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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法律援助的受援標準和范圍的確定是法律援助能否實現其保障人權和公民權的立法目的,能否實現其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和完善人權的司法保障立法宗旨的關鍵因素。從實踐來看,法律援助的發展過程是其受援標準和范圍在實踐中不斷調整、規范化的過程。現階段,雖然司法部相關文件對法律援助工作要設計動態標準調整機制提出了要求,但這些規定只是指明了方向,缺乏作為法律規定的指導和規范意義。立法的設計要實現切實保障每一個經濟困難公民都能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務,真正體現法律援助制度存在價值。本文從建立動態法律援助困難標準、擴展服務領域兩個方面分析法律援助立法應當增加的內容。
論文關鍵詞 法律援助 動態標準 擴展領域
一、建立動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
法律援助制度是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對經濟困難標準的界定,現行《條例》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從《條例》和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內容和法律援助的實踐看,目前我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設定存在諸多問題,影響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發展。
第一,經濟困難沒有明確定義。雖然《條例》明確了要以“經濟困難標準”作為法律援助的前提條件,但是對于經濟困難標準的定義沒有加以明確,僅是簡單的授權,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經濟發展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由此可見,“經濟困難標準”在法律層面沒有明確定義,授權立法要求也同樣沒有明確標準,更沒有嚴格的授權立法的期限和監督程序。
第二,經濟困難標準過于嚴苛,在《條例》授權的基礎上,現行各地方立法通常采用的經濟困難標準為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將低保上浮一定比例作為經濟困難標準,也有個別發達地區以低收入家庭標準或者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經濟困難標準。同時各地都規定了幾類免于經濟困難標準審查的情形。由此產生的弊端是:各地立法對于經濟困難標準說法不一,首先降低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權威性,同時也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全國范圍內的統一執行。
第三,現行的經濟困難標準都不符合我國法律援助實踐和立法本意。實踐中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對法律援助的需求并不高,在就業、就醫、就學、社會保障等與民生問題緊密相關的事項上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人雖然經濟困難但因為還達不到經濟困難標準而無法獲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法要擴大適用范圍,其中最核心的就是要建立動態性的法律援助困難標準,使法定的困難標準能夠適應現代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的需要,讓更多的困難群眾能夠享受到法律援助帶來的法律的公平正義。
第一,法律援助法規定統一經濟困難標準。動態性法律援助標準的構建就是要立法設立一個明確的法律援助相對公平標準,在這個相對穩定、統一的標準下,具體的受援范圍會隨著國民經濟水平的提高、各省、地區的差異而體現出不同的范圍。如此,既可以保證法律的權威性又能夠滿足地區的差異性,構建彈性的制度最大程度的保障有法律援助需求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標準統一設立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標準的制定上,要綜合考量目前律師收費指導標準、最低工資標準、居民人均家庭支出標準,法律援助的社會需求,立法應當以申請人申請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作為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能夠更大限度的保護有法律援助需求的求援人利益。
第三,將困難標準與社會誠信體系銜接。隨著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每個公民的經濟狀況都可以在陽光下公開。法律援助機構對公民經濟狀況的審查只須查詢公民誠信記錄,綜合利用銀行工資支付系統、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不動產登記制等與個人收入和財產管理相關的法律制度,真實的判斷求援人的經濟狀況。這樣,一方面可以保證動態的,最大限度的保障受援人的范圍,另一方面又可以動態的掌握求援人的經濟狀況,防止法律援助資源的浪費。
