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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
__地處漢江上游,川陜渝交界的大巴山北麓,南與重慶市毗鄰,北接漢陰漢濱、東連嵐皋、西與漢中鎮巴接壤。總面積2204平方公里,全縣轄25個鄉鎮,212個村(居)委會,1367個村小組,總人口339281人,全縣農業人口288290人,占總人口數的84%,農村18周歲至60周歲之間的人數(不含在校生)154196人,占總人口數的45%,60歲以上(含60歲)38000人,占總人口數的11%。20__年農民人均純收入2167元。全縣已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人數3750人,占農村適齡人口的2%。
二、農村居民繳費及財政補貼資金測算情況
1、18歲至60歲之間的農村居民,以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繳費基數,費率按10%、15%、20%、25%、30%分別為216.7元、325.1元、433.4元、541.8元、650.1元,根據我縣農民人均純收入和農民生活消費水平,18至45歲年齡段費率按8%、46至59歲年齡段費率按10%比較合適。
2、新型農保財政補貼:我縣農村60歲以上居民人口為38000人,按每人每月給予50元養老補貼,全年共需資金2280萬元;參保人員繳費補貼標準,按我縣20__年農民人均純收入2167元為繳費基數,年繳費額為216.7元,財政給予2%的繳費補貼,每人每年補43.34元,共需補貼668.28萬元,如財政給予2.5%、3%、3.5%、4%的繳費補貼,每人每年補貼分別為54.17元、65.01元、75.85元、86.68元,所需補貼分別為835.35萬元、1002.42萬元、1169.49萬元、1336.57萬元。
以上兩項按照最低標準測算,縣財政全年共需補貼2948.28萬元。
三、存在的問題
通過測算存在以下問題:
1、縣財政對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實施養老保險繳費補貼,以2%的標準按20%的參保率計算,全年需資金133.65萬元,按照我縣財政收入情況,縣財政無力全額承擔。
2、我縣60歲以上的(含60歲)農村居民38000人,如按照政策規定本人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由財政每月補貼50元,需資金2280萬元/年,占我縣20__年財政收入的27%,縣財政更無力承擔。
3、目前我縣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尚未移交,機構、編制、經費等諸多方面制約此項工作的開展。
四、建議
1、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陜政辦發[20__]4號)文件要求,采取重點突破、以點帶面、逐步推進的方法,主要抓好村組干部、外出務工經商農民、失地農民、農村專業大戶、計劃生育獨生子女戶(雙女戶)等重點人群率先參保,逐步向有經濟條件且有參保愿望的農民擴展,不斷擴大農保覆蓋范圍。
2、落實農保人員編制,明確管理和經辦機構性質,統一農保機構名稱,落實工作經費。建議縣級勞動保障部門內設“農村社會保險股”,設置行政編制2-3名;設置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全額事業單位“農村社會保險經辦中心”,編制5-10名。
問:新型農村牧區養老保險的參保范圍是怎樣確定的?
答: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牧區居民,均可在戶籍所在地自愿參保。
問:新型農村牧區養老保險基金如何籌集?
答:新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個人繳費:參加新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牧區居民應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年繳費標準目前設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參保人員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參保人員也可以超過500元的檔次自愿選擇多繳費,多繳多得。
集體補助:有條件的嘎查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嘎查村委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政府補貼: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及領取的基礎養老金給予補貼,分別列入各級財政預算。政府對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對參保人員繳費實行繳費補貼:繳費金額為100元的,補貼標準為30元;繳費金額為200元的,補貼標準為35元;繳費金額為300元的,補貼標準為40元;繳費金額為400元的,補貼標準為45元;繳費金額為500元及其以上的,補貼標準為50元。自治區依據農牧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補貼標準。在上述標準基礎上,盟市、旗縣(市、區)可以根據財力狀況適當提高補貼標準,提高部分的資金由當地政府負擔。對重度殘疾人、農村牧區低保戶,政府按100元的標準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
最低標準的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全額補貼;參保人員繳費補貼以及自治區提高的基礎養老金,由自治區各級財政負擔,其中,自治區財政負擔50%,盟市、旗縣(市、區)負擔50%。自治區補貼依據各盟市財力狀況劃分為三類,對困難地區給予傾斜。
問:如何建立個人賬戶?
