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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依法治稅,加快稅收法治化進程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先是民主法治的社會。稅收法治是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重要內容,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然要求大力加強稅收法治建設。
構建完善的稅收法律體系。要加快以稅收基本法為核心的稅法立法進程,建立以流轉稅法和所得稅法為主體的稅收實體法與稅收程序法并行的稅法體系,規范稅務部門規章的制定程序。大力加強國家權力機關立法,健全多層次的稅法體系,提升稅收法律在整個稅法體系中的比重,保證稅收立法的穩定性與權威性。增強稅收立法的透明度,建立稅法制定公示制度,廣泛聽取稅務機關、納稅人及社會各方面對列入立法議程的稅收法律的意見。
規范稅務行政執法。依法設立稅務機關,統一規范稱謂,并向全社會公告。按照稅收法律法規開展稅收執法活動,凡是涉稅違規政策都要堅決抵制。完善稅收業務流程,將征收管理、行政處理、行政救濟等各類稅收執法程序的工作步驟、環節、標準和流向予以明確,便于操作和執行。嚴格執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定期開展稅收征管基礎檢查、稅收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和內部審計等工作,大力推行政務公開,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建立健全稅收司法保障體系。要保證涉稅案件進入必要的司法程序,減少行政干預,防止涉稅案件立案難、結案難、執行難等問題的發生。同時,加強稅務部門與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的工作配合,形成良好的協作互動機制,形成打擊合力,共同做好打擊偷騙稅犯罪工作。
二、強化稅收調控職能,促進經濟持續協調發展
促進經濟社會的持續協調發展,是稅收工作的重要任務,是發揮稅收職能作用的應有之義。
提供財力保障。要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的組織收入原則,在保證稅收收入穩定增長的同時,不斷提高稅收收入質量。改進稅收計劃管理,建立稅收收入增長的長效工作機制。加大征管力度,全面實施稅源精細化管理,深化增值稅申報納稅“一窗式”管理,提高管理質量和效率。
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在東北地區部分行業增值稅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在全國實施消費型增值稅。全面落實各項出口退稅改革措施。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進一步擴大地方政府的稅收權,增強地方政府運用稅收調控本地經濟發展的能力。
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在現行資源稅的基礎上,將土地、海洋、森林等必須加以保護開發和利用的資源也列入征收范圍,制定必要的鼓勵資源回收利用、開發利用替代資源的稅收優惠政策。把資源消耗量大、導致環境污染嚴重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列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出臺環境保護投資優惠政策。
三、加大分配調節力度,積極促進社會公平
有效運用稅收政策,直接參與社會收入分配,使具有不同負擔能力的社會成員合理負擔稅收,有利于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深化農村稅費改革。加大農村稅費改革力度,清理各種亂收費。積極穩妥地設計涉農稅收制度,加大農村稅費改革力度,切實降低農民的稅收負擔。
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計稅工資扣除標準,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和范圍,統一資產處理的方法,最后采取同樣的程序和方法確定內外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加大個人所得稅調節力度。采取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模式,健全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及時調整稅率結構,減少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
完善財產稅制度。對物業稅等新稅種深入開展論證,做好開征準備。在全國范圍內統一開征土地增值稅,加強財產稅對個人財富和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
開征社會保障稅。按照循序漸進、平穩過渡的原則,先將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納入征稅范圍,將城鎮企業和個人作為征稅對象,待時機成熟后再發展到其他保險項目和全體公民。要建立專門的社會保障預算,專款專用,允許社保資金投資,保證社保收入穩定增長。
四、堅持打防并舉,維護良好的經濟秩序
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必須大力整頓和規范稅 收秩序,嚴密防范和嚴厲打擊各種涉稅違法犯罪行為,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推行社會綜合治稅。明確社會各部門綜合治稅的權利和義務。建立科學高效的信息處理機制,提高信息應用的時效性。建立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的工作聯系制度。
一、經濟法理念與全會精神不謀而合
