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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殘疾人專用車,是指供下肢殘疾者使用的代步工具,包括人力車和機動車(含發動機驅動和電動機驅動)。
非下肢殘廢者不得使用殘疾人專用車。
第三條 殘疾人專用車必須經過公安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方準行駛。
號牌必須安在車輛靠背正后方。
第四條 殘疾人專用車必須符合下列主要技術要求:
(一)人力車保持鈴、閘、反射器完好有效,車身長不超過二百厘米,寬不超過八十厘米,高不超過一百二十厘米;
(二)機動車保持喇叭、閘、燈光齊全有效,車身長不超過二百厘米,寬不超過八十厘米,高不超過一百厘米;發動機容積不超過七十立方厘米,電動機功率不超過二百瓦。
第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改裝、拼裝殘疾人機動車。殘疾人人力車需加裝機械動力裝置的,須經公安車輛管理機關批準。
第六條 駕駛殘疾人機動車者,必須年滿十六周歲,上肢功能正常、聽視力良好,經區、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證明確需使用殘疾人機動車并經公安車輛管理機關核準,發給行駛證后,方準駕駛。夫婦雙方均為下肢殘疾者,符合領證條件的,一車可辦理兩個行駛證。
第七條 殘疾人專用車按非機動車年檢時間,由公安車輛管理部門統一安排年檢。
第八條 殘疾人專用車在道路上行駛,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隨身攜帶本人身份證、行駛證;
(二)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沒有劃分非機動車道的,靠道路右邊行駛;在行駛時應依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的指示行進,并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檢查;
(三)最高行駛時速不準超過二十公里;
(四)轉彎時,機動車須打開轉向燈,人力車須伸手示意;
(五)不準兩車并行,不準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六)嚴禁酒后駕車;
(七)超越前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越的車輛正常行駛;
(八)不準雙手離把、攀扶其他車輛或手中持物。
第九條 殘疾人專用車不準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載物高度不得超出駕車人雙肩,寬度不得超過兩側車輪,前后不得超出車長。
第十條 凡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非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關于無駕駛證人員駕駛機動車的規定給予處罰。
未經公安車輛管理機關批準,擅自改裝各類殘疾人專用車的,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仍在道路上行駛的,給予注銷車輛牌照。
駕駛殘疾人專用車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的,處五十元罰款。
一、安全生產控制目標
1、無重傷事故
2、無死亡事故
3、無重、特大安全事故
4、無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5、無食品中毒事故
6、無火災事故
7、中心管轄車輛無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8、無重、特大治安、刑事案件
二、 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1、認真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管理方針,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北京市星級酒店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國家、地方政府及上級主管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指示精神,建立逐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層層落實到人,并做到中心安全生產工作統一領導,統一部署,做到有計劃,有部署。各部門負責人對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制,制定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職責,按時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及時研究、協調、解決本部門出現的各類和安全生產有關的問題。
3、尊重和支持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服從安全工作負責人的分配和統一指揮。認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工作,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避免事故發生,積極做好職業危害預防工作,不斷改善員工工作勞動條件,認真落實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規定,確保員工勞動安全。
4、定期開展中心安全生產三級培訓教育,不斷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安全生產技能和自我安全防護意識,員工教育覆蓋率必須達到100%。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持證上崗,持證上崗率必須是100%。教育和培訓的情況記錄至少保存2 年。
5、制定中心安全生產工作考核方案和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表彰安全生產先進典型,處罰違章作業,違規指揮和一切與工作有關的不安全作業行為。
6、保證各營業、加工、制作、作業區域安全生產場所符合各項安全生產工作標準和要求,重點部位和高危場所要設置明顯警示標志、標識。
7、對有可能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場所以及危險源實行重點監控,一但發生重特大事故,立即上報中心安全生產委員會,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救援,控制事故進一步發展和擴大,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
8、認真執行事故報告制度,并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認真分析處理各類安全生產事故。
9、中心員工在當班期間,即是服務員又是安保全員,要時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對可疑的人、事、物要及時上報安全部。并做好本區域重特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防護工作。牢固樹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思想。做到工作前檢查工作現場,工作中集中精力,認真負責,工作結束后認真做好各項清理、檢查工作。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與工作無關的機械、設備、器具及工具
