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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小企業;微型企業;中小企業標準規定;夾層融資;社會服務體系
中圖分類號:F23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0892(2008)01-0066-08
一、中德中小企業標準規定的比較研究
中小企業的標準在不同的國家,甚至在同一國家的不同地區,不同的發展階段各不相同,這主要是與國家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
1 德國中小企業標準的相關規定
目前,德國比較流行的中小企業的標準有德國波恩中小企業研究中心和歐盟2003年開始實施的中小企業標準新規定。德國波恩中小企業研究中心的標準如表1左邊所示。結合1996年以來歐盟成員國中小企業的最新變化,歐盟適時更新中小企業標準,如表1右邊所示。主要體現在明確微型企業的具體指標,區分自主、合作和有關聯等不同法律形式的中小企業標準以及可以享受的不同優惠措施,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支持等。
2 中國中小企業標準的相關規定
中國中小企業標準的規定是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于2003年研究制訂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如表2所示。在2003年之前,中國企業分類的標準不是按照國際慣例的職工人數、企業銷售額等指標,而是根據企業所有制性質。
中國還沒有正式明確微型企業的標準。但是,從一些學者的研究中可以發現,中國學術界對微型企業標準的定義是:不受所有權和產業的限制,橫跨城市和鄉村的小作坊、小店鋪和小攤點;企業雇員人數少于10人,產權和經營權高度統一,產品(服務)種類單一,規模細小的企業組織。
3 結論
綜上所述,通過對中德中小企業標準的比較,可以得出下列結論:
(1)中國中小企業標準的規定不同于德國,除了職工人數、資產總額和銷售額三個常用的國際指標,行業指標作為劃分企業的標準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在標準規定的七大行業中,第一產業和第三產業沒有包含在內,覆蓋面狹窄。在不同的行業中,各種指標之間主要的差別在于職工人數的規定。
(2)中國還沒有微型企業標準的規定,一些學者僅僅指出了微型企業的職工人數標準。與德國中小企業標準規定比較,中國中小企業的資產規模和銷售額指標都普遍低于德國的相關規定。因此,按照德國中小企業標準,中國的小型企業只能相當于是德國的微型企業,中型企業相當于德國的小型企業。但職工人數這一指標,中國普遍高于德國。
(3)歐盟根據經濟和企業發展的變化,適時調整中小企業標準;明確中小企業內部各種企業類型的具體標準以及可以享受的國家優惠政策。
二、中德中小企業經營業績比較研究
1 德國中小企業經營業績
截止到2005年末,德國中小企業達到3380萬戶,占企業總數的99.7%,其中微型企業(職工人數在9人以下,銷售額在200萬歐元以下)在2004年末占到中小企業的81%,創造了18.2%的總就業。德國中小企業在2005年末所實現的銷售額占39.1%,提供了70.9%的就業;2004年末所創造的增加值占46.7%,投資額51.5%,出口額66.4%。
德國中小企業的發展存在明顯的地區和行業差異。西德中小企業發展較快,在手工工藝行業中,西德的中小企業占到78.4%;自由職業者占到84.3%。德國中小企業在農、林和漁業、建筑業、住宿和餐飲行業占有絕對優勢,隨著經濟的發展在服務業中的影響力不斷增強。圖1是按照銷售額衡量的德國中小企業在不同行業中的分布情況。其中,中小企業占到所有農業企業的94%,所有建筑企業的85%,住宿和餐飲業的89%,服務業的60%。
德國中小企業的平均壽命在縮短,尤其是新生的中小企業,20%的中小企業經營不到7年破產,40%的不到10年間。德國新生中小企業的設立和破產比率如圖2所示。新生中小企業的平均破產率高達79.25%,而且呈上升的趨勢,2006年的破產率91.5%,達到歷史新高。
德國中小企業的自有資本比率較低,如圖3所示。銷售額在5000萬歐元以上的大型企業自有資本占總銷售額的平均水平為25.3%;在100萬歐元以下的企業這一比率最低,2005年達到4.7%;在100萬到5000萬歐元的中型企業該比率為13.3%。盡管德國中小企業的自有資本比率在不斷增加,但是在2002年,41%的德國中小企業自有資本比率仍低于10%,66%的低于20%。
