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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籌劃最高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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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籌劃最高目標

      納稅籌劃最高目標范文第1篇

      關鍵詞:納稅籌劃 存在問題 建議

      企業各種經濟活動需要繳納的稅務是企業成本費用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影響企業的會計收益,現階段企業面臨的行業競爭愈發激烈,通過納稅籌劃能夠有效地降低企業的需要繳納的稅務費用,這對于企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但就目前來說我國的許多企業對納稅籌劃工作認識不夠清晰,實際的工作過程中存在著許多的問題,不但沒有有效的降低企業的稅收成本,還可能為企業帶來比較嚴重的稅務風險,危害了企業的正常發展,基于此,下文就當前我國部分企業稅收籌劃工作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重點分析如何更好的開展稅收籌劃工作。

      一、納稅籌劃工作的意義

      對于企業而言,納稅籌劃能夠有效地提升企業整體的收益水平,是通過合理的手段對企業的各種經濟活動進行整合,從而減少企業的納稅壓力,納稅籌劃是降低企業稅務風險,完善自身經營模式的重要手段,是一種將企業的經濟發展與國家的稅務政策相結合的稅收方法,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證企業經濟利益的發展,可以有效地增強員工的風險意識,這對于企業而言十分有利。此外,企業在納稅籌劃的過程中實際上也是對經濟活動進行優化分析的過程,這對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市場運作的規范化、法制化,優化企業的結構、生產力,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由此可見納稅籌劃對于企業而言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現階段許多企業的財務部門對于納稅籌劃工作的認識比較的片面,存在著一定的偏差,阻礙了該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當前我國企業納稅籌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對于納稅籌劃工作的認識存在偏差

      就現階段而言,還有許多企業的相關人員對于納稅籌劃的認識不夠清晰,將納稅籌劃與偷稅漏稅混為一談,為了規避稅收風險,企業對納稅籌劃敬而遠之,這實際上是一種錯誤的認知,納稅籌劃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合理避稅。還有一些企業雖然開展的納稅籌劃工作,但他們沒有對納稅籌劃的目標進行清晰的定位,缺乏籌劃風險意識,納稅籌劃工作自然無法達到應有的效果。此外,少數企業在具體的經營管理的過程中打著“納稅籌劃”的名號,行“偷稅漏稅”之時,加劇的企業的稅務風險,對于企業的穩定安全發展十分的不利,同時也危害了國家的利益。

      (二)納稅籌劃工作中脫離了企業財務管理的整體目標,缺乏長遠目光

      企業財務管理的總目標是實現稅后收益的最大化,但部分企業在實際的納稅籌劃工作中并沒有站在長遠的角度看待問題,納稅籌劃工作過分重視局部或者短期的效益,納稅籌劃的目標主要針對某一個固定的時期或者企業的部分業務,過分追求企業稅務負擔的降低,忽略了企業經營、投資、理財等經濟活動的收益問題,因小失大。企業的相關工作人員應時刻謹記,實際的工作過程中某一個方案的稅務負擔最輕并不意味著稅后的凈收益最高,部分企業以犧牲企業整體財務利益的代價換取部分或短時間內稅務負擔的降低,這實際上是十分不科學的,對于企業的長遠發展十分不利。此外,納稅籌劃時必然還存在的成本問題,可能會影響到企業其他費用使用或者收入情況以及該計劃實施過程中可能會產生的隱性成本問題,但部分企業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忽視了成本,因此,企業納稅籌劃工作脫離了原本采取管理的目標,自然難以實現預期的效果。

      (三)企業缺乏納稅籌劃的專業人才

      納稅籌劃實際上是一種非常負載的理財活動,它要求企業的財務人員必須要擁有良好的專業知識及技能,但就目前來說,我國許多企業的財務人員具備的知識技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他們對于納稅籌劃工作缺乏系統的認識,很少有人能夠統籌全局,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納稅籌劃工作的實際效果。

      (四)濫用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在實際的稅收管理工作中為了盡量減輕企業的負擔,為企業發展營造更優越的政策環境,頒布了許多種稅收優惠政策,這是企業開展納稅籌劃工作的基礎,但許多企業在具體的工作過程中,為了能夠確實從國家相關政策之中受益,罔顧企業的發展目標,濫用稅收優惠政策,不僅曲解了國家立法的意圖,也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五)當前我國的稅收法制還不夠健全,許多稅收征管工作的力度不足

      完善的法律法規是開展納稅籌劃的關鍵,我國納稅籌劃工作的研究應用起步較晚,稅收法制中還有許多待完善的地方,納稅籌劃工作在具體的開展過程中缺乏制度保障,必然會影響該項工作的開展。稅收征管過程中,稅務機關還存在著執法力度不足的問題,對于各種逃稅、漏稅的不法行為監督處罰不力,許多企業存在著僥幸心理,將逃稅作為降低稅負的重要手段,這也會影響到納稅籌劃工作的開展。

      三、優化納稅籌劃工作的有效途徑

      (一)企業必須要正確認識納稅籌劃

      納稅籌劃工作的重要前提條件是“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之下”,它屬于企業的一項合法的權益,企業必須要正確認識納稅籌劃,然后在此基礎上實現稅后利益的最大化,任何以稅收籌劃為名的偷稅漏稅行為都是不合法的,會加劇企業的稅務風險,對于企業而言十分不利。納稅籌劃包括稅收領域但并不局限于這一領域,而是應該貫穿到企業所有的財務管理活動之中,因此企業在具體的工作時,應首先制定一個合理的籌劃目標,在存在稅收約束的情況之下盡可能增加稅后收益,處理好短期效益與企業長期發展目標之間的關系,綜合考慮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任何可能會影響到整體利益的因素,進而規劃納稅籌劃方案,實現節稅的目標,真正做到價值增值。

