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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勤
章正林
喬春福
醫療糾紛大多事出有因,是由醫源或非醫源性原因引起的醫患雙方的爭執。它干擾醫院秩序,損害醫患關系,因此預防其發生在醫院管理工作中至關重要;同時,妥善處理糾紛,將其負效應降低到最低程度,在醫院管理中也不容忽視,下面介紹某院對醫療糾紛的處理過程和經驗教訓,發人深思,也反映了醫療糾紛處理中的共性問題。
事件經過:患者,男,60歲,1年前的夏季,因車禍傷致右股骨干粉碎性、開放性骨折,托熟人由外院轉入某院骨科入院急診專科手術治療,患者考慮家境等原因再三要求出院,手術5 d后出院回家,出院后患者未按醫囑要求復診并負重行走,1周后就近在駐地診所行創面拆線換藥治療,之后出現傷口經久不愈合,滲血不止。為緩解醫患矛盾,院方得知患者病情后先后兩次協調接納患者入該院治療,治療期間患者拖欠并拒交住院費用拒轉院,歷時半年多次輸血,專科精心治療,終因傷口出血不止、長期臥床、衰竭等經搶救無效死亡。當天家屬即“興師問罪”拒認領尸體,門診大廳設靈堂,極大地影響了醫院正常工作,院方多次緊急召開協調鑒定會與患者家屬溝通配合查清原因,協商死檢無果,因而也就不足以認定導致患者死亡原因是手術操作失誤所致,無法定性,后請上級權威醫院專家會診分析死亡原因,提出為“血友病”出血致失血、衰竭死亡。事發3 d后醫患雙方口頭達成補償協議金6萬元,家屬同意就此了結。1周后親屬一反常態又帶某報記者采訪,醫院實事求是的介紹事件過程及達成和解經過,希望不見報,經后續協商,追加補償金2萬元,通過書面協議確定最終解決此糾紛。
事件思考:醫療糾紛多因責任心差、工作粗疏、違反醫護操作常規、服務態度差、職業道德素質低下、病歷書寫不認真不及時、缺乏臨床經驗、執行制度不嚴、弄虛作假、對病情不了解、醫患缺乏溝通等原因引發。醫療糾紛經濟補償是核心和焦點,調查難、定性難、處理難、依法處理和人情關系相交織等。本例在處理過程中有悖于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其一是醫院事故鑒定委員會在死亡原因不明又未做尸檢的情況下倉促經濟補償解決,事件反復,補償金進一步增加,對方得寸進尺,增加處理難度。其二是“急躁”在糾紛處理中往往“欲速則不達”。其三是醫院糾紛的發生原因復雜,處理棘手,這就要求處理人員頭腦冷靜,思路清晰,急于結案的心態在處理糾紛中有百害而無一利。調查時應多問、多看、多思考,死者家在想什么?有什么目的?處理時才能抓住問題的根本,讓醫患雙方心悅誠服。新聞媒體介入往往使醫患雙方矛盾激化,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主觀上均是處于治病救人的愿望,絕少有故意傷害,一旦出現了醫療缺陷,醫務人員和醫院管理者一般能深刻反省,認真查處。此外醫生在診療中起主導作用,而多數患者及家屬的醫療常識和法律常識都很貧乏,在這種矛盾的情況下缺少科學依據定性,本案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醫院發生醫療糾紛是難免的,重要的是要從中尋找原因與不足,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堅持按法律規定處理問題,準確定性,是解決醫療糾紛的關鍵,仔細調查,縝密分析,嚴謹求證,落實規章制度,總結經驗與教訓,強調預防,妥善處理。醫院應抓住醫療中的關鍵環節和薄弱點加強質量管理,堅持依照規章制度辦事,確保醫療安全。
(收稿日期:2010-03-09)
【關鍵詞】護患糾紛;原因;處理辦法
【中圖分類號】R25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0515(2010)012-0147-02
1 護患糾紛產生的原因
醫、患雙方對診療護理的后果及其原因的認定有分歧,當事人提出追究責任或賠償損失,必須經過行政或法律的調解或裁決才可了結的醫患糾葛,稱之為醫療糾紛,護患糾紛是醫療糾紛范疇中的一種,二者不可分割。
護患糾紛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概括起來,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1 護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偏低。首先,護理人員的專業素質水平偏低。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因護理知識欠缺和工作經驗不足,在觀察病情時對患者出現的某些癥狀缺乏認識,以致延誤診斷和治療;第二,在治療過程中,因基本治療技能操作不熟練,給患者增加額外的痛苦,造成患者及家屬不滿,引發糾紛;第三,對常用或新的診療儀器、設備的性能不熟悉,操作生疏,出現緊急情況時應急能力差,在忙亂中易出現差錯而引發糾紛。