二、擴展法律援助服務領域
法律援助工作作為國家對人權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就應當在與民生息息相關的問題上,最大限度的保障困難群眾獲得法律援助資源。隨著人民需求的增加,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法律援助定位的提高,對非訴訟類法律援助需求明顯增加,而現行法律法規對法律援助的服務領域的規定已經成為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的瓶頸。
第一,對非訴訟法律援助服務方式理解偏差。現階段,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組織的法律援助人員和社會志愿者向經濟困難或有特殊需要的群體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方式主要是在訴訟環節外,對這一類群體的糾紛提供免費的以調解服務為主的法律幫助,以保障其獲得免費的法律資源。這種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非訴訟法律援助的一些特點,但缺陷十分明顯。首先,我國職業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員數量相對較少,其他社會組織法律援助機構發展薄弱,而調節工作又是一項需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時間才能完成的工作,兩者之間存在很大的矛盾;其次,在我國的行政體制中,各級政府組織、社會團體、國家機構內部都設置專門性的、專業化的調解機構,政府法律援助和社會組織在機構設置、人力資源、專業化水平上都是無法比擬的。因此,不應當把調解作為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形式,可以設置為多種援助方式結合,以調解作為輔助方式。
第二,非訴訟法律援助受案標準過高。非訴訟法律援助包括調解、和解、代為搜集證據、法律咨詢、法律宣傳,如果這些服務都要求受援人提供經濟困難證明在實際操作中是不符合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初衷的的。隨著國家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視,經費保障也逐年增加,社會組織也對法律援助事業加以支持,在此情況下,如果法律援助沒有一定的公益性,不符合法律援助制度設置的宗旨。
第三,缺乏非訴訟法律受案范圍規定。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和案件當事人為解決案件爭議依法定程序進行的全部活動。據此,勞動仲裁、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商事仲裁等準訴訟性質的活動都是排除在訴訟的范圍之外的。實踐中,這幾種程序作為準司法程序與訴訟法律援助中所涉及的幾乎沒有區別,又如公證、司法鑒定等重要的認證事實的工作中,當事人在這些程序中同樣需要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因此應當將它們列入法律援助的服務范圍。
綜上,法律援助應當拓展服務領域,在非訴訟案件中由政府法律援助中心職業法律援助工作者和社會志愿者在形式多樣的非訴訟程序環節,以簡易程序方式,最大限度地向社會公眾提供免費的法律幫助,以達到法律宣傳和人權保障的雙重效果。
第一,法律援助工作形式應當多樣化。首先,繼續做好調解工作,對已過訴訟時效和因證據不足等原因,無法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努力幫助尋求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做好調查取證等案前準備工作,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弱勢群體的權益。對可能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力爭通過訴前調解解決糾紛,節約訴訟成本,做好訴后調解,保證法律援助案件裁決生效后的權益履行;其次,拓寬援助形式,加大法律咨詢、法律宣傳力度。長期以來,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宣傳重點一直放在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果上,卻忽略了其相關社會公眾提供免費公共法律教育的功能。而且在法律援助工作的內容安排上,法律援助宣傳被當成了整個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項輔工作。這種觀念是錯誤的,新的形勢要求對法律援助宣傳進行重新認識和定位。將法律援助宣傳納入立法保護,使其公益作用和價值目標通過法律的形式加以確認在國際社會已經達成共識,要通過立法來保護公眾接受免費法律教育,獲得法律咨詢,向公眾普及法律知識,使其提高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提高他們利用法律手段“自助”解決自身遇到的常見法律問題和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以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促進司法公正。
