批權限幾方面都存在著很大差別,兩者銜接的核心工作是做到用地布局與建設用地規模兩方面的銜接。如果建設用地與基本農田的布局不能做到充分的銜接,則規劃實施中必然要對兩個規劃進行頻繁調整。可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鎮規劃有著很高的關聯度,必須以可持續發展的眼光來正確看待兩者的關系,在具體實施中要做到對兩者有效的協調與銜接,為兩個規劃各自的順利實施打下堅實的基礎。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鎮規劃的差異
1、指導思想的差異
自1986年至今,我國先后開展了兩輪關于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以土地資源供給為出發點,依照上級所下達的對建設用地的控制指標為限制,按計劃進行的土地規劃編制,其指導思想是制約供給和引導需求,重點在于對土地利用的控制上。城鎮規劃是對社會發展、經濟狀況、產業政策及人文因素等多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并依據市場經濟下城鎮的客觀發展規律與社會需求進行編制的規劃,其指導思想是以滿足需求和方便生活為出發點,重在發展。
規劃目標的差異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以規劃期的耕地和其他主要農用地的保有量、建設用地占用耕地數量及控制規模、土地的開發,整理及復墾規模、總體布局要求及土地利用率與產出率的提高等方面為主要目標。城鎮規劃則主要目標則是在城鎮的性質、規模及發展方向確立的條件下,對城鎮的規劃區范圍及擬定分期建設技術經濟指標等方面進行確定。
規劃部門的差異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鎮規劃分別由國家土地資源管理部門和土地規劃建設部門來編制實施。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到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我國的土地資源也從過去的無償使用發展為有償使用,這同時就客觀造成了國家土地資源管理部門與各部門之間以及各部門間的矛盾。
規劃時間、層次及人口統計口徑差異造成的矛盾
土地利用規劃有一個重要原則,即“一保吃飯、二保建設、三保環境”,而事實上很多城鎮卻是先有城市規劃后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這種現象導致總體規劃反而服從城鎮規劃的結果。城鎮人口的統計途徑和統計范圍方面也存在著差異,有些按行政區域進行統計,有些則按非農業人口數量確定人口規模。這種“以地定人”的城鎮規劃和“以人圈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是導致不同矛盾的根源。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銜接的原則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鎮規劃的銜接應遵從以下原則:第一,從全局出發的整體性原則,要求以提高土地的總體利用效益為基礎,對不同區域、用地部門及產業之間用地的需求進行全面考慮,協調好各區域、部門及產業間的用地矛盾。第二,保護與保障并行原則,在加強對基本農田保護的基礎上,推進耕地保護從重數量向數量、質量及生態建設的全面平衡轉變。加強對土地的整理力度,控制建設用地占地規模,建立保護耕地的激勵機制,才能使耕地保護與經濟建設和諧發展。第三,可持續的土地利用原則,在規劃建設中要將土地的開發、整理、利用及保護結合起來,重視環境的保護與改善,對區域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用地進行合理安排,使土地利用和生態環境統一協調,實現對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轉貼于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的銜接方式
1、強化土地管理部門和建設規劃部門間的協作
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建設規劃部門都要對城市用地進行統一的管理,嚴格土地審批制度,切實做到土地規劃、征地、開發、建設的統一管理。同時要強化實施兩個規劃后的監督檢查工作,對于違法用地和建設的案件要嚴肅查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鎮規劃銜接的重點是城鎮建設用地的范圍和界限,而建設用地區的土地利用則按照城鎮建設規劃進行。
城鎮規劃要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
城鎮規劃制定的發展用地的規模及控制范圍不可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控制指標。同時,城鎮建設用地要嚴格符合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要求及土地用途的管制要求,努力提高耕地的質量。對于不合理的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鎮規劃的具體要求進行局部調整,做到科學、合理地用地。任何部門、任何單位與個人的建設用地都不得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鎮建設規劃的要求。
走集約型的城鎮建設道路
城鎮建設規劃應從過去的粗放式建設方式轉變為充分發揮城鎮可利用空間的集約型建設方式。城鎮規劃要樹立建設用地緊張的觀念,對土地進行更加科學、精密、詳盡的安排規劃,對城鎮空間充分利用,適當提高建筑的密度、高度及容積率。當前許多城鎮建筑的密度與容積率都比較低,有著很大的開發改造潛力。同時也可通過加強舊城改造,提高舊城用地在布局、結構及功能方面的緊促性與合理性來提高舊城土地的利用效率。另外還可以土地置換的方式,壓縮農村的居民點及村鎮企業用地,以達到節約用地的目標。
參考文獻:
[1]丁祥偉.淺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的銜接[J].城市建設,2011(13).
