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法律援助的意義和價值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知識產權;援助資源;法律援助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10)029(C)-0151-01
一、我國知識產權法律援助制度的萌生及其意義
知識產權法律援助是指援助機構運用法律技術和金融資源等手段鼓勵公眾創新和保障公眾創新收益權,為社會公眾或援助對象在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等方面提供幫助的各項活動。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的進步,在知識產權方面涉及的實踐或糾紛也越來越多,人們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認識的迫切性和社會穩定發展的必然性都加劇了知識產權法律援助制度的產生發展。
在我國,知識產權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知識產權法律是法制社會本身的需要。法律制度的運行就是法律文化的實現與弘揚過程。知識產權法律援助是我國法制建設的需要,也是我國法治精神和法律文化的具體表現。知識產權法律援助對完善社會法律保障體系塑造新時代的知識產權文化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2、是提高社會知識產權整體意識和保護水平的根本途徑。我國公眾對知識產權領域的參與能力嚴重不足,尤其是很多公眾缺乏保護自身知識產權的意識、機會、專業知識和支付能力。作為一種雙向交流的法律援助制度,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可以拓寬知識產權的普及范圍,提升公眾多知識產權法及其它法律的認知度和信任度,最終提高公眾在知識產權創造和維護的能力。
3、是強化社會權利實現中國體制改革的主要思路。強化社會權利,淡化國家權力,是當今各國普遍的發展方向和趨勢,因此就要求給予非政府組織和民間團體更多的參與機會。知識產權法的實施是一個資源密集型的活動,讓知識產權法律援助機構來幫助和組織實施,既有助于法治資源的優化配置,更有利于降低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社會運行成本。
二、完善我國知識產權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路
知識產權法律援助援助工作是系統性的,包括援助資源的整合、信息的收集、對象的甄別和援助計劃的制定實施等,各方面都具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針對目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可以從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涉及的主體、內容、對象和計劃等方面著手,以使援助收益達到最優:
1、知識產權法律援助資源的整合。知識產權法律援助資源包括公共資源和社會資源,即政府的財政人員投入和社會知識產權機構和中介及志愿者等,比較常見的社會資源就是以政府為主導的知識產權法律援助機構。知識產權法律援助資源的整合不是一蹴而就的,大致可以分三個階段來實現:第一,以人工資源整合為主的初級階段,以援助機構工作人員主動執行為主導;第二,將人工資源和在線資源整合共存的完善階段,在機構人員主導執行的同時,吸引更多的知識產權所有人積極配合工作;第三,通過網絡信息平備階段,通過不斷完善網絡信息平臺,最終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知識產權法律援助資源的在線整合。2、知識產權法律援助信息的收集。知識產權法律援助信息的收集主要有當事人主動申請和法律援助預警機制主動認定兩種途徑。當事人主動申請法律援助,可以直接到援助機構當面申請或者登陸網絡平臺進行網上申請,書面申請經機構工作人員整合后交由相關部門分析確定是否需要和需要采用何種援助方式;在當事人沒有申請情況下,法律援助機構可以通過收集整理并分析判斷企業相關知識產權,對可能發生產權糾紛或危害的情況向權利人發出預警告知,先于權利人做出警覺,并幫助解決問題。3、知識產權法律援助對象的甄別。知識產權法律援助對象具有公共性,所能使用的資源也是有限的,因此對使用這些資源的權利人資格即援助對象必須做好甄別,防止一些有能力自行解決產權糾紛的企業為節省自身財力人力直接尋求知識產權法律援助的行為。援助機構人員要認真分析遞交申請的企業或個人信息,根據援助請求和申請主體的不同情況,確定是否采取或采取何種程度的法律援助,以避免資源重復使用,提高法律援助資源使用效率。4、知識產權法律援助種類的確定。知識產權法律援助機構根據知識產權的不同類別下設不同的援助部門,如專利法律援助、商標法律援助等。援助申請主體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最適合的援助類型,申請主體通過自行篩選選擇所需援助種類可以為援助中心節約更多時間,提高援助效率。對于自身無法認定所需援助類型的申請主體,援助機構或中心就要根據申請者實際情況幫助做出需要何種類型援助的決策。援助種類的確定關系著援助資源的合理分配,是援助工作順利有效進行的前提。5、知識產權法律援助計劃的制定、實施和調適。在確定法律援助對象和類型后,實施法律援助前還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援助計劃,并在實施過程中針對實際情況進行不斷調適,確保援助計劃的有效性和實施成功性。援助機構或中心通過高科技和人力資源信息,充分發揮人才優勢制定相應的援助計劃,可以基層通過確定援助計劃,專家評估計劃可行性,最終確定并選擇最優秀援助計劃的流程來實現。
作者單位:中央財經大學
作者簡介:王嶸(1988.09― ),女,漢族,北京市人,中央財經大學在讀學生,本科,法學專業。
參考文獻:
關鍵詞 法律援助 現狀 思考
中圖分類號:D920.4文獻標識碼:A
Thinking on Improving Our Grassroots Legal Aid System