經濟法所倡導公平正義、平衡協調、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與依法治國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所發揮的作用相契合,即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經濟法中的公平正義,是指社會整體的公平正義,這種公平觀念包括了競爭環境的公平、社會分配的公平和社會結果的公平,即經濟法確保各市場主體有一個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展開競爭,保障社會的公平分配以期達到結果的公平。經濟法的平衡協調,是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是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目標的統一,即其主張個人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的協調。經濟法的以人為本,是指經濟社會發展必須以提髙人們的生活水平、促進人們的全面發展為目標,公平正義、平衡協調理念歸根結底還是要回歸人自身,只有這些理念與人的發展結合起來,才能有其存在價值。具體到稅收法律制度,其公平正義體現在置能課稅、稅負公平合理,通過稅收實現社會收人的再分配功能,追求結果上的實質正義;其平衡協調體現在通過稅收這一宏觀調控手段實現納稅主體之間、地域之間的平衡協調,兼顧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協調統一,讓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貫穿于稅收法律制度的始終。
二、深化改革稅收法律制度發展
(一)稅收基本法的制定
稅收基本法是稅收的一般性規范,是稅法領域內的“憲法性法律”,它用以統領、約束、指導、協調各單行稅法、法規,具有僅次于憲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它通常對稅收的基本制度做出規定,對稅收的共同問題進行規范,主要規定稅收的立法原則、稅務管理機構及其權利與義務、稅收立法及管理權限、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等。稅收基本法是稅法體系的重要法律,稅收基本法處于主導統領地位,是稅法體系的核心和靈魂。稅收基本法堅持公平原則、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和概括性與可操作性相結合原則。具體來說,稅收基本法作為稅收法律制度的統領性規范,其必應彰顯稅收法律的稅負公平原則,同等條件同等對待,不同條件區別對待;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相統一,既要規定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所享有的誠實推定權、信息保密權等各種權利,同時負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現階段,稅收基本法的制定對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具有重要意義。首先,制定稅收基本法是稅收法治的需要。從稅收法治的內涵來看,必須要有法可依,無法可依也就無從談及法治。要做到有法可依,必須要建立稅收法律體系,其中稅收基本法又處于核心地位,畏其他稅收法律的“母法”。依法治國,推進稅收法治,必然需要完善我國的稅法體系。其次,制定稅收基本法是構筑現代稅法體系的內在要求。雖然我國已制定《稅收征收管理法》,各單行稅種也以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形式分別加以規定,但完整的稅收法律體系仍未形成。另外,為了彌補單行稅法的不穩定、不完整,完善稅收法律體系,更好的維護稅法的系統性、穩定性和規范性,充分發揮稅法的功能,實現依法治稅,需要制定一部稅收基本法,對其他各單行稅收法律、法規發揮統領、指導和制約作用,最終建立一個以稅收基本法為統帥、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并駕齊驅的稅收體系。
(二)進一步完善《稅收征收管理法》
《稅收征收管理法》作為稅收程序法,它以規范稅收征納程序、保障納稅人權利為立法宗旨,并通過稅收法定和正當程序兩項法律原則的支撐來促進立法宗旨的實現。稅收法定主要包括課稅要素法定、課稅要素明確和征稅程序合法三個層面的內容,《稅收征收管理法》所指向的主要是征稅程序合法。《稅收征收管理法》作為程序法,正當程序理念價值維度的充分表達是其實現稅收正義無法替代的方式。稅收征管的制度化表達應遵循正當程序理念,這種導向性的作用不僅為稅務機關行使征管權設定了基本界限,而且為納稅人提供了權益表達渠道。在對將使某一稅收程序主體的權益受到影響的稅收程序活動進行評價時,我們不能僅僅關注其結果的有效性和正當性,而且應當考慮征稅決定的作出過程,考察程序本身是否符合程序正義的最基本要求。
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仍存在許多問題,例如,整個條文修改幅度過小,忽視了稅收征管理念的提升,保留了許多保守與落后的成分。當前形勢下,為深化改革、促進發展,我們應該摒棄傳統“管理法”之定位,而導向以納稅人為中心的“治理法”、”服務法”的基本定位。雖然民主與法治首先表現在形式上,但彤式也是走向實質的必然之路。在形式的制約下,普通民眾的權利越來越豐富,在社會中的地位也越來越高。因此,在具體制度的設計上,對納稅人權利應該妥加考量,特別是要增設納稅人誠實推定權、納稅信息保密權等具體權利。當然,基于稅收征納平衡之考量,在立法宗旨中強調“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倡導納稅人的“納稅遵從”。通過國家征管權與納稅人基本權的合理配置,協調國家稅收利益與納稅人基本利益之間的沖突,最終實現國家征管權與納稅人基本權之間的相互制約與平衡。
(三)營業稅弊端需要加快推進“營改增”步伐
我國營業稅這一稅種產生于上世紀的分稅制改革,是中央與地方之間財權妥協的產物。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它的產生有力地推進了我國分稅制改革的進程,同時也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財政收人,極大促進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然而,營業稅的全額征稅模式這一弊端已經越來越不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一定程度上打擊我國企業發展的積極性,阻礙了企業發展與進步。肇始于2012年的“營改增”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正逐步地擴展到各個服務行業營改增”打破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瓶頸,順應了經濟社會的發展規律,“營改增”的順利實施必將迎來我國經濟的再次騰飛。“營改增”也絕非一般意義上的稅制調整或稅制改革舉措。它所產生的效應,不僅可以跨越稅制改革領域而延伸至宏觀經濟運行層面,而且可以跨越宏觀經濟運行層面而延伸至財稅體制改革領域,并通過財稅體制改革牽動包括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在內的全面改革。因此,在我國深化稅收體制改革的背景下,加快推進“營改增”步伐正是迎合了我國深化改革、推動發展的大勢。