2 中國中小企業經營業績
自1997年中國宣布私營企業是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來,中小企業迅速成長。包括個體工商戶在內,中小企業在2006年末達到4200萬戶,占企業總數的99%以上。微型企業(職工人數在9人以下)在2002年末達到2350萬戶,占到整個中小企業的56%。其中,微型企業的創造的就業人數占到注冊勞動人數的26.8%。
十五期間,規模以上中小工業企業增加值年均增長28%左右,所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占60%,繳稅額占50%左右。中小企業已經成為擴大就業的主要渠道,提供了75%以上的城鎮就業崗位,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80%以上在中小企業實現了再就業,農民工多數選擇在中小企業務工。因此,中小企業在維持社會穩定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中國中小企業的科技含量不斷提高,占到65%的發明專利和80%以上的新產品開發。中小企業進出口貿易迅速發展,一批有實力的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來自商務部的數據顯示,2005年末投資非洲的企業中有88%是中小企業。中小企業在服裝、紡織品、玩具、皮鞋等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出口比重高達90%以上。中國中小企業出口額2005年末占68%。
中國中小企業的發展也存在著明顯的地區和行業差異。中小企業多分布在東部地區,尤其是東南沿海地區,浙江、江蘇、廣東、山東、上海、北京為企業分布最多的省、市。
據“中國中小企業經濟發展指數”提供的信息,提升最快的是電力、燃氣及水生產供應行業,指數為66.76;第二是建筑業,為66.09;第三是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為65.92;最后是制造業,為63.22.
“各行業中的企業間指數差異普遍較大。
根據中國工商聯合會和中國私營經濟研究委員會分別在1993,1995,1997,2000和2002年對中小企業展開的五次調查結果發現,中網中小企業的注冊資本平均規模不斷上升。在1993年,中小企業的注冊資本平均規模在28.6萬元:1995年為40萬元,2002年為250萬元。
由于統計數據的限制,缺乏中國中小企業破產比率的系統資料。一個粗略的估計,中國中小企業在成立后的3到5年內破產的比率高達50%。
3 結論
綜上所述,通過中德中小企業經營業績的比較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如表3所示:
(1)不論是在轉軌經濟的中國,還是在經濟發達的德國,中小企業在經濟發展、增加出口和創造就業方面都發揮著主導作用,是經濟發展的火車頭和社會發展的穩定器。他們的發展水平,尤其是微型企業的發展決定了企業的總體狀況,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影響因素。但是,由于中國轉軌經濟的特殊背景,中小企業吸收了大量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和農村剩余勞動力,因此,中國的中小企業在彌補社會保障制度的缺陷,維持持續穩定發展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
(2)中小企業的發展在兩個國家都存在地區之間的差異。在德國,主要表現在東西德之間的差異;在中國,主要表現在沿海地區和內陸地區之間的差異。因此,中小企業的發展狀況與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
(3)公司資本比率要受到公司規模,所處的行業以及法律地位等要素的影響。德國中小企業較低的資本比率一方面是為了減輕稅收負擔,另一方面是南于在個人獨資和合伙制企業中,所有者的個人資產可以視為是資本替代物,實際上增加了真實資本的比重。中國中小企業規模普遍偏低,家庭經營和勞動密集等特點也決定了企業資本規模不會很高。由于較低的資本比率,中德中小企業的經營風險、破產比率較高。
三、中德中小企業融資比較研究
1 德國中小企業融資
德國中小企業的資金主要來源于內部融資;在外部融資中,德國傳統的銀行制度和關系融資模式決定了銀行債務融資在外源融資中的決定性作用。