[2]王開楊.大型復雜橋梁施工監控分析[J].科技創新導報,2011(28).
[3] 於忠祥. 世紀初我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回顧與展望[J].安徽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17(06).
關鍵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指標體系
中圖分類號:F2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8-0149-02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概述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在一定規劃區域和時段內,政府從長遠利益出發,根據當地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及國民經濟發展的需求,在時間和空間上,在國民經濟各個部門之間分配土地,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進行統籌安排,調整結構、合理布局的土地利用的戰略性和控制性規劃和部署,是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礎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在制定,貴在實施 [2],并且實施評價是土地利用規劃管理的重要環節之一,是規劃修編的基礎和依據 [3]。一個完整的土地利用規劃過程,除科學合理地制定和有效的執行外,還需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后的效果進行分析判斷,以確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價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是指根據一定的標準,運用一定的方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的效果進行分析、比較與綜合后所做出的一種價值判斷[4]。通過客觀科學的評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取得成效和存在的不足,發現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效果,分析土地利用實際變化與規劃預期吻合程度;評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部門的行政管理效率,規劃執行所產生的效益,以及規劃執行指標與所產生的效益是否協調等方面,從而促進編制規劃方案的完善。
當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的指標體系的構建多處于研究探索階段,主要是從工作的角度對指標執行等方面情況進行簡單性的或個別指標的簡單分析,缺乏科學的評價體系和評價機制。因此,本文以系統論為指導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的指標體系進行探討以期提高規劃的科學性以及為新一輪規劃的修編提供科學依據。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影響因素分析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為一種社會行為、一種政治過程和技術過程的融合體,實施受多種因素影響,這些因素影響規劃實施的最終效果。通過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環境、規劃運作過程的分析,影響規劃實施的主要因素包括:
1.規劃實施環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社會經濟社會發展中,既受內部自身規律影響,又受外部環境的作用。規劃實施環境包括規劃制度環境、社會環境和經濟環境,共同構成規劃實施的環境因素。規劃必須在一定的環境保障下才能有效實施,環境的變化對土地利用規劃的作用產生很大影響,缺少這些必備的環境要素,規劃無法獨立實施并發揮作用。具體而言,上述三種環境因素表現為政府公共政策、規劃實施經濟保障、社會協同機制。
2.規劃實施管理有效性。規劃實施管理是規劃有效實施的保證,因此規劃實施管理是否有效,也影響規劃實施的結果。規劃實施管理是經過法律程序批準的規劃得到全面貫徹執行的保證,規劃實施管理有一定的預先規定性和程序固定性,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范圍進行操作,形成一種制度,約束各土地利用活動,任何逾越便是對制度的破壞,通過規范性實施管理措施,保證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使規劃得以有效實施。
3.規劃實施過程的不確定性。規劃是以預測為基礎,本質上具有不確定性。土地利用規劃實施期限大多為十年,這種跨度十年的中長期目標,經常由于不可預測的形勢變化或政府政策目標的變更而難以保持穩定性和連續性。社會經濟發展的內外部環境變化和土地資源利用重大舉措,對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目標造成重大影響,導致土地利用格局的根本性改變,而這些改變都是編制土地利用規劃時難以預料,但卻是區域社會經濟快速發展過程中經常發生的。同時在市場機制條件下,規劃在指導未來土地利用管理的有效性也將變得愈加困難。因此,規劃的不確定性將使規劃結果偏離規劃目標,不能簡單采用規劃目標或價值選擇的不變性來判斷規劃作用有效的標準。
4.規劃編制的合理性。科學的編制規劃是規劃實施的重要基礎和直接手段,對規劃實施起著決定作用。首先,規劃的多維時空特征決定規劃是一個連續進行的工作,是一個過程系統。現在土地利用規劃以“終極藍圖”的思想,期望通過對遠期規劃目標(規劃指標)的設定來指導和安排現在的工作,而不是從現狀客觀條件出發來解決目前面臨的急迫問題;在操作方式上,強調以規劃指標作為依據來規范耕地保護和建設用地,“靜態規劃”的意味濃重,規劃編制科學性不強,導致規劃實施過程中無法適應社會經濟實情,而使規劃實效。
