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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使整個世界經濟收到了猛烈地沖擊,世界經濟一度癱瘓。為了避免再次爆發同樣危機世界經濟的危機,我們必須要聚焦到金融危機爆發的源頭―銀行監管。中國銀行監管制度針對金融危機所暴露出來的監管問題有應該做何種改變呢?本文將探究金融危機爆發的原因,分析國際銀行監管的指導文件巴塞爾協議,總結中國銀行監管制度的啟示。
關鍵詞
金融危機
金融衍生品
巴塞爾協議
金融監管
一、金融危機的成因
(一)爆發金融危機的導火索-金融衍生品
金融機構將來自各行各業的貸款進行打包而后分割,將這些本不同類的貸款組成一種新的金融衍生產品CDO(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這些原始貸款可能任意類型的貸款,總之購買CDO的人或機構一定搞不清楚所買的產品是由什么構成,也不知道自己的錢是貸給了什么樣的人。評級機構會給這些CDO打上很高的評級,這樣甚至沒有人會在乎自己所買的產品究竟是什么組成的。
(二)金融系統中的敗德行為
首先是被美國政府授予壟斷經營權三大評級機構:標準普爾公司、穆迪公司和惠譽公司。長期以來,這三家評級公司的評級結果受到了美國金融監管部門的認可,并將其作為重要的監管指標來監督金融機構。但是面對導致金融危機的金融衍生品CDO時這些評級機構并沒有那么公正。
金融機構的經理人已經忘掉了自己對客戶的信托責任,導致了在委托與的關系中,委托人存在著信息劣勢,而人存在信息優勢,從而導致產生了逆向選擇(Adverse Selection)問題和道德風險(Moral Harzard)問題。經理人隨后完全不對其委托人負責,只在乎自己的交易量和利潤額。
二、第三版巴塞爾資本協議
(一)資本監管新框架
一級資本作為能夠無條件地吸收損失的資本,其主要構成為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另外巴塞爾協議提出了核心一級資本的概念,并將其規定為由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共同構成的資本。其次,巴塞爾委員會針對提高資本監管的靈活性,構建了多層次的資本監管框架。第一層的監管是對最低監管資本要求的提高,全球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要求下限提高到6%,總資本要求最低8%。第二層資本監管中,巴塞爾委員會引入作為銀行衰退中用于緩沖損失的資本留存緩沖(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并確定最低為2.5%。第三層監管框架即為逆周期資本緩沖資本,以此來降低長期商業銀行運營的順周期性。監管框架第四層是系統性重要銀行的附加資本。
巴塞爾3對于杠桿率的計算方法做了詳細解釋:“分子項資本目前暫定為巴塞爾3中重新定義的一級資本,分母項風險總額包括資產負債表內總資產和特定的表外資產。”
(二)流動性風險監管新框架
巴塞爾3向全球監管體系引入了兩個獨立并互補的流動性風險監管的定量指標:流動性覆蓋比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及凈穩定融資比例(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NSFR)。流動性覆蓋比率和凈穩定融資比例兩指標實現了在流動性監管中的差異互補,對風險進行了盡量充足的覆蓋。兩指標在時間維度的側重上存在不同,流動性覆蓋比率主要集中在短期流動性風險的防控,加強銀行在特定的壓力情境下30天內的現金流動能力。凈穩定融資比例在長期上加強商業銀行資金流動性及資產負債和業務融資的合理性。
(三)宏觀審慎監管
巴塞爾3針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提出通過風險相關性分析等手段來維持整個金融體系的健康正常地運作與發展的宏觀審慎監管。宏觀審慎監管可以彌補微觀審慎在金融危機中暴露出來的不足,一是可以防止順周期性使得經濟周期波動幅度的加大,二是可以防范微觀審慎監管不能防范的“共同謬誤”。故巴賽爾委員會構建了一套保證商業銀行穩健運營的工具體系,其一是逆周期緩沖來加強單個機構的彈性,其二是抑制過度信用增長和保護整個經濟體和金融體系的監管框架。
(一)調整監管理念,加強外部監管、統一監管和事前監管
金融危機爆發的深層次原因是多種因素最終導致銀行產生系統性風險而無法挽回,但在其過程中并沒有得到監管當局的重視。之前所沿用銀行業一貫的的內部風險控制為主、外部監管為輔的風險管理和監管理念無法全面徹底地抵制風險。銀行等金融機構會因為自身的利益而不對金融體系整體的風險負責。
(二)完善監管框架,建立跨市場監管機制
因為當今金融創新異常活躍、金融產品日益復雜,跨市場間的金融產品普遍存在于市場中,跨部門的監管協調顯得日益重要。針對我國金融市場來說,金融綜合化還不完善,仍處于初級階段,所以就更應該在發展的初期打下聯合協調監管的基礎。加強監管機構間的溝通、協調與合作,必要時建立集中統一的監管協調機構,加強跨行業監管。
(三)加強金融創新監管
金融危機的爆發表明,金融創新有其固有的缺陷,如果金融監管系統落后于金融創新的步伐,那就極易導致金融風險。而金融創新的不透明性又加大了監管的困難。所以在金融創新監管中,首先要增加金融創新的透明度,要求金融創新產品能夠完全暴露其風險;其次加強金融創新的審查,提高金融創新產品的資本金要求;最后是不斷完善金融監管,改正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四)注重國際間的監管合作,加強銀行業的跨境監管
金融的全球化導致了風險的全球化,如今金融市場上的波動會因為蝴蝶效應在世界上不斷放大。這就要求中國銀行監管機構謹慎防范國際金融風險,加大對跨境業務的審查和管理。一方面,對我國銀行在外業務進行嚴格管理,另一方面,更要加強跨國銀行在我國市場的金融業務的監管。但只有加強自身監管還是遠遠不夠的,要與各國監管機構進行協調和合作,實現跨境監管。不僅要監管金融跨國集團在我國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還要通過國際間合作監管該公司的母公司或集體整體。
參考文獻:
[1]次貸危機課題組.次貸危機正在改變世界[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9
關鍵詞:商業銀行;會計制度;資本監管;影響渠道
一、引言
“會計準則是否助推了2008金融危機的升級和擴散”是G20華盛頓、倫敦、匹茲堡3次峰會持續關注的議題。它緣起于銀行會計制度與資本監管的捆綁實施問題,即現行金融監管制度要求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水平核算以其財務報告數據為基礎。會計制度與資本監管目標不同,前者致力于市場信息透明、后者聚焦于金融系統穩定;金融危機期間,當金融穩定成為監管機構優先目標時,市場信息透明度常常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破壞。基于透明度目標,財務報告要反映危機中資產價格持續下跌的情況,但卻引發商業銀行核減資本潮,動搖了銀行系統根基,引起G20高度關注。本文聚焦G20議題的基礎性問題,即銀行會計制度是如何影響資本充足水平核算的?全面認識這一問題對G20議題的解決有借鑒意義。在比較巴塞爾資本框架與銀行資產負債構成基礎上,本文鎖定金融資產計量、分類、減值和SPE并表等4個會計制度影響資本充足率核算的渠道。本文分析基于國際制度和市場背景,我國會計監管和資本監管制度與國際趨同,因而研究結論對我國監管機構有參考價值。
二、監管資本要素與財務報表項目比較
