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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護極地環境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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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護極地環境的建議

      保護極地環境的建議范文第1篇

      會上,MEPC基于減少國際航運溫室氣體排放的市場措施展開深入討論。在繁忙的議程中,MEPC通過了《MARPOL公約》有關地區性港口接收設施安排舉措的修正案,以及有關實施經修訂的《MARPOL公約》附則Ⅴ《防止垃圾污染規則》和《香港船舶再循環公約》的指南。MEPC還對使用活性物質的一些壓載水管理系統予以“基本批準”和“最終批準”。現將會議有關情況予以扼要介紹。

      1 通過執行船舶能效措施有關指南

      MEPC通過了旨在幫助執行《MARPOL公約》附則Ⅵ有關船舶能效措施強制性條規的4項指南(預計將于2013年1月1日生效):2012年新船取得能效設計指標計算方法指南、2012年制定船舶能效管理計劃指南、2012年能效設計指標檢驗和發證指南、用于能效設計指標有關參考線計算指南。

      有關通過的指南將支持成員國統一實施2011年7月通過的《MARPOL公約》附則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氣污染規則》修正案,其增加了有關船舶能效的新規定,使對新船的能效設計指標(EEDI)和對所有船舶的船舶能效管理計劃(SEEMP)成為強制性要求。

      EEDI是一種非規范的、基于功效的機制,其給航運業特定船舶設計使用的技術留下選項,只要達到要求的能效水準,船舶設計者和建造者將可對船舶自由使用最有成效的解決方案以符合規定。SEEMP為經營者提高船舶能效建立了一種機制。

      該支持性指南的完成和通過是一個重大進展,也為監管機關和航運界提供了足夠的準備時間。MEPC還同意了一項更新的工作計劃,以為當前EEDI規定尚未覆蓋的船舶進一步制定指南和能效框架。

      2 繼續討論有關市場措施

      MEPC對建議的市場措施(MBMs)繼續深入考慮。該措施將充實已通過的技術性和操作性措施,并在下一次(2012年10月1-5日第64次)MEPC會議上作進一步討論。審議中基于市場措施的范圍,從針對所有國際航運二氧化碳排放或只對那些不符合EEDI要求的船舶加以攤款或征稅,到通過排放交易體系,一直到基于船舶實際效率的方案,都依據EEDI和SEEMP兩方面。

      MEPC考慮對采用基于市場措施建議所產生之影響進行評估,并詳細考慮其應采用的方法和標準。在會議即將結束之際,會議主席提供了用以進行影響評估的審議范圍草案,其將在下一次會議上繼續討論。

      3 通過有關地區性港口接收設施修正案

      MEPC通過了有關《MARPOL公約》附則Ⅰ,Ⅱ, Ⅳ,Ⅴ和Ⅵ的修正案,旨在使小島嶼發展中國家遵守港口國有關要求,通過地區性安排措施為船舶廢棄物提供接收設施。

      地區性安排措施的參與方必須制定一個地區性接收設施計劃,提供確定的地區性船舶廢棄物接收中心的詳細資料以及那些僅配備有限設施的港口的詳細資料。該修正案預計于2013年8月1日生效。會議還通過了一項包含制訂地區性接收設施計劃指南的決議。

      4 通過有關船舶生活污水處理設備的決議

      MEPC通過一項有關研發船上技術性設備的決議,其根據《MARPOL公約》附則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則》指定波羅的海作為特殊海域的規定,呼吁刻不容緩地研發認證的、充足的和富有成效的船上技術設備,使之能滿足該附則針對特殊海域運營客船規定的排放標準。這是遵循MEPC第62次會議所通過的《MARPOL公約》附則Ⅳ修正案,其包括按該附則建立“特殊海域”并指定波羅的海作為特殊海域的規定。該修正案預計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5 通過有關船舶再循環指南

      MEPC通過了《2012年安全、環境無害型船舶再循環指南》和《2012年船舶再循環設施核準指南》,連同MEPC第62次會議通過的《2011年制定有害物質詳細目錄指南》和《2011年制定船舶再循環計劃指南》,旨在幫助船舶改善再循環設施和航運公司引用自愿性改進措施,以滿足2009年5月通過的《國際船舶安全與環境無害型再循環公約》的有關要求。MEPC成立了一個通信小組,以按照該公約的規定,進一步擬定有關檢驗和發證指南的草案文本。

      6 通過有關壓載水管理系統

      經考慮海洋污染科學問題聯合專家組壓載水工作小組在2011年舉行的第18次、第19次和第20次會議上所提交的報告之后,MEPC對使用活性物質的有關壓載水管理系統給予了3個基本批準和5個最終批準。

      MEPC還通過了經修訂的《便利船舶沉積物控制的設計和建造指南》(G12),這是為幫助實施《2004年國際船舶壓載水及其沉積物控制和管理公約》(《BWM公約》)而制定的14份指南之一。該G12修訂指南更新了其2006年通過的版本。

      關于壓載水管理系統的可用性,MEPC提及現有21個批準類型系統可用。然而由于缺乏批準的技術、有限的船廠能力、可用的時間和涉及的費用等因素,有些代表團對《BWM公約》的實施表示擔憂;其他代表團則認為有足夠的壓載水處理技術和船廠能力,并開始鼓勵船舶所有人在其船上安裝壓載水管理系統,以避免以后階段可能遇到的“瓶頸”障礙。

      有關實施步驟、技術可用性和造船設施附加信息的必要性,MEPC注意到與會代表對之達成共識,要求各成員國提供其有關狀況的最新信息,會議同意了用以提供此信息的一個模板。

