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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基礎和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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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基礎和證券交易

      證券基礎和證券交易范文第1篇

          關鍵詞:證監會  證券交易所  監管 自律

          abstract: having self-regulatory function, the stock exchange performs public role, which justifies the governmental regulation on its operation. the regulation on stock exchanges by the government has been stipulated in the laws of many jurisdictions. in china, the statutory regulator has some unnecessary interference with the exchanges, so the governmental regulator should improve its regulation on it, especially diminish the interference in human resources and business of the exchanges.

          key words: 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 stock exchange, regulation, self-regulation

         

          一、政府對證券交易所進行監管的理論基礎

          根據世界交易所聯合會(wfe)2003年的年度報告,截至2002年12月,wfe統計的50名會員中,15家證券交易所已經完成公司制改制但股票還沒有公開上市,10家證券交易所已經變成了公開上市的交易所;公司制交易所占統計的全部成員交易所的50%。[1]盡管越來越多的證券交易所采用公司的形式,證券交易所也面臨激烈的國內外競爭,因此,證券交易所具有明顯的企業組織特征。但是,證券交易所不同于一般的商事公司,交易所承載著公益職能,交易所發揮著提供流動性和證券定價(providing liquidity and setting securities prices)等經濟功能,[2]這種經濟功能的發揮和證券市場的繁榮和穩定甚至一國的經濟發展息息相關;而且,大部分交易所都承擔一線監管者的角色,對上市公司、會員公司和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監管,證券交易所承擔著法定的和政府監管者相同的證券監管的公共目標,因此,證券交易所的有效運作在某種程度上仍可視為公共物品(public good)。[3]證券交易所公共機構性質最典型的體現是,許多國家的法律明文規定交易所負有維護公共利益的法定義務。例如,美國《證券交易法》第6章(b)(5)明確規定,交易所規則的制定是為了防止欺騙和操縱行為和作法,促進公正和公平(fair and equitable)的貿易原則,推動從事監管、清算、結算和信息處理的有關人員的合作與協調,排除妨礙,完善自由、開放的市場機制和全國市場體系,總而言之,保護投資者和公眾的利益……。我國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2002年)第21條規定了認可交易所的責任。"(1)認可交易所有責任確保(a)在合理地確實可行的范圍內--(ⅰ)(就營辦證券市場的認可交易所而言)在該市場或透過該交易所的設施買賣證券;或(ⅱ)(就營辦期貨市場的認可交易所而言)在該市場或透過該交易所的設施買賣期貨合約,是在有秩序、信息靈通和公平的市場中進行的;……(2)認可交易所在履行(1)款所指的責任時,須--(a)以維護公眾利益為原則而行事,尤其須顧及投資大眾的利益;及(b)確保一旦公眾利益與該交易所的利益有沖突時,優先照顧公眾利益。"[4]因此,"交易所在履行它們在資本市場的角色時,通常被認為是在履行公共職能,而且通常必須接受政府法定監管部門的監督。"[5]這就是政府對交易所進行監管的基礎。而且,隨著越來越多的交易所變成營利性的公司,證券交易所面臨商業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沖突,政府對證券交易所進行監管的正當性理由更為充分。

         

          二、政府對證券交易所監管的國際考察

          總結各國的立法例和經驗,政府對證券交易所的監管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規定交易所設立的條件,而且交易所的設立通常都需要經過政府證券監管者的批準。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都規定了交易所的設立條件和審批機關。例如,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了交易所申請注冊成為全國性證券交易所的條件,而且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有權對申請注冊成為全國性證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決定。[6]日本《證券交易法》第80條規定,有價證券市場如果沒有得到內閣總理大臣的批準,不能設立。[7]在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被稱為金融市場(financial market)或者市場(market),公司申請成為市場獲準經營者(market licensee)時必須向澳大利亞證券與投資委員會(asic)提交申請,并經主管的部長批準。[8]我國臺灣的《證券交易法》則規定,"證券交易所之設立,應于登記前先經主管機關之特許或許可,其申請程序及必要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證券交易所之設置標準,由主管機關擬定,報請'財政部'核定之"。[9]總之,政府對交易所的設立享有監管權,交易所的設立條件也是政府對其進行監管的基礎和標準。

          第二,政府監管者對交易所規則的干預。在美國,sec有權批準交易所的規則,亦可以主動增加、廢除、修改交易所的規則。[10]在我國香港,交易所的規則必須經過證監會的批準,證監會亦有權要求交易所訂立或者修改規則。《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交易所的規章或對該等規章的修訂須獲證監會書面批準,否則不具效力。[11]同時,《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證監會可藉送達書面通知予交易所,要求交易所在該要求指明的期間訂立該要求指明的規章;或在該要求指明的期間內按該要求指明的方式修訂該要求提述的規章。[12]我國臺灣也規定了主管機關對交易所規則的監督。《證券交易法》規定,"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得以命令通知交易所變更其章程、業務規則、營業細則、受托契約準則及其他章則"。[13]依《證券交易法》制定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也規定,證券交易所之章程或其他規章如有

      變更時,應即申報主管機關核備。[14]在加拿大,多倫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必須經過安大略證券交易委員會(ontario securities commission, osc)批準。[15]在新加坡,交易所規則的修改(amends)必須提交證券監管當局新加坡貨幣局(mas),mas有權批準(allow)交易所的規則,也有權不批準、修改或者補充(disallow, alter or supplement)交易所的規則。mas亦有權主動修改或者補充交易所的營業規則(business rule)和上市規則(listing rule)。[16]