(四)稅制結構亟需調整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如果存在完全競爭市場,那么市場配置資源便能達到最佳狀態。然而,由于“市場失靈”的存在,導致市場配置資源不可能達到最佳狀態,這就要求政府配置資源。具體來說,就是政府綜合運用經濟、法律等手段以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而政府配置資源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財政配置。其中一個童要方面就是通過稅收手段調節收入分配,即通過科學的稅制模式、稅收優惠等方式調節級差收人,促進收人的公平分配。然而,)我國現階段以商品稅為主、所得稅為輔的稅制模式卻約束了稅收的公平調節功能,從而不利于社會公平的實現。商品稅因其具有累退性,違背公平原則,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十分有限。具體來說,它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營業稅的全額征稅本來就存在著不公平的問題,并且,現階段如火如荼進行的“營改增”也充分說明了營業稅全額征稅的弊端;消費稅形式上消費數量越大、稅負越重,消費數量越小、稅負越輕,符合公平課稅原則,但個人收人的髙低與消費品的數量多寡并不是成比例的,因此,實質上也是不公平的。而所得稅對于促進公平的作用較大,尤其是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真正符合“量能負擔、公平稅負”的原則,因此它也成為調節收人分配,實現社會公平的主要稅種。但是,我國當前的稅制結構中個人所得稅所占比重較低,這極大限制了個人所得稅發揮其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的功能。因此,應當調整稅制結構,提髙所得稅在稅收中的比重,特別是個稅的比重,以強化稅收對我國收人分配的調節力度。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不僅契合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而且有利于我國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因此,稅制結構的調整對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
(五)推進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改革
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分類征收制的稅制模式阻礙了對收人進行公平調節的目的。從世界范圍來看,個人所得稅的稅制模式包括三種:分類征收制、綜合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分類征收制,即我國所采取的模式,是指將納稅人不同來源、性質的所得項目,分別規定不同的稅率進行征稅。這種方式能夠充分體現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政策,但是,對納稅人整體所得把握的不一定全面,容易導致實際稅負的不公平。綜合征收制,是指對納稅人全年的各項所得加以匯總,就其總額進行征稅。這種方式從收人角度體現了稅收公平的原則,但不能針對不同收人進行調節,并且不能充分體現國家的經濟、政治和社會政策。混合征收制綜合了上述兩種稅制模式,是指對納稅人不同來源、性質的所得先分別按照不同的稅率征稅,然后將全年的各項所得進行忙總征稅。這樣一來,既可以實現稅收的政策性調節功能,又可以體現稅收公平原則,發揮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功能。因此,在我國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背景下,應當推進我國個稅的稅制模式改革,由分類征收制逐步過渡到混合征收制,以充分發揮個稅在收人分配中的調節作用,促進社會實質公平的實現,為我國深化改革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三、經濟法發展之展望
論文摘要:稅收流失是各國政府共同面臨的一個富有挑戰性的問題,也是國內外專家學者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稅收流失不僅影響了國家的財政收入,而且損害了國家稅法的權威性與實施效果,導致政府經濟信息失真,誤導政府經濟決策,增加政府宏觀凋控難度,影響市場資源配置,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從而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產生不利的影響。
依法治稅與稅收流失是與生俱來的一對矛盾,只要存在稅收,就必然伴隨著稅收流失的發生。早在大約2500年前,古希臘圣賢柏拉圖就曾討論過偷逃稅等稅收流失問題。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治的加強,稅收流失這一現象非但沒有被遏制,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勢。據有關專家測算,我國稅收流失的總體規模,白1995年至2000年,每個年度稅收流失的絕對額均在4000億元以上。雖然近年來我國稅收收入高速增長,但也難掩稅收流失的事實,對稅收流失的不良效應,還是要引起我們的警醒并加以研究。
一、稅收流失的不良效應
(一)稅收流失對宏觀調控的影響
稅收同時具有財政和經濟調節兩大功能,對宏觀經濟起“內在穩定器”的作用。它作為國家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之一,以“相機抉擇”的稅收政策實現其調控功能。然而稅收流失的存在,無疑會影響稅收正常的宏觀調控功能。稅收流失對宏觀調控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稅收流失的直接后果是減少了國家財力,減弱了稅收對宏觀經濟的“內在穩定器”作用,使“相機抉擇”的稅收傳導機制失靈,弱化了稅收宏觀調控的效果。而且由于稅收流失,該收的稅沒有收上來,預算內的投資份額越來越少,政府投資的宏觀調控功能趨于弱化。這種變化趨勢雖然反映了市場化取向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它的內在合理性,但其后果也是很嚴峻的,使得政府作為投資主體,由于其財力的不斷下降而在資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斷弱化。比如20世紀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各地方政府不顧整體利益,大量重復建設,在某種程度上講就是政府財力分散化的結果。財力不足也使得國家對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投資不足,從而減弱了政府對國民經濟的影響力和控制力。