5.規劃的社會影響。規劃不僅是政府行為,還是社會行為。規劃公示制度、公眾參與制度和聽政制度可以讓公眾更好地對規劃有所了解,擴大規劃的社會影響,樹立規劃權威,有利于規劃的實施。同時,土地利用規劃能夠行使土地利用控制和管理權力,使規劃符合社會價值取向,均衡各階層利益,為社會成員所接受和服從。
由于土地利用規劃實施是受多方面因素影響,因此在構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的指標體系時,不僅要考慮對規劃實施目標和規劃實施效益的直接性評價,而且還要考慮規劃實施過程中對規劃實施結果產生作用的各種因素的影響,即設置反映規劃實施環境的保障度、規劃實施管理的有效性、規劃布局的調整情況和規劃實施的社會影響等指標,如此才能全面反映規劃實施過程和規劃實施結果。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標體系構建
1.構建評價指標體系程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在制定,貴在落實。由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對規劃區域未來土地利用的結構與布局做出的設想,其落實過程中必然對環境產生影響,而這些影響可以用一系列定性和定量的指標來表達。
2.構建評價指標體系原則。由于土地既是一個自然歷史綜合體,又是一個社會經濟綜合體,而由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一定規劃區域內,根據當地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以及國民經濟發展的要求,協調土地總供給與總需求,確定或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用地布局的宏觀戰略措施,因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然涉及到社會、資源及環境等諸多方面。構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價指標體系既要體現綜合協調的主導思想,又要使各個指標成為表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眾多指標中最靈敏并且適于度量,內涵豐富的主要指標。為此,在設計評價指標體系時,遵循以下原則:(1)反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的主要內涵;(2)體現全國的普遍適用性的指標和具有地域特征的區域性指標;(3)指標數據的現成性、靈敏性和可量化性;(4)提高指標選取得科學性、可操作性及相對完備性 [5];(5)評價指標的可比原則;(6)保證評價指標的獨立性與完整性。
3.評價指標體系構建構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的核心是建立評價的指標體系。這個體系是由一系列有內在聯系和典型代表意義、一定排列順序和內部結構的指標組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指標體系應充分體現衡量規劃實施過程中的各種影響因子對規劃實施效果的作用和規劃實施結果的各種指標。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運用“系統分析―頻度統計―專家咨詢”的評價指標體系建立方法,構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指標體系采用目標層、準則層和指標層三層結構。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指標體系圖
4.評價標準制定。目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在中國尚處于研究和初步實踐階段,并且在評價中定性評價居多,而定性評價較少,并且定性評價的還沒有統一的評價標準。由于中國地域廣大,各個地方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有其特色,加上時間推移,使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存在不同的問題,因此評價標準的制定需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評價標準的制定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1)國家、地方、行業或國際標準及區域各種規劃指標;(2)如缺少相應的法規標準時,可參考國內外同類評價時通常采用的標準,采用時應經過專家論證;(3)區域性本底背景;(4)科學研究的判定標準。
四、結語
當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的指標體系的構建多處于研究探索階段,相關的理論與方法體系還不完善,對其研究有助于推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發展。因此,本文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指標體系進行研究,提出的土地利用規劃實施評價的指標體系,是在總結國內外經驗的基礎上,同時結合個人在工作學習中的認知提出,由于水平有限,對這一問題認知還不深入,期望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參考文獻:
[1]王萬茂,董祚繼,王群,等.土地利用規劃學[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6.
[2]周慧杰,周興,胡寶清,等.廣西貴港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J].生態環境,2005,(5):752-756.
[3]任奎,周生路,廖富強,等.基于可持續度的連云港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J].資源科學,2008,(2):241-246.
