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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污染的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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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污染的治理措施

      海洋污染的治理措施范文第1篇

      我國海洋環境問題及指標體系研究進展

      海洋經濟的涵義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以海洋空間為活動場所的經濟活動;二是以海洋資源的利用為對象的經濟活動。按照海洋與經濟活動的關聯程度不同,海洋經濟可以分為三個層面:(1)狹義的海洋經濟,是指包括開發和利用海洋的豐富資源、海洋的廣袤水體以及海洋的廣闊空間的經濟活動的總稱;(2)廣義的海洋經濟,是狹義海洋經濟的延伸,指為開發和利用海洋而產生的相關產業;(3)泛義的海洋經濟,不僅包括上述兩個層面,還包括海島陸域的經濟活動(海島經濟)、海岸帶的陸域經濟活動和河海體系中的內河經濟(沿海經濟)。

      (一)海洋環境問題

      關于海洋環境問題的研究,我國經歷了起步階段、初步形成階段和逐步完善階段。

      1.起步階段。改革開放后,經濟快速發展,海洋生態環境也遭受到了嚴重破壞。一方面,陸地的農業和工業生產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尤其是工業廢水的處理手段還非常欠缺,直接排放到海洋中,給海洋造成嚴重污染;另一方面,海水養殖、海洋石油開采等形成的污染,造成海水水質惡化,近海生物資源受到嚴重破壞。為此,海洋的環境保護問題引起了我國海洋管理部門和學者們的廣泛關注。此時關于海洋環境保護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全球海平面上升的影響、海洋環境污染的來源和治理措施、海洋環境保護和評估、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等方面。如孟偉和張淑珍以水環境中的深圳灣為例,提出了開發海洋物理環境容量的意義,指出有機污染物(主要指COD)的物理環境容量主要受海域水動力條件的制約[2];倪軒認為,世界各國沿岸海域遭受日益嚴重的污染,最主要的原因是沿海工業和海洋事業的發展帶來的海洋污染物的增多,這不僅使得海洋的自凈能力幾乎喪失,給海洋生物資源帶來巨大災難,而且更嚴重的是人類的健康也面臨極大威脅[3]。

      2.初步形成階段。由于海洋環境問題日益嚴重,海洋環境的研究成果顯著增多,主要的研究方向有:漁業環境污染治理和保護、海平面變化及影響、海洋災害的危害和防治、海洋環境保護和治理對策、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等。研究成果包括:巴登在分析海洋領域研究方法的基礎上,評述了海洋污染的現狀和未來走勢,運用生物地球化學行為和生態毒理學方法研究了海洋污染問題[4](P45-103);陳亞瞿認為,漁業的發展受到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所帶來的污染物排放加劇的危害,造成很多江、河、湖、海的漁業水域遭污染,對人類健康造成巨大威脅[5];王偉潔和吳長江認為,山東省漁業資源豐富,品種繁多,但是由于污染源的大量增加,漁業發展的水域環境質量顯著下降,漁業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漁業生產受到了挑戰[6];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的杜碧蘭等提出了海平面上升的惡果,認為如果海平面上升30厘米,長江三角洲及江蘇和浙江沿岸大概5萬多平方公里土地將被淹沒[7](P5-20);翁盛深以汕頭作為研究對象,提出了要充分利用海洋資源,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不斷加大對海洋資源和海洋環境的保護力度[8]。

      3.逐步完善階段。21世紀以來,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嚴峻,海洋生態環境問題受到了學者們的更廣泛關注,主要的研究領域有:海洋環境監測、海洋環境質量評價、海洋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對策、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海洋特殊生物品種及區域的分類保護。主要研究成果有:王斌提出了我國海洋及海岸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性,肯定了國家相關部門在管理國家海洋事務、監督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做出的重要工作[9];徐祥民和馬英杰認為,海洋特殊區域是海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一個重要方面,包括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漁業水域、重點海域、海濱風景名勝區、海洋生態示范區等,并建立了一整套海洋特殊區域的保護體系,對特殊海域進行分類、集中整治和保護[10];韓永偉、高吉喜等以珠江三角洲為研究對象,在分析其生態環境的脆弱性和敏感性的過程中,提出了合理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改變珠江三角洲生態環境惡化現狀、保護漁業資源和瀕危珍稀野生動植物的具體措施[11];高振會提出在未來的海洋經濟發展中,海洋技術和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重要性[12];王美珍以環杭州灣為研究對象,認為環杭州灣產業帶的發展對海洋環境的影響非常大,應該抓住環杭州灣沿海經濟發展的機遇,進行可持續的海洋經濟發展[13]。

      (二)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

      對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方面的定量分析成為了學術研究的熱點。在這些研究中,主要采用的方法是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評價,其中有代表性的研究有:陳可文在《中國海洋經濟學》一書中建立了海洋經濟的評價指標體系。該體系包括3個子系統:經濟子系統、社會子系統和資源環境子系統。其中,關注海洋經濟的資源環境的發展是該指標體系研究的重要內容,其資源環境系統包含的變量有:自然資源存量、海洋污染排放、海洋污染帶來的損失、海洋災害帶來的損失等指標[14](P59-138)。張德賢等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理論研究》中建立了海洋經濟的指標體系。該指標體系包括5個子系統:海洋經濟子系統、海洋資源子系統、海洋環境子系統、海洋可持續發展能力子系統、社會發展子系統。其中,海洋資源與環境子系統主要包括海洋生物多樣性、工業污水達標排放率、海洋污染面積比重、海岸傾倒數量等指標[15](P12-60)。韓增林和劉桂春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定量分析》中建立了海洋經濟評價指標體系。該體系包含4個子系統,分別為海洋資源承載能力、海洋資源發展能力、海洋環境承載力和保護能力以及智力支持系統。該指標體系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和層次分析法建立模型,共包括5個層次共48個指標。其中,海洋環境承載力和保護能力子系統包括的指標變量為:單位海域面積廢水排放強度、單位海域面積固體廢棄物傾倒強度、濱海海域的水質質量指數、赤潮發生的年頻率、海域內年原油泄漏量、海洋環境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海洋水體環境質量標準、海洋水體污染物背景值、人均海洋環保費用、海域污染治理投資占GDP比例、入海廢水排放達標率、海洋環境保護法規數目、省級以上海洋保護區數目等[16]。

      馮曉波等在《沿海地區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實證研究》一文中建立的指標體系包含4個子系統:海洋產業發展能力、海洋科技綜合能力、海洋資源利用能力和海洋環境承載保護能力。該體系共包括4層16個指標,其中重點考慮了海洋環境承載力對海洋經濟發展的制約,海洋環境承載保護能力包括的指標變量有:工業廢水處理、工業固體廢棄物處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個數、濱海觀測臺站等指標[17]。狄乾斌和韓增林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評價指標體系探討》一文中建立了包含海洋資源環境子系統、海洋經濟子系統和社會發展子系統的指標體系。其中海洋資源環境子系統中包括資源總量、環境污染和環境治理三個方面;海洋經濟子系統中包括經濟增長和經濟質量兩個方面;社會發展子系統中包括人口增長、生活質量、科技潛力三個方面。該指標體系共包括28個指標[18]。從目前的研究情況看,關于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的研究處于起步階段,而針對海洋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問題,建立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研究還有待深化。因此,本文將充分吸收已有的研究成果,并改進目前研究的不足,建立一套我國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希望通過該體系的設計,使該指標體系具有實用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并能夠具體用于指導我國海洋經濟的環境改善,用于政府在海洋經濟發展方面的環境政策制定和實施。