10、做好中心鍋爐、電梯等特種設備的年檢工作,實現檢測和安全運行率100%,同時做好設備運行和日常維護記錄。變配電室應當配備用電設備和配電線路平面分布圖等安全技術資料,以及必要的作業工具和勞動防護用品,并在明顯位置設置變配電系統操作模擬圖板。 變配電室的門應當設置防水設施和擋鼠板。
11、中心經營場所出租的,應與承租單位簽訂租賃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貴。中心對各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12、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按時完成中心其他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任務。
13、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應急救援組織、危險目標、啟動程序、緊急處里措施等內容。 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每半年至少演練1 次,并做好記錄。負責人應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中心員工應當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貴。
三、消防工作
1、認真貫徹落實《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北京市消防條例》以及其它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杜絕消防以及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工作原則,制定各崗位消防責任制,落實崗位逐級責任制,實行專人管理,明確責任范圍,建立并完善各項監督檢查制度,部門經理為本部門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區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員工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消防知識及中心各項消防規章制度,加強員工消防安全意識和防范技能培訓,督促員工認真遵守、執行國家、地方、行業的法律法規和中心的各項消防安全管
理規定,建立并完善中心內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章,逐級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制。 3、制定各崗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應急預案,定期檢查落實制度、預案情況,認真做好檢查記錄,并確定各級崗位安全責任人,保證工作區域內防火工作有效落實,保證責任區內各類消防設施、器材、安防設備、電氣設備、燃氣設備、特種設備等安全運行、完好有效,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消防標志標識完好。如發現消防隱患應及時消除,不能及時消除的,應采取有效的臨時防護措施并向中心領導報告,安全部備案。
4、了解本部門本崗位的防火工作特點,掌握在發生突發事件或火災時自己在處置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熟練掌握“三知,三會,消防四個能力”知識和火災應急預案內容。
5、加強天然氣、酒精、油漆、特種設備等高危產品、設施的安全管理。使用天然氣時,必須按照“先點火,后開氣”的操作規程操作,對燃氣設施、灶具進行每日檢查,定期維護。并認真做到“火開人在,人走火滅”的規定,工作結束后,操作人員必須切斷所有火源,關閉所有燃氣閥門后確認安全方可離開。使用酒精時,嚴禁在火焰未熄滅時添加酒精,酒精爐附近嚴禁擺放易燃物。
6、各類電器設備、加工制作設備的使用和操作要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不得過載運行、違章作業,操作加工設備要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裝備,并加強電器設備設施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電器設備設施和線路受潮,工作結束或使用后,要切斷電源,關閉設備。移動式電器設備在拔出電源插頭或插入電源插頭時,要保證設備電源開關處于關閉狀態,避免發生意外事故。
7、接待大型宴會、會議、婚宴、演出等活動時,臨時增加音響、照明、燈光等舞臺設備,設備負載不得超出中心營業場所內電源總負載,臨時設備的線路接入必須符合電器安全管理規定要求,并且附近不得擺放易燃、易爆物。
8、進行裝修、維修、改造等施工且不停止營業的,應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安全責任;施工區域應當與其他營業區域相隔離,并采取安全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9、經營場所出租的,應與承租單位簽訂租賃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貴。中心對各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10、各部門要保證中心各部位安全出口的暢通,不得封閉、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 疏散門應當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側拉門。門內和門外1.4 米范圍內不得設置踏步。
11、各部門使用、儲存的危險物品,應單獨存放,專人管理。
四、治安及交通安全工作
1、認真貫徹落實《北京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國務院421令《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條例》、《北京市交通規則》等法律法規規定,杜絕治安、交通以及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工作原則,落實崗位逐級責任制,明確責任范圍,建立并完善各項監督檢查制度。各部門的負責人即為本部門的治安、交通安全管理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區域的治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制定部門各項治安保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和工作保密制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加強對部門員工安全防范技能培訓,積極開展部門治安、交通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部門人員的法制觀念,提高部門員工的防范能力,確保責任區內不出現任何責任性安全事故。
3、開車上下班或執行載客任務時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規則,行車時注意交通安全,思想集中、謹慎駕駛。對車輛要勤檢查、勤保養,發現故障及時排除,確保車況良好。要嚴格執行“禁酒令”的規定,不準酒后駕車,不準疲勞開車。
4、各部門要加強安全信息報送工作,及時將發現的可疑人員、可疑情況、可疑物品和不安定事端向安全部報告。保護刑事、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疏散周圍賓客,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偵破和處理工作。
5、確保中心內治安秩序良好,不發生治安災害事故。保證中心內水、電、氣、熱、通訊、特重設備等要害部位不遭人為破壞。嚴防、上訪、、組織等人員散發宣傳品、懸掛橫幅、打騷擾電話等制造惡劣政治影響事件的發生。