2.稅收流失的存在,可能會影響到政府對宏觀經濟形勢的總體判斷。稅收流失的存在使得能從稅收流失中獲得更多利潤的地下經濟活動“繁榮”起來。地下經濟逃避了政府的管理和監控,其增長率、就業人數等指標都沒有納入到政府的經濟統計數據之中,這樣容易使宏觀調控部門對現實經濟的真實情況產生誤解,對包含公開經濟與地下經濟兩部分的真實經濟增長的深度和規模把握不定,容易只注意可觀察到的公開經濟的增長速度和規模,而忽視了地下經濟的影響。除了經濟增長的速度和規模外,地下經濟和稅收流失的存在,會對其他各項經濟統計指標造成扭曲。例如,由于稅收流失的存在,地下經濟吸引了不少勞動力就業,使國家過高估計失業率,給宏觀調控和決策增加了困難。
3.稅收流失對整個經濟發展產生侵蝕和破壞作用,干擾經濟的正常運行。主要包括:(1)造成稅負以及收入分配不公。在實際稅收征管中出現地方政府對國有、集體經濟管理較嚴,而對個體私營經濟管理偏松的狀況,必然導致兩種經濟成分間收入差距的進一步拉大,特別是在國有企業面臨困境、下崗職工增加的情況下,不利于社會的穩定。(2)導致產業惡性競爭。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對本地區利益的考慮,不頤本地區資源劣勢,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盲目實施減稅免稅,引起產業結構惡化、社會資源浪費和宏觀經濟嚴重失控。而對于納稅人而言,由于應向國家繳納的稅款未予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同類企業或同類產品的稅收成本不同,破壞了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尤其是引起市場價格失真,錯誤引導社會資源配置。惡性稅收競爭干擾了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在不正當稅收利益的引誘下,納稅人對經營地址的選擇不再完全遵循資源配置的效率原則,在正常的稅收扭曲之外,對納稅人的經濟行為產生“二次扭曲”,最后導致全局性的產業結構比例失調。
(二)稅收流失對資源配置的影響
稅收流失對資源配置的影響是指稅收流失現象對經濟體系中生產商品和提供服務的各種資源流動和組合的影響。無論是減免稅、避稅,還是偷逃稅行為,都存在對整個市場經濟的扭曲問題。理智的經濟人不僅要考慮稅收規則,而且還要考慮獲取減免稅、實施逃避稅行為的可能性及相關的稅收經濟利益的大小,市場選擇和資源配置必然因受到上述物質利益的誘惑而產生偏差,部分要素可能長期滯留在低效益但能獲取稅收流失收益的行為上,因此這種生產要素的扭曲性組合不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稅收流失會破壞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導致資源配置過程中的“劣企驅逐良企”的市場效應。
一些質量低劣的逃稅商品以價格優勢占領市場,迫使那些守法納稅者要么轉而仿效,要么被擠出市場,從而形成“劣企驅逐良企”的市場效應。比如走私分子通過偷逃關稅及其他稅收,把遠遠低于國內市場價格的成品油走私到國內出售,從而引起了國內成品油價洛的大幅下跌,造成國內石油化工行業的全面虧損,給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和稅收收入帶來了巨大損失。
稅收流失還會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從納稅人來講,為了達到偷逃稅的目的,他們會花費大量的精力和時間來研究偷逃稅的各種方案,甚至會花費大量的金錢來聘請專業顧問,對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方式進行無謂的調整。同時,他們還會利用偷逃稅的資金來囤積一些緊缺的資源。由于市場的變化和時間的遷移,這些囤積的資源就會因自然的原因而耗損和浪費。同時,對于稅務機關而言,為了堵塞稅收流失的漏洞,稅務機關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進行稅務征管和稽查,這無形中也就增加了稅收征管的成本,從全社會資源配置的角度來講,純粹是一種資源的浪費。
(三)稅收流失對國家財政的影響
毫無疑問,稅收流失的存在首先直接減少了財政收入,這已經成為導致我國財政困難的重要原因之一。有關統計數據表明,近年來我國財政收入占GDP比重不斷下降,這在很大程度上歸因于日益嚴重的稅收流失。雖然2002年以后由于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使得這種局面有所扭轉,但稅收流失對國家財政收入的負面影響仍然存在。
而且,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由于各稅種之間存在比較密切的聯系,某稅種的流失除了直接減少該稅種的稅收收入外,還會由于各稅稅基之間的聯系而連帶侵蝕其他稅種的稅基,減少其他稅種的稅收收入。比如企業偷逃增值稅的行為不僅導致增值稅收人的減少,同時也會導致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流失。因此,政府要花費大量的人、財、物力治理稅收流失,這必然導致稅收成本增加。總之,稅收流失一方面導致了財政收入的減少,另一方面又導致了財政支出的增加,進而加大了財政赤字的規模,加劇了我國財政困難的局面。
(四)稅收流失對稅收法制的影響
1.損害稅法剛性。大規模的稅收流失會導致國
家稅收法律法規因得不到有效的執行和落實而形同虛設,從而降低稅法的剛性和權威性。例如,我國的稅收征管法中雖然賦予了稅收行政執法過程中運用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等的權力以及對違反稅收征管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但大范圍的稅收流失所造成的“法不責眾”的結果,使得稅務機關對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等措施很少使用,對于所發現的導致稅收流失的一般稅務行政違法行為也只是以追繳稅款了事,而很少能夠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即使對于一些比較嚴重的稅收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也大多只是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下限或突破下限進行象征性罰款,而很少能夠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嚴厲的處罰。這就嚴重破壞了稅收征管法的剛性和權威性,使稅收征管法的實施效果大打折扣。
2.削弱了稅務機關的執法主體地位。在政府間的惡性稅收競爭中,往往能夠看到其他政府部門如財政部門、公安部門、鄉鎮政府甚至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的身影,依法享有征稅權的稅務機關,有時被迫或自愿地放棄了部分專有權力,稅收執法主體地位受到沖擊。實踐證明,凡是稅收流失比較嚴重的地區,其稅收征管秩序必定極為混亂,稅收行政執法的力度與手段也就難以落實。同時,稅收流失還導致了稅務工作人員的腐敗甚至犯罪。
(五)稅收流失對納稅主體的影響
