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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的考核對象為全市行政村(居)法律顧問。
一、考核內容:
(一)提供法律咨詢
1.參與重大議事會議,為所議事項把關,提供法律意見
2.為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
3.為基層組織管理活動的合法性提出意見
4.為經濟活動進行風險評估
5.參與基層環境保護、鄉村治理、掃黑除惡工作
(二)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1.為村民提供法律咨詢
2.為村干部、村民及外出務工人員進行法律培訓、上法治課等活動,每季度不低于一次。
3.配合開展普法教育活動,指導村(居)委員會建立法治宣傳欄。
(三)合同審查
招商引資、土地流轉、專業合作社、公司+農戶、土地征收與補償、房屋拆遷等工作中的合同進行審查把關,參與相關工作。
(四)法律援助工作
1.義務為當地群眾提供法律咨詢,做到邊解答邊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
2.指導、幫助群眾申請法律援助。
(五)參與疑難復雜糾紛調處化解
參與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糾紛工作,對法律關系復雜、疑難、重大等案件的調處提供調前法律咨詢或直接參與調解。
(六)工作日志等材料詳實齊全
村(居)法律顧問每月至少到服務村(居)走訪一次,認真做好日常工作的記錄,有專門的工作臺賬,能夠全面反映提供法律服務的工作情況和工作量,相關材料詳實齊全。
二、考核方法:
(一)先由各法律服務機構按照要求自評。
(二)各村(居)對法律顧問工作按照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進行評定。
(三)鎮(街道)司法所組織指導村(居)組織、人大代表、相關企事業、群眾代表進行測評,并按照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進行評定。
(四)司法局進行年度綜合考評并確定等級。
(五)司法局對村(居)法律顧問工作服務質量進行不定期回訪,并將回訪結果運用到年度綜合考評中。
三、工作要求
1.各司法所要利用各種有效方法,向村(居)干部宣傳駐村法律顧問的重要意義,統籌安排、督促法律顧問工作,使村(居)顧問在深化基層社會治理中發揮獨特作用,共同構建和諧穩定的法治環境。
論文關鍵詞 量刑建議權 檢察機關 公訴權
一、量刑建議權的概念
檢察機關享有量刑建議權是國際司法界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的一些國家都存在檢察官行使量刑建議權的事實。量刑建議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或出庭支持公訴時,就被告人應當適用的具體刑罰包括刑種、刑期、罰金數額、執行方式等向法院提出意見的訴訟活動,因此量刑建議權是指作為公訴機關的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或出庭支持公訴時,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以及社會反映等就被告人應當適用的具體刑罰向法院提出具體意見的檢察權,它是公訴權的一部分,屬于司法請求權中的刑罰請求權。
二、量刑建議的現實價值
(一)有利于發揮檢察機關審判監督職能,提高案件質量
收到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后,應當對判決、裁定是否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以及量刑理由、依據進行審查,如果法院判決與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出入較大,法院說明的理由不能成立,量刑確有錯誤時,符合抗訴條件的,檢察機關可依此作為抗訴理由,有效地啟動二審程序,提高了抗訴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辦案質量。
(二)有利于強化量刑透明度,提高訴訟效率
由法官在控辯雙方就量刑意見辯論后形成內心確信,作出量刑裁判,在判決書中對是否采納各方意見的依據和理由進行說明和闡述,使被告人明了法院的量刑,減少濫用上訴、申訴權,也使檢察機關對法院量刑畸輕畸重行使抗訴權更具針對性,提高訴訟效益。
(三)有助提高司法機關執法水平,進一步落實三項重點工作
將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納入法庭審理程序,實質上是在現行刑事審判程序中明確了一個相對獨立的量刑環節,是我國重要的司法改革成果,通過規范的量刑程序,將對量刑事實的調查和對具體量刑的論證更加突出地置于訴訟程序中,這是公訴工作在新形勢下的新任務,對公訴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訴人要牢固樹立定罪與量刑并重、實體與程序公正相統一、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辦案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統一的執法理念,進一步提升公訴隊伍素質;通過嚴格的程序設置,同時約束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通過清晰明了的制度設計和落實,是確保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推動社會矛盾化解、完善社會管理創新、促進公正廉潔執法的重要舉措,更有助于公眾對法院判決的認可度,從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權威。
