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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頒布的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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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頒布的土地管理法范文第1篇

      [關鍵詞]土地管理法;物權法;不動產土地

      中圖分類號:R85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7)06-0284-01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進步,人口急劇上升使人類生存環境不斷縮小,農耕面積大幅度減少,中國的土地問題日益突出。土地管理法的制定與實施對我國物權法的制定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不論是從對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最為重要的物權―土地物權的內容的規定來看,還是從對土地物權的行使方式來看,土地管理法都有非常多的規定。因此,土地管理法的制定不僅對現實的土地物權制度發揮著準據法的作用,而且對物權法發揮著積極的指導作用。但由于土地物權從屬于物權因此他們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相互作用二者吩目互依存又彼此制約。

      1 《物權法》對《土地管理法》的積極作用

      1.1 《物權法》對《土地管理法》的指導作用

      《物權法》中的“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兩種而不動產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土地,因此《物權法》中的關于土地產權的一些規章和基本原則對《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又有著一定的指導作用?!锻恋毓芾矸ā分袑τ谕恋氐漠a權變更登記,也就是不動產產權的變更登記及相關手續并沒有給出明確的要求,使土地登記僅僅成為了一種管理方式,而在土地產權變化中失效。特別在我的現實情況中,雖然不動產的市場已經發展成為最為活躍的市場,但是在不動產的管理體制問題上,仍然保留著舊體制條件下建立的將不動產中的土地、土地上的建筑物、定著物、生成物各自分割管理、各成體系的作法。因此,《物權法》將土地產權這一物權賦予所有集體成員的這一轉變,保障了集體內每一名成員的權益,也規定了集體內的所有成員對集體產權具有維護的義務。

      1.2 《物權法》對《土地管理法》的補充作用

      《物權法》對《土地管理法》又有著補充完善的作用,以我國農村土地產權為例針對于土地征收這一項,《物權法》有了更完善和更全面的補充。《土地管理法》中指出,根據建設需要國家可以對農民的土地進行征用并給與和土地相等價值的補償以保證公眾利益。這一規定意味著只要對征收土地的農民有一定的補償即可,而沒有明確解釋什么是公眾利益,因此,造成實際生活中許多地方政府為了經濟建設及城市發展而征用農民土地。在這種體制下,土地失去了其財產性質,其物權即土地使用權不再是獨立的典型的民事權利,而成為附屬性權利;與此相反,地上建筑物的價值越來越顯著,其物權成為非常重要的權利。這樣,土地的物權不得不被地上物的價值吸收,并隨同地上物轉移?!段餀喾ā分腥匀粵]有對公共利益做出明確改革的原因是《物權法》屬于民法。并且《物權法》中明確了補償條件在《土地管理法》的基礎上添加了安置費等以用于保障農民土地被征收后能夠維持正常的生活水平。同時,《物權法》對《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登記制度有著補充的作用,比如,在不動產上設定一個抵押權時,依據物權公示的法律原則,該抵押權就必須進行登記;在登記之后,社會就有了知悉該不動產承受著一項抵押權這個法律上的負擔的合法渠道,社會的他人就會在取得該不動產物權時作出合理的避免風險的舉動。如果法律不建立登記制度,則就違背了交易的公平原則,并且給交易帶來巨大的風險。故土地登記制度實際上是物權法上一項具有重要意義的制度,它對科學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不動產法至關重要。

      2 《土地管理法》對《物權法》的積極作用

      2.1 《土地管理法》對《物權法》的完善作用。

      《物權法》修訂頒布的目的,是為了能夠更加客觀和全面的保障財產分配和財產流通的公平性及公正性,是目前我國最主要的財產法。因為任何交易實際上都是物權的交換。《物權法》則是用來保障這些交易可以公平公正完成的法律法規。而土地是不動產的一種,因為其珍貴性和重要性使他成為了目前最特殊的物權。《物權法》中也對于土地財產權的變更和交易進行了規定,但作為民法的一種《物權法》中關于土地物權的制定不是很完善。并且《物權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補充了有關征收土地后的補償政策,但我國目前多的情況是國家征用土地將土地的產權從農村集體所有轉變為國家所有,對于如何征用和征用方式并沒有進行進一步的闡述,并且對于宅基地等農村建設用地的產權變更和交易問題同樣沒有進行明確的解釋,因此《物權法》在土地產權這一方面上仍然較為薄弱。而《土地管理法》在關于不動產財產權利的規定,對不動產物權體系有較好的借鑒作用。比如,土地管理法關于兩種土地所有權的規定,關于土地使用權可以劃分為農用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關于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的規定,關于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應該進行登記的規定等,都有既符合國情又符合不動產法原理的特點。在我國未來的不動產法律體系中,這些制度對于完善《物權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2 《土地管理法》對《物權法》的發展作用