      我國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

      環境污染與海洋經濟的發展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忽視環境保護的過快海洋經濟增長,必然會帶來高污染和高消耗的粗放型經濟增長問題,這樣不僅會大大削弱我國海洋經濟的中長期可持續發展能力,還將面臨不斷加大的經濟和社會風險。海洋經濟增長不應該以犧牲資源和環境為代價,必須在海洋資源與環境可承受的范圍與約束下進行,即海洋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密不可分。本文將海洋生態環境因素作為衡量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建立我國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層次結構由目標層、因素層和指標層組成,共包含4個因素層和18個指標,具體的指標見表1。

      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目標層T由4個因素層組成,分別為:海洋污染程度(E1)、海洋環境治理(E2)、海洋經濟損失(E3)、海洋可持續發展能力(E4)。海洋污染程度因素層描述的是海洋受到的各種污染和侵蝕,包含8個指標,分別為:(1)海洋污染面積比重I1,考察海洋受污染的面積占整個海洋面積的比重;(2)海洋主要污染的超標程度I2,考察海洋受污染程度的嚴重性;(3)水質質量指數I3,考察海洋海水的水質情況;(4)單位海域面積廢水排放量I4,考察廢水這種主要海洋污染物的單位面積的排放量;(5)工業污水未達標排放率I5,考察排放的工業廢水的污染強度;(6)單位海域面積固體廢棄物傾倒量I6,考察固體廢棄物這種海洋污染物的單位面積的排放量;(7)海洋生物多樣性I7,考察海洋中生物的品種多少,是否受到了污染;(8)海岸侵蝕比重I8,即海岸侵蝕的面積占總海岸面積的比重,考察海岸作為不可再生資源而遭受的破壞程度。

      海洋環境治理因素層描述的是人們在改善海洋環境和治理環境污染方面做的努力,包含4個指標,分別為:(1)單位海域面積污染治理費I9,考察單位面積的用于治理污染的經濟投入;(2)污水處理率I10,考察廢水作為主要污染源在排放之前的無害化處理比例;(3)污染治理投資占GDP比重I11,考察用于海洋污染處理的投資在GDP中所占的份額;(4)減災防災投入I12,考察為避免和防治海洋災害而投入的成本。海洋經濟損失因素層描述的是由于海洋環境的惡化導致的海洋面臨的直接的或間接的成本損失,包含2個指標,分別為:(1)海洋污染直接損失I13,考察海洋污染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2)海洋環境災害損失I14,考察由于海洋生態破壞而導致的海洋災害所帶來的經濟損失。海洋可持續發展能力因素層描述的是海洋經濟在后續發展中可能的能力大小,包含4個指標,分別為:(1)人均海洋環保費用I15,考察用于海洋環境保護費用的人均值,反映未來環保發展的經濟支持;(2)海洋科研人員占海洋從業人員比重I16,考察致力于海洋環境保護科技研發的研發人員的多少,反映未來在研發上有多少人力資源可以利用;(3)海洋科研支出占GDP比重I17,考察致力于海洋環境保護科技研發的支出比重,反映未來科技經費的投入;(4)公眾的海洋環保意識I18,考察公眾對于海洋環境保護的認識。

      評價方法選擇

      在學者們對于指標體系的研究中,較常見的評價方法有多種,包括投入產出法、模糊評價法、層次分析法、專家咨詢法等。由于本文構建的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是一個包含多層次的多指標綜合模型,其評價方法的選擇必須具有實用性、可操作性和簡便性,因此,本文采用層次分析法對指標體系進行評價。層次分析法(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icess,AHP)于20世紀70年代提出后,在經濟決策等領域得到廣泛應用。該方法由美國匹茲堡大學的薩第(Saaty)教授提出,它是一種“無結構決策問題的建模”,對于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評價具有可行性。本文采取指標處理、指數權重賦值及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數計算三個步驟來完成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評價過程。1.指標處理。由于本文構建的指標體系中的18個具體指標具有量綱不同的特點,所以必須經過指標的標準化處理之后,變換成無量綱的指數化數值,再進行計算和加總,即無量綱化處理。本文采取閾值法作為無量綱化處理的方法。2.指標權重賦值。指標權重賦值是層次分析法運用的核心,也是影響一個指標體系的合理性和科學性的最重要步驟。運用層次分析法計算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權重,首先需要將每個層次的各個因素進行比較和賦值,構造模型各層的相對重要度判斷矩陣。

      海洋污染的治理措施范文第2篇

      論文關鍵詞 風險社會 海洋污染 刑法規制

      一、風險社會語境下加強我國海洋污染刑法規制的必然性

      “風險社會”的概念是德國學者烏爾里希·貝克在其1986年出版的《風險社會》一書中,針對西方國家工業化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問題進行反思基礎上提出的,此后德國刑法學界以此為基礎逐步構建了風險刑法理論體系并為西方發達國家所接受。一般認為,風險刑法是為應對風險社會而產生的一種刑法觀念,它最大的價值在于,通過刑法規制關口前移,改變了傳統刑法對某些危害人類生存安全的罪行處罰過于滯后的做法,進而實現防范社會風險、維護人類安全的目標。在風險刑法觀之下,一些對人類生存安全造成潛在嚴重威脅的行為,即使沒有出現法益侵害的結果,也應予以刑罰處罰。

      目前海洋污染是國際社會普遍面臨的一個共同問題。隨著海洋環境危機的日趨嚴重和人類認識水平的逐步提高,加強海洋污染的刑法規制已成國際趨勢。西方發達國家如英國、俄羅斯、新加坡等,均在刑法中專門設立了海洋污染罪;一些發展中國家也逐步認識到海洋污染對經濟發展的嚴重影響,紛紛加強了對海洋污染的刑法規制。我國海洋同樣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污染和破壞。從我國每年公布的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看,我國海洋污染狀況日益嚴重,海洋環境質量不容樂觀。所有這些都暴露了我國海洋保護立法的不足。2010年7月16日下午發生的遼寧大連輸油管道爆炸事件更為我國海洋保護敲響了警鐘。風險刑法理論與環境犯罪須臾不可分,目前我國海洋污染問題已成為風險社會的常見風險形式。“在風險社會的語境下,刑法最根本的價值訴求是‘防范風險、保障安全’,從這個意義上講,環境犯罪立法與風險社會的刑法具有價值基礎上的同構性”。 刑法作為最嚴厲的調控手段,面對威脅全人類的海洋風險,有必要在預防和懲治海洋污染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因此加強和完善我國有關海洋污染的刑法規制,既是當前我國保護海洋環境之需,也符合風險社會語境下國際社會加強海洋污染刑法規制的國際潮流,體現了風險刑法追求人類生存安全的價值取向。