在全國法律援助工作會議上,寧夏司法廳兩次介紹了經驗;《人民日報》刊登了寧夏《法律援助向農民工“開綠燈”》《寧夏組建志愿律師服務團》等文章,《法制日報》頭版頭條介紹了寧夏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成為司法行政機關保障公平正義、黨委政府踐行執政為民的靚麗風景線。
民生工程扎實推進
將法律援助為民辦實事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了高標準、高質量完成民生計劃的實施方案,將任務分解到五市,建立了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人人有責任的工作機制。
公益金項目有效運行
為使更多群眾受益,積極爭取擴大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覆蓋面,2012年吳忠市、西夏區等法律援助需求量較大地區的法律援助機構被擴大為項目實施單位,目前全區已有17家機構為項目實施單位,占機構總數的62.96%。各實施地積極運作,深刻理解項目對特殊、重點人群和擴大范圍案件服務的宗旨,不斷加強項目的社會宣傳,進一步調動社會律師承辦積極性,案件數量和質量不斷提高。
提高經費保障和監督管理水平
為深入了解掌握新刑訴法實施后對寧夏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影響,深入各縣、區(市)及司法部門進行調研論證,形成科學詳實的刑事法律援助經費情況調研報告上報司法部。堅持公開透明的經費管理原則,嚴格按標準發放經費,對“以案定補”專項經費實行一周公示制度,確保經費使用規范、安全、有效。財政廳調研司法廳法律援助經費情況時,對法律援助經費使用和監管中采取的有效措施給予了充分肯定。
嚴格辦案過程管控
堅持依質分類、以案定補、逐案審核、重點抽查制度,通過結案材料審查、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案件服務跟蹤反饋、開庭旁聽等辦法,對法律援助案件進行全程監督,切實提高了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抽查督查、互查互評、責任追究和“兩卡一回訪”制度。
服務意識進一步增強
在法律援助工作者隊伍中深入開展“法律援助創先爭優年”活動、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執法規范建設年”活動及“營造公平正義執法為民法制環境”活動等,引導法律援助人員端正執業理念、規范執業行為,打牢服務為民的思想根基。將學習與活動相結合,舉辦了全區法律援助業務培訓班。
開展“法律援助為民服務創先爭優年”活動
一是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配合新訴法的頒布實施,將法律援助對象范圍擴大,法律援助介入時間提前至偵查階段;二是延伸法律服務網絡,將法律援助網絡觸角延伸至特殊場所,在銀川監獄設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三是創新便民服務新模式,積極啟動法律援助便民服務“一卡通”;四是深入開展規范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窗口建設。全區60%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窗口設立在臨街、一層等方便人員來往的地點,鋪設殘疾人專用通道,完善無障礙配套服務設施,部分窗口還設置私密談話室,聘請手語翻譯。寧夏法律援助便民服務工作受到了司法部的肯定,6月27日全國“法律援助為民服務創先爭優年”活動推進會在寧夏召開。
加大宣傳力度
集中宣傳法律援助工作典型人物、單位事跡和典型案例;大規模開展“十佳法律援助律師”評選活動,向司法部上報了全國法律援助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候選單位和個人;定期編發法律援助為民辦實事動態;在寧夏衛視公共頻道播放法律援助公益片,在報紙專刊登發較有社會影響力的法律援助10多件,在《法制日報》《寧夏日報》《法治新報》和《寧夏畫報》等報刊登多篇稿件。
開展輿情分析,預警能力顯著提升
一、承辦法律援助業務情況分析
2004年全區法律援助機構共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109件(其中區法律援助中心辦理67件,各鄉鎮、街道共辦理42件),完成全年考核任務的109%,其中,刑事案件28件,民事案件81件;非訴訟12件,占11%,訴訟97件,占89%,結案88件,結案率80%。接待法律咨詢811件,完成全年任務的123%。組織義務法律咨詢宣傳活動6次,征訂《法律援助條例宣傳掛圖》37套。
(一)民事法律援助案件81件,比去年有所增加。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條例》的頒布實施、公民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律援助制度不斷深入人心,積極尋求法律援助的人數逐年增加。所辦案件中以當事人自行申請援助的為主。
