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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騙和經濟糾紛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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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騙和經濟糾紛的界定范文第1篇

      窺一斑而知全豹,一個經濟落后縣存在如此嚴重的民間借貸糾紛問題,在全國范圍來說也是普遍性問題,從一些地方高利貸崩盤的事件也不斷見諸報端可以說明民間借貸糾紛普遍性。有數據顯示,2005年至2010年6月,我國非法集資類案件超過1萬起,涉案金額上千億元,每年以2千起、集資額200億元的規模快速增加。實踐中,民間借貸發揮著巨大積極作用的同時,又有可能擾亂正常金融秩序,形成社會問題。加強對民間借貸的引導和監管,成為當前刻不容緩的問題。

      一、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作為一種游離于國家金融體系之外的融資方式,基本處于放任狀態,缺少必要的監管,存在著許多問題。一是對實體經濟的影響。民間借貸利率水平高,往往會吸引大量投機性的資金投入,上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下至普通的老百姓,將自己的閑散資金都投入到民間借貸市場,以其獲得高額回報。民間借貸資金容易流向國家宏觀調控限制的行業或企業,助長了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復建設,不利于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二是民間融資利率越來越高,造成了實體經濟不可承受之重,中小企業難以支付如此高的利息,只有縮小規模,或半停工,或停產,資金鏈一旦斷裂,最終導致“跑路”,公司解體,這對中小企業的穩定健康發展造成極大的破壞和沖擊。三容易引發經濟糾紛,不利于社會安定。民間借貸手續簡單,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規支持。這種盲目性、不規范性容易引起借貸雙方的糾紛,對社會安定產生負面影響。四是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部分社會融資需求的同時,也伴生了一些違法犯罪行為,有的債權人采用非法手段暴力催討,非法拘禁甚至故意傷害債務人;因民間借貸而發展成為,甚至引發犯罪的案例層出不窮,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等,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諧。五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占用了許多司法資源,法院花大量人力物力解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當虛假訴訟進入司法程序時還會影響司法公信力。

      二、民間借貸問題的成因分析

      民間借貸作為商品經濟中的一種金融現象,已存在數千年之久,我國春秋時期已有放債取利的記載, 隨后的歷朝歷代,民間借貸也一直存著,是一種司空見慣的經濟行為。在農耕社會和商品經濟初級階段,民間借貸大多出于生活需要的借貸,一般數額不大,不會引起社會問題。然而在我國現階段,民間借貸的資金以生產經營為主,生活消費為輔,原來因缺衣少食、用于生活消費的民間借款已經很少了,現在民間融資的范圍和用途發生了根本轉變,主要用來解決企業、各種農村專業戶、個體工商戶等的生產經營資金的不足。 絕大部分是投入到生產經營中,并且利率很高,高回報必然伴隨高風險,一旦出現危機,資金鏈斷裂,就面臨崩盤的局面,引發巨大的社會問題。以下就民間借貸問題的原因進行分析。

      (一)法律地位不明確

      作為我國信用體系中的一種非正規信用形式,民間借貸長期以來處于法律地位不明確的尷尬地位。至今為止,沒有一部專門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法律法規,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通知》等若干法律和司法解釋。這些法律和司法解釋涉及面較窄,還不夠具體,不能適應民間借貸快速發展的需要。按照我國目前的相關法律和政策,民間借貸被界定為自然人之間以及自然人和經濟組織之間的借貸,而經濟組織之間的借貸則被列為非法。更為嚴重的是,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難以清晰界定。由于行政監管和刑事規制的法律法規之間協調不夠,既可能打擊正當的“民間借貸”活動,使個人和企業正常的融通資金的訴求受到壓制,也可能放縱以“民間借貸”為掩護的非法金融活動,引發一系列民事和刑事糾紛,從而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乃至影響當地社會穩定。