BaselII(2006)①核心內容是資本要求、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三個支柱。本文重點分析BaselII資本要求(第一支柱)與財務報表數據的關聯度。BaselII資本要求的核心是最低資本充足率,計算該比率分數式的分子是各類符合條件的資本要素,分母是依據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調整確定的風險加權資產。資本要素是依據財務報表數據調整確定的,與財務報表數據直接相關;而風險加權資產是依據BaselII的專門調整比率或方法確定的,與財務報表數據關聯度不大。資本監管主要目的是要求商業銀行保持一定損失吸收能力。一級資本應具有在持續經營情況吸收損失的能力,二級資本應具有在破產清算情況下吸收損失的能力。BaselII(2006)所界定的一級資本要素有:普通股本、股本溢價、永久性非累積優先股、留存收益、一般儲備、法定儲備和少數股權,這些資本要素對應的財務報表項目分別是:實收資本(普通股)、股本溢價、優先股、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潤、一般風險準備、盈余公積和少數股權[1]。除優先股外①,BaselII的一級資本內含與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內容一致,見表1。BaselII(2006)所界定的二級資本有資產重估增值(包括確認和未確認的)、一般準備或儲備(包括公開和未公開的)、混合資本工具(債務和權益)以及長期次級債等4類,對應的財務報表項目是:資產賬戶(如資產重估增值)、資產備抵賬戶(如一般準備)和負債賬戶(如混合工具和次級債),也包括一些財務報表未列示的項目。不同于集中在財務報表“所有者權益”部分的一級資本要素,BaselII界定的二級資本分散于財務報表資產與負債之中,有一些還游離于財務報表之外③。BaselII(2006)界定的一級資本要素對應財務報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項目,二級資本要素對應財務報表中的部分資產項目、部分資產備抵項目和部分負債項目①。這些財務報表項目可劃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基本穩定項目”,包括:普通股、優先股、股本溢價、少數股權、混合工具和長期次級債等6項,它們屬于長期持有項目,按歷史成本計量,在財務報表上列示的金額保持基本穩定不變,對監管資本的貢獻也穩定不變;第二類是“受損益影響的波動項目”,包括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潤、一般風險準備等3項,它們與利潤直接關聯、受其直接影響,在發生虧損時最先被用于吸收損失,短期看損益既受經濟周期、宏觀政策、經營管理能力等因素影響也受會計制度影響;第三類是“受市場影響的波動項目”,包括資產重估增值和貸款損失準備,這些項目既受市場影響又受會計處理方法影響。在這樣分析之后,我們認為可能對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產生重要影響、又可能受到會計制度影響的財務報表項目主要集中在“損益”和“資產增減值”兩方面,對這些項目產生直接影響的會計制度包括金融資產計量、分類、減值等相關會計規范。
三、商業銀行會計制度對資本監管影響渠道
(一)金融資產計量會計規范對資本監管的影響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所載的資產和負債項目大多為各類金融工具。統計發現,美國所有銀行控股公司資產負債表上金融資產占總資產比例為90.44%[2],我國上市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上金融資產占比也超過90%[3]。因此金融工具計量規范成為銀行會計制度對資本監管產生影響的重要方面。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公允價值在金融工具計量使用的范圍不斷拓展,分析會計計量規范對資本監管的影響實質上就是分析公允價值計量對資本監管的潛在影響。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統計結果表明,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上平均有45%的金融資產和15%的金融負債按公允價值計量[4]。畢馬威(KPMG)針對歐洲大型商業銀行的統計結果是,按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占所有金融資產和所有金融負債的比率最高超過70%、最低約為20%[5]。上述統計數據說明,按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在商業銀行總資產中普遍占有較大比重。表2整理各類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計量結果確認位置及對監管資本影響渠道。按照現行會計制度,在每一報告日均需要按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項目主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衍生金融工具、指定為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實施公允價值選擇權)。依據計量結果確認位置的差異,這些項目可進一步劃分為兩組,第一組是計量結果計入損益的項目,第二組是計量結果計入權益的項目。按照當前的資本監管規范,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要將計入權益的金融工具未實現利得或損失予以剔除,因此這些項目的公允價值計量結果對監管資本核算沒有直接影響。
對監管資本核算產生直接影響的僅限于公允價值計量結果計入損益的項目,具體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非套期衍生金融工具、部分套期工具、指定為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Song(2011)參照美國十大商業銀行各項資產和負債占比以及相關財務比率編制了一份簡化的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假設該銀行本期收益為1,350,000元并直接向股東分配該收益且假設沒有稅收負擔[6]。這份資料符合本研究需要,本文稍加調整后予以采用,見表3。從表3可知,該銀行按公允價值計量并將變動計入損益、從而對監管資本核算產生直接影響的金融資產金額為2500萬元,在所有資產中占比為25%。出于簡化分析和突出影響程度考慮,假設該銀行其他資產和負債數據保持不變,僅對“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金融工具”項目設定增值20%和貶值20%兩種情況,觀察這兩種情況下商業銀行會計制度對監管資本核算的影響方式和程度。首先依據該銀行資產、負債和收益的“期初數據”對其盈利能力和監管資本充足狀況進行分析評價,然后依據相同標準分析在金融資產升值和貶值情況下公允價值計量結果的潛在影響。美國商業銀行最低資本充足要求主要關注“全部風險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風險資本比率”和“核心資本/杠桿比率”三項指標,據此將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狀況劃分為五檔:資本十分充足、資本適當充足、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和資本嚴重不足。①計算上述三項指標還需要了解該銀行風險加權資產數據,它是各項資產乘以各自風險權重后的總和,本文假設該數據為7500萬元。這樣可依據表3的數據計算“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金融工具”項目升值和貶值20%情況下該銀行盈利能力和資本充足水平變化,見表4。從表4可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結果對商業銀行獲利能力和監管資本充足水平的影響是十分顯著的。
從獲利能力角度看,按期初數和常規盈利水平,該銀行的獲利能力為15%;在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金融資產市值上升20%情況下,這些變動計入損益后該銀行獲利能力為45.36%,上升幅度大于200%;在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金融資產市值下降20%情況下,這些變動計入損益后該銀行獲利能力為-91.25%,下降幅度大于700%。從監管資本充足水平角度看,按期初數和常規盈利水平,該銀行“全部風險資本充足率”是8.6%,“核心資本/風險資本比率”是8%,“核心資本/杠桿比率”是6.19%,屬于“資本適當充足”;在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金融資產市值上升20%情況下,這些變動計入損益后該銀行“全部風險資本充足率”是15.3%,“核心資本/風險資本比率”是14.7%,“核心資本/杠桿比率”是11.3%,屬于“資本十分充足”;在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金融資產市值下降20%情況下,這些變動計入損益后該銀行“全部風險資本充足率”是2%、“核心資本/風險資本比率”是1.3%,“核心資本/杠桿比率”是1.03%,屬于“資本嚴重不足”,該銀行將被接管,面臨破產清算或兼并的命運。