《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以來,及時調整了我國土地管理立法的指導思想,明確規定:“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是我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步驟。可持續發展是針對以資源高消耗和環境污染為特點的生產和消費體系來支撐整個社會文明的傳統發展模式而提出的“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造成危害的發展”明確地把“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成為強化土地資源管理,防止土地資源衰退與短缺,實施土地可持續利用的重要保證。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因此,我國把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作為土地資源立法的指導思想,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平、有序、高效、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
一、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切實保障有限的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貫徹執行國家土地利用政策,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土地的需求,以及地區的自然、社會經濟條件而編制的合理分配土地和調整各類土地的利用結構與布局的戰略構想和設計方案。《土地管理法》實施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明確要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規定土地用途;同時還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原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構成及其編制程序作了明確的規定。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和原則。《土地管理法》第17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原則包括:(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五)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內容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不同層級政府的職能不同,地域空間尺度不同,各級政府負責編制和實施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任務和內容也不盡相同。總的來看,國家、省、市、縣、鄉 五 級規劃體系中,從上至下,規劃任務和內容由宏觀逐漸向中觀,進而向微觀轉變。 國家和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于高層次的政策性規劃,主要起宏觀調控作用;地區(市)級規劃是由由省級規劃向縣級規劃過渡的中間層次,其中,市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仍屬于政策性規劃的范疇,中心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則屬于管理型規劃;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于管理型規劃,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依據,也是保證省級和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現的關鍵。 根據地級規劃所規定的土地利用方向、重點基礎設施的布局,結合本縣的土地資源特點,確定縣內的土地利用方向、各類用地的規模和布局,重點確定耕地、土地開發整理和城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和布局,并把指標分解到鄉;進行土地利用分區,編制各分區用途管制規則;制定實施規劃的措施。
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程序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工作一般可分為準備、編制、審批三個階段。即組織與技術準備階段、編制規劃階段、規劃審批和公布實施階段 。
為了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質量,切實保護土地資源,特別是作為社會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基礎的農用地和必要的建設用地的合理配置,國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實行總量控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二、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強化耕地保護措施,保障土地資源合理的開發利用
實行土地用途管制是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的新舉措。《土地管理法》第4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這是根據我國人口多,耕地少,土地資源承載能力已接近極限的基本國情而確立的法律原則。我國過去土地管理法雖然也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但因具體措施不力,保護手段落后,亂占濫用土地,掠奪式使用耕地的現象仍在繼續蔓延,土地資源衰退現象十分嚴重。《土地管理法》將土地按用途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并明確界定其法律概念。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國家對土地用途實行建設用地總量和耕地保有量控制指標管制,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耕地保護是《土地管理法》的重點。耕地保護的實質在于預防耕地減少和退化,防止對耕地造成污染、破壞和損害,以有效地提高和改善土地的自然經濟條件,促進土地對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支撐作用。當前,我國土地利用的結構和布局基本是合理的,但土地利用、土地供需矛盾尖銳,人均耕地面積不斷下降,耕地承載力已接近極限;土地利用尚不充足,土地退化、損毀和質量下降問題突出。因此,切實保護耕地已成為當務之急。《土地管理法》確立了“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的法律原則,并明確規定耕地的特殊保護等相應的措施。
1、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負責開懇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懇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懇費,專款用于開懇新的耕地。因此,現金補償不得以現金替代應開懇的耕地,借以穩定耕地的保有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土地年度利用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懇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
