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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
加強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及污水處理規范化管理,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以及醫療廢水污染防治設施運轉不正常和不合理排放等意外事故發生,有效地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及廢水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危害。
二、組織領導
為強化衛生計生系統環境網格化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市衛計委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名單附后)。
三、網格劃分及職責
將全市33家醫療衛生機構,按地域分為33個網格,建立并完善三級醫療廢物及廢水監督管理網格。一級網格:市衛計委醫療廢物及廢水網格化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二級網格:市衛計委有關科室;三級網格:全市33家醫療衛生機構。
(一)一級環境監管網格
市衛計委醫療廢物及廢水監管網格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醫療廢物及廢水監督管理網格化工作的指導、培訓和稽查;制定并實施有利于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及污水處理規范化管理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綜合整治;當醫療廢物及醫療污水意外事件發生,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時,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減輕危害;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建立健全醫療廢物及廢水應急機制,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醫療衛生機構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二)二級環境監管網格
衛計委基婦科、疾控科、監督科、醫政科按照職責分工,協調配合、各負其責,制定醫療廢物及廢水監管網格管理工作方案,負責指導各醫療衛生機構三級醫療廢物及廢水監管網格的建立和運行,負責全市各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及醫療廢水處置的監督檢查,認真調查處理上級網格交辦的醫療廢物及廢水環境污染案件,全面履行本級網格監管職責,及時填報網格化環保監管相關信息。
(三)三級環境監管網格
33家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環境保護分級管理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醫療廢物及廢水監管網絡工作方案。12個鎮衛生院和4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加強對轄區內的村衛生室、社區服務站、個體診所醫療廢物及醫療廢水的處置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督促其規范處置醫療廢物及醫療廢水,排查環境事故隱患,制止環境保護違法行為。
四、有關要求
(一)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醫療衛生機構要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確保責任到人、工作到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建立和完善醫療廢物管理后勤部門負責制,臨床科室、后勤科等相關部門具體管理、分工協作。醫療衛生機構各科室主任、護士長為科室的第一責任人。單位感染管理科負責督導檢查。
(二)明確醫療廢物處置專職管理部門。醫療衛生機構要明確醫療廢物處置專職管理部門,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醫療廢物的檢查、評估、監管及規范管理工作。
(三)完善醫療廢物處置相關管理制度。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醫療廢物管理相關的規章制度、工作方案、工作流程、工作職責及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四)明確醫療廢物處置工作流程。醫療衛生機構要明確醫療廢物處置工作流程,按有關規定要嚴格執行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暫存、運送和處置,采取集中回收制度,統一交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集中處置。對沒有實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焚燒、深埋等措施處置。
(五)建立醫療廢物處置工作臺賬。醫療衛生機構要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臺賬,將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包裝、暫存情況納入單位日常管理。
(六)完善醫療廢物處置監管措施。醫療衛生機構感染管理科制定關于醫療廢物處置工作具體監管措施,具體負責醫療廢物處置的督導、檢查、規范管理工作,防止醫療廢物不良事件的發生。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防止醫療廢物處理對環境造成污染,保障人體健康,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及相關環境污染防治管理活動。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負責本市范圍內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活動中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區、縣環境保護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環保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范圍內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活動中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本市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產生申報)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環保部門申報上年度本單位產生醫療廢物的種類和數量。其中,按照本規定可以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的產生單位向市環保局申報;實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產生單位向所在地區、縣環保部門申報。