      對那些尚未批準《BWM公約》的國家,MEPC重申其盡早批準該公約以使之生效的必要性。迄今為止,已有合計擁有全球商船總噸位26.46%的33個國家批準了《BWM公約》,公約將在不少于30個國家成為其締約國(合計商船噸位構成不低于全球商船總噸位的35%)之日的12個月后生效。

      7 討論有關極地環保規則

      MEPC回審了船舶設計和設備分委會對船舶極地水域運作強制性規則(以下簡稱《極地規則》)草案文本的制定進展情況,該規則旨在全范圍涵蓋有關兩極周圍水域內航行,以及極地區域獨一無二的環境和生態系統保護等航運相關事務。MEPC指出其意在該規則草案中制定“環境保護”一章。

      成員國以及具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應邀將有關環境保護條款、被提議納入《極地規則》的相關建議提交于2012年10月舉行的下一次MEPC會議審議,并向船舶設計和設備分委會提供附加指南于其2013年3月舉行的下一次會議審議。

      MEPC同意《極地規則》應經由《SOLAS公約》和《MARPOL公約》以及其他有關環境保護文件修正案的通過而使之具有強制性。

      8 其他有關事項動態

      (1)關于船舶能效提高的MEPC促進技術合作和轉讓決議草案由會議同意被遞交下一次MEPC會議進一步討論。

      (2)MEPC通過了《2008年氮氧化物技術規則》修正案,該修正案主要關于事先未經試驗臺認證的發動機和氮氧化物減排裝置。

      (3)MEPC通過了《2012年實施〈MARPOL公約〉附則Ⅴ的指南》和《2012年制定垃圾管理計劃的指南》。該指南旨在幫助實施經修訂的《MARPOL公約》附則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其由2011年7月的第62次MEPC會議通過,預計將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保護極地環境的建議范文第2篇

      我在這個美麗的學校里已生活了六年已久了,只有短短的七十幾天,眼看就要告別這所母校,告別那寬敞明亮的教室,告別那你追我趕的賽場,告別那百花齊放的后花園,告別那天真可愛的同學們。也許,就在這幾十天后,一張張熟悉面孔,一句句親切的問候,一朵朵美麗的鮮花,都會在我的記憶里逐漸褪色,一切美好的東西會被蒙上一縷薄薄的輕紗。

      雖然校園鳥語花香,但也有不中人意的地方:在校園的一些隱蔽的角落里,我們不難發出一些零零丁丁的紙屑。每當看到這些,我就情不自禁地想起一些同學用粉碎的紙作仙女散花的情景……除此之外,校園里還有許多浪費現象,有一些同學寫錯了字竟不用橡皮而是把整張紙撕下來,揉成一團扔掉了,當修理工人在廁所里撈到一些垃圾、紅領巾、包裝紙的時候,同學們竟若無其事地歡笑著。隨意浪費,不講文明這些難道是對學校的一份貢獻嗎?對此,我為了學校這朵美麗鮮花開放得更鮮艷,更奪目,而向各校領導們提出以下建議:

      1、校園里由領導們在廣播里頌發“十大杰出環保衛士”,加以表揚、鼓勵。使同學們積極地參與這項活動,并盡心盡力地做好校內保潔工作。

      2、每個星期一都用一節課時間,用動漫視頻或用口語交際的時間教育每一個同學垃圾分類,增強同學們對環保的意識和加強對環保的重視。

      3、讓學校的每年級的那些做得特別突出的同學教育那些沒對環境保護有更高認識同學,給他們樹立榜樣。

      4、學校還可以實現“撿垃圾,得獎品,贏積分”的方法刺激同學們的,使那些沒有被評上優秀環保小衛士的同學不氣餒,再接再厲!

      保護極地環境的建議范文第3篇

      關鍵詞 檢察機關 環境 公益訴訟

      作者簡介:張軍,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科員,研究方向:檢察學。

      一、環境公益訴訟的相關背景

      環境公益訴訟是指在公共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環境侵權的情形下,個人、社會團體組織、有關機關,出于保護公共利益的目的,將不法侵害人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訴訟。

      環境侵權行為由于其侵害對象的不特定性,本身就與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差別很大,通過個人訴訟來解決環境侵權問題存在著諸多局限。個人利益與環境公益息息相關,個人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有其合理性的部分。但個人作為獨立的個體,其力量分散,而且在提起訴訟時難免受到個人利益的影響,難以實現公益的目的。環境侵權往往涉及一系列技術問題,在調查取證方面的復雜性可能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與精力,同時訴訟中也可能產生各種高昂的費用,往往使得個體受害者望而卻步。

      社會團體組織可以整合眾多個人資源,在經濟實力和人員數量等方面都要優于個人。一些環保組織的成員擁有良好的專業知識,對環境問題有強烈的憂患意識和責任心,也有一定的法律知識,一些公益律師也有意愿參與社會團體組織活動中,可以說社會團體組織在應對訴訟的能力上也明顯強于個人。但是現階段我國社會團體組織還沒有形成一定的規模,發展也還不夠健全,社會團體組織同樣也會受到資金來源問題的困擾。對社會團體組織的行為,還缺乏相應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來調整,因此社會團體組織現階段還不能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主要力量。

      環境公益訴訟面臨的各種難題依然存在,搜集侵害環境的相關證據過程漫長、難度很大,相關損害賠償往往涉及環境損害鑒定評估,鑒定的成本是個人難以承擔的,鑒定的標準也不統一,配套的訴訟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二、環境公益訴訟相關法律規定的發展