          由于交易所負有執行法律、政府規章以及交易所規則的義務,交易所的規則事關交易所所有參與者的利益,尤其對上市公司、證券商和投資者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且交易所的規則也是交易所運行的基礎和實行自律監管的依據,因此,各國或者地區的法律大都確認了政府監管者對交易所規則的監督權力。甚至可以認為,對交易所規則的干預是政府機關對交易所進行的最直接和有力的監管;因為,政府直接干預了交易所的"游戲規則"。

          第三,對交易所懲戒行為的審查。在美國,sec有權對交易所采取的懲戒行為進行審查。[17]我國臺灣也賦予證券主管機關撤銷證券交易所決議和處分的權力。[18]新加坡貨幣局對交易所的懲戒行為也有審查的權力,mas有權主動或者應受害人的請求對交易所的懲戒行為進行審查,有權同意、修改或者撤銷交易所的決定;而且在交易所沒有對會員采取懲戒措施時,mas可以對交易所的會員主動采取制裁措施。[19]對交易所懲戒行為的干預有助于交易所公平執行法律和規則,避免對競爭對手的不公正對待,或者為了自身的商業利益放松監管。

          第四,政府主管機關對交易所的調查和處罰。當政府監管機關認為交易所未能盡到法定義務時,政府監管機關有權對交易所進行調查或者對交易所進行處罰。在美國,sec可以直接對交易所采取懲戒措施,包括暫停或者撤銷交易所的注冊。[20]日本《證券交易法》第154條規定,內閣總理大臣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或者投資者,認為必要并適當的時候,對證券交易所或者在該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發行人,可以命令提出關于該證券交易所業務或者財產有參考價值的報告或者資料,或者可以讓內閣官員檢查該證券交易所的業務或者財產的情況或者帳簿文件、其他物品。我國臺灣則規定,主管機關可以直接對交易所采取處分行為。《證券交易法》規定,證券交易所之行為,有違反法令或本于法令之行政處分,或妨礙公益或擾亂社會秩序時,主管機關可以采取解散證券交易所、停止或禁止證券交易所之全部或一部業務、以命令解任其董事、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或者要求交易所糾正。[21]在我國香港,證監會享有對交易所的調查和處分權。《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證監會可書面通知交易所,要求交易所在指明的期間內,向該會提供相關的資料,交易所如果沒有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證監會的通知,則構成犯罪。[22]對交易所的調查和處罰,構成了對交易所運營的事后監督,亦是頗有威力的監管手段。實踐中,圣弗朗西斯科礦業交易所(the san francisco mining exchange)就因為沒有盡到保證《證券交易法》實施的義務而在1966年被sec注銷登記。[23]

          第五,政府監管者保留直接對證券市場各參與者包括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和交易過程的監管權。盡管,現在的證券監管體制通常采用雙重的監管模式,即自律組織包括交易所作為一線監管組織,基于契約性的關系對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和交易過程進行監管,政府監管機關主要作為自律組織自律監管的監督者而存在,即政府監管者由于專業不足、遠離市場,主要負責監督交易所是否公正的履行自律監管的法定義務;但政府監管機關通常保留直接監管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的權力,即在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違反法律、規章或者交易所的規則時,政府監管機關有權直接對其采取懲戒措施。這一方面強化了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另一方面也構成對交易所自律監管的監督。如果政府監管者對上市公司或者證券公司采取調查或者懲戒行動,則說明交易所沒有盡到監管的義務,導致了違反法律或者規則的行為的出現;而且政府監管機關對上市公司或者證券公司等交易所的會員或者上市公司采取懲戒行動,也會對交易所的聲譽造成負面影響,因此,政府監管機關對證券市場保留直接的監管權力將對交易所造成壓力和無形的監督。

          上述政府監管機關對交易所的監管措施中,設立條件和審批程序是一種事前的監督,政府對交易所規則和懲戒行為的審查主要屬于事中的監督,對交易所的調查和處罰主要是一種事后的監督;這三種監督方式直接針對交易所的行為和運營。而政府對交易所監管對象保留直接監管的權力,則體現了一種過程的監督,雖然是針對交易所的監管對象,同時也對交易所構成壓力和監督,更是政府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線。因此,政府對交易所的監管是全方位的。相比由政府直接監管市場,這種交易所自律和政府監管交易所(主要體現為監督)的模式,能夠發揮自律的優點,同時又能克服自律的缺陷,發揮政府的優勢,因此,這種監管模式成為國際證券監管的流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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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國政府證券監管機構對交易所監管的現狀評析

          從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目前實踐看,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已經成為政府監管機關的附屬機構,交易所缺乏獨立性。

      nbsp;   其次,從交易所的章程以及業務規則的制定、修改看,證監會具有最終的決定權。根據《證券法》第103條的規定,會員無權自主決定交易所的章程,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須得到證監會的批準。根據《證券法》第118條和《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證券交易所制定和修改業務規則,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通過,報證監會批準。《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89條還規定,證監會有權要求證券交易所對其章程和業務規則進行修改。

          再次,

      ad akhtar, ed. demutualization of stock exchanges-problems, solutions and case studies, (asian development bank, 2002), p.88.

          [6] 6 (a) (b) ,19 (a) of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7] 日本《證券交易法》(2001)第80條。

          [8] financial services reform act 2001, part 7.2, division 4-the australian market licence.