三、量刑建議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權威的量刑建議制度規定和統一具體的實施細則
量刑建議權雖已作為檢察機關公訴權的一部分被學術界和實務界所認可,但缺乏法律的明確規定,致使實踐中遭遇制度障礙;同時因缺乏指導量刑建議運行的統一具體規則,造成適用中的混亂。其中在學術界、實務界爭論較為激烈的問題是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的性質及適用。有學者認為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不是司法解釋,僅是人民法院的內部指導性文件,僅對法院系統內部量刑有約束力,不對外產生約束力,故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時不需要參照。但實踐中檢察機關大多囿于法院系統的規范性文件,依照法院系統的量刑指導意見確定量刑情節和量刑幅度,片面追求與法院量刑的一致性,使審判監督權不能充分發揮。若不參照執行,又面臨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與法院審判有較大偏差時無應對措施的尷尬局面,庭審中更容易出現被動局面,長此下去,量刑建議的采納率會隨之降低,檢察機關的審判監督權面臨被架空的風險。
(二)量刑建議工作缺乏相關制度措施予以保障
法院是否采納量刑建議沒有保障,缺乏相關的判決說理制度。庭前證據展示制度不夠充分,使得量刑建議的提出經常受到突襲證據的干擾。從而影響了量刑建議的準確性和穩定性。量刑建議與抗訴之間缺乏應有的制度安排。實踐中,法院判決的宣告刑基本上都在法定刑的范圍之內,并未超出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圍,很難以判決 “畸輕畸重”為理由進行抗訴。因為缺乏法定的說理制度,法院在判決書中對不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不予說明論理;因缺乏量刑建議制度和抗訴制度的銜接機制,在量刑建議不被采納,法院量刑雖符合法定量刑范圍,但量刑確有較大偏差的案件不能得以及時糾正,故檢察機關在何種情形下針對量刑行使抗訴權缺少法定的抗訴規格。
(三)量刑情節的檢法認定標準不統一
從審查案件的角度看,檢察機關更重視主觀情節,法院更重視客觀情節。如檢察機關對與財產犯罪中的犯罪數額以行為時的數額為準,盡量要求行為人對犯罪總額負責,但法院重視退贓數額,可能根據犯罪人的辯解縮減犯罪數額,這也會導致檢法量刑的差異;對關鍵量刑情節的掌控標準看,對于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檢察機關把握相對嚴格,而法院掌握標準則過于寬泛,檢法兩家對關鍵量刑情節的認定標準存在差異直接導致雙方量刑的不統一。檢察機關重視量刑建議和量刑平衡,而法院重定罪,輕量刑,有時可能遺漏某些量刑情節,出現量刑失衡;檢法兩家的量刑就出現差異。需要相關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認定的標準更加明晰、統一。
四、完善量刑建議制度的具體措施
(一)統一干警思想認識,適應新形勢下公訴工作的新要求
提高認識,轉變觀念。正確理解量刑規范化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轉變陳舊觀念,牢固樹立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定罪與量刑并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的社會主義刑事執法理念,切實提高執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政治效果有機統一,切實將量刑與定罪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深入調研,不斷積累經驗,借鑒江蘇常州市檢察院在量刑建議試點中形成的“回頭看”機制。同時結合辦案工作實際,歸納總結量刑建議的指導經驗。通過召開對具體案件量刑建議的分析會,主訴檢察官會議等不同方式,加強業務培訓,確保公訴辦案人員掌握科學量刑建議方法,不斷提高執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確保刑事辦案質量。并結合以往的判例,對多發性、常見性的案件分析總結,提高對類罪量刑情節、量刑幅度的整體把握,對特殊量刑情節的分析和研判。
(二)完善量刑建議法律的規范體系