      (二)具有較低的交易成本

      在金融市場中,交易成本是指為達成金融交易所耗費的各種資源。交易成本低,意味著融資效率高;反之,融資成本高,則意味效率低。當前,一般中小企業難以通過正規金融渠道進行融資,對它們而言,正規金融的交易成本過高。在這種情況下,中小企業不得不多方尋求較低交易成本的融資方式,例如,民間借貸就成為中小企業的一種有效選擇。對于中小型企業而言,民間借貸雖然具有比銀行信貸高得多的利率,但是仍然具有較大的優勢。通過銀行信貸進行融資時,由于手續繁瑣使得單位資金的簽約成本較高,而民間借貸在交易過程中一般不需要對融資方進行“公關”并支付成本,也無預算、審批等程序,只需要借貸雙方根據具體情況簽訂借貸合同,貸款選擇自由、借貸數額自由,期限靈活,利率定制靈活,借貸手續簡便,交易過程快捷,能夠減低簽約成本。

      (三)龐大的民間資本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來源

      近年來,人民幣儲蓄存款余額持續增長,城鄉居民普遍資金富余,而現有投資渠道狹窄,當前由于銀行存款利率不高,加上通貨膨脹,公眾的利息收入進一步下降。欠發達地區和農村居民投資渠道相對單一,多數居民不具備投資股票的條件,縣市以下國債發行量少,農村基本不發行。多數具有風險偏好、手頭有較多盈余的富裕居民,在市場供需兩種力量的推動下,通過發放高利率的民間借貸以謀取較高的利息收益,民間資本的趨利性使他們在投資股市專業知識缺乏、信息不對稱等一系列制約條件下,只能選擇具有一定道德約束和信用了解基礎的民間借貸。

      (四)民間借貸多為短期行為

      民間借貸立足借貸雙方的個人關系,一般只用于彌補短期的資金缺口,資金供給和使用具有短期性。依附于短期的經濟關系,對于長期的市場變化缺乏預測,市場的波動以及經營中的未曾預計的種種因素的出現,會影響到借貸關系的順利完結。從資金需求方看,借款人可能只考慮彌補當前資金缺口、度過難關,對于資金按時還本付息并沒有作妥善安排。從資金供應方看,貸款人出于人情關系、資金收益等考慮借出資金,而沒有將借款人的債務償還能力充分考慮。由于借貸雙方均為短期行為、缺乏長期的計劃,資金鏈可能隨時斷裂,不利于企業自身與地方經濟長期穩定發展。

      (五)缺乏合理監管

      由于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不明確,國家無法將其納入統一的監管體系。非正規金融所分流的資金在體制外循環,不能被貨幣當局統計觀測和監控,民間借貸利率是借貸雙方根據資金的市場供求關系自發制定的,這些問題都很容易導致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減弱,貨幣政策效果下降。

      三、促進民間借貸規范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盡快制定“民間借貸法”,賦予民間借貸合法的法律地位。從法律上明確界定高利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和正常民間借貸的界限,推動民間借貸走出灰色地帶,允許中小企業和其他類型的經濟組織以吸收股本金、職工內部集資等方式融資。打擊違法金融活動,保障民間借貸合法權益。堅決打擊和取締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和地下錢莊等非法金融行為,維護民間借貸發展的良好市場秩序。

      (二)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督和管理,將其納入金融宏觀調控體系。民間借貸不同于銀行信貸,在監督和管理的方式、方法上有著顯著不同,對其必須進行專門的監測、監督和管理。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監管權力,調動各級政府金融辦的監管積極性,使其加入到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中來。

      (三)合理引導民間信貸資金的流向,拓寬民間資金投資范圍。

      民間借貸資金的流向具有盲目性,與國有企業的行業壟斷有著一定關聯。不少領域至今仍為國有企業所壟斷,民營資本面臨準入壁壘,可供選擇的投資渠道和工具并不多。積極引導民間資本加大對先進制造業和新興產業的投入力度,尤其是新能源、新材料、新醫藥、節能環保等領域,加快推進工業轉型升級。尤其是對中小企業的技術改造、自主創新和設備更新等貸款,繼續安排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推廣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要的各種貸款抵押產品,切實減輕中小企業融資負擔。鼓勵并規范民營資本以多種形式進入金融體系、參與金融服務,通過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和基金互助組織等一些小額、合規的借貸活動,解決經濟運行中資金供給結構失衡,改善中小企業資金短缺的現狀。