      《憲法》中規定了國家對環境有保護和改善的職責。修改前的《環境保護法》規定了個人、單位對環境的保護義務和對環境侵權行為檢舉、控告、監督的權利。但這些規定都較為籠統,在這個階段也沒有法律對環境公益訴訟有明確的規定,部分社會團體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即使法院受理也大多以失敗告終,檢察機關也極少涉及環境侵權案件中。

      近年來刑訴法和民訴法的修改,為檢察機關在公益領域進一步作為提供了法律依據。在刑訴法方面,國家、集體利益受到侵害時,檢察機關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部分附帶民事訴訟本身就具有公益訴訟的成分。新規定的違法所得沒收和強制醫療程序,也在刑事法律的公益層面上有所進步。新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對環境污染侵權和對眾多消費者的侵權,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環境保護法》在2014年修訂后,對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團體組織資格問題做出了規定。最高法出臺了關于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司法解釋,對社會團體組織成為原告的條件做了進一步明確,同時指出檢察機關可以支持社會團體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包括采取提供法律意見、協助取證等方式。

      但是,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范圍還需要進一步的明確,民訴法中規定的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環境保護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中也只是明確了相關組織的起訴條件,能夠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機關具體有哪些,尚不明確。

      三、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合理性分析

      雖然“法律規定的機關”的表述不夠明確,但并沒有否定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在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中,關于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表述,表明在中央層面上,是肯定檢察機關具有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

      (一)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法理依據

      檢察機關是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檢察權,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訴訟進行法律監督。可訴性是法的基本屬性,訴訟正是實現權利保護的一道防線,也是人民檢察院實現法律監督的有效途徑之一。面對危害公益的環境侵權,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公共利益的守護者,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自然責無旁貸,這樣既可以有效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也可以更好的實現法律監督。

      (二)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優勢

      與個人及社會團體組織相比,檢察機關有著完善的業務部門和豐富法律知識的專業人才,檢察人員收集證據的能力比較強,在司法經驗和訴訟能力上也有優勢。在資金問題上,檢察機關從事訴訟活動有著國家財政的保障和支持,遠遠超過了個人及社會團體組織的經濟能力。與地方環保部門相比,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較少受到外部干預尤其是行政權力的干預,可以客觀公正地實施訴訟活動,實現公益的目的。尤其是近年來一些地方環保部門的不作為,更加突顯了檢察機關參與到環境公益訴訟的必要性。

      四、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應該存在的特殊之處

      環境侵權行為作為民事侵權行為的一種,其損害救濟與一般民事救濟基本一致,其訴訟程序也是規定在民事訴訟程序法中。但檢察機關參與的環境公益訴訟,與一般的民事訴訟相比又應該存在著一些特殊之處。

      (一)檢察建議、督促起訴前置

      地方環保部門承擔著保護環境的法定職責,個人或社會組織對環境侵權行為,應先向當地環保部門申請救濟,在環保部門不積極履行職責的情形下,再提請檢察機關介入。檢察機關接到提請后,應該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地方環保部門積極采取措施,或者發出督促起訴書建議其進行起訴;同時發出檢察建議督促侵權者對損害予以補救。如果環保部門的措施得當,或者侵權者迷途知返,則不需要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了。但如果環保部門無所作為,或者侵權者無視檢察建議的要求,那么檢察機關就可以考慮參與到環境公益訴訟中去了。 (二)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方式和特殊之處

      在環境侵害受害方不明確或受害方不愿、不能起訴成者其他訴訟主體缺位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公共公益的守護者可以作為原告獨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有受害人、公共組織或者環保部門起訴的案件,如果他們認為需要檢察機關的幫助與支持,檢察機關可以采取措施協助他們起訴,也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參與到訴訟中去。

      傳統民事訴訟要求原被告雙方應當與爭議的標的有利害關系,但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是為了保護公益,并不是爭議標的的直接受益者,也不會從賠償中受益。因此,檢察機關在環境公益訴訟活動中,對爭議的權利或利益不享有任意的處分權,這就與普通的民事訴訟過程中原告享有自由的處分權有所區別了。在檢察機關獨立作為原告的情形下,一旦參與到訴訟活動之中,與被告和解、調解,甚至撤訴都應該有所限制,因為檢察機關不可以直接代替國家、公眾處分權利或利益。在檢察機關以共同起訴或者支持起訴的方式參與訴訟的情形下,在未經過其他原告同意的情形下,也不宜采取和解、撤訴。當然,在其他原告同意調解的情形下,檢察機關是可以參與調解的。

      如果檢察機關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勝訴,損害賠償并不歸于檢察機關享有,應當享受到賠償的是受到侵害的個人或是代表公益的組織,對國家利益的損害賠償部分則應該是上繳國庫。如果檢察機關敗訴,那么也不宜立即提起上訴,而應該考慮將案件提交本院的檢委會討論,或者提請上級檢察院決定,再采取下一步措施。