在MIND對德國的1276萬家中小企業2006年的調查研究中發現,投資來源于自有資本或留存收益的比重占到65.2%,來源于銀行貸款的占到26.3%,租賃5.7%,風險投資1.5%,夾層融資占到0.1%,如圖4所示。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風險投資和夾層融資的比重呈現出不斷上升的趨勢。
德國中小企業的銀行貸款主要來源于存款銀行(sparkassen),占到全部貸款額的44.8%;合作互助銀行(Genossensehaftsbanken)占到20.3%;四家私人銀行(Deutsche Bank,Commerzbank,Dresdner Bank和Postbank)占到20.2%。從圖5可以看出,各類銀行中小企業貸款的市場份額長期以來變化不大。
德國中小企業申請銀行貸款的成功率與企業的規模成正相關關系。如圖6所示,銷售額在100萬歐元以下的小型企業申請貸款被拒絕的比率達到34.7%;銷售額在5000萬歐元以上的企業只有6.6%。
圖7歸納了德國中小企業貸款被拒絕的理由。其中,無法提供擔保或抵押品占到49.3%,自由資本不足的占到46.8%,銀行政策的變化也是一個很重要原因,占到36%。
隨著德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和銀行體系的改革,中小企業的融資出現了新的趨勢:
(1)夾層融資模式的標準化,降低了融資成本,在中小企業融資中比重不斷上升。德國夾層融資市場是繼英國之后的歐洲第二大市場。夾層融資比重的增加.可以提高企業自有資本的比率,從而增加外源融資數量,拓寬融資來源。
(2)通過資本市場籌資的比重不斷增加,資產證券化以及私人資本投資成為德國中小企業融資的新亮點。德國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主要是銀行發行的中小企業貸款的證券化產品(CLOs:Collateralized LoanObligations)。德國復興開發銀行(KtW Bankengruppe)開發了產品交易的綜合平臺(PROMISE)。該市場在德國發展迅速,在2006年上半年,市場份額達到20億歐元。中小企業貸款證券化市場的發展有效地將傳統的銀行機構與現代資本市場的發展聯系起來,不僅便利了中小企業的資金融通,而且還大大增強了銀行資金的流動性,安全性以及收益性。
2 中國中小企業融資
世界銀行對中國投資環境的調查報告指出,與其他亞洲國家相比,中國中小企業面臨著更加嚴重的信貸約束問題。在2000年,個體和私營企業僅得到全部金融機構短期貸款的1%。
圖8是按照雇員人數劃分的私人企業融資來源結構。其中,所有者自有資金融資的份額會隨著企業規模的縮小而上升。大型企業(職工人數在100~500人)融資來源于所有者自有資金的占到22%;但是在小于50人的企業中達到45%。如果將所有者的自有資金和留存收益加總視為內源融資,職工人數小于52人的小型企業有67%的資金來源于內源融資;在超過100人的大型企業是57%。此外,大型企業獲得的銀行貸款顯然比小型企業多,如果將銀行貸款與從農村信用社得到的資金加總視為從金融機構融通的資金,小型企業得到的融資只占到8%,而大型企業則27%。 林漢川教授在1998年對中小企業現狀進行了兩次調查。第一次調查結果顯示,有75%的被調查企業資本融資主要來源于自籌;得到銀行貸款融資的企業占到53.5%,其中國有企業占到94%。銀行貸款大部分來源于國有銀行機構,還有少數的集體企業從農村信用合作社得到貸款。25%的私營企業從非正規融資渠道融資。第二次的調查結果與第一次相似,55%的被調查企業全部流動資本來源于自籌,24%的被調查企業50%的流動資本來源于自籌,僅有9%的企業全部流動資本來源于銀行貸款。
中國工商聯合會和中國私營經濟研究委員會分別在1993,1995,1997,2000和2002年對中小企業進行了五次調查研究。自籌資金是中國中小企業資本融資的主要方式,占到65.5%,銀行貸款融資為21%。在2002年的調查中,3258家被調查的中小企業僅有23.4%通過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融資。在得到銀行貸款融資的企業中,30%的企業得到的銀行貸款少于10萬元,73.4%的企業少于100萬元,如表4所示。53.8%的企業認為“貸款難”是阻礙企業發展的最主要的因素之一。
中國中小企業在申請銀行貸款時,面臨三個“歧視”:所有制歧視、地區歧視和規模歧視。根據企業所有制標準劃分企業類型,導致了銀行對不同所有制企業的差別對待。隨著經濟開放水平的不斷提高,地區歧視逐步取代了所有制歧視。在經濟較發達的地區.