      (二)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必須要熟悉國家一切的稅收法規政策

      企業在實際的經營管理工作中需要履行納稅的義務同時也享有納稅籌劃的權利,但無論如何規劃籌劃方案都必須始終建立在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之上,納稅籌劃的合法性直接決定了該項工作是否能夠取得成功,這就要求企業的財務人員必須要熟悉國家一切的稅收法規政策,及時與稅務部門進行交流溝通,保證自身對于各種稅務政策的理解與稅務機關的法律解釋一致,避免二者因溝通不及時增加企業的稅務風險。我國的稅收法規政策是一套完整的體系,所有的法律法規制定時都會出臺許多配套的政策,且近年來,國家為了促進經濟的發展,連續的出臺了許多的政策法規,這也要求企業的相關工作人員要及時的與稅務部門進行溝通交流,在徹底理解這些法規之后合理的安排經營活動。

      (三)優化稅收環境

      良好的稅收環境時開展納稅籌劃工作的關鍵,但當前我國的稅收法律法規建設不夠完善、稅務部門的執法力度不足,這些因素的存在都影響了納稅籌劃工作的展開,基于此,國家立法部門應針對當前我國稅收法律法規中存在的一切問題不斷的補充完善,稅務部門在具體的稅收工作中應加大執法及處罰的力度,切實提高稅收征管人員的專業素質及業務能力,為納稅籌劃工作的開展提供良好的環境。此外,為了切實解決當前納稅籌劃的專業人才匱乏的問題,企業應重視納稅籌劃專業人才的培養問題,實際的管理過程中可以通過與優秀企業的交流合作,為企業財務人員提供更多學習的機會,提高他們的專業能力,從而有效的提升企業納稅籌劃的水平,減輕稅務負擔,降低稅收的風險。

      (四)重視事前籌劃

      事前籌劃是納稅籌劃的主要特征之一,企業的經營活動一開始,就會隨之產生納稅義務,因此,納稅籌劃工作應該在企業開始實施經營活動之前進行。但是具體的工作過程中許多企業都是在開始進行涉稅業務之后才著手納稅籌劃工作,此時企業開始實施的各種減稅行為實際上已經構成了偷稅,很有可能會為企業帶來納稅分享,因此企業在開展納稅籌劃工作時必須要認識到其事前性,要按照企業的管理目標開展事前籌劃。

      (五)納稅籌劃工作必須要立足于企業的實際情況

      不同的行業具備不一樣的特點,企業經濟活動不同,納稅籌劃的方案也可能會存在著一定的差別,這一項工作具備很強的個案性,每個企業的實際情況、稅收待遇度存在著一定的差異,企業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如果不加辯駁,一味的照搬照抄其他企業的成功案例,可能會出現實用性低的問題,難以達到應有的目標,因此企業在具體的工作過程中,首先需要對企業自身的情況進行詳細的分析,了解企業的籌劃需要,然后借鑒其他企業的成功經驗制定一套符合自身發展的籌劃方案。

      (六)納稅籌劃工作中要具有一定的風險意識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面臨的競爭也在日益的加劇,宏觀經濟形式隨時都在發生著變化,企業經營過程中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風險,經營的方式可能也會隨著經濟形式的變化而變化,另外,近年來國家在不斷的調整稅收法規,政策的變化必然會對企業的納稅籌劃工作帶來影響,因此企業在開展納稅籌劃工作時必須要具有一定的風險意識,要及時的把握客觀的經濟形式及稅收政策的變動情況,在此基礎上調整自身的納稅籌劃方案,切記一成不變。

      四、結束語

      稅收籌劃對于降低企業稅務風險、稅收成本,提高企業受益水平、經營管理水平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企業財務人員在實際的財務管理工作中要能夠正確認識到納稅籌劃的重要性及內涵,要重視相關工作人員納稅籌劃意識及能力的培養,實際的經營活動及資金運作過程中中要樹立全局觀念及整體性觀念,國家相關部門應重視對應法律法規的完善工作,充分發揮納稅籌劃工作的積極作用,為企業的穩定快速發展奠定良好的稅務基礎。

      參考文獻:

      [1]張甫軍,陳浩.完善企業納稅籌劃問題探討[N].山西財政稅務專科學校學報,2012

      [2]秦躍虎.關于企業納稅籌劃問題的探討[J].中國市場,2013

      [3]袁杰.企業納稅籌劃相關問題分析[J].管理觀察,2014

      納稅籌劃最高目標范文第2篇

      一、納稅能否籌劃

      (一)納稅籌劃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

      市場經濟的主要特征在于主要通過價格機制來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然而,市場機制并非在任何情況下總是有效,在有些領域也會失靈。在市場失靈的時候,就需要政府介入市場,通過提供公共產品的形式來彌補市場的缺陷。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也不是“免費的午餐”,為補償其生產成本,政府需要向社會成員征稅。因此,可以說,稅收是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價格,是人們為消費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費用。