2、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依照《土地管理法》, 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列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利保護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三)疏菜生產基地;(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五)國務院規定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它耕地。國家對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基本農田及其以外耕地超過35公頃的,因公共設施建設需要征用,也必須由國務院批準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和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3、禁止閑置、荒蕪耕地,提高土地利用質量。 已辦理土地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繳納土地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4、加強未利用地管理,防止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是我國土地資源保護所面臨的一個嚴重問題。水土流失不僅直接減少現有的土壤面積,而且還能使土地地質退化,土地生產能力衰退。因此,新《土地管理法》在對耕地特殊保護的同時,對未利用地的開發也作了相應的規范。從總體上看,國家鼓勵單位或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土地;開發未利用的土地如果適宜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但是,開懇未利用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開懇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占江潭灘地。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開懇,圍墾的土地,要有計劃、有步聚地退耕還林、還湖、還牧。
三、建立土地監督、檢查制度,強化土地利用管理
土地監督檢查制度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以及土地利用狀況、效果的檢查、監測和驗證等一系列經濟、技術和法律措施的總稱。其主要內容包括:(1 )建設用地總量和耕地保有量的監督檢查,確保耕地保有量不減少;(2 )土地用途的監督檢查,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和耕地轉為非耕地,保證國家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順利實施;(3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查處弄虛作假、移花接木等行為;(4)占用耕地補償和開懇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占多少, 墾多少”原則得以實現;(5)土地利用狀況及其效果的監督檢查, 加強對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土地污染,以及閑置、拋荒耕地等違法行為的查處;(6)土地權屬的監督檢查等。
四、為適應新形勢的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制度改革是解決當前土地資源利用不當與保護不力的重要手段。土地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土地產權制度、征用制度、儲備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土地征用實質是土地產權及其收益的重新配置,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問題是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產權的安全性、穩定性和延續性是土地資源高效利用與保護的根本動力。當前土地征用范圍過寬、補償過低、失地農民安置不當已經成為較大的社會不安定因素,嚴重影響未來公益性用地的供給,土地利用的社會效益大大降低。以穩定土地市場為目標的城市土地儲備制度行為異化,經營性用地儲備比例過高,片面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基礎設施等用地供給不足;同時,土地儲備規模不適,制度運作風險與資金負擔過大。只對當期地方政府負責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刺激了低地價、零地價等惡性競爭行為,導致建設用地供給失控,土地資源嚴重浪費。因此,必須加快土地制度改革,明晰土地產權邊界,規范政府土地行為,保障一般經濟主體與未來政府的合法土地權益,為土地資源高效利用與合理保護奠定結實的制度基礎。
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和保護還有賴于政府的宏觀調控。我國土地市場的發展現狀決定了要求政府必須執行產權界定,完善市場交易規則,建立土地收益分配體制,培育市場競爭主體,完善土地市場體系等職能,促進土地資源流動和優化配置。同時,由于市場無法對土地資源,尤其是耕地、林地和草地等資源所發揮的生態和環境功能進行全面評價,無法自動內部化土地利用中的外部成本,必須建立有效的公共政策體系,以消除外部性、彌補市場缺陷。由于分割的地方土地市場難以控制土地出讓中的惡性競爭行為,需要由省政府統一實施適用于不同區域、不同產業(尤其是工業)的用地門檻制度,為建立區域統一土地市場奠定基礎。同時,改變當前工業用地過于分散、土地浪費與污染嚴重的局面也需要政府通過規劃優化工業用地布局,加強用地與治污管理。完善政府土地宏觀調控機制,是實現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的必要輔助,也是土地保護得以實現的基本要求。
1.建立科學有效的保護機制,切實保護耕地資源
未來一段時間內,耕地保護政策體系面臨著巨大的考驗,審時度勢地調整現有耕地保護思路,建立科學的耕地保護機制是實現快速經濟發展階段耕地資源保護的重要舉措。
2.建立健全土地市場機制,高效配置土地資源
數量龐大的建設用地能否用好,是耕地保護目標與經濟發展目標能否同時實現的重要基礎。我國20多年的市場經濟改革經驗表明,市場及價格是實現資源高效利用的最重要的工具。進一步建立健全土地市場,全面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是緩解我國土地資源稀缺的重要舉措。
關鍵詞:土地利用 總體規劃 實施評價 建議
中圖分類號:F301.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前言