1.稅收流失導致了納稅人之間的稅負轉嫁和稅收不公,出現“鞭打快牛”的現象。本來,國家的稅收任務在所有納稅人之間的分配是大致公平合理的,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也是其能夠承受和愿意承擔的。但是稅收流失的存在就使得稅收流失者逃避了納稅的義務和負擔,稅收流失者所逃避掉的稅收任務和負擔就勢必轉嫁到其他愿意負擔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頭上,從而出現了稅收轉嫁和稅負不公,加重了守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稅收流失對收入再分配產生直接影響,由于這種影響的存在會進一步使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被嚴重扭曲,從而使稅后分配比稅前分配更不公平,結果只能是加劇收入分配的不公。
2.稅收流失易生示范效應,導致守法納稅人的心理失衡和追隨仿效,降低納稅人對國家稅法的遵從度,增大稅收行政執法的阻力,導致稅收流失規模的進一步擴大。如果政府對偷逃稅行為處罰力度不強,偷逃稅行為必然會由個體發展到群體,進而形成整個社會范圍內的“稅收黑洞”。“稅收黑洞”的存在將嚴重破壞依法納稅的社會風氣,從而導致納稅人對守法遵從度降低,征管秩序混亂,稅務行政執法措施手段難以實現,稅收剛性被破壞,甚至形成“逃稅——成功——再逃稅”的惡性循環,導致更大范圍的稅收流失。
二、稅收流失治理對策
(一)以健全稅法體系為根本。實現依法治稅稅法作為調整稅收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不僅是國家征稅的依據,也是稅務管理的一個必要前提。要治理稅收流失,根本是健全和完善稅收法律體系,推進依法治稅。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仍不完善,還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有必要對其進行完善。
1.堅持稅收法定主義,加強稅收立法。稅收立法,是依法治稅的核心。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中大部分稅種沒有通過人大立法,法律層次低,缺乏應有的權威性、規范性和穩定性。因此,有必要完善《憲法》中涉稅內容的規定,確立、充實稅法體系的憲法依據。如將稅收法定主義、稅權劃分的重大原則、規定等寫入《憲法》,進一步明確征納稅主體的權利義務及相應范圍等。另外,要加緊制定稅收基本法,使其充分發揮對各單行稅收法律、法規的統率作用,推動和保障稅收立法的不斷完善。
2.嚴厲打擊稅收犯罪行為,加強稅收執法。依法征稅是稅務部門最基本的職能。要加大對稅收犯罪打擊的力度,稅務人員必須做到嚴格執法,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持稅法面前人人平等;堅決制止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以補代罰、以罰代刑等違規行為;杜絕人情稅、關系稅、協商辦稅和各種形式的包稅;杜絕以緩代欠、以欠代免的現象。一旦發現違犯稅法的犯罪行為,無論是納稅人故意偷逃稅還是稅務工作人員職務違法犯罪,都一律嚴懲不貸,絕不允許有包容、姑息的現象發生。要加強稅收執法,必須大張旗鼓地查處和嚴厲打擊各種偷稅行為。
3.建立稅務警察和法庭,加強稅法保障。建立專門的稅務警察機構是國外較為普遍的做法,其成功的治稅經驗值得我們借鑒。首先組建稅務警察,由稅務警察專門負責稅務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以法律的形式賦予稅務警察特殊的執法機關和稅務機關的雙重權力,人員由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抽調組成,以此提高稅務違法案件的辦案質量。其次設立稅務法院,專門負責稅務違法案件和稅務訴訟案件的審理工作。
(二)建立梯度納稅監控體系,形成完善的外部約束機制
1.加強重點稽查。一方面,制止稅收流失的重點是稽查,這是基層稅收工作的重中之重。新形勢下稅收稽查工作的核心應該是建立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相結合的分類稽查制度,借助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監控系統,選擇并確定被查對象,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分權制約、相互銜接的流程來操作,改變目前普遍查、盲目查的狀況,提高打擊稅收流失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另一方面,要使稅務稽查機構專業化。應該借鑒國外的做法,讓稅務稽查機構從稅務機關中獨立出來,成為一個與稅務征收機關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稅收執法機關。同時,不僅要賦予稅務稽查機關對外(即對納稅人)的稽查監督權,而且還應該賦予稅務稽查機關對內(即對稅務機關)的監督權。
2.構建第三方稅源信息報告系統。所謂“第三方稅源信息報告系統”是指由征納雙方之外的第三方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填報專門格式的信息報告表,包括收款方姓名、納稅人識別號和支付金額等內容,一般一年匯總填報一次,在納稅年度結束后提交給稅務機關。這些第三方提供的信息報告表不僅大大豐富了稅務機關的稅源信息,也確保了這些信息的準確性,對于提高稽查水平、科學選案都是很有幫助的。
3.逐步完善各項征管制度,建立多層次、多環節、多功能的稅源監控體系。要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制度,建立按稅種、稅目和分地區、行業的稅源監控制度,特別是完善重點稅源監控體系,使其成為稅源監控體系的主體。稅務機關要全面掌握本地區重點稅源戶信息以及稅源戶的分布、生產經營及納稅情況,隨時監控重點稅源的發展變化,包括動態信息和靜態信息,要注意從中反饋稅收的變化規模,為全面監控稅源提供資料和經驗。
(三)提高稅收遵從水平,減少稅收流失
1.規范公共收入體系。在科學界定各級政府職能和責任的基礎上,完善分稅制,確保各級政府有穩定的財源;降低政府對非稅收入的依存度,積極推進稅費改革,遏制、清理亂收費;規范制度外財政,構建以稅收為主、以規范的非稅收人為輔的公共財政收入體系。
2.科學界定財政支出范圍,消除政府的“越位”與“缺位”。首先,以市場為導向,加大財政公共性支出,主要包括基礎科研、義務教育、公共衛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代表社會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的支出。其次,控制和縮減不合理的財政支出項目。一方面,要大力壓縮各種財政補貼,尤其是企業虧損補貼;另一方面,要加大政府機構改革力度,壓縮行政經費支出。