今年民事法律案件主要以勞動爭議案件、三養(贍養、撫養、扶養)及人身損害賠償、婚姻家庭案件為主。勞動爭議糾紛主要是受國家政策調整的影響,下崗失業人員不斷增加,企業拖欠工人工資、不及時辦理各種社會勞動保險,以及個別職工對政策不了解或不理解而盲目訴訟。勞務糾紛主要發生在拖欠農民工工資方面。“三養”案件仍以老年人贍養案件居多,主要原因大多為多子女家庭部分子女互相推卸贍養義務;二是老人體弱多病,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子女為老人的費用發生糾紛,甚至打罵老人。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8件,比去年增長了75%。刑事案件增加的原因是由于《法律援助條例》的頒布實施,法律援助制度的進一步建立和健全,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率增加。2004年案件來源仍以人民法院指定的為主,占案件總數的89%。主要是根據《法律援助條例》中有關規定,當事人自行申請法律援助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來源出現了多元化的趨勢。法律援助機構的批準率為100%,案件類別中未成年案件20件,占總數的71%;聾啞人犯罪的案件為5件,占總數的18%。已辦結的刑事案件,律師的辯護意見被全部或部分采納。
2004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首位。分析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是單親家庭青少年犯罪案件居多,由于父母離異,相互推卸責任,讓高齡老人照顧不懂事的孩子,又由于缺少父母的親情和關心,漸漸被社會上不良現象所影響走上了犯罪道路;又由于家庭疏于管理,致使未成年人不讀書,終日無所事事,上網閑逛時經不起金錢的誘惑,或受一些影視作品中暴力情節的影響而違法犯罪。盲聾啞人犯罪案件,以外地流竄到無錫的人員居多,他們在無錫無親無友,自己生理上有缺陷沒有文化很難找到工作,加之這些人大都是為了來錫“游山玩水”,因條件的限制而無法滿足自己的需求導致違法犯罪。
(三)2004年全市法律援助機構共接待法律咨詢811人次,平均日接待接近2人次,主要是《法律援助條例》的頒布實施,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規范有序。咨詢接待群眾滿意率達到100%。
法律咨詢的問題涉及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居前三位的是婚姻家庭類,勞動爭議類,損害賠償類,涵蓋了人民群眾日常生活中所接觸的各類法律問題,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婚姻家庭類:主要咨詢夫妻雙方應享受的權利義務、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申請變更子女撫養權及撫養費數額標準。如何認定家庭暴力,受家庭暴力時如何尋求保護。同居與重婚的認定。子女探視權。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案件的管轄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時如何離婚。一方服刑如何離婚。贍養、老人再婚,老人住房所涉及的權利等問題。
第二、勞動爭議類,主要咨詢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注意事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投訴途徑以及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試用期、服務期、醫療期的有關規定。單位拖欠工資、不交納社會保險費該如何處理、工傷事故的認定及處理程序、賠償標準等問題。
第三、損害賠償類,主要咨詢遭受人身傷害后如何要求賠償,遭受人身傷害后精神損害賠償范圍的確定以及賠償標準。
(四)圍繞社會穩定大局 拓寬法律援助服務領域
1、今年全區兩級法律援助機構積極為農民工討要工資提供法律援助。據統計,已辦理農民工討要工資案件16件,解答法律咨詢213人次,挽回經濟損失近3.56萬元。
2、發揮工、青、老齡、殘等網絡作用,利用其自身優勢開展法律援助。以維護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
二、法律服務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情況分析
2004年法律援助案件數量為xx件,全區社會律師承辦x件,占全區法律援助案件的x%;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x件,占全區法律援助案件的x%;法律援助專職律師辦案x件,占全區法律援助案件的x%。總體看,法律援助專職律師承辦案件比其他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量少,其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專職律師數量較少,不能完全承辦不斷增長的全部援助案件。
三、受援人情況分析
2004年通過法律援助有x名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這x名受援人中,弱勢群體和一般貧困者是主要援助對象。其中未成年人x人,占受援人總數x%;老年人x人,占受援人總數x%;殘疾人x人,占受援人總數x%;婦女x人,占受援人總數x%;一般貧困者x人,占受援人總數x%。
四、2005年我區法律援助案件情況預測