      五、完善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配套機制的相關建議

      (一)建立并完善檢察機關參與公益訴訟案件的篩查機制

      由于檢察機關的傳統使得其偏重于刑事領域方面,其內部司法資源往往向反貪、反瀆部門、公訴部門、偵查監督部門等傾斜較多。在司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在環境公益訴訟領域要求檢察機關投入較多的精力,在現階段可能是不現實的。因此在程序上,應該建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參訴篩查機制,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在案件的篩查上,主要應該考慮涉案標的大小、造成的社會影響的大小、國家或公共利益的受損程度、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可行性和風險性等。對于檢察機關獨立作為原告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還應當考察是否存在其他訴訟主體可以行使權利。可以考慮由檢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案件篩查工作,檢委辦的優勢就在于其工作人員日常承擔著檢委會上會案件、議題的審查工作,對案件的篩查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二)選擇合適的檢察人員承擔環境公益訴訟

      檢察機關的公訴部門偏重于刑事訴訟方面,對于環境公益訴訟這類新型民事案件可能缺少相應的經驗。公益訴訟本身就存在著受益主體的不確定、范圍邊界的模糊性等問題,公益和個體利益很多時候就糾纏在一起的,如何區分公益與個體利益就顯得尤其重要。在現階段,可以考慮由民事行政檢察部門來承擔環境公益訴訟的職責,民行部門的優勢就在于其工作人員具有較為豐富的民事行政專業知識,對民事訴訟案件有著豐富的經驗。同時,檢察機關還需要完善對環境公益訴訟方面人才的培養。

      (三)損害評估及鑒定機制

      對于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救濟,除了停止侵害之外,損害賠償往往是比較受到公眾關注的。現實中很多環境侵權案件的實際損害都很難確定和計算,即使同一個案件,由于鑒定標準,鑒定方法不統一的問題,不同機構也往往各行其是,做出的結論也往往千差萬別。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制。檢察機關的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考慮在這方面進行一些調研工作,與人民法院的法律政策研究室、相關鑒定機構、相關科研機構進行座談,商討切實可行的方案,就對環境損害的原因、范圍、損害程度、損失大小等如何認定提出相應的法律意見。

      (四)與環保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

      環境公益訴訟肯定會涉及到與環保部門的溝通協調問題,訴訟活動中需要環保部門對調查取證的配合,檢察機關如果要順利完成訴訟往往需要環保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執行活動中也需要環保部門的積極參與,解決環境問題最終還是要落實在完善環保部門對環境問題的監管上。因此,檢察機關應該主動與當地環保部門,建立溝通渠道,協調相關問題,督促環保部門妥善行使職權,配合檢察機關的環境公益訴訟活動。

      保護極地環境的建議范文第4篇

      關鍵詞:北極;國際法;北極條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2007年8月2日,俄羅斯“和平1號”深海潛水器在4261米深的北冰洋底羅蒙諾索夫海嶺插上俄羅斯國旗,此后,國際社會對北極的關注不斷升溫。其實,“冰冷”的北極成為世界各國的關注熱點并非偶然。簡言之,該地區資源、交通、軍事等方面重要性的不斷凸顯和法律地位上若干不確定性的持續存在,使其早已成為有關國家明爭暗斗的對象。進入新世紀以來,國際關系的種種跡象尤其表明,北極問題已經來到一個不同前途命運何去何從的抉擇關口:它既可能隨著有關國家爭奪的加劇,成為國際沖突新的“火藥桶”,也可能通過合理協調國家間利益,成為國際合作和造福人類的典范。

      北極問題背后,既有錯綜復雜的政治和外交因素,也涉及很多鮮明和獨特的國際法問題。長期以來,學界對于北極問題的討論,主要是著眼于國際關系和雙(多)邊外交對該問題的緣起和影響加以分析,而對其中的主要國際法問題卻涉獵不多,如:北極地區目前在國際法上處于何種地位?有關國家關于北極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陸架的主張在國際法上是否具有合法性,對北極法律地位有何影響?等等。本文的目的,首先在于通過對上述問題的分析和回答,探索如何運用國際法妥善解決北極地位問題,即是否可能通過某種國際法機制的設計和適用,在國家間彌合分歧、促成合作。由此出發,本文還試圖就國際法在國際秩序中的作用提出一些作者的思考。

      一、北極地區地理概況及其法律地位

      北極地區是指以北極點為中心、北極圈(北緯66°33′)以內的廣闊地區,包括極區北冰洋、邊緣陸地及島嶼、北極苔原帶和泰加林帶,總面積為2100萬平方公里,約占地球總面積的1/25。北極地區的陸地面積近800萬平方公里,有居民700多萬。

      北極地區氣候寒冷,環境惡劣。北冰洋冰蓋面積占總面積的2/3左右,其余海面上分布有自東向西漂流的冰山和浮冰。不過,近年來,全球環境變化和氣候變暖的趨勢在北極也得到了明顯的反映。根據300多名科學家組成的國際工作隊對北極為期四年科學研究的結果,北極的氣候正在迅速變暖,過去20多年中其速度差不多是世界上其他區域的兩倍,出現了冰川和海冰大面積融化、永凍層解凍、雪季縮短的現象。據預測,北極的夏季海冰至少有一半會在本世紀末溶化,到2100年該區域的氣溫將上升4℃-7℃。在此背景下,北極地區的經濟、交通和戰略意義正越來越多地為人們所認知。

      首先,北極是地球上極少數未開發的自然資源“寶庫”之一,蘊藏著豐富的石油、天然氣、礦物和漁業資源。根據美國公布的一項官方估計,世界上尚未發現的石油和天然氣儲量1/4都在北極地區。北冰洋沿岸地區及沿海島嶼還有儲量可觀的煤、鐵、磷酸鹽、泥炭和有色金屬。而且,隨著全球變暖、冰蓋融化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北極自然資源的開發將變得現實可行,這對于有關國家(特別是北冰洋沿岸國家)無疑有著巨大的吸引力。