第五條(收集)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不得將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和本市有關技術規范,設置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對醫療廢物實行分類收集。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在本單位內收集醫療廢物,應當每天不少于一次;對巡回醫療和現場急救等醫療活動中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在醫療活動結束后立即完成收集。
醫療廢物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包裝。其中,病原體培養基、病原體標本、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先行消毒后,再進行包裝。
醫療廢物的包裝,應當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識規定》的要求。
第六條(臨時貯存)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建立醫療廢物臨時貯存點,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
醫療廢物包裝后應當臨時貯存在規定的收集容器內,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存放。其中,化學性醫療廢物的臨時貯存,還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貯存安全要求。
第七條(自行就地處置)
具有下類情形之一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可以按照規定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
(一)專門從事傳染病診治的特殊醫療衛生機構且已建設符合規定的醫療廢物收集處置系統的;
(二)無法通過陸路運輸將醫療廢物運送到集中處置場所的。
自行就地處置的具體要求,由市環保局另行規定。
第八條(集中處置)
除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自行就地處置情形外,其他醫療廢物應當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收運、處置。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由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市環保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合同,并發放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收運要求)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定期到醫療廢物產生單位設置的臨時貯存點收運醫療廢物。其中,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設置的臨時貯存點,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4小時收集一次;其他醫療廢物產生單位設置的臨時貯存點,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48小時收集一次。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不按時收集醫療廢物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向市環保局或者區、縣環保部門報告。
在發生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等特殊情況下,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按照規定設置的臨時貯存點不足以容納產生的醫療廢物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及時通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收運,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增加收運車次,保證醫療廢物的及時收運。
第十條(轉移和交接)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向集中處置單位轉移醫療廢物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填寫轉移聯單。
集中處置單位在接收醫療廢物時,應當對醫療廢物的包裝和標識進行檢查,并對照轉移聯單對所接受醫療廢物進行復核。
經檢查與復核,包裝、標識符合規定且接收的醫療廢物與轉移聯單所載事項相符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在轉移聯單上簽字。發現包裝、標識不符合規定或者接收的醫療廢物與轉移聯單所載事項不符的,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要求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及時更正,拒不更正的,應當向所在地區、縣環保部門報告,區、縣環保部門應當立即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中轉站)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可以根據醫療廢物運輸需要,設置醫療廢物中轉站。醫療廢物中轉站的設置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疾病防治的要求,并按照規定辦理環保、衛生等有關手續。
醫療廢物在中轉站應當密閉貯存,其貯存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第十二條(運輸要求)
運輸醫療廢物應當使用專用密閉車輛,專用密閉車輛應當符合《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的規定,并設置警示標識。
醫療廢物運輸車輛應當安裝車輛定位裝置,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醫療廢物在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遺撒、滲漏。其中,運輸化學性醫療廢物的,還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處置要求)
醫療廢物處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標準和規范。
醫療廢物經焚燒處置后產生的最終殘余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處置規范進行處理。
處置醫療廢物過程中排放的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并實施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
第十四條(處置設施運行管理)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制訂醫療廢物處置管理規程,確保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和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合同的規定,配置醫療廢物處置備用設施、設備,確保處置設施、設備在檢修、故障排除期間以及緊急情況下保持不間斷運行。