      二、我國現行海洋污染刑法規制的現狀及缺陷

      我國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立法肇始于1982年頒布實施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并且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先后加入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近20個有關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態保護方面的國際公約,目前已形成以《海洋環境保護法》為核心、由各種形式的國內法及我國締結或簽署的多邊國際環境公約、議定書和雙邊協定等組成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而我國有關海洋污染的刑事立法則相對滯后,它經歷了由粗疏到相對細致的立法演變過程,1979年刑法沒有對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單獨設罪,發生的海洋污染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人員傷亡的犯罪行為參照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責任事故罪來定罪處罰。1997年刑法對污染海洋環境構成犯罪的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進行處理。刑法修正案(八)則降低了該罪的入罪門檻,并相應將原罪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變更為“污染環境罪”,對于懲治海洋污染事故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從我國海洋環境刑事立法的現實來看,仍存在諸多問題和不足。

      (一)未能全面體現生態中心主義法益觀

      傳統的人本主義法益觀是在工業化程度不高,人類對海洋污染的后果認識不充分基礎上產生的。在這一思想指導下,海洋環境刑事立法保護的重點不是海洋生態環境,而是人身和財產權益。“因為,環境不是利益的歸屬主體,不能反映利益,環境利益只能透過人才能表現出來,故只有在人本身的利益才具有刑法上的意義。” 雖然刑法修正案(八)刪除了第388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規定,代之以“嚴重污染環境”的要求,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風險刑法所追求的“生態中心主義”的價值取向,但不難看出,現行刑法尚有不少傳統人本主義法益觀的遺留,從我國現行刑法把海洋環境犯罪放在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規定來看,可知海洋生態權并不是刑法所直接保護的法益,也不是保護的重點。

      (二)缺乏對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的犯罪規定

      我國現行刑法在應對海洋污染的方式上仍堅持“末端應對中心主義”,污染海洋環境并造成嚴重后果才可按犯罪進行處理,而對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則未予以規制。刑法修正案(八)雖對該罪作了修改,但不能否認修改后的“污染環境罪”仍以“嚴重污染環境”這一結果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雖然有學者認為,刑法的這一變化意味著本罪在修改后已從結果犯轉變為行為犯,罪名的成立不再要求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后果,而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相應的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并達到了成罪所需要的程度,這一變化體現了立法理念從人本主義向環境本位回歸的態勢。 但也有學者提出反對意見,如張明楷教授認為,由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到污染環境罪的立法轉變并不意味著由結果犯向行為犯的變更,原因在于,“根據犯罪的本質,行為犯也必須具有侵犯法益的性質,否則不可能構成犯罪,如果認為行為犯是只需要實施一定的行為就成立的犯罪,則可能意味著不需要法益侵害與危險,這會導致將沒有侵犯法益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從而不當擴大處罰范圍。” 筆者同意后一種意見。修訂后的污染環境罪,除要求行為人必須實施“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行為外,還另外附加對行為后果的要求,即須達到“嚴重污染環境”的程度才可能構成犯罪,顯然,“嚴重污染環境”并非是對行為本身的要求,而系對犯罪結果之強調。因此,修訂后的污染環境罪,體現的還是傳統的“末端應對中心主義”對犯罪結果的要求。

      現行刑法將大部分環境犯罪規定為結果犯是符合我國的立法傳統,并與立法者的懲治目標相一致。 然而,隨著我國海洋污染日益嚴重,刑法這種只注重末端治理、而缺乏源頭干預的應對方式已明顯滯后,一定程度上減弱了刑法在預防海洋污染和環境破壞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未能有效解決認定犯罪因果關系方面存在的困難

      我國在確認海洋犯罪的因果關系和責任制度的問題上秉持了主客觀一致原則,要求污染行為必須是出于故意并造成了“嚴重污染環境”的后果,而且行為與結果之間還需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然而,海洋污染的過程較之傳統的環境侵害行為更為復雜,它往往是經過多種因素最終形成侵害的,海洋污染行為人尤其是污染企業基本上對污染的證明形成了知識壟斷,作為承擔舉證責任的公訴方,事實上很難證明污染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更難以證明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我國現行環境刑事立法未對因果關系的推定以及相關關系原則作出明確規定,未能有效破解認定污染海洋犯罪因果關系的難題,使得許多污染海洋犯罪游離于刑事法網之外,弱化了刑法在打擊和追究海洋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獨立罪名缺失,且現有法定刑種類過于單一

      我國現行刑法對海洋污染犯罪并未設立獨立的罪名,司法實踐中對污染海洋構成犯罪的行為只能根據具體情況以“污染環境罪”進行定罪處罰,使污染土地、污染水體、污染大氣并列成為污染環境犯罪的行為類型,但這三類行為性質的污染環境犯罪行為,污染行為各自產生危害的機理大不一樣,危害性程度也并不相同,將此三種性質各異之污染環境行為合并在一起存在相當大的不合理性, 使得司法實踐對海洋污染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少之又少。此外,現行刑法第338條只規定了罰金刑和自由刑,缺乏資格刑的規定,難以有效地對海洋污染犯罪進行打擊與預防。

      三、完善我國污染海洋犯罪的設想

      (一)獨立設置污染海洋罪

      海洋刑法必須因應海洋環境惡化而造成的現實或潛在風險,實現“從人本主義的立法價值觀向海洋環境生態主義的立法價值觀”的轉變,因此有必要將污染海洋罪從污染環境罪中分解出來,設置與海洋環境保護相適應的獨立罪名,即污染海洋罪。具體理由如下:

      1.污染海洋罪雖同屬污染環境犯罪,但其危害程度、危害范圍卻遠超一般環境違法犯罪,從本質上說,污染海洋罪所侵害的直接法益為海洋環境生態安全,而非簡單的與人類本身有關的法益如生命、身體、健康等權利,從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均將本類犯罪歸屬于“公共危險罪”即可證之。且“由于涉海領域的犯罪具有多發性、流動性、跨區域性的特點決定其在證據的收集和保全上非常困難,在刑事犯罪的證據使用和犯罪起刑點上都不宜直接援引陸地上的刑事法律規范”, 增設污染海洋罪不僅可以完善刑事立法的不足,而且有利于懲治有損于海洋環境的各種犯罪行為,做到防患于未然。

      2.設置污染海洋罪不僅是成文法國家立法大勢所趨,更是我國將所加入的國際條約進行國內法轉化的要求。目前有關國際條約或國際協定已對污染海洋犯罪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我國作為締約國或參加國必須在所承擔的條約義務范圍內在將其規定轉化為國內法規定。同時,國外一些臨海國家均在刑事立法中專門設立了污染海洋罪,我國如不因應形勢增設污染海洋罪,勢必影響對有關犯罪的司法管轄和司法合作。

      (二)增設抽象危險犯

      在刑法理論中,危險犯可分為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兩類。二者雖然都以對法益侵害的危險作為定罪依據,但抽象危險犯是建立在抽象危險的擬制性基礎上的,它在很大程度上是重視行為本身的危險性,即只要行為本身具有刑事違法性就可成立犯罪,至于行為所引起的危險程度以及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并不影響犯罪的構成。在風險社會背景下,我國海洋犯罪中僅設置具體危險犯顯然是不足以嚇阻和懲治日益嚴重的海洋犯罪的,出于我國欲突破末端應對中心主義缺陷的考量,我國刑事立法在設置污染海洋罪的同時,應增設海洋污染源頭干預環節的抽象危險犯。