6、對發現和存在的安全隱患,要立即進行調整解決,并向安全部報告。對難以解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向中心總經理匯報,由中心領導負責協調解決,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7、認真做好部門內部人員的掌控工作,對發生的內部糾紛,要及時調解、疏導、消除、化解不安定因素,維護中心的內部穩定。
8、對突發的惡性治安、刑事案件、交通事故,要快速上報或報警,處置時要沉著冷靜,保證良好的營業秩序。嚴禁遲報、瞞報、謊報或不報。
五、食品安全工作
1、認真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的決定》(國發[2004] 23號)、《關于加強食品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海政發「200475號)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文件精神,加強中心食品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
2、建立中心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逐級安全責任制,強化食品安全監督力度。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方案和計劃,切實把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層層落實到人。
3、分管餐飲和進貨工作的負責人,分別對分管工作中涉及的食品安全事項負直接領導責任,統一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本部門的食品衛生管理制度、食品采購制度和食品進貨、驗貨、收儲、加工、制作、保管等操作程序。并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成立食品安全監督小組,指定專人負責監督、檢查和驗、收貨工作,隨時關注政府權威食品檢驗檢疫和衛生部門所的有關食品安全信息,并建立工作臺賬。
4、廚房、餐廳、采購作為食品安全責任區,從食品源頭采購到驗貨收儲,再到加工、生產、成品消費是食品安全責任的重要環節,杜絕采購、生產假冒偽劣,使用腐敗變質、有毒有害、超過保質期食品,并制定食品衛生自查制度,組織本部門定期進行檢查,建立自查記錄。
5、要確保廚房內的各種冷藏設施必須有生、熟、半成品標志,不能混放;盛放食品的容器必須有生、熟、半成品的標志,不能混用;從事生、熟、半成品加工的人員、場所及工用具要嚴格分開。
6、要確保所有上崗的服務、加工人員具備體檢合格證。
7 、積極配合相關政府職能部門(衛生監督和食品檢疫檢驗部門)開展的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認真做好中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全年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不發生食物中毒事件
以及食品制作質量問題。配合相關政府職能部門(衛生監督和食品檢疫檢驗部門),開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或區域性食品質量安全檢查、整治工作。 8、做好《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加強對食品加工人員的相關食品衛生安全知識的培訓,認真配合食品檢驗員完成食品的抽檢化驗工作,確保每月的食品檢驗合格率不能低于85%。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預案演練,積極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9、做好重大節日、慶典和活動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確保不發生與食品有關的社會影響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或群體性食品安全事故。
六、內部維穩工作
1、各部門經理對中心內部維穩工作負責。
2、建立部門內部維穩工作檔案、制度、措施和應急預案。
3、認真落實、宣傳《國家安全法》,加強中心各層級領導、干部、員工維穩思想意識教育,充分認識同、反和反極端主義斗爭的長期性、復雜性特點。認真檢查、發現中心維穩工作中存在的隱患和問題,并對重點人員建立檔案,實施重點監控措施。
4、加強中心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做好中心重點人員管理和審查,在敏感時期加強重點部位的防護措施,嚴防不法分子實施投毒、爆炸等恐怖襲擊事件發生,確保中心內部安全穩定,有序經營。
七、獎懲
1、若不能完成安全生產管理控制目標,按《中心安全生產獎懲條例》內容,愿接受相應處罰。
2、若因自己未能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從而造成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愿接受國家或地方政府有關法律的處罰。
3、完成本責任書承諾的安全生產管理控制目標或對中心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將按《中心安全生產獎懲條例》內容,給與相應獎勵。
八、其他說明
中心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責任時間:由2014年 1月1日至 2014年 12月31日止。
本責任書在執行期間,甲、乙雙方由于人動,調離本工作崗位的,其繼任者接替前者繼續履行本責任書上的責任和承諾。本責任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
甲方(單位):_______ 負責人(總經理): 簽訂日期:2014年1月1日
一、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意義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文化事業的迅速發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職能急劇增加,為了有效履行廣泛的監督管理職責,越來越多的行政機關開始運用行政處罰手段。據調查,1991年,僅北京市
行政機關實施的處罰行為就達800多萬次,其中罰沒款物處罰700多萬次,折合金額9000多萬元,警告拘留違法人59.9萬人次,吊銷許可證、責令停業756起,拆除違章建筑2000多起。行政機關廣泛行使處罰
權,對于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維護社會秩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必須承認,目前的行政處罰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現有處罰手段跟不上,難以制止和糾正日益增多的違法行為;二是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現象日益嚴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法律尊嚴,影響了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魚水關系。為此,必須盡快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統一解決目前實踐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具體而言,制定處罰法的作用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定處罰法有利于監督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有效完成行政管理任務。