      我國耕地總體面積雖然很大,但人口數量較大,導致人均較少,并且隨著經濟發展、城市化腳步逐漸較加快,使耕地面積的逐漸縮小成為了一個日益嚴峻的問題。而《土地管理法》的修訂與頒布對如何保護我國耕地面積進行了明確的規范,指出作為基本農田的耕地轉化為建設用地等非耕地需要由國家相關部門(國務院等)進行審批,對耕地起到了一定的保護作用。此后,我國開始建立了土地使用權的市場,但是我國不存在土地所有權的市場,不動產實際工作部門也按照這一基本精神建立了相應的規章和工作程序。

      3 結語

      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未來立法將逐漸增加對個人產權的重視,因此《土地管理法》和《物嚳ā繁匭胍達到精神上的高度和諧統一。

      參考文獻

      新頒布的土地管理法范文第2篇

      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空間。

      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問題上,有很大一部分人所持的觀點就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能用于流轉,他們所持觀點的法律依據就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以及《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以下簡稱《決定》)第十條規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等規定,筆者認為,以此來作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能用于流轉的法律依據,是極其偏面的,是對法律規定的斷章取義。

      對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這一概念,盡管在我國國家層面的土地管理法律規范中沒有明確的概念或規定,但并沒有排除法律為其留存的空間。對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能夠用于流轉,包括出讓、轉讓、租賃、轉租和抵押、用于入股或聯營,我國的土地管理法及相關規定是留有一定的法律空間的。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第十三條“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提供了大的原則。

      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盡管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的內容,但其同樣也規定了“興辦鄉鎮企業和農村建設住宅經依法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益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內容?!锻恋毓芾矸ā返诹龡l盡管也同樣規定了“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也同樣規定了“符合土地總體利用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除外的內容;《鄉鎮企業法》第二十八條“舉辦鄉鎮企業,其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控制、合理利用和節約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舉辦鄉鎮企業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用地批準手續和土地登記手續”;《決定》第十條規定:“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建制鎮中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擔保法》第三十六條“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薄锻恋毓芾矸ā返诹畻l“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痹瓏彝恋毓芾砭帧洞_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年5月1日實施)第四十三條“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可依法確定使用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等規定,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就是農民集體土地建設土地使用權可以確認給單位或個人用于非農建設并予以流轉。但根據上述規定,其流轉有著嚴格的條件,部分流轉方式,如農村宅基地的轉讓及宅基地上房屋轉讓附帶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農村承包經營的荒地,鄉鎮村辦企業房地產抵押甚至受到更嚴格的限制,但總的說來,其表現如下:

      1)主體限定,使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的主體只能是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或因破產、實施兼并而取得、實現鄉鎮村辦企業房產抵押而一并實現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單位及符合在農村申領宅基地或接受房屋使用權轉移(包括受贈、繼承、購買)的個人;

      2)使用用途限定,僅能或必須用于興辦鄉(鎮)企業,鄉(鎮)公益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農村居民建設住宅三類情形;實現鄉鎮村辦企業房產抵押而一并獲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未經審批不得更改土地性質和用途。

      3)程序限定,必須符合土地總體利用規劃,并辦理有關非農建設用地批準手續和土地使用權或他向權登記手續。

      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只有在上述情況下,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才為合法、有效。這也是我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留存的法律空間。

      當然在對待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問題和實現承包荒地和鄉鎮村辦企業房產抵押權而引起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問題上,我國有其特殊的規定。

      對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問題,我國法律有著這樣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決定》第十條規定的“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以及《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農村宅基地不能用于抵押。但這里僅禁止了城鎮居民不能取得農村宅基地,并沒有禁止可以向農村居民轉讓、出租宅基地及在轉讓房屋時附帶宅基地使用權一同轉讓的規定。對此,從《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的規定本意,可以一窺究竟。其內在含義對于住房出賣還是允許的,只是其出賣的主體不能是城鎮居民,而對出租對象則沒有限制。這是一個特殊情況。