第十五條(處置臺帳)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建立醫療廢物處置記錄臺帳,并按照規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環保局申報上年度處置的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數量、污染物排放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運行管理等情況。
第十六條(處置費用)
實行集中處置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向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支付醫療廢物處理費。處理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環保局、市衛生局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信息管理)
市環保局應當建立相應的醫療廢物管理信息系統,接受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集中處置單位的有關信息,實施實時監管。
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轉移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電子聯單,建立相應的管理信息系統,接入市環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統,并確保管理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鼓勵其他醫療廢物產生單位轉移醫療廢物使用電子聯單。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以下醫療廢物處置管理信息系統,接入市環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統,并確保管理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
(一)醫療廢物運輸車輛的定位系統;
(二)醫療廢物轉運的識別記載系統;
(三)處置作業區域電子監控系統;
(四)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在線監測系統。
第十八條(集中處置單位提前停止處置活動的規定)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規定的經營期限內,不得擅自停止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相關的活動。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終止履行處置合同的,應當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市環保局。
市環保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擅自停止處置活動時,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集中處置醫療廢物。
第十九條(事故管理)
市環保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療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醫療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并按照下列規定報送環保部門備案:
(一)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向市環保局備案;
(二)其他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向所在地區、縣環保部門備案。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減輕事故危害。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或者處置單位應當對致病人員提供現場救援和醫療救護,并立即向事故所在地區、縣政府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機構以及環保部門、衛生部門報告。應急聯動機構、環保部門、衛生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組織救援。
第二十條(監督檢查)
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的現場監督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管理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一條(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環保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醫療廢物運輸車輛未按規定安裝定位裝置,或者定位裝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按規定配置必要的備用設施、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未按規定建立電子聯單管理信息系統,或者未將該系統接入市環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統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按規定建立醫療廢物處置管理信息系統,或者未將該系統接入市環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統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條為規范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危害,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管理。
第三條衛生部對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第二章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職責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并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及發生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內容包括:
(一)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各產生地點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的產生地點、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制度及從產生地點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要求;
(三)醫療廢物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運送及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有關交接、登記的規定;
(四)醫療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