      1.增設抽象危險犯是海洋刑事立法從“人類中心主義”向“生態中心主義”轉變的必然要求,體現了風險刑法所追求的“生態中心主義”的價值取向。風險刑法所追求的“生態中心主義”,要求將對海洋環境形成潛在威脅的、雖尚未出現嚴重后果但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也納入刑法規制的范圍。

      2.從行為的危險性角度來看,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具有入罪的必要性。國內外刑法學者如雅科布斯、耶賽克、羅克辛、王皇玉等,均紛紛從不同角度闡述了抽象危險犯的刑罰理由。筆者認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特征,具體到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是否入罪問題上,應從其危險行為是否具有嚴重危害性方面加以判定。實踐中,海洋污染行為侵害的對象往往是大范圍內不特定的人或物,海洋環境一旦遭到嚴重破壞,往往很難恢復,甚至不可逆轉,而且治理代價昂貴且結果不可預期,因此,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將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的范疇,這是犯罪本質的要求。

      3.從對海洋污染治理的效果來看,抽象危險犯應對模式更具實效性。對普通污染來說,結果犯應對模式具有合理性。 但如上所述,海洋污染行為具有“侵害對象不確定、危害后果嚴重且不可逆轉”等特點,如按結果犯模式應對則會使得刑法介入時間過于滯后。因此,基于海洋污染案件的特性,在非法從事海洋活動因而產生海洋污染抽象危險時,刑法便予強力介入,不僅可以降低其作為公害犯罪的成立標準,減輕國家追控成本,而且能有效而及時地將海洋污染制止在萌芽狀態,彰顯刑法的預防、震懾、引導功能。

      (三)引入相關關系原則

      相關關系是統計學上的一個概念,它與因果關系一樣,也是說明事物之間聯系的重要形式。為應對日益嚴重的海洋風險,我國有必要在污染海洋犯罪中引入相關關系原則。

      1.相關關系能為我們提供新的視角,有助于破解證明刑法因果關系的難題。過去我們習慣性地用因果關系來探求事物的聯系。即使無因果關系,我們也還是會假定其存在,而對相關關系基本不予考慮。但研究表明,因果關系被完全證實的可能性幾乎是沒有的,也是比較困難的。相對因果關系而言,相關關系對證明的要求則較低,只要找出兩個事物之間的關聯關系,我們即可預測、推定兩者之間存在某種必然聯系。在海洋污染犯罪處理上,倘若恪守“無過錯即無責任”、“主客觀相統一”等固有觀點,想從正面突破刑法因果關系的證明難題并不現實。相反,如果我們有條件地實行相關關系原則,從對于因果關系的追求中解脫出來,轉而將注意力放在相關關系的發現上,則破題變得極有可能,不僅可以提高訴訟效率,減少訴訟環節,而且可以使污染海洋的犯罪分子得到應有制裁。

      2.國外有關立法、司法實踐我國實行相關關系原則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和借鑒。近年來,有鑒于證明刑法因果關系的現實困難,國外許多國家如日本、加拿大、德國等紛紛對傳統的因果關系理論進行了反思和批判,由此產生了一批理論創新研究成果,同時,他們又及時將這些理論研究成果應用于本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如日本在其頒行的《關于危害人身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第5條就對因果關系推定原則作出明確規定,并在司法實踐中加以運用。不難看出,國外立法中的“因果關系推定”與相關關系原則在性質上是一致的,都是基于事物關聯關系的推定,即只要控訴方在法庭上能就采樣分析結果提出證明時,則推定因果關系成立,并可以依此追究加害方的刑事責任。國外“因果關系推定原則”破圍成功的經驗啟示我們:刑事領域中的因果關系證明法則不是一成不變的,在污染海洋犯罪中適用相關關系原則不失為一種有意義的嘗試。

      3.適用相關關系原則不失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人類社會已進入大數據時代,大數據成為人類改變探索世界的一種有效方法,也必然會影響到法科的價值體系、知識體系和思維方式。換言之,大數據時代使得在污染海洋犯罪中適用相關關系原則變為可能。相關關系的基礎是有關數據的采集,核心是量化兩個數值之間的數理關系,關鍵是預測和推定。因此,當兩個數值之間出現正相關關系時,即可推定兩者之間具有關聯關系,應予追究刑事責任;反之,當兩個數值之間出現負相關關系時,即可推定兩者之間不具關聯關系,刑事追究自然無從談起。很顯然,這種通過采樣分析數據得出的結果是有一定的科學根據的。

      4.相關關系原則的適用必須加以嚴格限制。從本質上來說,相關關系是在因果關系難以證明的情況下通過關聯關系的強弱而得出的一種推論,但鑒于物質世界因果關系的極端復雜性和無限性,這種推斷出的結論與真實情況可能會有偏差。因此,我們應對在污染海洋犯罪中適用相關關系原則有所節制,嚴格區分相關關系與“有罪推定”,嚴格限制相關關系原則的適用范圍,嚴防“超犯罪化”情況的出現。

      海洋污染的治理措施范文第3篇

      再而,我國有著漫長的海岸線,海洋問題時刻影響著沿海地區甚至內陸地區的生活,北戴河作為渤海灣的一片重要海域,通過對北戴河的海洋相關問題的調查,對我們探究渤海的海洋污染問題會有一定的啟示。

      2010年7月7號清晨五點十分,伴隨著火車的緩緩停歇,我們踏上了這次實踐的目的地秦皇島市北戴河區,早上我們經過稍事休息,開始了我們的初步工作,去北戴河附近的各海濱浴場了解情況。

      我們分別探訪了海濱汽車總站,劉莊附近的三個免費海濱浴場,記錄了浴場周邊的環境和海水的情況,發現了以下問題:

      1、浴場周邊的環境不是很理想,很多地方留有游客留下的飲料罐、紙屑、果皮等垃圾,而且垃圾箱放置不是很合理;

      2、一些游客對沙灘上石頭旁的“禁止攀爬”的標語視而不見,依然攀爬留念;

      3、海水里漂浮著部分游客帶入的垃圾物品,沙灘上很多地方隨處可見游客留下垃圾的影子;

      另外,我們在調查途中不經意發現北戴河市內的一些河流水溝的情況,這些河流布滿了綠藻,靠近會聞到陣陣難聞的臭味。我們詢問附近的市民,得到的回答是這樣的情況已有一段時間了。

      在坐公交沿海邊行走時,我們時不時會看到很多簡陋的漁船在岸邊,這些漁船大都是靠柴油發動的,我們對漁船的經常出海打漁是否會殘留部分柴油于大海中從而污染了海洋生態而產了疑問。

      當天晚上,我們從網上和當地居民那了解到秦皇島海岸線在2006,2008和今年初都發生過石油泄漏污染事故,在去年底北戴河還發生了赤潮,給當地漁民和政府帶來了許多困難,根據當天的走訪情況和了解到的資料,我們設計了調查問卷。

      隔天一大早,我們把昨天晚上設計的問卷我們再次來到昨天去過的各海濱浴場,在各海濱對部分游客發放調查問卷,并和游客以及當地的居民進行交流,了解有關北戴河的情況。

      據我們了解到,北戴河鴿子窩公園每天都吸引著大量的游客,下午的時候我們來到鴿子窩公園進行調查,我們發現整體給人感覺的確不錯,但仔細觀察,你會發現在海水里,沙灘上都不同程度的留下了不少垃圾,海水也也比較渾濁。