          [9] 我國臺灣《證券交易法》第93條。

          [10] 19 (b) (c) of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11] 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24(1)。

          [12] 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23(3)。

          [13] 我國臺灣《證券交易法》第161條。

          [14] 我國臺灣《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29條。

          [15] pamela s. huges, "background information on demutualization," in shamshad akhtar, ed. demutualization of stock exchanges-problems, solutions and case studies, (asian development bank, 2002), p.49.

          [16]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2004), section 17.

          [17] alan r. palmiter, securities regulation: examples and explanations (second edition), (new york: aspen law and business, 2002), p.235.

          [18] 我國臺灣《證券交易法》第93條。

          [19]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2004), section 20.

          [20] david l. ratner, securities regulation, west group,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2頁。

          [21] 我國臺灣《證券交易法》第163條。

          [22] 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27。

          [23] 378 f.2d 162 (9th cir. 1967).

          [24]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2001)第24條。

      證券基礎和證券交易范文第2篇

      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最初是由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開征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課征始于1990年,因其承擔了對調控證券交易的多項功能,所以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經歷了多次調整。隨著90年代初滬市和深市證券交易所的建立,使證券市場日益活躍起來。證券市場上的經濟活動必然產生經濟利益,而經濟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稅收。其時我國稅收立法滯后,沒有任何一個現存的稅收能夠覆蓋這項稅源,鑒于印花稅于1998年恢復征收,90年代初成為一個日益成熟的稅種,國家稅務總局授權上海、深圳二市對股權轉讓書據征收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證券市場課征,當時深圳市政府參照香港證券市場,頒布了《關于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稅的規定》,此時試行的是“對賣方征收0.6%”,從而達到約束股票轉讓的行為,目的是為穩定初建的股票市場及適度調節資本利得;到當年的11月23日證券交易印花稅即改為”對買賣雙方各征0.6%”;然而不久,由于投資者對股票投資的認識不足,市場一度低迷,于是從1991年10月開始,深圳證券交易所將證券交易印花稅調低至“對雙方各征0.3%”,降幅達50%。上海在深圳試征證券交易印花稅取得經驗的基礎上,于1991年10月對交易雙方開征了此稅,稅率也為0.3%。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下發《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股份制試點企業向社會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成交金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0.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1994年,我國開始進行稅制改革,提出了將證券市場上的印花稅改造成證券交易稅獨立征收的設想,并規定買賣雙方各征0.3%,最高可上浮1%,同時規定在證券交易稅未出臺之前,仍按原辦法征收印花稅,鑒于當時條件不夠成熟,《工商稅制改革方案》做出“緩一步出臺”的決定。其后,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水平幾經變更。隨著證券市場的日益發展,證券稅制需要進一步深化和完善,證券交易稅的正式實施顯得越來越迫切。

      二、印花稅的主要職能

      證券交易稅的主要職能是調節市場交易,但是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的作用漸漸異化,財政收入職能似乎體現得更為明顯。在早期的印花稅分成比例中,國家和地方各50%,1997年1月1日起國務院決定將證券交易印花稅分享比例調整為中央80%,地方20%;1998年6月對證券交易印花稅再次調整分享比例,改為中央88%、地方12%;從2000年10月1日起將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調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從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我國的印花稅收入不斷增加,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也越來越大。甚至在證券市場行情火爆的2000年上半年,股票交易印花稅收入竟占到上海財政收入的四分之一。2000年全國印花稅達到了485.9億元,占當年稅收收入的比重達到3.83%,這恰是我國證券市場前5年證券交易印花稅總量的5倍。必須指出,一方面,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的這種財政收入功能的發揮是以證券市場換手率過高為基礎的。目前我國股票的年換手率為300%左右,大大高于西方國家的成熟證券市場60%左右的水平。另一方面,印花稅稅率的下調,當然會影響到財政稅收,但是印花稅不會以稅率下調幅度同比例下降,稅率下降了,刺激了市場交易,印花稅會有所增加。同時,市場交易活躍了,券商的傭金收入會增加,券商所交的稅也會增加。因此,我們在分析是否應對印花稅進行改革時,應該先考慮它是發揮出了市場調節職能,而并非是否發揮出了財政收入的職能。

      三、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的隱憂

      (一)征收印花稅依據不足

      雖然目前的匯貼納稅方法不須粘貼印花,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但應稅憑證是真實存在的。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電子計算機技術在證券交易過程中的普遍運用,證券交易早已實現了無紙化操作,所謂的股權轉讓書據只是電腦中的一筆記錄,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也無印花稅票,征收印花稅已經失去了本來的含義,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與印花稅的本來含義不符,理論依據不充分,法律上不夠嚴謹。

      (二)印花稅的征收對交易行為的規范作用不大,征收范圍狹窄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收的一種稅,它的意義在于加強憑證管理,促進經濟行為規范化,了解其他稅種的稅源和繳納情況,加強監督控制,同時可以積累資金,增加財政收入。由此可見,印花稅的征收對交易行為的規范作用不大;證券市場的內涵遠遠大于股票市場,范圍狹窄的印花稅不利于對所有證券交易征稅,而稅基廣大的交易稅有助于保證各種類型的證券市場共同發展。