      稅收價格理論的重要意義在于指明了稅收征納雙方各自的市場地位和身份。政府可以被看成是公共產品的提供者,是賣方;納稅人則可以看成是公共產品的消費者,是買方。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消費者作為一個獨立的利益主體,總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反映在消費行為中,即表現為追求高質量、低價格,即高性價比的消費品。但因為公共產品具有消費的非排他性等固有特點,消費者即便主觀上想拒絕此類產品消費,客觀上也難以做到。于是如何降低公共產品的消費成本,便成了納稅人追求的重要目標。納稅人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投資、經營、組織,交易等事項的適當安排和籌劃,以減輕稅收負擔或規避納稅義務、降低公共產品消費成本,這既是市場經濟賦予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納稅人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一種本能反映和必然選擇,是納稅人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利益的市場行為,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

      (二)納稅籌劃是依法治稅的必然結果

      一般來說,稅收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采取強制手段從企業和公民手中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活動。征稅是國家的權利,納稅則是公民的義務,稅收征納雙方的地位并不平等。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證納稅人的財產權免遭非法侵害,避免稅務機關任意執法,必須要求稅收嚴格依法課征,這就是所謂的“稅收法定原則”。其基本內容是:稅收的各構成要素、納稅主體及其權利義務都必須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沒有法律依據,國家不能課征稅收、國民也不得被要求繳納稅收。應當說,稅收法定原則是民主原則和法制原則在稅收征管領域的體現,是最重要的稅收法律原則。許多國家將這一原則作為憲法原則加以確認。中國雖然未把稅收法定原則引入憲法,但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做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的規定。”這實際上是中國稅收法律對稅收法定原則的承認與采用。

      顯然,稅收法定原則要求“依法治稅”,這和不久前列入中國憲法的“依法治國”原則是一脈相承的。從稅收法定原則的產生背景看,它似乎更側重于限制征稅一方過度濫用征稅權,保護納稅人的權利。它要求稅收的各構成要素的規定應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歧義。因此,凡規定模糊或沒有規定的,都應從有利于納稅人的角度去理解,此所謂“法無禁則是允許的。”正因為如此,納稅人無論是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還是利用稅法的不完善之處,以減輕稅收負擔,其納稅籌劃行為都是納稅人在既有的法律環境下追求自身利益的一種理性選擇,是合法的,應當受到保護。正如美國知名法官漢森所言:“人們安排自己的活動以達到低稅負的目的,是無可指責的,每個人都可以這樣做,無論他是富翁,還是窮光蛋。而且這樣做是完全正當的,因為他無須超出法律的規定來承擔國家稅賦;畢竟,稅收是強制課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獻。以道德的名義來要求稅收,不過是侈談空論而已。”

      二、納稅籌劃的可行性分析

      納稅籌劃既然是企業維護自身利益、減輕稅收負擔的市場行為,那么,這種行為的存在是否具有現實可能性呢?即納稅人在不違反稅法的范圍內,不以偷漏稅作為主要手段,通過對稅法規則的深刻認識、理解和合理運用,是否有可能減輕稅收負擔呢?答案依然是肯定的。

      (一)稅收作為宏觀調控手段的運用,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稅收既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手段,還兼有宏觀調控職能。各國政府為了鼓勵納稅人按自己的意圖行事,無不把實施差別稅收政策作為調整產業結構、刺激國民經濟增長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政府鼓勵和提倡的經濟行為,就采用小稅基、低稅率和較多的稅收優惠,實行低稅負;政府不鼓勵和提倡的經濟行為,就采用較大的稅基、較高的稅率和較少或沒有稅收優惠,實行中稅負;政府限制的行為,就規定最大的稅基、最高的稅率且不享受任何稅收優惠,課以重稅。稅收作為調控手段在經濟實踐中的運用,使得無論多么健全嚴密的稅制,稅負在不同納稅人、不同納稅期、不同行業和地區之間總是存在差別,這就給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減輕稅收負擔提供了極大的可能和眾多的機會。納稅人通過對國家稅法和稅收政策的研究、理解,為了實現稅后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選擇國家鼓勵或提倡的經濟行為、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從這個意義上講,納稅籌劃實質上是國家區別對待的稅收法規和政策的產物。

      (二)稅收制度存在的彈性空間,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多種可能性

      在經濟實踐中,納稅人的經濟活動和經營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國家稅收制度要面對各種各樣的納稅人,就要既相對固定、還應富有彈性,這種制度彈性的存在也給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眾多機會。表現在:

      1.納稅人的可變通性。特定的納稅人交納特定的稅收,并享受特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納稅人可以通過對經營活動的某種特別安排,使其納稅人身份發生某種變化,從而達到減輕稅負或規避納稅義務的目的。比如,企業所得稅,內陸城市的納稅人比經濟特區的納稅人稅負較重,為減輕稅負,內陸城市的企業可能作出以下一些選擇:一是該企業去經濟開發區投資,以享受特區納稅人享有的稅收優惠;二是該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置分公司或子公司,通過轉移利潤,來減輕稅負;三是將企業的經營活動從形式上而不是從實質上轉移到經濟特區,成為特區的納稅人,充分享受低稅負的好處。不難看出,通過變更投資方向或經營地點,使納稅人身份發生某種變化,是有可能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的。

      2.稅基確定的可伸縮性。在稅率既定的前提下,課稅對象金額的確定直接影響著稅額的大小。為此,納稅人可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設法調整課稅對象金額,使稅基變小、稅負減輕。例如,按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對采取折扣銷售方式銷售貨物的納稅人,如其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為此,納稅人就應要求供貨方盡量避免將折扣額單開發票,以達到沖減銷售額、少納稅款的目的。

