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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費醫療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費醫療管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費醫療管理制度,根據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于全國各級人民政府、黨派、團體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預防的指示》和近幾年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新的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費醫療制度是國家為保障國家工作人員身體健康而實行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國家通過醫療衛生部門向享受人員提供制度規定范圍內的免費醫療預防。
第三條 公費醫療制度的實施應貫徹積極防病,保證基本醫療,克服浪費的原則,由各級公費醫療管理部門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承擔公費醫療任務的醫療機構,要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發揚救死扶傷的革命人道主義精神,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積極做好疾病預防工作,堅持醫療原則,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合理檢查,合理收費,保證公費醫療制度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 享受公費醫療的個人及其所屬單位,都有義務遵守各級公費醫療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要切實加強對享受人員的思想教育,糾正和抵制不正之風。各級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不得利用職權搞特殊化。
第二章 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范圍
第六條 屬于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人員:
一、各級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由國家預算內開支工資的、在編制的工作人員。
凡經費自理或實行差額補助的各級各類學會、協會、研究會、基金會的工作人員不享受公費醫療。
二、各級文化、教育、科學、衛生、體育、經濟建設等事業單位由國家預算內開支工資的、在編制的工作人員。
凡實行差額預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醫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單位的臨時工、季節工、學校的兼職代課教員不享受公費醫療。
三、在國家預算內開支工資的、屬于國家編制的基層工商、稅務人員。
四、中華全國總工會、各級地方工會、產業工會在編的脫產人員,以及由縣或城區以上工會領導機關舉辦、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在編制的工作人員。
凡工會舉辦的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季節工、兼職代課教員,以及在財務上實行差額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會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享受公費醫療。
五、屬于享受公費醫療單位的,經批準因病長期休養的編外人員,長期供養和待分配的超編制人員。
六、受長期撫恤的在鄉二等乙級以上革命殘廢軍人和殘廢軍人教養院、榮軍院的革命殘廢軍人。
七、屬于享受公費醫療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在軍隊工作沒有軍籍的退休職工。
八、不享受公費醫療的行政事業單位的職工符合國務院退休辦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門發放退休金的人員。
九、國家正式核準設置的普通高等學校(不含軍事院校)計劃內招收的普通本專科在校學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養、自費、干部專修科學生)和經批準因病休學1年保留學籍的學生,以及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1年以內者。
十、享受公費醫療的科研單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費醫療單位招收的在編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勞保福利實行統籌辦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中央和國務院規定享受公費醫療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 公費醫療經費開支范圍
第七條 公費醫療經費開支范圍。凡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人員的下列費用可以全部或部分在公費醫療經費中報銷,具體報銷比例由各地合理確定。
一、享受公費醫療人員,在指定醫療單位就診的醫藥費(含床位費、檢查費、藥品費、治療費、手術費等)。
二、因急癥不能赴指定醫療單位就診,在就近醫療單位(國家、集體)就診的醫藥費。
三、因公外出或假期探親,在當地醫療單位(國家、集體)就診的醫藥費。
四、因手術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復期,進行短期療養或康復治療的,經原治療單位建議,所在單位同意,公費醫療主管部門批準的醫藥費;非手術或非危重病恢復期進行療養或康復醫療,經指定醫院建議,所在單位同意,公費醫療主管部門批準的藥品費。
五、因原治療單位沒有的藥品,必須外購(指到國家醫藥商店或其他醫療單位)并附醫院證明的藥品費。
六、根據規定轉外地醫療單位(國家、集體)治療的醫藥費。
七、計劃生育手術的醫藥費。
八、因病情需要,經治療單位出具證明安裝的進口人工器官,不超過國產最高價格部分的費用。
九、因病情需要,進行器官移植,按公費醫療、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應由公費醫療負擔的費用。
十、因公負傷、致殘的醫藥費用。