為維護社會貧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根據對我區貧弱勢群體總量和發案率的調查,結合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對受理援助案件條件的規定估算,明年我區法律援助案件可達120件左右。
1、貧弱勢群體是法律援助的主要受援對象。解決貧弱勢群體打官司難的問題是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目的。從我區貧弱勢群體的現狀來看,xx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人均260元左右。我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x人,群體總量較大,貧弱勢群體自我維權能力較弱,一旦出現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事件,其難以獨立解決,需要社會提供幫助。而且,貧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易于受到侵害,發案率較高,潛在案件數量較大。這就需要法律援助機構有充分的準備(包括經費保障方面)來維護他們的應有權益,以免使貧弱勢群體因無法得到幫助而更趨貧困。
2、按照國際經驗,一個國家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時,貧富差距將拉大,犯罪率將大幅度上升,因此由人民法院指派的刑事案件必將增多。
3、隨著我國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全民普法工作的深入開展,公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公民必將積極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為弱勢群體的公民將更加需要法律幫助,需要法律援助。以滿足日益增長的法律援助需求,達到其維權的目的。
4、在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頒布實施后,政府對法律援助工作更為重視,加之我區的法律援助工作起步早、起點高、發展較快,社會公眾對法律援助工作有一定程度的認同感,這些都為有效地開展法律援助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要緩解矛盾,增加法律援助資源是根本,確切的說就是要增加參與法律援助的法律工作者的人數。目前《法律援助條例》主要是依靠律師、基層法律服務者。公證員等職業法律人提供法律援助,忽視了一個重要的“法律預備役”—法學專業大學生。根據教育部統計數據,目前全國開設法學專業的高等院校有500余所,在校法學生人數達到了80余萬人。這些法學專業大學生通過學校的專業教育,掌握了一定的法律基本理論和基礎技能,同時又由于長期處于理論學習狀態,缺乏必要的實踐鍛煉,造成了我國法學教育和法學畢業生能力在法律應用方面的弱勢。基于這樣的現實情況,不論是我國法學教育,還是法學專業大學生,為了彌補自身不足,都會產生參與實踐的迫切需求。這正好能夠緩解目前我國法律援助資源緊缺的現狀。
二、大學生法律援助的現狀分析
1、相關法律制度模糊
截至目前,我國專門針對法律援助制定的實體法只有《法律援助條例》,而該條例自2003年9月1日實施后,至今未修訂或頒布司法解釋及實施細則,社會組織參與法律援助的規定仍是非常原則性的。這就造成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的形式和認可度無法明確。在實踐中,大學生自發組成的法律援助機構往往得不到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認可,學生只能以個人名義參與案件。而根據《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大學生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參與刑事或行政訴訟案件的,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受到了較大限制,尤其是在閱卷和會見當事人方面的限制,直接損害作為弱勢群體的當事人利益,使得法律援助的宗旨和意義得不到實現。
2、組織建立與管理不健全
目前高校內的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大多是由學生自發建立的學生社團,其基本成員(包括社團領導和骨干分子)主要是在校學生,指導教師多是受學生邀請而自發參與的。學校對社團工作基本不參與,對其持放任自流的態度。在校學生由于沒有工作經歷,與社會接觸不夠,對如何管理和運營一個團隊缺乏經驗。成員參與社團活動的積極性主要依靠個體興趣和新鮮感維持,缺乏相應的內部規章制度管控或有制度卻不能很好的貫徹實施。這就導致了社團呈現出組織管理松散、成員流動性大,社團穩定性差等特點。
3、成員分布不均,能力有待提高
從在校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的學生年級分布來看,各高校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人數的80%都來源于大一、大二學生,大三學生所占比例很少,大四學生幾乎不參加。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大一、大二學生進入高校時間不長,對新鮮事物的好奇心強,對參與學生社團活動的激情高,而大三、大四學生由于面臨畢業和就業的壓力,多數學生都忙于備戰研究生考試、司法考試、公務員考試或者在校外找工作,空余時間大大壓縮,無法全身心投入到法律援助中來。但是由于成員主要集中在大一、大二年級,學生還沒有完成全部法學專業主干課程的學習,專業知識不完整,缺乏足夠的實踐經驗,不能夠很好的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待其專業技能和經驗提高后,又因面臨畢業而無法繼續參與法律援助,造成大學生法律援助能力始終停滯在較低水平。據統計,在上海接受過高校法律援助咨詢的當事人對大學生所提供的援助服務的滿意率僅為50%。①