答:旗縣(市、區)新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負責為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新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分別記賬。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暫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全部轉移。新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于參保人員年老時的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
問:新型農村牧區養老保險待遇如何支付,
答: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由自治區依據國家規定統一確定并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對年滿70至79周歲的另加1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另加20元。在上款規定標準基礎上,盟市、旗縣(市、區)可以根據財力狀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提高部分的資金由當地政府補貼。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實行的“老”農保存在諸多問題,使得部分農民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積極性有一定負面影響,持觀望態度。由于城鄉之間、區域之間經濟發展還有著較大的差別,不同地方農民人均年純收入差距較大較難測算。許多地方對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其中“集體補助”幾乎不可能。
二、完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1、強化政府責任,明確基本保障
按照構建“以人為本、和諧社會”的理念,政府有承擔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福利需求的積極義務。為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現代政府的一個基本職責。另一方面,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的本質優越性也明確要求社會主義國家政府必須承擔起公民基本福利的責任。黨的十六大提出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十七大提出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因此,在未來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中,政府應該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政策引導、制度建設、資金籌集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當前情況下,政府要在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助的制度建設中承擔主要責任。
2、統籌城鄉發展,建立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
城鄉二元結構的形成有其特定的歷史原因,但是它的存在已經嚴重影響了城鄉社會政治經濟的均衡發展,損害了社會公正的價值理念。城鄉分割的社會保障模式也使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水平存在巨大差距。這種狀況在工業化的起步階段出現固然有客觀的原因,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不能使廣大農民享受現代社會養老保障,已日漸顯得不合理與不公平,這與社會保障制度演變的趨勢也是背道而馳的。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應當將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城鄉統籌作為“統籌城鄉發展”的重要內容,打破社會保障體系城鄉分割的固有格局,實現社會保障制度的城鄉銜接。
3、明確各級財政職責,強化政府主導意識
,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3.31倍。為了改變這種現狀,在財政狀況允許的情況下,政府應加大對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投入,改變目前政府財政在農村社會養老扶持不作為的現狀。為此,應明確各級財政職責,形成良性有序的投入機制。
4、建立多層次全覆蓋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貫徹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加快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維護廣大農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條件,使其老有所養,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必然要求。為確保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障順利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必須同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同農村實際情況相適應,同農民的承受能力相適應。根據不同地區的發展水平,不同人群的農村養老方式,不同區域農村養老保障水平的現狀,來進行分類設計和分步實施。同時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要與其他養老保障措施相配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能完全脫離家庭養老、土地保障和其他保障措施的實際情況,要使之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共同達到保障老年生活的目的。首先要做到基本社會養老保障制度設計的統一。目前,農村養老保險的實質是個人強制性儲蓄,缺乏社會統籌的互助共濟性質。農村養老保險應實行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帳戶相結合的模式,在繳費標準的計算方法、給付辦法等具體的細節設計上要做到盡可能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相互銜接。其次,要做到有序差別。在制度設計上實現統一,并不意味著繳費標準及待遇給付標準的統一。由于現有的城鄉差距較大,在繳費和給付方法上可以實現基本的統一,但在具體的繳費和待遇給付標準設計方面必須跟據地區、城鄉生活水平差異以及個人繳費能力的實際而有所不同。此外,在籌資方式上可以呈現出多樣性。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現實狀況以及政府財力狀況,在籌資主體和方式上可以有所不同,但必須確保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例如:
(1)被征地農民實施“農民個人繳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集體補助+政府土地出讓金”的資金籌集方式;
(2)計劃生育對象(獨生子女戶、二女絕育戶)實施“計劃生育對象個人繳費+計劃生育獎勵資金”的資金籌集方式;
(3)農民工和小城鎮農轉非居民實施“農民個人繳費+單位(企業)繳費+政府補貼”的資金籌集方式;
(4)村居干部實施“干部個人繳費+政府財政補貼”的資金籌集方式;
(5)城郊地區和富裕地方采用“農民個人+地方財政+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的籌集方式;
(6)務農農民采用“農民個人+縣、市、省或中央財政”的籌集方式;
(7)貧困地區困難人群養老保險應以非繳費為主,直接由國家財政為農民建立基本養老保險。
農村低保保障人群根本無能力履行“個人繳費”義務。為了體現“廣覆蓋、保基本”的原則,建議直接由國家財政為農村低保保障人群建立基本養老保險。
5、妥善解決與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續轉移問題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農村居民的流動性日益頻繁,農民選擇參加城鎮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轉換到新農保、返鄉農民工參加新農保等勢所難免。因此,新農保制度與其他社保政策之間必須可以相互接續轉移。一是要預留制度接口,制定與其他社保政策轉換的詳細辦法。在省級范圍內制定統一、規范和切實可行的操作流程,規范轉換、接續的操作辦法,解決不同社保政策間、不同地區間的基金結算問題。二是改進養老保險金的計發辦法,將農村居民在各個不同時期形成的養老保障權益予以歸集。在參保人員達到可以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時,對養老保險權益進行分段累積計算,并在養老金待遇中予以體現。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設,整合各類信息資源,建立五險合一的資源共享數據庫,實施統一的管理。
6、加強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宣傳工作,堅持自愿參保的原則,不要用“參保率”作為考核基層工作的指標
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知識的了解程度、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的態度、對當地政府的信任度及其年齡、文化程度、子女數、所在村的經濟實力等,均會影響其是否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我們應加大宣傳力度,加快試點,讓群眾看到實惠,提高參保積極性。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通知精神,我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繳費補貼結算截止時間延期到6月30日。為確保我縣廣大農民朋友能充分享受到國家新農保政策的實惠,現將幾個繳費政策明確如下:
一、繳了保費才能享受到養老金
我縣1949年1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年滿16周歲不滿59周歲且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村居民,本人必須繳納新農保保費,到年滿60周歲時,才能領取到國家發給的新農保養老金。具體規定如下:
1、1964年11月1日以前出生的,必須從起按年繳費,一直繳到年滿60周歲為止,并且不能中斷繳費。同時,可以往前追補之前的繳費,但補繳年限與以后按年度繳費的年限之和不能超過15年。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2、1964年1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應從達到繳費條件之日起按年繳費,繳費年限不能少于15年,可以超過15年,但不能追補之前的繳費。
二、繳費不會有任何經濟損失
本人繳納的新農保保費、政府的繳費補貼等全額存入本人的繳費存折,并按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逐年計息。如果繳費者在年滿60周歲前死亡,其個人繳費(不含政府補貼)全部退還其家庭。如果繳費者在年滿60周歲以后至71歲零7個月之間死亡、且已領取了新農保養老金,其個人繳費金額減去已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即不包括中央財政支付的55元基礎養老金)的余額也退還其家庭。
三、在規定期限內繳費政府給予補貼
我縣農村居民,在6月30日前繳納的新農保保費,可享受到繳費補貼30元。在12月31日前繳納新農保保費,可享受到的繳費補貼30元。超過上述規定期限繳費,不能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四、繳費越早,繳費年限越長,享受政府補貼越多
從起,只要在規定的繳費期限內繳納了當年保費的,每年都能享受到政府當年的繳費補貼30元。因此,每多繳一年費,就能多得到30元的補貼,到年滿60周歲時,個人賬戶儲存額就越多,其月養老金標準就越高。
五、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以相互對接
關鍵詞:養老保險;現狀;建議
中圖分類號:F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117(2012)02-0097-01
一、吉林省農村養老保險的沿革