      對于實現實現農村承包荒地或農村鄉鎮企業房地產抵押權而取得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問題,根據《擔保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钡浼w如何實現,實現程序等還有待于明確規定。

      二、應在法律層面明確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規定,建立合法、有效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市場,規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制度。

      法律規定的駁雜、語言文字的表述不明確、不明晰,往往導致人們對法律規定理解的曲解和錯誤,為斷章取義和任意取舍留存了空間。在關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問題上,相關規定的非直接、非明確、非明晰表述尤為明顯。

      比如,在對于可以使用農村建設用地主體的表述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六十三條都在“但”字之后進行了表述,而在“但”字之前的內容規定及文意表達上又用了絕對性的文字表述,使法律條文的內容在邏輯上出現了前后矛盾;還比如,在對農村宅基地的取得和轉讓上則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在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同時,卻沒有規定取得或因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多處宅基地,或由農村居民變為城鎮居民后擁有農村宅基地如何處理方式。同時,該條文又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而不對該出賣、出租的合法性做出規定,而結合《決定》第十條規定的“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規定,推測《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的本意,對于宅基地上房屋的轉讓除不能賣給城鎮居民外,還是可以轉讓、出租的,其結果只是對于出賣者不能再申請宅基地。使人只能去推測法律的本意或尋找法律給人們行為留存的空間。

      再比如,對于因實施破產、兼并、實現農村荒地承包經營權或鄉鎮村辦企業房地產抵押權而獲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如果其取得主體不是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三類主體的話,由誰回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有無時間限制、程序如何掌握,均沒有明確規定。有的只是個性法律規定,如《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從中存在為實現農村荒地承包經營權或鄉鎮村辦企業房地產抵押權的情形。而這些規定僅僅指的是個性主體,不具有規范一般主體、特定行為的效力;再說這些個性法律條款,也需要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中有進一步如何實現具體針對實現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抵押權的明確規定。

      為此,應首先通過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頒布的部門規章,進一步具體明確規定三種類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流轉的方式、程序和內容。

      其次,為配合上述規定,由相應區域范圍內的某一級政府主導分類建立——興辦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建設住宅用地、鄉(鎮)村公益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取得、劃撥、出讓、出租、轉租、抵押、入股、聯營等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統一市場或登記機構,明確規定相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資格、用途申報、相應權利流轉年限、登記、批準程序,規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再次,規定或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村民委員會自治法》的規定,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建立村民議決制度,避免影響國家基本土地管理制度和農村基本經濟制度。

      第四,與時俱進,修改不應時代的法律法規,使法律概念與現實相統一。

      如《鄉鎮企業法》對鄉鎮企業的定義,“鄉鎮企業”作為一個明顯帶有時代特征的字眼,隨著現代公司制度的日益深入、鄉鎮企業管理機構的改革和職能的改變、諸多原來所謂鄉鎮企業摘掉全民或集體的帽子或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其已經越來越不合事宜,其作為一類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主體,應重新定義,并在相應法律規定中要取得統一。

      只有通過以上四個方面的努力,才能建立我國合法、有序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法律制度。使全國各地不斷出現的、在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層次上進行詳細規定的情形或付諸于司法實踐的情況,早日能夠上升到法律的層面,以盡快建立和完善我國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

      zuozhe:彭鑫

      附:以上文章參考了以下法律、法規、行政法規或國務院頒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部門和地方政府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5)《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

      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07〕71號)

      7)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8)《河北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暫行辦法》〔2008〕第11號

      9)《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2002]第7號

      10)其他省、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地方性法規、部門規定

      新頒布的土地管理法范文第3篇

      我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會匯報我市《土地管理法》貫徹實施情況,請予審議。近年來,我市認真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不斷解放思想,干事創業,加快發展,使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有力地推動了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一、深入貫徹宣傳《土