      3.稅率上的差異性。在課稅對象金額一定的前提下,稅率越高、稅負越重,反之亦然。稅率與稅負的這種密切關系,必然促使納稅人盡可能避開高稅率,尋求低稅率。在稅收制度中,不同的稅種有不同的稅率,同一稅種中,不同的稅目也有不同的稅率,這種“一稅一率”、“一目一率”所形成的差異性,為納稅人規避高稅率提供了機遇。例如,現行城建稅的稅率規定為: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的,稅率為7%;所在地為縣城、鎮的,稅率為5%;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1%。假如南京市區內某生產企業年度應納增值稅為1000萬元,則其需繳納城建稅70萬元,如果該企業在不影響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下,將廠址由市區遷往郊縣,則其城建稅只需交納10萬元,僅此一項就可節稅60萬元。顯然,稅率差異性的客觀存在,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轉(三)會計方法存在的多樣性選擇,為納稅籌劃提供了重要技術手段

      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之間,尤其與所得稅制度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系。會計核算資料是許多稅種確定應納稅額的基礎,如在計算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的,一般適用會計制度的規則和方法。但是,在會計核算中,存在著大量的職業判斷行為,不同的職業判斷會選擇不同的會計方法,形成不同的計稅依據,從而影響到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比如,按照“穩健性原則”的要求,存貨的核算,在物價處于上漲趨勢時,宜采用“后進先出”的計價方法,這樣使計算出的期未存貨價值最低,銷售成本最高,本期利潤最少,從而達到謹慎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的目的。從另一方面來看,這種會計方法選擇也使企業的本期所得稅稅負達到最低,可達到延期繳納所得稅、獲取資金時間價值的目的。與此相類似,納稅人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采用直線法還是加速折舊法)、有關費用的列支(是預提法還是攤銷法)、收入結算方式的選擇、壞賬核算方法的選擇等方面,均有一定的選擇空間。若能靈活運用,都可以達到合理地減稅或延緩納稅的目的。

      總之,稅收優惠政策的存在,稅收制度客觀具有的彈性空間以及與稅務處理關系密切的會計方法的多樣性,使得納稅人即便不利用稅法存在的漏洞或稅制的不完善之處,也完全可以通過納稅籌劃,合理合法地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三、納稅籌劃的效應分析

      納稅籌劃既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納稅人應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且在現有的法規和制度下,其有存在的空間,那么,當納稅人充分行使這一權利時,將會產生哪些經濟和社會效應呢?這是我們不能回避的問題。

      (一)納稅籌劃的微觀效應

      1.促進稅法的普及及納稅人納稅意識的增強。納稅籌劃主要是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以及稅收法規、政策中的不完善之處,通過合理安排以達到節稅的目的。為此,納稅人必須學習、熟悉國家稅法,具有較高的稅收政策水平及具有對稅收政策進行深層加工的能力,這樣才能保證籌劃方案的非違法性和有效性,達到一定時期減輕稅負的目的。

      納稅籌劃還有助于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抑制偷逃稅等違法行為。因為,只有當納稅人意識到了必須依法納稅,必須接受稅務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意識到了該繳的稅一分不能少繳、不該繳的稅一分也不必多繳,納稅人才會自覺、主動地依法建賬建制,按規定及時辦理營業、稅務登記,及時、足額地申報、繳納各種稅款。為此,納稅人必須學習和了解國家有關的稅收法律、法規,學會用合法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而納稅籌劃能夠促使納稅人自覺地完成這一過程。因為,成功籌劃的前提是納稅人應熟悉和通曉稅法,能夠準確把握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并保持各種賬冊文件的完整。通過主動地研究、學習和運用稅法及稅收政策,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必然得到提高,法制觀念必然得到加強。

      2.有利于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提高。納稅籌劃的本質屬于一種理財活動,因而它是企業財務決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理財研究的重要范疇。作為企業經營的一種外部成本,稅收因素始終貫穿于企業籌資、投資和股利分配等財務活動的全過程,對企業財務活動的最重要因素——現金流量,構成“剛性”約束。企業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籌資、投資、經營、組織、交易等事項的適當安排和籌劃,用足、用活、用好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合理地、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減少企業現金的凈流出,實現企業涉稅的零風險,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這些都是納稅籌劃孜孜追求的目標。顯然,上述納稅籌劃目標的實現,有助于促進企業更好的理財,從而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

      3.有利于企業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的目標。企業是以盈利為目標的組織,增加稅后利潤,追求綜合經濟效益最大化應是其根本目標。企業增加利潤的途徑無非兩種:一是增收,二是節支。前者在投資一定的情況下,潛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后者雖也潛力有限,但代價較小,成效顯著。于是,眾多企業將節約開支作為增加利潤、提高效益的重要選擇。對于一個企業來說,節約開支可能表現為節水、節電、節約原材料消耗等等,也可以表現為節稅。企業通過對稅收法律法規的深刻理解,通過對自身經營活動作出的適當安排,完全可以達到減輕稅負、減少現金流出量或延遲現金流出時間,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目標。