綜合學界和實務界的觀點,我國應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應積極商討,達成共識,形成規范性意見,對量刑建議制度的具體運行規則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詳細規定,制定統一的量刑建議工作實施辦法,圍繞公訴案件量刑建議的試行范圍,對量刑建議的提出、方式、幅度及審批程序等具體問題規范、完善。為防止量刑建議權的濫用,還要建立、健全檢察官量刑建議權行使的監督制度,防止量刑建議權的濫用。筆者贊同根據現行的檢察機關領導體制、議事制度以及近年來推行的主訴檢察官制度,建立“分級決定”的量刑建議決定程序。可以從三個方面考慮內部審批程序的設置:一是主訴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主訴檢察官在授權范圍內享有起訴權,故包含了對其辦理案件的提出量刑建議這一內容。二是重大復雜案件,適用減輕、免除處罰的案件以及非主訴檢察官辦理的案件設置相對嚴格的審批程序;三是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以及建議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案件,設置更加嚴格的審批機制。
(三)加強量刑監督機制的銜接
1、規范中心窗口建設。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資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確保法律援助經費動態增長,健全法律援助經費使用機制,加強對法援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確保法援經費專款專用。
2、健全法律援助三級網絡互動銜接機制。繼續完善區法律援助中心、援助站、聯絡員三級網絡體系,做到及時溝通,互動銜接。在村居和有條件的規模企業、人群聚居點等最能為困難群眾提供便利的地方設立援助站,對法律援助聯絡點實行規范化建設和管理,為援助對象提供便利,保證社會弱勢群體就近、快捷地申請和獲得法律援助,真正做到方便群眾,司法為民。
3、鼓勵和吸收社會力量支持、幫助法律援助工作,組織具有法律知識或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的其他專業知識,熱心公益事業的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務,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和管理制度。
4、進一步規范法律援助信息系統的使用,要求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將來電、來訪咨詢事項及時輸入信息系統,對經初步審查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直接輸入系統,由中心在網上實時審批,并將系統逐步擴大到有條件輸入信息系統的法律援助聯絡點和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盡可能地方便群眾申請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咨詢專線平臺,并完善“148”法律咨詢熱線電話的工作臺帳。
5、建立執業律師值班制度,要求執業律師年度內到法律援助中心參與咨詢接待不少于5日,方便當事人得到更為專業的法律意見和建議,進一步落實法律援助中心的便民措施。
二、進一步落實工作制度,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
1、根據《市法律援助案件全程跟蹤管理細則》,進一步運用旁聽庭審、質量反饋、回訪當事人、歸檔檢查等跟蹤方式,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督,全程參與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管理,特別要落實對法官、仲裁員的回訪制度。
2、加強法律援助檔案的管理,下發歸檔案卷的統一標準,要求案卷材料齊全、裝訂規范并及時上交,并從歸檔案卷中檢查法律援助案件的承辦過程,嚴把案件承辦的結案關。
3、加強與法院、殘聯、婦聯、總工會、勞動局等相關部門的業務聯系,發放法律援助監督卡,召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義務監督員會議,征求意見和建議,促進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開展。
三、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提升法律援助的工作質量
1、中心工作人員的自身學習。繼續堅持并完善每月一次的業務學習,做到學有內容、學有所得、學有記錄。
2、對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員的培訓。充分發揮各法律援助站的作用,增強對各法律援助站負責人、聯絡員、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培訓力度,提高業務素質。
3、主題教育活動。進一步提高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增強服務和諧社會、參與社會管理和建設的自覺性和責任感。有效組織法律服務工作者參加法律咨詢、社區顧問工作等多種形式的公益性惠民服務.發揮法律專長,加強法律援助力量。
