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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實施細則則適用于經國家和省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帶)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其它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可參照本細則則從嚴掌握。
三、根據世界科學技術發展現狀和江蘇省技術政策要點,我省發展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重點范圍是:
1.微電子科學、電子信息技術及其產品;
2.材料科學、新材料技術及其產品;
3.光電子科學、光機電一體化技術及其產品;
4.生命科學、生物工程技術及其產品;
5.醫藥科學、生物醫藥工程及其產品;
6.能源科學、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及其產品;
7.傳統工業應用高新技術及其產品;
8.航空航天技術、海洋工程技術、環境保護技術及其產品等。
四、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單位,必須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1、從事本細則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業務。
2、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3、企業的負責人是熟悉本企業高新技術及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的科技人員,并且是本企業的專職人員。
4、根據不同的技術領域和行業特點,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和開發的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包括相當于同等學歷的科技人員在內,下同)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20%-3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7-1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高新技術服務的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5%-20%以上。
5、用于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企業年總收入的3%以上。
6、高新技術企業的總收入中,技術性收入和高新技術產品產值的總和應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技術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工程設計和承包、技術出口、引進技術消化吸收以及中試產品的收入。
7、根據不同的技術領域和行業特點,高新技術企業開發、生產的高新技術產品的利稅率應高于20%-30%,人均勞動生產率應為本省同行業領先水平。
8、在研究、開發、生產高新技術產品過程中,應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設備,"三廢"排放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9、有明確的企業章程和科學的管理制度。
五、凡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單位,須向當地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申請表格,由省轄市科委按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認定的單位進行考核后,由省科委會省行業主管部門核定、批準、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并享受國家和省有關優惠政策。
六、省、市科委應定期按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復核。總體指標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得繼續享受有磁優惠政策,次年仍達不到要求者,將撤銷其認定。高新技術產品的期限一般為五年,技術周期較長的高新技術產品經批準后可延長至七年。
七、每年由省、市科委會同稅務部門對高新技術產品審定一次,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由省、市科委頒發高新技術產品證書。
八、省、市科委技術委員會是省、市人民政府管理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認定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細則的實施。
【關鍵詞】 高新技術企業; 研究開發費用; 無形資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150%)。2008年4月,國家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印發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國科發(2008)172號)及其附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隨后,又以國科發(2008)362號制定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第十條從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是否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服務)是否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科技研發人員的比例、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以及研發組織管理水平等六個方面規定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并規定只有依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才能申請享受15%的優惠稅率。可見,測度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強度是相關企業能否享受稅收優惠以及優惠多少的一個重要環節。本文將對此《認定辦法》與《無形資產》中有關研究開發費用的規定,并提出完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管理、核算的對策。