      當然,減輕稅負還只是納稅籌劃的表面追求,實現企業綜合經濟效益最大化才是納稅籌劃的根本目的。為此,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要站在全局的角度,以整體觀念和系統思維去看待不同的籌劃方案,既要注重個案分析,對個別稅種的籌劃收益與籌劃成本進行對比,追求“節稅”利益;更要注重整體綜合性,注意納稅籌劃對企業的投融資及生產經營等各個方面的綜合影響。要始終圍繞企業整體利益或企業綜合經濟效益最大化這一目標,著眼于整體稅負的下降和全局利益的提高,進行綜合籌劃、全面衡量,避免因納稅籌劃可能帶來的投資扭曲風險,或為減輕稅負導致企業銷售與利潤的下降幅度超過了節稅收益。

      (二)納稅籌劃的宏觀效應

      1.有利于充分發揮稅收調節經濟的杠桿作用。稅收是政府調控宏觀經濟的最重要杠桿之一。政府通過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形成一定的稅負分布,以實現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保護自然環境、調整產業結構等政策目標。然而,政府的稅收政策措施能否起到預期效果,主要取決于納稅人是否對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作出積極的回應。如果納稅人完全沒有避稅意識,對稅負的變化毫無反應,那么政府的稅收政策目標就不可能實現。顯然,納稅人根據稅法和政府稅收政策的導向,對不同的納稅方案進行擇優,盡管主觀上是為了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但客觀上卻是在國家稅收經濟杠桿作用下,逐步走向了優化產業結構和合理配置資源的道路。如果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正確,納稅籌劃無疑將會對社會經濟產生良性的、積極的正面作用,稅收的宏觀調控功能將會得到更好的發揮。

      2.有利于國家稅法及稅收政策的不斷改進和完善。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的發展與變化,新事物層出不窮,新問題不斷涌現,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和制度不可避免地會出現過時或不適應之處,如覆蓋面上有空白點、銜接上有間隙處、掌握上存在模糊性等等。這些稅法的不完善或缺陷所在,難免會被納稅人在納稅籌劃時所利用,此為避稅。它與節稅在理論上雖然有明確的界限,實踐中卻很難完全區分開。但從另一角度來看,納稅人利用稅法的不完善之處進行避稅,是對國家稅法及有關稅收經濟政策的反饋行為,是對國家稅收政策導向的正確性、有效性和國家現行稅法完整性的檢驗,這就為國家進一步完善稅法和稅收政策提供了依據。國家可以利用納稅人納稅籌劃行為所反饋的信息,了解稅收法規和稅收征管中的不盡合理和不完善之處,適時地對稅法和稅收政策進行補充、修訂和完善,堵塞稅收漏洞,從而促使國家的稅收法制建設向更高層次邁進,促進社會經濟生活的法制化、規范化進程。

      總之,納稅籌劃是納稅人應有的一項權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其存在既有必然性,也有可能性。因此,政府應積極研究這一經濟現象,通過制訂有關規則,對納稅人的納稅籌劃行為予以積極引導,借此鼓勵納稅人依法納稅,不斷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簡單否定或無理阻撓納稅人的正常納稅籌劃活動,只會助長偷稅、逃稅和抗稅等違法行為的滋生,不利于促進“依法治稅”,與“依法治國”的憲法原則也是背道而馳的。

      [參考文獻]

      [1]黃黎明.稅收籌劃及其法律問題研究[J].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03,(4).

      納稅籌劃最高目標范文第3篇

      關鍵詞:納稅籌劃 必要性 原則

      1.納稅籌劃的基本概念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了到減輕稅收負擔以及實現稅收零風險的目的,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利用對經營、理財、投資等活動的事先籌劃以及安排,制作出一整套完整的納稅操作的方案,進而達到節稅的目的。從國家稅制法規上看,納稅人總是密切地關注著國家稅制法規和最新稅收政策的出臺,以便節減稅收。一旦稅法有所變化,那么納稅人就會從自身追求財務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采取相應的行動,把稅收的意圖融入到納稅人企業的經營活動中,從此方面來說,納稅籌劃既是在客觀上起到了更好、更快地貫徹稅收法律法規的作用。也是在提醒稅務機關注意稅法的缺陷,進而對健全稅法起到促進作用。從納稅人角度上看,納稅籌劃既能使得納稅人稅收減少,同時有利于納稅人的財務利益的最大化,納稅籌劃可以通過稅收方案之間的比較,進而選擇出納稅較輕的方案,以減少納稅人現金流出或本期現金流出,以增加可支配資金,并且有利于納稅人的發展壯大。

      通過上述分析,納稅籌劃有以下兩個特點:一方面,體現了納稅籌劃手段,納稅籌劃需要在稅法所允許的范圍內,企業通過對經營到投資、理財到交易等各項活動進行事先合理、有效地安排。另一方面,明確表示納稅籌劃的目的納稅籌劃是為了同時達到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稅收零風險的目的,當企業在開展納稅籌劃活動之后,并沒有減輕稅收負擔,則這個納稅籌劃是失敗的;可是,當企業在減輕稅收負擔時,稅收風險也有較大幅度的提升,那么納稅籌劃活動同樣不算成功。

      2.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2.1納稅籌劃對于增強公民的納稅意識具有促進作用

      稅務籌劃是以現階段實行的稅收法律為依據,利用對稅法規定的熟悉,對稅制構成要素中的稅負差異進行稅務籌劃,以選擇出最優的納稅方案。而現代稅收是具有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的特點,同樣是依法制定出來的。納稅籌劃和納稅人納稅意識增強具有同步性和客觀一致性。因此,納稅籌劃有利于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法律意識, 由此可見,對于增強公民的納稅意識具有促進作用,是有效鼓勵納稅人依法納稅的一種有效手段。