      在問卷的發放調查中我們我們也遇到了許多困難,一些游客和當地漁民對我們的調查很不樂意,認為我們的所做的這些東西毫無用處,盡管如此,我們還是得到了大部分調查者的配合,特別是我們還遇到了一位年過吧半百的老人,他把他這五十多年來的所見所受北戴河的變化與我們分享,他與我們暢談了他對家鄉的看法,闡述了他北戴河污染的看法,也表達了他對家鄉未來的一絲擔憂,最后給我們這四個外鄉者這幾天在這兒做活動的意義。

      以下是我們這次問卷調查的分析和總結(調查問卷及數據統計見附表):

      在調查中有87.3%的調查者認為北戴河存在水污染問題,有21.5%的受訪者認為現階段北戴河污染問題非常嚴重,而對于渤海的污染情況,卻有盡三成的調查者表示不太清楚其污染情況,其余受訪者大都認為渤海還是存在污染問題的。從中其實可以看出很多被受訪者對海洋污染的問題還是不是特別關注,被問到一些海洋問題時大家大都一臉茫然,可見大家對這方面知識的缺乏,當地宣傳部門乃至我們的國家有必要提高大家在這方面的重視。

      在被問及對海水沙灘滿意程度時,只有15.7%的人認為海水沙灘很干凈,有近百分之六十五的人認為海水沙灘不太干凈,但可以接受。在這方面看來,北戴河海濱浴場的環境管理還是可以的,而且有可以改善和提高的地方。據我們的觀察,我們覺得浴場可以提供更多的人性化服務措施,積極引導并規范游客的行為意識,共同營造大家度假生活的美好環境。

      對北戴河污染來源的問題,大家的回答是:13.2%的調查者認為工業生產排放的廢水是罪魁禍首;25.7%的人認為生活排放的廢水是其主要原因;突發性水污染只占到了2.3%;而認為大量游客帶來的污染是北戴河污染的主要原因卻高達58.8%。

      在對于認為治理好北戴河的海洋污染問題對秦皇島市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有促進作用中,有60.8%的群眾肯定治理北戴河污染問題,認為這對秦皇島市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起著非常重要的促進作用;沒有一位調查者認為這不起作用。從中可以看出廣大調查者都非常支持和認可治理北戴河的污染問題。但在對參與者切身實際加入到保護海洋的活動中來得到的結果卻不太盡如人意:愿意積極參與的只占到兩成,有67.9%的人更愿做旁觀者,他們更喜歡看活動的規模及參加人數來定奪自己是否加入活動中去。

      在對本地市民另設的幾個問題中,可見本地人對當地的海洋污染的問題還是比較關注的,大家都比較了解近幾年來北戴河發生的污染事件。在被問及漁民出海打漁的機動漁船和游客出海觀光的游艇會對海洋造成污染的問題是,大家的回答都不太明了,超過五成的本地人并不清楚機動漁船與觀光游艇是否會對海洋造成污染。而據我們了解到一般的漁船和游艇會使用較為便宜的才又作為動力,那么,如果漁船和游艇的維護工作尤為重要,否則會在海中航行很有可能發生油的泄漏從而污染大海以及海中的生物。

      調查中,廣大市民更偏愛現在的北戴河,伴隨的旅游資源的開發,奧運的舉行,不經使這的名聲名揚四海,而且更重要的是這些一切的發展使當地人的生活過的更加富足快樂。大家對政府北戴河和渤海的治理感到非常滿意滿和比較滿意的占到65.1%,有35.9%的調查者對政府治理的現狀還不是很滿意,他們認為政府并能真正將“為人民服務”的理論落實到實處,游客雖然給當地帶來了無盡的財富,但同時也給環境特別是海洋帶來了沉重的壓力,有的人還特別指出現在的曾經北戴河誘人的海水沙灘現在已經很難再見到了,他們指出政府在這方面應該負有一定的責任。

      最后,在被問及對秦皇島北戴河區明天建設的信心是,大家表現出了極大的認可和信心,有66.9%的調查者非常有信心,有30.2%的人表達對北戴河的未來比較有信心。

      傍晚時分,我們收回了一百來份調查問卷,迎著海風,我們在沙灘上留下了我們這一天奔波的腳印,雖然海水一次又一次的把腳印沖刷,但這兩天來的調查鍛煉了我們與人交流,分析問題等各方面能力,認識到對于一個像秦皇島這樣的海濱城市而言,要建設成環境友好型城市,海洋問題是不可忽視的一各種大環節。

      自從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以來,作為當代的大學生,我們時刻響應黨的號召。作為當下的熱點話題“環境保護”仍備受關注。

      為此我們于2010年7月9日前往燕山大學。

      在與燕大的學子的交談中了解到,他們也十分關注渤海及北戴河的問題,他們向我們敘說了他們在這生活學習所遇到的一個破壞生態平衡的案例:有一段時間,在“灤河口—北戴河生態監控區”文昌魚數量下降和群種出現退化,后來經調查得知發生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當地人為了擴大經濟收益,同時也使海水養殖規模擴大,加之養殖污染物誘發的沉積物組分改變,以及適宜文昌魚生長的棲息地縮減等,使生態系統處于“亞健康”狀態,浮游植物、動物的數量過多,影響了海洋中的生態平衡。他們告訴我們好多次北戴河發生赤潮事件都和這方面有關。

      當天,我們在秦皇島市區和北戴河區與當地的市民和海邊的漁民進行了一系列交流探討,從他們口中得知,幾乎每年他們這兒都會發生或多或少的海洋污染事件,不是赤潮就是石油泄漏,雖說旅游業為他們帶來和豐厚的報酬,,但很多時候他們過度貪婪的欲望付出慘痛的代價,他們敘說了去年發生的那次赤潮事件,他們說當時海面一片紅黃紅黃的,很多海水養殖場的扇貝魚蝦死亡,都漂水面上來了,漁民們損失慘重。而最終監測部門給出的結論是海水發生異常是由微微型光合浮游生物數量異常增多造成的,他們說他們對著專業術語不是很了解,但他們知道這很大程度上還是他們自己買埋下的苦果,他們也表達了希望政府和國家能給與他們更多的幫助和正確引導,盡可能的減少類似事故的發生。

      一天的傾心交談,我們了解到了不同群體所關心的海洋問題,從他們口中,我們學會了很多課本上沒有的東西,相信這會對我們今后的生活學習有一定積極作用。

      海洋污染的治理措施范文第4篇

      ?眼關鍵詞?演海域污染;漁業經濟;EKC;面板數據模型

      [中圖分類號]F127.31;F326.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673-0461(2017)04-0090-08