第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置負責醫療廢物管理的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二)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工作;
(三)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培訓工作;
(五)負責有關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資料的管理;
(六)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它問題。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并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月匯總逐級上報至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匯總后報衛生部。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2小時內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6小時內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6小時內向衛生部報告。
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所需要的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和緊急處理知識等,制定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分類收集、運送與暫時貯存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分類收集醫療廢物:
(一)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置于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的包裝物或者容器內;
(二)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或者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
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藥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當在標簽上注明;
(四)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五)化學性廢物中批量的廢化學試劑、廢消毒劑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體溫計、血壓計等醫療器具報廢時,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七)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處理,然后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八)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九)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并及時密封;
(十)放入包裝物或者容器內的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產生地點應當有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的示意圖或者文字說明。
第十三條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者容器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
第十四條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增加一層包裝。
第十五條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容器外表面應當有警示標識,在每個包裝物、容器上應當系中文標簽,中文標簽的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及需要的特別說明等。
第十六條運送人員每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點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送至內部指定的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七條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前,應當檢查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標識、標簽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將不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八條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時,應當防止造成包裝物或容器破損和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和擴散,并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
第十九條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易于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
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后,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第二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建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方便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工具、車輛的出入;
(二)有嚴密的封閉措施,設專(兼)職人員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
(三)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滲漏和雨水沖刷;
(五)易于清潔和消毒;
(六)避免陽光直射;
(七)設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第二十二條暫時貯存病理性廢物,應當具備低溫貯存或者防腐條件。
第二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醫療廢物交由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依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填寫和保存轉移聯單。
第二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條醫療廢物轉交出去后,應當對暫時貯存地點、設施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