SEC(2008)統計表明,25%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是美國商業銀行普遍情況,歐盟大型商業銀行2007年也有20%以上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表3確定的按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規模并非脫離實際。以上分析的金融資產計量規范對商業銀行監管資本影響可總結為三點:(1)使收益大幅度波動;(2)使資本充足水平大幅度波動從而引發監管風險;(3)負面影響遠遠大于正面影響,即在經濟下行、金融資產市值下跌時盈利能力和資本充足水平下降的幅度,遠遠大于經濟上行、金融資產市值上升時盈利能力和資本充足水平上升的幅度。這一結論解釋了為什么銀行家們一直對拓展公允價值應用強烈抵制,因為盈利水平大幅度波動預示風險的存在,會增加資本成本,而由此引發的監管資本違規風險更難以應對。因此,歐洲中央銀行(2004)將拓展公允價值應用所衍生的“收益波動性”問題列為公允價值六大罪狀之首[7]。這也可以解釋為什么金融危機期間公允價值會計會備受關注,因為經濟下行期間其負面影響遠遠高于經濟上行期間其正面影響。
(二)金融資產分類會計規范對資本監管的影響金融資產分類規范對資本監管的影響是通過影響計量規范選擇以及計量結果確認位置而實現的,也是通過影響按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金融資產的規模而實現的。如果商業銀行劃歸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數量大,則對資本監管影響大,反之則小。從這個角度看,計量規范對資本監管的影響與金融資產分類規范對監管資本的影響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但金融資產分類規范對資本監管的影響具有獨特性,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商業銀行在金融資產初始分類時具有一定選擇空間,二是在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可行使重分類選擇權。這里有一個說明在金融資產分類時商業銀行非常關注劃分結果對監管資本影響的客觀證據[8]。在SFAS115頒布之前,美國商業銀行金融資產投資組合的未實現利得和損失是納入監管資本核算的。①據此,按照SFAS115劃歸為“交易性”和“可供出售”證券投資的未實現利得和損失都要計入監管資本。但在SFAS115生效9個月后,銀行監管機構突然宣布調整監管資本核算制度,將劃歸為“可供出售”證券投資的未實現利得和損失排除在監管資本核算之外。之后在1995年11月,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允許商業銀行在1995年12月31日前將前期分類的金融資產投資進行一次性集中調整。這一事件充分說明了金融資產分類會計制度對監管資本核算具有重大影響。在金融危機期間,歐洲商業銀行強烈要求金融資產重分類的案例進一步佐證了金融資產分類對監管資本的重大影響。SFAS115的金融資產重分類規范比IAS39寬松,前者允許對所有類別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后者禁止對劃歸為“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交易性金融資產在危機期間的價值下跌直接計入損益,對監管資本的侵蝕性最強。在2008全球金融危機期間,金融資產市值大幅度下跌,歐洲商業銀行監管資本面臨很大壓力,它們游說金融監管機構向IASB施加壓力,要求歐盟商業銀行也能向美國銀行一樣可以通過金融資產重分類的方式將未實現損失排除在監管資本核算之外,從而降低監管干預風險。Fiechter(2011)發現,在重分類限制放松后約有1/3歐盟商業銀行實施了對原歸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處理,重分類資產金額約占商業銀行總資產3.9%,占權益賬面價值的131%[9]。這說明金融資產重分類會計規范對監管資本核算的影響是非常顯著的。
(三)金融資產減值會計規范對資本監管的影響金融資產減值會計規范要求商業銀行將所確認的減值損失計入損益,因而對監管資本核算產生直接影響。金融資產減值對資本監管影響可劃分為兩類,一是貸款減值的影響,二是其他金融資產減值的影響。貸款是商業銀行主要資產,該類資產占銀行總資產比例高,減值金額對監管資本充足水平影響大。當商業銀行計提貸款減值準備時,在資產負債表上該準備沖減貸款資產總額,在損益表上該準備沖減稅前利潤,它既影響資產又影響收益。貸款減值準備對監管資本核算影響體現在兩方面,一是會削弱一級資本,是監管資本的扣減項;二是可能計入二級資本,是監管資本的增加項。但由于稅收的存在,扣減項與增加項的金額并不相同。假定某一商業銀行在一個會計年度中新計提貸款減值準備100美元(適用所得稅率是40%),其稅后利潤減少60美元,即100*(1—40%),致使所有者權益和一級資本均減少60美元;但因貸款減值準備可計入二級資產,使二級資本增加100美元。此次計提貸款減值準備,不僅沒有侵蝕監管資本總額,反而使其增加40美元。這一例子說明,在沒有其他限制情況下,銀行計提貸款減值準備會提升其監管資本充足水平。但BaselII(2006)限制計入二級資本的貸款減值準備金額,要求不超過加權風險資產的1.25%。在這一限制條件下,貸款減值準備對監管資本影響會出現三種情形:(1)如前期累計貸款減值準備遠低于限制標準、新計提貸款減值準備可全額計入二級資本,則一級資本會受到負面影響,二級資本會受到正面影響,總資本會受到正面影響;(2)如前期累計貸款減值準備接近限制標準、新計提貸款減值準備部分計入二級資本,則一級資本受到負面影響,二級資本受到正面影響,總資本受影響的方向取決于計入二級資本金額是否超過計入一級資本金額;(3)如前期累計貸款減值準備已超過限制標準、新計提貸款減值準備無法計入二級資本,則一級資本受到負面影響,二級資本不受影響,總資本受到負面影響,程度與一級資本相同。
這說明,貸款減值準備對監管資本影響不是開放式的,監管機構為鼓勵商業銀行多計提貸款減值準備而允許部分計入二級資本的政策使兩者關系復雜化,但由于金融資產減值處理涉及估計和判斷,商業銀行利用這種關系操縱監管資本可能性仍存在。這種監管資本操縱的基本規律是,在面臨監管資本壓力情況下,如果新計提的貸款減值準備可全額計入二級資本,則商業銀行會利用超額計提貸款減值準備方式增強資本充足水平,因為這種會計處理對監管資本總額有增量貢獻;如果新計提貸款減值準備無法計入二級資本,則商業銀行會不提或少提貸款減值準備,即使預示貸款減值的事件已發生,以防這類會計處理進一步加劇監管資本壓力。Ng(2014)對金融危機期間美國商業銀行新計提貸款減值準備情況研究發現,前期累計貸款減值準備接近或超過監管限制標準的銀行計提貸款減值準備動機遠低于其他銀行[10]。這一證據說明,商業銀行了解和重視貸款減值準備對監管資本的影響并將其作為應對監管風險問題的重要工具。從表5可知,貸款資產占商業銀行總資產比重很高,美國2008~2010年三年均值是55.06%,歐盟2008~2010年三年均值是43.55%;美國商業銀行計提的貸款減值準備三年均值為1961.6億美元,占貸款總額的2.96%;歐盟商業銀行計提的貸款減值準備三年均值為2137.4億歐元,占貸款總額的1.5%。從這些數據可以看出,美國占貸款總額2.96%的貸款減值準備可能計入監管資本核算,對監管資本產生直接影響;歐盟占貸款總額1.5%的貸款減值準備可能計入監管資本核算,對監管資本產生直接影響;美國商業銀所行計提貸款減值準備對監管資本影響程度較大,約是歐盟商業銀行計提貸款減值準備對監管資本影響的兩倍。Sanders(2010)將金融危機期間美國主要商業銀行支付股利數據與計提貸款減值準備數據對監管資本影響進行比較研究,發現貸款減值準備對監管資本的負面影響是-15.36%,支付股利對監管資本的負面影響是-6.15%[11]。貸款減值準備的負面影響超過支付股利影響的兩倍。