      其次,北極還具有重要的交通意義。隨著北冰洋海冰消融和航海技術的不斷進步,美洲大陸西北部著名的“西北通道”(NorthwestPassage)和亞洲大陸東北部的“東北通道”(NortheastPassage)已被視為新的“大西洋—太平洋軸心航線”。“西北通道”位于加拿大北極群島沿岸,穿越北冰洋而連接大西洋和太平洋,蜿蜒5000余公里。該通道可以使從英國倫敦到日本橫濱的航行由14650海里縮短到不足8000海里,從橫濱到荷蘭鹿特丹的航程則從15640海里縮短到大約6610海里。

      此外,北極地區的軍事和戰略意義也十分顯著。該地區非常適合配備了核彈頭的潛艇隱蔽,因為北冰洋冰層可以有效地保護其不被飛機和衛星偵察設施發現,不停移動中的厚厚冰層還可以對聲波進行干擾,從而破壞水下監控系統的跟蹤,這些潛艇自身卻可以在冰層下自由行動。基于這些原因,加拿大和美國等國已在其北極領土建立了多個軍事基地。

      北極地區的邊緣陸地分屬亞洲、歐洲、北美三洲大陸北部。歷史上,北冰洋沿岸國(美國、加拿大、冰島、挪威、丹麥、瑞典、芬蘭和俄羅斯八國)之間曾有過一系列領土爭議,目前,這些領土(包含內水)劃分問題大多已通過不同方式得到解決,但仍然遺留了一些棘手的待決問題。例如,加拿大和丹麥對兩國之間的漢斯島(HansIsland)長期存在爭議。此外,加拿大和美國對于西北通道的法律地位也一直存在爭議。加拿大堅持認為,其北極群島構成一個完整的“群島水域”,包括西北通道在內的該水域全部屬于加拿大內水。重視海上通行權的美國則認為西北通道是適用“過境通行”制度的國際海峽,不承認加拿大對北極群島水域的。

      更為棘手的是北極地區2/3以上終年冰封的海域。由于其“非陸非海、亦陸亦海”的特點,人們對這些海域的法律屬性和地位問題曾有過種種不同主張。加拿大和前蘇聯就曾先后于1909年和1926年依據“扇形原則”(sectorprinciple)提出了對北冰洋海域的要求。〔8〕不過,“扇形原則”在理論上和大多數國家的實踐中都沒有得到支持。越來越多的人認為,這些海域并不是陸地而是冰封海洋,而且冰隨著海流移動,因而不適于占領;相反,一般國際法特別是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有關海域劃分和法律地位的規定可以適用。據此,北冰洋沿岸國家可以對以下幾個區域主張或管轄權:(1)一國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與該國陸地之間的水域構成該國的內水;(2)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起可以向外劃定不超過12海里的領海;(3)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沿海國可以劃定不超過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4)一國陸地向海洋自然延伸部分構成該國大陸架。其中,內水和領海構成一國領土的組成部分,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則不屬于沿海國領土。除上述區域外,北冰洋的主體部分應屬于公海或“國際海底區域”,根據《公約》,前者實行公海自由原則,后者則作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由國際海底管理局負責管理和開發,它們都不能成為國家占有的對象。

      因此,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北極地區(特別是終年冰封的北冰洋海域)既不屬于“無主之地”,也不能說是處于法律真空。但該《公約》作為一份全球性的“海洋大”,沒有也不可能從北極特殊的地理狀況、歷史和現實出發,對該地區法律地位和環境保護、科學考察、資源開發、軍事化利用等方面的制度作出專門規定。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外,專門針對北極訂立并且目前仍然生效的多邊條約僅有兩個:一個是為了解決北極斯瓦爾巴德群島歸屬問題,而由有關國家在1920年簽署的《斯瓦爾巴德群島條約》(內容見下),另一個是1973年加拿大、丹麥、挪威、美國和前蘇聯簽訂的《保護北極熊協定》。顯然,這兩個條約涵蓋的地理范圍或事項范圍十分有限。總之,北極法律地位和相關制度還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這一狀況與該地區戰略重要性的上升形成了巨大反差,從而為有關國家在北極爭奪加劇埋下了伏筆。還應看到,即使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本身,其有關規定在北極地區的適用也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以俄羅斯為代表的有關國家對200海里以外大陸架(以下簡稱“外大陸架”)的主張恰恰表明了這一點。

      二、俄羅斯有關外大陸架主張的分析

      為了準確理解俄羅斯的有關主張,首先需要對《公約》第76條(大陸架的定義)加以分析。該條共10款,是在1958年《大陸架公約》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經過1973—1982年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的反復協商達成的,其主要規定可概括如下:

      1.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的外緣的距離不到200海里,則擴展到200海里的距離。(第1款)

      2.大陸邊包括沿海國陸塊沒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陸架、陸坡和陸基的海床和底土構成,它不包括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第3款)

      3.在大陸邊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超過200海里的任何情形下,沿海國應以下列兩種方式之一,劃定大陸邊的外緣:(i)以最外各定點為準劃定界線,每一定點上沉積巖厚度至少為從該點至大陸坡腳最短距離的1%;或(ii)以離大陸坡腳的距離不超過60海里的各定點為準劃定界線。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形下,大陸坡腳應定為大陸坡坡底坡度變動最大之點。(第4款)

      4.按照上述方法劃定的大陸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線各定點,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350海里,或不應超過連接2500米深度各點的2500米等深線100海里。(第5款)