第二十六條禁止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暫時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其它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地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應當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一)確定流失、泄漏、擴散的醫療廢物的類別、數量、發生時間、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二)組織有關人員盡快按照應急方案,對發生醫療廢物泄漏、擴散的現場進行處理;
(三)對被醫療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盡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其它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四)采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置,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五)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污染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進行消毒;
(六)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衛生安全防護后進行工作。
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
第四章人員培訓和職業安全防護
第二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本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全體工作人員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認識。對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條醫療廢物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熟悉本機構制定的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項工作要求;
(二)掌握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的正確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醫療廢物分類中的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安全防護等知識;
(四)掌握在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處置過程中預防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的措施及發生后的處理措施;
(五)掌握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情況時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接觸醫療廢物種類及風險大小的不同,采取適宜、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和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三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時,應當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并及時報告機構內的相關部門。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所轄區域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條對醫療衛生機構監督檢查和抽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及落實情況;
(二)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的工作狀況;
(三)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登記資料和記錄;
(四)醫療廢物管理工作中,相關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
(五)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上報及調查處理情況;
(六)進行現場衛生學監測。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七條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對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等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四)未對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五)未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地點、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內丟棄醫療廢物和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三)未按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四)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的,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處罰。
第四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進一步改善我市環境質量,推進我市生態文明建設,依據國家、省、市環境保護法律和法規,按照《*市2010年環境保護重點工作實施方案》的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生態文明建設為先導,以污染減排為主線,以大氣和水污染治理為重點,著力實施以“洗城凈天”和“清流凈水”為主要內容的“碧水藍天”行動計劃,扎實開展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管理年活動,確保全市環境質量明顯改善,為構建和諧生態*奠定環境基礎。
二、主要工作目標
----全市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排放量總量在2005年的基礎上削減25.7%,控制在10710噸以內;二氧化硫排放量總量在2005年的基礎上削減35.9%,控制在4173噸以內。圓滿完成我市“十一五”污染減排目標。
----我市市區環境空氣質量優良天數力爭達到318天;大氣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值控制在0.093mg/m3以下;降塵量力爭低于21噸/平方公里·月,降塵量年均值比2009年下降6%。