這進一步說明貸款減值準備會計規范對監管資本核算影響是非常大的。除貸款之外,其他涉及減值問題的金融資產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無報價權益工具投資等。在這些金融資產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其價值變動計入權益,由于審慎過濾器作用,這些變動不影響監管資本核算;但如果商業銀行確認這些金融資產發生了減值(在美國這些減值還要是“非暫時性的”),相關減值損失要從權益中轉入損益,對監管資本核算產生負面影響。持有至到期投資和無報價權益工具按攤余成本計量、不確認價值變動,但如確認減值則要將其計入損益,也對監管資本核算產生直接負面影響。與貸款減值不同的是,上述三類金融資產投資如確認發生減值,均直接將該減值計入損益,只會對監管資本產生負面影響,而不會對其產生正面影響。與貸款減值相同的是,這些金融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也主要依據估計和判斷,因此商業銀行也可能利用相關減值操作影響監管資本充足水平。表6是2008~2010年歐盟商業銀行合并報表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無報價權益工具投資的金額及其減值數據。在這三年中歐洲所有商業銀行平均每年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無報價權益工具投資的平均金額分別為16428.5、2601.8、1732億歐元,所確認減值損失平均金額分別為125.4、2.8、4.8億歐元,減值損失所占比率平均值分別為0.77%、0.1%、0.28%。從這三年數據看,歐盟商業銀行在2008年對這三類金融資產確認的減值損失較多,其后在2009和2010年逐漸減少,這與歐洲金融市場在2008年步入深度危機,其后逐步恢復的基本經濟形勢一致。三類金融資產每年合計的減值金額分別為248、110.3、41.2億歐元,遠遠小于對應三年的貸款減值準備金額;三類資產每年計提減值比率平均為0.67%、0.35%、0.13%,也遠低于對應三年的貸款減值比率1.37%、1.56%、1.57%。這說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無報價權益工具投資三類金融資產合計減值金額對監管資本的影響遠低于貸款減值準備的影響。隨著經濟形勢趨好,三類金融資產減值對監管資本影響還有進一步減小的趨勢,但貸款減值的這種趨勢并不明顯。
(四)SPE并表會計規范對資本監管的影響除了金融資產會計處理規范之外,另外一些對資本監管產生重要影響的會計規范是與“特殊目的主體”(SPE)并表相關的會計規范。這些規范界定商業銀行的某些表外業務是否應并表列報,進而確定它們是否應納入監管資本核算之中。在商業銀行各類表外業務中,資產證券化業務對資本監管核算的影響是最大的,在某些時期,這種影響還可能是持續性的,因而受到廣泛關注,焦點是商業銀行為資產證券化之目的而創設的SPE是否應并表。BaselII(2006)要求的最低資本充足率是8%。通過使用SPE進行資產證券化操作,商業銀行能夠將一些風險資產出售給名義上的獨立主體,從而將風險資產轉化為無風險資產。在會計規范允許上述業務表外處理情況下,這一操作會大幅度提高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水平。Jack等(2010)在分析美國相關會計規范變更對商業銀行監管資本管理影響時所列舉的例子生動地描述了上述情況,本文予以引用[12]。表7是樣本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操作之前的財務狀況,下面是該銀行利用SPE進行資產證券化操作的步驟以及完成后資本充足水平變化情況。第一步,該銀行設立一家SPE。在本例中,該銀行向SPE注入37億美元資金,其中:0.5億美元以權益投資方式出資,36.5億美元以短期借款方式提供;這些資金的來源是:15億來源于自有資金、22億來源于聯邦基金借款;另外,依據2008全球金融危機之前的美國相關會計準則,如果權益資本的10%來源于非發起銀行的投資方,則在財務報告日發起銀行不需對SPE并表操作;為此目的該銀行為SPE融得第三方權益資本800萬美元(第三方權益投資為權益資本總額的13.7%),使其成為了“符合條件的SPE”,無需并表操作。第二步,該銀行將36.5億美元貸款出售給SPE,對方以自有資金支付相關款項。第三步,SPE以貸款資產為基礎發行過手型債務抵押證券,完成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第四步,SPE用發行證券獲得收入償還該銀行的短期借款,該銀行在收到該筆資金后償還聯邦基金借款(22億美元)并新發放貸款(36.5億美元)。
在創設SPE之前,樣本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為8%①,達到資本監管的最低資本充足率指標要求。在創設SPE之后,該銀行資本充足率下降為5.8%,因為對SPE進行權益投資和發行短期貸款,增加了風險加權資產總額(增加的金額為37億美元)。但當該銀行完成向SPE出售36.5億貸款交易之后,其資本充足率又上升至7.9%,基本恢復至最初的水平,因為這一操作使加權風險資產總額減少了36.5億美元。在完成貸款出售交易之后,SPE可發行基于貸款資產現金流量支持的債務抵押證券,完成資產證券化的最后一個環節,回籠資金,有能力償還創設銀行的短期借款。樣板商業銀行因出售貸款現金資產大幅度增加情況,可以償還聯邦基金借款并再次放貸,假設此次放貸量為36.5億美元,現金余額再次下降為11.74億美元。在二次放貸之后,樣本商業銀行因風險資產增加而導致資本充足率下降至5.8%。但這種資本充足水平惡化的情況在樣本商業銀行再次向SPE出售貸款資產(假定金額與二次放貸量相同)后恢復正常,見圖1。理論上講,在商業銀行創設SPE之后,通過“出售貸款資產回籠資金發放貸款出售貸款資產”的循環無限制地擴充社會信用,而由于相關會計規范允許某些符合條件的SPE進行表外處理,使商業銀行的上述行為不會因資本充足水平監管限制而受到影響。這一情況說明,會計制度通過影響資本監管核算間接地影響著商業銀行的決策行為。 已有研究文獻(JalalandJack,2004)在分析商業銀行創設SPE的目的時,重點關注隔離風險資產和獲取流動性兩個方面[13]。事實上,對于商業銀行而言,隔離風險和獲取流動是緊密相關的。通過創設SPE并出售貸款資產,商業銀行在剝離風險資產的同時回籠了資金,為進一步放貸提供了資金保障,但如果會計制度不允許對SPE進行表外操作,則商業銀行會因資本充足水平限制而無法進一步放貸,獲得額外流動性的意義也大打折扣。因而,在2008全球金融危機之后,如何通過完善企業合并財務報告相關會計規范以限制商業銀行資產剝離行為,進而約束商業銀行肆意擴充社會信用,成為金融監管與會計制度關注的焦點。
四、結論
在現行監管制度框架內,商業銀行受會計制度與資本監管雙重約束。會計制度能夠通過金融資產計量、分類、減值和SPE并表等渠道對資本監管產生實質性影響,這種影響在金融危機期間演變成市場順周期性的一種推動力量,因而成為備受關注的熱點議題。理解和認識會計制度影響資本監管的渠道不僅能幫助我們厘清這些熱點議題的實質,而且也能為監管機構設計有效應對策略提供借鑒。2008金融危機以來會計制度方面的改革主要針對金融資產計量、分類、減值和SPE并表等方面,如FASB放松公允價值計量標準、封殺符合條件SPE(QSPE)的表外操作;再如IASB放松金融工具重分類標準、基于未來預期損失的貸款減值操作準則等。這些會計制度改革背后的推動力,除了某些會計規范存在的缺陷在危機期間充分暴露急需調整之外(如允許SPE表外操作),主要源于危機期間這些會計制度對銀行資本的負面影響遭到銀行業和銀行監管機構詬病,它們游說政治家強迫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做出一些應急反應,從而減輕或終止這一負面影響。但政治家們把會計制度視為金融市場救助工具的做法是否恰當值得深思。雖然銀行資本充足率核算基于財務報告數據,但銀行監管機構有許多靈活手段對這些數據進行篩選,如使用審慎過濾器等。為什么監管機構不在監管資本規范方面做出應急調整而將矛頭對準會計制度呢?另外,會計制度有廣泛的應用價值和多重經濟后果性,監管機構僅為穩定銀行資本之考慮而推動會計制度調整是否會傷害其他財務報告信息使用者,從而影響市場資源配置功能的有效發揮?這些問題值得我們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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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流動性風險;管理;監管;指標
一、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制度框架概述
中國銀監會結合《巴塞爾協議Ⅲ》和國情,對現行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進行了充實和完善,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辦法》提出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定性要求,促進我國銀行業建立全方位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控制體系,提升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此外,《辦法》構建了多維度、多情景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和監測體系及工具。