吉林省從1986年起就開展了農村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1992年按照民政部《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對農村養老保險進行規范(即“舊農保”),2009年底又按照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對舊農保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即“新農保”)。新農保采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三種籌資渠道相結合的模式,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直接補貼,是繼我國取消農業稅之后又一重大的惠民工程。開展新農保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到現階段的一個必然趨勢,有助于縮小城鄉差別,解決了農村制度化的老有所養問題,維護了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千百年來,農村普遍奉行的是“養兒防老”的“自保險”養老策略。將養老職能由單一家庭轉為由社會補貼,到最終轉移到社會行使,是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所在。
大量的農村勞動力涌向城市,加快了農村人口老齡化的進程,提高了農村的老年撫養比率。因此,農民養老問題已成為吉林省面臨的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吉林省農村新型養老保險的發展現狀
吉林省是個農業大省,全省農村人口約為1236萬,其中60歲及以上人口為135萬左右。2009年12月吉林省開始新農保險試點,到2011年11月底,在試點地區的覆蓋范圍達到88.3%,比國家規定的60%高出28個百分點,已經為39萬符合條件的農村老人發放養老金2.9億元。新農保成績顯著,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具體表現在:
(一)農民的實際收入水平不高和集體經濟支持力度不夠。盡管吉林省糧食產量連年提高,農民家庭人均純收入連年增長,但按可比價格計算,實際收入水平不高。農民的收入用于購買必需的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之后所剩無幾,導致養老保險的支付能力不強。據了解,吉林省的村級收入只有3萬元左右財政的轉移支付,除去用于義務兵優撫、供養“五保”人員和維持運轉外,無力提供新農保的資金補充。(二)自愿參保的“逆向選擇”。逆向選擇是指越是低風險的人群越缺乏參保動力,越是高風險的人群越是踴躍參保。根據2010年5月國家審計署對全國9個新農保試點省份實施情況的調查發現,44歲及以下的中青年參保率只有36.12%,遠低于45歲以上人群的參保率水平。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青年一代的繳費比率低下,在不遠的將來當大量符合養老金申領資格的退休人員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轉而開始領取養老金的時候,我們將面臨巨大的資金壓力。(三)低層次統籌管理的“規模不經濟”。根據國務院規定,當前新農保基金暫時實行縣級管理。這種低層次的資金管理無論在效率上還是規范性上都存在著潛在風險。在效率上,過小規模的資金管理無法獲得規模效應。在規范性上,基層政府部門集農保基金管理與投資運營為一身,擔負著自身的財政壓力,往往會滋生違法亂紀現象,勢必對農民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造成一定的負面后果。(四)新農保基金保值增值難。新農保基金肩負著保值增值的使命。但根據現行規定,它只能用于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不得投資于股票、衍生產品等其他資產。與此相對應的是,最近幾年通脹率一直較高。在這種情況下,缺乏合理的投資工具、采取過分保守的投資策略就會造成農保基金價值的實際縮水,面臨著保值增值難的問題。(五)基礎養老金標準設置的不確定性。根據國務院和吉林省政府的規定,基礎養老金的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進行適時調整。我們認為,調整期限、掛鉤經濟指標這兩個關鍵問題僅僅是一個模糊的政策預期,并沒有通過法規的形式加以確定。同時,按照收入水平調整或按照物價水平調整是兩種截然不同的調整方式,面臨著政策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無疑會影響到農民參與養老保險的熱情。
三、解決問題的政策建議
(一)拓寬農民和集體經濟的增收渠道。發展生產是農民和集體經濟增收的根本途徑。要進一步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擴大農作物特別是經濟作物的種植面積。要加快農村第二、三產業發展和進一步加強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力度,增加農民收入。要從根本上提高農民參與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和支付能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必須大力發展農村集體經濟。要大力興建村辦集體企業,在增加農民收入的基礎上,增加村級集體經濟的收入,進而提高對新農保的支持力度。(二)擴大參保人員范圍。參保人員的廣泛性是新農保政策成敗的關鍵。必須從我國的國情出發,首先要采取鼓勵措施提高農民投保積極性,包括加大宣傳規模,使農民充分認識到新農保的巨大優越性;擴大政府補貼力度,使農民切身體會到參加新農保的好處。其次要借鑒城鎮養老保險的經驗,將繳納養老保險作為長期居住該地的甄別手段之一,與購買首套房優惠等其他政策相掛鉤。(三)將新農保基金在更高層次上進行統一管理。要將新農保基金的管理層次由縣級提升至省級,甚至由中央成立統一的部門進行管理。從效率上來看,數以億計的新農保基金是個龐大的現金及資產池,在交易費用、管理費用上可以獲得巨大的折扣。從規范性上來看,統一的資金管理才會實現征收――管理――使用的“三線分離”,杜絕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最終實現專戶專用、統收統支、保值增值,同時更便于監管機構的監督。(四)采取有效的保值增值措施。要將新農保基金采取組合方式投資保值。有3種比較好的投資方式:一是參與銀行間同業拆借。其收益率高于國債收益率,是一種近乎絕對無風險,又具有較高收益率的資金管理手段。二是進行簡單的資金管理后,以5年或5年以上的期限存入銀行。5年期的利率勢必高于1年期,可以獲得一個遠高于1年期存款的收益率。三是購買5年期或更長期的國債。有相當一部分資金在較長期限內不會被使用,完全可以購買利率更高的5年或更長期國債,以獲得更高的收益率。(五)要將基礎養老金標準與當地農民平均收入或物價水平掛鉤。對于基礎養老金標準,我們建議與農民平均收入或物價水平掛鉤,并規定調整期限(例如每年調整一次)。這對強化農民的政策預期具有重大作用。養老金標準與收入或物價水平掛鉤是社會保險區別于商業保險的一個重要特征。從世界范圍來看,絕大多數的商業保險產品并不提供與物價水平掛鉤的養老保險產品。也就是說,長達數十年的通脹風險只能由商業保險投保人自行承擔。只有由政府提供的社會養老保險能夠著眼于養老金的購買力,因為社會養老保險很大程度上具有社會福利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