      (四)建立利率定價機制,遏止民間借貸中的“高息”投機行為。要發揮民間借貸的積極效應,就必須建立民間借貸利率定價機制,確定民間借貸合理的利潤空間。高風險意味著高收益,民間借貸的利息回報要與其承擔的資金風險相對等。要結合利率市場化和民間借貸的風險分布,根據不同地區、不同產業、不同行業、不同規模企業和個人經營的盈利空間來確定民間借貸合理的利率范圍。讓資金供求雙方以官方利率為基準,實行風險和交易費用加成定價方法,即根據借款的主體、借款的用途、借款的緩急程度、借款的時間長短來確定不同貸款對象的風險和收益差別,自行設定貸款利率,以充分發揮利率的資金配置作用,使資源配置更有效率。

      詐騙和經濟糾紛的界定范文第2篇

      原告:張興善。

      被告:中國建設銀行成都市分行第三支行(以下簡稱市建三支行)。

      1998年初,張興善持四張分別加蓋有市建三支行現金收訖章和工作人員私章的總金額為61萬元的集資款現金收款單,要求市建三支行兌付本息。這四張現金收款單分別是:1996年10月15日現金交款單,金額8萬元,年息20%,加蓋有市建三支行現金收訖(2)號章和工作人員羅子二私章;1996年12月13日3萬元,年息20%,加蓋有市建三支行現金收訖(3)號章和工作人員羅子二私章;1997年1月7日49萬元,年息18%,加蓋有市建三支行現金收訖(2)號章和工作人員劉智勇私章;1997年3月8日1萬元,未載明利率,加蓋有市建三支行現金收訖(2)號章和工作人員羅子二簽名。張興善稱上述款項是其親自或通過熟人交給羅子二的,由于羅子二系市建三支行出納,現金收款單上又加蓋了市建三支行現金收訖章,他有理由認為此系市建三支行從事的集資活動,故要求市建三支行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市建三支行則以該款系其工作人員羅子二集資詐騙為由拒絕兌付,由此引起糾紛。

      羅子二系市建三支行出納科工作人員。本案所涉及的集資款均被羅子二占有、使用。羅子二已經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認定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張興善向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起訴稱:1996年末,其經人介紹得知市建三支行在搞內部集資,年利率20%左右,其遂于1996年10月15日至1997年3月8日分四次向市建三支行交集資款共61萬元。1998年初,其到市建三支行要求領取本息時,該行以從未搞集資、其所交款系該單位工作人員羅子二集資詐騙為由,拒不退還集資款。請求法院判令市建三支行支付61萬元及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市建三支行答辯稱:1996年至今,我行對內對外均未進行過任何集資活動,也未收到張興善的任何款項,我行與張興善之間不存在集資事實,也無債權債務關系。張興善的集資活動,系羅子二進行的集資詐騙行為,與我行無關。羅子二已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張興善所受損失,應向羅子二追索。請求判決駁回張興善的訴訟請求。

      「審判

      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羅子二作為市建三支行的職員,擅自使用蓋有市建三支行印鑒的現金交款單,以市建三支行的名義進行活動,給人以假象,使張興善完全有理由相信其有權。這種實際沒有得到真正授權的行為,在民法上稱為表見,表見產生的法律后果,首先應由羅子二承擔。但羅子二現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無法承擔民事法律后果,應由市建三支行承擔管理不嚴的過錯責任,即支付給張興善款項61萬元。嗣后,市建三支行有權向羅子二追償。對市建三支行認為其不應承擔本案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本案市建三支行的集資事實并不存在,系羅子二詐騙行為,故對張興善要求市建三支行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該院于1998年12月1日判決:

      一、市建三支行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張興善61萬元。

      二、駁回張興善的其余訴訟請求。

      市建三支行不服此判決,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1.羅子二的行為于市建三支行不構成表見。表見的構成要件,首先是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其次,無權人所為的行為應符合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行為的表面特征。本案中,上述兩個要件均不具備。因為,張興善為追求20%的高額利息,明知銀行無權從事集資活動而參與非法集資,有重大過錯且非善意;集資行為是受我國法律法規的嚴格規范和限制的,金融機構只能通過發行金融債券進行集資活動,是不能進行“內部集資”的,“內部集資”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因而是無效的,且既是“內部集資”,羅子二就無權市建三支行在社會上進行集資,故張興善沒有理由相信羅子二具有權;羅子二已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認定犯集資詐騙罪,個人的犯罪行為顯然是無效的。因此,羅子二的行為不構成表見。2.對羅子二擅自使用市建三支行現金收訖章的行為,市建三支行無明顯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張興善未予書面答辯。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羅子二以市建三支行的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已被青羊區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決書認定為個人集資詐騙,構成集資詐騙罪,市建三支行對羅子二擅自使用單位內部印章從事詐騙活動并無明顯過錯。由于國務院1993年4月11日的《關于堅決制止亂集資和加強債券發行管理的通知》、1993年9月3日的《關于清理有償集資活動堅決制止亂集資問題的通知》以及1995年7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早就明文禁止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并由企業依照法定程序從事的債券發行活動,禁止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向內部職工或向社會公眾進行有償集資活動,禁止商業銀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金融債券。根據這些政策和法律的規定,張興善明知或應當知道市建三支行不可能從事非法集資活動,卻為追求高額紅利,輕信他人謠傳,參與集資,導致羅子二詐騙得逞。因此,張興善具有重大過錯。張興善認為羅子二代表市建三支行進行集資活動,是其輕信的結果,而不是根據政策法律規定和各種表象得出的合理結論。因此,羅子二的行為不符合表見的法律特征,該行為的民事法律后果不應由市建三支行承擔。市建三支行所述羅子二的行為不構成表見,該行無明顯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上訴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該院于1999年3月5日判決如下:

      一、撤銷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

      二、駁回張興善的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一、二審結果之所以大相徑庭,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在對表見法律特征的認識上發生分歧,二是在對本案是否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7號司法解釋中有關單位對其工作人員涉及經濟犯罪應承擔責任的規定的理解上發生分歧。因此,正確認識這兩個問題,是正確審理本案的前提。

      一、對表見法律特征的認識

      表見,是在特定情形下使行為有效的無權。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以下簡稱第四十九條),正式確立了表見制度及其法律后果,這主要是基于利益平衡原則,保護善意、無過失的相對人的利益。因此,審理此類案件,應全面考慮表見的法律特征和構成要件,當僅存在符合表見某一因素的情況下,斷不能適用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判一方當事人承擔關系中本人的責任,否則,有悖該條的立法本意。筆者認為,對表見特定情形的界定,至少應當具備三個條件:第一,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人具有權的事由,既人與被人之間存在某種關系,這種關系足以造成使相對人認為人具有權的表象,這是構成表見的客觀要件。第二,相對人應是善意的、無過失的,這是構成表見的主觀要件。第三,無權人與相對人所從事的民事行為應符合合同成立和有效的法律規定。第四十九條雖未明確規定該行為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必須以有效為前提,但近年來法學界關于表見構成要件的討論,認為合同有效應為構成表見要件之一的觀點,已基本成為學者共識,并用于審判實踐。誠然,行為的有效與合同有效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一般而言,即使合同無效,只要行為有效,仍會產生由本人承擔后果的結果。但表見畢竟不能等同于有效,其法律后果是使無權人的行為有效,因此,在適用該制度上,應當嚴格掌握,若不以合同有效為構成要件,勢必使表見的適用過于寬泛而致濫用,使我們在考慮充分保護相對人利益的時候,容易忽視對關系中本人利益的保護。上述三個要件須同時具備,才會產生行為有效、后果由被人承擔的結果。結合上述構成要件,本案的結果如何呢?