其次,護理人員護理態度差。護理人工作在臨床第一線,與患者接觸密切,護理人員的一言一行對患者有直接影響。由于個別護士言語生硬,態度冷淡,社會及臨床經驗和應變觀察能力不足,遇事不冷靜,對病人及家屬提出的有關治療護理問題缺乏耐心、細致的解答,操作失敗時又不及時道歉,引起病人不滿,往往容易產生糾紛。
再次,護理人員的責任心不強。護理工作內容復雜,工作量繁重,重復性大,而大量周而復始的重復性勞動會使人產生厭倦心理,個別護理人員責任心差,工作粗心大意,不按操作規程操作,容易導致差錯發生,引發糾紛。
1.2 法律意識淡薄。由于一些護理人員法律意識淡薄,不明白醫患關系已經成為一種法律關系,不清楚患者就醫享有的權利,更不知不用法律法規約束自己的言行,在護理工作中,護理人員的一些不負責任的行為,往往被患者及家屬認為是侵權行為,于是就產生了護患糾紛。
1.3 護患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護理人員缺乏和患者之間溝通的技巧,不能及時了解患者的想法和需要,因此,往往不能在第一時間提供有效的幫助,尤其當患者來自不同地域時,由于文化和生活習慣方面的差異,更加為護患之間的交流增加障礙。隨著醫學模式轉變,以“病人為中心”的整體護理已在臨床實踐中推廣與應用,但在實施過程中,護理人員不能正確運用護理程序服務于病人,有些內容有名無實,尤其當護理人員工作繁忙時,限于有限的時間和精力,與病人交流溝通少之又少,不能滿足病人的心理需求,造成病人及家屬不理解或誤解。
1.4 患者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患者缺乏相應的疾病知識,對正常的治療護理過程不理解,對必要的操作項目過多地干涉、不配合,甚至拒絕,這些消極因素都為醫護人員的正常診治帶來困難和阻撓;另一方面,由于患者家屬往往對醫療期望值過高,當現實與其期望值偏離時,則會加劇焦慮心理,產生不滿情緒,出現不配合治療、不服從管理甚至不尊重醫護人員的過激行為,使溝通無法順利進行,進一步便導致護患糾紛的產生。
2 護患糾紛的處理辦法
2.1 提高護理人員的綜合素質。醫護人員的素質是決定門急診護理質量的基礎。護理管理者要鼓勵護理人員學習,提高專業理論水平和操作技能,并把理論知識運用到護理實踐中去;同時,提高護理人員與患者之間的溝通與交流技巧,從而在實際工作中,在醫患之間建立高效的交流渠道,為有效的診治創造條件;此外,還要注重培養護理人員的職業道德,開展各種形式的思想教育活動,使護士真正樹立以患者為中心的服務思想,當發生護患矛盾時,教育護士如何站在患者的立場去想問題,為護患溝通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礎。
2.2 提高護理人員的法律意識。醫療單位要組織醫護人員與護理人員對相關法律法規經常進行學習和培訓,提高其依法執業、依法行醫的自覺性,要制定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的預案,并能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3 加強護患之間的交流與溝通。護理人員與患者溝通時,應重視信息反饋,注意患者的反應。由于患者在文化水平、專業知識方面存在個體差別,在護患溝通中常發生由于專業術語使用過多而產生概念上誤解或不被理解,影響溝通效果。因此,在進行溝通時,應該多進行換位思考,多從對方的角度考慮問題,只有這樣,患者才能切身感受到關懷,進而配合診斷與治療。
2.4 爭取病人及其家屬配合。要對患者及其家屬進行相關病理知識的教育,使其了解自身疾病的實際情況及存在的風險,使患者及其家屬對患者的實際情況有真實全面的了解,對風險有正確的認識,進而促使患者及其家屬配合診治,為醫護人員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便利條件。
3 結束語
護理糾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護理人員應當充分了解各方面的因素,從而主動采取相應措施預防護患糾紛的產生。同時,在日常的護理中應以病人為中心,一切為病人著想,不斷提高我們的綜合素質和專業技能,建立和諧、良好的護患關系,以新的護理觀為指導,主動、熱情、全面地為病人的健康而努力工作,進而全面降低護患糾紛的發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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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場心臟支架手術中,他的妻子因“事故”而離他而去。
李平怒氣沖沖地找醫院理論。
“我原本對索賠沒報一點希望。”李平說,“可我萬萬沒想到,很快就得到了醫院的4.1萬元賠償。”
這起醫患糾紛之所以能快速得到解決,是因為永川建立了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