土地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長期以來,許多地方不重視土地資源的合理劃分和利用,缺乏長遠眼光,導致各種用地堆積,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口的增加,用地緊張,在不同地區,呈現出不同景象,為此,需要我們加強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評估,以提高土地利用的科學性,提高經濟效益。影響土地利用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規劃自身不合理、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以及制度等多方面因素導致。我國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上的發展還不是比較成熟,時間比較短,自上世紀中葉,隨著經濟學、系統論的興起和發展,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評估提供了有力工具。
評價的標準和方法概述
現在集中需要討論的問題是,如何選擇一套完整系統的評價手段和評價指標,科學的進行評估土地利用。筆者結合了國內外學者的研究成果和經驗認為,應當可以采用經濟學中的分析方法和系統論的思想,加強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評價。對于指標權重的劃分,需要根據不同區域的實際情況,比如就城市規劃來講,城市的類型決定城市土地規劃的重點,因此也決定著評價指標的重點,應結合結果、效益和效力三個方面的指標綜合考量。將土地規劃影響因子量化評估,嚴格法紀,加強3S等信息管理系統的管理監測和評估,并用科學的方法,建立評估模型,對未來用地狀況進行前期預測等。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考慮
4.1土地利用結構
土地利用和規劃應優先安排國家以及省部級的重點建設項目,對居民點和工業用地以及新增的建設用地應嚴格按照規劃確定的布局和指標進行審批;對于地方重點建設項目用地,應采取定量和定序的方法進行確定;針對于不同的城市類型,應遵循優先安排主要用地,統籌安排其他各項用地的原則,比如工業程度高的城市,應重點安排工業用地;對于農業性質城市,應優先安排農田用地。除此之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評估還要考慮其自身的整體性、協調性、導向性和動態性的特點。即規劃的目的就是對用地使用起到導向作用,是對未來不確定因素的一個整體把握;總體規劃又是動態協調的,因為城市或地區是不斷變化和發展的,因此需要有一定的靈活性。
以城市用地總體布局為例,城市的整體布局應遵循城鄉結合,統籌安排的原則;功能協調,結構清晰的原則;依托舊城,緊湊發展的原則;分期建設,留有余地的原則等。城市用地一般包括城市工業區的建設、居民區的建設、城市綠化用地、城市交通用地等,除此之外,城市總體布局應滿足一定的藝術性,這是城市用地規劃的最高要求。因此,在評估時,可以按照城市用地的幾個公用區進行逐一評價,綜合考慮多方因素。
4.2用地適用性評價
用地的適用性評價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一項重要工作,主要內容是在調查研究各項自然環境條件的基礎上,按照規劃與建設要求,對用地在工程技術與經濟合理性方面進行綜合質量評價,確定用地的適用性程度。對于城市用地的評定,一般應分為三大類,即適宜修建用地;基本適用用地;不宜修建用地。對于城市的適用性評價要抓住對用地影響突出的環境要素,重點分析和評價。應結合地區的具體實際情況,逐漸形成用地評定體系。
4.3用地平衡表的編制
應當充分使用3S技術實現對土地資源的動態管理和監控,利用3S技術對土地歷年使用情況進行計算機分析和預測,為實現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估提供客觀依據。根據城市目前用地的整體情況和政策布局,一般來講,城市用地平衡表的內容包括總體規劃用地,城市建設用地和水域其他用地匯總,在城市建設用地平衡表中又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交通用地、綠化用地等。
評估指標
5.1環境容量
環境容量是指環境對于土地以及人類活動提出的限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評價體系中必須考慮到環境容量這一指標,近年來,我國城市污染情況嚴重,部分城市為了提高所謂GDP過分投入建筑用地和工業用地,導致城市擁擠,污染嚴重,因此環境容量的指標必須考慮在用地評價體系之內。具體包括:地區人口容量、地區大氣環境容量、地區水環境容量三個方面。要將環境容量在評價權重相應的提高,具體的流程和具體權重比,應由多部門協調商定。
5.2城市規模
城市規模是城市用地限制的重要指標。城市用地規模=城市人口規模×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根據該公式,我國早在《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中對不同的城市人均用地規模進行了等級劃分,具體可參見國家標準。其中對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中明確規定,其中居住用地為18~28平方米每人;工業用地為10~25平方米每人;綠化用地為大于九平方米每人。在建設用地結構上,規劃建設用地結構,國家給出的標準時居住用地控制在20~32%,工業用地控制在15~25,綠地控制在8~15%。對于不同城市的實際情況,標準可以適當調整。因此,城市規模的定位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價的一項硬性指標。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應建立在此基礎上進行。
大致評價體系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評價指標主要課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效果指標,另一類是執行指標。前者是指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將產生的社會、經濟、生態效益;后者是對實施過程中的落實完成情況,以及違規事件的頻率等。效果指標主要從投入產出率、社會公眾認知度等方面進行評估;執行標準按照完成性指標中土地開發、整理、退耕還林等面積指標;限制性指標則包括上限指標,如建設用地使用面積、城鎮擴展規模等,下限是基本農田保護率、面積等。
七、總結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估對土地資源科學利用具有重要意義,本文重點介紹了環境容量、城市規模、土地利用結構的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的影響,強調評價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強調3S技術在土地資源管理中的應用,強調評價指標的權重設定和量化,對于如何量化、如何確定權重比等問題,建議引入經濟學中的因素分析和評估方法,運用系統工程的思想完善評價過程等。 參考文獻:
[1]趙小敏,郭熙.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J]. 中國土地科學,2003,(05):35-40.
[2]劉明皓,邱道持.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方法探討[J]. 中國農學通報,2006,(11):391-395.
[3]華波. 江蘇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評價與分析研究[D].南京師范大學,2007.
[4]陳光建.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指標體系研究[D].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成都生物研究所),2006.