3.提高財政透明度,并建立相應的公共財政監督機制。確保公共財政收入、支出信息的公開,使納稅人可以通過各種途徑獲取有效信息,了解公共資金的去向以及相對應的支出規模,接受大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同時,通過財政部門的內部監督、審計監督、人大監督、新聞媒體監督以及社會公眾監督來對預算編制、預算執行等情況進行約束,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保證政府的支出能夠反映納稅人的真實意愿。
4.加強部門配合,優化稅收環境。隨著經濟生活的日益復雜化,稅收征管的難度逐漸加大,面對日益增多的稅收違法案件,僅僅依靠稅務部門的力量是不夠的,必須調動全社會的力量實現綜合治理。
針對我國的實際情況,借鑒別國的先進經驗,要樹立我國稅法與稅務機構的權威,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措施:
1.1完善稅法體系稅法體系包括稅收基本法、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我國目前尚無稅收基本法,稅收原則和一些重大的稅收問題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如稅務機關的權力、義務界定等重大問題往往只見諸于學術討論之中,而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這就弱化了稅法的權威性。為此,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訂一部稅收基本法是一個必然的選擇。其次,我國的稅收實體法目前僅有兩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是人大通過規范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其他大部分稅(包括增值稅)都是以暫行條例、條例形式出現。《稅收征管法》的核心應該是要確立基本的稅收保全、稅收強制條款;對于需要由其他部門配合執行的稅收強制措施,要在此法中明確其法律責任,以加強對配合執行部門的法律約束力,增強稅法的剛性。
1.2設置獨立的稅收司法機構我國稅收執法的隨意性同稅務部門缺乏獨立的執法機構有關。現行的《稅收征管法》雖然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查封納稅人的財產、貨物,但實際上由于缺乏足夠的警力作后盾而難以執行;許多惡性逃稅事件與此有關。因此,目前迫切需要設立獨立的稅務檢察機構與稅務法院。稅法是以國家政權為依據的一種對私有財產的“侵犯”,這種“侵犯”是必需的,是為公不為私的。當納稅人不能正確認識這種“侵犯”時,必然對政府的征稅行為進行抵制,這時候就必須用國家政權來保障政府的征稅行為,稅務司法機構便是這種強性權力執行者的具體體現。稅法以及稅務部門的權威性的樹立也有賴于此。我國目前雖然已經設立一些稅務司法機構,但一方面由于對其重要性缺乏足夠的認識,稅務司法機構設置不完善,難以獨立執法;另一方面,設立的機構力量薄弱,缺乏足夠的威攝力,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目前迫切需要充實其力量,并在相關的稅法中明確其法律地位、權力、義務等重大問題,使之成為稅收征管強有力的后盾。
1.3強化納稅檢查納稅人是否逃稅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對逃稅的“成本”與“收益”的預期。稅收審計、納稅檢查能夠大大地增加納稅人逃稅的“成本”,因而是防范逃稅的有效方法之一。我國目前的稅收檢查,最主要的形式是年度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從每年檢查的結果來看,其積極作用不言而喻,但年度納稅檢查方法的缺點是缺乏針對性,費時費力。在檢查力量有限的情況下,對所有的納稅人都進行檢查,一方面造成檢查力量的浪費(比如對照章納稅者的檢查);另一方面,對問題嚴重的納稅人卻因時間和工作任務等方面的限制而難以查清查透。對此,首先應通過稅收立法,明確納稅人對其納稅情況有自我審查的義務,比如規定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有接受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服務機構對其納稅情況進行審計并提供審計報告的責任。其次,要加強日常的納稅檢查。第三,稅收征收部門和檢查部門之間要加強信息交流。第四,在此基礎上,年度納稅檢查要根據平時所掌握的納稅情況,對逃稅問題較嚴重的納稅人進行重點檢查。
2長期需要解決的一些問題
從較長的時期來說,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需在逐步解決:第一,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問題;第二,稅務人員的素質問題;第三,稅務問題;第四,稅務管理計算機化問題。
2.1加強納稅人服務許多稅務管理專家和研究人員認為,稅務部門幫助、教育納稅人并向他們提供信息的計劃,大大地提高了照章納稅水平。
可以考慮設置專司稅收宣傳、教育和納稅人服務的機構。該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制訂稅收宣傳和教育的長期計劃。
稅收宣傳、教育的形式應力求多樣化,內容做到通俗易懂。稅收宣傳、教育的目的是要讓納稅人真正認識到他們為什么必須納稅,消除納稅人對稅務部門的對抗心理。使之主動地履行納稅義務。而對大多數納稅人來講,“社會主義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之類的宣傳難以理解,更難以使他們理解征稅的必要性。因此,稅收宣傳應貼近生活,從納稅人的日常生活中為他們指出稅收的“影子”,避免專業化。
要通過多種方式向納稅人提供有效及時的服務、信息和建議。大多數納稅人沒有必要對稅法做全面的了解,他只需知道自己應好好納稅。稅務部門的職責之一是,讓不了解稅法的納稅人能夠非常方便地了解他該如何納稅。為此,稅務部門可以來取多種方式為納稅人提供服務、信息和建議。
2.2全面提高稅務人員素質雇員是決定組織工作效果的關鍵因素,有什么樣的人就有什么樣的組織。這一觀點指出了稅務工作人員的素質和能力的重要性。實際上還不止于此,它還包含著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素質,做到甘當公仆、廉潔奉公,加強依法為國收稅的職業道德修養;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做到精通稅法、熟悉業務,加強經濟理論,稅收理論的學習,培養自己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提高稅務人員的文化素質,做到學習文化、明辨是非,具有適應時代要求寫作能力、口頭表達能力和人際交往能力。
2.3加快稅務的完善和發展
2.3.1擴大稅務市場占有率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稅務要在激烈的競爭中穩步前進,首先就要加大宣傳力度,針對目前納稅人認識不夠、理解不透的現象,運用新聞媒體、廣告等多種形式,從廣度與深度上進行全方位的宣傳,把自己推銷出去,讓納稅人從心理上認可并接受這一特殊“商品”。