      四、證券交易稅制改革的方向

      (一)應有助于證券市場持續發展

      第一、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推動企業融資與體制改革。目前境內居民儲蓄率很高,企業間接融資的比重相當大,這對企業直接融資與銀行信用的發展有一定的不利影響,因此在證券交易稅制設計時,可以考慮引導企業通過證券市場來實現直接融資,并引導企業推動體制改單的進行。第二、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減輕證券市場的非正常波動,尤其是抑制證券市場的過度投機行為。目前固定劃一的印花稅不足以實現這一功能,要充分發揮交易稅制對投資行為的引導,有必要進行適度變革。第三、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推動我國證券業整體素質的提高。總體而言,我國證券業的基礎較薄弱,證券市場還是一個成長型的市場,券商數量多、規模小、實力弱的格局也還沒有根本打破,在證券市場對外開放日益逼近的環境下,整體實力趨弱的國內券商的成長會受到課征較高稅率的損害,這無疑會對我國證券業的整體實力增強、整體素質提高雪上加霜。第四、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當前,我國的證券交易稅率遠高于除了丹麥以外的其它國家,較高的稅率使得投資者的交易成本也相應較高,從而減少了對證券的投資。所以證券交易稅制改革方向總體上應以下調證券交易稅為主。

      (二)以稅負公平為重要方向

      實現稅負公平原則,需要建立完整、系統的證券交易稅制體系,既要能“拓展稅基”又能實現“差別稅率”。從“拓展稅基”的角度出發,證券交易稅種應不再實質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轉讓方面,對新股發行、法人股與國有股的轉讓、債券交易、投資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過戶均可適度課征印花稅或交易稅,這既可實現稅負公平,也可推動各種交易品種的均衡發展。目前固定劃一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不足以實現對證券投資收益的調節。因此,在稅收稽征手段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交易頻次、成交額度、投資收益等多個方面實現差別稅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現虧損投資者與盈利投資者按同等稅率承擔稅負的狀況。關于這一點,可以通過在適當時機開征一些新的差別化的稅種(如資本利得稅等)來實現。

      (三)保持證券交易稅制的政策穩定性

      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證券市場,對稅負的承載能力存在差別;同時證券市場處于不同發展階段,所要求的證券交易稅制對證券市場發展的導向也存在差異,因此,實踐中不可能有一成不變的證券交易稅制。那么,如何保持證券交易稅制的穩定性就成為了新的課題。證券交易稅制的穩定性,不是拒絕證券交易稅制的變革,也不能表現為稅目、稅率等的固定不變,而是要體現在證券市場發展方向上的穩定性。

      (四)證券交易稅的改革方向是寬稅基、低稅率

      證券基礎和證券交易范文第3篇

      關鍵詞:證券交易所;公司化;自律監管;跨國并購

      JEL分類號:G20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1)11-0047-05

      一、緊迫性:全球新一輪證券交易所并購浪潮的頻現

      (一)全球證券交易所并購潮的再次涌起

      2010年10月,全球新一輪的交易所跨國并購潮初見端倪。10月25日,新加坡交易所欲收購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并于12月25日獲得了澳洲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的批準。在緊接著的2011年里,交易所跨國并購浪潮風起云涌。2月8日晚,多倫多證券交易所集團(TMx)對外宣布將與倫敦證券交易集團(ISE)尋求合并的可能性。9日,LSE證實其已經和TMX達成協議,采用全股票交易的方式進行合并。2月9日,德意志交易所集團和紐約一泛歐交易所集團就合并事宜進行了深入談判。2月15日,雙方共同宣布已經簽署了合并協議,將聯合組成全球最大的交易所運營商。2月19日,美國納斯達克(OMX)集團和洲際交易所(ICE)進行談判,準備聯手對紐約一泛歐交易所集團發起主動收購要約,而且納斯達克(OMX)集團已經聘請了美國銀行作為本次合并協議談判的咨詢顧問。

      相比較之前的交易所并購浪潮,這次全球交易所的跨國并購活動對國際證券市場產生了極大撼動,全球范圍的證券、期貨交易所競爭格局將發生巨大的變化。TMX和LSE合并后,新上市公司會超過5700家,成為全球第七大交易所以及全球最大的礦業公司上市平臺;德國證券交易所和紐約一泛歐證券交易所合并后,將成為全球最大的交易所,標志著全球最大證券交易平臺構建的完成,而股票交易額將超過20萬億美元,預示著巨型證券交易所集團時代的到來;新加坡交易所收購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后將會成為全球第五大證券交易所。

      (二)新一輪證券交易所跨國并購的主要動因

      首先.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場交易規模不斷擴大和增長,而傳統的股票交易呈下降趨勢,因此,交易所的合并能夠為全球客戶提供全方位更便捷的服務。其次,以互聯網電子技術為基礎的科技革命為新一輪交易所跨國并購奠定了基礎。一方面,技術的進步突破了空間和時間的限制,使全球二十四小時交易成為可能;另一方面也推動了電子化市場的崛起和發展,在很大程度上瓜分了傳統交易所的市場份額,當傳統交易所面臨競爭壓力時,就會積極采取更有效率的業務規則和治理機制。這兩個方面的因素共同作用,促使全球交易所跨國并購活動如火如荼地展開。

      二、必要性:提升我國資本市場市場化和國際化的重要前提

      (一)公司化改制有利于我國資本市場的市場化

      1、有利于推進政府監管的市場化。

      市場化改革一直以來都是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方向。證券交易所作為我國資本市場的重要參與主體,承擔著證券產品的掛牌上市、交易以及自律監管等職能。因此,要提高我國資本市場的市場化水平,必須改變當前我國政府對資本市場控制與管理過于行政化的不適當做法,實施我國證券交易所的公司化改革。通過公司化改制,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將會成為公司法下的公司,在公司治理結構上,形成規范的股東大會、董事會與經營管理層之間相互制衡的機制,證券交易所的管理者直接對股東負責,并依法促進和推動市場的規范發展,進而對其監管者負責。公司化的證券交易所可以進一步明晰中國證監會與證券交易所的各自職責權限,使證券交易所擺脫證監會等行政機構的直接控制和約束,轉變證監會對市場監管的角色,即對市場從“過多管制”向“適度監督”方向轉變,從而更好發揮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管職能,推進我國資本市場的市場化進程。