十一、用于危重病搶救或治療公傷所必須的貴重、滋補藥品(含血液制品)的費用。
第八條 自費范圍。除第七條規定的開支范圍以外的費用,由患者自理。舉例如下:
一、各種不屬于公費醫療報銷的自費藥品,異型包裝藥品,未經批準的外購藥品。
二、掛號費、出診費、伙食費、特別營養費、住院陪護費、特護費、嬰兒費、保溫箱費、產婦衛生費、押瓶費、中藥煎藥費(包括藥引子費)、取暖費、空調費、電話費、電爐費;病房內的電視費、電冰箱費等。
三、醫療咨詢費、醫療保險費(指醫療期間加收的保險費)、優質優價(指醫院開設的特診)費、氣功費(不含氣功治療費)。
四、非公費醫療管理部門組織的各種體檢、預防服藥、接種,不育癥的檢查、治療費。
五、各種整容、矯形、健美的手術、治療處置、藥品等費用以及使用矯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費用。
六、就醫路費、急救車費、會診費及會診交通費。
七、各類會議的醫藥費。
八、各種磁療用品費。
九、未經指定醫療單位介紹或公費醫療機構批準,自找醫療單位或醫師診治的醫藥費。
十、未經公費醫療管理機構同意自去療養、康復、休養的醫藥費用。
十一、由于打架、斗毆、酗酒、交通肇事、醫療事故等造成傷殘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十二、出國探親、考察、進修、講學期間發生的醫藥費用。
十三、其他由當地公費醫療管理部門規定不應在公費醫療經費中報銷的費用。
第四章 公費醫療管理
第九條 要建立健全公費醫療網點,指定公費醫療醫院,定點就醫。定點醫院的確定應由公費醫療管理機構和享受單位商定。有條件的定點醫院可設置公費醫療診室或指定專職醫生。
第十條 單位醫務室要建立職工健康檔案,并積極開展醫療預防宣傳。
第十一條 各級醫療單位要完善會診、轉診制度。對疑難重癥,其治療單位應組織醫生會診;本院無條件治療,必須轉診的,經科主任批準,提出轉診治療的建議。凡需轉外地治療的人員,應持指定醫院病情摘要,轉診證明及所在單位介紹信,經公費醫療主管部門批準,方可轉診。凡轉到外省治療的,須經省(市)的公費醫療管理部門或衛生廳(局)審查批準,并事先與轉往的醫院聯系妥當,取得同意后,方能轉院治療。
第十二條 住療養院和康復醫院,應經原治療單位、接收治療單位、所在單位同意,并由公費醫療主管部門批準。住療養院或康復醫療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如病情需要延長療程,應持上述3方證明,報公費醫療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醫療單位要切實加強藥品管理。除小賣部外,不得經營、銷售營養、滋補藥品和藥品以外的其他商品。醫務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要嚴格執行公費醫療開支范圍、藥品限量的規定和用藥規范。對違反規定,濫用藥品,擴大開支范圍造成消費的,按本辦法第三十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醫務人員要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努力學習醫療技術,改善服務態度,提高醫療質量,堅持醫療原則,自覺糾正和抵制不正之風,模范遵守和執行公費醫療制度規定。
第五章 公費醫療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由政府負責人以及衛生、財政、組織、人事、醫藥、工會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以衛生部門為主,統一領導各級公費醫療工作,并設置辦事機構,配備相應編制的專職管理人員。公費醫療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公費醫療的政策、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對本地區公費醫療工作的計劃、預測、組織協調、統計、調研等實施管理。
三、對本級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單位和人員的范圍及資格的審核。
四、負責本級公費醫療經費預算的編制和經費的管理使用,并向主管部門編報公費醫療經費決算。
五、對下級公費醫療管理工作的檢查、指導。
六、公費醫療政策的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承擔公費醫療任務的各醫療單位,應設立公費醫療管理機構,其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公費醫療制度、規定。
二、組織、領導醫院公費醫療各項具體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實本院公費醫療管理措施。
三、監督、檢查本院對公費醫療制度、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公費醫療經費包給醫院或由醫院代管的,醫院應向公費醫療管理部門定期報送經費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 享受公費醫療人員的所在單位應設置公費醫療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其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當地公費醫療制度、規定,并具體制定本單位公費醫療管理辦法。
二、按規定定期向同級公費醫療管理部門報送享受人數和公費醫療經費開支情況。
三、公費醫療經費包給單位或由單位代管的,單位應向公費醫療管理部門定期報送經費執行情況。
四、管理本單位涉及公費醫療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公費醫療經費預算的管理
第十八條 按規定應由國家負擔的公費醫療經費在國家預算中單列一款。經費預算由各級財政部門安排,經由衛生部門撥付給公費醫療管理機構統一管理使用。公費醫療管理機構對醫療單位、享受單位和個人的經費管理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十九條 公費醫療經費開支包括下列各項:
一、享受公費醫療人員正常的醫藥費開支。
二、列入事業編制的公費醫療管理機構的經費支出。
第二十條 公費醫療的預算定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可能確定,并監督執行。
第二十一條 享受單位因辦公地點遷移,由甲地遷入乙地,其公費醫療關系,應辦理轉移手續,即由甲地公費醫療主管部門出具證明,由乙地公費醫療主管部門按規定辦理公費醫療事宜。
第二十二條 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遷移的中央駐地方單位,應由遷出地公費醫療主管部門和中央主管部門出具證明,由遷入地公費醫療主管部門按規定辦理公費醫療事宜。遷移人數較多時,遷出地和遷入地省級財政部門應根據遷移人數,報請財政部辦理公費醫療經費的劃轉手續。
第二十三條 享受公費醫療人員調入其他享受單位,應辦理公費醫療關系轉移手續,即由調出單位出具證明,由調入單位按規定辦理公費醫療事宜。