2.3.2加快法制建設步伐市場經濟是一種法制經濟,稅務是一種法律行為,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保障是行不通的。要加快立法步伐,盡早建立起全國統一的、獨立的、完善的、規范的稅務法律體制。與此同時,我們也要重視協議的簽訂和總行,明確雙充的權利義務,范圍及連帶責任,避免在發生爭議或糾紛時,因法律界定責任不明兩影響稅務的社會聲譽。
2.3.3規范稅務機構的建設稅務要獨立發展,首先必須在人員、資金、財產等方面徹底與稅務部門脫鈞,按照獨立法人具備的法定條件,由廣大社會服務機構通過嚴格的資格認定,來從事稅務工作。尤其是在目前打基礎的階段,稅務更是要在范圍、服務質量、收費標準等方面講求規范,吸引“回頭客”,使我國的稅務機構真正成為獨立執業、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社會中介組織。
2.3.4宏觀引導納稅人的消費傾向委托人對稅務的需,不同于消費者對生活必需品的需要,彈性系數比較大。在其發展的初始階段,政府不妨在可行的范圍內,規客十些“法定代表業務”,以保證稅務有其行市。在此基礎上,可以仿照注冊會計師的管理辦法,賦予注冊稅務師一定程度的法定鑒證權。同時稅務部門可以積極予以配合,模仿廠家與商家的協議合作關系,對于已經存在關系的納稅人在稅務調查、稽核特方面給予一定程度的寬讓,為稅務創造一個寬松的自我發展空間,共同推動稅務業的發展。
2.3.5深化稅制改革在體制上,目前可實行以流轉稅、所得稅并重的主體稅種模式,以后逐步過渡到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的模式,以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與國際慣例的接軌。
建立健全與信息化建設相配套的崗考體系。完善崗位責任制,制定與計算機征管系統和操作模塊相配套的科學、合理、規范的工作流程,包括從稅務登記、發票發售、稅款繳納、停歇業管理到出口退稅、日常稽查、文書管理、違章處罰等一系列環節,使干部嚴格按照軟件要求進行操作,切實糾正以往工作中不規范的習慣做法,保障系統有序運行。加強稅收征管,提高稅收監控能力,需要借助社會有關部門的內部網絡資源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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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環境稅收現狀分析
(一)費改稅的概念
費改稅,也稱稅費改革,是指在對現有的政府收費進行清理整頓的基礎上,用稅收取代一些具有稅收特征的收費,通過進一步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初步建立起以稅收為主,少量的、必要的政府收費為輔的政府收入體系。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稅和費都是政府收入的形式,各有各的地位和作用,兩者不能互相替代。費改稅不是將所有的“費”都改為“稅”,而是把那些具有稅收性質或名為“費”實為“稅”的政府收費項目,納入稅收軌道,對那些本來屬于收費范疇的政府收費項目,則要按照收費的辦法加以規范、實現“稅費歸位”。
(二)我國建立環境稅收體系的必要性
環境稅,簡單來說是據于環境保護目的而征收的稅收。狹義的環境稅主要是指對開發、保護和使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破壞進行征收或減免的一種稅收;廣義的環境稅可以包括環境稅、與環境和資源有關的稅收和優惠政策、消除不利于環境的補貼政策和環境收費政策。我國建立環境稅收體系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有利于我國環保事業的發展,解決環保資金不足的難題。
2.優化產業結構。環境稅的開征和實施,可以淘汰資源消耗高、效率低、污染嚴重落后的產業,使資源流向環境效益較好的企業部門,得到更加有效的配置。
3.促進綠色生產。建立環境稅收體系,有利于提高企業和廣大民眾的環保意識,促使企業節約資源,控制污染,開發和采用環保產品與技術,進行綠色生產。
4.防止外資企業進行污染轉移,防范綠色非關稅壁壘。環境稅收體系的建立將有助于解決污染物轉移的問題,通過提高有害環境的產品和技術以及洋垃圾的輸入成本,增加污染行業的環境成本,使其無利可圖,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境外技術、設備、生產工藝、危險廢物等向我國的轉移。
(三)我國建立環境稅收體系的可行性
1.具有良好的政策基礎。照國家新《排污收費條例》從2003年7月1日起,所有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不論其排放污染物超標與否均需按其排放總量交納排污費。
2.現今時機成熟,新一輪稅收制度改革,為我們把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的理念融入新的稅收制度中,把“綠色”作為稅收立法的目的之一提供了一個有利時機。
3.基礎有利條件。一是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對保護環境、保護生態、合理利用資源的要求不斷高漲,公眾推動環境保護己經成為一種趨勢。二是有比較廣泛的稅源基礎。三是有良好的環境保護工作的基礎和有較強的征管力量作保障。
4.有國外先進經驗可借鑒。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開征了環境保護稅,如瑞典、德國、荷蘭等國家,在這方面起步早,有成效,有經驗。
5.排污收費制度為我國環境稅的開征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實行排污收費制度的十多年里,“污染者付費”這一環境稅收經濟觀念的精髓已經深入人心,從客觀上為環境稅收制度的實施奠定了群眾輿論基礎,有利于節約環境稅的開征成本。所有這些都使我國開征環境稅、完善環境稅收政策具備了一定的可行性。
二、中外環境稅收體系的差異研究
(一)我國環境稅收體系
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我國就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十分關注資源環境保護問題,已開始利用法律和經濟手段進行環境保護。特別是經過近20年的發展完善,我國基本上形成了利用環境稅費經濟手段以調控資源環境保護的排污收費制度,使我國綠色環境稅收調控自然資源合理利用、減少環境污染取得了一定進展。同時也應該看到,目前我國尚未構建起完善的環境稅收體系。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相對于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現行的一些稅收措施所發揮的作用還遠遠不夠。