      2、有利于自律監管的市場化。

      我國證券交易所在證券市場監管體制中是屬于自律監管組織,履行對證券交易的一線監管職能,是監管的“靈魂”所在。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深化,目前證券發行的核準制將逐步向注冊制過渡。在這個變革過程中,證券發行和上市將實現分離,證券交易所也將逐步按照新的設定上市標準方式履行其對證券上市的審核職能。這將會逐步淡化其作為證監會“附屬機構”的行政色彩。證券交易所作為一線監管者。能夠更好地防范市場風險。以確保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但是這一變革過程的重要前提是我國證券交易所的去行政化,其中較為理想的方式就是實現證券交易所的公司化,待發展成熟后可以借鑒境外交易所做法擇機上市,利用市場機制推進我國證券交易所的發展和一線監管水平的提升。

      (二)公司化改制有利于我國證券交易所參與全球競爭

      隨著我國金融業逐步對外全面開放,證券交易所勢必面臨與國際大型證券交易所集團的正面較量與直接競爭,要想在全球競爭格局中占有一席之地,我國證券交易所只有通過公司化改革,改善治理模式,使其從行政導向向市場導向轉變,激發自身自我競爭、自我創新、自我重組的發展戰略,從而促進和提高我國證券交易所的國際競爭力。我國證券交易所應未雨綢繆.預見到未來全球交易所競爭格局的嚴峻形勢,加快公司化轉型,通過并購與合作,學習和融合海外資本市場悠久的歷史文化和先進的管理經驗,提高我國證券交易所的國際競爭力。

      三、挑戰性:公司化改制對自律監管的影響

      (一)證券交易所商業角色與監管角色之間固有利益沖突的加劇

      證券交易所作為市場主體,本身代表一定的商業利益,只是因組織形式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表現,傳統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主要代表會員的利益,公司化證券交易所則主要代表股東的利益。同時,證券交易所作為市場的監管主體。承擔著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有序運行與健康發展的社會公共利益。當證券交易所從會員制模式變革為以營利為最大化目標的公司法人之后,毫無疑問,證券交易所的商業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沖突會更加明顯。一方面,公司化證券交易所以商業化為導向,往往會專注于盈利的持續增長而忽視自身的自律監管職責,在內部利潤最大化驅動下可能降低監管標準以獲取更多的商業利益.如為了吸引市場上更多發行人的股票在其上市交易會競相降低上市門檻標準。另一方面,公司化證券交易所的管理層和股東在作出商業運營的決策時,可能會漠視社會公共利益,在外在競爭壓力推動下減少監管資源的投入,影響自律監管職能的發揮,難以為市

      場的健康有序提供一個強有效的監管環境。因此,公司化證券交易所可能會“弱化證券交易所應具有的公共性職能”,這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深入發展亟需面臨的一個重大問題。

      (二)證券交易所自我上市與自我監管之間新利益沖突的產生

      公司化證券交易所的一個最主要優勢在于可以上市進行更多的融資,從更廣泛的投資者群體處獲得更多的資本,增強自身的競爭力。實踐中,境外大多數證券交易所在公司化改制后立即公開發行股票.并迅速在自身市場進行上市交易,融通更多資金。這種情形將會產生新的問題:為了提高公司競爭力、籌集更多資金等目的,轉制后的公司化證券交易所會積極上市交易,此時,證券交易所自身上市與其他公司上市很難處于平等的地位,也會導致監管的復雜性,證券交易所上市可能會使其對其他上市公司產生一種歧視性的監管待遇,另外,自身上市也很難有效地行使其作為監管者的職責。顯然,對于“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公司化證券交易所,人們不免質疑其對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能否真正發揮一線監管的作用。因此,公司化證券交易所自我上市后所產生的利益沖突的嚴重性可能會超過證券交易所固有利益的沖突,將可能對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地位帶來最為明顯的挑戰。

      (三)證券交易所濫用監管權力風險的增加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為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其運營會更加市場化,在遭遇競爭對手或者市場存在較高準入壁壘時,證券交易所極有可能為了獲取更多商業利益而濫用自身的監管權力。這種濫用監管權力的方式主要有兩種:其一是對競爭對手的歧視性監管。證券交易所在市場運營中,很有可能會和自己的監管對象包括其他上市公司或者提供市場服務的證券經紀商成為相互競爭的對手,此時,證券交易所可能會采取一些不合理的監管措施,致使競爭對手在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如證券交易所可能利用其監管職權在關于市場準入門檻、上市交易條件等諸多方面設置一些限制競爭壁壘,采取不合理的差別性處罰與制裁措施.以削弱競爭對手的市場地位,甚至有時可能還會利用其監管地位去獲取競爭對手的商業信息,為自己謀取更多的商業利益。其二是濫用監管權力進行融資,把監管收入用于商業目的。公司化證券交易所收入主要有商業收入和監管收入兩部分,但是兩者很難區分.也正是因此構成收入合理使用的不確定性.為證券交易所利用自身監管權力為其經營活動融資提供了滋生的溫床。