第二十四條 中央駐地方單位的公費醫療,由當地公費醫療管理機構統一管理,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部門統籌安排。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帶工資的大學生,其醫藥費由原單位在有關經費中安排。
第七章 公費醫療工作的監督、檢查第二十六條 各級公費醫療管理部門應建立和健全對公費醫療享受單位、醫療單位的監督檢查制度,并制定相應的措施、條例。享受公費醫療的單位、個人和所有醫療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公費醫療管理制度和規定,接受公費醫療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七條 公費醫療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對醫療單位、醫藥銷售單位藥品購銷范圍、醫療收費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對醫療單位、公費醫療享受單位執行公費醫療人員享受范圍、經費開支范圍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對醫療單位、公費醫療享受單位醫療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對享受公費醫療人員醫藥費報銷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公費醫療檢查可采用組織自查、聯查、互查、抽查等方式,有條件的可配備專業人員檢查。檢查結果應由公費醫療主管部門及時向有關單位通報。
第八章 公費醫療工作的考核獎懲
第二十九條 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公費醫療工作的考核制度,制定獎懲條例。公費醫療主管部門對下級管理部門、享受單位、醫療單位的考核,享受單位對享受人員的考核以及公費醫療管理部門對享受單位及個人、醫療單位的獎懲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條 對加強和改進公費醫療管理工作,模范執行公費醫療政策、規定,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予表揚或獎勵。對管理松弛、違反規定造成損失消費的醫療單位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沒收違紀金額和加成收入,并處以罰款等處分,沒收和罰款全部上繳財政。對情節惡劣觸犯刑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對公費醫療享受人員違反公費醫療規定造成損失消費的,應責令其賠償損失并罰款。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衛生部、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實行。過去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規定,同時廢止。
公費醫療的利與弊優勢
在公費醫療制度實行初期,曾起到很大積極作用。它適應當時缺醫少藥的狀況,較好地保障了職工的基本醫療,提高了職工的健康水平,維護了社會穩定。
年是醫院加強改革關鍵的一年,今年來我們機密圍繞醫院年初制定的總體目標,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圍繞以“病患為中心,以提高醫療服務品質”醫院管理年工作主題,堅持把追求社會效益保護群眾利益,建立和諧醫患關系擺在首位,積極探索建立科學管理的長效機制,保障醫院可持續發展全方位提升了醫院的醫療質量。作為分管醫務工作的業務院長,下面把半年來完成的任務向公司領導和院領導總結一下:
一、落實醫院管理年活動有關工作
醫院管理年活動,本人作為領導小組成員之一,兼醫院管理年辦公室主任,根據省及市《醫院管理年活動考核細則的通知》精神,對醫院管理年活動的內容任務進行了分解,制定了本院《醫院管理年活動方案》、《醫院管理年活動工作計劃》及本院《醫院管理年活動考核細則》,其中對質量與安全要求相關質量指標等方面的內容,正在組織實施過程中。
二、醫療管理工作
1、不斷完善和落實醫療工作制度
修證完善了我院醫療工作制度已匯編冊,待校對后即可發致本院醫務人員,本制度涵蓋了各項關鍵性醫療制度及常用醫療工作制度、醫療事故、糾紛防范和處理預案、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處理預案以及本院抗感染藥物應用實施細則等。同時,對關鍵性醫療制度強化了環節管理,把每周一次的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統一了全院關鍵性醫療制度落實過程中八個登記本,規范了記錄的要求,使醫院的各項制度的落實正在向規范化方面進行,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強化基礎質量管理,提高醫務人員整體素質
全面提升全院醫務人員的“三基”水平是強化基礎質量的關鍵之一,今年則重抓了學習,抓學習首先要抓學風,與學習制度的落實,尤其要側重醫務人員實際工作水平的提高與應急能力的綜合素質的提高;第二是抓學習制度的落實,規定每周二為醫院業務學習日;第三是抓學習的內容,包括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操作常規、各規章制度及規范以及專業相關的專業理論及醫學進展;第四是抓學習的方法,包括全院性及科室業務講座、病例討論、遠程教育、外出參加學術活動,選送上級醫院進修及短期培訓,在人員緊缺的情況下克服困難,選派了數十名醫務人員去上級醫院進修與短期培訓,針對我院的現狀,尤其側重了高級職稱人員的繼續再教育問題;第五是以考促學,注重考試的實用性,以及考試的深度與廣度。強化“三基三嚴”訓練,對全院45周歲以下在職在編的醫技人員舉行三基考試2次,參考人數達268人,在參考人員中隨機抽考83人再次考試,兩次成績均達良好。
3、抓病歷處方質量的提高。
上半年召開病案管理委員會議3次,就如何提高我院病歷書寫質量進行討論,同時對各科的歸檔病歷、處方質量評審結果進行展評,及時總結梳理,剖析存在問題,及時反饋,要求各科室限期整改,并組織復查整改情況。除了院內每月組織對病歷、處方進行自查外,上半年共抽取315份歸檔病歷在自查的基礎上,送到人民醫院評審。在共計315份送審病歷中,甲級病歷284份,乙級病歷28份,未定級病歷1份,丙級病歷2份,甲級率達90%。對丙級病歷的個人給予了嚴肅處理:
(1)待崗兩個月處分;
(2)扣發人民幣1000元;
(3)全院通報批評。同時,當事人所在科室扣季度績效考核分5分。對質量差的病歷和處方以《醫療通報》等形式在院內公開曝光,起到了一定的警示和促進作用。
上半年我們進行了我院處方的重新認定工作,確定了具有處方權的218名醫生,落實了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試行)》,在全院組織醫務人、藥劑人員學了《處方管理辦法》的要求,采取了落實措施,月日正式起用新處方。在提高病歷、處方質量方面還采取了以下措施:
①增加了抽取歸檔病歷的樣本量;
②檢查現住院病歷每周一次,所查病區包括所有的現住院病歷;
③由往年一查了知到今年文字通報科主任,到目前在檢查的第二天,直接由醫務科在科室晨會上進行通報,對存在的問題形成文字資料,每一位醫生人手一份;
④處方質量檢查由往年每季一次改進到每月一次,到目前的每月檢查三次;
⑤在要求上一定按規范嚴格執行,不允許檢查人員有老好人思想。強化了檢查過程中的嚴肅性、嚴謹性、規范性,強調了檢查的質量,通過采取以上措施目前盡管我們的病歷處方質量還存在一定的問題,但總體已有明顯提高。
4、規范管理,堅持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因病施治。
為進一步強化“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觀念,糾正行業不正之風,減輕病員不合理負擔,根據省衛生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服務行為糾正不正之風的通知》(衛辦[]號)和省衛生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控制醫療機構藥品收入比例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制定了人民醫院科室藥占比控制指標。今年以抓抗菌藥物使用為突破口,努力降低藥品收入占業務總收入的比例。出臺門診病人處方最高限額,制定了我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目前,我院絕大部分科室已執行抗菌素分級使用原則,目前對少數未執行科室近期已采取相關措施。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同意的國家體改委、財政部、勞動部、衛生部《關于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擴大試點的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標是: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提高職工健康水平的要求,建立社會統籌醫療基金與個人醫療帳戶相結合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并使之逐步覆蓋城鎮全體勞動者。
第三條 建立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是:
(一)為城鎮全體勞動者提供基本醫療保障,以利于形成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
(二)基本醫療保障的水平和方式與我省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國家、單位和職工三方合理負擔醫療費用。
(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職工享受的基本醫療保障待遇與個人對社會的貢獻適當掛鉤,以利于調動職工的積極性。
(四)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要有利于減輕企事業單位的社會負擔,有利于轉換國有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五)建立對醫患雙方的制約機制,促進醫療機構深化改革,加強內部管理,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遏制浪費,同時建立健全對醫療機構合理的補償機制。
(六)推進區域衛生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企事業單位醫療機構的社會化,逐步實現衛生資源的優化配置與合理利用。
(七)公費、勞保醫療制度要按照統一的制度和政策同步改革,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和基本結構要統一,基金使用可以分別管理,獨立核算。
(八)實行政事分開。政府主管部門制定政策、規章、標準;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收繳、給付和營運等由相對獨立的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承擔;加強管理和監督,保證資金的合理使用。
(九)對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實行預算內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十)建立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實行屬地原則,行政、企業、事業單位都應參加所在地的社會醫療保險,執行當地統一的繳費標準和改革方案。
第二章 試行范圍和對象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聯營企業、外商及港、澳、臺商投資企業、軍隊所屬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上述范圍內各用人單位的在職職工、勞動合同制工人、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軍隊所屬企業的無軍籍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退(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均為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對象。
第五條 大專院校在校生(不含自費生),仍按原公費醫療管理辦法執行,醫療費用由學校包干管理。
第六條 中央駐青單位都應參加當地職工社會醫療保險。
駐縣武警部隊,暫仍按原公費醫療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 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的醫療費用仍按原管理辦法執行,暫不納入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施行范圍。
第八條 用人單位使用的返聘人員,參加原所在單位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行政、事業單位非在編的臨時用工,農墾企業中非工資在冊人員以及私營企業、鄉鎮企業、個體工商戶中的職工暫不納入社會醫療保險試行范圍,待條件具備后逐步實行。