      地管理法》,進一步增強基本國策意識

      從提高全民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國策意識出發,大力宣傳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一是對各級領導干部進行宣傳。據統計,自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以來,市鄉兩級召開土地管理專題會議400多場次,共舉辦科級以上領導干部法規培訓班34期。二是對群眾進行宣傳。結合去年土地市場清理整頓和全民普法教育,在各鄉鎮(街道)組織講法團,到各村巡回宣傳,形成了“村村宣傳到墻,戶戶材料在手”的宣傳局面。每年“6.25”土地日都在全市開展大規模的宣傳活動。市政府分管領導發表電視講話;在諸城市報上開辟專版;在市區設立法律法規咨詢站,發放宣傳材料,現場解答關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方面的咨詢。三是對上進行宣傳。注重總結經驗教訓,推動工作開展?!秶临Y源報》專版介紹了我市土地開發整理的做法及成功經驗。僅去年一年,就在省以上國土資源報刊中發表了《整頓不影響發展》、《整頓規范土地市場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等3篇工作研究,新聞報道12篇,在市級以上報刊發表新聞報道14篇,提高了我市在國土資源系統中的知名度。

      二、加強耕地保護,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牢固樹立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和可持續發展的思想觀念,積極推進土地管理方式的轉變。(一)認真落實土地管理目標責任制。與各鄉鎮(街道)簽訂了土地管理目標責任書,層層分解任務。市里每年兩次對目標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落實。市人大、市政協重視關心土地工作,多次組織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進行視察,專門聽取情況匯報。通過各級各部門共同努力,全市土地管理目標責任得到有效落實,連續2次被濰坊市政府授予“實施土地管理目標責任制先進單位”。

      (二)從嚴保護耕地。認真落實基本農田“五個不準”,有效穩定了耕地面積。一是加強用地審批管理。正確處理好耕地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關系,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強化建設用地審批管理。能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占用好地;對確需占用耕地的,認真落實“占補平衡”措施,實行“占一補一”。二是加強對基本農田的保護。建立了高標準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全市基本農田保護區面積107940.6公頃,占全市耕地總面積的89.8。同時,制定了六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修編了《諸城市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確?;巨r田的保護面積與保護率不變。

      (三)大力開展土地開發整理。把土地開發整理作為穩定耕地面積的重要措施來抓。一是制定了《土地資源開發和土地復墾暫行規定》,堅持“誰開發、誰受益,誰使用、誰復墾”的原則,提高全民參與土地開發的積極性;二是編制了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完成了示范區開發整理任務。到目前,我市已申報國家級立項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1個,省級立項土地開發整理項目5個,市、縣級以上項目近30個,縣級以下項目200多個,共新增耕地面積4.4萬畝。僅去年一年就安排各類開發整理項目108個,新增耕地1.7萬余畝,連續五年實現了我市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四)保障經濟和社會發展用地需求。一是對各類建設項目嚴格把關,全方位提供優質服務,對符合要求的建設用地報批材料,簡化辦事程序,及時向上級報批。僅2003年,我市就上報審批建設用地47個批次,面積9346畝,保障了全市重點建設項目和招商引資項目用地需求。二是提高辦事效率。按照上級要求,把行政審批事項由原來的23項精簡到9項。向行政審批中心派駐了6名素質高、能力強的業務骨干,做到了“一門受理、一站批復、一口收費,限時辦結”。特別是對市里調度的重點建設項目和招商引資項目,堅持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提前介入,超前服務,為企業早日開工贏得了時間。近年來,先后榮獲“全省土地管理先進單位”、“全省土地管理執法年活動先進單位”、“濰坊市土地管理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僅去年一年,共收到群眾贈送的錦旗12面,表揚信30多封。

      三、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進土地市場建設

      近年來,我們以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土地市場體系為目標,努力探索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新路子,達到了“以地生財、以地聚財、以地興城”。去年共實現土地收益2.6億元,超額完成了上級下達的任務目標。

      (一)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去年以來,對城區內的存量閑置土地、舊城改造土地、“退二進三”土地以及新增經營性用地,全部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對城區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一律停止辦理使用手續,統一納入政府儲備庫,確保了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的高度壟斷。去年,對14宗面積1827畝集體土地進行了儲備,到目前,土地儲備已達4440畝。

      (二)對經營性用地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全面落實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對商業、金融、旅游、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用地一律實行“招拍掛”;對同一地塊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納入了“招拍掛”

      范圍,給所有單位或個人提供公平的競爭機會。2003年拍賣、掛牌出讓13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面積449.79畝,實現政府土地收益9000多萬元。

      (三)穩步推進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積極抓好存量建設用地的有償使用工作。對企業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采取出讓、租賃等形式進行處置;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劃撥土地改變用途的,全部納入有償使用范圍。去年以來,共收繳有償使用費2652萬元,走在了濰坊市前列。