由于缺少一部統一的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遇到很多困難。(1)違法現象日益增多,行政機關現有處罰手段制止不力。如制造假藥違法案件1986年2000多起,1990年時達1.3萬起,衛生檢疫違法案1990年177起,1991年上升為277起。對于酒后開車、超載運輸、道路遺撒等現象僅采用小額罰款已遠達不到制裁效果。(2)執行處罰缺乏有力手段,非法干預和妨礙執法現象十分嚴重,據反映,北京市每年查處900萬起違法案件,除現場處罰外,有近500萬起處罰決定存在執行問題,完全推到法院是不可想象的。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1990年發生妨礙公務案件1.7萬起,造成13名執法人員死亡,754人重傷,35人致殘。(3)處罰制度不健全,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是對處罰不服引起的,但由于立法對行政處罰的依據、證據要求、程序、原則及幅度等內容的規定不統一、不明確,給行政機關造成較大被動,使法院也難以審查裁決。(4)由于財政體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機關處理罰沒款項做法不一,為違法截流、坐支、引誘相對人違法獲取財源大開方便之門。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已非常必要。
(二)制定處罰法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缺少法律限制,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現象十分嚴重,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超出法定幅度規定人身罰、財產罰,致使設卡罰款泛濫成災、勞役罰花樣翻新。許多縣、鄉、區自行設定各類處罰,嚴重破壞法制統一和法律尊嚴,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2)某些行政機關鉆法律空子,在法律缺乏對罰款幅度規定或規定的幅度過寬、罰款上繳程序不嚴的情況下,顯失公正處罰相對人。坐支截流、非法獲利。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以罰款養執法",以罰款解決獎金、福利,亂開財源的混亂現象,嚴重影響了政府形象。(3)行政機關處罰管轄權不明確,出現多個機關爭奪一項處罰權,"互相打架"。如海關與公安、工商對走私的處罰、食品衛生與質量監督對食品的管理、藥品與工商對藥品的管理、土地和城建對非法建筑的管理等經常發生的摩擦糾紛。據統計,目前已有16對機關在處罰管轄權方面出現爭執和矛盾。由于多機關處罰和重復處罰,給公民法人帶來不公正的處罰后果。(4)行政處罰缺乏嚴格的程序限制和證據規則,出現大量罰款不開收據、扣押財產不列清單、吊銷許可證不說明理由、處罰不告知訴權等隨意處罰現象,侵犯權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因此,制定行政處罰法對于限制監督行政權力,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三)制定處罰法對于健全法制,配合行政訴訟法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實施,在事后監督行政行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并沒有完全解決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不公正行使處罰權的問題。實踐中迫切需要對處罰行為加以事前事中監督,避免違法處罰實施造成的損害。為此,制定一部處罰法,對行政機關享有什么處罰權、如何行使處罰權作出嚴格限制規定,有利于配合行政訴訟法實施,完善對行政行為的事先監督機制,也有利于維護和加強法制統一。
(四)制定處罰法對于轉變政府職能、糾正"為罰而罰"的傳統觀念,加快改革開放均有重要意義。
傳統上政府管理注重計劃與命令、強調制裁與禁止,助長了行政處罰中"為罰而罰"的不良觀念,忽視了說服與指導、服務與保障的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這種傳統的管理經驗與觀念已經很難適應現代商品經濟管理模式。現代經濟要求政府多服務,少計劃,多指導,少命令,多監督,少制裁。為此,必須改變目前這種多機關職能交叉、爭搶處罰權,為了罰款而罰款,忽視指導與服務的現狀。而重新劃分處罰權,轉變單一處罰職能、增強服務與指導觀念必須通過統一的立法才能完成。
有同志認為,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條件尚不成熟。目前行政處罰條款多出自各部門的法律法規,因而完全可以通過修改部門法的方式解決行政處罰種類不齊、力度不夠、程序不全、執行不力等問題,不必另起爐灶制定一部統一的行政處罰法。加之行政處罰中存在的一事再罰、多機關爭奪處罰權、罰款流向不明等問題并不是缺少一部處罰法造成的,而是立法缺乏協調、行政組織權限不明、財政體制局限性、執法人員素質低等多種因素相互作用造成的,要解決這些問題,也不是制定一部處罰法就得以根除的。
我們認為;這些同志的看法雖有一定道理,但過于消極悲觀了。因為任何法律都不能是一部包羅萬象、醫治百病的靈丹妙藥,其作用也是有限的,但不能因為它作用有限而完全舍棄它。行政處罰法至少可以從兩個方面解決現存的問題。一是通過規定處罰設定權的歸屬來限制各級政府濫設處罰的權力,從而結束所有機關均可創設處罰的混亂現狀。二是通過規定處罰程序規則切實有效地保障受處罰人的合法權益,消除行政處罰的任意性和不公正現象,同時也可以保證合法的行政處罰決定得以順利執行。
二、行政處罰立法中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行政處罰的種類問題
行政機關普遍反映,現有處罰手段不夠,難以有效制裁違法相對人。例如,市容管理部門僅憑罰款手段難以及時糾正建筑運輸單位的道路遺撒問題;漁政管理部門對外國船只進入我國漁域捕魚行為也往往束手無策;交通管理部門對酒后駕車行為也缺乏有效處罰手段。為此,我們主張在處罰法中增加幾種新的處罰手段,同時對現有一些處罰手段加以修改和調整。例如,申誡類處罰應建立警告登記和累積轉罰制度,對多次受過申誡罰的違法人應轉換適用更重一類的處罰。規定申誡罰的必要公開制度,使之發揮有效的威懾力。財產罰應解決罰款幅度過大、隨意性強、流向不明的問題。建議將罰款的決定機關與執行機關分離開來,避免處罰者獲益不處罰者失職的現象。將沒收非法所得、扣押
、變賣、銷毀等措施納入處罰手段范圍。行為罰部分則需解決"責令賠償""責令履行某種義務"等決定的性質問題,特別要解決"責令性決定的"的執行問題。增加勞役罰內容,通過恢復原狀等勞役措施教育違法人。除此而外,應當明確行政機關適用人身罰具備的條件和范圍,規定除公安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均不得適用人身罰手段。
至于如何在處罰法中規定處罰種類,我們認為應當采用歸類與列舉并用的方式。即規定行政機關可以采用申誡罰、財產罰、行為罰、人身罰的同時,還應規定幾種主要處罰形式的適用方式,如警告登記累積制度,罰款決定與收繳分離制度、拘留處罰的傳喚、訊問、取證制等。
(二)行政處罰種類的設定問題
行政處罰事關重大,只有特定層級的國家機關才有權規定處罰種類。對哪些機關有權設定哪類處罰,理論和實踐界有較大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只有法律、法規有權規定處罰,人身罰只能由法律規定,其他任何機關及組織都無權規定并適用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目前我國立法現狀,取消規章的處罰設定權是不合適的,因為規章是多數行政機關的執法依據,而且已經規定了不同形式的處罰,因此,應當允許規章設定一些非人身罰。還有同志認為,既然法津賦予地方政府諸多的管理職責,并允許市、縣、鄉制定在本地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那么就應當認可地方政府設定部分處罰的權力,體現"權責一致"原則。