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無法及時獲得或者無法以合理成本獲得充足資金,以償付到期債務或其他支付義務、滿足資產增長或其他業務發展需要的風險。流動性風險既可能來自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期限錯配,以及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其他類別風險向流動性風險的轉化,也可能來自市場流動性對銀行流動性風險的負面影響,即由于外部融資市場深度不足或市場動蕩,導致商業銀行無法及時以合理價格變現或抵押資產以獲得流動性支持。
《辦法》中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這部分的內容構成了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整體框架。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確保資產負債錯配程度保持在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內、具有多元化和穩定的負債、具有與自身流動性風險水平相適應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并具備充分的外部市場融資能力。制定有效的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商業銀行應當具有與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相適應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確保其滿足壓力情景下的支付結算和資金流出需要。
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1.健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2.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3.有效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應當包括完整的現金流測算和分析框架,能有效計量、監測和控制現金流缺口4.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
《辦法》中的“流動性風險監管”這部分的內容構成了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和監測體系的整體框架。“流動性風險監管”規定了四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即: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例、貸存比和流動性比例。提出了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測分析框架及工具,明確了流動性風險的監管方法和手段。《辦法》最后是四個附則。
二、借鑒巴塞爾協議提出的流動性風險監管定量標準
巴塞爾銀行委員會出臺了《穩健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與監管原則》和《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監測的國際框架》,從而構建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全面框架.在強化資本監管標準的同時,首次提出了全球統一的流動性風險監管的兩個定量指標,即流動性覆蓋率(LCR)和凈穩定融資比率(NSFR)。
引入的流動性監管框架將著重解決金融危機中凸顯的資本流動性問題。主要涉及有兩個指標,即流動性覆蓋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和凈穩定融資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兩個比率的計算都涉及對不同類型的資金來源進行分類、分層,然后在此基礎上進行統一的換算,以更為準確地反映銀行資產負債表的流動性情況。流動性覆蓋率衡量銀行是否擁有足夠的優質流動性資源來提高銀行應對短期流動性風險的能力;凈穩定資金比率衡量銀行是否運用更加穩定、持久和結構化的融資渠道來提高其在較長時期內應對流動性風險的能力。
三、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四大指標和流動性風險監測指標
(一)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四大指標
1.流動性覆蓋率。流動性覆蓋率是確保商業銀行在設定的嚴重流動性壓力情景下,能夠保持充足的、無變現障礙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并通過變現這些資產來滿足未來30日的流動性需求。其計算公式為:
優質流動性資產是指滿足本《辦法》規定的基本特征,在無損失或極小損失的情況下可以容易、快速變現的資產。流動性覆蓋率的標準不低于100%,其意義:確保單個銀行能夠將變現無障礙且優質的資產保持在可以通過變現來滿足30天期限的流動性需求。
2.凈穩定資金比例。凈穩定資金比例目的是引導商業銀行減少資金運用與資金來源的期限錯配,增加長期穩定資金來源,滿足各類表內外業務對穩定資金的需求。其計算公式為:
可用的穩定資金是指在持續壓力情景下,能確保在1年內都可作為穩定資金來源的權益類和負債類資金。所需的穩定資金等于商業銀行各類資產或表外風險暴露項目與相應的穩定資金需求系數乘積之和,穩定資金需求系數是指各類資產或表外風險暴露項目需要由穩定資金支持的價值占比。商業銀行的凈穩定資金比例應當不低于100%,其意義:用于度量銀行較長期限內可使用的穩定資金來源對其表內外資產業務發展的支持能力。
3.存貸比。存貸比計算公式為:
商業銀行的存貸比應當不高于75%。
4.流動性比例。流動性比例計算公式為: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比例應當不低于25%。
(二) 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測分析框架及工具
《辦法》提出了涵蓋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情況、負債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重要幣種流動性風險及市場流動性等多個維度的流動性風險分析和監測框架及工具。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構建多情景、多方法、多幣種和多時間跨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控和監測指標體系。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監測參考指標,即監測工具主要有:流動性缺口;流動性缺口率;核心負債比例;最大十家存款客戶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同業融入比例重要幣種的流動性覆蓋率。
流動性缺口是指以合同到期日為基礎,按特定方法測算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內外有關項目未來一定期限的現金流量,并將現金流入與流出相減獲得的差額。流動性缺口率是指未來一定期限內商業銀行流動性缺口與同期內到期的表內外資產的比例。核心負債比例是指商業銀行中長期、較為穩定的負債占總負債的比例。最大十家存款客戶存款比例是指商業銀行前十大存款客戶存款合計余額占各項存款的比例。最大十家同業融入比例是指商業銀行通過同業拆借、同業存放和賣出回購款項等業務從最大十家同業機構交易對手處獲得的資金來源占總負債的比例。重要幣種的流動性覆蓋率是指對某種重要幣種表內外項目單獨計算的流動性覆蓋率,主要用以監測商業銀行重要幣種的短期流動性風險水平。重要幣種是指以該幣種計價的負債占商業銀行負債總額5%以上的貨幣。