關鍵詞:總體規劃 城市用地 存在問題 解決辦法
一、土地利用規劃與城市規劃的關系
(一)土地利用規劃與城市規劃
城市用地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城市區域內已經被建設、被利用的土地資源,二是已經被有關部門批準,列入了城市規劃的區域范圍之內,有待于開發、建設的土地資源。另外,需要指出的一點就是,按照我國城市規劃法中所規定的城市區域內的所有非建設的用地,象山石、樹林、池水等占用的那部分土地資源,也屬于廣泛意義上的城市用地。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高速發展,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與城市規劃的關鍵性和重要性日益凸顯。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既有兼容性,互有側重又互為彌補,同時還具有矛盾性。它們在規劃法律依據、指導思想、理論依據上有矛盾之處,給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帶來了一些困難。
(二)兼容性:互有側重、互為彌補
從社會主義建設的全局來看,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與城市規劃都是區域規劃的組成部分之一,二者雖然側重點不同,但是它們是互相補充、缺一不可的兩部分。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立足點是一個地區乃至一個國家的遠景發展和統籌發展,側重點不僅是科學分析城市用地的范圍和規模,還有保證城市用地和其他用地的平衡、保護地球自然資源,注重整體性原則和堅持可持續發展。
(三)矛盾性:供需矛盾、過分擴張
現在我國建設用地規劃把人均建設用地指數作為標準,好像很合理,實際上忽略了很多因素,比如區域與城市之間的關系、城市中建設用地急劇擴張的原因等等,從而直接或者間接地影響了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效果。
幾十年的社會主義建設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城市用地顯得很重要,現代化城市的建設和發展需要很多的土地,國家相關部門雖然嚴格控制城市的建設用地,但是城市土地規劃往往只是從城市的建設和發展出發,不把全局的土地資源供需考慮在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城市用地規劃沒有起到限制作用,城市建設的用地不合理地擴張,侵占了耕地,給生態環境造成了破壞。
二、總體規劃中的城市用地存在問題
(一)發展定位不當
因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立足點是最大限度地對資源進行保護,然而城市建設用地的規劃的立足點是追求城市的現代化發展,一般情況下會為了城市的發展,想盡辦法調動區域范圍內一切可調動的資源,有時候還會利用本城以外的各種資源來為城市建設服務,二者在在這一層面上是矛盾的。
現階段我國城市的現代化建設的實施很少受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制約,城市建設用地有過度擴張的情況,這對城鄉一體化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有不良的影響,它使城鄉一體化偏離了正確的方向,保護資源成了迫切的任務。應該從理性的角度,準確定位,綜合考慮經濟發展、人口資源增長、城鄉流動等因素,根據城鄉一體化的發展目標,能提出建設性的策略。
(二)布局不合理
城市并不等于工業基地,那是工業革命時代的標志,近代以來,城市的發展就往往和工業聯系在一起了,一提到城市的時候,就會使人們聯想到工業基地。
然而,城市不能局限于發展工業,還有更多的功能,現代化的城市是金融、商貿、科技、信息交流都很發達的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城市用地規劃也應該充分考慮到這一點,認識不到這一點,不能兼顧城市各種功能的開發,城市朝著片面的方向發展,將導致資源浪費和行業發展缺陷,不利于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的進步。
三、具體解決辦法
(一)堅持可持續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占或者盡量少占農用地。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把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運用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城市用地規劃,就是注重提高土地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立足于城市的全局發展和社會的整體發展,注重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在發展經濟、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需要和精神需要的同時,要以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良性循環為目的,增長經濟、開發資源要和協調發展、環境保護齊步進行。
(二)資源保護與發展優先并重
現階段我國城市的現代化建設的實施很少受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制約,城市建設用地有過度擴張的情況,不顧耕地資源的流失,優先發展經濟是不可取的做法。
要兼顧優先發展和保護資源,正確處理城市發展建設用地和耕地資源保護之間的矛盾,城市建設用地規劃要和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大方向上一致。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發揮了應有功能基礎上,靈活地科學地規劃城市建設用地,環境開發、資源利用、把市場需求、保護治理要統一發展。
(三)各類規劃管理部門協作
城市規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應該加強業務上的互通有無和日常工作上的協調合作,既保證發展又保護資源。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和合作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制定人員應當充分考慮,使規劃能夠充分反映現代化城市的發展要求,自覺實行局部服從全局的原則,工作中的協調和調整應該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標準;城市用地建設項目預審的時候,凡是超過了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制定的用地規模的項目,要以總體規劃為標準。各部門協調工作,共同努力,才能建設節約型社會,促進社會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