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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發生后,提車一般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領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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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參加交通事故案件處理中的職權。
1.律師依法享有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權利。律師的這個權利直接淵于《律師法》所規定的執業律師的業務范圍,《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律師可以“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第五項規定可以“接受當事人委托,參加調解,仲載活動。”這兩項規定為律師交通事故當事人申訴及當事人參加賠償調解提供了法律依據。在現代社會中,律師的業務隨著社會發展,新的社會關系發生而不斷發展擴大,執業律師應當在法定范圍內或政策許可范圍內,開拓發展新的業務,為市場經濟發展提供更加廣闊的法律服務,可以說我國每位執業律師正是向著這一方向發展和努力的。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執業律師們所面臨的問題是處理交通事故糾紛的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是否從思想上理解和接納律師的工作。1991年9月國務院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為律師交通事故案件創造了良好的法制環境,該《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后三十日內,應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這條規定兩層含義,其一是規定了當事人有申訴權,其二規定了上級公安機關有復議的職責。在實際工作中,公安機關有的辦案人員認為申請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不是申請行政復議,這種認識是錯誤的。綜上所述,律師交通事故案件的第一項職權是,以律師法賦予的法定職責為前提,以《辦法》規定的當事人的訴權及上級公安機關復議職責為執行依據,接受當事人委托后使權,維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律師依法享有當事人參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權利。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五章的規定,調解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法定程序,《處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據此規定,調解既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職權,同時也是職責所在。為了使公安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程序上有法可依,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這個規章成為全國各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程序上的依據,該《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明確規定了“法定人和委托人”可以作為調解的參加人,參加調解,且“一方人數不得超過三人”。所以,根據《律師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有關規定,執業律師享有當事人參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職權。在實踐中,由于律師較當事人懂法,且對損害賠償項目及所需證據十分清楚,對賠償數額能夠做到準確的計算,因此,不僅能做到準確執行法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而且能有效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當事人工作,防止胡攪蠻纏,減輕公安機關的工作壓力,因此也深受公安機關的歡迎:從另一角度講,由于執業律師介入交通事故處理案件,能促使公安機關工作更加公正,增加透明度,客觀上起到監督的作用,所以,執業律師介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程序,對社會是一件十分有意義的好事。
3.律師依法享有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調查取證的權利。如前所述,律師雖然在參加賠償調解過程中頗受公安機關辦案人員的歡迎,但是在調解的前置程序“責任認定”過程受到很大阻力。在實際工作中,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人員普遍認為“責任認定”屬于公安機關的專項工作,所以不希望律師的介入,在這種思想支配下,公安機關對于律師的調查不接待,對于律師調查取得的證據不認可,甚至連律師向公安機關了解案件調查情況,了解責任認定的證據也不同意。筆者認為,執業律師依法享有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權,這個權利決不是空洞的,律師除了向案件當事人、證人調查外,也有權向公安機關調查了解案件情況,查閱有關證據,律師調查所取得證據不僅可以作為公安機關認定責任的依據,也可以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公安機關從公正執法的角度講,也應當向當事人及律師公示所取得證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布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召集各當事人同時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并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當事人。”