(三)新監管標準的特點
1.監管指標結合國內外,監管對象標準一致
監管指標結合國內外,既引入國際新的流動性監管指標,又保留了符合國情的監管指標。“流動性覆蓋率主要監控的是銀行短期的流動性風險,而凈穩定融資比例則關注長期流動性風險。”銀監會國際部主任范文仲曾表示,“銀監會參照國際上新的流動性要求,引入這兩個新的流動性監管指標,同時,保留了以前跟中國國情吻合的監管指標,比如說存貸比和流動性比例,這樣就形成了一套多維度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體系。”
中外資銀行監管要求相結合,標準一致。此次金融危機后,各國普遍加強了對外資銀行流動性自足能力的監管。《辦法》統一了對中外資銀行具有共性的流動性風險監管要求,以建立覆蓋中外資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完整制度框架,同時針對外資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特殊性做出了一些規定。此外,針對我國商業銀行跨境經營和集團化發展的趨勢,《辦法》還進一步強調了銀行集團的并表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并規定對重要幣種應單獨實施流動性風險管理。
2.擴大流動性監管的風險覆蓋面,加強全面的風險管控能力
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率兩項指標區別于傳統的流動性比例、凈流動性資產和資本金等傳統概念,新指標計算幾乎涉及資產負債表內外業務的各個方面對資金流變動的潛在影響。
凈穩定融資比例主要用于保障各種衍生品、表外風險暴露和業務的融資至少具有與它們流動性風險狀況相匹配的能夠滿足最低限額的穩定資金來源。目的是防止銀行在市場繁榮、流動性充裕時期過度依賴批發性融資,鼓勵其對表內外資產流動性風險進行充分評估。
3.前瞻性分析;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測分析
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率是達到獨立又互補的兩個監管指標,前者要求在壓力情境下,銀行的流動性能夠至少堅持30天,后者要求銀行一年以內可用的穩定資金大于需要的穩定資金,反映了銀行資產與負債的匹配程度。前者可以加強銀行短期流動性管理,避免出現流動性危機,后者則可鼓勵銀行未雨綢繆,減少短期融資的期限錯配,增加長期穩定資金來源,提高監管措施的有效性。
關于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測分析及工具全面已經闡述。
為了緩沖上述兩個指標對銀行的沖擊,監管當局設定了寬限期,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最遲應于2013年底前達到流動性覆蓋率的監管標準,2016年底前達到凈穩定融資比例的監管標準。日前,新上任的中國銀監會主席尚福林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需健全科學的流動性考核體系,嚴格執行存貸款指標日均考核要求,嚴禁通過發行短期理財產品變相高息攬儲、規避監管要求、進行監管套利。加強對國際流動性新監管指標的理解和應用,切實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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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業銀行破產的基本內涵
商業銀行主要經營對象是貨幣以及與貨幣有關的金融產品,一般都是高負債經營,與社會的公眾利益緊密相關。商業銀行破產是陷入財務危機的商業銀行采取的退出市場的一種方式,它是指因為經營不善等問題,導致商業銀行財務危機而不能清償到期的債務,達到法律規定的破產標準,經監管機構和法院對其資產進行清算償還債務的行為。商業銀行破產的基本流程如下:商業銀行無力償還債務,銀行投資者、政府部門、銀監會等救助失敗,已經達到我國銀行破產的法律標準,商業銀行的投資者、債權人向銀監會提出破產申請,銀監會經過一定審查后由銀行和銀監會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法院對銀行財產進行清算并宣告其破產。
商業銀行破產具有一定特殊性,如容易造成社會的信用危機,對社會影響巨大;存款人比債權人優先享有受償權;銀行破產過程中會有政府行政部門的干預等。雖然商業銀行破產具有一定特殊性,但是商業銀行破產在市場經濟下是不可避免的,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商業銀行之間就必然會存在競爭,這就必然會造成商業銀行破產問題的產生。
二、我國商業銀行破產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專門的商業銀行破產法律制度
我國商業銀行破產在法律上僅有概念上的規定,如《商業銀行法》、《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中僅有單行規定,無法覆蓋商業銀行破產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加上商業銀行破產受行政和司法的干預,法律法規的實用性就更加有限,也使商業銀行破產在操作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難,總的來說,目前商業銀行破產時還是需要政府部門的拯救,缺乏完善的商業銀行破產法律和程序。
(二)商業銀行的監管制度不完善
金融監管機構在商業銀行的破產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不獨立,在某些情況下受制于行政部門,這就使得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比較困難,很多問題難以操作。而且銀監會在商業銀行破產中的具體職責、操作流程僅有原則性的規定,在實踐中根本無法操作。
三、構建我國商業銀行破產法律制度的對策
(一)健全商業銀行破產的立法
應該加快制定一部《商業銀行破產法》,完善《商業銀行法》和《企業破產法》等法律中對商業銀行破產的規定,明確破產申請人,確立破產的和清償債務的程序,使我國的商業銀行破產法律能夠擔負起規范商業銀行破產的重任,從而提升商業銀行破產法律的實際效力。
(二)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務體系
1.建立健全商業銀行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機構按照吸收存款的比例向特定的保險機構繳納的保險金,當金融機構出現財務危機時可申請保險機構的資金救援、保護存款人的制度。它是商業銀行破產法律制度構建的前提和基礎,一般采用強制性投保,能夠使存款人獲取一定的賠償。
2.完善銀行破產預防和責任制度
破產是商業銀行出現危機時最后的挽救手段,完善商業銀行破產預防制度要從救助、接管、重組三方面進行,首先完善商業銀行危機救助制度,明確救助的程序和標準;其次完善商業銀行的接管和重組,明確接管和重組的具體流程和方法。完善商業銀行破產責任制度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責任,保證銀行管理人謹慎行使其職權。
(三)明確行政權和司法權對商業銀行破產的干預標準
商業銀行的破產要注重市場手段和行政措施相結合,減少政府和司法的干預。在商業銀行破產法律制度中,要明確法院和金融機構的權限,法院要嚴格按照商業銀行破產的標準宣布和執行商業銀行的破產,同時減少行政部門不必要的干預,這樣能避免司法權和行政權的沖突,減少政府部門的財政負擔,以免造成更大的資源浪費。
回首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世界金融發展歷史,其最為突出的特征就是金融創新風起云涌,新的機構、新的工具、新的市場、新的交易方式和管理方法不斷推陳出新,極大地提高了金融效率,成為全球金融業發展的內生推動力量。但與此同時,伴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全球性、地區性的金融危機和銀行危機此伏彼起,金融安全問題也日益突出。在此情況下,如何兼顧安全與效率,處理好創新與監管的關系已成為世界范圍內的重要研究課題。