      2.2納稅籌劃對于減輕企業的經濟負擔有積極作用

      企業在整體的負擔中,稅收所占的比重是最高的。并且稅負又具有強制性、無償性的特點。 稅負是企業凈現金的流出,它并不會給企業帶來一些額外的經濟收益,因此,要是想提高企業的利潤水平,以降低資本成本并且增加現金流,進行合理的、成功的稅收籌劃是十分有必要的。

      2.3納稅籌劃有利于不斷健全與完善稅法

      納稅籌劃是合法地利用稅法對企業的資源進行最優化安排以達到減少納稅的目的,而稅務機關并不能對企業進行處罰,只能依靠從加強稅法的建設角度,進而不斷地從納稅人的籌劃方案過程中發現稅法中存在的不足。

      3.統籌納稅的基本原則

      納稅籌劃的基本原則來自其本質的特性,如果脫離了合法性、整體性、風險性、成本性 等特性,那么納稅籌劃原則也就無遵循的基本原則。主要體現在納稅籌劃的本質特性是納稅籌劃原則具有其內在的產生根源,納稅籌劃原則是外在的規則,體現了納稅籌劃的本質特性。而企業要想開展納稅籌劃就必須認真遵循其對應原則和本質特性。

      3.1超前性和事先籌劃的基本原則

      事先進行納稅籌劃是一種客觀可能并且必然的要求,在客觀上可能是指納稅行為具有滯后性,多發生在經濟行為之后,一些納稅行為的滯后性會給納稅人在展開事前籌劃過程提供了可能性。納稅籌劃必須在經濟業務和納稅義務發生之前就對納稅階段進行合理的籌劃,否則就容易淪為帶有欺詐性質的偷稅,這也是納稅籌劃的必然要求。

      3.2要注重整體性和綜合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則

      納稅籌劃并不是為了謀求一些稅種稅負減輕,而是為了謀求降低整體稅負,謀求稅后企業綜合利益最大化。從這一點上來講,納稅籌劃則歸屬于財務管理范疇,其目標和企業的價值最大化是相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案稅負最輕,但是它不符合企業的綜合利益最大化原則,那么此方案就無法順利實行;那么,如果某方案其稅負盡管不是最輕的,但它可以使企業的綜合利益最大化,那么這個方案是最佳的。

      3.3合法性和不違法的基本原則

      納稅籌劃最為本質的特性是合法性,更是納稅籌劃區別于那些稅收欺詐的最根本的標志。納稅籌劃的依據是稅法所賦予的權利、可選擇性條款和優惠政策,這不僅要求企業在行為上不違反法律,而且在最高層次的納稅籌劃其結果也要符合政府的政策導向和立法意圖,必須是法律鼓勵的不是法律的盲區,但都要求納稅籌劃不得違法,無論是哪一個層次的合法性。

      4.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納稅籌劃是一件實踐性非常強的工作,如果一個納稅籌劃方案順利成功這將會給企業帶來節約納稅的好處,但是一旦納稅籌劃失敗了,將會給企業帶來巨額損失,因此,納稅人在指定納稅籌劃的過程中,也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4.1經常與稅務機關溝通

      目前,各地方稅務機關在執法中存在著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他們還需要遵守地方政府的頒布的其他規定,這就要求納稅籌劃人要積極地同稅收機關聯系,主動關注當地的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特點以及具體方法。

      4.2加強稅收政策知識的學習

      企業納稅籌劃工作者要時刻地關注國家有關企業所得稅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政策的最新變化,通過認真學習新的法律、法規,就能夠準確理地了解法律法規的本質,以提高企業的風險意識,同樣的,只有認真加強稅收相關知識的學習,統籌把握好稅收政策內容, 這樣才能衡量其制定的稅務籌劃方案,有效規地避納稅籌劃中存在的風險,以增加企業的效益。

      納稅籌劃是當代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手段,作為企業,一定要樹立好納稅籌劃意識,科學、守法的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并且選擇好適合我們企業實際情況的方法,為企業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1]高金平.新企業所得稅法與新企業會計準則差異分析[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

      [2]謝新紅,郎文俊.稅法解析[M].北京經濟出版社

      [3]董再平.對稅收籌劃的幾點看法[J].稅務研究,2005,(1)

      納稅籌劃最高目標范文第4篇

      一、相關概念介紹

      (一)個人所得稅 。

      個人所得稅(personal income tax)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二)納稅籌劃。

      所謂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或其人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自覺地運用稅收、會計、法律、財務等綜合知識,采取合法合理或“非違法”的手段,以降低稅款,達到節稅的目的。也就是說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從多種納稅方案中進行科學合理的事前選擇和規劃,利用稅法給予的對自己有利的可能選擇與優惠政策,選出合適的納稅方法,從而使本身稅務得以延緩或減輕,以實現稅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標而采取的行為。 納稅籌劃是以不違反國家稅法為原則的,其主體是納稅人,手段是“計劃和安排”,目的是減輕稅負并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意義

      (一)有利于增強公民納稅意識 。

      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的目的是為了少繳或緩繳稅款,以減輕自己的稅負,但納稅人的這種安排采取的是不違法的形式,這不僅“鉆”了國家的財稅政策空子,而且學到了財稅政策、法規知識。此外,為了進一步提高納稅籌劃的效果,納稅人還會自覺地進一步鉆研財稅政策、法規,從而進一步激勵納稅人提高政策水平、增強納稅意識、自覺抑制偷、逃稅等違法行為。