      1.本案在客觀方面,存在使相對人張興善相信羅子二具有權的情形。首先,羅子二是市建三支行的工作人員,具有使張興善相信其行為代表市建三支行的職務條件。其次,在羅子二向張興善出具的收款收據上,均加蓋了市建三支行現金收訖章和該行工作人員私章。至于現金收訖章是否能夠代表市建三支行在對外經濟活動中使用,作為一般公民的張興善是不應當必須知道的。上述兩點,在客觀上造成了羅子二具有權的表象,張興善作此推論亦有一定的道理。原判認定本案為表見,也主要是基于這種認識。但是,這種認識在本案具體情況下是難能成立的。一方面,如果本案糾紛是在銀行的通常業務即儲蓄業務中發生的,則無論羅子二的個人行為如何,其身份和出具的手續,就可產生表見的效果。而在非正常業務活動中,羅子二的行為要構成表見,是應當有其所在單位的從事該活動的外部表征的,即市建三支行確實在從事內部集資活動,羅子二利用其身份和工作便利收受張興善的集資款,然后據為己有,羅子二的個人犯罪行為就不影響表見的認定。但市建三支行未從事內部集資活動,而羅子二卻以內部集資引誘張興善,難能說是相對職務行為,另一方面,這種認識僅符合表見的要件之一,尚不能必然得出系表見的結論。本案是否為表見,還應當結合后面兩個因素綜合分析認定。

      2.本案在主觀方面,張興善不是善意、無過失的相對人。國務院1993年4月11日的《關于堅決制止亂集資和加強債券發行管理的通知》中明文規定,任何地區、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在國務院規定之外,以各種名義亂集資。此后,國務院還過相同內容的文件,一再重申違反規定的亂集資行為的非法性。國務院的上述通知,通過新聞媒界已向社會公告,因此,從法律上看,這屬每個公民都應當了解、知道的內容。無論其是否真的知道,均應推定為知道或應當知道。就本案而言,張興善知道或應當知道作為金融機構的市建三支行是無權向社會公眾進行有償集資活動的,且任何公民也是不能參與此類違法集資的,但其在未見到任何有效批準文件批準市建三支行可以集資及該行事實上并未從事內部集資活動的情況下,卻輕信羅子二的個人宣傳,僅以幾紙收據完成了所謂集資行為,由此反映出張興善在該過程中是有過錯的,且過錯是明顯的。

      3.羅子二與張興善所從事的集資行為本身是無效的。可從以下兩個方面論證:第一,如上點所述,作為金融機構的市建三支行,是無權從事向社會公眾進行有償集資活動的,否則,其行為顯然違反國務院對此問題的一系列禁止性規定,也超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所規定的商業銀行可以經營的十三種業務范圍,因此,這種集資行為理當無效。第二,羅子二的行為已經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認定為集資詐騙罪,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其無效性是顯而易見的,因此,無論認定該行為是市建三支行的行為還是羅子二的個人行為,都是無效的。該行為本身的無效性,與表見中“無權”的情況不同,不會因具備某種代表本人的表象而改變,如同一個人的性別,不會因外表裝扮的假象而改變一樣。

      綜上,本案不符合表見的構成要件,不能適用表見制度予以認定。

      二、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

      關于行為人使用單位公章進行犯罪活動,單位對行為人的行為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民法通則、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作出了《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以下簡稱《規定》)。就本案而言,對《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第二款的正確理解,是正確認定市建三支行對羅子二的犯罪行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前提。

      《規定》第三條規定:“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該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將取得的財產部分或全部占為己有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該單位對行為人因簽訂、履行該經濟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條規定雖未明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使用單位公章是否屬合法使用,但對非法使用、借用、盜用、擅自使用等情況,在其后的第四條、第五條第二款中作了單獨規定,因此,從該《規定》的立法邏輯看,第三條不應包括盜用、借用、擅自使用等非法使用單位公章的情況。因此,適用該條的要件應當是:(1)犯罪主體是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即該犯罪行為與行為人的工作職責有關。(2)犯罪方法是行為人在其職務范圍內合法使用單位名義,而非盜用、借用、擅自使用。(3)犯罪客體是單位的財產所有權,而非相對人的財產所有權。因為,行為人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是從事單位的經營活動,該活動本身并不構成犯罪,只是行為人將本應屬單位的財物占為己有而構成犯罪。本案中,羅子二從事的集資活動并非在其職責范圍內,該行為亦未經單位同意,而是羅擅自使用本單位專用于銀行金融業務的現金收訖章,從事個人集資詐騙犯罪,該行為不符合《規定》第三條的構成要件,故本案不應當適用《規定》的第三條判由市建三支行承擔民事責任。