      (四)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和證監會公共監管之間利益沖突的引起

      在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中,中國證監會占據著絕對主導地位,其對整個證券市場進行監管。以實現市場的公平、公開與公正,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的有序健康發展。證券交易所作為監管體系中重要的自律監管機構,在一定程度上也承擔著履行證監會公益性職責的任務。但是公司化證券交易所以商業化運作為導向,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可能會導致其不能正常發揮自律監管作用。放縱市場中的一些投機行為,漠視社會公益性監管的存在,從而產生與政府監管機構即證監會公共監管職能的沖突。

      四、對策性: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利益沖突的解決

      (一)自律內涵的更新

      自律是證券業的基石。自律(self-regulation),從字面上看,是指由行業自身制定和執行一套倫理道德制度,潛在含義就是行業自身在自律規則的制定和執行中能夠同時充當立法者和法官的兩種角色。就證券交易所來說,其自律主要表現為由會員制定和執行交易所的規則,交易所解決會員之間的糾紛。隨著時間的推移,市場的發展,傳統交易所監管職能除了對會員的監管以外,還承擔著對上市公司、交易過程的監管。因此,“自律”的提法已經突破了其固有涵義.不再是嚴格意義上的自律含義。

      證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后,由于證券交易所的所有者并不完全局限于傳統的會員,證券交易所也就不完全由會員控制,其規則當然也不完全由會員制定.而是由證券交易所的股東來決定。因此,在公司化證券交易所中,其對會員的監管也不再完全是自律的本來固有含義,而是對自律的內涵提出了挑戰,相應地,證券交易所不再是完全的自律組織。基于這個原因,有學者提出將證券交易所“自律組織”改成為“一線監管組織”,或者用“市場監管”代替“自律監管”。這兩種觀點中,“一線監管組織”更能準確地反映證券交易所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地位,也符合證券交易所組織結構的發展現狀。如今在我國資本市場發展實踐中,盡管我國證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革尚未實施,但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管組織”的地位已經得到證明和認可。目前基于傳統和慣例,人們仍使用自律的提法,仍將證券交易所界定為自律組織,但這并不影響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職能的履行。不過,在證券交易所公司化轉型的浪潮中。當傳統自律的內容和范圍受到變化和挑戰時,應該適時更新和重塑自律的內涵。而不能一味固守陳舊觀念。

      (二)自律監管模式的選擇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模式的重新設定,是有效消除利益沖突、防止證券交易所濫用監管權力扭曲競爭的一種方式。縱觀國際趨勢,公司化后的交易所自律監管模式基本可以分為三種:(1)在證券交易所內部設立兩個分支機構,一個負責市場運作,另一個則是非盈利的相對獨立監管機構。如澳大利亞。(2)將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職能分離出去,成立一個全國性的、獨立性的自律監管機構,或者將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監管職權轉移給政府監管機構。如倫敦。(3)將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分為會員監管和交易監管兩個部分。如歐洲。。無論采取何種模式,都強調政府對證券交易所自身的監管,以防止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由于商業利益導向而滋生監管腐敗的特點。在這三種模式中,由于第一種模式比較合理,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內設置一個具有獨立性的、非盈利性的市場自律監管評估機構。負責監督和評估證券交易所監管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既可以避免自律組織與市場的分離,又可以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律監管的公平與正義。另外,這種模式選擇也比較符合我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按照我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滬深證券交易所都已經成立了上市復核委員會,職責是對相關當事人就上市、暫停及終止上市決定提出的異議進行復核。同時,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交易規則以及會員管理規則還規定.相關當事人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嚴重紀律處分及監管措施不滿意的,可以申請復核。因此,審時度勢,當我國證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造完成后,就可以將其上市復核委員會變革為一個獨立性的監管評估機構。

      (三)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

      為了確保公司化后的證券交易所在決策和運營過程中能夠注重社會公共利益.完善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內部治理結構就成為解決交易所商業角色和監管角色利益沖突的一個重要措施。從維護證券交易所會員利益、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角度出發,結合我國的國情。滬深證券交易所的公司化改革需要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將一些國有產權按照會員在證券交易所發

      展過程中的實際貢獻程度進行分配或置換.為防止避免證券交易所被個別或多個股東所控制,應積極引進戰略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形成股東結構的多元化及股權的全流通,從而實現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市場的資本化以及股東價值的最大化。

      合理的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董事會構成,也是緩解其盈利目標與監管目標利益沖突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我國公司化后的證券交易所的董事會構成應該符合以下特殊的要求,一是建立獨立董事或者公共董事制度,通常是代表公眾利益監督證券交易所的監管活動,防止利益沖突發生;二是控制證券經紀商和上市公司在董事會構成中的數量或表決權,以保證董事會在決策上不袒護其監管的對象。這種董事會組成的特殊要求可以在股東利益、被監管者利益和公眾利益三方之間尋求一個適當的平衡。

      (四)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

      證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后自身也可以上市.對于其在上市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可以通過健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來對其進行約束和監管。對于證券交易所這種特殊上市公司,不僅應依據《公司法》、《證券法》規定來完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和信息披露制度,還應加強證券交易所投資決策的透明度,強化其外部監管,即實施政府對證券市場的強制性監管措施。建立健全證券交易所作為上市公司的雙層監管機制,可以有效平衡證券交易所監管目標和上市目標之間的關系。一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關于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等重大事項的公開,而對于作為上市公司的證券交易所來說,由于其特殊性。除了以上要公開的信息外,還應當定期地向證券監管機構和社會大眾公布其市場運營和自律監管的重要信息。此外,證券交易所還應公布其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情況、慈善活動、政治活動等重要信息。因此。在我國證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造過程中,建立完善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更好地優化其自律監管職能。