第三章 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九條 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一)用人單位繳費:用人單位繳費率原則上為本單位上年度實發職工工資總額的10%。在改革起步時,各州、地、市、縣(市),可根據地方財政和用人單位的負擔能力確定征繳比例。今后根據經濟發展和實際醫療費用水平適時調整。
(二)職工個人繳費:先按本人工資收入的1%繳納,今后隨經濟發展和工資增加逐步提高。
退(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不繳納醫療保險費。
第十條 用人單位繳費來源:
(一)行政機關、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差額預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醫院,按照財政管理體制隸屬關系由財政負擔。
(二)差額預算管理的其它事業單位,由用人單位和同級財政按比例負擔,其負擔比例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
(三)自收自支預算管理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由單位提取的醫療基金中開支。
(四)企業單位在職職工從職工福利費中開支,退(離)休人員從勞動保險費中開支。
第十一條 凡列入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范圍的用人單位,都要向同級醫療保險機構報送《青海省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申請表》和《享受職工社會醫療保險人員花名冊》,由各級醫療保險機構核定繳費基數。當用人單位職工人數、工資總額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到醫療保險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繳費比例,按時足額向醫療保險機構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可由用人單位直接繳納或委托銀行代扣。職工個人繳費由用人單位代為扣繳。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分立、兼并、終止時,必須先清償欠繳的醫療保障費。破產企業在清算財產時,應繳足在職職工當年和退(離)休人員以后10-15年的醫療保險費。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將醫療保險費的繳交情況逐月向職工公布,接受職工監督。
第四章 職工個人醫療帳戶和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的建立
第十五條 職工個人醫療帳戶的建立: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的50%部分,以職工本人工資(退休職工以退休費)為計算基數,按職工年齡段確定不同的比例記入個人醫療帳戶。年齡分段及比例由各地根據本地情況自行確定。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部記入個人醫療帳戶。
個人醫療帳戶的本金和利息為職工個人所有,只能用于醫療支出,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但不得提取現金或挪作它用,職工工作變動,個人醫療帳戶隨人轉移。調省外工作的也可一次性支付給職工本人。
職工個人醫療帳戶由醫療保險機構負責管理,也可由醫療保險機構委托用人單位代管,具體辦法由各級醫療保險機構決定。
第十六條 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醫療費用參照上年支出數的一定比例專項安排,單獨核算,單獨管理,專款專用,結余結轉,若有超支,由原資金渠道解決。
第十七條 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的建立: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計入個人帳戶以外的其余部分進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由醫療保險機構集中調劑使用。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轉入醫療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戶儲存,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分別并入個人醫療帳戶和社會統籌醫療基金。
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稅費。
第五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凡列入醫療保險范圍并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單位,其人員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患病,必須持醫療保險機構統一制發的《職工醫療保險手冊》到定點醫院就醫。《職工醫療保險手冊》不得轉借他人和冒名使用。
第二十一條 職工醫療費用先從個人醫療帳戶支付。個人醫療帳戶不足支付時,先由職工自付。按年度計算,自付的醫療費超過本人年工資收入5%以上部分,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但個人仍要負擔一定比例,采取分段累加計算的辦法,由各地根據本地情況確定個人負擔比例。退休人員個人負擔的比例為在職職工的一半。
第二十二條 按照保障基本醫療的原則,特殊檢查和治療以及轉外地醫院診療等,需經醫療保險機構審批,個人負擔比例適當提高。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按照當地年社會平均工資五倍確定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所能支付的醫療費用限額,超過限額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機構、醫院、用人單位、職工個人合理負擔。各地也可探索其它解決辦法。
第二十四條 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基本醫療費用由專項安排的醫療基金支付。各地也可實行建立個人專用醫療帳戶的辦法。建立個人專用醫療帳戶的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專用醫療帳戶支付,節約歸已,其具體辦法由各地確定。
第二十五條 患有國家認定的特殊病種的職工,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全部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