      (二)有利于增強稅收的公平性。

      納稅籌劃通過各種稅收方案的比較,選擇納稅較輕的方案,減少納稅人的現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資金,有利于納稅人的發展。納稅籌劃可避免納稅人繳納“冤枉稅”。中國市場經濟的健全過程是稅法體系不斷健全的過程,稅法的健全伴隨著稅法的日益復雜,如果對稅法研究得不透,就既有可能漏稅,也有可能多繳稅。

      (三)有利于促進稅法的改進和完善。

      避稅包括正當的避稅和不當避稅,納稅籌劃和節稅均屬于正當避稅,此外正當避稅還包括利用稅法的漏洞少繳稅。納稅籌劃和節稅行為符合國家的立法意圖和政策導向,各國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態度;而納稅人利用稅法上存在的漏洞,鉆法律的空子,通過巧妙的隱蔽的行為安排其經濟活動的行為各國政府都不支持。因此為了能減少這種情況的出現,國家只能不斷完善稅法,不讓納稅人有打“球”的機會

      三、個人所得稅主要應稅項目的具體籌劃

      (一)籌劃的思路。

      根據數據顯示,個人所得稅主要繳納群體還是工薪階層,主要從工資,福利等方面考慮. 個稅籌劃應把握的三大方向:(1)在保證實際所得不變的前提下,同時減少名義所得和名義支出,從而降低應納稅所得額。比如把個人收入變為單位對職工的福利勞保支出,個人收入就可以在單位經營成本中稅前扣除。(2)對可以減除一定費用的應稅所得項目,應盡可能擴大減除費用額度。比如在房屋出租收入繳納個稅方面,若在房屋出租期間對房屋進行維修,那么維修費用就可以在稅前進行扣除,從而擴大減除費用額度。(3)對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的應稅所得項目(如工資、薪金收入等),應盡量避免臨界所得進入高檔稅率區。比如某員工3月份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5%的稅率,再多發幾十元工資,稅率就變成10%了,那么這幾十元就應盡量改期發放,避免“單位多發了錢,收入卻減少”的尷尬。

      (二)不同方式的稅收籌劃

      1.分攤收入的稅收籌劃

      獎金,工資的分攤,如合理利用稅收臨界點等,個人所得稅通常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假如納稅人的應稅所得越多,其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就越高,從而納稅人收入的平均稅率和實際有效稅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納稅人一定時期內收入總額既定的情況下,其分攤到各個納稅期內的收入應盡量均衡,不能大起大落,以避免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2.非貨幣支付方式的稅收籌劃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在各檔稅率不變的條件下,可以通過減少自己收入的方式使得自己使用較低的稅率,同時計稅的基數也變小了。可行的做法是可以和單位達成協議,改變自己的工資薪金的支付方法,即由單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企業提供住所,這是個人所得稅合理避稅的有效方法。此外企業可以提供假期旅游津貼即由企業支付員工(旅游)差旅費,然后降低員工的薪金。企業員工利用假期到外地旅游,將發生的費用單據,以公務出差的名義帶回來企業報銷,企業則根據員工報銷額度降低其工資。這樣,對企業來講,并沒多增加支出,而對個人來講則是增加了收入。

      我國稅收政策法規的變化是比較頻繁的,這就要求財務人員及時學習新的稅收法規政策,采用相應的納稅籌劃方案,使納稅籌劃與稅收法規的變化保持一致,保證所做納稅籌劃的合法性。并且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個人所得稅稅對我們生活的影響會越來越大,其地位也必將越來越重要。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每個納稅人都必須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合理預期應納稅所得,這是基本的前提。在此基礎上通過稅收籌劃保障納稅人利益最大化,對于個人所得稅的完善和普及,具有顯著的實踐意義。

      參考文獻:

      納稅籌劃最高目標范文第5篇

      【關鍵詞】 成長型中小企業;納稅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備抵法

      成長型中小企業是指在一定時期內(一般為3-5年)具有持續發展潛力和整體擴張態勢的中小企業。國家發改委2005年12月披露,中國百分之六十五的發明專利,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技術創新,百分之八十的新產品是由中小企業完成的。中小企業特別是成長型中小企業在推進國民經濟適度增長、緩解就業壓力、實施科教興國、吸引民間投資和優化經濟結構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應得到政府、金融機構、社會中介機構的關注和扶持。面對全球次貸危機,成長型中小企業與眾多企業一樣,承受著巨大的壓力。為了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成長型中小企業應根據自身戰略發展目標和經營管理特點,結合新企業所得稅法,有效地調整和籌劃各種涉稅活動,依法、有效地降低稅負,以謀求企業利益的最大化。

      一、利用會計核算方法進行納稅籌劃

      (一)存貨計價方式的選擇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在實際工作中,確實需要改變計價方法的,可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中小企業可以據此選擇能使成本最大的計價方式,將成本調到最高位,有利于企業減少稅基,減輕稅負。如在物價持續下降的情況下,應選擇先進先出法對企業存貨進行計價。例如,家電、汽車經銷行業。在物價上下波動的情況下,宜采用加權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以避免各期利潤忽高忽低,造成企業利潤上下波動,避免應納所得稅額突破低稅率的臨界點。