我們認為,行政處罰涉及公民、法人基本人身財產權益,必須由特定的立法機關規定,這是保障人權,維護法制統一的基本前提。行政機關規定處罰必須有法律授權,而且授權的范圍和規定處罰的行政規范必須受一定的限制。從我國目前處罰設定狀況看,由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依據法律授權設定部分處罰是必要的,但只能就非人身權方面設定處罰。其他行政規范可依授權規定一些實施細則和標準,而不能創設處罰權。
除對設定處罰的機關作一定限制,還應該對設定處罰的文件加以限制,即任何機關都不得通過非正式的規范性文件,如政策、通知、技術標準、規程設定行政處罰權。
(三)行政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
關于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理論和實務界有二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行政管理權與處罰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力,行使兩類權力的機關應當分離。至于分離到什么程序,有兩種方案,一是相對分離,在同一個機關內,行使管理權的機構與行使監督處罰權的機構分離開,使監督處罰機構專司處罰及執行,不進行一般管理活動。二是完全分離,行政管理機關與監督處罰機關完全分開。各機關原有的處罰權從管理部門分離出來,組成若干相對獨立的綜合監督處罰機構。如目前地方從城建、交通、衛生、公安、稅務、工商部門分離出來的綜合執法隊、市容監察組織等就屬這一類。
另一種意見認為,管理權和處罰權是不可分離的兩項權力,處罰權是行政管理權的一部分。例如,許可證管理中,吊銷許可證是處罰的一種形式,但是,很難將吊銷權從許可證管理權中分離出來。
解決好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有利于減少行政處罰管轄沖突,也可以保證一事不再罰原則的貫徹實施。例如,由多機構組成的統一市容管理組織負責維護市容的各項工作,不僅減少多機并爭奪管轄權的現象,而且能夠避免就某一違法行為進行兩次以上的處罰。
(四)法規競合與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個行為違反兩個以上法律規范的,行政機關應如何處罰,這是一個法規競合行為。例如,某人用毒藥制成的誘耳在漁塘捕魚的行為,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漁業法、環境保護法等多個法津。在目前行政管理權交叉重疊、法規不斷增多的情況下,如果允許各個行政機關依據各自的法律對某一行為分別作多次處罰,顯然有失公允。對此,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罰原則"。即對某一違法事件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但對"一事"的理解不盡相同。較窄的理解是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規范為"一事",較寬的理解是一個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也算"一事"。由于每一行為,每一事都可以進行不同層次的多次劃分,而且處罰機關也不止一個,所以,也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罰"原則難以成立。
我們認為,一事不再罰原則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機關專橫武斷的重要原則,應當在行政處罰法中占有一席之地。至于"一事"的范圍如何界定,必須考慮目前處罰機關職權交叉重疊的現狀。為避免行政執法機關失職不處罰或越權濫處罰,應當將"一事"界定于"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的范圍之內。例如,某司機出車時被交通警察以尾燈不
亮為由處罰一次,在他駕車回單位期間,交通部門不得以同樣理由再次處罰該司機。
那么如何解決因一個行為受多次處罰的問題,目前有兩個方案:一是參照刑法中法規競合理論采用"重罰吸收輕罰"方式處理,即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由其中量罰最重的機關處罰。但這種方式
存在一個問題,即會出現各機關爭奪或推脫處罰權、互不通氣現象。第二個方案是重新整合行政執法機關,改變傳統上"一個機關執行一部法律"的習慣,將擁有相同或類似職權的行政機關合并,由綜合性執法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進行"重罰吸收輕罰"的選擇性處罰。我們認為這種方案是合理且可行的。
(五)行政處罰權的委托問題
行政處罰權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財產權,應由法律規定的有權行政機關行使。但是,由于個別部門執法任務重、條件跟不上,遂將自己的處罰權委托給下級機關和所屬機構同級其他機關,非行政機關、個人去行使。隨著委托處罰權現象日益增多,交通、市容、物價、城建、計劃生育、公安等部門執法中也暴露出許多問題。第一,誰有權委托?并不是任何行政機關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將自己的處罰權委托出去。委托機關必須是依法享有處罰權的機關。本身沒有處罰權或其處罰權來自其他機關委托的組枳不得委托。例如,接受公安機關委托的鄉(鎮)政府不得再將其處罰權委托他人行使。第二,委托必須符合什么條件?委托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同時也必須符合其他定法條件。第三,委托應履行哪些手續?有些行政機關向個人組織委托處罰權時不辦理任何手續,致使委托隨意性增加,委托后責任不明確。為此,應通過立法明確委托處罰權的必經程序,如簽定委托書、劃分雙方責任,約定委托權限、范圍及期限。第四,委托處罰的責任歸屬如何?目前委托處罰的責任并不明確,具體做法也不一樣。例如委托權限內的處罰行為由誰負責?委托權限以外責任由誰承擔?有同志認為,無論處罰是否超出委托權限,都應由委托機關負責。第五,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是否無須委托行使行政機關的權力?有同志認為,目前大城市的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擔負大量行政職責,相當于一級行政機關,但又沒有明確的執法主體地位,引起訴訟被告資格的混亂。為此,應當明確其獨立執法的地位,不必履行一般委托手續。
(六)行政處罰程序問題
行政處罰程序不完備是比較嚴重的一個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處罰程序種類不全、沒有關于溯及力和時效的統一規定、證據規則不明確、缺乏有效的執行措施和執行保障、協助執行不力等。
1.程序種類不齊全。行政處罰是針對不同程序、情節、條件的違法行為實施的制裁,可以分為幾種類型:普通處罰程序,即通過正常程序實施的處罰,原則上應履行通知、訊問、聽證、制作處罰裁決等程序;特別處罰程序,對緊急情況下或是非清楚的現場違法行為實施的處罰,如強行制止、糾正、現場處罰等。特別程序可以省略某些手續,如通知、聽證等,但有的事后應補正。
2.時效規定少。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必須有時間限制,即超過追究時效,不應再施處罰。治安處罰條例規定為6個月,是否該時效規定也適于其他種類的處罰?我們認為立法原則上可規定為6個月,其他法律法規另規定的除外。
3.處罰適用規范的溯及力不明確。行政機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前后規定不一致的,處罰應本著"從舊兼從輕"原則。對于法律實施以前的違法行為,不適用新法律處罰。對過去開始,持續到新法律實施后的違法行為,應適用較輕的法律予以處罰。
4.證據規則不明確。行政處罰往往涉及轉瞬即逝的違法行為,難以收集到明白無誤、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證據。加上行政證據涉及專業技術問題,行政機關根據現有條件,也無法象刑事偵查起訴一樣,收集到準確完整的證據。為此,應當確立