第六章 醫療機構的配套改革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重視醫療事業,搞好區域衛生規劃,調整結構,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衛生資源。公辦醫療機構屬于非營利性公益事業,應由當地人民政府規劃建設。醫療機構的基本建設及大型醫療設備的購置、維修,要納入同級人民政府的基本建設計劃和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各級人民政府應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增加對醫療機構的投入。要合理調整醫療機構的收入結構,適當增設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收費項目并調整這類項目的收費標準,降低大型設備檢查收費標準,在合理用藥的基礎上,降低藥品收入在醫療業務總收入中所占的比重。
第二十七條 實行定點醫療和定點購藥制度。凡是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職工,可根據所屬醫療保險機構的規定,在若干定點醫院選擇就醫,可以持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以促使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衛生部門負責定點醫院的審定,會同醫藥主管部門進行定點藥店的審定。
第二十八條 為明確責任、權利和義務;醫療保險機構應與定點醫院和定點藥店的單位簽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范圍、項目、費用定額等內容的合同。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和用藥,其費用不能在個人醫療帳戶中開支,醫療保險機構也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照上年度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人員平均門診人次費用、平均住院日、平均住院床日費用制訂定額標準,試行醫療服務平均費用定額結算支付辦法。
第三十條 由衛生、財政、物價等部門與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診療技術規范、醫療保險用藥報銷范圍、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費用結算辦法、分檔次的醫療收費標準以及就診、轉診、轉院等項規定。
第三十一條 定點醫院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醫務人員的醫德、醫風教育和內部管理,規范與引導醫療行為,做到合理診療、優質服務。醫院的藥品銷售收支與醫療服務收支實行分開核算。醫院的收費標準要公開明碼標價,接受物價部門的檢查和群眾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醫療保險機構定期對定點醫院在診斷、檢查、治療等過程中執行醫療保險規定的情況進行考核檢查,對違反醫療保險各項管理制度的要追究單位和有關人員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取消定點醫院資格。
第七章 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根據政事分開的原則,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要和經辦機構分開。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分別由各級行政、事業單位醫療保險機構和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經辦。各地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由各級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成立青海省職工醫療保險管理局(隸屬省衛生廳),負責全省行政事業單位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組建青海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公室,經辦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職工醫療保險基金。
第三十四條 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確保基金的安全,實現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醫療保險機構要建立科學的運行機制,不斷提高社會化服務水平,簡化費用報銷、帳戶結算等手續,為職工提供方便。
第三十六條 各級醫療保險機構都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審批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審計制度,醫療保險機構管理服務費經主管部門審核報財政部門審批后,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撥款。
第三十七條 建立由政府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工會和職工代表、專家代表參加的醫療保險監督組織,監督檢查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營運及管理工作,并向社會公布。審計部門定期對醫療保險基金和醫療保險機構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省職工醫療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統一領導全省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工作并負責制定政策和綜合協調。
第三十九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發展職工醫療互助保險和商業性醫療保險,以滿足基本醫療保障之外的醫療需求,但要堅持自愿參加、自主選擇的原則。