      21世紀是海洋的世紀,世界各國都開始加大對海洋的投入,采取各種有力措施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經濟利益增加的同時也帶來了海域水質污染、海洋生態環境失衡等問題,并隨著海洋開發利用的不斷深入,海域生態環境惡化的程度更加嚴峻。作為名副其實的海洋大國,我國四大海域重度污染和嚴重污染海域面積近年來不斷上升,近岸海域水質未達到清潔水質標準的海域面積所占比重偏高,海水中無機氮、活性磷酸鹽、重金屬和石油類等影響漁業水質的污染物含量嚴重超標。據《2014年中國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統計結果顯示,我國近岸海域2014年未達到一類水質標準的海域面積為14.9萬平方公里,比2013年增加約0.5萬平方公里。其中主要污染物無機氮在全國海域點位超標率為31.2% ,超過二類水質標準限值10.5倍,活性磷酸鹽含量超標率為14.6%,超過二類水質標準限值3倍。與之對應,日本海域水質清潔度遠超中國,2013年日本河流近半水質達標,湖沼海域水質達標率更是高達90%。我國海域水質環境惡化直接對海洋漁業產生嚴重負面影響,阻礙了漁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中國作為世界第一漁業大國,漁業經濟不僅是中國現代農業發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是國家海洋戰略重點實施對象之一。研究海域水質污染與漁業經濟發展問題,對綜合治理海域污染,積極改善近岸海域環境,實現海洋漁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文I綜述

      環境庫茲涅茨曲線(Environmental Kuznets Curve,簡稱 EKC)是描述環境污染程度與人均收入變化關系的幾何曲線,[1]通過模擬人均收入與環境污染指標之間的動態演變,解釋經濟發展對環境污染程度的影響。[2]已有文獻從多個角度對EKC和海洋漁業經濟可持續發展問題展開研究,包群等[3]對我國經濟增長與6類環境污染指標之間的EKC曲線關系進行了檢驗;劉耀林等[4]從漁業生態環境保護角度對海洋漁業可持續發展進行分析;楊衛[5]概述了在海洋漁場環境惡化、海洋漁業資源減少的大背景下日本實施海洋漁業資源增殖的具體措施及對我國的啟示;張繼平等[6]通過對中日海洋環境陸源污染治理的政策執行進行比較分析,得出日本的政策執行體系對我國的借鑒意義;付雁華[7]以日本海洋環境監測調查結果為依據,對日本周邊海域海洋污染現狀進行考察,并分析了日本海洋污染的防治對策。盡管環境庫茲涅茨曲線應用廣泛,但已有文獻主要分析典型的環境污染物或能源消耗等與人均GDP的關系,研究海水水質污染與漁業經濟增長間關系并借鑒發展良好的他國經驗的文獻較少。基于此,文章通過分別研究我國不同污染程度海域面積與漁業經濟產值間動態關系、不同海域水質污染程度與漁民人均收入間動態關系,模擬EKC曲線的形狀并確定轉折點位置,對比海洋經濟較為發達的日本的發展模式,分析我國黃渤海海域、東海海域與南海海域的水質污染狀況和漁業經濟發展狀況,總結日本海洋漁業經濟發展與海洋保護措施對我國的借鑒意義,為實現海域環境與漁業經濟可持續協調發展提供理論支持。

      二、模型方法與數據來源

      1.模型設定

      EKC曲線有多種函數表達形式,參考已有文獻,借鑒文(2015)[8]的方法,選用對數線性三次方程來描述環境庫茲涅茨曲線,具體的函數表達式如下:

      ln(Wit)=αi+β1ln(Yit)+β2ln2(Yit)+β3ln3(Yit)+

      β4ln(Zit)+εit (1)

      其中Wit代表i地區在t年的海域污染指標,Yit代表i地區第t年的漁業經濟指標,αi代表截面效應,Zit代表影響海域水質的其他控制變量,εit為擾動項,αi、β1、β2、β3、β4為待估參數。模型(1)中,當解釋變量系數(β1、β2、β3)取值不同時,海域污染和漁業經濟之間的關系曲線會呈現出不同的形狀:①如果β1>0,β20,則為三次曲線關系或者說呈“N”型曲線關系;②如果β10且β30,β2

      2.變量選取與數據來源

      文章從3個層面分別分析海域水質污染與漁業經濟之間的關系:首先,從總量上整體估計全海域水質污染面積與漁業經濟總產值之間的關系,選用的經濟指標是沿海地區漁業經濟總產值,環境指標是嚴重污染海域面積,數據區間是2003~2014年。其次,重點分析沿海11省近岸海域水質污染狀況與漁業經濟增長的EKC曲線關系,使用沿海各省四類和劣四類水質海域所占比重(嚴重污染海域比重)作為海洋環境污染的代表指標,以沿海各省漁民人均收入作為經濟指標,數據區間為2001~2014年。最后,考慮到海洋環境污染物主要來自陸源排放,特別是沿海11省直排入海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以其中主要污染物(無機氮、活性磷酸鹽、石油類、重金屬等)的超標率與漁民人均收入分別作為污染指標和經濟指標,具體分析海域水質主要污染物超標率與漁民人均收入的EKC曲線關系,選用數據區間為2001~2014年。

      文章重點研究水質污染與漁業經濟的關系,選擇海水養殖面積為控制變量以消除海水養殖規模對漁業經濟的影響,同時借鑒熊德平(2014) [9]的方法,選用人均漁船總動力作為控制變量,以控制漁業機械化程度對漁業產出的影響。本文所用數據來源于2002~2015年的《中國統計年鑒》、《中國海洋統計年鑒》、《中國漁業統計年鑒》、《中國海洋環境質量公報》、《中國近岸海域環境質量公報》。

      三、模型檢驗與估計

      為了分別分析不同海域水質污染與沿海各省漁民人均收入之間的關系,借鑒王光升(2013) [10]的方法,首先將沿海11省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研究,將沿海11省漁業經濟產值之和作為經濟指標數據;其次將天津、河北、遼寧、山東和江蘇5省漁業產值之和作為渤黃海地區的經濟數據,將上海、浙江和福建3省漁業產值之和作為東海地區的經濟數據,將廣東、廣西和海南3省漁業產值之和作為南海地區的經濟數據。

      1.單位根檢驗

      為防止數據的大幅波動或可能存在的異方差問題而給實證檢驗帶來不利影響,首先對所有變量進行對數標準化處理,記嚴重污染海域比重、漁民人均收入及其平方項、立方項、海水養殖面積和人均漁船總動力為lnp、lni、ln2i、ln3i、lna和lnr,再進行單位根檢驗。面板數據單位根檢驗的方法分為相同根情形和不同根情形兩大類(高鐵梅等,2009),相同根(即同質單根)情形下的檢驗方法包括 LLC( Levin-Lin-Chu)檢驗、Hadri檢驗和 Breitung檢驗;不同根(即異質單根)情形下的檢驗方法包括IPS檢驗、Fisher-ADF檢驗和Fisher-PP檢驗等。[11]本文借鑒張兵兵(2016)的方法,選用同質單位根檢驗中常用的 LLC檢驗和異質單位根檢驗中的 Fisher-ADF檢驗方法對各指標數據進行單位根檢驗。[12]檢驗結果(見表1)表明:在95%的顯著性水平下,所有變量的一階差分均平穩,即可以認為:能夠通過面板單位根檢驗,即都是一階單整序列。