      四、堅持依法行政,加大土地執法監察力度

      土地執法監察是土地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的重要保證。

      (一)加強土地執法監察。堅持預防為主,事前防范與事后查處相結合的原則,加大對各類違法用地行為的查處力度和對重點區域的巡查力度,有效地打擊了擾亂土地市場秩序行為。對破壞耕地的重大違法案件,從嚴予以查處。如昌城鎮孫二村磚瓦廠違法占用耕地取土燒磚,我們多次進行說服教育,并先后下達了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但對方拒不執行,繼續破壞土地,市政府決定從嚴處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公安部門對責任人依法進行了刑事拘留,并在全市進行了通報。

      (二)扎實開展了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工作。去年以來,市政府專門成立了分管副市長任組長的領導小組,組成了專門的清理隊伍,制定出臺了《實施辦法》和《工作制度》,簽訂了目標責任書,對全市所有土地進行拉網式清查。措施上,突出了五點,一是抓清查摸底,掌握全市違法用地的情況;二是抓協調調度,推動面上工作開展;三是抓處理,對違法用地,抓緊按規定完善手續,確保不留尾巴,不留后患;四是抓典型,對清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過程中發現的大案、要案,進行公開曝光、公開處理;五是抓巡回檢查,杜絕新的違法用地的發生。全市共清查出各類違法占地792宗,1888畝,已全部處結完畢,處結率100,罰款256.8萬元,得到了省、濰坊市的肯定。

      (三)積極落實征地補償。在征用土地時,嚴格按《土地管理法》規定標準落實補償安置費,并實行征地補償公告、安置公告、補償登記“兩公告一登記”制度,增加了工作的透明度。同時,對群眾關于土地補償的來信來訪,都按照群眾利益無小事的原則,從速、從快進行了調查處理,確保了沒有發生侵犯農民權利、引發群眾集體到省進京上訪問題的發生。

      前段,我們通過嚴格實施《土地管理法》,在保護耕地、保障用地、經營土地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規劃建設用地指標依然不足,土地利用率不高,招拍掛的力度還不夠大,違法用地現象仍時有發生。為了更好地貫徹和實施好《土地管理法》,把土地管理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下步我們要突出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繼續加大宣傳力度。通過集中培訓、專題研究、開辟專欄、電視廣播、發放宣傳材料、印發明白紙等多種形式,進一步宣傳普及《土地管理法》,增強全民土地基本國策意識。

      二是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格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落實基本農田保護的“五個不準”。同時,抓好國家、省重點項目的開發整理,有效增加耕地面積,確保全市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三是加強土地規劃管理。抓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宏觀調控各類用地布局,優先保證市重點項目和招商引資項目用地,把好單位用地面積的投資強度關,提高土地利用利用率。

      新頒布的土地管理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耕地 土地管理法 法律保護

      一、我國耕地現狀

      我國耕地資源的現狀,從自然因素講也就是耕地的基本國情,可概括為“一多三少”,即耕地總量多、人均耕地少、高質量的耕地少、耕地后備資源少。人均耕地少,分布不均衡。我國國土面積960萬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可以說是幅員遼闊。但由于可利用土地少,加上人口眾多,我國土地資源相對貧乏,特別是作為農業生產基礎的耕地更為緊缺。根據全國土地詳查匯總的數據,我國耕地面積19.51億畝,人均耕地只有1.59畝,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僅相當世界人均耕地3.75畝的43%。耕地質量差,退化嚴重。全國66%的耕地分布在山地、丘陵和高原地區,只有34%的耕地分布在平原、盆地。耕地總體質量不高,與發達國家或農業發達國家相比,糧食單產相差150-200公斤。全國還有9100萬畝耕地坡度在25度以上,長期耕作不利于水土保持,需逐步退耕。耕地后備資源嚴重不足,耕地利用率低。我國擁有宜耕荒地資源2.04億畝,按照60%的墾殖率計,可開墾耕地1.22億畝。但由于生態保護的要求,耕地后備資源開發受到嚴格限制,今后通過后備資源開發補充耕地已十分有限。我國的耕地現狀,從人為因素來看也是相當嚴峻的。根據土地利用變更調查,1998年全國凈減耕地391.5萬畝,1999年凈減耕地654.9萬畝。從近兩年的耕地變化情況看,我國耕地保護工作雖然取得一定成效,但耕地保護面臨的形勢依然十分嚴峻。