4、加強對轄區內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日常指導、監督和管理,受理舉報和投訴,發現問題,及時與市局和律師協會溝通,配合市局做好相關工作。
四、進一步拓展宣傳渠道,擴大法律援助的宣傳層面
1、加強信息和調研工作,抓好日常宣傳。及時報送法律援助工作的最新動態信息、典型案例,深入調查研究法律援助工作情況,分析問題,總結經驗,完成一定數量的調研或工作研究性文章,反饋工作中的亮點、難點,研究和探索促進法律援助工作的新思路和新途徑。加強與新聞媒體的合作,對法律援助工作開展的情況進行動態報道,提升宣傳層次,擴大宣傳效果。
2、尋求長效宣傳形式。在轄區選址懸掛法律援助廣告牌,讓群眾能隨時隨地看得到,提高宣傳的有效性、長期性、針對性。
3、多樣化宣傳活動。發放宣傳資料,結合一些有紀念意義的日子,組織較大規模的法律援助咨詢活動。繼續以法律援助深入社區、學校、企業、工地為主線;與工會、婦聯、殘聯等部門在“三.八”維權周、“助殘日”等深入開展法援扶貧、法援助殘、法援濟弱、法援解難系列宣傳活動。
五、進一步突出特色活動,發揮法律援助的維權作用
1、法律援助便民服務主題活動。進一步放寬經濟困難標準,降低法律援助門檻,學習借鑒法律援助工作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區實際,完善便民“十項舉措”,在擴大對困難群眾的援助覆蓋面和提高便民程度上有所突破。
2、繼續開展農民工法律援助專項活動。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服務質量,暢通農民工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全力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考慮到農民工流動性大、仲裁或訴訟成本高、時間長、執行難的客觀情況,積極采取訴前調解的方式,減少訟爭,化解矛盾,以最大限度地維護外來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通過現場咨詢、發送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對外來務工人員進行法制教育,提高外來務工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
一、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對于下列事項進行溝通、通報:(一)重大行政審判工作部署和重要的政府法制工作部署;(二)上級有關行政執法、行政復議和行政審判的措施和要求;(三)行政審判一審立案前的有關爭議和請求等情況;(四)行政復議、行政審判案件受理、辦理情況的年度統計分析;(五)行政執法、行政復議和行政審判發現的行政管理中帶普遍性或突出性的問題;(六)行政執法、行政復議和行政審判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二、建立法律學習、研討制度。學習行政審判、行政執法的業務知識,定期交流對有關法律的認識和理解,增加共識。對行政審判、行政執法中遇到的重大疑難問題,特別是法律適用方面的問題,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共同加強調研、探討,統一對法律及其適用的認識。舉辦有關法律或執法業務培訓時,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可以互邀有關人員參加。
三、建立咨詢論證制度。重大行政決策、行政執法事項,可以先行聽取人民法院意見,或邀請人民法院參加咨詢論證或研討,為行政決策、行政執法事項的合法性提供咨詢論證意見。
四、建立案件協調制度。對所有行政案件尤其是一些重大、復雜、敏感、影響面廣的案件,以及可能引起連鎖反應的群體性行政案件,要加大訴前、訴中和判后的協調力度,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爭議,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五、建立司法建議制度。對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履行;兩級法院在審理各類行政案件時,對于案件中反映出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帶有普遍性以及苗頭性、傾向性的,有可能引起和影響社會穩定的行政管理問題,應當提出司法建議。市政府法制辦要敦促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對于人民法院的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答復,該司法建議同時抄送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法制辦要敦促有關行政機關及時研究司法建議內容,落實改進措施,并及時書面反饋意見。