金融創新與監管的關系,始終是矛盾的對立統一。一方面兩者具有統一性:金融監管能支持和引導創新,能消除創新的負面效應,金融創新則包含和促進了金融監管的創新;另一方面兩者又是對立的:金融創新增加了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削弱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金融監管則可能抑制金融創新的效率。這種矛盾的發展過程,在現實中表現為兩者之間的一種博弈。
金融創新與監管的博弈能否達到均衡,與監管當局對待金融創新的態度和監管方式密切相關。哪一個階段金融監管支持金融創新,金融創新和銀行業就會取得快速的發展;哪一階段金融監管抑制金融創新,金融創新和銀行業的發展就明顯偏緩。而且,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之間也是這樣。
一、中國銀行業金融創新乏力:來自監管的滯后約束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銀行機構發生了重大變革,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多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陸續建立,并在90年代后期開始引入了外資銀行;在業務交易方面,除傳統的存貸款業務外,創辦了個人消費信貸、中間業務、同業拆借、銀行債券和外匯交易活動等等。這些實際上都是金融創新。通過這些創新,我國銀行業的金融資產品種逐步走向了多樣化,不斷滿足居民、企業和金融機構追求利益和規避風險的需要。
但這只是自我從縱向上比較的結果,若同西方發達國家進行橫向比較,就不難發現我國的金融創新水平還是十分低下的。
(1)目前國際金融衍生品工具已發展到1200種,外國銀行大部分已從傳統銀行業務轉向現代銀行業務,但我國的金融衍生品工具和創新產品都非常之少,傳統的存、貸款和結算業務仍然是中國金融服務業的業務主體。
(2)西方國家中間業務收入在銀行營業收入中的占比不斷上升,已普遍超過25%,而我國工、農、中、建四家國有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在其全部營業收入中的占比分別僅為1.15%、0.9%、3.94%和1.08%。
(3)目前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已基本形成表外業務同表內資產負債業務各占一半的發展格局,不少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收入已超過總收入的一半以上。而我國銀行業的表外業務主要集中在傳統的結算和業務上,其總量不足銀行業務總量的5%。
(4)我國的消費信貸品種和規模非常有限,1999年末在銀行各項貸款余額中的占比僅為2%,而西方發達國家銀行的占比達到20%以上。
(5)我國外匯市場僅開設美元、港幣和日元兌人民幣的即期交易,而且只開上午場。西方國家的外匯市場則是全天候、全球性的市場,絕大多數貨幣都可進行交易,開有即期、遠期、期貨、期權等多種交易方式。
關于中國金融創新落后的原因,一些學者已進行分析,如受到體制制約、環境制約、管理制約、技術制約和觀念制約;由于市場機制問題、管理體制問題,金融主體創新的意識不強等等,這些方面對我國銀行業金融創新的確具有重要的影響。但是,從深的層次分析,則是金融監管理論和實踐發展的滯后,導致了中國銀行業金融創新乏力,制約了銀行體系向更高級階段發展。
其一,現行的合規性監管壓制了金融機構創新的主觀能動性。所謂合規性監管,就是把監管的重點放在金融機構的審批和業務經營的合規性上,明確規定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范圍,要求金融機構只能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違規則要受到嚴厲處罰,處罰對象包括違規機構和相關責任人。這種合規性監管對于維護金融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這種安全是以犧牲效率為代價的。特別是由于處罰時掌握政策及把握尺度的差異,同時各金融機構在理解法規和執行時的差異,導致這種監管方式極大地壓制了金融機構創新的主觀能動性。
其二,仍然存在的較為嚴重的金融管制扼制了金融創新的有效空間。金融管制的放松是金融創新至少需要的兩個金融環境之一。從我國來看,在諸多方面仍存在嚴格的金融管制,這種管制壓縮了金融創新的有效空間。首先,在業務范圍上,實施嚴格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抑制性金融監管政策。其次,利率水平還沒有市場化,銀行存貸款利率基本上是由中央銀行確定的。第三,外匯管制十分明顯。此外,由于政策把握力度不準,將強化監管等同于加強管制的現象也十分突出。
其三,缺乏創新的消極監管約束了金融創新的發展。所謂消極型監管,就是注重對金融機構的違規行為進行批評、訓斥、處分、處罰,而不是對金融機構的合法有益的經營行為進行表揚、獎勵;對金融機構各種超出現行規定的創新行為不是結合實際地進行具體分析,加以疏通和引導,而是不加研究地予以堵截和取締。
其四,金融監管對創新的保護和激勵機制尚未形成。監管激勵是金融監管當局通過保護產權和推動相關制度措施來推動創新。如制訂金融創新專利保護法律,維護金融創新成果的獨立性;制訂創新的相關條例,明確金融創新的有關程序和有關優惠政策;制訂金融安全條例,引導金融機構正確處理好金融創新過程中安全與效率的關系。我國目前這些都是不完善的。
其五,被動的事后監管突出了金融創新的負面效應。監管部門總是在出了金融風險以后再去充當“消防隊”,而不是在風險發生前,積極主動加強監管去控制風險。這種情況之下,金融創新的風險效應無疑被放大了,引致監管部門“急剎車”,采取嚴厲措施進行大規模的整治和規范,從而限制了金融機構的自主創新活動。
其六,忽視效率的單一目標監管創造不出競爭性的市場環境。公平競爭的市場是金融創新需要的第二個方面的金融環境,金融市場的競爭有助于培育創新的主體——熊·彼特意義上的金融企業家。但是在我國,四家國有銀行仍然處于壟斷地位。而且近年來,由于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我國更加突出了金融安全,安全已幾乎成了金融監管的惟一目標,在防止金融機構之間惡性競爭的同時,一些合理的、有助于增進金融體系效率的競爭也遭到人為的遏制。
其七,監管當局自身能力不足,難以充當創新的“第一行動集團”。按照新制度經濟學(Newinstitutionaleconomics)的觀點,創新的首要步驟是形成“第一行動集團”。由監管當局擔當“第一行動集團”是可行的。但是金融監管當局的創新能力卻相對不足,由其主導的金融創新供給難以滿足日益增長的創新需求,而且帶有明顯的政府“偏好”,降低了金融創新的市場針對性。
二、加速我國銀行業金融創新:幾個現實問題的思考
(一)金融創新:中國銀行業競爭力提升的主要途徑從國外銀行業的發展看,80年代以來,傳統的銀行業務已逐步進入衰退期,通過創新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和提供新的金融服務,已成為國際銀行業增強競爭實力、穩定和開拓市場的一個重要手段。我國銀行業雖然尚未進入衰退期,但目前傳統存貸款業務給商業銀行帶來的利潤比重已在逐年下降,必須開拓新的利潤增長點。隨著我國加入WTO,銀行業市場將逐步對外開放。因此,中資銀行只有加速金融創新,才能增強中資機構的核心競爭力而立于不敗之地。
(二)金融創新:新世紀中國金融發展的動力之源
從世界各國金融業的發展來考察,金融發展的主要推動力來自于兩個方面:其一是改革推動;其二就是創新推動。我國銀行業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加速發展,主要歸功于體制轉換和改革政策的推動。但是,在新的世紀里,金融發展中改革政策因素、體制轉換因素的推動力將逐漸減弱,中國金融發展必須依靠新的動力——金融創新。金融創新是金融發展的內生推動力量,通過金融體系內部各種要素重組或創造性變革所出現的金融創新,可以不斷地創立更為合理的金融制度、更為先進的組織管理形式、更為全面和優良的金融業務、更為豐富的金融工具和更多類型的金融機構,由此推動整體金融業不斷向前發展。
(三)我國銀行業金融創新的基本原則與發展方向
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在提高金融業效率的同時對安全卻產生了諸多的負面影響。要充分發揮金融創新對銀行業發展的積極推動作用,而將其負面作用降至最低,主觀方面要求我們從增強金融創新的規范性入手,在創新來臨之前,確立正確的創新原則和方向。
1.銀行業金融創新的基本原則。
(1)收益與風險對稱原則。金融創新必須在有效控制風險和實現風險與收益均衡的條件下,既規范穩健,又靈活大膽地進行。
(2)滿足金融需求原則。金融創新是為滿足現實的金融需求,沒有需求的創新是毫無價值的。