LI Yawei
(Hu'nan Polica Academy, Changsha, Hu'nan 410138)
AbstractGrassroots legal aid system as a system of judicial relief,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national legal system,. China's grassroots aid system starts late,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both in legislation and in practice. Therefore, how to improve our grassroots legal aid system has an important significance.
Key wordslegal aid; status; thinking
1 我國基層法律援助制度的現狀
基層法律援助制度作為一種司法救濟制度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一種對涉及訴訟案件的特殊對象或者經濟條件比較困難的公民提供無償法律幫助的法律保障制度,一般由政府通過設定特別機構或者社會志愿人員來實施。我國的基層法律援助起步較晚,1994年才開始在全國部分城市實行法律援助活動的試點,2003年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是目前指導法律援助工作的最明確的法規,其他相關的規定則散見于律師法和訴訟法中。
目前全國各地在基層法律援助的具體模式上不盡相同,根據相關學者的研究我國目前在基層法律援助的具體運作模式上最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四種模式:
第一種是由政府出資設定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并指派從事法律援助的專職律師來進行模式。該模式的優點是管理和實施合一,具有機構專門化,職能多元化和運作規范化的特點,有利于監督和管理;不足之處是專職律師收入不高、競爭性不強,案件質量難以得到保證。
第二種是通過律師協會來管理,同時由當事人選擇私人律師的提供法律援助的模式。優點是律師辦案的獨立比較強,同時由于競爭的存在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證的服務質量。不足之處在于國家對法律援助的管理較弱。
第三種是國家設立專門援助中心,由各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輪流到援助中心值班來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模式。其優點是開支相對較少,業務安排相對靈活;缺點是是由于人員分別來自不同的律師事務所,管理難度較大。
第四種是由律師事務所為主建立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同時辦理有償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其有利于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不足之處在于這種援助中心本身定位比較模糊,缺乏明確法律的支持。
根據上述介紹,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基層法律援助制度在實施的過程中至少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我國目前在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上還非常薄弱,缺乏系統的、完善的、權威的法律規范。這使得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在建立和完善的過程中一開始就“先天不足”,我們都知道,一項法律制度的實施必須要有明確的指導思想和具體可供執行、操作的方式,否則該制度的實施很難達到預期的目的;
其次,我國基層法律援助的實施地方性分布絕對失衡。在我國學者關于法律援助制度的相關介紹中我們可以明顯發現目前法律援助制度實施得比較好的地方主要集中在我國經濟相對發達的中、東部城市,而對于我國地域廣大的西部省份法律援助情況則幾乎沒有提及,特別是廣大的農村法律援助問題很少為人們所關注,而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我國在法律援助制度實施上所面臨的困境:援助資金和從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匱乏難以使法律援助發揮其廣泛的作用,基層法律援助活動步履艱難;
最后,即便是在已經實施了相關法律援助活動較好的中、東部城市中,其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也不盡如人意,尤其是在廣大的農村和小城鎮存在著這樣或者那樣的一些問題,法律援助活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的作用相對有限。
2 對國外法律援助制度的分析
國外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較我國而言由于其發展的歷史比較長,其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的效果也相對比較明顯。