一、《認定辦法》與《無形資產》中有關研究開發費用規定的比較
(一)定義的差異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核算受無形資產準則規范。《無形資產》準則從研究、開發兩個活動的定義來規定研究開發費用。研究是指為獲取并理解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而進行的獨創性的、有計劃的調查活動;開發是指在進行商業性生產或使用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于某項計劃或設計,以生產出新的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等活動。在研究、開發活動中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稱為研究開發費用。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雖然也將企業在研究開發活動中所發生的相關費用作為研究開發費用,但其對研究開發活動的定義是: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活動。可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特別強調“創造性”和“實質性”。只有企業在技術、產品(服務)的創新中取得了有價值的進步,對本地區相關行業的技術進步具有推動作用的,才具有創造性和實質性,屬于研發活動,具體包括新產品研究開發、新技術研究開發和新工藝研究開發。而企業從事的常規性升級或對某項科技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則不屬于研發活動。另外,強調“持續性”。一項活動要能持續進行,說明其目標是明確的,內容是具體的,程序、路徑是清晰的。如果不知道做什么、怎么做、達到什么目的,是不可能持續進行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對研究開發費用的定義明確,內涵小于《無形資產》準則的規定。
(二)確認方法不同
《無形資產》準則中對研發活動、研發費用的確認沒有明確的規定,只要符合定義即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則要求采用行業標準判斷法、專家判斷法來判斷企業是否發生了研究開發活動。如果采用行業標準判斷法、專家判斷法不易判斷企業是否發生了研究開發活動時,可采用目標或結果判定法。研究開發活動要落實到具體的項目,因為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需以各個研發項目為基本單位分別進行確認。研究開發項目是指不重復的,具有獨立時間、財務安排和人員配置的研究開發活動。
(三)明細項目及歸集的差異
無形資產準則中對研發費用的明細項目沒有明確的規定,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一般設置人工費用、材料動力費用等。在費用歸集上,一般在開發階段按具體項目歸集費用,進行明細核算;在研究階段由于具有普研性質,往往沒有按具體研發項目歸集費用,而是籠統歸集后費用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明確規定: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是以各個研發項目為基本單位分別進行測度后加總計算,而且對研究開發費用項目作了明確規定,并提供了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歸集表。研究開發費用分內部研究開發投入和委托外部研究開發投入兩大類歸集。內部研究開發投入進一步分解為:人員人工、直接投入、折舊費用與長期費用攤銷、設計費、裝備調試費、無形資產攤銷及其他費用。
綜上所述,無形資產準則定義研究開發費用,將企業發生的相關費用分為研究費用和開發費用,其目的是通過確認、計量、記錄、報告來規定研究開發費用的賬務處理。即研究費用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符合條件的開發費用資本化,計入無形資產,不符合條件的開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無法區分是研究階段費用還是開發階段費用的,將兩個階段發生的費用全部費用化。《無形資產》準則說明了研究開發支出的補償方式及途徑。《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服務,按“具體研發項目――發生多少研發費用――各類研發費用是多少”的要求提供認定信息,反映企業一定時期在科技創新方面的投入力度及潛力。上述差異可見表1。
會計是為有關各方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的管理活動,長期以來,研究開發費用的核算必須結合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優惠稅率的要求,進行相應的完善。
二、完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管理的建議
(一)加強技術創新的戰略管理,長遠規劃企業研究開發目標
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必須具有核心競爭力。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具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在差異化優勢方面,能在競爭中表現出自己的獨特之處,而這種獨特性競爭對手難以模仿或要付出巨大成本(包括時間成本);二是在延展性方面,能夠不斷地開發出新產品或新服務來滿足客戶需求,具有旺盛、持久發展的生命力。企業的研究開發能力作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已得到普遍認可。因此,企業必須立足本行業的實際情況,放眼國際國內相關技術前沿,從戰略的高度,長遠規劃人才及科技研發目標,制定分階段方案并逐步實施,同時隨發展不斷修訂戰略目標;只有這樣,企業才能永保核心競爭力;只有在一個清晰明確的戰略指引下,才能保證企業的研究開發工作有的放矢、持續進行。
(二)建立項目研究開發的事前、事中、事后評估管理體系
事前,加強立項審批及預算審核。在立項審批環節,首先應當由企業的技術委員會(或類似機構)根據查證新報告判斷項目的內容及創新性。可正面分析研究開發項目有關技術參數(標準)是否優于或達到國家有關部門、全國(世界)性行業協會等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提供的測定科技“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技術、產品”等技術參數(標準);或反面查證是否屬于國家和本地區限制和淘汰禁止類的產品、技術、工藝項目。企業自行難以判斷的,可聘請企業所在技術(行業)領域內的專家進行認定或申請當地科技管理部門認定。其次是審查項目組成員能力是否勝任,時間是否有保障。在經費預算上,按認定辦法規范的費用科目,主要審核其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最后,報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準立項。