調解之困
“噼里啪啦、咚咚鏘……”
2009年5月22日,永川某醫院門口,鑼鼓喧天、鞭炮齊鳴。
一條橫幅出現在眾人眼前:“還我公道、還我生命……”
30多人組成的隊伍,與醫院保安發生沖突,領頭的熊軒哭喊著。
十幾天前,熊軒兒子因咳嗽發熱住院治療,其間病情突然加重,心跳驟停,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由此引發醫患爭議。
永川區副區長許寧聞訊趕往醫院,與熊軒等人進行第十次座談。
“大家先冷靜一下,對于該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有三條路徑……”許寧解釋說。
但是很遺憾,第十次調解還是失敗了。
直到第12次座談,雙方才勉強達成一致。
“馬拉松式的調解,讓我瘦了好幾斤。”許寧說。
這種停尸鬧事的醫療糾紛,僅在2010年,永川就有十起,而一般醫療糾紛則超過100例。
發生醫療糾紛后,患者及家屬一般都直接找醫院扯皮,而不愿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走司法途徑。
“處理醫療糾紛,政府身份十分尷尬,患方認為政府和醫院存在管理關系,是一伙的,所以不太相信政府。”永川區副區長孔萍說,“所以我們急需探索創新一套新的調解機制。”
“第三方”出場
2010年3月,孔萍帶隊抵達四川資陽。
隨行者,有永川區衛生局副局長陳戰及司法局的相關負責人。
此行目的是為了“取經”。
“資陽之行,我們收獲很多,學習他們的經驗,準備創建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陳戰說。
回渝后,永川區衛生局在司法局幫助下,制定了《永川區醫療糾紛預防處置調解試行辦法》、《永川區醫療風險專用基金管理辦法》兩份規范性文件,明確了擔任“第三方調解”的衛生、司法、公安、財政等部門的職責。
萬事俱備只欠東風。
2010年11月22日,永川區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成立。
“醫調會就是依法設立的獨立的醫療糾紛調解機構……”孔萍說,醫調會從體制上與衛生局及醫療衛生單位進行了分離,從根本上保證了調解委員會不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確保調解的公平公正。
醫調會聘用了十名人民調解員,并落實一名法律專業人員和一名醫學專業人員為日常工作人員,其主要職責是受理調解醫療糾紛,防止醫療糾紛激化,引導醫患雙方當事人依法解決糾紛。
“第三方的出現,給劍拔弩張的局面帶來緩沖,為解決醫患糾紛提供了一條新的渠道。”孔萍說。
“我們會主動介入可能或正在發生的糾紛,在醫患雙方都自愿的情況下進行調解。”調解員聶勛放說。
效應初顯
2011年9月9日,醫調會辦公室。
“由院方向患方王麗賠償4.8萬元……”聶勛放宣讀調解協議書。
患方王麗與院方負責人,分別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字――僅僅17天,一起醫患糾紛就得以圓滿解決。
8月23日,王麗到醫院做安環手術,意外發生:醫生操作失誤,致其子宮右側角破口。
“后經檢測,王麗宮腔深度八厘米,探測針探測超過八厘米。事故原因很明確,醫生操作失誤造成。”聶勛放說,“那么,接下來的焦點就在于賠多少。”
“按其他醫院慣例,我們愿意補償一萬元。”院方說。
而按照政策,王麗屬于城鎮戶口,各方面賠償金算下來應比農村戶口多2.5萬元,但王麗并不知道其中的差別――院方一直認定王麗是農村戶口。
醫調會在調解中,發現王麗屬于城鎮戶口,于是指導其提供相關證據,最終得到了相應賠償。“對于王麗來講,她開始并不清楚自己在糾紛過程中哪些政策是可以爭取和運用的,那么醫調會就會盡責對她進行指導。”醫調會法律專家伍健說。
隨著社會法制建設的不斷健全,人民群眾法制意識和維權意識日益增強,近年來監獄系統醫療糾紛也越來越多。而為了減少負面影響,監獄大多以妥協賠償息事寧人。如此一來,監獄醫療糾紛愈演愈烈,給監獄工作帶來了諸多困擾與隱痛。監管醫療活動中的醫患關系是一個特殊的醫患關系,因其主體的法律地位具有復雜性,適用法律也有諸多現實矛盾,因此也一直成為監獄學界和法學界探討的重要課題。為此,筆者試圖從法律的角度剖析監管醫療醫患關系的特征及如何正確適用法律,力求找到解決監管醫療糾紛頻發的突破口,切實維護監獄系統安全與穩定。
一、監獄監管醫療活動中醫患關系的特征
(一)主體具有非對等性