英國是當今世界上實施法律援助制度最早的國家。1424年蘇格蘭就通過了一項法案規定:經濟上困難的人通過向政府登記,就能夠在訴訟活動中得到無償的法律援助。英格蘭從1945年開始,其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依據《最高法院章程》對于經濟困難的民眾在民事訴訟中可以免除其訴訟費用。在英國,具有現代意義的法律援助制度是依據1949年制定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詢法》形成的。在該法案中,法律援助制度被認為是政府應當承擔的一項基本義務,它對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確保司法公正有著十分重要的價值和意義。其制度的主要內容是,確認法律援助是公民的一項司法權利,即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民眾有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享有由政府出資來保障個人獲得法律服務的權利。當然,為了保障政府資金不被濫用,對于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的個人經濟狀況和案件的具體情況政府將進行必要的調查,以確保能夠將有限的資金充分發揮其作用。
美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采取的“刑、民不同”的法律援助模式。即其法律援助制度由各自獨立運作的刑事法律援助體系和民事法律援助體系組成。刑事法律援助體系的主要特點是政府出資、政府設立的公共辯護人機構(Public Defender Office)負責實施。在美國,有一個全國性公共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NLADA, the National Legal Aid & Defender As-sociations)負責法律援助標準的制定,公共辯護人的培訓,舉辦刑事法律援助方面的專題研討會,向公共辯護人提供信息和技術方面的支持。而民事法律援助體系則是通過一個政府設立美國法律服務公司(the US Legal Service Corpora-tion)提供資金、由民間法律援助機構和私人律師提供服務來具體實施的。
應該說即便是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他們在法律援助制度的具體實施上其實也有著較大的差異,這主要是由不同國家本身的經濟、文化等多方面因素所決定的,但是有一點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雖然這些國家在法律援助制度的具體實施上存在著差異,但有一點是共同的,那就是無論哪一種模式都是以政府的財政收入作為其資金的主要來源,也就是政府在其中起著主導作用,并將其覆蓋到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尤其是社會基層中去。
3 完善我國基層法律援助制度的幾點思考
在了解了我國法律援助的現狀和對比分析國外的法律援助制度以后,對于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基層法律援助制度應該說具有重要的意義。尤其是從我國目前的具體國情來看,政府在法律援助經費的投入上相對不足,從事法律服務活動的人員不論是在數量上還是在人員分布上離司法實踐的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而這一切又客觀上導致國家、社會所能夠提供的法律援助與民眾的實際要求之間尚存在較大的矛盾,因此,在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基層法律援助制度的過程中,必須要充分考慮我國的現實國情,不能夠盲目的學習西方,而必須充分考慮到我國不同地域經濟發展的差異及法律服務人才的具體分布情況,對不同的法律地域的法律援助活動采取不同的模式,以期在確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確實發揮法律援助制度的作用。具體建議如下:
(1)我國應該盡快制定《法律援助法》,將法律援助資金的來源和人力資源配備的渠道予以明確,在這個當中尤其是涉及到基層法律援助資金的來源,應當列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確保法律援助活動資金來源的穩定和長期性。畢竟法律援助活動的實施必須要以政府為主體,這也是一個國家政府所必須要承擔的一種社會責任。
(2)在基層法律援助模式上,應充分考慮我國地域經濟的差異和參與法律援助活動的人力資源分布的差異,在經濟發達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實行不同的法律援助模式。具體而言,對于廣大的西部地區和農村的法律援助應該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由政府出資建立專門的法律援助中心,聘請專職律師來從事法律援助活動。而對于經濟發達地區,則可以考慮借鑒外國的做法,在刑事案件中,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由政府聘請專職律師來提供法律援助。在民事案件中則可以適當考慮引入競爭機制,由政府出資,各律師事務所競爭,從而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同時,在法律援助活動中,還應充分考慮和發揮高校法律專業人才的優勢和相關社會組織比如說婦聯、殘聯等的作用,可以由他們來提供部分法律援助,尤其是在非訴訟活動中。
(3)加強對法律援助活動的監督和管理,確保法律援助活動落到實處。法律援助活動的具體實施過程相關的司法行政部門必須要加強監管,確保法律援助活動的有限資金和人力資源得以發揮充分的作用。無論是采取哪種法律援助模式,加強對法律援助活動本身的監督和管理也是法律援助活動得以落實的一種重要途徑。
(4)鼓勵經濟發達地區向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法律援助的支持??梢灾贫ㄏ鄳吖膭罱洕l達地區律師到經濟欠發達區隊從事“公辦律師”,提高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法律援助隊伍水平,同時國家應該加大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法律援助人才的培養,盡快解決其人力資源瓶頸。
基金項目:湖南警察學院2009年校級科研課題《基層法律援助理論與實踐問題研究》
參考文獻
[1]吳璇.對我國法律援助模式的探討[J].保定學院學報,2008(1):67-68.