幾項特殊的行政證據規則。如處罰只需主要證據確鑿、對于某些現場處罰,如交通警察對違反交通規則的處罰、市容部門對無照經營者的小額處罰和糾正行為,訴訟中處罰機關不負舉證責任,只有在受罰人證明執法人員與其有私怨惡意的情況下,執法機關才舉證。現場筆錄在受罰人不簽字的情況下,只需兩個以上執法人員簽字或證人簽字就有效。證人不作證或作偽證應當負法律責任。
5.處罰決定的執行不力。現存問題是:(1)特定處罰,如警告、責令、吊銷證照執行難缺乏有效措施;(2)有關部門協助義務不明確,協助不力;(3)申請法院執行的決定種類、數量過多,如責令罰、吊銷證照罰、小額罰款等,法院難以執行;(4)個別執法部門力量薄弱,缺乏必要人身物質保障;(5)行政干預執行的情況增多。
對以上執行問題,建議立法采用新的執行方式和體制。如對特定處罰的執行,應確立處罰累進和轉換制以及保全措施;明確各機關協助義務、重新劃分法院與行政機關的執行范圍;小額罰款及責令、吊銷證照罰應由行政機關自己執行。充實個別執法機構;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避免出現靠濫收費、亂罰款執行處罰或其他管理任務的混亂現象。
最近,經國務院同意,由交通部、公安部、國家發改委等7部委聯合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實施,從2004年6月20日起,為期3年的全國集中治理超限超載工作已正式啟動。專家認為,這次聯合治超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利國利民的實際行動,也是對人民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具體體現;這是一次科學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高度結合的治理行動,是新時期政府高水平執政的體現,必將對經濟社會產生深遠的影響。
現代社會的標志之一是法制化,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即法無明文規定的不為之,為之則不合法。在此次集中治理中推出的措施,充分考慮了這一法制原則,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集中治理超限、超載措施的的法律依據在治理活動中是十分重要的。 “以法律為準繩”是法制國家判斷社會現象正確與否的標準,如果是違法行為應給予否定,如果是合法行為應給予肯定。超限超載年年治,之所以收效甚微,是由于治理的政策措施沒有從源頭上進行治理。造成這一現象固然有交通部門職責的局限性原因,但仍然反映出了政府部門之間協調性、系統性差的缺陷。這次治理從源頭開始,環環相扣,體現了政策措施的科學性:政策措施的合理性,要求政府的政策措施公開、公平、公正以及受益者眾。可喜的是這次集中治理推出的所有措施,都充分考慮到了這一原則,體現了其合理性、科學性、合法性。
關鍵詞:集中治理
超限超載
法律依據
最近,經國務院同意,由交通部、公安部、國家發改委等7部委聯合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實施,從2004年6月20日起,為期3年的全國集中治理超限超載工作已正式啟動。專家認為,這次聯合治超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利國利民的實際行動,也是對人民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具體體現;這是一次科學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高度結合的治理行動,是新時期政府高水平執政的體現,必將對經濟社會產生深遠的影響。
一、科學性否定了“超限超載有理論”
近年來,有些人對超限超載的認識出現了不正常的“寬容”和“理解”,什么“不超限超載就不能掙錢”、“超限超載是被亂罰款、亂收費逼的”、“超限超載有利于降低物價、降低生產成本”等等,這些論調,為超限超載的蔓延提供了“理論溫床”,甚至影響了人們對治理超限超載正確性的價值判斷。
“以法律為準繩”是法制國家判斷社會現象正確與否的標準,如果是違法行為應給予否定,如果是合法行為應給予肯定。
那么,超限超載是否合法?
超載,無論是原《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還是今年5月1日起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從來都是禁止的,因此,超載違法毫無疑義;超限,《公路法》采取的是嚴格限制許可主義,即經批準并采取防護措施可以通行,未經批準不得行駛,因此,對未經批準而擅自行駛的,認定為違法行為也毫無疑義。需指出的是,最近幾年,只有少量超限運輸是經批準而采取防護措施通行的。
為什么這樣清晰的標準,會被“超限超載有理論”所淹沒呢?
古今中外的法制思想史上都出現過一種所謂“任何違法結果都能對社會有利”的怪論。按其主張:殺人有罪,但殺人給法官、律師創造了收入;傷人有罪,但傷人給醫院提供了產值;銷贓不對,但也繁榮了市場;走私不對,但讓群眾享受了低值商品;盜版不對,但讓窮人欣賞到了大片。這種單以結果去否定違法行為定性的主張顯然是荒唐的,它早已被現代的、文明的、進步的法律思想所否定。今天在對待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的認識上,社會上各種“超限超載有理論”似乎又顯現了其影子。
這種偏離法律標準判斷事物的歪論,顯然是在淡化超限超載的危害,美化超限超載,是違反科學思維的。在這次全國集中治理超限超載的工作中,各種政策措施堅決剎住了美化超限超載的歪論,徹底否定了“超限超載有理論”,并堅持主張違法行為沒有任何“理”和“利”,因此,治理活動必將使人們的認識回歸到法律思維的軌道上來,必將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促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二、超限、超載的危害性
1、對公共安全的漠視。交通安全是我國公共安全體系的組成部分,我國刑法將交通肇事罪列入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也把超限超載行為視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因為,車輛超限超載后,對其轉向系統、制動系統、輪胎負荷等都將產生重大影響,使得駕駛員難以在有效時間、有效距離內采取有效措施,從而易導致交通事故。這幾年因超限超載發生的事故占交通事故總數的70%,成為與超速、酒后駕車并行的三大“殺手”之首。明知超限超載的危害還去實施,表現出他們對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健康、財產的漠視。
2、對公共產品的濫用。道路是國家財產,同時也是公共產品。道路這種公共產品除具有一般公共產品所共有的公眾使用權利平等、使用機會平等,用公共財政建設、養護、管理的特點外,還有“有限性”和“周期性”的特征。超限超載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對道路造成損壞,使得這一有限資源被不正當使用,不僅侵犯了他人的權利,剝奪了他人使用道路的機會,而且也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
3、對公平競爭經濟秩序的破壞。超限超載剛出現時是車輛用戶為了獲取暴利,但當社會出現“趨同”現象時,就必然造成惡性競爭,一方面“驅逐”了不超限超載的合法經營者,另一方面又使得超限超載自身走向“微利”乃至“虧損”狀態,“不超限超載就不能掙錢”恰恰是超限超載的惡果。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交通運輸業的基礎產業屬性,超限超載的危害由此也“傳染”給了其上游和下游產業。我們看到,一些制造廠商為滿足市場的不正當需求,開始生產“大噸小標”車輛;一些維修廠和改裝廠為滿足市場的畸形需求,開始違規加高槽幫和加裝彈簧等,正常的經濟秩序鏈條中的一環被破壞,導致環環不正常運轉。