(3)國際通用性原則。隨著中國加入WTO,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必須考慮到與國際接軌的問題。
2.銀行業金融創新的發展方向。
其一:為實質經濟發展服務的創新方向。金融與經濟存在不可分離的依存關系,金融產業的基本功能就是滿足實質經濟運行中的投融資需求和金融服務性需求,脫離了實質經濟運行,金融創新也就失去了實質性意義。因此,必須以開發和強化金融產業基本功能為立足點,以滿足實質經濟運行中的金融需求為出發點,堅持為實質經濟發展服務的方向才能使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具有堅實的基礎和真實的動力,才能使創新具有實質性意義。
其二:追趕國際領先水平的創新方向。戈德·史密斯和愛德華·肖等人認為,各種類型國家的金融發展大致沿著一條道路前進,只不過在不同的時間序列上處于不同的階段。按照這種觀點,發展中國家的金融業會逐步向發達國家靠攏,但是很緩慢。而金融創新的出現,改變了這種狀況,它使發展中國家的金融發展有了一條相對的捷徑。只要發展加強追趕發達國家水平的原創性創新,加快對發達先進金融領域的吸納性創新,就能使發展中國家金融產生跳躍性的發展,從而縮短趕超發達國家水平的時間。
開放趨勢下銀行業的金融創新與監管制度創新(下)
2002-01-14
根據上述兩個基本方向,從現階段我國的具體實際來看,我國銀行業應在以下領域盡快取得突破和發展。
網絡銀行。網絡銀行是運用信息技術及現代通信技術打破傳統的銀行組織界限,以網絡為基礎進行銀行業務活動。它通過構建電子的“虛擬銀行”,讓人們從網絡渠道取得、利用金融信息資源,從而提高銀行的工作效率以及對客戶服務的效用。我國商業銀行發展網上銀行業務,不僅可以突破傳統銀行服務時間和空間上的限制,而且可利用這次難得的發展機遇,降低業務成本,鞏固和擴大客戶群體與市場份額。
金融控股公司。全能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擁有若干家從事不同金融業務的獨立金融子公司控制權的金融集團。其優點是:控股母公司能運用組合理論、協同理論和能力理論對子公司進行戰略協調和管理,子公司作為經營實體獨立從事經營活動。因而金融控股集團在整體上可視作全能型銀行,在分業經營體制下,提高自身整體競爭力,應對外資銀行混業經營的挑戰。
中間業務。隨著商業銀行從勞動密集型向知識技術密集型的轉變,投資理財、信息咨詢、資產重組和衍生金融工具等中間業務將成為現代商業銀行發展的主流,也是商業銀行競爭的“聚焦點”和經營利潤的增長點,特別是外資銀行進入后,將在這一領域形成嚴峻的挑戰,中資銀行如不加速金融創新,提高市場競爭力,在與外資銀行的激烈競爭中將會迅速敗下陣來,喪失這一新的利潤增長點。
消費信貸。消費信貸是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措施。發達國家信貸消費在消費中的占比一般達40%以上,消費信貸在銀行貸款中的占比在20%左右,形式多樣;而我國目前僅有2%左右,形式非常單一,必須通過創新來滿足不斷增長的需求。
國際金融業務。隨著金融經濟時代的來臨,金融已逐漸成為國際貿易發展的重要手段,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與外資銀行相比,我國商業銀行在辦理信用證、款項劃撥及各類國際融資業務時都處于劣勢,無論是清算服務還是結算業務,其速度和質量均不如外資銀行。如不加速創新,迎頭趕上,在與外資銀行的競爭中將喪失這一規模不斷壯大的業務領域。
投資銀行業務。投資銀行業務是近年來世界各大商業銀行積極創新和發展的業務領域,它的興起是銀行業開始向規模化、全面化發展的重要標志。我國銀行大力發展投資銀行業務,對加快經濟改革步伐,促進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有重要意義。
三、監管制度創新構想:提供促進金融創新的監管制度安排
(一)監管制度創新的原則
1.效率與安全相結合的原則。金融監管制度的創新要將安全與效率同時兼顧,不能重此輕彼。
2.規范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設計規范的監管標準是維護金融業公平競爭的前提,但是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地區對不同的機構按單一的標準進行規范,則很可能會給一些經營情況良好的金融機構的發展形成桎梏。
3.短期性與長期性相結合的原則。既應注重在短期內維護金融安全,又要注意在長期內盯住發達國家的金融水平,鼓勵追趕發達國家的金融創新。
4.放松管制與加強監管相結合的原則。既要放松管制,鼓勵創新,又要針對放松管制和金融創新可能帶來的金融風險加強監管,保持金融穩定。
5.適度監管的原則。監管過嚴即金融管制會抑制金融創新,阻礙金融業的發展。但是如果對金融創新活動不加監管,則會增加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危害金融安全,反過來也阻礙金融創新和金融業發展。因此,從促進創新的角度來看,把握適度的監管是極其重要的。所謂適度監管,如下圖所示,就是使監管的收益——成本之差盡可能最大化的監管區域。
(二)適應我國銀行業金融創新需要的監管制度創新構想
1.加快監管理念創新步伐,建立適合和支持金融創新的監管模式。
(1)在監管目標模式上,由合規性監管向目標導向型監管轉變。金融監管應該是目標導向的,即監管者規定明確的目標,但不規定具體的做法,只要能夠達到相應監管標準,商業銀行便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由行為。目標導向型監管是實現由中央銀行外部監管為主向商業銀行自我管理、自我控制為主轉變的必然選擇。這種背景下商業銀行易于獲得相對寬松的金融創新環境。
(2)在監管內容上,由全面監管向重點監管轉變,突出加強對資產風險和創新業務的監管。即由支付風險監管向資產風險監管轉變,由傳統業務監管向中間業務等創新業務監管轉變。
(3)在監管方式上,由直接的監管檢查向間接的考評監督轉變,由普處向監測考評轉變。變簡單的檢查和處罰為間接的監測監督和評價,變單純的行政制裁為自發的市場競爭和優勝劣汰,變一味的經濟和行政處罰為將機構升降格、業務種類增減、高管人員準入退出等方面結合起來實施綜合治理。通過這種誘導式、監測式監管,變較為直接和嚴厲的金融管制為間接和相對寬松的市場化監管,給商業銀行一定的自主創新空間。
(4)在監管程序上,由風險事后控制監管向風險過程控制監管轉變,建立實時監管制度。實時監管與事后監管的區別在于實時監管是對金融業務處理全過程的監管,不僅重視結果,更重視過程。實施實時監管有利于對各商業銀行的金融活動及時進行規范和引導,支持和促進金融創新的發展。
(5)在監管組織架構上,由單向被動式監管向雙向互動式和聯動式監管轉變。加強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進行溝通和交流,促使監管人員對商業銀行作出更切合實際的評價,有利于被監管者充分了解相關的監管政策和標準,從而抵消和抑制金融創新的負面效應。
2.逐步改革現有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框架,為金融機構開展金融業務創新創造空間。打破“漸進式改革”的常規,實行“跨越式改革”,目標定位在世界金融業發展和監管的最新走勢上,實施統一的監管,建立統一的監管框架。這不僅符合未來混業體制改革的需要,而且即使是在分業經營的情況下,實施統一監管也有利于促進金融創新和加強對各種類型金融創新活動的監管。
3.建立并啟動經營績效考評和差別監管體系,逐步構造支持商業銀行優化發展、加速創新的激勵機制。一是建立金融機構市場優化制度,形成有進有退、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二是建立商業銀行業績綜合考評體系,形成良性競爭、汰劣扶優的市場化監管機制。三是扶優限劣,建立差別監管制度,鼓勵發展快、管理規范的機構加快創新。
4.建立并啟動金融創新支持體系,逐步構造銀行業良性有效發展的生長機制。一是規范金融創新業務市場準入制度。對有意逃避金融監管、轉移風險和投機性強、潛在風險大的創新業務要嚴格限制,實行審批制度;對有利于增加有效利潤、有利于增強競爭實力、有利于改進服務的創新活動要積極鼓勵,實行報備制度。二是加強引導,建立金融創新目標導向制度。由中央銀行《金融創新指導意見》和《金融創新風險管理指南》等,對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給予窗口指導,督促商業銀行加強對創新業務的風險管理。三是建立創新業務績效評價體系。通過分析各類創新業務的成本利潤率、相關業務支持率、資產風險度、內控管理等指標,形成考評機制,真正扶持那些有效益或有潛力的創新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