事中,強化過程管理和費用控制。對照立項計劃,時間上檢查研發進度,內容上驗收分階段成果。加強原始憑證的管理,按項目做好研發費用的歸集,并對照時間進度、內容成果及經費預算,嚴格費用開支,保證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
事后,做好知識產權的認定與保護工作。包括項目鑒定、成果申報等。知識產權是研究開發工作的結果,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是認定辦法中規定的一個重要條件。通過研究開發形成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軟件著作、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都必須在中國境內注冊,這樣才能明確產權并受法律保護。做好新技術的產業化,適時將知識產權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
(三)加強研究開發中的憑證管理
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相關部門都需要企業舉證,提供相應材料。因此企業應重視研發過程中憑證的收集與整理。這些憑證除會計憑證外,還包括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研究開發經費預算、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于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有關情況說明、產學研協議、委托開發合同、相關機構的評審報告、知識產權證書等資料。這些資料說明了研究開發的過程與結果,企業應如實取得、妥善保管并有效利用。
(四)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的會計核算
為滿足認定辦法對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申報要求,加強研究開發經費的管理,明晰各項目研究開發經費的支出結構,配合經費預算的執行,建議企業在進行“研發支出”總分類核算的基礎上,按研究開發項目設置明細科目,按《認定辦法》規范的費用項目即“人員人工”、“直接投入”、“折舊費用與長期費用攤銷”、“設計費”、“裝備調試費”、“無形資產攤銷”、“其他費用”及“委托外部研發投入”等,利用多欄式賬頁進行明細分類核算,建立“研發支出子目-項目”二維管理模式。這樣就可以按科目明細子目為經脈,以研究開發項目為縱緯,及時提供《認定辦法》所要求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結構表。對于設置事業部(項目部)的大中型企業,可引入研究開發機構的責任中心管理模式,建立“經費支出子目――項目――部門”的三維管理模式(見表2)。對于實施計算機集成化管理系統(或者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在“研發支出”科目子目的基礎上,通過設置部門核算和項目核算的方法,實現對企業研究開發機構經費支出的準確核算和有效管理,為進一步建立起完善的研究開發項目的評估管理體系和評估模型做好基礎工作。
(五)建立矩陣型組織機構,協調各部門職能
技術開發相關工作一般由企業的科技部(或類似部門)負責,包括所有申報材料的準備與撰寫。但在實踐中,往往將“負責”當成“獨立完成”,結果導致內容不符、數據難以鉤稽。研究開發不僅涉及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所得稅加計扣除,而且關系到企業的長遠發展,從戰略制定、項目論證立項、項目實施、成果鑒定保護、資金保障、會計核算等,涉及技術部、設備部、生產部、財務部等眾多職能部門,因此,企業應科學組建部門,合理配備人員,統籌各項職能。建議由科技部門牽頭,在技術部、設備部、生產部、財務部等部門安排人員負責研究開發工作相關技術條件的支持維護與資料數據的收集反饋,完成高新技術企業的申報、復審工作。
本文僅從認定辦法的相關規定入手,對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管理及核算提出了完善的建議,沒有進一步討論如研究開發風險的規避、費用的處理等,這些問題有待后續研究。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S].(2007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
從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的相關規定來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主要包括認定申請工作和認定程序。而其中測度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強度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的重要環節之一。同時,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下,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稅率,其他類型的優惠政策基本全部取消。因此,在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工作中,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與核算是一項基礎而重要的工作,它不僅關系到申請認定能否通過,還涉及企業取得優惠政策和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對企業利益有很大的影響。筆者就研究開發費用的內涵和核算試作探討,以便于企業加強對研究開發費用的理解和實務操作。
一、研究開發費用的內涵
財企[2007]194號《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規定,“企業研發費用,指企業在產品、技術、材料、工藝、標準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設備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費等費用;通過外包、合作研發等方式,委托其他單位、個人或者與之合作進行研發而支付的費用;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而2008年工作指引對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活動及費用歸集范圍和標準也作出了詳細具體的規定。具體包括:
(一)人員人工費用