      5.盡管如此,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陸架外部界限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350海里。本款規定不適用于作為大陸邊自然構成部分的海臺、海隆、海峰、暗灘和坡尖等海底高地。(第6款)

      6.主張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200海里以外大陸架界限的沿海國,應將有關信息提交在公平地區代表制基礎上成立的一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該委員會應就有關劃定大陸架外部界限的事項向沿海國提出建議,沿海國在這些建議的基礎上劃定的大陸架界限應有確定性和拘束力。(第8款)

      上述異常復雜的條文規定,是《公約》談判過程中不同國家利益妥協和折衷的結果。可以看出,《公約》對大陸架范圍的確定是以“自然延伸”(naturalprolon2gation)為基礎,同時為了兼顧寬大陸架國家和窄大陸架國家以及其他非沿海國的利益,采取了一個綜合距離、深度和地質地貌特點的大陸架界限標準。該標準一方面允許窄大陸架國家(不足200海里)將其大陸架擴展到200海里,另一方面允許寬大陸架國家劃定超出200海里的大陸架,但后者要受到上述第76條第4款和第5款中所謂“愛爾蘭公式”(IrishFormula)的雙重限制。

      根據《公約》規定,提出外大陸架主張的國家應在成為《公約》締約國最長10年內向委員會提交所需信息,但2001年5月《公約》締約國大會決定,任何國家不應被要求在2009年之前提交信息。俄羅斯于1997年批準加入《公約》,也就是說,2009年是它可以提交所需信息的最遲時間。事實上,俄在2001年12月20日就提出了關于在北冰洋和太平洋劃定外大陸架界限的申請,這也是委員會自1997年正式成立以來收到的第一份相關申請。根據俄羅斯的主張,北冰洋底包括羅蒙諾索夫海嶺和門捷列夫海嶺在內一直到北極點的120萬平方公里海域都屬于俄羅斯西伯利亞領土的自然延伸。值得注意的是,大陸架是海底資源儲量最為可觀的部分,在北冰洋地區也是如此。根據預測,北冰洋地區蘊藏的石油資源大約有1300億噸,主要都在大陸架;其中僅俄羅斯所申請的外大陸架范圍內就蘊藏著約50億噸的標準燃料碳氫化合物。

      俄羅斯的上述主張,實際上包含兩個問題:首先,相關海底區域是否屬于俄羅斯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其次,假定前一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俄羅斯的主張是否符合《公約》第76條第4款、第5款的限制?這兩個問題都需要以《公約》相關規定為基礎,結合地質地貌等方面的科學依據作出回答。委員會在2002年6月曾以協商一致方式通過了對俄羅斯所主張大陸架界限的審查結論,要求俄羅斯補充進一步資料和信息,或建議其根據審查結果修訂相關劃界主張。俄隨后開展了多項科考活動(包括前述2007年8月進行的探測),并在羅蒙諾索夫海嶺和門捷列夫海嶺采取了土壤、水和生物的樣本,以謀求為上述主張提供更有利的證據。不過,俄羅斯的主張勢必面臨很多難以解決的困難和爭議。這一方面是因為《,公約》第76條所涉關于外大陸架范圍的依據或參數很多不易確定或難以得到認可,如海床的輪廓、坡度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改變;不少大陸架沒有所需的海圖;所涉及的2500米等深線技術上難以確定,并且會因海平面的改變而改變;大陸邊外緣沉積巖厚度難以準確測定;等等。而在自然條件惡劣的北極海域,要測定有關參數或提供《公約》要求的其他充分依據更是難上加難。截至2009年7月,委員會共收到51份關于在不同海域劃定外大陸架的申請,在其中8份已由委員會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的申請中,還沒有任何一項申請得到委員會的支持。無論如何,相比有關內水、領海和專屬經濟區范圍的規定《,公約》中關于大陸架(主要是涉及外大陸架部分)范圍的規定更為復雜、也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在俄羅斯以外的北極國家中,挪威(2006年)、冰島(2009年)、丹麥(2009年)等都先后向委員會正式提出了劃定北極海域外大陸架的申請,有的(包括加拿大、丹麥、挪威、美國等)早在2002年就對俄羅斯的申請提出了異議,認為“俄羅斯有關北極大陸架的主張存在重大缺陷”。這似乎預示著,各北極國家在劃定該地區外大陸架問題上很可能形成既無法割舍、也難以破解的困局。這不僅僅是對《公約》外大陸架體制提出的挑戰,還有可能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使本已十分薄弱的北極現有法律制度進一步無序化。

      三、構建北極國際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展望

      正如英國《金融時報》的一份評論所指出的那樣,有關國家在北極地區展開的爭奪,凸顯了開發北極問題上的兩股趨勢:其中之一是北極正經歷始料未及的快速變化,部分表現為冰蓋以超乎人們預料的速度在溶化;而另一項則表現為大量危險的政治、法律和技術分歧尚存,威脅到地球上這塊最脆弱卻維持生命的地區的未來秩序。

      上述兩股趨勢的結果,使北極面臨著一系列重要而現實的威脅。例如,該地區尚待解決的領土歸屬和劃界問題、自然資源的開采和使用問題、生態環境的保護問題以及北極地區的軍事化利用等等,都可能進一步引發有關國家間的紛爭,加大在該地區爆發沖突的可能性,從而使北極乃至整個人類的美好未來蒙上陰影。