首先,我們看看這一特殊醫患關系的“醫”方。監管醫療活動中的“醫”方是指監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而監獄醫療機構其本質仍然是監獄,醫務人員同時也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監獄人民警察。由于醫療機構與監獄職能上的重合,除同社會醫療機構一樣有完整的醫療體系外,更重要的是有完整的監管體系,向病犯提供的醫療服務也是在對其監禁的情形下不以贏利為目的的國家行為。可見監獄醫療機構并非民法意義上的醫療機構。其次,看看這一特殊醫患關系中的“患”方,即病犯,雖然也是患者,但他們的基本身份仍然是被剝奪了人身自由、部分限制人身權的罪犯。普通患者與醫療機構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表現在二者是消費者與醫療機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關系。而病犯則由國家專項經費免費醫療,由押犯單位依法根據病情分別送監獄系統醫療衛生機構診治,病犯并沒有選擇醫療機構、醫療方式(保外就醫后除外)或拒絕檢查、治療的權利。同時,國家對其強制執行刑罰、強制教育改造的活動也沒有因病滅失。因此,監獄醫療機構與病犯之間是不平等的特殊醫患關系,各自的法律地位是確定的,且不可轉化。
(二)主體權利義務法定且重合
一方面,作為行政主體的監獄及人民警察依法對罪犯實施基本醫療行為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另一方面,《監獄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監獄應當設立醫療機構和生活、衛生設施,建立罪犯生活、衛生制度。”由此可見,對罪犯實施基本醫療行為,保障罪犯生命健康權,也是監獄及其人民警察的法定義務。實際上,主體實體上的權利義務內容是一致的、重合的。也就是說,監獄對確有疾病的服刑人員實施醫療救治,以及服刑人員接受和服從監獄及其人民警察的醫療救治及由此產生的醫療管理活動,均是法定的權利和義務,具有重合的特點。
(三)處理爭議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監管醫療爭議的處理和一般醫患關系的醫療爭議處理不同,一般醫療爭議屬于民事范疇,可通過醫患雙方協商調解、行政復議、醫療鑒定和訴訟等方式解決,主要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而監獄監管醫療爭議的主要途徑是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請行政爭議復查,只有涉嫌違法違紀行為時方可向紀檢監察及檢察機關申訴、控告,因此處理爭議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根據以上特征,顯而易見,監管醫療活動中的醫患關系與一般醫患關系不同,一般醫患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而監管醫療醫患關系屬于司法行政管理關系。因此,適用法律處理監管醫療醫患關系也具有特殊性、復雜性,甚至還涉及法律上的盲區,給監獄醫療機構帶來諸多困惑與壓力。
二、適用法律的現實困惑
(一)知情權問題
按照一般醫患關系,醫療機構應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是尊重知情權的體現,目的也是為了患者知情后同意或選擇其它治療方案,并承擔治療方案產生的風險。現實中,監獄醫療機構若如實告知病犯病情,其負面影響常常難以預料:一是易為抗拒改造、抗拒勞動的罪犯利用,如偽病、詐病;二是受疾病及預后、保外就醫條件、選擇權受限等多種因素影響,可導致罪犯出現拒絕治療、絕食甚至出現抑郁、自殺等極端行為。可是,不如實告知則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56條之規定,構成侵權。所以,監獄醫療機構在落實病犯知情權問題上常常處于兩難境地,大多數監獄醫療機構則為了保障罪犯生命健康權而選擇了真誠溝通,向病犯及其親屬如實告知病情甚至協商治療方案,爭取病犯的配合進行治療,為此也同時選擇了默默承受由此帶來的監管、醫療、安全等風險。
(二)隱私權問題
根據改造罪犯需要,押犯單位往往需要了解病犯病情并復印病歷資料。但是,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查閱、復印病歷資料的人員范圍作了
明確規定:即患者本人或其人、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人、保險機構。“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該患者的病歷。”顯然,押犯單位不具備查閱、復印病歷資格且可能無法得到授權。此外,僅對“因科研、教學需要”,“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給予特許,卻并沒有就公安、司法機關非辦理案件的常規公務需要作出許可規定。此時,如果適用《條例》、《規定》不予提供病歷資料,勢必會影響押犯單位的正常公務需要。如果未經病犯本人授權同意就向押犯單位提供了病歷資料,顯然違反了《規定》的權限,侵犯“患者隱私權”,特別是艾滋病犯的隱私權。為此,監獄醫療機構是否要為此承擔侵權責任?