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也稱研發人員)全年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其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
(二)直接投入
企業為實施研究開發項目而購買的原材料等相關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氣和電)使用費等;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模具、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簡單維護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等。
(三)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
包括為執行研究開發活動而購置的儀器和設備以及研究開發項目在用建筑物的折舊費用,包括研發設施改建、改裝、裝修和修理過程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
(四)設計費用
為新產品和新工藝的構思、開發和制造,進行工序、技術規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設計等發生的費用。
(五)裝備調試費
主要包括工裝準備過程中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如研制生產機器、模具和工具,改變生產和質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標準等)。為大規模批量化和商業化生產所進行的常規性工裝準備和工業工程發生的費用不能計入。
(六)無形資產攤銷
因研究開發活動需要購入的專有技術(包括專利、非專利發明、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所發生的費用攤銷。
(七)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
是指企業委托境內其他企業、大學、研究機構、轉制院所、技術專業服務機構和境外機構進行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項目成果為企業擁有,且與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緊密相關)。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發生金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認定過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發生額的80%計入研發費用總額。
(八)其他費用
為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如辦公費、通訊費、專利申請維護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等。此項費用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10%,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比上述兩個文件的具體規定企業應重點關注如下變化:
第一,企業在研發活動中發生的其他費用,如辦公費、差旅費、通訊費、專利申請維護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等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10%。
第二,企業委托境內境外機構發生的研發費用無論采取合作開發還是委托開發的方式,項目成果必須為企業擁有,且與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緊密相關。且只認定其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發生額的80%。
第三,研發費用還應同時符合認定辦法的規定: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一是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二是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三是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四,管理辦法規定,“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根據此規定,《工作指引》強調,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應為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企業兼職或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
二、研究開發費用的核算
企業可考慮在“管理費用”明細賬下設“研發費用”明細賬,按各“研發項目”歸集核算“內部研究開發投入”和“委托外部研究開發投入”,然后在各“研發項目”下按照工作指引要求設置工資、試驗材料、咨詢費、差旅費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同時,企業內部也要對業務流程進行適當的調整,建立相應的業務和管理流程以保證上述核算實施的可能性,并確保研發工資、研發材料等研究開發費用和非研究開發費用的正確劃分。這樣既可以便于申請認定時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核對,也有利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起來也方便。
企業應當設有專門的科研人員名冊,一方面便于申請認定時對科研人員比例要求的核對;另一方面,便于在費用歸集時的相互對應。企業應當和科研人員訂有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強調的是科技人員在企業工作時間每年不少于半年(183天)。在支付科研人員人工費時,可以考慮集中制表且與勞動合同相一致。
企業在研發工作開展后發生的設備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可直接計算,企業可根據批準的研發項目立項報告,把“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管理部門調整為研發機構,以便正確計算折舊和攤銷額。
設計(規劃)費用、裝備調試費要有合法證據,這些費用往往是發生在企業內部中,沒有多少外來原始憑證,事后很難收集和核實,比如調試設備的次數和每次消耗電費、相關技術工人的人工。所以,企業應按內部核算的要求,做好原始記錄和憑證,及時履行審批程序,逐月結算入賬。