第四十條 對暴發性、流行性傳染病、自然災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圍急、危、重病人搶救治療的醫療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綜合協調解決。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的醫療費欠帳實行劃段,今后逐步由原資金渠道解決。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頒布實施。由省衛生廳、省勞動人事廳、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有關配套文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與本辦法一并實施,或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由有關部門施行。
由省衛生廳、省勞動人事廳分別制定行政、事業和企業單位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實施細則,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四十三條 各州(地、市)、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州(地、市)、縣(市)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其實施細則及配套文件亦應報省職工醫療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備案。
【關鍵詞】友誼縣;合作醫療;新農合;新型農村
友誼縣是黑龍江省東北部的農業縣,農民比重較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簡稱“新農合”制度)建立的較早,該制度對該縣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因此,科學設計和完善的“新農合制度”對友誼縣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結合實際,完善新農合工作方案
在堅持農民自愿原則的基礎上,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農民經濟承受能力和醫療供需狀況,制訂符合實際、科學規范的試點方案,也是保證新農合工作取得成功的重要環節。各鄉鎮應認真制定切實可行、科學規范的農民個人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認真總結過去一些有效的做法,積極探索形式多樣、簡便有效、農民認可的籌資辦法,降低籌資成本,建立起長效、穩定的籌資機制。要根據各鄉鎮的實際,進一步科學制定起付線、封頂線和報銷比例標準,既要防止因為報銷標準收得過緊造成資金沉淀,影響資金效益發揮,妨礙農民受益,又要防止因為放得太松發生透支。要做到“以收定支,略有結余”。具體而言,要適當增加農民慢性病門診、健康體檢等小額費用補償項目,從而擴大受益面;要根據不同級別的定點醫院制定不同的報銷比例,提高鄉鎮衛生院的報銷比例,鼓勵參合農民到鄉鎮就近就醫,提高參合農民的住院報銷補償比例,增加農民對新農合試點工作的信心和吸引力。
二、加強縣、鄉、村醫療服務體系和網絡建設
加強友誼縣及下屬鄉鎮村屯的醫療機構服務體系和網絡建設,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是保障參合農民就近就醫、降低醫療服務費用的重要舉措例。各鄉鎮政府要根據國家、省和縣里的有關部署,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切實增加對鄉村醫療機構的投入,對縣級醫療機構要完成重點房屋、科室、設備配套,培養診治農村常見病、多發病、急癥及疑難雜癥的技術骨干,基本滿足當地群眾對醫療服務的需求,努力實現“大病不出縣”的目標;每個鄉鎮要建設好一所政府舉辦的衛生院,對鄉鎮衛生院要實行建、管結合,實現房屋、設備、人才配套,完善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能力;每個村至少要有一個衛生所或衛生室,配備相應的人員和適用的醫療設備,滿足村民的需要。要改革鄉鎮衛生院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引入競爭機制,完善分配制度,為農民提供安全、有效、價廉的醫療衛生服務。要加強農村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設,積極開展對農村現有醫療人員的培訓,提高專業知識和技能;根據發展需要定向培養人才,進行定向定點招生,充實農村醫療衛生隊伍;研究制定鼓勵醫護人員到農村衛生機構工作的政策措施,在技術職務晉升、工資福利、子女就業等方面提供優惠政策,讓現有農村衛生技術人員安心工作,引導醫學院校畢業生下基層工作。
三、加強經辦機構服務能力建設,全面提高經辦能力
實施新農合制度,是一項十分繁重和艱巨的任務,必須有足夠完善的經辦機構和人員。友誼縣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本著精簡、效能的原則,盡快完善、充實鄉鎮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和人員,落實經辦機構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加強經辦人員培訓,提高服務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經辦機構和人員的工作效率,為參合農民提供良好、高效的服務,從而縮短參合住院農民費用的兌付時間。要加強經辦機構信息網絡化建設,積極探索縣、鄉經辦機構的網上審核報銷工作,縮短審批工作時間,切實提高效能。
四、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管,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如果對醫療機構的監管不到位,醫療費用不斷上漲,對農民的保障水平越來越低,或者公平性得不到體現,必將對新農合制度的持續發展產生不利影響。各縣市衛生行政部門要研究切實可行的辦法,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加強對縣內醫療機構服務行為和收費的監管。要認真選擇確定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督促醫療機構健全醫療服務制度,執行診療操作規程,加強醫療質量管理,保證醫療安全,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特別是要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理使用醫療基金,減少農民醫藥費用。要加強縣內醫療機構服務行為、服務質量、收費價格的檢查和公示,要積極實行藥品統一招標采購,統一配送、統一價格,控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增長,切實減輕參合農民的就醫負擔和合作醫療基金的壓力。要探索建立適合農村實際的醫藥供應體系和監督體系,減少中間環節,降低藥品價格。
五、加強對農民的宣傳教育