      二、《土地管理法》對耕地保護的缺陷

      耕地資源作為農業最主要的生產資料和農民最直接的勞動對象,是構成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是實現中國糧食安全的基礎和保證,保護耕地就是保護我們的生命線?!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正式頒布實施以來,歷經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修訂和2004年的第二次修正,作為我國土地資源管理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在我國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其中仍存在著一些值得商榷之處。

      第一,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該條款值得商榷之處在于對公共利益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公益性征地和非公益性(或稱經營性)用地的界限不明確,土地征收(用)的公益性容易被異化。

      第二,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被B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對集體所有的解釋,《憲法》沒有具體界定,籠統界定為集體所有,《民法通則》界定為鄉(鎮)、村兩級所有,《農業法則》界定為鄉(鎮)、村或村內集體經濟組織,《地管理法》第十條僅就其經營和管理權給予一般界定,沒有涉及所有權,具體到所有權權利的執行人更是不明確。

      第三,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該條款字面上僅僅簡單地提出耕地總量不減少,沒有體現出對耕地質量和生態方面的要求,這必然造成占優補劣現象的發生,并因此導致區域內耕地質量總體水平的下降和耕地生態系統的失衡。該條款的表述明顯缺乏嚴密性和科學性,值得注意的是,應當這個詞使得整個法律條款更象政策建議,失去了法律的嚴肅性。

      第四,第二十六條規定,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這里的問題有三個,其一,沒有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修改的依據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為一些地方政府根據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供了便利條件,削弱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其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的透明度不高;其三,關于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比較簡單,弱化了對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的法律保護力度。

      第五,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交納耕地開墾費,??钣糜陂_墾新的耕地。在耕地后備資源嚴重不足、開發利用難度越來越大、效益越來越低的現實情況下,恐怕連該條款的制定者也不相信在我國占用耕地者能夠開墾出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即使開墾,至少應該有相當一部分屬于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那么只有依靠交納耕地開墾費來解決問題,形成占地補錢,但占地補錢很容易受到行政的干預,減免和拖欠現象嚴重;至于??钣糜陂_墾新的耕地的說法,更多的是停留在紙上,而不是行動中。結果必然是耕地數量的減少、質量的下降。

      第六,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其中可以兩個字弱化了該條款的嚴肅性,同時也使執行成為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第七,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但事實上,目前我國耕地拋荒問題嚴重,但因此收回發包的耕地卻從未見報道。

      第八,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安置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由此可以看出,我國耕地非農化是通過征收來完成的,一個征字就意味著指令和權力,導致市場價不如市長價,耕地征用價格(按原用途給予補償,這個價格與市場無關)和出讓價格(市場價)之間存在很大差異,如江蘇滬寧高速公路的征地補償費為715萬元/hm2,而2000年在香港證券市場上市時的評估地價是180萬元/hm2,為征地費的24倍。再如上海浦東開發區,當年浦東開發區管委會以大約糧田3415萬元/hm2、菜田42萬元/hm2的補償費從農民手中征地之后,簡單地把地平一平,就以450萬元/hm2將其使用權賣出,開發區總共5萬hm2土地,除去原有市政建設所用土地,就算還剩3萬hm2,如賺300萬元/hm2的話,開發區僅此一項就獲得900億元的資金。這種征用價格和出讓價格

      (市場價)之間的巨大差異形成了耕地非農化過程中的巨大經濟利益,成為各利益主體參與分配的利益源泉。

      第九,第四十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這里明顯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被征土地所有權人)的知情權被侵犯的問題,被征土地所有權人應該事先被告知申請用地單位、征地行為對所有權人相關權益影響的程度,進而提出合理的補償或救濟申請。

      第十,第六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這里明顯存在兩個漏洞,其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本身的土地違法行為由誰來管,沒有明確規定。事實上我國目前相當一部分土地違法行為是在土地管理部門參與下作出的;其二,由于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屬于各級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其土地管理行為受到各級政府的制約,在這種條件下讓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其所屬政府土地違法行為是不現實的,至少監督檢查力度達不到條款制定者的目標,這種沒有監督的權力加上利益的驅動必然造成權力的濫用和資源的不合理配置甚至浪費。1999-2002年4年間,全國共立案查處土地違法案件5419萬件,無不不與權力有關。