(三)選擇權問題
按照醫療工作常規要求,醫療機構應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實施診治、檢查等醫療行為,特殊檢查、治療、手術、試驗性臨床醫療等,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但監獄醫療機構的患者是被強制執行刑罰的罪犯,治療風險比一般患者要高,如果病犯,特別是那些隨時有生命危險的危重病犯,拒絕簽署同意書怎么辦?如果對病犯不予診治,顯然違反《監獄法》,可能產生嚴重后果。如果強制診治,顯然違反《條例》、《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以下簡稱《規范》)以及相關配套法規,構成侵權。最關鍵的問題是,醫療行為原本屬于高科技性、高風險性,任何醫療行為都存在風險,如果監獄醫療機構為了救治危重病犯而采取的強制醫療行為發生意外,由誰來承擔責任?
(四)保障問題
罪犯被依法剝奪人身自由,但其作為公民應當享有的健康權益應當受到保障。降低醫患糾紛,提高醫療技術水平、減少誤診率、病亡率乃治本之策。然而,監獄在監管醫療實踐中,仍面臨諸多制約:一是財政保障經費不足。生活經費實際支出尤其是醫療費開支巨大,不少地區的財政撥款不能及時提高,醫療費超支嚴重。關于罪犯納入社會醫療保障體系的問題,也無明確的政策依據,進展緩慢。二是醫療隊伍需不斷充實。以我省為例,按照實際需求和衛生部《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要求測算,監獄醫務人員缺600余人。由于監獄醫療條件較差、待遇相對較低、專業發展受限,醫療機構進人難、留人難,醫療工作正常運行難,加之監獄病源特殊、業務面有限,醫務人員臨床經驗相對缺乏。三是醫療設備硬件不足。絕大部分醫院達不到衛生部關于一級醫院的標準,各級醫院醫療設備不齊,硬件薄弱,大量罪犯需要離監就醫、檢查,在辦理手續轉診過程中,很可能延誤病情。
(五)善后處置問題
病犯死亡后,其親屬一般都毫無例外地會對死因提出疑義,甚至質疑是否存在醫療過失或根本未予治療。按照《條例》第18條規定,“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的 ”應當尸檢。且不說死亡病犯的親屬48小時內(或7天內)能否從天南地北及時趕至押犯地,即使不存在上述問題,病亡犯親屬既不依據《監獄法》向檢察院提出疑義,又不按《條例》規定簽字尸檢,有的還長期對監獄醫療機構糾纏不休,甚至蠱惑媒體大肆炒作。而監獄醫療機構因無權尸檢以辨明(確定)死因、澄清事實而無可奈何。這不僅牽扯大量精力,影響正常醫療秩序和監管安全穩定,還極大地損害了監獄形象。
(六)涉及法律盲區
我國現有醫事法律法規調整的是平等民事主體間的法律關系,而監管醫療醫患關系屬于司法行政管理關系,有關條款對這一特殊醫患關系的調整具有諸多不適應之處,甚至發生沖突和矛盾。縱觀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尚無專門法或者獨立的條款以調整當前監管醫療活動中的醫患關系,有關病犯、監獄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權益保護、責任劃分、風險承擔等方面存在諸多困擾,尚屬法律盲區,迫切期待有關部門健全法律規章,以實現監管醫療工作規范化、科學化。
三、如何適用法律及預防醫療糾紛的對策
解決好監獄系統乃至其它監管單位監管醫療工作中醫患關系法律適用不明、權益保護不力等問題,是個系統工程,必須從健全法律規章、深化體制改革以及加強內部正規化管理等方面著手,多管齊下,標本兼治。
(一)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如何適用法律處理監管醫療醫患關系。由于現行《條例》、《規定》及相關配套法規調整的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系,而監管醫療醫患關系屬于司法行政管理關系,因此不適用于現行醫事法律框架,而應適用《監獄法》、《國家賠償法》。理由如下:1、從調整的對象來看,《監獄法》、《國家賠償法》適用于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機關與行政管理對象的法律關系,監管醫療醫患關系屬性正是司法行政管理關系;2、從法律效力來看,根據“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法理原則,《監獄法》、《國家賠償法》法律效力明顯高于《條例》、《規定》等法規;3、從調整的內容來看,《監獄法》、《國家賠償法》對保障罪犯健康權、監獄人民警察履職要求、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侵權賠償等作了一些規定,雖然不夠全面,但是從總體來看有原則性規定。