----西泄洪渠出境斷面化學需氧量濃度控制在130毫克/升以內;城區集中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在96%以上;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90%以上。
----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控制在60分貝以內;交通干線噪聲平均值控制在70分貝以內。
----市區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0%以上;工業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得到安全處置。
三、重點工作任務
(一)大氣環境整治
圍繞“碧水藍天”行動計劃,在鞏固2009年“洗城凈天”全民大會戰成果的基礎上,拓展活動的時間和范圍,在全市實施貫穿全年的“洗城凈天”工程,充分調動各部門、各單位和社會各界的力量,群策群力,確保空氣質量達到國家二級標準。
1.市環保局牽頭,各鄉鎮、建設局配合,按照“雙三十”承諾目標要求,完成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煙粉塵的減排任務。
2.市環保局牽頭,有關鄉鎮配合,6月底前完成轄區內水泥、瀝青混凝土攪拌站綜合治理工作。
3.市環保局牽頭,有關鄉鎮配合,按照《*市大氣污染控制示范區專項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對轄區內大氣監測點位周邊4平方公里區域繼續開展專項治理。
4.市環保局牽頭,有關鄉鎮配合3月底前完成轄區內所有水泥粉磨企業的綜合治理工作。
5.市環保局牽頭,有關鄉鎮配合,加強煙塵和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對燃煤電廠在用燃煤鍋爐、10噸以上鍋爐和年燃煤量5000噸以上的窯爐進行脫硫除塵治理,20噸以上(含20噸)鍋爐安裝煙塵和二氧化硫自動監測設施,并與*市環保局聯網。
6.市環保局牽頭,有關鄉鎮配合,開展石環公路兩側違法企業環境整治行動,徹底取締小化工、洗浴燃煤小鍋爐。
7.市工促局牽頭,環保局配合,2010年推廣使用優質低硫煤25萬噸。
8.市政府辦牽頭,環保局、建設局、城管局、交通局、公用事業局、教育局、各鄉鎮具體負責實施,加強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垃圾無積存;道路、庭院、樓房、車身、樹葉無塵土;工地圍擋、拆遷灑水、砂土覆蓋、物料棚化、路面硬化、路邊綠化和學校操場綠化分別達到100%”的工作標準,進一步開展垃圾清除、道路清洗、工地抑塵、庭院保潔工作。
9.市環保局牽頭,交通局、城管局、建設局、公用事業局配合繼續實施空氣質量預警調控應急方案。
10.市秸稈辦牽頭,有關部門、各鄉鎮配合,嚴格落實秸稈禁燒各項制度,力爭在夏秋兩季不著一把火,不冒一股煙。
11.市公安局牽頭,環保局配合,繼續開展機動車尾氣治理。所有參加安全技術檢驗的車輛必須先進行排氣污染檢測,符合排放標準的由環保部門發放機動車排氣達標標志,排氣不合格的,公安局對車輛不予年檢。
(二)水環境整治
圍繞“碧水藍天”行動計劃,大力實施以“水源地保護與管理、排污企業監管、污水處理廠建設與管理”為主要內容的“清流凈水”工程,確保水環境質量進一步改善。
1.市環保局牽頭,建設局、有關鄉鎮配合,按照“雙三十”承諾目標要求,完成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的減排任務。
2.市環保局牽頭,有關鄉鎮負責實施,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設立直接排污口。
3.市環保局牽頭,畜牧局配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6月底前在水源地保護區內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并進行嚴格環境監管。
4.市環保局牽頭,有關鄉鎮配合,確保排水單位入河排污口水質COD濃度控制在130毫克/升以內;對直接排入河流水質COD濃度超過130毫克/升的企業,責令停產治理。
5.市環保局牽頭,各鄉鎮配合,按照“園區向城鎮集中,企業向園區集中”的原則,新建化工、制藥、印染、制革、釀造、制漿造紙及涉及重金屬排放等水污染較重的建設項目,必須進入已進行規劃環評的工業集中區。
6.市環保局負責,按照*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企業廢水排放管理意見》,進一步規范企業廢水無組織排放行為。
7.市建設局負責,強力推進污水處理廠建設及運行管理工作,確保已經投入運行的污水處理廠達到國家《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一級標準,進水口、出水口COD自動監控裝置正常運行;污水處理廠于年底前全部完成中控室建設。
8.市環保局負責,全面整治制漿造紙企業。按照省政府要求,全市所有廢水未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制漿造紙企業,廢水排放執行《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8)特別排放限值,達不到標準的一律停產治理。
(三)固體廢物污染防治
1.市環保局牽頭,交通局、工商局、安監局配合,進一步規范危險廢物管理工作,加強對危險物產生、經營、儲運和處置企業的監管。加強對危險廢物產生、收集、運輸、利用、存放、處置各個環節的全過程的管理。
2.市衛生局負責,加大對醫療單位廢物處理、處置的監管力度。各醫院的醫療廢物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3.市城管局負責,加強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實現建成區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100%。
4.市環保局牽頭,獲鹿鎮配合,進一步規范峽石溝垃圾衛生填埋場運行管理,規范排污口并安裝COD自動監測儀,同時與市環保局聯網,確保3月底前垃圾滲濾液排放達到國家《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物控制標準》要求。
5.市環保局牽頭,有關鄉鎮配合,對拆除機立窯中的廢舊、閑置放射源按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處置廢舊、閑置放射源。
(四)噪聲污染防治
1.市環保局負責,加強對城區夜間建筑施工的管理,加大建筑施工噪聲違法行為查處力度。
2.市公安局負責,加強社會生活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的管理。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時期,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產生噪聲污染活動。
(五)生態環境建設
1.市環保局牽頭,建設局配合,按照生態市建設規劃要求,全面啟動生態市的建設,山尹村鎮、寺家莊鎮、白*鄉、黃壁莊鎮、上寨鄉年內完成小城鎮環境保護規劃編制工作。
2.市環保局牽頭,有關鄉鎮配合,3月底前完成北故城村、東焦東隊環境綜合整治示范村建設。加強農村環境保護教育,扎實推進環境宣傳教育“十百千”試點工程。開展綠色信貸工作。
3.市農業局牽頭,環保局配合,加強農村土地面源污染監管,開展測土配方施肥工作。
4.市環保局牽頭,各鄉鎮、有關部門配合,結合環保專項行動,加強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情況的執法檢查,推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治理。
5.市環保局牽頭,畜牧局、有關鄉鎮配合,積極推廣生態養豬經驗,建設3至5個生態養豬示范點。
6.市環保局牽頭,畜牧局、商務局,工商局配合,加強對牲畜屠宰行業污染治理及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和管理,防止屠宰行業污染。