      然而,在各國共同面臨的挑戰不斷增多和相互依存關系日益加深的情況下,國家間“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格局也越來越明顯,這就要求各國在北極地區開展有效合作,為國際和平、發展和國家間的共同繁榮作出應有貢獻。這里,應當認識到:相關國際法制度的缺失或不健全,是北極所面臨各種問題的重要原因;全面構建、完善北極法律制度,則是使北極成為“合作之極”、“共贏之極”的必由途徑。

      任何一種有效國際法制度的形成,既不可避免地需要從以往相關實踐中獲取經驗,也必然要著眼于國際關系的發展并考慮所處理問題的特殊性。未來北極的制度構建,可資借鑒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南極條約》模式。1959年12月1日,美國等12個國家簽訂《南極條約》,規定了南極地區應專為和平目的使用、科學調查自由和國際合作、凍結對南極的領土要求等內容,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關于南極地區生物資源和礦物資源的保護、開發和管理等方面的所謂“南極條約體系”。這一模式的吸引力在于,它為南極地區“量身定制”了關于其法律地位和相關法律制度的全面安排,而同屬極地的北極地區所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也正在于此。

      2、《斯瓦爾巴德群島條約》模式。總面積62700平方公里的斯瓦爾巴德群島位于北極巴倫支海和格陵蘭海之間,是地球上有人居住的最北的地方之一。根據英國、美國、丹麥、挪威、瑞典等18個國家1920年在巴黎簽訂的《斯瓦爾巴德群島條約》(1925年中國、前蘇聯等33個國家也成為締約國),各締約國承認挪威“具有充分和完全的”,該地區“永遠不得為戰爭的目的所利用”,但各締約國的公民可以自由進入,在遵守挪威法律的范圍內從事正當的生產和商業活動。該條約使斯瓦爾巴德群島成為北極地區第一個也是惟一一個非軍事區。

      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模式。該《公約》對各種海域劃分和各國在有關海域開展活動的法律制度作了較為全面和一般性的規定。在以海洋為主、呈“地中海”態勢(周邊陸地包圍著中央的北冰洋海域)的北極,《公約》可以為這一地區法律秩序的構建提供重要基礎。

      也應該看到,以上幾種模式對北極的適用各有其不足和局限性。例如,《南極條約》的制定主要針對的是以陸地為主的南極地區,而北極陸地劃界問題已經基本解決,未決的主要是海域的劃界和開發等問題,而且《南極條約》模式本身也是一個權宜性的過渡安排,并沒有為最終解決南極法律地位問題提供確定答案。《斯瓦爾巴德群島條約》無論是制定的歷史背景還是所適用的領土范圍都有較大的獨特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體現的國際海洋法一般規定也不足以解決北極地區的若干特殊問題,《公約》關于外大陸架的規定更是有可能成為北極爭奪加劇的突破口。

      總之,為北極地區確立一項全面而“合身”的法律制度雖然勢在必行,卻又十分不易。筆者認為,國際社會應著眼于各國的共同和根本利益,盡快在聯合國主持下成立一個北極委員會,作為開展多邊磋商的場所,在此基礎上就締結一份有效規范北極地區有關問題的《北極條約》進行談判。限于篇幅,本文就該條約可能涉及的幾個主要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1、在承認北極國家有權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劃定內水、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前提下,凍結或者取消《公約》有關外大陸架劃界規定在北極海域的適用。基于本文前一部分的分析和《南極條約》凍結各國對南極領土要求的先例,在目前任何國家都未能依據該條獲得科學依據并產生既得利益的情況下,取消(或凍結)《海洋法公約》上述規定在北極海域的適用不僅可能,而且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2、確立各國管轄范圍之外的北極海域(包括根據《海洋法公約》應屬于公海、國際海底區域和外大陸架的部分)作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的法律地位;借鑒《南極條約》中的“協商國制度”,由各北極國家和符合一定條件(如在北極設有科考站)的其他國家組成《北極條約》協商國,共同制定在相關海域從事科考、環境保護、資源開發等活動的法律制度并監督其實施。其中,該海域的資源開發可以大體參照《海洋法公約》第十一部分為國際海底區域規定的“平行開發制度”進行。

      3、凍結北極地區(包括北極陸地和北冰洋海域)的軍事化使用,除各北極國家可以在條約規定的期限內(5—10年)維持現有的軍事基地和已有規模的軍事利用外,所有國家均不得在該地區進行新的軍事化利用,并最終實現該地區的完全非軍事化。

      4、以《北極條約》為核心,根據實踐的需要和未來的發展,就其中環境保護、資源開發、非軍事化等某些具體問題領域進一步締結相關的議定書,形成一個相互補充的“北極條約體系”。其中,鑒于北極地區近年來所受環境污染日益加重并有可能對該地區乃至全球環境產生嚴重后果,有必要盡快擬定一份《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對北極地區的環境影響評估、動物和植物保護、廢物和污染的預防及處理、執行機制等加以明確規定,并力爭使該《議定書》與《北極條約》同時生效。

      四、幾點結論性認識

      從政策分析的視角來看,國際法乃是國際社會成員為確認、厘清和實現其下述共同利益而作出權威決策的持續過程:維護最低限度的世界秩序(minimumworldorder),即,使未經授權的強制行動和暴力最小化,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爭取最佳的世界秩序(opti2mumworldorder),即促進人權、健康和環境保護、貿易與發展、社會正義等價值的形成和共享。追求最低限度和最優的世界秩序,都需要基于共同利益進行創造性的思考與行動,動員所有可能解決問題的技能和資源。