      (五)外部監管的強化

      證券基礎和證券交易范文第4篇

      關鍵詞:網上證券交易;風險;監管對策

      一、網上證券交易的含義和優勢

      網上證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利用互聯網等網絡技術來進行證券買賣的一種方式,網上證券交易系統不僅可以給投資者提供證券交易相關的各種信息,還可以幫助投資者順利的完成證券交易的整個過程,實現真正的網絡與現實的實時交易。網上證券交易與傳統交易的一個最重要的區別就是:證券投資者的交易指令是通過互聯網而不是投資者本身來進行傳送到證券營業部的。

      近幾年來,網上證券交易有取代傳統證券交易的趨勢。一方面是因為近些年來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和證券交易與回聯網的不斷契合;另一方面是由于網上證券交易相對于傳統的交易模式具有明顯的優勢。

      1.網上證券交易通過分布世界各地的互聯網,從根本上消除了網上證券交易的地域性限制,使我國券商在地域上分布不均勻的矛盾得到了極大地緩和,將各地的證券投資者聚集在網上證券交易這一虛擬的市場中,使得證券投資者可以在全國甚至是世界上任何能上網的地方從事網上證券,并使那些渴望從事證券投資行業而又沒有足夠時間的投資者進行投資創造了可能。

      2.網上證券交易通過對互聯網的充分利用,有效的突破了傳統證券交易市場上信息不充分的缺陷,有利于證券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3.網上證券交易可以使證券交易的成本得到很大程度的降低。網上證券交易的迅速擴張,促使傳統的遠程交易發生了極大地變革,不再需要極大地遠程交易設備的投入,使得投資者呆在家中就可以對證券交易的所有信息進行及時的掌控。除此之外,網上證券交易囊括了證券交易活動的各個方面,使得證券投資者足不出戶就可以完成整個證券交易活動,能夠節約大量的時間和金錢。對于券商來說,網上證券交易的迅速發展,可以極大的降低其投入成本,增加其獲利的可能性。

      二、我國網上證券交易風險監管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我國網上證券交易風險監管的現狀

      我國的首批證券交易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監會于1992年成立,與此同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確立了證券交易與監管委員會作為我國證券交易的法定主管部門,使證監會有權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全國的實體證券交易實行全局性的監督和管理。而我國的網上證券交易正式開始于1996年底,在接下來的一年里,我國的網上證券交易一直處于停滯狀態,真正的迅速發展開始于1998年。1999年,我國正式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這給我國網上證券交易監管的法律帶來了一次質的飛躍,也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2000年,我國證監會又頒布了《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對網上證券交易的相關交易手續和監管首次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我國網上證券交易監管機構自從1998年證券交易迅速發展以來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1998年頒布的《證券經營機構營業部信息系統技術管理規范(試行)》、2000年的《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證券交易監管費收費標準的通知》,2007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09年《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異常情況處理實施細則(試行)》、《證券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簡稱《準則》),2011年4月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2012年《關于加強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的通知》等等。

      (二)我國網上證券交易風險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1相關法律法規監管不健全

      由于網上證券交易在我國興起較晚同時發展迅速,致使我國相關的立法存在著嚴重的不健全。我國在網上證券交易監管方面的立法到目前為止還只停留在基礎方面,在相關方面還存在著許多的立法空白,如當事人直接的權責關系不夠明確、法律責任問題的歸屬問題等。此外,我國關于網上證券交易監管的法律還存在著很嚴重的時滯,再加上網上證券交易建以互聯網為載體的特性,我國目前還缺乏關于網上證券交易方面立法的專門性立法小組。

      2網上證券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

      到目前為止,與我國網上證券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里面還沒有關于上市公司網站信息披露的系統性要求,只在部分條例上做了一些簡單的規定,例如上市公司自己的信息不可以在證監會相關網站上的信息之后才可以進行。現在互聯網上有許多各種各樣的證券交易網站,這些網站或多或少的和上市公司的證券價格有直接的影響,甚至有些網上就是上市公司自己的下屬網站。在這種情況下對這些網站的監管就顯得特別重要。我國網上證券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存在著一個重大的缺陷,即現行的法律法規雖然要求上市公司定期對公司的一些定期信息如年報、半年報、季報等進行披露,然而卻沒有對上市公司的一些臨時性報告作出具體的要求。

      3缺少適應網上證券交易特點的監管體系

      雖然網上證券交易在我國已經有近二十年的發展歷史,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建立起一個適應網上證券交易特點的監管體系。在這種理想的監管體系里,監管機構、組織部門、監管手段等都會發生重大的變革。這樣一來由于我國網上證券交易發展的歷史還比較短,同時和國際上的相關國家和機構的合作也不充分,致使我國目前有關網上證券交易的體制都來自于我國相關行業監管機構的經驗。這樣就無法根據網上證券交易的特點來進行監管,不利于網上證券交易的健康發展。

      4券商自身的監管存在漏洞

      前段時間我國爆出了券商分析報告的“抄襲門”事件,雖然發生這種問題的一個原因是證券分析師存在績效考核壓力下在撰寫報告時借鑒其他機構的報告,但是發生這種事情的主要原因就是內部審查松懈,目前很多中小券商研究所在這一管理環節上執行存在著這樣的漏洞。這樣一來券商由于自身監管問題會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此外,我國的一些中小券商由于網上證券交易監管體系的漏洞,會讓券商違規的使用自身的資金,這樣就會給券商公司帶來巨大的損失甚至是破產因而,我國的券商在迅速發展擴張的同時,要時刻關注自身的監管漏洞。