由此看來,公示證據是公安機關公布事故責任時的法定義務,實際中存在的問題是公安機關在通知當事人或人領取“責任認定書”時并不公示證據,而且“責任認定書”內容也非常簡單,不注重引用證據說理,“為什么這樣認定責任﹖”往往使人產生疑問。律師在申訴調查中要求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出示證據,往往人為設置審批手續,實際上阻撓調查,特別是對證人筆錄總是處于保密狀態,這個關鍵證據,從來不公開。《處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調解作為公安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方式,雖然解決大量糾紛,但是仍然有一部分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未能以調解方式解決,有不少案件,當事人至法院。這就要求律師,從一開始介入交通事故案件起,就應注意調查收集證據,做好訴訟前的準備工作,因此說,律師的調查收集證據非常重要,律師調查對象不僅限于當事人及證人,還應包括公安機關,如何解決實踐中存在的矛盾﹖筆者認為,應修改現行立法,在《處理辦法》中明確律師調查權限,另外在《處理程序》中明確向當事人及人公開證據的范圍,只有立法的完善才能促進執法的統一與協調。
二、賠償了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后,是否還應賠償今后治療費。
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對于造成傷殘的受害者,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殘疾者生活補助費。那么,在計算了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后,應否賠償今后的治療費﹖筆者近期在海口市交警支隊事故調解組參加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的損害賠償調解,交警人員的在計算了殘疾者生活補助費,不再計算今后治療費。筆者問這樣做有何依據﹖答沒有具體根據,只是慣例,看來這種做法由來已久,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有悖法律,《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結案后仍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這就是給付今后醫療費的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的結案之日指的調解終結,包括調解期未達成協議或期滿后未履行協議,在形式上表現為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處理辦法》規定給付今后治療費是考慮到傷殘者,通過今后的治療,使身體能夠完全康復或恢復部分功能。《處理辦法》規定的這樣明確,公安機關為什么不執行呢﹖公安機關辦安人員認為,事故當事人被定殘后,今后無需治療或不存在治療問題,這顯然是顯然謬的。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依殘評定工作是必需的,公安部于1992年4月4日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傷殘等級為十級。實際工作中,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是以傷殘等級來確定的,由于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嚴格的法定期限,辦案人員為了在法定期限內結案,往往要求傷者盡快結束治療進行傷殘評定,這樣要求的結果是能夠做到盡快結案,但是傷者一但評殘后如不支付今后治療費,傷者就得不到有效的治療,所以這樣處理對傷殘人員恢復健康十分不利,同時也顯失公平。筆者認為,解決這個問題的最好辦法是修改現行立法或者由公安部通過規章做出相應明確具體的規定。同樣的問題,到法院處理則不同,筆者從法院判例中看到,有判決不僅由責任方支付殘疾者今后的治療費,而且判決給付20年的殘疾者護理費,這說明法院與公安機關在執行同一法律存在矛盾,這樣不利于法制的統一實施,因此也有必要通過立法手段來進行調整。
(一)死亡事故審結、責任認定、調解情況:年12月21日至年11月20日,我大隊轄區無發生特大交通事故,立案處理的死亡事故共32起,現已審結歸檔24起,結案率為75%,其中按期責任認定29起,按期認定率為90.63%。
(二)案件移送、拘留及行政處罰情況:年依照法律規定移送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16人;拘留91人,吊銷當事人駕駛證14本,注銷4本,吊扣證件121本。
(三)傷人事故審結、責任認定及調解情況:年12月21日至年11月20日共辦理傷人交通事故379起,現已審結歸檔260起,歸檔率68.60%,其中按期責任認定273起,按期認定率72.03%。
(四)財產損失事故審結、責任認定及調解情況:年12月21日至年11月20日共辦理財產損失交通事故45起,現已審結歸檔35起,歸檔率77.78%,其中按期責任認定45起,按期認定率100%。
(五)逃逸案件發破情況和對未破案件如何組織再偵的情況:
1、年12月21日至年11月20日,我大隊共受理逃逸案件22起,現已偵破10起,偵破率為45.45%,對于偵破后的事故當事人,大隊均能按照相關規定嚴格處理,沒有存在降格處罰問題。
2、對于歷年來未破案件,我隊主要通過新聞媒體公布案件,分發案件協查通報,上墻公示的形式發動群眾提供線索等簽途徑繼續偵查,并適時到其家中進行搜查,加大偵破力度。3交管業務辦案情況:
(一)辦案程序、辦案質量。
1、交管股受理接處泉港轄區內發生的交通事故案件,辦案人員均有相關的事故處理證。
2、事故處理工作中著重從“接處警”、“立案”、“責任認定”、“調解”、“歸案”等環節,注重辦案時效性程序,辦案質量有所提高。
3、依法辦理強制措施審批手續,及時做到法律文書合理規范,建立各種事故處理臺帳。
4、重視對交通事故車體檢驗證據。大隊自行設計增加事故處理現場處置工作的《車輛痕跡勘驗記錄》、《事故現場車輛靜態勘驗記錄表》、《肇事車輛勘驗記錄表》三種勘驗記錄表格,強調對人、車、路三大主體因素相互間的相互碰撞點的確定,注重對當事人的自述材料及旁證材料的證據力作用,為我們進一步調查取證打下了良好基礎。
(二)事故公開、公正處理。