六、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參與行政庭審程序制度。法院和政府法制機構要積極宣傳、鼓勵、倡導行政機關負責人選擇適當的行政審判案件親自出庭應訴,依法履行訴訟義務,帶頭樹立法律權威。同時,共同開展行政機關應訴工作的調研,總結經驗教訓,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應訴能力。涉訴行政機關法制機構可以組織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參加行政審判案件的庭審旁聽,以增進共識和理解;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巡回審判,如到涉訴行政機關開庭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一)完善的法務會計職業團體組織。
美國已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法務會計職業團體。1988年成立的注冊舞弊審核師協會是一個全球性的法務會計職業組織,主要任務是組織面向全球的注冊舞弊審核師資格考試和認證,調查舞弊事件、培養專職的舞弊調查人員,并進行反欺詐的繼續教育與培訓。美國法務會計師理事會主要負責組織注冊法務會計師資格的考試與認證。美國法務會計師協會主旨是在各法務調查會計事務所與法務會計師之間建立聯系,以實現資源共享、信息與人員交流。北美法務會計師協會主要通過建立一個積極的資源中心向其成員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培訓、業務支持與發展的服務。
(二)法務會計理論研究與實踐。
2000年創刊的《法務會計》作為全球唯一的法務會計專業刊物,主旨是為法務會計研究者提供獨立的國際論壇,以促進法務會計的交流與發展,主要是對法務會計實務的探討,涉及破產與估價、審計測試與評估、訴訟支持與糾紛避免等多個領域。美國除了有專門的法務會計刊物外,在一些重要的會計、審計刊物上也經常發表法務會計類文章和著作,還有不少與法務會計相關的網站。在實務方面,美國半數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拓展了法務會計服務,從事法務會計的人員也迅速增多,法務會計業務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內容多種多樣,包括保險業、海上航運業、使用費與許可證管理、欺詐調查與預防、專家證人等。
(三)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法務會計法律法規和執業規范體系。
法務會計在美國是逐步從審計業務中發展起來的,因此一些審計訴訟服務公告、審計準則和管理咨詢服務準則為法務會計提供了可供參考的技術標準。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雖沒有建立專門的法務會計準則,但公布了一系列與法務會計業務(主要是訴訟服務業務)相關的實務幫助以充分解釋法務會計業務和相應的法律法規。美國《聯邦證據規則》也從對專家證人的任用規范和專家證言的具體標準等方面對法務會計訴訟支持業務作了規定。
(四)高水平的法務會計教育培訓體系。
美國已建立了高水平的、能與法務會計師資格考試和認證制度相聯系的法務會計教育培訓體系。美國法務會計師理事會和美國境內的注冊舞弊審核師協會都任命了各自定點的法務會計教育提供機構,為專業人員提供在線或課堂形式的法務會計教育。美國有9%的大學已開設法務會計專業課程,一些學校還提供法務會計碩士學位課程,這些課程包括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有的是面向在校學生的,更多的則是面向有實際工作經驗的在職人員。
二、其他西方國家法務會計的發展現狀
(一)法務會計職業團體組織的建設。
加拿大注冊會計師協會于1998年成立了優秀法務會計聯盟,致力于確定法務會計應有的知識、角色及建立法務會計實務指南和準則,進行專門的法務會計專家認證。為了更好地推動會計職業專門化認證教育的發展,2000年加拿大注冊會計師協會成立了“專門化委員會”,在該委員會的推動下相繼成立了信息技術杰出專家聯盟、調查與法務會計杰出專家聯盟、特許企業評估師協會、信息系統會計師協會、破產與重組職業聯盟和特許內部審計師協會等6個專門化組織。
澳大利亞注冊會計師協會是澳大利亞兩大會計組織之一,2002年成立的CPA法務會計討論組主要是對產生懷疑的欺詐行為進行調查及對部分控制和防止欺詐行為的方法進行評價,并向成員提供必要的知識,為法庭提供司法鑒定服務,其大部分會員在公眾事業部門工作。另一會計職業組織澳大利亞特許會計人員協會,致力于私有部門的會計實踐工作,該協會通過成立法務會計專門興趣小組來幫助成員為法庭計算因違反合同或侵權行為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并研究欺詐調查的方法。
(二)法務會計法律法規和執業規范體系的建設。
加拿大和澳大利亞已經開始嘗試建立法務會計準則,以準則和業務指南的形式幫助提高法務會計師的能力和社會信譽。2001年加拿大注冊會計師協會在其的法務會計準則討論稿中對法務會計業務的內涵、領域作了詳細的解釋。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提供捐款者名譽會員和特設調查與法務會計專家會員兩種會員資格。澳大利亞特許會計人員協會于2002年6月頒布了《法務會計準則公告APSll》,提出了法務會計專業服務的兩大方面 幫助或建議客戶從事財務調查的會計服務和為解決糾紛或訴訟,在法庭上或其他裁決機構面前表達分析的結果并作為證據。在其后頒布的《聯合指南GN2――法務會計》中進一步明確了法務會計人員的角色是“獨立會計專家”和“顧問會計專家”,并詳細論述了法務會計人員的任務和職責。