宣傳教育始終是新農合制度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要反復宣傳建立新農合制度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提高廣大干部的思想認識,增強工作的自覺性、主動性和責任感、緊迫感。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反復宣傳新農合制度的原則、要求和相關政策。特別是要通過受益的參合農民現身說法。宣傳新農合的好處,增強群眾對新農合制度的了解,消除群眾的疑慮,積極引導農民自覺自愿地參合,不斷增強農民的健康風險意識和互助共濟意識。要切實轉變觀念,堅持預防為主,增加對健康教育的投入(新農合基金也可安排一定比例),采取多種行之有效的方式。廣泛開展健康教育宣傳,增強農民的健康意識和健康觀念,養成良好的衛生行為和習慣,提高自身抵御疾病的能力,促進新農合工作的順利開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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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開始,自治區對免費醫療的管理進行了改革完善,基本理順了免費醫療的投資渠道與管理機制,但是農牧區缺醫少藥的問題沒有得到根本性扭轉,隨著醫藥價格上漲,農牧民看病難、吃藥難的問題越來越突出,部分農牧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時有發生。自治區衛生廳基層衛生與婦幼保健處處長王健鵬介紹說:“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解決廣大農牧民的醫療保障問題,完全依賴國家‘全包’式地免費醫療是不現實的,但是完全靠農牧民個人自費醫療又難以抵御重大疾病的風險。經過反復調研論證和借鑒兄弟省市區成功的經驗,我們提出了在免費醫療基礎上建立合作醫療制度的設想。”
1997年下半年開始,自治區衛生部門在江孜縣和林芝縣進行農村醫療合作試點工作,舉辦了初級衛生保健暨合作醫療管理培訓,并且組織地市衛生局長前往河南省,考察學習全國合作醫療試點縣的經驗和做法之后,全區開始全面推行農牧區合作醫療。從試點到全面推行,已經有70個縣的654個鄉鎮建立了合作醫療制度,這兩個數字分別占全自治區縣、鄉鎮總數的94.59%和82.11%。
農牧區實行的合作醫療制度,是一種農牧民自愿參加,政府、集體和個人多方籌集資金,以大病統籌為主的互助合作制度。自治區、地市、縣三級政府投入15元/人/年,免費醫療專項經費全部納入合作醫療基金,農牧民按每年人均純收入的1.5-3%的標準籌集資金,貧困戶、救濟戶、五保戶、無業殘疾人和革命烈屬原則上由當地政府民政部門幫助解決。2001年開始,自治區進一步提出了在城鄉同步建立醫療保障體系的思路。在農牧區,為參加合作醫療的農牧民建立以戶為單位的家庭帳戶,將所集資金的全部和免費醫療經費的一定比例劃入家庭帳戶,并且永久歸戶所有,及時兌現,合理核報;在享受免費醫療政策的城鎮居民中,也參照農牧區合作醫療做法建立家庭帳戶,在免費醫療基礎上構建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障制度。使全自治區廣大農牧民、無固定收入的城鎮居民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樣得到基本醫療保障。
拉薩市城關區的居民看病抓藥一直是自己支付醫藥費用,“看病難、藥費高”是困擾居民正常生活的一塊“心病”。為了解決這一“老大難”問題,城關區適時推出了《城關區城鎮居民實行合作醫療方案》,《方案》實施后,效果非常明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得到了有效保障,當地居民看病就醫不再“難”。
“大病”進醫院、“小病”在社區,是我國醫療模式改革的方向,也就是說,醫院主要從事急癥、疑難病癥患者的診療,社區醫生主要從事常見病、多發病和診斷明確的長期慢性疾病的治療和保健。據拉薩市城關區衛生局局長羅桑介紹,根據就近就醫和辦事處自主選擇協約醫院的原則,八廓、沖賽康、吉日、功德林、吉崩崗和扎西等幾個辦事處,均選擇了各自認為值得信賴的協約醫院。按照協約規定,參加共建社區衛生服務站的自治區第一人民醫院、自治區第二人民醫院、自治區藏醫院、拉薩市第一人民醫院特向對口社區居民就近就醫做出了如免收掛號費、向社區服務點提供基本醫療設備等一系列優惠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各大醫院均承諾,社區衛生服務站住院轉診的病人在總費用內給予10%的優惠。出于更進一步減輕居民就醫抓藥負擔的考慮,社區衛生服務站同協約醫院還采取了雙向轉診的措施,從而使“大病”送醫院,“小病”在社區的方案落到了實處,大大降低了居民就醫費用。
農牧區合作醫療制度的推行,不僅保證了農牧民享受基本醫療保健的權利,同時也大大降低了農牧民在醫療保健上所承受的經濟負擔,受到廣大基層衛生人員和農牧民群眾的廣泛歡迎和擁護。堆龍德慶縣從1999年7月推行農牧區合作醫療制度以來,先后約有3萬2000農牧民參加了合作醫療,占全縣農牧民總數的90%以上。截止到2002年,全縣農牧民住院人數為321人次,僅住院醫藥費報銷總金額就達28萬2640多元,大大減輕了農牧民的醫藥費負擔。
堆龍德慶縣乃瓊鎮衛生院的白瑪次吉醫生告訴記者:“在農牧區推行合作醫療制度,對鞏固基層衛生組織、穩定衛生隊伍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和積極的影響。如今衛生院的管理加強了,合作醫療基金每年都遞增,藏、西藥品種有所增加。鎮衛生院共有4名藏、西醫醫務人員,由于藥品品種增多,藥價合理,門診量也增加了,小病不需要出鄉,鄉村兩級衛生機構自我生存與發展能力也隨之有所增強。特別是推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后,使廣大農牧民群眾受益極大,門診病人可以報銷70%,危重病人到大醫院住院治療,不僅一次性可報銷50%-85%的醫藥費外,還根據家庭的經濟情況,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簡稱合管會)從風險基金中給予一定的補償費。所以,現在農牧民參加合作醫療的積極性很高。”參加合作醫療的農牧民看病,其醫藥費,大部分地方采取了醫療單位直接減免的辦法,有的地方則由患者先支付,然后憑發票在當地合管會按規定報銷。在合作醫療的基金中,留出15-20%用于大病風險統籌。
崗德林一村65歲的老阿媽多吉卓瑪對記者說:“建立合作醫療制度,是政府給我們辦的一件大好事。前兩年我孩子生病住院,醫藥費就達一萬多元。出院后鄉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給予一定比例的報銷,減輕了我們家的經濟負擔。所以,建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我們群眾堅決擁護、非常歡迎。原來沒有參加合作醫療的,現在都參加了。鄉衛生院晝夜有人值班,可隨時就近就醫,極大地方便了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