      詐騙和經濟糾紛的界定范文第3篇

      【摘要】本文闡述了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的目標和作用,分析了構建財務信用管理體系的制約因素,提出了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的構建途徑。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信用銷售越來越成為企業廣泛使用的手段。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后,國內的企業在一個更為開放的市場環境中競爭,這對我國企業遵守國際市場交易信用準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我國目前的財務信用管理體系尚不健全,企業的財務信用管理問題也越來越顯露出來。能否建立和實施科學的財務信用管理制度,增強企業抗拒風險的能力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問題。加強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的建設,成為擺在政府和企業面前的一項刻不容緩的任務。筆者僅對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的構建途徑略作探討。

      一、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的目標和作用

      (一)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的目標

      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是一個綜合的體系,包括信用管理組織制度、客戶信用評估制度、客戶授信制度、應收賬款監控制度、逾收賬款追收制度,績效考評制度等。構建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的目標是:通過合理而有效的措施,減少客戶失信行為的發生以及失信行為給企業造成的損失;消除客戶信用風險發生的隱患,在信用風險防范的基礎上,實現與客戶共贏的局面;實現社會信用資源的整合,提高自身的信用管理水平,推動社會信用體系的發展。

      (二)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的作用

      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的構建對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著積極的作用。

      首先,有助于我國企業的市場開拓。在市場經濟發展的一定階段,經濟發達國家無一例外地借助信用交易手段來擴大市場需求,一個國家的市場規模會因信用交易而放大數倍。在信用缺失的交易環境中,只能“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交易雙方必須有現錢、現貨,否則交易就無法進行;在良好的市場信用環境下,企業在進行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一部分采用現金銷售的方式,而很大一部分則采用賒銷方式,通過對應收賬款的投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業的銷售競爭力,以擴大銷售額。

      其次,有助于企業的融資。一方面通過建立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克服我國企業融資中的抵押擔保問題可直接彌補企業信貸融資缺口;另一方面通過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的構建來改進我國企業信貸市場的信息結構,提高銀行對企業類型的識別能力,減少企業信貸融資中的信息不對稱,減少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改進信貸市場效率,也會間接地增加對企業的信貸供給。

      再次,可以有效降低企業的交易風險。信用市場中信用雙方的信息是不對稱的,授信方不能準確知道受信方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只能根據受信方以往的信譽狀況和信用記錄對受信方守約、違約概率做出判斷。在授信方和受信方博弈的過程中,受信企業如果是信譽良好的企業,即信譽價值大于違約收益,企業的最優選擇是守約;如果是信譽較差的企業,即信譽價值小于違約收益,企業的最優選擇為違約。企業通過信用中介機構查閱信用檔案可以便捷、低成本地獲得潛在交易伙伴的信用記錄,根據交易伙伴的信譽價值確定授信額度,從而有效降低交易風險。

      二、構建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的制約因素

      財務信用缺失和財務信用管理滯后的現狀已經嚴重阻礙了我國企業的發展,為改變這一現狀,應盡快建立我國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通過對當前我國企業財務信用管理現狀的分析和研究,可以看出構建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存在以下制約因素:

      (一)企業管理體系運行的環境較差,缺乏市場經濟所要求的信用法制和文化環境

      從法制方面來看,相關法律還缺乏系統性,有的法律法規過于籠統、抽象,沒有相應的實施細則;一些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也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執法的空間過于寬泛;在某些失信和詐騙案件的審理中,還存在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對尚未達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為懲治不嚴肅,失信者付出的成本小于失信的收益。從文化環境來看,社會主體普遍缺乏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守信意識和信用道德理念,社會沒有真正樹立起以講信用為榮,不講信用為恥的信用道德評價標準和約束機制。