【關鍵詞】完善;地方法律援助制度;建議
當前我國的地方法律援助制度依舊存在某些不足,也許應該認真思考,尋找到具體的方向,以此明確解決問題的途徑,進而使得法律援助制度最大化地實現其價值,即讓更多的需要法律幫助的人獲得法律上的救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一、明確法律援助范圍
法律援助范圍的明確,具有重要的意義,一方面使得百姓們清楚地知道可以得到法律幫助的具體情形,以避免可以得到幫助的百姓因條件不明確而沒有求助,或者有人魚龍混雜。法律援助的范圍一方面要予以細化,比如明確申請者的年收入在何種水平、何種文化水平,案件所涉及的標的物的重要性或者占據其收入的比例才可申請;另一方面要予以擴大,要深入農村,尤其要重視到涉法涉訴的上訪案件。
二、規范法律援助監督
一句格言道出了“質量”的重要性,即“質量體現素養,素養決定質量,質量決定生存?!倍|量的保證離不開有效的監督。因此,加強法律監督是至關重要的。當前,只是有部分地方建立了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并沒有完全推廣,即很多地方缺乏全面地、系統化地法律援助質量監控系統。監控體制要構成一個監控網絡,對于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評估應包括受援助人的回饋、法官的看法、同行的評價以及法律援助機構的考核。首先,受援助人對于法律援助質量的高低最具有發言權;其次,法官見證了法律援助工作者在審理過程中的具體表現;同行的評估具有客觀性,利于法院工作者的進步;當然,法律援助機構的考核是必不可少的。然而,現在存在著一種情況就是大多數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特別是市以下的機構既承擔著管理職責,又承擔著辦案任務。這種體制機制不利于科學實現監管職能。只有把目前的法律援助機構職能定位在質量監管方面,以審查指派案件,制定準入標準、服務標準,實施服務考評等,才能實現管理的高效化、專業化。[1]因此,地方應當加強法律援助監管網絡的鋪設,將受援人、法官、同行、法律援助機構的評價予以綜合,以此作為對法律援助工作者獎懲的標準,使其具有客觀性,同時也利于法律援助事業質量的提高。
三、壯大法律援助隊伍
法律援助隊伍既包括律師也包括志愿從事法律援助事業的社會人士,而壯大法律援助力量,不僅僅是法律援助工作者數量的增多,還包括法律援助工作者素養的提升,即質量的提高。
(一)建立專職律師隊伍
專職就是所有的法律援助案件均由專業律師承辦,專辦就是在骨干律師事務所的基礎上形成幾家各具特色的專辦所、品牌所(如勞動爭議、刑事犯罪、老年維權等);在骨干律師的基礎上形成未成年、醫療糾紛、交通事故類案件等多支律師專辦隊伍。[2]當然,各地需要結合本地律師資源的具體豐富程度,如果律師資源匱乏,就不易實行這一模式,如果律師資源豐富,可以借鑒這一模式。不論是何種情況,各地區都應該完善對律師從事法律援助事業的具體制度,包括辦案補貼、獎懲機制、責任承擔方式等,根據當地財政收入的具體情況,各地區應該加大對律師的補貼數額,提升他們的待遇,由此增強律師們的積極性,讓更多的律師參與法律援助事業。另外,要合理地分配律師的責任,獎懲分明,由此減少律師們怕承擔的風險太大的憂慮。
(二)吸引更多人加入
法律援助事業若實現輝煌,絕不僅僅是政府的責任,或者是律師們的責任,它需要更多社會民眾的加入。當前,很多高校開設有法學課程,有的院校甚至設有法律診所,因此,可以充分利用高校教師、學生這一資源,讓他們積極地加入到社會援助事業中,既增加了他們的實踐能力,也增添了法律援助的力量。另外,可以通過某些優惠政策,吸引社會上更多人士積極參與法律援助。
(三)提升工作者素養