      (二)固定資產折舊期限和方法的選擇

      1.折舊期限選擇

      對于創辦初期且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企業,應延長折舊年限,以使更多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的成本中,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對于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且未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或雖然享受稅收優惠,但期限較短的企業,應縮短折舊年限,加速成本回收,使利潤后移,在延期納稅中獲取資金的時間價值。

      2.折舊方法的選擇

      大多數成長型中小企業屬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企業,其固定資產符合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當成長型中小企業不存在稅收優惠的期間,應選擇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應符合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的條件)。因為加速折舊法可以在使用固定資產的初期多扣除折舊費用,加大成本費用,降低應納稅所得額,可以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當企業享受較長期間的稅收優惠時,不宜采用加速折舊法,應采用直線法折舊,使更多的折舊費用在優惠期滿后扣除。

      3.壞賬損失處理方法的選擇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賒銷行為是成長型中小企業開展銷售業務的主要方式,由此引起的一部分應收賬款無法收回而形成了壞賬,壞賬損失的會計處理方法:一種是直接轉銷法;另一種是備抵法。考慮到壞賬損失的風險,企業可計提壞賬準備,以防止利潤虛增。成長型中小企業在納稅時應盡量采取備抵法扣除壞賬損失,可以增加當期扣除項目,降低當期應納的稅額,從而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達到納稅籌劃的目的。以上兩種方法計算的應納所得稅數額是一致的,但由于備抵法將應納稅款延期繳納,仍可通過納稅籌劃獲取資金時間價值的籌劃目標。

      舉例如下(都采用新企業所得稅法):

      采用備抵法扣除壞賬損失:2007年末,A公司應收賬款余額1 000萬元,所得稅率為25%,則當年抵稅:1 000×5‰

      ×25%=1.25萬元;假設在2008年實際發生壞賬損失8萬元,則2008年抵稅:(8-5)×25%=0.75萬元。二者共計抵稅:1.25+0.75=2萬元。

      采用直接法扣除壞賬損失:2007年不能抵稅,2008年低稅:8×25%=2萬元。

      兩種方法抵稅總額相同,但備抵法下可提前抵稅1.25萬元,取得了貨幣的時間價值。

      二、恰當選擇混合銷售行為進行納稅籌劃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銷售行為。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要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如某成長型中小企業從事建筑安裝行業,其在提供安裝服務的同時,還銷售建筑裝修材料。預期全年營業收入400萬元,其中銷售收入220萬元,建筑安裝勞務收入180萬元。購進材料的進項稅額23.8萬元。由此設計兩種納稅籌劃方案:

      方案1:統一經營,按混合銷售納稅

      由于預期應納增值稅的銷售收入超過收入總額的50%,應統一繳納增值稅,應納增值稅額為:400×17%-23.8=44.2萬元。

      方案2:分開經營,另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

      銷售公司就銷售收入繳納增值稅:220×17%-23.8=13.6萬元;建筑安裝公司就建筑安裝勞務收入繳納營業稅:180×3%=5.4萬元,合計納稅19萬元,并節約所得稅5.4×25%=1.35元。

      兩個方案相比,混合銷售行為實際多納稅:(44.2-19)+1.35=26.55萬元。由此,選擇方案2進行納稅籌劃。

      三、利用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前扣除項目進行納稅籌劃

      (一)工資薪金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此項條款擴大了工資全額稅前扣除的范圍,取消了對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進行稅前扣除的歧視性規定,同時避免了對于職工工資薪金這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質的重復課稅。成長型中小企業應充分列支工資薪金支出,以達到納稅籌劃的目的。

      (二)捐贈支出

      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內外資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差異,統一將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比例確定為年度利潤總額12%。在舊稅法中,內資企業只能在稅前扣除3%以內的部分,且為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部分。實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后,內資企業稅前捐贈支出扣除比例大幅度提高,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業支持公益性團體和公益事業發展的積極性,也為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中小企業可利用此政策,在進行公益損贈支出,提高企業社會形象的同時,達到納稅籌劃的目的。

      (三)廣告費支出

      成長型中小企業特別是從事高新技術的行業,通常廣告費支出較多,但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高新技術企業的廣告費可在稅前據實扣除的規定。新企業所得稅中將廣告費用的扣除規定在按年度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 收入15%(含) 的部分準予扣除, 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根據此規定,成長型中小企業應盡量控制廣告費在當年銷售(營業) 收入15%。

      (四)研發費用

      在研發費用的扣除上,新企業所得稅規定實行100% 扣除的基礎上, 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此項政策鼓勵企業加大研發費用投入。成長型中小企業可充分利用此政策進行納稅籌劃,投入更多的研發費用,進行新產品、新技術研究,提高企業競爭力。

      四、利用新企業所得稅法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保留和擴大了產業優惠政策,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生產稅率為15%,同時規定從事農林牧漁業、創業投資、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產品的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因此,今后成長型中小企業應著重于產業方向的轉變,投資于高新技術企業,進行創業投資或投資用于環保、安全生產以及農林牧漁業等,以享受稅收優惠。對于可享受過渡期優惠政策的企業,應充分利用這一過渡期,過渡期盡量做大利潤,最大限度享受稅收優惠。

      總之,成長型中小企業可以充分研究利用國家稅收政策和法規,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最大限度地進行納稅籌劃,以促進企業又快又好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3-16.

      [2] 朱玉華,黃英.淺談小企業納稅籌劃[J].商業經濟,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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