      (二)企業內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風險控制和管理制度

      在正常情況下,任何一個企業都應把財務信用管理當作財務管理的靈魂,但我國多數企業甚至是國有大型企業內部治理結構不規范,普遍缺乏健全的財務信用風險管理制度;而中小企業則或是出于避稅的目的不愿建立規范的財務信用管理制度,或者是因為家族式管理還不會建立財務信用管理制度,導致信用缺失問題更加明顯和突出。企業內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風險控制和管理制度,缺少專業的信用管理人員。由此帶來的因授信不當導致合約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業對履約計劃缺乏管理而違約的現象頻繁發生;因對客戶的信用狀況缺乏了解也使許多企業屢屢受騙上當,造成大量的經濟糾紛和交易損失;同時,由于一些中小企業產權制度不合理,內部治理結構不規范,也導致了企業財務信用管理的基礎難以落到實處。

      (三)我國信用中介機構的市場化程度很低,企業的信用支撐體系發展不到位

      目前,我國的信用中介服務行業發展滯后,雖然也有一些為企業提供信用服務的市場運作機構(如征信公司、資信評級機構、信用調查機構等)和信用產品(例如信用調查報告、資信評級報告等),但不僅市場規模很小,經營分散,而且行業整體水平不高,相關信用信息缺乏完整性和有效性,市場競爭基本處于無序狀態,沒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學的信用調查和評價體系,企業很難得到財務信用管理的技術和信息支持。同時,由于缺乏中介機構,使得企業的財務信用狀況得不到科學、合理的評估,市場不能發揮對企業財務信用狀況的獎懲作用,企業也缺乏加強財務信用管理的動力。另外,企業的資信調查體系、財務信用評估體系、財務信用擔保體系等信用支撐體系均發展不到位。

      三、構建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的途徑

      在我國,加強對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的建設,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一個完整的企業信用體系,既應有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和有效的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部門,也應有完全市場化運作的信用中介機構主體,還要有對信用產品有強烈需求的信用產品使用者。構建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加快建立健全企業財務信用管理的相關法規

      完善企業財務信用管理的相關法律是構建財務信用管理體系的第一步。在立法和執法方面,一是國家要盡快建立和完善財務信用管理特別是中小企業財務信用管理法律法規體系。美國早在20世紀60―80年代的20多年期間,已經逐步形成了一個以《公平信用報告法》為主體的比較完整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體系。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結合我國實際,進一步完善《公司法》、《破產法》、《合同法》、《擔保法》等法律的有關條款,加快研究制定《信用管理法》或《中小企業信用管理法》,并以此為基礎,制定出企業財務信用管理方面具體的條例和實施細則。二是要用法津法規支持建立企業的信用基礎,如支持發展商業化的企業征信業和信用評估業,嚴格規范涉及企業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及評估活動的機構和組織的行為,用法律法規確保信用記錄和報告機制的公平和高效運作。三是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各級地方政府在中小企業信用管理工作中應樹立大局意識,高舉誠信的大旗,把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有機地結合起來,摒棄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按市場規律管理經濟,依法行政;司法機關要切實維護法律的尊嚴,排除干擾,公正辦事,嚴格執法,堅決嚴厲打擊企業的各種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營造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

      (二)明確體制轉換期政府在財務信用管理體系建設中的職能,加快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基于我國體制轉換和經濟發展水平,我國政府在財務信用體系建設中應該發揮更大的作用。信用惡化和政府行為有著密切的聯系,因而治理的基本原則應是政府以外在制度的建設促進內在制度的演化,而不是直接參與企業內在信用體系的運作。政府應健全法律和道德的約束機制,結合我國國情,制定出企業信用管理方面具體的條例和實施細則,使中介機構能夠依法收集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資料,為發展商業化的中小企業征信業和信用評估業創造健全的法制環境條件。通過法律程序明確政府或有關部門行使信用懲罰的權力以及行使權力的界限,對失信行為的界定和懲罰應準確、適當,引入處罰時效機制,以利于營造懲惡揚善的社會氛圍。政府還應按照“制定政策、創造環境、加強監管、提高信用”的原則,鼓勵企業加強財務信用管理,推進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建設。