對超限超載危害性的認識,過去人們只停留在簡單的損壞國家財產上,這遠遠不夠。這次從“公共”的角度來看其危害性,表明了政府的管理已回歸到“提供公共服務”的科學理念上來。
三、集中治理超限、超載的政策、措施的科學性克服了局限性
超限超載年年治,之所以收效甚微,是由于治理的政策措施沒有從源頭上進行治理。造成這一現象固然有交通部門職責的局限性原因,但仍然反映出了政府部門之間協調性、系統性差的缺陷。這次治理從源頭開始,環環相扣,體現了政策措施的科學性:
首先,由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使車輛制造業、維修業、改裝廠有“法”可依,使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能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進行嚴格審查,許可合格機動車車型投入生產,使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對違規行為給予處罰,使工商部門能對非法車輛改裝企業進行整頓。
其次,由國家發改委公布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型號,要求車輛的所有者、使用者主動恢復標準噸位。
再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車輛登記、年檢、年審時把關,發現沒有按國家標準恢復標準噸位的,強制更正。
最后,由交通主管部門和公安交管部門在路面監督檢查時,按行駛證標定標準要求機動車駕駛員卸載超限超載部分,督促機動車駕駛員回到源頭上解決。
上述政策措施將逐漸消除市場對“大噸小標”車輛的“需求”,切斷超限超載車輛的“供給”。
依靠科技提高執法科學性
治理超限超載是技術含量很高的執法活動,要求有較高素質的執法人員、有科學的檢測設備。這次超限超載的治理,一方面要求執法人員須經培訓后才能上崗,另一方面要求執法人員必須裝備檢測設備,不準目測或憑經驗對超限超載車輛進行認定,體現了執法的科學性。
四、集中治理超限、超載的政策措施合理性體現出了公開、公平、公正
政策措施的合理性,要求政府的政策措施公開、公平、公正以及受益者眾。可喜的是這次集中治理推出的所有措施,都充分考慮到了這一原則,體現了其合理性。
1、對雙超的認定標準合理
在此次集中治理中,推出了對超限超載認定的新標準,這些標準是對原有標準的補充、修改,也是為向未來新標準過渡做準備。
在交通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中,超限認定的標準包括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超過軸載質量。這次《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將超重、超過軸載質量合并為以下幾種情況:二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雙聯軸按照二個軸計算,三聯軸按照三軸計算,下同);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40噸的;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0噸的;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應當說,這是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的修改。
但需要指出的是,2004年4月1日,將于10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對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又有新的規定,這些新標準與此次集中治理的標準存在一定的差異,三者呈現出“兩頭小,中間大”的情況,這是必然的。因為在此次集中治理中,要求車輛恢復標準噸位,在車輛恢復標準噸位前,留出一定的空間是合理的,這對促進廣大車輛用戶自覺恢復標準噸位是有益的。
據此,科學的超載認定標準應當是:以按照《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生產的車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此登記在行駛證上的載質量為標準,只要超過就是超載。
科學的道路車輛超限認定標準應當是:道路車輛生產商生產的車輛超過《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標準的,就是超限。
科學的車輛超限行駛的標準,即《公路法》的規定應當是:按照各個技術等級的公路與橋梁的限長、限寬、限高、限載標準,對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提出要求,而不是用一個標準去作為各個等級公路的超限標準。
從《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的超限標準,到《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超限標準,實現了一次飛躍;從《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到《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的超限標準,將實現第二次飛躍;從《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到《公路法》上的超限標準,將完成第三次飛躍,即理性的法律思維。這就是治超第三階段中“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總結治理工作的基礎上,抓緊制訂、修改有關公路設施保護的法律、法規,將治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鞏固治理成果”的主要任務。
2、強制恢復標準噸位合理
任何政策都具有“引導性”,這次集中治理超限超載配套措施中,車輛恢復標準噸位,何人受益?這次政策的受益分配呈現出一個“多贏”的局面:首先,機動車的使用者將“大噸小標”恢復標準噸位后,一次到位免受“超限超載”的查處;其次,生產廠家按國家標準組織生產,免受“不合格產品”的查處;再者,交通執法部門、養路費和通行費征收部門的執法標準、收費標準統一,減少了執法和收費的糾紛;最后,道路管理機構對多收的養路費盡管要退還給車戶,對少交的養路費不予追繳,但減少了支付公路損壞修復費。因此,強制恢復標準噸位政策體現了其合理性。
3、自由裁量權合理
對第一次發現超限超載不罰款、不收費的規定,是對執法人員罰款自由裁量權的限制,是其合理性的具體表現;對第二次發現超限超載罰款不超過1000元的規定,是在《公路法》第76條規定罰款3萬元以下的罰款幅度內的限制,是實現處罰合理的體現;對超限超載的罰款,規定在24小時內實行不準公安、交通兩部門重復處罰,不準兩地執法部門重復處罰,這是實現“一事不再罰”合理原則的具體體現;對重量不超的不可解體物品和冰箱、彩電、汽車等規則尺寸物品的運輸車輛,不予卸載,對蔬菜瓜果等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油汽等化學危險品專用運輸車輛,原則上不實施卸載措施,只實行現場告誡、登記,并將違章情況通報車籍所在地有關部門處理,也是合理的。
4、先宣傳后治理的步驟合理
透明和提前告知是合理的前提,這次治理將《實施方案》予以公布,并用長達1個月的時間來對政策措施進行宣傳,體現了公開的原則。
五、集中治理超限、超載的法律依據體現出了合法性
現代社會的標志之一是法制化,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即法無明文規定的不為之,為之則不合法。在此次集中治理中推出的措施,充分考慮了這一法制原則,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1、對第一次發現超限超載不罰款的規定,不是為違法不究