      在全球資源爭奪日益緊張的背景下,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將目光投向北極。盡管俄羅斯在北冰洋底插上國旗的行為實際上僅僅是一種象征性舉措,因為無論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或者一般國際法,這一舉動本身都不具有確定的法律意義;但是,對于這一舉措可能導致的連鎖反應和帶來的問題,我們卻不應等閑視之。它表明,氣候變化、能源和資源爭奪將成為國際關系中日益突出的一個主題并將深刻地改變世界。而在此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完善相關國際法制度、使之在國際秩序的建構中發揮建設性作用,已經成為各國需要共同面對的一個重大課題和挑戰。

      保護極地環境的建議范文第5篇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是一種現代企業的安全管理模式,是先進的安全管理方法,在當今世界先進企業中得到廣泛的認同和應用。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有責任、有義務為職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安全保證;企業工會作為職工利益的代表者,維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合法權益,是工會組織履行維權職責的重要任務,也是發揮國有企業工會組織特殊作用的重要方面。因此,在企業推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過程中,研究和探討做好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方式方法,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切實加強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認識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是企業安全工作中一種全新的工作標準,做為工會工作者,必須加強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認識,才能在構建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這項工作中發揮工會組織的特殊作用。所謂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就是企業通過一系列標準為勞動者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環境,以及企業對職業健康安全工作進行控制的思想理念及管理方法。其目的就是通過科學的管理手段,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改善物的不安全狀態,形成以人為本的安全理念,使企業為職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職工也具有我能安全、我會安全的能力,從而有效控制風險、確保安全生產和員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通過推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工作,促使企業有效控制和降低各類危險、危害和事故風險,強化安全生產管理,更進一步保障企業經濟的健康發展和職工的健康安全。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強調通過系統化的預防管理機制徹底消除各種事故和疾病隱患,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企業通過采用現代化的管理模式,使包括安全生產管理在內的所有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科學化、規范化和法制化。作為鋼鐵企業,盡管在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的過程中,通過大力推進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安全觀念、管理、行為、物態文化建設等方面已經建立了具有本企業特色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體系的框架,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軌道,企業安全管理水平也在不斷提高,但是要建設成為精品板材基地和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化鋼鐵企業,在各項管理工作中也必須積極地與世界接軌。要建立具有鋼鐵企業特色的現代安全管理模式,就必須用先進、現代的安全管理方法,規范安全管理工作,提升鋼鐵企業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績效。建立和運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這一系統化、程序化的現代管理模式,就能夠促進鋼鐵企業由傳統安全管理向現代安全管理的快速轉變。因此,必須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加強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建設工作。工會作為職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建設當中,維護企業整體利益的同時,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充分認識工會勞動保護工作肩負的責任

      目前,鋼鐵企業技術改造任務繁重。在尋求企業生存和更大發展、特別是在技改建設的過程中,片面強調“時間就是金錢”,追求速度、搶工期的現象普遍存在,施工現場交叉作業、施工環境惡劣,職工的健康、人身安全受到較大威脅。在這種情況下,非常需要工會組織切實加強勞動保護工作,維護職工的權益。現實的工作需要工會勞動保護工作必須得到切實加強。

      工會勞動保護工作還肩負著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的重任,必須切實做好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好職工安全健康權益。同時,開展好工會勞動保護工作對促進企業發展、建設和諧企業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三、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工作中做好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途徑

      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工作中做好工會勞動保護工作,要突出工會工作的特點,積極參與到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建設當中。1、做到“源頭”參與。“源頭”參與是做好工作的重要保障。在企業制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針目標、勞動保護工作條例、規定等重大事項和規章制度時,工會要代表職工參與這些規章制度的制定,參與影響作業場所人員職業健康安全的任何變化的討論;參與職業健康安全事務。要站在職工的立場思考問題,提出意見,從而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就職工關心的勞動保護問題,與行政展開積極的對話、協商,使職工的利益得到切實的維護。在代表職工與行政簽定的集體勞工合同中,對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內容定期檢查落實。2、做到過程參與。在具體工作中,一是要發動和組織職工搞好危險源普查辨識、等級評定、措施制定、以及預案編輯工作,協同行政部門在醒目的地方、部位懸掛警示標識,提示職工注意安全;二是在職工衛生健康方面,注意噪音、有害氣體等方面對職工身心健康的侵襲,建議并督促改善工作環境,設立隔音間、安裝有害氣體報警器,配備必要的 血壓測量儀器,時刻關注職工的身體狀況,做到及時預防和治療,同時還要定期組織職工進行健康體檢;三是注意勞動保護的佩帶,教育和培養職工文明的行為規范,樹立良好的企業職工新形象。3、檢修施工中有效參與。工會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職工代表對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中的職業健康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是否做到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和視察,從根本上維護職工始終在良好的環境下工作。同時,對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要責無旁貸地向行政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場所。4、做好檢查和視察,營造良好的安全文化環境。工會組織一是可以依法組織職工參加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定期組織員工代表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情況做現場調查;二是可以通過獨立檢查,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必要的指導,同時還可以給予必要的考核和處罰,以達到促進工作的目的;三是可以組織職工代表就勞動保護發放標準、配備范圍、以及質量等有關勞動保護工作進行專項視察,從而推動工會勞動保護工作不斷發展;四是要不定期組織開展有益于職工職業健康安全的競賽活動,并且把職業健康安全作為班組建設的重要內容,與生產安全部門聯合開展班組安全競賽,營造鋼鐵企業特有的安全文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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