      此外,企業財務信用的最終確立要靠現代企業制度,產權不清就無法使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實現責權利的內在統一,使企業明確失信風險和責任。所以我國應通過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和產權制度改革,真正地做到政企分開和產權關系明晰,確立企業法人財產權,建立所有者對企業和銀行經營的監督約束機制,使信用交易的授信方有清晰的產權邊界,能夠獨立地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此基礎上,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和市場的作用,深化企業改革,建立產權約束機制,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性,加快企業信用工程的建設。

      (三)建立與企業自身相適應的信用文化,增強經營者的信用觀念和信用意識

      企業價值觀是企業文化的精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企業信用是企業價值觀最為重要的部分。構筑企業誠信文化就是要在企業里樹立起“信用是企業最重要的無形資產”的意識,每個企業都要依靠自己對其它企業及社會交往規則的遵守來獲得社會的尊重和信任。盡管我國傳統文化中并不缺乏誠信的傳統,但由于傳統文化是建立在農耕經濟基礎之上的,具有封建性和很大的局限性,現代化的傳統誠信模式,賦予了企業信用以嶄新的含義,公開競爭、自由競爭以及對游戲規則的遵守是企業信用在市場經濟時代所永遠追求的價值理念。要把信用作為企業安身立業的基點,時時處處精心打造企業信用大廈。

      公民的信用意識與企業的守信理念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增強的。加強教育,提高道德素養,增強人的法律觀念是建設信用的社會基礎。企業在職工教育中存在重業務技術,輕信用教育的傾向,有的企業領導還指示企業的采購、銷售人員如何去蒙騙,如此,難言信用建設。因此,要把信用教育作為國民教育和職業教育的重要內容,通過強化其信用意識和觀念,提高其信用素質,激活其對信用的有效需求;要充分發揮輿論的引導、監督作用,大力倡導和推動以誠信為核心的市場經濟倫理道德建設。

      (四)加強企業信用支撐體系的建設

      資信調查、評估、擔保、咨詢等社會信用中介機構是企業財務信用的支撐體系,應積極培育專業的信用中介機構,規范信用中介機構的行為,充分發揮信用中介機構的作用。

      首先,建立和完善企業的資信調查體系。根據我國實際,目前應在法律框架內,按照規范、有序和不搞重復建設的原則,參照德國和法國以中央銀行建立的中央信貸登記為主體的國家社會征信管理體系的模式,充分發揮人民銀行信用登記咨詢系統和工商、稅務部門年檢系統的作用,建立一個直屬中國人民銀行的專門職能機構,或由國家主要金融機構參加的、非盈利性的會員機構,全面負責全國企業征信管理,并集業務、技術管理為一體,具體實施征信采集、信息加工、提供征信產品、維護和完善系統等工作,隨時在全國信貸登記咨詢網絡上對企業信用狀況進行公示。其次,建立和完善企業的信用評估體系。針對我國入世后的形勢,抓緊組建既具有中國特色,又能與國際接軌的全國性或區域性的權威性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機構,打通中小企業進入國際市場競爭的通道。同時,政府主管部門要加強管理,嚴格規范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的信用評估行為,進一步完善這類中介機構的執業規范,對蓄意出具虛假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審計報告、質量認證等中介機構要嚴厲追究責任,直至取消相關執業資格,避免類似“銀廣廈”公司事件、“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違規現象的發生,凈化企業評信環境。最后,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企業的信用擔保體系。針對企業信用擔保公司目前面臨的運行困境,建議政府部門一是要加大對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扶持力度;二是要協同各級人民銀行加強信用擔保機構與各金融機構之間的協調工作;三是要督促信用擔保機構加強內部管理;四是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大力發展中小企業互助擔保機構、信用再擔保機構,探索建立由政府全額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司”,對產業投資基金提供保險或再保險,逐步形成分散中介機構擔保風險的信用輔助體系。

      (五)培養專業的財務信用管理人才,加強企業財務信用管理的內部自律和外部監督

      把加速培養一支高質量的財務信用管理人才隊伍作為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要通過各種方式培養、培訓一批企業財務信用管理人才,建立財務信用人才的資格考核和認證制度,進一步完善對現有的企業財務信用管理人才的管理、考核、監督機制。重視全社會的信用意識教育,提高企業、個人和全社會的信用觀念,為營造一個良好的財務信用環境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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