法律援助作為一項“希望工程”,它不僅需要援助者具有扎實的理論功底,還需要他們具備法律素養、道德修養,因為他們需要耐心地為受援者講解各種法律知識,需要耐心地幫助受援者尋求各種證據等。對此,一方面,可以集中培訓法援者;另一方面,可以邀請從事法律援助事業時間較長的有經驗的工作者為大家講解,漸漸地提升每一位法援者的道德水準。
四、豐富法律援助方式
(一)推行“巡回”制度
所謂“巡回”制度就是指地方的有關機構可以集合法律援助的從業者以及志愿人士不定時地到各地區特別是農村地區或邊遠的山區進行調查,一方面向當地百姓傳遞法律援助的相關制度、有關知識,另一方面積極援助需要法律幫助的百姓。
(二)推廣“指派點援制”
指派點援制是讓受援人在法律援助機構公布的法律援助志愿律師名單中選擇承辦人,再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該承辦人的辦案方式。但目前點援制只適用疑難復雜重特大案件,普及程度不高。[3]因此,各個地方可以根據當地的律師資源,完善法律援助志愿律師團體,讓指派點援制得以推廣、得以普遍化。
(三)規范民間援助力量
民間法律援助機構則是指出于公益目的,為處于社會弱勢群體的公民依法免費提供法律事務方面幫助的社會組織或公民個人。[4]各個地方要結合本地民間援助發展的具體情況,積極鼓勵民間援助力量地發展,同時,規范這一力量,讓其有效地彌補政府法律援助力量的不足,二者相輔相成,共同促進本地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
五、協調各部門工作機制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各部門工作協調職能,主要體現在法律援助機構與相關部門之間進行聯系溝通,相互交換意見,理順工作關系,為本轄區內的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有序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和條件。協調既包括法律援助機構與司法行政內部相關業務部門,如律所、基層工作管理部門之間、不同地方法律援助機構之間的協調,也包括法律援助機構財政、法院、社會團體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通過協調,相互間就有關法律援助工作的某些事項達成一致的看法,或者共同下發有關規范性文件,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順利開展。[5]對于這一機制的協調,應當具有具體的政策、制度,或者是法律文件,不同地方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合理地協調不同層級或同一層級不同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之間以及法律援助機構與其他部門之間的關系,使法律援助更加順利地開展,以更順暢地保障人民的權益。法律援助需要實踐,一切美好的理論如果不被踐行,那只是一張張寫滿文字的毫無意義的紙。所以,各個地方不僅要結合當地的經濟、政治、文化等具體狀況不斷地完善相關制度,同時,要將這些“頂層設計”運用到實際中,構建具有本地特色的法律援助機制,讓百姓真正地得到實惠,讓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獲得正義,同時,讓更多人的法律素養有所提升,以此推動當地的法制建設。
【參考文獻】
[1]郝茂成.關于完善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J].中國司法,2014(12):56.
[2]劉瑋琍.法律援助的專辦制度和集約化管理———以上海浦東實踐為例[J].中國司法,2015(1):67.
[3]李立家.我國法律援助若干理念辨析[J].中國司法,2014(8):63.
[4]武元軍.民間法律援助與政府法律援助之關系研究[J].20153(中):166.