7.環保局牽頭,大河鎮負責落實,積極推進生態示范區、環境優美城鎮創建活動。曲寨村10月底前完成國家級生態村創建工作。
8.市環保局牽頭,文明辦、教育局、建設局、旅游局、衛生局配合,繼續抓好綠色創建工作,年內創建5家縣級“五綠”單位。
9.市林業局負責,10月底前,完成上級下達的森林覆蓋率凈增量目標任務。
10.市國土局負責,積極開展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新建和改、擴建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編制與保證金繳納率達到80%,生產礦山達到50%。
11.市國土局、林業局牽頭,有關鄉鎮負責,加快對西部山區的生態恢復工作,國土局負責山體的生態恢復工作,林業局負責對山區的植樹和綠化工作,有關鄉鎮負責山區生態恢復工作的協調和具體落實。
(六)環境監管與能力建設
1.市環保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應急機構,提高環境應急監測和處置能力。
2.市環保局負責,加強建設項目審批和管理。嚴把建設項目環評審批關;加強建設項目后期監督管理,對違反“三同時”的建設項目堅決依法進行處罰;加強放射源安全管理,確保輻射環境安全。
3.市環保局牽頭,監察局、安監局、供電局、工商局、發改局、司法局、建設局配合,繼續開展環保專項行動,著力解決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危害身體健康的環境熱點、難點問題。繼續開展重金屬和“兩高一資”等行業的專項檢查。
4.市環保局負責,加大排污費征收力度,確保排污費依法足額征收。
5.市環保局牽頭,局配合,加強環境處置力度,調解處理好重點案件、突發事件、跨區域污染案件等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案件接轉率100%,辦結率100%,反饋率100%,群眾滿意率90%以上。
6、市環保局負責,繼續開展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7.市環保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完成《*市“十二五”環境保護規劃》編制工作。
四、保證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加強調度指揮,定期召開例會研究解決階段性重大問題,指導工作的開展。各鄉鎮、各部門要將環保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部置,狠抓落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每一項環保重點工作深入推進。
(二)嚴格檢查考核。繼續將環保工作完成情況作為對各鄉鎮、各部門年度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市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監察局、政府督查室等部門,采取明查和暗查相結合的方法對各有關單位的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對重要環境問題要掛牌跟蹤督辦,到期要帳。對達不到任務要求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對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對工作懈怠、拖沓致使任務完不成的,要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行政領導責任,因失職、瀆職造成惡劣影響的,要依法處理。
1.醫院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細則》及《醫院感染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醫院感染管理是院長重要的職責,是醫院質量與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組織部分;醫院成立院內感染控制委員會,全面領導院內感染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院內感染監控網,以醫院住院病人和工作人員為監測對象,統計住院病人感染率。
3.院感科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科病房及重點科室工作,做空氣、物體表面、工作人員手的微生物監測,督促檢查預防院內感染工作。
4.醫院要制定和實施醫院感染管理與監控方案、對策、措施、效果評價和登記報告制度,確定臨床預防和降低醫院感染的重點管理項目,并作為醫院質量管理的重要內容,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核查。
5.把對醫務人員的消毒、隔離技術操作定期考核與醫院感染管理指標的完成情況,納入定期科室醫療質量管理與考核的范圍,并定期向醫務人員與管理部門通報。
6.建立醫院感染控制的在職教育制度,定期對醫院職工進行預防醫院感染的宣傳與教育。
7.醫院須規范消毒、滅菌、隔離與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消毒隔離工作制度,要加強感染性疾病科、口腔科、手術室、重癥監護室、新生兒病房、產房、內窺鏡室、血液透析室、導管室、臨床檢驗部門和消毒供應室等重點部門的醫院感染管理與監測工作。
8.執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提高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水平。制定和完善醫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施細則,堅持抗菌藥物分級使用。開展臨床用藥監控,實施抗菌藥物用量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對過度使用抗菌藥物的行為及時予以干預。
9.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的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有效管理,并有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二)醫院感染監測管理制度
1.醫院感染管理辦公室必須對病人開展醫院感染監測,以掌握本院醫院感染發病率、多發部位、多發科室、高危因素、病原體特點及耐藥性等,為醫院感染控制提供科學依據。
2.醫院感染管理辦公室應采取前瞻性監測方法進行全面綜合性監測。每月對監測資料進行匯總、分析,每季度向院長、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書面匯報和反饋。
3.每年對監測資料進行評估,開展醫院感染的漏報調查,調查樣本量應不少于每年監測人數的10%,漏報率低于20%。
4.對醫院感染病原體分布及其抗感染藥物的敏感性進行監測。
5.有條件的醫院可開展目標性監測。監測目標應根據本院的特點、醫院感染的重點和難點決定。
6.對重點部位醫院感染(呼吸機相關性肺炎、留置導尿管所致尿路感染、血管內導管所致血行感染、手術部位感染)制定監控指標。
7.消毒滅菌效果的監測
醫院必須對消毒、滅菌效果定期進行監測。滅菌效果合格率必須達到100%,不合格物品不得進入臨床使用部門。監測方法執行《醫院消毒技術規范》。進入人體無菌組織、器官或接觸破損皮膚、黏膜的醫療用品和接觸皮膚、黏膜的醫療用品,應符合《醫院消毒衛生標準》
8.環境衛生學的監測
環境衛生學監測:包括對空氣、物體表面和醫護人員手的監測。手術室、重癥監護病房、產房、母嬰室、新生兒病房、骨髓移植病房、血液病房、血液透析室、供應室無菌區、治療室、換藥室等重點部門進行環境衛生學監測。當有醫院感染流行,懷疑與醫院環境衛生學因素有關時,應及時進行監測。監測方法按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符合國家規定。
(三)醫院感染的消毒隔離制度