非國有制企業更容易得到銀行貸款。以廣東為例,在1999年非國有經濟的銀行貸款份額已經超過國有經濟,占到56%,2002年上升到65%。由于中小企業自身規模限制,缺乏申請銀行貸款的擔保和抵押品,因此。規模越小的企業越是難以從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融通資金,這就造成了銀行貸款的規模歧視。
中小企業貸款融資在不同銀行機構之間發展不平衡。以四川省為例,截止到2007年3月末,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的小企業貸款占全省小企業貸款余額的50.31%,但僅占銀行各項貸款余額的11.42%;而城市商業銀行和信用社發放的小企業貸款余額占到23.84%,但卻是銀行各項貸款余額的48.48%。國有大型商業銀行開展小額信貸業務來自于總行的要求,而且限制條件較多,所以積極性不高。
3 結論
(1)中小企業存在普遍的貸款難問題,不僅是在中國這樣的轉軌經濟,就是在經濟發達的德國也是如此。內源融資是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來源,銀行融資在德國占到26.3%,但是在中國,這一比例要小得多。
(2)中小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融資難的原因主要是缺少擔保或抵押品,自有資本不足等。但是,在德國,銀行政策的變更是中小企業貸款難的特殊原因;在中國則是所有制約束。
(3)中國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產品單一,難以滿足中小企業特殊多樣化的融資需要。在中國,金融機構提供的主要融資產品是銀行貸款。但是,在德國,除了傳統的銀行貸款融資以外,夾層融資和資本證券化融資份額在不斷上升。
(4)德國銀行之間存在明確的分工,形成了主要為中小企業服務的銀行機構、存款銀行和合作銀行。這些銀行都是地方性運作的專業銀行,具有開展中小企業業務的比較優勢。在中國,幾乎所有的銀行機構都開展了中小企業融資業務,但是,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缺乏積極性。
四、中德中小企業社會服務體系比較研究
中小企業的發展,不僅需要資金融通的金融服務,而且還需要各種擔保、評級、咨詢、信息和技術等社會服務。社會服務體系的建設和完善是中小企業快速發展的先決條件。
1 德國中小企業社會服務體系發展狀況
(1)政府完善中小企業社會服務體系的措施
德國政府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社會服務體系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德國聯邦經濟和技術部(Bundesministerium fuer Wirtschaft und Technoloie)以及聯邦經濟和出口管理部(Bundesamt fuer Wirtschafiund Ausfuhrkontrolle)是德國政府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門機構,頒布和實施了很多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措施,形成了“中小企業行動規劃” (Mittelstandsinitiative),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實施有利的稅收政策。為了吸引中小企業增加投資,德國政府提高了對中小企業的免稅金額;降低了中小企業為員工所繳納的社會保險稅比例,以鼓勵中小企業發展生產,增加就業。除了對中小企業的直接扶持,德國政府還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扶持擔保企業的發展,對于新增利潤用于擔保業務的部分不予以征稅。
②降低中小企業所承擔的行政審批費用。據2003年德國政府的調查顯示,在企業承擔的460種行政審批費用中,由中小企業承擔的占到80%。為了降低中小企業所承擔的行政審批費用,德國政府頒布了“減輕中小企業負擔法律”。其中,很重要的措施就是標準化中小企業建立、變更、咨詢等各項制度和服務的程序和手續,改善和提高服務的速度和質量,例如“Technologeorientierten Serviceleistungen fuer denMittelstand”項目。此外,通過簡化中小企業建立時的行政審批程序,設立電子化的注冊程序,使企業網上注冊成立只要在幾天內就可以完成。
③完善中小企業建立所需要的信息服務體系。德國政府支持組建了專門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中央信息系統“Startothek”,這一系統已經于2006年1月正式投入使用。該系統是基于互聯網絡的信息服務平臺,包含了中小企業建立所需要的各種信息、程序和規范等。完善中小企業創業時的咨詢服務,加大對失業人員創辦企業的支持力度,通過合并“die Ich-AG”和“Ueberbrueckungsgeld”兩項措施,增加了對失業人員創辦企業的補貼。