關鍵詞 刑事 法律援助 律師隊伍
作者簡介:李霞,青島市黃島區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是國家對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費用的公民給予免收費或者由當事人分擔部分費用的法律幫助,以維護法律賦予公民的權益得以平等實現的一項司法保障制度。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憲法依據來源于憲法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現代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本質上是以國家力量來保障公民平等的實現法律賦予的權利。從權利義務的關系角度來講,現代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論依據是:一方面,為社會的貧弱公民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是國家應負的責任;另一方面,從國家獲得刑事法律援助是社會貧弱公民的權利。但實際運行中,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不少問題,急需完善。具體來說: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制度設置上的問題有立法層次過低,指導思想不明確、不統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意義重大,但目前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立法明顯對其認識不足,沒有認識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刑事訴訟機制中,犯罪嫌疑人與刑事被告人處于當然的弱勢地位,二是由于刑事訴訟事關犯罪嫌疑人與刑事被告人的財產權、自由權甚至于生命等重要權利,因此,對其在訴訟中的權益有重要保障作用的辯護律師,更應予以充分保障;受援條件中的經濟困難標準不夠具體且實際適用的標準不符合當前社會實際,援助的覆蓋面窄,社會組織參與法律援助的有待規范和提高;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在實踐中存在問題有責任主體不明確而引起很多負面效應,審判階段法律援助人員介入案件的時間過遲;刑事法律援助需求量與供給能力之間差距較大,刑事法律律師發展很不平衡;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不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和辦案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經費緊張,缺乏物質保障基礎,嚴重阻礙其發展等。
針對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現實狀況,本文從以下幾點對策做出完善性分析。
一、構建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體系
法律援助制度作為保障刑事法律順利實施的重要方式,對于整個刑事法治程序的推進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而健全立法體系則是推進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關鍵環節。目前比較系統完整的規定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狀況的法律只有《刑事訴訟法》和《法律援助條例》,其余的規定都散見于相關的政府規章當中,因而法律援助依舊存在著體系單一,規定的原則過于模糊、粗略,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叢立法構建的角度來看,應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補充和完善。
首先,從理論上應重新界定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內涵。目前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只規定其內容為提供刑事辯護或,其中以辯護為主。辯護權固然是刑事訴訟當事人權利的一個最需要保護的權利,但是諸如調查取證權、申請鑒定權等權利也需要得到重視?,F實中有些案件的進行需要依賴于一定的科學技術鑒定,而有些科學技術鑒定的費用相當昂貴,嚴重超出了當事人的預付能力,這就可能導致當事人的權利得不到保護,或者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梢?,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內涵過于狹窄,限制了其在實踐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其概念應重新界定為:刑事法律援助,就是在刑事訴訟中,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客觀原因而無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當事人,提供、辯護、鑒定、取證等無償法律服務的制度。如果這么界定,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內涵將得到擴充,而其立法及制度建設也需要重新作出相應調整。
其次,將法律援助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入憲。由于我國憲法并未規定公民享有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所以無論是低位階的立法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缺乏綱領性指導文件。唯有將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入憲,才能使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存在的前提和根據,也才能保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在將權利入憲以后,還要加大對這項權利的宣傳力度,使廣大公民真正了解其享有這項權利,并理解其權利的內容和行使方式。刑事法律援助有了強大的法律依據并被人們深刻理解后,必將在全國范圍內得到真正的貫徹執行與普遍實施。