(三)對法務會計人才的培養。
加拿大通過職業資格認證吸收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記錄、勝任調查和法務會計工作的特許會計師,法務會計教育也主要是面向特許會計師的后續教育。目前唯有加拿大多倫多大學羅特蒙管理學院提供的法務會計教育計劃與文憑最為權威,其頒發的教育文憑是任何一名特許會計師成為“特設調查與法務會計專家會員”的必要條件之一。2003年加拿大推出首個法務會計資格及相關培訓項目,并有了“調查與法務會計”學位。澳大利亞的法務會計學校教育和培養也已初具規模,2002年澳大利亞特許會計師協會與澳大利亞莫納什法學院聯合創辦的法務研究國際學會及澳大利亞辯護協會共同設置了法務會計碩士研究生學位證書課程。
三、我國法務會計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務會計的法律法規和職業規范體系不健全。
我國法務會計的制度建設尚處于真空狀態,未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一些法律法規的規定過于理論化,缺乏操作性。法務會計各項準則、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法務會計師資格認證制度、法務會計業務操作規范和標準、法務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等法律、法規和準則的建設工作明顯滯后于法務會計在我國開展的實踐。
(二)法務會計的理論體系尚未構建。
目前,我國尚沒有一個專門的為法務會計理論研究者進行交流的平臺,會計學者雖在法務會計理論方面進行了一定的研究,但對于法務會計的概念、基本假設、目標原則、功能和內容等方面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更談不上對工作程序和方法、執業規范與職業道德、經濟損失確認和度量標準等問題的研究,理論建設的滯后嚴重影響我國法務會計實務的開展。
(三)法務會計實踐活動內容狹窄。
現階段,只有國家公檢法機關和有資質的司法會計鑒定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開展零星的法務會計相關業務,服務內容單一。與西方國家相比業務內容非常有限,主要運用于稅收理算、保險賠償、海損理算和司法會計等方面。人們對法務會計的認識存在誤區,認為法務會計只是司法工作的一部分,忽視了其在
企業及個人經濟活動中廣泛的發展空間;而且公眾對法務會計的定義、特征、服務范圍等基本知識認識不足,導致公眾與法務會計師在提供的服務上普遍存在期望差異,使得法務會計在我國的社會認知度較低。
(四)法務會計人才培養滯后。
法務會計對從業人員的要求很高,除需要會計、法律及相關知識外,還應該具有邏輯學、心理學、統計抽樣、證據調查和信息技術等知識。法務會計需要復合型人才,而我國現在的教育大多是單一型的人才,法務會計本科教育主要集中在少數政法院校,研究生教育只在少數幾所高校中有法務會計方向,僅有清華大學等為數極少的學校通過舉辦理財法律培訓班等形式對在職注冊會計師進行法務會計知識培訓,其它學校幾乎沒有開設與法務會計相關的課程體系,法務會計理論教育尚未全面展開,法務會計專業人才嚴重匱乏。
四、改進我國法務會計的建議
(一)大力推進法務會計理論研究,以理論指導實踐。
我國應積極滿足法務會計的社會需求,形成法務會計的學科特征、定位、原則、職能和內容體系等基本理論問題上的統一認識,并逐步建立法務會計業務工作應遵循的準則、規范、方法和程序;不斷引導會計界、法律界通過設立專門的法務會計協會,形成行業研究;組建專門的法務會計課題研究小組,創辦相應的法務會計期刊雜志,定期舉辦法務會計的國家級研討會,聽取來自理論與實務界有關各方的意見和建議,并盡快將合理化建議付諸于行動,逐步建立與我國國情相適應的法務會計理論體系和行為規范。
(二)加快我國法務會計制度建設,制定法務會計準則和業務規范體系。
我國目前有關法務會計制度的建設仍是一項空白,為了促進我國法務會計行業有序健康的發展,必須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建立一套比較系統、全面、可行的規章制度,建立涵蓋法務會計從業人員資格認定、后續教育培訓、實踐操作程序和結論或意見要求等方面的全方位、多層次的法務會計業務規范體系,使法務會計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適時引入并完善專家證人制度,建立統一的法務會計鑒定技術標準,增強標準的可操作性,避免由主觀因素和鑒定人經驗得出的錯誤結論。
(三)建立完善的職業團體組織體系,拓展法務會計的業務內容。
為了保證我國法務會計制度的有效實施,應由財政部等部門發起成立法務會計職業團體,負責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執行,職業資格證的考核與認證、法務會計年檢等工作,監督法務會計事務所及相關法務會計人員的工作,組織法務會計人員的后續教育,以不斷提升法務會計人員的素質和執業能力。同時加強宣傳力度,使法務會計深入人心,提高法務會計的社會地位,逐步擴大法務會計的業務內容和服務范圍,有選擇地推廣運用司法會計、稅務理算、債權債務理算、保險賠償責任理算等在我國實務中有一定基礎的業務。
(四)大力發展法務會計教育,培養高素質的法務會計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