4、指導老師人數不足
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是將理論知識應用于實踐的活動,而大學生在校期間不論是理論知識還是實踐能力都是不足以支撐其獨立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因此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離不開具備扎實的理論知識、豐富的辦案經驗以及較強的辦案能力的指導老師。但目前我國高等院校老師除教授課程外,其主要工作是做學術研究,能夠兼顧并做好法律實踐的雙能型老師數量不多。此外,作為法律援助指導老師,目前主要是以無償幫助為主要形式,指導工作也不是像日常教學工作那樣有固定的場所和工作時間,往往需要老師隨著援助案件的處理進程不定時往返于司法機關、當事人和學生之間,需要老師犧牲大量的個人時間和精力,因此許多老師不愿意參與指導工作。
5、法律援助經費籌集難
大學生一般是以校園法律援助中心等高校學生社團作為參加法律援助活動的媒介和載體。但這類社團主要是學生自治組織,而非盈利機構,其資金主要來源于高校社團經費撥付和學生自籌,除此之外再無其他固定的資金來源。與此相對,法律援助作為一種法律應用類實踐活動,大學生參與援助必然要求一定的物質基礎,例如辦公場所、辦公用品、差旅費等,而這些目前都是由高校法律援助學生社團自行承擔。因此,高校法律援助學生社團常常出現資金短缺的困境。援助資金的匱乏,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大學生法律援助活動的正常開展。援助活動質量的高低受到資金情況波動的影響,造成援助活動缺乏穩定性和長期性,降低了當事人對大學生法律援助的認可程度。
6、與其他力量缺乏溝通
在大學生法律援助面臨種種困境,難以獨自前行時,更多時候選擇的是暫停活動甚至放棄,極少與法律援助的其他力量進行溝通,尋求支持。《法律援助條例》第3條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第6條規定律師應當履行法律援助義務。依照上述法律,政府機關和執業律師有參與法律援助的法定義務,而且由于其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使得他們在參與法律援助的不同階段或方面具有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所不具備但又急需的資源優勢。如果不能團結一切能夠團結的力量,共同促進大學生法律援助活動的生存和發展,那么大學生法律援助將是舉步維艱的。
三、大學生法律援助的意義
1、社會層面
(1)大學生法律援助能夠有效緩解現階段我國法律援助資源緊缺的局面。我國現有參與法律援助的主體主要是職業法律人,其中占比重最大的是執業律師。但是目前我國在冊的執業律師尚不足30萬,僅僅是法學專業在校大學生人數的1/3。此外,職業法律人分布主要集中在一、二線城市,覆蓋面有限,但大學生因其來源的廣泛性,造成其能夠有效輻射的覆蓋面要遠遠大于職業法律人。
(2)大學生法律援助能夠完善我國法律援助制度,減少政府負擔。我國法律援助制度自《法律援助條例》頒布以來,鮮有其他法律法規提及或完善,加上當事人尋求救助途徑不暢通、政府投入經費嚴重不足等原因,造成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緩慢。依照《法律援助條例》第8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優勢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不僅具有法律制度上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更是對我國法律援助制度模式單一的缺點進行了完善。同時大量愿意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大學生的加入,還能夠減輕政府經濟負擔,促進法律援助經濟資源的優勢配置。
(3)大學生法律援助是對我國高校法學教育的重要補充。法學是一門實踐性、應用性很強的學科,但我國目前的法學教育總體而言是一種以教為本的應試教育。②這種教育模式大大限制了學生學以致用、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但是讓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則可以為學生提供豐富而鮮活的案例來源,通過理論和實踐的不斷印證,提高學生的理論認識和實踐能力,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4)大學生法律援助能夠切實推進法治社會的建設和發展。大學生通過與當事人交談、收集整理案件材料、分析案情、擬定法律文書等方式將自己所學所會應用于當事人的實際案件。一方面,當事人通過法律援助能夠平等的面對法律及司法審判,確保當事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促成司法案件的個案公正;另一方面,當事人在接受法律援助過程中不斷接收、理解案件相關法律知識,既能提高普通當事人的法律認識,幫助其樹立法治意識,還能促進當事人對司法審判的理解,提高法律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2、個體層面