最后,提高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立法層次并加快立法步伐。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出現種種問題,這與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層次不無關系,這也表明我們要加快法律援助立法步伐,尤其是將法律援助制度單獨立法。從總體上來說,應該建立上到憲法規定,中到單行刑事法律援助立法和相關法律規定,下到地方法規、規章以及特定地方的變通執行規定的一整套的法律援助立法。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一部科學的單行法律援助立法。只有完善了立法,我國刑事法律援助才有可能真正得到貫徹落實,進而推進我國法治進程,也才能真正有效保障人權,使司法公正成為使然。
二、構建完善的刑事法律援助機制
首先,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資金供給保障制度。資金不足是阻礙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一個巨大障礙,這造成了很多案件的當事人得不到應得的刑事法律援助。目前,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的經費僅僅是靠政府的財政撥款和很少的民間機構的捐贈,而且同國外的很多國家相比,我國的政府財政撥款要比同期的很多國家低很多。法律援助資金狀況反應了各外國政府對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視。當然,現階段的我國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完全由國家和各級政府財政承擔法律援助的全部開支,既不實際又是不可能的。而大力吸收民間資金和國外資金贊助、發行福利彩票、通過經營使原有法律援助資金合法增值等方法都可以有助于解決我國刑事法律援助資金的問題。同時,我國還可以借鑒國外的一些成功實踐來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經費來源。例如,西歐的德國、瑞典、芬蘭等國廣泛使用的以法律援助保險來解決法律援助經費的方法不失為一種可鑒之舉。 其次,整合刑事法律援助資源,導入激勵機制。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責任主要是由社會律師承擔的,雖然律師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有一定的補貼,但是這種補貼是按案件數量發放,這就無法滿足不同的案件對辦案資金的不同需求。對于較復雜的案件,如果承擔刑事法律援助的律師盡職盡責的完成援助任務的話,很可能不僅得不到任何收益,甚至還要倒貼,而且辦理刑事案件還有一定的風險。這就導致了執業律師對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沒有興趣。如果對律師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產生的費用進行實報實銷的同時還能給予律師適當的補貼,使刑事法律援助能以市場機制運作,將會大大改善我國現在律師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積極性不高的問題。
最后,重新構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質量防控體系。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法律援助機構一方面是法律援助案件的實施者;另一方面,還要通過檢查法律援助人員在結案后提交的法律文書副本或復印件等材料以實現對法律援助人員進行監督。法律援助機構目前既是管理者,又是部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實施者,這樣就導致了職責設置的混亂,由自己監督自己,那么其監督的質量就不想而知了。筆者建議,具體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全部交由公職律師或委托社會律師辦理,而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專門負責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審查和監督工作。這樣就既有利于實現有力的監督,又可以使各個主題職責分明,利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開展。
三、建立和完善旨在解決我國刑事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問題的制度
我國目前的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刑事法律援助并不完善,所以供需矛盾突出。目前,我國解決這一問題的主要方法是制定較高的行事法律援助標準,控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數量。這種規定,并不能解決這一矛盾,而且從設計這一制度的初衷來講,這種規定也是違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價值目標,這將不利于法治的發展。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矛盾,且建立符合我國現階段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科學界定經濟困難援助標準,改變套用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做法,采用所得稅征收起點的標準。制定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經濟困難標準,不僅要考慮政府的可承受能力,還需要考慮社會對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并力求在兩者之間實現平衡。國家設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是要促進司法公正、維護人人平等的權利,而目前我國實際采用的經濟困難援助標準是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由于這個水平實在太低,根本滿足不了社會需求,所以導致了很多處于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上但卻迫切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的貧弱公民得不到國家的刑事法律援助,這嚴重違背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初衷,使其價值目標難以充分實現。目前采用國家個人或企業所得稅征收起點的標準是一種切實可行的做法。因為這一標準不僅可隨經濟社會的發展而適時調整,而且與黨和國家調節收入差距的政策目標相一致。