1、大隊于年六月成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責任認定委員會,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委員會議事規則》,從制度上保證了公開、公平、公正地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責任認定,充分發揮了責任認定委員會的作用,按民主集中制依法、公正辦案。
2、自年3月份開始,大隊在原有的“事故公開處理室”的基礎上新配備了電腦、投影機、大屏幕等一系列多媒體電腦網絡,通過在大屏幕上回放現場照片,放大現場勘察草圖、分析事故成因,講解當事各方的交通違法行為及其對事故發生的作用大小,過錯程度,從而促進事故處理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及工作透明度,人民群眾滿意度也得到了進一步的鞏固和提高。我們的工作也得到了省總隊、泉州市紀委、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隊、區委、區政府、區公安分局等部門領導的充分肯定,并被評為泉州市人民政府行風建設示范單位。
(三)、內業管理這半年來,交管股在規范案卷內業文書及檔案管理工作有了很大的提高,配備了專職內勤人員,對交通事故的檔案建立、移送、交接、登記和歸檔等工作進行專人負責,并及時輸入電腦納入微機管理,在事故吊扣證件方面也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登記造冊,并在今年十月份開始,全面啟用新的交通事故法律文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前,對事故預押金和事故罰款、事故處理收費等方向也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來執行。
1、個別案件存在未及時調查取證的情況,致使有些案件出現超期責任認定的現象。
2、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存在暫扣肇事駕駛員證件或暫扣肇事車輛未及時開取暫扣憑證現象。
3、存在對個別當事人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超期。
4、因為分管事故處理的大隊領導班子調整的關系,在今年5-6月份間,出現一些案件未能及時審批,從而出現責任認定書超期送達的現象。
5、在對群眾的解說和調解方面還不夠耐心細致,致使當事人到支隊申請復議7起,行政訴訟1起。
6、一些調解結案的案卷未能及時整理歸檔。
7、在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交通事故處理方面有較大的變動,辦案民警在工作中對新法的有關規定解說工作做的還不夠,致使部分群眾因不理解而造成工作中被動的局面。
針對存在辦案薄弱環節,將采取以下措施整改。
1、繼續深入貫徹全市交警系統開展的“嚴肅執法紀律,規范執法程序,提高執法質量,落實‘五條禁令’”隊伍紀律整頓活動,組織全體民警系統地學習道路交通處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切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辦案;注重辦案時效,鞏固辦案成果,提高辦案質量。
2、建立嚴格完整的暫扣憑證管理使用規定,督促辦案民警按有關辦案程序、規定開具暫扣憑證,及時登記、上交所暫扣的證件。
3、每月按照大隊制定的《執法質量量化考評制度》對股里民警辦案情況、辦案質量進行量化評比,獎優罰劣。
1、受理報案: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交警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交警部門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依據有關規定,交警部門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另外,構成刑事犯罪的立案處理。
一、不放過釋放善意的機會
一位旅居加拿大的朋友和家人一次去愛德華王子島公園,在他們正想以Downtown為背景拍照時,后面一個正在巡邏的帥哥警察滿臉笑容走上前來說,如果愿意,我可以為你們拍張合影。拍完后這位帥哥警察還檢查了一下,確認拍得不錯才離開。事情很小,卻讓人春風滿懷。這位老外警察釋放出的小小的善意,沒有任何企圖,沒有任何功利,卻收獲了至純至真的人性的美麗。美國警察的入警誓詞里有這樣幾句話,保護無辜者不受冤屈,保護弱小者不受欺壓,待人和善并永遠樂于助人。無論國度和膚色,警察的職責是相通的。對他們來說,并不只是抓住十惡不赦的惡徒、破了驚天動地的案子叫善,這些是大善。警察身邊還有很多無處不在的釋放小善的機會。對求助的百姓,盡所能幫助他們;對受害的弱者,在他們哭泣時傾聽并遞上紙巾;對偶爾犯錯的年輕人,給他們前行的信心和真誠的鼓勵;走在路上,或者僅僅微笑就夠了。當然,釋放善意決不僅限于此,平時我們廣大交警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衣帽鞋襪等都在傳遞著這方面的信息,比方說,有些做的比較好的民警堅持每天更換一次手套、每周清洗一次值勤腰帶和更換一次警帽,上崗前必先擦拭一下皮鞋,檢查一下警容警姿。以至于過往群眾普遍反映,以往路口的“黑臉包公”不見了,現在的民警、協管員形象更嚴整、管理更規范、說話更和氣,交通也更加安全有序了。
二、不放過任何一個為民服務的機會
在調研過程中,我發現一個年輕的警察攙著兩位老人護送他們過馬路的情景。老人臃腫遲緩,警察機敏靈活,黑發襯著鶴發,年輕的臂彎護佑著年邁的身軀,這一舉動無疑增加了老人過馬路的安全保障、減少了意外事故的發生。相信每一個看到此情景的人必然會同我一樣深受感動、感慨警民的魚水情深。公安機關是什么,是舟。人民群眾是什么,是水。水和舟的關系大家都清楚,水能載舟也能覆舟。為什么近幾年全國幾個地方發生大規模的,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個別地方政府和執法部門存在不作為,消極作為或亂作為行為,無視民生,疏忽民意,引起群眾的長期心里壓抑,必然會在某一個時間在某一個導火索引導下爆發。在我們這樣一個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里,交通運輸如此繁忙和重要,要維護良好的交通秩序,每一個公安機關的民警都要有如履薄冰的壓力。要關注民生,以百姓冷暖為自己之冷暖,這樣才能以警心換民心。
三、不放過與社會和公眾溝通合作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