1.醫務人員必須遵守消毒滅菌原則,進入人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滅菌;接觸皮膚粘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須消毒。用過的醫療器材和物品,應先去污染,徹底清洗干凈,再消毒或滅菌;其中感染癥病人用過的醫療器材和物品,應先消毒,徹底清洗干凈,再消毒或滅菌。所有醫療器械在檢修前應先經消毒或滅菌處理。
2.根據物品的性能選用物理或化學方法進行消毒滅菌。耐熱、耐濕物品滅菌首選物理滅菌法;手術器械及物品、各種穿刺針、注射器等首選壓力蒸氣滅菌;油、粉、膏等首選干熱滅菌。不耐熱物品如各種導管、精密儀器、人工移植物等可選用化學滅菌法,如環氧乙烷滅菌等,內窺鏡可選用環氧乙烷滅菌或2%戊二醛浸泡滅菌。消毒首選物理方法,不能用物理方法消毒的方可選化學方法。
3.化學滅菌或消毒,可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選擇滅菌、高效、中效、低效消毒劑。使用化學消毒劑必須了解消毒劑的性能、作用、使用方法、影響滅菌或消毒效果的因素等,配制時注意有效濃度,并按要求進行監測。更換滅菌劑時,必須對用于浸泡滅菌物品的容器進行滅菌處理。
4.病人使用的吸氧裝置、霧化吸入器、氧氣濕化瓶、呼吸機面罩、管路和嬰兒溫箱等要一人一用一消毒,用畢終末消毒并干燥保存于消毒物品柜內。濕化瓶應為滅菌水,每日更換或消毒。呼吸機的螺紋管、濕化器、接頭、活瓣通氣筏等可拆卸部分應定期更換消毒。
5.手部皮膚的清潔和消毒執行衛生部《消毒技術規范》(2002年版)。
6.地面的清潔與消毒:地面應濕式清掃,保持清潔;當有血跡、糞便、體液等污染時,應即時以含氯消毒劑消毒,消毒劑濃度按要求配制。拖洗工具應有不同使用區域的標識,使用后應先消毒、洗凈、再晾干。
7.醫院應在實施標準預防的基礎上,根據不同情況,對感染病人采取相應隔離措施。
(四)消毒藥械管理制度
1.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負責全院使用的消毒、滅菌藥械的監督管理
2.醫院感染管理科(辦公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擬購入的消毒、滅菌藥械的資質進行審核,并具體負責醫院消毒、滅菌藥械的購入、存儲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3.醫院感染管理科負責對消毒、滅菌藥械使用效果進行抽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匯報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并提出改進措施。
4.采購部門應根據臨床需要和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的對審核意見進行采購,按國家規定查驗所需證件,監督進貨質量。
5.醫院必須建立消毒、滅菌藥械的采購和出入庫登記制度并由專人負責。
6.醫院自配消毒藥時,應建立消毒劑使用登記冊,登記配制濃度、配制日期、有效日期、操作人姓名等內容,并嚴格按照無菌技術操作程序和所需濃度配制。
7.醫院使用消毒器械時也應建立使用登記冊,登記消毒對象、消毒時間、操作者和定期消毒效果的監測結果以備查驗。
8.使用部門應嚴格按照消毒、滅菌藥械的使用范圍、方法、注意事項;掌握消毒、滅菌藥械的使用濃度、配制方法、消毒對象、更換時間、影響因素等,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醫院感染管理科。
9.禁止醫院使用過期、淘汰、無合格證明的消毒、滅菌藥械。
(五)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用品管理制度
1.醫院所用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用品必須統一采購,臨床科室不得自行購入和試用。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用品只能一次性使用。
2.醫院感染管理辦公室認真履行對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用品的采購管理、臨床應用和回收處理的監督檢查職責。
3.醫院采購的一次性無菌醫療用品的三證復印件應在醫院感染管理辦公室備案,即《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建立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用品的采購登記制度。
4.在采購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用品時,必須進行驗收,除訂貨合同、發貨地點及貨款匯寄帳號應與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相一致,查驗每箱(包)產品的檢驗合格證,內外包裝應完好無損,包裝標識應符合國家標準,進口產品應有中文標識。
5.醫院設置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用品庫房,建立出入庫登記制度,按失效期的先后存放于陰涼干燥、通風良好的物架上,禁止與其它物品混放,不得將標識不清、包裝破損、失效、霉變的產品發放到臨床使用。
6.臨床使用一次性無菌醫療用品前應認真檢查,若發現包裝標識不符合標準,包裝有破損、過效期和產品有無不潔等不得使用;若使用中發生熱原反應、感染或其它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規定詳細記錄現場情況,必須及時留取樣本送檢,均應及時報告醫院感染管理辦公室。
7.醫院發現不合格產品或質量可疑產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自行作退、換貨處理。
8.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用品使用后,按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處置。
9.對骨科內固定器材、心臟起搏器、血管內導管、支架等植入性或介入性的醫療器械,必須建立詳細的使用記錄。記錄必要的產品跟蹤信息,使產品具有可追溯性。器材條形碼應貼在病歷上。
(六)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1.醫院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的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嚴格的管理,未經消毒或無害化處理,不得排放、清淘或作農肥。
2.醫院必須設置污水、污泥處理裝置,并有專人負責。
3.污水處理人員必須經過崗前培訓,正確掌握有關衛生知識及設備操作技術。
4.處理后的污水、污泥應符合國家《醫院污水排放標準》,并定期檢測。
5.化學毒性廢物的管理遵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執行。放射性廢物的管理遵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執行。
(七)醫院感染的分級防護管理制度
1.根據衛生部《醫院感染管理規范》及《消毒技術規范》制定以下內容:
1.1工作人員上崗著裝符合要求(工作帽、白衣,必要時戴口罩、手套、隔離褲、隔離鞋、防護鏡、防護面罩)。
1.2工作人員的發生醫院感染事件以及銳器傷、化學燒傷及時報告醫院感染管理辦公室應立即報告醫院感染管理辦公室。
1.3在進行消毒工作時工作人員應采取自我防護措施,防止因消毒操作不當可能造成的人身傷害。
2.各類人員均應嚴格執行醫院感染管理制度,做好個人防護和公共環境的保護,完成操作或離開工作區域時應及時摘手套,嚴禁工作人員穿工作服進入食堂、宿舍和醫院外環境。
3.醫院感染實行分級防護的原則
3.1基本防護
適用對象:在醫院傳染病區、發熱門(急)診以外的從事診療工作的醫護技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