      三、針對網上證券交易風險監管的策略

      僅從網絡技術的角度來看,永遠無法確保網上證券交易的絕對安全和無風險,只有把先進的技術、專業的管理、完善的法律和嚴格的監管結合起來才能保證網上證券交易的安全。因此,針對我國網上證券交易存在的風險問題,我們要從加強技術改進、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完善法律法規制度、加強監管機構的監管水平等幾個方面來協調進行。

      (一)轉變網上證券交易的監管理念和重點

      監管機構進行網上證券交易監管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網上證券交易的健康發展,而不是因為擔心網上證券交易的風險而來阻止網上證券交易的發展,因為相比于傳統的證券交易來說,網上證券交易存在著先天的優勢。因此,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應該把推動網上證券交易的健康迅速發展作為其基本態度。此外,網上證券交易監管機構應該把對投資者的風險教育和網上證券交易的風險監管作為重點。網上證券交易的網絡特性使得交易的風險和傳統的證券交易有了很大的區別,且這類風險也更加的難以防范,這就必然要求投資者擁有較強的風險防范意識。

      然而,就我國目前有關網上證券交易監管的現狀來說,我國監管機構的監管重點一般都放在對犯罪行為的懲罰上,而不是放在對網上證券交易的風險防范上。所以為了更好的防御網上證券交易的風險,我國網上證券交易的監管機構應該加強對網上證券交易投資者的風險意識教育,爭取把風險消滅在萌芽階段。

      (二)加強券商的自身管理

      券商應該設立專門的部門和人員來保護投資者的個人數據資料,如美國的許多大公司在經歷了數次影響巨大的資料丟失事件后,已經專門設立了數據和網絡安全的專員負責數據庫管理。券商不僅要設立緊急時刻的網絡備用系統和安全預案,還必須加強對網絡和投資者數據的日常維護和檢查。同時,券商還應該加強對員工的培訓和管理,如:加強員工的招聘工作,加強對員工關于法律法規和網絡安全管理方面的培訓,實行明確到人的責任制,一旦出問題不僅可以及時的處理,還可以起到懲戒的作用等等。此外,券商也可以采用更加安全的措施(如指紋、虹膜等)來保證網上證券交易的安全進行。

      (三)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

      在我國,網上證券交易活動剛處于發育階段,有關網上證券交易的法律制度和體系存在著嚴重的滯后和不足。與我國的網上證券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雖然已經有了一定的發展,但是針對網上證券交易的相關細節和死角依舊存在著法律空白,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加大對網上證券交易的相關立法力度,來消除這些法律空白,例如一些網上證券交易責任的歸屬問題,進而來消除由這些法律“真空”所帶來的的相關風險。

      此外,我們要完善網上證券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這里的信息披露制度既包含券商也包括上市公司,其中最主要的是指證券公司。證券公司應該向網上證券交易的投資者說明網上證券投資的相關概念,使證券投資者對網上證券交易的相關流程、存在的風險等有個較為明確的了解。于此同時,上市公司應該及時的一些信息報告(如年報、季報、中期報告等)。所以,我國應該完善網上證券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時而準確的信息,以此來減小投資者因信息虛假問題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

      (四)引入保險機制,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在通過以上的一些方面加強了網上證券交易的安全性后,券商應該積極地和保險公司開展合作,開發相應的專門險,來保障投資者的切身權益,增強投資者對網上證券交易的信心,以爭取建立一套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網上證券交易保險機制。例如: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在網上法律法規不健全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券商、保險公司和計算機網絡安全公司三方聯合起來提供如“黑客保險”等針對網上證券交易的專門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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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黃芳.網上證券交易存在的風險及監管制度研究[J].知識經濟,2009,1.

      [4]萬江.美國網上證券交易監管機制及其啟示[J].美中法律評論,2008,7.

      證券基礎和證券交易范文第5篇

      觸發式證券交易稅設計創新的具體內容

      (一)總體設計思路與稅收要素的確定

      泡沫的膨脹會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的投資價值,防止證券市場資產泡沫化是政府調控證券市場的主要目標之一。市盈率(Price to Earnings Ratio簡稱P/E)是衡量股票投資價值的重要指標,而市場平均市盈率是衡量一個股市整體是否存在泡沫或是否具有投資價值的核心指標之一。觸發式證券交易稅的設計選取以市盈率作為基礎變量,由基礎變量的變動情況,決定證券交易稅納稅人范圍調整的時機、稅率調整的時機和幅度,通過設計的創新,使證券交易稅更科學合理,具有擠出證券市場資產泡沫的功能。

      具體設計:選擇股票市場的平均市盈率(或者大盤綜合指數成分股的平均市盈率)作為基礎變量。先確定符合我國經濟和證券市場發展水平的平均市盈率的安全區間和需要警戒的市盈率閾值。在安全區間內,股票市場整體估值合理;市盈率上升,觸及或超過設定的閾值,就有泡沫膨脹的趨勢。

      當市場的整體市盈率處在安全區間時(如P/E

      采用這種“觸發式”交易稅調控的變動對市場的參與者是公平的。因此,當市場的平均市盈率上升到一定值之后,對證券交易稅進行的調整、刺激證券市場價格水平的下降和成交量的縮減就可以起到降低市場的市盈率擠出市場泡沫的作用。

      (二)計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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