      2.數據協整檢驗

      為了進一步檢驗變量間是否存在長期均衡關系,在通過了面板數據單位根檢驗即同階單整后,需要對變量進行協整檢驗。Pedroni(1999)提出了基于Engle and Granger二步法的面板數據協整檢驗方法(高F梅等,2009)[11],該方法的零假設為在動態多元面板回歸中沒有協整關系,以協整方程的回歸殘差為基礎,通過構造 Panel vStatistic、Panel rho-Statistic、Panel PP-Statistic、Panel ADF-Statistic、Group rhoStatistic、Group PP- Statistic、 Group ADF-Statistic7個統計量來檢驗面板變量之間的協整關系。[13]本文借鑒 Pe-droni的檢驗方法,[14]檢驗結果(見表2)表明:所有變量的 Group PP、Panel rho、Panel PP統計量均在95%顯著性水平下通過檢驗,可以認為變量通過面板數據協整檢驗,即我國近岸海域水質污染與漁民人均收入之間存在長期穩定的均衡關系。

      3.模型設定檢驗

      面板數據同時包含時間序列和截面數據信息,其參數估計的有效性較大程度上依賴于模型的設定形式,因此需要通過檢驗來確定模型的設定形式,即根據 F-test判斷選用混合模型或者變截距模型,同時根據 Hausman檢驗確定選用固定效應模型或者隨機效應模[15]。兩類檢驗統計量構造如下:

      F-test統計量:

      F=■~F[(N-1)k,N(T-k-1)] (2)

      其中S1、S2分別為變截距模型和混合模型的殘差平方和,N、T分別為截面數和時期數,k為解釋變量個數。在給定置信度下,如果F值小于相應的臨界值,則接受原假設建立混合回歸模型,反之則選擇變截距模型。[11]

      Hausman檢驗:

      H=(b-■)' [Var(b-■)]-1(b-β) (3)

      其中,b、β分別為固定效應和隨機效應模型中回歸系數的估計結果,Var(b-■)為兩估計結果之差的協方差矩陣。Hausman檢驗的原假設為建立隨機效應模型,統計量H服從自由度為k的χ2分布,其中k為回歸方程的解釋變量個數,在給定置信度下,如果統計值小于臨界值,則接受原假設,反之則建立固定效應模型。[11]

      運用Eviews6.0軟件,對我國全海域、黃渤海海域、東海海域以及南海海域的模型進行估計,結果(見表3)表明:由于F檢驗與Hausman檢驗均拒絕原假設,并考慮到沿海11省的漁業經濟發展狀況差距較大,區域特征較為明顯,因此選用變截距固定效應模型。

      四、各海域EKC曲線結果分析

      1.總值EKC曲線趨勢分析

      總值EKC曲線模型研究的是嚴重污染海域面積與沿海地區漁業經濟總產值之間的關系,其總體變化趨勢如圖1。由海域污染面積與沿海地區漁業經濟總產值關系曲線可知,二者關系在起伏中大致呈現“N”型,在2004年沿海11省的漁業經濟總產值為5 421.65萬元后海域污染面積開始減少,海域污染狀況有所減輕,但2008年漁業經濟總產值達到8 114.82萬元后嚴重污染海域面積逐漸擴大,且上升趨勢較為明顯(雖然在2011年漁業經濟總產值為11 747.54萬元時,嚴重污染海域面積略有減少,但幅度較小并在之后又呈上升趨勢),這說明海域污染范圍在不斷擴大。主要原因有沿岸化工園區、農業污染和生活污染等陸源排污以及海岸工程與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等造成的海域污染,大量含有化學元素的廢水未經處理或處理不當而直排入海,導致赤潮災害多發;近年來,船只泄露事件頻發,大量柴油等污染物進入海洋,嚴重影響了海水的自凈能力,使得海水質量進一步下降,直接威脅到依賴大海生存的海洋漁業的生存環境安全。另外,現有海域污染管理措施效果甚微,應該予以重視,可將沿海地區作為一個整體,以全局的觀點統籌規劃,制定統一海洋環境污染治理政策。

      2.漁業經濟相關EKC曲線實證檢驗

      漁業經濟相關EKC曲線模型研究嚴重污染海域比例與漁民人均收入之間的關系,根據表3的估計結果,確定了變截距固定效應的回歸模型,圖2~圖5為各海域嚴重污染海域比重與漁民人均收入關系圖,由此模型估計結果及關系圖可得以下結論。

      第一,全海域的嚴重污染水質比重與漁民人均收入之間的曲線關系整體大致呈現“U”型,全海域污染狀況在漁民人均收入達到9 513.45元前不斷改善,之后開始惡化,其中可能的原因是海洋排污監管松懈,隨著海洋漁業規模的擴大和漁業經濟的增加,治理和控制污染的投資并未隨之增加或增加力度不夠。

      第二,渤黃海地區和東海地區海域嚴重污染海域比重與漁民人均收入曲線關系大致呈“U”型,并分別在漁民人均收入達到9 843.2元和10 465.67元后污染狀況加劇。值得注意的是,東海海域無論是改善還是惡化階段,污染程度均處于較高水平,為全國四大海域水質最差地區,特別是上海地區近岸海域嚴重污染水質比例長期居高不下,多年出現四類和劣四類水質比例為100%,其余年份該比例也均在70%以上,是東海海域水質污染狀況加劇的主要原因。

      第三,南海海域嚴重污染水質比重與漁民人均收入大致呈現倒“N”型關系,嚴重污染水質比例雖然在漁民人均收入達到8 011.67元后有所上升,但上升幅度較小,在漁民人均收入達到11 484.11元后呈現出再次下降并逐漸穩定的趨勢,其中海南省近岸海域水質較優,污染狀況改善良好,近幾年四類和劣四類水質比例為零,廣西省該比例也在較低水平趨于平穩。

      3.主要超標污染物EKC曲線回歸分析

      運用上述模型對影響海洋漁業水質的主要污染物(無機氮、活性磷酸鹽、石油類和重金屬等)的超標率與沿海各地區漁民人均收入的關系進行簡單回歸檢驗,結果如表4。

      綜合上述五類海域水質污染物超標率指標與漁民人均收入的數據估計結果,可以總結以下主要結論:第一,海域各污染指標與漁業經濟指標之間的關系并非一致,因為EKC模型的估計結果依賴于指標數據的選取以及估計方法的選擇。第二,超標污染物無機氮、石油類和重金屬汞等與漁民人均收入呈倒“N”型關系,并都在2008年漁民人均收入為9 513.45后超標率增加污染加劇,在2011年漁民人均收入為12 472.11元達到轉折點位置后呈現下降趨勢,但超標率仍在較高水平上,說明上述污染物超標情況2011年之后雖有所好轉但仍不容樂觀。第三,活性磷酸鹽、化學需氧量與漁民人均收入呈現“U”型關系,均在2008年漁民人均收入為9 513.45時達到轉折點,并在轉折點之后呈上升趨勢(化學需氧量雖在2011~2012年略有下降但不明顯且隨后又呈現上升趨勢)。總體來看,我國近岸海域水質污染情況仍然比較嚴重,進而影響了海洋漁業的健康發展。

      五、日本漁業經濟發展及海洋環境保護

      1.日本海洋漁業的發展

      日本四面環海,自然災害多發,國土面積狹小僅有 38萬平方千米(居世界第61位),陸上資源匱乏,但擁有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面積則達到了447萬平方千米(居世界第6位),蘊藏著巨大的海洋開發潛力。日本所處的西北太平洋海域,是世界著名漁場之一,具有發展海洋水產業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正是由于獨特的地理位置和自然條件讓日本的海洋水產業歷史悠久,并成為海洋經濟中的支柱產業之一 [16]。