(1)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能夠鍛煉其解決實際問題的綜合能力。參與法律援助不僅僅是簡單的提供法律知識的咨詢,還要求大學生在接觸案件后從紛繁駁雜的現象中抽離問題的實質,這中間可能涉及多個法律部門或多門社會科學知識,可能還需要與不同階層人群進行溝通交流,這些就要求學生具備多種法律知識、社會科學知識以及社交知識。而這些能力單單通過目前的高校教育是遠不能滿足的,需要大學生在處理問題中不斷去探索、充實、提高。
義縣法律援助中心自20**年7月成立以來,一直得到了縣委、縣政府的高度支持,始終把法律援助工作作為縣政府的法定職責和民心德政工程,這是我縣法律援助工作的希望,也是全縣民眾的福音。幾年來,義縣法律援助中心從建立民信政府,兌現政府工作報告的承諾出發,充分發揮自身職能作用,法律援助各項工作都取得了一定成績,為實現司法公正、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確保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下面,我就義縣法律援助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保證質量,攻艱克難,社會效益不斷彰顯
1、積極主動提供服務,不斷拓展受援范圍。自義縣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法律援助案件逐步由刑事向民商事拓展,受援范圍不斷擴大。幾年來,全縣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達31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10件,民事法律援助21件;受援對象達48人次,其中老年人5人,殘疾人4人,未成年人3人,婦女12人,其余均為貧困者。此外,法律援助中心還參與調處各種矛盾糾紛50余起,解答法律援助咨詢1740多人次。群眾滿意率為100%。為滿足我縣公民法律援助的需求,在《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受援范圍基礎上,我們又增加了幾條規定,使更多的人能夠得到援助。一是將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損害賠償等納入法律援助范圍;二是將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提高到家庭人均月收入200元以下;三是針對某些案件的費用很高,超過當事人承受能力的,也可以獲得法律援助。通過我們積極熱情的服務,眾多的社會弱勢群體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尋求到了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2、緊緊圍繞中心工作,當好黨委政府參謀。在做好解答法律咨詢、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等基礎工作的同時,及時收集、掌握、分析重大民間糾紛信息,跟蹤社會熱點、難點,積極協調、主動參與,身體力行,通過向縣委、縣政府反映情況,為依法行政提供決策信息服務。在解決由“蟻力神”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引發的大規模的群體上訪案件中,義縣法律援助中心均參與到了縣政府的決策中去,并提出了很多可行性的建議,受到了縣領導的重視和一致好評。
3、努力營造親情氛圍,不斷提高工作效率。我們在接待群眾、提供法律咨詢、上門服務和法律幫助中,實行“一條龍”服務,對前來申請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詢的當事人送一個微笑、打一個問候、讓一個座位、倒一杯水、給一個圓滿答復的“五個一”服務,在服務態度、言行舉止、接待接聽等各個環節營造家庭式的親情氛圍。對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行動不便的特殊群體還上門提供服務;對一些緊急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及時處理有可能引發嚴重事件,先行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再進行經濟困難條件審查;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可同時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登記等工作,省去當事人奔波煩累,既方便了群眾,又提高了法律服務的工作效率。此外,我們還發揮全局優勢,凝聚全系統的公務員、律師、公證員、法律援助人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構建法律援助網絡體系和服務優勢,形成對內各負其責,相互促進,對外溝通聯動,協同作戰的協作機制,充分發揮整體優勢,使法律服務水平和質量得到充分的保證和提高。
二、夯實基礎,健全機制,規范建設初見成效