④注重中小企業的長期和可持續性發展。德國政府一方面通過各種支持措施,提供中小企業家更多的教育和培訓機會,提高經營和管理實力。相關的項目包括“NationalePake fuer Ausbildung und Fachkraeftenachwuchs”、“Modernisierung Bestehender und die Schaffung NeuerBerule”、“Familienfreundliche Arbeitsbedingungen”等。另一方面,支持和鼓勵知識向生產力轉化的社會服務體系的發展,加快轉化速度,從而促進中小企業的科技創新和提升產品的科技含量。為此,德國政府出資6億歐元建立了“推動創新和增長”(Neue Impulse fuerInnovation und Wachstum)計劃,還建立了高科技企業-基金(High Tech-Gruenderfond)和ERP-Innovationsprogramm,專門支持不發達地區(東德地區)和新興領域(生物技術、能源研究等)中小企業的創新項目。此外,歐盟鼓勵學術研究機構(包括大學)以研發產品或技術等作為投資,參與中小企業的發展。
⑤德國政府鼓勵和發展出口型中小企業社會服務體系的措施有:完善國際貿易商會的網絡(Auslandshand elskammem),加快對出口型企業的政府服務速度和簡化服務程序,促進對中小企業出口信貸擔保和投資擔保的發展,完善國際貿易的信息化服務平臺(German Business Portal)。
(2)德國中小企業社會服務體系
德國中小企業的社會化服務體系相對比較健全。審計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以及銀行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了主要的信息服務㈣。在德國,中小企業的主銀行(Hausbank)不僅在企業融資中發揮著主導作用,而且在為中小企業提供各種咨詢、信息、以及幫助企業制定發展計劃等中介服務中也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德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發展較早,早在1954年就成立了第一家擔保銀行。目前,在德國的每個州至少存在一家擔保銀行。經過50多年的發展,擔保銀行已經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信用評價體系,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企業財務因素(財務狀況、收益情況等)、企業自身素質(管理者的經營能力、業務經營歷史)、企業發展狀況(產品、市場等)以及歷史記錄(信用和
違約記錄等)。擔保銀行的擔保費率在1.75%~2.5%之間,費率的調整主要是根據企業所處的行業、產品和市場的風險相關。擔保系統的風險分擔機制是德國擔保體系運行良好的關鍵因素。德國擔保銀行與具體的貸款銀行分擔的貸款風險比例為8:2。當擔保銀行發生貸款損失時,政府承擔損失的65%,貸款銀行承擔風險的7%,擔保機構承擔風險的28%。此外,擔保銀行的損失率要求控制在4%以下,超出的部分可以通過增加擔保費率、政府提高損失比率或者投資人出資等方式核銷。目前,各家擔保銀行的損失率平均在1%左右。
2 中國中小企業社會服務體系發展狀況
(1)政府完善中小企業社會服務體系的措施
中國政府十分重視中小企業的發展,決定在“十一五”期間實施“中小企業成長工程”。這是中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行動綱領,包括完善中小企業的社會服務體系、健全相關的法律和法規,提高中小企業的科技創新能力等9項措施。
在-中小企業法律法規建設方面,中國政府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形成了以《中小企業促進法》為核心,相關配套文件為支撐的促進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框架體系,為中小企業提供良好的外部法律環境打下了基礎。
在擔保體系建設方面,中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實踐起步于1992年,截止到2006年,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1000多家,共籌集資金287億元,累計擔保額1200億元,累計擔保企業5萬戶。
在對中小企業的技術支持方面,中國政府選擇了青島、合肥等城市,結合科技體制改革,建立了以城市為依托的、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服務的區域性、專業性技術中心,同時建立和完善了各類技術創新服務機構。
(2)中國中小企業社會服務體系
盡管中國中小企業社會服務體系的發展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快速發展,但是仍需要進一步提高和完善。主要存在的問題在于:
①服務費用較高。四川省銀監局對中小企業的調查報告顯示,社會服務費用高是阻礙中小企業融資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小企業在申請銀行貸款過程中,可能需要支付包括審計、抵押物評估、抵押登記、擔保、公證、保險、法律意見、信用評級、工商查詢等費用10余項,其綜合費用率可能高達10%。其中評估和抵押登記手續費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抵押登記中的重復登記、評估和收費,以及政府規定的收費標準并沒有嚴格執行等是造成附加費用高的直接原因。
②社會信用環境體系不健全。銀行貸款管理成本高的原因在于缺乏社會信用管理體系,銀行、工商、稅務等社會服務機構還沒有建立統一的征信管理系統。
③政府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中干預太多.出現了資金、運作體制和管理等方面的許多問題。例如,許多地方政府財政出資建立擔保機構,一方面財政資金屬于一次性注資,缺乏補償機制,擔保資金小;另一方面缺乏商業化運作模式,不能滿足廣大中小企業多樣化的需要。即使在美國、日本等政府出資規模較大的國家,政策性擔保的貸款額也不超過中小企業貸款余額的10%。因此,中小企業擔保不能僅靠政策性擔保,還要發揮民間資本和商業擔保的作用。
3 結論
(1)德國中小企業服務的社會體系健全,包括會計、咨詢、審計、信息等社會服務機構。銀行為中小企業不僅提供融資服務,還包括其他的信息和咨詢服務。中國中小企業服務的社會體系處于建設和完善中,最大的問題在于如何完善中小企業擔保體系。
(2)中德政府都非常重視中小企業的發展,但在政府如何發揮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方面,兩個國家有顯著的區別。德國政府注重采用間接的、經濟的和法律手段,例如稅收政策、通過國家政策性銀行(KfWBankengruppen)間接的資金支持、建立統一的信息服務系統,標準化政府的各項行政審批制度和程序等。此外,德國政府通過提供更多的教育培訓機會,提高企業經營者的能力,實現中小企業的長期和可持續發展。中國政府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中更多采用的是直接的行政手段和干預。例如,財政出資建立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體系、直接經營管理信用擔保機構,直接的資金補貼等。
(3)德國政府設立了專門針對出口型中小企業的行政和社會服務體系。在由中國企業評價協會所作的《出口型中小企業研究報告》中指出,中國缺乏專門為出口型企業服務的社會體系。在被調查的企業中,有51%的出口企業需要融資和咨詢服務。
五、啟示
1 中國中小企業的規模小,所雇用的職工人數更多,這是中國特殊的發展階段和國情造成的。經濟和社會體制的轉軌,使中國中小企業面臨著更加特殊的發展環境、擔負著更加艱巨的社會任務。要解決中國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問題,除了要借鑒國際先進的經驗以外,還要結合中國特殊的國情。
2 中國的中小企業標準需要適時的更新和不斷的完善。取消現行標準中所涉及的行業規定,明確微型企業的具體標準,大力發展微觀金融以緩解微型企業融資難的困境。進一步深入細分中小企業的標準,區分不同法律地位的中小企業,例如自主企業、合伙企業或者國有參股企業等,明確可以享受的不同優惠政策和利益。在中國,很多中小企業以集體或合伙制形式注冊(部分擁有國家股份),但實際是私人經營,目的是享受國有或集體企業可以享受的優惠措施:對于這部分中小企業要區別對待,限制其享受國家對其他類型中小企業的優惠政策。
3 中國中小企業面臨著普遍的貸款難,內源融資是其重要的融資來源。除了一些共同原因導致的融資困境,特殊的原因有:第一,中國經濟體制轉軌殘留的所有制歧視。第二,金融機構所提供的融資產品單一。借鑒德國的先進經驗,應該大力發展銀行與資本市場相結合的融資產品一資本證券化產品,增強銀行資產的流動性,緩解中小企業再融資匱乏的困境。第三,銀行分工不明確,無法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明確不同銀行類型的市場定位,大力發展中國城市商業銀行等地方性中小型金融機構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
4 中國中小企業擔保體系發展迅速,但是商業化運作勢在必行。建立健全擔保機構資本金注入機制,規范政府資金的投入和補償機制,實現資金來源的多樣化。借鑒德國成功的經驗,引進擔保機構的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目前,中國擔保機構承擔80%甚至是全部的風險。
5 建立為中國中小企業提供出口專業化服務的社會體系。隨著中國外向型經濟的不斷發展,出口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比重的不斷上升,應該完善出口型中小企業包括資金、咨詢、國際化經營所需要的各種專項服務。政府應該建立專門為出口型中小企業服務的平臺,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加快審批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