《公路法》第76條規定的罰款實施條件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根據法理,凡法律規定為“應當”的都是“必須”實施的,但法律規定為“可以”的都是“可以”實施或“可以”不實施的。因此,規定第一次發現超限超載不罰款,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是對執法人員罰款自由裁量權的限制,是實現合法性的具體方法。
2、對第二次發現超限超載罰款不超過1000元的規定,不是對《公路法》第76條規定罰款3萬元的“打折”
《公路法》第76條規定的罰款是“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規定第二次罰款不超過1000元是在《公路法》第76條規定的3萬元以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別是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恰恰是對公民罰款50元、對法人和組織罰款1000元以內,因此規定第二次罰款不超過1000元,也是合法的。
4、實行超限超載抄告制度的有法律依據
關于這一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條規定,“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指超載),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因此,抄告制度恰恰是執行該法的具體方法;同時,《行政許可法》第64條規定,“被許可人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將被許可人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這就是“異地違法行為抄告”制度,因此抄告制度也是執行《行政許可法》的具體方法。
5、不收補償費是否使國家財產受損失?
按照《公路法》第85條規定的“民事責任”性質,即收補償費依然是行使民事權利的方法。民事權利的性質決定了該項權利可以行使、可以放棄、可以變更,因此決定不收補償費并未違反法律精神。
6、強制超載車輛卸載的依據
任何行政執法的目的都是圍繞保護合法和制止違法而進行的,制止除進行制裁外,采取強制措施使違法行為恢復到合法狀態是國內外通行的做法。《行政許可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發現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停止建造、安裝和使用,并責令立即改正”,“立即改正”就是要求卸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條第3款規定,“有前兩款行為的(指超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所謂“至違法狀態消除”就是強制卸載的依據;《公路法》第70條、第76條對違法行為“制止”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規定,就是強制卸載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可以依法給予罰款”,所謂“恢復原狀”就是強制卸載的依據;《道路運輸條例》第62條更是清楚地規定了運政執法人員發現車輛超載后“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強制卸貨”。
7、超載30%應認定為違法
在這次全國集中治理超限超載之前,許多地方規定超載30%才認定為違法,而這次一律以超過行駛證載質量規定的就認定為超載,超過30%是從重處罰的一個情節,因此許多人認為這是政策多變。事實上,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首先是原車輛的行駛證載質量失實;其次,在交通部、公安部辦公廳2004年3月1日的《關于統一治理超限超載車輛認定標準避免重復處罰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已經明確通知在今年5月1日后,對載質量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的,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執行,因此,這次一律以超過行駛證的載質量就認定為超載,是嚴格執法的表現。
8、變賣卸載貨物的依據
這次集中治理超限超載中一個引人注目的措施就是對卸載貨物免費保管不超過3天時間,逾期經通知后仍不運走的,將按規定予以變賣,扣除相關費用后,通知當事人領取,逾期不領取的,按有關規定上繳財政。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要求,沒收是一種行政處罰,應當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顯然,作為政策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肯定是不能設定處罰方法的。但需要指出的是,“變賣”本身不是處罰,而只是一種措施。在“保管”的條件下,存在著一種《合同法》中規定的“保管合同”關系,在一方放棄保管物的條件下,保管人具有《合同法》第380條規定的“留置”等民事權利,因此變賣是有法律依據的。
9、取消從業資格的依據
這次集中治理超限超載中,對貨運企業和貨運駕駛員建立信譽檔案,實行登記、抄告和公告制度,對同一車輛公告兩次或者同一運輸企業公告超限超載車輛超過總數的5%的,對不適合卸載的不可解體物品、規則尺寸物品、危險化學品、鮮活物品的車輛,登記3次的,要取消從業資格。今年7月1日將生效的國務院行政法規《道路運輸條例》第10條、第23條、第24條,分別規定了道路客貨運輸市場準入的駕駛員資格條件,至于該資格的名稱是“上崗資格證”還是“合格證”,都是從業資格的表現形式,因此,取消從業資格是有依據的。
10、對生產、改裝、維修廠違法行為的查處依據
根據《道路運輸條例》第2條規定,機動車維修業的行業管理由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條規定:“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未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嚴格審查,許可不合格機動車型投入生產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機動車生產企業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并處非法產品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3款的規定處罰;有本條第2款、第3款、第4款所列違法行為,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由質檢總局牽頭,規范車輛的生產行為,從源頭上杜絕車輛“大噸小標”現象;由國家工商總局會同交通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家質檢總局對車輛非法改裝企業進行整頓,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汽車改裝的企業,要按照無證經營的規定,堅決予以取締;對雖經批準但不按國家規定或者超范圍對車輛擅自進行改裝的企業,要依法予以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這些都是有根據的。
主要參考文獻:
一、《行政法學》作者:胡建淼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二、《行政許可》作者:馬懷德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4年版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法制出版社 199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