目前,我國的環境保護稅收體系的基本格局是:收費為主,稅收輔助。這些政策的實施,基本形成了限制污染、鼓勵保護環境與資源的政策導向。排污收費制度、資源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相關稅收政策在限制污染、籌集環境綜合整治資金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我國對資源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的征收每年都是呈上升趨勢的,尤其是消費稅的增長特別明顯,從1995年的128上升到了2002年的1046.3。這幾項稅收合計占國家稅收總收入的10.7%左右,但它主要是針對諸如煤、石油等自然資源所獲得的收益而征收的,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種即環境保護稅,而此類稅種在環境制度中應處于主體地位,因此加強環境稅刻不容緩。
(二)環境稅制的國際比較
1.荷蘭的環境稅制。荷蘭是實施環境稅比較成功的國家之一,荷蘭國家財政部1995年特別設立了荷蘭綠色委員會,其任務是實施綠色稅收制度提出建議。自1969年荷蘭開征地表水污染稅至今,荷蘭環境稅制中為保護環境而設計的環境稅已涵蓋了燃料稅、二氧化碳稅、垃圾稅、噪聲稅、水稅等各個方面。
2.丹麥的環境稅制。丹麥是歐盟第一個真正進行環境稅改革的國家,自1993年丹麥議會通過環境稅收改革的決議以來,丹麥環境稅制逐漸形成了以能源稅為核心,包括水、垃圾、廢水等16種稅收的環境稅體制。能源稅作為丹麥環境稅制的核心,自1978年開始征收,其目的是增加財政收入,促進節能。丹麥的能源稅體制非常完善,體現在其多層次性以及變化稅率上。
3.美國的環境稅制。美國已經形成了一套相對完善的環境稅制體系。由于美國是個聯邦體制國家,聯邦和州兩級政府都開征不同層次的環境稅,且各州之間的環境稅也各有不同。因此美國環境稅種類較多,涵蓋面涉及能源、日常消費行為和消費品等諸多方面。綜合起來,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燃料稅、能源稅、對城市環境和生活環境污染行為的課稅。
(三)對我國的啟示
國外環境稅的成功經驗給了我們許多寶貴啟示,值得我們借鑒。但同時也給我們帶來了傷害: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環境稅制,沒有建立綠色貿易的門檻,因此無法阻止和抵御污染的國際轉移。此外,我國加入WTO后,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和商業糾紛主要在WTO提供的糾紛解決機制下處理,發達國家高稅率的環境稅和高標準的環境要求,使得它們濫用WTO規則,實行貿易保護主義,對我國的貿易和商業造成打擊。所以我國必須立足本國國情,深入解讀國外環境稅制的相關立法,借鑒其成功經驗,盡快建立起完善的環境保護稅收體制才能從容應對。
1.應當充分認識環境稅制的重要作用,推行環境稅稅種多樣化;
2.將稅基從生產能量的物質的量轉為資源消耗的可能性;
3.重視稅率的調節作用;
4.環境稅稅款專用制度的使用應當慎重;
5.重視稅收減免政策的導向作用。
三、對我國環境稅的角色定位
(一)對建立及完善我國環境稅的思考
針對我國的環境狀況和現行稅制中有關環境保護稅收措施存在的不足,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和完善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應當是:在進一步完善現行環境保護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研究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作為環境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環境稅收制度體系。
1.明確環境稅的目標。目標制定要結合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我國是發展中國家,一方面老企業的污染治理任務比較繁重,另一方面迅速發展的經濟加劇了環境的污染,因此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的關系仍是核心問題,在此基礎上,要明確以下目標作為環境稅改革活動的目標之所在:①控制治理污染企業;②發展環保產業和再生資源業;③提高環保技術。
2.堅持環境法與稅法的基本原則。環境稅的制定歸根到底是為了更好的貫徹環境法的普及與執行,因此環境稅原則也必然要與環境法保持一致性。此外,要堅持“完全納稅原則”,使環境破壞者付出的代價與治理環境所需費用大體相當,使環境稅的實行能促使污染者減少污染排放;稅款的去向要用于建立環保專項基金,確保專款專用;最后還要考慮到各個地方環境與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體現公平的原則。此外,在“費改稅”過程中,還應注意:①避免為求準確地反映環境損害成本而設計過于復雜的環境稅,即對污染損害進行基本的估量即可;②盡量限制新稅收種類,以便在環境稅的經濟效率與行政效率間取得平衡;③可考慮環境稅收入的循環利用,即利用這些收入減少其他扭曲的稅收,進而降低環境稅的效率成本。
3.加強環境稅的征管。對環境稅的征收管理方面,在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和安排的同時,調動地方積極性,同時考慮到環境污染區域性的特點,該稅種應劃作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在征稅方法上,可以采用源泉扣繳法、定額征收法和自行申報進行征收,環保部門應對污染源進行定期監測,為稅務部門提供各種計稅資料,協助稅務部門計征稅款。
4.加大環境稅宣傳力度。環境稅的順利推行離不開民眾的理解和支持。近年來,我國通過定期《中國環境公報》的方式向廣大民眾公布年度國家環境信息,同時,通過各種媒體進行有關環境信息的、環保活動的宣傳,保證公眾對環境狀況的了解,通過廣大宣傳,鼓勵大家節約能源、增強環保意識。
5.完善相關法律保護體系。環境稅的實施并不是一個獨立簡單的過程,它需要有一系列完善的政策、法規作保障,如制定《環境稅法》,它是一個統一完整的稅收體系,需要嚴格的環境稅收管理、監督制度,保證環境稅收專項、有效、合理、合法使用。
6.建立環境稅收資金專項管理模式。開征環境稅是運用稅收杠桿調節環境污染行為,其征收的稅款主要是用來改善環境。因而,我國在開征環境稅后,對這部分稅收收入應借鑒國外經驗,嚴格做到專款專用,成立專項基金。由地方稅務部門將征收的稅款統一上繳國家,成立環境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統一對資金進行管理,根據各地環境情況分配使用。
7.征收管理及相關問題。環境稅的征收較其他稅種復雜,需要大量專業人員運用專業測量工具進行測量,需要花大量時間對環境資源破壞程度進行測量評估、對污染物排放成分、濃度進行測量,定性定量,跟蹤監測,確定計稅依據。在這方面,環保部門就有相應的測量專業人才、技術設備,而由稅務部門直接承擔,勢必增加征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