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要注意項目成果及與企業主要業務緊密相關是衡量外部研發費用能否計入的重要因素。在簽訂委托合同時,應當特別注明。此外,發生的全部委托外部研發費用在申請認定時只能按80%計算,但在計算加計扣除時則沒有這樣的限制。
三、其他需要關注的事項
首先,雖然認定辦法明確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不經過主管稅務機關,但企業仍應當注意與主管稅務機關做好溝通。企業在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把證書及時告知主管稅務機關。如果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應在15日內報告;如果不符合條件,就主動納稅,以免被追繳,承擔滯納金并留下不良記錄。
其次,研發費用做好預算規劃,不得低于認定辦法所規定的標準,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再次,研發費用資本化和費用化的加計扣除政策。《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人力資源期權定價模型;激勵
中圖分類號:F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08)01-0049-03
一、 引言
傳統的人力資源計量可以分為兩類模型:人力資源的成本計量模型和人力資源的價值計量模型。成本模型以歷史成本法為基礎,按照獲得和使用人力資源發生的成本確定,與取得物質資源的成本計量方法沒有什么差別。價值計量模型側重于對人力資源給企業未來帶來價值增加的計量,或對企業給予人力資源未來補償的計量并發展了多種模式,如:工資報酬折現法、調整后的未來工資報酬折現法、企業未來收益法、人力資本加工成本法和商譽法等。這些方法一是沒有充分考慮人力資源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的不可分性,從產權的角度來看,直接導致了在人力資源產權的配置上有其獨特性;二是沿用傳統上會計的計量思維與方法計量人力資源,忽視了人力資源的不確定性;三是沒有考慮人力資源的期權性。
本文擬以期權理論來討論對人力資源計量的模型,以此為基礎探討如何構建考核與激勵人力資源的指標體系。
二、人力資源的看漲期權性質
(一)人力資源具有期權的性質
期權是一種衍生性合約,它賦予合約所有者對特定對象的選擇權。即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在將來某天(歐式期權)或某天之前(美式期權)購買或出售某一對象物的權利契約。其最大特點是,這種選擇權不是義務,對期權擁有者來說,可以選擇履行也可以選擇放棄,其收益與損失是不對稱的,即選擇履行期權可能獲得巨大收益,而放棄期權只會損失有限的小額權利金。
人力資源就具有期權的性質。投資者(包括國家、個人和企業等)對人力資源的投資就像購買了一份期權,一旦成功將獲得巨大收益,即使失敗其最大的損失只是投入的資本。投資者對人力資源的投資不是為擁有“資源”本身,而是為了在投資增值后運用其獲得更多的收益。所以,人力資源的投資者對人力資源的投資類似于以投入的資本為期權費購買了一份期權。
高新技術企業投資于人力資源與投資于金融股票期權有相似之處,如表1所示。
雖然股票期權的投資與人力資源投資在嚴格意義上并不相同,但對于企業來說,都因為購買了一項“資產”而被賦予了一種權利。金融期權的持有者在期權到期日之前有權買入一定量的金融資產;而人力資源的投資者則在人才研發階段完成之后有權決定是否將此項目投入生產或出售。對于人力資源個人來說,有權決定是否與企業簽訂聘用合同,而且這兩種資產的投資者在不執行該投資所給予的權利時并不會給自己帶來更多的責任,其損失是固定的,即:金融期權的持有者的損失就是該期權的買入價格;人力資源的投資者損失的是該項目的研發費用或該項目的買入價格;總之,兩種投資者都有收入和風險不對稱性。
一般來說,人力資源投資行為是一個漸進的階段。一個人力資源的投資往往是按時間順序排列的(如創業期、成長期和成熟期等),其可分解為多個相互聯系的子項目組合。由此,人力資源的投資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分階段進行的。第一個子項目代表決策的一個階段,每個決策點都根據前面各階段的相關信息和對未來各階段的預期所面臨的新決策點,都面臨著一個新的選擇權,因此一個人力資源的投資可以被看作是由一個或多個期權組合而成本上升的期權項目。它賦予了人力資源所有者在規定的時間內按一定的價格得到或出讓某種資產的權利,只不過絕大多數更像美式期權,可以在期權的有效期內任意時刻執行罷了。
實物期權理論的突破點在于建立了不確定性能創造價值的信念,不確定性越大,企業可能獲得的收益也越大。人力資源價值的不確定性在給企業帶來風險的同時,也給企業帶來投資價值。
(二)人力資源是一個看漲期權
對于企業來說,進行人力資源投資可以看作是一個看漲期權。即如果企業決定執行,其結果將為企業今后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機會或可能。因此,企業在考慮是否執行這類實物期權時,其重點往往不在于其本身所產生凈現金流量的大小,而更多地關注它所提供的后續實物期權的價值。如新技術的突破,新資源的獲得或新市場的進入等給企業未來可能帶來的巨大發展潛力和戰略優勢。
企業對人力資源招聘和使用的整個過程,貫串了看漲期權的思想。企業要從招聘新雇員所帶來的影響和收益出發,決定是否有必要招聘,此時企業具有是否招聘的選擇權。在招聘雇員以后,企業通過試用期的考察決定員工的去留,這就使得企業有了一個類似于股票買入期權的選擇權。如果招聘到具有很強學習能力的員工,企業就得到一種增長期權。
員工被正式錄用后,人力資源價值仍然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如果員工表現不好,企業可以解聘這名員工,它是一個放棄期權。如果員工的表現非常好,企業可以選擇提高薪水,或者提拔這名員工,或者投資對這名員工進行培訓,從而使該員工的人力資源價值得到增長,為公司開展業務創造了增長期權。
三、人力資源期權定價模型
人力資源期權定價符合Black-Scholes模型的條件,而且該模型最大特點之一是計算結果非常接近于實際市場價值,所以,我們主張利用該模型對人力資源進行定價。
從金融期權向B-S期權轉化需要把金融市場的規則引入企業的實際決策中,并且構造出相應的期權模型。鑒于企業擁有的人力資源與金融期權具有相似性,我們便可以構造一個人力資源期權定價模型。金融期權使投資者擁有在某段特定時間內,支付一定的價值而得到一種特定資產的權力;同樣擁有人力資源的企業也擁有一種權利,即支付一定的薪酬而得到人力資源的使用權。
人力資源的形成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既包括漫長的教育過程,也包括實際工作中的不斷積累、提高和完善階段,這是人力資源的增值過程。企業對人力資源(特指高級技術人員)的取得實際是執行了“看漲期權”,由于新的人力資源的投入,使企業在經營管理及技術創新等方面得到加強,經過一段時間后,效益得到提高,股價得以上漲,企業價值顯著提升。而企業支付給人力資源所有者的報酬,即人力資源價值的補償,相當于到期執行這一特殊期權的價格。
C代表人力資源的價值;S(t)代表人力資源的現實價格;X代表人力資源期權的執行價格,即按合同約定企業將付給職工的薪酬;T代表到期時間,即人才與企業簽訂的合同服務期限;rf代表無風險收益率;?滓2代表項目價值的變動方差,即人才市場、資源市場價格的波動率;?篆(d)代表標準正態分布小于的概率。