      三、《土地管理法》的完善

      第一,強化耕地的預防保護。一是政府保護耕地的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耕地,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制止荒廢、破壞耕地的行為;二是建設用地的原則。國家建設和鄉鎮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三是耕地用途改變的批準。土地使用權的享有者或承包經營者利用的土地為耕地時,其使用權和承包權受到限制,將耕地改為非耕地時,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對于占用耕地。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钣糜陂_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改良。

      第三,如果要進行耕地總量的變動,依據《土地管理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履行相應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币布锤魇〖壢嗣裾畱撠熑我员WC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第四,關于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其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并進行嚴格管理的有: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蔬菜生產基地;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國務院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其二,對基本農田保護,應當貫徹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嚴格管理的方針。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基本農田采取以下保護措施:凡是已經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或者占用。其三,對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定界、編制、批準和規劃: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條例》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10%以上?;巨r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h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其四,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建設耕地分為兩級:一級基本農田是生產條件好、產量高、長期占用的耕地;二級基本農田是生產條件較好、產量較高、規劃區內不得占用的耕地。其五,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志,予以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志。

      第五,對耕地和基本農田的利用限制,《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有規定:唯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坑或者擅自在耕地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六,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費外,還應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用地單位或個人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交納或者補助占用保護區耕地的造地費。

      第七,《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1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2年末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承包經營耕種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參考文獻]

      新頒布的土地管理法范文第5篇

      關鍵詞:油田;企業;節約;土地

      我國人多地少,土地供需矛盾日益尖銳。土地問題始終是現代化進程中一個帶有全局性、戰略性的重大問題,科學合理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不僅關系當前經濟社會發展,而且關系國家長遠利益和民族生存根基,因此,堅持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合理節約集約利用好土地,對油田企業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一、制定系列土地管理規章制度,加大對節約利用土地工作的宣傳。

      為加強土地管理水平,合理使用土地資產,2008年勝利油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土地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規、政策,結合勝利油田用地實際情況,對1999年制定的土地管理規定《勝利石油管理局土地管理辦法的通知》和《勝利石油管理局建設用地標準》進行了修訂完善,印發了《勝利石油管理局新增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規定》和《勝利油田分公司新增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規定》,從而健全和完善了油田土地管理規章制度,理順了土地管理程序,加大了土地管理力度,使油田的土地管理工作步入了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同時,加強土地國情教育,增強土地憂患意識,使節地觀念深入人心。運用各種宣傳手段,大力宣傳《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教育廣大干部職工充分認識到節約土地對油田發展的重要意義。

      二、推行規范化用地標準,節約使用土地。

      對新建項目用地實施全過程監督巡查,從項目的前期規劃、設計、征地、施工及投產使用等各個環節,嚴格土地的規范使用,防止多占地,濫占地以及違法用地現象的發生。

      自新《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以來,油田上下為了深入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在認真抓好宣傳教育的同時,結合油田實際,制訂了《勝利石油管理局土地管理辦法》、《勝利石油管理局建設用地標準》等建設用地管理制度,逐步將土地管理工作納入了制度化管理軌道。以降低建設項目用地標準,大力推行規范化施工為突破口,節約使用土地。在總結過去節約用地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推行項目法管理,制定了物探、鉆井、油建、鋪設管道、架設線路、試油作業和基礎建設等8個方面35類施工建設項目的限額用地標準。為建設用地的管理、監督和考核,提供了操作依據。鉆井工程是油田用地的大戶,近幾年來,勝利油田每年打井都在1300口左右。過去,單井井場永久性占地3.9-5.4畝,借助新土地法實施的有利時機,油田土地管理決策者,在深入鉆井一線調研的基礎上,經過科學論證,大幅度壓縮了井場征地面積,在全油田范圍內統一執行單井3.1畝永久征地的新標準。全油田各單位,為把標準落到實處,積極想辦法、出主意,推行規范化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節約使用土地。物探施工,為了少碾壓土地,不斷總結節約用地的新經驗。施工中普遍推行了“車走一條線,鉆機背水罐,人抬肩扛放大線”的“一”字工作法。物探三維測線施工用地,由原來的10多畝,壓縮到現在的3.74畝;三維地震作業每平方千米用地控制在了80畝之內。自新《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以來,新增建設用地數量呈逐年下降趨勢,通過壓縮井場永久性用地,節約土地面積8320畝,節約用地取得了顯著的成效。