1、構建三級網絡體系,奠定堅實組織基礎。義縣司法局將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工作的重中之重,確定一名副局長主抓,每年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法律援助工作,義縣法援中心配備了3名工作人員,在各鄉鎮司法所分別設立了18個法援工作站,各工作站又在所轄居委會、村委會設立多個法律援助聯系點。把法援服務領域拓展到了基層。建立健全了法律援助的接待、受理、回訪、檔案、學習、獎懲等各項管理制度,方便了廣大求助對象,確保了法援工作有序進行。這樣,一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組織有序、覆蓋全縣的法律援助三級網絡體系已經形成,為義縣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組織基礎。
2、制定內部規章制度,加大辦案監管力度。我們義縣法律援助中心緊緊圍繞“機構規范、管理規范、服務規范”的要求,制定了各項內部規章制度,保證了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地發展。一是局機關加大了對法律援助主體的監管力度,采取重大疑難案件的集體討論、出庭旁聽、結案審查、定期通報辦案質量等措施,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進行監督指導。二是建立了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監督機制,進一步完善首問責任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強化了法律服務人員承辦援助案件的質量責任意識。三是堅持法律援助不得違規收取費用的原則,制定了嚴格禁止借法律援助之名搞有償服務的規定和措施,通過公開辦案成本、受援人簽名歸檔、審查結案報告等管理監督措施,嚴格規范法律援助工作程序,保證了法律援助工作質量和社會效果。
三、多措并舉,擴大宣傳,社會影響日益擴大
1、認真組織學習條例,法援制度深入人心。為了讓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支持和幫助法律援助事業,我們義縣法律援助中心不間斷地開展了一系列《法律援助工作條例》學習宣傳活動。通過學習,使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從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深刻理解了加快發展法律援助事業的重要意義,并主動采取多種形式組織各部門、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進行學習宣傳。通過學習宣傳,全縣公民,特別是國家工作人員充分認識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性質和作用,增強了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履行職責,積極承擔義務。
2、開展主題宣傳活動,暢通社會參與渠道。去年9月,我們開展了以“實施法律援助,實現公平正義,共筑和諧社會”為主題的紀念《法律援助條例》實施5周年宣傳周活動,并在七里河鎮開展了豐富多彩的文娛宣傳演出活動。針對農民工分布廣、流動大、權益易受侵犯等特點,我們切實做到了以下幾點:一是宣傳深入工地,不斷強化農民工的維權意識;二是維權走進工地,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三是溫暖送到工地,扎實為農民工辦好事、實事。在整個活動周期間,我們共發放《法律援助條例》1.8萬份,其它普法宣傳材料2萬份。遍及城鄉的強大宣傳聲勢,使法律援助成為群眾的熱門話題,極大地暢通了法律援助的社會參與渠道,有力地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認知度,使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貧弱群眾了解并運用法律援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人員不足,經費短缺,辦公條件亟待解決
幾年來,我縣的法律援助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與實際需要和上級要求仍有差距。
1、法援人力不足。義縣法律援助中心僅有工作人員3人,面對越來越強烈求援呼聲以及不斷增多援助案件,僅靠現有的人力資源遠遠不能滿足社會需求。法律援助宣傳的盲區和死角還很多,許多群眾還不知道政府有法律援助的職責,有的職能部門對法律援助的意識及自身職責也模糊不清。
2、工作條件不夠。按全省規范化建設的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必須3間以上辦公用房,并配套空調、電腦、打印機、傳真機、電話機、交通工具、檔案柜、辦公桌椅等辦公設備。而我縣由于經費和條件的限制,法律法援中心僅有辦公用房1間,工作條件簡陋,遠遠達不到規范化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援辦案的質量和效率。
3、部門協作不暢。一個具體的法援案件,有可能涉及法院、公安、工商、勞動、國土、建設、衛生、檔案等多個職能部門,雖然是免費,但牽涉立案訴訟、仲裁、查檔等事項仍需收費。要想讓困難群眾真正得到法律援助帶來的實惠,僅靠免費還遠遠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