同時,《監獄法》對罪犯維權的合法途徑和救濟方式作了規定,如規定罪犯有申訴、控告、檢舉等權利以及申訴、控告和檢舉等的方法和程序。因此,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押犯單位因監管安全和病犯醫療需要,無須經病犯同意,就有知情、選擇、同意權。病犯因監獄醫療機構的醫療過失行為導致醫療事故發生、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時,有申述、控告、鑒定、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同時,《條例》、《規定》等法規中除了前述與監獄醫療工作相矛盾的有關患者權益的條款之外,仍然適用于監獄醫療機構的醫療質量管理和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技術鑒定。再者,已頒布實施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同樣適用于規范監獄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醫療質量管理,也是保障病犯醫療安全的科學依據。
(二)在現有管理機制下的預防醫療糾紛的對策。一是明確劃分責任。監獄醫療機構的醫療職能與執法職能的責任劃分應清晰而明確。在監獄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雖然也是警察,但是并不能代替管教民警,管教民警更無法代替醫務人員。因此,醫務人員不應無限承擔執法責任,管教民警也不應對醫療工作承擔無限責任。監獄系統應出臺內部規章,遵循合理、公正、科學的原則,對監獄醫療機構執法與醫療責任的劃分、追究,特別是職能重合時的責任分擔,作出明確規定,促進工作落實。二是提高保障罪犯健康的能力。1、把好罪犯入監體檢入口關。《監獄法》第十七條規定:“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可以暫不收監”。對新入監罪犯體檢要嚴格把關,有效控制因身患嚴重疾病、不宜收監的罪犯入監,避免了罪犯入監后病情加劇死亡以及帶來的善后處置工作。2、把好罪犯預防治療關。罪犯生病及時送治,對因受監內醫院醫療條件限制而無法救治的危重病犯,及時送到條件更好的醫院救治,減少監內病亡率。同時,建立健全罪犯醫療衛生經費動態保障機制,將罪犯納入社會醫療保障范疇,提高罪犯醫療經費保障水平。實施監獄醫院規范化建設,持續開展藥事、護理、檢驗、院內感染等質控工作,進一步改善基層醫院硬件條件,突出監獄總醫院的業務指導和服務職能。完善專 業人員管理機制,加強績效考核,堅持多元激勵,加大地方醫院對口支援和服務力度,提高整體醫療水平。3、暢通罪犯保外就醫出口關。適用好《刑事訴訟法》、《監獄法》,將依法快速辦理保外就醫作為降低罪犯死亡率的重要手段,及時發現符合條件的病犯,在最短時間內啟動保外就醫程序,確保罪犯在監外得到更有效的治療。三是加強內部正規化管理。要規范監獄醫療機構的執業行為,深化院務、獄務公開,增強醫療與執法工作透明度。要加強醫療質量管理,確保醫療安全。要加強病歷的書寫與管理,監獄系統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監獄醫療機構病歷書寫與管理辦法,確保及時、客觀、真實、完整、規范書寫病歷,以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監獄醫療機構要根據監管與醫療的客觀實際,創新舉措,實現改造人與救治人兩不誤、兩促進。四是建立健全糾紛處置工作機制。要建立健全對外糾紛處置機制,特別是病犯病亡善后處置機制,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科學、合理處理各種糾紛,做到不枉不縱。為此,監獄醫療機構可設立法律顧問,或建立醫療糾紛處理工作專門機構,委派專業人員,切實應對醫療糾紛頻發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