      三、通過采用生產施工新技術,提高節約用地效益。

      石油開發生產離不開土地,哪里地下有油,就要在哪里占地打井,這是油田生產建設用地的特殊性,石油開采占用耕地是無法避免的客觀現實。因此,采取有效措施,集約高效利用土地,盡力減少耕地的占用,對油田落實好土地基本國策有著直接的現實意義。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油田生產施工工藝水平不斷提高,特別是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水平井、側鉆井和叢式鉆井新技術的發展與應用,為節約用地,減少耕地的占用創造了條件。

      樂安油田,位于東營市廣饒縣城北的噸糧田之內,當地人均耕地只有0.75畝。為了有效地節約耕地,勝利油田對樂安油田的開發,進行了綜合科學論證,打井全部采用了叢式鉆井新技術,把計劃安排的119口油井,集中到26個鉆井平臺上,打定向斜井。即由一場一井改為一場多井,節約耕地210畝,既減少了征占地費用2000余萬元,又受到了當地政府和農民群眾的歡迎。

      陳家莊油田是十五期間勝利油田分公司滾動探明的具有千萬噸級儲量規模的重要能源接替陣地。該油田位于利津縣陳莊鎮農業生產重點區域,生產開發區域內80%是基本農田以及溝渠、水庫等農業配套設施。在產能建設方案設計過程中,為了最大限度的節約耕地,油田土地管理部門與地質技術人員通過反復科學論證,精確測算,提出了多打斜井、叢式井組,加密開發井網的設計方案。把設計方案中的163口井集中到39個鉆井平臺上,打叢式井組,并采用定向斜井技術,盡量避開基本農田和相關的農業配套設施。通過這些措施,圓滿完成42.9萬噸產能建設目標,節約耕地273.4畝,取得了很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1999年以來,油田共打叢式井組697個(單井2850口),僅此一項共節約土地4390畝。

      近幾年來,隨著側鉆井技術的成熟與應用,利用老井場打側鉆井,成為勝利油田油氣開發戰線上的一道亮麗風景。這項技術的應用,又為油田依靠科學技術,實現節約用地,開拓了廣闊的空間。勝利油田自上世紀60年代初期勘探開發以來,已出現報廢井4000多口,占地27000多畝,其中耕地約有10000畝。挖掘這些土地的使用潛力,更好地為生產建設服務,大有文章可作。自1999年以來,油田地質、規劃、土地、開發和鉆井等部門,加強工作協調,對老油田實施綜合調整改造。采用側鉆井新技術,在老井場上打側鉆井,既降低了油田生產成本,又有效地減少了新增用地。

      四、挖掘存量土地潛力,科學合理利用土地資源。

      在土地的利用方面,要本著“高效、節約、合理、珍惜”的原則,堅持“能用已征地,不再新征地;能用非耕地,不占用耕地;急用先征、暫不用緩征、能少征不多征;可征可不征堅決不征和有劣地不占好地;能用荒地不占耕地;能用邊角地,不占好耕地”的準則,嚴把項目規劃關、選址關和施工占地關。

      勝利油田開發建設40多年來,擁有使用權的土地達140多萬畝,其中,城鎮存量礦區建設用地近11萬畝。這些土地基本上都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征占的,土地利用率相對較低,有的建設項目存在寬打寬用的現象。挖掘這些存量土地的使用潛力,提高利用率,對減少油田新增用地數量,降低用地成本費用支出,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近幾年來,勝利油田積極適應和推進土地利用方式向集約高效轉變,改變了上項目鋪攤子外延粗放用地的舊觀念,把“能用存量土地的,決不新征用地”作為一項重要原則,貫穿到實際工作中去。為了進一步強化對存量土地的利用和管理,2001年,油田在資金十分緊張的情況下,投資867萬元開展土地管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工作,采用了先進的GPS衛星定位技術,建立了土地圖形庫和數據庫,并實現了宗地數據和圖形的聯接與互查,達到了土地利用現狀可視化、統計管理系統化和地籍管理坐標化的要求。方便了對土地利用程度和現狀的查詢,為更好地利用和挖掘存量土地的使用潛力,促進土地利用方式實現根本性轉變奠定了基礎。在礦區建設上,堅持統籌規劃,盤活存量,合理用地。對職工住宅區,實行綜合調整改造,拆平房建樓房,提高存量土地利用率。自1999年以來,勝利油田新建職工住宅1200多萬平方米,占地2.1萬畝,全部通過存量土地挖潛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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