四、基于期權定價模型的人才激勵
基于人力資源的期權定價模型,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對人力資源進行激勵。
(一)建立企業內部人才市場,尋求人力資源的現實價格,形成顯性激勵機制
期權的價值與人力資源的現實價格成正比例關系,人才的現實價格具有激勵作用,為此,可以在企業內部建立人才市場。建立企業內部人才市場的目的是實現人才在企業內部的流動,通過這種流動最終實現人才的最大限度的利用。企業可以以項目開發為平臺,以項目研究開發成果為實物交易對象,采取人才與項目人才招聘雙向選擇,形成一個企業與人力資源所有者――個體之間的討價還價的機制,在企業內部為人力資源進行定價,成為人力資源的現實價格,使企業與人力資源所有者雙方的效用成為可觀察變量,于是,人才的顯性激勵機制形成了。
(二)與人才簽訂長期合同,以契約約定人才的未來的報酬
從期權的定價公式中可以看出,契約合同期越長,期權的價值越大。為了更有效地激勵人才,在設計人才報酬契約時,企業應將即期報酬與未來期權報酬相結合。如按照人才未來的成果(如知識產品價值(專利、技術指標)、科技效益(創新性和先進性)、經濟效益(經濟回報率)實行彈性報酬,從而使人才與企業之間的契約由可預期的單期變為多期,這樣,人才的行為也由急功近利變為著眼于長期發展,強化了人才對企業歸屬感和忠誠度。根據博弈論的觀點,當人才與企業的博弈期限越長,其越著眼于長期利益,這越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三)建立風險分擔補償機制
項目價值的變動方差是影響期權價值的重要因素,它反映了人才與企業雙方締結契約的風險。這一風險不可能只有締約一方來承擔,雙方對此產生的收益與損失必然做一個權衡,最終,雙方將在不斷的討價還價的談判過程中,達成對投資于人力資源和投資于人才所研究結果風險的分擔契約,從而使雙方達到利益均衡。另外,我們還可以看到,無風險利率與期權價值成正比,這表明可能給予人力資源一個最低的保留報酬是必要的。所以,人力資源的最終激勵報酬應由兩部分構成:無風險報酬和風險報酬補償。
(四)期權方式激勵人才,讓其共享公司成果
期權中的未來執行價格的高低對期權價值的影響是消極的,所以,在設計人才報酬激勵時,對其未來的報酬不宜采用特定現金等現實資產的方式,而應該采用一些期權方式(如認股權證)進行激勵。這樣將人才的收益與企業的長期經營業績聯系起來,使得人才增加對企業的忠誠度,從而更加關心企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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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及其過渡性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規定,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當年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或按照《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40號)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實際實施有關稅收優惠的當年,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按《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72號)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二、原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尚未期滿同時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及《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362號)的相關規定,在按照新標準取得認定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之后,可以在20*年1月1日后,享受對尚未到期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執行到期滿的過渡政策。
三、20*年1月1日至20*年3月16日期間成立,截止到20*年底仍未獲利(彌補完以前年度虧損后應納稅所得額為零)的高新技術企業,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關規定,按照新標準取得認定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后,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免稅期限自20*年1月1日起計算。
四、認定(復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復審)批準的有效期當年開始,可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后,可持“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其復印件和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手續辦理完畢后,高新技術企業可按15%的稅率進行所得稅預繳申報或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
五、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已辦理減免稅手續的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以下資料:
(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的說明;
(二)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見附件);
(三)企業當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說明;
(四)企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
以上資料的計算、填報口徑參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或雖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但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以及本通知有關規定條件的企業,不得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已享受優惠的,應追繳其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七、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