      日本m然是世界上漁業最發達的國家之一,卻也不得不面對由于過度捕撈,海洋漁場環境惡化、海洋漁業資源減少等原因,使得全世界海洋漁業的發展都共同面臨資源衰退的問題。日本通過增殖放流、設置人工魚礁、保護海底藻場、設立全國性節日(如富海節)等方式在全世界海洋漁業的發展都面臨資源衰退問題的時代背景下實現海洋漁業資源增殖,并通過頒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如《漁業法》、《水產基本法》等)來對海洋漁業資源的增殖提供制度保障。此外,日本每年都會舉行全國性和地區性的增殖漁業會議,對漁業資源情況、增殖放流實施情況、放流效果評估情況和相關研究等進行交流[5]。

      2.海洋環境保護

      海洋污染的治理措施范文第5篇

      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管轄的海域以及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在本省管轄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轄海域污染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海洋環境保護應當遵循海河統籌、海陸兼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原則。

      第四條 沿海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

      沿海縣級以上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海洋與漁業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環境實施監督管理,保護和修復海洋生態,組織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所轄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以及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并按照職責調查處理漁業污染事故。

      海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海事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海洋與漁業、環保、海事等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做好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對海洋污染事故或者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違法行為,可以進行聯合調查、聯合執法。

      因陸源污染物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或者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環保部門或者海事部門調查處理時,應當吸收海洋與漁業部門參加。

      前款規定的海洋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海洋與漁業部門調查處理時,涉及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的,應當吸收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參加。

      第六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洋生態建設、海洋環境監測等海洋環境保護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狀況逐步加大資金投入。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鼓勵海洋環境保護科技創新,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促進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第七條 省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會同省環保等有關部門擬定全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并按程序報批后實施。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保等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擬定本行政區域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并按程序報批。

      重點海域名錄由省海洋與漁業部門商有關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八條 沿海設區的市以上的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定期海洋環境質量公報或者專項通報。

      海洋與漁業等部門應當向環保部門提供編制環境質量公報所必需的海洋環境監測資料;環保等部門應當向海洋與漁業部門提供與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實施防治赤潮災害應急預案,做好防治工作。

      沿海縣級以上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加強赤潮監測、監視、預警、預報和信息;發生赤潮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逐級上報省海洋與漁業部門。

      單位和個人發現赤潮時,應當及時向當地海洋與漁業部門報告。

      第十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污染危害。

      海洋環境污染事故危及人體健康和海洋生物資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可能受到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公眾通報或者公告。

      第十一條 具有特殊地理條件、生態系統、生物與非生物資源及海洋開發利用特殊需要的區域,可以劃定為海洋特別保護區。

      海洋特別保護區的選劃、建設和管理,由省海洋與漁業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半封閉海灣、河口興建影響潮汐通道、行洪安全、降低水體交換能力以及增加通道淤積速度的工程建設項目。

      采挖海砂、礫石或者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資源的,應當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擅自改變海島地形、岸灘及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

      第十三條 海水養殖應當按照海洋功能區劃劃定的養殖區域,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施肥,養殖用藥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農藥、獸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四條 沿海設區的市以上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定期對黃河口、膠州灣、萊州灣等海洋生態敏感海域進行海洋生態調查和評價。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海洋環境容量、海洋功能區劃和國家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本省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計劃。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計劃,制定當地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必須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用于海洋環境的整治與恢復。

      第十七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建設和完善排水管網,建設污水處理廠或者其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濱海酒店、賓館、醫院等單位應當將產生的污水經處理達到規定的標準后,納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未納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應當自備污水處理設施。

      污水未經處理或者經處理未達到標準的,不得排放。

      第十八條 港口、碼頭、石油開發以及船舶制造、維修、拆卸企業等用海單位應當防止污染物、廢棄物進入海域,并清除本單位用海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和廢棄物。

      第十九條 從事海上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生產、生活廢棄物棄置海域。

      濱海從事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產生的污染物、廢棄物進行處理,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條 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艙、洗艙作業活動的,必須具備相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在港口、碼頭和利用海上裝卸設施從事散裝油類、有毒有害液體貨物裝卸作業活動的,必須依法編制污染應急計劃,并配備相應的污染應急設備和器材。

      港內作業的船舶和在港內停泊三十日以上的船舶,應當對其污水排放設備實施鉛封措施。

      第二十一條 船舶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害的,由海事部門依法采取強制清除、打撈或者拖航等應急處置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屬于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的,由海洋與漁業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處理海難事故的費用,依法應當由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承擔的,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及時繳清;未繳清或者未提供相應擔保的,不得開航。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環保部門批準。環保部門在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應當征求海洋與漁業、海事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沿海陸域內新建不具備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學制漿造紙、化工、印染、制革、電鍍、釀造、煉油、岸邊沖灘拆船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工業生產項目。

      在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鹽場保護區、海水浴場和沿海重要的漁業水域內,不得新建排污口。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將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海洋與漁業部門核準,并報同級環保部門備案,接受環保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批準立項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以及跨設區的市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環保部門、海洋與漁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批準或者核準;其他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沿海設區的市環保部門、海洋與漁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批準或者核準。

      第二十五條 海洋與漁業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前,必須征求海事部門的意見;涉及軍事禁區、軍事保護區的,必須征求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環保部門、海洋與漁業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專家、公眾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環保部門和海洋與漁業部門發現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在建設、運行過程中有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形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后評價,采取改進、改正等補救措施;建設單位自己發現有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形的,也應當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根據后評價結論采取補救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或者核準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經依法批準從事填海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防止海洋污染的有效措施,不得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生活垃圾、醫療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填海。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洋與漁業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整治和恢復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或者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的;

      (二)采挖海砂、礫石或者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資源,未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破壞的;

      (三)在半封閉海灣、河口興建影響潮汐通道、降低水體交換能力或者增加通道淤積速度的工程項目的;

      (四)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生活垃圾、醫療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填海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清除本單位用海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廢棄物或者將生產、生活廢棄物棄置海域的,由海洋與漁業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用海單位承擔,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

      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和其他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海上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時,未依法予以制止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

      (二)海岸、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核準前未依法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

      (三)違反規定或者越權審核、批準、核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

      (四)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核準,有關審批部門批準其建設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海岸工程,是指工程主于海岸線以上,為控制海水或者利用海洋完成部分功能,并對海洋環境有影響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海洋工程,是指工程主體和工程主要作業活動位于海岸線以下,并對海洋環境有影響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質量)標準指確定和衡量海洋環境好壞的一種尺度。它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一般分為三類,即海水水質標準、海洋沉積物標準和海洋生物體殘毒標準。制定標準時通常要經過兩個過程。

      首先,要確定海洋環境質量的基準,經過調查研究,掌握環境要素的基本情況,一定階段內海水、沉積物中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生物體中各種污染物的殘留量; 考察不同環境條件下,各種濃度的污染物的影響,并選取適當的環境指標,在此基礎上,才能確定基準。其次,標準的確定要考慮適用海區的自凈能力或環境容量,以及該地區社會、經濟的承受能力。

      于1982年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經1999年修訂后,從20xx年4月開始實施。新法在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防治海洋污染工程建設項目和遏制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等方面作了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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