第二,建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庭前審查機制,實現刑事法律援助效益的最大化,由于調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經濟困難受援標準,實行個人和企業所得稅征收起點標準以后,會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數量大增,超出我國當前的承受能力,那么就需要制定其它的相應制度予以適當控制,減少數量,使沒有必要提供援助的案件排除在受援范圍之外,具體做法是,建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庭前審查機制以審查并決定對某些案件是否提供刑事法律援助,一方面,參照死刑復核制度的價值理念,適當放寬刑事法律援助提供標準,另一方面也適當從嚴,對于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獨使用附加刑的案件,由于我國目前國情所限,則原則上不提供刑事法律援助,但是也必須嚴格規定其適用標準,實踐中可由立法機關對其標準進行細化。
圍繞學習雷鋒活動主題,大力弘揚雷鋒精神,深入挖掘雷鋒精神的時代內涵,切實提升學雷鋒活動的時代價值,引導黨員干部進一步學習實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推動政法干部核心價值觀教育,促進學雷鋒活動的時代化、常態化,引導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做新時代雷鋒精神的傳播者、弘揚者和踐行者,努力在司法行政系統形成踐行雷鋒精神、爭當先進模范的生動局面。
組 長:(黨支部書記)
副組長:(副局長、縣普法辦專職副主任)
成 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行政班,辦公室主任由吳新萍兼任,工作人員由楊麗、王娟娟、甘艷瓊組成,負責具體工作的開展。
(一)開展雷鋒精神深入人心宣傳活動。在系統內開展“雷鋒歌曲大家唱”活動,每名干部學唱《學習雷鋒好榜樣》,掀起學雷鋒活動的熱潮。同時,充分利用板報、標語等載體,大力宣傳雷鋒精神。
(二)開展“弘揚雷鋒精神、開展志愿服務”主題日活動。組織機關干部、律師、法律工作者和公證員開展政策法律義務咨詢等服務活動。通過設點宣傳、發放宣傳單等形式,結合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旗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大力宣傳《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不斷提高群眾的文明素質與道德修養。同時,廣泛開展文明禮儀知識的道德實踐活動,通過動員干部職工、法律服務工作者積極投身義務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等學雷鋒志愿服務活動,進一步弘揚宣傳雷鋒精神。
(三)開展送溫暖獻愛心學雷鋒志愿服務行動。積極組織開展民生服務周活動,在開展“民生服務周”活動期間,每名機關干部職工必須聯系4戶基層群眾,至少要幫助群眾解決一件力所能及的生產或生活困難,努力為困難群眾排憂解難。
(四)開展“窗口”行業學雷鋒志愿者優質服務行動。律師、法援、基層法律服務、公證等“窗口”單位,要進一步強化從業人員的道德意識和誠信觀念,并以志愿服務的形式,把學習雷鋒精神融入日常工作中,抓規范、抓示范、抓監督、樹新風,開展雷鋒式示范窗口、雷鋒式服務明星等志愿服務活動,把法律援助中心、公證處、律師事務所等窗口單位建成全系統傳播雷鋒精神的窗口,不斷提高群眾對服務的滿意率。
(五)開展針對農民工和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利用法制宣傳日、節假日等重大節日開展婦女、農民工專項法律援助宣傳活動,通過開展法律援助現場咨詢、以案說法、法制講座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宣傳效果。開通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做到“應援盡援”、“應援優援”,同時積極探索為其提供及時便捷服務的途徑,進一步增強法律援助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真正實現法律援助幫貧扶弱目標。
(六)開展美化城市植樹活動。以“3 .12”植樹節為契機,結合文明單位創建工作,組織動員干部職工積極開展義務植樹行動。
(七)推進學雷鋒活動常態化,注重活動效果。要做到統一組織和自發行動相結合,志愿服務和業務工作相結合,不搞形式,不走過場。每年3月5日(如為法定節假日可提前至前一個工作日)為學雷鋒主題活動日,結合自身職能特點,積極開展各類學雷鋒主題活動;同時,要探索形成一批特色項目,定期開展志愿服務,使學雷鋒活動常態化、長期化。通過學雷鋒活動,使群眾得到真正的幫助,使參與活動的干警、法律服務工作者感悟崇高精神,提升價值追求,錘煉高貴品格,展示良好形象。要及時總結工作經驗和做法,積極推薦上報先進典型。每年向縣文明辦推薦“學雷鋒十佳好人好事”評選活動,總結、推廣基層工作經驗,宣傳表彰在學雷鋒活動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引導和激勵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務工作者自
覺踐行愛國、敬業、誠信、友善基本道德規范,形成踐行雷鋒精神、爭當先進模范的生動局面,形成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良好氛圍。(一)強化組織,明確責任。要充分認識開展“學雷鋒”活動的時代意義,把學雷鋒活動納入全年計劃、納入司法行政機關精神文明建設范疇,納入推動科學發展全局,作為當前重大活動和重要任務,制定切實可行的活動方案、注重協調、狠抓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